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农 业 厅 2014 年 6 月 16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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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文期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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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农 [2014]185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的 实 施 细 则 的 通 知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县 ( 市 区 ) 农 业 ( 畜 牧 兽 医 局 ), 各 有 关 单 位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和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 农 业 部 2007 年 第 7 号 令 ) 的 要 求, 为 规 范 我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管 理 工 作, 我 厅 对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的 实 施 细 则 ( 粤 农 [2009]181 号 ) 进 行 了 修 订 经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审 查 同 意, 现 将 修 订 后 的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的 实 施 细 则 印 发 给 你 们, 原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粤 农 [2009]181 号 文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自 行 作 废, 请 遵 照 执 行 1 ( 此 页 无 正 文 )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2014 年 6 月 16 日 2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的 实 施 细 则 为 全 面 加 强 我 省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的 管 理,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省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考 核 工 作,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和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工 作 规 范 的 要 求, 结 合 我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本 细 则 自 2014 年 8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本 细 则 适 用 于 广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的 考 核 ; 获 得 农 业 部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的 检 测 机 构, 如 承 担 本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测 工 作 的, 应 报 送 相 关 材 料 到 省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一 机 构 与 人 员 1. 有 上 级 部 门 批 准 的 机 构 设 置 文 件 机 构 为 独 立 法 人, 非 独 立 法 人 的 需 有 法 人 授 权 检 测 业 务 独 立, 独 立 对 外 行 文, 独 立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帐 户 或 单 独 核 算 2 内 设 机 构 以 相 应 文 件 的 方 式 确 认, 至 少 应 有 业 务 管 理 检 测 技 术 等 部 门, 各 部 门 职 能 明 确, 尽 量 避 免 交 叉 重 复, 并 能 按 分 工 开 展 工 作 3. 有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标 明 各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及 相 互 关 系 负 责 人 姓 名 和 职 称 如 质 检 机 构 为 某 一 组 织 的 一 部 分 时, 应 标 明 与 相 关 部 门 在 管 理 技 术 运 作 和 支 持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4 有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的 公 正 性 声 明, 确 保 检 验 工 作 不 受 外 界 3

因 素 干 扰, 保 证 具 有 第 三 方 公 正 地 位 5 有 机 构 公 正 性 声 明, 不 受 任 何 来 自 商 业 经 济 等 利 益 因 素 的 影 响, 保 证 检 验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保 密 性 和 诚 信 度 6 质 检 机 构 应 依 法 配 备 与 检 验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技 术 人 员 和 必 要 的 资 源 技 术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人 数 不 少 于 5 人, 且 具 备 与 其 所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能,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人 员 比 例 不 低 于 机 构 全 体 人 员 的 40% 7 机 构 正 副 主 任 的 任 命 与 变 更 应 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任 命 文 件 8 机 构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负 责 人 任 命 与 变 更 应 有 正 式 的 任 命 文 件 9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并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工 作 5 年 以 上 授 权 签 字 人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并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3 年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授 权 签 字 人 应 经 材 料 核 查 和 笔 试 考 核 通 过 才 可 授 权 10 机 构 主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指 定 代 理 人, 当 其 不 在 岗 时 代 行 职 责, 并 在 质 量 手 册 中 规 定 11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熟 悉 检 测 业 务 标 准 法 律 法 规 等,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12 检 测 技 术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熟 悉 本 专 业 检 验 业 务, 承 担 着 本 部 门 检 测 结 果 最 终 把 关 的 职 责, 具 有 相 应 技 术 职 称 和 检 测 工 作 经 历, 熟 悉 本 专 业 检 验 业 务, 具 有 一 定 的 管 理 能 力 4

