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報考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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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 據 教 育 部 101 年 2 月 22 日 臺 技 ( 二 ) 字 第 號 函 核 定 之 招 生 注 意 事 項 訂 定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 週 一 班 & 週 四 班 ) 學 校 校 址 :83347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澄 清 路 840 號 洽 詢 電 話 : 日 間 (07) 轉 招 生 組 夜 間 (07) 轉 進 修 部 週 六 日 (07) 轉 進 修 院 校 傳 真 專 線 :(07) 轉 1217 本 校 網 址 :

2 目 錄 重 要 日 程 1 壹 招 生 學 制 簡 介 2 貳 招 生 系 別 ( 學 程 ) 及 名 額 3 參 報 名 資 格 3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5 伍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5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5 柒 准 考 證 補 發 6 捌 試 場 規 則 6 玖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7 拾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8 拾 壹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註 冊 8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9 附 錄 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範 本 10 附 錄 二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一 覽 表 11 附 錄 三 現 役 軍 人 單 位 主 管 准 予 報 名 同 意 書 12 附 錄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13 附 錄 五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4 附 錄 六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15 報 名 表 正 表 16 報 名 表 副 表 17

3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發 售 報 名 時 間 101 年 3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起 101 年 6 月 27 日 至 101 年 7 月 8 日 09:00~12:00,13:00~16:00 一 律 現 場 報 名 及 領 取 准 考 證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科 技 大 樓 一 樓 進 修 院 校 教 務 組 考 試 ( 國 文 : 均 為 選 擇 題 ) 101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1. 寄 發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2. 成 績 公 告 上 網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科 技 大 樓 101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以 限 時 寄 發 複 查 成 績 截 止 101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一 律 傳 真 辦 理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註 冊 101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註 1: 本 表 日 程 如 有 變 動, 將 在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網 站 公 告 註 2: 本 簡 章 暨 報 名 表 件 皆 可 於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院 校 網 頁 下 載 或 於 本 校 正 門 口 警 衛 室 購 買, 每 份 新 台 幣 50 元 整, 函 索 簡 章 須 檢 具 郵 政 匯 票 ( 受 款 人 :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委 會 ), 並 須 另 附 填 妥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貼 足 郵 資 之 B4 回 郵 信 封 一 個 ( 平 信 15 元 整 ; 普 通 掛 號 35 元 整 ) 1

