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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說明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獲頒五屆 政府服務品質獎 服務規劃機關獎項 警 察組織與服務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提 要 本 旨 在 說 明 警 察 組 織 與 人 事 運 作 精 進 警 察 服 務 品 質 傾 聽 民 意 與 關 懷 弱 勢 調 查 治 安 及 受 理 報 案 滿 意 度 法 制 秘 書 及 警 察 公 共 事 務 辦 理 情 形 前 言 警 察 人 員 所 擔 負 任 務 與 一 般 公 務 人 員 不 同, 其 工 作 具 有 專 業 紀 律 機 動 危 險 等 特 性, 必 須 有 合 理 健 全 的 警 察 人 事 與 法 制, 才 能 有 效 防 制 犯 罪,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本 署 在 101 年 推 動 各 項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簡 政 便 民 措 施 及 辦 理 民 眾 滿 意 度 調 查, 藉 由 不 斷 精 進 服 務 作 為, 時 時 傾 聽 民 眾 聲 音, 積 極 回 應 民 眾 期 待, 讓 民 眾 感 受 到 警 察 的 用 心 及 努 力 一 節 警 察 組 織 與 人 事 一 組 織 及 員 額 概 況 ( 一 ) 組 織 編 制 ( 圖 12-1) 1. 中 央 警 察 機 關 : 本 署 設 行 政 組 等 21 個 內 部 單 位, 分 掌 各 項 全 國 性 警 察 業 務 之 規 劃 督 導 及 考 核, 並 統 一 指 揮 監 督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執 行 警 察 任 務 ; 下 設 刑 事 警 察 局 等 21 個 附 屬 機 關, 分 別 掌 理 各 項 專 業 警 察 任 務 2. 地 方 警 察 機 關 : 全 國 計 有 6 個 ( 含 準 ) 直 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16 個 市 縣 ( 市 ) 政 府 警 察 局 159 個 分 局 268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圖 12-1 警 察 機 關 組 織 編 制 圖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 警 察 員 額 統 計 至 101 年 12 月 底 止,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預 算 員 額 有 7 萬 3,960 人, 現 有 員 額 6 萬 7,899 人 269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101 年 度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 一 ) 辦 理 警 政 署 及 所 屬 機 關 101 年 員 額 評 鑑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總 員 額 法 自 99 年 4 月 1 日 施 行, 依 規 定 中 央 級 機 關 每 兩 年 應 評 鑑 所 屬 機 關 員 額 總 數 的 合 理 性 本 署 依 據 內 政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實 施 人 力 評 鑑 作 業 計 畫 和 內 政 部 所 屬 機 關 101 年 員 額 評 鑑 計 畫, 在 規 定 期 程 內 辦 理 本 署 所 屬 機 關 組 織 員 額 評 鑑, 以 確 保 機 關 整 體 策 略 未 來 業 務 順 利 發 展 及 做 為 預 算 員 額 調 整 的 依 據, 並 且 對 於 不 適 任 人 力 採 取 考 核 淘 汰 不 續 約 訓 練 工 作 重 新 指 派 等 管 理 措 施 101 年 員 額 評 鑑 分 為 內 政 部 評 鑑 本 署 及 本 署 評 鑑 所 屬 機 關 2 階 段 內 政 部 評 鑑 本 署 部 分, 在 101 年 4 月 17 日 由 前 簡 政 務 次 長 太 郎 偕 同 內 政 部 評 鑑 小 組 成 員 蒞 本 署 進 行 實 地 訪 查, 對 本 署 所 屬 21 個 警 察 機 關 學 校 全 面 實 施 員 額 評 鑑 內 政 部 評 鑑 委 員 有 臺 灣 大 學 蘇 教 授 彩 足 等 學 者 專 家 共 提 意 見 36 案, 經 過 本 署 回 應 後 列 入 評 鑑 結 論 建 議 事 項 有 26 案 ; 另 外, 本 署 評 鑑 所 屬 機 關 部 分, 歸 納 後 由 各 受 評 機 關 自 行 參 考 檢 討 件 數 共 119 件, 列 入 評 鑑 結 論 建 議 事 項 有 8 案, 都 加 以 列 管 並 每 半 年 追 蹤 執 行 情 形 ( ) 辦 理 本 署 警 政 委 員 部 分 員 額 提 升 等 階 案 新 直 轄 市 ( 含 桃 園 縣 準 用 ) 成 立 後, 為 應 高 階 重 要 警 職 調 整 的 實 務 需 要, 本 署 建 議 現 列 警 監 四 階 至 階 警 政 委 員 職 務, 其 中 3 人 提 高 至 警 監 三 階 至 一 階 的 職 務 等 階 修 正 案, 銓 敘 部 修 正 為 2 人, 經 過 考 試 院 在 101 年 9 月 6 日 院 會 討 論 後 決 議 交 由 該 院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並 在 11 月 21 日 及 12 月 12 日 召 開 次 小 組 審 查 會 審 查 完 竣, 其 中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表 備 註 欄 增 列 警 政 委 員 內 人 列 警 政 委 員 ( 一 ), 並 僅 供 直 轄 市 ( 含 準 用 ) 政 府 警 察 局 局 長 職 務 調 節 時 運 用, 其 餘 列 警 政 委 員 ( ), 並 附 帶 決 議 應 該 在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陞 遷 序 列 表 中 併 同 註 明 本 案 在 102 年 1 月 24 日 經 考 試 院 院 會 正 式 決 議 核 定 通 過,102 年 1 月 28 日 修 正 發 布 ( 三 ) 辦 理 直 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所 屬 分 局 長 及 大 隊 長 等 階 提 升 案 和 配 合 地 方 制 度 法 修 正 警 察 官 職 務 等 階 一 階 段 調 整 案 為 發 揮 領 導 統 御 功 能 符 合 實 際 職 責 程 度 及 警 察 任 務 推 動 的 迫 切 需 要, 本 署 在 100 年 至 101 年 間 曾 經 多 次 建 議 將 直 轄 市 ( 含 桃 園 縣 準 用 ) 政 府 警 察 局 270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所 屬 分 局 長 大 隊 長 的 職 務 等 階, 由 現 在 警 正 一 階 修 正 為 警 正 一 階 至 警 監 四 階, 經 考 試 院 院 會 核 定 通 過, 在 101 年 12 月 14 日 修 正 發 布 ( 四 ) 持 續 辦 理 5 年 警 察 用 人 計 畫 江 前 部 長 宜 樺 曾 於 99 年 22 次 內 政 部 治 安 會 議 指 示, 本 署 應 成 立 警 察 人 力 招 用 規 劃 專 案 小 組, 配 合 100 年 實 施 之 雙 軌 分 流 考 試 改 革 制 度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之 修 正, 預 估 警 察 機 關 自 然 退 離 人 數, 規 劃 5 年 (100 年 至 104 年 ) 警 察 用 人 計 畫 本 案 經 過 本 署 在 100 年 4 月 22 日 開 會 研 商 後, 決 議 依 照 規 劃 內 容 辦 理 ( 合 計 招 訓 1 萬 2,492 人 ), 同 時 考 量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容 訓 量 已 呈 現 飽 和 狀 態, 除 了 年 制 專 科 警 員 班 教 育 仍 在 該 校 受 訓 外,101 年 起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四 等 特 考 受 訓 人 員, 規 劃 由 保 安 警 察 一 四 五 總 隊 代 訓, 並 且 提 報 建 置 北 中 南 區 警 察 訓 練 基 地 計 畫 本 署 在 101 年 10 月 15 日 召 開 研 商 再 擴 增 保 一 四 五 總 隊 容 訓 量 以 協 助 執 行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四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會 議, 決 議 將 102 年 以 後 各 年 度 四 等 考 試 錄 取 人 數 都 提 高 為 900 人, 以 及 在 101 年 12 月 28 日 召 開 研 商 102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警 察 人 員 及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暫 定 錄 取 名 額, 將 102 年 一 般 警 察 特 考 三 等 考 試 人 數 再 增 加 14 人, 合 計 5 年 招 訓 1 萬 3,199 人, 以 紓 解 各 機 關 缺 額 壓 力 並 快 速 補 充 基 層 警 力 ( 五 ) 持 續 辦 理 本 署 性 別 平 等 工 作 定 期 召 開 性 別 平 等 專 案 小 組 會 議, 並 訂 有 相 關 設 置 要 點, 委 員 比 例 任 一 性 別 不 得 低 於 三 分 之 一, 並 提 出 相 關 議 題 討 論 計 有 9 案 : 1. 辦 理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1) 法 律 案 及 法 規 命 令 : 計 有 集 會 遊 行 法 1 件 (2) 中 長 程 計 畫 案 : 計 有 警 政 發 展 方 案 ( 一 期 ) 強 化 110 勤 務 指 揮 管 制 系 統 計 畫 提 升 警 用 通 訊 系 統 效 能 計 畫 充 實 警 用 車 輛 計 畫 厚 植 鑑 識 暨 防 爆 能 量 計 畫 充 實 科 技 犯 罪 偵 防 設 備 計 畫 等 5 件 2. 性 別 統 計 及 分 析 (1) 完 成 嫌 疑 人 及 被 害 人 各 案 類 性 別 統 計 家 暴 情 形 統 計 等 性 別 統 計 指 標 24 項 271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2) 完 成 性 別 議 題 相 關 之 統 計 分 析 計 有 3 篇 (3) 完 成 性 別 統 計 專 刊 出 版 計 有 1 件 3. 提 升 女 性 員 警 人 數,93 年 12 月 女 性 員 警 有 2,289 人 占 全 部 員 警 人 數 3.56%, 至 101 年 12 月 止, 女 性 員 警 4,094 人 占 全 部 員 警 人 數 6.42%, 女 警 幹 部 比 例 占 全 體 女 性 員 警 的 比 例 達 26.30%, 高 於 男 警 幹 部 占 全 體 男 性 員 警 的 比 例 18.99%( 圖 12-2) 圖 12-2 歷 年 女 性 員 警 比 例 3.56% 3.72% 4.04% 4.16% 4.72% 5.30% 5.83% 6.03% 6.42%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4. 落 實 性 別 主 流 化 改 善 作 業 : 持 續 辦 理 警 察 辦 公 廳 舍 便 器 淋 浴 哺 ( 集 ) 乳 室 等 改 善,101 年 全 國 警 察 廳 舍 設 有 哺 ( 集 ) 乳 場 所 858 處 女 警 備 勤 室 1,191 處 女 性 專 用 廁 所 1,958 所, 並 規 劃 未 來 性 別 主 流 化 改 善 辦 公 廳 舍 設 施 計 畫 5. 辦 理 及 推 動 性 別 主 流 化 課 程 及 訓 練, 參 訓 人 員 比 例 達 100%, 中 高 階 女 性 主 管 參 訓 數 達 100% 6. 101 年 度 內 未 發 生 違 反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等 規 定 之 情 形, 並 依 規 定 設 有 防 治 措 施 及 申 訴 辦 法 7. 配 合 銓 敘 部 訂 定 保 護 母 性 的 規 定, 推 動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在 妊 娠 或 哺 乳 期 間, 自 午 後 10 時 至 翌 晨 6 時 不 宜 指 派 工 作 案 272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 六 ) 辦 理 101 年 人 事 陞 遷 案 1. 