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CF6AAF9AB65C2A4B5B2AED7B3F8A7692DAA6BABDFBEC7AAF9>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1-1《國文》試題評析.doc

06-5_ _横組-唐.indd

天津大学入党申请人党校结业考试复习指导与专题训练

Microsoft Word - 4.doc

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规 划 局 与 黑 龙 江 汇 丰 实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行 政 处 罚 纠 纷 上 诉 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1999) 行 终 字 第 20 号 上 诉 人 ( 原 审 被 告 ) 黑 龙 江 省

歷 經 了 秋 冬 春 夏 四 季 分 明 的 金 門 風 情 後, 我 的 播 音 生 涯 也 在 忙 碌 緊 張 歡 笑 及 眼 淚 中 度 過 與 國 防 部 一 年 合 約 期 滿 後, 我 決 定 繼 續 求 學 之 路, 在 返 臺 飛 機 上 巧 遇 當 時 擔 任 馬 山 播 音 站

CIC _Appendix

目 录 福 建 档 案 2015 年 第 6 期 总 第 204 期 佳 作 欣 赏 你 如 此 端 详 的 这 张 迷 惑 的 脸 和 那 历 经 风 雨 和 冰 霜 寂 寞 的 眼 寒 冷 的 冬 天 怕 你 在 夜 里 着 凉 事 业 管 理 亮 点 与 重 点 试 谈 我 省 依 法 治 档

2016年微信3月(3)

两 级 党 委 ( 党 总 支 ) 中 心 组 理 论 学 习 提 出 如 下 安 排 意 见 一 总 体 要 求 高 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伟 大 旗 帜, 以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鲤城区保留的区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116项).xls

untitled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第 1 頁 C97232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4D F736F F D DB6C0B752A5AD5FA16DBDD7BB79B5A7B8D1A16EAF75B0B0A6D2B8C92E646F63>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蘇轍〈黃州快哉亭記〉析論

<4D F736F F D20BBA6CBC9BDCCC8CBA1B A1B BAC5B8BDBCFE2E646F63>

第 1 頁 C972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5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4 分 ) 說 明 : 第 1 至 第 17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劃 記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或



准 尧 角 色 定 位 尧 存 在 周 期 形 态 和 方 式 等 角 度 与 传 统 媒 介 环 境 进 行 比 较 袁 分 析 了 网 络 传 播 中 野 意 见 领 袖 冶 在 分 散 而 微 尧 重 局 部 事 实 细 节 真 实 尧 非 层 级 去 权 力 化 等 方 面 的 形 态 特

第 一 部 分 目 录 销 售 管 理 规 范 汇 编... 5 Ⅰ 销 售 资 格 管 理 篇 关 于 保 险 公 司 销 售 人 员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关 于 银 邮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资 格 管 理 的 规 定 关 于 银 邮


一 緒 論 ( 一 ) 研 究 動 機 及 目 的 中 國 唐 代 為 佛 教 發 展 輝 煌 時 期, 其 中 禪 宗 也 是 當 時 鼎 盛 流 行 的 宗 派 之 一 本 文 主 要 在 探 討 馬 祖 道 一 (709~788, 以 下 簡 稱 馬 祖 ) 所 傳 承 的 洪 州 禪 ( 又

彰化縣九十一年運動大會目錄

由 于 企 业 的 经 营 活 动 具 有 内 在 不 确 定 性, 某 些 财 务 报 表 项 目 不 能 精 确 计 量, 只 能 进 行 估 计 正 是 由 于 这 种 不 确 定 性, 在 会 计 实 务 中, 很 多 财 务 报 表 舞 弊 都 与 会 计 估 计 相 关 对 于 注 册



<4D F736F F D20ACA1B0CAA6A8AA47B3F8A769AED1>

专业技术人员正高级

<4D F736F F D20E1E9C7F8C8CBC0CDB9ABA1B A1B BAC5B9D8D3DAD3A1B7A2A1B6E1E9BDADC7F8CAC2D2B5B5A5CEBBB8DACEBBC9E8D6C3B9DCC0EDCAB5CAA9B7BDB0B8A1B7B5C4CDA8D6AA>

一 本 所 新 闻 1.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发 布 关 于 适 用 < 中 华 人 本 所 诉 讼 与 仲 裁 专 业 委 员 会 与 北 京 工 业 大 学 联 合 主 办 商 标 法 实 务 研 讨 会 民 共 和 国 保 险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二 ) 该 司 法 解

ttian

76 宣 城 年 鉴 种 权 专 项 执 法 行 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执 法 年 活 动 ) 组 织 开 展 了 自 查 自 纠 和 集 中 整 治 活 动 印 发 了 关 于 开 展 2009 年 放 心 农 资 下 乡 进 村 宣 传 周 活 动 的 通 知, 组 织 开 展 第 五

国 家 文 件 关 部 门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和 校 车 服 务 需 求 相 适 应 的 校 车 服 务 方 案, 统 一 领 导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履 行 校 车 安 全 管 理 职 责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教 育 公 安 交




語文學習領域─本國語文(國語文)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 务 院 发 布 国 营 企 业 实 行 劳 动 合 同 制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营 企 业 招 用 工 人 暂 行 规 定 ( 国 发 19




一、银行结售汇业务

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有關田

Microsoft Word - 台東縣文學.doc

喜 临 门 家 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议 程 会 议 召 集 人 : 公 司 董 事 会 现 场 会 议 时 间 :2016 年 6 月 16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时 现 场 会 议 地 点 : 浙 江 省 绍 兴 市

第 1 頁 C97131 第 一 部 分 : 選 擇 題 ( 佔 54 分 ) 一 單 選 題 ( 佔 36 分 ) 說 明 : 第 1 題 至 第 18 題, 每 題 選 出 一 個 最 適 當 的 選 項, 標 示 在 答 案 卡 之 選 擇 題 答 案 區 每 題 答 對 得 2 分, 答 錯

关于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通知( )

<4D F736F F D BEC7A67E2DB5A7B8D52DBB79A4E5AFE0A44FB4FAC5E7BEE3A658A5FE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Book 2 月下行.doc

<4D F736F F D F F355FCCECB5D8BFC6BCBCB5DACEE5BDECB6ADCAC2BBE1B5DAB6FEB4CEBBE1D2E9BEF6D2E9B9ABB8E62E646F6378>

学 习 贯 彻 中 央 尧 省 尧 市 纪 委 全 会 精 神 专 栏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全 体 会 议 公 报 渊 2016 年 1 月 14 日 中 国 共 产 党 第 十 八 届 中 央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第 六 次

Microsoft Word - 临政办发12.doc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标题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预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2016 年 部 门 预 算 表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支 总 表 二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支 出 表 三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基

ᄐ↓ᅯᄎ2015ᅣ↑ᄇ﾿ᅢᅤᅯ녜 ̄

科学技术部2013年度部门预算

一、二○○二年学校工作的简要回顾

Microsoft Word - 白俄罗斯公司法汉语译文2015年7月15日修改版.docx

第 一 部 分 中 国 气 象 局 职 责 及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责 ( 一 ) 拟 定 气 象 工 作 的 方 针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发 展 战 略 和 长 远 规 划 ; 制 定 发 布 气 象 工 作 的 规 章 制 度 技 术 标 准 和 规 范 并 监 督 实 施 ; 承 担

数学与统计学院教师支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计划

无 锡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学 校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国 有 资 产, 确 保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与 完 整,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发 展, 根

省安委会2015冬防工作方案.doc

南 昌 大 学 人 力 资 源 工 作 简 讯 2015 年 第 2 期 ( 总 第 27 期 ) 目 录 1 人 力 资 源 综 合 信 息 2 人 员 调 配 及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信 息 3 劳 资 工 作 信 息 4 师 资 管 理 信 息 5 高 层 次 人 才 及 队 伍 建 设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国家邮政局2010年部门预算

11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介绍

<4D F736F F D20C9FABBB7B9FAD6D CBB6CABFB8B4CAD4B7BDB0B8312E646F63>

目 录 一 部 门 职 责... 1 二 预 算 编 报 范 围... 3 三 2013 年 部 门 预 算 报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支 预 算 总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5 收 入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7 支 出 预 算 表 及 情 况 说 明... 1

标题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6 四 附 录 / 22

目 录 引 言... 3 第 一 部 分 电 价 水 平 基 本 情 况...4 一 上 网 电 价...4 二 输 配 电 价...6 三 销 售 电 价...9 四 政 府 性 基 金 和 附 加...12 第 二 部 分 电 价 政 策 执 行 情 况...13 一 电 价 水 平 调 整 情

西安邮电学院本科教学工作简报

密 级:

市六届人大--次

目 录 前 言 第 一 章 近 年 来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改 革 创 新 情 况 第 二 章 2014 年 合 同 行 政 监 管 及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第 一 节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监 管 一 银 行 业 电 信 业 合 同 格 式 条 款 专 项 整 治 二

中国文联部门预算


( 十 ) 其 他 会 计 工 作 第 四 条 单 位 不 得 任 用 ( 聘 用 )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具 备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不 得 参 加 会 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附 件 : 顺 德 区 2015 年 高 中 阶 段 学 校 招 生 考 试 工 作 意 见 根 据 佛 山 市 顺 德 区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2015 年 顺 德 区 教 育 工 作 意 见 的 文 件 精 神 和 上 级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要 求, 结 合

<C1ACD6DDCAD0CAD0B3A1BCE0B6BDB9DCC0EDBED6C8A8D4F0C7E5B5A5A3A8B9ABCABEA3A92E786C73>

Microsoft Word - Future CEDAW C CHN 7-8.doc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治机关建设规划( 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

<4D F736F F D20342E31332D C4EACCECBDF2CAD0C6D5CDA8B8DFB5C8D1A7D0A3D5D0C9FABFBCCAD4B9A4D7F7B9E6B6A82DCEC4BCFEB8E52E646F63>

2014 年 12 月 16 日 广 西 春 茂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原 名 广 西 汽 牛 农 业 机 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春 茂 股 份 挂 牌 公 司 公 司 ) 召 开 2014 年 第 五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通 过 向 特 定 对 象

四、实施步骤

Microsoft Word -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反馈意见公告(截至2015年10月8日)

律 师 执 业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根 据, 以 法 律 为 准 绳 律 师 执 业 应 当 接 受 国 家 社 会 和 当 事 人 的 监 督 律 师 依 法 执 业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侵 害 律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条 司 法 行 政 部

(Microsoft Word - \270t\270g\254\354\305\252\270g\274\372\300y\255p\271\ docx)

自 觉 实 践 科 学 发 展 观, 扎 实 推 进 管 理 服 务 工 作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2007 年 上 半 年 工 作 总 结 2007 年 上 半 年, 四 川 大 学 档 案 馆 ( 校 史 办 公 室 ) 在 学 校 党 委 行 政 领 导 和 上

<4D F736F F D EA16DBB50B3AFA742A4A7AED1A16EBD67A6AEA4CEA8E4C3C0B34EAF53A6E2B1B4AA522D2DB3B9A5BFA9BE5F702E34332D35345F2E646F63>

2014


Transcription:

科 技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法 律 學 門 熱 門 及 前 瞻 學 術 研 究 議 題 調 查 結 案 報 告 規 劃 案 編 號 :MOST 104-2420-H-002-016-MY3-PH10412 規 劃 案 執 行 期 間 :2015 年 12 月 1 日 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 執 行 機 構 及 系 所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計 畫 召 集 人 : 黃 昭 元 教 授 共 同 召 集 人 : 陳 忠 五 教 授 何 賴 傑 教 授 陳 昭 如 教 授 沈 宗 倫 教 授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 陳 柏 榮 彭 瑞 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0 日 1

中 英 文 摘 要 及 關 鍵 詞 中 文 摘 要 本 計 畫 目 的 在 發 現 具 有 前 瞻 性 熱 門 性 的 法 學 研 究 議 題 參 考 之 前 類 似 計 畫 的 執 行 經 驗, 本 計 畫 參 考 了 科 技 部 近 五 年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題 目 國 內 外 重 要 法 學 期 刊 論 文 題 目, 並 邀 請 國 內 法 學 專 家 舉 行 兩 次 諮 詢 會 議, 彙 整 出 以 下 五 大 研 究 議 題 及 方 向 :( 1) 法 律 主 體 之 反 思 與 重 構 ( 2) 環 境 土 地 能 源 相 關 議 題 ( 3) 數 位 時 代 與 法 律 ( 4) 轉 型 正 義 與 民 主 2.0 ( 5)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的 挑 戰, 作 為 法 律 學 門 的 前 瞻 及 熱 門 研 究 議 題 English Abstract This project is aimed at finding those cutting-edge or hot issues for further research. Based on the works of previous projects done on similar topics, this project investigates the project topics sponsored by the MOST between 2011-15 and the topics of legal journal articles published in Taiwan and abroad (US, Germany, France and Japan) between 2011-16. With advices of many legal academia, this project proposes the following five major topics as the cutting-edge and hot issues worthy of further in-depth research: (1) Reflection 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legal personality, (2) Issues related to environment, land and energy, (3) Digital ear and law, (4) Transitional justice and democracy 2.0, and (5) Multiple legal systems. 中 文 關 鍵 詞 法 律 主 體 環 境 土 地 能 源 數 位 時 代 轉 型 正 義 民 主 2.0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English Keywords Legal personality, Environment, Land, Energy, Digital era, Transitional justice, Democracy 2.0, Multiple legal systems 2

目 錄 中 英 文 摘 要 及 關 鍵 詞... 2 一 前 言... 4 二 計 畫 目 的... 4 三 計 畫 執 行 經 過... 4 ( 一 ) 工 作 會 議... 4 ( 二 ) 基 本 參 考 資 料 : 國 內 外 重 要 期 刊 論 文 及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題 目 5 ( 三 )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9 四 研 究 成 果... 11 ( 一 ) 法 律 主 體 之 反 思 與 重 構... 11 ( 二 ) 環 境 土 地 能 源 相 關 議 題... 14 ( 三 ) 數 位 時 代 與 法 律... 16 ( 四 ) 轉 型 正 義 與 民 主 2.0... 20 ( 五 )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的 挑 戰... 23 3

