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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劃 定 計 畫 書 L0006 高 雄 市 劃 定 機 關 : 經 濟 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劃 定 計 畫 書 L0006 高 雄 市 目 次 壹 劃 定 依 據... 1 貳 劃 定 目 的... 2 參 範 圍 說 明... 3 一 劃 定 原 則... 3 二 位 置 圖... 10 三 範 圍 圖... 10 四 範 圍 圖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1 肆 地 質 環 境... 15 一 地 形... 15 二 地 層... 16 三 地 質 構 造... 21 伍 參 考 資 料... 24 附 件 一 :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位 置 圖 3 幅 附 件 二 :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範 圍 圖 29 幅 i

圖 目 圖 1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位 置 圖 L0006 高 雄 市 範 例... 12 圖 2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範 圍 圖 L0006 高 雄 市 範 例... 13 圖 3 高 雄 市 涵 蓋 二 萬 五 千 分 之 一 分 幅 地 形 圖 之 圖 框 索 引... 14 圖 4 高 雄 市 區 域 地 質 圖... 23 表 目 表 1 高 雄 市 航 照 判 釋 山 崩 目 錄... 6 表 2 高 雄 市 光 達 數 值 地 形 判 釋 資 料... 6 表 3 高 雄 市 衛 星 影 像 判 釋 山 崩 目 錄... 7 表 4 高 雄 市 順 向 坡 參 據 資 料... 8 表 5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脊 梁 山 脈 分 布 地 層 簡 表... 17 表 6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雪 山 山 脈 分 布 地 層 簡 表... 17 表 7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西 部 麓 山 帶 地 層 簡 表... 18 表 8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西 部 麓 山 帶 地 層 簡 表 ( 續 1)... 19 表 9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西 部 麓 山 帶 地 層 簡 表 ( 續 2)... 20 ii

壹 劃 定 依 據 依 據 地 質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具 有 特 殊 地 質 景 觀 地 質 環 境 或 有 發 生 地 質 災 害 之 虞 之 地 區, 公 告 為 地 質 敏 感 區 依 據 地 質 敏 感 區 劃 定 變 更 及 廢 止 辦 法 第 2 條 具 有 特 殊 地 質 景 觀 地 質 環 境 或 有 發 生 地 質 災 害 之 虞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包 括 以 下 各 類 : 一 地 質 遺 跡 地 質 敏 感 區 二 地 下 水 補 注 地 質 敏 感 區 三 活 動 斷 層 地 質 敏 感 區 四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五 其 它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其 中 第 4 類 為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依 據 地 質 敏 感 區 劃 定 變 更 及 廢 止 辦 法 第 6 條 曾 經 發 生 土 石 崩 塌 或 有 山 崩 或 地 滑 發 生 條 件 之 地 區, 及 其 周 圍 受 山 崩 或 地 滑 影 響 範 圍,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劃 定 者 為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之 規 定, 進 行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之 劃 定 工 作 依 據 地 質 敏 感 區 審 議 會 第 9 次 會 議 決 議 ( 經 地 字 第 10302604810 號 ),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目 前 階 段 之 劃 定 原 則 略 以 : 為 避 免 公 告 後 之 爭 議, 經 委 員 討 論 同 意, 劃 定 範 圍 修 正 為 曾 發 生 山 崩 位 置 順 向 坡 及 其 影 響 範 圍 等 並 指 示 有 關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劃 定 之 通 案 原 則 部 分, 請 地 調 所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a. 持 續 更 新 過 去 已 發 生 及 未 來 發 生 之 山 崩 位 置 相 關 調 查 資 料 b. 與 專 家 學 者 及 地 方 政 府 持 續 溝 通, 以 確 定 山 崩 高 潛 勢 與 高 潛 感 值 範 圍 之 劃 定 原 則 與 範 圍 c. 與 地 方 政 府 研 議 後 續 審 查 之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及 辦 理 民 眾 宣 導 作 業 1

貳 劃 定 目 的 高 雄 市 位 於 臺 灣 西 南 部, 其 範 圍 略 呈 東 北 - 西 南 向 狹 長 型, 山 地 分 布 在 靠 東 側 之 區 域, 山 坡 地 佔 其 總 面 積 的 74%, 地 震 颱 風 或 豪 雨 事 件 經 常 造 成 坡 地 災 害 為 考 量 國 土 保 育 及 坡 地 安 全, 本 計 畫 書 將 歷 史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及 順 向 坡 綜 整 劃 定 為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以 提 醒 未 來 此 地 區 之 土 地 開 發 行 為, 應 於 申 請 土 地 開 發 前, 進 行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注 意 可 能 發 生 之 山 崩 與 地 滑 災 害, 評 估 因 山 崩 或 地 滑 現 象 對 土 地 開 發 行 為 基 地 之 影 響 或 開 發 行 為 對 坡 地 穩 定 性 之 影 響, 規 劃 適 當 防 治 措 施, 降 低 災 害 風 險 地 質 法 第 6 條 規 定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應 將 地 質 敏 感 區 相 關 資 料, 納 入 土 地 利 用 計 畫 土 地 開 發 審 查 災 害 防 治 環 境 保 育 及 資 源 開 發 之 參 據 地 質 法 第 8 條 至 第 11 條 規 定 各 類 土 地 開 發 行 為 若 位 於 地 質 敏 感 區 內, 須 依 地 質 法 子 法 地 質 敏 感 區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作 業 準 則 進 行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並 落 實 地 質 調 查 制 度 地 質 簽 證 制 度 及 地 質 審 查 制 度 依 第 13 條 規 定 應 實 施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者, 該 土 地 之 開 發 人 經 營 人 使 用 人 或 所 有 人, 於 施 工 或 使 用 階 段, 應 防 範 地 質 災 害 之 發 生 2