13 质 量 监 督 员 应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了 解 检 验 工 作 目 的 熟 悉 检 验 方 法 和 程 序, 以 及 懂 得 如 何 评 定 检 验 结 果 每 个 部 门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质 量 监 督 员, 以 文 件 的 形 式 确 认 对 在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有 记 录, 并 报 质 量 负 责 人 处 理 14 内 审 员 应 经 过 培 训 并 具 备 资 格 质 量 负 责 人 依 据 其 职 责 应 具 备 内 审 员 资 质 同 时 质 量 审 核 者 应 独 立 于 被 审 核 工 作 15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合 理, 并 在 质 量 手 册 中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 正 副 主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检 测 人 员 内 审 员 质 量 监 督 员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员 档 案 管 理 员 样 品 管 理 员 试 剂 及 耗 材 管 理 员 标 准 物 质 管 理 员 以 及 机 构 内 部 设 置 的 其 他 主 要 岗 位 人 员 16 所 有 技 术 人 员 ( 含 授 权 签 字 人 抽 样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 应 经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化 计 量 质 量 监 督 与 管 理 以 及 相 关 法 规 知 识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持 证 上 岗 上 岗 证 或 合 格 证 应 标 明 准 许 操 作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检 测 项 目 17 从 事 计 量 检 定 和 种 子 动 植 物 检 疫 转 基 因 产 品 等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检 验 人 员, 须 有 相 关 部 门 的 资 格 证 明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人 员 和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经 培 训 考 核, 并 持 有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18 有 各 类 人 员 的 短 期 和 中 长 期 培 训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及 其 总 结 的 文 字 记 录, 有 各 类 人 员 的 定 期 考 核 记 录 19 所 有 技 术 人 员 ( 含 授 权 签 字 人 抽 样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 5

应 建 立 独 立 技 术 档 案, 内 容 包 含 相 关 授 权 教 育 专 业 资 格 培 训 能 力 考 核 奖 惩 等 记 录 20 有 措 施 保 证 机 构 有 良 好 的 内 务 管 理, 包 括 公 文 运 转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人 员 劳 动 保 护 安 全 清 洁 卫 生 文 明 房 屋 环 境 设 施 管 理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在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或 程 序 文 件 中 体 现, 也 可 制 定 专 门 的 管 理 制 度 或 程 序 文 件 二 质 量 体 系 21 建 立 与 检 验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体 系, 并 形 成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应 进 行 宣 贯 (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 并 有 记 录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是 描 述 质 量 体 系 的 一 整 套 文 件, 主 要 由 质 量 手 册 质 量 体 系 程 序 文 件 和 作 业 指 导 书 表 格 报 告 及 质 量 记 录 等 质 量 文 件 构 成 作 业 指 导 书 应 包 括 : 仪 器 设 备 校 验 规 程 运 行 检 查 规 程 仪 器 操 作 规 程 检 测 实 施 细 则 各 类 质 量 记 录 格 式 等 22 机 构 应 明 确 规 定 达 到 良 好 工 作 水 平 和 检 验 服 务 的 质 量 方 针 目 标, 并 作 出 承 诺 质 量 方 针 与 机 构 的 业 务 相 结 合, 质 量 目 标 应 相 对 具 体, 包 括 工 作 质 量 服 务 质 量 和 管 理 质 量 的 目 标 水 平, 应 可 操 作 和 可 测 量 每 年 对 质 量 目 标 应 有 检 查 和 评 价 23 质 量 手 册 编 写 规 范, 覆 盖 质 量 体 系 的 全 部 要 素, 质 量 手 册 由 主 任 批 准 发 布 内 容 包 括 机 构 与 人 员 质 量 体 系 仪 器 设 备 检 测 工 作 记 录 与 报 告 和 设 施 与 环 境 六 个 方 面 对 质 量 手 册 内 容 的 编 写 顺 序 暂 不 予 以 统 一 规 定, 但 无 论 采 用 借 鉴 何 种 版 本, 以 下 内 容 必 须 涵 盖 质 量 负 责 人 负 责 质 量 手 册 的 维 护 工 作, 并 确 保 其 6

