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CB(1)2237/08-09(01) 號 文 件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打 擊 酒 後 駕 駛 的 立 法 建 議 目 的 議 本 文 件 載 述 進 一 步 打 擊 酒 後 駕 駛 的 立 法 建 背 景 2. 2008 年 道 路 交 通 法 例 ( 修 訂 ) 條 例 訂 明 多 項 規 定, 包 括 下 述 一 系 列 打 擊 酒 後 駕 駛 的 措 施 : (a) 加 重 酒 後 駕 駛 的 刑 罰, 任 何 人 如 被 裁 定 酒 後 駕 駛, 除 會 被 判 監 禁 和 罰 款 外, 首 次 者 會 被 取 消 駕 駛 資 格 ( 停 牌 ) 至 少 3 個 月, 以 及 強 制 修 習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 (b) 賦 權 警 方 無 須 有 合 理 因 由 懷 疑 司 機 曾 經 喝 酒, 亦 可 要 求 他 們 接 受 檢 查 呼 氣 測 試, 即 隨 機 呼 氣 測 試 ; 以 及 (c) 把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最 長 監 禁 期 由 5 年 增 加 至 10 年 酒 後 駕 駛 和 相 關 駕 駛 罪 行 的 現 行 刑 罰, 詳 載 於 附 件 A
3. 正 如 我 們 在 本 委 員 會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會 議 上 匯 報, 自 從 警 方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九 日 起 展 開 隨 機 呼 氣 測 試 行 動 後, 酒 後 駕 駛 個 案 和 涉 及 酒 後 駕 駛 的 交 通 意 外 大 幅 下 降, 可 見 有 關 隨 機 呼 氣 測 試 的 法 例 及 程 序 能 有 效 產 生 阻 嚇 作 用 警 方 會 繼 續 進 行 隨 機 呼 氣 測 試 行 動 4. 不 過, 我 們 知 悉 一 些 市 民 和 交 通 意 外 受 害 者 要 求 加 重 酒 後 駕 駛 和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刑 罰, 使 法 庭 在 判 刑 時, 更 能 反 映 嚴 重 交 通 意 外 ( 尤 其 是 涉 及 酒 後 駕 駛 的 意 外 ) 造 成 的 人 命 傷 亡 及 財 物 損 毁 當 立 法 會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動 議 辯 論 酒 後 駕 駛 的 問 題 時, 我 們 承 諾 依 循 下 列 三 個 方 向, 考 慮 進 一 步 收 緊 有 關 酒 後 駕 駛 的 法 例 : (a) 按 度, 引 入 不 同 程 度 罰 則 ; (b) 增 訂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罪 行 ; 以 及 (c) 對 所 有 危 險 駕 駛 個 案 引 入 加 重 刑 罰 因 素 ( 加 刑 因 素 ), 例 如 酒 後 駕 駛 5. 過 去 數 月, 我 們 研 究 過 海 外 關 於 酒 後 駕 駛 的 法 例, 並 密 切 監 察 有 關 酒 後 駕 駛 的 新 條 文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九 日 實 施 後 的 成 效 我 們 依 循 上 文 第 4 段 所 述 的 方 向, 制 訂 了 多 項 建 議, 現 於 下 文 逐 一 闡 述 按 度 量 刑 6. 酒 精 影 響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令 人 感 覺 遲 鈍 反 應 緩 慢, 以 及 損 害 個 人 察 覺 危 險 的 能 力 外 國 研 究 顯 示, 駕 車 前 曾 經 喝 酒 的 司 機 涉 及 意 外 的 危 險 遠 高 於 沒 有 喝 酒 的 司 機 ; 發 生 意 外 的 危 險, 會 隨 血 液 中 酒 精 含 2
