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在 未 开 封 并 保 持 原 包 装 的 状 态 下, 倍 捷 可 退 还 三 年 内 任 何 向 供 应 商 采 购 的 标 准 的 或 非 定 制 的 产 品, 并 以 此 抵 扣 任 何 未 到 期 或 未 来 的 发 票 (e) 供 应 商 的 发 票 应 分 别 注 明 适 用



Similar documents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i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I

(Chi)_.indb

14A 0.1%5% 14A 14A

穨_2_.PDF

女性减肥健身(四).doc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untitled

第三章

nb.PDF

bnbqw.PDF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海淀区、房山区(四)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东城区(下)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i

水力发电(九)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景观植物(一)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19q indd

厨房小知识_一_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厨房小知识(五)

最新监察执法全书(十八).doc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华东师范大学.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乳业竞争_一_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doc

untitled

最新执法工作手册(十六)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第32回独立行政法人評価委員会日本貿易保険部会 資料1-1 平成22年度財務諸表等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i) (4)0.10 (1) 0.40 (ii) (iii) (i) (ii) ,000,000125,000,000 1,250,000, (iv) 3,750,000, ,000,000 1,250,000,00

奥运档案(三).doc

锦州港年度报告全文.PDF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商业采购条款和条件

cgn

II

39898.indb

穨ecr2_c.PDF

電腦相關罪行跨部門工作小組-報告書

i

发展党员工作手册

i

香 港 舞 蹈 總 會    北 京 舞 蹈 學 院

中医疗法(上).doc

Microsoft Word - EDB Panel Paper 2016 (Chi)_finalr

村 地 区 的 老 年 人 口 抚 养 比 会 达 到 34.4%, 而 城 镇 地 区 则 为 21.1% 随 着 人 口 年 龄 结 构 的 转 型 以 及 农 村 年 轻 人 口 不 断 往 城 市 迁 移, 农 村 家 庭 未 来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养 老 保 障 的 压 力 会 越

Microsoft Word - 中三選科指南 2014 subject

中國文化大學中國文學研究所

兽药使用常识(六).doc

(1) (2) (3) 1. (1) 2

(Microsoft Word \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509 (ii) (iii) (iv) (v) 200, , , , C 57

(i) (ii) (iii) (iv) 380,000 [ ] , , % % % 5.5% 6.5%

(As at 28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Transcription:

珠 海 倍 捷 连 接 器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条 款 与 条 件 本 协 议 适 用 于 所 有 珠 海 倍 捷 连 接 器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分 支 机 构 或 子 公 司 ( 合 称 倍 捷 ) 的 所 有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采 购 ( 以 下 简 称 产 品 ), 若 供 应 商 出 具 的 采 购 订 单 其 他 文 件 或 通 信 ( 合 称 采 购 订 单 ) 中 存 在 任 何 与 本 协 议 冲 突 或 相 抵 触 的 条 款 或 条 件, 均 以 本 协 议 为 准 除 非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任 何 对 采 购 订 单 的 书 面 确 认 或 按 照 采 购 订 单 执 行 视 为 供 应 商 接 受 此 采 购 订 单 本 协 议 经 倍 捷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方 可 修 改 或 取 消 任 何 倍 捷 对 采 购 订 单 的 确 认 或 倍 捷 未 对 采 购 订 单 中 任 何 矛 盾 相 反 或 附 加 的 条 款 或 条 件 提 出 反 对 并 不 表 示 倍 捷 接 受 这 些 条 款 1. 采 购 订 单 的 定 义 : (a) 本 协 议 中 的 采 购 订 单 即 倍 捷 向 供 应 商 所 签 发 的 以 采 购 订 单 为 抬 头 的 文 件 在 适 用 情 况 下, 采 购 订 单 也 包 括 以 下 文 件 : 供 应 商 与 倍 捷 签 订 的 书 面 合 同 ; 供 应 商 对 合 约 作 出 的 书 面 报 价 投 标 或 建 议 书 ; 任 何 倍 捷 向 供 应 商 发 出 的 书 面 或 口 头 的 合 约, 而 供 应 商 对 此 合 约 已 作 出 报 价 投 标 建 议 书 ( 包 括 规 格 ) 和 修 改 (b) 如 上 述 文 件 存 在 任 何 不 一 致, 矛 盾 部 分 应 按 照 以 上 的 重 要 程 度 顺 利 作 出 解 释, 采 购 订 单 应 为 最 重 要 若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文 件 和 采 购 订 单 发 生 冲 突, 优 先 采 用 采 购 订 单 所 含 的 条 款 另 外, 拒 绝 接 受 任 何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对 本 协 议 的 增 加 修 改 或 冲 突 的 条 款 (c) 供 应 商 应 将 采 购 订 单 的 相 关 要 求 分 发 至 其 下 级 供 应 商 或 承 包 商 2. 价 格 : (a)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价 格 以 采 购 订 单 的 价 格 为 准 除 非 另 行 书 面 同 意, 倍 捷 对 所 采 购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及 相 关 的 责 任 限 额 不 超 过 采 购 订 单 的 总 金 额 任 何 价 格 的 上 涨 都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倍 捷 提 出 并 且 在 倍 捷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六 十 (60) 天 后 才 正 式 生 效 (b) 供 应 商 保 证 向 倍 捷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价 格 是 所 有 客 户 中 的 最 低 净 价, 不 论 任 何 特 殊 的 条 款 或 任 何 性 质 的 折 扣 或 优 惠 如 供 应 商 向 任 何 客 户 出 售 或 提 供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净 价 低 于 此 处 所 述 的 采 购 订 单 价 格, 则 供 应 商 应 对 未 开 发 票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以 及 未 来 提 供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作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本 段 2(b) 价 格 调 整 也 适 用 于 分 批 发 货 订 单 直 到 最 后 一 批 出 货 (c) 不 论 任 何 原 因, 若 同 意 普 遍 下 调 价 格 或 仅 为 特 定 客 户 提 供 优 惠, 供 应 商 应 立 即 通 知 倍 捷 此 价 格 并 对 倍 捷 收 到 的 服 务 或 产 品 库 存 受 到 影 响 的 部 分 提 供 价 格 保 护, 针 对 倍 捷 在 过 去 三 十 (30) 天 内 收 到 的 服 务 或 库 存 产 品, 将 倍 捷 所 支 付 的 价 格 与 较 低 价 格 之 间 的 差 价 返 还 给 倍 捷 - 1-2015 年 4 月

