西南大学农学与生物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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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组 成 员 : 团 委 书 记 各 年 级 辅 导 员 教 学 秘 书 班 主 任 代 表 主 要 职 责 : 方 法 指 导 及 审 议 考 评 结 果 2 学 院 学 生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秘 书 小 组 组 长 : 年 级 辅 导 员 小 组 成 员 : 辅 导 员 学 生 助 理 年 级 长 班 长 主 要 职 责 : 收 集 考 评 材 料, 初 审 班 级 考 评 结 果, 监 督 班 级 考 评 工 作 组 织 与 实 施 3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组 长 : 班 主 任 小 组 成 员 : 班 长 团 支 书 三 名 以 上 普 通 同 学, 小 组 成 员 应 注 意 代 表 性 和 广 泛 性, 必 须 保 证 每 个 寝 室 至 少 一 名 代 表, 人 数 应 为 7~13 人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具 体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4 学 生 监 督 小 组 组 长 : 学 委 会 主 席 小 组 成 员 : 团 委 秘 书 处 成 员 学 委 会 代 表 主 要 职 责 : 对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的 组 织 与 实 施 进 行 全 程 监 督, 包 括 : 1 各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成 员 结 构 是 否 达 到 要 求 ; 2 对 同 学 的 评 分 是 否 公 正 客 观 ; 3 是 否 完 成 表 格 相 应 项 目 的 填 写 审 校 ; 4 是 否 按 时 上 交 各 类 表 格 及 相 关 材 料 ; 5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是 否 严 格 按 程 序 组 织 考 评 工 作 等 注 : 若 发 现 考 评 小 组 成 员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取 消 其 考 评 小 组 成 员 身 份, 并 根 据 违 规 情 节 严 重 程 度 扣 除 其 品 德 考 评 得 分 第 九 条 考 评 工 作 程 序 及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学 院 召 开 综 合 考 评 动 员 大 会 相 关 人 员 及 代 表 充 分 学 习 校 院 有 关 文 件, 启 动 年 度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下 发 详 细 日 程 安 排, 要 求 各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2 学 生 干 部 职 务 加 分 评 定 步 骤 学 院 专 门 成 立 学 生 干 部 加 分 认 定 小 组, 由 学 院 团 委 书 记 辅 导 员 组 成 (1) 校 级 学 生 干 部 提 交 农 学 与 生 物 科 技 学 院 学 生 干 部 综 合 考 评 职 务 加 分 申 请 表 ( 其 他 类 别 ), 由 相 关 指 导 老 师 打 分,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学 院 审 核 认 定 后 予 以 确 认, 将 得 分 发 至 各 班 (2) 院 级 学 生 干 部 ( 团 委 学 生 会 干 部 年 级 干 部 班 团 干 部 党 支 部 委 员 学 生 助 理 等 ) 由 学 院 组 织 相 应 老 师 和 学 生 干 部 对 院 级 各 类 学 生 干 部 进 行 考 评 打 分 并 签 字 确 认, 将 得 分 表 发 至 各 班 3 创 新 能 力 加 分 评 定 步 骤 (1) 经 学 院 公 示 的 加 分 项 目, 各 班 遵 照 执 行 (2) 其 他 情 形 加 分 需 补 充 认 定 的,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填 写 农 学 与 生 物 科 技 学