配 合 重 要 警 職 出 缺, 計 遴 補 本 署 警 政 委 員 林 世 當 等 重 要 警 職 職 務 422 人 次 2. 辦 理 全 國 警 察 機 關 本 署 權 責 職 缺 檢 討 遴 補, 計 六 序 列 140 人 次 七 序 列 316 人 次 八 序 列 338 人 次 人 事 人 員 163 人 次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37 人 次, 合 計 994 人 次 3. 辦 理 署 本 部 陞 遷 案 件 作 業, 計 陞 補 科 長 8 人 專 員 17 人, 派 補 警 務 正 ( 科 員 )30 人 技 士 1 人 書 記 3 人, 合 計 59 人 ( 七 ) 辦 理 101 年 巡 官 同 序 列 職 務 343 人 統 案 請 調 作 業 1. 101 年 1 次 巡 官 同 序 列 職 務 統 案 請 調 作 業, 計 核 調 188 人, 於 101 年 6 月 22 日 至 新 單 位 報 到 2. 101 年 2 次 巡 官 同 序 列 職 務 統 案 請 調 作 業, 計 核 調 155 人, 於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至 新 單 位 報 到 ( 八 ) 辦 理 100 年 度 及 101 年 度 巡 佐 警 員 同 序 列 職 務 1,744 人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1. 100 年 度 2 梯 次 定 期 請 調 檢 討 作 業, 計 核 調 巡 佐 35 人 警 員 548 人, 合 計 583 人, 在 101 年 1 月 18 日 至 新 單 位 報 到 2. 100 年 度 3 梯 次 定 期 請 調 檢 討 作 業, 計 核 調 巡 佐 31 人 警 員 202 人, 合 計 233 人, 在 101 年 6 月 22 日 至 新 單 位 報 到 3. 101 年 度 1 梯 次 定 期 請 調 檢 討 作 業, 計 核 調 巡 佐 83 人 警 員 845 人, 合 計 928 人, 在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至 新 單 位 報 到 ( 九 ) 辦 理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畢 ( 結 ) 業 生 486 人 分 發 及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作 業 1. 100 學 年 度 年 制 技 術 系 應 屆 畢 業 生 144 人 分 發 巡 官 等 同 序 列 職 務, 在 101 年 6 月 15 日 發 布 派 令, 並 於 同 年 月 22 日 到 職 2. 警 佐 班 31 期 2 類 結 業 生 82 人 分 發 巡 官 職 務, 屬 本 署 權 責 64 人, 屬 直 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權 責 18 人, 在 101 年 7 月 3 日 到 職 3. 警 佐 班 32 期 1 類 結 業 生 25 人 陞 任 巡 官 職 務, 屬 本 署 權 責 12 人, 屬 直 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權 責 12 人, 返 回 原 機 關 遇 缺 陞 補 1 人, 在 101 年 8 月 23 日 生 效 4. 學 士 班 四 年 制 各 學 系 畢 業 生 (74 期 1 隊 75 期 1 隊 76 期 1 隊 及 77 期 1 隊 ) 273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應 101 年 三 等 警 察 特 考 錄 取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計 235 人, 在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到 職 ( ) 辦 理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生 計 1,090 人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作 業 1. 代 訓 99 年 警 察 特 考 班 學 員 264 人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電 腦 選 填 志 願 作 業, 在 101 年 6 月 22 日 至 分 配 之 訓 練 機 關 報 到 並 接 受 為 期 2 個 月 之 實 務 訓 練 2. 警 專 專 科 警 員 班 29 期 應 屆 (719 人 ) 及 25~28 期 歷 屆 (107 人 ) 畢 業 生 及 101 年 四 等 警 察 特 考 錄 取 分 配 實 務 訓 練 計 有 826 人, 已 在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到 職, 並 接 受 為 期 2 個 月 之 實 務 訓 練 ( 一 ) 辦 理 因 公 殉 職 死 亡 員 警 遺 族 及 因 公 殘 廢 員 警 慰 問 為 表 達 對 於 因 公 殉 職 死 亡 遺 眷 及 因 公 傷 殘 員 警 的 永 續 關 懷, 循 例 在 每 年 的 春 節 和 警 察 節 前 核 發 臺 灣 地 區 各 警 察 機 關 歷 年 因 公 殉 職 人 員 遺 族 每 戶 特 別 慰 問 金, 由 本 署 派 員 代 表 署 長 致 送 ; 另 外, 在 每 年 春 節 前 核 發 臺 灣 地 區 各 警 察 機 關 歷 年 因 公 死 亡 人 員 遺 族 及 殘 廢 員 警 每 戶 特 別 慰 問 金, 由 各 所 屬 單 位 致 送 1. 101 年 春 節 特 別 慰 問 金 : 因 公 殉 職 56 人, 計 致 送 特 別 慰 問 金 67 萬 2,000 元 ; 因 公 死 亡 員 警 遺 族 431 人, 計 致 送 特 別 慰 問 金 86 萬 2,000 元 ; 因 公 殘 廢 84 人, 計 致 送 特 別 慰 問 金 16 萬 8,000 元, 總 計 571 人, 計 致 送 核 發 170 萬 2,000 元 整 2. 101 年 警 察 節 特 別 慰 問 金 : 僅 就 因 公 殉 職 55 人 遺 族 慰 問, 計 致 送 特 別 慰 問 金 66 萬 元 ( ) 執 行 因 公 殉 職 及 因 公 傷 殘 員 警 照 護 警 察 職 司 打 擊 犯 罪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等 任 務, 其 危 險 性 高, 為 建 構 警 察 人 員 執 行 勤 務 傷 殘 人 員 終 身 照 護 及 傷 殘 或 殉 職 人 員 子 女 教 養 制 度, 本 署 增 訂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35 條 之 1 及 36 條 之 1 條 文, 落 實 照 顧 因 執 行 勤 務 而 傷 殘 殉 職 的 警 察 人 員 ( 表 12-1) 274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表 12-1 警 察 人 員 人 事 條 例 因 公 傷 殘 殉 職 人 員 照 護 明 細 表 10 1,303,036 56 4,410,853 2 367,676 44 77 9,158,498 10 1,303,036 54 4,340,922 2 442,412 42 75 8,787,125 12 1,319,186 55 4,288,072 6 1,536,400 41 73 8,834,384 15 2,922,633 57 7,390,710 6 2,502,477 44 76 10,109,559 16 2,566,171 51 3,794,122 10 6,053,791 45 75 9,724,230 18 1,979,802 49 3,861,088 10 3,745,110 42 70 8,808,586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節 精 進 警 政 服 務 品 質 一 辦 理 整 合 服 務 效 能 躍 升 續 階 方 案 本 署 101 年 辦 理 行 政 院 整 合 服 務 效 能 躍 升 續 階 方 案, 加 強 申 辦 資 訊 公 開 透 明 表 單 簡 化 及 標 準 化 作 業, 簡 化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核 發 流 程, 有 效 縮 短 發 證 時 間 ; 推 動 單 一 窗 口 作 業, 建 置 網 路 申 請 交 通 事 故 資 料 系 統 及 警 政 服 務 App 軟 體, 落 實 主 動 服 務 ; 持 續 辦 理 165 專 線 通 話 滿 意 度 及 機 關 首 長 信 箱 滿 意 度 調 查, 藉 以 檢 討 改 善 業 務 流 程 ; 建 置 手 機 及 平 板 電 腦 傳 輸 系 統 及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系 統, 簡 化 行 政 流 程, 提 供 更 便 民 更 貼 心 的 服 務 鼓 勵 在 地 化 的 創 新 服 務 為 提 供 民 眾 安 全 無 虞 的 治 安 環 境, 提 升 警 政 服 務 效 能, 鼓 勵 各 機 關 配 合 轄 區 特 性 及 治 安 狀 況, 提 供 因 地 制 宜 符 合 不 同 族 群 的 客 製 化 服 務 作 為 101 年 275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內 政 部 遴 選 所 屬 機 關 參 加 行 政 院 主 辦 五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評 選 1, 本 署 推 薦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等 10 個 警 察 機 關 參 選 內 政 部 評 選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類 別 獎 項 ; 推 薦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正 義 之 眼 幸 福 之 源 專 案 參 選 服 務 規 劃 機 關 類 別 獎 項 經 內 政 部 評 選 結 果, 其 中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及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等 5 個 單 位 獲 得 內 政 部 評 選 為 一 線 服 務 績 優 機 關, 而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獲 得 服 務 規 劃 績 優 機 關 各 機 關 創 新 服 務 摘 述 如 下 2 : ( 一 )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以 智 慧 警 政 安 全 城 市 為 主 軸, 規 劃 優 質 警 政 服 務 優 先 科 技 建 警 偵 防 併 重 及 因 地 制 宜 安 全 社 區 為 工 作 藍 圖, 運 用 現 代 化 的 科 技 設 備 與 技 術, 整 合 資 源, 開 展 該 局 的 創 新 服 務, 重 要 精 進 創 新 項 目 如 下 : 1. 