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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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诚 信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诚 信 建 设, 保 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秩 序, 促 进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健 康 稳 定 发 展,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建 立 全 国 统 一 的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诚 信 档 案 数 据 库 ( 以 下 简 称 诚 信 档 案 ), 记 录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第 三 条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的 诚 信 信 息 的 界 定 采 集 与 管 理, 诚 信 信 息 的 公 开 查 询, 诚 信 约 束 激 励 与 引 导 等,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公 民 (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活 动, 应 当 诚 实 信 用,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和 依 法 制 定 的 自 律 规 则, 禁 止 欺 诈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以 及 其 他 损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不 诚 实 信 用 行 为 第 五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鼓 励 支 持 诚 实 信 用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活 动, 实 施 诚 信 约 束 激 励 与 引 导 第 六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可 以 和 国 务 院 其 他 部 门 地 方 政 府 司 法 机 关 行 业 组 织 建 立 诚 信 监 督 合 作 机 制, 实 施 诚 信 信 息 共 享,

推 动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第 二 章 诚 信 信 息 的 采 集 第 七 条 下 列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活 动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诚 信 信 息,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 ( 一 ) 证 券 业 从 业 人 员 和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 ( 二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 ( 三 )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主 要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保 荐 机 构 财 务 顾 问 机 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等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 ( 五 ) 独 立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基 金 评 价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业 务 人 员, 非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内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其 主 要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境 外 证 券 类 机 构 驻 华 代 表 机 构 及 其 首 席 代 表 ; ( 六 ) 为 证 券 期 货 业 提 供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或 者 软 硬 件 产 品 的 供 应 商 ; ( 七 ) 为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提 供 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及 其 他 公 关 服 务 的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

( 八 ) 其 他 有 与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活 动 相 关 的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第 八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诚 信 信 息 包 括 : ( 一 ) 公 民 的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名 称 住 所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等 基 本 信 息 ; (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国 务 院 其 他 主 管 部 门 等 其 他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单 位 和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协 会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全 国 性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 作 出 的 表 彰 奖 励 评 比, 以 及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作 出 的 信 用 评 级 ;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作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 ( 四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主 要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交 易 各 方, 及 收 购 人 所 作 的 公 开 承 诺 的 未 履 行 或 未 如 期 履 行 正 在 履 行 已 如 期 履 行 等 情 况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市 场 禁 入 决 定 和 采 取 的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 ( 六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实 施 的 纪 律 处 分 措 施 和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管 理 措 施 ; ( 七 ) 因 涉 嫌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调 查 及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 ( 八 ) 因 涉 嫌 证 券 期 货 犯 罪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处 理 ;

( 九 ) 因 证 券 期 货 犯 罪 或 其 他 犯 罪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处 刑 罚 ; ( 十 ) 因 证 券 期 货 侵 权 违 约 行 为 被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承 担 较 大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 ( 十 一 ) 因 违 法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被 银 行 保 险 财 政 税 收 环 保 工 商 海 关 等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予 以 行 政 处 罚 ; ( 十 二 )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的 其 他 行 为 信 息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所 列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所 受 表 彰 奖 励 评 比 和 信 用 评 级 信 息, 由 其 自 行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申 报,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第 十 条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一 ) 项 第 ( 三 ) 项 至 第 ( 八 ) 项 诚 信 信 息,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依 其 职 责 采 集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九 ) 项 至 第 ( 十 一 ) 项 诚 信 信 息,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通 过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等 途 径 采 集 并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第 十 二 条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的 诚 信 信 息 所 对 应 的 决 定 或 者 行 为 经 法 定 程 序 撤 销 变 更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将 相 应 删 除 修 改 该 诚 信 信 息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违 法 失 信 信 息, 在 诚 信 档 案 中 的 效 力 期 限 为 5 年, 但 因 证 券 期 货 违 法 行 为 被 行 政 处 罚 市 场 禁 入 刑 事 处 罚 的 违 法 信 息, 其 效 力 期 限 为 10 年 前 款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自 对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的 处 理 决 定 作 出 之 日

起 算, 被 行 政 处 罚 市 场 禁 入 刑 事 处 罚 的, 自 处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禁 入 期 满 之 日 起 算 第 三 章 诚 信 信 息 的 公 开 与 查 询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二 ) ( 三 ) ( 四 ) ( 六 ) 项 信 息 和 第 ( 五 ) 项 的 行 政 处 罚 市 场 禁 入 信 息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开 第 十 五 条 除 本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之 外 的 诚 信 信 息,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可 以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申 请 查 询 第 十 六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出 诚 信 信 息 查 询 申 请,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之 一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予 以 办 理 : ( 一 )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申 请 查 询 自 己 的 诚 信 信 息 的 ; ( 二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查 询 拟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诚 信 信 息 的 ; ( 三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查 询 拟 参 与 本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诚 信 信 息 的 ; ( 四 )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申 请 查 询 拟 委 托 的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诚 信 信 息 的 ; ( 五 )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查 询 其 所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的 发 行 人 上 市 公 司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控 股 股 东 和 实 际 控 制 人 的 诚 信 信 息 的 ;