參 範 圍 說 明 本 劃 定 計 畫 書 編 號 係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代 號 (L) 版 本 (0; 首 版 ) 劃 定 批 號 (006) 縣 市 名, 即 L0006 高 雄 市 一 劃 定 原 則 依 地 質 敏 感 區 劃 定 變 更 廢 止 辦 法 第 6 條, 本 劃 定 計 畫 書 以 歷 史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代 表 曾 經 發 生 土 石 崩 塌 的 區 域 ; 以 順 向 坡 代 表 有 山 崩 或 地 滑 發 生 條 件 的 區 域 至 於 周 圍 受 山 崩 或 地 滑 影 響 範 圍, 則 以 前 述 兩 類 區 域 外 擴 5 公 尺 環 域 範 圍, 做 為 現 階 段 ( 劃 設 機 關 規 劃 之 103 年 至 105 年 進 度 ) 通 則 性 的 統 一 作 業 標 準 與 行 政 管 理 上 的 權 宜 作 法 ( 依 據 第 9 次 地 質 敏 感 區 審 議 會 決 議 ) 未 來, 依 國 內 外 案 例 或 研 究 所 完 成 之 理 論 基 礎 或 分 析 方 法 更 完 善 後, 再 依 法 於 每 5 年 地 質 調 查 之 調 查 內 容 應 通 盤 檢 討 一 次 的 時 機, 進 行 必 要 的 劃 設 方 式 調 整 順 向 坡 之 定 義 主 要 係 參 考 水 土 保 持 技 術 規 範 第 31 條 之 內 容, 即 凡 坡 面 與 層 面 坡 面 與 劈 理 面 之 走 向 交 角 不 超 過 二 十 度, 且 傾 向 一 致 者 本 計 畫 書 進 一 步 考 量 除 了 在 沉 積 岩 區 外, 於 變 質 岩 區 之 不 連 續 面 有 以 層 面 或 葉 理 面 為 主, 因 此 採 坡 面 傾 向 與 層 面 或 葉 理 面 一 致, 且 交 角 在 20 度 內 者, 進 行 劃 定 其 他 屬 於 山 崩 或 地 滑 發 生 條 件 的 區 域, 例 如 專 家 經 驗 法 依 地 形 地 質 評 估 山 崩 潛 勢 或 統 計 法 之 山 崩 潛 感 分 析 結 果, 現 階 段 暫 不 列 入, 於 未 來 技 術 更 成 熟 後 再 列 為 劃 設 之 依 據 本 地 質 敏 感 區 參 考 之 各 項 地 質 資 料, 係 以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 以 下 簡 稱 地 調 所 ) 過 去 所 累 積 建 置 的 環 境 地 質 資 料 庫 為 基 礎, 於 劃 設 地 質 敏 感 區 之 過 程 中, 進 行 各 項 資 料 檢 核 後 納 入 使 用, 以 確 保 各 資 料 之 合 理 性 表 1~ 表 4 完 整 列 出 本 計 畫 書 參 考 之 原 始 資 料, 各 項 資 料 均 可 至 地 調 所 查 詢 相 關 報 告 書 ( 一 ) 歷 史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山 崩 及 地 滑 具 有 重 複 及 交 替 發 生 之 特 性, 因 此, 歷 史 山 崩 及 地 滑 區 即 具 有 再 度 破 壞 之 高 潛 勢 本 劃 定 區 內 參 考 之 歷 史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亦 即 曾 經 發 生 土 石 崩 塌 之 地 區, 符 合 地 質 敏 感 區 劃 定 變 更 及 廢 止 3

辦 法 第 6 條 之 劃 定 依 據, 係 指 過 去 曾 發 生 過 山 崩 或 地 滑 之 地 區, 包 含 民 國 90 年 以 前, 地 調 所 利 用 航 空 照 片 判 釋 數 化 之 全 臺 山 崩 目 錄 91~95 年 坡 地 環 境 地 質 災 害 調 查 研 究 95~102 年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山 崩 土 石 流 調 查 與 發 生 潛 勢 評 估 96~99 年 高 山 聚 落 地 區 地 質 災 害 基 本 調 查 及 99~101 年 國 土 保 育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調 查 分 析 等 計 畫 成 果, 其 係 利 用 航 空 照 片 所 判 釋 圈 繪 及 野 外 查 證 之 山 崩 資 料 庫 ( 表 1) 此 資 料 來 源 具 有 影 像 高 解 析 之 特 性, 且 判 釋 過 程 皆 經 過 各 項 流 程 複 核, 本 計 畫 書 對 於 此 資 料 再 經 過 空 間 與 區 位 檢 核 最 小 面 積 篩 選 ( 保 留 面 積 大 於 625 平 方 公 尺 之 資 料 : 最 小 門 檻 面 積 原 則 ) 納 為 劃 定 資 料 民 國 98 年 莫 拉 克 颱 風 後, 為 給 予 原 住 居 者 適 當 安 置,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及 縣 市 政 府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考 量 數 種 環 境 受 災 類 型, 經 審 查 認 定 有 安 全 堪 虞 或 違 法 濫 建 情 形 者, 與 原 住 居 者 諮 商 取 得 共 識, 於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區 劃 定 特 定 區 域 本 類 地 質 敏 感 區 本 應 與 其 中 嚴 重 崩 塌 地 區 之 類 型 有 部 分 相 關, 然 特 定 區 域 加 入 綜 合 考 量 依 法 應 禁 止 開 發 或 建 築 地 區 土 石 流 高 潛 勢 溪 流 影 響 範 圍 生 態 環 境 嚴 重 退 化 超 限 利 用 土 地 嚴 重 地 層 下 陷 河 川 有 生 態 環 境 退 化 或 危 害 河 川 安 全 之 虞 最 後 劃 定 特 定 區 之 範 圍 與 崩 塌 地 區 已 無 法 直 接 比 對, 因 此 不 列 入 本 計 畫 書 劃 定 之 參 據 資 料 此 外, 民 國 99~101 年, 地 調 所 國 土 保 育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調 查 分 析 計 畫 資 料, 係 利 用 光 達 (LiDAR) 數 值 地 形 判 釋 地 表 變 形 區 之 資 料 ( 表 2), 惟 進 行 判 釋 與 現 地 查 核 的 區 域 並 非 如 其 他 航 照 與 衛 星 影 像 為 全 臺 或 特 定 流 域, 其 選 定 原 則 以 高 山 聚 落 為 優 先, 水 庫 電 廠 及 重 要 公 共 建 築 次 之, 再 者 為 重 要 連 結 橋 梁 與 道 路 等 對 象 所 在 之 1/5,000 像 片 基 本 圖 範 圍 此 資 料 具 有 地 形 高 程 高 解 析 度 的 特 點, 能 直 接 從 地 形 觀 察 到 較 大 範 圍 之 山 崩 與 地 滑 潛 移 之 地 表 現 象 ( 即 地 表 變 形 ), 若 潛 移 轉 為 整 體 較 大 範 圍 快 速 滑 動, 則 可 能 產 生 較 大 規 模 之 影 響, 因 此 本 計 畫 書 參 考 地 形 判 釋 結 果, 設 定 幾 項 條 件 :(1) 經 現 場 調 查 確 認 有 地 表 變 形 者,(2) 趾 部 有 較 高 級 序 之 河 流, 易 受 河 流 侵 蝕 者,(3) 有 聚 落 重 要 道 路 及 公 共 建 設 者 符 合 其 中 任 一 條 件 者 均 納 入 劃 定 範 圍 然 而 考 量 航 照 於 時 間 序 列 上 的 不 足, 發 生 山 崩 與 地 滑 之 區 域 若 已 4

復 育, 則 難 從 地 形 地 貌 判 別, 因 此 以 不 同 時 期 衛 星 影 像 判 釋 的 山 崩 與 地 滑 目 錄 加 以 補 充 衛 星 影 像 來 源 包 含 有 全 臺 鑲 嵌 之 Landsat 衛 星, 於 特 定 流 域 或 特 定 航 帶 在 颱 風 或 豪 雨 事 件 前 後 之 SPOT 衛 星 影 像, 以 及 近 期 福 衛 二 號 全 臺 影 像 ( 表 3) 經 過 誤 判 檢 核 以 及 最 小 面 積 篩 選 ( 保 留 面 積 大 於 625 平 方 公 尺 之 資 料 : 最 小 門 檻 面 積 原 則 ) 納 為 劃 定 資 料 歷 史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總 計 面 積 約 為 301.13 平 方 公 里 5