優 質 警 政 服 務 優 先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情 資 整 合 中 心 訂 定 卓 越 警 政 與 服 務 品 質 升 級 計 畫, 規 劃 10 項 精 進 創 新 服 務 :(1) 1 2 行 政 院 96 年 7 月 23 日 院 授 研 展 字 09600152471 號 函 頒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希 望 藉 由 導 入 更 友 善 資 訊 流 通 運 用, 深 化 創 新 整 合 服 務 之 積 極 作 為, 能 迅 速 正 確 且 有 效 地 解 決 民 眾 的 問 題, 展 現 政 府 公 共 服 務 品 質 的 全 面 躍 升 該 方 案 依 行 政 機 關 工 作 性 質 將 推 動 創 新 精 進 作 為 劃 分 為 類, 一 類 是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指 日 常 業 務 直 接 高 頻 率 面 對 民 眾 提 供 服 務 之 機 關 ( 單 位 ), 例 如 : 戶 政 地 政 等 事 務 所 鄉 鎮 公 所 各 縣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等 ; 類 是 服 務 規 劃 機 關 ( 單 位 ), 指 負 責 統 籌 規 劃 服 務 作 業 為 主 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規 劃 服 務 機 關 經 由 公 共 服 務 的 檢 視 規 劃 資 源 挹 注 或 鼓 勵 跨 機 關 ( 單 位 ) 業 務 的 整 合 創 新, 實 際 協 助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 單 位 ) 解 決 服 務 提 供 過 程 所 產 生 的 問 題,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的 品 質 與 效 率 以 下 資 料 參 考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及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等 入 圍 機 關 於 101 年 12 月 五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參 獎 申 請 書 276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ipolice 即 時 服 務 ;(2) 受 理 住 宅 竊 盜 到 府 4S 行 動 服 務 ;(3) 成 立 投 訴 委 員 會, 建 立 外 部 參 與 審 查 的 機 制 ;(4) 交 通 疏 導 快 速 到 位 專 責 交 通 戰 警, 有 效 因 應 突 發 性 壅 塞 路 況 ;(5) 成 立 快 速 打 擊 犯 罪 特 警 隊, 立 即 有 效 打 擊 街 頭 犯 罪 ;(6) 成 立 城 市 騎 警, 推 動 多 元 化 警 察 勤 務 方 式, 帶 動 觀 光 風 潮 兼 顧 治 安 維 護 ;(7) 首 創 警 察 樂 隊, 展 現 親 民 形 象 ;(8) 首 創 LED 交 通 臂, 提 醒 用 路 人 注 意 減 速, 提 高 員 警 執 勤 安 全 ;(9) 首 創 未 破 刑 案 被 害 人 電 腦 作 業 平 臺, 發 放 傳 送 被 害 人 慰 問 簡 訊, 建 立 雙 方 互 信 基 礎 ;(10) 研 發 網 路 諮 詢 平 臺, 新 增 員 警 法 令 諮 詢 討 論 專 區, 經 驗 傳 承 有 效 快 速 回 應 2. 科 技 建 警 偵 防 併 重 訂 定 建 構 科 技 防 城 計 畫, 規 劃 5 項 精 進 創 新 服 務 :(1) 治 安 治 理 決 策 資 訊 服 務 ;(2) 強 化 交 通 執 法 與 服 務 e 化 ;(3) 精 進 110 指 管 偵 監 系 統 整 合 ;(4) 結 合 e 化 天 眼 全 國 首 創 情 資 整 合 中 心 ;(5) 精 進 刑 案 偵 查 暨 鑑 識 專 業 能 力 3. 因 地 制 宜 安 全 社 區 訂 定 強 化 社 區 安 全 維 護 及 建 構 社 會 治 安 治 理 夥 伴 關 係 等 2 項 計 畫 強 化 社 區 安 全 維 護 計 畫 規 劃 3 項 精 進 創 新 服 務 :(1) 發 行 社 區 警 政 e 化 電 子 報, 提 升 民 眾 社 區 安 全 意 識 ;(2) 提 供 優 質 社 區 治 安 認 證, 建 立 安 全 合 作 網 絡 與 機 制 ;(3) 推 動 分 駐 ( 派 出 ) 所 及 分 局 層 級 治 安 會 報 建 構 社 會 治 安 治 理 夥 伴 關 係 計 畫 規 劃 6 項 精 進 創 新 服 務 :(1) 建 立 治 安 夥 伴 關 係 與 網 絡 機 制 ;(2) 建 立 警 民 溝 通 管 道 及 合 作 機 制 ;(3) 引 進 企 業 與 非 營 利 組 織 參 與 ;(4) 以 民 眾 為 顧 客, 融 入 在 地 精 神 ;(5) 以 問 題 導 向 與 零 容 忍, 打 擊 犯 罪 ;(6) 打 造 安 全 優 質 城 市 ( )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因 應 推 行 觀 光 縣 政 及 臨 近 新 竹 科 學 園 區 轄 區 特 性, 以 三 安 欣 築 警 察 心 部 落 警 政 關 懷 情 為 主 軸, 開 展 該 局 的 創 新 服 務 三 安 是 指 居 家 安 心 交 通 安 全 及 校 園 安 樂 ; 而 在 偏 遠 原 住 民 山 區 推 動 部 落 警 政, 與 居 民 形 成 新 竹 縣 交 通 宣 導 教 育 園 地 277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夥 伴 關 係, 服 務 山 地 部 落 該 局 重 要 精 進 創 新 項 目 如 下 : 1. 三 安 欣 築 警 察 心 (1) 居 家 安 心 利 用 MOD 縣 政 宅 急 便 平 臺, 開 設 警 政 服 務 專 區, 提 供 民 眾 住 宅 防 竊 諮 詢 反 詐 騙 宣 導 交 通 宣 導 及 舉 家 外 出 安 全 服 務 等 自 遠 端 申 請 警 政 服 務 ; 另 發 行 e 化 電 子 報, 提 供 社 區 民 眾 治 安 與 交 通 資 訊 ; 結 合 縣 政 府 雲 端 e 櫃 檯 提 供 遠 端 申 請 服 務 (2) 交 通 安 全 設 置 交 通 宣 導 教 育 園 地, 模 擬 道 路 駕 駛 設 計 標 誌 標 線, 讓 參 觀 兒 童 學 生 瞭 解 駕 駛 規 則 及 標 誌 標 線, 培 育 新 生 代 養 成 正 確 的 交 通 安 全 觀 念 (3) 校 園 安 樂 辦 理 校 園 安 全 風 水 師 措 施, 落 實 青 少 年 預 防 犯 罪 及 交 通 宣 導 ; 持 續 辦 理 愛 心 服 務 站 護 童 專 案 評 估 及 校 園 安 全 分 級 檢 測,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2. 部 落 警 政 關 懷 情 新 竹 縣 原 鄉 部 落 範 圍 遼 闊, 原 住 民 對 法 令 規 範 較 不 熟 悉, 警 察 局 為 維 護 山 區 治 安 工 作, 特 規 劃 部 落 警 政, 打 造 7 心 級 的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 (1) 最 窩 心 關 懷 弱 勢 照 顧 老 人 (2) 最 貼 心 竹 夢 少 年 美 麗 人 生 (3) 最 安 心 發 放 頭 目 安 全 帽 (4) 最 放 心 護 送 夜 歸 婦 孺 返 家 (5) 最 順 心 代 辦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6) 最 感 心 協 調 醫 師 巡 迴 義 診 (7) 最 溫 馨 臺 電 電 線 桿 標 址 ( 三 )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發 放 頭 目 安 全 帽 服 務 嘉 義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以 市 民 攏 放 心 的 安 全 幸 福 城 市 為 主 軸, 規 劃 住 278

警察組織與服務 的安心 行車順心 少年ㄟ貼心 和 老大人感心 為架構 開展 該局的創新服務 重要作為如下 1. 推動受理住宅竊盜一次到位 結合 受理 偵查 採證及防竊諮詢等工 作到府服務 免去民眾奔波 2. 建置人車盤查登錄系統及實施嘉聯 千眼護嘉 專案 加強查捕逃 犯 3. 實施交通事故分級處理 一次到位 及到府 醫院 製作筆錄 4. 推動 美麗諸羅 魅力嘉義 市容 住宅竊盜一次到位服務 整理工作 讓交通順暢 5. 成立IPC I prevent crime 宣導劇團 預防少年犯罪由我做起 擴大犯 罪預防成效 6. 配合市政府 健康高齡友善城市 施政 實施長者電動車防竊標碼 特 定詐欺犯罪專案及身心障礙者捺印指紋建檔工作 四 國道公路警察局 國道公路警察局以 清廉 效率 服 務 便民 為願景 以安全快速及服務為 主軸 開展該局的創新服務 希望達成 全 能紅斑馬警察 之任務 塑造嶄新警察新形 象 重要作為如下 1. 提供網路單一窗口服務 採用網路線上受 網站線上服務項目 理案件 包含檢舉交通違規 事故資料申 請 民眾陳情案件 168 即時上語音系統 及網路投票及案件處理進度查詢等 2. 採用最新 行車影像紀錄器 協助動態 違規取締 還原交通事故肇事經過 3. 創新貼心服務 員警宣導大貨車不疲勞駕駛 279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1) 提 供 實 用 濕 紙 巾 並 向 大 貨 車 駕 駛 人 不 疲 勞 駕 駛 行 車 安 全 宣 導 (2) 於 休 息 站 成 立 警 馨 服 務 站, 提 供 報 案 單 一 窗 口 更 換 輪 胎 車 輛 接 電 及 加 水 服 務 交 通 事 故 處 理 交 通 疏 導 排 除 糾 紛 及 親 友 協 尋 遺 失 物 領 取 處 理 協 助 護 鈔 醫 療 救 護 護 送 行 人 道 路 指 引 各 項 宣 導 提 供 茶 水 等 12 項 服 務 (3) 簡 化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調 閱 程 序, 作 業 時 程 從 3 日 縮 短 為 1 小 時, 使 民 眾 免 於 各 單 位 和 各 地 來 回 奔 波 4. 建 置 168 路 況 回 報 系 統, 自 行 開 發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發 布 最 新 路 況, 提 供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高 速 公 路 局 交 控 中 心 交 通 部 運 輸 研 究 所 等 跨 機 關 運 用, 資 源 共 享, 迅 速 有 效 服 務 用 路 人 ( 五 )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是 宣 導 治 安 交 通 及 報 導 緊 急 救 難 的 專 業 電 臺, 該 臺 自 100 年 起 銳 意 革 新, 以 無 遠 弗 屆 為 核 心 價 值, 規 劃 呼 你 順 順 順 施 政 主 軸, 開 展 各 項 服 務 作 為, 希 望 達 成 治 安 順 心 交 通 順 暢 緊 急 救 難 順 利 的 工 作 目 標 重 要 的 服 務 措 施 如 下 : 警 廣 呼 你 順 順 順 的 施 政 主 軸 1. 開 闢 警 政 治 安 和 交 通 宣 導 節 目, 遇 有 重 大 事 故 或 案 件, 深 入 災 區 和 案 件 現 場 立 即 廣 播, 是 結 合 民 眾 案 件 資 訊 及 政 府 作 為 重 要 管 道 2. 貼 心 及 親 切 服 務 : 到 府 服 務 送 返 遺 失 物 ; 緊 急 協 助 失 蹤 人 口 失 車 協 尋 ; 提 供 最 新 路 況 服 務 3. 維 修 硬 體, 確 保 節 目 傳 送 收 聽 (1) 結 合 訊 號 中 斷 自 我 檢 測 設 備 及 電 信 簡 訊 傳 送 功 能, 斷 訊 偵 測 結 果 以 簡 訊 發 送 主 管, 於 最 短 時 間 內 派 遣 工 程 人 員 前 往 發 射 站 檢 修 設 備 (2)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傳 送 監 視 畫 面, 遠 端 監 控 站 臺 發 射 傳 輸 及 空 調 設 備 之 即 時 運 作 狀 態 ; 另 透 過 晶 體 式 發 射 機 遠 端 遙 控 功 能, 監 控 發 射 機 內 部 運 作 狀 態, 掌 控 站 臺 設 備, 確 保 節 目 正 常 播 出 4. 提 供 網 路 廣 播 及 路 況 資 訊 App, 民 眾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獲 取 即 時 路 況 訊 息 及 280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收 聽 各 頻 道 節 目 5. 整 合 職 業 駕 駛 與 聽 眾, 成 立 警 廣 e 車 隊, 隨 時 提 供 現 場 路 況 影 像, 發 揮 千 里 眼 之 功 能 6. 設 置 DJ 現 場 體 驗 室 及 節 目 來 賓 資 料 QR 碼, 參 與 體 驗 民 眾 可 立 即 掃 瞄 讀 取 7. 創 建 臺 史 館, 展 示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誕 生 與 蛻 變 的 歷 史 足 跡 ( 六 )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各 級 首 長 於 警 廣 宣 導 公 共 政 策 與 服 務 監 錄 系 統 近 年 來 大 量 架 設 在 公 共 空 間, 為 偵 防 犯 罪 的 利 器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為 降 低 街 頭 暴 力 犯 罪 發 生 率, 並 配 合 縣 市 合 併 作 業, 規 劃 正 義 之 眼 幸 福 之 源 專 案 計 畫, 實 踐 自 布 光 纖 纜 線 網 絡 置 箱 集 中 收 納 視 訊 傳 輸 中 心 統 一 管 理 等 目 標, 達 到 多 功 能 決 策 支 援 即 時 化 犯 罪 偵 查 多 媒 體 證 據 功 能 行 動 化 提 升 效 率 現 代 化 打 擊 犯 罪 等 5 大 效 益, 建 構 五 星 級 的 監 錄 系 統 警 政 建 設 該 局 研 發 設 計 特 色 如 下 : 1. 自 布 光 纖 網 路, 傳 輸 速 度 飆 高 : 較 ADSL 租 賃 線 路 快 250 倍 2. 地 理 圖 資 應 用, 掌 握 犯 罪 全 貌 : 下 載 歷 史 檔 案 每 60 分 鐘 影 像 僅 需 2.5 分 鐘 完 成, 快 24 倍 3. 開 發 網 路 報 修, 即 時 通 報 管 控 : 較 人 工 查 修 方 式 速 度 約 快 1 週 以 上 時 間 4. 