一 前 言 科 技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為 推 動 國 內 的 人 文 社 會 研 究, 協 助 研 究 社 群 發 現 重 要 研 究 議 題, 多 年 來 均 定 期 推 動 各 學 門 的 熱 門 及 前 瞻 學 術 研 究 議 題 調 查 計 畫, 並 定 期 檢 討 議 題 清 單 法 學 學 門 上 次 執 行 本 系 列 計 畫 已 經 是 2007 年, 距 今 已 近 10 年 不 管 是 國 內 法 學 學 術 社 群 的 組 成 法 學 研 究 議 題 的 重 點 及 方 向, 乃 至 於 外 在 環 境 等, 都 已 經 有 相 當 程 度 變 化, 而 有 重 新 檢 討 並 更 新 議 題 清 單 的 需 要 因 此 在 人 社 中 心 的 再 次 推 動 下, 遂 有 本 計 畫 的 執 行 二 計 畫 目 的 在 當 代 多 數 國 家, 法 學 研 究 通 常 兼 具 本 土 與 比 較 研 究 的 雙 重 特 色 除 了 少 數 領 域 如 國 際 法 外, 各 國 法 律 的 主 要 應 用 領 域 通 常 是 該 國 的 實 務 需 求, 因 此 法 學 研 究 原 即 具 有 很 強 的 本 土 性 在 另 一 方 面, 過 去 兩 三 百 年 來, 法 律 的 跨 國 繼 受 移 植 等 交 互 影 響 早 已 是 許 多 國 家 立 法 司 法 裁 判 及 法 學 研 究 的 常 見 手 段 特 別 是 在 全 球 化 影 響 下, 不 論 是 垂 直 或 水 平 的 比 較 法 研 究 更 逐 漸 成 為 常 態 外 國 法 或 比 較 法 的 研 究, 除 了 方 法 及 理 論 層 面 的 影 響 外, 更 見 於 跨 國 性 共 同 性 法 律 議 題 的 出 現 這 些 熱 門 或 前 瞻 議 題, 多 半 反 映 出 各 國 法 學 界 所 關 心 的 在 地 重 要 問 題, 或 目 前 具 有 特 殊 研 究 價 值 的 尖 端 議 題 我 國 多 數 領 域 法 學 研 究 的 主 要 方 向, 始 終 都 無 法 完 全 擺 脫 外 國 法 的 繼 受 及 比 較 除 了 研 究 方 法 及 理 論 的 繼 受 外, 其 他 國 家, 特 別 是 法 學 研 究 先 進 國 家, 近 年 來 的 熱 門 及 前 瞻 法 學 研 究 議 題, 當 然 有 其 值 得 參 考 之 處 但 由 於 法 學 研 究 具 有 本 土 性, 因 此 其 他 國 家 法 學 界 所 熱 切 研 究 的 議 題, 也 需 要 同 時 從 比 較 法 和 本 土 需 求 的 雙 重 眼 光, 予 以 篩 選 過 濾 反 之, 我 國 法 學 研 究 者 所 重 視 的 議 題, 有 時 也 會 過 份 受 到 本 土 實 務 需 求 或 學 術 氛 圍 的 影 響, 以 致 與 國 際 脫 節, 或 陷 入 瓶 頸 而 不 自 知 重 要 研 究 議 題 的 發 現, 固 然 屬 研 究 者 個 人 努 力 的 範 疇 但 從 國 家 整 體 學 術 發 展 而 言, 如 能 定 期 整 理 分 析 國 際 間 有 關 法 學 研 究 的 重 要 議 題, 並 提 供 給 所 有 法 學 研 究 者 參 考, 應 有 助 於 吸 引 研 究 者, 特 別 是 新 進 研 究 人 員, 投 入 研 究, 並 與 國 際 領 先 研 究 社 群 適 當 接 軌 有 鑒 於 此, 本 計 畫 希 望 能 彙 整 出 近 年 來 法 律 學 門 的 熱 門 及 前 瞻 性 研 究 議 題, 以 供 參 考 三 計 畫 執 行 經 過 ( 一 ) 工 作 會 議 本 計 畫 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 開 始 執 行, 先 後 舉 行 三 次 正 式 工 作 會 議, 由 全 體 計 畫 主 持 人 及 助 理 共 同 討 論 計 畫 執 行 方 向 重 點 及 結 論 等 第 一 次 工 作 會 議 於 2015 年 12 月 16 日 舉 行, 討 論 計 畫 進 行 方 式 及 時 程 本 次 會 議 先 依 照 參 與 計 畫 的 五 位 老 師 之 個 別 專 長, 區 別 各 自 負 責 的 議 題 領 域 另 參 考 上 期 計 畫 及 其 他 學 門 計 畫 的 作 法, 依 據 科 技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熱 門 及 前 瞻 學 術 研 究 議 題 調 查 作 業 要 點, 決 定 以 最 近 五 年 內 (2011 至 2015 年 ) 科 技 部 法 律 學 門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題 目 國 內 外 重 要 法 學 期 刊 的 論 文 題 目 為 主 要 範 圍, 從 中 過 濾 篩 選 具 有 新 穎 性 及 研 究 潛 力 的 前 瞻 性 研 究 議 題 並 訂 於 2016 年 3 月 間 完 成 4

議 題 清 單 的 初 稿, 再 邀 請 10 名 不 同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於 3 月 底 至 4 月 間 舉 行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以 修 正 議 題 清 單 至 於 國 內 外 重 要 法 學 學 術 會 議 及 年 會 論 文 則 因 計 畫 時 間 有 限, 暫 不 列 入 本 計 劃 蒐 集 資 料 的 範 圍 第 二 次 工 作 會 議 於 2016 年 2 月 18 日 舉 行, 一 方 面 先 以 羅 昌 發 教 授 在 上 一 期 類 似 計 畫 中 所 提 出 之 議 題 為 篩 選 範 圍, 並 討 論 各 主 持 人 提 出 的 初 步 議 題 清 單, 以 為 期 中 報 告 的 基 礎 此 外, 並 以 第 一 次 工 作 會 議 結 論 為 基 礎, 進 一 步 區 別 研 究 計 畫 期 刊 及 國 別 等 因 素, 就 五 位 計 畫 主 持 人 的 分 工 為 更 具 體 的 劃 分 除 科 技 部 法 律 學 門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題 目 已 在 上 一 次 工 作 會 議 中 確 定 搜 尋 範 圍 外, 國 內 期 刊 範 圍 則 以 臺 灣 人 文 及 社 會 科 學 引 文 資 料 庫 (TSSCI) 所 收 錄 之 五 年 內 期 刊 為 國 內 期 刊 之 研 究 範 圍, 外 國 期 刊 則 以 法 律 學 門 學 術 標 準 之 比 較 研 究 與 擬 議 研 究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中 提 出 具 有 優 先 參 考 價 值 之 各 外 文 期 刊 為 研 究 範 圍 至 於 本 計 畫 預 定 選 擇 的 議 題 清 單, 本 次 會 議 也 決 定 以 具 有 研 究 挑 戰 性 和 開 拓 性 的 前 瞻 議 題 為 主, 再 將 具 有 時 間 性 的 熱 門 議 題 適 度 納 入 最 後, 本 次 會 議 也 討 論 了 預 定 邀 請 的 專 家 名 單 以 及 預 定 舉 行 的 兩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之 日 期 2016 年 5 月 6 日 舉 行 第 三 次 工 作 會 議, 針 對 之 前 召 開 的 兩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中, 各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所 提 出 之 議 題 予 以 歸 納 整 理 並 將 各 議 題 依 其 廣 度 深 度 分 為 主 要 議 題 及 次 要 議 題, 由 每 一 位 主 持 人 負 責 一 個 主 要 議 題 之 引 文 撰 寫, 其 他 老 師 則 負 責 補 充 次 要 議 題 會 議 並 預 計 於 5 月 底 提 出 結 案 報 告 ( 二 ) 基 本 參 考 資 料 : 國 內 外 重 要 期 刊 論 文 及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題 目 本 計 畫 所 參 考 的 主 要 資 料, 包 括 : 國 內 外 重 要 法 學 期 刊 之 論 文 題 目 近 五 年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題 目 等 1 近 五 年 (2011 至 2015 年 ) 科 技 部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的 題 目 2 近 五 年 (2011 至 2015 年 ) 我 國 重 要 法 學 期 刊 的 論 文 題 目 在 國 內 法 學 期 刊 部 分, 本 計 畫 共 整 理 分 析 了 22 本 期 刊 的 近 五 年 論 文 題 目 首 先 是 科 技 部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中 心 所 公 布 的 TSSCI 法 律 學 門 期 刊 名 單, 共 10 本 :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中 研 院 法 學 期 刊 東 吳 法 律 學 報 政 大 法 學 評 論 臺 北 大 學 法 學 論 叢 公 平 交 易 季 刊 中 原 財 經 法 學 東 海 大 學 法 學 研 究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學 論 叢 輔 仁 法 學 此 外, 本 計 畫 另 再 參 考 不 在 上 述 名 單 內 的 國 內 各 大 學 所 發 行 的 學 報 共 12 本, 包 括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法 學 論 集 中 正 財 經 法 學 5

世 新 法 學 成 大 法 學 開 南 法 學 興 大 法 學 靜 宜 法 學 玄 奘 法 律 學 報 真 理 財 經 法 學 銘 傳 大 學 法 學 論 叢 嶺 東 財 經 法 學 高 大 法 學 論 叢 3 近 五 年 (2011 至 2015 年 ) 外 文 重 要 法 學 期 刊 的 論 文 題 目 ( 1) 英 文 期 刊 英 文 期 刊 主 要 是 參 考 東 亞 與 美 國 發 行 的 刊 物, 總 計 13 本 : Hong Kong Law Journal Journal of Korean Law Yale Law Journal Stanford Law Review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Virginia Law Review Singapor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Harvard Law Review Columbia Law Review Michigan Law Review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New York University Law Review California Law Review ( 2) 德 文 期 刊 德 文 期 刊 部 分 主 要 是 參 考 科 技 部 2008 年 法 律 學 門 學 術 標 準 之 比 較 研 究 與 擬 議 研 究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所 附 德 文 主 要 法 學 期 刊, 共 124 本 由 於 數 量 龐 大, 在 此 不 一 一 列 出 期 刊 名 稱 ( 3) 法 文 期 刊 法 文 期 刊 部 分 是 參 考 科 技 部 2008 年 法 律 學 門 學 術 標 準 之 比 較 研 究 與 擬 議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所 列 出 的 主 要 法 文 法 學 期 刊 名 單, 從 中 擇 取 引 用 次 數 最 高 的 兩 本 法 文 期 刊 :La Semaine Juridique 與 Dalloz: recueil ( 4) 日 文 期 刊 本 計 畫 參 考 科 技 部 2008 年 法 律 學 門 學 術 標 準 之 比 較 研 究 與 擬 議 研 究 計 畫 結 案 報 告, 在 其 所 提 出 的 建 議 名 單 中, 由 於 專 業 學 術 水 準 爭 議 較 小, 故 以 此 49 本 學 會 誌 專 業 法 學 期 刊 為 分 析 範 圍, 年 限 從 2011 年 到 2015 年 6

會 誌 ( 期 刊 名 稱 學 協 會 名 1 憲 法 研 究 ( 年 刊 ) 憲 法 学 会 2 国 際 私 法 年 報 国 際 私 法 学 会 3 国 際 法 外 交 雑 誌 国 際 法 学 会 4 ジェンダーと 法 ( 年 刊 ) ジェンダー 法 学 会 5 憲 法 問 題 ( 三 省 堂 出 版 ) 全 国 憲 法 研 究 会 6 世 界 法 学 会 年 報 世 界 法 学 会 7 現 代 台 湾 研 究 台 湾 史 研 究 会 8 年 報 医 事 法 学 日 本 医 事 法 学 会 9 日 本 教 育 法 学 会 年 報 ( 年 刊 ) 有 斐 閣 日 本 教 育 法 学 会 10 空 法 ( 年 刊 )/ 勁 草 書 房 日 本 空 法 学 会 11 日 本 経 済 法 学 会 年 報 / 有 斐 閣 日 本 経 済 法 学 会 12 刑 法 雑 誌 ( 年 3 次 ) 日 本 刑 法 学 会 13 日 本 工 業 所 有 権 法 学 会 年 報 日 本 工 業 所 有 権 法 学 会 14 法 研 究 ( 年 刊 )/ 有 斐 閣 日 本 公 法 学 会 15 日 本 国 際 経 済 法 学 会 年 報 日 本 国 際 経 済 法 学 会 16 財 政 法 叢 書 ( 年 刊 ) 日 本 財 政 法 学 会 17 私 法 日 本 私 法 学 会 18 社 会 保 障 法 ( 年 刊 ) 日 本 社 会 保 障 法 学 会 19 日 本 ス ーツ 法 学 会 年 報 日 本 ス ーツ 法 学 会 20 税 法 学 ( 半 年 刊 ) 日 本 税 法 学 会 21 日 本 法 医 学 雜 誌 日 本 法 医 学 会 22 法 社 会 学 日 本 法 社 会 学 会 23 法 政 論 叢 ( 半 年 刊 ) 日 本 法 政 学 会 24 法 哲 学 年 報 ( 年 刊 ) 日 本 法 哲 学 会 25 民 事 訴 訟 雑 誌 ( 年 刊 )/ 法 律 文 化 社 日 本 民 事 訴 訟 法 学 会 26 日 本 労 働 法 学 会 誌 日 本 労 働 法 学 会 27 比 較 法 研 究 比 較 法 学 会 28 防 衛 法 研 究 防 衛 法 学 会 29 法 制 史 研 究 法 制 史 学 会 30 法 とコンピュータ 法 とコンピュータ 学 会 31 法 と 心 理 学 法 と 心 理 学 会 32 法 の 科 学 民 主 主 義 科 学 者 協 会 法 律 部 会 33 国 家 學 會 雑 誌 / 有 斐 閣 ( 雙 月 刊 ) 財 団 法 人 国 家 學 會 34 家 族 < 社 會 と 法 >( 年 刊 ) 日 本 家 族 < 社 會 と 法 > 學 會 35 金 融 法 研 究 金 融 法 學 會 36 司 法 福 祉 學 研 究 ( 年 刊 ) 司 法 福 祉 學 會 37 罪 と 罰 ( 季 刊 ) 日 本 刑 事 政 策 研 究 會 38 公 証 法 學 日 本 公 証 法 學 會 39 環 境 法 政 策 學 會 誌 環 境 法 政 策 學 會 40 法 の 支 配 日 本 法 律 家 協 會 41 法 と 精 神 医 療 法 と 精 神 医 療 學 會 7

42 租 税 法 研 究 租 税 法 學 會 43 信 託 法 研 究 信 託 法 學 會 44 日 仏 法 學 ( 法 國 法 ) 日 仏 法 學 會 45 農 業 法 研 究 日 本 農 業 法 學 會 46 犯 罪 學 雑 誌 日 本 犯 罪 學 會 47 犯 罪 社 會 學 研 究 日 本 犯 罪 社 會 學 會 48 ア メ リカ 法 日 米 法 學 會 49 宗 教 法 宗 教 法 学 会 8