表 1 高 雄 市 航 照 判 釋 山 崩 目 錄 參 據 資 料 ( 本 劃 定 計 畫 書 範 圍 之 執 行 年 度 ) 航 照 年 度 ( 民 國 ) 總 面 積 判 釋 目 標 判 釋 方 式 民 國 90 年 以 前 判 釋 數 化 全 臺 山 崩 目 錄 坡 地 環 境 地 質 災 害 調 查 研 究 (93-94 年 ) 高 山 聚 落 地 區 地 質 災 害 基 本 調 查 (96 99 年 )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山 崩 土 石 流 調 查 與 發 生 潛 勢 評 估 (98 100 年 )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 國 土 保 育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調 查 分 析 計 畫 (99-101 年 ) 83-89 年 航 照 90-99 年 航 照 293.65 平 方 公 里 山 崩 與 地 滑 人 工 判 釋 立 體 像 對, 輔 以 現 地 調 查 表 2 高 雄 市 光 達 數 值 地 形 (LiDAR) 判 釋 資 料 參 據 資 料 ( 本 劃 定 計 畫 書 範 圍 之 執 行 年 度 ) 光 達 數 值 地 形 測 製 年 度 ( 民 國 ) 總 面 積 判 釋 目 標 判 釋 方 式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 國 土 保 育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調 查 分 析 計 畫 (99-101 年 ) 99 年 41.90 平 方 公 里 山 崩 與 地 滑 之 地 表 變 形 人 工 判 釋, 輔 以 現 地 調 查 6

表 3 高 雄 市 衛 星 影 像 判 釋 山 崩 目 錄 參 據 資 料 ( 本 劃 定 計 畫 書 範 圍 之 執 行 年 度 ) 衛 星 影 像 年 代 ( 民 國 ) 及 衛 星 影 像 種 類 總 面 積 判 釋 目 標 判 釋 方 式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山 崩 土 石 流 調 查 與 發 生 潛 勢 評 估 計 畫 (98 100 年 ) 77 年 (Landsat 全 臺 影 像 ) 85-100 年 特 定 事 件 (SPOT 分 年 分 區 影 像 ) 102 年 ( 福 衛 新 增 山 崩 ) 101.21 平 方 公 里 颱 風 豪 雨 事 件 前 後 之 山 崩 與 地 滑 電 腦 判 釋 輔 以 人 工 判 釋 ( 二 ) 潛 在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地 質 科 學 學 理 上, 潛 在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可 包 含 順 向 坡 及 其 他 利 用 各 種 科 學 方 法, 推 估 出 具 有 發 生 山 崩 或 地 滑 潛 勢 之 區 位, 均 符 合 地 質 敏 感 區 劃 定 變 更 及 廢 止 辦 法 第 6 條 有 山 崩 或 地 滑 發 生 條 件 之 地 區, 惟 現 階 段 僅 將 順 向 坡 納 入 劃 定 資 料 ( 詳 劃 定 原 則 ) 暫 時 處 於 穩 定 狀 態 的 順 向 坡, 可 能 由 於 地 震 及 豪 大 雨 事 件 之 發 生, 造 成 岩 體 或 岩 屑 向 下 移 動 之 驅 動 力 增 加 或 地 質 弱 面 的 阻 抗 力 降 低, 或 因 坡 趾 受 到 河 岸 侵 蝕 或 人 為 作 用 的 影 響, 以 致 弱 面 的 自 由 端 出 露, 而 造 成 順 向 坡 不 穩 定 考 量 順 向 坡 之 地 形 特 性, 為 提 醒 未 來 加 諸 於 上 之 各 種 外 力 行 為 可 能 影 響 順 向 坡 之 穩 定 性, 因 此 將 其 視 為 具 有 山 崩 或 地 滑 發 生 條 件 之 地 區 參 據 資 料 採 地 調 所 102 年 易 淹 水 地 區 上 游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資 料 庫 建 置 -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山 崩 土 石 流 調 查 與 發 生 潛 勢 評 估 計 畫 彙 整 全 臺 順 向 坡 之 成 果 ( 表 4) 本 項 資 料 面 積 約 為 73.79 平 方 公 里 7

表 4 高 雄 市 順 向 坡 參 據 資 料 參 據 資 料 ( 本 劃 定 計 畫 書 範 圍 之 執 行 年 度 ) 航 照 時 間 ( 民 國 ) 總 面 積 判 釋 目 標 判 釋 方 式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山 崩 土 石 流 調 查 與 發 生 潛 勢 評 估 計 畫 (98 100 年 ) 95-99 年 73.79 平 方 公 里 獨 立 平 行 坡 面 豚 背 脊 或 單 斜 脊 地 形 等 特 徵 或 由 水 系 密 度 排 列 狀 況 地 形 坡 面 平 整 程 度 等 綜 合 研 判 順 向 坡 篩 選 適 合 的 位 態 資 料 輔 以 人 工 航 照 判 釋, 並 利 用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套 疊 既 有 地 質 圖 層 DEM 等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研 判 ( 三 ) 影 響 範 圍 本 計 畫 書 為 大 範 圍 區 域 性 劃 定, 無 法 針 對 山 崩 或 地 滑 事 件 的 個 案 推 求 可 能 受 其 影 響 的 範 圍, 爰 依 地 質 敏 感 區 審 議 會 第 9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之 統 一 作 業 方 式, 將 歷 史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及 順 向 坡 均 以 環 域 方 式 外 擴 5 公 尺, 做 為 其 周 圍 受 山 崩 或 地 滑 影 響 範 圍, 其 面 積 總 計 約 為 53.18 平 方 公 里 ( 四 ) 劃 定 範 圍 整 編 原 則 由 於 參 考 資 料 來 源 為 各 種 山 崩 目 錄, 面 積 大 小 不 一, 若 依 原 歷 史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及 順 向 坡 區 全 部 套 繪 至 底 圖 後, 成 圖 會 出 現 畸 零 區 塊 本 計 畫 書 在 納 入 各 項 參 考 資 料 時, 已 優 先 排 除 面 積 在 625 平 方 公 尺 以 下 零 星 分 布 的 歷 史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以 避 免 地 質 敏 感 區 範 圍 過 於 細 小 零 碎 且 數 量 過 多 ( 最 小 面 積 門 檻 原 則 ) 為 兼 顧 山 崩 或 地 滑 現 象 的 學 理 劃 定 作 業 之 合 理 性, 考 量 異 常 降 雨 之 強 度 與 頻 率 有 異 於 以 往, 故 本 計 畫 書 進 一 步 將 鄰 近 具 有 相 同 地 形 與 地 質 條 件 的 畸 零 區 塊, 整 併 入 原 圈 繪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內 累 計 歷 史 山 崩 與 地 滑 區 約 301.13 平 方 公 里, 具 順 向 坡 條 件 的 區 域 8