现 行 有 效 地 实 施, 还 应 包 括 : 1) 承 建 单 位 概 况 ; 2) 法 律 地 位 性 质 与 任 务 ; 3) 质 量 方 针 和 目 标 ; 4) 其 主 管 单 位 公 正 性 声 明 ; 5) 各 部 门 和 各 类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 6) 组 织 结 构 图 ; 7) 实 验 室 分 布 平 面 图 ; 8) 机 构 人 员 构 成 一 览 表 ( 注 明 出 生 年 月 学 历 所 学 专 业 所 在 室 职 务 或 担 任 的 岗 位 职 称 ) 和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人 员 简 历 表 9) 主 要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一 览 表 ( 注 明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机 构 仪 器 编 号 惟 一 性 标 识 出 厂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技 术 指 标 购 置 时 间 单 价 检 定 ( 校 准 ) 周 期 用 途 管 理 人 使 用 人 等 ) 10) 业 务 范 围 检 测 产 品 ( 参 数 ) 目 录 及 其 标 准 代 号 与 名 称 ; 11)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校 准 周 期 表, 自 检 自 校 准 仪 器 应 有 量 值 溯 源 或 传 递 框 图 ; 12) 环 境 技 术 参 数 及 控 制 措 施 ; 13) 检 测 工 作 流 程 图 ; 14)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框 图, 包 括 要 素 构 成 各 项 措 施 的 关 系 及 责 任 部 门 或 人 员 等 ; 15) 程 序 文 件 和 管 理 制 度 目 录 及 附 录 ; 7

16)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目 录 及 附 录 24 程 序 文 件 能 满 足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需 要, 对 内 容 的 编 写 顺 序 和 标 题 暂 不 予 以 统 一 规 定, 但 无 论 采 用 借 鉴 何 种 版 本, 以 下 内 容 必 须 涵 盖, 程 序 文 件 和 管 理 制 度 至 少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有 : 1) 文 件 控 制 和 维 护 程 序 ; 2)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程 序 ; 3) 内 部 审 核 和 管 理 评 审 程 序 ; 4) 仪 器 设 备 计 量 检 定 程 序 ; 5) 仪 器 期 间 运 行 检 查 程 序 ; 6)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程 序 ( 包 括 购 置 验 收 调 试 使 用 维 护 管 理 故 障 修 理 降 级 和 报 废 ); 7) 检 测 方 法 及 方 法 的 确 认 程 序 ; 8) 检 测 工 作 控 制 程 序 ; 9) 记 录 控 制 程 序 ; 10) 计 量 标 准 标 准 物 质 和 标 准 溶 液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程 序 ; 11) 样 品 抽 取 交 接 保 管 和 处 理 程 序 ; 12) 检 验 工 作 程 序 ; 13) 复 验 与 判 定 程 序 ; 14) 委 托 检 验 协 议 ( 合 同 ) 评 审 程 序 ; 15) 采 用 非 标 准 方 法 程 序 ; 16) 开 展 检 测 新 项 目 工 作 程 序 ; 17) 原 始 记 录 的 填 写 与 校 核 程 序 ; 8

18) 记 录 管 理 控 制 程 序 ; 19) 检 验 报 告 的 编 制 审 核 与 批 准 程 序 ; 20) 原 始 数 据 及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的 档 案 管 理 程 序 ; 21) 检 测 事 故 的 报 告 分 析 和 处 理 程 序 ; 22) 现 场 检 测 程 序 ( 如 适 用 ); 23) 检 验 分 包 程 序 ( 如 需 要 ); 24) 抱 怨 处 理 程 序 ( 申 诉 与 投 诉 处 理 程 序 ); 25) 外 部 支 持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采 购 与 管 理 程 序 ; 26) 剧 毒 与 危 险 物 品 管 理 程 序 ; 27) 检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控 制 程 序 ( 含 能 力 验 证 与 比 对 工 作 程 序 ); 28) 纠 正 与 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程 序 ; 29) 允 许 偏 离 控 制 程 序 ; 30) 测 量 不 确 定 度 评 价 程 序 ( 如 适 用 ); 31) 设 施 和 环 境 控 制 程 序 ; 32) 人 员 的 培 训 与 考 核 制 度 ; 33) 技 术 文 件 有 效 性 确 认 制 度 ; 34)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检 查 和 总 结 制 度 ; 35) 实 验 室 安 全 卫 生 等 内 务 管 理 制 度 ; 36) 技 术 资 料 信 息 保 密 制 度 ; 37) 收 费 管 理 制 度 ( 必 要 时 ); 38) 文 书 管 理 制 度 ; 9

