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7030101109 行 政 许 可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服 务 指 南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寒 亭 分 局 发 布 2015-10-12
目 录 一 办 理 要 素... 4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4 ( 二 ) 实 施 机 构... 4 ( 三 ) 申 请 主 体... 4 ( 四 ) 受 理 地 点... 4 ( 五 ) 办 理 依 据... 4 ( 六 ) 办 理 条 件... 4 ( 七 ) 申 请 材 料... 6 ( 八 ) 办 理 时 限... 10 ( 九 ) 收 费 标 准... 10 ( 十 ) 咨 询 服 务... 11 二 办 理 流 程... 11 ( 一 ) 申 请... 11 ( 二 ) 受 理... 11 1 材 料 补 正... 11 2 获 取 回 执 单... 12 3 缴 费... 12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12 ( 四 ) 获 取 证 件... 12 ( 五 ) 流 程 图... 13 三 法 律 救 济... 13 ( 一 ) 投 诉... 13 2
( 二 ) 行 政 复 议 及 诉 讼... 13 四 表 单 填 写... 13 ( 一 )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示 范 文 本... 14 ( 二 ) 受 理 回 执 单 示 范 文 本... 14 五 有 关 说 明... 14 附 件 1... 15 附 件 2... 16 附 件 3... 17 3
一 办 理 要 素 办 理 要 素 包 括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实 施 机 构 申 请 主 体 受 理 地 点 办 理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申 请 材 料 办 理 时 限 收 费 标 准 与 依 据 申 请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咨 询 服 务 等 ( 一 ) 事 项 名 称 和 编 码 事 项 名 称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发 编 码 :3707030101109 ( 二 ) 实 施 机 构 :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寒 亭 分 局 治 安 大 队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 三 ) 申 请 主 体 : 须 持 用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出 入 港 澳 地 区 的 中 国 公 民 ( 四 ) 受 理 地 点 : 潍 坊 市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一 楼 公 安 出 入 境 受 理 窗 口 ( 五 ) 办 理 依 据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2012 年 6 月 通 过 ) 第 十 条 : 中 国 公 民 往 来 内 地 与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应 当 依 法 申 请 通 行 证 件 2 公 安 部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签 发 规 范 ( 试 行 ) ( 六 ) 办 理 条 件 我 市 居 民 可 单 独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我 市 居 民 同 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或 者 单 独 申 请 签 注 的, 须 具 备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并 符 合 相 应 条 件 : 4
1 探 亲 探 望 在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定 居 长 期 居 住 就 学 或 者 就 业 的 亲 属 ; 申 请 人 的 配 偶 未 满 18 周 岁 子 女 可 随 同 申 请 亲 属 是 指 配 偶, 父 母 或 者 配 偶 的 父 母, 子 女 或 者 子 女 的 配 偶, 兄 弟 姐 妹,( 外 ) 祖 父 母 ( 外 ) 孙 子 女 ; 随 同 申 请 是 指 与 主 申 请 人 同 时 申 请 相 同 有 效 期 和 次 数 的 探 亲 签 注 外 交 部 驻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特 派 员 公 署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驻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联 络 办 公 室 工 作 人 员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驻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部 队 干 部 的 内 地 亲 属 申 请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探 亲, 另 行 规 定 2 商 务 企 业 机 构 人 员 个 体 工 商 户 经 营 者 赴 香 港 澳 门 从 事 商 务 活 动 的 或 者 驾 驶 专 用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广 东 省 与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企 业 机 构 是 指 经 国 家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业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 在 国 家 税 务 部 门 办 理 了 税 务 登 记 的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机 构 ; 境 外 企 业 常 驻 内 地 代 表 机 构 申 请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的, 企 业 机 构 须 事 先 向 所 在 地 有 审 批 权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并 登 记 本 企 业 机 构 需 申 办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的 人 员 名 单, 各 企 业 机 构 备 案 登 记 的 人 数 须 根 据 企 业 机 构 的 规 模 和 纳 税 额 确 定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公 安 厅 ( 局 )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 总 队 ) 根 据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备 案 的 具 体 办 法, 并 对 外 公 布 驾 驶 专 用 交 通 工 具 往 返 广 东 省 与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人 员 申 请 赴 香 港 澳 门 商 务 签 注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广 东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制 定, 并 对 外 公 布 3 团 队 旅 游 参 加 国 家 旅 游 局 指 定 旅 行 社 组 织 的 团 队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旅 游 4 逗 留 经 香 港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赴 香 港 随 任 就 学 就 业 居 5