約 73.79 平 方 公 里,5 公 尺 緩 衝 範 圍 約 53.18 平 方 公 里 及 劃 定 範 圍 整 編 約 1.18 平 方 公 里 然 各 期 歷 史 山 崩 可 能 重 複 發 生, 且 順 向 坡 之 坡 面 上 也 多 有 岩 屑 崩 滑 發 生, 因 此 為 避 免 各 步 驟 重 複 劃 定 且 重 複 計 算 面 積, 本 計 畫 書 以 資 料 聯 集 之 方 式 呈 現 最 後 劃 定 結 果, 合 計 劃 定 面 積 共 約 為 414.09 平 方 公 里, 佔 L0006 高 雄 市 適 用 範 圍 的 14.06% 9

二 位 置 圖 高 雄 市 土 地 總 面 積 約 2,946 平 方 公 里, 西 部 平 原 區 為 嘉 南 平 原 之 延 伸 東 部 屬 於 高 山 至 丘 陵 地 區, 現 劃 分 38 行 政 區 山 坡 地 主 要 分 布 在 桃 源 區 那 瑪 夏 區 甲 仙 區 杉 林 區 六 龜 區 茂 林 區 內 門 區 美 濃 區 阿 蓮 區 田 寮 區 旗 山 區 燕 巢 區 大 社 區 仁 武 區 鳥 松 區 大 寮 區 小 港 區 林 園 區 以 及 楠 梓 區 左 營 區 鼓 山 區 旗 津 區 之 石 灰 岩 礁, 西 與 嘉 義 臺 南 相 鄰, 北 接 南 投, 東 與 花 蓮 臺 東 相 鄰, 南 接 屏 東, 全 市 南 北 長 約 110 公 里, 東 西 寬 約 90 公 里 高 雄 市 山 崩 與 地 質 敏 感 區, 因 市 境 幅 員 廣 大, 共 以 3 幅 十 萬 分 之 一 比 例 尺 之 位 置 圖 展 現, 為 增 揚 地 形 陡 緩 與 坡 向, 底 圖 套 疊 地 形 陰 影 圖, 並 標 示 相 鄰 行 政 區 界 及 地 名, 以 利 了 解 相 對 位 置 ( 圖 1) 三 範 圍 圖 高 雄 市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面 積 約 為 414.09 平 方 公 里, 佔 全 市 面 積 之 14.06%, 大 部 分 集 中 於 東 北 部 之 山 坡 地 其 中 苓 雅 區 路 竹 區 鳳 山 區 鹽 埕 區 小 港 區 彌 陀 區 旗 津 區 林 園 區 永 安 區 湖 內 區 三 民 區 前 金 區 前 鎮 區 大 寮 區 梓 官 區 橋 頭 區 新 興 區 茄 萣 區 等, 由 於 沒 有 山 地 地 形, 所 以 此 18 個 行 政 區 內 沒 有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的 分 布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範 圍 圖 之 成 圖 比 例 尺 採 二 萬 五 千 分 之 一, 以 內 政 部 出 版 的 二 萬 五 千 分 之 一 地 形 圖 第 三 版 做 為 底 圖 進 行 套 繪 ( 圖 2) 高 雄 市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範 圍 圖 總 共 涵 蓋 29 幅 二 萬 五 千 分 之 一 分 幅 地 形 圖 之 範 圍 ( 圖 3), 因 平 原 區 及 沿 海 地 區 無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所 以 高 雄 市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範 圍 圖, 並 未 包 含 平 原 區 及 沿 海 地 區 之 二 萬 五 千 分 之 一 分 幅 地 形 圖 之 範 圍 10

四 範 圍 圖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從 山 崩 與 地 滑 現 象 的 觀 察 可 知, 各 種 類 型 或 規 模 的 山 崩 或 地 滑 作 用 的 發 生 機 制, 部 分 是 降 雨 主 控, 如 發 生 岩 屑 崩 滑 與 落 石 之 區 位, 常 可 對 應 於 降 雨 量 或 降 雨 強 度 分 布 的 情 況 ; 反 觀 滑 動 面 較 深 或 範 圍 較 大 的 地 滑 或 岩 體 滑 動, 或 利 用 光 達 數 值 地 形 判 釋 的 地 表 變 形 區, 則 以 地 質 與 地 形 條 件 為 主 要 內 控 因 素 ; 地 震 的 搖 晃 變 形 剪 裂 錯 動 與 異 常 降 雨 等 則 是 另 項 重 要 的 外 控 因 素 然 而, 各 類 型 山 崩 與 地 滑 作 用 所 引 致 之 土 石 下 坡 運 動, 除 與 地 質 條 件 有 關 外, 亦 受 制 於 邊 坡 的 坡 度 與 縱 向 長 度 以 及 滑 動 面 的 空 間 型 態 ( 如 平 面 型 圓 弧 型 或 楔 型 ) 之 不 同, 其 周 圍 受 山 崩 或 地 滑 影 響 範 圍 亦 有 所 不 同 現 階 段 影 響 範 圍 的 圈 繪, 尚 無 廣 域 性 可 一 體 適 用 的 科 學 方 法, 因 此 目 前 暫 以 5 公 尺 環 域 範 圍 當 做 現 階 段 影 響 範 圍 的 劃 設 標 準 未 來, 依 國 內 外 案 例 或 研 究 所 完 成 之 理 論 基 礎 或 分 析 方 法 更 完 善 後, 再 依 法 於 每 5 年 地 質 調 查 之 調 查 內 容 應 通 盤 檢 討 一 次 的 時 機, 進 行 必 要 的 劃 設 方 式 調 整 山 崩 與 地 滑 現 象 常 因 降 雨 或 地 震 事 件, 造 成 舊 有 崩 塌 範 圍 擴 大 發 生 新 生 崩 塌, 以 致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會 隨 時 間 或 汛 期 過 後 產 生 資 料 變 異 現 階 段 劃 設 5 公 尺 環 域 範 圍, 可 視 為 未 來 山 崩 範 圍 增 大 或 深 度 加 深 時 需 要 警 戒 的 緩 衝 區, 以 及 對 於 緊 鄰 順 向 坡 的 土 地 使 用 行 為, 強 調 減 災 防 災 與 避 災 的 意 義 未 來 除 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依 地 質 法 定 期 進 行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之 範 圍 更 新 劃 定 與 變 更 外, 這 些 可 能 變 異 於 土 地 開 發 行 為 基 地 有 全 部 或 一 部 位 於 地 質 敏 感 區 內 者, 應 於 申 請 土 地 開 發 前, 依 法 進 行 基 地 地 質 調 查 及 地 質 安 全 評 估 ( 地 質 法 第 8 條 至 第 11 條 ) 加 以 釐 清 因 此, 本 計 畫 書 劃 定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以 外 地 區, 不 代 表 其 安 全 無 虞, 僅 是 其 未 符 合 現 階 段 本 計 畫 書 地 質 敏 感 區 之 劃 定 原 則, 對 於 山 崩 與 地 滑 地 質 敏 感 區 鄰 近 之 地 形 地 質 條 件 相 同 地 區, 亦 具 有 於 未 來 發 生 山 崩 與 地 滑 之 可 能 性 這 些 地 區 若 有 土 地 之 開 發 行 為, 仍 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地 質 調 查 ( 地 質 法 第 8 條 第 2 項 ) 11