4 壹 招 生 學 制 簡 介 學 制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電 話 (07) 分 機 傳 真 (07) 分 機 1217 網 址 上 課 時 間 週 一 班 : 以 週 一 上 課 為 原 則, 週 一 早 上 08:00 至 晚 上 21:20 週 四 班 : 以 週 四 上 課 為 原 則, 週 四 早 上 08:00 至 晚 上 21:20 修 業 年 限 本 校 採 學 年 學 分 制, 修 業 年 限 至 少 二 年, 惟 並 無 上 限 凡 修 畢 規 定 學 分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如 附 錄 一 ) 特 殊 課 程 規 定 1. 企 業 管 理 系 週 四 班 及 生 技 彩 妝 學 位 學 程 週 一 班, 校 外 實 習 一 學 期 需 滿 324 小 時, 學 期 結 束 後 須 繳 交 實 習 報 告 2. 企 業 管 理 系 週 四 班 及 生 技 彩 妝 學 位 學 程 週 一 班 部 份 課 程 以 網 路 教 學 授 課 兵 役 規 定 男 性 可 辦 理 兵 役 緩 徵 召 各 項 資 訊 收 費 標 準 每 學 期 收 費 以 當 學 期 修 課 之 學 分 數 計 算, 收 取 學 分 學 雜 費, 若 學 分 數 與 上 課 時 數 不 同 時, 依 實 際 上 課 時 數 收 費 100 學 年 度 收 費 標 準 如 下 : 工 學 院 : 每 一 學 分 學 雜 費 1,461 元 管 理 學 院 生 活 創 意 學 院 : 每 一 學 分 學 雜 費 1,350 元 101 學 年 度 如 有 異 動, 則 依 教 育 部 規 定 辦 理 教 學 資 源 概 況 1. 本 校 各 系 均 設 有 系 館 專 業 教 室 及 實 驗 實 習 工 廠, 另 有 綜 合 行 政 大 樓 圖 書 科 技 大 樓 人 文 科 技 大 樓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等 教 學 設 施, 並 附 設 托 兒 所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推 廣 教 育 中 心 藝 術 中 心 等, 教 育 資 源 完 善 2. 本 校 成 立 之 產 業 研 發 中 心 有 : 高 雄 市 第 六 區 社 區 保 母 系 統 樂 齡 學 習 資 源 中 心 藝 術 中 心 語 言 學 習 中 心 綠 色 材 料 科 技 中 心 營 建 科 技 中 心 超 微 量 研 究 科 技 中 心 射 頻 通 訊 技 術 研 發 中 心 工 程 研 究 科 技 中 心 電 機 科 技 中 心 產 業 策 略 發 展 中 心 資 訊 創 新 服 務 中 心 企 管 系 網 路 創 業 中 心 獎 助 學 金 1. 本 校 提 供 學 業 優 秀 專 業 證 照 網 頁 設 計 等 多 項 獎 學 金, 並 協 助 辦 理 各 種 校 外 獎 學 金 之 申 請 2. 本 校 受 理 就 學 貸 款 學 雜 費 減 免 之 申 請, 並 提 供 多 項 助 學 金 如 急 難 救 助 金 工 讀 助 學 金 等 做 為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其 他 資 訊 1. 全 校 冷 氣 教 室 2. 設 置 校 區 暨 鄰 近 文 山 宿 舍, 方 便 遠 道 學 生 住 宿, 宿 舍 環 境 優 雅 並 提 供 網 路 服 務 2

5 貳 招 生 系 別 ( 學 程 ) 及 名 額 班 別 系 別 ( 學 程 ) 名 額 備 註 週 四 班 週 一 班 企 業 管 理 系 生 技 彩 妝 學 位 學 程 甄 選 入 學 若 有 未 足 額 錄 取 或 未 報 到 之 缺 額 均 併 入 本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 2. 本 考 試 入 學 實 際 招 生 名 額 以 報 名 前 公 告 為 準 合 計 企 業 管 理 系 週 四 班 及 生 技 彩 妝 學 位 學 程 週 一 班 特 殊 課 程 規 定 請 詳 閱 簡 章 第 2 頁 招 生 學 制 簡 介 各 系 ( 學 程 ) 辦 公 室 洽 詢 電 話, 請 撥 轉 分 機 號 碼 : 企 業 管 理 系 5102, 生 技 彩 妝 學 位 學 程 3810 參 報 名 資 格 一 一 般 學 歷 : ( 一 ) 國 內 公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或 經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二 ) 公 私 立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畢 ( 結 ) 業, 並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結 業 證 明 文 件 二 同 等 學 力 : ( 一 ) 持 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不 得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 二 ) 取 得 乙 級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書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4 年 以 上, 或 取 得 甲 級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從 事 工 作 經 驗 2 年 以 上,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1. 本 項 所 稱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技 術 士 證 ; 所 稱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係 指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發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其 技 能 檢 定 及 格 之 程 度,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之 規 定 相 當 於 甲 級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2. 考 試 院 專 技 人 員 普 考 及 格 滿 4 年, 不 得 比 照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工 作 經 驗 滿 4 年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名 二 技 ( 三 ) 經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四 ) 曾 在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累 計 修 習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或 大 學 規 定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達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學 分 ( 至 少 為 80 學 分 ), 且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 五 )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修 畢 應 修 業 年 限, 修 滿 總 畢 業 學 分 數 ( 二 專 在 80 學 分 以 上, 五 專 在 220 學 分 以 上 ) 而 未 畢 業,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六 )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6 2. 曾 在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夜 間 部 普 通 班 在 職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2 年 者, 比 照 日 間 部 辦 理 ( 七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修 畢 五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曾 在 五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八 )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1. 修 畢 日 間 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3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2. 修 畢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2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3. 曾 在 日 間 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或 夜 間 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 九 ) 大 學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曾 修 畢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課 程, 因 故 失 學 離 校 或 休 學 1 年 以 上, 持 有 原 校 修 業 證 明 或 轉 學 證 明 書 及 成 績 單 注 意 事 項 (1) 已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技 術 校 院 轉 學 考 並 獲 錄 取 者, 須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並 填 妥 切 結 書, 始 得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入 學 考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及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要 求 退 還 報 名 費,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考 生 所 持 相 當 於 各 類 相 關 證 照 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等 級 之 認 定, 由 本 會 召 開 之 專 業 技 能 證 照 等 級 適 用 類 別 疑 義 審 查 會 議 審 定,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3) 持 國 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件 者, 需 將 畢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譯 為 中 文 並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驗 證, 否 則 不 予 採 認 (4) 考 生 錄 取 後, 經 發 現 與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時, 一 律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4