(d) 在 未 开 封 并 保 持 原 包 装 的 状 态 下, 倍 捷 可 退 还 三 年 内 任 何 向 供 应 商 采 购 的 标 准 的 或 非 定 制 的 产 品, 并 以 此 抵 扣 任 何 未 到 期 或 未 来 的 发 票 (e) 供 应 商 的 发 票 应 分 别 注 明 适 用 的 税 项 或 税 收 关 税 及 政 府 征 收 的 附 加 费 等 其 他 费 用 并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f) 为 确 保 供 应 商 遵 守 本 协 议 条 款, 倍 捷 保 留 对 供 应 商 的 记 录 进 行 检 查 和 审 核 的 权 利 经 倍 捷 提 议 或 供 应 商 书 面 要 求, 由 独 立 第 三 方 经 进 行 审 核, 倍 捷 承 担 相 关 费 用 但 是, 若 审 核 发 现 供 应 商 有 任 何 方 面 不 符 合 本 协 议 要 求, 供 应 商 应 偿 还 倍 捷 所 有 与 审 核 相 关 的 费 用 审 核 的 结 果 应 由 审 核 员 保 密, 若 审 核 由 第 三 方 执 行, 只 须 将 供 应 商 对 本 协 议 的 不 符 项 报 告 至 倍 捷 3. 付 款 条 款 : (a) 供 应 商 必 须 提 供 明 细 发 票, 注 明 有 效 的 采 购 订 单 号 并 提 供 送 货 证 明 完 工 证 明 或 发 货 证 明, 用 以 请 款 发 票 应 标 明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服 务 或 工 作, 包 括 货 品 编 号 货 品 描 述 规 格 数 量 和 单 价, 并 且 明 细 应 与 采 购 订 单 中 的 描 述 日 期 或 送 货 日 期 及 金 额 相 符 除 非 倍 捷 另 行 书 面 同 意 按 工 作 进 度 付 款, 应 在 采 购 订 单 全 部 完 成 后 付 款 按 进 度 付 款 的 发 票 应 注 明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除 倍 捷 另 行 书 面 同 意, 不 接 受 装 盒 费 装 箱 费 送 货 费 或 仓 储 费 (b) 除 非 另 行 书 面 同 意, 将 在 收 到 产 品 或 完 成 服 务 之 日, 而 不 是 供 应 商 开 具 发 票 的 日 期, 后 六 十 (60) 天 安 排 付 款 付 款 并 不 代 表 产 品 的 通 过 验 收, 将 以 任 何 对 短 缺 不 良 或 其 它 未 达 到 采 购 订 单 要 求 部 分 的 调 整 为 准 倍 捷 的 支 票 账 户 资 金 充 裕, 将 支 票 交 到 付 款 银 行 即 能 得 到 足 额 支 付 4. 交 货 和 所 有 权 : (a) 除 非 采 购 订 单 另 有 说 明, 所 有 产 品 的 价 格 均 为 完 税 后 交 货 价 ( DDP )( 国 际 贸 易 术 语 2010) 并 应 包 括 运 送 至 订 单 所 注 明 目 的 地 的 所 有 运 费 及 卸 货 费 用 供 应 商 拥 有 产 品 的 所 有 权 并 承 担 损 失 风 险, 直 至 到 倍 捷 在 采 购 订 单 所 注 明 的 DDP 地 点 接 收 产 品 除 非 倍 捷 另 行 书 面 同 意, 退 还 产 品 的 相 关 费 用 应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所 有 权 和 损 失 风 险 于 指 定 的 DDP 地 点 转 移 (b) 所 有 产 品 都 应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安 排 运 输 :(i) 符 合 一 般 商 业 惯 例 ;(ii) 公 众 承 运 人 可 接 受 的 最 低 价 格 ;(iii) 充 分 保 证 可 以 安 全 送 达 供 应 商 应 该 在 外 包 装 箱 上 清 楚 标 识 产 品 装 卸 处 理 运 输 的 所 有 相 关 信 息, 采 购 订 单 号, 发 货 日 期, 倍 捷 和 供 应 商 的 名 称 倍 捷 应 告 知 供 应 商 运 送 方 式 和 期 望 的 发 货 日 期 如 果 没 有 特 别 要 求, 则 供 应 方 应 在 所 了 解 的 时 间 范 围 内 选 择 成 本 最 低 的 承 运 商 供 应 商 只 能 按 采 购 订 单 要 求 的 数 量 发 货 超 出 采 购 订 单 要 求 的 部 分, 将 退 回 给 供 应 商, 并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相 关 的 费 用 - 2-2015 年 4 月