圖 1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位置圖 L0006 高雄市範例 12

圖 2 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範圍圖 L0006 高雄市範例 (94181NE 旗 山圖幅為例) 13

圖 3 高雄市涵蓋二萬五千分之一分幅地形圖之圖框索引 14

肆 地 質 環 境 一 地 形 高 雄 市 位 處 臺 灣 西 南 部, 北 東 臨 中 央 山 脈, 西 邊 為 臺 灣 海 峽, 南 鄰 屏 東 平 原, 地 勢 大 致 自 東 北 向 西 南 降 低, 全 區 包 含 山 地 丘 陵 平 原 與 河 谷 等 地 形 ( 石 再 添,1996) ( 一 ) 山 地 區 高 雄 市 在 美 濃 - 杉 林 一 線 以 東 地 區 屬 於 山 地 地 形, 屬 脊 梁 山 脈, 主 要 稜 線 均 呈 北 北 東 - 南 南 西 方 向 延 展 西 側 則 與 1,000 公 尺 以 下 山 麓 丘 陵 地 帶 相 接, 為 中 西 部 河 系 所 截 切, 刻 蝕 成 V 型 河 谷, 呈 現 壯 年 期 之 地 貌 ; 市 境 東 側 的 中 央 山 脈 主 稜 線 山 地 及 其 西 側 斜 坡 又 稱 為 關 山 山 塊, 關 山 山 塊 有 發 達 的 最 高 隆 起 準 平 原 面 與 高 山 平 夷 面, 最 高 隆 起 準 平 原 面 主 要 分 布 在 較 北 段 之 荖 濃 溪 主 要 分 水 嶺 附 近, 高 山 平 夷 面 分 部 於 荖 濃 溪 主 要 分 水 嶺 之 南 段, 其 上 有 零 星 的 高 山 湖 泊 分 布 ( 二 ) 丘 陵 區 高 雄 市 丘 陵 區 主 要 分 布 在 內 門 - 旗 山 - 大 樹 - 大 寮 一 線 以 西 地 區, 由 年 輕 的 砂 岩 與 頁 岩 之 軟 弱 地 層 形 成, 丘 陵 被 數 條 順 向 河 谷 橫 斷 切 割, 呈 現 發 達 的 掘 鑿 曲 流, 河 流 大 致 近 於 平 衡 狀 態, 河 床 已 被 拓 寬, 受 嘉 南 平 原 埋 積, 山 麓 線 蜿 蜒 曲 折 丘 陵 區 之 砂 頁 岩 互 層 分 布 區 域, 形 成 一 系 列 之 順 向 坡, 而 頁 岩 最 厚 之 地 區 則 形 成 標 準 之 惡 地 地 形 ( 三 ) 平 原 區 田 寮 - 燕 巢 - 大 樹 一 線 以 西 地 區, 為 地 勢 平 坦 範 圍 廣 大 的 沖 積 平 原, 屬 於 嘉 南 平 原 南 端 之 延 伸, 為 隆 起 海 岸 平 原, 平 原 東 側 已 受 到 侵 蝕 切 割 成 丘 陵 及 階 地 地 形, 西 側 為 幼 年 期 之 海 岸 平 原, 濱 海 地 區 尚 有 濕 地 沼 澤 分 布, 平 原 面 受 數 條 新 成 河 與 延 長 河 切 割, 且 有 數 個 隆 起 之 珊 瑚 礁 形 成 的 小 丘, 地 形 變 化 較 大 ( 四 ) 河 谷 區 流 經 高 雄 市 之 主 要 河 川 為 高 屏 溪, 其 上 游 之 楠 梓 仙 溪 ( 旗 山 溪 ) 荖 濃 溪 及 隘 寮 溪 均 發 育 出 獨 特 之 河 谷 地 形 楠 梓 仙 溪 大 致 呈 標 準 之 縱 谷, 相 較 於 橫 谷 為 主 之 順 向 河, 流 路 曲 流 不 顯 著, 河 岸 之 階 地 不 多, 其 中 低 位 階 地 雖 寬, 但 階 數 甚 少, 僅 一 二 階 荖 濃 溪 再 與 濁 口 溪 匯 15

流 點 以 上, 兩 岸 低 位 階 地 發 達, 因 無 橫 谷 截 切, 其 階 地 面 較 連 續 隘 寮 溪 有 顯 著 之 穿 入 曲 流, 河 道 下 切 比 側 蝕 作 用 強 烈, 掘 鑿 曲 流 甚 多, 且 形 成 峽 谷 二 地 層 依 照 何 春 蓀 (1975,1986) 所 劃 分 之 臺 灣 地 質 分 區, 本 區 的 地 質 概 況, 自 東 而 西 分 屬 脊 梁 山 脈 雪 山 山 脈 西 部 麓 山 帶 及 西 部 平 原 區 域 地 質 說 明 主 要 參 考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出 版 包 含 中 埔 ( 邵 屏 華 及 高 銘 健,2009) 甲 仙 ( 宋 國 城 等,2000) 臺 南 ( 朴 子 佳 里 及 臺 南 )( 吳 樂 群 等,2011) 旗 山 ( 林 啟 文,2013) 美 濃 ( 林 啟 文 及 洪 國 騰,2012) 高 雄 ( 陳 華 玟 等,2001) 琉 球 嶼 ( 黃 鑑 水 及 劉 桓 吉,1990) 等 9 幅 五 萬 分 之 一 地 質 圖 幅 及 說 明 書 本 區 出 露 地 層 受 到 地 質 構 造 控 制, 大 致 呈 現 北 北 東 南 南 西 的 條 狀 分 布, 因 流 域 範 圍 甚 廣, 故 出 露 地 層 年 代 涵 蓋 範 圍 大, 包 含 始 新 世 地 層 至 現 代 沖 積 層, 地 層 形 成 年 代 大 致 由 東 向 西 逐 漸 年 輕 由 於 本 區 範 圍 遼 闊, 不 同 地 區 但 可 相 對 比 的 岩 層, 常 有 地 層 名 稱 因 地 而 異 的 情 況 依 據 流 域 及 主 要 斷 層 將 本 區 內 之 地 層 概 為 分 區, 本 區 出 露 地 層 為 畢 祿 山 層 (Ep) 十 八 重 溪 層 (Sp) 大 禹 嶺 層 (Ty) 達 見 砂 岩 (Tc) 廬 山 層 (Ls) 玉 山 主 山 層 (Ya) 佳 陽 層 (Cy) 潮 州 層 (Co) 三 民 頁 岩 (Si) 紅 花 子 層 (Hh) 長 枝 坑 層 (Cc) 糖 恩 山 砂 岩 (Tn) 烏 山 層 (Wa) 鹽 水 坑 頁 岩 (Ys) 蓋 仔 寮 頁 岩 (Kz) 隘 寮 腳 層 (Al) 茅 埔 頁 岩 (Mp) 南 勢 崙 砂 岩 (Nl) 古 亭 坑 層 (Gt) 大 社 層 (Ts) 崎 頂 層 岡 子 林 段 (Cik) 崎 頂 層 過 嶺 段 (Ciu) 六 龜 層 (Le) 嶺 口 礫 岩 (Lo) 階 地 堆 積 層 (t), 以 及 沖 積 層 (a) 等 由 於 本 區 範 圍 遼 闊, 不 同 地 區 但 可 相 對 比 的 岩 層, 常 有 地 層 名 稱 因 地 而 異 的 情 況, 地 層 特 性 依 地 質 分 區 簡 述 如 下 ( 一 ) 脊 梁 山 脈 : 16

