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文 件 兖 矿 集 团 发 2012 560 号 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做 好 2012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专 业 公 司, 各 能 化 公 司, 各 矿 处, 集 团 公 司 各 部 室 各 直 属 机 构 : 根 据 山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鲁 人 社 发 2012 46 号 文 件 要 求 和 省 煤 炭 工 业 局 职 称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现 将 集 团 公 司 2012 年 度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有 关 工 作 通 知 如 下 : 一 政 策 规 定 1. 集 团 公 司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严 格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的 主 要 政 策 依 据 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和 省 人 社 厅 近 年 来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山 东 省 2012 年 度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1-
基 本 延 续 去 年 的 政 策 规 定 2. 继 续 实 行 个 人 自 愿 申 报 人 事 部 门 审 查 民 主 评 议 推 荐 单 位 审 核 上 报 的 申 报 推 荐 办 法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摸 清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数 量 严 格 按 照 集 团 公 司 的 统 一 部 署, 结 合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分 系 列 做 好 有 关 各 类 资 格 的 六 公 开 和 民 主 评 议 准 备 工 作 按 照 择 优 推 荐 原 则, 认 真 组 织 落 实, 圆 满 完 成 今 年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推 荐 工 作 3. 明 确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岗 位 并 突 出 主 要 系 列 各 单 位 或 部 门 应 根 据 主 要 生 产 经 营 任 务 或 工 作 职 责, 明 确 一 个 为 主 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今 后 其 他 系 列 的 岗 位 数 量 岗 位 设 置 比 例 与 级 别 应 均 低 于 该 主 要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按 照 所 在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本 单 位 未 设 置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不 得 申 报 推 荐 ; 全 国 已 实 施 相 应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统 一 考 试 的 系 列 ( 专 业 ), 一 律 不 再 进 行 相 应 系 列 ( 专 业 ) 级 别 有 关 资 格 的 评 审 工 作 4. 严 格 控 制 破 格 申 报 人 员 的 范 围 和 数 量 今 后 在 各 单 位 主 要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并 作 为 技 术 骨 干 或 区 队 ( 科 室 ) 负 责 人, 任 现 职 以 来 业 绩 突 出 并 获 得 集 团 公 司 相 关 专 业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奖 励 的, 可 以 允 许 破 格 申 报 相 应 的 高 中 级 资 格, 同 时 还 须 符 合 鲁 人 发 2005 15 号 鲁 煤 职 改 2000 1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关 破 格 申 报 条 件 各 级 人 事 部 门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申 报 人 员 总 数 和 主 要 系 列 人 数 双 重 控 制 的 原 则, 将 破 格 申 报 人 数 严 格 控 制 在 申 报 人 员 总 数 的 10% 以 内 -2-
5. 认 真 执 行 改 系 列 ( 专 业 ) 申 报 评 审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因 工 作 岗 位 调 整, 需 要 改 系 列 ( 专 业 ) 申 报 评 审 与 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同 级 别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时, 应 在 现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经 考 核 符 合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条 件 的 方 可 推 荐 申 报 ;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系 列 资 格 的, 不 得 申 报 评 审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国 家 和 省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对 于 业 务 工 作 涉 及 多 个 系 列 的 综 合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首 先 按 照 主 要 工 作 所 在 系 列 进 行 申 报 和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在 取 得 该 系 列 相 应 级 别 资 格 后, 可 自 愿 申 报 同 级 别 其 他 系 列 资 格 6. 