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Similar documents
珠江钢琴股东大会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4D F736F F D20B9D8D3DAB0BABBAAA3A8C9CFBAA3A3A9D7D4B6AFBBAFB9A4B3CC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2E646F6378>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3 月 30 日 在 中 国 证 券 报 上 海 证 券 报 证 券 时 报 证 券 日 报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上 发 出 召 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公 告, 该 公 告 中 载 明 了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日 期 网 络 投 票 的 方 式 时 间 以 及 审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8 日 年 5 月 19 日 其 中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 9:30-

年 8 月 11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草 案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浙 江 天 册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发 文 号 :TCYJS2016H0228 致 : 杭 州 电 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下 称 证

证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办 法 >( 修 订 稿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任 子 行 网 络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公 司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确 定 公 司 的 限 制 性 股 票 激 励 计 划 相 关 事 项 如

关于修订《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489,157,90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股 占 股 份 总 数 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激 励 计 划 设 定 的 第 三 个 解 锁 期 解 锁 条 件 是 否 达 到 解 锁 条 件 的 说 明 1 公 司 未 发 生 如 下 任 一 情 形 : 1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被 注 册 会 计 师 出 具 否 定 意 见 或 者 无 法 表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相关公告的更正公告+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三门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清单公示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二纺机 二纺B股 公告编码:临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东 方 财 富 公 司 或 发 行 人 ) 于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取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东 方 财 富 信 息 股 份 有 限

证券简称:中珠控股 证券代码: 编号: 号

本 项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二 逐 项 表 决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北 京 荣 之 联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的 议 案 ; 公 司 拟 向 翊 辉 投 资 奥 力 锋 投 资 发 行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须 知 为 维 护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确 保 包 头 北 方 创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以 下

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doc

合 并 计 算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的,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市 值 合 并 计 算 确 认 多 个 证 券 账 户 为 同 一 配 售 对 象 持 有 的 原 则 为 证 券 账 户 注 册 资 料 中 的 账 户 持 有 人 名 称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议纪要

年 1 月 16 日, 公 司 分 别 召 开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七 次 会 议 和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议 案, 确 定 首 期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章 节 涉 及 的 相 关 主 体 新 增 报 告 期 相 应 财 务 业 务 及 法 律 等 披 露 内 容 3. 根 据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实 施 方 案, 更 新 重 组 报 告 书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第 一 章 本 次 交 易 概 况 第 六 章 发 行 股 份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 律 意 见 致 : 一 汽 轿 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德 恒 D BJ-02 号 北 京 德 恒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评 委 : 李 炎 斌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证券代码: 股票简称:首钢股份

评 委 : 徐 岩 宇 - 个 人 技 术 标 资 信 标 初 步 审 查 明 细 表 序 号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函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填 写 漏 填 或 内 容 填 写 错 误 的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台 电 脑 或 同 一 家 投 标 单

股票代码:000936

<4D F736F F D20B7A2D0D0C8CBB9D8D3DAB9ABCBBEC9E8C1A2D2D4C0B4B9C9B1BED1DDB1E4C7E9BFF6B5C4CBB5C3F7BCB0C6E4B6ADCAC2A1A2BCE0CAC2A1A2B8DFBCB6B9DCC0EDC8CBD4B1B5C4C8B7C8CFD2E2BCFB2E646F63>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其 中 :A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31,126,938,909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持 有 股 份 总 数 (H 股 ) 6,454,698,427 3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

说 明 为 了 反 映 教 运 行 的 基 本 状 态, 为 校 和 院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和 进 行 教 建 设 与 改 革 提 供 据 依 据, 校 从 程 资 源 ( 开 类 别 开 量 规 模 ) 教 师 结 构 程 考 核 等 维 度, 对 2015 年 春 季 期 教 运 行 基

<4D F736F F D20B6C0C1A2B6ADCAC2D0ECCCFABEFDCFC8C9FABCB0CCE1C3FBC8CBC9F9C3F72E646F63>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声 明 一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5 号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2014 年 修 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1) 本 激 励 计 划 采 用 的 激 励 形 式 为 限 制 性 股 票 根 据 本 计 划 拟 授 予 给 激 励 对 象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数 量 300 万 股, 占 本 计 划 签 署 时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15,000 万 股 的 2%, 其 中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提 供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的 承 诺 函 之 签 署 页 ) 广 东 东 方 精 工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唐 灼 林 2016 年 7 月 28 日

证券代码:600271     证券简称:航天信息      编号:

