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嘉 義 大 學 人 事 服 務 簡 訊 103 年 11 月 電 話 :(05)2717192-3( 一 組 ) 電 話 :(05)2717196-7( 二 組 ) 傳 真 :(05)2717195 網 址 :http://www.ncyu.edu.tw/personnel/itemize_list.aspx?site_content_sn=962 人 事 法 令 宣 導 一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 教 人 ( 一 ) 字 第 1030137119 號 函 轉 知, 有 關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業 經 勞 動 部 於 103 年 9 月 15 日 以 勞 動 條 2 字 第 1030131880 號 公 告 發 布 自 104 年 7 月 1 日 起, 每 月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為 新 臺 幣 20,008 元, 每 小 時 基 本 工 資 調 整 為 新 臺 幣 120 元,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二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41101 號 函, 公 務 人 員 週 休 二 日 實 施 辦 法 第 3 條 第 11 條 修 正 條 文, 業 經 行 政 院 會 同 考 試 院 於 103 年 9 月 23 日 修 正 發 布,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三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30144551 號 函 轉 知, 銓 敘 部 函 釋,103 年 6 月 1 日 修 正 施 行 之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 以 下 簡 稱 公 保 法 ) 第 29 條 所 定 拘 禁 之 定 義 及 範 圍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四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3 日 臺 教 法 ( 三 ) 字 第 1030144591 號 函 轉 知, 行 政 院 函 釋 有 關 訴 願 人 及 其 訴 願 代 理 人 不 在 原 行 政 處 分 機 關 所 在 地 住 居, 依 訴 願 法 第 58 條 規 定 向 原 行 政 處 分 機 關 遞 送 訴 願 書 者, 以 其 住 居 地 與 受 理 訴 願 機 關 所 在 地 間 之 區 域 關 係, 原 不 得 扣 除 在 途 期 間 或 在 途 期 間 較 短 時, 得 類 推 適 用 訴 願 法 第 16 條 規 定, 扣 除 其 訴 願 書 遞 至 原 行 政 處 分 機 關 所 需 之 在 途 期 間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五 教 育 部 人 事 處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30142225 號 書 函, 轉 知 有 關 教 育 部 公 務 人 員 協 會 團 體 保 險 自 費 投 保 專 案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六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30140194 號 函 釋, 有 關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進 行 審 議 時, 有 關 會 議 出 席 人 數 認 定 疑 義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七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 教 人 ( 三 )1030146598 號 書 函 轉 知 有 關 104 年 政 策 性 訓 練 課 程 一 覽 表 共 計 以 下 十 二 項 : 一 環 境 教 育 ( 含 天 然 災 害 節 能 減 碳 永 續 發 展 及 生 物 多 樣 性 ); 二 性 別 主 流 化 ( 含 性 別 平 等 政 策 與 實 踐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性 騷 擾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 