表 5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脊 梁 山 脈 分 布 地 層 簡 表 地 質 年 代 地 層 岩 性 中 新 世 早 期 至 岩 性 為 硬 頁 岩 或 板 狀 頁 岩, 間 夾 透 鏡 狀 砂 潮 州 層 (Co) 中 期 岩 體 厚 層 變 質 砂 岩 厚 層 板 岩 偶 夾 泥 灰 岩 或 變 中 新 世 早 期 大 禹 嶺 層 (Ty) 質 砂 岩 與 板 岩 之 薄 互 層 為 主 以 板 岩 和 千 板 岩 為 主 要 岩 性, 但 是 在 變 質 始 新 世 中 期 至 畢 祿 山 層 (Ep) 的 泥 質 岩 層 中 夾 有 較 厚 的 變 質 砂 岩 層, 有 晚 期 石 灰 質, 也 有 長 石 質 砂 岩 畢 祿 山 層 變 質 火 板 岩 中 夾 有 安 山 岩 質 或 玄 武 岩 質 之 火 山 岩 始 新 世 晚 期 成 岩 (gr) 透 鏡 體, 部 份 分 布 甚 廣, 呈 綠 色 至 暗 紅 色 ( 二 ) 雪 山 山 脈 : 表 6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雪 山 山 脈 分 布 地 層 簡 表 地 質 年 代 地 層 岩 性 始 新 世 中 期 至 黑 灰 色 厚 層 板 岩 為 主, 夾 少 量 薄 層 灰 色 細 佳 陽 層 (Cy) 晚 期 粒 變 質 砂 岩 或 粉 砂 岩 始 新 世 中 期 玉 山 主 山 層 (Ya) 淡 灰 色 至 白 灰 色, 細 至 中 粒 變 質 砂 岩 板 岩 及 其 互 層 為 主, 偶 見 厚 層 變 質 砂 岩 始 新 世 中 期 達 見 砂 岩 (Tc) 白 色 或 淺 灰 色 中 至 粗 粒 甚 或 礫 狀 之 厚 層 或 塊 狀 變 質 砂 岩 為 主, 偶 夾 薄 至 厚 層 板 岩 或 炭 質 板 岩 始 新 世 中 期 十 八 重 溪 層 (Sp) 黑 灰 色 的 板 岩, 間 夾 薄 層 白 灰 色 石 英 質 變 質 砂 岩, 有 時 薄 層 變 質 砂 岩 與 板 岩 呈 薄 互 層 出 現 17

( 三 ) 西 部 麓 山 帶 : 表 7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平 溪 斷 層 沿 線 以 東 地 層 簡 表 地 質 年 代 地 層 岩 性 更 新 世 中 期 六 龜 層 (Le) 礫 岩 粗 粒 砂 岩 砂 質 頁 岩 及 泥 岩 組 成 礫 石 是 圓 至 次 圓 礫 礫 石 的 種 類 有 砂 岩 石 英 岩 板 岩 及 少 量 之 玄 武 岩 和 集 塊 岩 上 新 世 早 期 茅 埔 頁 岩 (Mp) 暗 灰 色 頁 岩 為 主, 夾 3~5 公 分 之 細 粒 砂 岩 和 泥 質 頁 岩 之 薄 層 膠 結 差, 生 物 擾 動 程 度 較 弱, 頁 岩 中 富 含 有 孔 蟲 化 石 及 貝 類 化 石 灰 色 或 黃 灰 色 細 粒 砂 岩 或 泥 質 砂 岩 與 暗 灰 色 頁 岩 所 組 成 之 厚 薄 不 一 之 互 層, 頁 岩 多 上 新 世 早 期 含 砂 質 呈 帶 狀 構 造, 砂 岩 岩 性 不 若 糖 恩 山 隘 寮 腳 層 (Al) 砂 岩 堅 密, 有 時 砂 質 部 份 與 泥 質 部 份 成 不 規 則 交 雜 或 呈 帶 狀 構 造, 常 含 炭 質 碎 片 砂 棒 與 漣 痕 等 以 深 灰 色 頁 岩 或 砂 質 頁 岩 為 主, 偶 夾 薄 層 上 新 世 早 期 至 厚 層 粉 砂 岩 凸 鏡 體 本 層 向 南 岩 石 粒 度 鹽 水 坑 頁 岩 (Ys) 漸 細, 成 為 以 灰 黑 色 頁 岩 為 主 的 地 層, 常 呈 現 洋 蔥 狀 風 化 現 象 岩 性 以 厚 層 細 粒 砂 岩 粉 砂 岩 為 主, 質 緻 中 新 世 晚 期 糖 恩 山 砂 岩 (Tn) 密 堅 實, 偶 具 泥 質, 偶 夾 有 薄 層 至 厚 層 的 頁 岩 中 新 世 晚 期 長 枝 坑 層 (Cc) 青 色 或 青 灰 色 細 粒 砂 岩 或 泥 質 砂 岩 與 黑 色 頁 岩 所 形 成 之 帶 狀 互 層 為 主, 細 粒 砂 岩 厚 約 10~80 公 分, 較 厚 者 常 具 有 圓 丘 狀 之 交 錯 層 理, 呈 巨 波 外 形 之 透 鏡 體, 砂 岩 體 側 向 之 連 續 性 不 佳 中 新 世 晚 期 紅 花 子 層 (Hh) 本 層 主 要 以 厚 層 灰 色 細 粒 至 中 粒 緻 密 砂 岩 及 粉 砂 岩 為 主, 含 灰 色 頁 岩 與 泥 質 砂 岩 ( 生 物 擾 動 砂 岩 ), 部 分 含 灰 至 暗 灰 色 砂 質 頁 岩 夾 層 中 新 世 晚 期 三 民 頁 岩 (Si) 深 灰 色 緻 密 頁 岩 為 主, 間 夾 灰 色 鈣 質 薄 層 粉 砂 岩, 下 部 則 夾 有 薄 透 鏡 狀 炭 質 頁 岩 或 煤 層 18