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4D F736F F D20D6D0B9FABDE1CBE3C9CFBAA3B7D6B9ABCBBECCD8CAE2B7A8C8CBBBFAB9B9D6A4C8AFD5CBBBA7BFAABBA7D2B5CEF1D6B8C4CF2E646F63>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指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清稿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声 明 一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5 号 权 益 变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超日太阳 公告编号:

《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doc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武汉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4—00 号

名 非 关 联 董 事 对 该 议 案 进 行 了 逐 项 表 决 : 1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募 投 项 目 本 次 调 整 前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拟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不 超 过 60,000 万 元, 项 目 建 设 为 开 放 平 台 ( 运 营 管

<4D F736F F D20312D3620B9C9C6B1B7A2D0D0C7E9BFF6B1A8CAE92E646F63>

目 录 1.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2 2.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办 法 3 3. 第 37 次 股 东 大 会 监 票 人 计 票 人 建 议 名 单 4 4. 会 议 审 议 议 案 4.1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及 修 订 公

公 开 刊 物 须 有 国 内 统 一 刊 (CN), 发 表 文 章 的 刊 物 需 要 在 国 家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总 局 ( 办 事 服 务 便 民 查 询 新 闻 出 版 机 构 查 询 ) 上 能 够 查 到 刊 凡 在 有 中 国 标 准 书 公 开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声 明 ( 一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上 市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15 号 -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以 及 相

(2)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 公 司 聘 请 的 律 师 7. 会 议 地 点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曙 光 西 里 甲 5 号 院 16 号 楼 凤 凰 置 地 广 场 A 座 写 字 楼 16 层 公 司 6 号 会 议 室 二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附 件 : 上 海 市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指 南 二 一 四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2

一、资质申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威创股份    公告编号:

18 上 报 该 学 期 新 生 数 据 至 阳 光 平 台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六 周 19 督 促 学 习 中 心 提 交 新 增 专 业 申 请 第 一 学 期 第 四 周 至 第 八 周 20 编 制 全 国 网 络 统 考 十 二 月 批 次 考 前 模 拟 题 第 一 学

秦川发展第五届第三次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上海新梅 股票代码:600732

2.5 选 举 陈 晓 非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6 选 举 卢 婕 女 士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 2.7 选 举 张 文 君 先 生 为 第 六 届 董 事 会 独 立 董 事 候 选 人 的 议 案

公 司 已 支 付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款 及 增 资 款, 取 得 其 50.5% 股 权, 中 德 索 罗 门 公 司 已 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 办 妥 股 权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姚 记 扑 克 公 司 自 2015 年 4 月 起 将 其 纳 入 合 并 报 表 范

Microsoft Word - 文件汇编.doc

二 发 行 申 请 文 件 承 诺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情 况 根 据 2013 年 度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预 案,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所 募 集 资 金 在 扣 除 发 行 费 用 后 将 投 向 以 下 项 目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投 资 总 额 拟 投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收 购 管 理 办 法 第 5 号 准 则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5 号 权 益 变 动 报 告 书 收 购 报 告 书 和 要 约 收 购 报 告 书 中 国 证 监 会 中 国 证 券 监

转 给 宁 波 市 国 资 委,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省 海 港 集 团 4.67% 的 股 权 无 偿 划 转 给 舟 山 市 国 资 委 根 据 省 海 港 集 团 公 司 章 程 的 约 定 : 在 公 司 存 续 期 间, 宁 波 市 国 资 委 及 舟 山 市 国 资 委 授 权 浙

Microsoft Word - 文档 1

的 尚 未 公 开 信 息 谋 取 利 益 第 二 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一 节 项 目 小 组 与 人 员 第 六 条 主 办 券 商 应 针 对 每 家 申 请 挂 牌 公 司 设 立 专 门 项 目 小 组, 负 责 尽 职 调 查, 起 草 尽 职 调 查 报 告, 制 作 推 荐 文

关 于 华 能 国 际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2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情 况 的 专 项 核 查 报 告 根 据 证 券 发 行 上 市 保 荐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上证指数

<4D F736F F D20D0A3B7A2A1B A1B BAC5B9D8D3DAD7E9D6AFBFAAD5B9C8ABD0A3BDCCD6B0B9A4B8DACEBBC6B8D3C3B1E4B6AFB9A4D7F7B5C4CDA8D6AA2E646F63>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快乐购 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工 程 勘 察 资 质 标 准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和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制 定 本 标 准 一 总 则 ( 一 ) 本 标 准 包 括 工 程 勘 察 相 应 专 业 类 型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配 备 技 术