(c) 任 何 倍 捷 提 供 的 预 测 仅 作 为 计 划 之 用, 并 不 构 成 倍 捷 的 采 购 订 单 或 其 他 承 诺 (d) 若 不 能 按 要 求 日 期 发 货, 供 应 商 应 该 在 收 到 采 购 订 单 后 的 两 (2) 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告 知 倍 捷 并 说 明 原 因 如 未 能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知, 则 视 为 接 受 订 单 及 其 条 款 (e) 所 涉 及 的 服 务 应 在 采 购 订 单 中 所 约 定 的 时 间 内 进 行 并 完 成 时 间 是 重 点, 任 何 有 关 时 间 的 变 动 都 必 须 由 倍 捷 书 面 授 权 如 果 任 何 服 务 未 在 约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则 倍 捷 有 权 要 求 补 偿 维 持 生 产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超 额 运 费 及 支 付 给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额 外 费 用 5. 接 受 和 拒 收 : (a) 在 最 终 接 受 前, 如 有 任 何 产 品 服 务 或 工 作 存 在 缺 陷 不 足 或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倍 捷 有 权 取 消 接 受, 则 倍 捷 可 选 择 拒 绝 或 取 消 接 受 或 要 求 适 当 下 调 的 价 格 供 应 商 应 向 倍 捷 补 偿 所 有 因 产 品 或 服 务 未 能 通 过 验 收 所 产 生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即 便 最 终 接 受 和 付 款, 供 应 方 应 对 潜 在 的 不 良 缺 陷 劣 质, 或 其 它 等 同 于 劣 质 的 严 重 过 错 负 责 对 合 同 履 行 的 接 受 不 代 表 放 弃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的 权 利 针 对 超 过 采 购 订 单 要 求 的 产 品 和 服 务, 倍 捷 没 有 义 务 通 知 或 付 款 给 供 应 商 倍 捷 有 权 拒 绝 超 出 采 购 订 单 要 求 产 品 和 服 务 (b) 如 果 倍 捷 根 据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签 发 采 购 订 单, 而 与 报 价 相 比 本 协 议 含 有 附 加 或 不 同 的 条 款, 则 倍 捷 的 采 购 订 单 仅 表 示 对 报 价 的 接 受, 相 关 事 宜 以 采 购 订 单 和 本 协 议 所 构 成 的 倍 捷 与 供 应 商 之 间 完 整 协 议 为 准 此 外, 除 非 在 收 到 采 购 订 单 七 (7) 天 内 向 倍 捷 书 面 提 出 反 对 意 见, 供 应 商 将 被 视 为 同 意 并 接 受 本 条 款 倍 捷 对 供 应 商 报 价 中 任 何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描 述 及 规 格 的 引 用 及 引 申, 并 不 代 表 与 采 购 订 单 中 的 描 述 和 规 格 相 冲 突 6. 订 单 变 更 : 在 货 品 的 所 有 权 转 移 给 倍 捷 之 前 或 服 务 或 工 作 验 收 之 前 的 任 何 时 间, 倍 捷 的 授 权 代 表 可 对 采 购 订 单 的 内 容 进 行 更 改, 包 括 对 图 纸 设 计 规 格 包 装 交 付 时 间 和 地 点 服 务 类 型 和 期 限 运 输 方 式, 通 过 书 面 通 知 供 应 商 并 在 其 后 书 面 确 认 变 更 如 该 变 更 影 响 到 供 应 商 履 行 采 购 订 单 所 需 的 成 本 和 时 间, 则 在 采 购 订 单 中 应 做 出 相 应 的 调 整 未 经 倍 捷 授 权 代 表 书 面 同 意, 供 应 方 单 方 面 做 出 的 变 更 将 不 予 承 认 除 非 在 收 到 变 更 通 知 后 十 (10) 天 内 提 出 书 面 要 求, 否 则 供 应 商 会 被 视 为 放 弃 针 对 该 变 更 的 做 出 调 整 本 条 款 不 免 除 供 应 商 履 行 更 改 后 采 购 订 单 的 责 任 7. 订 单 终 止 : (a) 提 前 十 五 (15) 天 给 予 供 应 商 书 面 通 知 后, 倍 捷 可 能 在 任 何 方 便 的 时 候 终 止 采 购 订 单 订 单 终 止 时, 供 应 商 应 在 收 到 倍 捷 的 通 知 后, 终 止 所 有 与 该 采 购 订 单 相 关 的 工 作 停 止 相 关 - 3-2015 年 4 月

