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快 实 施 国 家 创 新 驱 动 发 展 战 略, 深 化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推 动 高 等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规 范 和 加 强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 以 下 简 称 实 验 室 )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实 验 室 是 高 等 学 校 组 织 高 水 平 科 学 研 究 培 养 和 集 聚 创 新 人 才 开 展 学 术 合 作 交 流 的 重 要 基 地, 是 国 家 科 技 创 新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其 主 要 任 务 是 面 向 科 学 前 沿, 聚 焦 国 家 战 略 需 求 和 行 业 区 域 发 展 需 求, 开 展 创 新 性 研 究, 提 升 高 等 学 校 创 新 能 力, 推 动 学 科 建 设 发 展, 以 高 水 平 科 学 研 究 支 撑 高 质 量 高 等 教 育 第 三 条 实 验 室 实 行 开 放 流 动 联 合 竞 争 的 运 行 机 制 ; 坚 持 科 教 融 合, 创 新 引 领, 定 期 评 估, 动 态 调 整 第 四 条 实 验 室 是 由 高 等 学 校 建 设 的 具 有 相 对 独 立 性 的 科 研 实 体, 实 行 人 财 物 相 应 独 立 的 管 理 机 制 第 二 章 管 理 职 责 第 五 条 教 育 部 是 实 验 室 的 宏 观 管 理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制 定 实 验 室 发 展 方 针 和 政 策, 编 制 发 展 规 划, 发 布 建 设 指 南 ( 二 ) 制 定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办 法, 指 导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和
运 行 ( 三 )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立 项 建 设 调 整 和 撤 销 ( 四 ) 组 织 实 验 室 的 验 收 评 估 和 检 查 第 六 条 高 等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将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发 展 纳 入 行 业 和 地 方 的 发 展 重 点 ( 二 ) 推 进 落 实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运 行 经 费, 以 及 相 应 人 事 配 套 政 策 ( 三 ) 依 据 本 办 法, 指 导 和 监 督 实 验 室 的 运 行 和 管 理 ( 四 ) 协 助 教 育 部 做 好 实 验 室 的 验 收 评 估 和 检 查 工 作 第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是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的 主 体,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将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基 本 运 行 经 费 纳 入 学 校 年 度 预 算 ; 在 重 点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引 进 和 队 伍 建 设 研 究 生 培 养 指 标 自 主 选 题 研 究 等 的 年 度 计 划 中 对 实 验 室 给 予 重 点 支 持 ; 提 供 人 力 资 源 科 研 场 所 和 仪 器 设 备 等 条 件 保 障 ( 二 ) 组 织 实 验 室 的 申 报 论 证, 制 定 运 行 管 理 的 实 施 细 则, 解 决 实 验 室 建 设 运 行 中 的 有 关 问 题 ( 三 ) 聘 任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组 建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 四 ) 组 织 实 验 室 年 度 考 核,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配 合 做 好 定 期
评 估 ( 五 ) 根 据 学 术 委 员 会 建 议, 提 出 实 验 室 名 称 发 展 目 标 组 织 结 构 等 重 大 事 项 的 调 整,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报 教 育 部 认 定 第 三 章 立 项 与 建 设 第 八 条 教 育 部 根 据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发 展 和 人 才 培 养 的 需 要, 结 合 实 验 室 总 体 规 划 和 布 局, 会 同 高 等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不 定 期 发 布 建 设 指 南, 组 织 开 展 实 验 室 的 立 项 建 设, 主 要 包 括 立 项 申 请 评 审 论 证 验 收 第 九 条 实 