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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11 修 正 案 ) 为 了 保 护 公 司 和 股 东 的 权 益, 建 立 规 范 化 的 董 事 会 运 作 程 序, 保 障 公 司 经 营 决 策 高 效 有 序 地 进 行,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下 称 公 司 法 )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公 司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下 称 本 规 则 ) 1 董 事 会 会 议 董 事 会 会 议 分 为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和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一 般 采 取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可 以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公 司 董 事 会 会 议 须 由 过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出 席 方 可 举 行 董 事 会 会 议 除 董 事 须 出 席 外, 公 司 监 事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必 要 时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组 织 和 协 调 工 作, 包 括 安 排 会 议 议 程 准 备 会 议 文 件 组 织 会 议 召 开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及 会 议 决 议 纪 要 的 起 草 工 作 2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每 年 召 开 四 次, 分 别 于 年 度 结 束 后 四 个 月 内, 半 年 度 结 束 后 两 个 月 内, 一 季 度 和 三 季 度 结 束 后 一 个 月 内 召 开 3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可 以 随 时 召 开 下 述 人 士 或 单 位 有 权 提 议 召 开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 ( 一 ) 持 有 1/10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股 东 ( 二 )1/3 以 上 董 事 联 名 ;

( 三 ) 监 事 会 ; ( 四 ) 董 事 长 ; ( 五 ) 独 立 董 事 ; ( 六 ) 总 经 理 4 董 事 会 召 集 董 事 会 会 议 由 董 事 长 召 集, 当 董 事 长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时, 应 当 指 定 一 名 董 事 代 其 召 集 会 议 ; 董 事 长 不 能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亦 未 指 定 董 事 代 其 行 使 职 责 时, 由 半 数 以 上 董 事 共 同 推 举 一 名 董 事 召 集 和 主 持 5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通 知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10 日 以 前 以 书 面 ( 或 邮 件 传 真 ) 方 式 将 会 议 通 知 送 达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必 要 时 通 知 公 司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3 天 以 书 面 ( 或 邮 件 传 真 ) 方 式 将 会 议 通 知 送 达 董 事 监 事 总 经 理, 必 要 时 通 知 公 司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 由 董 事 长 或 代 为 召 集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签 发 董 事 长 出 差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不 能 签 发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 时, 可 授 权 董 事 会 秘 书 代 为 签 发 会 议 通 知 董 事 会 会 议 通 知 应 当 列 明 会 议 召 开 时 间 地 点 召 开 方 式 拟 提 交 该 次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案 和 相 关 资 料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时 间 等 所 附 议 案 及 资 料 应 尽 量 详 实 准 确 并 能 保 证 每 一 名 董 事 充 分 理 解 会 议 拟 审 议 议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6 通 知 回 执 董 事 收 到 会 议 通 知 后, 应 以 传 真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专 人 邮 寄

方 式 联 络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其 指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以 确 认 其 已 收 到 了 董 事 会 会 议 召 开 通 知 及 是 否 出 席 会 议, 定 期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3 日 临 时 会 议 通 知 发 出 后 次 日 仍 未 收 到 确 认 回 复 的,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其 指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主 动 联 络 该 名 董 事 以 确 认 其 是 否 已 收 到 了 会 议 通 知 及 是 否 出 席 会 议 若 董 事 对 拟 提 交 会 议 审 议 的 议 案 有 任 何 修 改 或 补 充 意 见 的, 应 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其 指 定 的 工 作 人 员 7 议 案 在 本 规 则 中, 议 案 指 正 式 列 入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范 畴 的 待 审 议 事 项 议 案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名 称 内 容 必 要 的 论 证 分 析 等, 并 由 议 案 提 出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下 述 人 士 或 单 位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会 议 提 出 议 案 : ( 一 ) 任 何 一 名 董 事 ; ( 二 ) 董 事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 ( 三 ) 监 事 会 ; 就 其 职 责 所 涉 及 的 任 何 事 务, 以 下 人 士 或 单 位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议 案 : ( 一 ) 总 经 理 ; ( 二 ) 财 务 负 责 人 ; ( 三 ) 董 事 会 秘 书 ; ( 四 ) 公 司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提 案 人 向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提 出 议 案,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日 15 日 前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提 交 内 容 完 整 的 提 案 提 案 人 向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提 出 议 案, 应 在 会 议 召 开 日 5 日 前 向 董 事