三 廉 政 倫 理 ( 含 公 務 倫 理 與 紀 律 貪 污 瀆 職 防 治 及 當 前 廉 政 措 施 及 治 理 ); 四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 含 資 通 安 全 ); 五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 含 人 權 教 育 人 權 影 響 評 估 ) ; 六 生 命 教 育 ( 含 積 極 任 事 及 創 新 能 力 ); 七 機 關 內 部 控 制 ; 八 消 費 者 保 護 ( 含 消 費 者 保 護 政 策 及 法 令 ) ; 九 兩 岸 交 流 ( 含 公 務 員 赴 陸 規 範 ); 十 家 庭 教 育 ; 十 一 多 元 族 群 文 化 ; 十 二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八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 教 人 ( 一 ) 字 第 1030144513 號 書 函 轉 知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業 公 告 本 (103) 年 地 方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事 項, 請 貫 徹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人 員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九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 教 人 ( 一 ) 字 第 1030147457 號 函 轉 勞 動 部 103 年 10 月 3 日 勞 動 條 4 字 第 1030132064 號 函 有 關 多 胞 胎 之 哺 乳 時 間 計 算 疑 義,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十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41669A 號 函 有 關 教 師 會 幹 部 處 理 會 務, 應 依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給 假,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十 一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43384 號 函 釋 有 關 服 務 學 校 或 主 管 機 關 對 於 教 師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之 起 迄 期 間, 是 否 有 權 責 審 酌 變 更 疑 義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十 二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30147780 號 函 轉 知 有 關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辦 理 員 工 資 遣 案 件, 除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任 用 之 人 員 外, 請 依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33 條 規 定 辦 理 資 遣 通 報,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十 三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30150584 號 函 知, 有 關 衛 生 福 利 部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署 所 製 退 休 軍 公 教 人 員 優 惠 存 款 利 息 所 得 扣 取 補 充 保 險 費 之 反 映 意 見 與 回 應 說 明 資 料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十 四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1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53572 號 函 釋, 有 關 公 教 人 員 曾 服 軍 職 年 資 併 計 請 頒 服 務 獎 章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法 