雙 迴 路 雙 偵 測, 維 持 高 度 妥 善 : 線 路 傳 輸 故 障 即 時 啟 動 備 援 迴 路, 影 像 訊 號 不 中 斷 5. 置 箱 集 中 收 納, 有 效 維 護 管 理 : 每 處 置 箱 裝 設 16 支 鏡 頭, 可 節 省 15 倍 的 設 備 需 求 及 供 電 申 請 等 建 置 費 用 6. 無 線 傳 輸 定 位, 活 絡 勤 務 派 遣 7. 機 動 攝 錄 直 播, 同 步 掌 控 現 場 : 有 助 於 警 力 部 署 與 突 發 狀 況 即 時 處 理 排 除 281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8. 智 慧 遠 端 遙 控, 行 動 管 理 無 縫 : 行 動 管 理 不 受 時 空 因 素 限 制 三 警 察 機 關 榮 獲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肯 定 行 政 院 於 96 年 實 施 政 府 服 務 創 新 精 進 方 案 並 辦 理 各 行 政 機 關 參 加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為 政 府 機 關 推 動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之 最 高 榮 譽 期 許 藉 由 評 獎 過 程, 達 到 建 構 友 善 環 境, 回 應 民 眾 需 求 ; 便 捷 服 務 程 序, 確 保 流 程 透 明 ; 匯 集 社 會 資 源, 即 時 反 映 民 意 ; 公 開 服 務 資 訊, 強 化 網 路 溝 通 ; 持 續 精 進 創 新, 整 合 服 務 效 能 等 效 益 各 警 察 機 關 積 極 參 與 行 政 院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評 獎 作 業, 屢 獲 佳 績, 相 關 成 效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一 屆 : 本 署 刑 事 警 察 局 全 民 防 騙 超 連 結 -165 反 詐 騙 專 線, 獲 得 服 務 規 劃 機 關 類 別 獎 項 ; 桃 園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獲 得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類 別 獎 項 ( ) 屆 : 前 臺 中 縣 警 察 局 獲 得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類 別 獎 項 ( 三 ) 三 屆 : 新 竹 市 警 察 局 獲 得 臺 東 縣 警 察 局 榮 獲 四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類 別 獎 項 獎 肯 定 ( 四 ) 四 屆 : 臺 東 縣 警 察 局 獲 得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類 別 獎 項 ( 五 ) 五 屆 : 內 政 部 推 薦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正 義 之 眼 幸 福 之 源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建 置 與 發 展 成 效 案 參 加 服 務 規 劃 機 關 類 別 評 選, 推 薦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參 加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類 別 獎 評 選 3 101 年 6 月 26 日 本 署 與 內 政 部 在 臺 東 縣 警 察 局 共 同 辦 理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示 範 觀 摩 會, 由 李 部 長 鴻 源 擔 任 主 持 人, 並 邀 集 臺 東 縣 警 察 局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及 南 區 兒 童 之 家 等 機 關 進 行 成 果 發 表, 參 加 人 數 約 210 名 透 過 得 獎 機 關 發 表 3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於 102 年 6 月 公 布 評 核 結 果,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榮 獲 五 屆 政 府 服 務 品 質 獎 - 一 線 服 務 機 關 類 別 獎 項 ; 高 雄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榮 獲 該 屆 服 務 規 劃 機 關 類 別 獎 項 282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工 作 簡 報 與 實 地 參 觀, 互 相 交 流 學 習, 擴 大 得 獎 效 益, 以 提 升 為 民 服 務 品 質, 達 成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目 標 三 節 傾 聽 民 意 與 關 懷 弱 勢 為 廣 納 社 會 大 眾 表 達 對 政 府 施 政 之 建 議, 提 供 多 元 溝 通 管 道 與 意 見 交 流 平 臺, 本 署 精 進 首 長 信 箱 處 理 效 能 及 透 過 民 眾 服 務 中 心 24 小 時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諮 詢, 傾 聽 民 意 並 解 決 民 眾 問 題 另 外 再 配 合 政 府 照 顧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救 助 遭 受 急 難 災 害 或 亟 需 醫 療 補 助 的 民 眾, 透 過 員 警 勤 區 查 察 勤 務 時 機 或 結 合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義 警 民 防 警 察 志 工 社 會 民 間 團 體 等, 積 極 深 入 社 區 發 掘 有 亟 需 社 會 救 助 對 象, 通 報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即 時 採 取 關 懷 措 施 一 持 續 精 進 首 長 電 子 信 箱 回 復 效 能 自 89 年 2 月 起, 依 據 內 政 部 函 頒 內 政 部 部 長 電 子 信 箱 處 理 作 業 規 定 設 置 專 人 處 理 院 部 長 信 箱 信 件, 並 訂 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處 理 院 長 及 部 長 電 子 信 箱 作 業 規 定 ; 自 92 年 3 月 起, 在 本 署 警 政 治 安 全 球 資 訊 網 建 置 署 長 信 箱, 提 供 民 眾 於 線 上 即 時 反 映 意 見 101 年 處 理 院 部 長 電 子 信 箱 ( 含 總 統 府 民 意 電 子 信 箱 轉 入 院 長 電 子 信 箱 ) 共 3,960 件, 署 長 電 子 信 箱 6,258 件 101 年 本 署 處 理 院 部 長 電 子 信 箱 及 署 長 電 子 信 箱 工 作, 推 動 多 項 精 進 作 為 ( 如 圖 12-2), 經 各 單 位 ( 機 關 ) 共 同 努 力, 內 政 部 在 101 年 8 月 15 日 派 員 至 本 署 辦 理 品 質 考 評, 在 內 政 部 所 屬 眾 多 單 位 ( 機 關 ) 中, 評 獲 為 優 等 283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圖 12-3 本 署 101 年 處 理 院 部 長 電 子 信 箱 精 進 作 為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1 年 民 眾 陳 情 內 容 以 檢 舉 噪 音 攤 販 色 情 交 通 違 規 路 霸 詐 騙 網 路 色 情 地 下 錢 莊 重 利 及 侵 害 智 慧 財 產 權 等 違 法 行 為 最 多, 其 次 為 詢 問 交 通 疑 義, 請 求 協 尋 親 友 裝 設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行 政 協 助 及 建 議 警 察 勤 務 方 式 ( 如 表 12-2) 284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表 12-2 本 署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主 要 類 型 分 析 表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民 眾 服 務 中 心 全 天 候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及 諮 詢 ( 一 ) 成 立 宗 旨 於 87 年 1 月 12 日 以 任 務 編 組 方 式 成 立 民 眾 服 務 中 心, 設 置 0800018111 免 付 費 電 話 並 公 告 在 本 署 全 球 資 訊 網,24 小 時 全 天 候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及 諮 詢 案 件, 建 立 順 暢 民 意 溝 通 協 調 管 道, 加 強 為 民 服 務 該 中 心 自 100 年 11 月 24 日 起, 配 合 內 政 部 1996 服 務 熱 線 啟 用, 為 內 政 1996 熱 線 警 政 治 安 類 的 總 聯 絡 窗 口 ( ) 執 行 情 形 1. 民 眾 服 務 中 心 以 電 話 信 件 電 子 郵 件 傳 真 及 親 自 到 署 等 5 種 方 式 受 理 案 件, 類 型 計 有 反 映 員 警 風 紀 問 題 匿 報 案 件 和 服 務 態 度 欠 佳 檢 舉 刑 案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請 求 協 助 排 解 糾 紛 急 難 救 助 協 尋 失 蹤 人 口 ( 含 遺 失 物 ) 等 285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2. 每 日 輸 入 受 理 報 案 e 化 平 臺 - 其 他 非 刑 事 案 類 列 管 案 件, 各 警 察 機 關 亦 即 時 交 查 所 屬 單 位, 並 於 查 處 完 成 後, 以 系 統 上 傳 回 復 本 署 辦 理 結 案 3. 101 年 度 共 接 獲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數 為 3 萬 7,323 件, 其 中 以 電 話 陳 情 方 式 最 多, 達 3 萬 6,970 件, 占 99%, 內 容 具 體 並 列 管 交 查 者 有 3,881 件, 其 餘 案 件 登 錄 備 查 4. 辦 理 內 政 1996 熱 線 案 件 共 398 件, 均 由 相 關 單 位 查 處 回 報 三 協 助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通 報 專 案 警 察 人 員 深 入 社 會 各 層 面, 依 99 年 12 月 29 日 公 布 施 行 之 社 會 救 助 法 9 條 之 1: 教 育 人 員 保 育 人 員 社 會 工 作 人 員 醫 事 人 員 村 ( 里 ) 幹 事 警 察 人 員 因 執 行 業 務 知 悉 有 社 會 救 助 需 要 之 個 人 或 家 庭 時, 應 通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各 警 察 單 位 結 合 社 區 守 望 相 助 隊 義 警 民 防 警 察 志 工 社 會 民 間 團 體 等 資 源, 訪 視 轄 區 時, 主 動 發 掘 民 隱 民 瘼, 提 供 協 助 101 年 度 全 國 警 察 同 仁 協 助 通 報 社 會 救 助 對 象 共 計 8 萬 1,900 件 10 萬 7,025 人 四 執 行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專 案 行 政 院 為 加 強 照 顧 社 會 弱 勢, 建 置 社 會 安 全 網, 透 過 在 地 的 急 難 救 助 紓 困 機 制, 協 助 遭 逢 變 故 及 家 庭 陷 入 困 境 的 民 眾 獲 得 及 時 有 效 的 經 濟 救 助 本 署 在 97 年 11 月 5 日 配 合 訂 定 警 察 機 關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專 案 作 業 程 序, 明 訂 員 警 發 覺 個 案 後, 除 通 報 分 局 送 社 政 單 位 馬 上 關 懷 專 案 辦 理 外, 同 時 也 傳 真 財 團 法 人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一 併 提 供 協 助 各 警 察 機 關 協 助 推 動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專 案, 自 97 年 10 月 17 日 開 始 執 