( 三 )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本 計 畫 於 2016 年 4 月 18 日 舉 行 第 一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邀 請 邵 慶 平 教 授 薛 智 仁 助 理 教 授 黃 舒 芃 研 究 員 張 永 健 副 研 究 員 列 席 2016 年 4 月 25 日 舉 行 第 二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邀 請 林 鈺 雄 教 授 謝 銘 洋 教 授 施 慧 玲 教 授 顏 厥 安 教 授 林 佳 和 副 教 授 列 席, 以 上 專 家 之 列 席 提 供 不 同 法 學 次 領 域 之 重 要 意 見 以 供 本 計 劃 參 考 各 專 家 在 兩 次 會 中 所 提 出 的 重 要 熱 門 前 瞻 議 題 包 括 以 下 : 1 金 融 科 技 與 法 制 ( 1) 區 塊 鏈 技 術 區 塊 鏈 是 一 種 分 布 式 資 料 庫, 而 區 塊 鏈 技 術 由 密 碼 學 數 學 演 算 法 及 經 濟 模 型 所 組 成, 結 合 點 對 點 的 網 路 關 係 (P2P), 並 採 用 分 散 式 共 識 演 算 法, 來 解 決 傳 統 分 散 式 資 料 庫 的 同 步 問 題, 可 說 是 一 套 整 合 跨 領 域 技 術 的 基 礎 建 設, 應 用 層 面 十 分 廣 泛 其 改 良 運 用 在 許 多 金 融 與 非 金 融 領 域 多 有 討 論, 區 塊 鏈 技 術 的 應 用 相 當 於 金 融 科 技 的 前 提, 因 此, 台 灣 推 動 金 融 科 技 發 展 金 融 管 制 鬆 綁, 應 著 眼 於 此 一 方 向 ( 2) 共 享 經 濟 由 於 Airbnb Uber 的 出 現, 共 享 經 濟 在 學 界 已 有 廣 泛 討 論 子 議 題 包 括 : 活 化 閒 置 資 源 傳 統 時 代 的 資 源 出 租 型 態 改 變 資 源 所 有 權 與 使 用 權 的 區 分 等 共 享 經 濟 也 牽 涉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與 學 術 資 源 共 享 開 放 間 之 兩 難 ( 3) 經 濟 刑 法 經 濟 刑 法 是 重 要 的 傳 統 領 域, 但 台 灣 到 目 前 為 止 尚 未 有 完 整 專 業 的 經 濟 刑 法 研 究 隨 著 食 安 風 暴 法 人 犯 罪 的 法 律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加 之 刑 法 新 修 正 沒 入 不 法 利 得 之 規 定, 顯 示 經 濟 刑 法 的 進 一 步 研 究 對 於 台 灣 十 分 重 要 2 科 技 與 法 律 ( 1) 科 技 的 運 用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越 來 越 多 的 新 型 態 偵 查 手 段 被 採 取, 例 如 警 察 以 無 人 機 取 代 搜 索 空 拍, 然 而 在 刑 事 訴 訟 法 上, 法 規 並 未 隨 著 科 技 偵 查 手 段 的 採 取 而 修 正 或 是 明 定 授 權 依 據, 如 何 讓 法 制 與 科 技 與 時 俱 進, 為 重 要 的 法 律 問 題, 需 要 更 深 入 研 究 ( 2) 大 數 據 大 數 據 係 指, 其 所 涉 及 的 資 料 量 規 模 巨 大 到 無 法 透 過 人 工 或 計 算 機, 在 合 理 時 間 內 達 到 擷 取 管 理 處 理 並 整 理 成 為 人 類 所 能 解 讀 的 形 式 的 資 訊 ; 因 而 將 各 個 小 型 資 料 集 合 併 後 進 行 分 析, 可 得 出 許 多 額 外 的 資 訊 和 資 料 關 聯 性, 可 用 來 分 析 商 業 趨 勢 判 定 研 究 品 質 避 免 疾 病 擴 散 打 擊 犯 罪 或 測 定 即 時 交 通 路 況 等, 運 用 層 面 十 分 廣 泛 電 子 化 政 府 提 供 了 許 多 完 善 的 數 據 資 料 庫, 以 判 決 資 料 庫 為 例, 相 對 於 外 國, 台 灣 擁 有 較 為 完 整 的 判 決 資 料 庫, 對 於 從 事 司 法 體 系 之 實 證 研 究 助 益 甚 大 9

然 而 大 數 據 資 料 庫 的 運 用, 亦 與 傳 統 的 個 人 隱 私 保 護 議 題 息 息 相 關, 如 何 在 保 障 個 人 資 訊 隱 私 自 由 之 前 提, 運 用 大 數 據 資 料 庫 為 學 術 研 究, 達 成 雙 向 管 制, 並 符 合 相 關 學 術 倫 理 規 範, 係 大 數 據 資 料 庫 應 用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3 法 律 上 的 人 / 主 體 ( 1) 法 人 犯 罪 在 德 國, 近 年 來 對 罪 責 理 論 的 省 思 帶 來 很 大 的 衝 擊 台 灣 很 多 特 別 刑 法 承 認 法 人 犯 罪, 但 是 很 多 教 科 書 仍 然 堅 守 傳 統 的 罪 責 理 論, 以 自 然 人 為 主 體, 造 成 立 法 與 理 論 的 斷 裂, 頂 多 著 眼 在 兩 罰 制 或 代 罰 制 的 討 論 然 而 近 年 層 出 不 窮 的 食 安 問 題, 讓 法 人 犯 罪 的 議 題 更 顯 重 要 在 商 法 領 域, 這 個 問 題 也 很 重 要, 係 跨 不 同 法 學 次 領 域 皆 須 面 對 的 議 題 ( 2) 人 工 智 慧 人 工 智 慧, 是 指 由 人 工 製 造 的 系 統 所 表 現 出 來 的 智 慧 在 法 律 學 門, 人 工 智 慧 帶 來 的 突 破 同 時 表 現 在 方 法 上 以 及 議 題 上 亦 即, 透 過 人 工 智 慧 來 自 動 歸 類 判 斷 預 測 資 料, 是 一 種 法 學 方 法 上 的 運 用 然 而, 人 工 智 慧 是 否 可 以 作 為 一 個 法 律 上 主 體 之 討 論, 又 是 一 個 議 題 的 創 新 發 展 ( 3) 新 型 態 事 業 與 生 產 組 織 隨 著 有 限 合 夥 法 三 讀 通 過, 產 業 變 化 全 球 化 經 濟 體 系 與 國 內 法 律 的 體 系 三 者 之 間, 即 有 打 破 傳 統 而 重 新 思 考 之 必 要 另 一 方 面, 隨 著 工 業 4.0 之 發 展, 商 法 與 勞 動 法 之 間 的 跨 領 域 對 話 也 愈 趨 重 要 4 法 比 較 與 法 繼 受 的 發 展 與 限 制 台 灣 的 法 學 發 展 已 經 走 到 瓶 頸, 應 該 脫 離 繼 受 或 單 純 與 外 國 平 行 比 較 的 階 段, 而 走 出 屬 於 台 灣 的 道 路 詳 言 之, 過 去 台 灣 法 學 來 自 大 量 的 繼 受, 同 時 因 為 繼 受 的 背 景, 在 因 應 發 展 現 況 上 面 臨 挑 戰 與 瓶 頸 例 如 憲 政 制 度, 公 法 領 域 所 關 心 的 憲 政 體 制 如 何 設 計, 不 僅 牽 涉 憲 法 政 策, 也 與 過 去 的 繼 受 基 礎 相 關 因 此, 台 灣 如 何 在 過 去 繼 受 與 憲 政 理 論 實 務 的 發 展 為 基 礎 上, 思 考 未 來 如 何 有 實 用 性 說 服 力 的 發 展, 係 當 前 之 挑 戰 5 多 元 文 化 ( 社 會 ) 系 統 與 法 律 德 國 在 2014 年 有 重 要 學 術 年 會 討 論 文 化 與 刑 法 文 化 與 宗 教 的 關 係, 對 於 類 似 原 住 民 因 狩 獵 而 違 法 的 事 件, 認 為 不 能 單 純 用 阻 卻 違 法 討 論, 而 是 應 該 從 法 律 面 向 除 罪 化 若 更 進 一 步 思 考, 是 否 承 認 在 一 國 之 內 應 存 在 有 兩 個 以 上 平 行 司 法 系 統 的 適 用 空 間? 這 與 國 際 法 破 碎 化 的 多 元 分 殊 趨 勢 相 互 呼 應 台 灣 的 人 口 結 構 包 括 不 同 族 群, 原 住 民 族 又 有 其 特 殊 文 化 傳 統 及 規 範 訴 求 同 時 隨 著 新 移 民 的 生 根 國 際 難 民 議 題 也 受 到 重 視, 在 在 挑 戰 傳 統 的 一 元 法 律 體 系 思 考 傳 統 上 屬 於 上 對 下 的 國 家 管 制 系 統, 隨 著 社 會 行 動 者 的 複 雜 化, 現 今 的 治 理 除 了 會 走 向 水 平 治 理 外, 同 時 也 應 思 考 在 一 個 上 位 法 律 框 架 下, 之 下 含 有 複 數 之 次 級 法 律 體 系 的 可 能 10

四 研 究 成 果 綜 合 整 理 相 關 期 刊 論 文 題 目 科 技 部 計 畫 題 目 等 資 料, 兩 次 專 家 諮 詢 會 議 的 意 見 後, 本 計 畫 認 為 以 下 幾 項 議 題 應 屬 於 法 學 研 究 的 前 瞻 及 熱 門 研 究 議 題 : ( 一 ) 法 律 主 體 之 反 思 與 重 構 人 是 法 律 關 係 主 體, 也 是 法 律 規 範 的 對 象 在 以 人 為 核 心 的 基 礎 上, 法 學 研 究 不 斷 演 變 發 展, 逐 步 建 構 完 備 規 範 體 系 法 學 向 來 將 人 再 區 分 為 自 然 人 與 法 人 此 兩 種 人, 除 了 作 為 法 律 主 體 的 資 格 具 有 共 通 性 外, 其 法 律 性 質 倫 理 價 值 社 會 功 能 享 有 負 擔 或 行 使 權 利 義 務 的 方 式 或 範 圍 等, 大 有 不 同, 形 成 二 套 各 具 特 色 的 規 範 原 理 然 而, 科 學 技 術 進 步 社 會 生 活 形 態 轉 變 以 及 文 明 價 值 理 念 演 進, 深 深 衝 擊 人 的 法 律 圖 像 一 方 面, 生 物 或 遺 傳 科 學 資 訊 科 技 精 神 醫 學 的 發 達, 改 變 自 然 人 的 生 命 或 生 存 條 件, 激 發 人 性 尊 嚴 理 念 的 再 思 考, 重 新 挑 戰 既 有 的 自 然 人 研 究 議 題 他 方 面, 為 滿 足 共 同 目 的 或 共 同 利 益 而 成 立 的 法 人, 其 組 織 類 型 成 立 目 的 設 立 方 式 運 作 結 構 社 會 功 能 等, 非 常 複 雜 多 樣, 數 量 大 幅 成 長, 其 以 各 種 形 式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活 動, 跨 越 時 間 空 間 限 制, 影 響 力 巨 大 無 比, 同 時 引 發 諸 多 新 興 問 題, 不 斷 衝 擊 向 來 的 法 人 研 究 議 題 何 謂 法 律 上 的 人? 此 一 根 本 問 題, 既 是 古 老 議 題, 亦 是 前 瞻 議 題 以 一 定 的 理 論 高 度 與 宏 觀 視 野, 在 既 有 的 法 律 政 策 與 規 範 體 系 上, 重 新 反 思 與 定 位 人 的 法 律 圖 像, 有 其 必 要 1 自 然 人 自 然 人 的 存 在 基 礎, 是 生 命 生 命 的 物 質 載 具, 是 人 體 生 命 的 倫 理 價 值, 則 是 尊 嚴 關 於 自 然 人 的 生 命 人 體 尊 嚴, 有 許 多 新 興 議 題, 值 得 繼 續 深 入 探 討 時 至 今 日, 有 關 自 然 人 的 生 命 人 體 或 尊 嚴 的 規 範 體 系, 是 否 或 如 何 可 以 延 伸 及 於 動 物, 亦 值 得 研 究 ( 1) 關 於 生 命 生 與 死 的 問 題, 向 來 是 人 的 基 本 問 題 以 各 種 不 同 方 式 保 護 生 命 的 存 續, 似 無 太 多 爭 議 然 而, 如 何 保 護 潛 在 的 生 命? 除 了 墮 胎 或 人 工 流 產 問 題 之 外, 由 於 生 殖 科 技 的 進 展, 孕 育 生 命 的 方 式 更 加 多 元, 但 也 產 生 了 許 多 法 律 規 範 科 技 運 用 的 難 題 ( 例 如 人 工 協 助 生 殖 代 理 孕 母 基 因 篩 檢 ), 而 精 卵 胚 胎 的 法 律 定 位 等 ( 例 如 德 國 關 於 胚 胎 保 護 法 之 保 護 法 益 之 爭 論 ), 也 仍 有 許 多 有 待 深 思 的 議 題 此 外, 如 何 看 待 生 命 的 終 止? 醫 療 的 進 展 使 得 機 器 維 持 生 命 跡 象 的 狀 態 更 多 元 也 更 持 久, 如 何 認 定 生 命 的 終 止 ( 例 如 腦 死 的 判 定 腦 死 是 否 構 成 死 亡 ) 成 為 更 複 雜 的 問 題 除 了 死 刑 安 樂 死 問 題 之 外, 自 殺 的 法 律 責 任 問 題 ( 如 凶 宅 的 損 害 賠 償 或 自 殺 未 遂 是 否 應 受 刑 罰 處 罰 )? 或 如 死 後 殘 留 的 各 種 法 律 問 題, 包 括 死 者 生 前 意 志 或 其 姓 名 榮 譽 等 人 格 利 益 的 保 護 或 其 肉 體 的 保 護 ( 如 屍 體 或 骨 灰 其 解 剖 或 器 官 摘 取 墓 地 ) 或 生 者 對 死 者 情 感 利 益 的 保 護 等 ( 如 刑 法 對 於 已 死 之 人 的 妨 害 名 譽 行 為 予 以 入 罪 化, 卻 未 規 定 所 謂 已 死 之 人 究 係 涵 蓋 多 久 11