院 学 生 综 合 考 评 补 充 加 分 申 请 表 并 附 证 明 材 料 提 交 至 学 院, 待 核 实 认 定 后 返 还 至 各 班 遵 照 执 行 4 班 级 考 评 步 骤 (1) 各 班 组 成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上 报 农 学 与 生 物 科 技 学 院 XX 年 级 XX 专 业 XX 班 级 学 生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名 单 ( 经 班 主 任 签 字 确 认 ), 留 学 院 审 核 备 案 (2) 在 班 主 任 的 参 与 和 组 织 下,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按 照 学 校 学 院 相 关 文 件 和 要 求 开 展 考 评 工 作, 考 评 顺 序 为 : 品 德 考 评 体 育 考 评 创 新 能 力 考 评 学 业 考 评 (3)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将 品 德 考 评 分 数 体 育 考 评 分 数 创 新 能 力 考 评 分 数 和 学 业 考 评 分 数 一 并 记 入 每 位 同 学 的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考 评 登 记 表 中, 并 计 算 总 成 绩 5 班 级 上 交 考 评 材 料 班 级 考 评 完 成 后, 按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综 合 考 评 登 记 表 上 所 评 定 的 总 成 绩, 从 高 分 到 低 分 依 次 填 写 西 南 大 学 班 ( 级 ) 综 合 考 评 成 绩 汇 总 表, 经 班 级 公 示 无 异 议 后, 上 交 考 评 材 料 6 学 院 审 核 (1) 学 院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秘 书 小 组 对 各 班 提 交 的 材 料 进 行 审 查 并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2)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考 评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第 四 章 综 合 考 评 的 内 容 与 计 分 标 准 第 十 条 综 合 考 评 成 绩 包 括 基 础 分 100 分 与 创 新 能 力 分 20 分, 共 计 120 分, 其 中 基 础 分 由 品 德 考 评 学 业 考 评 和 体 育 考 评 三 部 分 组 成 各 部 分 所 占 比 重 及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1 综 合 考 评 成 绩 = 基 础 分 + 创 新 能 力 分 2 基 础 分 = 品 德 考 评 30%+ 学 业 考 评 60%+ 体 育 考 评 10% 3 创 新 能 力 分 = 创 新 能 力 考 评 20% 第 十 一 条 品 德 考 评 品 德 考 评 是 对 学 生 的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品 质 文 明 行 为 法 纪 意 识 心 理 素 质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满 分 100 分 计 算 方 式 为 : 品 德 考 评 = 基 本 分 + 奖 励 分 - 扣 分 1 基 础 分 80 分, 其 中 学 生 自 评 10 分, 学 生 考 评 小 组 评 30 分, 辅 导 员 评 40 分 考 评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道 德 品 质 文 明 行 为 法 纪 意 识 心 理 素 质 五 个 方 面 在 学 生 自 评 中, 各 项 考 评 满 分 各 占 2 分, 由 学 生 独 立 完 成 ; 在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评 定 中, 各 项 考 评 满 分 各 占 6 分, 由 小 组 成 员 集 体 评 定 ; 在 辅 导 员 考 评 中, 各 项 考 评 满 分 各 占 8 分, 由 辅 导 员 独 立 完 成 基 础 分 为 上 述 三 类 评 定 分 数 之 和

德 育 考 评 的 具 体 参 照 内 容 : (1) 思 想 政 治 1 拥 护 党 的 领 导,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 2 努 力 学 习 马 列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和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不 断 提 高 自 己 的 政 治 理 论 水 平 ; 3 树 立 远 大 理 想 和 坚 定 信 念 ; 4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2) 道 德 品 质 1 顾 全 大 局, 关 心 集 体, 能 正 确 处 理 个 人 集 体 