验 室 立 项 申 请 的 基 本 条 件 为 : ( 一 ) 研 究 方 向 和 目 标 明 确, 特 色 鲜 明, 在 本 领 域 有 重 要 影 响 ; 有 承 担 国 家 和 地 方 重 大 科 研 任 务 的 能 力 ; 具 备 培 养 高 层 次 人 才 的 条 件, 能 够 广 泛 开 展 国 内 外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 具 有 良 好 的 学 术 氛 围 ( 二 ) 拥 有 知 名 学 术 带 头 人 和 年 龄 与 知 识 结 构 合 理 富 于 创 新 团 结 协 作 的 优 秀 研 究 团 队 ; 具 有 一 支 稳 定 高 水 平 的 研 究 实 验 技 术 和 管 理 人 员 队 伍 ( 三 ) 具 有 良 好 实 验 条 件 和 充 足 的 研 究 场 所 经 费 保 障 人 员 与 用 房 相 对 集 中, 原 则 上 实 验 室 面 积 不 低 于 3000 平 方 米, 仪 器 设 备 总 价 值 不 低 于 2000 万 元 ( 四 ) 依 托 学 科 应 为 高 等 学 校 的 优 势 和 特 色 学 科, 或 是 新 兴 交 叉 学 科, 并 符 合 实 验 室 建 设 规 划 和 指 南
( 五 ) 实 验 室 申 请 立 项 时, 一 般 应 是 已 良 好 运 行 2 年 以 上 的 行 业 地 方 校 级 重 点 研 究 机 构, 具 有 较 完 善 的 管 理 制 度 第 十 条 根 据 教 育 部 发 布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指 南 和 要 求, 符 合 立 项 申 请 基 本 条 件 的 高 等 学 校 按 规 定 格 式 填 写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申 请 书 高 等 学 校 应 确 保 申 请 书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并 签 署 配 套 经 费 及 条 件 保 障 等 意 见, 经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报 教 育 部 第 十 一 条 教 育 部 组 织 专 家 对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申 请 书 进 行 评 审, 择 优 立 项, 向 高 等 学 校 批 复 立 项 结 果, 并 抄 送 其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立 项 批 复, 高 等 学 校 组 织 编 制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并 组 织 专 家 组 对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进 行 可 行 性 论 证 论 证 后 的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和 论 证 报 告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建 设 坚 持 边 建 设 边 运 行 的 原 则 鼓 励 部 门 地 方 企 业 参 与 共 建 建 设 应 严 格 按 照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的 内 容 实 施, 建 设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3 年 逾 期 未 通 过 验 收 的 实 验 室, 取 消 立 项 建 设 资 格 第 十 三 条 建 设 任 务 完 成 后, 高 等 学 校 经 自 查 后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教 育 部 报 送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验 收 报 告, 并 提 出 验 收 计 划 安 排 实 验 室 建 设 验 收 由 教 育 部 组 织 或 委 托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验 收 专 家 组 一 般 由 学 术 专 家 和 管 理 专 家 组 成 验 收 专 家 组 依 据 建 设 计 划 任 务
书 及 验 收 报 告, 进 行 综 合 评 议, 形 成 验 收 意 见 通 过 验 收 的 实 验 室, 经 教 育 部 认 定 后 正 式 开 放 运 行 第 十 四 条 地 方 行 业 的 重 点 研 究 机 构 建 设 发 展 成 为 开 放 运 行 的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后, 可 以 同 时 保 留 其 原 有 的 地 方 行 业 重 点 研 究 机 构 名 称, 地 方 政 府 和 行 业 部 门 可 继 续 按 照 原 有 渠 道 和 方 式 给 予 支 持 第 四 章 运 行 与 管 理 第 十 五 条 高 等 学 校 应 当 重 视 实 验 室 的 建 设 与 发 展, 成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牵 头, 科 技 人 事 学 科 财 务 资 产 等 部 门 参 加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和 运 行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落 实 条 件 保 