Microsoft Word - sseruler a.doc

元 / 股 ( 发 行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均 价 = 发 行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总 额 / 发 行 日 前 20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总 量 )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价 格 为 元 / 股, 为

物 流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四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初 级 助 理 级 中 级 和 高 级 ; 采 购 从 业 人 员 职 业 能 力 等 级 证 书 分 为 三 个 级 别, 分 别 为 中 级 高 级 和 注 册 级 请 各 有 关 单 位 按 照 通

金 不 少 于 800 万 元, 净 资 产 不 少 于 960 万 元 ; (3) 近 五 年 独 立 承 担 过 单 项 合 同 额 不 少 于 1000 万 元 的 智 能 化 工 程 ( 设 计 或 施 工 或 设 计 施 工 一 体 ) 不 少 于 2 项 ; (4) 近 三 年 每 年

( 四 )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已 对 上 述 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事 项 发 表 了 事 前 认 可 意 见, 并 于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八 次 会 议 后 发 表 了 独 立 意 见 ( 五 ) 本 次 交 易 尚 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的 批 准 和

2006年顺德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分数线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债 券 持 有 人 会 议 在 当 时 并 不 是 必 须 履 行 的 前 置 程 序, 在 上 述 预 案 中 未 将 其 作 为 回 购 的 必 要 条 件 (2)2015 年 9 月 21 日 召 开 的 2015 年 度 第 二 次 临 时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预 案, 并 注 意 投 资 风 险 上 海 华 东 电 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七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一 次 会 议 于 2014 年 7 月 10 日 在 上 海 市 以 现 场 会 议 及 通 讯 表 决 方 式 召 开 本 次 会 议 应

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

2016年德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唐电信 编号:XXXXX-XXX号

第 六 条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行 业 务, 必 须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注 册 会 计 师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执 行 业 务, 受 法 律 保 护 第 二 章 考 试 和 注 册 第 七 条 国 家 实 行 注 册 会

ETF、分级基金规模、份额变化统计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网 站 刊 登 有 关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的 挂 牌 公 告 经 在 北 京 产 权 交 易 所 履 行 进 场 交 易 流 程, 中 群 公 司 与 中 昌 公 司 ( 共 同 作 为 卖 方 ) 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 就 拟 议 资 产 出 售

抗 战 时 期 国 民 政 府 的 银 行 监 理 体 制 探 析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 本 次 修 改 后,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要 求 市 值 计 算 规 则 及 证 券 账 户 使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否 发 生 了 变 化? 答 : 未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申 购 新 股 的 持 有 市 值 是 指, 以 投 资 者 为 单 位

二 逐 项 审 议 并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方 案 的 议 案 ; 1 本 次 交 易 标 的 交 易 方 案 概 要 (1)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上

Transcription: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二 〇 一 六 年 五 月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致 :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一 部 分 引 言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本 所 ) 接 受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文 化 长 城 或 公 司 ) 的 委 托, 担 任 文 化 长 城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项 目 的 专 项 法 律 顾 问, 分 别 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 2016 年 2 月 25 日 2016 年 3 月 14 日 2016 年 4 月 27 日 2016 年 5 月 6 日 出 具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一 )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二 )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三 )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2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四 ) ( 以 下 统 称 法 律 意 见 书 ) 中 国 证 监 会 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 出 具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二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160545 号 )( 以 下 简 称 反 馈 意 见 ), 要 求 本 所 对 有 关 事 项 补 充 发 表 意 见 ; 同 时, 原 申 报 材 料 中 本 次 交 易 涉 及 的 标 的 公 司 财 务 数 据 截 止 日 为 2015 年 10 月 31 日, 现 文 化 长 城 聘 请 正 中 珠 江 对 标 的 公 司 的 财 务 数 据 加 审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故 本 所 律 师 就 反 馈 意 见 中 需 要 律 师 补 充 说 明 的 有 关 法 律 问 题 及 标 的 公 司 于 2015 年 11 月 1 日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期 间 ( 以 下 简 称 加 审 期 间 ) 涉 及 相 关 事 宜 的 变 化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并 出 具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对 本 所 出 具 的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本 所 律 师 声 明 如 下 : 本 所 律 师 同 意 将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作 为 公 司 申 请 本 次 交 易 所 必 备 的 法 律 文 件, 随 同 其 他 材 料 一 起 上 报, 并 愿 意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应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一 并 使 用,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未 被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修 改 的 内 容 仍 然 有 效, 本 所 律 师 在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声 明 的 事 项 适 用 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除 非 特 别 指 明,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用 语 及 简 称 的 含 义 与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的 含 义 相 同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仅 供 公 司 申 请 本 次 交 易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得 用 作 任 何 其 他 目 的 3