原 材 料 的 采 购, 并 尽 最 大 的 努 力 取 消 相 关 原 材 料 的 现 有 订 单 倍 捷 会 酌 情 考 虑 补 偿 供 应 商 书 面 要 求 的 有 关 订 单 终 止 的 所 发 生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b) 若 一 方 未 能 履 约, 则 对 方 可 终 止 采 购 订 单 而 不 承 担 任 何 罚 金, 但 应 提 前 三 十 (30) 天 给 予 违 约 方 书 面 通 知, 除 非 违 约 方 在 三 十 (30) 天 内 恢 复 履 约 (c) 倍 捷 对 采 购 订 单 的 终 止 不 免 除 供 应 商 在 统 一 商 法 典 下 的 相 关 的 责 任 或 义 务 (d) 采 购 订 单 终 止 时, 倍 捷 不 需 支 付 任 何 采 购 订 单 要 求 数 量 以 外 的, 或 未 交 付 但 属 于 供 应 商 正 常 库 存 的, 或 易 于 销 售 的 成 品 在 制 品 供 应 商 加 工 或 购 买 的 原 料 对 要 求 补 偿 的 生 产 材 料, 倍 捷 只 接 受 采 购 订 单 出 货 计 划 和 预 测 中 三 (3) 周 内 到 期 的 成 品 和 额 外 五 (5) 周 内 到 期 的 在 制 品 和 原 材 料 所 有 的 补 偿 要 求 都 必 须 在 合 同 终 止 后 的 三 十 (30) 天 内 向 倍 捷 提 交 倍 捷 支 付 的 补 偿 总 额 不 超 过 在 采 购 订 单 终 止 之 日, 供 应 商 未 完 成 的 出 货 计 划 中 全 部 成 品 的 金 额 除 非 另 行 约 定, 倍 捷 不 承 担 也 不 被 要 求 向 供 应 商 或 供 应 商 的 分 包 商 支 付 因 采 购 订 单 的 终 止 而 发 生 的 预 期 利 润 损 失 待 摊 费 用 索 赔 的 利 息 产 品 开 发 或 工 程 费 用 及 或 机 器 设 备 的 重 置 或 租 赁 费 用 未 计 提 折 旧 及 或 管 理 费 用 订 单 终 止 生 效 后 六 十 (60) 天 内,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倍 捷 的 指 示 提 交 附 有 充 足 证 明 文 件 的 详 细 索 赔 报 告, 并 授 权 倍 捷 其 代 理 或 代 表 审 核 和 检 查 所 有 账 本 纪 录 设 施 加 工 材 料 库 存 产 品 设 计 报 告 或 其 它 与 索 赔 相 关 的 项 目 8. 保 证 : (a) 供 应 商 保 证 根 据 采 购 订 单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服 务 和 或 工 作 皆 有 有 效 的 所 有 权, 免 责 于 任 何 所 有 权 担 保 权 益 及 或 留 置 权 的 声 明, 且 免 责 于 任 何 版 权 商 标 专 利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的 声 明 (b) 除 非 本 协 议 另 行 修 改, 供 应 商 保 证 在 倍 捷 验 收 起 的 一 (1) 年 内, 其 产 品 服 务 或 工 作 : (i) 严 格 遵 守 倍 捷 的 规 格 和 说 明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采 购 订 单 内 所 注 明 的 ) 和 任 何 倍 捷 提 供 的 或 向 倍 捷 提 供 的 样 本 ; (ii) 不 存 在 工 艺 上 或 物 料 上 的 瑕 疵 ; (iii) 符 合 倍 捷 预 期 的 使 用 目 的 ; (iv) 在 采 购 订 单 的 规 定 范 围 内, 每 单 位 和 所 有 单 位 都 有 相 同 的 种 类 数 量 和 品 质 ; (v) 按 照 采 购 订 单 要 求 提 供 适 当 的 容 器 包 装 及 标 识 ; 并 且 (vi) 与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或 口 头 承 诺 或 既 定 事 实 相 符 (c) 供 应 商 保 证 根 据 本 协 议 所 提 供 的 任 何 产 品 不 超 过 千 分 之 二 (0.2%) 的 不 良 率 如 果 不 良 率 :(i) 某 种 产 品 的 不 良 率 超 过 千 分 之 二 (0.2%), 则 供 应 商 应 向 倍 捷 提 供 可 接 受 的 合 理 保 证, 告 知 - 4-2015 年 4 月