39) 实 验 室 废 弃 物 处 理 制 度 40) 防 止 商 业 贿 赂 程 序 41) 检 测 结 果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25 质 量 监 督 员 对 检 测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对 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内 的 检 测 现 场 ( 仪 器 设 备 环 境 条 件 ) 操 作 过 程 的 关 键 环 节 及 主 要 步 骤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重 点 是 新 开 展 的 项 目 新 上 岗 的 检 测 人 员 重 要 的 检 测 任 务 仪 器 设 备 性 能 不 稳 定 以 及 其 它 较 易 出 现 偏 差 的 项 目,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指 出 责 令 实 施 现 场 纠 正 ; 对 不 能 现 场 关 闭 的 工 作 则 应 采 取 标 识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等 措 施, 并 报 质 量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人 员 对 产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分 析, 提 出 纠 正 措 施, 对 监 督 过 程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处 理 情 况 有 记 录 26 有 文 件 控 制 和 维 护 程 序, 规 定 文 件 的 分 类 编 号 控 制 办 法 审 查 修 订 或 更 新 作 废 收 回 批 准 发 布, 并 实 施 27 有 专 人 负 责 对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查 询 收 集, 技 术 负 责 人 负 责 有 效 性 确 认 标 准 除 日 常 及 时 跟 踪 查 询 外, 每 年 最 少 有 一 次 对 在 用 标 准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并 报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确 认 28 有 检 测 结 果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确 保 检 测 结 果 质 量 可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 用 统 计 技 术 对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进 行 质 检 机 构 间 比 对 定 期 使 用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或 在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中 使 用 副 标 准 物 质 用 相 同 或 不 同 方 法 进 行 重 复 检 验 和 保 留 样 的 再 检 验 等 29 有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程 序 10

30 制 定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包 括 质 量 体 系 全 部 要 素 的 审 核, 必 要 时 进 行 附 加 审 核 31 审 核 人 员 应 与 被 审 核 部 门 无 直 接 责 任 关 系 32 审 核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立 即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对 检 验 结 果 的 正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可 疑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受 影 响 的 委 托 方 审 核 人 员 应 跟 踪 纠 正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有 效 性, 并 记 录 33 有 管 理 评 审 程 序 机 构 主 任 应 每 年 至 少 对 质 量 体 系 进 行 一 次 管 理 评 审 34 管 理 评 审 提 出 对 质 量 体 系 进 行 更 改 或 改 进 的 内 容, 应 得 到 落 实 35 有 抱 怨 处 理 程 序, 并 按 程 序 受 理 处 理 来 自 客 户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抱 怨 应 保 存 所 有 抱 怨 的 记 录, 以 及 针 对 抱 怨 所 开 展 的 调 查 和 纠 正 措 施 的 记 录 三 仪 器 设 备 36 仪 器 设 备 数 量 性 能 应 满 足 所 开 展 检 测 工 作 的 要 求, 配 备 率 应 不 低 于 98% 37 仪 器 设 备 ( 包 括 软 件 )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保 养 在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应 为 100%, 并 进 行 正 常 的 维 护 38 仪 器 设 备 应 有 惟 一 性 标 识, 并 贴 有 计 量 状 态 标 识 39 有 仪 器 设 备 一 览 表, 内 容 包 括 :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机 构 仪 器 编 号 惟 一 性 标 识 出 厂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技 术 指 标 购 置 时 间 单 价 检 定 ( 校 准 ) 周 期 用 途 管 理 人 使 用 人 等 11

