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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第 442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4 年 10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9 時 30 分 地 點 : 行 政 會 議 室 出 席 : 江 大 樹 教 務 長 ( 楊 洲 松 副 教 務 長 代 ) 吳 明 烈 學 務 長 劉 一 中 總 務 長 楊 德 芳 研 發 長 洪 政 欣 國 際 長 孫 同 文 主 任 秘 書 蔡 怡 君 館 長 俞 旭 昇 中 心 主 任 劉 一 中 中 心 主 任 吳 顯 政 主 任 周 儀 芳 主 任 ( 謝 淑 霜 專 員 代 ) 黃 源 協 院 長 林 霖 院 長 張 振 豪 院 長 楊 振 昇 院 長 陳 彥 錚 中 心 主 任 李 美 賢 中 心 主 任 ( 請 假 ) 林 為 正 中 心 主 任 ( 請 假 ) 張 玉 茹 中 心 主 任 ( 請 假 ) 謝 淑 敏 中 心 主 任 ( 請 假 ) 邱 韻 芳 中 心 主 任 張 振 豪 中 心 主 任 張 正 彥 校 長 ( 沈 坤 德 秘 書 代 ) 列 席 : 鄧 克 銘 主 任 林 為 正 主 任 ( 請 假 ) 黃 志 忠 主 任 吳 若 予 主 任 ( 請 假 ) 李 今 芸 主 任 李 美 賢 主 任 ( 請 假 ) 邱 韻 芳 主 任 陳 珮 芬 主 任 賴 法 才 主 任 余 菁 蓉 主 任 王 健 安 主 任 鄭 健 雄 主 任 ( 戴 有 德 副 教 授 代 ) 楊 峻 權 主 任 蔡 勇 斌 主 任 林 佑 昇 主 任 林 敬 堯 主 任 林 素 霞 主 任 余 曉 雯 主 任 ( 請 假 ) 蔡 金 田 主 任 ( 吳 京 玲 教 授 代 ) 張 玉 茹 主 任 ( 請 假 ) 謝 淑 敏 所 長 ( 請 假 ) 李 信 副 總 幹 事 ( 請 假 ) 徐 朝 堂 專 門 委 員 陳 琪 瑜 小 姐 主 席 : 蘇 玉 龍 校 長 記 錄 : 蕭 如 杏 小 姐 壹 確 認 第 44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貳 專 案 報 告 :104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心 情 溫 度 檢 測 參 業 務 報 告 一 教 務 處 -------------------------------------------------------------------------------03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05 三 總 務 處 -------------------------------------------------------------------------------07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07 五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08 六 秘 書 室 -------------------------------------------------------------------------------10 七 圖 書 館 -------------------------------------------------------------------------------10 八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11 九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11 十 人 事 室 -------------------------------------------------------------------------------11 十 一 主 計 室 -----------------------------------------------------------------------------12 十 二 人 文 學 院 --------------------------------------------------------------------------13 1

十 三 管 理 學 院 --------------------------------------------------------------------------14 十 四 科 技 學 院 --------------------------------------------------------------------------15 十 五 教 育 學 院 --------------------------------------------------------------------------17 十 六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17 十 七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18 十 八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19 十 九 家 庭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19 二 十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19 二 十 一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19 二 十 二 前 瞻 性 高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20 二 十 三 暨 大 附 中 -----------------------------------------------------------------------20 肆 討 論 事 項 一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20 二 擬 具 本 校 與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Entrepreneurship Development Institue of India, EDI)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1 三 擬 具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申 請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試 辦 創 新 轉 型 計 畫 -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21 伍 臨 時 動 議 陸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柒 散 會 2

壹 確 認 第 441 次 行 政 會 議 紀 錄 : 確 認 貳 專 案 報 告 :104 學 年 度 大 一 新 生 心 情 溫 度 檢 測 ( 簡 報 人 : 學 生 事 務 處 諮 商 中 心 童 淑 寬 約 用 輔 導 員, 簡 報 內 容 詳 附 錄 一 ) 參 業 務 報 告 教 務 處 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特 殊 選 才 ( 音 樂 專 長 ) 經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招 生 名 額 5 名, 計 資 工 系 國 比 系 諮 人 系 外 文 系 公 行 系 各 招 收 1 名, 預 定 於 104 年 10 月 30 日 公 告 簡 章 二 國 立 苑 裡 高 中 邀 請 本 校 於 10 月 16 日 參 加 該 校 舉 辦 之 大 學 博 覽 會, 由 本 校 親 善 大 使 同 學 代 表 前 往 三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及 科 技 學 院 教 師 業 於 10 年 16 日 至 南 投 縣 立 旭 光 高 中 進 行 學 校 及 系 所 特 色 介 紹 之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四 國 立 水 里 商 工 一 至 三 年 級 師 生 約 8 人 於 11 月 3 日 蒞 校 參 訪, 由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及 親 善 大 使 接 待 五 國 立 豐 原 高 中 校 長 及 一 年 級 全 體 師 生 等 約 600 人 於 11 月 4 至 5 日 蒞 校 參 訪, 由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及 親 善 大 使 接 待 六 臺 中 市 立 大 里 高 中 邀 請 本 校 於 11 月 6 日 參 加 該 校 舉 辦 之 大 學 博 覽 會, 由 本 處 招 生 組 同 仁 及 管 理 學 院 教 師 前 往 七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計 有 63 名, 已 依 學 則 規 定, 簽 辦 退 學 中 八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即 將 屆 滿 修 業 年 限 學 生 名 冊 已 於 10 月 15 日 發 函 通 知 各 系 所, 請 各 系 所 輔 導 冊 列 各 生 積 極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或 學 士 班 課 程, 以 期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九 日 前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透 過 暨 大 公 務 訊 息 函 知 各 任 課 教 師, 舉 凡 課 綱 輸 入 簽 到 單 列 印 學 習 記 錄 單 列 印 寄 送 郵 件 給 學 生 以 及 期 末 學 期 成 績 致 送 等 事 項 均 可 透 過 教 務 系 統 課 程 管 理 功 能 完 成, 敬 請 多 加 利 用 各 任 課 教 師 可 透 過 教 務 系 統 課 程 管 理 再 確 認 修 課 學 生 名 單, 如 所 列 名 單 與 實 際 上 課 學 生 有 異, 請 逕 洽 本 處 課 務 組 更 正 處 理 十 本 校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辦 法 ( 詳 附 件 教 1-1 至 1-2 見 第 24-25 頁 ) 業 經 第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修 正 部 分 條 文 如 下 列 : 3

( 一 ) 為 使 學 分 學 程 的 成 立 規 劃 更 具 彈 性, 修 訂 第 四 條, 學 程 由 參 與 之 教 學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學 分 學 程 委 員 會 或 相 當 之 系 級 委 員 會 ( 二 ) 修 訂 第 五 條, 增 訂 通 過 後 之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書 修 訂 程 序 及 學 程 之 課 程 內 容 得 包 含 數 位 課 程 ( 三 ) 為 鼓 勵 跨 校 學 程 之 開 授 及 具 法 源 依 據, 增 訂 第 六 條, 擬 訂 校 際 合 作 學 程 成 立 程 序 及 學 生 選 課 程 序 十 一 為 執 行 104-105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子 計 畫 A-1 建 構 職 涯 導 向 課 程 創 新 機 制, 及 A-3 推 動 實 務 統 合 專 業 課 程, 業 於 10 月 13 日 邀 請 各 系 所 助 理 召 開 工 作 說 明 會, 請 各 系 所 配 合 工 作 項 目 摘 錄 如 下 列 : ( 一 ) 請 各 學 系 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前 透 過 系 課 委 會 或 系 務 會 議 完 成 學 士 班 職 涯 發 展 與 課 程 地 圖 對 應 ( 二 ) 請 各 學 系 於 104 年 12 月 15 日 前 就 職 涯 方 向 製 作 數 位 職 涯 課 程 地 圖 影 片 1 份 畢 業 校 友 職 涯 發 展 個 案 故 事 及 數 位 影 片 等 ( 三 ) 辦 理 學 生 參 加 專 題 競 賽 補 助 計 畫,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宣 傳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申 請 十 二 為 展 現 104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學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成 果 與 提 升 學 生 對 學 分 學 程 認 識,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申 請 跨 領 域 學 分 學 程, 教 務 處 擬 於 11 月 25 日 辦 理 104 年 度 學 分 學 程 成 果 發 表 暨 招 生 說 明 會, 透 過 各 學 分 學 程 的 成 果 擺 攤 展 現 現 場 成 果 發 表 分 享 與 搭 配 各 項 活 動 展 出, 提 升 學 生 對 學 分 學 程 的 認 識, 激 發 學 生 修 習 學 分 學 程 學 習 動 機 十 三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獲 補 助 全 英 語 課 程 共 計 18 門, 其 中 博 士 班 10 門 碩 士 班 4 門 學 士 班 4 門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至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各 學 院 ( 中 心 ) 獲 補 助 全 英 語 課 程 之 統 計 表 如 下 : 學 期 100-1 100-2 101-1 101-2 102-1 102-2 103-1 103-2 104-1 人 文 學 院 0 0 1 0 2 0 1 2 2 管 理 學 院 1 0 2 1 1 1 0 1 3 科 學 學 院 11 7 6 9 11 10 10 11 12 教 育 學 院 1 1 3 3 2 3 2 3 1 通 識 及 師 培 中 心 1 1 0 0 0 0 0 0 0 合 計 14 9 12 13 16 14 13 17 18 十 四 本 處 業 於 10 月 21 日 在 人 文 學 院 人 文 咖 啡 廳 辦 理 教 學 知 能 活 動, 本 次 活 動 邀 請 逢 甲 大 學 圖 書 館 館 長 林 志 敏 教 授 蒞 校 分 享 逢 甲 大 學 雲 端 學 院 推 4

動 磨 課 師 經 驗 談,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十 五 本 校 預 定 於 11 月 13 日 由 校 長 帶 領 教 學 增 能 計 畫 工 作 小 組 成 員 至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參 訪, 討 論 後 續 執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未 來 規 畫 學 生 事 務 處 一 配 合 教 育 部 提 供 之 調 查 網 頁, 本 校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資 料 截 至 10 月 15 日 止 畢 業 滿 一 年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 總 填 答 率 為 5.61%, 畢 業 滿 三 年 (100 學 年 度 畢 業 ), 總 填 答 率 3.38%; 追 蹤 情 形 詳 如 附 件 學 1-1 至 1-4 見 第 26-29 頁 本 調 查 資 料 凡 畢 業 滿 一 年 須 於 10 月 30 日 調 查 完 畢, 畢 業 滿 三 年 須 於 11 月 16 日 調 查 完 畢, 煩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加 強 辦 理 二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10 月 1 日 ( 四 )13:10~15:00 於 科 一 235 演 講 廳 辦 理 職 涯 講 座 工 讀 停 看 聼 之 工 讀 權 益, 共 有 96 人 參 與, 滿 意 度 82.33% 三 為 落 實 學 用 合 一,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104-1 學 期 將 補 助 各 院 辦 理 企 業 參 訪 與 職 涯 講 座, 合 計 補 助 企 業 參 訪 8 場 次 及 職 涯 講 座 8 場 次, 請 鼓 勵 所 屬 系 所 踴 躍 申 請 四 本 處 職 涯 暨 校 友 中 心 為 配 合 本 校 20 週 年 校 慶 活 絡 校 友 間 聯 繫,104-1 學 期 將 補 助 各 系 辦 理 系 友 會 活 動 10 場 次 ( 每 場 次 1 萬 元, 須 於 12 月 15 日 前 辦 理 並 核 銷 完 成 ) 五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近 期 提 供 心 理 測 驗 / 諮 商 服 務 如 下 : 自 10 月 1~15 日 共 計 提 供 60 人 次 之 諮 商 與 諮 詢 服 務, 另 於 10 月 6~29 日 辦 理 我 心 中 尚 未 崩 壞 的 地 方 - 自 我 探 索 測 驗 月 目 前 已 有 15 人 次 進 行 施 測 六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資 源 教 室 近 期 提 供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服 務 如 下 : ( 一 ) 於 10 月 6 日 晚 間 6 點 舉 辦 資 源 教 室 期 初 迎 新 活 動, 共 有 師 生 33 位 參 與 ( 二 ) 為 了 解 本 學 視 障 學 生 視 力 狀 況 及 需 求, 於 10 月 7 日 舉 辦 資 源 教 室 視 覺 障 礙 輔 具 評 估 及 追 蹤 會 議, 邀 請 視 障 輔 具 中 心 老 師 協 助 進 行 視 障 生 視 力 評 估, 共 有 師 生 10 位 參 與 ( 三 ) 於 10 月 12 日 大 學 部 女 生 宿 舍 辦 理 特 教 宣 導 電 影 欣 賞 -7 號 房 的 禮 物 ( 智 能 障 礙 類 ), 共 計 27 人 參 與, 整 體 活 動 滿 度 度 為 88% ( 四 ) 於 10 月 14 日 與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本 校 圖 書 館 合 作 舉 辦 障 礙 密 碼, 真 人 圖 書 講 座, 邀 請 視 障 房 仲 - 高 豪 聰 主 任 蒞 校 分 享, 共 計 24 人 參 與, 整 體 活 動 滿 度 度 為 94% 七 本 處 諮 商 中 心 近 期 提 供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活 動 如 下 : 5