留 培 训 以 及 作 为 受 养 人 赴 香 港 依 亲 的 ; 经 澳 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赴 澳 门 随 任 就 学 就 业 人 员, 经 澳 门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赴 澳 门 居 留 的 就 业 人 员 亲 属 5 其 他 因 治 病 奔 丧 探 望 危 重 病 人 诉 讼 应 试 处 理 产 业 学 术 交 流 等 特 殊 事 由 申 请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 持 逗 留 签 注 在 香 港 ( 澳 门 ) 期 间, 申 请 前 往 澳 门 ( 香 港 ) 的 ( 七 ) 申 请 材 料 1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应 当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表, 回 答 有 关 询 问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提 交 符 合 出 入 境 证 件 相 片 照 相 指 引 标 准 的 申 请 人 照 片 ; (2) 身 份 证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身 份 证 在 申 领 换 领 补 领 期 间 的 应 当 提 交 临 时 居 民 身 份 证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申 请 人 未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需 提 交 户 口 簿, 应 当 由 监 护 人 陪 同, 还 应 当 提 交 监 护 证 明 ( 如 出 生 证 明 户 口 簿 等 ), 以 及 监 护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护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监 护 人 无 法 陪 同 的, 可 以 委 托 他 人 陪 同, 但 还 应 当 提 交 监 护 人 委 托 书, 以 及 陪 同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护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及 复 印 件 军 人 需 提 交 身 份 证 明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 及 复 印 件 (3) 按 规 定 提 交 或 者 核 验 指 纹 信 息 ; (4) 按 照 公 安 部 有 关 规 定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还 须 提 交 符 合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条 件 的 证 明 ; (5) 军 人 登 记 备 案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所 属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后 出 具 的 同 意 办 理 出 6
入 境 证 件 的 函 ; (6) 未 实 行 按 需 申 领 护 照 地 区 的 内 地 居 民, 还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2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签 注, 应 当 按 要 求 填 写 申 请 表, 回 答 有 关 询 问 并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1) 有 效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同 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除 外 ); (2)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 (3) 按 照 公 安 部 有 关 规 定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签 注 的, 还 须 提 交 符 合 在 非 常 住 户 口 所 在 地 申 请 条 件 的 证 明 ; (4) 军 人 登 记 备 案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提 交 本 人 所 属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后 出 具 的 同 意 办 理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函 ; (5) 未 实 行 按 需 申 领 护 照 地 区 的 内 地 居 民, 还 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内 地 居 民 同 时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的, 无 须 重 复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3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签 注 中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 (1) 探 亲 (a) 提 交 被 探 望 亲 属 在 香 港 或 者 在 澳 门 定 居 长 期 居 住 就 业 就 学 证 明 复 印 件 亲 属 在 香 港 定 居 的, 提 交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亲 属 是 外 国 籍 的, 提 交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外 国 护 照 复 印 件 ; 亲 属 在 香 港 长 期 居 住 的, 提 交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有 效 期 一 年 以 上 的 有 效 香 港 进 入 许 可 以 及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7