第 二 部 分 正 文 第 一 节 关 于 反 馈 意 见 之 回 复 一 反 馈 意 见 之 4 申 请 材 料 显 示,2015 年 1 月 李 东 英 受 让 股 份 价 格 明 显 低 于 临 近 期 间 股 份 转 让 价 格 反 馈 回 复 材 料 显 示, 受 让 方 李 东 英 是 联 汛 教 育 实 际 控 制 人 许 高 镭 的 挚 友 请 你 公 司 补 充 披 露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行 为 是 否 存 在 代 持 或 其 他 安 排 请 独 立 财 务 顾 问 和 律 师 核 查 并 发 表 意 见 回 复 :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查 阅 工 商 底 档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股 权 转 让 款 支 付 凭 证 对 李 东 英 许 高 镭 进 行 访 谈 问 卷 调 查, 查 阅 李 东 英 出 具 的 书 面 承 诺 确 认 等 方 式, 对 李 东 英 通 过 受 让 方 式 取 得 联 汛 教 育 股 权 进 行 核 查 经 核 查, 李 东 英 于 2015 年 从 广 州 顶 峰 投 资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处 受 让 联 汛 教 育 股 权 系 双 方 真 实 的 意 思 表 示, 转 让 款 已 经 支 付 完 毕, 李 东 英 持 有 联 汛 教 育 的 股 权 不 存 在 代 持 或 其 他 安 排 第 二 节 本 次 交 易 的 变 化 及 进 展 情 况 一 本 次 重 组 方 案 经 核 查, 公 司 于 2016 年 5 月 实 施 了 派 息 及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事 项, 根 据 深 交 所 的 相 关 规 则 及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约 定, 公 司 对 本 次 重 组 中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股 份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调 整, 具 体 如 下 : 2016 年 4 月 20 日, 公 司 召 开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同 意 公 司 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总 股 本 150,000,000 股 为 基 数,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股 利 0.20 元 人 民 币 ( 含 税 ), 同 时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15 股, 变 更 后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375,000,000 股 本 次 权 益 分 派 股 权 登 记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 除 权 除 息 日 为 2016 年 5 月 23 日 2016 年 5 月 23 日, 文 化 长 城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派 0.2 元 人 民 币 现 金 ( 含 税 ), 同 时 以 资 本 公 积 金 向 全 体 股 东 每 10 股 转 增 15 股,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股 票 4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为 12.89 元 / 股 据 此, 交 易 对 方 许 高 镭 广 州 商 融 通 过 本 次 交 易 取 得 的 股 份 数 量 分 别 调 整 为 23,772,847 股 和 3,038,634 股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除 上 述 变 化 外, 本 次 重 组 方 案 未 发 生 其 他 变 化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文 化 长 城 本 次 重 组 方 案 的 内 容 符 合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重 组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二 本 次 重 组 不 构 成 借 壳 上 市 经 核 查, 截 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 蔡 廷 祥 吴 淡 珠 夫 妻 二 人 仍 合 计 直 接 持 有 文 化 长 城 42.21% 的 股 权, 仍 为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不 考 虑 公 司 为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发 行 股 份, 蔡 廷 祥 吴 淡 珠 合 计 持 有 文 化 长 城 的 股 权 比 例 将 变 更 为 39.39%, 蔡 廷 祥 与 吴 淡 珠 仍 为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本 次 重 组 不 会 导 致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变 更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 重 组 不 会 导 致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变 更, 本 次 资 产 重 组 不 构 成 借 壳 上 市 三 本 次 重 组 相 关 各 方 的 主 体 资 格 本 次 重 组 的 股 份 发 行 人 及 资 产 购 买 方 为 文 化 长 城, 标 的 资 产 的 出 售 方 为 联 汛 教 育 的 原 股 东 许 高 镭 许 高 云 李 东 英 雷 凡 彭 辉 和 广 州 商 融 ( 一 ) 本 次 重 组 的 股 份 发 行 人 及 资 产 购 买 方 2016 年 4 月 20, 文 化 长 城 召 开 2015 年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公 司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的 预 案, 并 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 公 告 了 2015 年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实 施 公 告 文 化 长 城 2015 年 利 润 分 配 实 施 完 成 后, 总 股 本 由 150,000,000 股 变 更 为 375,000,000 股 文 化 长 城 因 此 产 生 的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尚 需 办 理 工 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除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本 次 重 组 的 股 5

