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扩 大 和 落 实 公 办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的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稿 ) 为 转 变 政 府 职 能, 营 造 更 为 宽 松 的 办 学 环 境, 促 进 高 校 创 新 机 制 内 涵 发 展 提 高 质 量, 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一 支 持 高 校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使 用 经 费 和 财 产 1. 扩 大 公 办 高 校 自 主 安 排 使 用 财 政 经 费 的 权 力 完 善 高 校 综 合 定 额 财 政 拨 款 制 度, 逐 步 增 加 按 生 均 及 学 校 类 别 等 因 素 确 定 的 综 合 定 额 拨 款 的 比 例, 减 少 专 项 经 费 的 比 例 在 下 达 的 年 度 支 出 控 制 数 内, 公 办 高 校 自 主 编 制 年 度 财 政 经 费 预 算, 报 主 管 部 门 或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批 复 实 施 2. 落 实 公 办 高 校 法 人 财 产 权 支 持 公 办 高 校 依 法 行 使 法 人 财 产 权, 依 法 自 主 管 理 使 用 财 产 和 财 政 性 资 助 经 费 取 消 设 备 招 标 采 购 中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签 章 的 环 节 高 校 在 完 善 运 作 和 监 督 机 制 前 提 下, 在 采 购 台 套 数 较 少 的 专 用 设 备 时, 可 自 主 选 用 法 律 允 许 的 采 购 方 式, 降 低 采 购 成 本, 加 快 采 购 速 度 3. 支 持 高 校 盘 活 现 有 校 区 土 地 资 源 支 持 拥 有 多 校 区 的 高 校 按 相 关 法 规 盘 活 现 有 校 区 土 地 资 源, 通 过 置 换 拍 卖 等 方 式 筹 集 资 金 学 校 通 过 校 园 土 地 置 换 取 得 的 土 地 出 让 收 入, 纳 入 政 府 性 166
基 金 收 支 管 理, 在 符 合 国 家 明 确 的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内, 优 先 安 排 用 于 学 校 建 设 4. 落 实 优 质 优 价 收 费 政 策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普 通 本 科 及 经 教 育 部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批 准 的 特 色 优 质 专 业, 学 费 收 费 标 准 可 适 当 上 浮, 具 体 由 学 校 提 出 方 案 报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核 定 后 执 行 5. 支 持 高 校 建 设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项 目, 纳 入 当 地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建 设 计 划, 享 受 公 共 租 赁 住 房 相 关 优 惠 政 策 对 符 合 当 地 条 件 的 高 校 住 房 困 难 教 职 工, 纳 入 当 地 保 障 性 住 房 供 应 范 畴 二 支 持 高 校 自 主 选 聘 使 用 和 管 理 人 才 6. 支 持 高 校 自 主 设 置 内 设 机 构 高 校 的 内 设 机 构 按 照 精 简 统 一 高 效 的 原 则 设 置 其 中, 党 政 管 理 机 构 根 据 办 学 规 模 和 管 理 工 作 量 在 规 定 的 机 构 限 额 内 综 合 设 置 ; 教 学 教 辅 和 科 研 机 构 由 高 校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自 主 设 置 高 校 提 出 的 内 设 党 政 机 构 设 置 方 案, 教 学 教 辅 和 科 研 机 构 报 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其 中 确 定 为 相 当 正 处 副 处 级 机 构 规 格 和 核 定 相 应 领 导 职 数 的, 按 机 构 编 制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高 校 中 层 及 以 下 管 理 人 员, 在 职 数 控 制 范 围 内, 由 高 校 自 主 任 命 支 持 高 校 探 索 建 立 职 员 制 度, 实 行 不 与 行 政 级 别 挂 钩 的 职 员 管 理 制 度 7. 进 一 步 扩 大 高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自 主 权 在 原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指 导 标 准 基 础 上, 高 校 可 对 专 业 技 术 中 初 级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进 行 合 理 调 整, 可 在 同 层 级 岗 位 中 将 高 等 级 岗 位 调 至 低 等 级 岗 位 使 用, 调 整 结 果 直 接 报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 对 自 治 区 重 点 建 167
