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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鲤 城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标 准 Q/LCZW Q/LCZW TG 202.0103 2014 依 法 必 须 项 目 的 事 项 核 准 办 理 规 程 2014-01 - 08 发 布 2014-01 - 08 实 施 鲤 城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处 发 布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 3 项 目 类 别 及 编 号...1 3.1 项 目 类 别...1 3.2 事 项 编 号...1 4 受 理 窗 口 单 位...1 5 申 报 对 象...1 6 设 定 依 据...1 7 办 理 条 件...2 8 办 理 方 式...2 9 有 无 数 量 限 制 及 分 配 数 量 的 办 法...2 10 办 理 要 求...2 10.1 受 理...2 10.2 初 审...3 10.3 审 核...3 10.4 审 批 并 办 结...3 10.5 流 程 图...3 10.6 时 限...4 11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依 据...4 12 重 要 提 示...4 13 申 请 人 的 法 律 权 利 及 申 述 途 径...4 14 联 系 信 息...4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关 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事 项 的 请 示 ( 函 )... 5 附 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关 于 申 请 调 整 项 目 事 项 的 请 示 ( 函 )...7 I

前 言 本 标 准 按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鲤 城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管 理 处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鲤 城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鲤 城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洪 恒 山 吴 艳 红 II

依 法 必 须 项 目 的 事 项 核 准 办 理 规 程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依 法 必 须 项 目 的 事 项 核 准 办 理 的 项 目 类 别 及 编 号 受 理 窗 口 单 位 申 报 对 象 设 定 依 据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方 式 有 无 数 量 限 制 及 分 配 数 量 办 理 要 求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依 据 重 要 提 示 申 请 人 的 法 律 权 利 及 申 述 途 径 联 系 信 息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福 建 省 依 法 必 须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 闽 发 改 政 策 [2007]157 号 ) 福 建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事 项 核 准 实 施 办 法 ( 闽 发 改 政 策 [2008]893 号 ) 中 规 定 依 法 必 须 项 目 事 项 核 准 的 办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Q/LCZW JC 101.5 业 务 办 理 规 程 编 写 规 定 3 项 目 类 别 及 编 号 3.1 项 目 类 别 行 政 许 可 3.2 事 项 编 号 003818991A030000( 职 权 编 码 :35050201-XK-003) 4 受 理 窗 口 单 位 鲤 城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简 称 发 改 局 ) 5 申 报 对 象 经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核 准 登 记 成 立 的 企 业 依 法 登 记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6 设 定 依 据 设 定 依 据 有 : a)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投 标 法 第 三 条 ; 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 1

c)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增 加 内 容 和 核 准 事 项 暂 行 规 定 ( 国 家 计 委 第 9 号 令 ); d) 福 建 省 招 投 标 条 例 第 二 章 ; e) 福 建 省 依 法 必 须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 闽 发 改 政 策 [2007]157 号 ); f) 福 建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事 项 核 准 实 施 办 法 ( 闽 发 改 政 策 [2008]893 号 ); g)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市 级 部 门 下 放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通 知 ( 泉 政 文 [2010]160 号 ); h)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公 布 2011 年 第 二 批 下 放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事 权 的 通 知 ( 泉 政 文 [2011] 154 号 ); i) 泉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市 级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进 一 步 简 政 提 速 的 通 知 ( 泉 政 文 [2012]121 号 ) 7 办 理 条 件 办 理 本 事 项 前 应 先 办 理 的 事 项 : 到 鲤 城 区 发 改 局 取 得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批 准 意 见 8 办 理 方 式 直 接 到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发 改 局 窗 口 申 报 9 有 无 数 量 限 制 及 分 配 数 量 的 办 法 无 10 办 理 要 求 10.1 受 理 10.1.1 申 请 人 把 下 列 申 请 资 料 ( 一 式 一 份 ) 送 交 区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发 改 局 窗 口 : a) 申 请 文 件 和 事 项 核 准 申 报 表 ( 加 盖 公 章 及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原 件, 申 请 文 件 和 申 报 表 参 见 附 录 A; b) 项 目 已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手 续 的 文 件 复 印 件 ; c)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或 法 人 证 书 或 项 目 法 人 组 建 文 件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复 印 件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经 办 人 的 身 份 证 ( 正 反 面 ) 复 印 件 ; d) 申 请 邀 请 不 或 者 自 行 的,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并 提 交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e) 申 请 调 整 方 式 的, 应 当 提 供 的 材 料 : 1) 调 整 已 核 准 的 事 项 的 申 请 文 件 和 申 报 表 ( 加 盖 公 章 及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原 件, 申 请 文 件 和 申 报 表 参 见 附 录 B; 2) 原 建 设 项 目 事 项 核 准 决 定 书 复 印 件 ; 3) 两 次 时 在 国 家 或 者 本 省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的 公 告 复 印 件 ; 4) 两 次 时 发 出 的 文 件 复 印 件 ; 5)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出 具 的 两 次 情 况 说 明 原 件 ; 6) 评 标 委 员 会 决 定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须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复 印 件 ; f) 根 据 具 体 项 目 提 交 相 应 部 门 的 会 议 纪 要 及 相 关 材 料 复 印 件 注 : 复 印 件 采 用 A4 纸 复 印, 需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2