( 一 ) 於 10 月 2 日 辦 理 樂 心 志 工 期 初 大 會, 主 題 為 讓 同 學 了 解 樂 心 志 工 團 的 核 心 價 值 與 運 作 方 式, 計 35 人 參 加 ( 二 ) 結 合 宿 舍 幹 部 及 樂 心 志 工 於 10 月 3 日 及 10 月 4 日 假 活 動 中 心 5 樓 團 體 諮 商 室 進 行 珍 愛 生 命 守 門 員 ( 自 殺 防 治 守 門 員 ) 培 訓, 兩 天 活 動 共 有 70 人 參 與, 學 生 反 應 收 穫 良 多, 並 承 諾 願 意 協 助 情 緒 困 擾 的 同 學 八 本 處 生 輔 組 8~9 月 份 統 計 偶 發 事 件 之 處 理 如 下 : ( 一 ) 意 外 事 件 : 一 般 事 件 8 件, 法 定 通 報 0 件, 緊 急 通 報 0 件 ( 二 ) 安 全 維 護 事 件 : 一 般 事 件 0 件, 法 定 通 報 1 件, 緊 急 通 報 0 件 ( 三 ) 其 他 事 件 : 一 般 事 件 5 件, 法 定 通 報 0 件, 緊 急 通 報 0 件 敬 請 各 院 系 所 主 管 與 導 師 予 以 宣 導 與 關 心, 並 叮 嚀 同 學 多 加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若 有 問 題 要 能 主 動 尋 求 支 持 與 協 助 九 本 處 生 輔 組 於 9 月 30 日 在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辦 理 國 家 防 災 日 複 合 型 防 災 演 練, 參 與 演 練 師 長 及 同 學, 均 能 配 合 防 災 防 震 要 領 實 施 防 災 避 難, 成 效 良 好 十 2015 年 秋 季 燃 燈 基 會 助 學 金, 已 於 10 月 5 日 完 成 發 放 作 業, 本 次 由 燃 燈 基 金 會 張 執 行 長 及 4 位 志 工 蒞 校 頒 發, 本 校 計 有 23 人 獲 得 每 人 1 萬 元 之 助 學 金 另 本 次 尚 有 4 位 同 學 於 期 限 外 提 出 申 請, 張 執 行 長 表 示 如 尚 有 需 求, 可 請 學 生 於 10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基 金 會 將 盡 量 安 排 時 間 進 行 面 試 及 審 查 作 業, 以 協 助 同 學 順 利 就 學 十 一 本 校 建 校 20 週 年 慶 園 遊 會 暨 社 團 展 演 活 動 業 於 10 月 7 日 在 體 健 中 心 前 汽 車 停 車 場 辦 理 完 竣, 承 蒙 各 單 位 及 各 社 團 支 持 與 蒞 臨 指 導, 活 動 圓 滿 成 功 活 動 現 場 除 邀 集 各 式 美 食 遊 樂 及 藝 文 等 攤 位 外, 各 學 生 社 團 也 帶 來 精 采 表 演, 吸 引 眾 多 教 職 員 生 及 遊 客 來 校 欣 賞 十 二 本 處 住 服 組 於 10 月 1 日 召 開 組 內 會 議, 主 要 討 論 line 群 組 使 用 問 題 減 免 志 工 分 配 及 宿 舍 共 同 物 品 採 購 事, 各 棟 宿 舍 管 理 員 分 享 志 工 召 募 工 作 經 驗 十 三 本 處 住 服 組 開 學 二 週 後 每 週 抽 查 宿 舍 幹 部 工 作 日 誌, 以 適 時 回 應 新 任 幹 部 問 題, 提 升 宿 舍 幹 部 管 理 品 質 及 有 效 進 行 宿 舍 管 理 十 四 本 處 住 服 組 於 10 月 7 日 辦 理 研 究 生 宿 舍 迎 新 活 動, 活 動 主 要 內 容 為 介 紹 宿 舍 公 約 規 定 宿 舍 環 境 及 相 關 設 備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十 五 本 處 住 服 組 於 10 月 14 日 進 行 104 學 年 度 宿 舍 手 作 教 室 第 一 梯 次 開 課, 由 住 宿 生 擔 任 課 程 講 師, 促 進 住 宿 同 學 情 感 交 流, 此 次 召 募 講 師 之 專 長 為 羊 毛 氈 編 髮 及 化 妝 十 六 各 系 所 學 生 校 外 租 屋 狀 況 調 查, 截 至 10 月 14 日 止 各 系 所 尚 有 2148 位 同 6

學 未 填 報 為 維 護 校 外 學 生 居 住 安 全, 煩 請 各 系 所 通 知 導 師 及 班 代 協 助, 要 求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具 實 填 報 十 七 本 處 住 服 組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接 獲 桃 米 學 園 房 東 來 校 請 求 協 助 處 理 學 生 租 屋 糾 紛 1 件, 該 房 東 亦 允 諾 提 供 愛 心 租 屋, 讓 本 校 經 濟 困 難 同 學 免 費 居 住 總 務 處 一 辦 理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建 築 耐 候 節 能 改 善 ( 外 牆 整 修 ) 工 程 乙 案, 基 於 宿 舍 安 全 管 理 考 量 等 因 素, 女 生 宿 舍 外 牆 整 修 完 成 後, 已 於 10 月 6 日 工 程 契 約 第 15 條 第 8 項 規 定, 辦 理 該 部 份 驗 收, 經 驗 收 合 格 後, 於 10 月 8 9 日 拆 除 鷹 架, 環 境 復 原 ; 女 生 宿 舍 外 牆 整 修 持 續 施 工 中, 預 計 10 月 30 日 前 完 成 二 104 年 9 月 份 本 處 事 務 組 提 供 服 務 工 作 : ( 一 ) 公 務 車 派 遣 部 份 : 公 務 車 6 次 九 人 座 車 4 次 小 貨 車 12 次 40 人 座 大 巴 20 次 18 人 座 中 巴 12 次 ( 二 ) 行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借 用 : 第 一 會 議 室 21 次 第 二 會 議 室 由 海 外 聯 招 會 全 月 借 用 ( 三 ) 教 學 大 樓 場 地 借 用 : 方 形 劇 5 次 圓 形 劇 場 5 次 小 型 劇 場 15 次 階 梯 教 室 9 次 大 友 善 教 室 13 次 ( 四 ) 活 動 中 心 場 地 借 用 : 演 議 廳 8 次 階 梯 教 室 8 次 三 104 年 9 月 份 駐 警 隊 執 行 對 外 收 取 入 校 臨 時 停 車 費 用 計 $69,500 元 1~9 月 累 計 總 收 入 金 額 $1,569,900 元 四 本 校 園 藝 事 務 近 期 執 行 工 作 如 下 : ( 一 ) 10 月 12 日 園 藝 工 友 完 成 第 13 次 割 草 工 作 ( 二 ) 10 月 8 日 外 包 廠 商 完 成 第 7 次 維 護 工 作, 本 年 度 僅 剩 1 次 ( 三 ) 10 月 6 日 起 園 藝 工 友 執 行 修 剪 校 園 較 低 矮 之 樹 枝 研 究 發 展 處 一 近 期 計 畫 徵 求 : ( 一 ) 科 技 部 自 然 科 學 與 永 續 研 究 發 展 司 徵 求 105 年 度 永 續 發 展 整 合 研 究 計 畫, 申 請 期 限 以 科 技 部 105 年 度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所 規 定 申 請 時 間 為 依 據 除 新 進 人 員 可 以 個 別 型 計 畫 申 請 議 題 M- 永 續 發 展 前 瞻 研 究 計 畫 外, 7

其 餘 研 究 議 題 皆 以 整 合 型 計 畫 提 出 申 請 ( 二 )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補 助 資 通 訊 軟 體 創 新 人 才 推 升 推 廣 計 畫 徵 件 即 日 起 至 10 月 30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有 意 申 請 系 所, 請 限 期 前 至 該 計 畫 網 站 ( http://www.itsa.org.tw/) 完 成 線 上 申 請 及 將 用 印 後 計 畫 書 電 子 檔 上 傳 本 計 畫 聯 絡 人 為 資 通 訊 軟 體 創 新 人 才 推 升 計 畫 推 廣 中 心 劉 育 均 小 姐, 洽 詢 電 話 :06-2757575 分 機 61661 本 計 畫 相 關 資 訊 及 申 請 表 件 可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 首 頁 / 各 單 位 /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 電 子 布 告 欄 下 載 ( 三 ) 105 年 度 教 育 部 辦 理 補 助 智 慧 生 活 整 合 性 人 才 培 育 特 色 大 學 計 畫 即 日 起 至 10 月 31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本 計 畫 第 2 期 徵 件 為 3 年 期 計 畫, 全 程 計 畫 自 105 年 2 月 至 108 年 1 月,1 校 申 請 1 案 為 原 則, 計 畫 主 持 人 為 校 長, 每 年 補 助 上 限 為 新 台 幣 900 萬 元 整, 有 意 申 請 單 位, 請 先 副 知 本 處 知 悉, 並 請 限 期 前 備 計 畫 書 一 式 6 份 及 電 子 檔 (pdf 格 式 )1 份 逕 寄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地 理 環 境 資 源 學 系 406 室 計 畫 辦 公 室 (10617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4 段 1 號 ) 楊 于 慧 小 姐 收, 該 計 畫 連 絡 電 話 為 (02)33665834 轉 10 本 計 畫 徵 件 須 知 及 相 關 附 件 ( 含 計 畫 申 請 書 格 式 ) 可 至 教 育 部 網 站 / 首 頁 / 教 育 部 各 單 位 /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 電 子 布 告 欄 下 載 參 用 ( 四 ) 教 育 部 辦 理 補 助 學 術 倫 理 課 程 發 展 計 畫 徵 件 自 104 年 9 月 1 日 至 10 月 31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有 意 申 請 系 所, 請 副 知 本 處 知 悉, 並 請 限 期 前 備 計 畫 書 一 式 5 份 逕 寄 校 園 學 術 倫 理 教 育 與 機 制 發 展 計 畫 辦 公 室 ( 地 址 :30010 新 竹 市 大 學 路 1001 號 /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313B 室 ), 電 話 :03-5712121 分 機 58053, 聯 絡 人 高 君 琳 小 姐 本 計 畫 相 關 資 訊 及 申 請 表 件 可 至 網 址 http://cthics.nctu.edu.tw/ 下 載 二 蒙 藏 委 員 會 105 年 度 補 助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校 或 學 術 機 構 學 者 專 家 從 事 蒙 藏 研 究 及 講 學 案, 即 日 起 至 104 年 11 月 6 日 止 受 理 申 請 研 究 及 講 學 執 行 期 間 開 始 日 期 為 105 年 1 月 1 日 起, 且 在 105 年 底 前 完 成 有 意 申 請 者, 請 於 10 月 30 日 前 將 申 請 書 送 本 處 學 術 及 推 廣 服 務 組 彙 整 函 送, 有 關 相 關 申 請 資 訊 請 至 該 會 網 站 www.mtac.gov.tw 檔 案 下 載 項 下 參 閱 蒙 藏 委 員 會 補 助 學 者 專 家 從 事 蒙 藏 研 究 及 講 學 申 請 書 辦 理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一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獲 得 教 育 部 臺 灣 獎 學 金 之 新 生 共 3 位 : 來 自 汶 萊 的 電 機 系 學 士 班 孫 偉 唐 同 學 來 自 越 南 的 國 比 系 博 士 班 麥 美 雲 同 學 及 來 自 馬 來 西 亞 8