40 有 仪 器 设 备 的 购 置 验 收 调 试 使 用 维 护 故 障 修 理 降 级 和 报 废 处 理 程 序, 并 有 相 应 记 录 41 仪 器 设 备 独 立 建 档, 内 容 包 括 : 仪 器 名 称 惟 一 性 标 识 型 号 规 格 出 厂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仪 器 购 置 验 收 调 试 记 录, 接 收 日 期 启 用 时 间 使 用 说 明 书 ( 外 文 说 明 书 需 有 其 操 作 部 分 的 中 文 翻 译 ) 放 置 地 点 历 次 检 定 ( 校 准 ) 情 况 自 校 规 程, 运 行 检 查 使 用 维 护 ( 包 括 计 划 ) 损 坏 故 障 改 装 或 修 理 记 录 42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记 录 应 能 满 足 试 验 再 现 性 和 可 追 溯 要 求, 内 容 包 括 : 开 机 时 间 关 机 时 间 样 品 编 号 ( 或 试 剂 标 准 物 质 ) 开 机 ( 关 机 ) 状 态 环 境 因 素 ( 如 果 需 要 ) 使 用 人 等 43 有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并 便 于 操 作 者 对 照 使 用 44 计 量 器 具 应 有 有 效 的 计 量 检 定 或 校 准 合 格 证 书 和 检 定 或 校 准 周 期 表, 并 有 专 人 负 责 检 定 ( 校 准 ) 或 送 检 45 对 使 用 频 次 较 高 的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或 脱 离 了 质 检 机 构 直 接 控 制 等 的 仪 器 应 进 行 运 行 检 查, 并 有 相 应 的 计 划 和 程 序 46 计 量 标 准 和 标 准 物 质 ( 含 标 准 样 品 标 准 溶 液 ) 有 专 人 管 理, 并 有 使 用 记 录 ; 标 准 溶 液 配 制 标 定 校 验 和 定 期 复 验 应 有 记 录, 并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贮 存 场 所 47 有 标 准 物 质 一 览 表, 内 容 包 括 : 标 准 物 质 名 称 编 号 来 源 有 效 期 ; 在 用 的 标 准 物 质 ( 溶 液 )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48 自 校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有 校 准 规 程 校 准 计 划 和 量 值 溯 源 图, 12

确 保 量 值 可 溯 源 到 国 家 基 准 49 室 外 检 验 有 相 对 固 定 的 场 所 设 施 能 满 足 检 测 工 作 的 要 求 50 自 行 研 制 的 专 用 测 试 设 备 应 有 验 证 报 告 并 通 过 技 术 鉴 定 四 检 测 工 作 51 有 检 验 工 作 流 程 图, 包 括 从 抽 样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到 抱 怨 等 各 环 节, 并 能 有 效 运 行 52 对 政 府 下 达 的 指 令 性 检 验 任 务, 应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并 保 质 保 量 按 时 完 成 实 施 方 案 的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 目 的 与 任 务 来 源 检 验 对 象 ( 产 品 ) 抽 样 地 点 抽 样 方 法 检 验 项 目 检 测 方 法 判 定 原 则 与 依 据 时 间 安 排 结 果 处 理 等 53 委 托 检 验 要 填 写 样 品 委 托 单, 除 记 录 委 托 方 和 样 品 信 息 还 应 包 括 检 验 依 据 检 测 方 法 样 品 状 态, 以 及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并 有 适 合 的 确 认 方 式 54 抽 样 应 符 合 有 关 程 序 和 规 定 要 求 抽 样 记 录 内 容 齐 全 信 息 准 确 有 保 证 所 抽 样 品 的 真 实 性 代 表 性, 以 及 样 品 安 全 抵 达 质 检 机 构 的 措 施 55 样 品 有 专 人 保 管, 有 惟 一 性 和 检 测 状 态 标 识, 有 措 施 保 证 样 品 在 检 测 和 保 存 期 间 不 混 淆 丢 失 和 损 坏 有 样 品 的 接 收 记 录 处 理 记 录, 能 溯 源 56 样 品 在 流 转 过 程 中, 交 接 时 应 检 查 样 品 状 况, 避 免 发 生 13

变 质 丢 失 或 损 坏 如 遇 损 坏 和 丢 失, 应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57 按 相 应 工 作 程 序, 保 证 样 品 接 收 传 递 检 测 方 法 采 用 检 测 异 常 情 况 处 置 复 检 与 判 定 等 符 合 要 求 58 原 始 记 录 有 固 定 格 式, 信 息 齐 全 内 容 真 实, 填 写 符 合 规 定 59 非 标 准 方 法 的 采 用 应 按 采 用 非 标 准 方 法 程 序 执 行 60 开 展 新 项 目 应 按 开 展 检 测 新 项 目 工 作 程 序 实 施 61 对 检 测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采 购 应 编 制 计 划, 计 划 实 施 前, 其 技 术 内 容 应 经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查 同 意 62 所 购 买 的 影 响 检 测 质 量 的 试 剂 和 消 耗 材 料, 必 要 时 应 经 过 检 查 或 证 实 符 合 有 关 检 测 方 法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后, 投 入 使 用 63 所 使 用 的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应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并 保 存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记 录 64 对 检 测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重 要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的 供 应 商 应 进 行 评 价, 并 保 存 这 些 评 价 的 记 录 和 合 格 供 应 商 名 单 65 按 纠 正 与 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程 序 对 检 测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或 潜 在 的 差 异 和 发 生 偏 离 的 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采 取 的 纠 正 措 施 和 预 防 措 施 均 应 有 记 录 存 档 66 例 外 偏 离 时, 应 以 不 降 低 质 量 为 前 提, 应 有 报 告 说 明 原 因 阐 述 理 由, 经 批 准, 记 录 要 存 档, 按 允 许 偏 离 控 制 程 序 执 行 67 有 检 测 事 故 的 报 告 分 析 处 理 程 序, 并 有 记 录 14