行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共 計 通 報 6 萬 8,914 件, 獲 核 准 補 助 6 萬 2,869 件, 補 助 金 額 10 億 681 萬 9,609 元 截 至 101 年 12 月 底, 因 基 層 警 政 同 仁 協 助 通 報 或 協 助 訪 視, 計 有 14 萬 500 餘 個 家 庭 受 惠 四 節 調 查 治 安 及 受 理 報 案 滿 意 度 本 署 自 92 年 起 定 期 辦 理 民 眾 滿 意 度 調 查, 瞭 解 民 眾 對 於 各 項 警 政 治 安 與 服 務 作 為 的 感 受, 做 為 持 續 精 進 勤 務 的 重 要 依 據 286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一 辦 理 民 眾 對 治 安 滿 意 度 調 查 101 年 持 續 委 託 民 調 公 司 辦 理 民 眾 對 治 安 滿 意 度 調 查, 蒐 集 民 眾 對 於 最 近 3 個 月 居 住 縣 市 治 安 及 居 住 鄉 鎮 市 區 警 察 整 體 服 務 的 感 受, 據 以 機 動 調 整 警 察 工 作 重 點, 讓 民 眾 能 感 受 到 警 察 的 努 力 與 成 效 為 確 保 調 查 品 質, 本 案 從 實 施 計 畫 擬 定 調 查 作 業 方 式 調 查 問 卷 抽 樣 設 計 及 統 計 分 析 方 法 等, 皆 參 考 警 政 及 統 計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不 斷 改 進 ; 調 查 對 象 以 臺 灣 地 區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普 通 住 戶 年 滿 20 歲 以 上 的 國 民, 每 季 至 少 完 成 2 萬 3 千 份 有 效 樣 本,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抽 樣 誤 差 在 3.0%~3.5% 之 間 ; 調 查 方 式 採 電 話 訪 問 調 查 法 (Computer Assisted Telephone Interview,CATI) 與 即 時 監 聽 監 看 系 統 辦 理 結 果 如 下 : ( 一 ) 縣 市 治 安 滿 意 度 101 年 民 眾 對 居 住 縣 市 整 體 治 安 滿 意 度 均 在 68% 以 上, 下 半 年 滿 意 度 69.91% 較 上 半 年 平 均 69.40%, 增 加 0.51 個 百 分 點 ( 圖 12-3) 圖 12-4 100-101 年 民 眾 對 居 住 縣 市 整 體 治 安 滿 意 度 100 80 68.73 70.92 69.40 69.91 60 68.07 69.39 68.62 73.22 68.71 70.08 71.61 68.20 40 20 0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 ) 警 察 服 務 滿 意 度 101 年 民 眾 對 居 住 鄉 鎮 市 區 警 察 整 體 服 務 滿 意 度 在 77% 以 上, 相 較 於 100 287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年 的 調 查 結 果, 各 項 服 務 滿 意 度 均 為 上 升 ( 表 12-3 圖 12-4): 1. 民 眾 對 於 警 察 執 行 巡 邏 路 檢 及 訪 查 等 勤 務 表 現 滿 意 情 形 :101 年 下 半 年 滿 意 度 為 77.27%, 表 現 較 上 半 年 佳 ; 全 年 平 均 為 76.28%, 較 100 年 增 加 1.43 個 百 分 點 2. 民 眾 對 於 警 察 取 締 交 通 違 規 工 作 滿 意 情 形 :101 年 下 半 年 滿 意 度 為 73.11%, 表 現 較 上 半 年 佳 ; 全 年 平 均 為 71.82%, 較 100 年 增 加 1.86 個 百 分 點 3. 民 眾 對 於 警 察 整 體 服 務 滿 意 情 形 :101 年 下 半 年 滿 意 度 81.48%, 表 現 較 上 半 年 佳 ; 全 年 平 均 為 80.20%, 較 100 年 增 加 0.63 個 百 分 點 表 12-3 警 察 整 體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結 果 概 況 73.06 73.96 75.45 76.93 74.48 76.08 75.82 78.72 74.85 76.28 1.43 68.51 69.64 70.16 71.54 69.36 71.72 71.40 74.81 69.96 71.82 1.86 77.91 79.12 79.99 81.26 77.95 79.88 79.79 83.17 79.57 80.20 0.6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100 80 60 圖 12-5 警 察 整 體 服 務 滿 意 度 78.51 80.63 78.92 81.48 77.91 79.12 79.99 81.26 83.17 77.95 79.88 79.79 40 20 0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88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受 理 報 案 網 路 意 見 調 查 為 體 察 報 案 民 眾 心 聲, 檢 討 改 進 員 警 受 理 報 案 處 理 缺 失, 本 署 在 99 年 7 月 函 發 警 察 受 理 民 眾 報 案 精 進 作 為, 在 本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e 化 三 聯 單 報 案 查 詢 系 統 增 設 網 路 問 卷 調 查,99 年 7 月 30 日 正 式 上 線, 蒐 集 民 眾 感 受 程 度 及 意 見, 並 定 期 分 析 檢 討 實 施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止, 觀 察 各 問 項 的 滿 意 度 持 續 進 步, 顯 示 民 眾 對 於 員 警 受 理 報 案 時 各 項 作 為 的 觀 感 有 顯 著 改 善 為 持 續 精 進 警 察 機 關 為 民 服 務 作 為, 本 署 另 101 年 4 月 函 發 試 辦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檢 核 及 評 價 計 畫, 其 目 的 在 審 視 整 體 警 察 服 務 作 為, 確 實 傾 聽 民 眾 聲 音, 瞭 解 民 眾 需 求, 以 提 升 民 眾 對 警 察 服 務 滿 意 度, 最 終 為 建 構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檢 核 表 及 警 察 服 務 評 價 量 表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檢 核 及 評 價 計 畫 共 分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檢 核 自 評 及 警 察 服 務 評 價 兩 階 段 同 時 實 施 一 階 段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檢 核 自 評 為 101 年 5 月 1 日 至 101 年 10 月 31 日 ; 階 段 警 察 服 務 評 價 為 101 年 6 月 14 日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依 據 警 察 服 務 評 價 量 表 重 新 設 計 調 查 問 項, 同 樣 於 本 署 全 球 資 訊 網 e 化 三 聯 單 報 案 查 詢 系 統 中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統 計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止, 警 察 機 關 於 上 述 階 段 期 間 受 理 案 件 中, 共 有 3,892 位 民 眾 填 答 問 卷 ; 依 問 卷 結 果 觀 察, 報 案 民 眾 對 於 員 警 受 理 前 後 各 項 作 為 滿 意 度, 除 告 知 案 件 進 度 僅 五 成 多 外, 其 餘 均 在 七 至 八 成 左 右, 茲 將 主 要 結 果 敘 明 如 下 ( 表 12-4): ( 一 ) 警 察 機 關 網 頁 已 提 供 足 夠 的 報 案 及 服 務 請 求 資 訊 ( 含 線 上 申 辦 表 單 ): 滿 意 度 為 81.86%, 不 滿 意 度 為 18.14% ( ) 報 案 時 受 ( 處 ) 理 的 員 警 服 務 態 度 良 好 : 滿 意 度 為 87.00%, 不 滿 意 度 為 13.00% ( 三 ) 報 案 時 受 ( 處 ) 理 的 員 警 已 完 整 告 知 我 的 權 益 : 滿 意 度 為 82.19%, 不 滿 意 度 為 17.81% ( 四 ) 報 案 時 受 ( 處 ) 理 的 處 理 案 件 流 程 順 暢 : 滿 意 度 為 79.32%, 不 滿 意 度 為 20.68% ( 五 ) 報 案 時 受 ( 處 ) 理 的 員 警 已 詳 實 記 錄 案 件 過 程 : 滿 意 度 為 89.08%, 不 滿 意 度 為 10.92% ( 六 ) 您 覺 得 警 察 對 於 報 案 及 服 務 請 求 民 眾 的 相 關 資 料 會 做 好 資 料 保 密 及 安 全 289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維 護 工 作 : 滿 意 度 為 86.87%, 不 滿 意 度 為 13.13% ( 七 ) 您 覺 得 警 察 受 ( 處 ) 理 報 案 或 服 務 請 求 後, 會 告 知 民 眾 案 件 承 辦 進 度 : 滿 意 度 為 54.83%, 不 滿 意 度 為 45.17% ( 八 ) 您 覺 得 警 察 受 ( 處 ) 理 民 眾 報 案 及 服 務 請 求 時 不 會 推 諉 塞 責 : 滿 意 度 為 72.12%, 不 滿 意 度 為 27.88% ( 九 ) 您 覺 得 警 察 會 公 正 平 等 的 受 ( 處 ) 理 民 眾 的 案 件 : 滿 意 度 為 73.95%, 不 滿 意 度 為 26.05% ( ) 您 覺 得 警 察 機 關 提 供 民 眾 報 案 及 服 務 請 求 之 申 訴 管 道 暢 通 : 滿 意 度 為 76.77%, 不 滿 意 度 為 23.23% 表 12-4 警 察 機 關 服 務 檢 核 及 評 價 網 路 意 見 調 查 結 果 概 況 3,892 81.86 18.14 3,892 87.00 13.00 3,892 82.19 17.81 3,892 79.32 20.68 3,892 89.08 10.92 3,892 86.87 13.13 3,892 54.83 45.17 3,892 72.12 27.88 3,892 73.95 26.05 3,892 76.77 23.23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90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五 節 警 察 法 制 為 健 全 警 政 法 制, 提 升 警 察 執 法 品 質 與 效 能, 本 署 持 續 依 據 社 會 脈 動 政 策 需 求 與 法 制 環 境 變 革, 時 時 檢 討 整 理 警 政 法 令, 並 據 以 執 行, 另 外 辦 理 警 察 機 關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審 查 法 律 諮 詢 和 員 警 法 律 教 育 訓 練 等 工 作 一 健 全 警 察 法 制 警 政 治 安 工 作 法 令 相 當 廣 泛, 除 協 助 偵 查 犯 罪 相 關 刑 事 法 令 及 組 織 處 務 法 規 外, 中 央 警 政 業 務 法 規 計 有 125 種, 包 括 32 種 法 律,93 種 法 規 命 令 ( 統 計 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 ) 101 年 本 署 整 理 警 察 法 令 情 形, 分 述 如 下 : ( 一 ) 修 正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條 例 1 條 3 條 5 條 至 7 條 12 條 14 條 條 文 1 案 ( ) 訂 定 和 修 正 法 規 命 令 1. 訂 定 發 展 遲 緩 疑 似 發 展 遲 緩 或 身 心 障 礙 兒 童 及 少 年 指 紋 管 理 辦 法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樣 本 與 紀 錄 監 督 管 理 辦 法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樣 本 採 集 準 則 等 3 案 2. 