10.1.2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对 申 请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进 行 核 对, 并 根 据 核 对 结 果 做 出 相 应 的 决 定 : a) 对 申 请 材 料 符 合 要 求 的,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受 理 通 知 单, 给 予 受 理 ; b) 对 依 法 不 需 要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或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行 政 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 应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单 ; c) 对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者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应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一 次 性 告 知 单 ; d) 对 应 作 补 件 处 理 的, 应 向 服 务 对 象 说 明 并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补 办 件 通 知 单 ; e) 对 已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应 向 服 务 对 象 充 分 说 明 并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退 件 通 知 单 ; f) 对 属 重 启 受 理 的, 应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补 正 补 齐 通 知 单 10.2 初 审 窗 口 负 责 人 应 : a) 对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提 交 的 材 料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符 合 要 求 的 草 拟 关 于 核 准 ( 调 整 ) 项 目 招 标 事 项 的 批 复, 并 上 报 局 分 管 领 导 ; b) 对 应 作 补 件 处 理 的, 应 向 服 务 对 象 说 明 并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补 办 件 通 知 单 ; c) 对 已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应 向 服 务 对 象 充 分 说 明 并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退 件 通 知 单 ; 10.3 审 核 局 分 管 领 导 应 : a) 根 据 窗 口 负 责 人 提 出 的 初 审 意 见 进 行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上 报 局 长 审 批 ; b) 对 应 作 补 件 处 理 的, 应 向 服 务 对 象 说 明 并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补 办 件 通 知 单 ; c) 对 已 作 退 件 处 理 的, 应 向 服 务 对 象 充 分 说 明 并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退 件 通 知 单 ; 10.4 审 批 并 办 结 10.4.1 局 长 对 提 交 的 申 请 资 料 及 审 核 意 见 进 行 审 批, 并 签 署 审 批 意 见 10.4.2 局 长 或 代 理 人 根 据 审 批 结 论 进 行 办 结, 并 向 申 请 人 发 出 审 批 结 果 信 息 10.4.3 办 结 的 形 式 为 : 关 于 核 准 ( 调 整 ) 项 目 事 项 的 批 复 10.4.4 在 服 务 对 象 取 件 时, 应 出 具 符 合 Q/LCZW JC 101.5 要 求 的 送 达 回 执 单 10.5 流 程 图 具 体 办 理 流 程 见 图 1 受 理 初 审 审 核 审 批 并 办 结 承 诺 时 限 :2 个 工 承 诺 时 限 :1 个 工 承 诺 时 限 :1 个 工 承 诺 时 限 :1 个 作 日 作 日 作 日 工 作 日 办 理 人 : 窗 口 工 作 办 理 人 : 窗 口 负 责 办 理 人 : 局 分 管 领 办 理 人 : 局 长 人 员 人 导 3

图 1 依 法 必 须 项 目 的 事 项 核 准 办 理 流 程 10.6 时 限 10.6.1 法 定 时 限 :20 个 工 作 日 10.6.2 承 诺 时 限 :5 个 工 作 日 11 收 费 标 准 和 收 费 依 据 无 12 重 要 提 示 依 法 必 须 的 项 目 范 围 和 规 模, 请 查 阅 福 建 省 依 法 必 须 项 目 具 体 范 围 和 规 模 标 准 规 定 ( 闽 发 改 政 策 [2007]157 号 ) 福 建 省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事 项 核 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闽 发 改 政 策 [2008] 893 号 ), 不 清 楚 的 可 先 向 发 改 局 窗 口 咨 询 13 申 请 人 的 法 律 权 利 及 申 述 途 径 13.1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行 政 审 批 过 程 中, 依 法 享 有 陈 述 权 申 辩 权 13.2 申 请 人 的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被 驳 回 的 有 权 要 求 说 明 理 由 13.3 申 请 人 不 服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有 权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13.4 许 可 机 关 因 行 政 许 可 依 据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修 改 或 者 废 止, 或 者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依 据 的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或 者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依 法 变 更 或 者 撤 回 已 经 生 效 的 行 政 许 可 时, 申 请 人 因 此 遭 受 财 产 损 失 的,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补 偿 13.5 申 请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因 行 政 机 关 违 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依 法 要 求 赔 偿 14 联 系 信 息 14.1 业 务 咨 询 方 式 : 电 话 :0595-22138808; 邮 箱 :lc22138808@163.com 14.2 投 诉 电 话 :0595-22138825 14.3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网 址 ( 网 上 申 报 / 表 格 下 载 ):www.lcsp.gov.cn 14.4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地 址 : 泉 州 市 鲤 城 区 打 锡 街 157 号 3 号 楼 2 楼 4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关 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事 项 的 请 示 ( 函 ) 关 于 申 请 核 准 项 目 事 项 的 请 示 ( 函 ) 鲤 城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根 据 福 建 省 投 标 条 例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现 将 项 目 的 事 项 核 准 申 报 表 及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贵 局, 并 就 有 关 事 项 说 明 如 下, 请 予 以 核 准 :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规 模 投 资 估 算 资 金 来 源 等 二 申 请 事 项 的 说 明 : 对 申 请 的 事 项 从 范 围 方 式 组 织 形 式 等 方 面 加 以 说 明 如 : 项 目 本 次 申 请 对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进 行 核 准, 其 中 : 1 勘 察 : 估 算 价 为 ** 万 元, 范 围 为 全 部, 方 式 为 公 开, 组 织 形 式 为 委 托 2 设 计 : 附 件 : 事 项 核 准 申 报 表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5

