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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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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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南 丁 格 爾 女 士 誓 約 余 謹 以 至 誠, 於 上 帝 及 會 眾 前 宣 誓 : 終 身 純 潔, 忠 貞 職 守, 盡 力 提 高 護 理 職 業 水 準, 勿 為 有 損 之 事, 勿 取 服 或 故 用 有 害 之 藥, 慎 守 個 案 及 家 屬 之 秘 密, 竭 誠 協 助 醫 師 之 診 治, 務 謀 個 案 之 福 利 謹 誓 1

護 理 科 教 育 理 念 專 業 老 師 以 專 業 學 識 傳 授 學 生, 學 生 以 專 業 知 識 服 務 大 眾 愛 老 師 善 以 愛 心 教 導 學 生, 學 生 善 以 愛 心 關 懷 他 人 成 長 老 師 教 學 相 長, 結 合 多 元 與 前 瞻 學 生 吸 取 新 知, 全 方 位 學 習 成 長 護 理 科 教 育 目 標 1. 具 備 護 理 專 業 核 心 能 力, 成 為 民 眾 所 信 賴 的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2. 表 現 以 病 人 為 中 心, 具 人 文 素 養 的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3. 具 有 自 我 成 長 與 終 身 學 習 能 力 的 專 業 護 理 人 員 2

實 習 總 目 標 一 培 養 以 個 案 為 中 心 之 全 人 護 理 概 念 二 運 用 護 理 專 業 知 識 技 能 及 基 礎 醫 學 相 關 知 識 於 臨 床 照 護 中 三 運 用 護 理 過 程 發 揮 觀 察 分 析 判 斷 及 整 合 之 能 力, 以 協 助 個 案 處 理 健 康 問 題 四 運 用 溝 通 技 巧 與 個 案 及 家 屬 建 立 良 好 的 治 療 性 關 係 五 運 用 溝 通 技 巧 與 醫 療 團 隊 成 員 達 到 有 效 溝 通 協 調 及 密 切 合 作 的 夥 伴 關 係 六 具 備 終 身 學 習 的 態 度, 透 過 多 元 管 道 吸 收 新 知, 以 達 自 我 成 長 七 學 習 臨 床 情 境 中 護 理 專 業 角 色 與 功 能, 以 成 為 社 會 所 信 賴 之 稱 職 護 理 人 員 3

1. 五 專 實 習 課 程 內 容 實 習 課 程 時 數 / 學 分 週 時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120 小 時 /3 學 分 三 週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一 160 小 時 /3 學 分 四 週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二 160 小 時 /3 學 分 四 週 綜 合 實 習 一 160 小 時 /3 學 分 四 週 綜 合 實 習 二 160 小 時 /3 學 分 四 週 產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160 小 時 /3 學 分 四 週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160 小 時 /3 學 分 四 週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160 小 時 /3 學 分 四 週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160 小 時 /3 學 分 四 週 2. 二 專 在 職 專 班 實 習 課 程 時 數 / 學 分 安 排 時 段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128 小 時 4 學 分 W 四 ~W 五 : 全 日 ( 實 習 週 數 : 八 週 ) 8am-4pm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128 小 時 4 學 分 W 四 ~W 五 : 全 日 ( 實 習 週 數 : 八 週 ) 8am-4pm 4

擋 實 習 規 則 1. 基 本 護 理 學 ( 一 ) 及 ( 二 ) 及 基 本 護 理 學 技 術 ( 一 ) 及 ( 二 ), 任 一 科 不 及 格, 均 擋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2. 未 完 成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則 擋 高 年 級 各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包 括 :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 一 )( 二 ) 綜 合 實 習 ( 一 ) ( 二 ) 產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等 八 梯 次 實 習 3.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 一 ) ( 二 ) 及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技 術, 任 一 科 不 及 格, 則 擋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一 二 及 綜 合 實 習 一 二 4. 產 科 護 理 學 兒 科 護 理 學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不 及 格, 則 擋 該 科 實 習 5. 若 需 延 後 實 習 者 或 因 延 後 實 習 而 重 新 申 請 實 習 者, 請 自 行 至 護 理 科 實 習 組 提 出 申 請 若 未 經 安 排, 而 自 行 前 往 實 習 者, 實 習 分 數 不 予 計 算 6. 校 內 課 程 與 實 習 課 程 配 合 說 明 : 五 專 -- 護 理 科 實 習 課 程 共 計 有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一 梯 次 全 年 度 實 習 課 程 八 梯 次, 每 梯 次 三 週 :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一 二 綜 合 實 習 一 二 產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學 科 / 修 課 年 級 基 本 護 理 學 ( 一 )( 二 ) / 二 年 級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 一 )( 二 ) / 二 年 級 基 本 護 理 學 / 二 年 級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 一 )( 二 )/ 三 年 級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技 術 / 三 年 級 產 科 護 理 學 / 三 年 級 兒 科 護 理 學 / 三 年 級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 四 年 級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 四 年 級 擋 實 習 課 程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五 專 部 四 五 年 級 之 全 年 度 實 習 課 程 安 排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一 二 綜 合 實 習 一 二 產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二 專 在 職 專 班 -- 二 梯 次, 計 為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學 科 / 修 課 年 級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 一 年 級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 一 年 級 擋 實 習 課 程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5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實 習 學 生 輔 導 辦 法 100.02.23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12.2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3.08.02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09.10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1.09.12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0.04.23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依 本 科 教 育 目 標 及 實 習 總 目 標, 為 使 本 科 學 生 能 將 課 室 所 學 應 用 於 臨 床 護 理, 特 定 本 辦 法 二 本 科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至 臨 床 實 習, 其 實 習 期 間 之 長 短 由 各 學 科 按 課 程 需 要 訂 定, 並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三 依 實 習 合 約 安 排 學 生 至 實 習 單 位 進 行 實 習 四 實 習 前 及 實 習 期 間,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得 隨 時 依 學 生 實 際 學 習 狀 況 與 實 習 機 構 代 表 討 論, 並 依 學 生 進 度 修 訂 護 生 實 習 計 劃 內 容, 雙 方 並 依 計 劃 執 行 五 為 使 學 生 達 到 實 習 總 目 標,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每 學 期 至 少 一 次 與 科 內 護 理 專 業 老 師 針 對 實 習 目 標 課 室 教 學 與 臨 床 教 學 的 共 融 實 習 學 生 輔 導 等 議 題, 進 行 共 識 討 論 會 議 六 針 對 實 習 學 生 其 實 習 前 中 後 之 輔 導 機 制, 分 述 如 下 : ( 一 ) 實 習 前 1. 本 科 實 習 課 程 皆 有 擋 實 習 制 度, 該 科 學 理 及 技 術 成 績 及 格, 方 能 選 填 該 科 之 實 習 2. 全 年 實 習 前 一 週, 實 施 實 習 預 備 能 力 考 核, 考 核 未 達 標 準 者 予 以 輔 導, 並 須 重 考 至 符 合 標 準 後, 方 能 依 預 定 之 實 習 路 線 實 習 3. 實 習 前 須 填 寫 健 康 狀 況 告 知 書 並 實 施 健 檢, 以 利 實 習 院 所 及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於 緊 急 狀 況 發 生 時 提 供 合 適 的 處 理 措 施 4. 實 習 學 生 均 須 參 加 實 習 前 說 明 會 及 通 過 實 習 規 章 測 驗 後 始 得 實 習, 若 未 依 校 規 規 定 請 假 而 無 故 不 到 者, 依 未 參 加 學 校 重 要 集 會 懲 處 之, 凡 未 參 加 實 習 前 說 明 會 者 均 須 至 本 科 實 習 組 了 解 說 明 會 內 容, 並 通 過 實 習 規 章 測 驗 後 始 得 實 習 5. 本 科 實 習 組 於 實 習 前 寄 發 家 長 通 知 書, 使 家 長 瞭 解 學 生 未 來 一 年 實 習 住 宿 的 地 點 及 注 意 事 項 6. 於 護 理 科 網 頁 公 告 實 習 租 屋 資 訊, 實 習 班 導 師 於 實 習 學 生 實 習 前 協 助 尋 找 合 適 的 住 宿 地 點, 並 且 至 少 於 實 習 前 一 個 月 確 認 均 已 有 合 適 的 住 宿 地 點 7. 本 科 實 習 組 提 供 學 生 實 習 路 線 給 實 習 班 導 師, 以 利 班 導 師 進 行 了 解 及 輔 導 8. 實 習 班 導 師 與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進 行 學 生 輔 導 轉 銜 會 議 ( 二 ) 實 習 中 1. 生 活 輔 導 :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須 了 解 實 習 學 生 之 生 活 起 居 並 至 賃 居 住 所 訪 視, 以 瞭 解 學 生 住 所 安 全 性 交 通 便 利 性 等, 必 要 時 與 實 習 學 生 之 班 導 師 聯 絡 以 共 同 輔 導, 協 助 實 習 學 生 順 利 完 成 實 習 課 程 2. 情 緒 輔 導 :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須 了 解 實 習 學 生 在 日 常 生 活 或 情 緒 方 面 的 狀 況, 依 實 際 狀 況 聯 絡 家 長 班 導 師 及 實 習 組, 以 共 同 協 助 學 生 解 決 問 題, 並 記 錄 追 蹤 交 班 至 下 一 站 實 習 單 位 的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6

