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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钱 江 生 物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金 计 提 核 销 和 审 批 权 限 管 理 制 度 ( 经 2001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公 司 的 坏 帐 投 资 跌 价 及 其 他 资 产 减 值 等 七 项 准 备 的 计 提 核 销 等 工 作, 使 其 能 真 实 反 映 所 提 供 的 会 计 信 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企 业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条 例 和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等 规 定,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公 司 本 级 ( 含 分 厂 ) 及 所 有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核 算 第 三 条 本 制 度 规 定 了 应 收 款 项 的 坏 帐 准 备 ( 长 短 期 )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和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以 及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具 体 操 作 程 序 : 即 各 项 准 备 计 提 的 原 始 资 料 的 提 供 认 定 审 批 和 会 计 处 理 等 的 程 序 第 四 条 本 制 度 还 规 定 了 发 生 坏 帐 和 资 产 损 失 的 核 销 等 审 批 权 限 第 五 条 本 制 度 按 坏 帐 准 备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长 ( 短 )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固 定 资 产 和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以 及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等 章 节, 分 别 规 定 了 其 计 提 和 核 算 的 方 法 范 围 和 审 批 等 管 理 权 限 第 二 章 坏 帐 准 备 第 六 条 坏 帐 准 备 的 核 算 方 法 和 计 提 范 围 : 1.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公 司 采 用 备 抵 法 核 算 坏 帐 准 备 ; 2. 坏 帐 的 确 认 标 准 和 准 备 的 计 提 范 围 : 1) 坏 帐 的 确 认 标 准 为 : 债 务 人 破 产 或 者 死 亡, 以 其 破 产 财 产 或 者 遗 产 清 偿 后, 仍 然 无 法 收 回 ; 债 务 人 逾 期 未 履 行 其 清 偿 义 务, 且 具 有 明 显 特 征 表 明 无 法 收 回 2) 坏 帐 准 备 的 计 提 范 围 包 括 : 应 收 帐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 包 括 按 规 定 由 预 付 帐 款 和 应 收 票 据 转 入 其 他 应 收 款 和 应 收 帐 款 科 目 的 ) 等 应 收 款 项 第 七 条 坏 帐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以 期 末 各 帐 户 余 额 不 同 的 帐 龄 构 成, 根 据 债 务 单 位 的 财 务 状 况 现 金 流 量 等 情 况, 确 定 提 取 比 例 分 别 是 : 1. 帐 龄 在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以 下 类 推 ) 的, 按 其 余 额 的 6% 计 提 ; 2. 帐 龄 在 1-2 年 的, 按 其 余 额 的 15% 计 提 ; 3. 帐 龄 在 2-3 年 的, 按 其 余 额 的 30% 计 提 ; 4. 帐 龄 在 3 年 以 上 的, 按 其 余 额 的 100% 计 提 对 于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不 能 收 回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予 全 额 计 提 坏 帐 准 备 第 八 条 坏 帐 准 备 计 提 的 管 理 权 限 和 操 作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

1. 坏 帐 准 备 的 提 取, 由 应 收 款 项 的 直 接 发 生 部 门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并 由 财 务 部 核 对 相 符 后, 报 公 司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认 证, 经 总 经 理 审 批, 按 其 审 批 权 限 核 准 并 提 取 坏 帐 准 备 ; 2. 提 取 坏 帐 准 备 的 审 批 权 限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50 万 元 ) 由 经 理 班 子 审 批, 并 由 总 经 理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并 由 董 事 长 签 字 ; 300 万 元 以 上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第 九 条 坏 帐 损 失 核 销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 1. 坏 帐 损 失 的 核 销 程 序 : 对 已 取 得 有 相 关 法 律 文 书 及 足 以 证 明 需 核 销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予 核 销 坏 帐 损 失 应 收 款 项 的 坏 帐 核 销 由 应 收 款 项 的 直 接 发 生 部 门 提 供 详 细 资 料 和 合 法 依 据, 并 由 财 务 部 核 对 相 符 后, 报 公 司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认 证, 经 总 经 理 审 核, 按 审 批 权 限 批 准 2. 坏 帐 损 失 的 审 批 权 限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50 万 元 ) 由 经 理 班 子 审 查, 并 由 总 经 理 签 字 同 意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由 董 事 会 审 查, 并 由 董 事 长 签 字 同 意 ;300 万 元 以 上 应 交 由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查 批 准 上 述 发 生 的 坏 帐 损 失, 还 应 按 照 税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经 上 报 有 关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同 意, 然 后 交 财 务 进 行 核 销 处 理 第 三 章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第 十 条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核 算 方 法 和 计 提 范 围 : 1.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公 司 每 年 在 季 报 中 报 及 年 报 前, 按 两 次 对 所 有 存 货 进 行 全 面 清 查, 对 于 在 清 查 中 发 现 的 由 于 存 货 毁 损 全 部 或 部 分 过 期 或 销 售 价 格 低 于 成 本 等 原 因, 使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变 现 净 值 的, 按 照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部 分, 计 提 其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2.