量 急 升 1 7. 我 們 建 議 訂 定 三 級 刑 罰, 以 阻 遏 酒 後 駕 駛 鑑 於 停 牌 是 最 有 效 和 直 接 的 方 法 去 遏 止 酒 後 駕 駛 行 為, 我 們 建 議 按 度, 訂 定 不 同 的 停 牌 期, 詳 情 載 於 下 表 : 度 ( 或 呼 氣 及 尿 液 中 對 等 酒 精 濃 度 ) 的 訂 明 限 度 每 100 毫 升 50 至 80 毫 克 以 下 每 100 毫 升 80 至 150 毫 克 以 下 每 100 毫 升 150 毫 克 或 以 上 現 時 的 停 牌 期 首 次 最 少 3 個 月 再 次 最 少 兩 年 建 議 的 停 牌 期 首 次 最 少 6 個 月 再 次 最 少 兩 年 最 少 1 年 最 少 3 年 最 少 兩 年 2 最 少 5 年 8. 上 述 的 級 別 與 澳 洲 (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 法 例 的 規 定 一 致 美 國 ( 亞 利 桑 那 州 ) 日 本 及 內 地 亦 採 用 類 似 的 分 級 制, 對 度 偏 高 的 司 機 施 加 更 重 的 刑 罰 我 們 建 議 的 各 級 刑 罰 及 外 國 的 相 關 規 定, 撮 述 於 附 件 B 應 注 意 的 是, 上 述 建 議 的 停 牌 期 均 為 最 短 停 牌 期, 與 現 時 處 理 嚴 重 交 通 罪 行 的 做 法 相 同 我 們 知 悉 1 2 根 據 美 國 國 家 酗 酒 及 酒 精 中 毒 研 究 所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發 表 的 報 告, 司 機 度 愈 高, 發 生 車 禍 的 危 險 愈 大 與 沒 有 喝 酒 的 司 機 比 較, 度 介 乎 50 至 90 毫 克 的 司 機, 發 生 致 命 車 禍 的 危 險 會 增 加 11.1 倍 ; 介 乎 100 至 140 毫 克 的 司 機, 危 險 會 增 加 48 倍 ; 含 酒 精 量 達 150 毫 克 或 以 上 的 司 機, 發 生 致 命 車 禍 的 危 險 更 會 增 加 380 倍 現 建 議 司 機 如 再 次 被 裁 定 酒 後 駕 駛, 不 論 其 首 次 被 裁 定 酒 後 駕 駛 時 血 液 中 的 酒 精 濃 度 為 何, 均 會 被 判 處 更 重 的 刑 罰, 而 確 實 的 刑 罰 級 別, 則 視 乎 該 次 定 罪 中 血 液 的 酒 精 濃 度 而 定 3
有 市 民 建 議, 應 就 嚴 重 交 通 罪 行 訂 定 最 長 而 非 最 短 的 停 牌 期 ; 或 將 最 短 及 最 長 的 停 牌 期 均 在 法 例 中 列 明 我 們 考 慮 過 這 些 建 議 我 們 想 指 出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任 何 人 如 被 裁 定 干 犯 嚴 重 駕 駛 罪 行 ( 包 括 酒 後 駕 駛 危 險 駕 駛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等 ), 可 被 處 以 罰 款 額 最 長 監 禁 期, 以 及 最 短 停 牌 期 訂 明 罰 款 額 及 最 長 監 禁 期, 可 讓 法 庭 酌 情 判 處 切 合 案 件 所 有 相 關 因 素 的 適 當 刑 罰 ( 以 訂 明 的 最 重 刑 罰 為 限 ), 把 違 例 者 繩 之 於 法 至 於 停 牌 方 面, 香 港 的 法 例 參 照 英 國 的 法 例, 規 定 干 犯 嚴 重 交 通 罪 行 者 必 須 被 強 制 停 牌, 法 例 中 並 訂 明 每 項 罪 行 的 最 短 停 牌 期, 讓 市 民 明 白 干 犯 相 關 罪 行 最 起 碼 的 法 律 後 果 我 們 認 為, 現 時 訂 明 強 制 停 牌, 並 訂 明 最 短 停 牌 期 的 做 法, 是 較 清 晰 及 公 平 的 做 法, 因 為 法 庭 如 果 認 為 適 當, 可 判 處 遠 較 法 例 所 訂 最 短 停 牌 期 更 長 的 停 牌 期, 以 反 映 個 別 案 件 的 嚴 重 性 9. 我 們 沒 有 建 議 同 時 就 酒 後 駕 駛 的 罰 款 額 和 監 禁 期 實 施 按 度 量 刑 的 類 似 做 法, 因 為 我 們 注 意 到 在 過 去 3 年 內, 法 庭 視 乎 個 別 案 件 的 案 情, 就 酒 後 駕 駛 案 件 判 處 的 罰 款 額 由 300 元 至 2 萬 元 不 等, 監 禁 期 由 5 天 至 4 個 月 不 等, 顯 示 在 現 行 法 律 下, 法 庭 仍 有 很 大 空 間 因 應 個 別 情 況 判 處 較 重 的 刑 罰 10. 為 配 合 建 議 的 刑 罰 分 級 法, 我 們 建 議 修 訂 酒 後 駕 駛 的 相 關 法 例, 以 保 持 法 例 完 整 及 有 效 建 議 的 修 訂 如 下 : (a) 為 避 免 度 偏 高 的 司 機 試 圖 以 拒 絕 接 受 呼 氣 測 試 來 逃 避 刑 罰, 我 們 建 議 司 機 如 無 合 理 辯 解 而 沒 有 提 供 檢 查 呼 氣 測 試 所 需 的 呼 氣 樣 本, 或 沒 有 提 供 血 液 / 尿 液 分 析 所 需 的 樣 本, 會 被 判 處 酒 後 駕 駛 的 刑 罰 級 別 4
