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 一 四 年 三 月
目 录 一 前 言... 3 二 释 义... 4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9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10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13 六 基 金 备 案... 15 七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16 八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18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25 十 基 金 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26 十 一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28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35 十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43 十 四 基 金 的 托 管... 45 十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46 十 六 基 金 的 投 资... 47 十 七 基 金 的 财 产... 53 十 八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54 十 九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59 二 十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62 二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62 二 十 二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68 二 十 三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69 二 十 四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73 二 十 五 违 约 责 任... 76 二 十 六 争 议 的 处 理... 76 二 十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77 二 十 八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77 二 十 九 其 他 事 项... 100 2
一 前 言 ( 一 )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依 据 和 原 则 1.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明 确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规 范 基 金 运 作 2.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运 作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销 售 办 法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3. 订 立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原 则 是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充 分 保 护 投 资 人 合 法 权 益 ( 二 ) 基 金 合 同 是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本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 三 )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募 集,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之 外 披 露 涉 及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其 内 容 涉 及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如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冲 突,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3
( 五 ) 基 金 合 同 应 当 适 用 基 金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之 规 定, 若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新 法 律 法 规 的 颁 布 施 行 导 致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一 致,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二 释 义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1.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 指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8.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9. 基 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0.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1.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2.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4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13.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4.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6. 个 人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18.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市 场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19.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20.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21.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销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22. 销 售 机 构 : 指 直 销 机 构 和 代 销 机 构 23. 直 销 机 构 : 指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4. 代 销 机 构 : 指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以 及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会 员 单 位 其 中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可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25.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指 直 销 机 构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26.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27.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5
构 本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8.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用 于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29.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30.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 指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 即 A 股 账 户 )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3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3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33.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34.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35. 工 作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36.T 日 :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工 作 日 37.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38.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39. 交 易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40. 业 务 规 则 : 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实 施 的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开 放 式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布 实 施 的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实 施 细 则 及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以 及 销 售 机 构 业 务 规 则 等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实 施 细 则 41.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2.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6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3.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44.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45.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包 括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46.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受 理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47.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指 本 基 金 的 基 础 份 额 投 资 人 在 场 外 认 / 申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将 在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分 离 ;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申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可 选 择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也 可 选 择 不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拆 48.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 指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分 拆 的 稳 健 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49.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 指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规 则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分 拆 的 积 极 收 益 类 基 金 份 额 50. 每 份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的 本 金 : 除 非 基 金 合 同 文 义 另 有 所 指, 对 于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而 言, 指 1.000 元 51.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的 10% 52. 元 : 指 人 民 币 元 53. 基 金 利 润 :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54.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款 7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55.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56.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57.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指 在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给 定 的 计 算 公 式 得 到 的 基 金 份 额 估 算 价 值, 按 基 金 份 额 的 不 同, 可 区 分 为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并 不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获 得 的 实 际 价 值 58.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的 过 程 59. 标 的 指 数 : 指 中 证 军 工 价 格 指 数 60. 日 / 天 : 指 公 历 日 61. 月 : 指 公 历 月 62. 指 定 媒 体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63. 场 外 : 指 不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而 通 过 自 身 的 柜 台 或 者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场 所 64. 场 内 :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上 市 交 易 业 务 的 场 所 65.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通 过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本 系 统 66.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认 购 申 购 或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本 系 统 67.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人 通 过 场 内 会 员 单 位 以 集 中 竞 价 的 方 式 买 卖 本 基 金 相 关 份 额 的 行 为 68.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69.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70. 自 动 分 离 : 指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每 2 份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按 1: 8
1 比 例 自 动 转 换 为 1 份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1 份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行 为 71. 配 对 转 换 : 指 本 基 金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之 间 按 约 定 的 转 换 规 则 进 行 转 换 的 行 为, 包 括 分 拆 和 合 并 72. 分 拆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2 份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1 份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1 份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行 为 73. 合 并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份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1 份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2 份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行 为 74.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外,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3%,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3% 每 份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均 以 1.0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本 金 及 该 等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的 风 险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75.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避 免 且 无 法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三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基 金 的 名 称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二 ) 基 金 的 类 别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三 )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 四 )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9