7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101 年 6 月 27 日 至 101 年 7 月 8 日 報 名 時 間 :09:00~12:00,13:00~16:00 二 報 名 地 點 : 進 修 院 校 教 務 組 辦 公 室 ( 本 校 圖 書 科 技 大 樓 一 樓 ) 三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現 場 報 名 四 報 名 手 續 : ( 一 ) 審 查 報 名 表 件 : 1. 填 繳 報 名 表 ( 正 表 及 副 表 共 二 張, 簡 章 第 頁 ):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貼 妥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相 片, 報 名 表 如 有 塗 改 請 蓋 私 章 以 示 負 責 2.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一 份, 並 攜 帶 身 分 證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以 供 核 對, 現 場 驗 畢 發 還 3. 現 役 軍 人 須 繳 交 服 役 單 位 主 管 准 予 報 名 同 意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錄 三 ) ( 二 ) 繳 交 報 名 費 : 新 台 幣 1,200 元 整 持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之 報 名 考 生, 其 報 名 費 全 免, 請 出 具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證 明 文 件 凡 屬 台 灣 省 各 縣 市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低 收 入 戶 之 考 生,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影 本 ( 三 ) 核 發 准 考 證 : 經 審 查 符 合 報 名 資 格 者, 即 現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以 確 認 報 名 手 續 之 完 成 註 : 考 生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件 及 退 費 伍 考 試 科 目 及 計 分 標 準 一 考 試 科 目 : 專 科 國 文 ( 不 考 作 文, 均 為 選 擇 題 ) 二 計 分 標 準 : 國 文 科 成 績 以 200 分 為 滿 分 陸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101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10:00 10:10~11:30 地 點 : 本 校 圖 書 科 技 大 樓 預 備 鈴 專 科 國 文 注 事 事 項 : 一 試 場 位 置 於 考 試 前 一 天 下 午 2 時 後 在 本 校 公 告, 請 考 生 提 早 到 場 查 看 二 國 文 科 均 考 選 擇 題 採 用 電 腦 閱 卷, 考 試 時 請 攜 帶 2B 軟 芯 鉛 筆 及 軟 橡 皮 擦 等 以 便 作 答, 考 生 應 事 先 自 行 準 備 三 簿 籍 紙 張 計 算 記 憶 工 具 通 訊 及 發 聲 設 備 等 與 考 試 無 關 物 品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5