严 格 掌 握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的 使 用 范 围 和 标 准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中 规 定, 必 须 具 备 一 定 外 语 水 平 才 能 参 加 评 聘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应 坚 持 标 准 并 按 要 求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按 照 关 于 2012 年 度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等 级 考 试 成 绩 使 用 标 准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鲁 人 社 办 发 2012 64 号 ),2012 年 度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各 语 种 类 别 级 别 的 全 国 通 用 标 准 为 60 分, 山 东 省 使 用 标 准 执 行 全 国 通 用 标 准, 省 内 当 年 度 外 语 成 绩 放 宽 标 准 为 50 分, 符 合 放 宽 成 绩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仅 允 许 当 年 度 申 报 副 高 级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符 合 免 于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或 放 宽 成 绩 要 求 的 人 员, 根 据 关 于 完 善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鲁 人 发 2007 19 号 ),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7. 认 真 执 行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的 规 定 -3-
申 报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须 取 得 规 定 的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应 考 科 目 ( 模 块 ) 合 格 证, 其 中 基 础 科 目 与 专 业 科 目 不 能 代 替 使 用, 同 类 科 目 不 能 重 复 计 算 符 合 暂 不 参 加 考 试 免 考 部 分 科 目 ( 模 块 ) 或 免 于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规 定 的 人 员, 根 据 关 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鲁 人 发 2002 9 号 ) 和 关 于 海 外 留 学 回 国 等 部 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免 于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的 通 知 ( 鲁 人 发 2006 7 号 ), 必 须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二 工 作 程 序 8. 严 格 实 行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的 工 作 程 序 按 照 个 人 申 报 人 事 部 门 审 查 单 位 推 荐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集 团 公 司 呈 报 的 工 作 流 程, 首 先 由 现 从 事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根 据 现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岗 位 对 应 系 列 的 相 应 级 别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任 职 条 件, 自 愿 提 出 申 报 评 审 要 求, 然 后 在 单 位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人 事 部 门 申 请 并 按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评 审 材 料 及 原 件 各 级 人 事 部 门 要 严 格 执 行 政 策 规 定, 加 强 对 申 报 人 员 基 本 条 件 的 审 查 力 度, 进 一 步 规 范 六 公 开 形 式, 及 时 完 成 推 荐 上 报, 并 指 导 申 报 人 员 规 范 填 写 评 审 材 料 9. 充 分 发 挥 民 主 评 议 和 专 家 ( 学 术 ) 委 员 会 的 作 用 各 单 位 要 成 立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人 员 组 成 的 专 家 委 员 会 或 学 术 委 员 会 (7 人 以 上 ), 其 中 在 专 业 技 术 一 线 专 职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委 -4-
员 不 少 于 80% 专 家 ( 学 术 ) 委 员 会 着 重 对 公 示 一 览 表 中 申 报 人 员 的 业 绩 贡 献 和 自 主 创 新 能 力, 进 行 学 术 技 术 水 平 评 价, 提 出 推 荐 名 单 要 选 择 在 重 要 岗 位 工 作 业 绩 能 力 突 出 责 任 心 强 为 人 处 事 公 正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民 主 评 议 代 表, 评 议 时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述 职, 代 表 们 按 照 六 优 先 原 则 综 合 考 虑 申 报 人 员 岗 位 与 业 绩 成 果, 参 考 学 历 职 业 道 德 与 工 作 态 度 等 情 况, 结 合 推 荐 名 单 进 行 择 优 推 荐, 最 终 确 定 推 荐 人 选, 并 将 申 报 人 员 和 推 荐 人 员 名 单 上 报 集 团 公 司 备 案 10. 