份 发 行 人 及 资 产 购 买 方 文 化 长 城 的 基 本 情 况 未 发 生 变 化 ( 二 ) 本 次 重 组 中 标 的 资 产 的 出 售 方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本 次 重 组 中 标 的 资 产 的 出 售 方 许 高 镭 许 高 云 李 东 英 雷 凡 彭 辉 和 广 州 商 融 的 基 本 情 况 未 发 生 变 化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本 次 重 组 的 相 关 各 方 具 备 进 行 本 次 重 组 的 主 体 资 格 四 本 次 重 组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 一 ) 已 经 取 得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文 化 长 城 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 召 开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批 准 本 次 重 组 标 的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及 备 考 审 阅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书 ( 修 订 稿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除 上 述 批 准 外, 本 所 律 师 已 于 法 律 意 见 书 中 详 细 披 露 了 文 化 长 城 联 汛 教 育 机 构 股 东 联 汛 教 育 取 得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情 况 ( 二 ) 尚 需 取 得 的 批 准 本 次 重 组 尚 需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文 化 长 城 本 次 重 组 已 履 行 了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应 当 履 行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程 序, 相 关 批 准 和 授 权 合 法 有 效 ; 本 次 重 组 尚 须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五 标 的 资 产 ( 一 ) 联 汛 教 育 及 其 分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1. 联 汛 教 育 的 基 本 情 况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联 汛 教 育 工 商 登 记 的 基 本 情 况 未 发 生 变 化 2. 分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6

经 核 查, 珠 海 分 公 司 已 于 2016 年 5 月 6 日 办 理 完 毕 工 商 注 销 登 记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中 山 分 公 司 和 江 西 联 汛 的 基 本 情 况 未 发 生 变 化 ( 二 ) 联 汛 教 育 的 主 要 资 产 1. 注 册 商 标 根 据 联 汛 教 育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本 所 律 师 登 陆 中 国 商 标 网 查 询 的 结 果, 截 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 联 汛 教 育 无 新 增 的 注 册 商 标 2. 专 利 根 据 联 汛 教 育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本 所 律 师 登 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查 询 的 结 果, 截 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 联 汛 教 育 无 新 增 的 专 利 3.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根 据 联 汛 教 育 提 供 的 资 料 及 本 所 律 师 登 陆 中 国 版 权 保 护 中 心 的 查 询 结 果, 截 至 2016 年 5 月 23 日, 联 汛 教 育 无 新 增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著 作 权 4. 固 定 资 产 根 据 正 中 珠 江 出 具 的 广 东 联 汛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审 计 报 告 ( 广 会 专 字 [2016]G15006590079 号 )( 以 下 简 称 审 计 报 告 ),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联 汛 教 育 拥 有 账 面 净 值 为 23,219,115.87 元 的 固 定 资 产 经 核 查, 联 汛 教 育 合 法 拥 有 的 上 述 财 产 不 存 在 质 押 留 置 被 司 法 冻 结 等 权 利 受 到 限 制 的 情 形 5. 房 地 产 租 赁 经 核 查, 联 汛 教 育 承 租 的 位 于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建 中 路 18 20 号 4 楼 401 的 房 产, 租 赁 期 限 为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 已 于 2016 年 5 月 16 日 办 理 完 毕 房 屋 租 赁 备 案 登 记 手 续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除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之 外, 联 汛 教 育 及 其 子 公 司 的 房 地 产 租 赁 未 发 生 变 化 7

( 三 ) 联 汛 教 育 的 主 要 业 务 及 资 质 认 证 1. 主 要 业 务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联 汛 教 育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联 汛 教 育 的 主 营 业 务 未 发 生 变 化, 仍 为 : 从 事 综 合 应 用 移 动 通 信 物 联 网 互 联 网 云 计 算 大 数 据 等 技 术, 构 建 教 育 信 息 化 平 台, 为 K12 教 育 职 业 教 育 的 教 育 信 息 化 提 供 服 务, 同 时 为 职 业 院 校 实 训 室 提 供 综 合 解 决 方 案 2. 资 质 认 证 根 据 联 汛 教 育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质 认 证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联 汛 教 育 的 资 质 认 证 未 发 生 变 化 ( 四 ) 联 汛 教 育 的 对 外 担 保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联 汛 教 育 的 说 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加 审 期 间 联 汛 教 育 不 存 在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 五 ) 联 汛 教 育 的 税 务 1. 主 要 税 种 和 税 率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经 联 汛 教 育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联 汛 教 育 于 加 审 期 间 执 行 的 主 要 税 种 税 率 未 发 生 变 化, 符 合 现 行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要 求 2. 税 收 优 惠 根 据 审 计 报 告, 经 联 汛 教 育 确 认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加 审 期 间, 联 汛 教 育 未 新 增 税 收 优 惠 ( 六 ) 联 汛 教 育 的 诉 讼 仲 裁 及 行 政 处 罚 根 据 联 汛 教 育 的 说 明, 及 本 所 律 师 在 全 国 法 院 被 执 行 人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http://www.court.gov.cn/ 查 询,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联 汛 教 育 不 存 在 正 在 进 行 或 尚 未 了 结 的 可 能 对 8