遠 之 先 人 從 誹 謗 韓 愈 一 案, 即 可 看 出 如 此 規 定 是 否 過 度 擴 張 刑 罰 處 罰 範 圍 ), 均 值 得 研 究 ( 2) 關 於 人 體 以 生 命 為 基 礎 的 人 體, 具 有 神 聖 性, 不 但 禁 止 任 意 侵 害, 亦 不 得 任 意 處 分 有 關 人 體 試 驗 器 官 移 植 人 體 成 分 或 組 織 的 採 集 等, 其 法 律 管 制 與 倫 理 規 範 問 題, 有 待 深 化 研 究 在 全 球 化 的 時 代, 跨 國 行 為 的 管 制 難 題 ( 例 如 在 海 外 進 行 器 官 買 賣 的 移 植 後 回 台 就 醫 跨 國 的 人 體 試 驗 研 究 ) 也 相 當 值 得 探 究 此 外, 與 人 體 分 離 後 的 人 體 成 分 或 衍 生 物, 相 當 多 樣, 牽 涉 複 雜, 如 血 液 毛 髮 母 乳 器 官 精 卵 基 因 細 胞 或 組 織 等, 其 法 律 地 位 如 何, 值 得 再 檢 討 ( 3) 關 於 尊 嚴 奴 隸 女 性 罪 犯 是 否 為 人 的 問 題, 理 論 上 雖 然 已 不 再 是 問 題, 但 此 等 人 的 物 化 疑 慮, 事 實 上 是 否 已 徹 底 消 除? 仍 是 值 得 觀 察 研 究 的 問 題 基 於 自 然 人 的 生 理 或 心 理 特 性 身 分 關 係 或 社 經 地 位 所 生 的 平 等 人 權 或 正 義 問 題, 更 是 值 得 持 續 關 注 的 議 題 例 如, 老 年 人 未 成 年 人 或 心 智 欠 缺 者 的 身 心 照 護 財 產 與 身 分 保 護 犯 罪 行 為 人 之 科 刑 與 受 刑 人 的 矯 正 措 施 ; 性 別 議 題 上 的 男 女 平 權 變 性 人 中 性 人 同 性 婚 姻 多 元 家 庭 制 度 ; 族 群 議 題 上 的 原 住 民 新 住 民 或 少 數 族 群 研 究 ; 移 民 或 難 民 議 題 上 的 國 境 管 制 跨 境 婚 姻 或 收 容 法 制 ; 工 業 4.0 時 代 中, 勞 動 型 態 改 變 ( 如 非 典 型 勞 動 彈 性 工 時 無 薪 假 學 生 工 讀 等 ) 與 人 工 智 慧 應 用 ( 以 機 器 人 取 代 人 類 的 勞 力 思 維 或 判 斷 ) 對 勞 動 行 為 勞 務 市 場 體 系 與 勞 資 關 係 造 成 強 烈 衝 擊, 其 引 發 的 勞 動 者 保 護 與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回 應 問 題 ; 數 位 化 時 代 中, 商 品 或 服 務 產 銷 型 態 以 及 消 費 習 慣 改 變 衍 生 的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新 創 事 業 經 營 模 式 問 題 ; 危 險 充 斥 時 代 中, 各 種 巨 型 災 變 大 眾 損 害 人 身 侵 害 等 意 外 事 故 的 被 害 人 保 護 與 風 險 管 理 機 制 問 題 等 此 外, 自 然 人 人 格 法 益 範 圍 不 斷 擴 張 的 結 果, 傳 統 的 人 格 權 之 外, 新 興 的 人 格 法 益, 如 自 主 決 定 ( 醫 療 自 主 生 育 自 主 ) 資 訊 或 基 因 隱 私 善 意 推 定 ( 無 罪 推 定 信 賴 推 定 或 不 知 推 定 ) 情 感 利 益 ( 自 然 人 對 物 對 他 人 對 死 者 的 情 感 ) 等, 如 何 界 定 其 具 體 內 涵 與 保 護 程 度, 有 待 深 化 研 究 ( 4) 關 於 動 物 任 何 自 然 人, 均 為 法 律 主 體 相 反 的, 人 類 以 外 的 任 何 生 物, 均 非 法 律 主 體 從 而, 向 來 認 為, 動 物 並 非 法 律 主 體 動 物, 固 然 無 法 如 同 自 然 人 一 般, 在 法 律 上 享 有 負 擔 義 務 或 承 擔 責 任 的 資 格, 但 其 是 否 可 能 擺 脫 單 純 客 體 或 物 化 的 命 運, 盡 可 能 享 有 自 然 人 可 以 享 有 的 權 利? 換 言 之, 禁 止 虐 待 動 物 保 護 動 物 生 存 環 境 禁 止 動 物 商 業 化 或 工 具 化 限 制 動 物 運 送 或 宰 殺 方 式 管 制 動 物 的 科 學 實 驗 方 法 離 婚 訴 訟 中 衍 生 的 動 物 監 護 權 保 衛 戰 等, 引 發 動 物 是 否 享 有 如 同 人 權 一 般 具 有 普 世 價 值 的 動 物 權? 動 物 是 否 為 一 種 形 成 或 演 化 中 的 法 律 主 體 問 題? 12

答 案 如 為 肯 定, 鑑 於 動 物 種 類 複 雜 多 樣, 其 對 人 類 而 言, 具 有 多 重 意 義, 有 時 是 人 類 的 伴 侶 有 時 是 單 純 的 支 配 物 有 時 則 是 人 類 的 敵 人, 如 何 特 定 受 保 護 的 動 物 種 類 如 何 界 定 保 護 動 物 的 具 體 內 涵, 均 是 值 得 研 究 的 議 題 2 法 人 同 樣 作 為 法 律 主 體 的 法 人, 不 過 是 一 種 技 術 性 概 念, 其 地 位 或 重 要 性, 與 自 然 人 不 能 等 同 視 之 法 學 上 關 於 人 的 論 述, 向 來 聚 焦 於 自 然 人, 相 對 欠 缺 法 人 的 整 體 論 述 有 關 法 人 的 研 究, 依 其 類 型 目 的 或 功 能 不 同, 多 集 中 於 法 人 各 論, 欠 缺 具 有 一 般 原 理 原 則 性 的 法 人 總 論 鑑 於 法 人 的 規 模 數 量 與 日 俱 增, 活 動 範 圍 往 往 跨 越 國 境, 其 社 經 影 響 力 遠 甚 於 自 然 人, 其 人 格 的 濫 用, 已 然 衍 生 許 多 新 興 議 題, 有 待 研 究 此 外, 不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的 非 法 人 團 體, 其 法 律 地 位 如 何, 不 容 忽 視, 亦 值 得 研 究 ( 1) 法 人 人 格 的 濫 用 關 於 法 人 的 本 質 問 題, 虛 擬 說 與 實 體 說 爭 議, 看 似 成 為 過 去 然 而, 伴 隨 而 來 的 是 自 然 人 隱 身 法 人 背 後, 利 用 法 人 獨 立 主 體 地 位, 規 避 法 律 義 務 或 責 任, 從 事 各 種 與 法 人 設 立 目 的 或 社 經 功 能 不 相 符 合 的 活 動, 如 逃 漏 稅 洗 錢 支 持 恐 怖 活 動 破 壞 競 爭 秩 序 掠 奪 他 人 財 產 法 益 等, 扭 曲 法 律 所 以 承 認 法 人 具 有 人 格 主 體 性 的 公 共 目 的 或 社 會 任 務 在 深 受 個 人 行 為 責 任 影 響 的 刑 事 責 任 法 領 域, 法 人 的 犯 罪 能 力 與 刑 罰 制 裁 問 題, 一 直 引 起 爭 論 在 當 今 公 司 企 業 取 代 個 人 商 業 之 時 代, 法 人 犯 罪 已 經 成 為 不 能 忽 視 的 重 大 危 害 社 會 的 因 素 因 而 當 今 刑 事 政 策 必 須 相 對 予 以 調 整, 否 則 將 無 法 管 制 日 益 嚴 重 之 法 人 犯 罪 現 象 即 使 是 法 律 效 果 上 對 人 權 侵 害 相 對 輕 微 的 民 事 責 任 法 領 域, 如 何 擺 脫 一 味 追 求 個 人 行 為 責 任 嚴 格 化 的 趨 勢, 積 極 發 展 法 人 組 織 的 侵 權 責 任 或 創 設 獨 立 的 企 業 ( 事 業 ) 責 任, 也 是 有 待 研 究 的 議 題 ( 2) 非 法 人 團 體 的 地 位 當 代 社 會 中, 積 極 參 與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活 動 者, 不 以 法 人 為 限 各 種 為 滿 足 共 同 目 的 或 共 同 利 益 而 組 織 成 立 的 團 體, 或 多 數 法 人 基 於 一 定 控 制 關 係 集 結 而 成 的 關 係 企 業 或 集 團 組 織, 雖 然 未 依 法 取 得 法 人 資 格, 但 此 等 非 法 人 團 體, 其 規 模 數 量 活 動 範 圍 社 經 影 響 力 等, 不 下 於 法 人, 其 事 實 上 亦 可 能 如 同 法 人 一 般, 享 有 權 利 負 擔 義 務 或 承 擔 責 任, 因 而, 既 有 的 法 人 規 範 體 系, 是 否 或 如 何 適 用 於 此 等 非 法 人 團 體, 是 值 得 研 究 的 議 題 與 此 有 關 者, 設 立 中 法 人 的 主 體 性 問 題, 或 法 人 消 滅 後 的 人 格 殘 留 問 題, 是 否 或 如 何 適 用 既 有 的 法 人 規 範 體 系, 也 是 值 得 研 究 的 議 題 另 外, 法 人 概 念 常 會 隨 國 家 經 濟 政 策 目 標 而 有 擴 張 之 趨 勢, 且 法 人 治 理 的 彈 性 亦 隨 之 有 提 高 之 現 象 前 者 之 實 例, 乃 是 為 推 展 文 創 事 業 的 創 立 與 發 展, 立 法 院 所 通 過 之 有 限 合 夥 法 ; 後 者 則 是 為 鼓 勵 國 內 新 創 事 業, 立 法 院 所 通 過 的 公 司 法 閉 鎖 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專 節 前 述 法 人 概 念 的 擴 張 與 治 理 的 彈 性, 是 否 在 法 體 系 中 創 造 新 的 價 值 與 實 踐, 值 得 進 一 步 觀 察 研 究 13

( 二 ) 環 境 土 地 能 源 相 關 議 題 全 球 氣 候 變 遷 日 益 激 烈, 對 人 類 生 存 發 展 已 經 產 生 非 常 嚴 重 之 威 脅, 如 何 因 應 這 種 變 局, 成 為 全 球 人 類 必 須 共 同 面 對 之 挑 戰 引 發 氣 候 激 烈 變 遷 現 象 之 原 因, 大 多 來 自 人 類 對 土 地 超 限 過 度 的 開 發 工 業 發 展 對 環 境 產 生 嚴 重 污 染 生 態 環 境 受 到 人 為 因 素 破 壞 及 傳 統 能 源 使 用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等 因 素 由 於 環 境 土 地 及 能 源 這 三 項 關 鍵 因 素 相 互 結 合 及 影 響, 加 深 環 境 問 題 之 複 雜 性 與 嚴 重 性, 因 而 要 因 應 環 境 對 人 類 生 存 發 展 之 挑 戰, 必 須 綜 合 且 全 盤 考 慮 環 境 土 地 及 能 源 這 三 項 人 類 依 憑 之 生 存 條 件, 據 以 提 出 整 體 因 應 對 策 目 前 台 灣 對 於 環 境 及 生 態 保 護 土 地 利 用 及 替 代 能 源 開 發 等 議 題, 明 顯 皆 有 立 法 及 實 踐 不 足 之 處 此 從 近 年 頻 繁 發 生 的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日 益 增 加 的 工 廠 違 法 排 污 造 成 環 境 污 染 的 司 法 事 件, 間 有 所 聞 的 因 土 地 開 發 引 發 市 民 抗 議 的 社 會 事 件, 及 因 核 能 電 廠 封 存 後 之 能 源 轉 換 應 如 何 解 決 等 議 題, 皆 引 發 大 小 不 一 之 社 會 爭 議 及 抗 爭, 即 可 知 之 在 對 治 理 環 境 土 地 與 能 源 所 引 發 之 種 種 問 題 上, 不 僅 須 依 賴 國 家 中 央 機 關 以 立 法 或 行 政 措 施 消 除, 尚 須 從 地 方 治 理 下 手, 並 考 量 區 域 及 國 際 社 會 所 制 訂 之 標 準, 採 用 自 然 科 學 研 發 之 科 技 工 具, 以 層 級 的 分 工 方 式 進 行 管 理, 使 用 最 能 發 揮 效 能 的 政 策 手 段, 並 加 強 民 眾 參 與, 經 久 努 力, 最 終 才 有 可 能 達 成 目 標 而 此 間 牽 涉 的 問 題, 絕 非 單 純 以 法 律 手 段 即 能 克 竟 其 功, 必 須 結 合 自 然 科 學 及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之 研 究 成 果, 才 可 能 完 成 此 項 任 務 1 有 關 環 境 之 議 題 環 境 保 護 與 環 境 權 保 障, 在 台 灣 經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有 識 之 士 多 年 努 力, 已 經 有 相 當 可 觀 之 成 就 即 以 立 法 規 範 而 言, 基 本 上 已 粲 然 大 備, 諸 如 環 境 基 本 法 環 境 教 育 法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及 針 對 空 氣 水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飲 用 水 溫 室 氣 體 廢 棄 物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環 境 用 藥 等, 皆 有 相 關 立 法 規 範, 針 對 污 染 事 件, 亦 有 公 害 糾 紛 處 理 法 等 程 序 法 規 範 但 在 立 法 上 及 執 行 上 仍 有 諸 多 不 足 之 處 例 如, 針 對 一 次 性 產 品 等 對 環 境 有 不 利 影 響 的 產 品 之 使 用, 或 造 成 嚴 重 環 境 污 染 的 工 廠 或 電 廠, 即 應 有 更 嚴 格 的 管 制 措 施 另 外, 經 濟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之 衝 突, 究 應 如 何 處 理, 在 在 考 驗 立 法 與 行 政 對 環 境 保 護 之 決 心, 此 由 近 年 工 業 園 區 之 設 置 或 大 型 公 共 設 施 之 開 發 而 引 發 之 重 大 社 會 爭 議, 即 可 見 一 斑 另 外, 國 際 上 對 環 境 保 護 所 簽 署 的 公 約, 尤 其 是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包 括 其 後 的 1997 年 京 都 議 定 書,2009 年 哥 本 哈 根 議 定 書 及 2015 年 巴 黎 氣 候 協 議 ( COP 21) 等, 及 基 此 而 生 的 國 際 上 之 碳 交 易 制 度, 都 是 我 國 在 環 境 議 題 上 必 須 考 量 的 法 制 基 礎 生 態 也 是 環 境 之 一 環, 整 個 生 態 系 統 之 平 衡 與 維 護, 也 是 影 響 人 類 生 存 之 基 本 條 件 現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法 雖 已 奠 下 法 制 基 礎, 但 仍 有 諸 多 不 足 之 處 另 因 環 境 污 染 而 造 成 生 態 浩 劫, 例 如 已 發 生 數 起 因 輪 船 洩 漏 原 油 或 石 油, 造 成 台 灣 海 岸 生 態 系 統 之 嚴 重 破 壞 事 件, 在 立 法 上 及 行 政 措 施 上 應 如 何 面 對 此 類 事 件 之 發 生, 仍 有 待 努 力 此 外, 現 有 之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法 亦 屬 保 護 生 態 之 立 法, 但 在 立 法 上 及 執 行 上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例 如 生 態 保 育 區 之 規 劃 及 重 要 物 種 棲 息 地 之 環 評 機 關 等, 仍 有 爭 議 有 待 釐 清 近 年 來, 海 洋 資 源 日 益 枯 竭, 對 於 海 洋 生 物 之 保 育 海 洋 環 14