设 的 高 水 平 大 学, 可 适 当 增 加 3-5% 的 高 等 级 岗 位 数 对 以 特 设 岗 位 引 进 的 院 士 以 及 国 家 杰 青 长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中 科 院 百 人 计 划 国 家 千 人 计 划 和 万 人 计 划 八 桂 学 者 特 聘 专 家 高 校 引 进 海 外 高 层 次 人 才 百 人 计 划 等 高 层 次 人 才, 不 计 入 学 校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8. 简 化 人 员 编 制 使 用 和 教 师 招 聘 的 审 批 程 序 各 高 校 根 据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审 定 的 年 度 编 制 使 用 计 划, 以 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核 准 的 用 人 计 划, 自 主 组 织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招 聘 结 果 直 接 送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进 行 用 编 备 案 和 入 编 登 记, 并 报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备 案 办 理 增 人 及 工 资 手 续 建 立 高 校 高 层 次 人 才 调 动 绿 色 通 道, 实 行 限 时 办 结 制 度 9. 支 持 高 校 创 新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支 持 高 校 在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在 自 治 区 限 定 的 工 资 性 经 费 总 额 范 围 内, 自 主 创 新 人 员 聘 用 管 理 方 式 和 工 资 待 遇 分 配 办 法 支 持 高 校 以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为 主 要 方 式, 自 主 探 索 新 招 聘 人 员 聘 用 期 满 后 人 员 去 留 的 管 理 方 式 10. 深 化 高 校 教 师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遵 循 教 育 发 展 规 律 和 教 师 成 长 规 律, 完 善 高 校 教 师 职 称 评 审 条 件 程 序, 创 新 评 价 方 式 方 法, 建 立 健 全 与 高 校 岗 位 聘 用 制 度 相 适 应 的 教 师 职 务 ( 职 称 ) 制 度 自 治 区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教 育 厅 逐 步 将 高 校 教 师 系 列 职 称 评 审 权 下 放 到 符 合 条 件 的 高 校 三 支 持 高 校 科 学 选 拔 学 生 11. 支 持 高 校 根 据 社 会 需 求 拟 定 招 生 计 划 高 校 可 以 根 据 学 168
校 发 展 定 位 规 划 和 社 会 需 求, 以 自 治 区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年 度 招 生 数 为 基 础, 自 主 制 定 分 专 业 分 类 型 招 生 计 划, 提 出 生 源 计 划 方 案 当 出 现 学 校 间 招 生 计 划 冲 突 时, 有 关 部 门 应 予 指 导 和 协 调 12. 支 持 高 校 探 索 灵 活 多 样 的 评 价 录 取 机 制 本 科 高 校 可 以 依 据 学 生 统 一 高 考 成 绩 和 高 中 学 业 水 平 考 试 成 绩, 结 合 其 他 反 映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的 材 料, 实 行 综 合 评 价 择 优 录 取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可 根 据 办 学 特 色, 自 主 确 定 录 取 标 准 和 录 取 方 式, 逐 步 使 知 识 + 技 能 评 价 录 取 成 为 高 职 招 生 主 渠 道 必 要 时 经 招 生 管 理 部 门 同 意 高 校 可 自 行 组 织 测 试, 部 分 高 职 高 专 院 校 可 以 试 行 注 册 式 入 学 四 支 持 高 校 调 整 优 化 学 科 专 业 13. 简 化 本 专 科 专 业 备 案 程 序 除 国 家 自 治 区 控 制 布 点 专 业 和 目 录 外 专 业, 高 校 可 以 在 国 家 设 定 的 新 增 专 业 数 额 内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本 专 科 专 业 支 持 高 校 建 立 专 业 设 置 动 态 调 整 机 制 14. 