其 知 悉 问 题 的 所 在 并 积 极 尝 试 确 认 和 解 决, 并 应 倍 捷 的 合 理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解 决 方 案 ;(ii) 某 种 产 品 不 良 率 超 过 千 分 之 五 (0.5%), 倍 捷 有 权 向 供 应 商 收 取 重 新 生 产 所 有 用 于 或 装 于 不 良 品 的 产 品 或 设 备 的 成 本 ;(iii) 某 种 产 品 不 良 率 超 过 百 分 之 一 (1.0%), 则 倍 捷 不 但 有 权 向 供 应 商 收 取 重 新 生 产 所 有 用 于 或 装 于 不 良 品 的 产 品 或 设 备 的 成 本, 而 且 可 以 收 取 所 有 因 倍 捷 客 户 退 还 产 品 或 设 备 而 产 生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所 有 运 输 费 用 产 品 和 设 备 的 重 新 测 试 费 用 向 客 户 提 供 工 程 师 以 重 新 认 证 产 品 和 设 备 的 费 用 本 条 款 赋 予 倍 捷 在 合 法 的 公 平 的 权 利 或 救 济 以 外 的 额 外 补 偿 权 利 (d) 对 产 品 服 务 或 工 作 的 检 验 测 试 或 付 款 不 影 响 任 何 上 述 的 保 证 条 款 (e) 上 述 保 证 条 款 应 延 伸 至 倍 捷 及 其 继 承 者 受 让 人 客 户 及 其 产 品 的 使 用 者 在 收 到 倍 捷 的 通 知 后, 供 应 商 同 意 及 时 免 费 更 换 或 维 修 上 述 保 证 条 款 范 围 内 的 不 合 格 产 品 或 服 务 如 果 供 应 商 未 能 及 时 响 应, 则 在 给 予 适 当 通 知 后, 倍 捷 可 自 行 更 换 或 维 修 该 不 合 格 产 品 或 服 务 并 向 供 应 商 收 取 任 何 相 关 的 成 本 和 费 用 9. 披 露 和 特 别 警 告 : 供 应 方 同 意 自 付 费 用 提 供 采 购 订 单 所 包 括 的 所 有 项 目 产 品 或 服 务 涉 及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说 明 书 给 倍 捷 另 外, 如 果 倍 捷 要 求, 供 应 商 应 及 时 按 照 倍 捷 指 定 的 格 式 和 明 细, 提 供 采 购 的 产 品 中 所 有 使 用 的 原 材 料 清 单 每 种 原 材 料 的 份 量 及 原 材 料 相 关 的 任 何 变 更 或 附 加 的 信 息 供 应 商 同 意 在 订 单 出 货 前 或 出 货 时, 提 供 给 倍 捷 充 分 的 书 面 警 示 和 通 知, 包 括 在 产 品 容 器 和 任 何 形 式 的 包 装 上 的 适 当 的 标 签 ( 实 质 健 康 危 险 因 素 或 其 它 ), 采 购 订 单 产 品 中 所 含 有 或 是 原 料 的 任 何 危 险 物 质 的 说 明, 连 同 处 理 这 些 危 险 物 质 的 合 适 方 法, 为 了 能 够 使 倍 捷 的 承 运 方 或 其 雇 员 采 取 合 适 的 安 全 系 数 在 对 采 购 订 单 下 的 物 品 处 理 中 运 输 中 配 置 中 使 用 中 清 理 中 以 最 有 效 的 措 施 防 止 人 身 或 财 物 的 伤 害 10. 出 入 权 : 倍 捷 保 留 在 适 当 通 知 后 进 出 供 应 商 设 施 的 权 利 此 外, 针 对 供 应 商 及 其 与 订 单 有 关 的 任 何 一 层 供 应 链, 倍 捷 保 留 倍 捷 倍 捷 的 客 户 和 监 管 部 门 进 出 相 关 区 域 和 查 看 相 关 记 录 的 权 利 11. 不 合 格 产 品 : (a) 供 应 方 不 得 交 付 任 何 不 符 合 采 购 订 单 要 求 的 材 料 任 何 不 合 格 品 必 须 在 出 货 前 识 别 出 来, 书 面 通 知 倍 捷 并 得 到 批 准 如 果 确 定 是 供 应 商 的 责 任, 供 应 商 应 配 合 倍 捷 的 改 善 行 动, 包 括 分 析 根 本 原 因, 实 施 改 善 行 动 和 相 关 文 件 - 5-2015 年 4 月

(b) 倍 捷 无 需 进 行 进 料 检 查, 且 供 应 商 也 无 权 要 求 倍 捷 进 行 来 料 检 查 除 非 倍 捷 另 行 书 面 同 意, 供 应 商 不 可 替 换 任 何 产 品 ( 或 任 何 原 料 或 零 件 ) 如 拒 收 不 合 格 产 品, 则 倍 捷 可 选 择 :(a) 从 采 购 订 单 中 扣 减 不 合 格 品 的 数 量 ;(b) 要 求 供 应 商 自 付 费 用 替 换 不 合 格 产 品 ; 或 (c) 行 使 其 它 权 利 或 救 济 方 式 如 果 供 应 商 收 到 拒 收 不 合 格 产 品 通 知 后 的 48 小 时 内 ( 或 合 理 的 更 短 时 间 ) 未 能 书 面 告 知 倍 捷 如 何 处 置 不 合 格 产 品, 则 倍 捷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 但 是 倍 捷 也 可 能 选 择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费 用 将 不 合 格 品 退 回 供 应 商 承 担 所 有 不 合 格 品 损 失 的 风 险 并 应 及 时 支 付 倍 捷 因 退 回 存 放 或 处 置 不 合 格 品 而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倍 捷 对 任 何 不 合 格 品 的 付 款 不 代 表 倍 捷 接 受 该 不 合 格 品, 限 制 或 损 害 倍 捷 寻 求 补 偿 或 救 济 的 权 利, 亦 不 免 除 供 应 商 对 不 合 格 品 的 责 任 12. 合 格 证 : 由 供 应 商 品 质 保 证 代 表 签 发 的 合 格 证 应 随 每 批 出 货 的 材 料 或 产 品 发 往 倍 捷 该 合 格 证 应 注 明 该 零 件 或 材 料 符 合 所 有 图 纸 和 或 采 购 订 单 的 要 求 13. 记 录 的 保 存 : 供 应 商 应 保 留 所 有 发 运 给 倍 捷 的 产 品 的 抽 样 检 验 和 测 试 记 录 及 所 有 来 料 检 验 文 件 倍 捷 保 留 要 求 提 供 或 在 供 应 商 处 查 看 相 关 检 验 和 测 试 记 录 的 权 利 作 为 验 收 的 标 准 除 非 采 购 订 单 另 行 约 定, 自 出 货 日 起 计, 所 有 检 验 记 录 和 或 证 书 必 须 保 存 七 (7) 年 14. 高 弹 性 材 料 和 保 质 期 物 品 : 材 料 应 为 全 新 未 被 使 用 过, 并 在 交 付 时 随 附 保 存 期 或 生 产 日 期 的 信 息 在 收 货 时, 产 品 的 有 效 期 至 少 为 制 造 商 承 诺 有 效 期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80%), 否 则 倍 捷 将 所 有 或 部 分 产 品 退 回, 由 供 应 商 付 费 15. 伪 劣 产 品 预 防 : 供 应 商 保 证 交 付 给 倍 捷 的 产 品 只 使 用 全 新 和 可 靠 的 材 料 供 应 商 应 制 定 符 合 AS5553 伪 劣 产 品 检 测 方 法 的 控 制 计 划, 以 记 录 其 用 于 检 测 处 置 和 报 告 伪 劣 产 品 的 流 程 16. 配 置 控 制 : (a) 未 得 到 倍 捷 的 书 面 批 准, 供 应 商 同 意 不 对 材 料 工 艺 和 设 计 的 细 节 作 出 更 改 如 果 得 到 批 准, 所 有 的 零 件 编 号 原 始 图 纸 和 数 据 都 应 作 出 相 应 的 更 新 供 应 商 会 将 上 述 要 求 传 达 给 下 级 分 包 商 和 供 应 商 - 6-2015 年 4 月