(b) 為 避 免 度 偏 高 的 司 機 試 圖 藉 要 求 進 行 血 液 或 尿 液 測 試 ( 這 類 測 試 須 在 醫 院 進 行 ) 而 延 遲 提 供 樣 本, 以 逃 避 刑 罰, 我 們 建 議 取 消 原 有 給 予 司 機 的 選 擇 權, 即 每 100 毫 升 呼 氣 中 酒 精 含 量 少 於 37 微 克 的 司 機 不 能 再 選 擇 以 血 液 或 尿 液 樣 本 代 替 呼 氣 樣 本 相 關 條 文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制 定, 是 當 局 因 應 當 時 公 眾 關 注 呼 氣 測 試 儀 器 的 準 確 度 而 訂 定 多 年 來, 呼 氣 測 試 儀 器 已 證 實 性 能 可 靠, 能 夠 提 供 準 確 數 據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條 文 11. 目 前, 司 機 在 路 上 危 險 駕 車, 視 乎 情 況 會 被 控 以 危 險 駕 駛 或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我 們 理 解 到 交 通 意 外 受 害 人 及 其 家 庭 所 蒙 受 的 傷 害, 建 議 增 訂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罪 行, 對 在 路 上 危 險 地 駕 駛 汽 車 並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司 機 加 以 懲 罰, 以 產 生 更 大 的 阻 嚇 作 用 這 項 罪 行 的 建 議 刑 罰, 介 乎 危 險 駕 駛 與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刑 罰 之 間, 詳 情 如 下 : (a) 罰 款 額 :5 萬 元 (b) 最 長 監 禁 期 :7 年 (c) 首 次 的 最 短 停 牌 期 : 兩 年 ; 第 二 次 或 隨 後 再 次 的 最 短 停 牌 期 :5 年 (d) 被 記 10 分 違 例 駕 駛 分 數, 以 及 強 制 修 習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5
12. 在 某 些 司 法 管 轄 區, 例 如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一 詞 有 清 晰 定 義 3, 但 在 其 他 奉 行 普 通 法 的 司 法 管 轄 區, 法 例 並 無 載 明 正 確 定 義, 而 是 按 普 通 法 所 訂 的 定 義 詮 釋 4 我 們 建 議 採 用 普 通 法 定 義 的 方 法, 以 盡 量 避 免 純 粹 因 技 術 問 題 而 令 涉 案 司 機 無 罪 釋 放 的 情 況 引 入 加 刑 因 素 13. 無 論 外 國 或 香 港, 均 有 加 重 刑 罰 的 概 念 在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最 長 監 禁 期 為 10 年, 但 如 違 例 者 在 涉 及 加 刑 因 素 的 情 況 ( 加 刑 情 況 ) 下 觸 犯 法 例, 最 長 監 禁 期 便 會 增 至 14 年 同 樣, 香 港 的 法 庭 如 認 為 適 當, 而 指 明 罪 行 又 屬 有 組 織 罪 行, 則 可 根 據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第 455 章 ) 對 違 例 者 判 處 更 重 的 刑 罰 3 根 據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的 法 例,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定 義 是 : (a) 孕 婦 的 胎 兒 夭 折 ( 在 醫 療 程 序 中 夭 折 除 外 ), 不 論 該 名 孕 婦 有 否 受 到 其 他 傷 害 ; 以 及 (b) 任 何 永 久 或 嚴 重 的 毀 形 ; 以 及 (c) 任 何 嚴 重 的 身 體 疾 病 ( 就 此 而 言, 致 使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提 述, 包 括 令 人 罹 患 嚴 重 身 體 疾 病 的 提 述 ) 4 英 國 教 科 書 引 述 普 通 法 