与 社 会 的 关 系 ; 2 有 积 极 的 人 生 态 度, 学 习 勤 奋 刻 苦, 目 的 明 确, 奋 发 向 上 ; 3 注 重 提 高 个 人 品 德 修 养, 明 礼 诚 信, 勤 俭 自 强 ; 4 严 于 律 己, 宽 以 待 人, 尊 敬 师 长, 团 结 同 学, 互 助 友 爱 (3) 文 明 行 为 1 行 为 得 体, 举 止 文 明, 谈 吐 文 雅 ; 2 有 良 好 的 卫 生 习 惯, 自 觉 维 护 环 境 卫 生, 保 持 学 习 生 活 环 境 干 净 整 洁 ; 3 爱 护 公 共 财 物, 保 护 公 共 设 施, 爱 护 花 草 树 木, 珍 惜 教 学 科 研 设 备, 尊 重 他 人 劳 动 成 果 (4) 法 纪 意 识 1 自 觉 学 法 守 法, 敢 于 同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作 斗 争 ; 2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维 护 课 堂 秩 序 ; 3 遵 守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按 时 归 宿 就 寝, 维 护 正 常 的 作 息 时 间 秩 序 (5) 心 理 素 质 1 具 有 良 好 的 责 任 意 识 竞 争 意 识 和 创 新 意 识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心 理 调 试 和 承 受 挫 折 能 力 ; 3 能 够 正 确 处 理 人 际 关 系 2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学 院 认 定 后, 可 奖 励 加 分, 奖 励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20 分 : (1) 认 真 上 好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课 ( 含 思 想 道 德 修 养 与 法 律 基 础 中 国 近 现 代 史 纲 要 马 克 思 主 义 基 本 原 理 概 论 形 势 与 政 策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概 论 < 上 > 毛 泽 东 思 想 和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概 论 < 下 > 等 ), 每 学 期 课 程 考 核 85 分 及 以 上, 按 1 分 / 科 目 加 分, 每 学 年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4 分 (2) 积 极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且 在 活 动 期 间 不 迟 到 不 早 退, 遵 守 纪 律 者, 按 0.2 分 / 次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7 分, 以 学 院 公 示 名 单 为 准 (3) 积 极 参 与 社 会 公 益 或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并 取 得 认 证 机 构 签 章 者 按 以 下 情 形 加 分, 可 累 计 加 分, 每 学 年 累 计 不 超 过 4 分 1 参 与 国 家 级 社 会 公 益 或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按 1 分 / 次 进 行 加 分 ; 2 参 与 省 市 级 社 会 公 益 或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按 0.8 分 / 次 进 行 加 分 ;

3 参 与 校 级 社 会 公 益 或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按 0.5 分 / 次 进 行 加 分 ; 4 参 与 院 级 社 会 公 益 或 志 愿 服 务 活 动 按 0.3 分 / 次 进 行 加 分 (4) 有 见 义 勇 为 抢 险 救 灾 救 死 扶 伤 等 突 出 表 现 者,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认 定, 酌 情 加 分, 每 学 年 累 计 不 超 过 3 分 (5) 学 院 礼 仪 队 艺 术 队 辩 论 队 正 副 队 长 在 0~1.5 分 队 员 在 0~1 分 之 间 进 行 评 分, 由 指 导 老 师 和 团 委 学 生 会 综 合 评 定 加 分 (6) 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经 学 院 认 定, 可 加 0-1 分 3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学 院 认 定 