規 彙 編 / 人 事 法 規 釋 例 項 下 下 載 十 五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2 日 臺 教 政 ( 一 ) 字 第 1030156175 號 函 知, 有 關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 檢 舉 ) 案 件, 應 落 實 陳 情 ( 檢 舉 ) 人 之 身 分 保 密,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十 六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30155595 號 函 轉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修 正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成 績
考 核 要 點, 並 自 103 年 10 月 21 日 生 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十 七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4 日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55869 號 函 轉 知 行 政 院 修 正 政 府 機 關 調 整 上 班 日 期 處 理 要 點 第 4 點, 上 班 日 為 星 期 一 或 星 期 五, 其 後 一 日 或 前 一 日 逢 星 期 二 或 星 期 四 之 紀 念 日 及 節 日 之 放 假, 調 整 該 上 班 日 為 放 假 日 並 調 整 明 (104) 年 1 月 1 日 開 國 紀 念 日 之 翌 日 ( 星 期 五 ) 為 放 假 日 及 本 (103) 年 12 月 27 日 ( 星 期 六 ) 為 補 行 上 班 日,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十 八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27 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30132186C 號 函 知, 有 關 大 專 校 院 講 師 以 上 教 師 採 計 曾 任 國 內 外 私 人 機 構 年 資 提 敘 薪 級 原 則 第 2 點, 業 經 該 部 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以 臺 教 人 ( 二 ) 字 第 1030132186B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十 九 教 育 部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30158339 號 函 知, 有 關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公 務 人 員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實 施 要 點, 並 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一 案, 相 關 內 容 請 逕 至 本 校 人 事 室 網 頁 / 最 新 消 息 項 下 下 載 人 事 業 務 -- 工 作 報 告 一 研 究 發 展 處 組 長 潘 宏 裕 語 言 中 心 組 長 謝 欣 潔 台 灣 文 化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李 明 仁 生 命 科 學 院 副 教 授 張 心 怡 學 生 事 務 處 組 長 王 正 甫 教 務 處 組 長 盧 青 延 總 務 處 組 長 洪 泉 旭 及 圖 書 館 組 員 吳 永 勤 等 8 人, 獲 選 為 本 校 103 年 度 績 優 兼 任 行 政 工 作 教 師 及 職 員, 上 述 人 員 於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 日 校 慶 活 動 中 接 受 校 長 公 開 表 揚 二 秘 書 室 組 長 張 雯 等 35 人 獲 選 為 本 校 103 年 度 資 深 行 政 人 員, 列 冊 人 員 計 有 總 務 處 組 員 劉 語 等 13 員, 於 本 校 103 年 11 月 1 日 校 慶 活 動 中 接 受 校 長 公 開 表 揚 三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教 職 員 