(b) 供 应 商 应 以 倍 捷 可 接 受 的 格 式 和 内 容 将 任 何 生 产 工 艺 材 料 及 或 生 产 地 点 的 变 更 方 案 书 面 通 知 倍 捷, 而 且 应 至 少 在 变 更 实 施 九 十 (90) 天 前 发 出 通 知 如 果 该 变 更 是 在 收 到 倍 捷 的 采 购 订 单 之 前 实 施 的, 则 供 应 商 应 在 收 到 采 购 订 单 后 立 即 通 知 倍 捷 如 果 认 为 该 变 更 导 致 所 采 购 的 产 品 不 能 达 到 采 购 订 单 的 要 求, 倍 捷 保 留 取 消 采 购 订 单 并 不 应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或 赔 偿 的 权 利 17. 冲 突 矿 产 : 根 据 2010 年 多 德 - 弗 兰 克 华 尔 街 改 革 与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案 ( 以 下 简 称 Dodd-Frank 法 案 ) 的 第 1502 条 款, 倍 捷 的 政 策 及 期 望 是 供 应 商 通 过 尽 职 调 查 来 满 足 Dodd-Frank 法 案 的 法 定 要 求, 并 且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不 含 冲 突 矿 产 冲 突 矿 产 是 指 在 刚 果 民 主 共 和 国 及 周 边 国 家 和 地 区 开 采 的 锡 石 ( 锡 SnO2) 铌 钽 铁 矿 ( 钽 ) 金 钨 锰 铁 矿 ( 钨 ) 或 其 衍 生 品 尽 职 调 查 是 指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 OECD ) 受 冲 突 影 响 和 高 风 险 地 区 矿 业 责 任 供 应 链 尽 职 调 查 指 导 方 针 所 采 用 的 标 准 如 被 要 求, 供 应 商 应 向 倍 捷 证 明 其 产 品 不 含 有 或 不 包 括 任 何 冲 突 矿 产 18. 遵 守 法 律 : (a) 供 应 商 应 遵 守 所 有 与 产 品 的 服 务 生 产 制 造 标 识 销 售 或 运 输 相 关 的 法 律 中 所 包 含 的 实 施 的 或 采 用 的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决 议 指 引 标 准 限 制 管 制 禁 令 或 其 它 要 求, 包 括 美 国 残 疾 人 法 和 所 有 适 用 的 有 关 公 平 就 业, 禁 止 年 龄 肤 色 性 别 身 体 或 智 力 障 碍 种 族 国 籍 宗 教 或 信 仰 歧 视, 或 其 它 类 似 的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b) 此 外, 本 条 款 适 用 于 所 有 按 采 购 订 单 要 求 供 应 的 产 品 标 注 原 产 地 的 法 律 规 定 供 应 商 表 明 在 任 何 时 间 都 会 遵 守 适 用 的 法 律 ; 在 必 要 时, 相 关 法 律 会 立 即 生 效 ; 应 倍 捷 的 要 求, 供 应 商 将 提 供 合 规 证 明 (c) 如 果 采 购 订 单 中 没 有 注 明 适 用 法 律, 则 将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根 据 适 用 的 有 效 行 政 命 令 国 家 及 地 方 的 法 律 法 规 条 例 规 定 中 所 要 求 包 括 在 与 采 购 订 单 相 似 的 合 同 文 件 内 的 任 何 条 款 皆 被 视 为 采 购 订 单 的 一 部 分 除 非 供 应 商 与 倍 捷 另 行 书 面 协 议,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物 销 售 合 同 公 约 不 适 用 于 任 何 采 购 订 单 ( 包 括 其 后 的 任 何 修 正 或 更 改 ) 19. 出 口 管 制 : 供 应 商 应 遵 守 所 有 美 国 出 口 管 制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美 国 法 典 第 22 编 第 2751-2794 节 武 器 出 口 控 制 法 案, 联 邦 法 规 第 22 编 第 120 节 国 际 军 火 交 易 条 例 (ITAR), 美 国 法 典 第 50 编 第 2401-2420 节 出 口 管 理 法 案 及 联 邦 法 规 第 15 编 第 730-774 节 出 口 - 7-2015 年 4 月