附 件 事 项 核 准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单 位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总 投 资 额 ( 万 元 ) *****.** 项 目 投 资 中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是 否 占 控 股 或 主 导 地 位 是, 或 否 是 否 含 有 或 拟 申 请 国 有 投 资 或 国 家 融 资 ( 如 有, 标 明 金 额 ) 无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金 额 ( 万 元 ) 范 围 方 式 组 织 形 式 全 部 部 分 公 开 邀 请 自 行 委 托 勘 察 50 不 采 用 形 式 设 计 270 施 工 13500 监 理 250 重 要 设 备 500 重 要 材 料 300 其 他 200 情 况 说 明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 1.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金 额 应 与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中 所 列 投 资 保 持 一 致 2. 采 购 细 项 应 当 详 细 列 明, 其 中 拟 不 的 部 分 和 表 中 未 尽 事 宜 应 当 在 备 注 中 注 明, 并 在 申 请 书 中 具 体 说 明 3. 施 工 主 要 包 括 土 建 施 工 设 备 安 装 装 饰 装 修 拆 除 修 缮 等 6

附 录 B ( 资 料 性 附 录 ) 关 于 申 请 调 整 项 目 事 项 的 请 示 ( 函 ) 关 于 申 请 调 整 项 目 事 项 的 请 示 ( 函 ) 鲤 城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 根 据 福 建 省 投 标 条 例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现 将 项 目 事 项 及 相 关 材 料 报 送 贵 局, 申 请 对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请 予 以 核 准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项 目 建 设 内 容 建 设 规 模 投 资 估 算 资 金 来 源 等 二 原 建 设 项 目 事 项 核 准 情 况 项 目 经 贵 局 泉 鲤 发 改 号 批 复 同 意 建 设, 核 准 该 项 目 事 项 范 围 为 ( 全 部 ) 方 式 为 ( 公 开 邀 请 ) 组 织 形 式 为 ( 自 行 委 托 ) 三 两 次 过 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我 单 位 委 托 代 理 公 司 就 项 目 事 项 在 工 程 交 易 中 心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业 绩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设 置 及 相 关 依 据 7

第 一 次 过 程 : 报 名 家, 递 交 标 书 家, 开 标 符 合 性 审 查 家 合 格, 评 标 过 程 ( 废 标 原 因 )..., 经 专 家 评 审 家 合 格,... 第 一 次 失 败 第 二 次 过 程 : 报 名 家, 递 交 标 书 家, 开 标 符 合 性 审 查 家 合 格, 评 标 过 程 ( 废 标 原 因 )..., 经 专 家 评 审 家 合 格,... 第 二 次 失 败 项 目 事 项 连 续 两 次 公 开 失 败 四 申 请 调 整 事 项 根 据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施 工 投 标 办 法 ( 国 家 计 委 等 七 部 委 令 30 号 ) 第 三 十 八 条 和 福 建 省 投 标 条 例 第 四 十 七 条 规 定, 申 请 对 该 项 目 的 方 式 进 行 调 整, 方 式 由 调 整 为 ( 或 不 ) 附 件 : 事 项 核 准 申 报 表 项 目 申 报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8

附 件 事 项 核 准 申 报 表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单 位 公 司 项 目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总 投 资 额 ( 万 元 ) ****.** 项 目 投 资 中 国 有 资 金 投 资 是 否 占 控 股 或 主 导 地 位 是 否 含 有 或 拟 申 请 国 有 投 资 或 国 家 融 资 ( 如 有, 标 明 金 额 ) 是, 或 否 无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金 额 ( 万 元 ) 范 围 方 式 组 织 形 式 全 部 部 分 公 开 邀 请 自 行 委 托 不 采 用 形 式 监 理 35 重 要 设 备 重 要 材 料 其 他 情 况 说 明 :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 盖 章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项 : 1.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金 额 应 与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项 目 申 请 报 告 中 所 列 投 资 保 持 一 致 2. 采 购 细 项 应 当 详 细 列 明, 其 中 拟 不 的 部 分 和 表 中 未 尽 事 宜 应 当 在 备 注 中 注 明, 并 在 申 请 书 中 具 体 说 明 3. 施 工 主 要 包 括 土 建 施 工 设 备 安 装 装 饰 装 修 拆 除 修 缮 等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