认 真 落 实 专 业 考 试 和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测 试 答 辩 申 报 质 量 工 程 会 计 统 计 审 计 和 翻 译 专 业 高 级 资 格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须 参 加 全 国 ( 省 ) 统 一 组 织 的 资 格 考 试, 取 得 全 国 ( 省 ) 考 试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申 报 评 审 ; 申 报 新 闻 党 校 教 师 和 幼 儿 教 师 专 业 中 级 资 格 的, 须 参 加 济 宁 市 人 事 局 组 织 的 专 业 考 试, 取 得 考 试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申 报 评 审 申 报 工 程 专 业 正 高 级 和 经 济 技 校 教 师 专 业 高 级 资 格, 以 及 破 格 申 报 煤 炭 工 程 卫 生 专 业 高 级 资 格 的 人 员, 须 参 加 高 级 评 审 委 员 会 组 织 的 评 审 前 专 业 答 辩 或 测 试, 在 评 审 材 料 呈 报 后 集 团 公 司 将 根 据 评 委 会 的 统 一 安 排, 及 时 通 知 有 关 申 报 人 员 参 加 答 辩 或 测 试 11. 严 格 执 行 异 议 期 公 示 制 度 按 照 上 级 规 定 程 序 和 异 议 期 通 知 要 求, 人 事 部 门 要 及 时 做 好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异 议 期 公 示, 公 布 兖 矿 集 团 公 司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通 过 人 员 情 况 公 示 表 和 各 级 评 审 组 织 的 通 讯 地 址, 接 受 广 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监 督 ; 公 示 结 束 -5-
后, 务 必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反 馈 公 示 执 行 情 况, 若 无 故 拖 延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全 部 承 担 12. 及 时 公 布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资 格 文 件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规 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申 报 的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包 括 职 ( 执 ) 业 资 格 ), 属 于 集 团 公 司 统 一 组 织 推 荐 上 报 的, 其 取 得 相 应 资 格 在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审 核 公 布 后, 由 集 团 公 司 统 一 行 文 公 布 对 已 实 行 全 国 统 一 考 试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职 ( 执 ) 业 资 格 以 及 职 称 外 语 与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水 平 考 试, 驻 外 单 位 可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相 关 规 定, 组 织 本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属 地 统 一 报 名 考 试, 其 取 得 资 格 或 合 格 证 书 集 团 公 司 认 可 但 不 予 行 文 公 布 13. 认 真 做 好 职 称 信 访 工 作 各 级 人 事 部 门 要 按 照 关 于 规 范 职 称 信 访 举 报 事 项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的 通 知 及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对 信 访 事 项 逐 级 调 查 核 实, 提 出 明 确 意 见, 由 调 查 人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名 后, 将 山 东 省 职 称 信 访 举 报 事 项 调 查 核 实 情 况 表 及 核 实 材 料 一 同 上 报 要 建 立 健 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信 息 档 案, 对 各 阶 段 发 生 的 违 纪 违 规 事 件 一 经 查 实, 必 须 及 时 备 案 或 上 报 名 单, 并 在 规 定 年 限 内 不 允 许 其 参 加 职 称 评 审 和 资 格 考 试, 对 已 取 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将 取 消 其 资 格 三 材 料 要 求 14. 继 续 实 行 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网 络 化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根 据 申 报 的 专 业 ( 系 列 ), 在 山 东 经 信 网 (http://www.sdetn.gov.cn) 职 称 评 审 专 题 栏, 分 别 下 载 山 东 省 专 -6-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系 统 普 通 个 人 申 报 版 中 小 学 教 师 个 人 申 报 版 或 高 校 教 师 个 人 申 报 版, 并 向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申 请 序 列 号 15. 继 续 使 用 2004 年 版 职 称 评 审 专 用 的 统 一 规 范 表 格 评 审 材 料 的 填 写 和 报 送 仍 执 行 关 于 报 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材 料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鲁 人 职 字 2004 6 号 ) 的 有 关 规 定 16. 填 报 评 审 材 料 的 主 要 种 类 和 要 求 如 下 : (1) 山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1 份 (A4 纸 型, 手 工 填 写, 原 件 ) (2)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简 表 3 份 (A4 纸 型, 原 件 ) (3)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职 称 情 况 一 览 表 高 级 3 份, 中 级 共 22 份 (A3 纸 型, 使 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评 审 系 统 打 印, 原 件 ) (4) 业 务 工 作 总 结 1 份 ( 工 程 专 业 高 级 要 求 单 位 盖 章,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 (5) 推 荐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六 公 开 监 督 卡 1 份 (6) 学 历 及 学 位 证 书 现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证 书 单 位 公 布 聘 任 文 件 或 聘 书 ( 按 类 别 和 时 间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原 件 ) (7) 能 够 反 映 任 现 职 以 来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能 力 业 绩 的 代 表 性 成 果 或 受 奖 项 目 最 多 3 项 ( 按 时 间 顺 序 编 号 装 订, 原 件 ) (8) 代 表 性 著 作 论 文 作 品 等 最 多 3 件 ( 按 时 间 顺 序 编 号, -7-