3. 班 導 師 輔 導 : 原 在 校 的 班 導 師 應 前 往 各 實 習 機 構 瞭 解 班 導 生 的 實 習 概 況, 並 與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交 換 意 見, 返 校 後 將 實 際 視 導 結 果 填 寫 學 校 導 ( 教 ) 師 探 訪 實 習 學 生 紀 錄 單, 本 科 實 習 組 針 對 班 導 師 意 見 作 協 調 或 追 蹤, 必 要 時 提 交 相 關 會 議 中 討 論 決 議 4. 臨 床 表 現 輔 導 : ( 三 ) 實 習 後 (1) 本 科 設 有 護 理 實 習 學 習 護 照, 作 為 護 理 學 習 歷 程 之 記 錄, 並 提 供 老 師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護 理 狀 況 的 參 考 (2) 實 習 中 末 評 值 : 每 梯 次 實 習 第 二 週 及 第 四 週 結 束 前,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應 與 每 位 學 生 訪 談, 給 予 臨 床 學 習 建 議 評 語 並 紀 錄 對 於 學 習 進 度 落 後 的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應 聯 絡 班 導 師 了 解 其 在 校 學 習 狀 況, 再 與 臨 床 人 員 共 同 討 論 教 學 策 略, 視 情 況 調 整 實 習 進 度 或 給 予 個 別 輔 導 (3) 護 理 專 業 學 群 教 師 訪 視 : 各 護 理 專 業 學 群 老 師, 每 學 年 需 至 實 習 機 構 各 單 位 探 訪 至 少 一 次, 瞭 解 學 生 及 實 習 機 構 達 到 實 習 目 標 之 情 況, 各 學 群 探 訪 教 師, 依 實 際 臨 床 視 導 結 果 填 寫 學 群 訪 視 紀 錄 單, 本 科 實 習 組 針 對 各 學 群 老 師 之 意 見 作 協 調 或 追 蹤, 必 要 時 提 交 科 內 課 程 規 劃 委 員 會 或 實 習 委 員 會 中 討 論 及 決 議 1. 實 習 後 座 談 會 2. 個 案 報 告 ( 或 案 例 分 析 ) 討 論 會 3. 實 習 課 程 總 評 核 4. 下 梯 次 實 習 前 說 明 會 5. 班 導 師 時 間 七 本 辦 法 經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定 時 亦 同 7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學 生 實 習 規 章 103.11.2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01.27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02.08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02.23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2.1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12.2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09.12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3.09.05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12.03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一 五 專 新 生 入 學 修 滿 二 年 二 專 新 生 入 學 修 滿 一 年, 其 實 習 相 關 學 科 均 及 格 者, 准 予 實 習 二 儀 表 ( 一 ) 制 服 : 1. 實 習 期 間 學 生 於 實 習 機 構 一 律 穿 著 實 習 服,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五 專 生 著 運 動 服, 二 專 在 職 班 學 生 則 著 白 色 T 恤 及 深 色 長 褲 實 習 服 裝 務 求 整 潔 悅 目 2. 五 專 生 著 冬 季 長 袖 或 夏 季 短 袖 之 白 底 藍 條 紋 實 習 服, 白 色 護 士 帽 ( 依 醫 院 規 定 ), 二 專 生 著 學 校 規 定 樣 式 之 護 士 服 3. 實 習 期 間 穿 著 低 跟 白 色 護 士 鞋 及 素 面 白 短 襪 ( 或 彈 性 襪 )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時 亦 須 別 名 牌, 穿 白 色 護 士 鞋 或 白 球 鞋 4. 冬 夏 制 服 可 依 實 習 場 合 需 要 更 換 天 寒 時 可 加 穿 科 內 統 一 規 定 的 實 習 外 套, 制 服 內 可 穿 白 色 衣 著, 實 習 制 服 外 不 得 加 穿 任 何 雜 色 外 套 5. 著 褲 裝 時 應 穿 不 顯 色 之 內 著, 褲 頭 應 在 腰 部 ( 二 ) 實 習 服 應 別 名 牌, 名 牌 掛 於 左 側 胸 前, 名 牌 及 名 牌 套 上 保 持 潔 淨, 不 得 貼 任 何 貼 紙 ( 除 兒 科 外 ) 或 塗 鴨 ( 三 ) 頭 髮 長 度 不 得 碰 衣 領 及 染 髮, 指 甲 必 須 保 持 短 淨 且 不 得 塗 染 ( 四 ) 身 上 配 件 除 了 手 錶 外, 不 得 佩 戴 任 何 飾 物 髮 飾 顏 色 為 素 雅 勿 鮮 豔 突 兀 ( 五 ) 不 可 戴 舌 環 眉 環 鼻 環 等 有 違 護 理 形 象 的 裝 飾 品, 不 得 戴 耳 環, 可 以 耳 棒 代 替, 且 僅 可 配 戴 於 耳 垂 ; 身 上 有 刺 青 的 部 位 應 予 以 遮 住, 不 得 露 出 刺 青 的 圖 案, 勸 告 後 未 改 善 者 將 予 以 停 止 實 習 ( 六 ) 實 習 期 間 不 可 種 睫 毛 ; 若 已 種, 必 須 在 一 週 內 去 除, 亦 不 得 戴 假 眼 睫 毛 畫 眼 線 及 睫 毛 膏 不 得 配 戴 有 色 ( 棕 藍 綠 等 ) 之 隱 形 眼 鏡 ( 七 ) 凡 服 裝 儀 容 不 合 規 定 者, 依 實 習 獎 懲 辦 法 懲 處 三 實 習 學 生 上 下 班 時 應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實 習 時 應 攜 帶 護 理 學 習 護 照 實 習 手 冊 隨 身 小 記 事 本 A4 白 紙 專 業 書 籍 ( 如 各 科 護 理 解 剖 生 理 學 等 科 目 之 課 本 ) 實 習 用 工 具 書 - 英 漢 字 典 醫 學 字 典 藥 典 醫 學 縮 寫 辭 典 臨 床 醫 護 手 冊 護 理 診 斷 手 冊 護 理 計 劃 參 考 手 冊 等 ( 二 ) 實 習 前 務 必 先 了 解 實 習 目 標 及 學 習 內 容 ( 三 ) 應 遵 照 所 分 配 之 實 習 場 所, 按 時 前 往 實 習, 不 得 擅 自 更 換 或 延 誤 ( 四 ) 實 習 場 所 上 下 班 時 間 由 護 理 長 或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分 派, 不 得 私 自 調 換 8

( 五 ) 學 生 實 習 上 下 班 必 須 先 報 告 護 士 長 或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或 值 班 護 士, 不 得 遲 到 早 退, 應 於 規 定 前 10 分 鐘 到 實 習 場 所, 閱 讀 病 歷 記 錄 並 辦 理 交 班 事 宜, 以 便 熟 悉 個 案 情 況 ( 六 ) 學 生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應 完 成 其 所 負 責 之 工 作, 若 下 班 時 其 工 作 尚 未 完 成, 必 須 報 告 老 師 或 護 理 長, 由 接 班 人 繼 續 完 成, 如 發 現 學 生 未 完 成 其 工 作, 亦 未 交 班 而 下 班 時, 需 令 其 返 回 病 房 完 成 其 工 作, 並 依 實 習 獎 懲 辦 法 懲 處 ( 七 ) 學 生 於 上 班 時 間 內 不 得 擅 離 工 作 崗 位 或 怠 忽 職 守 ( 八 ) 上 班 時 間 內 手 機 需 關 機, 違 者,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可 沒 收 手 機, 磁 卡 交 給 學 生, 手 機 待 當 天 實 習 結 束 後 歸 還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則 需 攜 帶 手 機, 家 訪 期 間 務 必 開 機, 以 便 管 理 行 蹤 ( 九 ) 學 生 於 上 班 時 間 不 准 會 客 接 打 未 取 得 老 師 同 意 的 私 人 電 話 閱 讀 報 章 雜 誌 上 網 寫 信 或 處 理 其 他 私 事 ( 十 ) 未 取 得 老 師 及 個 案 同 意 不 可 於 實 習 場 所 內 私 自 拍 照 錄 影 錄 音, 若 個 案 同 意 拍 照 錄 影 錄 音, 但 所 得 之 影 音 資 料 不 得 張 貼 在 網 站 或 各 公 開 媒 體 上 ( 十 一 ) 學 生 實 習 時, 應 愛 惜 公 物, 杜 絕 浪 費, 不 可 竊 用 公 物 ( 十 二 ) 任 何 物 品, 不 得 取 為 己 用 或 攜 回 ( 十 三 ) 公 用 物 品 使 用 時, 如 非 自 然 損 壞, 應 主 動 報 告 護 理 長 或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並 予 以 賠 償, 如 無 人 承 認 時, 由 該 組 全 體 同 學 負 責 賠 償 ( 十 四 ) 借 用 醫 院 物 品 或 書 籍 時, 應 按 手 續 借 用, 並 按 時 歸 還 ( 十 五 ) 學 生 下 班 後 欲 探 訪 住 院 之 親 友, 應 按 醫 院 規 定 之 時 間 探 訪 ( 十 六 ) 在 實 習 場 所 診 病 時, 必 須 按 該 醫 院 之 規 定, 辦 理 掛 號 手 續 方 能 就 醫, 不 得 私 自 找 實 習 場 所 之 醫 師 診 治 或 治 療 ( 十 七 ) 學 生 因 故 不 能 到 班 實 習 時, 請 務 必 電 話 聯 絡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並 按 學 生 實 習 請 假 辦 法 辦 理 ( 十 八 ) 實 習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如 經 查 明 有 不 當 行 為, 依 校 規 處 分 ( 十 九 ) 實 習 生 於 實 習 期 間, 觸 犯 法 令 者, 除 受 有 關 機 構 承 辦 外, 仍 須 依 校 規 處 分 四 態 度 方 面 應 注 意 事 項 ( 一 ) 對 個 案 一 視 同 仁 忠 誠 服 務, 並 建 立 良 好 的 治 療 性 人 際 關 係 ( 二 ) 態 度 溫 和 有 禮, 舉 止 莊 重 ( 三 ) 了 解 病 患 之 痛 苦, 盡 力 給 予 協 助 ( 四 ) 不 得 接 受 個 案 餽 贈 或 在 病 室 吃 任 何 食 物 ( 五 ) 不 接 受 個 案 之 書 報 雜 誌 及 任 何 物 品 ( 六 ) 虛 心 接 受 實 習 單 位 醫 護 人 員 及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指 導 ( 七 ) 實 習 期 間 與 同 學 互 相 合 作 學 習 五 小 組 長 之 職 責 : 9