修 正 法 規 命 令 : (1) 治 安 顧 慮 人 口 查 訪 辦 法 2 條 4 條 10 條 (2) 警 察 人 員 進 修 及 深 造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6 條 附 表 (3) 性 侵 害 犯 罪 加 害 人 登 記 報 到 查 訪 及 查 閱 辦 法 名 稱 及 全 文 (4) 交 通 助 理 人 員 管 理 辦 法 5 條 (5) 地 方 法 院 與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聯 繫 辦 法 3 條 (6)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案 件 處 理 辦 法 33 條 50 條 ; 刪 除 12 條 34 條 至 37 條 60 條 (7) 去 氧 核 醣 核 酸 採 樣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全 文 (8) 警 察 人 員 進 修 及 深 造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6 條 附 表 (9) 警 察 人 員 陞 遷 辦 法 27 條 32 條 及 5 條 附 件 一 附 件 三 6 條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23 條 附 件 六 3. 廢 止 留 置 室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1 案 291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 三 ) 訂 定 和 修 正 行 政 規 則 1. 訂 定 警 察 機 關 辦 理 涉 案 車 輛 監 控 查 緝 系 統 作 業 規 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落 實 報 案 回 復 作 業 規 定 防 空 警 報 系 統 發 布 海 嘯 警 報 傳 遞 聯 絡 執 行 規 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駐 外 警 察 聯 絡 官 甄 訓 作 業 規 定 警 察 機 關 外 事 資 訊 查 詢 系 統 管 理 要 點 等 24 案 2. 修 正 警 察 機 關 車 輛 設 置 基 準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人 事 業 務 擴 大 授 權 規 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員 工 交 通 補 助 費 核 發 要 點 警 察 機 關 執 行 通 訊 監 察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外 事 警 察 責 任 區 訪 問 服 務 作 業 規 定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保 安 警 察 三 總 隊 與 各 級 警 察 機 關 權 責 劃 分 暨 聯 繫 要 點 警 察 機 關 查 處 三 級 四 級 毒 品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73 案 3. 停 止 適 用 員 警 查 獲 不 幸 兒 童 少 年 或 重 大 色 情 案 件 獎 勵 金 核 發 原 則 涉 嫌 賭 博 電 子 遊 戲 場 態 樣 與 取 締 技 巧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行 政 資 訊 及 檔 案 閱 覽 須 知 等 3 案 辦 理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2 條 及 3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在 執 行 職 務 行 使 公 權 力 時,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人 民 自 由 或 權 利, 或 公 有 公 共 設 施 因 設 置 或 管 理 有 欠 缺, 致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或 財 產 受 損 害, 國 家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各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之 案 件, 均 設 置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負 責 審 查 國 家 賠 償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委 員 由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專 家 及 本 署 人 員 聘 ( 兼 ) 組 成, 其 中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學 者 及 專 家,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人 數 之 分 之 一, 且 委 員 應 有 分 之 一 以 上 具 有 法 制 專 長, 以 確 保 審 查 之 專 業 與 公 正 統 計 101 年 各 警 察 機 關 ( 含 中 央 與 地 方 ) 共 發 生 127 件 請 求 國 家 賠 償 案 件, 成 立 賠 償 責 任 者 3 件 三 辦 理 法 規 諮 詢 服 務 每 個 月 定 期 商 請 本 署 法 律 諮 詢 委 員 輪 流 於 本 署 法 律 諮 詢 室 提 供 面 對 面 諮 詢 服 務 另 各 業 務 單 位 遇 有 業 務 上 法 令 疑 義 時, 得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或 傳 真 電 話 及 面 談 等 方 式, 諮 詢 相 關 業 務 法 令, 適 時 提 供 諮 詢 協 助 101 年 計 提 供 諮 詢 服 務 233 件 四 強 化 員 警 法 律 知 識 教 育 292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 一 ) 辦 理 法 規 講 習 於 101 年 7 月 30 日 至 8 月 10 日 8 月 13 日 至 24 日 假 保 安 警 察 一 總 隊 辦 理 法 規 講 習 班 2 梯 次 ( 52 期 53 期 ) 法 規 講 習 班 遴 聘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授 課, 課 程 內 容 配 合 最 新 法 規 之 修 正 與 施 行, 包 括 法 制 作 業 實 務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制 與 實 務 地 方 制 度 法 的 理 論 與 實 務 刑 法 刑 事 訴 訟 法 國 家 賠 償 法 等 為 期 2 週, 召 訓 法 制 業 務 主 管 及 相 關 人 員, 藉 以 深 化 警 察 法 律 素 養, 推 廣 普 及 警 察 法 律 知 識 教 育, 並 檢 討 改 進 法 制 作 業 缺 失 厚 植 專 業 執 法 能 力 ( ) 印 發 警 察 法 學 及 警 察 執 法 專 題 研 究 年 報 邀 請 國 內 行 政 法 民 法 刑 法 警 察 法 等 領 域 之 知 名 學 者 專 家, 針 對 警 察 執 法 相 關 議 題 研 提 學 術 性 論 文, 配 發 各 警 察 機 關, 藉 以 促 進 警 察 法 學 研 究, 提 升 警 察 法 學 水 準 ( 三 ) 編 印 警 察 實 用 法 令 警 察 法 令 輯 要 內 容 涵 蓋 警 察 主 管 法 令 及 勤 業 務 相 關 法 令 500 餘 種, 並 依 業 務 性 質 區 分 為 基 本 法 令 行 政 交 通 保 安 戶 口 教 育 後 勤 經 濟 刑 事 安 檢 外 事 民 防 組 織 人 事 督 察 政 風 保 防 秘 書 會 計 其 他 及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等 21 類, 配 發 各 單 位 參 考 運 用 另 外 再 將 員 警 執 勤 常 用 的 警 政 及 警 察 勤 業 務 相 關 法 令 彙 整, 編 印 成 口 袋 型 警 察 法 令 輯 要, 便 利 員 警 執 勤 隨 身 攜 帶 參 考 六 節 警 察 公 共 事 務 警 察 公 共 事 務 是 警 察 機 關 與 外 界 溝 通 的 主 要 機 制, 包 括 輿 情 ( 危 機 ) 處 理 新 聞 發 布 國 會 聯 絡 與 民 間 組 織 交 流 等 工 作 一 輿 情 ( 危 機 ) 處 理 回 顧 媒 體 的 發 展, 自 77 年 報 禁 解 除, 至 82 年 有 線 電 視 將 24 小 時 輪 播 新 聞 引 進 閱 聽 市 場, 近 年 網 路 媒 體 蓬 勃 發 展, 造 成 媒 體 競 爭 白 熱 化, 行 動 通 訊 設 備 及 攝 錄 影 功 能 進 步 與 普 及 等 因 素, 使 民 眾 提 供 媒 體 資 料 文 化 盛 行 傳 媒 藉 由 影 音 平 面 報 網 路 及 行 動 通 訊 設 備 等 平 臺, 傳 播 即 時 訊 息, 而 即 時 不 斷 重 播 的 社 會 新 聞, 考 驗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輿 情 的 能 力 293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依 據 歷 年 統 計, 每 年 10 大 新 聞 中, 社 會 新 聞 即 占 半 數 以 上, 其 中 又 以 警 政 新 聞 為 報 導 主 體, 公 共 領 域 透 明 度 越 來 越 高, 對 於 警 察 工 作 之 評 價 與 報 導 切 入 的 角 度 和 面 向, 直 接 影 響 民 眾 對 警 察 機 關 的 觀 感 本 署 目 前 新 聞 處 理 的 作 為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建 立 輿 情 ( 危 機 ) 處 理 機 制 為 掌 握 輿 情 即 時 回 應 時 效, 本 署 自 95 年 3 月 起 訂 定 輿 情 聯 絡 通 報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並 在 100 年 4 月 訂 發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輿 情 回 應 實 施 計 畫, 每 日 蒐 集 全 國 各 地 發 生 之 警 政 新 聞, 並 適 時 做 必 要 的 處 理, 全 國 各 警 察 機 關 也 比 照 本 署 建 立 輿 情 應 變 機 制, 針 對 每 日 ( 重 大 ) 負 面 輿 情 應 即 時 處 置, 經 查 證 如 屬 事 實, 視 情 況 立 即 發 布 新 聞, 提 供 事 實 真 相, 或 作 必 要 澄 清, 以 導 正 視 聽, 並 持 續 掌 握 妥 處 101 年 各 單 位 製 作 Q&A 共 計 595 件, 並 對 媒 體 即 時 澄 清 說 明 警 方 各 種 治 安 措 施 和 勤 務 作 為, 妥 適 處 理 各 類 輿 情, 降 低 對 警 察 團 隊 的 傷 害 ( ) 落 實 發 言 人 運 作 原 則 為 強 化 警 察 機 關 對 外 發 言 制 度, 快 速 而 正 確 的 回 應 輿 情, 本 署 訂 發 發 言 人 運 作 暨 新 聞 輿 情 處 理 原 則 警 察 機 關 新 聞 發 布 暨 傳 播 媒 體 協 調 聯 繫 作 業 規 定 及 警 察 機 關 偵 辦 刑 案 新 聞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要 點, 律 定 警 察 機 關 的 發 言 人 或 指 定 適 當 的 人 員 代 表 單 位 對 外 發 言, 發 布 正 確 訊 息, 讓 民 眾 瞭 解 案 件 真 相 ( 三 ) 定 期 辦 理 新 聞 輿 情 講 習 彙 整 當 期 正 ( 負 ) 面 輿 情 提 出 輿 情 專 報, 摘 述 各 單 位 正 ( 負 ) 面 輿 情 內 容 及 綜 合 分 析, 利 用 集 會 提 醒 各 警 察 機 關 輿 情 趨 勢 及 後 續 處 理 建 言 另 外, 在 各 類 講 習 中 講 授 輿 情 處 置 應 注 意 事 項,101 年 舉 辦 公 共 關 係 業 務 講 習 - 新 聞 及 危 機 處 理, 召 集 各 警 察 機 關 人 員 519 人 參 訓, 加 強 舉 辦 101 年 公 關 業 務 講 習 294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警 察 機 關 各 級 幹 部 在 輿 情 通 報 應 對 媒 體 及 負 面 警 政 輿 情 危 機 處 理 能 力 ( 四 ) 警 政 宣 導 與 行 銷 本 署 以 整 體 性 計 畫 性 的 行 銷 構 思, 整 合 社 會 資 源, 加 強 宣 導 本 署 治 安 政 策 執 行 成 效, 同 時 也 經 由 夥 伴 關 係 的 建 立, 凝 聚 了 和 其 他 單 位 ( 如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中 華 臺 北 特 奧 會 中 華 民 國 警 察 之 友 總 會 新 聞 媒 體 企 業 界 ) 的 合 作 關 係, 尋 找 雙 贏, 甚 至 是 多 贏 的 行 銷 策 略 : 1. 