管 理 条 例 供 应 商 应 取 得 所 有 必 需 的 出 口 许 可 或 协 议 20. 保 密 与 公 开 : (a) 根 据 本 协 议, 任 何 一 方 都 可 能 向 对 方 提 供 或 得 到 对 方 的 机 密 信 息 或 资 料 ( 统 称 机 密 信 息 ) 双 方 同 意, 根 据 本 协 议 和 倍 捷 与 供 应 商 在 本 协 议 之 前 或 之 后 签 订 的 单 独 保 密 协 议, 对 对 方 的 机 密 信 息 保 密 若 未 签 订 保 密 协 议, 双 方 同 意 至 少 应 对 对 方 机 密 信 息 保 密 及 仅 按 需 要 披 露 有 关 的 机 密 信 息, 采 取 一 切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未 经 授 权 的 披 露, 并 采 取 与 处 理 自 己 的 机 密 信 息 一 样 的 方 法 处 理 对 方 的 机 密 信 息 ( 但 不 应 低 于 合 理 程 度 的 谨 慎 ), 直 至 有 关 机 密 信 息 在 双 方 都 无 泄 密 的 情 况 下 被 公 之 于 众 供 应 商 的 雇 员 在 获 准 进 入 倍 捷 设 施 之 前 会 被 要 求 另 行 签 署 保 密 协 议 (b) 双 方 同 意, 未 经 对 方 事 前 书 面 明 确 同 意,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本 协 议 或 任 何 采 购 订 单 及 其 细 节 或 因 此 而 建 立 的 合 作 关 系 若 根 据 适 用 的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按 照 法 院 政 府 机 关 部 门 或 机 构 的 要 求 披 露 本 协 议 或 采 购 订 单, 则 :(i) 双 方 应 采 取 所 有 合 法 和 正 当 的 措 施 以 最 小 程 度 向 第 三 方 披 露,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申 请 保 护 令 ;(ii) 披 露 方 应 至 少 在 信 息 披 露 前 的 十 (10) 个 工 作 日 ( 即 非 周 六 周 日 或 非 披 露 方 注 册 办 公 室 所 在 地 银 行 的 非 营 业 日 ) 通 知 非 披 露 方 ; (iii) 在 披 露 前, 披 露 方 应 给 予 对 方 适 当 的 机 会 审 核 和 讨 论 披 露 内 容, 及 申 请 相 关 保 护 令 本 条 款 在 协 议 和 采 购 订 单 到 期 完 成 或 终 止 时 仍 然 有 效 (c) 如 双 方 在 此 前 有 签 订 一 项 或 多 项 单 独 保 密 协 议 ( 均 称 为 保 密 协 议 ), 则 此 类 保 密 协 议 仍 然 有 效 若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与 前 述 保 密 协 议 相 冲 突, 则 以 后 者 为 准 21. 不 可 抗 力 : 除 了 到 期 应 付 款 项, 如 果 任 何 一 方 在 执 行 采 购 订 单 过 程 中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影 响 而 未 能 完 成 履 约, 当 事 方 不 承 担 责 任 也 不 被 视 为 违 约 不 可 抗 力 是 在 当 事 方 无 过 失 无 疏 忽 的 情 况 下, 发 生 其 无 法 控 制 无 法 预 见 的 事 件 除 此 之 外, 不 可 抗 力 包 括 自 然 灾 害 公 敌 行 为 恐 怖 行 为 战 争 骚 乱 罢 工 军 事 和 国 民 警 卫 队 动 员 劳 资 纠 纷 动 乱 火 灾 水 灾 工 厂 关 闭 禁 令 干 预 行 动 政 府 拒 绝 或 未 能 介 入 及 或 任 何 其 它 当 事 方 尽 合 理 努 力 后 仍 然 无 法 预 防 无 法 避 免 无 法 控 制 的 相 似 事 件 22. 赔 偿 : (a) 针 对 以 下 情 形 :(i) 供 应 商 或 其 职 员 主 管 雇 员 代 理 人 志 愿 者 继 承 者 受 让 人 或 其 任 何 分 包 商 或 供 应 商 在 执 行 采 购 订 单 时, 因 设 计 生 产 或 产 品 所 用 原 材 料 的 缺 陷, 生 产 或 提 供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过 程 中 的 疏 忽 或 过 失, 直 接 或 间 接 所 引 起 的 任 何 行 为 差 错 过 失 疏 - 8-2015 年 4 月