( 一 ) 實 習 中, 有 缺 席 者 應 立 即 報 告 護 理 長 或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 二 ) 負 責 按 時 收 繳 作 業 送 至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處 ( 三 ) 應 以 身 作 則, 促 進 並 保 持 組 內 之 互 助 合 作 精 神 ( 四 ) 小 組 長 表 現 優 良 者,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向 校 方 提 出 獎 勵, 若 表 現 不 良 者,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則 依 實 習 獎 懲 辦 法 予 以 懲 處 10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學 生 實 習 獎 懲 辦 法 100.02.23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2.1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12.2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09.12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3.09.05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12.03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科 學 生 實 習 行 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獎 勵 1. 對 個 案 態 度 與 服 務 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由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護 理 長 個 案 或 其 家 屬 呈 報 學 校, 校 方 依 事 蹟 給 予 嘉 獎 乙 次 至 大 功 乙 次 等 獎 勵, 並 公 告 優 良 事 蹟 2. 發 覺 他 人 錯 誤 立 即 報 告 而 能 預 防 重 大 傷 害,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給 予 嘉 獎 至 小 功 乙 次 3.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或 比 賽 因 而 提 高 校 譽 者, 給 予 小 功 乙 次 至 大 功 乙 次 4. 其 他 優 良 表 現 者 依 校 規 嘉 許 之 第 二 條 本 科 學 生 實 習 行 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懲 罰 1. 給 藥 (1) 給 藥 方 法 錯 誤 者 ( 包 括 病 人 藥 物 劑 量 途 徑 時 間 及 未 等 個 案 服 下 藥 物 而 離 開 ), 依 情 節 輕 重 記 小 過 乙 次 以 上 至 大 過 乙 次 (2) 拿 錯 藥 物 尚 未 給 個 案 而 經 發 現 改 正 者, 記 申 誡 乙 次 以 上 至 小 過 乙 次 (3) 未 在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或 單 位 護 理 人 員 指 導 下, 在 病 房 學 習 靜 脈 注 射 者, 或 替 個 案 到 外 面 買 藥 ( 非 醫 師 處 方 ) 記 大 過 乙 次 以 上 (4) 學 生 私 藏 藥 物 記 大 過 乙 次 以 上 (5) 未 經 臨 床 實 習 教 師 或 單 位 護 理 人 員 核 對 即 給 予 病 人 藥 物, 記 申 誡 乙 次 以 上 至 大 過 乙 次 2. 治 療 : (1) 因 照 護 不 當 而 造 成 個 案 的 傷 害, 按 情 節 輕 重 記 小 過 乙 次 以 上 至 大 過 乙 次 (2) 使 個 案 跌 傷 者 記 小 過 乙 次 以 上 至 大 過 乙 次 (3) 錯 給 個 案 治 療 或 治 療 部 位 錯 誤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申 誡 乙 次 以 上 至 大 過 二 次 (4) 特 別 飲 食 給 錯 個 案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申 誡 乙 次 以 上 至 大 過 乙 次 (5) 各 類 治 療 未 按 時 執 行 或 遺 漏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申 誡 乙 次 以 上 至 大 過 二 次 (6) 實 習 學 生 在 該 機 構 實 習 時, 拒 絕 參 與 主 護 個 案 照 護 工 作, 經 輔 導 後 仍 未 改 善,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記 小 過 至 大 過 處 分 3. 抱 錯 嬰 兒 : (1) 未 出 院 發 覺 者, 給 予 申 誡 乙 支 (2) 出 院 發 覺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記 大 過 乙 次 以 上 至 勒 令 退 學 4. 值 班 : (1) 實 習 期 間 上 下 班 遲 到 或 早 退 30 分 鐘 內 累 計 達 3 次 者, 依 遲 到 時 間 長 短 扣 實 習 分 數, 並 記 申 誡 乙 次, 第 4 次 及 第 5 次 遲 到, 每 次 加 記 申 誡 1 次, 遲 到 第 6 次 ( 含 ) 以 上 則 每 遲 到 一 次 均 記 小 過 一 次 11

(2) 未 完 成 交 付 工 作, 且 未 完 成 交 班 即 下 班 或 擅 離 實 習 單 位 辦 理 私 事 而 怠 忽 職 守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申 誡 乙 次 至 記 大 過 乙 次 (3) 值 班 時 高 聲 談 笑, 未 能 保 持 病 室 安 靜 者, 給 予 申 誡 乙 次, 再 犯 記 小 過 乙 次, 屢 犯 記 大 過 乙 次 (4) 未 經 許 可 私 自 調 班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記 小 過 乙 次 至 記 大 過 乙 次 (5) 未 取 得 實 習 單 位 人 員 與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同 意, 擅 自 躺 臥 病 房 單 位,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記 申 誡 乙 次 至 大 過 乙 次 (6) 曠 班 者 記 小 過 乙 次, 加 扣 實 習 總 成 績 十 分 5. 學 校 或 醫 院 提 供 之 住 宿 場 所 : (1) 校 外 實 習 晚 自 習 時, 未 經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同 意 私 自 外 出 者, 記 申 誡 乙 次 (2) 未 經 臨 床 指 導 教 師 許 可, 不 假 外 宿 者, 給 予 記 小 過 乙 次, 屢 犯 記 大 過 乙 次 (3) 住 宿 期 間 未 依 規 定 返 回 宿 舍, 逾 時 未 歸, 給 予 記 小 過 乙 次, 屢 犯 記 大 過 乙 次 (4) 宿 舍 內 不 得 留 宿 外 人, 違 者 一 律 記 小 過 (5) 向 學 校 提 出 住 宿 申 請 並 經 由 學 校 發 文 到 實 習 單 位 後, 無 故 未 告 知 且 未 入 住 者, 給 予 記 小 過 乙 次 6. 損 毀 公 物 不 按 程 序 報 告 報 銷 或 賠 償 者 記 申 誡 乙 次 7. 學 生 因 交 通 受 阻 或 天 然 災 害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拒 的 事 實 發 生, 學 生 無 法 準 時 上 班 者, 可 斟 酌 情 形 從 輕 處 分 或 免 予 處 分, 但 須 出 具 里 長 証 明 及 照 片 8. 不 服 從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指 導 或 屢 次 犯 規 不 改, 包 括 : 工 作 服 裝 儀 容 態 度 在 內 等, 按 情 節 輕 重 處 份 予 申 誡 乙 次 至 記 大 過 乙 次, 嚴 重 者 得 勒 令 退 學 或 停 止 實 習 9. 有 偷 竊 行 為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記 大 過 乙 次 至 退 學 ; 有 說 謊 行 為 者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記 申 誡 乙 次 至 記 大 過 乙 次 懲 處 10. 接 受 個 案 或 家 屬 餽 贈 一 經 查 出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申 誡 至 小 過 懲 處 11. 實 習 期 間 若 違 反 菸 害 防 治 法 中 任 一 條 文, 一 經 查 獲 依 情 節 輕 重 依 校 規 規 定 得 記 小 過 乙 次 以 上, 並 須 至 戒 菸 門 診 進 行 戒 菸 治 療 三 個 月, 三 個 月 後 依 CO 值 判 定 是 否 戒 菸 成 功 若 再 經 查 獲 則 依 危 害 校 譽, 得 記 大 過 至 退 學 實 習 期 間, 身 上 有 菸 味 視 同 抽 菸 12. 學 生 於 上 班 時 間 不 准 會 客 接 打 未 取 得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同 意 的 私 人 電 話 閱 讀 報 章 雜 誌 上 網 寫 信 或 處 理 其 他 私 事, 一 經 查 獲 依 情 節 輕 重 得 記 申 誡 乙 支 至 小 過 乙 支 13. 未 取 得 老 師 及 個 案 同 意 不 可 於 實 習 場 所 內 私 自 拍 照 錄 影 錄 音, 若 個 案 同 意 拍 照 錄 影 錄 音, 但 所 得 之 影 音 資 料 不 得 張 貼 在 網 站 或 各 公 開 媒 體 上, 一 經 查 獲 依 情 節 輕 重 得 記 申 誡 乙 支 至 小 過 乙 支 第 三 條 學 生 實 習 獎 懲 由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書 面 提 報 本 科 實 習 組, 經 實 習 組 確 認 後 並 提 交 生 輔 組 處 理, 依 校 規 辦 理 操 行 加 減 分 數 1. 申 誡 乙 次 扣 操 行 總 分 1 分 2. 小 過 乙 次 扣 操 行 總 分 3 分 3 大 過 乙 次 扣 操 行 總 分 9 分 4. 嘉 獎 乙 次 加 操 行 總 分 1 分 12