對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詮 釋 引 述 如 下 : 刑 事 法,Smith & Hogan, 第 7 版, 第 347 頁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grievous bodily harm) 曾 經 泛 指 任 何 足 以 嚴 重 損 害 他 人 健 康 和 令 人 不 適 的 傷 害, 但 現 在 必 須 採 用 一 般 正 常 涵 義 嚴 重 (grievous) 指 確 實 嚴 重 (really serious), 而 確 實 沒 有 添 加 語 義, 只 是 強 調 意 圖 造 成 的 傷 害 必 屬 ( 實 際 上 或 確 實 ) 嚴 重 這 個 事 實 刑 事 法,Smith & Hogan, 第 7 版, 第 425 頁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grievous bodily harm) 曾 經 詮 釋 為 包 括 嚴 重 損 害 他 人 健 康 和 令 人 不 適 的 任 何 傷 害 ; 但 在 Smith 一 案 中, 上 議 院 指 並 無 理 據 把 該 詞 解 作 一 般 和 正 常 涵 義 以 外 的 意 義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一 詞, 可 涵 蓋 沒 有 傷 口 的 情 況, 例 如 Wood 一 案 中 受 害 人 鎖 骨 折 斷 的 情 況 相 反, 亦 有 可 能 出 現 技 術 上 傷 人 但 不 能 說 成 致 使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情 況 6
5 14. 我 們 建 議 在 所 有 危 險 駕 駛 罪 行 中, 把 每 100 毫 升 度 超 過 150 毫 克 ( 或 呼 氣 和 尿 液 中 對 等 的 酒 精 濃 度 ) 定 為 加 刑 情 況 我 們 亦 建 議, 在 加 刑 情 況 下 觸 犯 法 例 的 刑 罰 ( 罰 款 額 監 禁 期 和 停 牌 期 ), 應 為 現 行 法 例 下 危 險 駕 駛 罪 行 刑 罰 之 上 再 加 百 分 之 五 十 其 他 相 關 建 議 15. 我 們 建 議 加 強 酒 後 駕 駛 和 危 險 駕 駛 相 關 法 例 的 同 時, 也 作 出 下 列 相 應 的 修 訂, 以 改 善 現 行 條 文 詳 情 如 下 : (a) 把 再 次 被 裁 定 危 險 駕 駛 的 最 短 停 牌 期 延 長, 由 18 個 月 增 至 兩 年, 使 之 與 酒 後 駕 駛 的 刑 罰 一 致 (b) 把 再 次 被 裁 定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最 短 停 牌 期 延 長, 由 3 年 增 至 5 年, 使 之 與 酒 後 駕 駛 的 建 議 刑 罰 一 致 16. 此 外, 我 們 注 意 到 市 民 和 關 注 團 體 提 出 的 一 些 建 議 例 如 有 人 建 議, 如 果 法 庭 同 時 判 處 監 禁 和 停 牌 的 刑 罰, 則 停 牌 期 應 在 違 例 者 刑 滿 出 獄 後 生 效, 以 確 保 停 牌 的 刑 罰 有 效 執 行, 令 可 能 危 害 公 眾 安 全 的 司 機 長 時 間 被 禁 止 駕 車 為 回 應 這 方 面 的 關 注, 我 們 在 擬 訂 詳 細 的 修 例 方 案 時, 會 考 慮 加 入 相 關 條 文, 訂 明 法 庭 可 酌 情 頒 令 監 禁 期 和 停 牌 期 分 期 執 行 我 們 亦 留 意 到, 最 近 審 理 的 一 些 個 案 中, 法 庭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條 例 ( 第 374 章 ) 第 70 條 命 令 違 例 者 在 停 牌 期 屆 滿 後 須 重 考 駕 駛 測 驗, 通 過 測 驗 後 才 可 駕 車 我 們 會 考 慮 如 何 進 一 步 利 便 法 庭 行 使 該 條 文, 以 作 出 相 關 命 令 5 相 關 罪 行 包 括 危 險 駕 駛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以 及 建 議 增 訂 的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7