本 次 重 组 有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 近 三 年 不 存 在 因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而 受 到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六 本 次 重 组 涉 及 的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联 汛 教 育 将 成 为 文 化 长 城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联 汛 教 育 仍 为 独 立 存 续 的 法 人 主 体, 其 全 部 债 权 债 务 仍 由 其 自 身 享 有 或 承 担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 重 组 不 涉 及 债 权 债 务 的 变 动 和 处 理, 不 存 在 损 害 有 关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七 本 次 重 组 购 买 资 产 的 披 露 和 报 告 义 务 经 核 查, 自 本 所 律 师 于 2016 年 2 月 15 日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文 化 长 城 就 本 次 重 组 又 履 行 了 如 下 信 息 披 露 和 报 告 义 务 : 1.2016 年 2 月 23 日, 文 化 长 城 董 事 会 作 出 了 关 于 筹 划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继 续 停 牌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6-012), 因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需 对 公 司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事 后 审 核, 公 司 股 票 继 续 停 牌 2. 2016 年 2 月 25 日, 文 化 长 城 召 开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就 深 交 所 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 下 发 的 关 于 对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重 组 问 询 函 ( 创 业 板 许 可 类 重 组 问 询 函 2016 第 10 号 ),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书 ( 草 案 )( 修 订 稿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签 署 < 关 于 广 东 联 汛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增 资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 的 议 案 等 议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3.2016 年 2 月 26 日, 文 化 长 城 董 事 会 作 出 了 关 于 股 票 复 牌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6-017), 经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公 司 股 票 将 于 2016 年 2 月 29 日 开 市 起 复 牌 4.2016 年 3 月 14 日, 文 化 长 城 召 开 2016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逐 项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公 司 符 合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条 件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的 议 案 关 于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9

暨 关 联 交 易 方 案 的 议 案 关 于 本 次 重 组 不 构 成 借 壳 上 市 的 议 案 关 于 本 次 交 易 符 合 < 关 于 规 范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若 干 问 题 的 规 定 > 第 四 条 规 定 的 议 案 关 于 本 次 交 易 符 合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及 其 适 用 意 见 的 规 定 的 议 案 关 于 签 订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 的 议 案 关 于 签 订 附 生 效 条 件 的 < 盈 利 及 减 值 补 偿 协 议 > 的 议 案 关 于 <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书 ( 草 案 )( 修 订 稿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关 于 批 准 本 次 交 易 相 关 审 计 报 告 及 评 估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本 次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及 关 于 签 署 < 关 于 广 东 联 汛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增 资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 的 议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5.2016 年 3 月 23 日, 文 化 长 城 董 事 会 作 出 关 于 收 到 <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通 知 书 >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6-020), 确 认 :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对 公 司 提 交 的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了 审 查, 认 为 该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决 定 对 该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予 以 受 理 6.2016 年 4 月 8 日, 文 化 长 城 董 事 会 作 出 关 于 收 到 <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6-032), 确 认 :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对 公 司 提 交 的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了 审 查, 现 需 要 公 司 就 有 关 问 题 ( 附 后 )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和 解 释, 并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回 复 意 见 公 司 与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将 按 照 上 述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及 时 组 织 有 关 材 料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部 门 7.2016 年 4 月 27 日, 文 化 长 城 董 事 会 作 出 关 于 <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 之 回 复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6-038), 确 认 : 根 据 反 馈 意 见 的 要 求, 公 司 组 织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了 认 真 研 究 和 落 实, 并 按 照 反 馈 意 见 的 要 求 对 所 涉 及 的 事 项 进 行 了 资 料 补 充 和 问 题 回 复,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披 露 的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一 次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公 司 将 于 10