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范 围 包 括 : 原 材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自 制 半 成 品 库 存 商 品 以 及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等 第 十 一 条 当 该 项 存 货 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即 应 当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1.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并 且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无 回 升 的 希 望 ; 2. 公 司 使 用 该 项 原 材 料 生 产 的 产 品 的 成 本 高 于 其 产 品 的 销 售 价 格 ; 3. 公 司 由 于 技 术 更 新 换 代, 原 有 库 存 原 材 料 已 不 适 应 新 产 品 的 需 要, 而 该 原 材 料 的 市 场 价 格 又 低 于 其 帐 面 成 本 ; 4. 因 公 司 提 供 的 商 品 或 者 劳 务 的 过 时 或 者 消 费 者 偏 好 改 变 而 使 市 场 的 需 求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逐 渐 下 跌 ; 5.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该 项 存 货 实 质 上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第 十 二 条 当 该 项 存 货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时, 应 将 其 存 货 的 帐 面 价 值 全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 1. 已 经 霉 烂 变 质 的 各 类 存 货 ; 2. 已 经 过 期 的 且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存 货 ; 3. 以 后 生 产 中 已 不 再 需 要, 并 经 确 认 已 无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存 货 ; 4.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该 项 存 货 已 丧 失 其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第 十 三 条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提 的 操 作 和 审 批 权 限 :

1. 原 材 料 包 装 物 低 值 易 耗 品 自 制 半 成 品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等 存 货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 应 由 材 料 管 理 部 门 ( 或 分 厂 ) 和 仓 库, 在 进 行 清 查 的 基 础 上, 对 于 其 使 用 价 值 技 术 适 用 性 等 方 面 提 出 是 否 需 要 提 取 减 值 或 跌 价 准 备 的 申 请, 并 确 认 其 可 能 损 失 的 比 例 和 金 额, 经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按 审 批 权 限 提 取 跌 价 准 备 2. 库 存 商 品 存 货 计 提 跌 价 准 备 : 由 成 品 管 理 部 门 在 全 面 清 查 的 基 础 上, 由 相 关 仓 库 会 同 公 司 销 售 部 门 共 同 提 出 申 请, 对 于 市 场 价 格 变 动 所 造 成 的 成 本 高 于 售 价 的 库 存 商 品, 要 求 提 供 其 当 前 市 场 价 格 的 有 关 资 料, 并 对 申 请 所 列 商 品 的 跌 价 金 额 详 列 清 单, 经 公 司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后,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按 审 批 权 限 提 取 跌 价 准 备 以 上 存 货 的 跌 价 准 备 计 提 申 请 提 出 时, 如 涉 及 到 存 货 因 生 产 工 艺 的 更 新 换 代 技 术 的 适 用 性 和 产 品 质 量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还 必 须 会 同 公 司 生 产 技 术 质 量 管 理 等 部 门, 对 其 作 出 有 关 技 术 鉴 定, 并 将 其 鉴 定 结 论 一 并 报 送 公 司 领 导 审 核 第 十 四 条 存 货 核 销 损 失 的 审 批 权 限 : 损 失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50 万 元 ) 的,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并 由 董 事 长 签 字 同 意 ;300 万 元 以 上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上 述 发 生 损 失 的 存 货 核 销 材 料, 还 应 按 照 税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在 上 报 有 关 税 务 机 关 得 到 批 准 同 意, 后 交 财 务 进 行 核 销 处 理 第 四 章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第 十 五 条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核 算 包 括 :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和 长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两 项 第 十 六 条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核 算 内 容 为 : 短 期 投 资 科 目 下 核 算 的 股 票 债 劵 基 金 和 其 他 短 期 投 资 项 目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公 司 在 每 年 的 季 报 中 报 和 年 报 前, 对 短 期 投 资 项 目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依 照 期 末 各 项 投 资 的 市 值, 给 予 期 末 短 期 投 资 成 本 高 于 市 价 的 项 目 计 提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第 十 七 条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先 由 短 期 投 资 的 管 理 部 门, 在 检 查 和 比 照 市 值 进 行 估 算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计 提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的 申 请, 并 应 附 有 应 提 准 备 项 目 的 估 算 明 细 表, 报 送 公 司 总 经 理 或 者 董 事 长 审 查 批 准, 财 务 部 按 规 定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第 十 八 条 短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的 审 批 权 限 为 : 损 失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50 万 元 ) 由 经 理 班 子 审 批, 并 由 总 经 理 签 字 同 意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并 由 董 事 长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上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第 十 九 条 长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核 算 范 围 为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和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等 科 目 下 核 算 的 所 有 投 资 项 目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在 每 年 的 季 报 中 报 和 年 报 之 前, 对 长 期 股 票 投 资 的 项 目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由 于 期 末 长 期 股 票 投 资 的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等 原 因, 导 致 其 可 回 收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项 目, 给 予 计 提 长 期 股 票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