本 基 金 采 用 指 数 化 投 资 策 略, 紧 密 跟 踪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在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力 争 将 基 金 的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绝 对 值 控 制 在 0.35% 以 内, 年 跟 踪 误 差 控 制 在 4% 以 内 ( 五 ) 基 金 的 最 低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和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 六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和 认 购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七 ) 基 金 存 续 期 限 不 定 期 ( 八 ) 标 的 指 数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为 中 证 军 工 价 格 指 数 四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类 与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 一 ) 基 金 份 额 结 构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括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即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稳 健 收 益 类 份 额 ( 即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 与 富 国 中 证 军 工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积 极 收 益 类 份 额 ( 即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 其 中,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配 比 始 终 保 持 1 1 的 比 例 不 变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自 动 分 离 与 配 对 转 换 规 则 基 金 发 售 结 束 后,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人 在 场 内 认 购 的 全 部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按 照 1: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为 预 期 收 益 与 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种 份 额 类 别, 即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根 据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50%,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在 场 内 基 金 初 始 总 份 额 中 的 份 额 占 比 为 50%, 且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合 并 运 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设 置 单 独 的 基 金 代 码, 接 受 场 内 与 场 外 的 申 10
购 和 赎 回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交 易 代 码 不 同, 只 可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不 接 受 申 购 或 赎 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将 其 场 内 申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按 1:1 的 比 例 分 拆 成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投 资 人 可 按 1:1 的 配 比 将 其 持 有 的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申 请 合 并 为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后 赎 回 投 资 人 可 在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不 进 行 分 拆 投 资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场 外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至 场 内 并 申 请 将 其 按 1:1 的 比 例 分 拆 成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后 上 市 交 易 投 资 人 可 按 1:1 的 配 比 将 其 持 有 的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合 并 为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后 赎 回 无 论 是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还 是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 有 关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折 算 详 见 本 基 金 合 同 二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其 所 产 生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不 进 行 自 动 分 离 投 资 人 可 选 择 将 上 述 折 算 产 生 的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按 1:1 的 比 例 分 拆 为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 三 )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根 据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预 期 风 险 和 预 期 收 益 特 性 不 同,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所 自 动 分 离 或 分 拆 的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具 有 不 同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在 本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将 在 每 个 工 作 日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对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分 别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为 低 预 期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优 先 确 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为 高 预 期 风 险 且 预 期 收 益 相 对 较 高 的 基 金 份 额, 本 基 金 在 优 先 确 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后, 将 剩 余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为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净 资 产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如 下 : 1. 除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外,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3%, 同 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11
款 利 率 以 最 近 一 次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为 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所 在 年 度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税 后 ) +3%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均 以 1.00 元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本 基 金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在 进 行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时,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优 先 确 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的 本 金 及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之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为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净 资 产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累 计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按 依 据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计 算 的 每 日 收 益 率 和 截 至 计 算 日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确 定 ; 3. 每 2 份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等 于 1 份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1 份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之 和 ; 4.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若 未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或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则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按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或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则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在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应 计 收 益 的 天 数 应 按 照 最 近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不 承 诺 或 保 证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本 金 及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本 基 金 资 产 出 现 极 端 损 失 情 况 下,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能 会 面 临 无 法 取 得 约 定 应 得 收 益 甚 至 损 失 本 金 的 风 险 ( 四 )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 按 照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规 则 依 据 以 下 公 式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告 T 日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1.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设 为 T 日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方 式 为 : 12
=T 日 闭 市 后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本 基 金 作 为 分 级 基 金,T 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数 为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份 额 数 之 和 2.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设 T 日 为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日 ;N 为 当 年 实 际 天 数 ;t=min{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T 日, 自 最 近 一 次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次 日 至 T 日 }; 为 T 日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为 T 日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R 为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的 约 定 年 基 准 收 益 率, 则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方 式 为 : 3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均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4 T 日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公 告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时 间 发 售 方 式 发 售 对 象 1. 发 售 时 间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 体 发 售 时 间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2. 发 售 方 式 13
本 基 金 通 过 场 内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公 开 发 售 在 基 金 募 集 阶 段, 本 基 金 以 同 一 个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代 码 在 场 内 和 场 外 同 时 募 集 场 外 将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机 构 及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公 开 发 售 场 内 将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会 员 单 位 发 售 ( 具 体 名 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本 基 金 认 购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也 可 代 理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尚 未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但 属 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的 其 他 机 构, 可 在 本 基 金 上 市 后, 代 理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通 过 场 外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通 过 场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3. 发 售 对 象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认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2. 募 集 期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3.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4. 认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场 外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2 位 以 后 的 部 分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本 基 金 场 内 认 购 的 份 额 按 整 数 申 报,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全 部 总 份 额 按 照 1: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成 富 国 军 工 A 份 14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及 自 动 分 离 的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均 采 用 截 位 的 方 式,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余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5.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6.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计 算 本 基 金 在 发 售 结 束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场 内 初 始 有 效 认 购 的 全 部 总 份 额 按 照 1:1 的 比 例 自 动 分 离 成 预 期 收 益 与 预 期 风 险 不 同 的 两 个 份 额 类 别, 即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则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0.5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认 购 份 额 = 场 内 认 购 份 额 总 额 0.5 ( 三 )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1.