亲 属 在 香 港 就 业 就 学 的, 提 交 相 应 香 港 进 入 许 可 复 印 件 以 及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亲 属 在 澳 门 定 居 的, 提 交 澳 门 居 民 身 份 证 港 澳 居 民 来 往 内 地 通 行 证 复 印 件, 亲 属 是 外 国 籍 的, 提 交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外 国 护 照 复 印 件 ; 亲 属 在 澳 门 长 期 居 住 的, 提 交 澳 门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者 澳 门 特 别 逗 留 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亲 属 在 澳 门 就 业 的, 提 交 澳 门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在 澳 门 就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 亲 属 在 澳 门 就 学 的, 提 交 澳 门 高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或 者 在 学 证 明 书 复 印 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复 印 件 (b) 交 验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包 括 : 结 婚 证 出 生 证 载 明 亲 属 关 系 的 户 口 簿 户 口 所 在 地 公 安 派 出 所 出 具 的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其 他 能 够 证 明 亲 属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两 年 内 再 次 申 请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探 望 同 一 亲 属 ( 配 偶 和 姻 亲 除 外 ) 的, 免 交 亲 属 关 系 证 明 (2) 商 务 须 交 验 工 商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者 有 关 登 记 证 书 税 务 登 记 证 书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 企 业 机 构 人 员 还 须 提 交 企 业 机 构 为 本 人 交 纳 社 会 保 险 的 凭 证 ( 申 请 多 次 商 务 签 注 的, 须 连 续 6 个 月 以 上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 或 者 本 人 属 于 该 企 业 机 构 的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企 业 机 构 出 具 的 赴 港 澳 商 务 活 动 事 由 说 明 企 业 机 构 在 备 案 时 已 提 交 过 上 述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企 业 机 构 人 员 在 备 案 有 效 期 内 申 请 商 务 签 注 时 无 须 重 复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3) 团 队 旅 游 免 交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8
(4) 逗 留 (a) 赴 香 港 随 任 就 学 就 业 居 留 培 训 人 员 或 者 作 为 受 养 人 赴 香 港 依 亲 的 人 员, 须 交 验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出 具 的 相 应 进 入 许 可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通 过 劳 务 经 营 公 司 申 请 赴 香 港 就 业 的, 还 须 提 交 有 关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对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审 核 表 复 印 件 逗 留 签 注 有 效 期 届 满, 继 续 申 请 逗 留 签 注 的, 交 验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出 具 的 延 期 许 可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b) 赴 澳 门 随 任, 须 提 交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驻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联 络 办 公 室 人 事 部 出 具 的 驻 澳 门 内 派 人 员 未 成 年 子 女 随 任 身 份 证 明 表 赴 澳 门 就 学, 须 交 验 澳 门 高 等 教 育 辅 助 办 公 室 出 具 的 确 认 录 取 证 明 书 及 澳 门 高 等 院 校 录 取 通 知 书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 逗 留 签 注 有 效 期 届 满, 继 续 申 请 逗 留 签 注 的, 提 交 澳 门 高 等 院 校 出 具 的 在 学 证 明 原 件 赴 澳 门 就 业, 须 交 验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出 具 的 外 地 雇 员 逗 留 许 可 名 单 或 者 澳 门 人 力 资 源 办 公 室 澳 门 社 会 文 化 司 出 具 的 有 申 请 人 姓 名 的 批 准 文 件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 通 过 劳 务 经 营 公 司 申 请 赴 澳 门 就 业, 还 须 提 交 有 关 地 方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对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劳 务 合 作 项 目 审 核 表 复 印 件 ; 逗 留 签 注 有 效 期 届 满, 继 续 申 请 逗 留 签 注 的, 提 交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出 具 的 有 申 请 人 姓 名 的 续 期 名 单 表, 或 者 交 验 澳 门 人 力 资 源 办 公 室 澳 门 社 会 文 化 司 出 具 的 有 申 请 人 姓 名 的 批 准 文 件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赴 澳 门 就 业 人 员 的 亲 属, 须 交 验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出 具 的 批 准 通 知 书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5) 其 他 (a) 持 逗 留 签 注 在 香 港 ( 澳 门 ) 期 间 申 请 赴 澳 门 ( 香 9