68 按 检 验 分 包 程 序 实 施 分 包 分 包 项 目 应 控 制 在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频 次 低 且 价 格 昂 贵 的 范 围 内 并 在 检 验 报 告 中 注 明 应 将 分 包 计 划 书 面 征 求 委 托 方 的 意 见, 保 留 委 托 方 同 意 分 包 的 证 据 69 应 保 存 分 包 方 的 各 种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并 有 对 分 包 方 的 评 审 记 录 70 检 测 人 员 工 作 作 风 严 谨, 操 作 规 范 熟 练, 数 据 填 写 客 观 清 晰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和 座 谈 考 核 合 格 五 记 录 与 报 告 71 对 所 有 的 记 录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包 括 检 验 过 程 和 质 量 管 理 产 生 的 记 录, 明 确 其 保 存 期 限 检 验 报 告 和 相 应 的 原 始 记 录 应 独 立 归 档,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三 年 72 记 录 与 报 告 的 存 放 方 法 设 施 和 环 境 应 防 止 记 录 损 坏 变 质 丢 失 等 73 按 记 录 管 理 控 制 程 序 维 持 识 别 收 集 索 引 存 取 存 档 存 放 维 护 和 清 理 质 量 记 录 和 技 术 记 录 74 有 为 委 托 方 保 密 的 规 定 检 验 报 告 应 按 规 定 发 送 并 登 记 当 用 电 话 传 真 或 其 它 电 子 等 方 式 传 送 检 验 结 果 时, 应 有 适 当 方 式 确 定 记 录 委 托 方 的 身 份 75 当 利 用 计 算 机 或 自 动 设 备 对 检 测 数 据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采 集 处 理 记 录 报 告 存 贮 或 检 索 软 件 时, 有 保 障 其 安 全 性 的 措 施 15

76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应 有 检 测 人 审 核 人 员 签 字, 并 应 包 含 足 够 的 信 息, 以 保 证 其 能 够 再 现 至 少 包 括 样 品 名 称 编 号 检 测 方 法 检 测 日 期 检 测 地 点 环 境 因 素 ( 必 要 时 ) 使 用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检 测 条 件 ( 必 要 时 ) 检 测 过 程 与 量 值 计 算 有 关 的 读 数 计 算 公 式 允 差 要 求 等 77 检 验 报 告 及 相 应 原 始 记 录 应 独 立 归 档, 内 容 包 括 检 验 报 告 抽 样 单 样 品 委 托 单 检 测 任 务 单 原 始 记 录 及 其 相 关 联 的 图 谱 或 仪 器 测 试 数 据 等 78 对 记 录 的 修 改 应 规 范, 原 字 迹 仍 清 晰 可 辨, 并 有 修 改 人 的 签 章 79 检 验 报 告 格 式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作 指 南 的 规 定 80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及 制 品 的 检 验 报 告 内 容 应 符 合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技 术 检 测 中 心 基 本 条 件 的 要 求 81 检 验 报 告 的 结 论 用 语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或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在 体 系 文 件 中 规 定 结 论 用 语 表 述 可 参 考 工 作 指 南 82 检 验 报 告 应 准 确 客 观 地 报 告 检 测 结 果, 应 与 委 托 方 要 求 和 原 始 记 录 相 符 合 83 检 验 报 告 应 有 批 准 审 核 制 表 人 的 签 字 和 签 发 日 期 ; 检 验 报 告 封 面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或 机 构 检 验 专 用 印 章 检 验 结 论 加 盖 机 构 检 验 专 用 印 章, 并 加 盖 骑 缝 章 84 对 已 发 出 的 检 验 报 告 如 需 修 改 或 补 充, 应 另 发 一 份 题 为 16