5. 小 功 乙 次 加 操 行 總 分 3 分 6. 大 功 乙 次 加 操 行 總 分 9 分 第 四 條 行 為 表 現 違 反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導 致 大 過 ( 含 ) 以 上 懲 處 者, 於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通 過 或 追 認 第 五 條 本 辦 法 經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學 生 實 習 請 假 辦 法 101.02.08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02.23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2.1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12.2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09.12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3.09.05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12.03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學 生 實 習 請 假 者, 一 律 填 寫 出 缺 席 記 錄 卡 及 實 習 請 假 單, 請 假 單 經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簽 名 蓋 章 後, 第 一 聯 寄 給 家 長, 第 二 聯 送 實 習 組 第 二 條 各 假 別 之 規 定 : 1. 病 假 : 以 每 日 ( 四 小 時 ) 為 一 區 段, 一 區 段 請 假 扣 該 梯 次 實 習 總 成 績 二 分, 若 因 在 討 論 室 休 息 超 過 半 小 時 後 請 病 假, 則 可 依 比 例 扣 分 若 缺 曠 時 數 超 過 該 梯 次 實 習 總 時 數 1/3, 則 該 梯 次 實 習 應 重 新 進 行, 學 生 應 向 實 習 組 提 出 補 實 習 之 申 請 (1) 凡 生 病 不 能 上 班 者, 需 在 上 班 前 設 法 報 告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經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准 許 後, 於 事 後 三 天 內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病 假 一 日 內 需 提 出 就 醫 收 據 藥 袋 或 家 長 證 明, 二 日 ( 含 ) 以 上 則 需 提 出 疾 病 診 斷 證 明 ) 及 填 寫 請 假 單 向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否 則 視 為 曠 班 (2) 若 實 習 途 中 車 禍 當 日 或 醫 師 診 斷 為 類 流 感 者, 得 請 病 假 但 不 扣 分 (3) 學 生 上 班 時 間 須 就 醫 診 治 時, 須 先 報 告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經 准 許 後 始 可 離 開 工 作 單 位,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可 協 助 就 醫 及 處 理 2. 事 假 : 須 提 出 證 明, 並 事 先 提 出 申 請,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得 依 情 況 決 定 是 否 准 假, 未 完 成 請 假 程 序 即 擅 自 離 開 實 習 單 位 則 視 同 曠 班, 請 假 時 數 每 四 小 時 為 一 區 段 ( 四 小 時 內 皆 同 樣 扣 分 比 例 ), 一 區 段 扣 當 梯 次 實 習 總 成 績 三 分, 當 日 最 多 扣 分 當 梯 次 成 績 六 分, 區 段 以 當 日 工 時 起 迄 為 計 算 標 準 (1) 請 事 假 需 三 天 前 持 家 長 證 明 文 件, 依 請 假 手 續 辦 理 (2) 臨 時 事 故, 可 以 口 頭 方 式 先 向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請 假, 准 假 後, 於 三 日 內 補 辦 請 假 手 續 3. 公 假 : 不 扣 實 習 成 績 (1) 因 應 公 務 需 求 得 由 學 校 發 函 通 知 實 習 院 所, 依 據 得 以 完 成 假 申 請 者, 不 補 實 習 (2) 各 學 期 開 學 返 校 註 冊 日, 須 返 校 辦 理 相 關 註 冊 程 序, 未 依 規 定 返 校 者, 依 校 規 懲 處 之, 另 當 日 實 習 以 曠 班 規 定 處 理 (3) 颱 風 公 假 宣 告, 以 當 日 所 在 實 習 單 位 所 屬 之 縣 市 政 府 公 告 為 依 規, 五 專 二 年 級 基 本 護 理 實 習 及 五 專 三 年 級 產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課 程 依 高 中 職 以 下 是 否 停 止 上 學 公 告 辦 理 五 專 四 年 級 以 上 二 專 實 習 課 程 則 以 高 中 職 以 上 是 否 停 止 上 學 公 告 為 辦 理 依 據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得 依 當 地 院 所 狀 況 調 整 之 ( 註 : 若 醫 院 當 地 人 事 行 政 局 未 規 定 停 止 上 課 上 班,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可 依 醫 院 當 地 狀 況 提 早 下 班 或 不 用 上 班, 事 後 須 以 1:1 的 比 例 補 足 實 習 時 數 ) (4) 遇 颱 風 或 天 災 等 意 外 引 起 學 生 來 往 實 習 單 位 交 通 受 限 時, 由 學 生 電 話 告 知, 由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評 估 學 生 真 實 狀 況 後 准 假, 隔 日 須 補 持 公 正 單 位 如 里 長 等 出 具 證 明 ( 如 居 住 區 域 確 實 淹 水 ) 以 為 請 假 依 據, 但 若 缺 曠 時 數 超 過 該 梯 次 實 習 總 時 數 1/3, 則 該 梯 次 實 習 應 重 新 安 排, 學 生 應 向 實 習 組 提 出 補 實 習 之 申 請 (5) 特 殊 情 況 如 應 國 家 機 構 要 求 得 以 具 函 申 請 以 公 假 處 理 ( 如 法 院 要 求 出 庭 應 訊 ) 14

(6) 實 習 期 間 因 爆 發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新 型 流 感 (H1N1) 流 行 時 或 因 同 梯 次 同 學 罹 病 致 全 梯 次 同 學 須 在 家 自 我 管 理 或 居 家 隔 離 者, 必 要 時, 經 校 方 與 實 習 單 位 討 論 後 決 議 暫 停 實 習 相 關 規 範 請 見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實 習 生 呼 吸 道 傳 染 疾 病 防 護 原 則 4. 喪 假 : 實 習 期 間 遇 到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往 生, 依 規 定 准 予 喪 假, 並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或 家 長 出 具 證 明, 則 不 扣 實 習 成 績 ; 超 過 規 定 之 喪 假 日 或 其 餘 親 屬 去 世, 則 以 事 假 論 (1) 父 母 : 喪 假 7 天 (2) 兄 弟 姐 妹 祖 父 母 外 祖 父 母 : 喪 假 3 天 5. 曠 班 : 無 故 未 實 習 者 以 曠 班 論 曠 班 以 每 日 ( 八 小 時 ) 為 區 段, 曠 班 一 日 則 呈 報 校 方 記 小 過 乙 支, 並 加 扣 當 梯 次 實 習 成 績 十 分 6. 遲 到 : 因 故 未 能 準 時 實 習 者, 遲 到 早 退 則 15 分 鐘 內 扣 實 習 總 分 1 分,16~30 分 鐘 內 扣 實 習 總 分 2 分,31 分 鐘 ~2 小 時 內 扣 實 習 總 分 5 分,2 小 時 以 上 則 以 曠 班 論, 扣 實 習 總 分 10 分 及 記 小 過 乙 次 處 分, 遲 到 累 計 至 第 4 次 開 始 扣 分 加 倍, 並 記 過 處 分 ( 如 遲 到 早 退 則 15 分 鐘 內 扣 2 分,16~30 分 鐘 內 扣 4 分 以 此 類 推 ) 7. 產 假 : 學 生 因 生 產 不 能 實 習 者, 於 生 產 出 院 後 3 日 內 檢 具 醫 院 所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或 出 生 證 明 以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則 不 扣 實 習 成 績 依 前 項 之 規 定 請 假 者, 於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八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正 常 分 娩 者, 給 予 產 假 四 十 二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予 產 假 四 十 二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懷 孕 滿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予 產 假 二 十 一 天 ( 不 含 例 假 日 );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予 產 假 十 四 日 ( 不 含 例 假 日 );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若 缺 曠 時 數 超 過 該 科 實 習 總 時 數 1/3, 該 梯 次 實 習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須 重 新 實 習, 學 生 應 向 實 習 組 提 出 補 實 習 之 申 請 8. 公 傷 假 : 學 生 於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時, 因 家 訪 或 至 社 區 活 動 會 場 路 程 中 受 傷, 當 日 因 故 就 醫 者, 需 提 出 就 醫 收 據 及 藥 袋 等 以 資 證 明, 不 扣 實 習 成 績 9. 看 錯 班 : 因 故 看 錯 排 班, 致 使 上 錯 班 者, 由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評 估 屬 實 後, 依 事 假 方 式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若 非 屬 實, 則 以 曠 班 論 處 第 三 條 凡 未 依 請 假 辦 法 之 規 定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者, 視 為 未 請 假, 則 依 實 習 獎 懲 辦 法 第 八 條 第 四 款 第 七 項 不 按 規 定 請 假 者, 除 扣 實 習 分 數 外, 按 情 節 輕 重 給 予 記 申 誡 乙 次 至 大 過 乙 次 辦 理 第 四 條 每 梯 次 實 習 缺 曠 之 時 數, 超 過 該 梯 次 實 習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則 該 梯 次 停 止 實 習, 實 習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但 學 生 若 是 因 病 假 公 假 產 假 或 喪 假 造 成 缺 曠 時 數 超 過 該 梯 次 實 習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則 該 梯 次 實 習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二 者 均 應 向 實 習 組 提 出 補 實 習 之 申 請, 由 實 習 組 安 排 實 習 單 位 重 新 實 習 第 五 條 實 習 期 間 必 要 時 須 在 家 自 我 管 理 或 居 家 隔 離 者, 實 習 時 數 已 超 過 該 實 習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實 習 時 數 予 以 保 留, 至 自 我 管 理 或 居 家 隔 離 結 束 後 再 繼 續 完 成 未 完 成 之 實 習 時 數 若 未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則 實 習 時 數 不 予 計 算, 須 由 實 習 組 安 排 實 習 單 位 重 新 實 習 第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5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評 定 辦 法 100.02.23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8.02.1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12.21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09.12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3.09.05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2.12.03 科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科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之 考 察 依 照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學 生 實 習 分 數 以 80 分 為 基 本 分 數, 視 其 實 習 所 表 現 之 態 度 技 術 品 行 學 理 優 良 者 予 以 加 分, 不 良 者 予 以 減 分,60 分 以 下 者 為 不 及 格, 超 過 90 分 者 加 註 明 具 體 事 實 第 三 條 實 習 成 績 之 評 核 包 含 實 習 操 行 成 績 及 臨 床 實 習 總 成 績, 臨 床 實 習 總 成 績 為 臨 床 實 習 成 績 與 請 假 時 各 假 別 所 扣 分 數 之 總 和 學 生 於 該 梯 次 實 習 完 畢 二 週 內,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應 將 上 述 成 績 及 評 語 送 交 實 習 組 存 後 彙 辦 第 四 條 本 科 學 生 臨 床 實 習 成 績 中 臨 床 表 現 佔 總 分 之 60%-70%( 社 區 60%), 作 業 考 試 佔 總 分 之 30-40% 臨 床 表 現 成 績 之 紀 錄 及 考 核 由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護 理 長 按 照 學 生 實 習 之 臨 床 表 現 考 核, 在 實 習 成 績 評 分 表 上 記 分 並 加 註 評 語 第 五 條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依 學 生 於 臨 床 品 行 表 現 及 功 過 記 錄 給 予 該 梯 次 之 實 習 操 行 成 績 第 六 條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於 該 梯 次 實 習 結 束 前, 需 使 學 生 了 解 該 梯 次 之 總 成 績 第 七 條 實 習 學 生 該 梯 次 之 總 成 績 若 可 能 或 已 確 定 不 及 格 時,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均 須 通 知 家 長, 並 填 寫 實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報 告 表 繳 交 至 本 科 實 習 組 存 後 彙 辦 第 五 條 學 生 實 習 成 績 以 學 分 計 算, 不 及 格 者 須 重 新 實 習 第 六 條 實 習 生 於 實 習 前 或 實 習 期 間 有 以 下 情 況 者 將 予 以 停 止 實 習 1. 經 診 斷 有 嚴 重 學 習 障 礙 者, 臨 床 實 習 危 及 個 案 安 全 2. 經 醫 師 診 斷 患 有 重 大 疾 病 者 如 精 神 異 常 法 定 傳 染 病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嚴 重 心 臟 病 呼 吸 窘 迫 症 癲 癇 ( 大 發 作 ) 色 盲 重 聽 等, 得 依 情 節 輕 重 予 暫 停 實 習 或 停 止 實 習 第 七 條 每 梯 次 實 習 缺 曠 之 時 數, 超 過 該 梯 次 實 習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則 該 梯 次 停 止 實 習, 實 習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但 學 生 若 是 因 病 假 公 假 產 假 或 喪 假 造 成 缺 曠 時 數 超 過 該 梯 次 實 習 總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者, 則 該 梯 次 實 習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二 者 均 應 向 實 習 組 提 出 補 實 習 之 申 請, 由 實 習 組 安 排 實 習 單 位 重 新 實 習 第 八 條 實 習 期 間 必 要 時 須 在 家 自 我 管 理 或 居 家 隔 離 者, 實 習 時 數 已 超 過 該 實 習 時 數 三 分 之 一, 實 習 時 數 予 以 保 留, 至 自 我 管 理 或 居 家 隔 離 結 束 後 再 繼 續 完 成 未 完 成 之 實 習 時 數 未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則 實 習 時 數 不 予 計 算 須 重 新 由 實 習 組 安 排 實 習 單 位 實 習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6