的 諮 人 系 博 士 班 蔡 詩 敏 同 學 ; 本 校 續 領 台 灣 獎 學 金 之 舊 生 共 2 位 : 來 自 越 南 的 教 政 系 博 士 班 王 昌 傑 同 學 及 來 自 蒙 古 的 東 南 亞 系 博 士 班 達 瓦 良 同 學 二 本 處 黃 如 萱 專 任 助 理 帶 領 臺 獎 新 生 孫 偉 唐 同 學 及 麥 美 雲 同 學 一 同 出 席 世 新 大 學 於 10 月 12 日 ( 一 )13:00~17:30 於 財 團 法 人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舉 辦 臺 灣 獎 學 金 及 華 語 文 獎 學 金 新 生 說 明 暨 歡 迎 會 本 歡 迎 會 安 排 一 系 列 精 彩 活 動, 包 括 各 部 會 長 官 致 歡 迎 詞 外 國 人 歌 唱 表 演 各 國 駐 華 代 表 與 會 交 流 及 舊 生 在 台 經 驗 分 享 等, 另 亦 提 供 受 獎 新 生 生 活 學 業 及 該 獎 學 金 受 領 相 關 規 定, 最 後 與 會 者 品 嚐 臺 灣 特 色 小 吃 三 配 合 本 校 20 年 校 慶 活 動, 本 處 鄭 幸 玟 助 理 及 唐 圓 媛 助 理 於 10 月 14 日 ( 三 )14:00~16:00 舉 辦 海 外 研 修 分 享 會, 邀 請 至 加 拿 大 日 本 德 國 及 香 港 研 修 的 同 學 返 校 分 享, 當 天 近 百 位 同 學 熱 情 參 與 本 處 更 準 備 許 多 精 美 禮 物 做 為 摸 彩 活 動 獎 品, 由 講 者 親 自 送 出 禮 物, 增 加 講 者 與 同 學 的 互 動, 亦 傳 達 我 們 對 同 學 的 祝 福 四 本 處 於 10 月 15 日 ( 三 ) 邀 請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柏 克 萊 分 校 國 際 處 Leslie 女 士 到 校, 為 本 校 學 生 說 明 其 暑 期 短 期 課 程, 雖 然 說 明 會 全 場 使 用 英 文 講 解, 仍 吸 引 相 當 多 位 同 學 到 場 聽 講 本 處 於 會 後 由 國 務 組 洪 聖 豪 組 長 及 李 鈺 鳳 專 任 助 理 安 排 校 園 導 覽 及 日 月 潭 半 日 遊, 讓 Leslie 女 士 體 驗 南 投 之 美 五 本 處 擬 於 11 月 4 日 ( 三 ) 11 月 11 日 ( 三 ) 11 月 18 日 ( 三 ) 與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合 辦 本 學 期 三 梯 次 的 特 色 運 動 船 艇 一 日 體 驗 營 活 動, 開 放 全 校 未 曾 參 與 過 船 艇 課 程 的 同 學 踴 躍 報 名 本 次 預 計 共 有 66 名 同 學 受 惠, 其 中 包 含 45 位 大 陸 學 生 及 21 位 本 地 學 生, 不 僅 讓 學 生 近 距 離 體 驗 日 月 潭 之 美, 更 是 本 地 學 生 與 境 外 學 生 交 流 互 動 的 良 好 機 會 六 本 處 於 10 月 14 日 ( 三 ) 接 待 青 海 電 視 廣 播 大 學 段 宏 偉 副 校 長 等 6 人 蒞 臨 參 訪, 由 諮 人 系 賴 弘 基 副 教 授 徐 敏 雄 副 教 授 蕭 婉 鎔 副 教 授 鄭 雅 倫 組 員 與 本 處 林 玉 枝 助 理 員 共 同 接 待 針 對 兩 岸 遠 距 教 學 成 人 教 育 現 況 與 發 展 進 行 交 流, 並 討 論 學 術 交 流 與 未 來 合 作 之 可 能 七 蘇 玉 龍 校 長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 三 ) 赴 天 津 參 訪, 拜 訪 本 校 姊 妹 校 天 津 南 開 大 學 ; 當 日 由 該 校 港 澳 臺 辦 公 室 接 待, 並 訪 視 本 校 兩 位 赴 該 校 交 換 生, 校 園 導 覽 及 分 享 交 換 心 得, 午 間 由 該 校 龔 克 校 長 於 專 家 樓 主 持 會 面 座 談, 介 紹 南 開 大 學 歷 史 學 科 發 展 研 究 特 色 等, 並 期 許 日 後 兩 校 能 有 更 多 交 流 機 會 參 訪 活 動 於 是 日 下 午 14 點 30 分 結 束 八 本 校 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 ( 四 ) 至 17 日 赴 澳 門 參 加 2015 年 澳 門 台 灣 教 育 展 活 動, 由 觀 餐 系 龎 鳳 嫺 助 理 教 授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洪 鎂 雯 及 本 處 石 宇 廷 助 理 員 9

共 同 參 展, 本 次 觀 展 人 數 逾 4,500 人 次, 本 校 觀 餐 系 歷 史 系 社 工 系 諮 人 系 等 為 學 生 熱 門 詢 問 的 系 所, 澳 門 教 育 展 活 動 於 10 月 17 日 ( 六 ) 晚 上 18 時 閉 展 秘 書 室 一 於 本 (104) 年 10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及 10 月 27 日 分 別 召 開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3 4 次 學 術 座 談 會 議 二 將 本 (104) 年 度 有 關 本 室 解 密 條 件 已 成 就 之 密 件 公 文, 依 照 機 密 檔 案 管 理 辦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分 別 辦 理 機 密 等 級 變 更 或 註 銷 處 理 意 見 表 紀 錄 表 建 議 單 或 通 知 單 等 依 法 處 理 完 竣 圖 書 館 一 本 館 自 10 月 1 日 起 開 放 時 間 延 長 半 小 時, 延 至 晚 上 9 時 30 分 閉 館, 不 但 讓 師 生 有 充 裕 時 間 舉 辦 活 動, 同 時 學 習 的 時 間 也 延 長 二 望 見 東 南 亞 特 展 系 列 活 動 10 月 14 日 於 圖 書 館 2 樓 大 團 體 室 舉 辦 新 移 民 的 閱 讀, 與 閱 讀 新 移 民 講 座, 邀 請 到 燦 爛 時 光 : 東 南 亞 主 題 書 店 負 責 人 張 正 先 生 分 享 新 移 民 的 閱 讀 也 更 進 一 步 的 閱 讀 新 移 民, 約 有 40 名 師 生 到 場 聆 聽 演 講 ;10 月 21 日 將 有 香 木 粉 面 具 DIY 活 動, 歡 迎 參 與 ; 10 月 29 日 則 邀 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石 光 生 教 授 演 講 東 南 亞 皮 影 戲, 歡 迎 到 場 聆 聽 三 望 見 東 南 亞 特 展 開 幕 儀 式 展 示 海 外 聯 招 會 提 供 台 灣 求 學 故 事 8 部 得 獎 作 品 影 片 四 本 館 於 10 月 6 日 13 日 16 日 20 日 及 23 日 分 別 為 諮 人 所 碩 士 班 社 工 所 碩 士 班 / 博 士 班 上 資 訊 檢 索 與 EndNote 個 人 書 目 管 理 資 料 庫 課 程, 介 紹 資 訊 的 種 類 及 檢 索 資 訊 的 工 具, 並 說 明 如 何 取 得 想 要 的 資 訊 五 本 館 在 杜 鵑 颱 風 來 襲 時, 強 雨 灌 入, 導 致 客 梯 故 障, 已 於 10 月 6 日 修 繕 完 畢, 確 保 讀 者 可 安 心 搭 乘 六 本 館 在 環 安 衛 中 心 的 協 助 下, 於 10 月 15 日 前 更 換 全 新 的 飲 水 機, 讓 讀 者 有 安 全 衛 生 的 飲 水 品 質 七 本 館 於 9 月 10 日 整 理 2014 年 過 刊 送 裝 訂, 計 有 : 西 文 期 刊 136 冊 中 文 期 刊 497 冊 日 文 期 刊 105 冊, 已 於 10 月 19 日 回 館, 待 整 理 後 上 架 提 供 10

服 務 計 算 機 與 網 路 中 心 一 配 合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及 系 所 業 務 需 求, 開 發 教 師 開 課 鐘 點 費 試 算 系 統, 目 前 進 行 測 試 及 試 用, 如 果 順 利 本 學 期 中 可 上 線 全 面 推 廣 使 用 二 本 中 心 於 10 月 21 日 ~10 月 23 日 在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及 圖 資 大 樓 舉 辦 2015 TANET 臺 灣 學 術 網 路 研 討 會, 本 次 研 討 會 分 為 41 個 場 次, 共 發 表 201 篇 論 文, 預 計 有 400 位 貴 賓 蒞 臨 與 會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一 本 校 實 驗 場 所 外 籍 學 生 業 於 本 (104) 年 9 月 18 日 共 計 9 位 學 員 至 中 原 大 學 參 加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課 程 並 取 得 參 訓 證 書 二 為 落 實 教 育 部 推 動 大 手 牽 小 手 方 案, 本 中 心 配 合 人 文 創 新 與 社 會 實 踐 研 究 中 心 於 10 月 14 日 協 助 桃 源 國 小, 辦 理 完 成 複 合 式 災 害 防 災 演 練, 藉 此 強 化 校 園 安 全 文 化 及 建 立 校 際 交 流 三 為 因 應 校 慶 活 動 用 電 需 求, 避 免 因 短 期 間 用 電 激 增 致 使 超 越 契 約 容 量 而 增 加 電 費 支 出, 本 中 心 總 體 考 量 校 內 用 電 配 置, 於 10 月 7 日 上 午 採 取 延 後 供 應 行 政 大 樓 中 央 空 調 策 略, 經 實 施 後 順 利 度 過 用 電 高 峰 期 四 本 中 心 於 10 月 15 日 協 同 南 投 縣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廢 管 科 於 學 生 餐 廳 區 辦 理 資 源 回 收 問 卷 填 寫 及 分 類 遊 戲 活 動, 以 增 進 校 內 教 職 員 生 資 源 回 收 相 關 知 識 人 事 室 一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會 議 訂 於 本 (10) 月 27 日 下 午 2 時 召 開, 各 單 位 提 案 資 料 請 於 本 (10) 月 21 日 前 送 達 人 事 室, 並 請 委 員 務 必 出 席 會 議 二 邇 來 發 現 部 分 系 所 未 依 規 向 本 室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致 生 兼 任 教 師 未 於 事 先 徵 詢 本 職 機 關 學 校 同 意 即 至 本 校 兼 課 之 情 形, 為 免 違 失, 仍 請 各 系 所 協 助 再 次 檢 視 所 屬 外 聘 兼 任 教 師 是 否 均 業 依 規 定 完 成 校 外 兼 課 作 業 之 辦 理 三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業 於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發 布 第 14 任 總 統 副 總 統 與 第 9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 相 關 資 訊, 為 貫 徹 各 機 關 人 員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請 依 說 明 事 項 辦 理 ( 銓 敘 部 104 年 9 月 4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1044014548 號 書 函 ) 11

四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預 定 於 104 年 9 月 16 日 及 11 月 13 日 分 別 發 布 旨 揭 選 舉 公 告, 並 於 104 年 11 月 23 日 至 27 日 受 理 候 選 人 登 記 之 申 請, 各 機 關 人 員 於 選 舉 期 間, 應 確 實 依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相 關 規 定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復 查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及 銓 敘 部 相 關 函 釋 規 定, 公 務 員 於 上 班 時 間 應 專 心 致 力 於 業 務 之 執 行, 不 宜 於 上 班 時 間 或 以 公 家 電 腦 上 網 連 結 臉 書 等 社 交 網 站, 從 事 與 執 行 職 務 無 關 之 網 路 行 為 ( 如 上 網 聊 天 玩 遊 戲 看 電 影 看 小 說 等 ); 縱 於 下 班 時 間, 公 務 員 之 身 分 不 因 此 而 更 易, 是 雖 得 以 非 公 家 電 腦 上 網 連 結 臉 書 等 社 交 網 站 加 入 公 職 候 選 人 粉 絲 團 支 持 特 定 政 黨 政 治 團 體 或 公 職 候 選 人, 惟 不 得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權 力 機 會 或 方 法, 要 求 他 人 為 上 開 情 事, 亦 不 得 具 銜 或 具 銜 且 具 名 針 對 討 論 主 題 發 表 言 論 ; 又 無 論 著 作 書 籍 於 社 交 網 站 發 言 或 於 報 紙 投 書, 均 應 絕 對 保 守 政 府 機 關 機 密, 未 經 長 官 許 可, 不 得 以 私 人 或 代 表 機 關 名 義 任 意 發 表 有 關 職 務 之 談 話 五 教 育 部 轉 知 有 關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及 教 師 請 生 理 假 相 關 規 定, 因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及 教 師 均 為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之 適 用 對 象, 依 該 法 第 14 條 規 定 略 以, 受 僱 者 於 請 畢 該 年 度 併 入 病 假 之 生 理 假 連 同 病 假 之 日 數, 如 年 度 內 再 有 請 生 理 假 之 需 求, 仍 可 請 生 理 假, 但 雇 主 得 不 給 付 薪 資, 爰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或 教 師 依 各 該 請 假 規 定 請 病 假 ( 含 生 理 假 ) 事 假 合 計 滿 33 日 或 35 日 時, 倘 仍 有 請 生 理 假 之 需 求, 於 每 月 1 日 額 度 內, 得 再 請 扣 除 俸 ( 薪 ) 給 之 生 理 假, 且 該 等 生 理 假 不 作 為 其 考 績 ( 核 ) 之 考 量 因 素 ( 教 育 部 104 年 9 月 30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40129865 號 書 函 及 銓 敘 部 104 年 9 月 18 日 部 法 二 字 第 1044015378 號 函 ) 六 依 教 育 部 100 年 12 月 27 日 臺 人 ( 二 ) 字 第 1000235087 號 函 修 訂 教 育 部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員 工 數 位 學 習 推 動 方 案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需 達 70 小 時, 與 業 務 相 關 平 均 學 習 時 數 達 65 小 時, 平 均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達 10 小 時, 本 室 已 另 以 通 知 檢 送 各 單 位 人 員 104 年 學 習 統 計 表, 請 轉 知 所 屬 人 員 務 必 於 104 年 11 月 31 日 前 達 成 70 小 時 ( 含 數 位 學 習 時 數 達 10 小 時 ) 之 規 定 主 計 室 一 本 校 104 年 度 9 月 份 經 常 收 支 及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如 下 : ( 一 ) 經 常 收 入 部 分,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916,547 千 元, 執 行 數 920,903 千 元, 執 行 率 100.48%, 詳 如 附 件 計 1-1 見 第 30 頁 12