后, 酌 情 扣 分, 累 计 扣 分 直 至 品 德 考 评 分 为 0 分 (1) 受 到 学 校 学 院 纪 律 处 分 的 学 生 给 予 扣 分, 对 于 一 学 年 内 违 纪 多 次 者, 惩 处 扣 分 累 加 记 入 学 院 通 报 学 校 通 报 类 别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批 评 批 评 分 值 -10-20 -25-30 -35-40 (2) 对 学 校 学 院 进 行 恶 意 诋 毁, 损 害 学 校 与 学 院 名 誉, 经 查 实,1 次 扣 15 分 ; 情 节 严 重 者, 由 学 院 认 证 可 予 以 追 罚 (3) 在 公 共 场 合 存 在 不 文 明 现 象 对 大 学 生 形 象 造 成 损 害, 视 情 节 严 重 情 况, 经 学 院 认 定, 参 考 以 下 标 准 进 行 扣 分 1 造 成 重 大 影 响 ( 被 国 家 省 市 级 新 闻 媒 体 报 道 ) 扣 20 分 / 次 ; 2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 被 校 级 区 级 新 闻 媒 体 或 普 通 出 版 物 期 刊 报 道 ) 扣 15 分 / 次 ; 3 造 成 影 响 ( 被 院 级 新 闻 媒 体 报 道 ) 扣 10 分 / 次 ; 4 在 学 校 或 学 院 组 织 的 卫 生 大 检 查 中, 被 通 报 寝 室 卫 生 较 差 的 寝 室, 室 长 扣 0.75 分 / 次, 寝 室 成 员 每 人 扣 0.5 分 / 次 (4) 迟 到 早 退 无 故 晚 归 或 无 故 不 参 加 集 体 活 动 的,1 次 扣 2 分 (5) 旷 课 无 故 不 归 寝 或 不 假 离 校 者 扣 3 分 / 次 (6) 集 体 受 到 通 报 批 评 处 理, 所 在 集 体 的 班 院 校 级 学 生 干 部 区 分 责 任 按 0-3 分 给 予 扣 分, 其 他 学 生 均 扣 1.5 分 (7) 学 院 认 定 的 其 他 应 扣 分 情 形 第 十 二 条 学 业 考 评 一 年 级 二 年 级 和 三 年 级 学 业 考 评 得 分 为 所 参 评 年 度 各 门 必 修 课 程 ( 含 公 共 必 修 课 专 业 必 修 课, 不 含 体 育 ) 综 合 实 践 课 成 绩 的 算 术 平 均 分 计 算 方 式 如 下 : 学 业 考 评 = 各 门 课 程 总 成 绩 课 程 门 数 课 课 程 成 绩 以 教 务 部 门 所 发 成 绩 单 为 准, 交 换 生 课 程 成 绩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成 绩 认 定, 缓 考 成 绩 补 修 成 绩 计 入 测 评 成 绩, 重 修 成 绩 不 计 入 测 评 成 绩 第 十 三 条 体 育 考 评 体 育 考 评 是 对 学 生 的 体 育 课 成 绩 和 参 加 课 外 体 育 锻 炼 活 动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满 分 100 分 计 算 方 式 为 : 体 育 考 评 = 体 育 课 成 绩 + 课 外 体 育 表 现 1 体 育 课 成 绩 满 分 80 分 计 算 方 式 为 : 体 育 课 成 绩 = 体 育 课 课 程 成 绩 80% 一 二 年 级 学 生, 体 育 课 课 程 成 绩 以 教 务 系 统 成 绩 为 准 ; 三 四 年 级 学 生, 体 育 课 课 程 成 绩 以 达 标 成 绩 计, 达 标 为 100 分, 不 达 标 为 0 分 2 课 外 体 育 表 现 满 分 20 分 (1) 班 级 评 分 10 分, 由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评 定 (2)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学 院 认 定, 可 酌 情 加 分, 每 学 年 累 计 加 分 不 超 过 10 分 : 1 体 训 队 篮 球 队 足 球 队 等 体 育 类 团 队, 正 副 队 长 及 队 员 由 指 导 老 师 和 团 委 学 生 会 综 合 评 议 后 分 别 在 0~1.5 分 队 员 0~1 分 范 围 之 间 加 分 本 项 加 分, 若 遇 同 一 学 年 任 多 项 职 务, 评 分 计 算 方 式 为 : 本 项 目 加 分 = 最 高 评 价 分 100%+ 得 分 第 二 的 项 目 评 价 分 50%+ 得 分 第 三 的 项 目 评 价 分 25% 累 计 叠 加 不 超 过 3 项, 总 分 不 超 过 4 分 2 运 动 会 参 加 广 播 体 操 自 编 操 者, 由 指 导 老 师 和 带 队 负 责 人 在 0~3 分 评 定 3 除 上 述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经 学 院 认 定, 在 0~3 分 范 围 之 间 酌 情 加 分 第 十 四 条 创 新 能 力 考 评 创 新 能 力 考 