简 化 学 位 授 权 点 审 核 程 序 具 有 硕 士 博 士 学 位 授 予 权 的 高 校 按 照 国 家 和 自 治 区 相 关 规 定, 在 已 获 授 权 的 一 级 学 科 下 可 自 主 动 态 调 整 二 级 学 科 学 位 授 权 点, 报 自 治 区 学 位 委 员 会 备 案 15. 支 持 开 展 学 历 教 育 与 行 业 上 岗 资 格 认 证 一 体 化 改 革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主 动 支 持 高 校 完 善 行 业 上 岗 资 格 认 证 相 关 条 件, 认 证 后 设 点 并 授 权 支 持 开 展 免 测 试 颁 发 双 证 专 业 点 建 设 试 点 工 作 五 支 持 高 校 自 主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研 活 动 16. 减 少 对 教 学 活 动 的 直 接 干 预 支 持 高 校 根 据 办 学 定 位 和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自 主 制 定 教 学 计 划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放 开 非 专 业 必 修 课 程 的 课 时 学 分 限 制 鼓 励 高 校 将 部 分 非 169
专 业 必 修 课 进 行 整 合 或 融 入 专 业 课 程 教 学 17. 支 持 建 立 高 校 间 办 学 合 作 机 制 支 持 普 通 本 科 高 校 高 职 院 校 成 人 高 校 等 各 高 校 之 间 互 认 或 转 换 学 分, 拓 宽 终 身 学 习 通 道 18. 支 持 高 校 创 新 教 学 方 式 高 校 可 自 主 设 立 和 管 理 其 成 人 高 等 教 育 校 外 教 学 点, 并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支 持 高 校 推 出 网 络 开 放 课 程 19. 扩 大 高 校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安 排 使 用 权 稳 步 增 加 自 治 区 重 点 高 校 经 常 性 科 研 业 务 经 费 的 投 入,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高 校 设 立 特 定 领 域 非 竞 争 性 科 研 经 费, 支 持 部 分 教 师 在 特 定 学 科 领 域 潜 心 研 究 下 放 一 般 性 教 学 项 目 科 技 项 目 社 科 项 目 的 审 定 权, 对 自 治 区 一 般 性 教 学 项 目 科 技 项 目 社 科 项 目,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高 校 类 型 及 项 目 类 别 教 师 数 量 等 因 素, 综 合 测 算 确 定 各 高 校 的 项 目 数 或 资 金 额, 由 高 校 自 行 组 织 评 审 确 定 具 体 项 目, 评 审 结 果 报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对 专 业 性 培 训, 有 关 部 门 应 把 培 训 经 费 分 配 到 高 校, 由 高 校 自 主 选 择 培 训 单 位 和 培 训 班 次, 一 般 不 向 高 校 下 达 指 派 性 培 训 任 务 20. 支 持 高 校 自 主 完 善 科 研 管 理 制 度 高 校 可 以 在 有 关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自 主 完 善 科 研 经 费 科 技 成 果 管 理 有 关 制 度,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科 技 人 员 研 究 生 的 科 研 积 极 性, 促 进 团 队 协 作, 减 少 校 内 外 协 作 障 碍, 支 持 高 校 科 技 人 员 创 新 创 业 或 以 技 术 入 股, 提 高 管 理 工 作 有 效 性 和 透 明 度 170
六 支 持 高 校 扩 大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21. 支 持 高 校 自 主 开 展 国 际 及 港 澳 台 学 术 交 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出 国 ( 境 ) 参 加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的 次 ( 天 ) 数, 高 校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予 以 安 排, 出 访 所 需 经 费 由 高 校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自 行 安 排 和 管 理 担 任 高 校 党 政 领 导 职 务 的 专 家 学 者 出 国 ( 境 ) 参 加 与 本 人 专 业 有 关 的 学 术 交 流 活 动, 按 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高 校 人 员 出 国 ( 境 ) 情 况 纳 入 校 务 公 开 内 容 22. 