( 二 ) 經 常 支 出 部 分,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962,328 千 元, 執 行 數 913,558 千 元, 執 行 率 94.93%, 詳 如 附 件 計 1-2 見 第 31 頁 ( 三 ) 資 本 支 出 部 分, 房 屋 及 建 築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0 元, 執 行 數 1,133 千 元 ; 各 項 設 備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48,668 千 元, 執 行 數 28,485 千 元, 執 行 率 58.53%; 總 計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48,668 千 元, 執 行 數 26,918 千 元, 執 行 率 60.86%, 詳 如 附 件 計 1-3 見 第 32 頁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積 極 辦 理, 並 提 請 注 意 全 年 之 執 行 率 不 得 低 於 90% 二 本 校 104 年 度 9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表 已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陳 送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教 育 部 審 計 部 及 財 政 部 三 教 育 部 訂 定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學 校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管 考 規 定, 並 自 發 布 日 起 生 效 本 案 已 公 告 於 主 計 室 網 站 四 依 教 育 部 本 (104) 年 10 月 日 臺 教 會 通 字 第 1040131152 號 函, 教 育 部 撥 款 補 助 本 校 104 年 度 因 臺 灣 電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取 消 優 惠 電 價 之 差 額 125 萬 8,000 元, 已 檢 據 報 部 請 領 五 本 校 105 年 度 預 算 案 書 104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書 103 年 度 決 算 書 及 104 年 度 1 月 至 9 月 月 會 計 報 告 除 按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營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公 布 ( 告 ) 預 ( 決 ) 算 書 電 子 檔 案 格 式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以 PDF 及 XML 檔 案 格 式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供 各 界 參 閱 外, 另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將 上 述 資 料 以 XML 檔 案 格 式 寄 送 至 教 育 部 六 105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立 法 委 員 提 案 內 容,10 月 7 日 下 午 6 時, 請 各 基 金 留 守 待 命 本 室 同 仁 配 合 留 守 至 待 命 解 除 七 立 法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鄭 麗 君 委 員 對 本 校 105 年 度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案 提 案 並 列 入 主 決 議, 說 明 略 以 : 為 使 教 育 發 揮 促 進 階 級 流 動 之 功 能, 避 免 貧 窮 世 襲, 弱 勢 越 趨 弱 勢,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應 積 極 考 量 擴 大 弱 勢 學 生 入 學 比 率 之 行 政 措 施, 並 妥 善 建 立 弱 勢 學 生 入 學 後 之 輔 導 機 制 本 案 已 請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及 本 室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後, 並 將 回 應 說 明 表 依 限 回 覆 教 育 部 人 文 學 院 一 本 院 中 文 系 於 104 年 10 月 21 日 ( 三 ) 下 午 1 時 10 分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A100 舉 辦 好 讀 悅 寫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中 文 閱 讀 書 寫 課 程 革 新 計 畫 在 地 文 學 作 家 講 座, 講 者 為 中 文 系 黃 錦 樹 教 授, 講 題 : 寫 作 : 風 土 與 在 地 經 驗 二 本 院 社 工 系 103 年 度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參 與 104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13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之 社 會 工 作 考 試,38 人 應 考,23 人 通 過 考 試 取 得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照,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率 61%( 全 國 及 格 率 約 20%), 成 績 斐 然 三 本 院 社 工 系 於 104 年 10 月 6 日 ( 二 ) 下 午 4 時 至 6 時 在 社 工 系 系 圖 書 室 舉 辦 教 學 練 功 坊, 講 者 為 社 工 系 吳 書 昀 副 教 授 蔡 佩 真 副 教 授 四 本 院 社 工 系 於 104 年 10 月 13 日 ( 二 ) 下 午 2 時 至 4 時 在 社 工 系 系 圖 書 室 舉 辦 生 活 品 質 ( 幸 福 感 ) 在 台 灣 研 究 現 況 與 前 瞻 討 論 會, 講 者 為 中 正 大 學 社 會 福 利 系 葉 秀 珍 教 授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謝 鎮 群 副 教 授 社 工 系 博 士 生 徐 宜 瑩 同 學 五 本 院 社 工 系 於 104 年 10 月 15 日 ( 四 ) 與 中 國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台 灣 事 務 辦 公 室 北 京 市 志 願 服 務 指 導 中 心 等 單 位, 共 計 8 人, 進 行 志 願 服 務 議 題 交 流 六 本 院 社 工 系 於 11 月 4 日 ( 三 ) 下 午 2 時 到 4 時 假 國 際 會 議 廳, 與 社 會 工 作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合 辦 職 場 準 備 與 職 場 倫 理 講 座 七 本 院 歷 史 系 於 10 月 23 日 ( 五 ) 上 午 10 時 至 12 時 在 綜 合 大 樓 A 棟 001 室, 與 早 期 中 國 史 研 究 會 (EMCH) 合 辦 學 術 講 座 : 蕃 心 與 唐 末 的 華 心 : 唐 宋 變 革 期 的 族 群 互 動, 講 者 為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張 廣 達 教 授 管 理 學 院 一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104 年 10 月 7 日 ( 三 ) 邀 請 台 中 科 技 大 學 資 管 系 吳 至 倫 助 理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為 : 找 工 作 及 寫 論 文 - 與 碩 班 學 弟 妹 經 驗 交 流, 地 點 : 管 院 226 教 室 二 本 院 國 企 系 大 一 新 生 於 10 月 7 日 ( 三 ) 參 加 本 校 104 學 年 度 校 慶 運 動 會 陸 上 划 船 機 男 女 組 八 人 接 力 賽, 獲 得 冠 軍 三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10 月 14 日 ( 三 ) 邀 請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明 曜 吳 庭 宇 店 長 演 講, 講 題 為 : 職 場 生 活 分 享 - 離 開 暨 大 後 的 日 子, 地 點 : 管 院 226 教 室 四 本 院 國 企 系 於 10 月 20 日 ( 二 ) 邀 請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林 瓊 瀛 人 資 長 演 講, 講 題 為 : 職 涯 發 展 講 座, 地 點 : 管 院 215 教 室 五 本 院 財 金 系 於 10 月 21 日 邀 請 財 金 系 系 友 楊 文 曄 先 生 蒞 校 演 講, 主 題 為 文 曄 學 長 來 講 古 - 暢 談 職 場 甘 與 苦, 地 點 在 管 理 學 院 331 教 室 六 本 院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於 10 月 29 日, 邀 請 松 下 產 業 科 技 徐 鋕 彥 董 事 長 至 專 題 討 論 課 程 演 講, 主 題 為 外 商 產 業 的 經 營 與 策 略 ; 地 點 : 管 院 260 教 室 七 本 院 經 濟 系 10 月 21 日 邀 請 台 北 市 立 大 學 心 理 與 諮 商 研 究 所 的 陳 怡 君 老 師, 於 管 215 教 室 為 學 士 班 同 學 講 述 兩 性 情 感 之 間 的 議 題 14

八 本 院 經 濟 系 邀 請 嘉 義 大 學 林 億 明 教 授 於 10 月 21 日 為 碩 士 班 同 學 演 講 再 探 臺 灣 家 庭 所 得 不 均 度 的 分 解 與 變 化, 地 點 : 管 院 228 教 室 九 本 院 經 濟 系 曾 景 睦 老 師 於 10 月 21 日 為 管 理 學 院 選 修 企 業 實 習 同 學 舉 辦 說 明 會 並 介 紹 企 業 公 司, 地 點 : 管 院 210 教 室 十 本 院 經 濟 系 10 月 22 日 邀 請 中 央 大 學 鄭 保 志 教 授 對 管 院 師 生 講 述 經 濟 創 新 教 學, 地 點 : 管 院 268 教 室 十 一 本 院 觀 餐 系 曾 永 平 老 師 於 9 月 25 日 至 29 日 赴 日 本 洽 談 專 業 實 習 事 宜, 與 東 京 國 際 大 學 附 屬 語 言 學 校 日 本 長 野 縣 奧 志 賀 飯 店 簽 立 2015-2016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與 日 本 海 外 語 言 學 校 + 海 外 實 習 契 約 十 二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7 日 在 管 院 371 教 室 舉 辦 日 本 新 加 坡 海 外 實 習 說 明 會, 由 曾 永 平 老 師 說 明 專 業 實 習 課 程 內 容 及 評 分 標 準, 介 紹 日 本 及 新 加 坡 海 外 實 習 企 業, 並 連 線 至 日 本 長 野 縣 奧 志 賀 飯 店, 共 計 有 31 名 學 生 參 加 此 說 明 會 日 本 新 加 坡 海 外 實 習 獲 得 教 育 部 學 海 築 夢 補 助, 希 望 透 過 此 說 明 會 能 讓 參 與 計 畫 的 同 學 都 能 學 以 致 用, 直 接 與 未 來 職 場 接 軌, 並 透 過 本 校 與 日 本 新 加 坡 專 業 實 習 的 雙 軌 栽 培, 讓 學 生 成 為 國 際 觀 光 飯 店 的 優 秀 人 才 十 三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1 日 鄭 健 雄 老 師 曾 喜 鵬 老 師 休 閒 與 遊 憩 概 論 課 程, 邀 請 台 中 市 美 藝 三 重 奏 團 鄭 冬 佶 團 長 小 提 琴 家 王 美 方 老 師 長 笛 家 洪 杏 林 老 師 演 講, 講 題 : 休 閒 人 生 - 做 個 幸 福 的 愛 樂 人, 共 計 117 名 學 生 出 席 十 四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5 日 曾 永 平 老 師 研 究 方 法 與 實 習 課 程, 邀 請 廷 岳 留 遊 學 國 際 教 育 鄭 兆 陞 首 席 顧 問 演 講, 講 題 : 新 時 代 的 留 學 觀 與 雅 思 高 分 密 技, 共 計 64 名 學 生 出 席 十 五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5 日 葉 明 亮 老 師 服 務 業 創 新 課 程, 邀 請 就 醬 子 烤 吧 楊 家 勳 創 辦 人 演 講, 講 題 : 學 校 沒 教 我 的 幾 堂 課, 共 計 86 名 學 生 出 席 十 六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12 日 葉 明 亮 老 師 服 務 業 創 新 課 程, 邀 請 張 修 維 自 由 作 家 演 講, 講 題 : 人 生 就 是 不 停 的 選 擇, 共 計 86 名 學 生 出 席 十 七 本 院 觀 餐 系 於 10 月 13 日 由 丁 冰 和 老 師 對 雲 林 縣 文 生 高 中 蒞 校 參 訪 進 行 系 所 招 生 說 明, 該 校 高 三 學 生 共 計 77 人 參 與 科 技 學 院 一 10 月 13 日 召 開 本 院 104 學 年 度 第 2 次 院 主 管 會 談, 主 要 議 程 為 105 學 年 度 陸 生 招 生 名 額 案 二 本 院 資 工 系 楊 峻 權 主 任 於 10 月 21 日 邀 請 大 中 華 區 社 會 企 業 練 沛 強 責 任 總 15