港 ) 的, 须 交 验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逗 留 签 注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b) 因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申 请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须 交 验 与 申 请 事 由 相 关 的 申 请 材 料 原 件, 并 提 交 复 印 件 ( 八 ) 办 理 时 限 受 理 时 限 : 当 场 受 理 办 理 时 限 : 1 法 定 时 限 受 理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签 注 申 请,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和 制 作, 承 诺 时 限 10 个 工 作 日 2 法 定 时 限 申 请 人 持 有 有 效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再 次 申 请 签 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制 作, 承 诺 时 限 7 个 工 作 日 3 需 要 函 查 或 调 查 的,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入 工 作 时 限 依 据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签 发 规 范 ( 试 行 ) 第 四 章 管 理 工 作 第 一 款 之 规 定 :(1) 受 理 电 子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签 注 申 请 后,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和 制 作 (2) 申 请 人 持 有 效 电 子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再 次 申 请 签 注,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 批 和 制 作 (3) 对 于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治 病 探 望 危 重 病 人 奔 丧 等 特 殊 情 况 急 需 赴 香 港 或 者 澳 门 的 申 请, 按 照 省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出 入 境 证 件 办 理 绿 色 通 道 实 施 办 法 ( 试 行 ) 的 规 定 优 先 办 理 (4) 调 查 所 需 时 间 不 计 算 在 工 作 时 限 内 ( 九 ) 收 费 标 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100 元 / 证 一 次 签 注 二 次 签 注 20 元 / 件 40 元 / 件 一 年 以 上 ( 不 含 一 年 ) 两 年 以 下 ( 含 两 年 ) 多 次 有 效 签 注 10
150 元 / 件 两 年 以 上 三 年 以 下 ( 不 含 三 年 ) 多 次 有 效 签 注 200 元 / 件 收 费 依 据 : 国 家 计 委 财 政 部 ( 计 价 格 2002 1097 号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 发 改 价 格 2005 77 号 ( 十 ) 咨 询 服 务 :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寒 亭 分 局 出 入 境 受 理 窗 口 设 立 咨 询 岗 负 责 对 申 请 人 咨 询 疑 问 给 予 解 释 答 复 窗 口 咨 询 地 址 : 潍 坊 市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一 楼 公 安 出 入 境 受 理 窗 口 ( 潍 坊 市 寒 亭 区 通 亭 街 3379 号 ) 电 话 咨 询 号 码 :0536 7281700 网 上 咨 询 :www.wfga.gov.cn 二 办 理 流 程 ( 一 ) 申 请 1 首 次 申 请 需 本 人 持 相 关 材 料 至 潍 坊 市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一 楼 公 安 出 入 境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地 址 : 潍 坊 市 寒 亭 区 通 亭 街 3379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 7281700 2 再 次 签 注 可 委 托 他 人 至 潍 坊 市 寒 亭 区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一 楼 公 安 出 入 境 受 理 窗 口 提 交 申 请 地 址 : 潍 坊 市 寒 亭 区 通 亭 街 3379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 7281700 ( 二 ) 受 理 1 材 料 补 正 窗 口 受 理 的, 对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受 理 ; 受 理 民 警 当 场 发 现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告 知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 并 予 以 协 助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的, 应 当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 容 11
2 获 取 回 执 单 经 审 查, 对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当 当 场 受 理 并 向 申 请 人 出 具 受 理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回 执 单 回 执 单 内 容 包 括 : 申 请 证 件 名 称 申 请 人 姓 名 性 别 公 民 身 份 证 号 码 出 生 地 是 否 加 急 收 费 类 别 收 费 金 额 证 件 领 取 方 式 受 理 日 期 受 理 民 警 受 理 部 门 受 理 部 门 电 话 备 注 办 证 时 限 进 度 查 询 方 式 等 申 请 人 领 取 回 执 单 方 式 为 在 窗 口 即 时 领 取 3 缴 费 申 请 人 凭 受 理 中 国 公 民 因 私 出 国 ( 境 ) 申 请 回 执 单 到 缴 费 窗 口 进 行 POS 刷 卡 缴 费, 缴 费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出 具 山 东 省 非 税 收 入 通 用 票 据 ( 三 ) 办 理 进 程 查 询 办 证 查 询 :0531-85123555,85123158 网 上 查 询 :www.wfga.gov.cn 快 递 查 询 :0531-86032516 快 递 查 询 网 址 :www.sdems.com ( 四 ) 获 取 证 件 1 获 取 方 式 : (1)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签 注 首 次 申 