障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和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协 调 解 决 实 验 室 发 展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并 保 障 实 验 室 基 本 运 行 经 费 每 年 不 低 于 100 万 元 第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实 行 高 等 学 校 领 导 下 的 主 任 负 责 制 实 验 室 主 任 负 责 实 验 室 的 全 面 工 作, 并 设 立 专 职 副 主 任 和 专 职 秘 书 实 验 室 主 任 由 高 等 学 校 公 开 招 聘 和 聘 任,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教 育 部 备 案 实 验 室 主 任 应 是 本 领 域 高 水 平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具 有 较 强 的 组 织 管 理 能 力, 首 次 聘 任 时 一 般 不 超 过 55 岁 实 验 室 主 任 应 是 高 等 学 校 聘 任 的 全 职 教 学 科 研 人 员, 每 届 任 期 5 年, 一 般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第 十 七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实 验 室 的 学 术 指 导 机 构, 职 责 是 审 议 实 验 室 的 发 展 目 标 研 究 方 向 重 大 学 术 活 动 年 度 报 告 开 放 课 题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1 次, 每 次 实 到 人 数 不 少 于 总 人 数 2/3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一 般 应 由 非 实 验 室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的 人 员 担 任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由 高 等 学 校 聘 任,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教 育 部 备 案 委 员 由 高 等 学 校 聘 任 学 术 委 员 会 由 不 少 于 9 位 国 内 外 优 秀 专 家 组 成, 其 中 实 验 室 所 在 高 等 学 校 人 员 不 超 过 1/3 鼓 励 聘 请 外 籍 专 家 1 位 专 家 至 多 同 时 担 任 3 个 实 验 室 的 学 术 委 员 委 员 每 届 任 期 5 年, 一 般 连 任 不 超 过 2 届, 每 次 换 届 应 更 换 1/3 以 上 委 员, 原 则 上 2 次 不 出 席 学 术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应 予 以 更 换 第 十 八 条 实 验 室 人 员 由 固 定 人 员 和 流 动 人 员 组 成 固 定 人 员 应 是 高 等 学 校 聘 用 的 聘 期 2 年 以 上 的 全 职 人 员, 除 承 担 高 等 学 校 教 学 任 务 外, 原 则 上 应 全 职 在 实 验 室 工 作 固 定 人 员 包 括 研 究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一 般 规 模 不 少 于 30 人 流 动 人 员 包 括 访 问 学 者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等 实 验 室 要 加 大 流 动 人 员 规 模, 注 重 吸 引 国 内 外 优 秀 博 士 后 研 究 人 员 等 青 年 人 才, 并 通 过 聘 用 合 同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和 任 务 聘 期 及 在 岗 工 作 时 间 等 第 十 九 条 实 验 室 应 围 绕 主 要 研 究 方 向 和 重 点 任 务, 组 织 团 队 系 统 开 展 持 续 深 入 的 科 学 研 究, 联 合 国 内 外 优 秀 团 队 开 展 协 同 创 新, 承 担 国 家 区 域 和 行 业 的 重 大 科 技 任 务 ; 充 分 发 挥 高 等 学 校 多 学 科 优 势, 设 立 自 主 研 究 选 题, 加 强 跨 学 科 研 究 ; 开 展 仪 器 设 备 的 自 主 研 发 和 更 新 改 造, 开 展 实 验 技 术 方 法 的 创 新 研 究
第 二 十 条 实 验 室 应 注 重 人 才 培 养, 吸 引 优 秀 本 科 生 进 入 实 验 室 参 与 科 研 活 动, 支 持 研 究 生 参 与 课 题 研 究 和 学 术 交 流, 注 重 研 究 成 果 向 教 学 内 容 及 时 转 化, 积 极 与 国 内 外 科 研 机 构 和 行 业 企 业 联 合 培 养 创 新 人 才, 开 展 学 生 跨 校 交 流 和 联 合 培 养 第 二 十 一 条 实 验 室 应 充 分 开 放 运 行, 建 立 访 问 学 者 制 度, 设 立 开 放 课 题, 吸 引 优 秀 人 才 开 展 合 作 研 究 ; 广 泛 开 展 学 术 交 流, 与 国 内 外 高 水 平 研 究 机 构 和 团 队 开 展 稳 定 的 实 质 性 合 作 ; 积 极 参 与 重 大 国 际 科 技 合 作 计 划, 争 取 在 国 际 学 术 组 织 中 任 职 第 二 十 二 条 实 验 室 的 科 研 设 施 和 仪 器 设 备 数 据 库 和 