監 郭 智 冠 技 術 經 理, 以 及 台 灣 社 會 企 業 張 長 青 責 任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互 聯 網 時 代 對 未 來 資 訊 IT 人 才 的 要 求 與 期 許 暨 思 科 網 路 學 會 介 紹 三 本 院 資 工 系 黃 育 銘 副 教 授 於 10 月 23 日 邀 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韓 永 祥 講 座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From Finite Fields to Reed-Solomon Codes 四 本 院 資 工 系 楊 峻 權 主 任 陳 依 蓉 助 理 教 授 申 請 通 過 教 育 部 104 年 智 慧 電 子 前 瞻 技 術 精 進 課 程 及 模 組 推 廣 計 畫, 核 定 通 過 金 額 為 230,045 元 五 本 院 土 木 系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新 聘 式 新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鄭 義 雄 總 經 理 為 本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及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並 協 助 開 設 設 計 課 程 -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設 計 實 務 六 本 院 土 木 系 研 學 會 於 科 技 二 館 514 教 室 舉 辦 迎 新 茶 會, 活 動 中 除 了 聯 繫 各 組 間 之 感 情 外, 更 由 個 別 領 域 五 個 組 分 別 推 派 代 表 競 選 104 年 度 研 學 會 會 長, 選 舉 結 果 由 環 工 組 碩 一 生 張 祐 豪 獲 選 七 本 院 土 木 系 於 9 月 24 日 邀 請 本 校 呂 孟 珊 博 士 候 選 人 演 講, 講 題 : 廢 棄 污 泥 回 收 再 利 用 八 本 院 土 木 系 於 10 月 1 日 邀 請 國 家 地 震 工 程 研 究 中 心 張 慰 慈 博 士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連 續 離 散 力 學 耦 合 模 擬 系 統 之 設 計 與 開 發 九 10 月 13 日 雲 林 縣 文 生 高 中 三 年 級 師 生 約 100 人 蒞 校 參 訪, 洪 志 偉 副 教 授 為 該 校 師 生 簡 介 電 機 系 教 學 研 究 特 色 十 本 院 電 機 系 於 10 月 15 日 邀 請 微 客 公 益 行 動 協 會 朱 永 祥 主 任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One Challenge, One Change 十 一 本 院 應 化 系 於 10 月 6 日 舉 辦 美 國 化 學 會 台 灣 分 會 成 立 研 討 會, 席 間 安 排 二 場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一 : 邀 請 美 國 化 學 會 國 際 活 動 委 員 會 主 席 鄭 淮 南 博 士 演 講, 講 題 :New biobasedproducts from old raw materials 講 題 二 : 邀 請 本 校 應 化 系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林 敬 堯 教 授 演 講, 講 題 :Using Porphyrinsin Solar Cells, 與 會 人 數 約 計 90 人 十 二 本 院 應 化 系 邀 請 中 興 大 學 物 理 系 暨 奈 米 科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奈 米 所 黃 家 健 所 長 蒞 臨, 講 題 : 奈 米 混 合 型 電 漿 子 波 導 (Nano hybrid-plasmonic waveguides) 十 三 本 院 應 光 系 系 學 會 於 10 月 16-17 日 至 台 中 東 勢 林 場 舉 辦 迎 新 宿 營 活 動, 參 加 對 象 為 大 一 及 大 二 同 學, 藉 此 機 會 增 加 彼 此 間 的 情 感 交 流 十 四 本 院 應 光 系 於 10 月 7 日 邀 請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化 學 系 羅 順 原 副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Concise synthesis of alpha-galactosylceramide and ganglioside Hp-s1 16

十 五 本 院 應 光 系 於 10 月 16 日 邀 請 基 律 科 技 智 財 有 限 公 司 陳 憲 章 專 案 經 理 蒞 校 演 講, 講 題 : 機 電 領 域 智 慧 財 產 權 演 變 與 近 況 教 育 學 院 一 本 院 教 政 系 訂 於 10 月 16 日 至 10 月 18 日 辦 理 108 級 迎 新 宿 營 活 動, 透 過 活 動 增 進 新 生 對 學 校 與 系 所 的 認 識, 並 與 學 長 姐 互 相 交 流, 協 助 新 生 融 入 暨 大 大 家 庭 二 本 院 教 政 系 教 育 領 導 培 育 中 心 訂 於 10 月 17 日 辦 理 第 六 期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主 任 甄 選 班 結 業 典 禮 學 員 們 感 謝 授 課 教 師 的 教 導, 授 課 教 師 也 頒 予 學 員 全 勤 獎 服 務 獎 等 獎 勵 三 本 院 國 比 系 獲 教 育 部 青 年 署 104 年 鼓 勵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境 外 學 生 志 工 隊 服 務 計 畫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 越 洋 解 馬 - 越 南 馬 來 西 亞 異 國 文 化 體 驗 之 旅 四 本 院 國 比 系 於 10 月 15 日 至 10 月 25 日 辦 理 2015 年 溫 州 市 中 小 學 校 長 來 臺 培 訓 活 動, 期 間 參 訪 南 投 臺 中 及 臺 北 6 所 中 小 學, 並 參 與 5 場 專 題 講 座 五 本 院 國 比 系 將 於 10 月 29 日 邀 請 中 國 時 報 謝 錦 芳 記 者 演 講 : 國 際 社 會 企 業 發 展 狀 況 六 本 院 諮 人 系 諮 人 系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班 於 10 月 6 日, 邀 請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數 位 文 化 協 會 南 區 辦 公 室 賴 俊 傑 主 任 蒞 臨 演 講, 講 題 為 數 位 自 造 與 青 年 創 業 : 台 南 胖 地 的 經 驗 分 享 七 本 院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於 10 月 3 日, 由 吳 明 烈 特 聘 教 授 帶 領 研 究 生 至 霹 靂 國 際 多 媒 體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進 行 參 訪 交 流 八 本 院 課 科 所 於 10 月 12 日 14 時 至 15 時, 辦 理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約 用 助 理 員 甄 選, 地 點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B 棟 205 室 九 本 院 課 科 所 於 11 月 10 日 13 時 至 15 時 邀 請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林 清 文 教 授 蒞 校 演 講, 主 題 為 學 習 診 斷 與 輔 導, 地 點 於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B 棟 205 室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已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舉 辦 通 識 菁 英 講 座, 邀 請 盧 超 群 董 事 長 演 講 從 微 觀 造 樓 至 巨 觀 應 用 : 半 導 體 予 我 之 三 創 力 二 本 學 期 (104-1)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10 月 團 體 督 導 於 10 月 16 日 ( 五 ) 中 午 12 點 於 管 17

理 學 院 427 會 議 室 辦 理, 藉 由 個 別 督 導 掌 握 各 系 公 益 服 務 課 程 進 度, 並 共 同 討 論 期 末 成 果 發 表 事 宜, 使 成 果 展 能 順 利 進 行 三 本 中 心 預 計 於 10 月 21 日 ( 三 ) 舉 辦 第 一 場 次 志 願 服 務 基 礎 訓 練, 邀 請 劉 明 浩 講 師 講 課, 以 了 解 社 會 服 務 內 涵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執 行 中 區 區 域 教 學 整 合 中 心 東 南 亞 語 言 人 才 培 育 專 案 計 畫, 目 前 規 畫 開 辦 語 言 角 及 夏 日 學 院 活 動 二 10 月 6 日 本 中 心 舉 辦 第 一 場 越 南 語 角 (Lớp Tiếng Việt Hoạt đồng ngoài khoa) 活 動 -Xin Chào Việt Nam, 鼓 勵 本 校 越 南 語 學 習 同 學 自 組 交 流 學 習 團 體, 營 造 越 南 語 環 境, 提 供 同 學 於 課 餘 時 間 沉 浸 於 越 南 語 氛 圍 情 境 活 動 照 片 請 見 本 中 心 facebook 粉 絲 頁 三 10 月 7 日 本 中 心 經 貿 研 究 組 與 東 南 亞 學 系 合 作, 邀 請 蔡 家 煌 董 事 長 以 新 南 向 政 策 與 東 南 亞 台 商 投 資 經 驗 為 題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座 影 像 紀 錄 請 見 本 中 心 facebook 粉 絲 頁 四 10 月 7 日 本 中 心 社 會 與 民 族 研 究 組 與 東 南 亞 學 系 合 作, 邀 請 劉 吉 雄 導 演 以 邊 緣 之 地 : 台 灣 海 峽 之 澎 湖 越 南 難 民 營 為 題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座 影 像 紀 錄 請 見 本 中 心 facebook 粉 絲 頁 五 由 本 中 心 主 導 之 構 築 希 望 的 空 間 : 實 踐 跨 文 化 @ 台 中 第 一 廣 場 計 畫 團 隊, 於 10 月 8 日 台 中 市 政 府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提 案 構 築 希 望 的 空 間 : 實 踐 跨 文 化 @ 台 中 第 一 廣 場 融 入 文 化 城 中 城 方 案 規 劃 研 討 會 議 中 報 告 出 席 人 員 包 括 本 校 國 企 系 陳 珮 芬 主 任 諮 人 系 張 玉 茹 主 任 國 比 系 陳 怡 如 教 授 東 南 亞 學 系 林 開 忠 教 授 東 南 亞 研 究 中 心 陳 嫈 郁 嚴 智 宏 趙 中 麒 等 組 長, 以 及 哲 學 星 期 五 @ 台 中 東 南 亞 主 題 書 店 望 見 書 間 東 南 亞 主 題 書 店 燦 爛 時 光 等 校 外 合 作 單 位 負 責 人 感 謝 校 長 及 研 發 長 率 本 團 隊 出 席 六 本 中 心 李 美 賢 中 心 主 任 受 桃 園 市 政 府 勞 動 局 邀 請, 於 10 月 16 日 出 席 推 廣 移 工 及 新 住 民 閱 讀 風 氣 會 議 七 本 中 心 陳 嫈 郁 組 長 積 極 整 合 外 圍 青 創 文 創 團 隊, 建 構 橋 接 平 台 八 本 中 心 趙 中 麒 組 長 協 助 東 南 亞 學 系 組 成 師 生 共 筆 小 組, 和 udn global 合 作, 成 為 其 作 者 群, 固 定 提 供 稿 件 討 論 東 南 亞 議 題 目 前 等 待 正 式 簽 約 九 本 中 心 趙 中 麒 組 長 10 月 17 日 於 台 北 燦 爛 時 光 東 南 亞 主 題 書 店 舉 辦 之 泰 王 的 新 衣 導 讀 人, 擔 任 導 讀 人 ; 該 書 店 為 本 中 心 構 築 希 望 空 間 18

計 畫 合 作 夥 伴 十 本 中 心 趙 中 麒 組 長 10 月 18 日 於 台 中 青 創 世 代 與 好 伴 工 作 室 在 第 一 廣 場 舉 辦 之 文 化 策 展 X 東 南 亞 移 民 工 生 活 圈 活 動 擔 任 評 審 ; 好 伴 工 作 室 為 本 中 心 構 築 希 望 空 間 計 畫 合 作 語 文 教 學 研 究 中 心 一 為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英 檢 測 驗, 以 期 早 日 通 過 畢 業 英 文 能 力 基 本 要 求, 本 中 心 於 10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辦 理 多 益 測 驗 說 明 會, 本 次 特 別 邀 請 到 ETS 曾 雨 柔 經 理 前 來 分 享 多 益 測 驗 相 關 內 容, 活 動 也 已 順 利 結 束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主 任 張 玉 茹 老 師 組 長 蕭 富 聰 老 師 於 10 月 16 日 與 仁 愛 高 農 訓 導 主 任 教 官 以 及 法 治 國 小 輔 導 主 任 開 會 討 論 原 住 民 家 庭 教 育 與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會 中 確 認 合 作 與 分 工 方 式, 並 規 劃 時 程 表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於 104 年 10 月 19 日 辦 理 教 育 部 卓 越 師 資 培 育 獎 學 金 甄 選 二 本 中 心 於 104 年 10 月 19 欲 帶 領 分 科 / 分 領 域 教 學 實 習 課 程 之 學 生 至 暨 大 附 中 教 師 專 業 展 見 習 說 明 會 三 本 中 心 於 10 月 26 日 辦 理 教 育 實 習 學 生 第 2 次 返 校 座 談, 共 計 33 人 參 加, 當 天 邀 請 國 立 台 中 二 中 劉 洲 溶 主 任 蒞 校 進 行 專 題 演 講, 講 題 : 處 理 學 生 事 件 實 務 經 驗 分 享 原 住 民 族 文 化 教 育 暨 生 計 發 展 中 心 一 本 中 心 邱 韻 芳 中 心 主 任 於 10 月 10~11 日, 以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活 力 部 落 北 區 陪 伴 顧 問 身 份, 參 加 桃 園 復 興 區 嘎 色 鬧 部 落 樂 活 農 事 與 文 化 產 業 體 驗 生 活 營 二 本 中 心 邱 韻 芳 中 心 主 任 於 10 月 12 日 以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活 力 部 落 南 區 陪 伴 顧 問 身 份, 參 加 南 區 的 十 月 交 流 會 議 三 本 中 心 邱 韻 芳 中 心 主 任 將 於 10 月 20 日, 以 104 年 度 原 住 民 活 力 部 落 北 區 19