评 是 对 学 生 在 专 业 技 能 文 体 竞 赛 社 会 工 作 学 术 科 技 和 创 新 创 业 等 方 面 的 评 价, 满 分 100 分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经 学 院 认 定, 可 酌 情 加 分 : 1 专 业 技 能 获 得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或 其 授 权 派 出 机 构 颁 发 的 等 级 考 试 证 书 职 业 技 能 证 书 等 不 同 证 书 可 累 计 加 分, 累 计 加 分 不 能 超 过 5 分 (1) 大 一 学 年 通 过 英 语 六 级 加 1 分 (2) 获 得 雅 思 成 绩 6.5 及 以 上, 或 获 得 托 福 成 绩 90 及 以 上, 仅 在 获 得 成 绩 的 该 学 年 加 1 分, 二 者 不 累 计 (3) 获 得 与 学 业 相 关 的 证 书, 如 农 艺 师 证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教 师 资 格 证 等, 仅 在 该 年 度 加 1 分, 不 同 证 书 可 累 加, 以 学 院 认 定 为 准 2 文 体 竞 赛 代 表 学 校 学 院 在 各 级 文 化 艺 术 演 出 展 览 竞 赛 或 体 育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可 视 情 况 进 行 加 分 学 校 运 动 队 队 员 因 参 加 各 级 体 育 竞 赛 获 奖 已 享 受 体 育 考 评 中 项 目 加 分 的, 同 一 竞 赛 不 再 加 参 与 分 ; 同 一 文 化 艺 术 的 多 次 演 出 展 览 竞 赛 取 最 高 分, 非 同 一 项 目 则 可 累 积 加 分 ; 上 述 体 育 和 文 化 两 类 叠 加 最 高 加 分 不 超 过 25 分 (1) 代 表 学 校 学 院 在 国 家 级 演 出 展 览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一 等 奖 ( 或 第 1 名 ) 加 25 分 二 等 奖 ( 或 第 2-4 名 ) 加 20 分 三 等 奖 ( 或 第 5-8 名 ) 加 15

分, 获 得 入 围 奖 优 秀 奖 纪 念 奖 或 鼓 励 奖 的, 加 5 分 ; 未 获 奖 的 参 与 者 加 2.5 分 (2) 代 表 学 校 学 院 在 省 市 级 演 出 展 览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一 等 奖 ( 或 第 1 名 ) 加 15 分 二 等 奖 ( 或 第 2-4 名 ) 加 10 分 三 等 奖 ( 或 第 5-8 名 ) 加 5 分, 获 得 入 围 奖 优 秀 奖 纪 念 奖 或 鼓 励 奖 的, 加 2.5 分 ; 未 获 奖 的 参 与 者 加 1.5 分 (3) 在 校 级 演 出 展 览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一 等 奖 ( 或 第 1 名 ) 加 5 分 二 等 奖 ( 或 第 2-4 名 ) 加 3 分 三 等 奖 ( 或 第 5-8 名 ) 加 2 分, 获 得 入 围 奖 优 秀 奖 纪 念 奖 鼓 励 奖 及 进 入 决 赛 未 获 奖 的 参 与 者 加 1 分 (4) 在 校 级 部 门 级 文 化 艺 术 的 演 出 展 览 竞 赛 中, 一 等 奖 ( 或 第 1 名 ) 加 4 分 二 等 奖 ( 或 第 2-4 名 ) 加 2.5 分 三 等 奖 ( 或 第 5-8 名 ) 加 1.5 分, 获 得 入 围 奖 优 秀 奖 纪 念 奖 鼓 励 奖 及 进 入 决 赛 未 获 奖 的 参 与 者 加 0.75 分 (5) 在 院 级 演 出 展 览 竞 赛 中 获 奖 的, 一 等 奖 ( 或 第 1 名 ) 加 3 分 二 等 奖 ( 或 第 2 3 4 名 ) 加 2 分 三 等 奖 ( 或 第 5 6 7 8 名 ) 加 1 分, 入 围 奖 优 秀 奖 纪 念 奖 鼓 励 奖 或 未 获 奖 的 参 与 者 加 0.5 分 参 加 学 院 迎 新 晚 会 毕 业 晚 会 上 表 演 1 分 / 节 目 ( 主 持 一 台 晚 会 按 照 一 个 节 目 计 算 ), 不 同 节 目 可 累 加, 同 一 晚 会 累 计 不 超 过 3 分 由 学 院 推 荐 参 加 校 级 文 艺 演 出 ( 含 表 演 主 持 等 ) 者 加 1 分 / 次 除 以 上 情 形 之 外 的 比 赛, 经 学 院 认 定, 酌 情 加 分 活 动 级 别 说 明 : 以 西 南 大 学 落 款 视 为 校 级 ; 西 南 大 学 学 生 工 作 处 西 南 大 学 团 委 等 等 各 部 门 组 织 的 活 动 视 为 校 级 部 门 级 ; 园 区 活 动 等 同 院 级, 所 有 园 区 联 合 举 办 的 活 动 等 同 校 级 部 门 级 ; 年 级 活 动 按 院 级 减 半 加 分, 如 新 生 辩 论 赛 寝 室 美 