原 件 ) (9) 有 效 期 内 的 全 国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或 成 绩 单 ( 原 件 ), 或 省 人 事 考 试 中 心 出 具 的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成 绩 证 明 符 合 职 称 外 语 免 试 要 求 的, 提 供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免 于 职 称 外 语 考 试 审 核 表 ( 有 效 期 3 年 ) 符 合 放 宽 外 语 成 绩 要 求 的, 提 供 职 称 外 语 成 绩 单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放 宽 外 语 成 绩 要 求 审 核 表 (10)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原 件 ) 符 合 暂 不 参 加 考 试 免 考 部 分 科 目 ( 模 块 ) 或 免 于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的 规 定 的,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和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暂 不 参 加 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或 免 考 部 分 科 目 ( 模 块 ) 审 核 表 或 山 东 省 海 外 留 学 回 国 等 部 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免 于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考 试 审 核 表 ( 有 效 期 3 年 ) (11) 属 于 改 系 列 评 审 的, 提 供 原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 原 件 ), 填 写 改 系 列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一 式 4 份 (A4 纸 型, 原 件 ), 并 提 供 反 映 其 工 作 变 动 后 业 务 水 平 业 绩 情 况 的 证 明 材 料 (12) 属 于 破 格 申 报 的,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交 破 格 推 荐 报 告 和 破 格 申 报 经 济 工 程 系 列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审 核 表 2 份 ( 原 件 ) (13) 申 报 评 审 新 闻 党 校 教 师 和 幼 儿 教 师 中 级 资 格 的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原 件 ):1 专 业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2 年 度 考 核 -8-
表 ;3 继 续 教 育 证 书 ;4 专 家 ( 学 术 ) 委 员 会 推 荐 意 见 表 ;5 教 案 (14) 按 专 业 ( 系 列 ) 上 报 2012 年 专 业 高 ( 中 初 )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A3 纸 型, 原 件 ) 17. 在 山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第 三 页 任 现 职 后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业 绩 登 记 ( 或 个 人 总 结 ) 栏 最 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本 人 手 工 填 写 : 本 人 承 诺 :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信 息 和 证 明 材 料 真 实 准 确, 对 因 提 供 有 关 信 息 证 件 不 实 或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造 成 的 后 果, 责 任 自 负 18. 在 山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评 审 表 评 审 简 表 及 各 类 统 一 制 式 的 申 报 表 免 试 表 的 单 位 意 见 栏 内, 所 在 单 位 必 须 填 写 : 本 单 位 已 对 提 供 的 申 报 材 料 逐 一 审 核, 真 实 准 确, 同 意 推 荐 负 责 人 签 名, 单 位 盖 章 19.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审 核 合 格 后 的 评 审 材 料 如 实 填 写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系 统, 生 成 并 上 报 个 人 版 电 子 数 据 文 件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使 用 集 团 公 司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信 息 系 统 职 称 评 审 模 块, 完 成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流 程, 并 提 交 2012 年 专 业 高 ( 中 初 )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人 员 花 名 册 四 时 间 安 排 20. 请 各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以 下 时 间 安 排 报 送 评 审 材 料 : (1) 10 月 10 日 前 报 送 煤 炭 工 程 专 业 高 级 和 技 校 教 师 系 列 高 中 级 评 审 材 料 -9-