( 六 )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机 构 申 请 查 询 已 聘 任 或 拟 聘 任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的 诚 信 信 息 的 ; ( 七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第 十 七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出 诚 信 信 息 查 询 申 请, 应 当 提 供 如 下 材 料 : ( 一 ) 查 询 申 请 书 ; ( 二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 三 ) 办 理 本 办 法 第 十 六 条 第 ( 二 ) 项 至 第 ( 六 ) 项 查 询 申 请 的, 查 询 申 请 书 应 经 查 询 对 象 签 字 或 盖 章 同 意, 或 有 查 询 对 象 的 其 他 书 面 同 意 文 件 第 十 八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提 出 的 查 询 申 请, 符 合 条 件, 材 料 齐 备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查 询 申 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第 十 九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申 请 查 询 的 诚 信 信 息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其 他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商 业 秘 密 及 个 人 隐 私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不 予 查 询, 但 应 当 在 答 复 中 说 明 第 二 十 条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认 为 其 诚 信 信 息 具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应 予 删 除 修 改 情 形 的, 或 者 具 有 其 他 重 大 明 显 错 误 的, 可 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申 请 更 正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收 到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信 息

更 正 申 请 后,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处 理,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申 请 人 确 有 本 办 法 第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应 予 删 除 修 改 情 形 的, 或 者 其 他 重 大 明 显 错 误 情 形 的, 应 予 更 正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通 过 查 询 获 取 诚 信 信 息 的, 不 得 泄 露 或 提 供 他 人 使 用, 不 得 进 行 以 营 利 为 目 的 的 使 用 加 工 或 处 理, 不 得 用 于 其 他 非 法 目 的 第 四 章 诚 信 约 束 激 励 与 引 导 第 二 十 二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审 核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应 当 查 阅 申 请 人 以 及 申 请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诚 信 档 案 第 二 十 三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审 核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发 现 申 请 人 以 及 有 关 当 事 人 有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四 ) 项 中 的 未 履 行 或 未 如 期 履 行 承 诺 信 息, 或 者 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 一 ) 项 规 定 的 违 法 失 信 信 息 的, 可 以 要 求 申 请 人 或 受 申 请 人 委 托 为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提 供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的 有 关 机 构, 进 行 口 头 或 书 面 说 明 解 释 第 二 十 四 条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解 释 的, 申 请 人 或 有 关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机 构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书 面 回 复 意 见 书 面 回 复 意 见 应 就 如 下 事 项 进 行 说 明 : ( 一 ) 诚 信 信 息 所 涉 及 相 关 事 实 的 基 本 情 况 ; ( 二 ) 有 关 部 门 对 申 请 人 所 作 决 定 的 执 行 及 其 他 后 续 情 况,