學 校 及 醫 院 提 供 實 習 生 住 宿 管 理 辦 法 100.02.23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1. 住 宿 生 請 於 實 習 前 一 日 依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報 到 2. 學 生 在 報 到 時 應 攜 帶 宿 舍 地 圖 及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電 話, 不 得 因 資 料 不 全 向 醫 院 查 詢, 增 加 院 方 困 擾 3. 住 宿 同 學 請 自 行 準 備 : 寢 具 檯 燈 盥 洗 用 具 衣 物 環 保 筷, 杯 及 健 保 卡 等, 但 不 可 任 意 使 用 電 器 用 品, 例 如 : 煮 飯 電 湯 匙 等 4. 除 休 假 外 宿 者 及 週 末 外, 每 日 均 需 參 加 晚 自 習, 時 間 為 7:30 到 9:00 5. 每 晚 7:30 點 名, 點 名 後 不 准 外 出, 若 因 要 事 必 須 外 出 者, 須 經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同 意, 並 辦 理 外 出 手 續, 否 則 以 不 假 外 出 記 申 誡 論 處 6. 若 外 宿 後 有 特 殊 狀 況, 無 法 按 時 趕 回 宿 舍, 需 事 先 打 電 話 聯 絡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或 學 校, 並 請 家 長 出 具 證 明 7. 組 長 應 編 排 值 日 生 負 責 宿 舍 之 整 潔, 並 負 責 晚 點 名 及 維 持 晚 自 習 之 秩 序 8. 為 確 保 寢 室 安 全, 寢 室 之 內 不 得 使 用 電 爐 及 其 他 電 器 用 品, 室 內 亦 不 得 烹 調 9. 為 安 定 學 生 讀 書 情 緒, 寢 室 內 禁 止 播 放 收 音 機 並 不 得 高 聲 喧 嘩 10. 學 生 破 壞 公 物, 應 由 學 生 負 責 修 繕 或 賠 償, 必 要 時 由 全 體 同 學 負 責 11. 宿 舍 內 嚴 禁 異 性 進 入 亦 不 得 留 宿 外 人, 違 者 一 律 依 護 理 科 實 習 生 獎 懲 辦 法 記 小 過 論 處 ( 新 增 ) 12. 週 六 日 可 留 宿, 須 告 知 家 長 及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假 日 返 回 實 習 場 所 宿 舍 時 間 依 各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規 定, 違 者 一 律 依 護 理 科 實 習 生 獎 懲 辦 法 記 申 誡 論 處 13. 未 盡 事 宜 若 有 疑 問 請 洽 各 單 位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14. 本 辦 法 經 科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7

一 針 扎 事 件 處 理 意 外 事 件 之 預 防 及 處 理 ( 一 ) 實 習 前 準 備 一 年 級 新 生 抽 血 驗 B 肝 炎 檢 查 HbsAg(--) HbsAb(+) HbsAg(--) HbsAb(--) HbsAg(+) HbsAb(--) 強 制 接 受 完 整 之 B 型 肝 炎 疫 苗 注 射 半 年 後 追 蹤 抗 體 產 生 與 否 學 生 B 型 肝 炎 相 關 檢 驗 結 果 提 供 給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醫 院 實 習 前 安 排 觀 看 預 防 針 扎 錄 影 帶 及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加 強 宣 導 預 防 針 扎 之 重 要 性 ( 二 ) 預 防 使 用 過 針 頭, 拋 棄 於 針 頭 收 集 盒 ( 勿 蓋 回 蓋 子 ) 或 單 手 回 套 套 子 ( 三 ) 處 理 方 式 1. 若 不 慎 被 已 污 染 的 針 頭 或 醫 療 尖 銳 物 扎 傷 或 本 身 有 傷 口 粘 膜 觸 及 到 個 案 血 液 或 體 液 時 請 依 下 頁 醫 療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建 議 之 針 扎 和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後 處 理 流 程 進 行 後 續 追 蹤 2. 立 即 告 知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並 向 醫 院 單 位 主 管 報 備 3. 不 明 物 體 扎 傷, 必 要 時 依 醫 師 建 議 注 射 破 傷 風 類 毒 素 ( 十 年 內 未 注 射 過 者 ) * 上 述 情 形 可 檢 具 診 斷 證 明 就 醫 收 據 及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同 時 向 保 健 室 實 習 組 及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及 學 生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之 理 賠 申 請 18

醫 療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建 議 之 針 扎 和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後 處 理 流 程 被 針 頭 或 銳 物 扎 傷 時 皮 膚 及 黏 膜 與 病 患 之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時 1. 包 含 痰 液 尿 液 嘔 吐 物 血 液 相 關 1. 立 刻 擠 壓 傷 口 處 周 圍 為 使 血 液 流 出 製 品 等 2. 在 流 動 水 下 清 洗 傷 口 五 分 鐘 2. 以 流 動 水 或 0.9% 生 理 食 鹽 水 沖 洗 3. 向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單 位 護 理 長 3. 向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單 位 護 理 長 報 報 備 並 填 寫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表 備 並 填 寫 意 外 事 件 處 理 表 詳 細 檢 查 醫 療 人 員 本 身 和 病 患 之 抗 原 及 抗 體 Anti-HIV HbsAg Anti-HBc Anti-HCV VDRL 病 患 HIV(+) 病 患 HbsAg(+) 或 Anti-HBc(-) 病 患 AntiHCV(+) 病 患 VDRL(+) TPHA 1:80 醫 療 人 員 抽 血 檢 驗 Anti-HIV 可 先 服 用 AZT200g 暴 觸 後 六 週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一 年 定 期 回 診 追 蹤 Anti-HIV 醫 療 人 員 HbsAg(+) 或 Anti- HBS(+) 不 需 注 射 疫 苗 或 HBIG 醫 療 人 員 HbsAg(-) Anti-HBS(-) 未 注 射 疫 苗 24 小 時 內 注 射 HBIG 並 一 周 後 接 受 HSBV 疫 苗 注 射 醫 療 人 員 HbsAg(-) Anti-HBS(-) 已 注 射 疫 苗 注 射 未 產 生 抗 體 24 小 時 內 注 射 HBIG 並 補 一 劑 疫 苗 醫 療 人 員 HbsAg(-) Anti-HBS(-) 正 注 射 疫 苗 注 射 未 產 生 抗 體 24 小 時 內 注 射 HBIG 並 繼 續 完 成 疫 苗 注 射 醫 療 人 員 AntiHCV(+) 繼 續 追 蹤 肝 功 能 GOT GPT 醫 療 人 員 AntiHCV(-) 暴 觸 後 三 個 月 六 個 月 九 個 月 一 年 定 期 追 蹤 GOT GPT AntiHCV 醫 療 人 員 Penicillin 預 防 注 射 暴 觸 後 三 個 月 回 診 追 蹤 VDRL 暴 觸 後 六 個 月 一 年, 回 門 診 追 蹤 HbsAg Anti-HBS * 汙 染 源 不 明, 視 同 陽 性 處 理 *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2005,08 月 01 日 )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感 染 控 制 措 施 指 引 2011 年 2 月 21 日 取 自 http://www.cdc.gov.tw/public/attachment/811516382671.pdf 19

二 給 藥 錯 誤 事 件 處 理 ( 一 ) 實 習 前 準 備 加 強 宣 導 三 讀 五 對 ( 二 ) 預 防 備 藥 時 確 實 三 讀 五 對, 並 須 經 由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或 單 位 護 理 人 員 再 次 確 認 過, 方 能 給 藥 ( 三 ) 處 理 方 式 1. 馬 上 制 止 病 患 吞 食 剩 下 之 藥 物 或 停 止 藥 物 注 射 2. 通 知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3. 通 報 單 位 主 管, 必 要 時 通 報 病 患 之 主 治 醫 師 4. 密 切 觀 察 病 患 生 命 徵 象 及 任 何 症 狀 ( 作 用 副 作 用 ) 表 現, 依 醫 囑 給 予 適 當 處 理 5. 檢 討 給 藥 錯 誤 之 原 因, 以 預 防 相 同 事 件 再 次 發 生 三 性 騷 擾 之 預 防 與 處 理 ( 一 ) 概 念 1. 什 麼 是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所 謂 性 騷 擾 與 性 侵 犯, 是 指 同 性 或 異 性 間 發 生 下 列 行 為 時, 均 屬 之 : (1) 以 明 示 或 暗 示 之 方 式, 從 事 不 受 歡 迎 之 性 接 近 性 要 求, 或 其 他 具 有 性 意 味 之 言 語 或 肢 體 行 為 者, 或 意 圖 以 屈 服 或 上 述 行 為, 影 響 他 人 學 習 機 會 僱 用 條 件 學 術 表 現 或 教 育 環 境 者 (2) 以 脅 迫 恫 嚇 暴 力 強 迫 藥 劑 或 催 眠 等 方 法, 使 他 人 不 能 抗 拒 而 遂 行 其 性 接 觸 意 圖 或 行 為 者 2. 性 騷 擾 種 類 : 根 據 性 騷 擾 的 嚴 重 程 度, 性 騷 擾 行 為 可 分 為 五 類 : (1) 性 別 騷 擾 : 凡 一 切 強 化 女 性 是 次 等 性 別 印 象 的 言 行, 例 如 : 過 度 強 調 女 性 的 性 徵 或 性 吸 引 力 及 性 別 歧 視 的 言 論, 以 及 侮 辱 貶 抑 敵 視 女 性 或 同 性 戀 者 的 言 詞 或 態 度 (2) 性 挑 逗 : 包 含 一 切 不 受 歡 迎, 不 合 宜 或 帶 有 攻 擊 性 的 口 頭 或 肢 體 上 的 吃 豆 腐 行 為, 如 講 黃 色 笑 話 公 開 色 情 圖 片, 或 掀 裙 子 撫 摸 私 處 及 暴 露 性 器 等 性 騷 擾 不 一 定 只 發 生 在 異 性 間, 也 可 能 存 在 同 性 間 (3) 性 賄 賂 : 以 性 行 為 或 與 性 有 關 的 行 為, 作 交 換 報 償 的 要 約, 如 在 非 自 願 的 情 況 下, 上 司 或 老 師 以 留 級 退 學 重 修 晉 升 考 績 等 威 脅, 要 求 私 密 性 約 會 或 性 服 務 ; 反 之 弱 勢 處 境 者 主 動 表 示 願 意 提 供 性 服 務, 作 為 條 件 交 換, 亦 對 上 司 造 成 騷 擾 (4) 性 要 脅 : 以 威 脅 手 段 強 迫 性 服 務 或 性 行 為 這 不 僅 適 用 於 校 園 或 工 作 場 合, 也 包 括 情 人 約 會 或 夫 妻 關 係 中, 在 對 方 不 願 意 的 情 形 中 強 吻 強 留 或 強 行 性 行 為 (5) 性 攻 擊 : 包 括 強 暴 及 任 何 具 有 傷 害 性 或 虐 待 性 的 性 暴 力 及 性 行 為 潛 在 騷 擾 者, 包 括 歧 視 女 性 ( 即 認 為 女 性 本 來 就 應 該 順 從 依 賴 的 人 ), 喜 歡 用 20