8 柒 准 考 證 補 發 一 考 試 時 考 生 須 憑 准 考 證 入 場, 准 考 證 請 妥 為 保 存 如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應 於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身 分 證 正 本 和 相 片 一 張 ( 須 與 報 名 所 繳 交 之 相 同 ), 依 本 簡 章 試 場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申 請 補 發 二 准 考 證 限 於 本 招 生 考 試 時 使 用, 考 試 後 不 再 補 發 捌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並 按 編 定 之 座 號 入 座,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 遲 到 逾 二 十 分 鐘 者, 不 得 入 場 ; 已 入 場 應 試 者, 考 試 開 始 三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試 時, 考 生 須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桌 子 左 上 角, 以 備 監 試 人 員 查 驗,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准 考 證 未 帶 遺 失 毀 損 或 相 片 脫 落 污 損 者,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得 准 予 應 試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准 考 證 仍 未 送 達 者, 或 未 依 規 定 於 當 節 考 試 前 向 考 區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手 續 者, 則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三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准 考 證 座 位 三 者 之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未 作 檢 查 即 逕 自 作 答, 導 致 閱 卷 計 分 錯 誤,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四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監 考 人 員 認 為 有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監 試 人 員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各 項 規 定,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行 為 或 物 品, 得 進 行 查 驗 或 其 他 必 要 之 處 理,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五 答 案 卡 限 用 黑 色 2B 軟 芯 鉛 筆 劃 記, 不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考 生 劃 記 答 案 卡 時, 如 有 劃 記 不 明 顯 或 污 損 答 案 卡 等 情 事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辨 認 者, 其 責 任 自 負,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六 考 生 除 必 備 之 文 具 筆 墨 及 橡 皮 擦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圓 規 直 尺 量 角 器 三 角 板 外, 不 得 攜 帶 簿 籍 紙 張 發 聲 設 備 ( 如 鬧 手 錶 筆 ) 計 算 器 通 訊 設 備 ( 如 行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等 ) 其 他 任 何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性 物 品 及 與 考 試 無 關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視 違 規 情 節, 扣 減 各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以 上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止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題 答 案 卡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傳 遞 答 案 訊 息 或 以 答 案 卡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得 勒 令 所 有 有 關 考 生 出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考 生 不 得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視 違 規 情 節,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以 上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止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或 劃 記 任 何 文 字 符 號 等, 若 無 作 弊 之 意 圖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若 有 作 弊 之 行 為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6

9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菸,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勒 令 其 出 場, 並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三 考 生 作 答 完 畢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卡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答 案 卡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情 節 嚴 重 者, 並 得 取 消 考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十 五 考 生 於 考 試 時 間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卡 如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即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三 分, 其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者, 除 應 立 即 收 回 答 案 卡 外,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五 分, 至 零 分 為 止 十 六 考 生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混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其 涉 嫌 者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處 理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舞 弊 或 以 言 行 威 脅 監 視 人 員,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九 如 有 本 規 則 辦 法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二 十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招 生 考 試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玖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一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所 服 務 對 象 係 指 : 1.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視 障 考 生 2.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之 上 肢 重 度 殘 障 考 生 3. 其 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嚴 重 影 響 應 考 能 力 之 考 生 經 有 關 醫 療 單 位 (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定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或 地 區 教 學 醫 院 ) 證 明 者 二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之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考 試 等 事 項 三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報 名 時,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應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另 須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第 一 項 規 定 之 醫 療 單 位 出 具 之 功 能 性 障 礙 認 定 證 明 書 正 本 及 影 本 一 份, 影 本 黏 貼 於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錄 四 ),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正 本 驗 畢 後 發 還 四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之 應 考 服 務 項 目 : 1.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20 分 鐘 2.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3. 將 試 場 安 排 於 一 樓 或 適 宜 之 試 場 為 原 則 4.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1.5 倍 之 試 題 五 考 區 對 各 考 生 所 需 之 應 考 輔 具, 應 由 考 生 自 備 或 商 洽 有 關 福 利 團 體 協 助 提 供 7