(2) 10 月 20 日 前 报 送 工 程 系 列 正 高 经 济 专 业 高 级 和 档 案 群 文 专 业 高 中 级 评 审 材 料 (3) 11 月 1 日 前 报 送 翻 译 新 闻 国 际 商 务 专 业 和 党 校 教 师 系 列 高 级 评 审 材 料 (4) 11 月 5 日 前 报 送 工 程 系 列 中 级 评 审 材 料 (5) 11 月 10 日 前 报 送 高 校 教 师 中 专 教 师 系 列 高 中 级, 以 及 党 校 教 师 幼 儿 教 师 系 列 和 新 闻 专 业 中 级 评 审 材 料 (6) 11 月 20 日 前 报 送 质 量 工 程 卫 生 会 计 和 统 计 专 业 高 级 评 审 材 料 (7) 12 月 20 日 前 报 送 各 系 列 初 级 评 审 材 料 五 有 关 要 求 21. 各 单 位 应 根 据 集 团 公 司 各 系 列 评 审 材 料 报 送 时 间 充 分 做 好 宣 传 动 员 和 准 备 工 作 各 级 人 事 部 门 抓 紧 时 间 筹 划 组 织 认 真 落 实, 切 实 做 好 六 公 开 和 民 主 评 议 六 公 开 必 须 公 开 张 贴 在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经 常 来 往 的 显 著 位 置, 必 须 公 示 推 荐 上 报 人 员 名 单 民 主 评 议 时 必 须 要 求 申 报 人 员 进 行 公 开 述 职, 述 职 内 容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允, 并 要 求 与 公 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评 审 职 称 情 况 一 览 表 内 容 不 相 矛 盾 对 确 实 不 能 参 加 现 场 述 职 的 申 报 人 员, 可 由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宣 读 其 一 览 表 任 现 职 以 来 的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成 绩 及 表 现 栏 中 内 容 ; 不 进 行 公 开 述 职 的 申 报 人 员 不 能 上 报 评 审 材 料, 单 位 不 组 织 开 展 现 场 述 职 的 不 允 许 推 荐 评 审, 其 责 任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全 部 承 担 -10-
22. 各 级 人 事 部 门 要 认 真 履 行 审 查 核 实 职 责 对 于 申 报 人 员 的 职 称 外 语 合 格 证 或 成 绩 单 职 称 计 算 机 能 力 合 格 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必 须 提 供 原 件, 否 则 不 能 参 加 申 报 评 审 ; 如 遗 失 的 必 须 申 报 前 完 成 补 办, 对 1999 年 之 前 原 煤 炭 系 统 评 审 的 高 中 级 资 格 证 书, 如 遗 失 可 提 交 评 审 表 原 件 对 不 按 规 定 提 交 必 需 的 原 件 或 证 明, 或 不 能 提 供 有 关 论 著 成 果 等 业 绩 原 件, 或 不 规 范 填 写 评 审 材 料, 或 不 按 要 求 整 改 评 审 材 料,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不 能 提 交 评 审 材 料 的 申 报 人 员, 经 人 事 部 门 屡 次 提 出 不 予 改 正 的, 将 不 予 推 荐 评 审 23. 所 在 单 位 主 管 部 门 呈 报 部 门 要 做 到 填 写 意 见 规 范 签 名 盖 章 清 晰 申 报 人 员 首 先 按 照 公 示 一 览 表 内 容 如 实 填 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系 统, 并 通 过 系 统 先 打 印 一 览 表 3 份 以 供 审 查 整 改 使 用 ; 评 审 材 料 经 集 团 公 司 审 查 后, 一 览 表 由 所 在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留 存 一 份 备 案, 申 报 人 员 按 照 人 事 部 门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重 新 填 报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评 审 系 统, 并 参 照 整 改 后 的 一 览 表 规 范 填 写 其 他 评 审 表 格 ; 人 事 部 门 要 认 真 执 行 公 示 制 度, 一 览 表 须 经 公 示 5 个 工 作 日 无 异 议 方 可 报 送 评 审 材 料, 并 做 好 意 见 填 写 签 名 盖 章 工 作 24. 各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领 导, 进 一 步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政 策 性 强, 涉 及 到 广 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各 单 位 要 按 照 关 于 对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工 作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的 通 知 ( 鲁 人 职 1997 23 号 ), 加 强 对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11-
各 级 人 事 部 门 要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信 访 事 项, 对 违 反 规 定 弄 虚 作 假 营 私 舞 弊 的 人 员 直 接 责 任 人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将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为 申 报 推 荐 评 审 工 作 营 造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和 谐 环 境 二 一 二 年 十 月 五 日 抄 送 : 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兖 矿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室 2012 年 10 月 6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