境 之 保 護, 也 已 面 臨 必 須 嚴 肅 面 對 的 地 步, 現 行 立 法 與 行 政 仍 有 諸 多 不 足 之 處 我 國 在 環 境 保 護 之 努 力 上, 立 法 者 常 依 賴 刑 罰 手 段, 環 境 犯 罪 及 環 境 刑 法 儼 然 成 為 今 日 刑 事 政 策 之 關 注 點 但 刑 罰 作 為 國 家 處 罰 之 最 後 手 段, 仍 須 考 量 刑 法 原 理 原 則, 尤 其 在 環 境 法 益 因 果 關 係 及 危 險 犯 等 要 件 判 斷 上, 學 理 仍 有 諸 多 爭 論, 且 應 考 慮 優 先 採 用 其 他 行 政 管 制 手 段 或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避 免 刑 罰 之 濫 用 2 有 關 土 地 之 議 題 土 地 是 人 類 生 存 發 展 非 常 重 要 之 依 憑 條 件, 但 現 今 台 灣 土 地 超 限 過 度 利 用 之 情 形 非 常 嚴 重, 導 致 各 種 環 境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台 灣 地 質 天 生 脆 弱, 近 年 又 因 氣 候 變 遷 引 發 劇 烈 天 然 災 害, 對 於 社 會 所 帶 來 的 重 大 災 難, 令 人 不 忍 卒 睹 如 何 讓 國 土 能 永 續 利 用, 一 直 是 台 灣 政 府 想 逃 避 但 卻 又 不 得 不 面 對 的 重 大 社 會 課 題 國 土 永 續 利 用, 有 賴 於 完 善 的 國 土 管 理, 例 如 不 久 前 才 立 法 通 過 之 攸 關 國 土 利 用 之 國 土 三 法 ( 國 土 計 畫 法 海 岸 管 理 法 濕 地 保 育 法 ) 是 由 政 府 與 民 間 環 保 團 體 共 同 努 力 下 的 成 果, 另 加 上 已 施 行 多 年 之 山 坡 地 保 育 條 例 等, 此 等 法 律 已 為 國 土 利 用 奠 下 規 範 基 礎 但 關 於 農 地 農 用 問 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分 屬 數 個 行 政 機 關 導 致 權 責 分 散 原 住 民 傳 統 領 域 之 劃 定 及 為 開 發 目 的 而 為 土 地 徵 收 等 問 題, 依 然 有 很 大 爭 議 另 外, 此 些 問 題, 相 當 大 部 分 也 涉 及 地 方 機 關 的 治 理, 在 地 方 自 治 制 度 仍 不 夠 健 全 之 區 域, 無 法 有 效 貫 徹 國 土 利 用 計 畫 也 是 經 常 發 生 的 事, 面 對 如 此 窘 迫 的 困 境, 如 何 加 強 地 方 機 關 之 治 理 能 力 也 是 必 須 嚴 肅 面 對 的 問 題 針 對 敏 感 或 劣 化 的 土 地, 從 事 國 土 復 育 工 作, 應 該 是 刻 不 容 緩 必 須 立 刻 啟 動 的 環 境 保 護 工 作 但 經 建 會 於 2005 年 研 擬 的 國 土 復 育 條 例 草 案, 因 農 民 及 立 法 委 員 反 對 而 在 立 法 院 被 擱 置 目 前, 國 土 復 育 工 作 被 併 入 國 土 計 畫 法 予 以 一 併 規 定, 但 規 範 內 容 不 明 確, 且 弱 化 國 土 復 育 工 作, 頻 遭 環 境 保 護 人 士 批 評 對 於 違 反 國 土 計 畫 法 與 海 岸 管 理 法 之 民 眾, 立 法 者 雖 然 主 要 以 行 政 處 罰 方 式 處 理, 但 亦 有 刑 罰 之 規 定 此 類 環 境 刑 法 依 然 無 法 避 免 學 理 上 的 疑 義, 亟 待 日 後 刑 事 司 法 透 過 具 體 案 例 予 以 解 釋 除 了 國 土 永 續 利 用 與 復 育 之 外, 近 年 來 有 關 土 地 徵 收 以 及 都 更 的 爭 議 頻 傳, 也 使 得 土 地 正 義 的 問 題 備 受 關 注 如 何 平 衡 私 有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與 徵 收 的 公 益 目 的, 不 以 人 民 的 居 住 權 和 農 業 作 為 經 濟 發 展 或 都 市 更 新 的 代 價, 並 藉 由 民 主 參 與 的 程 序 確 保 當 事 人 的 意 見 表 達 參 與 權, 從 而 避 免 社 會 衝 突 與 人 權 侵 害, 是 值 得 進 一 步 研 究 的 議 題 3 有 關 能 源 之 議 題 台 灣 能 源 政 策 過 度 強 調 原 子 能 ( 核 能 ) 之 不 可 取 代 性, 不 但 引 發 國 人 反 對 聲 浪, 國 際 上 又 發 生 數 起 核 能 電 廠 事 故, 對 人 類 生 存 及 生 態 所 引 發 之 嚴 重 危 機, 更 造 成 國 人 對 核 能 電 廠 之 恐 慌 建 立 非 核 家 園, 逐 漸 成 為 國 家 政 策 但 如 何 以 其 他 替 代 能 源 逐 漸 取 代 核 能, 更 應 該 是 國 家 未 來 能 源 政 策 之 核 心 而 國 際 社 會 對 於 再 生 能 源 之 研 發 非 常 重 視, 意 圖 以 能 永 續 發 展 之 綠 色 能 源 取 代 核 能, 大 多 也 是 出 於 友 善 環 境 之 動 機, 畢 竟 核 廢 料 之 儲 存 及 處 理 對 於 生 態 環 境 可 能 引 發 重 大 危 害 對 於 再 生 能 源 綠 能 等 之 研 發 及 使 用, 對 於 如 何 節 能 及 提 升 能 源 效 率, 關 於 15

能 源 自 由 化 電 業 自 由 化 問 題, 甚 而 是 否 徵 收 特 別 公 課 ( 例 如 碳 費 ), 或 制 定 能 源 稅 法 等 議 題, 國 內 已 有 相 關 論 述 但 在 法 制 層 面 仍 有 諸 多 不 足 之 處 關 於 能 源 使 用 及 開 發, 現 有 法 律 規 範 例 如 原 子 能 法 能 源 管 理 法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電 業 法 等, 無 法 完 善 及 周 全 考 慮 能 源 使 用 及 管 理 的 種 種 問 題 對 於 再 生 能 源 之 開 發, 不 但 常 涉 及 土 地 之 使 用 與 對 環 境 之 影 響, 且 也 涉 及 國 家 應 確 保 能 源 使 用 有 穩 定 來 源 等 能 源 政 策 問 題 如 何 衡 量 此 些 利 益, 也 是 國 家 為 能 源 政 策 決 定 時 必 須 抉 擇 之 基 本 因 素 國 外 關 於 再 生 能 源 之 開 發 及 使 用 已 有 相 當 多 成 功 先 例, 但 我 國 仍 處 於 尚 待 開 發 之 領 域, 藉 由 國 外 成 功 經 驗 之 引 進, 以 幫 助 我 國 發 展 及 使 用 再 生 能 源, 應 該 是 可 以 考 慮 的 方 式 但 國 內 相 關 之 法 制 基 礎, 例 如 引 進 外 國 再 生 能 源 公 司 及 鼓 勵 我 國 民 間 再 生 能 源 電 廠 設 立 等 相 關 法 制, 仍 未 完 備, 仍 有 繼 續 努 力 空 間 ( 三 ) 數 位 時 代 與 法 律 數 位 科 技 於 人 類 生 活 的 普 遍 運 用, 代 表 數 位 時 代 已 進 展 到 成 熟 階 段 數 位 科 技 不 僅 影 響 社 會 生 活 與 文 化, 更 創 造 出 新 的 企 業 經 營 型 態 與 交 易 方 式, 顛 覆 傳 統 交 易 與 管 制 的 概 念 再 加 上 雲 端 儲 存 與 近 用 資 料 的 便 利 性 與 即 時 性, 更 助 長 跨 國 交 易 與 數 位 資 訊 傳 輸 的 靈 活 度 與 延 展 性 數 位 時 代 因 數 位 與 網 路 科 技 的 運 用, 令 商 業 交 易 出 現 以 下 特 徵, 此 等 特 徵 或 多 或 少 衝 擊 傳 統 法 制 規 範 價 值 以 及 規 範 模 式, 值 得 特 別 觀 察 首 先, 數 位 時 代 的 商 務 或 一 般 交 易, 其 交 易 客 體, 可 能 包 含 資 訊 或 具 有 數 位 介 質 之 物 且 交 易 常 藉 由 數 位 交 易 平 台 完 成 交 易 當 事 人 相 關 資 訊, 於 交 易 前 儲 存 於 雲 端 伺 服 器, 以 利 交 易 平 台 於 交 易 前 驗 證 當 事 人 身 分, 以 提 供 交 易 相 關 服 務 較 之 傳 統 交 易 客 體 是 以 實 體 物 呈 現, 資 訊 或 具 有 數 位 介 質 之 物 具 有 高 度 複 製 性, 並 易 於 傳 輸 與 近 用, 其 是 否 仍 得 作 為 傳 統 交 易 客 體? 傳 統 物 權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是 否 得 以 之 作 為 支 配 標 的? 若 承 認 資 訊 或 具 有 數 位 介 質 之 物 得 作 為 傳 統 交 易 客 體, 或 為 傳 統 物 權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所 支 配, 現 行 財 產 法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相 關 規 範 之 解 釋 適 用, 是 否 需 要 調 整, 以 達 財 產 法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法 保 護 財 產 權 人 與 平 衡 公 共 利 益 的 立 法 意 旨? 以 智 慧 財 產 權 為 例, 若 資 訊 以 數 位 介 質 物 的 型 態 存 在, 公 眾 對 此 資 訊 將 可 能 因 數 位 介 質 物 為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之 標 的, 而 令 公 眾 無 法 近 用 此 資 訊 內 容, 引 起 智 慧 財 產 權 保 護 與 公 共 利 益 之 糾 結 與 衝 突 另 外, 數 位 交 易 資 訊 的 保 存 彙 整 與 管 理, 亦 因 資 訊 本 身 的 高 度 盜 用 性, 衍 生 出 隱 私 保 護, 以 及 交 易 安 全 確 保 的 問 題 數 位 時 代 的 交 易 向 來 倚 重 交 易 平 台 以 遂 行, 著 重 於 交 易 平 台 的 交 易 分 工 與 協 力 概 念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常 涉 及 多 主 體 分 工, 除 了 交 易 平 台 經 營 者 與 交 易 者 雙 方 外, 尚 有 金 融 機 構 信 用 卡 公 司 等 輔 助 交 易 的 主 體 參 與 為 了 確 保 消 費 者 交 易 安 全, 並 活 絡 金 融 發 展, 第 三 方 支 付 的 商 業 模 式 便 應 機 而 生 此 外, 共 享 經 濟 (sharing economy) 模 式 結 合 網 路 行 銷 與 推 廣, 亦 創 造 了 多 主 體 參 與 的 交 易 類 型 此 共 享 模 式 下, 公 眾 將 未 能 使 用 且 閒 置 的 資 源, 藉 由 交 易 的 作 成, 移 轉 相 關 資 源 於 他 人, 並 取 得 一 定 的 經 濟 對 價 共 享 經 濟 的 服 務 範 圍 甚 廣, 且 隨 著 社 會 與 經 濟 的 需 求 不 斷 擴 大 中, 可 以 包 括 居 住 的 分 享 交 通 的 分 享 甚 至 擴 及 金 融 的 分 享 共 享 經 濟 的 最 大 特 色 在 於 服 務 提 供 者 與 服 務 使 用 者 間 的 界 線 逐 漸 模 糊, 服 務 提 供 者 本 身 亦 常 為 消 費 者, 並 非 企 業 經 營 體, 無 論 就 相 關 服 務 的 組 織 管 理 交 易 資 訊 專 業 知 16