10 拾 成 績 通 知 及 複 查 辦 法 一 考 生 成 績 通 知 單 預 定 於 101 年 7 月 26 日 ( 星 期 四 ) 以 限 時 方 式 寄 發 並 在 下 午 5 時 後 公 告 於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網 站, 考 生 如 至 101 年 7 月 30 日 ( 星 期 一 ) 未 收 到 成 績 單, 請 電 洽 本 會 轉 1215 查 詢 二 考 生 若 對 成 績 有 疑 慮 可 申 請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1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手 續 如 下 : ( 一 ) 填 寫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格 式 如 附 錄 五 ), 傳 真 至 進 修 院 校 教 務 組 並 且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 轉 分 機 1217,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215 ( 二 ) 本 會 將 於 101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以 傳 真 回 覆 或 電 話 通 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拾 壹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日 期 :101 年 8 月 5 日 ( 星 期 日 ) 二 地 點 : 本 校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四 樓 大 禮 堂 三 考 生 登 記 分 發 若 委 託 他 人 代 辦, 則 須 繳 交 委 託 書 ( 格 式 如 附 錄 六 ) 四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依 招 生 名 額 及 考 試 成 績, 訂 定 各 系 ( 學 程 ) 之 最 低 登 記 分 發 標 準, 考 生 成 績 達 該 系 ( 學 程 ) 之 標 準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五 考 生 應 攜 帶 表 件 : 證 件 未 備 齊 者 不 得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1. 成 績 通 知 單 2. 國 民 身 分 證 ( 或 其 他 足 以 證 明 身 份 之 證 件 )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 不 接 受 加 蓋 校 印 之 影 印 本 ) 4. 註 冊 費 六 考 生 收 到 成 績 單 後, 應 依 照 本 會 所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前 往 登 記 凡 遲 到 之 考 生, 已 在 分 發 報 到 額 滿 或 登 記 時 間 結 束 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分 發 七 如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考 生, 其 成 績 已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辦 理 登 記 ; 如 因 原 成 績 未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在 規 定 複 查 時 間 內 申 請 複 查, 經 複 查 後 已 達 最 低 登 記 標 準 者, 須 按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地 點, 到 場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八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 1. 登 記 後, 按 總 成 績 之 前 後 名 次 順 序, 依 序 辦 理 分 發 報 到, 至 額 滿 為 止 2. 考 生 成 績 相 同 者, 則 依 序 按 國 文 科 試 題 第 一 大 項 第 二 大 項 第 三 大 項 等 項 次 順 序 之 分 數 較 高 者 優 先,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以 年 齡 ( 年 月 日 ) 較 長 者 優 先 錄 取 3. 分 發 後, 考 生 持 成 績 單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九 經 登 記 分 發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分 發 十 有 關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註 冊 等 詳 細 資 料 將 隨 成 績 單 一 併 寄 發 給 考 生 十 一 各 系 ( 學 程 ) 報 名 截 止 人 數 未 達 20 名 ( 含 甄 選 入 學 人 數 ), 得 不 予 開 班,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 另 經 已 錄 取 報 到 之 考 生 同 意, 得 輔 導 轉 至 同 一 學 制 相 關 他 系 ( 學 程 ) 8

11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為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疏 解 招 生 糾 紛, 訂 定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考 生 申 訴 應 於 申 訴 事 件 發 生 日 起 7 日 內 以 書 面 為 之, 申 訴 者 應 為 考 生 本 人, 且 申 訴 書 必 須 載 明 申 訴 人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申 訴 之 事 實 及 申 訴 理 由 ( 含 時 間 地 點 ), 於 檢 附 相 關 之 文 件 及 證 據 後, 以 雙 掛 號 郵 件 向 本 會 提 出 申 訴 本 會 接 獲 申 訴 後, 於 一 個 月 內 ( 以 郵 戳 日 起 ) 經 由 本 會 仲 裁 後 正 式 函 覆, 併 執 行 辦 理 二 考 生 違 規 違 法 之 處 理 辦 法 : 經 錄 取 學 生,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亦 不 發 給 任 何 學 歷 證 件 如 已 畢 業 後 始 發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畢 業 資 格 三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辦 法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致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報 名 考 試 或 登 記 分 發 時, 本 會 將 於 事 前 在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網 站 首 頁 廣 播 電 台 及 有 線 電 視 新 聞 台 統 一 發 佈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四 凡 經 本 會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再 錄 取 上 課 時 間 與 之 衝 突 之 其 他 學 校, 否 則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若 已 註 冊 者, 概 不 退 費 五 考 生 於 畢 業 後 至 註 冊 前 如 欲 參 加 升 學 考 試, 應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 適 用 行 政 院 89 年 12 月 27 日 台 八 十 九 內 字 第 號 令 徵 兵 規 則 第 28 條 及 其 附 件 規 定 ) 六 其 他 未 盡 規 定 事 宜, 悉 依 本 會 決 議 辦 理 9