对 编 号 检 验 报 告 的 补 充 ( 或 更 正 ) 的 检 验 报 告 六 设 施 与 环 境 85 有 专 用 的 检 测 工 作 场 所, 仪 器 设 备 应 相 对 集 中 放 置, 相 互 影 响 的 检 测 区 域 应 有 效 隔 离, 互 不 干 扰 86 农 业 转 基 因 动 植 物 检 疫 等 生 物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测 实 验 室 试 验 基 地 动 物 房 等 场 所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其 生 物 安 全 等 级 管 理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87 检 测 环 境 条 件 应 符 合 检 测 方 法 和 所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规 定, 对 检 测 结 果 有 明 显 影 响 的 环 境 要 素 应 监 测 控 制 和 记 录 88 样 品 的 贮 存 环 境 应 保 证 其 在 保 存 期 内 不 变 质 不 能 保 存 的 样 品, 应 有 委 托 方 不 进 行 复 检 的 确 认 记 录 89 检 测 场 所 应 相 对 封 闭 必 要 时, 在 确 保 其 他 客 户 机 密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客 户 到 实 验 室 察 看 90 化 学 试 剂 的 保 存 条 件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有 机 试 剂 的 贮 存 场 所 应 有 通 风 设 施 91 毒 品 和 易 燃 易 爆 品 应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保 存 场 地, 有 专 人 管 理, 有 领 用 批 准 与 登 记 手 续 毒 品 使 用 应 有 监 督 措 施 92 高 压 气 瓶 应 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93 应 配 备 与 检 测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消 防 设 施, 保 证 其 完 好 有 效 94 实 验 场 所 内 外 环 境 的 粉 尘 烟 雾 噪 声 振 动 电 磁 干 扰 基 因 转 移 等 确 保 不 影 响 检 测 结 果 17

95 有 措 施 保 证 检 测 对 环 境 不 产 生 污 染 应 制 定 处 理 污 染 发 生 的 应 急 预 案 96 当 环 境 条 件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或 影 响 检 测 结 果 时, 应 中 止 检 测, 并 作 记 录 97 实 验 室 的 仪 器 设 备 电 气 线 路 和 管 道 布 局 合 理, 便 于 检 测 工 作 的 进 行, 并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98 如 需 要, 应 配 置 停 电 停 水 等 应 急 设 施 99 应 有 措 施 保 护 人 身 健 康 和 安 全 100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等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附 件 :1. 广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申 请 书 2. 广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评 审 报 告 18

附 件 1: 广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申 请 书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名 称 ( 盖 章 ): 主 管 部 门 名 称 ( 盖 章 ):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盖 章 ): 申 请 日 期 : 希 望 考 核 日 期 :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制

填 表 须 知 1. 用 计 算 机 填 写, 统 一 用 A4 纸 双 面 打 印 签 名 用 签 字 笔, 要 求 字 迹 清 晰 2. 主 管 部 门 指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的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若 无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此 项 不 填 );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指 当 地 县 级 以 上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3. 本 申 请 书 所 选 内 4. CATL 是 China Agri-product Testing Laboratory 的 缩 写, 其 含 义 为 中 国 农 产 品 检 测 实 验 室 5. 本 申 请 书 须 经 申 请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被 授 权 人 签 名 才 有 效 6. 本 申 请 书 同 时 适 用 于 扩 项 和 复 评 审 的 申 请 20