对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的 每 个 项 目, 在 季 报 中 报 和 年 报 前, 也 应 逐 个 进 行 审 计 ( 尤 其 是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业 绩 ), 核 实 其 上 报 财 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状 况 恶 化 或 经 营 不 善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按 规 定 的 核 算 方 法 ( 权 益 法 或 成 本 法 ) 计 算 其 投 资 项 目 损 失, 依 据 进 行 计 提 长 期 债 权 投 资 的 跌 价 准 备 第 二 十 条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则 由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附 公 司 审 计 小 组 对 其 经 过 审 计 的 相 关 资 料,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或 者 董 事 长 审 核 批 准 第 二 十 一 条 长 期 投 资 跌 价 准 备 的 审 批 权 限 为 : 损 失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50 万 元 ) 由 经 理 班 子 审 批, 并 由 总 经 理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并 由 董 事 长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上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第 五 章 固 定 资 产 和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第 二 十 二 条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公 司 在 每 年 的 季 报 中 报 和 年 报 前, 对 全 部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盘 查 核 实, 对 在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资 产 因 其 使 用 资 产 的 市 价 持 续 下 跌 技 术 陈 旧 损 坏 长 期 闲 置 等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按 市 价 折 算 其 资 产 可 回 收 金 额 低 于 帐 面 价 值 的 情 况, 即 依 照 固 定 资 产 可 回 收 金 额 与 其 帐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进 行 其 资 产 的 减 值 计 提 的 财 务 核 算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应 按 其 资 产 的 明 细 单 项 计 提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当 按 照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帐 面 价 值, 全 额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 1.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不 会 再 度 使 用, 且 已 无 法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2.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导 致 濒 临 淘 汰 的 固 定 资 产 ; 3. 虽 然 其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但 使 用 后 会 产 生 大 量 不 合 格 品 的 固 定 资 产 ; 4. 业 已 遭 到 毁 损, 以 至 于 不 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5. 其 他 原 因 使 得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已 经 不 能 给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第 二 十 四 条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和 审 核 权 限 为 : 各 分 厂 及 相 关 部 门 的 固 定 资 产, 由 各 分 厂 及 部 门 在 清 查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经 过 公 司 动 力 设 备 部 认 定 后, 按 照 资 产 损 失 报 批 的 有 关 要 求, 提 交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申 请, 上 报 公 司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核, 通 过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查 批 准 后 ( 对 于 重 要 生 产 设 备 资 产 的 申 报, 还 应 经 过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查, 然 后 上 报 公 司 董 事 长 批 准 ), 送 交 公 司 财 务 部, 据 此 作 出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和 核 算 第 二 十 五 条 固 定 资 产 的 盘 亏 及 有 关 资 产 报 损 的 审 批 权 限 : 损 失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50 万 元 ) 由 经 理 班 子 审 批, 并 由 总 经 理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并 由 董 事 长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上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以 上 资 产 的 报 损 处 理, 还 必 须 税 法 等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上 报 有 关 税 务 机 关 审 批 同 意, 后 交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公 司 对 在 建 工 程 的 检 查, 每 年 在 季 报 中 报 和 年 报 之 前 定 期 进 行, 平 时 视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际