化 大 赛 等 3 社 会 工 作 在 学 校 学 院 年 级 班 级 等 担 任 工 作 职 务, 产 生 一 定 工 作 效 果, 在 本 项 可 进 行 加 分 (1) 若 遇 同 一 学 年 任 多 项 职 务, 评 分 计 算 方 式 为 : 本 项 目 加 分 = 最 高 评 价 分 100%+ 得 分 第 二 的 项 目 评 价 分 50%+ 得 分 第 三 的 项 目 评 价 分 25% 累 计 叠 加 不 超 过 3 项, 总 分 不 超 过 15 分 (2) 同 一 项 目 取 最 高 评 价 分, 非 同 一 项 目 可 累 加 计 分, 但 不 能 超 过 15 分 1 校 学 生 会 正 副 主 席 在 0~15 分 中 评 分 ; 校 团 委 和 学 生 会 正 ( 副 ) 部 长 学 生 生 活 园 区 自 律 委 员 会 正 副 主 席 校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正 副 主 任 校 学 生 通 讯 社 正 副 社 长 在 0~10 分 中 评 分 ; 学 生 生 活 园 区 自 律 委 员 会 主 席 助 理 正 副 部 长 校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正 副 部 长 在 0~8 分 中 评 分 ; 校 团 委 和 学 生 会 下 属 各 部 委 员 ( 干 事 ) 学 生 生 活 园 区 自 律 委 员 会 委 员 ( 干 事 ) 校 勤 工 助 学 中 心 委 员 ( 干 事 ) 等 在 0~3 分 中 评 分 以 学 校 评 定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评 定 为 主,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认 定 为 辅 2 院 团 委 副 书 记 院 学 生 会 正 副 主 席 在 0~10 分 中 评 分, 由 团 委 书 记 团

委 学 生 会 各 部 门 综 合 评 议 后 评 定 加 分 院 团 委 学 生 会 正 副 部 长 在 0~8 分 中 评 分, 由 团 委 书 记 主 席 团 各 部 门 干 事 综 合 评 议 后 评 定 加 分 院 团 委 学 生 会 所 属 各 部 委 员 ( 干 事 ) 在 0~3 分 中 评 分, 由 学 生 会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综 合 评 议 后 评 定 加 分 3 年 级 长 在 0~8 分 中 评 分, 由 年 级 辅 导 员 和 班 级 代 表 ( 每 班 5 名 ) 共 同 评 定 加 分 ; 各 班 班 长 团 支 书 学 习 委 员 在 0~8 分 中 评 分, 由 年 级 辅 导 员 班 主 任 班 级 考 评 小 组 综 合 评 议 后 评 定 加 分 ; 各 班 团 支 部 团 支 委 班 委 委 员 寝 室 室 长 在 0~3 分 中 评 分, 由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综 合 评 议 后 评 定 加 分 4 学 生 党 支 部 委 员 在 0~3 分 中 评 分, 由 所 在 党 支 部 书 记 评 定 加 分 新 生 助 理 辅 导 员 新 生 助 理 班 主 任 在 0~5 分 中 评 分, 由 所 辅 导 班 级 班 主 任 和 年 级 辅 导 员 综 合 评 议 后 评 定 加 分 ; 新 生 军 训 辅 导 员 在 0~3 分 中 评 分, 由 年 级 辅 导 员 评 定 加 分 ; 学 院 秘 书 处 一 级 助 理 在 0~8 分 中 评 分, 二 级 助 理 在 0~3 分 中 评 分, 由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老 师 综 合 评 议 后 评 定 加 分 5 集 体 荣 誉 加 分 特 别 说 明 : 集 体 荣 誉 加 分 项 目 以 获 得 荣 誉 年 度 时 任 班 委 成 员 寝 室 长 为 准 若 同 一 年 度 同 时 获 得 多 项 荣 誉, 可 累 加 ; 同 一 荣 誉 获 不 同 级 别 奖 励, 则 取 最 高 分 a. 先 进 班 集 体 ( 团 支 部 ) 国 家 级 班 长 团 支 部 书 记 加 15 分, 班 支 委 加 10 分 成 员 加 8 分 ; 市 级 班 长 团 支 部 书 记 加 10 分, 班 支 委 加 8 分 成 员 加 5 分 ; 校 级 班 长 团 支 部 书 记 加 5 分, 班 支 委 加 4 分 成 员 加 2 分 ; 院 级 班 长 团 支 部 书 记 加 3 分, 班 支 委 加 2 分, 成 员 加 1 分 b. 