样 本 库 等 科 技 资 源, 在 满 足 科 研 教 学 需 求 的 同 时, 应 建 立 开 放 共 享 机 制, 面 向 社 会 开 放 运 行 实 验 室 应 设 立 公 众 开 放 日, 面 向 社 会 开 展 科 学 知 识 传 播 第 二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应 加 强 知 识 产 权 的 规 范 管 理 在 实 验 室 完 成 的 专 著 论 文 软 件 数 据 库 等 研 究 成 果 均 应 标 注 实 验 室 名 称 ; 专 利 申 请 成 果 转 让 奖 励 申 报 等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加 强 数 据 标 本 等 科 技 资 源 的 采 集 整 理 加 工 保 存, 建 设 各 类 资 源 库 第 二 十 四 条 实 验 室 应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规 定 加 强 实 验 室 信 息 化 建 设, 建 立 内 部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和 实 验 室 网 站, 纳 入 学 校 信 息 化 工 作 统 筹 管 理, 并 保 持 安 全 运 行 第 二 十 五 条 实 验 室 要 营 造 宽 松 民 主 团 结 协 作 积 极 进 取 的 工 作 环 境, 形 成 潜 心 研 究 勇 于 创 新 和 宽 容 失 败 的 学 术 氛 围 实 验 室
要 高 度 重 视 学 术 道 德 和 学 风 建 设, 加 强 自 我 监 督 第 五 章 考 核 评 估 与 调 整 第 二 十 六 条 实 验 室 必 须 编 制 年 度 报 告, 并 在 实 验 室 网 站 公 布 第 二 十 七 条 高 等 学 校 以 年 度 报 告 为 基 础, 每 年 组 织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并 将 考 核 结 果 与 年 度 报 告 一 并 报 主 管 部 门 和 教 育 部 备 案 第 二 十 八 条 根 据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教 育 部 可 会 同 高 等 学 校 主 管 部 门, 抽 取 部 分 实 验 室 进 行 现 场 检 查, 发 现 研 究 和 解 决 实 验 室 存 在 的 问 题 第 二 十 九 条 教 育 部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定 期 评 估 定 期 评 估 周 期 为 5 年, 每 年 评 估 1-2 个 领 域 开 放 运 行 满 3 年 的 实 验 室 应 当 参 加 定 期 评 估 第 三 十 条 教 育 部 负 责 实 验 室 定 期 评 估 的 组 织 实 施, 制 定 评 估 规 则, 委 托 和 指 导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具 体 评 估 工 作, 确 定 和 发 布 评 估 结 果, 受 理 并 处 理 异 议 第 三 十 一 条 定 期 评 估 主 要 对 实 验 室 5 年 的 整 体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评 估 程 序 分 为 初 评 现 场 考 察 和 综 合 评 议 三 个 阶 段 定 期 评 估 工 作 按 照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评 估 规 则 进 行 第 三 十 二 条 教 育 部 根 据 定 期 评 估 结 果, 对 实 验 室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未 通 过 评 估 的 实 验 室 不 再 列 入 实 验 室 序 列 ; 评 估 结 果 为 优 秀 的 实 验
室 优 先 推 荐 申 报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实 验 室 通 过 验 收 后, 统 一 命 名 为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 大 学 ), 英 文 名 称 为 Key Laboratory of (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如 : 神 经 科 学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 北 京 大 学 ), 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 三 十 四 条 在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运 行 管 理 中, 凡 是 属 于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涉 密 范 围 的 相 关 情 形 和 内 容, 应 按 照 国 家 科 学 技 术 保 密 规 定 等 相 关 法 规 执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评 估 规 则 另 行 发 布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原 高 等 学 校 重 点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教 技 2003 2 号 ) 同 时 废 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