会 秘 书 提 交 内 容 完 整 的 议 案 需 要 提 交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审 议 的 紧 急 议 案, 可 在 会 议 召 开 日 2 个 工 作 日 之 前 提 交 内 容 完 整 的 议 案 8 出 席 董 事 原 则 上 应 当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如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并 参 与 表 决, 但 应 提 前 一 天 通 知 董 事 会 秘 书 董 事 不 得 委 托 董 事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士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董 事 连 续 二 次 未 能 亲 自 出 席, 也 不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视 为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董 事 会 应 当 建 议 股 东 大 会 予 以 撤 换 独 立 董 事 连 续 三 次 未 亲 自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由 董 事 会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予 以 撤 换 9 委 托 出 席 委 托 其 他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委 托 人 应 向 代 理 董 事 签 发 授 权 委 托 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代 理 人 姓 名, 代 理 事 项 权 限 和 有 效 期 限, 并 由 委 托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 当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行 使 董 事 的 权 利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人 员 不 能 委 托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一 名 董 事 一 次 会 议 可 接 受 不 超 过 两 名 董 事 的 委 托, 代 为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和 参 与 表 决 独 立 董 事 因 故 不 能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时, 只 能 委 托 其 他 独 立 董 事 代 为 出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和 参 与 表 决 10 列 席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当 列 席 每 一 次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负 责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秘 书 可 授 权 其 他 工 作 人 员 代 为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但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对 会 议 记 录 的 真 实 准 确 性 承 担 责 任

公 司 监 事 公 司 总 经 理 应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事 项 涉 及 其 职 权 范 围 之 内 事 项 时, 经 会 议 主 持 人 邀 请,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公 司 职 员 可 以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董 事 会 可 邀 请 中 介 机 构 或 行 业 经 营 法 律 财 务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并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列 席 会 议 人 员 如 需 在 会 上 发 言, 应 获 得 会 议 主 持 人 同 意 并 服 从 会 议 主 持 人 的 安 排 11 会 议 文 件 的 准 备 及 分 发 董 事 会 会 议 资 料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收 集 准 备 和 分 发 涉 及 公 司 保 密 信 息 的 资 料, 董 事 会 秘 书 应 提 前 提 醒 得 到 资 料 的 董 事, 除 非 必 要, 董 事 应 在 会 议 结 束 时 将 涉 及 公 司 保 密 信 息 的 资 料 交 还 董 事 会 秘 书 统 一 保 管 12 会 议 召 开 方 式 公 司 董 事 会 的 定 期 会 议 一 般 应 以 现 场 会 议 的 方 式 召 开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在 保 障 董 事 充 分 表 达 意 见 的 前 提 下, 可 采 取 书 面 电 话 传 真 或 其 他 便 于 董 事 进 行 交 流 的 方 式 召 开 以 何 种 方 式 召 开 董 事 会, 在 不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部 门 的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如 果 有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反 对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董 事 会 临 时 会 议, 则 董 事 会 会 议 必 须 以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召 开 13 会 议 讨 论 会 议 按 通 知 所 列 议 程 逐 项 审 议 所 有 议 案, 议 案 讨 论 和 说 明 的 进 程 由 主 持 人 根 据 具 体 情 形 安 排 和 调 整, 但 应 当 保 证 每 名 董 事 都 有 充 分 的 机 会 发 表 自 己 的 意 见

14 会 议 表 决 每 名 董 事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表 决 方 式 为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会 议 表 决 次 序 及 方 式 由 会 议 主 持 人 决 定 15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司 董 事 会 决 议 须 经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同 意, 但 对 于 对 外 担 保 委 托 理 财 证 券 投 资 提 供 财 务 资 助 和 1000 万 元 以 上 的 对 外 投 资 议 案, 需 经 全 体 董 事 2/3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以 及 公 司 章 程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其 他 表 决 事 项 从 其 规 定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决 议 上 签 名 属 于 需 要 独 立 董 事 发 表 特 别 意 见 的 议 案, 应 当 单 独 记 录 独 立 董 事 的 意 见 ;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分 别 记 录 各 自 意 见 属 于 需 要 披 露 事 项 的, 单 独 披 露 独 立 董 事 意 见 董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和 临 时 会 议 上 形 成 的 决 议,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须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负 责 及 时 准 确 和 实 事 求 是 地 在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上 进 行 披 露 列 席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公 司 监 事 正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董 事 会 讨 论 的 事 项, 可 以 充 分 发 表 自 己 的 建 议 和 意 见, 供 董 事 决 策 时 参 考 董 事 兼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如 某 一 行 为 需 由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分 别 做 出 时, 该 兼 任 董 事 和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人 不 得 以 双 重 身 份 做 出 董 事 若 与 董 事 会 议 案 有 利 益 上 的 关 联 关 系, 则 关 联 董 事 不 参 与 表 决, 亦 不 计 入 法 定 人 数