忽 工 作 或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过 失 重 大 过 失 故 意 违 规 违 反 承 诺 设 计 材 料 和 工 艺 的 缺 陷, 尽 管 可 能 出 于 严 格 的 赔 偿 责 任 );(ii) 因 倍 捷 及 其 客 户 对 采 购 订 单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使 用 或 销 售, 所 引 起 对 专 利 版 权 商 业 秘 密 商 标 掩 膜 作 品 或 其 他 所 有 权 的, 实 际 的 或 被 控 的 侵 权 ; 供 应 商 将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最 大 范 围 内, 对 倍 捷 其 母 公 司 其 关 联 公 司 及 各 公 司 的 董 事 职 员 主 管 雇 员 代 理 人 志 愿 者 继 承 者 和 受 让 人 提 供 保 护 赔 偿 和 使 其 免 责 于, 任 何 或 全 部 索 赔 伤 害 损 失 支 出 和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和 诉 讼 费 ) 本 协 议 所 定 义 的 保 险 额 度 和 范 畴 不 应 理 解 为 本 条 规 定 的 赔 偿 限 制 (b) 供 应 商 同 意 支 付 任 何 索 赔, 和 任 何 对 此 类 索 赔 强 制 性 执 行 的 起 诉 诉 讼 法 律 程 序 的 辩 护 费 用, 支 付 所 有 索 赔 诉 讼 法 律 程 序 的 审 判, 和 所 有 合 理 的 律 师 费 用 和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如 果 索 赔 影 响 倍 捷 的 采 购 订 单 或 其 它 的 任 何 利 益, 供 应 商 同 意 在 没 有 获 得 倍 捷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擅 自 达 成 和 解 即 使 采 购 订 单 已 完 成 终 止 或 到 期, 供 应 商 在 本 条 款 的 赔 偿 责 任 仍 然 有 效 23. 财 产 权 : 倍 捷 向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供 应 商 为 采 购 订 单 所 制 造 的, 或 由 倍 捷 购 买 的, 所 有 工 具 设 备 五 金 模 具 注 塑 模 具 测 量 仪 器 模 型 图 纸 用 品 夹 具 图 案 或 其 它 材 料 及 其 所 有 可 替 换 零 配 件 固 定 的 或 连 接 的 零 件 都 属 于 倍 捷 所 有, 并 且 应 :(i) 被 保 密 ;(ii) 只 被 用 于 倍 捷 采 购 订 单 ;(iii) 清 楚 标 识 为 倍 捷 资 产, 并 在 未 使 用 时 单 独 保 管 ;(iv) 保 持 良 好 工 作 状 态,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费 用 ;(v) 在 倍 捷 要 求 时, 及 时 发 货 或 交 付 如 果 对 此 拥 有 任 何 相 关 权 益, 供 应 商 将 该 权 益 全 部 授 予 和 转 让 给 倍 捷 供 应 商 承 担 所 有 倍 捷 资 产 损 坏 或 灭 失 的 风 险 24. 权 利 与 救 济 : 倍 捷 所 有 的 权 利 与 救 济 措 施 都 是 累 积 的, 且 不 排 斥 任 何 法 律 允 许 的 救 济 倍 捷 未 执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不 构 成 也 不 应 被 视 为 放 弃 执 行 部 分 或 全 部 其 它 条 款 的 权 利 倍 捷 未 严 格 执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条 款 不 构 成 对 其 后 违 约 行 为 的 免 责 对 任 何 违 约 行 为 的 免 责 不 构 成 对 同 一 条 款 或 其 它 条 款 任 何 其 它 违 约 行 为 的 免 责 对 任 何 物 品 的 接 纳 或 支 付 不 免 除 违 约 责 任 25. 资 质 : 供 应 商 保 证 其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承 包 商, 而 非 倍 捷 任 何 形 式 的 合 伙 人, 为 其 它 顾 客 提 供 服 务, 参 加 保 险, 设 定 自 己 的 时 间 与 工 作 优 先 次 序, 保 障 供 给 及 决 定 产 品 和 或 服 务 的 运 输 方 式 - 9-2015 年 4 月

26. 反 回 扣 法 案 : 供 应 商 接 受 采 购 订 单 即 向 倍 捷 表 示 承 诺 和 保 证, 供 应 商 及 其 所 有 分 包 商 均 会 遵 守 1986 反 回 扣 法 案 及 其 修 正 案 ( 简 称 反 回 扣 法 案 ) 若 供 应 商 或 分 包 商 违 反 反 回 扣 法 案, 供 应 商 同 意 对 倍 捷 及 其 母 公 司 关 联 公 司 各 公 司 的 董 事 职 员 主 管 雇 员 代 理 志 愿 者 继 承 者 和 受 让 人 进 行 赔 偿 保 护 以 使 他 们 免 受 损 失 本 条 适 用 所 有 反 回 扣 法 案 的 条 款 27. 清 关 : 如 买 方 要 求, 供 应 商 应 尽 快 提 供 所 有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文 件, 全 部 或 部 分 在 中 国 境 外 制 造 产 品 的 相 关 报 关 资 料 28. 可 分 离 条 款 : 如 果 采 购 订 单 中 的 任 何 条 款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根 据 适 用 法 律 被 认 为 无 效 违 法 或 不 能 执 行, 则 此 无 效 违 法 或 不 能 执 行 的 部 分 不 影 响 采 购 订 单 中 其 它 条 款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本 协 议 ) 的 适 用 若 中 英 文 两 个 语 言 版 本 存 在 任 何 冲 突 歧 义 或 矛 盾, 概 以 英 文 版 本 为 准 - 10-2015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