污 衊 語 言 來 評 論 女 性 的 人, 濫 用 藥 物 或 酗 酒 者, 過 渡 壓 抑 自 己 情 緒 和 感 受 的 人, 挫 折 容 忍 度 低 或 處 理 壓 力 有 困 難 者, 學 習 區 別 有 這 些 警 訊 指 標 的 人, 並 對 潛 在 騷 擾 者, 採 取 清 晰 表 達 與 溝 通 的 方 式 應 對, 以 減 少 因 誤 解 而 產 生 的 性 騷 擾 另 外, 對 於 違 反 個 人 意 願 的 脅 迫 或 利 誘 之 性 騷 擾, 要 堅 決 清 楚 的 說 不, 並 制 止 其 性 騷 擾, 隱 忍 並 不 能 解 決 問 題, 可 以 善 加 利 用 本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與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犯 處 理 委 員 會 的 申 訴 管 道, 衡 量 輕 重, 必 要 時 聯 合 受 害 人, 對 於 加 害 人 採 取 積 極 的 行 動, 因 為 隱 忍 只 會 姑 息 養 奸, 使 得 情 況 變 本 加 厲 更 加 嚴 重 千 萬 記 得, 並 不 是 因 為 你 做 錯 事 才 會 被 性 騷 擾, 該 負 責 的 人 是 性 騷 擾 你 的 人! ( 二 ) 預 防 由 近 年 的 報 導 得 知, 強 暴 受 害 人 的 年 齡 有 逐 年 下 降 的 趨 勢, 歹 徒 多 半 選 擇 弱 小 好 欺 侮 的 女 性 下 手 就 加 害 者 而 言, 我 們 可 能 無 法 從 外 觀 長 相 穿 著 來 辨 識 是 否 為 加 害 人, 只 能 從 行 為 上 來 加 以 認 定, 以 下 簡 述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的 防 範 策 略 : 1. 街 上 防 暴 : (1) 加 害 者 隨 意 或 有 計 劃 在 街 上 選 擇 下 手 的 對 象 (2) 受 暴 者 的 防 範 策 略 : * 注 意 時 間 光 線, 準 備 防 身 用 品 ( 如 哨 子 防 身 噴 液 等 ) * 萬 一 發 現 自 己 好 像 被 跟 蹤, 則 試 著 橫 過 馬 路, 或 變 換 路 線 走 向 燈 光 較 亮 人 潮 較 多 處 確 定 被 跟 蹤 時, 進 入 熱 鬧 的 商 店 或 有 憲 警 治 安 人 員 的 地 方 找 最 近 的 居 家 按 鈴, 向 主 人 求 救 * 真 正 發 生 危 險 時 : 沈 著 冷 靜, 驚 慌 只 會 自 亂 陣 腳 甚 至 引 發 歹 徒 攻 擊 2. 家 中 防 暴 : (1) 加 害 者 常 運 用 下 列 方 式, 進 入 被 害 者 的 家 中 : 強 行 進 入 受 邀 進 入 假 冒 進 入 (2) 受 暴 者 的 防 範 策 略 : 不 要 隨 便 把 自 家 的 財 經 狀 況 與 生 活 作 息, 讓 別 人 知 道 更 不 可 讓 無 法 受 到 信 賴 的 人 進 入 家 中 3. 車 上 防 暴 : (1) 公 車 : 加 害 者 常 有 的 類 型 為 暴 露 狂 - 暴 露 下 體 者 挨 擦 癖 - 故 意 在 你 身 上 擦 擠 者 * 受 暴 者 的 防 範 策 略 : 一 定 要 採 取 行 動, 你 可 以 用 原 子 筆 戳 他 的 手, 或 用 手 肘 攻 擊 他 的 下 巴 或 踩 他 的 腳 ( 積 極 反 應 ), 你 也 可 以 走 開 (2) 計 程 車 : 加 害 者 通 常 會 選 擇 看 似 沒 有 警 覺 心 且 容 易 被 欺 侮 的 對 象 下 手 * 受 暴 者 的 防 範 策 略 : 電 話 叫 車 不 搭 共 乘 觀 察 是 否 有 人 藏 匿 在 前 座 此 外, 婦 女 朋 友 若 已 搭 上 計 程 車, 應 保 持 警 覺 狀 態, 若 覺 得 不 對 勁 ( 如 司 機 改 行 與 目 的 地 背 道 而 馳 的 方 向 或 言 語 騷 擾 等 ), 要 相 信 自 己 的 直 覺, 馬 上 找 藉 口 離 開 計 程 車, 以 保 障 自 己 的 安 全 4. 約 會 防 暴 : (1) 加 害 者 通 常 具 有 跋 扈 與 不 成 熟 的 個 性 暴 力 的 傾 向 不 良 的 習 慣 如 吸 食 毒 品 嗜 酒 等, 甚 至 歧 視 女 性 或 對 女 性 有 敵 意, 因 此 在 上 述 因 子 的 促 成 下, 可 能 強 行 要 求 女 方 配 合 他, 滿 足 他 的 性 衝 動 或 性 慾 望 21

(2) 受 暴 者 的 防 範 策 略 : * 約 會 的 時 間 要 正 常 : 過 早 或 過 晩 應 予 以 回 拒 * 清 楚 的 表 達 自 己 : 你 是 身 體 的 主 人, 沒 有 任 何 人 有 權 強 迫 你 做 不 喜 歡 的 事, 阻 止 對 方 越 雷 池 一 步, 並 不 代 表 你 有 錯 或 者 不 愛 他, 清 楚 明 白 的 告 知 對 方 : 請 你 別 這 麼 做! 我 不 喜 歡 你 碰 我 的 身 體. 可 以 避 免 許 多 悲 劇 的 發 生 * 要 避 開 隱 密 的 地 方 : 儘 量 選 擇 明 亮 公 開 能 見 度 高 的 場 所 最 有 保 障 * 避 免 共 處 一 室 : 如 KTV MTV HTV, 甚 至 是 對 方 或 自 己 的 小 窩 * 要 避 免 使 用 酒 精 及 其 他 藥 物 * 安 排 自 己 的 交 通 工 具 * 信 任 自 己 的 感 覺 * 保 持 冷 靜, 馬 上 離 開 ( 三 十 六 計, 走 為 上 策 ) * 信 任 讚 美 代 替 責 罵 批 評, 降 低 敵 意 後, 再 伺 機 逃 走 5. 校 園 防 暴 : (1) 不 要 單 獨 太 早 到 校 或 太 晚 離 校 (2) 在 學 校 的 作 習 時 間 應 讓 父 母 親 友 清 楚 瞭 解 (3) 不 要 單 獨 進 入 靜 僻 的 廁 所 浴 室 或 教 室 房 舍 (4) 在 學 校 遇 見 可 疑 人 士, 儘 速 向 警 衛 教 官 或 師 長 報 告 (5) 在 校 園 上 課 放 學 午 休 等 時 間 應 配 合 學 校 之 作 習 時 間, 避 免 落 單 (6) 路 過 校 園 死 角 時, 應 提 高 警 覺 (7) 注 意 是 否 有 徘 徊 校 園 周 圍 的 可 疑 人 物 6. 租 屋 防 暴 : (1) 租 屋 前, 請 參 考 護 理 科 網 頁 中 租 屋 資 訊 或 找 信 譽 佳 的 仲 介 公 司 確 實 了 解 租 屋 訊 息 (2) 看 屋 時 最 好 有 人 陪 同, 避 免 單 獨 看 屋, 且 應 注 意 出 入 口 的 位 置, 並 保 持 開 放, 不 要 關 閉 出 入 的 大 門, 可 事 先 與 家 人 或 朋 友 約 定 時 間, 互 打 電 話 確 認 安 全 (3) 租 屋 前, 最 好 先 了 解 該 區 的 環 境 是 否 單 純 治 安 狀 況 前 任 住 戶 的 行 為, 可 和 街 坊 鄰 居 打 探 了 解 房 東 的 人 格 特 質 (4) 租 屋 時 請 屋 主 更 換 新 鎖, 並 加 裝 門 栓 鏈 鐵 門 鐵 窗 等 (5) 若 有 室 友 同 住, 應 保 持 良 好 關 係, 互 相 熟 悉 彼 此 生 活 習 慣, 相 互 照 應, 對 其 經 常 出 入 家 中 的 朋 友 更 應 有 基 本 的 認 知 與 瞭 解 因 應 建 議 : 保 持 冷 靜, 仔 細 評 估 打 擊 歹 徒 後 的 利 弊 得 失 及 逃 脫 的 機 會 如 何 ( 力 博 不 如 智 取, 錯 誤 的 攻 擊 可 能 適 得 其 反 ): 1. 若 無 法 立 即 逃 脫 時 : (1) 採 取 低 姿 態 降 低 對 方 警 戒, 再 尋 應 變 脫 身 策 略 (2) 表 示 自 己 正 值 生 理 期 懷 孕 或 有 病 在 身 不 方 便 ( 如 性 病 高 傳 染 疾 病 等 ) (3) 表 示 有 誠 意, 可 先 做 朋 友 或 表 示 希 望 換 個 地 點, 將 歹 徒 引 至 對 你 有 利 的 地 方, 並 可 在 過 程 中 脫 困 2. 如 決 定 攻 擊 歹 徒, 必 須 在 最 短 的 時 間 內 全 力 一 擊, 不 可 猶 豫, 並 趕 緊 逃 離 現 場 (1) 採 取 低 姿 態 降 低 對 方 警 戒 心 22