陪 伴 顧 問 身 份, 到 桃 園 復 興 區 基 國 派 部 落 作 每 月 例 行 訪 視 四 本 中 心 文 化 組 施 聖 文 組 長 於 10 月 13 日 與 職 涯 中 心 商 討 推 動 大 專 校 院 生 涯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有 關 本 校 原 住 民 學 校 未 來 職 涯 輔 導 的 作 法, 與 未 來 合 作 的 可 能 前 瞻 性 高 科 技 研 究 中 心 一 10 月 22 日 本 中 心 與 科 院 電 機 系 及 奈 米 壓 印 及 生 物 感 測 技 術 應 用 產 學 聯 盟 共 同 辦 理 WNBT 2015 奈 米 壓 印 及 生 物 感 測 技 術 研 討 會, 約 計 120 人 參 與 暨 大 附 中 一 南 投 縣 巴 宰 族 群 文 化 協 會 預 定 於 11 月 7 日 ( 六 ) 在 本 校 辦 理 2015 年 ( 平 埔 ) 巴 宰 族 牽 田 走 鏢 傳 統 過 新 年 - 走 鏢 活 動, 歡 迎 暨 大 有 興 趣 的 師 長 及 同 學 一 起 共 襄 盛 舉, 詳 細 內 容 如 附 件 中 1-1 見 第 33 頁 肆 討 論 事 項 案 號 : 第 1 案 提 案 單 位 : 研 究 發 展 處 案 由.. 擬 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校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經 過 五 次 跨 處 室 研 商 會 議, 討 論 章 則 訂 定 及 因 應 配 套 措 施, 業 於 104 年 8 月 12 日 第 43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暫 行 要 點, 試 行 期 間 至 10 月 31 日, 主 要 目 的 在 讓 師 生 瞭 解 變 革 並 適 應, 以 及 行 政 單 位 蒐 集 相 關 修 正 意 見 二 為 廣 泛 徵 詢 全 校 師 生 意 見 以 周 延 本 案 法 規 之 訂 定, 業 於 9 月 23 日 在 方 型 劇 場 召 開 全 校 公 共 聽 證 會, 凝 聚 共 識 經 蒐 集 彙 編 相 關 問 題 或 建 議, 主 要 焦 聚 在 本 校 因 應 配 套 措 施 等 操 作 面, 對 於 法 規 面 並 無 疑 義 或 修 正 建 議 三 本 案 如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擬 公 布 實 施 四 檢 附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20

點 ( 草 案 ) 總 說 明 逐 點 說 明 要 點 全 文 及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Q&A, 詳 如 附 件 案 1-1 至 1-17 見 第 34-50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 第 2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與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Entrepreneurship Development Institue of India, EDI)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本 案 為 本 校 與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所 締 結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旨 揭 合 約 為 該 校 提 供 之 版 本, 提 供 雙 方 學 校 學 生 及 研 究 計 畫 交 流 項 目 二 本 案 業 經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104 年 10 月 20 日 第 3 次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三 檢 附 本 校 與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備 忘 錄 及 印 度 創 業 發 展 研 究 院 簡 介, 詳 如 附 件 案 2-1 至 2-6 見 第 51-56 頁,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案 號 : 第 3 案 提 案 單 位 :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案 由.. 擬 具 本 校 國 際 及 兩 岸 事 務 處 申 請 教 育 部 大 專 校 院 試 辦 創 新 轉 型 計 畫 -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乙 案, 提 請 審 議 說 明 : 一 教 育 部 為 確 保 高 等 教 育 品 質, 協 助 大 專 校 院 轉 型 發 展, 於 104 年 3 月 27 日 發 布 高 等 教 育 創 新 轉 型 方 案, 其 執 行 策 略 之 一 : 學 校 典 範 重 塑, 即 希 望 將 高 等 教 育 資 源 重 新 整 合, 協 助 學 校 找 到 自 身 定 位 及 利 基, 並 以 法 令 鬆 綁 為 主, 經 費 獎 勵 為 輔, 鼓 勵 學 校 依 其 優 勢 及 特 色 發 展 試 辦 創 新 計 畫 二 依 教 育 部 計 畫 申 請 程 序 規 定, 本 案 計 畫 應 視 內 容 依 各 該 法 令 規 定, 提 經 校 內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始 得 向 教 育 部 提 出 申 請 三 為 建 立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在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整 合 行 銷 的 越 南 聯 合 招 生 機 制, 期 待 整 合 大 學 資 源 進 行 聯 合 招 生, 擴 大 行 銷 力 道, 同 時 簡 化 越 南 學 生 申 請 流 程, 藉 以 有 效 擴 充 外 籍 生 招 生 的 質 量 提 升 ; 另 一 方 面 探 索 利 用 網 路 社 群 輿 情 大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協 助 各 校 研 擬 掌 握 最 有 利 的 宣 導 作 法 與 招 生 策 略 ; 為 協 助 越 南 學 生 來 臺 的 學 習 適 應, 提 21

供 適 用 越 南 來 臺 留 學 生 的 各 式 華 語 課 程, 打 造 各 校 越 南 留 學 生 適 性 化 課 程, 故 提 出 本 案 四 本 案 計 畫 名 稱 探 索 網 路 社 群 大 數 據 時 代 的 國 際 招 生 策 略 - 越 南 外 籍 生 聯 合 招 生 試 辦 計 畫, 試 辦 期 間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五 檢 附 本 案 計 畫 書, 詳 如 附 錄 二, 請 卓 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送 教 育 部 審 核 伍 臨 時 動 議 ( 無 ) 陸 主 席 結 論 及 提 示 事 項 一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是 教 育 部 非 常 重 視 的 評 鑑 項 目, 為 考 核 學 校 及 各 系 所 重 要 指 標, 請 各 位 主 管 一 起 努 力 二 臺 灣 綠 色 大 學 聯 盟 會 員 大 會 日 前 於 成 大 召 開, 共 有 48 所 學 校 參 與 本 次 會 議, 此 聯 盟 第 一 屆 理 事 長 為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校 長 張 國 恩 本 次 大 會 改 選 理 監 事, 由 成 大 校 長 蘇 慧 貞 獲 選 新 任 理 事 長, 本 校 則 再 度 蟬 聯 理 事, 另 經 理 事 會 票 選 由 本 人 為 新 任 常 務 理 事 目 前 各 類 大 學 聯 盟 或 協 會 理 事 長 大 多 順 理 成 章 由 頂 尖 大 學 校 長 擔 任, 如 大 考 中 心 的 董 事 會 招 聯 會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協 會 等, 顯 見 各 校 對 本 校 的 肯 定 與 支 持 三 本 校 附 中 張 校 長 原 任 中 興 高 中 教 務 主 任, 歷 年 來 本 校 皆 在 中 興 高 中 舉 辦 大 考 中 心 考 試, 張 校 長 當 時 即 與 本 校 建 立 密 切 友 好 關 係 張 校 長 到 附 中 服 務 近 3 個 月 來, 積 極 透 過 各 個 場 合 協 助 本 校 與 地 方 及 高 中 職 建 立 關 係, 具 高 度 熱 忱 且 表 現 傑 出 如 日 前 於 日 月 潭 舉 辦 四 天 三 夜 的 連 任 轉 任 新 任 校 長 研 習 營, 教 育 部 政 務 次 長 常 務 次 長 及 司 長 等 高 階 主 管 皆 出 席 此 活 動, 張 校 長 亦 熱 心 邀 請 本 校 同 仁 一 起 參 加 四 本 校 海 外 聯 招 績 效 獲 教 育 部 支 持 及 各 大 學 信 任, 今 年 度 高 等 教 育 展 繼 馬 來 西 亞 澳 門 後, 本 週 將 在 香 港 舉 辦 香 港 招 生 報 名 數 從 13 年 前 的 300 多 人 持 續 增 加, 去 年 已 達 6,000 多 人 香 港 教 育 展 初 期 僅 設 63 個 攤 位, 無 法 滿 足 需 求, 本 次 另 覓 較 大 場 地 以 擴 大 辦 理 規 模, 讓 報 名 學 校 皆 可 參 加 教 育 部 對 招 收 國 際 學 生 相 當 重 視, 目 前 境 外 生 總 數 約 9 萬 多 人, 其 中 最 大 群 體 為 本 校 辦 理 海 外 聯 招 所 招 收 學 生, 約 2 萬 人 五 教 育 部 為 協 助 學 校 提 升 校 務 治 理 能 力, 善 用 教 育 資 源 提 高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104 年 5 月 訂 定 補 助 大 學 提 升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計 畫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22

希 冀 透 過 計 畫 引 領 和 部 分 經 費 支 持, 讓 各 大 學 重 視 此 事, 逐 步 推 動 我 國 高 等 教 育 進 入 校 務 研 究 (Institutional Research, IR) 的 專 業 發 展 就 本 人 了 解,IR 於 10 餘 年 前 黃 榮 村 任 教 育 部 長 時 即 已 推 動, 渠 卸 任 後 中 斷 一 段 時 間, 現 在 再 度 被 提 出 校 務 專 業 管 理 能 力 對 學 校 發 展 具 關 鍵 性, 提 供 學 校 決 策 依 據 本 次 獲 補 助 學 校 中, 一 般 大 學 26 所 技 職 校 院 24 所, 核 定 計 畫 分 三 級, 最 高 補 助 經 費 為 250 萬 元 其 次 200 萬 元 第 3 為 150 萬 元 ; 本 校 很 榮 幸 列 於 一 般 大 學 入 榜 名 單, 和 台 大 一 樣 獲 150 萬 補 助 經 費 本 計 畫 原 則 一 次 核 定 補 助 三 年, 逐 年 考 評 成 效 以 決 定 次 年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學 校 則 需 成 立 校 務 研 究 辦 公 室, 以 協 助 學 校 決 策, 此 辦 公 室 需 具 高 度 獨 立 性 與 客 觀 性 本 計 畫 乃 教 育 學 院 統 籌, 林 松 柏 老 師 負 責 撰 寫, 感 謝 林 老 師 及 所 有 參 與 教 師 的 努 力 柒 散 會 ( 上 午 11 時 10 分 ) 23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分 學 程 設 置 辦 法 92 年 9 月 10 日 92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6 月 21 日 99 學 年 度 第 6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1 年 5 月 16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6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2 年 6 月 5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7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0 月 29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104 年 9 月 16 日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統 整 本 校 現 有 資 源, 結 合 相 關 師 資 設 備 與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專 業 多 元 與 跨 領 域 的 學 習 環 境,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學 分 學 程 ( 以 下 簡 稱 學 程 )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 一 專 業 學 程 : 各 系 ( 所 ) 得 依 其 次 領 域 專 業 需 求, 規 劃 成 若 干 代 表 不 同 學 習 主 題 的 專 業 學 程 二 就 業 學 程 : 各 系 ( 所 ) 為 提 升 學 生 之 就 業 知 識 技 能 與 態 度, 得 開 設 實 務 導 向 課 程, 規 劃 成 若 干 代 表 不 同 職 涯 能 力 的 就 業 學 程 三 跨 領 域 學 程 : 各 教 學 單 位 得 視 發 展 需 求, 開 設 跨 學 院 系 ( 所 ) 學 分 學 程, 規 劃 跨 領 域 學 程 第 三 條 專 業 學 程 及 就 業 學 程 設 置 以 具 課 程 系 統 性 為 原 則, 由 各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協 調 教 學 單 位 採 共 同 或 單 獨 設 置 ; 跨 領 域 學 程 應 以 具 課 程 整 合 性 為 原 則, 至 少 有 二 個 以 上 教 學 單 位 參 與 ; 上 述 三 種 學 程 並 得 指 定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之 專 任 教 師 負 責 學 程 相 關 事 宜 第 四 條 學 程 由 參 與 之 教 學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學 分 學 程 委 員 會 或 相 當 之 系 級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學 程 委 員 會 ), 委 員 會 成 員 至 少 三 人, 並 由 所 屬 學 院 院 長 或 學 程 委 員 會 推 舉 委 員 1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如 為 跨 學 院 學 程 則 由 相 關 學 院 院 長 互 推 一 人 擔 任 之, 負 責 協 調 推 動 及 檢 討 各 項 業 務, 並 適 時 修 訂 及 調 整 課 程 內 容 第 五 條 學 程 之 課 程 規 劃 以 二 十 學 分 至 三 十 學 分 為 原 則, 規 劃 單 位 應 將 學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學 程 規 劃 書 ( 如 附 表 ), 送 相 關 學 院 及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提 請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通 過 後 之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如 有 修 訂 者, 請 經 系 級 學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並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核 備 各 類 學 程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規 劃 微 學 程, 課 程 規 劃 以 九 至 十 五 學 分 為 原 則, 規 劃 單 位 應 經 學 程 委 員 會 討 論 通 過 微 學 程 規 劃 書 微 學 程 得 經 擴 大 補 修 而 轉 變 為 專 業 學 程 就 業 學 程 或 跨 領 域 學 程 學 程 之 課 程 內 容 得 包 含 數 位 課 程 第 六 條 校 際 合 作 之 學 程 得 以 合 約 議 定 書 方 式 訂 定 學 程 之 名 稱 內 容 與 實 施 方 式, 並 由 跨 校 之 開 課 單 位 共 同 組 成 學 程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成 員 至 少 三 人, 推 舉 委 員 1 人 擔 任 召 集 人, 負 責 協 調 推 動 及 檢 討 各 項 業 務, 並 適 時 修 訂 及 調 整 課 程 內 容 規 劃 單 位 應 將 學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之 學 程 規 劃 書, 送 相 關 學 院 及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並 提 請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惟 學 程 課 程 中 應 至 少 有 1 門 課 於 本 校 開 授, 各 校 學 生 選 課 可 循 校 際 選 課 程 序 進 行 第 七 條 學 生 修 習 跨 領 域 學 程 課 程 至 少 應 有 九 學 分 不 屬 於 學 生 原 學 系 之 專 業 必 修 課 程 第 八 條 學 程 得 依 需 要 規 定 修 習 者 繳 交 學 分 費 實 驗 實 習 材 料 費 第 九 條 修 滿 各 學 程 規 定 科 目 及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向 學 程 設 置 單 位 申 請 核 發 學 分 學 程 結 業 證 明 書 ; 經 審 核 無 誤 並 簽 請 校 長 同 意 後, 由 學 校 發 給 學 分 學 程 結 業 證 明 書 24 教 1-1