上 述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披 露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材 料 8.2016 年 5 月 3 日, 文 化 长 城 董 事 会 召 开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九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不 调 整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的 议 案 并 公 告 9.2016 年 5 月 19 日, 文 化 长 城 董 事 会 作 出 关 于 收 到 <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二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 的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6-043), 确 认 :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对 公 司 提 交 的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核 准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了 审 查, 现 需 要 公 司 就 有 关 问 题 ( 附 后 )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和 解 释, 并 在 3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部 门 提 交 书 面 回 复 意 见 公 司 与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将 按 照 上 述 通 知 书 的 要 求,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及 时 组 织 有 关 材 料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受 理 部 门 10. 2016 年 5 月 23 日, 文 化 长 城 董 事 会 召 开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二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批 准 本 次 重 组 标 的 公 司 审 计 报 告 及 备 考 审 阅 报 告 的 议 案 关 于 <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报 告 书 ( 修 订 稿 )> 及 其 摘 要 的 议 案 11. 2016 年 5 月 24 日, 文 化 长 城 董 事 会 作 出 关 于 <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 查 二 次 反 馈 意 见 通 知 书 > 之 回 复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2016-046), 确 认 : 根 据 反 馈 意 见 的 要 求, 公 司 组 织 相 关 中 介 机 构 就 反 馈 意 见 进 行 了 认 真 研 究 和 落 实, 并 按 照 反 馈 意 见 的 要 求 对 所 涉 及 的 事 项 进 行 了 资 料 补 充 和 问 题 回 复, 具 体 详 见 公 司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披 露 的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二 次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公 司 将 于 上 述 反 馈 意 见 的 回 复 披 露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反 馈 意 见 回 复 材 料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文 化 长 城 已 依 法 履 行 了 法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报 告 的 义 务, 不 存 在 未 按 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及 深 交 所 相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的 情 形 八 本 次 重 组 的 实 质 性 条 件 根 据 本 次 交 易 各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11

具 之 日, 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文 八 本 次 重 组 的 实 质 性 条 件 部 分 所 披 露 的 内 容 未 发 生 实 质 变 化, 本 次 交 易 仍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创 业 板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规 定 的 关 于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的 实 质 条 件 九 本 次 重 组 的 相 关 协 议 2016 年 2 月 25 日, 文 化 长 城 召 开 第 三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关 于 签 订 < 关 于 广 东 联 汛 教 育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增 资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 的 议 案, 同 意 增 资 认 购 协 议 中 关 于 文 化 长 城 未 来 收 购 联 汛 教 育 的 相 关 条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第 6.4(h) 款 ) 自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与 盈 利 及 减 值 补 偿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自 动 终 止 ; 确 认 增 资 认 购 协 议 与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盈 利 及 减 值 补 偿 协 议 或 各 方 在 该 补 充 协 议 签 署 后 就 收 购 联 汛 教 育 而 达 成 的 新 的 协 议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条 款, 以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与 盈 利 及 减 值 补 偿 协 议 或 各 方 新 签 署 的 协 议 文 件 为 准 经 核 查, 除 上 述 披 露 事 项 之 外,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文 化 长 城 与 交 易 对 方 未 就 本 次 交 易 签 署 新 的 协 议 或 作 出 新 的 约 定, 亦 未 对 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文 九 本 次 重 组 的 相 关 协 议 中 所 披 露 之 相 关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或 补 充 约 定, 该 等 协 议 内 容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约 定 生 效 条 件 获 得 满 足 后 生 效 十 本 次 重 组 涉 及 的 关 联 交 易 及 同 业 竞 争 ( 一 ) 关 联 交 易 1. 本 次 重 组 构 成 文 化 长 城 的 关 联 交 易 本 次 重 组 前, 文 化 长 城 持 有 联 汛 教 育 20% 的 股 权, 联 汛 教 育 系 文 化 长 城 的 参 股 公 司, 系 文 化 长 城 的 关 联 方 根 据 重 组 报 告 书,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若 不 考 虑 公 司 为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发 行 的 股 份, 届 时 许 高 镭 持 有 文 化 长 城 的 股 份 将 超 过 5% 广 州 商 融 为 许 高 镭 控 制 的 企 业, 许 高 云 是 许 高 镭 的 胞 姐 根 据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相 关 规 定, 许 高 镭 许 高 12