优 先 支 持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对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的 收 费 按 项 目 类 型 专 业 办 学 成 本 和 合 作 双 方 学 校 办 学 水 平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从 快 从 简 办 理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项 目 相 关 手 续 七 支 持 高 校 建 立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23. 支 持 高 校 探 索 完 善 内 部 治 理 结 构 完 善 学 校 章 程, 依 照 章 程 规 定 管 理 学 校 公 办 高 校 坚 持 和 完 善 党 委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负 责 制, 健 全 议 事 规 则 和 决 策 程 序 强 化 学 术 委 员 会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对 学 校 决 策 过 程 和 事 务 管 理 的 参 与 探 索 教 授 治 学 的 有 效 途 径 健 全 问 责 机 制 24. 支 持 高 校 深 化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高 校 可 以 在 国 家 政 策 指 导 下 自 主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完 善 校 内 预 算 管 理, 加 强 内 审 制 度 建 设, 健 全 教 学 质 量 监 控 体 系 和 科 研 效 能 评 价 体 系, 努 力 实 现 管 理 精 细 化 25. 支 持 高 校 扩 大 社 会 合 作 支 持 高 校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和 办 学 特 色, 成 立 由 政 府 行 业 企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他 社 会 组 织 代 表 参 加 的 理 事 会 ( 董 事 会 ), 明 确 职 责 和 权 力, 制 定 议 事 规 程 支 持 高 171
校 间 成 立 行 业 性 组 织, 加 强 行 业 自 律, 提 高 高 校 自 我 规 划 自 我 发 展 自 我 监 督 自 我 管 理 的 能 力 八 构 建 政 府 高 校 社 会 之 间 新 型 关 系 26. 坚 持 权 责 统 一 和 放 权 监 管 同 步 在 进 一 步 扩 大 和 落 实 高 校 办 学 自 主 权 的 同 时, 高 校 要 加 强 自 律 建 设,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自 觉 履 行 社 会 责 任, 自 觉 接 受 举 办 者 管 理 者 以 及 社 会 的 监 督 管 理, 践 行 高 校 使 命 同 时, 各 部 门 要 切 实 转 变 职 能, 减 少 直 接 管 理 和 不 必 要 的 行 政 干 预, 加 强 统 筹 规 划 和 政 策 引 导, 依 法 完 善 各 项 监 管 措 施, 把 职 能 规 定 要 管 的 事 情 管 好 27. 推 进 公 办 高 校 发 展 的 目 标 管 理 政 府 对 公 办 高 校 发 展 主 要 采 用 目 标 管 理 方 式 按 照 分 类 管 理 的 要 求, 明 确 各 公 办 高 校 的 发 展 定 位 发 展 领 域 办 学 规 模 办 学 质 量 及 其 他 建 设 目 标, 定 期 对 高 校 的 发 展 状 况 进 行 外 部 评 估, 给 予 政 策 性 引 导 和 支 持, 实 现 从 微 观 管 理 和 直 接 管 理 向 宏 观 指 导 和 间 接 管 理 的 转 变 全 面 清 理 和 撤 并 涉 及 高 校 的 考 核 评 比 评 估 检 查 竞 赛 表 彰 活 动, 由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统 筹 并 报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重 新 核 定 取 消 机 关 绩 效 考 评 延 伸 到 高 校 的 全 部 项 目, 必 要 的 监 督 事 项 按 单 项 督 办 工 作 处 理 28. 强 化 信 息 公 开 和 社 会 监 督 充 分 应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构 建 学 校 与 社 会 融 合 沟 通 平 台, 完 善 高 校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建 立 教 学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发 布 制 度, 将 高 校 专 业 设 置 办 学 经 费 教 学 科 研 条 件 教 学 状 态 报 考 录 取 毕 业 生 就 业 等 信 息 向 社 会 公 开 推 进 校 务 公 开, 特 别 是 财 务 预 决 算 和 收 支 情 况 公 开 推 进 专 业 评 价, 鼓 励 专 门 机 构 和 社 会 中 介 对 高 校 学 科 专 业 课 程 的 水 平 和 质 量 进 行 评 估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