17. 關 於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建 議 刑 罰 涉 及 加 刑 因 素 的 加 重 罰 則, 以 及 其 他 相 關 建 議, 載 於 附 件 C 教 育 及 宣 傳 18. 除 執 法 和 修 例 以 外, 教 育 和 宣 傳 仍 是 打 擊 酒 後 駕 駛 和 灌 輸 正 確 駕 駛 行 為 重 要 的 一 環 我 們 已 在 全 港 主 要 幹 道 隧 道 天 橋 和 電 子 資 料 板 展 示 切 勿 酒 後 駕 駛 的 信 息, 提 醒 司 機 不 要 酒 後 駕 駛 此 外, 我 們 亦 在 電 視 和 電 台 播 放 宣 傳 短 片 和 聲 帶, 並 豎 設 廣 告 板 和 標 誌, 以 宣 傳 隨 機 測 試, 提 醒 市 民 喝 酒 後 切 勿 駕 車 19.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將 在 本 年 稍 後 時 間 推 出 一 系 列 反 酒 後 駕 駛 的 宣 傳 活 動, 繼 續 向 社 會 人 士 傳 達 有 關 信 息 宣 傳 活 動 包 括 誓 師 儀 式, 屆 時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會 邀 請 區 議 會 運 輸 業 洋 酒 和 啤 酒 業 以 及 汽 車 聯 會 的 代 表 承 諾 不 會 酒 後 駕 駛 當 局 亦 會 播 放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和 電 台 宣 傳 聲 帶, 務 求 發 揮 最 大 的 宣 傳 效 果 為 對 市 民 產 生 較 大 的 警 惕 作 用, 我 們 會 採 用 更 為 震 撼 的 方 法 來 製 作 宣 傳 短 片 和 聲 帶 下 一 步 工 作 20. 我 們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就 有 關 立 法 建 議 諮 詢 交 通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支 持 建 議, 並 認 為 建 議 的 新 罰 則, 更 能 反 映 意 外 的 嚴 重 性 和 司 機 的 責 任 我 們 打 算 在 八 月 和 九 月, 就 立 法 建 議 諮 詢 道 路 安 全 議 會 汽 車 團 體 和 運 輸 業 界, 然 後 擬 備 相 關 的 修 例 條 文, 以 期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一 零 立 法 季 度 提 交 立 法 會 審 議 8
徵 詢 建 議 21. 請 委 員 就 本 文 件 所 載 的 立 法 建 議 提 出 意 見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9
酒 後 駕 駛 罪 行 和 其 他 嚴 重 駕 駛 罪 行 的 現 行 刑 罰 附 件 A 交 通 罪 行 首 次 ( 元 ) 罰 款 額 最 長 監 禁 期 最 短 停 牌 期 簡 易 程 序 再 次 ( 元 ) 公 訴 程 序 ( 元 ) 首 次 簡 易 程 序 再 次 公 訴 程 序 首 次 再 次 須 記 違 例 駕 駛 分 數 須 強 制 修 習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酒 後 駕 駛 及 相 關 罪 行 ( 包 括 沒 有 因 應 要 求 提 供 呼 氣 樣 本, 或 沒 有 提 供 血 液 / 尿 液 樣 本 以 作 分 析 ) 10,000 25,000 25,000 6 個 月 12 個 月 3 年 3 個 月 2 年 10 是 在 酒 類 或 藥 物 的 影 響 下 駕 駛 10,000 25,000 25,000 6 個 月 12 個 月 3 年 3 個 月 2 年 10 是 危 險 駕 駛 10,000 25,000 12 個 月 3 年 6 個 月 18 個 月 10 是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25,000 50,000 2 年 10 年 2 年 3 年 10 是 10
附 件 B 血 液 中 不 同 酒 精 濃 度 的 刑 罰 國 家 / 州 / 省 及 訂 明 限 制 香 港 度 : 每 100 毫 升 50 至 80 毫 克 以 下 度 : 每 100 毫 升 80 至 150 毫 克 以 下 度 : 每 100 毫 升 150 毫 克 或 以 上 當 地 貨 幣 新 南 威 爾 士 州 ( 澳 洲 ) 度 : 每 100 毫 升 50 1,100 澳 元 至 80 毫 克 以 下 度 : 每 100 毫 升 80 至 150 毫 克 以 下 度 : 每 100 毫 升 150 毫 克 或 以 上 罰 款 額 折 合 港 幣 簡 易 程 序 10,000 元 公 訴 程 序 25,000 元 2,200 澳 元 3,300 澳 元 6,800 港 元 