識 與 危 險 承 擔 能 力 而 言, 服 務 提 供 者 並 未 當 然 優 於 服 務 使 用 者 當 共 享 經 濟 以 各 種 模 式 實 踐 時, 組 織 各 服 務 提 供 者 之 單 位 與 服 務 提 供 者 間, 亦 當 然 非 僱 傭 關 係 至 於 物 聯 網 (the internet of things), 其 與 傳 統 數 位 時 代 著 重 於 複 數 主 體 的 協 力 有 所 不 同, 其 較 淡 化 交 易 或 活 動 主 體 於 網 路 的 角 色, 反 而 強 調 客 體 與 客 體 間 之 聯 繫 單 一 主 體 可 利 用 晶 片 之 設 置, 傳 送 訊 息, 驅 動 客 體 之 運 作, 與 客 體 間 之 互 動 無 論 是 第 三 方 支 付 共 享 經 濟 或 物 聯 網 等 數 位 時 代 的 新 興 經 營 模 式 與 型 態, 無 疑 地 衝 擊 了 傳 統 法 制 之 規 範 必 要 性 與 範 圍, 更 凸 顯 傳 統 法 制 是 否 能 隨 數 位 時 代 所 衍 生 的 新 價 值 發 展, 而 與 時 俱 進 的 問 題 以 共 享 經 濟 為 例, 服 務 提 供 者, 有 別 於 傳 統 企 業 體 於 交 易 的 角 色, 是 否 會 進 一 步 牽 動 財 產 法 下 契 約 責 任 與 侵 權 責 任, 以 及 保 護 交 易 安 全 等 法 概 念 的 再 思 考 與 反 省, 仍 有 進 一 步 觀 察 的 空 間 最 後, 數 位 時 代 的 各 類 商 業 經 營 模 式 與 交 易 型 態, 與 傳 統 相 同, 若 涉 及 金 融 電 信 交 通 等 重 要 業 務 範 圍, 為 確 保 相 關 政 策 目 標 之 達 成, 國 家 應 依 法 對 之 加 以 管 制 另 外, 由 市 場 公 平 與 自 由 競 爭 的 角 度 觀 之, 數 位 時 代 的 企 業 經 營 與 交 易, 無 論 是 否 與 智 慧 財 產 權 有 關, 均 應 在 公 平 交 易 法 的 監 控 下, 排 除 或 禁 止 有 限 制 競 爭 或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虞 的 交 易 與 相 關 經 濟 活 動 數 位 時 代 的 事 業 體 若 具 市 場 的 支 配 與 影 響 力, 其 與 其 他 事 業 體 的 結 合, 亦 值 得 公 平 交 易 法 之 關 注 由 於 數 位 時 代 商 業 經 營 模 式 與 交 易 型 態, 常 以 網 路 上 的 服 務 提 供 為 媒 介, 其 中 相 關 市 場 的 界 定, 與 限 制 競 爭 或 不 公 平 競 爭 之 評 價, 仍 有 待 進 一 步 思 考 與 觀 察 其 實, 數 位 時 代 新 的 經 營 模 式, 如 前 所 述, 常 出 自 於 共 享 經 濟 或 複 數 主 體 參 與 的 構 想, 未 來 立 法 管 制 與 政 策 方 向, 勢 必 要 面 臨 管 制 強 度 與 廣 度, 對 於 該 等 新 興 模 式 進 入 市 場 的 成 本 與 誘 因 的 影 響,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新 興 經 營 模 式 的 開 創 誘 因, 預 期 將 產 生 相 當 程 度 的 價 值 衝 突, 有 待 未 來 立 法 建 立 一 個 精 緻 的 平 衡 在 上 述 背 景 下, 至 少 有 以 下 幾 個 相 關 的 前 瞻 議 題 : 大 數 據 與 隱 私 金 融 監 理 第 三 方 支 付 物 聯 網 共 享 經 濟 1 大 數 據 與 隱 私 大 數 據 (big data) 與 雲 端 計 算 (cloud computing) 隨 著 網 路 科 技 的 發 達 而 逐 漸 普 及 運 用, 資 訊 不 再 僅 限 於 傳 統 法 學 領 域 所 討 論 的 隱 私 權 等 消 極 保 障, 而 躍 身 成 為 具 有 類 似 財 產 權 的 積 極 應 用 地 位 除 了 探 討 公 權 力 在 為 人 類 拓 展 社 會 活 動 範 圍 之 新 興 科 技 領 域 中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與 界 限 ( 隱 私 權 與 市 場 管 制 ), 個 人 資 訊 的 應 用 商 機 也 從 外 顯 的 個 人 資 訊 逐 漸 拓 展 到 心 理 生 理 資 訊, 而 外 顯 的 個 人 資 訊 則 更 細 緻 如 行 動 資 訊 ( 例 如 GPS 定 位 臉 部 辨 識 系 統 ) 消 費 資 訊 ( 例 如 消 費 習 慣 商 品 店 家 路 徑 順 序 喜 好 等 ) 的 應 用 就 個 人 相 關 資 訊 而 言, 除 隱 私 權 保 護 可 能 面 臨 大 數 據 與 雲 端 計 算 的 挑 戰 外, 是 否 在 一 定 程 度 內, 承 認 個 人 資 訊 的 財 產 價 值, 令 個 人 有 積 極 的 運 用 與 管 理 權 利 或 利 益, 值 得 深 思 其 中 涉 及 個 人 資 訊 是 否 享 有 財 產 權 的 保 護? 何 種 資 訊 內 容 得 列 入 其 中? 資 訊 財 產 權 的 本 質 為 何? 此 等 權 利 行 使 的 方 式 為 何? 其 是 否 如 同 傳 統 財 產 權 的 定 性 等? 均 可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前 瞻 性 思 考 另 一 方 面, 生 物 資 訊 的 財 產 權 性 質 是 否 當 然 存 在, 以 及 應 如 何 透 過 法 制 化 給 予 保 護, 亦 具 有 一 定 研 究 前 瞻 性, 包 含 已 分 離 人 體 之 細 胞 基 因 甚 至 人 體 試 驗 成 果 資 訊 等 生 物 資 訊 的 運 用 及 利 益 分 配 在 動 植 物 方 面, 研 究 發 現 到 成 果 應 用 間 的 利 益 ( 例 如 生 物 資 料 庫 之 建 置 與 使 用 ), 其 性 質 究 為 公 益 或 私 益? 17

如 何 界 定 其 歸 屬 主 體 支 配 範 疇 行 使 方 式? 亦 有 相 當 研 究 的 期 待 性 在 數 位 時 代 的 大 數 據 與 雲 端 計 算 運 用 下, 因 應 科 技 與 社 會 需 要 而 並 生 的 巨 量 資 訊, 該 予 以 如 何 程 度 的 法 律 保 護, 公 權 力 介 入 蒐 集 資 訊 是 否 有 如 何 程 度 之 界 限 政 府 所 持 有 之 個 人 資 訊 供 學 術 研 究 利 用 之 條 件 與 界 限 等 議 題, 亦 屬 重 要 更 進 一 步 而 言, 資 訊 數 據, 與 隱 私 權 財 產 權 公 權 力 之 關 聯 性 研 究, 尤 顯 其 必 要 性 與 前 瞻 性 在 刑 事 法 領 域, 大 數 據 資 訊 的 使 用, 日 益 受 到 重 視,DNA 指 紋 資 料 庫 的 建 立 與 使 用 稅 捐 與 車 籍 資 料 於 犯 罪 偵 查 之 應 用 甚 而 倡 議 中 的 健 保 資 料 與 etag 資 料 用 以 追 蹤 犯 罪 行 為 人 等, 都 是 適 例 大 量 儲 存 的 判 決 或 司 法 文 書, 對 於 司 法 實 務 的 理 解 也 是 非 常 有 用 的 資 料, 例 如 對 量 刑 標 準 的 判 斷 對 法 官 判 決 行 為 的 掌 握 等, 也 須 利 用 大 量 司 法 資 料 才 能 完 成 實 證 研 究 2 金 融 監 理 自 2008 年 金 融 危 機 至 今, 金 融 監 理 之 相 關 議 題 成 為 熱 門 議 題, 除 金 融 市 場 之 管 制, 對 於 消 費 者 金 融 保 護 亦 成 為 焦 點 對 於 金 融 市 場 管 制, 包 含 金 融 業 保 險 業 之 改 革, 以 及 如 何 令 信 評 機 構 能 發 揮 設 立 之 功 效, 維 持 金 融 市 場 平 衡 而 對 於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近 年 除 訂 立 金 融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更 設 立 金 融 消 費 者 評 議 中 心, 希 望 能 解 決 關 於 金 融 衍 生 性 商 品 之 爭 議 如 針 對 人 民 幣 TRF ( 目 標 可 贖 回 遠 期 契 約 ) 之 爭 議, 為 保 護 投 資 人, 金 管 會 更 破 例 讓 銀 行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分 行 (OBU) 的 台 資 企 業 及 專 業 法 人, 可 由 評 議 中 心 調 處 爭 議 綜 上 所 述, 金 融 監 理 之 議 題 實 有 發 展 空 間, 值 得 繼 續 深 入 研 究 特 別 是 當 數 位 時 代 導 引 電 子 商 務 與 線 上 金 融 等 商 業 模 式 的 發 展, 金 融 監 理 的 法 規 與 政 策, 須 同 時 考 量 數 位 時 代 線 上 商 業 模 式 發 展 的 自 由 與 誘 因, 與 金 融 監 理 穩 定 市 場 與 保 護 消 費 者 ( 或 投 資 人 ) 的 固 有 立 場 與 目 標 未 來 立 法 的 方 向 與 實 踐 為 何, 具 有 相 當 的 前 瞻 性 另 外, 數 位 時 代 跨 境 交 易 的 作 成, 亦 與 金 融 監 理 息 息 相 關, 如 何 將 金 融 監 理 的 觸 角 展 延 至 此 類 型 的 交 易, 亦 為 未 來 關 注 的 重 點 3 第 三 方 支 付 因 應 數 位 時 代 發 展, 協 助 完 成 價 金 交 付 以 及 履 約 確 保 而 興 起 的 第 三 方 支 付 機 制, 為 網 路 交 易 中 的 買 賣 雙 方 建 立 信 用 中 介, 提 供 款 項 代 收 代 付 服 務 交 易 擔 保 防 堵 詐 騙 並 減 少 消 費 糾 紛 然 而 龐 大 的 金 融 與 個 人 資 訊 量 也 容 易 受 駭 客 攻 擊, 造 成 消 費 者 損 失 累 積 產 生 的 巨 額 金 流 也 有 消 費 者 資 金 遭 業 者 不 當 挪 用 或 惡 意 倒 閉 的 索 償 風 險 在 數 位 世 界 流 通 的 特 性 也 讓 相 關 金 融 監 理 單 位 擔 心 成 為 洗 錢 防 制 漏 洞, 因 此 早 期 我 國 金 融 法 規 對 於 第 三 方 支 付 傾 向 保 守 限 制 態 度 隨 著 全 球 數 位 金 融 普 及 與 投 資 開 放 呼 聲, 近 年 我 國 開 始 逐 步 修 正 第 三 方 支 付 相 關 法 規 限 制,2015 年 6 月 我 國 大 幅 修 正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管 理 條 例 繼 電 子 票 證 發 行 管 理 條 例 之 後, 金 管 會 並 於 2015 年 5 月 實 施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管 理 條 例, 為 台 灣 第 二 個 針 對 非 金 融 業 者 從 事 電 子 支 付 的 管 理 條 例, 並 明 確 定 義 電 子 支 付 機 構 然 而 網 路 安 全 和 隱 私 保 護 問 題 以 及 收 付 款 相 關 法 律 關 係 金 融 監 理 強 度 與 規 範 密 度 仍 然 是 值 得 注 意 的 問 題, 尤 其 是 跨 國 金 流 移 動 與 風 險 分 配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爭 端 解 決 等 法 制 因 應, 可 預 期 為 研 究 焦 點 之 一 在 數 位 時 代 更 需 要 關 注 者, 乃 第 三 方 支 付 服 務 以 行 動 支 付 模 式 實 踐, 甚 至 是 將 此 二 模 式 的 合 作 延 伸 至 境 外 交 易 其 中 18

為 確 保 交 易 安 全 消 費 者 保 護 與 市 場 公 平 競 爭 的 監 理 與 民 事 救 濟 問 題, 有 其 前 瞻 討 論 的 必 要 4 物 聯 網 物 聯 網 一 詞, 係 指 透 過 網 路, 連 結 實 體 物 件 與 虛 擬 數 據, 進 行 各 類 控 制 識 別 等 服 務, 而 智 慧 型 手 機 則 可 作 為 物 聯 網 裝 置 的 控 制 中 樞 物 聯 網 可 能 涉 及 隱 私 權 之 議 題, 個 人 的 生 活 偏 好 與 模 式 可 能 透 過 大 數 據 的 蒐 集 與 分 析, 產 生 隱 私 權 侵 害 之 結 果, 如 何 透 過 公 法 管 制 與 民 事 救 濟 ( 甚 至 刑 事 處 罰 ), 以 預 防 隱 私 權 之 侵 害, 並 兼 顧 資 訊 運 用 與 計 算 的 效 率, 有 相 當 的 探 討 空 間 另 外, 物 聯 網 之 運 用, 可 能 創 造 跨 國 產 生 資 訊 匯 流, 此 跨 境 資 訊 流 涉 及 各 國 的 立 法 態 度 與 管 制 法 規, 乃 屬 新 興 的 國 際 資 訊 法 問 題, 與 傳 統 國 際 貿 易 法, 規 範 的 內 容 與 目 標, 實 有 殊 異, 有 其 前 瞻 性 另 外, 各 國 隱 私 法 律 規 範 之 整 合 或 協 調 (harmonization), 亦 屬 值 得 研 究 的 問 題 另 外, 物 聯 網 屬 於 新 興 的 技 術 產 業, 在 發 展 的 過 程 中 可 涉 及 專 利 保 護 的 問 題, 可 能 衍 生 出 技 術 標 準 規 格, 與 相 關 標 準 必 要 專 利 的 授 權 與 救 濟 的 問 題, 如 何 限 制 專 利 權 人 濫 用 專 利 權, 實 屬 物 聯 網 得 否 順 利 發 展 之 關 鍵 又 物 聯 網 所 建 構 之 商 業 模 式 是 否 能 夠 取 得 專 利 權, 則 牽 涉 到 商 業 方 法 是 否 得 作 為 專 利 權 適 格 標 的 之 固 有 難 題 此 議 題 的 解 決, 面 臨 國 際 專 利 法 於 各 國 實 踐 上 的 困 境, 近 十 年 來 各 國 專 利 法 仍 未 有 共 識, 隨 著 物 聯 網 的 發 展, 仍 有 相 當 研 究 的 必 要 性 另 外, 物 聯 網 的 技 術 設 計 偏 重 複 數 主 體 的 分 工 運 作, 在 某 種 程 度 上, 顛 覆 專 利 法 傳 統 屬 地 主 義 與 全 要 件 原 則, 未 來 如 何 在 專 利 權 保 護 與 技 術 累 積 創 新 二 重 要 價 值 間, 確 立 物 聯 網 下 專 利 權 侵 害 的 救 濟, 乃 為 前 瞻 性 的 重 要 研 究 方 向, 其 中 若 涉 及 虛 擬 實 境 與 3D 列 印 技 術 時, 尤 有 研 究 的 重 要 性 此 所 謂 專 利 法 的 相 關 議 題, 僅 為 例 示, 物 聯 網 的 數 位 著 作 權 法 的 研 究, 亦 應 同 時 關 注 5 共 享 經 濟 經 濟 學 人 如 此 評 論 共 享 經 濟 (Sharing Economy): 在 網 路 上, 任 何 東 西 都 能 出 租 (On the internet, everything is for hire.) 從 提 供 載 客 車 輛 租 賃 及 實 時 共 乘 交 通 服 務 公 司 Uber 和 旅 行 住 宿 房 屋 租 賃 網 路 平 台 Airbnb 的 出 現, 標 誌 著 共 享 經 濟 時 代 的 來 臨 這 種 突 破 地 域 限 制 且 以 資 源 共 享 為 基 礎 的 創 新 經 濟 模 式, 搭 上 網 路 物 聯 網 等 資 訊 科 技 快 速 發 展, 將 全 球 數 十 億 人 能 以 個 人 對 個 人 方 式 相 互 連 結, 淡 化 中 間 商 角 色, 降 低 非 必 要 成 本, 使 得 每 個 人 都 成 為 兼 具 生 產 與 消 費 力 量 之 消 費 + 生 產 者 (prosumer), 影 響 了 商 業 發 展 走 向 並 改 寫 市 場 遊 戲 規 則, 亦 建 立 了 有 別 於 傳 統 的 新 消 費 主 客 體 關 係 共 享 經 濟 係 指 擁 有 閒 置 資 產 的 個 人 或 法 人 ( 公 司 ) 將 不 經 常 使 用 之 資 源 的 暫 時 使 用 權 提 供 給 消 費 者, 並 收 取 相 關 費 用, 即 分 享 者 利 用 將 閒 置 資 產 分 享 給 消 費 者 的 方 式 創 造 額 外 價 值, 同 時 減 少 資 源 閒 置 的 浪 費 與 耗 損, 活 化 資 產 之 再 使 用 率 而 這 個 分 享 的 概 念, 須 透 過 第 三 方 創 立 的 網 路 媒 合 市 場 平 台 連 結 資 源 擁 有 者 ( 分 享 者 ) 與 消 費 者 才 能 具 體 實 現, 而 此 第 三 方 可 以 是 私 人 商 業 機 構 非 營 利 組 織 或 政 府 在 共 享 經 濟 體 系 中, 每 位 消 費 + 生 產 者 藉 由 這 些 多 元 第 三 方 平 台 出 租 分 享, 用 合 理 的 價 格 與 他 人 共 用 自 己 的 汽 車 房 屋 家 電 設 備 書 籍 影 片 知 識 經 驗 與 其 所 生 產 之 產 品, 使 資 源 效 益 最 大 化, 或 者 也 能 借 助 一 些 籌 資 平 台 向 大 眾 ( 群 眾 募 資 ) 目 標 企 業 以 及 創 投 基 金 進 行 募 資 以 利 新 創 事 業 發 展 科 技 的 進 步 永 遠 走 在 法 律 發 展 的 前 端, 而 共 享 經 濟 中 新 型 態 服 務 的 推 出, 不 19