12 附 錄 一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範 本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學 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在 本 校 系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准 予 畢 業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之 規 定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0

13 附 錄 二 畢 ( 肄 ) 業 學 校 代 碼 一 覽 表 台 南 市 1055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035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大 學 1A71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學 院 1051 台 南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24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105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1033 長 榮 大 學 1A18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專 校 1A10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專 校 1023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1A60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學 院 1A61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學 院 1181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1287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125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0221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校 1025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學 1059 康 寧 大 學 0005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0036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1067 台 灣 首 府 大 學 高 雄 市 1037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A09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附 進 修 專 校 103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1A22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專 校 1A76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附 進 修 學 院 1284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A39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學 院 1288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A74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附 進 修 專 校 1159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042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1026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1A02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附 進 修 專 校 1A01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專 校 1A79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專 校 1A44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附 進 修 學 院 1A41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學 院 0034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學 1184 東 方 設 計 學 院 1014 義 守 大 學 0026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學 1147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1019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0047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大 學 1289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0009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002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3A01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0019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0A13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學 院 0014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屏 東 縣 1043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1A69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附 進 修 學 院 0024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A31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專 校 1064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0136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1A63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學 院 1A07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專 校 0040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1154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1A62 美 和 科 技 大 學 附 進 修 學 院 1285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校 1A04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附 進 修 專 校 1190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註 : 位 於 其 它 縣 市 或 未 列 於 表 內 之 學 校 代 碼 請 於 報 名 時 向 工 作 人 員 查 詢 11

14 附 錄 三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現 役 軍 人 單 位 主 管 准 予 報 名 同 意 書 ( 服 務 單 位 全 銜 ) 同 意 書 同 意 本 單 位 ( 官 階 姓 名 ) 乙 員 報 名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此 致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主 管 職 稱 ( 主 管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2

15 附 錄 四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身 分 證 字 號 緊 急 聯 絡 人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 考 生 免 填 ) 考 生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電 話 障 礙 等 級 1. 考 試 時 間 依 一 般 考 試 時 間 再 延 長 20 分 鐘 2. 提 早 5 分 鐘 進 入 試 場 準 備 特 殊 需 求 ( 請 勾 選, 可 複 選 ) 3. 將 試 場 安 排 於 一 樓 ( 或 適 宜 之 試 場 ) 4. 提 供 視 障 考 生 影 印 放 大 1.5 倍 之 試 題 5. 瓦 檯 燈, 數 量 : 6. 倍 放 大 鏡 ( 請 自 行 攜 帶 不 作 任 何 記 號 之 放 大 鏡 ) 7. 其 他 :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備 註 : 本 表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並 查 驗 身 心 障 礙 證 件 正 本 13

16 附 錄 五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聯 准 考 證 號 碼 考 生 姓 名 日 間 :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 傳 真 電 話 ( 若 無 則 免 ) 筆 試 原 始 成 績 複 查 後 成 績 複 查 單 位 蓋 章 注 意 事 項 : 考 生 若 對 成 績 有 疑 慮 可 申 請 複 查,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101 年 8 月 1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一 律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申 請 手 續 如 下 : ( 一 )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傳 真 至 進 修 院 校 教 務 組 並 且 以 電 話 確 認, 傳 真 : 轉 分 機 1217, 洽 詢 電 話 : 轉 分 機 1215 ( 二 ) 本 會 將 於 101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四 ) 以 傳 真 回 覆 或 電 話 通 知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14

17 附 錄 六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本 人 特 委 託 先 生 / 小 姐 參 加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登 記 分 發 此 致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招 生 委 員 會 委 託 人 ( 考 生 ): ( 簽 章 ) 受 委 託 人 : ( 簽 章 ) 附 註 : 委 託 人 暨 受 委 託 人 均 須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5