學 生 修 習 學 程 課 程, 各 院 系 所 得 採 計 為 畢 業 學 分, 惟 博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碩 學 士 班 科 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及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讀 學 士 班 科 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列 入 學 期 及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第 十 條 學 程 如 因 故 須 終 止 實 施, 應 經 參 與 單 位 及 所 屬 學 院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並 提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及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方 可 終 止 實 施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依 本 校 學 則 及 有 關 規 章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25 教 1-2

本 校 畢 業 生 流 向 調 查 資 料 ( 截 至 104 年 10 月 15 日 追 蹤 情 形 ) 畢 業 滿 一 年 (102 學 年 度 畢 業 ), 須 於 10 月 30 日 調 查 完 畢 : 總 填 答 率 5.61% 學 生 尚 未 含 拒 答 科 系 別 學 制 已 追 蹤 總 數 追 蹤 追 蹤 比 率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東 南 亞 學 系 學 士 班 35 0 35 0.00% 碩 士 班 4 0 4 0.00% 學 士 班 45 3 42 6.67% 碩 士 班 7 0 7 0.00% 學 士 班 57 0 57 0.00% 碩 士 班 12 1 11 8.33% 博 士 班 4 0 4 0.00% 學 士 班 52 0 52 0.00% 碩 士 班 31 0 31 0.00% 學 士 班 49 0 49 0.00% 碩 士 班 7 0 7 0.00% 博 士 班 2 0 2 0.00% 碩 士 班 26 0 26 0.00% 博 士 班 1 0 1 0.00% 人 類 學 系 碩 士 班 8 0 8 0.00% 華 語 文 教 學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6 1 5 16.67%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學 士 班 48 0 48 0.00% 碩 士 班 17 0 17 0.00% 博 士 班 2 0 2 0.00% 學 士 班 53 3 50 5.66% 碩 士 班 19 0 19 0.00% 學 士 班 43 0 43 0.00% 碩 士 班 32 0 32 0.00% 學 士 班 58 10 48 17.24% 碩 士 班 16 1 15 6.25% 休 閒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51 0 51 0.00% 餐 旅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41 17 24 41.46% 經 營 管 理 學 系 (EMBA) 碩 士 班 53 0 53 0.00% 26 學 1-1

科 系 別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學 制 學 生 總 數 已 追 蹤 尚 未 追 蹤 含 拒 答 追 蹤 比 率 學 士 班 42 0 42 0.00% 碩 士 班 15 0 15 0.00% 博 士 班 1 0 1 0.00%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1 0 1 0.00%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與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應 用 化 學 系 學 士 班 44 0 44 0.00% 碩 士 班 43 0 43 0.00% 博 士 班 2 0 2 0.00% 學 士 班 48 0 48 0.00% 碩 士 班 51 1 50 1.96% 博 士 班 4 0 4 0.00% 碩 士 班 9 0 9 0.00% 博 士 班 1 0 1 0.00% 學 士 班 47 0 47 0.00% 碩 士 班 23 0 23 0.00% 博 士 班 3 0 3 0.00% 應 用 化 學 生 醫 所 碩 士 班 3 0 3 0.00%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班 46 0 46 0.00% 碩 士 班 6 1 5 16.67%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研 究 所 ) 碩 士 班 16 1 15 6.25%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學 士 班 47 26 21 55.32% 碩 士 班 14 3 11 21.43% 博 士 班 1 0 1 0.00% 學 士 班 50 0 50 0.00% 碩 士 班 15 1 14 6.67% 博 士 班 5 0 5 0.00% 碩 士 班 14 5 9 35.71% 博 士 班 2 1 1 50.00% 成 人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8 0 8 0.00%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碩 士 班 7 0 7 0.00%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8 1 7 12.50% 27 學 1-2

畢 業 滿 三 年 (100 學 年 度 畢 業 ), 須 於 11 月 16 日 調 查 完 畢 : 總 填 答 率 3.38% 學 生 尚 未 含 拒 答 科 系 別 學 制 已 追 蹤 總 數 追 蹤 追 蹤 比 率 中 國 語 文 學 系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公 共 行 政 與 政 策 學 系 歷 史 學 系 學 士 班 59 0 59 0.00% 碩 士 班 12 0 12 0.00% 學 士 班 53 3 50 5.66% 碩 士 班 6 1 5 16.67% 學 士 班 87 1 86 1.15% 碩 士 班 26 0 26 0.00% 博 士 班 3 0 3 0.00% 學 士 班 60 0 60 0.00% 碩 士 班 45 0 45 0.00% 學 士 班 39 0 39 0.00% 碩 士 班 7 0 7 0.00% 博 士 班 1 0 1 0.00% 東 南 亞 學 系 碩 士 班 30 0 30 0.00% 人 類 學 系 碩 士 班 8 0 8 0.00%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電 機 與 通 訊 工 程 研 究 所 應 用 化 學 系 學 士 班 39 0 39 0.00% 碩 士 班 15 0 15 0.00% 博 士 班 1 0 1 0.00% 學 士 班 47 0 47 0.00% 碩 士 班 31 0 31 0.00% 博 士 班 2 0 2 0.00% 學 士 班 53 0 53 0.00% 碩 士 班 60 0 60 0.00% 博 士 班 5 0 5 0.00% 碩 士 班 24 0 24 0.00% 博 士 班 1 0 1 0.00% 學 士 班 52 0 52 0.00% 碩 士 班 37 0 37 0.00% 博 士 班 1 0 1 0.00% 應 用 化 學 生 醫 所 碩 士 班 4 0 4 0.00% 28 學 1-3

科 系 別 學 制 學 生 總 數 已 追 蹤 尚 未 追 蹤 含 拒 答 追 蹤 比 率 應 用 材 料 及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學 士 班 41 0 41 0.00% 光 電 科 技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 研 究 碩 士 班 12 1 11 8.33% 所 )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經 濟 學 系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學 士 班 53 0 53 0.00% 碩 士 班 13 0 13 0.00% 博 士 班 4 0 4 0.00% 學 士 班 56 0 56 0.00% 碩 士 班 18 0 18 0.00% 學 士 班 44 0 44 0.00% 碩 士 班 40 0 40 0.00% 學 士 班 61 13 48 21.31% 碩 士 班 19 6 13 31.58% 休 閒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系 學 士 班 49 0 49 0.00% 經 營 管 理 學 系 (EMBA) 碩 士 班 49 0 49 0.00% 國 際 文 教 與 比 較 教 育 學 系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學 士 班 53 1 52 1.89% 碩 士 班 12 0 12 0.00% 博 士 班 3 0 3 0.00% 學 士 班 53 19 34 35.85% 碩 士 班 18 0 18 0.00% 博 士 班 3 0 3 0.00% 輔 導 與 諮 商 學 系 碩 士 班 15 4 11 26.67% 成 人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6 0 6 0.00% 終 身 學 習 與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碩 士 碩 士 班 13 0 13 0.00% 學 位 學 程 課 程 教 學 與 科 技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5 0 5 0.00% 29 學 1-4

經 常 收 入 執 行 情 形 表 項 目 預 算 數 A 截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B 累 計 實 際 數 C 執 行 率 % D=C/B 單 位 : 千 元 ;% 備 註 一 學 雜 費 收 入 284,752 248,050 265,011 106.84 二 學 雜 費 減 免 (-) (27,149) (15,149) (13,500) 89.11 主 要 係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學 生 數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三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175,700 129,700 136,358 105.13 四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4,880 3,500 4,917 140.49 主 要 係 樂 活 體 適 能 運 動 推 廣 教 育 班 及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推 廣 班 收 入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五 學 校 教 學 研 究 補 助 收 入 576,195 435,935 435,935 100.00 六 其 他 補 助 收 入 56,300 42,224 33,477 79.28 主 要 係 本 年 度 補 助 計 畫 尚 在 申 請 核 撥 中, 另 所 爭 取 教 育 部 及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計 畫, 多 為 資 本 門 經 費 補 助,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七 權 利 金 收 入 - - 61 - 八 雜 項 業 務 收 入 4,867 4,262 3,754 88.08 主 要 係 權 利 金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主 要 係 碩 博 士 班 甄 試 考 試 報 名 費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九 利 息 收 入 3,500 2,610 3,691 141.42 十 資 產 使 用 及 權 利 金 收 入 68,473 62,473 44,807 71.72 主 要 係 定 存 利 息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主 要 係 104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住 宿 費 收 入 尚 在 收 取 中,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十 一 受 贈 收 入 2,512 1,881 2,044 108.67 十 二 違 規 罰 款 收 入 450 336 290 86.31 十 三 雜 項 收 入 968 725 4,058 559.72 主 要 係 本 月 份 逾 期 交 貨 罰 款 及 其 他 罰 款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主 要 係 其 他 雜 項 收 入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合 計 1,151,448 916,547 920,903 100.48 30 計 1-1

經 常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表 截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單 位 : 千 元 ;% 項 目 預 算 數 A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B 累 計 實 際 數 C 執 行 率 % D=C/B 備 註 一 教 學 研 究 及 訓 輔 成 本 789,369 598,446 565,692 94.53 二 管 理 及 總 務 費 用 195,648 151,019 124,626 82.52 主 要 係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與 租 金 等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三 學 生 公 費 及 獎 勵 金 56,000 37,100 39,003 105.13 四 其 他 業 務 費 用 4,867 4,178 2,574 61.61 五 業 務 外 費 用 64,652 48,288 40,389 83.64 六 建 教 合 作 成 本 159,700 119,692 136,358 113.92 七 推 廣 教 育 成 本 4,834 3,605 4,916 136.37 主 要 係 104 年 度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報 名 收 入 減 少, 相 對 減 少 支 出,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主 要 係 修 理 保 養 及 保 固 費 專 業 服 務 費 與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等 較 預 期 減 少,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減 少 主 要 係 服 務 費 用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與 折 舊 費 用 等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主 要 係 服 務 費 用 材 料 及 用 品 費 等 較 預 期 增 加, 致 實 際 數 較 預 算 分 配 數 增 加 合 計 1,275,070 962,328 913,558 94.93 31 計 1-2

資 本 支 出 執 行 情 形 表 項 目 可 用 預 算 數 A 截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累 計 預 算 分 配 數 B 累 計 實 際 數 ( 含 應 付 數 ) C 全 年 逹 成 率 % D=C/A 單 位 : 千 元 ;% 累 計 分 配 執 行 率 % E=C/B 一 房 屋 及 建 築 二 各 項 設 備 費 1. 機 械 設 備 2.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3. 什 項 設 備 0 0 1,133 - - 70,668 48,668 28,485 40.31 58.53 36,168 24,368 17,114 47.32 70.23 5,500 3,850 1,146 20.84 29.77 29,000 20,450 10,225 35.26 50.00 合 計 70,668 48,668 29,618 41.91 60.86 註 : 惠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加 速 積 極 辦 理, 並 提 請 注 意 全 年 之 執 行 率 不 得 低 於 90% 32 計 1-3