(2) 伺 機 利 用 身 旁 的 木 棍 石 塊 雨 傘 皮 包 或 高 跟 鞋 跟 等 尖 銳 物 品,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攻 擊 對 方 要 害 (3) 選 擇 對 方 眼 耳 鼻 下 巴 印 堂 太 陽 穴 下 體 等 脆 弱 的 部 位, 奮 力 一 擊 後, 迅 速 逃 跑 (4) 逃 脫 時, 求 救 以 喊 失 火 救 命 代 替 非 禮, 較 容 易 引 起 注 意 ( 三 ) 處 理 如 果 不 幸 性 侵 害 事 件 發 生 在 你 身 上, 我 們 希 望 你 知 道, 學 校 老 師 及 社 會 大 多 數 人 是 關 心 你 而 且 都 願 意 幫 助 你 的! 1. 以 下 提 供 幾 項 危 機 處 理 之 原 則, 幫 助 你 在 危 機 時 刻 保 障 自 己 的 權 益 : (1) 尋 求 安 全 : 萬 一 遇 襲, 不 要 驚 慌, 儘 可 能 保 持 冷 靜, 在 最 危 險 的 情 況 下, 以 保 全 生 命 為 第 一 考 量, 可 以 嘗 試 找 藉 口 開 溜, 一 定 要 先 設 法 到 一 個 安 全 的 地 方 (2) 保 持 現 場 : 不 要 移 動 或 再 觸 摸 任 何 現 場 器 物, 以 利 警 察 採 證 與 蒐 集 資 料 (3) 把 事 情 說 出 來 : 你 需 要 把 事 情 說 出 來 人, 無 法 獨 自 療 傷 妳 該 告 訴 誰 呢? 妳 最 要 好 的 朋 友 妳 的 室 友 父 母 親 兄 弟 姊 妹 輔 導 老 師 教 官 班 導 師 學 校 裡 的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任 何 妳 信 得 過 的 人 都 可 以 妳 需 要 所 有 能 得 到 的 支 持 與 陪 伴 (4) 保 留 證 據 : 先 找 一 件 外 套 裹 身, 就 近 報 警 處 理, 同 時 由 朋 友 社 工 員 或 女 警 陪 同, 即 刻 到 醫 院 或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檢 查 傷 處 蒐 集 證 據 ( 愈 快 愈 好, 必 須 爭 取 時 效 ), 去 前 先 不 要 淋 浴 沖 洗, 甚 至 手 也 不 要 洗 盡 量 保 留 證 據, 以 免 毀 滅 了 證 物 而 讓 兇 嫌 逍 遙 法 外 (5) 掌 握 線 索 : 正 確 描 述 所 看 見 的 重 點 線 索, 如 (A) 人 的 特 徵 : 頭 髮 特 色 臉 部 特 徵 口 音 身 高 身 體 特 徵 年 齡 衣 著 等 (B) 車 的 特 徵 : 顏 色 年 份 款 式 車 牌 號 碼 特 別 的 裝 飾 逃 逸 方 向 及 方 式 (6) 運 用 心 理 精 神 諮 詢 之 資 源 : 心 理 的 壓 力 實 在 超 出 你 所 能 負 荷, 學 校 設 有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會 視 你 的 意 願 提 供 所 需 協 助, 如 晤 談 陪 同 就 醫 情 緒 支 持 報 警 緊 急 安 置 庇 護 或 資 訊 諮 詢 等 服 務 另 外, 多 數 醫 療 院 所 也 會 提 供 24 小 時 專 業 而 隱 密 的 心 理 精 神 諮 詢, 並 會 尊 重 當 事 者 的 決 定 進 行 短 期 或 長 期 之 治 療 ( 參 考 本 手 冊 所 列 的 校 外 資 源 名 單 ) 2. 當 同 伴 告 訴 我 她 被 性 騷 擾 時 如 何 做 (1) 相 信 她, 並 傾 聽 訴 說 了 解 情 況 ( 同 理 心 ), 讓 其 了 解 仍 有 人 關 心 她 (2) 尊 重 當 事 人, 勿 渲 染 或 貿 然 行 事, 一 切 以 當 事 人 需 要 為 第 一 優 先 處 理 (3) 告 知 不 是 她 的 錯, 並 且 勿 責 怪 (4) 協 助 並 陪 伴 告 知 師 長 23

( 四 ) 資 源 1. 校 內 資 源 :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2. 校 外 資 源 : 校 安 中 心 (24 小 時 ) 電 話 :(08) 8641108( 專 線 ) 性 別 平 等 教 委 員 會 專 線 :(08) 8647295( 諧 音 : 請 您 救 我 ) 護 理 科 :(08) 8647367 轉 240~243 護 理 科 實 習 組 :(08) 8647367 轉 241 243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犯 處 理 委 員 會 ( 學 務 處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08) 8645335 學 務 處 :(08) 8647367 轉 210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08) 8647367 轉 211 學 生 輔 導 中 心 :(08) 8647367 轉 120 121 141 (1) 屏 東 縣 性 侵 害 防 治 保 護 網 路 : (A) 屏 東 縣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地 點 : 屏 東 市 建 豐 路 180 巷 35 號 電 話 :(08) 735-1560 (B)24 小 時 婦 幼 保 護 專 線 :113 (C) 屏 東 縣 政 府 社 會 處 :(08) 7378821 (D) 屏 東 婦 女 會 :(08) 7666388 (E) 屏 東 少 女 保 護 專 線 :(08) 7662134 (F) 屏 東 縣 警 察 局 :(08) 7322156 屏 東 縣 警 察 局 女 警 組 :(08) 7329595 屏 東 分 局 刑 事 組 :(08) 7322542 里 港 分 局 刑 事 組 :(08) 7752610 東 港 分 局 刑 事 組 :(08) 8322293 內 埔 分 局 刑 事 組 :(08) 7794930 潮 州 分 局 刑 事 組 :(08) 7885132 枋 寮 分 局 刑 事 組 :(08) 8782188 恆 春 分 局 刑 事 組 :(08) 8892536 屏 東 縣 生 命 線 :(08) 7369595 7363999 7363995 (2) 張 老 師 專 線 :1980 (3) 生 命 線 專 線 :1995 (4) 屏 東 地 區 性 侵 害 特 約 醫 院 : (A) 屏 東 基 督 教 醫 院 :(08) 7363026 (B) 輔 英 附 設 醫 院 :(08) 8322146 (C) 東 港 安 泰 醫 院 :(08) 8329966 (D) 署 立 屏 東 醫 院 :(08) 7363011 (E) 恆 春 基 督 教 醫 院 :(08) 8892293 (F) 寶 建 醫 院 :(08) 7665995 (G) 國 軍 八 一 五 醫 院 :(08) 7560756 24

四 被 打 事 件 處 理 ( 一 ) 預 防 勿 挑 釁 病 患, 隨 時 觀 察 病 患 之 精 神 情 緒 狀 況, 扮 演 傾 聽 者 角 色 而 非 指 責 者 ( 二 ) 處 理 方 式 1. 立 即 離 開 現 場 2. 通 知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通 報 單 位 主 管 3. 必 要 時 驗 傷, 並 予 傷 口 清 洗 消 毒 4. 必 要 時 向 病 患 提 出 傷 害 控 訴 五 偷 竊 行 為 發 生 處 理 ( 一 ) 預 防 1. 平 日 錢 財 不 露 白, 貴 重 物 品 不 要 炫 耀, 並 且 要 妥 善 保 管 個 人 物 品 2. 減 少 同 學 獨 處 的 機 會 ( 二 ) 處 理 方 法 1. 保 留 現 場 狀 況, 勿 破 壤 2. 聯 絡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及 實 習 單 位 主 管 請 求 協 助 六 自 傷 事 件 發 生 處 理 ( 一 ) 請 求 協 助 緊 急 就 醫 時 注 意 事 項 1. 聯 絡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校 安 中 心 或 家 人 請 求 協 助 2. 詳 細 說 明 自 己 或 同 學 所 在 地 點 及 描 述 病 況 3. 若 情 況 危 急 叫 救 護 車, 聯 絡 救 護 車 7 分 鐘 後, 若 救 護 車 未 到 達 以 電 話 再 確 認 ( 二 ) 處 理 方 法 1. 鼓 勵 同 學 生 說 出 內 在 的 感 受, 探 討 自 傷 行 為 之 因, 並 協 助 情 緒 宣 洩, 減 輕 內 心 之 矛 盾 壓 力 與 焦 慮 2. 接 納 同 學 目 前 情 緒 及 傾 訴 並 提 供 支 持 3. 預 防 同 學 採 取 傷 害 自 己 的 行 為 4. 強 調 朋 友, 家 人 及 班 導 師 都 在 陪 伴 他, 以 緩 解 自 我 毀 滅 的 衝 動 5. 同 宿 的 室 友 彼 此 照 應, 發 現 需 要 協 助 之 同 學 時, 務 必 尋 求 老 師 的 協 助 6. 鼓 勵 其 接 受 輔 導 專 業 人 員 之 輔 導 7. 檢 測 情 緒 ( 請 見 下 頁 情 緒 自 我 檢 測 表 ), 選 擇 適 合 自 己 的 情 緒 抒 解 方 法 七 車 禍 事 故 發 生 處 理 ( 一 ) 請 求 協 助 緊 急 就 醫 時 注 意 事 項 1. 若 情 況 危 急 叫 救 護 車, 聯 絡 救 護 車 7 分 鐘 後, 若 救 護 車 未 到 達 以 電 話 再 確 認 2. 聯 絡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老 師 校 安 中 心 (08) 8641108 或 家 人 請 求 協 助, 詳 細 說 明 自 己 或 同 學 所 在 地 點 及 描 述 病 況 3. 癒 後 可 檢 具 診 斷 證 明 就 醫 收 據 及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同 時 向 保 健 室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及 實 習 組 之 理 賠 申 請 25