文 明 寝 室 市 级 室 长 加 5 分, 成 员 加 2.5 分 校 级 室 长 加 3 分, 成 员 加 1.5 分 院 级 室 长 加 1.5 分, 成 员 加 0.8 分 6 暑 期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中, 暑 假 三 下 乡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校 级 小 分 队 正 副 队 长 加 0~1.5 分, 三 下 乡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院 队 正 副 队 长 加 0~0.8 分, 成 员 加 0.5 分 被 评 为 先 进 团 队 的 正 副 队 长 下 一 学 年 度 考 评 中 再 加 分, 市 级 5 分, 校 级 2.5 分 7 举 办 班 团 活 动 ( 含 最 佳 团 日 活 动 ) 获 得 校 级 奖 励 者, 主 要 负 责 学 生 ( 限 3 人 以 内 ) 分 别 加 0~3 分, 其 他 学 生 加 0~1.5 分 ; 获 院 级 奖 励 者 主 要 负 责 学 生 ( 限 3 人 以 内 ) 加 0~1 分, 其 他 同 学 加 0~0.5 分 主 要 负 责 学 生 ( 限 3 人 以 内 ), 以 活 动 策 划 上 的 组 织 者 名 单 为 准, 取 最 高 项 加 分, 不 累 计 若 同 一 活 动 同 一 年 度 同 时 获 得 多 项 荣 誉, 则 取 最 高 分, 项 目 得 分 不 累 加 4 学 术 科 技 在 测 评 的 学 年 内, 代 表 学 校 参 加 各 级 学 科 竞 赛 获 奖 的 ; 署 名 学 校, 获 得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公 开 发 表 在 报 刊 ( 具 有 国 家 正 式 刊 号 ) 上 发 表 理 论 文 章 参 加 科 学 研 究 项 目 课 题 的 本 项 加 分, 刊 物 校 内 发 表 文 章 加 分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0 分, 所 有 加 分 项 目 ( 含 科 技 竞 赛 论 文 及 文 章 发 表 课 题 研 究 等 ) 累 积 加 分 不 超 过 35 分 ; 专 职 宣 传 人 员 ( 新 闻 中 心 干 部 干 事 等 ), 所 加 分 分 值 在 职 务 分 和 文 章 发 表 ( 校 内 ) 加 分 上 二 者 取 最 高 分 值, 不 累 积 加 分 注 : 发 表 文 章 时 间 必 须 为 综 合 测 评 学 年 度 (1) 参 加 挑 战 杯 全 国 大 学 生 校 外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挑 战 杯 中 国 大 学 生 创 业 计 划 竞 赛, 获 一 等 奖 加 35 分, 二 等 奖 加 25 分, 三 等 奖 加 20 分 ; 省 市 挑 战 杯 类 比 赛, 获 特 等 奖 一 等 奖 金 奖 加 15 分, 二 等 奖 银 奖 加 10 分, 三 等 奖 铜 奖 加 5 分 ; 校 级 学 术 科 技 竞 赛 ( 如 含 弘 杯 学 术 科 技 作 品 竞 赛 等 ) 或 创 业 计 划 大 赛 一 等 奖 加 5 分, 二 等 奖 加 3.5 分, 三 等 奖 加 2.5 分, 优 秀 奖 加 2 分, 参 与 者 加 1.5 分 ; 学 院 本 科 生 学 术 论 文 大 赛 或 创 业 计 划 大 赛 一 等 奖 加 4 分, 二 等 奖 加 3 分, 三 等 奖 加 2 分, 优 秀 奖 加 1.5 分, 参 加 者 加 1 分 ; 同 一 成 果 取 最 高 分, 不 同 成 果 可 累 积 加 分, 但 累 积 不 超 过 35 分 (2) 参 加 全 国 数 学 建 模 电 子 科 技 竞 赛, 获 一 等 奖 加 25 分 ; 二 等 奖 加 15 分 ; 三 等 奖 加 10 分 ; 参 加 省 市 数 学 建 模 电 子 科 技 竞 赛, 获 一 等 奖 加 10 分 ; 二 等 奖 加 7.5 分 ; 三 等 奖 加 5 分 ; 参 加 校 级 预 赛 获 一 等 奖 加 3.5 分 ; 二 等 奖 加 2.5; 三 等 奖 加 1.5 分 ; 学 院 如 举 行 类 似 比 赛, 则 参 照 第 十 四 条 第 2 (2)5 款 院 级 文 艺 竞 赛 项 目 加 分 办 法 执 行 (3) 获 得 国 家 发 明 专 利 加 35 分, 获 得 国 家 实 用 新 型 和 外 观 设 计 专 利 加 10 分 ; 有 通 过 省 级 以 上 专 业 机 构 鉴 定 的 科 研 成 果, 可 加 5-15 分 ; 对 于 有 重 大 学 术 水 平 科 技 含 量 或 应 用 前 景 的 科 研 成 果, 可 加 15-30 分 同 一 发 明 或 成 果 取 最 高 分, 不 同 发 明 或 成 果 可 累 积 加 分, 但 加 分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35 分 (4) 学 生 获 得 国 家 级 校 级 院 级 创 新 实 验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分 别 给 予 0-5 0-3.5 0-2.5 的 加 分, 课 题 参 与 者 都 给 予 0-1 分 加 分 课 题 累 计 加 分 不 得 超 过 15 分 