辦 理 101 年 春 安 工 作 宣 導 : 聯 繫 商 請 各 電 視 臺 於 春 安 工 作 期 間, 以 跑 馬 燈 積 極 宣 導 春 安 工 作 施 政 措 施 及 民 眾 過 年 期 間 注 意 事 項 另 外 再 函 請 行 政 院 發 言 人 辦 公 室 於 春 安 期 間 在 全 國 75 處 電 子 字 幕 機 免 費 進 行 春 安 工 作 宣 導, 並 由 警 察 廣 播 電 臺 錄 製 30 秒 插 播 帶 進 行 宣 導 2. 101 年 發 布 新 聞 總 計 71 則, 舉 辦 大 小 型 記 者 會 10 場, 記 者 臨 時 要 求 採 訪 約 100 餘 件 3. 防 制 酒 駕 宣 導 : 舉 辦 取 締 酒 駕 大 執 法 我 開 車, 我 不 喝 酒 - 防 制 酒 後 駕 車 全 民 廣 播 插 播 帶 創 作 大 賞, 宣 導 酒 後 不 開 車 觀 念 4. 辦 理 警 察 節 捐 血 活 動 : 本 署 與 臺 灣 血 液 基 金 會 臺 北 捐 血 中 心 合 作, 在 警 察 節 當 日 (101 年 6 月 15 日 ) 辦 理 捐 血 活 動, 鼓 勵 同 仁 踴 躍 響 應 捐 血 活 動, 發 揮 人 飢 己 飢, 人 溺 己 溺 精 神 5. 辦 理 警 政 服 務 App 啟 用 記 者 會 : 為 便 利 民 眾 透 過 智 慧 型 手 機 平 板 電 腦 等 行 動 設 備 查 詢, 本 署 積 極 開 發 免 費 App 應 用 程 式, 在 101 年 8 月 13 日 舉 行 發 表 會, 整 合 現 有 的 警 政 資 訊 系 統 服 務, 提 供 為 民 服 務 與 犯 罪 預 防 的 功 能 辦 理 國 會 事 務 警 政 服 務 App 啟 用 記 者 會 ( 一 ) 通 過 預 決 算 案 審 查 1. 因 應 立 法 院 8 屆 立 法 委 員 選 舉,101 年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案 審 查, 在 100 年 12 月 13 日 經 立 法 院 院 會 三 讀 通 過 295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2. 立 法 院 8 屆 1 會 期 財 政 內 政 委 員 會 1 次 聯 席 會 議, 在 101 年 4 月 18 日 審 查 內 政 部 等 20 個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案 3. 立 法 院 8 屆 2 會 期 財 政 內 政 委 員 會 1 次 聯 席 會 議, 在 101 年 12 月 5 日 審 查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內 政 部 主 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案 ( ) 推 動 警 察 刑 事 紀 錄 證 明 書 6 條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101 年 4 月 30 日 經 內 政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101 年 12 月 28 日 經 立 法 院 院 會 完 成 三 讀 三 辦 理 各 級 長 官 視 察 ( 一 ) 總 統 及 行 政 院 陳 前 院 長 冲 蒞 署 訪 視 馬 總 統 及 陳 冲 前 院 長 於 101 年 6 月 15 日 蒞 臨 警 政 署 參 加 101 年 警 察 節 慶 祝 大 會 總 統 於 會 中 頒 獎 表 揚 28 位 全 國 模 範 警 察 及 8 位 獲 頒 資 深 績 優 警 察 獎 代 表, 除 了 恭 喜 得 獎 同 仁 外, 同 時 肯 定 及 感 謝 終 年 辛 苦 付 出 不 眠 不 休 的 全 體 警 察 同 仁 ( ) 監 察 委 員 蒞 署 訪 視 101 年 11 月 20 日 監 察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委 員 會 蒞 臨 內 政 部 巡 察, 參 與 巡 察 的 委 員 有 洪 德 旋 馬 以 工 沈 美 真 林 鉅 鋃 錢 林 慧 君 劉 玉 山 李 復 甸 吳 豐 山 等 8 位 委 員, 會 中 針 對 各 項 內 政 業 務 提 出 審 查 建 議, 而 且 再 就 警 察 風 紀 員 警 服 勤 時 間 偵 辦 詐 欺 犯 罪 刑 案 發 破 數 等 警 政 議 題 進 行 瞭 解 及 交 換 意 見 ( 三 ) 本 部 李 部 長 蒞 署 巡 視 本 部 李 部 長 鴻 源 在 101 年 2 月 14 日 率 曾 前 次 長 中 明 翁 主 任 秘 書 文 德 人 事 會 計 政 風 秘 書 等 單 位 主 管, 首 次 巡 視 本 署, 並 聽 取 署 長 工 作 簡 報 李 部 長 並 視 察 本 署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及 資 訊 室, 瞭 解 當 前 勤 務 指 揮 及 資 訊 系 統 的 運 作 情 形 內 政 部 部 長 蒞 臨 本 署 訪 視 296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及 實 際 效 益 四 與 民 間 社 團 組 織 交 流 ( 一 ) 中 華 民 國 警 察 之 友 總 會 中 華 民 國 警 察 之 友 總 會 為 依 法 設 立 的 非 營 利 社 會 團 體, 以 協 力 防 範 犯 罪, 擴 大 安 全 宣 導, 強 化 治 安 功 能 為 宗 旨, 各 縣 市 依 據 人 民 團 體 法 及 警 友 總 會 分 級 組 織 程, 設 立 各 縣 市 警 察 之 友 會, 協 助 維 護 社 會 治 安 防 範 犯 罪 之 宣 導 舉 辦 各 種 社 會 公 益 活 動, 加 強 警 民 情 感 表 揚 有 功 警 察 人 員 及 警 友 慰 問 因 偵 辦 重 大 刑 案 拯 救 重 大 災 難 而 殉 職 或 重 傷 之 警 察 人 員 及 其 他 促 進 警 民 合 作 事 項, 該 總 會 101 年 計 辦 理 慰 問 歷 年 因 公 殉 職 員 警 遺 族 及 頒 發 子 女 獎 學 金 濟 助 貧 病 困 苦 早 年 退 休 員 警 春 節 慰 問 金 等 公 益 活 動 ( ) 中 華 臺 北 特 奧 會 特 殊 奧 運 執 法 人 員 火 炬 跑 (Law Enforcement Torch Run for Special Olympics) 在 1981 年 由 美 國 肯 薩 斯 州 (Kansas) 警 察 首 長 理 查 拉 米 揚 (Richard LaMunyon) 發 起 及 國 際 警 察 首 長 協 會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IACP) 大 力 支 持 下, 目 前 已 推 展 到 全 美 50 州 加 拿 大 10 省 全 球 35 個 國 家, 其 主 要 任 務 在 為 特 殊 奧 運 宣 揚 與 募 款 中 華 民 國 智 障 者 體 育 運 動 協 會 ( 中 華 臺 北 特 奧 會 ) 在 1992 年 成 立, 主 要 在 提 供 智 障 者 參 與 特 殊 奧 林 匹 克 模 式 的 國 際 體 育 運 動 本 署 自 2001 年 起 在 歷 任 署 長 親 自 推 動 下 辦 理 多 次 執 法 人 員 火 炬 跑 相 關 活 動, 期 間 亦 結 合 各 縣 市 警 察 機 關 及 政 府 企 業 等 相 關 單 位 舉 辦 警 察 愛 心 公 益 活 動, 以 支 持 特 奧 會 運 動, 帶 動 社 會 關 懷 智 障 朋 友, 展 現 警 察 廉 能 公 義 健 康 活 力 形 象 ( 三 ) 財 團 法 人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為 配 合 行 政 院 社 會 安 全 網 加 強 照 顧 弱 勢 的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本 署 在 97 年 11 月 5 日 訂 定 警 察 機 關 馬 上 關 懷 急 難 救 助 專 案 作 業 程 序 ; 透 過 員 警 家 戶 訪 查, 發 覺 遭 逢 變 故 及 家 庭 陷 入 困 境 個 案 後, 除 通 報 分 局 送 社 政 單 位 以 馬 上 關 懷 專 案 辦 理 外, 另 外 再 傳 真 財 團 法 人 張 榮 發 慈 善 基 金 會 一 併 提 供 協 助 該 基 金 會 自 98 年 5 月 以 來 與 警 政 署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長 期 合 作 該 基 金 會 為 感 謝 全 體 警 察 同 仁, 長 期 協 助 辦 理 有 關 關 懷 社 會 弱 勢 照 顧 貧 苦 等 社 會 救 助 工 作, 在 101 年 5 月 11 日 指 派 該 基 金 會 總 執 行 長 黃 金 山 代 表 致 297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贈 本 署 鐵 意 志 與 柔 軟 心 - 張 榮 發 的 33 個 人 生 態 度 400 本 書, 藉 由 贈 書 儀 式 表 達 對 警 察 的 感 謝 七 節 秘 書 業 務 秘 書 業 務 主 要 在 於 處 理 機 關 內 部 庶 務 工 作, 包 含 加 強 重 大 計 畫 預 算 管 考 研 究 發 展 風 險 管 理 及 檔 案 文 書 處 理 等 事 項 一 強 化 重 大 計 畫 與 預 算 管 考 計 畫 及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的 執 行 成 果, 攸 關 年 度 施 政 目 標 及 施 政 績 效, 且 計 畫 執 行 率 的 達 成, 首 重 預 算 金 額 龐 大 的 計 畫 為 嚴 密 管 考 執 行 本 署 重 大 計 畫 與 預 算, 並 因 應 內 政 部 將 資 本 門 預 算 執 行 率 列 入 績 效 評 核 衡 量 指 標, 以 達 成 年 度 施 政 目 標,101 年 度 主 要 加 強 作 為 及 具 體 成 果 如 下 : ( 一 ) 持 續 執 行 管 制 作 業 規 定, 逐 月 進 行 檢 討 為 強 化 計 畫 管 理, 加 強 管 制 本 署 和 所 屬 機 關 5,000 萬 以 上 重 大 計 畫 與 一 般 計 畫 預 算, 依 據 本 署 重 大 計 畫 執 行 管 考 作 業 要 點 及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管 考 作 業 要 點, 按 月 進 行 管 制 自 101 年 1 月 起 逐 月 提 報 執 行 情 形, 請 相 關 機 關 ( 單 位 ) 主 官 ( 管 ) 督 屬 加 強 管 控 進 度 ( ) 以 專 案 管 理 方 式 進 行 管 考, 召 開 例 會 策 進 管 制 計 畫 進 度 如 遇 嚴 重 落 後 者, 則 以 專 案 管 理 方 式 進 行 管 考, 本 署 自 101 年 度 成 立 管 制 輔 導 小 組, 視 計 畫 與 預 算 推 動 情 形, 適 時 召 開 管 制 輔 導 會 議, 除 請 執 行 落 後 單 位 主 官 ( 管 ) 至 本 署 管 制 輔 導 會 議 報 告 落 後 原 因 外, 並 邀 集 相 關 業 管 單 位 共 同 研 商 檢 討 策 進 作 為 ( 三 ) 規 劃 實 地 及 書 面 查 證 本 署 自 101 年 7 月 31 日 起 至 8 月 9 日 止, 會 同 後 勤 組 會 計 室 秘 書 室 及 業 管 單 位 組 成 查 證 小 組, 分 別 在 受 查 證 機 關 ( 單 位 ) 計 召 開 5 次 查 證 會 議, 進 行 重 大 計 畫 預 算 查 證 作 業, 積 極 整 備 院 部 蒞 署 查 證 所 需 資 料 外, 並 協 助 相 關 單 位 研 提 具 體 改 善 對 策 ( 四 ) 管 制 計 畫 執 行 成 果 1. 101 年 度 列 管 金 額 達 5,000 萬 元 以 上 之 重 大 計 畫 13 案, 金 額 總 計 8 億 9,228 萬 298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6,000 元 整,101 年 度 工 作 進 度 達 成 率 98.46%, 實 際 預 算 執 行 率 85.65% 2. 