工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於 103 年 10 月 17 日 截 止 申 請, 共 計 264 人 完 成 申 請 四 依 103 年 3 月 27 日 嘉 大 人 字 第 1030021191 號 函 頒 103 年 度 行 政 人 員 訓 練 實 施 計 畫, 行 政 人 員 每 人 需 參 加 性 別 主 流 化 與 廉 政 倫 理 課 程 ( 實 體 及 數 位 皆 可 ),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為 40 小 時, 請 未 完 成 人 員 儘 速 完 成 五 本 校 蘭 潭 校 區 行 政 中 心 三 樓 已 規 劃 完 成 教 師 專 屬 休 息 空 間, 作 為 本 校 民 雄 新 民 林 森 等 校 區 單 位 主 管 或 教 師 至 蘭 潭 校 區 開 會 授 課 或 洽 公 等 候 時 休 憩 之 用, 請 本 校 教 師 踴 躍 使 用
性 平 專 欄 偷 拍 無 罪? 試 試 行 政 申 訴 (2010/12/12, 吳 毓 婷 ) 日 前 媒 體 披 露, 一 名 女 子 遭 陌 生 男 子 拍 攝 裙 底 照 片, 女 子 向 法 院 提 告, 後 來 法 官 認 為 沒 有 拍 到 內 褲, 只 拍 到 大 腿 內 側 及 大 腿 跟 部 連 接 臀 部 下 緣, 不 算 所 謂 身 體 隱 密 部 位, 因 而 判 處 對 方 妨 害 祕 密 罪 無 罪 許 多 人 看 到 這 則 媒 體 報 導 之 後, 可 能 因 此 而 覺 得 義 憤 填 膺, 認 為 法 官 缺 乏 同 理 心, 被 害 人 正 義 未 得 伸 張 等 等 事 實 上, 由 於 所 有 司 法 上 的 犯 罪 都 有 其 構 成 要 件, 許 多 案 件 最 後 獲 得 無 罪 判 決, 常 常 是 因 為 法 條 的 適 用 問 題, 或 是 事 證 不 足 的 關 係, 不 表 示 該 事 件 沒 有 發 生 以 上 例 來 說, 起 訴 的 罪 名 乃 妨 害 祕 密 罪, 因 此 法 官 必 須 依 其 犯 罪 要 件 來 加 以 審 判, 而 非 針 對 性 騷 擾 的 事 實 加 以 認 定 ( 文 章 節 錄 自 網 氏 / 罔 市 女 性 電 子 報 專 欄 ) 哪 裡 可 以 做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慢 性 病 防 治 專 區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之 醫 療 院 所 查 詢 網 址 : http://www.nhi.gov.tw/query/query3.aspx?menu=20&menu_id=712&wd_id=828, 輸 入 地 區 及 欲 執 行 之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項 目 即 可 查 詢 正 確 飲 食 習 慣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公 布 最 新 版 的 國 民 飲 食 指 標 建 議 : 日 常 飲 食 依 據 飲 食 指 南 建 議 的 六 大 類 食 物 份 量 攝 取, 所 攝 取 的 營 養 素 種 類 才 能 齊 全 三 餐 以 全 榖 為 主 食, 可 以 幫 助 維 持 血 糖, 保 護 肌 肉 與 內 臟 器 官 的 組 織 蛋 白 質 盡 量 選 用 高 纖 維 食 物, 促 進 腸 道 的 生 理 健 康, 還 可 幫 助 血 糖 與 血 脂 的 控 制 少 油 少 鹽 少 糖, 多 攝 食 鈣 質 豐 富 的 食 物 並 多 喝 開 水 國 民 飲 食 指 標 12 項 原 則 : 1. 飲 食 指 南 作 依 據, 均 衡 飲 食 六 類 足 飲 食 應 依 照 每 日 飲 食 指 南 之 食 物 分 類 與 建 議 份 量, 適 當 選 擇 搭 配 飲 食, 特 別 注 意 應 吃 到 足 夠 營 養 價 值 高 的 蔬 菜 水 果 全 榖 豆 類 堅 果 種 子 及 低 脂 乳 製 品 2. 健 康 體 重 要 確 保, 熱 量 攝 取 應 控 管 熱 量 攝 取 多 於 熱 量 消 耗, 會 使 體 內 囤 積 過 多 脂 肪, 使 慢 性 疾 病 風 險 增 高 了 解 自 己 的 健 康 體 重 和 熱 量 需 求, 適 當 飲 食, 以 維 持 體 重 在 正 常 範 圍 內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在 18.5~23.9) 健 康 體 重 目 標 值 = 身 高 ( 公 分 )/100 身 高 ( 公 分 )/ 100 22