课 题 研 究 ( 含 科 研 创 新 发 明 创 作 等 ) 取 得 较 好 成 果, 经 专 业 机 构 鉴 定 或 评 定 获 奖 者, 参 照 学 术 科 技 竞 赛 或 创 业 计 划 大 赛 加 分 办 法 执 行 (5) 在 学 术 论 文 被 SCI EI 收 录 : 第 一 作 者 加 35 分, 第 二 作 者 加 15 分, 第 三 及 后 序 作 者 加 7.5 分 ; 在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 以 国 内 核 心 期 刊 目 录 为 准 ) 发 表 学 术 文 章 : 第 一 作 者 加 20 分, 第 二 作 者 加 10 分, 第 三 及 后 序 作 者 加 5 分 ; 其 他 期 刊 ( 具 有 国 家 正 式 刊 号 ): 第 一 作 者 加 7.5 分, 第 二 作 者 加 5 分, 第 三 及 后 序 作 者 加 2.5 分 同 一 论 文 多 处 发 表 不 累 计 加 分, 不 同 论 文 可 累 积 加 分, 但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35 分 (6) 在 人 民 日 报 求 是 等 国 家 级 报 刊 上 发 表 理 论 文 章 加 35 分 ; 在 中 国 青 年 报 中 国 教 育 报 重 庆 日 报 等 部 省 级 报 刊 上 发 表 理 论 文 章 加 20 分 ; 其 他 报 刊 ( 具 有 国 家 正 式 刊 号 ) 上 发 表 理 论 文 章 加 2.5-10 分 ( 非 理 论 文 章 分 值 减 半 ;2000 字 以 下 减 半 ; 网 络 版 减 半 ; 合 作 成 果 减 半 ) 同 一 论 文 多 处 发 表 不 累 计 加 分, 不 同 论 文 可 累 积 加 分, 但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35 分 (7) 在 校 级 刊 物 西 南 大 学 报 学 生 工 作 西 南 大 学 青 年 报 就 业 指 导 报 心 理 健 康 报 窗 口 素 质 教 育 教 学 简 报, 在 学 工 在 线

共 青 团 在 线 等 网 站 上 发 表 文 章 按 0.5 分 / 篇 加 分, 累 加 不 超 过 1.5 分 (8) 在 其 他 刊 物 或 网 站 上 发 表 文 章, 按 0.25 分 / 篇 加 分, 累 计 不 超 过 0.75 分 凡 发 表 文 章, 若 为 纸 质 刊 物, 必 须 持 刊 物 样 本 及 文 章 复 印 件 报 院 团 委 新 闻 中 心, 若 为 电 子 刊 物, 必 须 持 附 发 文 通 知 和 发 文 电 子 地 址 ( 网 站 网 址 ) 的 个 人 加 分 申 请 报 院 团 委 新 闻 中 心 ; 学 院 团 委 新 闻 中 心 负 责 监 督 所 有 发 文 人 员 使 用 学 院 宣 传 工 作 发 文 统 一 备 案 模 板, 并 根 据 收 集 的 电 子 和 书 面 的 发 文 备 案, 对 文 章 发 表 类 加 分 进 行 统 一 汇 总 核 准 和 加 分 分 值 初 审 5 创 新 创 业 开 展 创 新 创 业 活 动, 产 生 一 定 社 会 效 果 的, 由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经 学 院 认 定 后, 酌 情 加 分, 同 一 项 目 取 最 高 评 价 分, 非 同 一 项 目 可 累 加 计 分, 但 累 计 加 分 不 超 过 20 分 第 五 章 附 则 第 十 五 条 其 他 类 型 的 学 生 综 合 考 评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第 十 六 条 各 班 级 可 严 格 参 照 本 办 法 制 定 本 班 细 则 第 十 七 条 若 有 本 办 法 未 涉 及 的 加 分 情 况, 须 由 本 人 提 交 加 分 申 请 和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附 件, 交 班 级 综 合 考 评 小 组 先 行 讨 论 分 值, 报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第 十 八 条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在 学 院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的 指 导 下, 由 院 综 合 考 评 领 导 小 组 讨 论 商 议 决 定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学 院 综 合 考 评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自 发 布 之 日 开 始 实 施, 原 版 办 法 自 行 废 除 二 一 六 年 九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