2015 年 ( 平 埔 ) 巴 宰 族 牽 田 走 鏢 傳 統 過 新 年 - 走 鏢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104 平 埔 族 群 活 力 計 畫 辦 理 二 目 的 : 承 襲 & 發 揚 巴 宰 傳 統 文 化 精 神 三 實 施 日 期 :104 年 11 月 7 日 ( 六 ) 四 指 導 單 位 : 行 政 院 原 住 民 委 員 會 五 主 辦 單 位 : 南 投 縣 巴 宰 族 群 文 化 協 會 六 協 辦 單 位 :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愛 蘭 基 督 長 老 教 會 埔 里 基 督 教 醫 院 七 實 施 辦 法 : 序 區 分 說 明 備 註 1 男 生 組 2 女 生 組 1. 青 少 年 (20 歲 以 下 ) 組 :5000 公 尺 2. 壯 年 (21--40 歲 ) 組 :5000 公 尺 3. 老 年 (41 歲 以 上 ) 組 :5000 公 尺 1. 青 少 女 (20 歲 以 下 ) 組 :5000 公 尺 2. 熟 女 (21 歲 以 上 ) 組 :5000 公 尺 3 起 終 點 4 集 合 檢 錄 做 暖 身 操 時 間 5 出 發 時 間 聽 候 廣 播 6 注 意 事 項 7 獎 勵 方 式 起 點 : 國 立 暨 大 附 中 活 動 中 心 旁 終 點 : 國 立 暨 大 附 中 活 動 中 心 旁 活 動 中 心 側 邊 (09:30) 1. 充 分 暖 身 運 動 2. 途 中 勿 大 量 喝 水, 適 量 補 充 水 分 解 渴 即 可 3. 量 力 而 為 勿 過 度 逞 強, 如 身 體 不 適, 請 勿 參 加 男 女 各 組 錄 取 前 三 名 頒 獎 ; 第 一 名 : 獎 金 2000 元 + 傳 統 錦 旗 一 面 第 二 名 : 獎 金 1500 元 + 傳 統 錦 旗 一 面 第 三 名 : 獎 金 1000 元 + 傳 統 錦 旗 一 面 8 報 名 方 式 暨 大 附 中 學 務 處 儀 隊 老 師 或 0921-355581 繞 校 區 內 路 線 33 中 1-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總 說 明 近 年 來 部 份 大 學 校 院 因 調 整 兼 任 助 理 薪 資 研 究 生 獎 助 金 等 措 施, 學 生 主 張 其 勞 動 權 益 受 影 響, 衍 生 相 關 爭 議, 凸 顯 兼 任 助 理 身 分 定 位 問 題 教 育 部 經 研 議 後, 函 訂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勞 動 部 亦 配 合 函 訂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兼 任 助 理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依 據 兩 原 則,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將 按 學 習 型 與 勞 僱 型 分 流 管 理 本 校 為 兼 顧 培 育 人 才 之 目 的, 並 保 障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權 益 及 健 全 其 管 理, 依 據 教 育 部 及 勞 動 部 所 訂 之 原 則,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本 要 點 共 計 十 八 點, 如 次 : 一 明 訂 本 要 點 之 目 的 及 法 源 依 據 ( 第 一 點 ) 二 明 訂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之 樣 態 ( 第 二 點 ) 三 明 訂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與 本 校 關 係 之 認 定 ( 第 三 點 ) 四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之 範 疇 ( 第 四 點 ) 五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活 動 之 原 則 及 研 究 成 果 歸 屬 ( 第 五 點 ) 六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 第 六 點 ) 七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管 理 及 保 障 ( 第 七 點 第 八 點 第 九 點 第 十 點 第 十 二 點 第 十 三 點 第 十 四 點 ) 八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成 果 歸 屬 ( 第 十 一 點 ) 九 明 訂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間 應 遵 守 之 事 項 ( 第 十 五 點 ) 十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權 利 義 務 之 法 令 依 據 ( 第 十 六 點 ) 十 一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發 生 爭 議 之 處 理 機 制 ( 第 十 七 點 ) 十 二 明 訂 本 要 點 之 行 政 程 序 ( 第 十 八 點 ) 34 案 1-1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逐 點 說 明 規 定 說 明 一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兼 顧 培 育 人 才 之 目 的, 並 保 障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權 益 及 健 全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之 管 理, 依 據 教 育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強 化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 及 勞 動 部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兼 任 助 理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指 導 原 則 ( 以 下 簡 稱 勞 動 部 指 導 原 則 ), 特 訂 定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與 勞 動 權 益 保 障 處 理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所 定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包 含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兼 任 教 學 助 理 ( 含 課 輔 小 老 師 ) 兼 任 研 究 計 畫 臨 時 工 工 讀 生 及 其 他 不 限 名 稱 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三 本 要 點 所 保 障 之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分 為 學 習 型 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二 類, 如 下 : ( 一 )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第 四 點, 擔 任 屬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等 以 學 習 為 主 要 目 的 及 範 疇 之 兼 任 研 究 助 理 及 教 學 助 理 ( 二 )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 係 指 本 校 學 生 依 教 育 部 處 理 原 則 第 六 點, 與 本 校 存 有 提 供 勞 務 獲 取 報 酬 之 工 作 事 實, 且 具 從 屬 關 係, 屬 僱 傭 關 係 者 ; 其 認 定 原 則, 依 勞 動 部 指 導 原 則 辦 理 如 屬 承 攬 或 其 他 非 屬 僱 傭 關 係 者, 則 另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各 用 人 單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進 用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時, 應 以 書 面 確 認 雙 方 關 係 ( 學 習 型 或 勞 僱 型 ), 並 充 分 告 知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四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所 為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之 範 疇 如 下 : ( 一 ) 課 程 學 習 : 1. 指 為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之 一 部 分, 或 為 畢 業 之 條 件 2. 該 課 程 或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係 學 校 依 大 學 法 專 科 學 校 法 授 權 主 規 範, 包 括 實 習 課 程 田 野 調 查 課 程 實 驗 研 究 或 其 他 學 習 活 動 明 訂 本 要 點 之 目 的 及 法 源 依 據 明 訂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之 兼 任 樣 態 依 據 教 育 部 及 勞 動 部 認 定 原 則, 區 分 學 生 兼 任 助 理 與 本 校 之 關 係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之 範 疇 35 案 1-2

規 定 說 明 3. 該 課 程 論 文 研 究 或 畢 業 條 件 應 一 體 適 用 於 本 國 學 生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港 澳 生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生 4. 符 合 前 三 目 條 件, 未 有 學 習 活 動 以 外 之 勞 務 提 供 或 工 作 事 實 者 ( 二 ) 服 務 學 習 : 學 生 參 與 學 校 為 增 進 社 會 公 益, 不 以 獲 取 報 酬 為 目 的 之 各 項 輔 助 性 服 務, 包 括 依 志 願 服 務 法 之 適 用 範 圍,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主 辦 或 經 其 備 查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之 服 務 計 畫, 參 與 服 務 性 社 團 或 其 他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或 活 動 五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所 從 事 之 學 習 活 動, 應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 ( 一 ) 該 學 習 活 動 之 主 要 目 的, 應 與 前 點 所 定 範 疇 有 直 接 相 關 性, 並 於 授 課 或 指 導 教 師 之 指 導 下, 經 學 生 與 指 導 教 師 同 意 為 之 ( 二 ) 應 有 明 確 對 應 之 課 程 教 學 實 習 活 動 論 文 研 究 指 導 研 究 或 相 關 學 習 活 動 實 施 計 畫, 並 就 其 相 關 學 習 準 則 評 量 方 式 學 分 或 畢 業 條 件 採 計 及 獎 助 方 式 等 予 以 明 定 且 公 告 之 ( 三 ) 教 師 應 有 指 導 學 生 學 習 專 業 知 識 之 行 為 ( 四 ) 學 生 參 與 前 開 學 習 活 動 期 間, 得 支 領 獎 ( 助 ) 學 金 或 必 要 之 研 究 或 實 習 津 貼 或 補 助 ( 五 ) 學 生 參 與 學 習 活 動 之 權 益, 本 校 應 予 規 範 保 障 學 生 如 參 與 具 危 險 性 學 習 活 動 時, 教 師 應 落 實 安 全 保 障 學 生 於 學 習 活 動 之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權 之 歸 屬, 除 雙 方 另 有 約 定 外, 依 下 列 原 則 為 之 : ( 一 ) 著 作 權 歸 屬 : 1. 研 究 報 告 或 碩 博 士 論 文, 如 指 導 之 教 師 僅 為 觀 念 指 導, 並 未 參 與 內 容 表 達 之 撰 寫, 而 係 由 學 生 自 己 撰 寫 報 告 或 論 文 內 容, 依 著 作 權 法 規 定, 學 生 為 該 報 告 或 論 文 之 著 作 人, 並 於 論 文 完 成 時, 享 有 著 作 權 ( 包 括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1.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學 習 活 動 之 原 則 2.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權 專 利 權 之 歸 屬 36 案 1-3

規 定 說 明 2. 研 究 報 告 或 碩 博 士 論 文, 如 指 導 之 教 師 不 僅 為 觀 念 之 指 導, 且 參 與 內 容 之 表 達 而 與 學 生 共 同 完 成 報 告 或 論 文, 且 各 人 之 創 作, 不 能 分 離 利 用 者, 為 共 同 著 作, 學 生 及 指 導 之 教 師 為 報 告 或 論 文 之 共 同 著 作 人, 共 同 享 有 著 作 權, 其 共 同 著 作 權 ( 包 括 著 作 人 格 權 及 著 作 財 產 權 ) 之 行 使, 應 經 學 生 及 指 導 之 教 師 共 同 同 意 後, 始 得 為 之 ( 二 ) 專 利 權 歸 屬 : 依 專 利 法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除 專 利 法 另 有 規 定 或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外, 學 生 自 身 為 發 明 人 新 型 創 作 人 設 計 人 之 情 形, 對 其 所 得 之 研 究 成 果 享 有 專 利 申 請 權, 得 依 同 條 第 一 項 向 專 利 專 責 機 關 申 請 專 利 但 他 人 ( 如 指 導 教 師 ) 如 對 論 文 研 究 成 果 之 產 出 有 實 質 貢 獻, 該 他 人 亦 得 列 為 共 同 發 明 人 共 同 新 型 創 作 人 共 同 設 計 人 六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對 於 課 程 學 習 或 服 務 學 習 等 活 動 之 措 施 或 處 置, 認 有 違 法 或 不 當, 致 損 害 其 權 利 或 利 益 者, 得 於 該 措 施 或 處 置 作 成 或 發 布 之 次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學 生 提 出 申 訴 前, 應 由 所 屬 院 系 所 計 畫 執 行 單 位 或 其 他 學 習 主 管 單 位 先 行 協 調 處 理, 並 提 出 書 面 說 明 前 項 學 生 申 訴 悉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辦 法 處 理 七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應 完 成 校 內 聘 僱 程 序 始 得 進 用, 並 至 遲 於 到 職 日 完 成 簽 訂 勞 動 契 約 事 宜 前 項 契 約 內 容 應 包 含 聘 期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地 點 工 作 時 間 工 作 酬 勞 權 利 義 務 及 其 他 工 作 條 件 等 事 項 八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工 作 酬 勞 由 勞 資 雙 方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惟 不 得 低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核 定 之 基 本 工 資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工 作 酬 勞 之 給 付, 依 勞 資 雙 方 約 定 時 間 核 發 但 因 補 助 機 關 尚 未 核 撥 經 費 等 特 殊 原 因 者, 從 其 約 定 惟 不 得 預 扣 工 作 酬 勞 作 為 違 約 金 或 賠 償 費 用 九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指 定 加 班 者, 應 事 先 申 請 並 經 同 明 訂 學 習 型 兼 任 助 理 爭 議 處 理 機 制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進 用 及 勞 動 契 約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保 障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加 班 37 案 1-4

規 定 說 明 意 後, 始 得 加 班 未 依 規 定 完 成 核 定 程 序 者, 不 得 視 為 加 班 前 項 加 班 得 選 擇 補 休 或 支 領 加 班 費 十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給 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 以 下 簡 稱 勞 基 法 ) 勞 工 請 假 規 則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人 員 如 須 請 假 或 調 移 工 作 時 間 者, 應 事 先 辦 妥 請 假 或 調 班 手 續 如 因 急 病 或 緊 急 事 故, 應 先 口 頭 報 告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經 其 同 意, 或 委 請 同 事 代 辦 或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請 假 及 差 勤, 由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或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依 本 校 各 計 畫 助 理 差 勤 管 理 辦 法 及 勞 基 法 規 定 辦 理, 出 勤 紀 錄 應 保 存 至 勞 工 離 職 之 日 起 五 年 止 十 一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協 助 或 參 與 計 畫 主 持 人 執 行 研 究 計 畫 所 產 出 相 關 研 究 成 果, 除 雙 方 契 約 另 有 約 定, 從 其 約 定 外,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著 作 權 歸 屬 : 依 著 作 權 法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學 生 為 著 作 人, 本 校 享 有 著 作 財 產 權 ( 二 ) 專 利 權 歸 屬 : 依 專 利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研 究 成 果 之 專 利 權 歸 屬 於 本 校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給 假 及 差 勤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研 究 成 果 著 作 權 專 利 權 之 歸 屬 十 二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到 職 時, 本 校 各 用 人 單 位 計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應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就 業 保 任 助 理 之 保 險 退 險 法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休 金 等 規 定, 主 動 申 辦 加 保 ( 轉 入 ) 及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其 契 約 期 滿 或 中 途 離 職 時, 亦 應 主 動 申 辦 退 保 ( 轉 出 ) 及 停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前 項 人 員 應 自 行 負 擔 之 保 費 及 自 提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原 則 由 本 校 按 月 自 薪 資 中 代 為 扣 繳 未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辦 理, 其 所 衍 生 之 費 用 或 違 反 規 定 而 受 罰, 應 由 當 事 人 或 各 用 人 單 位 主 管 計 畫 主 持 人 教 師 負 責 十 三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如 擬 於 契 約 期 滿 前 先 行 離 職, 應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之 預 告 期 間 提 出 申 請, 經 各 用 人 單 明 訂 勞 僱 型 兼 任 助 理 之 離 職 38 案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