表 8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平 溪 斷 層 沿 線 以 西 地 層 簡 表 地 質 年 代 地 層 岩 性 以 棕 黃 色 厚 層 至 塊 狀 砂 岩 與 厚 層 暗 灰 色 砂 質 泥 岩 交 替 為 其 特 徵, 其 底 部 和 中 段 之 棕 更 新 世 中 期 崎 頂 層 過 嶺 段 黃 色 塊 狀 砂 岩 延 展 連 續, 砂 岩 膠 結 疏 鬆, (Ciu) 含 平 行 層 理 交 錯 層 理 水 道 沈 積 構 造 和 碳 化 漂 木 等 以 砂 質 泥 岩 厚 層 泥 質 砂 岩 及 粉 砂 岩 所 組 更 新 世 中 期 崎 頂 層 岡 子 林 段 (Cik) 成, 貝 類 化 石 在 本 層 明 顯 增 多, 其 中 上 部 夾 有 一 層 厚 約 25 公 尺 棕 黃 色 砂 岩, 其 頂 部 含 有 約 30 至 50 公 分 扇 貝 化 石 密 集 帶 更 新 世 中 期 中 新 世 晚 期 至 更 新 世 早 期 更 新 世 早 期 更 新 世 早 期 更 新 世 早 期 崎 頂 層 岡 子 林 段 石 灰 岩 體 (ls) 古 亭 坑 層 (Gt) 古 亭 坑 層 半 屏 山 石 灰 岩 (Gtp) 古 亭 坑 層 高 雄 石 灰 岩 (Gtk) 古 亭 坑 層 壽 山 石 灰 岩 (Ss) 位 於 崎 頂 層 的 底 部, 為 扇 貝 密 集 層 灰 黑 色 至 灰 色 泥 岩 為 主, 其 間 夾 有 些 條 帶 狀 厚 層 砂 岩, 形 成 明 顯 之 地 形 高 區, 而 以 泥 岩 為 主 之 地 區, 多 見 惡 地 形 紅 藻 球 或 珊 瑚 泥 礫 岩 或 礫 泥 岩 生 物 粒 泥 岩 及 礁 灰 岩 體 為 主, 生 物 化 石 包 含 有 珊 瑚 石 灰 藻 有 孔 蟲 貝 類 海 膽 苔 蘚 蟲 及 蠕 蟲 管 等 以 生 物 泥 粒 岩 粒 泥 岩 及 礁 灰 岩 體 為 主, 生 物 化 石 包 括 有 珊 瑚 石 灰 藻 有 孔 蟲 貝 類 海 膽 苔 蘚 蟲 等 岩 性 是 以 含 珊 瑚 的 石 灰 岩 岩 塊 為 主 19

表 9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旗 山 斷 層 沿 線 以 南 地 層 簡 表 地 質 年 代 地 層 岩 性 更 新 世 中 期 嶺 口 礫 岩 (Lo) 以 厚 3-15 公 尺 的 礫 岩 與 泥 岩 互 層 為 主, 偶 而 亦 有 厚 1-10 公 尺 細 至 粗 粒 砂 岩 或 呈 席 狀, 或 呈 透 鏡 狀 夾 在 礫 岩 層 內 更 新 世 早 期 大 社 層 (Ts) 厚 層 泥 岩 為 主, 間 夾 有 50 公 分 至 3 公 尺 厚 的 細 粒 至 粗 粒 的 砂 岩 10 公 分 至 1 公 尺 厚 的 礫 岩 層 與 砂 頁 岩 互 層, 部 份 砂 岩 內 可 見 化 石 碎 屑, 常 見 的 有 貝 類 化 石 單 體 珊 瑚 及 鯊 魚 牙 齒 岩 性 以 生 物 泥 粒 岩 或 粒 泥 岩 及 生 物 泥 礫 岩 更 新 世 早 期 大 社 層 鳳 山 石 灰 或 礫 泥 岩 為 主, 主 要 由 泥 晶 及 生 物 化 石 碎 岩 (Tsf) 屑 組 成, 化 石 碎 屑 包 括 大 型 有 孔 蟲 鈣 質 紅 藻 珊 瑚 及 貝 類 等 上 新 世 早 期 南 勢 崙 砂 岩 (Nl) 厚 層 細 粒 至 中 粒 砂 岩 泥 質 砂 岩 為 主, 間 夾 有 厚 層 的 薄 砂 頁 岩 互 層 ; 上 部 則 以 厚 層 的 碳 質 頁 岩 為 主, 局 部 有 厚 層 的 中 粒 至 細 粒 砂 岩 上 新 世 早 期 蓋 仔 寮 頁 岩 (Kz) 岩 性 以 深 灰 色 厚 層 頁 岩 為 主, 間 夾 有 薄 層 的 細 粒 砂 岩, 少 數 砂 岩 含 底 棲 性 有 孔 蟲 中 新 世 晚 期 烏 山 層 (Wa) 薄 層 至 厚 層 之 細 粒 砂 岩 為 主, 砂 岩 呈 灰 色 至 黃 褐 色, 局 部 可 見 砂 岩 與 灰 黑 色 頁 岩 或 砂 質 頁 岩 的 互 層 階 地 堆 積 層 由 未 固 結 之 礫 石 砂 及 泥 土 所 組 成 由 於 階 地 之 堆 積 物 均 來 自 上 游 地 區 岩 層, 故 所 含 材 料 與 其 上 游 地 區 出 露 地 層 相 同 沖 積 層 由 淘 選 度 差 之 礫 石 砂 及 泥 所 組 成, 材 料 均 來 自 流 域 內 出 露 之 岩 層 本 區 地 質 圖 如 圖 4 所 示 20