云 广 州 商 融 为 文 化 长 城 的 关 联 方, 本 次 交 易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文 化 长 城 将 新 增 关 联 方 许 高 镭 许 高 云 和 广 州 商 融 2.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范 文 化 长 城 实 际 控 制 人 和 新 增 关 联 方 已 经 采 取 了 避 免 发 生 关 联 交 易 的 有 效 措 施 避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发 行 人 本 次 重 组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发 行 人 已 经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了 关 联 交 易 决 策 程 序,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 本 次 重 组 后 将 新 增 关 联 方 许 高 镭 许 高 云 与 广 州 商 融, 相 关 方 已 对 规 范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出 具 了 承 诺, 该 等 承 诺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 二 ) 同 业 竞 争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交 易 对 方 与 文 化 长 城 之 间, 以 及 文 化 长 城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企 业 与 联 汛 教 育 之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此 外, 交 易 对 方 文 化 长 城 的 实 际 控 制 人 已 经 采 取 了 有 效 措 施 避 免 同 业 竞 争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文 化 长 城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与 文 化 长 城 不 存 在 新 增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 相 关 方 已 就 避 免 与 文 化 长 城 同 业 竞 争 出 具 了 承 诺, 该 等 承 诺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十 一 参 与 本 次 重 组 的 中 介 机 构 的 资 格 经 核 查, 截 至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出 具 之 日, 为 本 次 交 易 提 供 服 务 的 各 方 中 介 机 构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相 关 资 质 情 况 未 发 生 变 化, 各 方 中 介 机 构 仍 具 备 为 本 次 交 易 进 行 服 务 的 相 应 资 格 十 二 结 论 意 见 综 上, 本 所 律 师 认 为 : ( 一 ) 发 行 人 为 依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具 备 进 行 本 次 重 组 的 主 体 资 格 ; 交 易 对 方 中 的 自 然 人 主 体 均 具 有 完 全 的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机 构 主 体 为 依 法 设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 公 司, 不 存 在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禁 止 认 购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的 情 形, 具 备 进 行 本 次 重 组 的 主 体 资 格 13

( 二 ) 本 次 重 组 不 构 成 借 壳 上 市 ( 三 ) 发 行 人 本 次 重 组 已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履 行 了 截 至 目 前 应 当 履 行 的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和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该 等 批 准 和 授 权 合 法 有 效 本 次 重 组 尚 需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核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四 ) 本 次 重 组 的 标 的 资 产 权 属 清 晰, 未 设 置 质 押 权 或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权 益, 不 存 在 被 司 法 查 封 冻 结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权 属 纠 纷, 标 的 股 权 转 让 至 发 行 人 名 下 不 存 在 实 质 性 法 律 障 碍 ( 五 ) 本 次 重 组 不 涉 及 债 权 债 务 的 剥 离, 不 存 在 损 害 有 关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六 ) 发 行 人 已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就 本 次 重 组 履 行 了 法 定 的 披 露 和 报 告 义 务, 不 存 在 应 当 披 露 而 未 披 露 的 情 形 ( 七 ) 发 行 人 本 次 重 组 符 合 公 司 法 证 券 法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规 定 的 原 则 和 实 质 性 条 件 ( 八 ) 本 次 重 组 所 涉 购 买 资 产 协 议 及 盈 利 及 减 值 补 偿 协 议 内 容 合 法, 在 协 议 约 定 的 相 关 条 件 成 就 时 即 生 效 ( 九 ) 本 次 重 组 构 成 关 联 交 易, 交 易 价 格 公 允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相 关 方 已 对 规 范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关 联 交 易 出 具 了 承 诺, 该 等 承 诺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 本 次 重 组 完 成 后, 文 化 长 城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控 制 的 其 他 企 业 与 文 化 长 城 之 间 不 存 在 同 业 竞 争 的 情 形, 相 关 方 已 就 避 免 与 文 件 长 城 产 生 同 业 竞 争 出 具 了 承 诺, 该 等 承 诺 内 容 合 法 有 效 ( 十 ) 参 与 本 次 重 组 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具 备 必 要 的 资 格 ( 十 一 ) 本 次 重 组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规 定, 在 取 得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所 述 的 必 要 批 准 和 核 准 后, 其 实 施 不 存 在 法 律 障 碍 本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正 本 四 份, 无 副 本, 经 本 所 盖 章 并 经 本 所 负 责 人 及 经 办 律 师 签 字 后 生 效 ( 以 下 无 正 文 ) 14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关 于 广 东 文 化 长 城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及 支 付 现 金 购 买 资 产 并 募 集 配 套 资 金 暨 关 联 交 易 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 ( 五 ) 之 签 字 盖 章 页 ) 北 京 市 中 伦 律 师 事 务 所 负 责 人 : 张 学 兵 经 办 律 师 : 全 奋 郭 伟 康 程 俊 鸽 2016 年 5 月 24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