3. 維 持 健 康 多 運 動, 每 日 至 少 30 分 維 持 多 活 動 的 生 活 習 慣, 每 日 從 事 動 態 活 動 至 少 30 分 鐘 4. 母 乳 營 養 價 值 高, 哺 餵 至 少 六 個 月 母 乳 是 嬰 兒 成 長 階 段 無 可 取 代 且 必 需 營 養 素, 建 議 母 親 應 以 母 乳 完 全 哺 餵 嬰 兒 至 少 六 個 月, 之 後 可 同 時 以 母 乳 及 副 食 品 提 供 嬰 兒 所 需 營 養 素 5. 全 榖 根 莖 當 主 角, 營 養 升 級 質 更 優 三 餐 應 以 全 榖 為 主 食, 或 至 少 應 有 1/3 為 全 榖 類 如 : 糙 米 全 麥 全 蕎 麥 或 雜 糧 等 全 穀 類 含 有 豐 富 的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及 膳 食 纖 維, 更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之 植 化 素 成 分, 對 人 體 健 康 具 有 保 護 作 用 6. 太 鹹 不 吃 少 醃 漬, 低 脂 少 炸 少 沾 醬 口 味 清 淡 不 吃 太 鹹 少 吃 醃 漬 品 沾 醬 酌 量 每 日 鈉 攝 取 量 應 該 限 制 在 2400 毫 克 以 下, 並 於 選 購 包 裝 食 品 時 注 意 營 養 標 示 中 鈉 含 量 高 熱 量 密 度 食 物, 如 油 炸 與 其 他 高 脂 高 糖 的 食 物, 相 同 份 量 就 會 攝 入 過 多 熱 量 盡 量 少 吃 油 炸 和 其 他 高 脂 高 糖 食 物 7. 含 糖 飲 料 應 避 免, 多 喝 開 水 更 健 康 白 開 水 是 人 體 最 健 康 最 經 濟 的 水 分 來 源, 應 養 成 喝 白 開 水 的 習 慣 市 售 飲 料 含 糖 量 高, 經 常 飲 用 不 利 於 理 想 體 重 及 血 脂 肪 的 控 制, 尤 其 現 代 兒 童 喜 歡 用 飲 料 解 渴, 從 飲 料 中 得 到 熱 量, 易 吃 不 下 其 他 有 營 養 的 食 物 而 造 成 營 養 不 良 8. 少 葷 多 素 少 精 緻, 新 鮮 粗 食 少 加 工 飲 食 中 以 植 物 性 食 物 為 優 先 選 擇 對 健 康 較 為 有 利, 且 符 合 節 能 減 碳 之 環 保 原 則, 對 延 緩 全 球 暖 化 預 防 氣 候 變 遷 及 維 護 地 球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至 為 重 要 選 擇 未 精 製 植 物 性 食 物, 以 充 分 攝 取 微 量 營 養 素 膳 食 纖 維 與 植 化 素 9. 購 食 點 餐 不 過 量, 份 量 適 中 不 浪 費 個 人 飲 食 任 意 加 大 份 量, 容 易 造 成 熱 量 攝 取 過 多 或 是 食 物 廢 棄 浪 費 購 買 與 製 備 餐 飲 時, 應 注 意 分 量 適 中 10. 當 季 在 地 好 食 材, 多 樣 選 食 保 健 康 當 令 食 材 乃 最 適 天 候 下 所 生 產, 營 養 價 值 高, 最 適 合 人 們 食 用 因 為 盛 產, 價 錢 較 為 便 宜, 品 質 也 好 而 選 擇 在 地 食 材 不 但 較 為 新 鮮, 且 減 少 長 途 運 輸 之 能 源 消 耗, 亦 符 合 節 能 減 碳 之 原 則 11. 來 源 標 示 要 注 意, 衛 生 安 全 才 能 吃 食 物 製 備 過 程 應 注 意 清 潔 衛 生 儲 存 與 烹 調 購 買 食 物 應 注 意 食 物 來 源 食 品 標 示 及 有 效 日 期 12. 若 要 飲 酒 不 過 量, 懷 孕 絕 對 不 喝 酒 若 飲 酒, 女 性 每 日 不 宜 超 過 1 杯 ( 每 杯 酒 精 10 公 克 ), 男 性 不 宜 超 過 2 杯 但 懷 孕 期 間 絕 對 不 可 飲 酒 資 料 來 源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日 常 生 活 中 如 何 維 持 血 壓 穩 定 1. 有 高 血 壓 症 的 人, 平 時 應 遵 照 醫 囑, 規 則 並 按 時 吃 降 血 壓 藥 沒 有 高 血 壓 症 的 人, 平 時 應 注 意, 不 要 吃 到 會 降 血 壓 的 藥 物 或 食 物 等 2. 服 用 或 使 用 任 何 新 藥 時, 一 定 要 注 意 該 藥 是 否 會 使 血 壓 上 升 或 下 降 例 如 : 某 些 氣 管 擴 張 劑 會 使 血 壓 上 升, 某 些 治 療 攝 護 腺 的 藥 會 使 血 壓 下 降 治 療 心 臟 病 的 藥 常 有 降 血 壓 作 用 或 利 尿 作 用, 也 可 能 引 起 血 壓 偏 低 3. 日 常 生 活 中, 應 小 心 避 免 任 何 會 使 血 壓 升 高 的 行 為 狀 況 ( 請 參 考 以 上 第 二 節 腦 出 血 ( 出 血 性 中 風 ) 的 常 見 原 因 ( 危 險 因 子 ) 的 第 2 點 ) 4. 日 常 生 活 中, 應 小 心 避 免 任 何 會 使 血 壓 偏 低 的 行 為 狀 況 ( 請 參 考 以 上 第 三 節 腦 缺 血 ( 缺 血 性 中 風 ) 的 常 見 原 因 ( 危 險 因 子 ) 的 第 3 點 ) 5. 