僅 革 新 了 傳 統 社 會 的 生 活 經 濟 模 式, 也 超 越 了 法 律 既 有 的 規 制 範 圍 共 享 經 濟 模 式 的 出 現 宣 告 了 傳 統 租 賃 中 介 代 理 與 通 路 商 都 會 逐 漸 被 取 代, 也 因 為 網 路 平 台 提 升 了 消 費 者 的 組 織 化 程 度, 將 消 費 者 需 求 變 得 更 趨 精 確, 形 塑 一 種 全 新 的 供 給 模 式 和 交 易 關 係 在 共 享 經 濟 中, 資 源 的 所 有 權 和 使 用 權 分 割, 使 得 消 費 者 不 必 重 複 地 投 入 沉 沒 成 本 即 可 使 用 到 購 置 成 本 高 的 標 的 物, 可 支 配 收 入 因 而 提 高 雖 然 共 享 經 濟 創 造 了 許 多 新 興 商 業 機 會, 而 網 路 平 台 業 者 扮 演 關 鍵 角 色, 但 現 行 法 律 體 系 對 其 定 位 仍 不 甚 明 確, 衍 生 諸 多 可 能 的 重 要 法 律 議 題, 具 有 相 當 的 研 究 價 值, 包 括 :(1) 共 享 經 濟 下 的 交 易 安 全 確 保 消 費 者 保 護 消 費 糾 紛 處 理 機 制 ;(2) 服 務 提 供 者 於 交 易 與 服 務 下 的 法 律 責 任 成 立 與 範 圍 ( 是 否 應 訂 定 相 關 之 特 別 法 規, 或 是 僅 遂 行 契 約 自 由 ); (3) 共 享 經 濟 下 資 訊 安 全 與 個 人 隱 私 權 保 護 ;(4) 共 享 經 濟 下 交 易 活 動 的 租 稅 課 徵 問 題 ;(4) 共 享 平 台 的 運 作 如 何 防 止 不 公 平 競 爭 以 維 繫 自 由 市 場 運 作 的 秩 序 ;(5) 共 享 經 濟 與 傳 統 商 業 模 式 的 衝 突 與 競 爭 所 衍 生 的 公 權 力 管 制 與 監 理 的 議 題 ;(6) 共 享 平 台 與 個 別 服 務 提 供 者 的 法 律 關 係, 以 及 當 個 別 服 務 提 供 者 進 行 交 易 時, 與 該 服 務 提 供 者 因 其 服 務 負 擔 法 律 責 任 時, 該 分 享 平 台 的 法 律 地 位 ( 四 ) 轉 型 正 義 與 民 主 2.0 第 三 波 民 主 化 以 來, 世 界 上 越 來 越 多 的 國 家 邁 向 民 主 化 臺 灣 自 1987 年 解 嚴 以 來 的 民 主 化, 也 將 邁 入 第 三 十 年 然 而, 台 灣 對 於 過 去 威 權 體 制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種 種 問 題, 例 如 加 害 者 責 任 政 治 檔 案 司 法 正 義 等, 尚 未 進 行 夠 廣 泛 夠 深 刻 的 轉 型 正 義 措 施, 以 致 民 主 深 化 及 鞏 固 時 見 挑 戰, 甚 至 自 限 困 境 又 新 興 與 資 深 民 主 國 家 各 自 面 臨 不 同 的 民 主 問 題 與 危 機 : 社 會 不 平 等 殘 害 民 主 根 基 代 議 政 治 不 足 以 代 表 民 意 多 元 社 會 的 共 識 困 境 全 球 不 平 等 的 國 際 關 係 對 內 國 民 主 的 衝 擊 恐 怖 主 義 興 起 與 擴 大 造 成 民 主 倒 退 等 等 網 路 資 訊 科 技 的 發 展 讓 我 們 進 入 數 位 社 會, 也 為 回 應 這 些 問 題 與 危 機 提 供 新 的 可 能 近 年 來 興 起 的 民 主 2.0( 亦 有 稱 為 數 位 民 主,digital democracy) 運 動, 主 旨 在 於 以 資 訊 科 技 促 成 民 主 升 級, 特 別 是 擴 大 公 民 參 與 的 管 道 資 訊 透 明 與 公 開 近 用 多 元 化 民 主 的 決 策 模 式 ( 包 括 網 路 選 舉 投 票 大 家 一 起 寫 法 律 公 民 參 與 預 算 編 列 審 議 等 等 ) 公 開 透 明 直 接 參 與 是 民 主 2.0 的 關 鍵 字 倡 議 者 認 為, 資 訊 科 技 有 助 於 突 破 少 數 人 參 與 的 民 主 困 境, 網 路 民 主 可 以 讓 民 主 更 草 根 更 多 元 更 開 放, 甚 至 可 以 取 代 傳 統 代 議 民 主 的 實 體 國 會 選 舉 和 政 府 制 度, 用 網 路 在 當 代 實 現 古 希 臘 小 城 邦 的 直 接 民 主, 創 造 全 民 參 與 的 民 主, 讓 民 主 不 再 是 少 數 人 壟 斷 資 訊 與 參 與 的 制 度, 而 是 對 每 個 人 開 放 的 人 民 民 主, 人 民 不 再 是 被 代 表, 而 是 自 己 發 聲 參 與 更 擴 大 來 說, 民 主 2.0 的 理 念 不 只 是 網 路 民 主, 而 且 包 含 不 特 別 借 用 新 興 網 路 資 訊 科 技 的 直 接 民 主 實 踐, 其 目 標 不 只 是 讓 人 人 得 以 參 與, 而 且 蘊 含 了 透 過 人 人 得 參 與 而 矯 正 其 他 民 主 問 題 的 可 能 以 參 與 式 預 算 (participatory budgeting) 為 例, 便 有 政 治 學 的 研 究 顯 示, 參 與 式 預 算 使 得 弱 勢 者 ( 原 本 較 無 政 治 影 響 力 ) 的 需 求 能 夠 納 入 預 算 編 列 的 考 量, 從 而 讓 資 源 分 配 更 能 照 顧 到 弱 勢 者 的 需 求 調 整 社 會 不 平 等, 甚 至 新 生 兒 死 亡 率 的 降 低 也 可 能 與 此 有 關 不 過, 在 民 主 2.0 的 倡 議 浪 潮 之 下, 人 們 也 開 始 質 問, 數 位 民 主 或 直 接 民 主, 究 竟 是 為 民 20

主 帶 來 轉 機, 還 是 製 造 新 的 危 機? 數 位 民 主 是 否 反 挫 地 創 造 了 不 負 責 任 的 民 主 民 粹 的 民 主 被 操 弄 的 民 主 甚 至 網 路 暴 民 壟 斷 的 民 主? 民 主 2.0 真 能 取 代 代 議 民 主 嗎? 在 代 議 政 治 之 下 的 民 主 2.0 實 驗, 是 矯 正 了 代 議 民 主 的 缺 失, 還 是 架 空 了 代 議 民 主 但 並 未 以 更 好 的 民 主 形 式 與 內 涵 填 充 之? 國 際 上 有 各 種 民 主 2.0 的 實 驗, 近 年 來 的 臺 灣 也 已 有 開 放 國 會 I-voting 參 與 式 預 算 等 民 主 2.0 的 實 驗 模 式 進 行 中 中 央 部 會 如 文 化 部 於 部 分 地 方 實 驗 參 與 式 預 算, 台 北 市 試 行 I-voting, 民 間 推 動 國 會 資 訊 公 開 與 互 動 的 開 放 國 會 數 位 民 主 的 理 念 與 實 驗 方 式, 為 法 學 ( 例 如 憲 政 民 主 理 論 ) 與 法 規 範 制 度 ( 例 如 參 與 式 預 算 至 少 涉 及 預 算 法 甚 至 憲 法 有 關 預 算 的 規 定 ;I-voting 如 何 確 保 選 舉 的 公 平 性 ) 帶 來 了 新 的 挑 戰 然 而, 民 主 2.0 的 相 關 研 究 主 要 集 中 於 政 治 與 社 會 學, 法 學 研 究 的 投 入 程 度 甚 低, 是 亟 需 開 展 推 動 的 法 學 議 題 再 者, 民 主 2.0 的 概 念 雖 然 著 重 於 數 位 科 技 所 提 供 的 民 主 新 可 能, 但 其 所 強 調 的 民 主 升 級 卻 可 以 在 不 同 國 家 脈 絡 之 下 產 生 不 同 的 意 義 以 臺 灣 而 言, 威 權 體 制 的 民 主 轉 型 遺 留 了 轉 型 正 義 的 問 題 民 主 化 之 後 如 何 進 行 民 主 鞏 固 並 且 在 全 球 經 濟 不 平 等 擴 大 的 情 況 下 促 成 社 會 正 義 的 實 現, 這 些 都 是 台 灣 的 民 主 升 級 相 關 議 題 1 轉 型 正 義 作 為 威 權 轉 型 的 新 興 民 主 國 家, 臺 灣 的 民 主 升 級 必 須 繼 續 處 理 轉 型 正 義 問 題 民 主 化 的 這 些 年 來, 政 府 對 於 轉 型 正 義 議 題, 做 了 部 分 的 真 相 追 求 與 被 害 者 的 補 償, 但 對 於 加 害 者 卻 完 全 沒 有 處 理, 以 致 於 有 上 萬 個 受 害 人, 卻 找 不 到 一 個 加 害 人, 而 政 治 學 者 吳 乃 德 即 將 轉 型 正 義 稱 為 台 灣 民 主 的 未 竟 之 業 2016 年 全 面 政 黨 輪 替, 再 一 次 帶 來 實 現 轉 型 正 義 的 機 會, 而 促 進 轉 型 正 義 條 例 等 法 案 也 在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然 而 此 時 與 解 嚴 後 的 民 主 化 初 期, 情 況 已 大 有 不 同, 因 為 1990 年 代 中 期 所 制 定 的 轉 型 正 義 三 法 :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及 補 償 條 例 ( 已 更 名 為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及 賠 償 條 例 ) 戒 嚴 及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不 當 叛 亂 暨 匪 諜 審 判 補 償 條 例 戒 嚴 時 期 人 民 受 損 權 利 回 復 條 例, 以 及 後 續 的 大 法 官 解 釋 冤 獄 賠 償 法 的 修 法, 已 對 被 害 者 進 行 補 償 或 賠 償, 威 權 體 制 下 對 人 民 權 利 侵 害 的 歷 史 真 相 追 求, 也 因 為 檔 案 法 的 制 定 實 施 而 成 為 可 能, 民 間 也 早 從 1980 年 代 開 始 就 進 行 不 同 規 模 的 受 害 者 口 述 歷 史 及 受 害 者 的 自 我 書 寫, 但 又 因 為 檔 案 開 放 不 夠 全 面 許 多 檔 案 仍 未 出 土 而 使 得 探 知 真 相 仍 有 種 種 障 礙 如 何 在 轉 型 正 義 部 分 實 現 的 情 況 之 下 進 一 步 推 動 轉 型 正 義, 是 當 前 台 灣 的 迫 切 議 題, 其 所 涉 及 的 研 究 議 題 包 括 : ( 1) 轉 型 正 義 的 法 哲 學 研 究, 特 別 是 責 任 與 罪 過 ( 2) 轉 型 正 義 的 比 較 法 與 立 法 模 式 研 究 ( 3 ) 加 害 者 責 任 之 追 究 機 制, 例 如 刑 事 追 訴 的 可 能 性 與 困 境 除 垢 法 ( lustration law, 亦 即 追 究 清 理 威 權 體 制 侵 害 人 權 參 與 者 的 法 律 ) 對 於 加 害 人 刑 事 責 任 之 追 究, 可 能 涉 及 追 訴 權 時 效 是 否 應 有 特 別 規 定? 是 否 應 在 檢 察 官 外, 另 設 特 別 追 訴 機 關? 是 否 應 有 特 殊 之 刑 事 程 序? 甚 至 是 否 應 另 定 特 別 刑 罰 規 定 以 處 罰 加 害 人 等 問 題 這 些 都 涉 及 刑 事 法 之 基 礎 原 理 原 則, 在 處 理 轉 型 正 義 時, 必 須 預 為 確 認 ( 4) 被 害 者 權 利 之 保 障 機 制, 包 括 被 大 法 官 認 定 合 憲 的 國 安 法 不 得 上 訴 之 規 定 21