并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 ( 三 ) 有 关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机 构 关 于 诚 信 信 息 对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是 否 构 成 影 响 的 分 析 第 二 十 五 条 申 请 人 或 有 关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机 构 的 书 面 回 复 意 见 不 明 确, 有 关 分 析 说 明 不 充 分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直 接 或 者 委 托 有 关 机 构 对 有 关 事 项 进 行 核 查 第 二 十 六 条 根 据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十 五 条 进 行 书 面 说 明 解 释 或 核 查 的 时 间, 不 计 入 行 政 许 可 审 核 法 定 期 限 第 二 十 七 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以 及 申 请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当 事 人 有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四 ) 项 中 的 未 履 行 或 未 如 期 履 行 承 诺 信 息, 或 者 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 一 ) 项 规 定 的 违 法 失 信 信 息 之 一, 属 于 法 定 不 予 许 可 条 件 范 围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应 当 依 法 作 出 不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申 请 人 以 及 申 请 事 项 所 涉 及 的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诚 信 信 息 虽 不 属 于 法 定 不 予 许 可 条 件 范 围, 但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对 行 政 许 可 法 定 条 件 提 出 诚 实 信 用 要 求 作 出 原 则 性 规 定 或 设 定 授 权 性 条 款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综 合 考 虑 诚 信 状 况 等 相 关 因 素, 审 慎 审 核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事 项 第 二 十 八 条 非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业 务 创 新 试 点 申 请 人 有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四 ) 项 中 的 未 履 行 或 未 如 期 履 行 承 诺 信 息, 或 者 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 一 ) 项 规 定 的 违 法 失 信 信 息 之 一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暂 缓 或 不 予 审 批 安 排, 但 申 请 人 能 证 明 该 违 法 失 信 信 息 与 非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或 业 务 创 新 明 显 无 关 的 除 外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在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业 务 创 新 试 点 安 排 中, 可 以 在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对 于 同 等 条 件 下 诚 信 状 况 较 好 的 申 请 人 予 以 优 先 审 批 安 排 第 三 十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在 对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市 场 禁 入 和 采 取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中, 可 以 查 阅 诚 信 档 案, 在 综 合 考 虑 当 事 人 违 法 行 为 的 性 质 情 节 以 及 损 害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程 度 的 基 础 上, 将 当 事 人 的 诚 信 状 况 作 为 确 定 处 罚 幅 度 禁 入 期 间 和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类 别 的 酌 定 因 素 第 三 十 一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在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等 日 常 监 管 工 作 中, 可 以 综 合 考 虑 被 监 管 的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的 诚 信 状 况, 有 针 对 性 地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和 非 现 场 检 查, 或 者 适 当 调 整 安 排 现 场 检 查 的 对 象 频 率 和 内 容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公 开 发 布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评 论 信 息, 所 述 事 实 内 容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相 符 合 的, 或 者 存 在 其 他 显 著 误 导 公 众 情 形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对 其 出 具 诚 信 关 注 函, 记 入 诚 信 档 案, 并 可 将 有 关 情 况 向 其 所 在 工 作 单 位 所 属 主 管 部 门 或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通 报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及 其 人 员 公 开 发 布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评 论 信 息 违 反 规 定 的,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处 罚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利 用 公 开 发 布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评 论 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市 场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由 司 法 机 关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应 当 教 育 和 鼓 励 其 成 员 以 及 从 业 人 员 遵 守 法 律, 诚 实 信 用 对 遵 守 法 律 诚 实 信 用 的 成 员 以 及 从 业 人 员, 可 以 给 予 表 彰 奖 励 中 国 证 监 会 鼓 励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等 建 立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诚 信 评 估 制 度, 组 织 开 展 对 有 关 行 业 和 市 场 主 体 的 诚 信 状 况 评 估, 并 将 评 估 结 果 予 以 公 示 第 三 十 四 条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和 证 券 期 货 服 务 机 构 等 应 当 不 断 完 善 内 部 诚 信 监 督 约 束 制 度 机 制, 提 高 诚 信 水 平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前 款 规 定 机 构 的 内 部 诚 信 监 督 约 束 制 度 机 制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并 可 将 检 查 情 况 在 行 业 和 辖 区 内 进 行 通 报 第 三 十 五 条 对 有 本 办 法 第 八 条 第 ( 四 ) 项 中 的 未 履 行 或 未 如 期 履 行 承 诺 信 息, 或 者 第 ( 五 ) 项 至 第 ( 十 一 ) 项 规 定 的 违 法 失 信 信 息 的 公 民,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可 以 不 聘 任 其 担 任 下 列 职 务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主 板 创 业 板 发 行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 二 ) 中 国 证 监 会 上 市 公 司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委 员 ;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成 立 的 负 有 审 核 监 督 核 查 咨 询 职 责 的 其 他 组 织 的 成 员

第 五 章 监 督 与 管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诚 信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 一 ) 界 定 组 织 采 集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诚 信 信 息 ; ( 二 ) 建 立 管 理 诚 信 档 案, 组 织 督 促 诚 信 信 息 的 记 入 ; ( 三 ) 组 织 办 理 诚 信 信 息 的 公 开 查 询 和 共 享 ; ( 四 ) 建 立 协 调 实 施 诚 信 监 督 约 束 与 激 励 机 制 ; ( 五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诚 信 监 督 管 理 与 服 务 职 责 第 三 十 七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各 派 出 机 构 负 责 接 收 办 理 住 所 地 在 本 辖 区 的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根 据 本 办 法 规 定 提 出 的 诚 信 信 息 记 入 申 报 诚 信 信 息 查 询 申 请 诚 信 信 息 更 正 申 请 等 事 项 第 三 十 八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及 时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地 记 入 诚 信 信 息,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进 行 行 政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对 自 己 申 报 和 依 法 报 告 公 告 的 诚 信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申 报 报 告 和 公 告 的 诚 信 信 息, 有 虚 假 内 容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采 取 责 令 改 正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责 令 公 开 说 明 等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条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获 取 使

用 泄 露 诚 信 信 息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可 以 采 取 责 令 改 正 监 管 谈 话 出 具 警 示 函 等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 情 节 严 重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一 条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办 理 诚 信 信 息 查 询, 除 可 以 收 取 打 印 复 制 装 订 邮 寄 成 本 费 用 外, 不 得 收 取 其 他 费 用 第 四 十 二 条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行 业 组 织 在 履 行 自 律 管 理 职 责 中, 查 询 诚 信 档 案, 实 施 诚 信 约 束 激 励 的, 参 照 本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