13,760 港 元 20,500 港 元 首 次 違 例 的 刑 罰 監 禁 期 簡 易 程 序 最 多 6 個 月 公 訴 程 序 最 多 3 年 不 適 用 最 多 9 個 月 最 多 18 個 月 停 牌 期 11 當 地 貨 幣 罰 款 額 折 合 港 幣 再 次 違 例 的 刑 罰 監 禁 期 停 牌 期 [ 最 少 6 個 月 ] [ 最 少 2 年 ] 簡 易 程 序 簡 易 程 序 25,000 元 最 長 12 個 月 [ 最 少 1 年 ] [ 最 少 3 年 ] 公 訴 程 序 公 訴 程 序 25,000 元 最 長 3 年 [ 最 少 2 年 ] [ 最 少 5 年 ] 6 個 月 12 個 月 3 年 2,200 澳 元 3,300 澳 元 5,500 澳 元 13,760 港 元 20,500 港 元 34,180 港 元 不 適 用 最 長 1 年 最 長 2 年 12 個 月 3 年 5 年
國 家 / 州 / 省 及 訂 明 限 制 中 國 內 地 度 : 每 100 毫 升 20 至 80 毫 克 以 下 度 : 每 100 毫 升 80 毫 克 或 以 上 亞 利 桑 那 州 ( 美 國 ) 度 : 每 100 毫 升 80 至 150 毫 克 以 下 度 : 每 100 毫 升 150 毫 克 或 以 上 日 本 度 : 每 100 毫 升 30 至 80 毫 克 以 下 ( 在 酒 精 影 響 下 駕 駛 ) 度 : 每 100 毫 升 80 毫 克 或 以 上 ( 在 駕 駛 能 力 受 損 下 駕 車 ) 當 地 貨 幣 200 至 500 人 民 幣 500 至 2,000 人 民 幣 250 美 元 250 美 元 罰 款 額 折 合 港 幣 226 至 570 港 元 570 至 2,260 港 元 1,950 港 元 1,950 港 元 首 次 違 例 的 刑 罰 監 禁 期 - 15 日 以 下 拘 留 最 少 10 日 最 少 1 個 月 最 重 刑 罰 為 監 禁 3 年 或 罰 款 30 萬 日 元 ( 折 合 港 幣 24,200 元 ) 最 重 刑 罰 為 監 禁 3 年 或 罰 款 50 萬 日 元 ( 折 合 港 幣 40,300 元 ) 停 牌 期 1 個 月 以 上 3 個 月 以 下 3 個 月 以 上 6 個 月 以 下 最 少 3 個 月 最 少 3 個 月 最 多 兩 年 兩 年 當 地 貨 幣 罰 款 額 200 至 500 人 民 幣 500 至 2,000 人 民 幣 500 美 元 500 美 元 折 合 港 幣 226 至 570 港 元 570 至 2,260 港 元 3,900 港 元 3,900 港 元 再 次 違 例 的 刑 罰 監 禁 期 - 15 日 以 下 拘 留 最 少 3 個 月 最 少 4 個 月 資 料 不 詳 停 牌 期 1 個 月 以 上 3 個 月 以 下 * 3 個 月 以 上 6 個 月 以 下 * 1 年 超 過 1 年 * 一 年 內 有 兩 次 以 上 在 駕 駛 營 運 機 動 車 時 被 裁 定 飲 酒 駕 駛 或 醉 酒 駕 車 的 人 士, 可 被 判 處 5 年 內 不 得 駕 駛 營 運 機 動 車 [ ] 建 議 本 港 就 血 液 中 不 同 酒 精 濃 度 訂 定 的 停 牌 期 12
附 件 C 危 險 駕 駛 的 加 重 刑 罰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的 加 重 刑 罰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的 加 重 刑 罰 罰 款 額 (a) ( 元 ) 最 長 監 禁 期 (b) 最 短 停 牌 期 (c) ( 首 次 ) 最 短 停 牌 期 (d) ( 再 次 ) 須 記 違 例 駕 駛 分 數 須 強 制 修 習 駕 駛 改 進 課 程 危 險 駕 駛 25,000 3 年 6 個 月 18 個 月 10 是 [2 年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身 體 嚴 重 受 傷 [50,000] [7 年 ] [2 年 ] [5 年 ] [10] [ 是 ] 危 險 駕 駛 引 致 他 人 死 亡 50,000 10 年 2 年 3 年 [5 年 ] 10 是 加 刑 情 況 被 告 度 為 每 100 毫 升 血 液 含 150 毫 克 或 以 上 酒 精, 或 呼 氣 或 尿 液 中 含 對 等 的 酒 精 濃 度 加 重 的 刑 罰 上 文 (a) 至 (d) 項 的 刑 罰 會 增 加 50% 註 : 方 括 號 內 的 資 料 為 建 議 的 新 刑 罰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