( 5) 檔 案 開 放 機 制, 特 別 是 被 害 者 的 真 相 知 悉 權 與 保 障 告 密 者 之 間 的 衝 突 與 平 衡 2 民 主 鞏 固 的 憲 政 機 制 在 民 主 化 之 後, 民 主 鞏 固 是 邁 向 健 全 民 主 國 家 的 必 要 階 段 如 前 所 述, 民 主 2.0 被 認 為 是 擴 大 並 確 保 公 民 參 與 政 治 鞏 固 民 主 的 一 套 思 想, 著 重 ( 特 別 是 透 過 資 訊 科 技 ) 建 立 透 明 開 放 與 參 與 的 程 序 但 除 此 之 外, 還 有 其 他 鞏 固 民 主 的 重 要 議 題 首 先, 金 權 政 治 對 民 主 的 侵 蝕, 包 括 政 治 人 物 的 貪 腐 內 國 與 跨 國 的 財 團 企 業 收 買 政 治, 是 包 括 台 灣 在 內 的 許 多 民 主 國 家 面 臨 的 重 大 問 題 政 治 獻 金 財 產 公 開 利 益 衝 突 與 迴 避 等 制 度 的 改 革, 是 防 止 金 權 侵 蝕 民 主 的 重 要 課 題 其 次, 台 灣 民 主 鞏 固 問 題 的 內 部 因 素, 是 分 期 付 款 的 民 主 與 修 憲 所 造 就 的 混 亂 憲 政 體 制, 以 及 無 法 產 生 多 元 代 表 性 的 選 舉 制 度 因 此, 憲 政 主 義 與 憲 政 改 革 的 制 度 研 究, 包 括 政 府 體 制 的 選 擇 ( 臺 灣 的 研 究 現 況 大 多 為 政 治 學 之 比 較 政 府 研 究 ) 基 本 人 權 的 保 障 機 制 國 會 制 度 違 憲 審 查 制 度 修 憲 門 檻 等 議 題, 尤 為 必 要 最 後, 台 灣 民 主 鞏 固 問 題 也 有 外 部 因 素, 特 別 是 中 國 與 美 國 因 素 就 中 國 因 素 而 言, 憲 法 本 文 與 增 修 條 文 兩 岸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的 廢 除 或 修 正 兩 岸 協 議 監 督 條 例 的 制 定 等 課 題, 都 涉 及 中 國 因 素 對 於 台 灣 民 主 的 干 擾 甚 或 控 制 就 美 國 因 素 而 言, 經 貿 往 來 與 談 判 ( 如 臺 灣 加 入 TPP) 如 何 可 能 成 為 影 響 民 主 的 因 素, 則 是 晚 近 的 新 興 議 題 3 社 會 民 主 ( 以 勞 動 為 主 ) 自 由 民 主 (liberal democracy) 是 最 常 見 的 民 主 體 制, 但 此 種 民 主 體 制 常 見 的 問 題 就 是 無 法 處 理 社 會 不 平 等, 而 這 在 貧 富 差 距 惡 化 的 當 代 社 會 更 是 嚴 重 社 會 民 主 (social democracy) -- 特 別 是 北 歐 的 社 會 民 主 -- 則 是 另 一 種 民 主 體 制 有 的 人 認 為 社 會 民 主 乃 是 想 調 和 社 會 主 義 與 自 由 主 義, 其 不 尋 求 革 命 性 地 推 翻 資 本 主 義 ( 因 此 有 別 於 社 會 主 義 或 馬 克 思 主 義 ), 而 是 嘗 試 用 選 票 (ballots) 取 代 子 彈 ( bullets), 在 資 本 主 義 存 在 的 前 提 之 下 解 決 資 本 主 義 的 問 題 ; 也 有 的 人 認 為 社 會 民 主 是 倡 議 特 定 價 值 特 別 是 平 等 與 團 結 價 值 的 社 會 福 利 國 ; 還 有 的 人 認 為 社 會 民 主 是 在 社 會 主 義 與 自 由 主 義 之 外 的 獨 立 第 三 條 路 這 些 不 同 的 觀 點 涉 及 社 會 民 主 的 意 識 型 態 基 礎 為 何, 不 過 一 般 認 為 社 會 民 主 強 調 三 種 基 本 價 值 : 自 由 平 等 與 團 結, 而 經 濟 不 平 等 是 其 核 心 關 切 之 一 因 此, 法 律 如 何 創 造 經 濟 不 平 等 又 如 何 可 能 用 以 改 變 經 濟 不 平 等, 就 成 為 重 要 的 課 題, 其 所 涉 及 的 法 學 次 領 域 包 括 稅 制 社 會 安 全 勞 動 消 費 者 意 外 事 故 被 害 人 等 諸 多 法 領 域 以 勞 動 為 例, 近 年 來 除 了 工 會 法 不 當 勞 動 行 為 等 傳 統 勞 動 議 題 之 外, 移 工 非 典 勞 動 勞 動 彈 性 化 等 新 興 議 題 也 相 當 受 到 研 究 者 的 注 意, 但 有 關 勞 動 市 場 體 系 工 業 4.0 所 帶 來 的 生 產 組 織 變 化 等 課 題, 則 是 尚 待 進 一 步 發 展 的 議 題 再 者, 經 濟 不 平 等 也 造 成 照 顧 負 擔 與 服 務 提 供 的 不 平 等 分 配, 越 弱 勢 者 享 有 越 少 的 照 顧 資 源 與 選 擇 ; 為 了 滿 足 照 顧 的 需 求, 又 經 常 以 犧 牲 照 顧 工 作 者 的 權 利 為 代 價 因 此, 如 何 連 結 勞 動 法 與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創 造 兼 顧 照 顧 需 求 與 勞 動 權 利 的 制 度, 是 臺 灣 社 會 迫 切 的 議 題 22

( 五 )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的 挑 戰 在 現 代 民 主 立 憲 國 家, 絕 大 多 數 國 家 的 法 律 體 系 多 半 都 以 一 部 成 文 憲 法 作 為 一 國 最 高 位 階 的 實 證 法 規 範, 用 以 統 攝 並 指 導 一 國 之 所 有 法 規 範 及 作 用, 從 而 預 設 一 個 金 字 塔 般 的 單 極 法 律 體 系 我 國 情 形 亦 然 雖 然 在 民 商 事 法 領 域, 國 家 法 對 於 習 慣 法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等 型 態 的 法 規 範 較 為 尊 重, 也 會 承 認 其 效 力 但 如 此 類 習 慣 法 或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與 國 家 法 的 強 制 規 定 相 衝 突 時, 往 往 還 是 優 先 適 用 國 家 法 特 別 是 在 刑 法 行 政 法 等 直 接 涉 及 國 家 公 權 力 作 用 的 規 範 領 域, 更 是 以 國 家 法 優 先, 甚 至 由 國 家 法 獨 占 上 述 以 主 權 國 家 為 空 間 單 元 的 單 極 法 律 體 系, 近 來 已 逐 漸 遭 到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的 挑 戰 所 謂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的 挑 戰, 不 僅 僅 是 指 法 規 範 來 源 的 多 元 化, 如 後 述 國 際 法 規 範 之 進 入 內 國 法 ; 也 包 括 法 規 範 之 權 威 性 ( 合 法 性 ) 及 正 當 性 的 多 元 化, 如 原 住 民 族 法 宗 教 法 的 出 現 至 於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的 位 階, 有 可 能 是 和 國 家 法 平 行 的 法 體 系 ( 如 國 際 法 ), 也 可 能 是 原 本 國 家 法 體 系 內 部 的 多 元 次 級 體 系, 如 原 住 民 族 法 宗 教 法 等 1 國 際 法 對 國 家 法 體 系 的 挑 戰 對 於 國 家 法 而 言, 多 元 法 體 系 的 挑 戰 最 早 可 能 是 來 自 國 際 法 在 實 證 意 義 上, 國 際 法 與 各 國 內 國 法 雖 然 分 屬 不 同 法 體 系, 因 此 各 國 原 本 有 權 自 主 決 定 在 其 本 國 法 的 範 圍 內, 是 否 及 如 何 接 受 國 際 法 規 範 的 效 力 然 隨 著 立 法 型 國 際 公 約 的 興 起, 絕 對 法 規 範 理 論 的 出 現, 加 上 在 全 球 化 互 動 的 事 實 趨 勢 下, 原 本 屬 於 各 國 國 內 法 規 範 的 許 多 事 項, 早 已 逐 漸 受 到 國 際 規 範 的 規 制 及 影 響, 例 如 各 國 的 航 空 海 商 跨 國 交 易 等 規 範 即 使 是 與 傳 統 國 家 主 權 密 切 關 聯 的 法 規 範 事 項, 例 如 刑 事 處 罰, 也 開 始 出 現 普 遍 性 的 國 際 規 範 ( 如 國 際 刑 事 法 ), 並 進 而 強 制 各 國 適 用 又 如 國 際 人 權 法 的 發 展, 不 僅 開 始 形 成 跨 國 人 權 規 範, 甚 至 進 而 介 入 並 影 響 各 國 國 內 人 權 規 範 的 立 法 及 執 行 就 此 意 義 而 言, 原 本 以 主 權 國 家 為 空 間 範 圍 所 建 構 的 單 極 國 家 法 體 系, 早 已 受 到 來 自 國 際 法 的 衝 擊, 而 出 現 非 以 國 家 法 為 來 源, 非 國 家 自 主 並 終 極 決 定 的 異 質 法 律 規 範, 甚 至 形 成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不 過, 在 接 受 或 吸 納 國 際 法 規 範 成 為 國 內 法 規 範 時, 也 應 注 意 另 一 個 可 能 的 負 面 影 響, 亦 即 ( 無 條 件 ) 接 受 國 際 法 規 範 所 導 致 的 國 內 民 主 赤 字 問 題 在 現 代 民 主 國 家, 基 於 國 民 主 權 原 則, 不 僅 要 求 一 國 法 規 範 的 制 定 應 以 該 國 國 民 為 最 終 的 決 定 者, 甚 至 要 求 讓 其 國 民 或 經 民 主 程 序 選 出 的 代 表 ( 議 員 ) 得 以 實 質 決 定 重 要 法 規 範 的 內 容 但 在 現 代 國 際 社 會, 國 際 條 約 往 往 是 由 各 國 透 過 其 外 交 代 表 人 員 ( 行 政 權 ) 參 與 談 判 而 後 制 定, 欠 缺 立 法 機 關 及 人 民 的 事 前 參 與 即 使 條 約 生 效 前 的 各 國 批 准 程 序 通 常 會 由 各 國 國 會 議 決, 但 國 會 往 往 只 能 透 過 保 留 等 制 度, 拒 絕 接 受 某 些 條 文, 而 難 以 全 盤 自 主 決 定 條 約 個 別 條 文 的 內 容 此 即 國 際 條 約 成 為 國 內 法 一 部 份 時 常 見 的 各 國 國 內 民 主 赤 字 問 題 而 我 國 由 於 國 際 政 治 因 素, 正 式 參 與 國 際 公 約 的 談 判 及 締 結 的 機 會 更 少, 因 此 在 接 受 國 際 條 約 義 務 時,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民 主 赤 字, 會 比 其 他 國 家 更 嚴 重 2 國 家 法 內 部 的 多 元 體 系 : 以 原 住 民 族 法 為 例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的 出 現, 不 僅 僅 限 於 國 際 法 與 國 內 法 兩 個 不 同 法 體 系 間 的 整 合, 也 同 時 出 現 於 原 本 各 國 的 國 內 法 體 系 內 例 如 在 有 原 住 民 族 的 國 家, 由 於 原 23

住 民 族 的 地 位 特 殊, 不 管 是 國 際 法 或 國 內 法 都 逐 漸 承 認 原 住 民 族 之 自 主, 甚 至 進 而 承 認 原 住 民 族 本 身 得 或 應 適 用 其 固 有 的 法 規 範 體 系, 從 而 形 成 一 國 之 內 的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但 承 認 原 住 民 族 的 自 主 及 自 治, 是 否 即 意 謂 國 家 法 及 規 範 原 則 ( 特 別 是 憲 法 位 階 的 規 範 ) 的 必 然 退 讓? 則 仍 有 許 多 問 題 需 要 進 一 步 研 究 並 釐 清 例 如 原 住 民 族 自 治 組 織 及 權 力 之 行 使, 如 採 男 性 頭 目 世 襲 的 傳 統 習 慣 法, 此 時 是 否 要 受 到 國 家 法 性 別 平 等 規 範 的 限 制? 還 是 應 該 尊 重 原 住 民 族 之 自 治, 而 承 認 其 得 為 一 國 憲 法 秩 序 的 例 外? 換 言 之, 原 住 民 族 法 體 系 的 位 階, 究 竟 是 相 當 於 法 律 層 次 的 另 一 個 規 範 體 系, 但 仍 受 一 國 憲 法 的 控 制? 還 是 有 可 能 是 與 憲 法 平 行 的 法 體 系? 前 者 是 向 來 對 於 原 住 民 自 治 的 傳 統 想 法, 後 者 則 屬 更 激 進 的 挑 戰 如 果 採 取 後 者 之 立 場, 則 對 於 涉 及 原 住 民 族 與 非 原 住 民 族 間 的 事 務, 其 實 體 及 程 序 規 範 究 應 如 何 設 計? 也 是 有 待 研 究 的 重 要 議 題 除 了 原 住 民 族 法 外, 宗 教 法 等 也 可 能 是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的 來 源, 例 如 伊 斯 蘭 教 義 對 於 身 分 法 事 項 的 不 同 規 範 在 聯 邦 制 國 家, 其 國 內 法 規 範 原 本 就 可 能 存 在 有 多 元 法 體 系, 例 如 美 國 之 聯 邦 法 和 各 州 法 的 平 行 分 立 但 由 於 我 國 向 來 為 單 一 國, 中 央 和 地 方 法 之 間, 一 直 都 是 上 下 位 階 的 垂 直 關 係, 而 非 平 行 效 力 的 水 平 關 係 因 此 在 我 國 法 體 系 下,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一 直 是 個 實 證 上 不 太 存 在 學 理 上 也 少 人 研 究 的 議 題 是 否 承 認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之 存 在, 考 量 因 素 之 一 在 於 是 否 承 認 生 活 共 同 體 之 多 元 文 化 組 成 無 論 是 原 住 民 族 新 移 民 或 宗 教 等, 背 後 皆 有 其 特 殊 的 文 化 為 其 支 撐 或 組 成 要 素 在 刑 事 法 領 域, 承 認 原 住 民 族 的 文 化 ( 例 如 狩 獵 文 化 墾 殖 文 化 ), 對 於 犯 罪 成 立 之 判 斷, 必 然 會 產 生 影 響 在 刑 事 程 序 上, 對 於 原 住 民 族 或 有 特 殊 文 化 背 景 的 被 告, 是 否 應 另 設 特 殊 程 序 ( 例 如 專 業 法 庭 通 譯 制 度 強 制 辯 護 制 度 等 ), 亦 應 一 併 考 量 由 於 上 述 國 際 法 規 範 和 原 住 民 族 法 等 之 衝 擊, 以 及 台 灣 社 會 中 文 化 與 種 族 背 景 不 同 的 移 民 日 益 增 加 ( 例 如 信 仰 伊 斯 蘭 教 的 東 南 亞 移 工 ), 多 元 法 律 體 系 的 出 現 可 說 已 經 是 現 實 上 的 問 題 及 挑 戰, 而 有 正 視 並 深 入 研 究 的 必 要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