101 年 度 列 管 金 額 100 萬 元 以 上 之 計 畫 60 案, 金 額 總 計 5 億 7,254 萬 9,000 元 整,101 年 度 工 作 進 度 達 成 率 98.67%, 實 際 預 算 執 行 率 98.17% 鼓 勵 自 行 研 究 發 展 與 創 新 本 署 101 年 審 定 提 報 自 行 研 究 計 畫 24 件, 參 與 內 政 部 年 度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其 中 80 分 以 上 有 13 案 ( 如 表 12-5), 經 內 政 部 評 定 於 特 殊 衡 量 指 標 項 目, 達 滿 分 (2.0 分 ); 另 外, 內 政 部 在 101 年 3 月 公 布 100 年 自 行 研 究 計 畫 書 面 成 績, 本 署 獲 甲 等 獎 1 項 乙 等 獎 2 項 ( 如 表 12-6) 表 12-5 本 署 101 年 自 行 研 究 績 效 評 核 績 優 計 畫 編 號 單 位 研 究 題 目 1 本 署 教 育 組 員 警 身 心 健 康 與 壓 力 源 之 研 究 2 刑 事 警 察 局 強 化 警 察 機 關 網 路 犯 罪 偵 防 模 式 之 研 究 3 刑 事 警 察 局 指 紋 資 料 建 檔 管 理 法 草 案 之 建 構 芻 議 4 刑 事 警 察 局 DNA 基 因 頻 率 於 DNA 證 據 之 實 務 研 究 5 國 道 公 路 警 察 局 精 神 疲 勞 駕 駛 事 故 跡 證 態 樣 之 研 究 - 以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事 故 為 例 6 航 空 警 察 局 強 化 國 際 機 場 涉 外 案 件 處 理 機 制 之 探 討 7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受 領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之 基 層 警 察 培 訓 人 員 賠 償 問 題 研 究 8 保 安 警 察 總 隊 精 進 查 緝 網 路 販 賣 盜 版 光 碟 技 巧 之 探 討 9 保 安 警 察 三 總 隊 兩 岸 海 運 進 口 貨 櫃 走 私 防 制 研 究 10 保 安 警 察 四 總 隊 警 佐 晉 升 警 正 官 等 訓 練 成 效 評 估 - 以 99 100 年 度 保 四 總 隊 為 例 11 保 安 警 察 六 總 隊 特 種 勤 務 法 令 執 行 現 況 檢 討 與 建 議 12 警 察 電 訊 所 警 訊 線 路 中 繼 線 路 由 建 置 改 善 之 研 究 13 民 防 指 揮 管 制 所 防 空 警 報 系 統 用 於 各 種 災 害 疏 散 避 難 之 評 估 研 究 合 計 13 篇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299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表 12-6 本 署 100 年 度 自 行 研 究 計 畫 書 面 獎 項 獎 項 單 位 研 究 題 目 甲 等 獎 刑 事 警 察 局 提 升 指 ( 掌 ) 紋 比 對 效 能 之 研 究 乙 等 獎 本 署 秘 書 室 民 眾 對 警 察 110 受 理 報 案 服 務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 以 委 託 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海 山 分 局 志 工 對 轄 區 民 眾 調 查 為 例 ) 乙 等 獎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警 察 情 境 實 務 課 程 設 計 研 究 資 料 來 源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合 計 3 篇 三 推 動 本 署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101 年 賡 續 推 動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同 時 定 期 檢 討 及 追 蹤 管 理 各 單 位 陳 報 之 風 險 項 目 圖 像 及 對 策 表, 從 組 織 目 標 與 核 心 業 務 中, 辨 識 出 主 要 風 險 項 目 加 以 控 管, 降 低 組 織 風 險 主 要 作 為 及 成 效 說 明 如 下 : ( 一 ) 辦 理 內 政 部 列 管 風 險 管 理 項 目 案 內 政 部 在 101 年 1 月 辦 理 100 年 風 險 管 理 辦 理 成 效 檢 討 及 101 年 風 險 管 理 項 目 研 提 審 議 會 議 會 中 決 議, 本 署 101 年 主 要 風 險 項 目 警 察 人 員 未 依 規 定 與 特 定 對 象 接 觸 交 往, 致 生 重 大 違 法 違 紀 案 件, 影 響 警 察 形 象 列 為 部 列 管 風 險 項 目 本 署 針 對 內 政 部 列 管 項 目, 持 續 檢 視 風 險 圖 像 變 化, 擬 訂 新 增 措 施, 滾 動 修 正 有 效 對 策, 在 12 月 時 經 評 估 已 減 少 或 降 低 本 署 風 險 衝 擊 及 發 生 機 率 ( ) 辨 識 各 單 位 核 心 業 務 風 險 及 提 報 風 險 管 理 項 目 100 年 12 月 本 署 各 單 位 及 署 屬 各 警 察 機 關, 依 據 年 度 施 政 計 畫 施 政 方 針 及 績 效 評 核 指 標 等 核 心 業 務, 研 擬 各 單 位 主 要 風 險 項 目 計 51 項, 在 101 年 間 由 各 單 位 定 期 檢 討 及 追 蹤 管 理, 並 針 對 風 險 項 目 圖 像 計 畫 及 對 策 表 適 時 修 正 ( 三 ) 宣 導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觀 念 為 型 塑 各 單 位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意 識, 在 101 年 4 月 辦 理 內 部 控 制 講 習, 講 授 風 險 管 理 課 程, 除 請 各 單 位 應 賡 續 維 持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300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外, 並 就 內 部 控 制 課 程 涉 及 風 險 管 理 部 分 進 行 宣 導 及 講 解, 提 升 機 關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能 量 ( 四 ) 持 續 督 導 各 單 位 建 立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機 制 為 落 實 各 單 位 風 險 管 理 及 危 機 處 理, 針 對 署 屬 機 關 及 本 署 各 單 位 署 列 管 風 險 管 理 項 目, 由 本 署 稽 核 小 組 逐 一 評 核, 稽 核 結 果 並 請 各 機 關 ( 單 位 ) 提 出 改 正 或 預 防 等 改 善 措 施, 並 提 報 定 期 主 管 會 報 ( 或 業 務 例 會 ) 檢 討 四 辦 理 公 文 品 質 及 時 效 查 考 公 文 處 理 為 公 務 機 關 例 行 工 作, 內 政 部 已 將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與 品 質 列 為 各 所 屬 機 關 年 終 績 效 評 核 共 同 衡 量 指 標,101 年 設 定 的 權 重 占 15%( 各 機 關 全 年 總 分 100 分 ) 依 據 內 政 部 公 文 稽 核 標 準 為 年 度 平 均 時 效 2 日 內, 公 文 品 質 經 內 政 部 評 核 90 分 以 上 者, 始 能 維 持 現 在 考 績 甲 等 比 例, 因 而 本 署 各 單 位 均 重 視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與 品 質 101 年 藉 由 公 文 查 考 及 文 書 稽 催 統 計, 瞭 解 本 署 文 書 處 理 之 狀 況 及 缺 失, 以 達 成 內 政 部 績 效 評 核 公 文 處 理 時 效 90 分 的 目 標 ( 一 ) 查 考 公 文 品 質 為 積 極 有 效 提 升 公 文 品 質, 每 日 例 行 對 辦 結 案 件 公 文 品 質 檢 核, 並 定 期 通 報 錯 誤 型 態, 請 承 辦 單 位 改 進 101 年 辦 理 公 文 品 質 時 效 查 考 及 所 屬 機 關 公 文 檢 核 作 業 實 地 督 考, 並 針 對 檢 討 內 政 部 檢 核 本 署 公 文 品 質 查 考, 發 現 的 問 題 進 行 檢 討 分 析, 以 改 進 公 文 品 質 ( ) 提 升 公 文 時 效 101 年 辦 理 公 文 12 萬 4,443 件 ( 來 文 計 8 萬 8,453 件, 創 稿 計 3 萬 5,990 件 ), 辦 理 發 文 計 5 萬 3,606 件, 存 查 計 7 萬 0,518 件 101 年 發 文 平 均 日 數 1.71 天, 較 100 年 增 加 0.02 天, 存 查 平 均 日 數 1.08 天, 較 100 年 減 少 0.07 天 ( 三 ) 執 行 成 效 101 年 本 署 公 文 品 質 及 時 效, 經 內 政 部 評 核 本 署 為 93.89 分, 評 列 優 等 本 署 電 子 發 文 扣 除 機 密 文 件, 全 年 達 76.74%, 較 100 年 74.88% 提 升 1.86 個 百 分 點 ( 四 ) 策 進 作 為 1. 律 定 改 分 原 則, 以 爭 取 公 文 時 效 2. 送 會 公 文 遇 受 會 單 位 逾 限 未 退 會 時, 立 即 以 電 話 查 催 ; 較 複 雜 案 件 送 會 301

101 年 警 政 工 作 年 報 前 先 行 協 調, 以 有 效 處 理 不 同 意 見 3. 每 週 針 對 辦 理 6 日 以 上, 會 辦 案 件 3 日 以 上, 天 數 過 長 案 件 通 知 相 關 承 辦 人 儘 速 辦 理 4. 每 月 製 作 公 文 處 理 成 績 月 報 表 及 統 計 分 析 圖, 函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加 強 督 促 所 屬 檢 討 改 進, 並 定 期 提 報 本 署 主 管 會 報 檢 討 5. 辦 理 登 記 桌 新 進 人 員 公 文 講 習 教 育 訓 練, 使 各 員 均 能 熟 悉 公 文 作 業 流 程 6. 加 強 推 動 公 文 電 子 發 文 格 式, 提 升 電 子 發 文 件 數, 以 節 省 郵 資 及 發 文 時 間 7. 持 續 推 動 節 紙 措 施 (1) 文 件 資 料 雙 面 列 印 (2) 會 議 資 料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3) 強 化 會 議 室 等 視 訊 設 備, 會 議 資 料 得 以 簡 報 直 接 投 影, 以 達 成 少 紙 化 會 議 目 標 8. 擴 大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及 提 升 電 子 公 布 欄 應 用 五 提 高 檔 案 管 理 效 能, 鼓 勵 標 竿 學 習 ( 一 ) 辦 理 標 竿 學 習 及 宣 導 1. 標 竿 學 習 : 擇 10 屆 金 檔 獎 獲 獎 機 關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觀 摩 學 習, 調 訓 各 警 察 機 關 秘 書 室 主 任 及 檔 案 管 理 業 務 承 辦 人 共 86 人, 以 為 精 進 之 目 標 2. 加 強 檔 案 管 理 宣 導 : 聘 請 檔 案 管 理 局 陸 雯 玉 科 長, 在 內 湖 區 戶 政 事 務 所 會 議 室 講 授 公 務 人 員 應 有 的 檔 案 管 理 素 養 課 程, 會 後 參 訓 同 仁 踴 躍 發 問 和 交 流 意 見, 對 檔 案 管 理 頗 有 助 益 ( ) 檔 案 分 類 立 案 編 目 101 年 歸 檔 案 件 計 12 萬 7,266 件, 共 立 案 4,053 卷, 檔 案 卷 夾 封 面 及 卷 脊 都 有 依 規 定 明 確 標 示 除 依 承 辦 人 員 填 列 之 分 類 號 及 保 存 年 限 詳 以 檢 核, 並 以 案 情 歸 入 適 當 舊 案 或 另 立 新 案 目 錄 ( 三 ) 完 成 檔 案 移 交 消 防 署 自 84 年 3 月 1 日 警 消 分 立 後, 原 本 署 消 防 組 及 前 警 政 廳 消 防 科 檔 案 302

警 察 組 織 與 服 務 因 故 仍 暫 存 於 本 署 六 張 犁 檔 案 庫 房 為 利 本 署 檔 案 管 理 作 業 及 庫 房 空 間 有 效 利 用, 總 計 清 理 45 年 至 83 年 該 類 檔 案 共 3,686 卷 82 箱, 會 同 消 防 署 人 員 逐 卷 清 點 核 對 移 交 清 冊, 經 確 認 無 誤 後 於 102 年 1 月 2 日 完 成 移 交 ( 四 ) 增 進 檔 案 應 用 效 能 於 本 署 網 頁 連 結 檔 案 管 理 局 檔 案 時 光 盒 機 關 檔 案 目 錄 查 詢 網 國 家 檔 案 資 訊 網 檔 案 資 源 整 合 查 詢 平 臺 各 平 臺, 強 化 推 廣 檔 案 應 用 效 能 ( 五 ) 實 施 線 上 調 閱 影 像 檔 工 作 自 101 年 1 月 10 日 起 實 施 線 上 調 閱 影 像 檔, 節 省 調 閱 時 間 及 人 力 傳 送 結 語 良 好 的 警 察 組 織 運 作 和 管 理, 是 實 現 治 安 平 穩 交 通 順 暢 服 務 熱 心 警 政 工 作 的 後 盾 本 署 101 年 努 力 改 善 警 察 組 織 運 作 傾 聽 民 意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提 升 秘 書 與 法 制 作 業 效 能, 以 開 明 管 理 運 作 順 暢 的 組 織, 持 續 改 善 服 務, 發 揮 警 察 力 量, 達 成 警 察 任 務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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