18 准 考 證 號 碼 生 日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正 表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電 話 ( 考 生 免 填 )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手 機 報 班 公 司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姓 名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限 擇 一 資 格 勾 選 學 歷 ( 力 ) 資 格 一 於 民 國 年 月 畢 業 肄 業 考 別 週 一 班 週 四 班 性 別 男 女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 ; 代 碼 : ( 學 校 代 碼 參 照 簡 章 附 錄 二 ) 二 以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於 民 國 年 月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2 年 以 上 於 民 國 年 月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後 4 年 以 上 參 加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高 等 考 試, 持 有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取 得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 凡 勾 選 者, 將 一 律 安 排 至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試 場 ( 請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自 行 剪 齊 貼 於 此 處 )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 自 行 剪 齊 貼 於 此 處 ) 本 表 確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分 考 生 簽 章 : 報 名 程 序 (1) 審 查 報 考 資 格 (2) 繳 交 報 名 費 (3) 編 號 登 記 (4) 複 審 (5) 核 發 准 考 證 承 辦 人 蓋 章 16

19 101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副 表 准 考 證 號 碼 生 日 通 訊 地 址 通 訊 電 話 緊 急 聯 絡 人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備 註 欄 ( 考 生 免 填 ) 報 考 班 別 週 一 班 考 生 週 四 班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手 機 姓 名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本 表 確 係 本 人 親 自 填 寫, 報 名 資 格 完 全 符 合 簡 章 規 定, 如 有 不 實 之 處, 願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之 處 分 考 生 簽 章 : 1. 請 自 行 貼 妥 本 人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2. 報 名 表 與 准 考 證 須 用 同 式 之 相 片 ( 由 報 名 單 位 填 寫 ) 本 招 生 訊 息 來 源 問 卷 調 查 表 ( 可 重 複 勾 選 ) 1. 本 校 網 站 2. 收 音 機 廣 播 3. 報 紙 廣 告 4. 招 生 宣 傳 單 或 布 條 5. 師 長 告 知 6. 親 友 告 知 7. 公 車 廣 告 8. 其 他 學 年 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准 考 證 考 試 日 期 101 年 7 月 22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考 試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圖 書 科 技 大 樓 地 點 准 考 證 號 碼 1. 請 自 行 貼 妥 本 人 ( 考 生 免 填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之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相 片 一 張 2. 報 名 表 與 准 考 證 須 用 同 式 之 相 片 10:00 10:10~11:30 時 程 考 生 姓 名 預 備 鈴 專 科 國 文 報 班 考 別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備 註 欄 週 一 班 週 四 班 ( 由 報 名 單 位 填 寫 ) 注 意 1. 試 場 位 置 於 考 試 前 一 天 下 午 2 時 後 在 本 校 公 告, 請 考 生 提 早 到 場 查 看 2. 考 試 科 目 考 選 擇 題 採 用 電 腦 閱 卷, 考 試 時 請 攜 帶 2B 軟 芯 鉛 筆 及 軟 橡 皮 擦 等 以 便 作 答, 考 生 應 事 先 自 行 準 備 3. 簿 籍 紙 張 墊 板 算 盤 計 算 尺 計 算 機 及 計 算 用 電 子 錶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等 均 不 得 攜 帶 入 場 應 試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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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的 70% 连 南 县 的 瑶 族. 有 排 瑶 过 山 瑶 排 瑶 6 万 多 人 住 在 三 排 南 岗 i 雨 水 大 麦 山 大 坪 香 坪 盘 石 金 坑 8 个 乡 镇. 形 成 了 占 全 县 面 积 80% 的 聚 居 地 << 连 州 志 } 卷 八 排 瑶 志 曰 在 连 者 居 住 地 域 与 文 化 变 迁 一 一 以 广 东 瑶 族 为 例 赵 家 旺 * 中 国 是 个 多 民 族 国 家. 共 有 56 个 民 族. 其 中 少 数 民 族 有 归 个 根 据 1990 年 的 人 口 普 查. 全 国 总 人 口 11 亿 3 千 多 万 人. 汉 族 10 忆 4 千 多 万 人. 占 全 国 总 人 口 的 90% 多. 少 数 民 族 人 口 不 到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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