三 地 質 構 造 高 雄 市 之 地 層 與 區 域 性 地 質 構 造 大 致 呈 北 北 東 南 南 西 走 向 延 伸, 斷 層 線 由 東 向 西 包 括 小 凸 山 斷 層 隘 寮 北 溪 斷 層 茂 林 斷 層 關 山 斷 層 檜 谷 斷 層 唯 金 溪 斷 層 眉 溪 斷 層 沙 里 仙 溪 斷 層 土 壠 灣 斷 層 高 中 斷 層 潮 州 斷 層 六 龜 斷 層 月 光 山 斷 層 小 林 斷 層 內 英 斷 層 旗 山 斷 層 平 溪 斷 層 甲 仙 斷 層 滴 水 斷 層 與 鳳 山 斷 層 ; 其 中 多 數 為 由 東 向 西 逆 衝 之 逆 斷 層 由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之 活 動 斷 層 分 布 圖 (2012) 顯 示, 高 雄 市 範 圍 內 包 含 數 條 活 動 斷 層 構 造, 目 前 被 歸 類 為 第 一 類 活 動 斷 層 者 有 旗 山 斷 層, 被 歸 類 為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者 則 有 潮 州 斷 層 及 小 崗 山 斷 層 旗 山 斷 層 為 逆 移 斷 層, 呈 北 東 走 向, 由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附 近 向 南 延 伸 至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附 近, 長 約 30 公 里 斷 層 是 由 一 個 主 斷 層 以 及 多 個 分 支 斷 層 組 成 的 斷 層 變 形 帶, 變 形 帶 寬 度 約 40-400 公 尺 之 間, 主 斷 層 的 變 形 帶 寬 度 為 9-30 公 尺 旗 山 斷 層 主 斷 面 擦 痕 及 斷 層 帶 中 破 裂 面 上 的 擦 痕, 均 反 應 斷 層 的 運 動 形 式 為 逆 滑 兼 具 左 滑 性 質 深 水 溪 剖 面 旗 山 斷 層 帶 露 頭 顯 示, 全 新 世 砂 礫 石 層 (7,189±160BP) 被 剪 動 錯 移, 因 此 旗 山 斷 層 屬 第 一 類 活 動 斷 層 測 量 結 果 顯 示 現 今 的 旗 山 斷 層 兩 側 斷 盤 約 每 年 有 10 公 釐 以 上 的 壓 縮 量, 以 及 10 公 釐 的 右 移 分 量 小 崗 山 斷 層, 可 能 為 逆 移 斷 層, 呈 北 北 東 走 向, 由 高 雄 市 阿 蓮 區 南 蓮 村 向 南 延 伸 至 燕 巢 區 瓊 林 村, 長 約 8 公 里 雖 然 有 地 形 崖 特 徵, 但 經 由 野 外 地 質 調 查 地 質 鑽 探 以 及 地 球 物 理 探 勘 結 果, 均 未 發 現 地 表 有 斷 層 存 在 證 據, 而 由 地 表 下 的 構 造 形 態 可 能 是 由 多 組 與 層 面 略 平 行 的 斷 層 因 為 差 異 滑 移 而 造 成 地 表 淺 部 全 新 世 地 層 的 撓 曲, 因 此 構 造 型 態 仍 屬 於 盲 斷 層, 由 於 寬 廣 的 斷 層 帶 中, 很 難 確 切 將 巨 視 的 斷 層 位 置 訂 定 在 特 定 的 滑 動 面 上, 地 表 的 可 能 斷 層 跡 也 很 難 確 認 或 繪 出, 但 是 由 岩 層 截 切 年 代 分 析, 小 崗 山 斷 層 仍 具 有 活 動 的 潛 勢 小 崗 山 斷 層 可 能 截 切 晚 期 更 新 世 地 層, 暫 列 第 二 類 活 動 斷 層 潮 州 斷 層 位 於 高 雄 市 寶 來 區 以 南 至 屏 東 縣 枋 寮 鄉, 是 臺 灣 南 部 劃 分 中 央 山 脈 與 西 部 麓 山 帶 地 質 構 造 區 的 主 要 構 造 線, 其 南 北 延 伸 約 85 21

公 里 此 斷 層 在 北 段 區 域 名 為 土 壟 灣 斷 層, 南 段 區 域 則 為 潮 州 斷 層 土 壟 灣 斷 層 上 盤 為 輕 度 變 質 岩 層, 稱 為 廬 山 層 ( 或 樟 山 層 ), 下 盤 為 中 新 統 沈 積 岩, 但 並 未 出 露 地 表, 所 以 斷 層 位 置 以 地 形 作 為 依 據, 推 測 在 中 央 山 脈 與 屏 東 平 原 或 晚 更 新 世 的 扇 階 交 界 處 22

圖 4 高雄市區域地質圖 23

伍 參 考 資 料 石 再 添 (1996) 重 修 臺 灣 省 通 志 卷 二 土 地 志. 地 形 篇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共 958 頁 何 春 蓀 (1975) 臺 灣 地 質 概 論 中 華 民 國 經 濟 部, 共 118 頁 何 春 蓀 (1986) 臺 灣 地 質 概 論 臺 灣 地 質 圖 說 明 書, 第 二 版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共 164 頁 吳 樂 群 陳 華 玟 顏 一 勤 (2011) 臺 灣 地 質 圖 說 明 書 朴 子 ( 圖 幅 43 號 ) 佳 里 ( 圖 幅 49 號 ) 及 臺 南 ( 圖 幅 55 號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共 117 頁 宋 國 城 林 慶 偉 林 偉 雄 林 文 正 (2000) 五 萬 分 之 一 臺 灣 地 質 圖 說 明 書 圖 幅 甲 仙 圖 幅 ( 圖 幅 51 號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共 57 頁 林 啟 文 洪 國 騰 (2012) 五 萬 分 之 一 臺 灣 地 質 圖 幅 說 明 書 美 濃 圖 幅 ( 圖 幅 57 號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出 版, 共 73 頁 林 啟 文 (2013) 五 萬 分 之 一 臺 灣 地 質 圖 說 明 書 旗 山 地 質 圖 幅 ( 圖 幅 56 號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共 93 頁 邵 屏 華 高 銘 健 (2009) 五 萬 分 之 一 臺 灣 地 質 圖 說 明 書 中 埔 圖 幅 ( 圖 幅 45 號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共 87 頁 陳 華 玟 吳 樂 群 謝 凱 旋 何 信 昌 (2001) 五 萬 分 之 一 臺 灣 地 質 圖 說 明 書 - 高 雄 圖 幅 第 2 版 ( 圖 幅 61 號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出 版, 共 57 頁 黃 鑑 水 劉 桓 吉 (1990) 五 萬 分 之 一 臺 灣 地 質 圖 說 明 書 - 琉 球 嶼 圖 幅 ( 圖 幅 66 號 )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出 版, 共 15 頁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13) 易 淹 水 地 區 上 游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資 料 庫 建 置 計 畫, 共 192 頁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12) 特 刊 第 26 號 - 新 期 構 造 研 究 專 輯 ( 三 ), 共 336 頁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09)- 易 淹 水 地 區 上 游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與 資 料 庫 建 置 ( 第 2 階 段 )-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山 崩 土 石 流 調 查 24

與 發 生 潛 勢 評 估 計 畫 (2/3)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書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11)- 易 淹 水 地 區 上 游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資 料 庫 建 置 ( 第 3 期 )- 集 水 區 地 質 調 查 及 山 崩 土 石 流 調 查 與 發 生 潛 勢 評 估 計 畫 (1/3)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書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04)- 坡 地 環 境 地 質 災 害 調 查 研 究 (III) 南 部 地 區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書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05)- 坡 地 環 境 地 質 災 害 調 查 研 究 (IV) 南 部 地 區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書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07)- 高 山 聚 落 地 區 地 質 災 害 基 本 調 查 (1/4)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書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10)- 高 山 聚 落 地 區 地 質 災 害 基 本 調 查 (4/4)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書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10)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 國 土 保 育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調 查 分 析 計 畫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書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11)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 國 土 保 育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調 查 分 析 計 畫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書 經 濟 部 中 央 地 質 調 查 所 (2012) 莫 拉 克 颱 風 災 後 重 建 計 畫 - 國 土 保 育 之 地 質 敏 感 區 調 查 分 析 計 畫 研 究 計 畫 報 告 書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