有 高 血 壓 症 的 人 應 請 教 主 治 醫 師, 在 下 列 情 況 下, 降 血 壓 藥 的 藥 量 是 否 可 以 微 調 : (1) 偶 而 拉 肚 子 後, 血 壓 可 能 會 較 低 些, 降 血 壓 藥 是 否 應 暫 時 少 吃 一 點? (2) 夏 天 熱 流 汗 多 後, 血 壓 可 能 會 較 低 些, 降 血 壓 藥 是 否 應 少 吃 一 點? (3) 冬 天 寒 流 來, 半 夜 或 凌 晨 時 血 壓 可 能 會 較 高 些, 晚 餐 時 是 否 可 以 多 吃 一 點 降 血 壓 藥? (4) 週 休 二 日 如 果 在 家 輕 鬆 休 息, 血 壓 比 上 班 日 低 一 些, 降 血 壓 藥 是 否 可 以 比 上 班 日 少 吃 一 點? (5) 熬 夜 忙 時, 如 果 血 壓 會 較 高, 晚 餐 時 是 否 可 以 多 吃 一 點 降 血 壓 藥? (6) 其 他 情 況 等 網 址 名 稱 : 台 大 醫 院 臨 床 神 經 暨 行 為 醫 學 中 心 / 腦 中 風 衛 教 小 組, 現 可 直 接 點 選 連 結 (http://www.ntuh.gov.tw/ccnb/cva) 請 多 使 用 本 校 高 鐵 企 業 會 員 編 號 :66019206 ~ 人 事 室 關 心 您 ~ 人 事 動 態 一 人 員 異 動 名 單 : 單 位 職 稱 姓 名 異 動 情 形 生 效 日 期 生 物 事 業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王 俊 賢 升 等 1030801 學 生 事 務 處 專 案 辦 事 員 李 秀 婷 離 職 1031010
語 言 中 心 專 案 臨 時 人 員 王 昭 詠 新 進 1031013 動 物 科 學 系 組 員 黃 文 慧 考 試 分 發 1031024 動 物 科 學 系 約 僱 職 務 代 理 人 蔡 幸 娟 離 職 1031024 動 物 試 驗 場 專 案 技 佐 李 竣 睿 新 進 1031016 EMB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專 案 組 員 許 雅 君 新 進 1031020 11 月 份 壽 星 姓 名 姓 名 姓 名 姓 名 教 授 李 明 仁 教 授 唐 榮 昌 教 授 莊 愷 瑋 教 授 王 源 東 副 教 授 劉 文 英 教 授 徐 錫 樑 教 授 劉 祥 通 副 教 授 郭 怡 君 教 授 潘 治 民 教 授 陳 宗 和 副 教 授 黃 子 庭 副 教 授 侯 堂 盛 教 授 陳 淳 斌 副 教 授 詹 昆 衛 組 長 楊 玄 姐 秘 書 賀 招 菊 副 教 授 陳 瑞 祥 教 授 陳 俊 憲 副 教 授 陳 立 耿 助 教 蕭 蘭 婷 副 教 授 張 義 隆 副 教 授 楊 朝 旺 教 授 曹 勝 雄 副 教 授 蔡 明 昌 助 理 教 授 王 紹 鴻 助 理 教 授 陳 志 忠 助 理 教 授 張 文 興 助 理 教 授 王 皓 立 助 理 教 授 陳 鵬 文 簡 任 秘 書 吳 子 雲 助 理 教 授 陳 美 智 專 案 講 師 溫 笙 銘 教 授 張 家 銘 副 教 授 張 心 怡 教 授 蔡 忠 道 副 教 授 康 世 昌 主 任 謝 勝 文 講 師 江 玫 嬛 組 長 羅 允 成 副 教 授 吳 瑞 得 助 理 教 授 梁 耀 仁 助 理 教 授 林 土 量 助 理 教 授 王 佩 瑜 專 案 助 理 教 授 陳 志 誠 教 授 王 瑞 壎 教 授 鄭 天 明 教 授 姜 得 勝 副 教 授 胡 承 方 教 授 蔡 佺 廷 教 授 楊 奕 玲 教 授 蔡 智 賢 組 員 簡 美 玲 助 理 教 授 蔡 佳 翰 專 案 講 師 傅 瑞 恆 駐 衛 隊 員 張 榮 欽 駐 衛 隊 員 溫 定 國 技 工 吳 桂 平 工 友 周 台 英 組 員 李 秀 娥 工 友 鄭 思 琪 專 案 辦 事 員 鄭 靜 宜 專 案 書 記 林 雅 容 專 案 組 員 蔡 依 珊 工 友 周 洪 世 明 技 工 劉 文 堂 書 記 蔡 仲 瑜 辦 事 員 柯 翠 蘭 組 員 陳 淑 芬 專 案 組 員 鄭 鈺 潔 專 案 技 佐 唐 周 源 專 案 辦 事 員 曹 國 樑 專 案 組 員 沈 枚 翧
專 案 組 員 林 家 安 工 友 宋 聖 玲 附 註 : 一 本 校 103 年 度 員 工 生 日 禮 券 金 額 為 1500 元, 得 標 廠 商 為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以 上 所 列 11 月 份 壽 星 名 單, 請 各 單 位 一 週 內 務 必 派 員 至 各 校 區 負 責 之 同 仁 處 將 單 位 所 屬 人 員 之 生 日 禮 券 領 回, 並 請 轉 致 當 月 份 壽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