情 緒 自 我 檢 測 表 為 自 己 的 情 緒 健 康 把 關! 若 該 句 子 符 合 你 近 二 週 的 狀 況, 請 勾 選 是, 若 不 符 合, 請 勾 選 否 1. 我 覺 得 現 在 比 以 前 容 易 失 去 耐 心 2. 我 比 平 常 更 容 易 煩 躁 3. 我 想 離 開 目 前 的 生 活 環 境 4. 我 變 得 比 以 前 容 易 生 氣 5. 我 心 情 變 得 很 不 好 6. 我 變 得 整 天 懶 洋 洋 無 精 打 采 7. 我 覺 得 身 體 不 舒 服 8. 我 常 覺 得 胸 悶 9. 最 近 大 多 數 時 候 我 覺 得 全 身 無 力 10. 我 變 得 睡 眠 不 安 寧, 很 容 易 失 眠 或 驚 醒 11. 我 變 得 很 不 想 上 學 / 實 習 12. 我 變 得 對 許 多 事 都 失 去 興 趣 13. 我 變 得 坐 立 不 安, 靜 不 下 來 14. 我 變 得 只 想 一 個 人 獨 處 15. 我 變 得 什 麼 事 都 不 想 做 16. 無 論 我 做 什 麼 都 不 會 讓 我 變 得 更 好 17. 我 覺 得 自 己 很 差 勁 18. 我 變 得 沒 有 辦 法 集 中 注 意 力 19. 我 對 自 己 很 失 望 20 我 想 要 消 失 不 見 計 分 方 式 在 下 一 頁 喔!! 是 否 26

計 分 方 式 : 對 於 回 答 是 的 問 題, 一 題 得 1 分 得 分 0-5 分 6-11 分 12 分 以 上 情 緒 抒 解 方 法 你 真 的 不 錯 喔! 有 著 健 康 的 情 緒, 憂 鬱 程 度 滿 低 的, 你 是 個 平 時 就 知 道 要 如 何 調 整 情 緒 及 紓 解 壓 力 的 人 繼 續 保 持 下 去, 別 讓 憂 鬱 情 緒 發 酵! 最 近 的 心 情 是 不 是 起 起 伏 伏, 有 些 令 你 煩 惱 的 事? 要 不 要 試 著 把 問 題 及 感 受 向 自 己 信 任 的 人 ( 例 如 朋 友 父 母 或 師 長 ) 說 出 來, 一 起 討 論 解 決 的 方 法 呢? 他 們 的 經 驗 會 帶 給 你 不 同 的 想 法! 你 也 可 以 做 些 自 己 喜 歡 的 事, 多 做 腹 式 深 呼 吸, 每 天 運 動, 保 持 活 動 的 習 慣, 讓 自 己 有 活 力! 或 是 和 朋 友 一 起 做 些 愉 快 放 鬆 的 事, 轉 移 注 意 力, 冷 靜 一 下 重 新 出 發, 讓 憂 鬱 情 緒 不 再 困 擾 你 是 不 是 已 持 續 一 陣 子 都 覺 得 心 情 悶 悶 的? 覺 得 沒 有 什 麼 是 讓 你 感 到 快 樂 的 想 找 個 人 說 話 卻 不 知 可 以 找 誰? 或 是 常 常 擔 心 很 多 事, 很 焦 慮? 你 的 憂 鬱 程 度 已 經 頗 高 了, 需 要 好 好 注 意 了 趕 快 把 自 己 的 情 況 告 訴 身 邊 的 老 師 學 校 的 輔 導 老 師 或 專 業 機 構, 請 他 們 給 予 協 助, 求 助 不 代 表 你 不 行, 反 而 表 示 你 聰 明 得 善 用 資 源 呢! 修 正 自 董 氏 基 金 會 網 站 27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實 習 生 呼 吸 道 傳 染 疾 病 防 護 原 則 1. 本 原 則 之 呼 吸 道 傳 染 疾 病 系 指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及 新 型 流 感 (H1N1) 2.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流 行 期 時 停 止 安 排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的 專 門 單 位 實 習 3. 實 習 生 不 照 顧 疑 似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或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新 型 流 感 (H1N1) 的 確 定 病 例 4.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或 新 型 流 感 (H1N1) 流 行 期 間, 臨 床 實 習 教 師 在 實 習 生 實 習 期 間 時, 予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或 H1N1 感 控 考 試 ( 依 醫 院 要 求, 可 使 用 醫 院 之 版 本 ) 5.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新 型 流 感 (H1N1) 流 行 期 一 爆 發, 必 要 時 得 暫 停 止 實 習 生 臨 床 實 習 6. 當 實 習 生 突 然 發 病, 出 現 發 燒 ( 38 C) 及 呼 吸 道 症 狀, 排 除 單 純 性 流 鼻 水 扁 桃 腺 炎 與 支 氣 管 炎, 有 肌 肉 酸 痛 頭 痛 極 度 倦 怠 感 其 中 一 種 症 狀 時, 應 儘 速 戴 上 外 科 口 罩 至 快 速 篩 檢 門 診 就 醫, 並 依 新 型 流 感 (H1N1) 流 行 期 間 實 習 生 發 燒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執 行 相 關 措 施 7. 實 習 生 照 顧 到 疑 似 確 定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新 型 流 感 (H1N1) 確 定 病 例 時, 整 梯 次 單 位 實 習 生 及 臨 床 實 習 教 師 執 行 自 主 健 康 管 理 8. 當 實 習 生 為 疑 似 確 定 嚴 重 急 性 呼 吸 窘 迫 症 候 群 (SARS) 新 型 流 感 (H1N1) 確 定 病 例 時, 臨 床 實 習 指 導 教 師 通 報 護 理 科 實 習 組 單 位 護 理 長, 實 習 組 通 報 學 校 學 務 處 校 安 中 心, 該 生 請 公 假 5 天 ( 含 例 假 日 ), 在 家 服 藥 至 症 狀 解 除 後 24 小 時 才 能 恢 復 實 習 同 單 位 實 習 之 同 學 及 老 師 3 天 內 有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為 新 流 型 感 (H1N1) 時, 暫 停 實 習 3 天 ( 含 例 假 日 ) 請 公 假 在 家 採 自 主 健 康 管 理,3 天 後 恢 復 實 習 9. 日 常 預 防 措 施 (1) 養 成 良 好 個 人 衛 生 習 慣, 尤 其 是 勤 洗 手 及 咳 嗽 或 打 噴 嚏 時 應 用 衛 生 紙 掩 住 口 鼻, 沾 有 咳 嗽 鼻 涕 等 個 人 分 泌 物 之 衛 生 紙, 應 先 置 入 塑 膠 袋 妥 善 密 封, 或 利 用 馬 桶 沖 掉 後 並 洗 手 (2) 保 持 經 常 量 體 溫 之 健 康 行 為 (3) 保 持 居 家 環 境 衛 生 及 空 氣 流 通 (4) 培 養 良 好 就 醫 習 慣 (5) 避 免 到 人 群 聚 集 或 空 氣 不 流 通 的 地 方 (6) 若 有 發 燒 38, 應 戴 口 罩, 並 至 醫 院 就 醫 (7) 注 意 個 人 保 健 : 規 律 運 動 均 衡 飲 食 (8) 進 入 病 人 單 位 應 配 戴 外 科 口 罩, 外 科 口 罩 潮 濕 或 每 2-4 小 時 更 換 一 次 28

新 型 流 感 (H1N1) 流 行 期 間 實 習 生 發 燒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 遠 離 感 染 來 源 : 避 免 前 往 人 潮 聚 集 處 2. 至 醫 院 實 習 時 應 戴 外 科 口 罩 3. 監 測 體 溫 每 日 至 少 二 次 4. 掌 握 手 部 衛 生 五 時 機 若 無 法 洗 手 時, 可 以 使 用 含 酒 精 (60% 以 上 ) 的 乾 洗 手 液 5. 注 意 個 人 保 健 : 規 律 運 動 均 衡 飲 食 在 家 出 現 發 燒 等 類 似 H1N1 新 型 流 感 症 狀 實 習 時 出 現 發 燒 等 類 似 H1N1 新 型 流 感 症 狀 電 話 告 知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並 依 請 假 規 定 請 病 假 否 1. 除 就 醫 外 應 在 家 休 息, 儘 量 避 免 外 出 2. 應 注 意 呼 吸 道 衛 生 及 咳 嗽 禮 節 如 有 呼 吸 道 症 狀, 與 他 人 交 談 時, 儘 可 能 保 持 1 公 尺 以 上 距 離 3. 每 日 監 測 體 溫, 無 發 燒 時 再 恢 復 實 習 戴 外 科 口 罩 並 至 門 診 作 快 速 篩 檢 將 快 速 篩 檢 結 果 告 知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疑 似 病 例 或 確 診 為 新 型 流 感 是 1. 臨 床 指 導 老 師 告 知 單 位 護 理 長, 並 電 話 通 知 實 習 組 2. 依 醫 囑 服 用 藥 物, 除 就 醫 外 應 在 家 休 息, 儘 量 避 免 外 出 3. 暫 停 實 習 5 天 ( 含 例 假 日 ) 患 者 則 應 至 症 狀 解 除 後 24 小 時 才 能 恢 復 實 習 4. 同 單 位 實 習 之 同 學 及 老 師 3 天 內 有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經 醫 師 臨 床 診 斷 為 新 流 感 時, 暫 停 實 習 3 天 ( 含 例 假 日 ) 請 公 假 在 家 採 自 主 健 康 管 理,3 天 後 恢 復 實 習 醫 院 通 報 衛 生 局, 衛 生 局 通 報 學 校 衛 保 組 或 實 習 組 通 報 學 校 衛 保 組 通 報 學 校 校 安 中 心 29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校 護 理 科 實 習 學 生 體 溫 自 我 管 理 表 每 天 體 溫 測 量 學 生 姓 名 : 編 號 日 期 及 時 間 體 溫 體 溫 ( 第 二 次 ) 臨 床 教 師 簽 章 備 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當 測 量 腋 溫 體 溫 為 37, 請 再 一 小 時 後 量 第 二 次 體 溫 若 仍 超 出 37, 暫 停 實 習 通 知 實 習 組 並 安 排 學 生 返 家 自 我 管 理, 老 師 需 密 切 觀 察 學 生 返 家 後 狀 況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