进 程 情 况, 做 不 定 期 的 检 查, 如 有 证 据 表 明, 该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等 情 况, 应 予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第 二 十 七 条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如 有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计 提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 1. 该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长 期 停 建, 且 预 计 在 未 来 3 年 之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 2. 该 所 建 造 项 目, 无 论 在 性 能 上, 还 是 在 技 术 上 均 已 经 落 后, 且 给 公 司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3. 有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该 项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第 二 十 八 条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的 操 作 程 序 是 : 1. 一 般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减 值 情 况, 应 由 该 项 目 所 在 部 门 ( 或 分 厂 ) 提 出 申 请, 并 经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对 此 项 目 作 出 论 证, 报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核 批 准 后, 交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对 该 项 目 进 行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和 核 算 ; 2. 对 于 重 大 的 在 建 工 程, 如 果 发 生 项 目 的 减 值 情 况, 由 工 程 动 力 部 门 提 出 减 值 申 请,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议 论 证, 还 应 获 公 司 董 事 会 ( 或 者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的 审 批 同 意, 方 可 交 公 司 财 务 部, 对 该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作 出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并 据 依 核 算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建 工 程 发 生 损 失 的 审 批 权 限 为 : 损 失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50 万 元 ) 由 经 理 班 子 审 批, 并 由 总 经 理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并 由 董 事 长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上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第 六 章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第 三 十 条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的 核 算, 包 括 公 司 向 外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和 公 司 自 创 的 无 形 资 产 第 三 十 一 条 依 据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公 司 定 期 于 每 年 的 季 报 中 报 和 年 报 之 前, 检 查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预 计 给 公 司 带 来 未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对 出 现 预 计 可 回 收 金 额 低 于 该 项 目 的 帐 面 价 值 的 情 况, 应 及 时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第 三 十 二 条 当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存 在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当 计 提 无 形 资 产 的 减 值 准 备 : 1.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更 新 的 技 术 等 替 代, 使 其 为 公 司 未 来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受 到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 2.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现 值 市 价 在 当 期 跌 幅 较 大, 且 在 剩 余 的 摊 销 年 限 内 预 期 不 会 恢 复 ; 3.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虽 然 仍 具 有 部 分 使 用 价 值, 但 已 超 过 法 律 保 护 期 限 的 ; 4.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该 项 无 形 资 产, 其 实 质 上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情 况 第 三 十 三 条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核 准 程 序 为 :

1. 对 于 自 创 无 形 资 产 价 值 不 大 的 项 目, 发 生 减 值 情 况 的, 由 项 目 开 发 部 门 会 同 项 目 受 益 或 者 使 用 部 门 提 出, 报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或 者 董 事 长 审 议 批 准 后, 交 公 司 财 务 部 作 计 提 该 项 目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和 核 算 ; 2. 对 于 向 外 购 入 的 无 形 资 产, 且 资 产 价 值 较 大 的 无 形 资 产 项 目, 如 发 生 其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的 情 况, 由 负 责 该 项 目 进 行 工 业 化 转 化 的 研 究 部 门 提 出, 经 公 司 总 经 理 或 者 董 事 长 审 议 批 准, 才 可 交 付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对 该 无 形 资 产 项 目 进 行 减 值 准 备 的 计 提 和 核 算 第 三 十 四 条 无 形 资 产 发 生 损 失 的 审 批 权 限 为 : 损 失 金 额 在 50 万 元 以 下 ( 含 50 万 元 ) 由 经 理 班 子 审 批, 并 由 总 经 理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下 ( 含 300 万 元 ) 由 董 事 会 审 批, 并 由 董 事 长 签 字 ;300 万 元 以 上 由 股 东 大 会 审 批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财 务 部 提 出, 已 经 过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执 行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将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的 完 善 而 逐 步 修 缮 补 充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于 二 O O 一 年 元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对 于 执 行 日 前 已 经 完 成 决 算 的 相 关 会 计 信 息, 依 据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浙 江 钱 江 生 物 化 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02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