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2. 投 资 人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但 已 受 理 的 认 购 申 请 不 允 许 撤 销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 制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募 集 期 间 的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限 制, 具 体 限 制 和 处 理 方 法 请 参 看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六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1.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并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且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之 日 起 10 日 15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提 交 验 资 报 告,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3.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专 用 账 户,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形 成 的 利 息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1.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未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则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2.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缴 纳 的 认 购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税 后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达 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说 明 出 现 上 述 情 况 的 原 因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七 基 金 的 上 市 交 易 ( 一 )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在 条 件 成 熟 后 也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申 请 上 市 交 16
易 若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需 要 修 改 配 对 转 换 规 则 对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进 行 折 算 并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相 关 内 容, 且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规 定 提 前 公 告 ( 二 )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点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三 )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六 个 月 内,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将 申 请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 四 )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等 有 关 规 定,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以 不 同 的 交 易 代 码 上 市 交 易,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首 日 的 开 盘 参 考 价 为 前 一 交 易 日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2.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实 行 价 格 涨 跌 幅 限 制, 涨 跌 幅 比 例 为 10%, 自 上 市 首 日 起 实 行 ; 3.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买 入 申 报 数 量 为 100 份 或 其 整 数 倍 ; 4.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申 报 价 格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01 元 人 民 币 ; 5.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五 )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费 用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 六 ) 上 市 交 易 的 行 情 揭 示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 揭 示 基 金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参 考 ) 净 值 ( 七 ) 上 市 交 易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基 金 份 额 的 停 复 牌 暂 停 上 市 恢 复 上 市 和 终 止 上 市 按 照 基 金 法 相 关 规 定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17
等 相 关 规 定 内 容 进 行 调 整 的, 基 金 合 同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九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了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新 功 能,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 相 应 功 能 八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不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只 上 市 交 易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内 或 场 外 两 种 方 式 对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且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单 位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和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投 资 人 需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场 外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场 内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本 基 金 场 内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名 单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或 其 他 公 告 中 列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 赎 回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为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场 内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交 易 时 18
间, 场 外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为 准,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赎 回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时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 4.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5. 投 资 人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时, 需 遵 守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对 场 内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规 则 有 新 的 规 定, 按 新 规 定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19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成 立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不 成 立 投 资 人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应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及 时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3.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立 若 申 购 不 成 立 或 无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银 行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1.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首 次 申 购 和 每 次 申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以 及 每 次 赎 回 的 最 低 份 额,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投 资 人 每 个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具 体 20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具 体 规 定 请 参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相 关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价 格 费 用 及 其 用 途 1.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2.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 方 式,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不 足 1 份 额 对 应 的 申 购 资 金 返 还 至 投 资 人 资 金 账 户 ; 场 外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3.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4. 申 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5.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6.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申 购 份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金 额 具 体 的 计 算 方 法 和 收 费 方 式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确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21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针 对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 如 网 上 交 易 电 话 交 易 等 ) 等 进 行 基 金 交 易 的 投 资 人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 七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2.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 除 第 4 项 外 )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申 购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该 退 回 款 项 产 生 的 利 息 等 损 失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八 )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2. 证 券 /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3.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4. 发 生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2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或 暂 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延 期 支 付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投 资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予 以 公 告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23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场 内 赎 回 申 请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应 规 则 进 行 处 理 ;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份 额 的 申 请 的 处 理 方 式 遵 照 相 关 的 业 务 规 则 及 届 时 开 展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3) 暂 停 赎 回 :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消 除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公 布 最 近 1 个 开 放 日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二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24
金 额 九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转 托 管 及 其 他 业 务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和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1. 基 金 份 额 的 注 册 登 记 (1)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申 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富 国 军 工 A 富 国 军 工 B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2)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不 能 直 接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但 可 按 1:1 比 例 申 请 合 并 为 场 内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后 再 申 请 场 内 赎 回 (3)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既 可 以 直 接 申 请 场 外 赎 回, 也 可 以 在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后 通 过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转 至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经 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申 请 按 1:1 比 例 分 拆 为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后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2.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1)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之 间 进 行 转 登 记 的 行 为 (2)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时,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3)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场 内 赎 回 或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会 员 单 位 ( 交 易 单 元 ) 时, 须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3.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1)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25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 间 进 行 转 托 管 的 行 为 (2)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4.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5. 处 于 募 集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能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 二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或 者 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要 求 的 划 转 主 体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处 分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三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和 解 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十 基 金 份 额 的 配 对 转 换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存 续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 一 ) 配 对 转 换 是 指 本 基 金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之 间 的 配 对 转 换, 包 括 以 下 两 种 方 式 的 配 对 转 换 : 1. 分 拆 26