16 会 议 记 录 董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记 录,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应 完 整 真 实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或 授 权 代 表 负 责 当 场 记 录, 会 议 结 束 后, 所 有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董 事 会 秘 书 和 记 录 人 应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签 名, 对 于 记 录 错 误 不 当 或 不 足 的, 可 以 要 求 修 改 或 补 充 出 席 会 议 的 董 事 有 权 要 求 在 会 议 记 录 上 对 其 在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作 出 说 明 性 记 载 投 弃 权 或 反 对 意 见 的 董 事, 可 以 要 求 将 其 弃 权 或 反 对 的 意 见 及 理 由 记 载 于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中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作 为 日 后 明 确 董 事 责 任 的 重 要 依 据, 应 作 为 公 司 重 要 档 案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保 管, 保 管 期 限 不 低 于 10 年 董 事 会 会 议 记 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 ( 一 ) 会 议 召 开 的 日 期 地 点 和 召 集 人 姓 名 : ( 二 ) 出 席 董 事 的 姓 名 以 及 受 他 人 委 托 出 席 董 事 会 的 董 事 ( 代 理 人 ) 姓 名 ; ( 三 ) 会 议 议 程 ; ( 四 ) 董 事 发 言 要 点 ; ( 五 ) 每 一 决 议 事 项 的 表 决 方 式 和 结 果 ( 表 决 结 果 应 载 明 赞 成 反 对 或 弃 权 的 票 数 ) 17 通 讯 表 决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董 事 会 会 议 的, 会 议 通 知 会 议 资 料 及 会 议 表 决 票 以 传 真 信 函 电 子 邮 件 或 者 专 人 送 达 方 式 提 交 各 董 事, 董 事 可 以 采 取 电 话 传 真 信 函 等 书 面 方 式 交 换 意 见, 并 且 应 当 将 表 决 意 见 以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或 信 函 的 方 式 提 交 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自 董 事 会 秘 书 收 到 全 体 董 事 过 半 数 提 交 的 表 决 意 见 文 本 之 日 起, 该 董 事 会 决 议 即 生 效

对 于 需 要 2/3 上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自 董 事 会 秘 书 收 到 全 体 董 事 2/3 以 上 提 交 的 表 决 意 见 文 本 之 日 起, 该 董 事 会 决 议 即 生 效 18 董 事 会 经 费 董 事 会 经 费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拟 订 年 度 计 划, 经 董 事 会 会 议 批 准 后, 在 公 司 管 理 费 用 中 列 支 董 事 会 经 费 用 途 : ( 一 ) 董 事 监 事 的 津 贴 ; ( 二 )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会 议 监 事 会 会 议 费 用 ; ( 三 ) 以 董 事 会 和 董 事 长 名 义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 经 费 ; ( 四 ) 属 董 事 会 职 权 范 围 内 发 生 的 业 务 费 用 ( 如 投 资 决 策 资 金 筹 集 财 务 审 计 法 律 顾 问 等 业 务 ); ( 五 ) 董 事 会 和 董 事 长 的 特 别 费 用 ; ( 六 ) 董 事 会 的 信 息 披 露 办 公 费 用 以 及 其 它 支 出 董 事 会 经 费 按 照 公 司 财 务 支 付 的 有 关 制 度 执 行 19 其 他 本 规 则 的 任 何 条 款, 如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政 府 规 章 相 冲 突, 应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政 府 规 章 为 准 本 规 则 的 任 何 条 款, 如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冲 突, 应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公 司 章 程 为 准 20. 附 则 本 议 事 规 则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本 议 事 规 则 自 董 事 会 批 准 之 日 起 实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