请 由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出 入 境 管 理 局 集 中 制 作 签 发, 取 证 方 式 为 前 往 省 公 安 厅 自 取 或 由 省 公 安 厅 邮 寄 送 达 (2) 单 独 签 注, 由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支 队 集 中 制 作 签 发, 取 证 方 式 为 前 往 市 局 领 取 或 由 市 局 邮 寄 送 达 (3) 对 于 当 场 向 申 请 人 发 放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应 当 核 对 受 理 12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回 执 单 取 证 人 非 申 请 人 本 人 的, 还 应 当 查 验 代 取 人 及 港 澳 通 行 证 持 有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并 记 录 在 案 2 证 件 类 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证 件 持 有 人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五 年,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的 十 年 ( 五 ) 流 程 图 见 附 件 1 三 法 律 救 济 ( 一 ) 投 诉 1 投 诉 受 理 : 区 公 安 分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科 负 责 人 负 责 行 政 相 对 人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区 公 安 分 局 纪 委 负 责 对 区 公 安 分 局 出 入 境 窗 口 人 员 违 纪 违 法 投 诉 事 项 的 协 调 处 理 2 投 诉 时 限 : 对 一 般 投 诉 要 及 时 办 理, 并 于 3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重 要 投 诉 在 3 日 内 不 能 办 理 完 毕 的, 可 延 长 15 日, 在 30 日 内 将 办 理 结 果 反 馈 给 投 诉 人 3 投 诉 处 理 (1) 对 信 函 投 诉 做 到 逐 件 拆 阅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2) 对 网 络 投 诉 要 及 时 登 录 收 阅 打 印 登 记, 及 时 处 理 ; (3) 对 当 面 投 诉 应 当 分 别 单 独 进 行, 接 待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4) 对 投 诉 电 话 做 到 细 心 接 听, 询 问 清 楚, 如 实 记 录 4 投 诉 渠 道 区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窗 口 电 话 :0536 7281700 区 公 安 局 电 话 :0536 7272110 ( 二 ) 行 政 复 议 及 诉 讼 13
申 请 人 如 对 本 决 定 不 服, 可 以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向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在 收 到 本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1 潍 坊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支 队, 地 址 : 潍 坊 市 高 新 区 胜 利 东 街 3333 号, 联 系 电 话 :0536 8783773 2 潍 坊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裁 决 办 公 室, 地 址 : 潍 坊 市 信 访 局 院 内, 联 系 电 话 :0536-8789927 四 表 单 填 写 ( 一 )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2 ( 二 ) 受 理 回 执 单 示 范 文 本 见 附 件 3 五 有 关 说 明 本 服 务 指 南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相 关 内 容 的 修 改 变 动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际 要 求, 予 以 实 时 更 新 14
附 件 1 15
附 件 2 护 照 条 码 港 澳 证 件 条 码 赴 台 证 件 条 码 中 国 公 民 出 入 境 证 件 申 请 表 ( 请 用 黑 色 签 字 笔 或 钢 笔 书 写, 并 在 相 应 选 项 内 打 ): 姓 名 拼 音 姓 拼 音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性 别 出 生 地 本 人 联 系 电 话 民 族 出 生 日 期 户 口 所 在 地 紧 急 情 况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首 次 申 领 补 换 发 失 效 重 新 申 领 加 注 正 面 免 冠 半 身 彩 色 照 片 大 小 :40X30mm 普 通 护 照 加 注 内 容 曾 用 名 加 注 ( 曾 用 名 : ) 姓 名 加 注 ( 姓 名 : ) 曾 持 照 加 注 ( 曾 持 护 照 号 码 : )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仅 申 请 签 注 仅 申 请 通 行 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往 来 香 港 签 注 往 来 澳 门 签 注 团 队 旅 游 个 人 旅 游 商 务 探 亲 其 他 逗 留 3 个 月 二 次 1 年 一 次 1 年 二 次 1 年 一 次 3 个 月 二 次 1 年 一 次 1 年 二 次 3 个 月 二 次 1 年 一 次 1 年 二 次 3 个 月 多 次 1 年 多 次 3 个 月 多 次 3 个 月 多 次 1 年 多 次 3 个 月 多 次 1 年 多 次 3 个 月 二 次 3 个 月 多 次 3 个 月 二 次 3 个 月 多 次 多 次 有 效 多 次 有 效 仅 探 亲 类 签 注 填 写 港 澳 亲 属 姓 名, 性 别, 港 澳 身 份 证 号 码, 与 申 请 人 关 系 往 来 台 湾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取 证 方 式 邮 寄 地 址 通 行 证 和 签 注 仅 申 请 签 注 仅 申 请 通 行 证 加 注 申 请 事 由 和 签 注 种 类 团 队 旅 游 ( 多 次 有 效 ) 探 亲 ( 6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经 贸 交 流 ( 6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应 邀 ( 6 个 月 一 次 多 次 有 效 ) 个 人 旅 游 定 居 居 留 就 学 乘 务 其 他 邮 寄 送 达 到 审 批 机 关 领 取 到 省 厅 领 取 邮 编 收 件 人 联 系 电 话 16
附 件 3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