分 拆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2 份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1 份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1 份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行 为 2. 合 并 合 并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每 1 份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1 份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申 请 转 换 成 2 份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的 行 为 ( 二 )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其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 三 )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配 对 转 换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不 超 过 6 个 月 的 时 间 内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开 始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具 体 日 期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 具 体 的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 相 关 公 告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公 告 ( 四 ) 配 对 转 换 的 原 则 1. 配 对 转 换 以 份 额 申 请 2. 申 请 分 拆 为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必 须 是 偶 数 3. 申 请 合 并 为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与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必 须 同 时 配 对 申 请, 且 基 金 份 额 数 必 须 同 为 整 数 且 相 等 4.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外 份 额 如 需 申 请 进 行 分 拆, 须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为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后 方 可 进 行 5.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应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可 视 情 况 对 上 述 规 定 作 出 调 整, 并 在 正 式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27
( 五 )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配 对 转 换 的 程 序 遵 循 届 时 相 关 机 构 发 布 的 最 新 业 务 规 则,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公 告 ( 六 )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形 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因 异 常 情 况 无 法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2.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继 续 接 受 配 对 转 换 可 能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3. 法 律 法 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前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公 告 在 暂 停 配 对 转 换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告 ( 七 )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费 用 投 资 人 申 请 办 理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时, 配 对 转 换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可 酌 情 收 取 一 定 的 佣 金, 具 体 见 相 关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公 告 ( 八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调 整 上 述 规 则,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相 应 予 以 修 改, 且 此 项 修 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十 一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富 国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16 17 层 办 公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二 期 16 17 层 邮 政 编 码 :200120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敏 成 立 时 间 :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9]11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28
注 册 资 本 :1.8 亿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金 融 大 街 25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1 号 楼 邮 政 编 码 :100033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洪 章 成 立 时 间 :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字 [1998]12 号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组 织 形 式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贰 仟 叁 佰 叁 拾 陆 亿 捌 仟 玖 佰 零 捌 万 肆 仟 元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完 全 承 认 和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 签 章 或 签 字 为 必 要 条 件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为 : 1.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独 立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29
4.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 6.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 8.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前 提 下,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依 法 为 基 金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 9. 自 行 担 任 或 选 择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 10. 选 择 更 换 销 售 机 构,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检 查 ; 11.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2.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13.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4.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1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7.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为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30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确 定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10.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1.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2.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3.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16.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31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22.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23.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4.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5.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 27.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8.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9.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六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根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为 : 1.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2.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3.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资 产 ; 4.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 5.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资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32
6. 依 法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7.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8.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七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为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9.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11.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2.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及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和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33
额 参 考 净 值 ; 13. 按 照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4.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19.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0.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22.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23.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4.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仅 在 其 份 额 类 别 内 拥 有 同 等 的 权 益 根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为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依 法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34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9.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根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为 : 1.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2. 交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3. 在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4.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7.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8.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9.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10.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十 )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以 本 基 金 合 同 为 依 据, 不 因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名 称 而 有 所 改 变 十 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审 议 事 项 应 分 别 由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独 立 进 行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在 其 对 应 的 份 额 级 别 内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二 )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提 议 35
时,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3)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 (8)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终 止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10)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1)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不 影 响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基 金 管 理 人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代 销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5)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6)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三 )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36
召 集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3.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4.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富 国 军 工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A 份 额 富 国 军 工 B 份 额 各 自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 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 四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 以 下 简 称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 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会 议 形 式 ; (4) 议 事 程 序 ;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