1. 概 况 1.1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传 真 : E mail: 机 构 负 责 人 : 职 务 : 办 公 电 话 : 手 机 : 技 术 负 责 人 : 职 称 : 质 量 负 责 人 : 职 称 : 联 系 人 : 职 务 : 办 公 电 话 : 手 机 ; 1.2 所 属 法 人 单 位 名 称 ( 若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是 法 人 单 位 的 此 项 不 填 ): 地 址 : 邮 编 : 传 真 : E mail: 负 责 人 : 职 务 : 电 话 : 1.3 主 管 部 门 名 称 :( 若 无 主 管 部 门 的 此 项 不 填 ): 地 址 : 邮 编 : 传 真 : E mail: 负 责 人 : 职 务 : 电 话 : 1.4 评 审 类 型 1.5 获 取 证 书 情 况 ( 获 取 相 关 证 书 的 机 构 填 写 ) 农 产 品 机 构 考 核 证 书 编 号 : 证 书 有 效 截 止 日 :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编 号 : 证 书 有 效 截 止 日 :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编 号 : 证 书 有 效 截 止 日 : 1.6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总 人 数 : 名 高 级 名, 占 %; 中 级 名, 占 %; 等 同 中 级 名, 占 %; 初 级 名, 占 %; 其 他 名, 占 % 1.7 法 人 类 别 1.7.1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社 团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企 业 法 人 其 他 1.7.2 单 位 所 属 法 人 ( 非 独 立 法 人 单 位 填 此 项 ) 社 团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企 业 法 人 其 他 1.8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资 产 情 况 固 定 资 产 原 值 : 万 元 仪 器 设 备 总 数 : 台 ( 套 ) 1.9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房 屋 面 积 (m 2 ) 实 验 室 面 积 : 恒 温 面 积 : 2. 提 供 资 料 清 单 2.1 广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申 请 书 ( 原 件,1 份, 附 规 定 格 式 电 子 文 本 ); 2.2 独 立 法 人 提 供 :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其 他 法 人 证 明 文 件 ) 有 效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 复 印 件, 各 1 份,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 非 独 立 法 人 证 明 资 料 :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批 文 机 构 设 置 的 批 文 复 印 件 ( 复 印 件, 各 1 份,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 2.3 上 级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机 构 设 置 的 证 明 文 件 ( 复 印 件 1 份 ); 2.4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包 括 质 量 手 册 全 本 程 序 文 件 目 录 ( 原 件, 各 1 份 ); 2.5 已 通 过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的, 还 包 括 实 验 室 资 质 认 定 ( 计 量 认 证 ) 证 书 及 附 表 ( 复 印 件 1 份 ); 2.6 提 交 近 两 年 内 每 一 申 请 考 核 的 领 域 中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检 测 报 告 ( 原 件, 各 1 份 ); 2.7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包 括 : 学 历 证 书 检 测 人 员 上 岗 证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三 者 均 为 复 印 件, 各 1 份 ); 2.8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负 责 人 技 术 职 称 证 书 ( 复 印 件 1 份 ); 2.9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包 括 技 术 管 理 者 与 授 权 签 字 人 ) 管 理 人 员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社 保 部 门 盖 章 确 认 的 半 年 以 上 社 保 证 明 )( 复 印 件 1 份,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 2.10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 复 印 件 1 份 ); 2.11 委 托 他 人 办 理 的, 提 交 加 盖 申 请 人 印 章 的 书 面 委 托 书 和 被 委 托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各 1 份, 需 提 交 被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核 对 ); 2.12 近 三 年 能 力 验 证 情 况 ; 2.13 实 验 室 内 审 管 理 评 审 情 况 说 明 ; 2.14 实 验 室 每 年 至 少 50 份 检 测 报 告 列 表, 并 保 证 每 年 每 个 参 数 至 少 1 份 ; 22

2.15 二 合 一 申 请 的, 需 提 交 二 合 一 申 请 说 明, 且 提 交 省 质 监 局 受 理 回 执 3. 声 明 : 3.1 本 机 构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3.2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办 法 和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3.3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申 请 内 容 均 为 真 实 信 息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被 授 权 人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 非 法 人 单 位 填 此 项 ) 4 附 表 23

附 表 1: 申 请 考 核 项 目 表 地 址 : 第 页, 共 页 序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项 目 / 参 数 检 测 标 准 ( 方 法 ) 名 称 及 限 制 范 围 号 类 别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 含 年 号 ) 或 说 明 注 : 1 检 测 项 目 类 别 按 领 域 类 别 产 品 类 别 产 品, 或 领 域 类 别 参 数 类 别 参 数 分 类 排 序 如 申 请 项 目 既 有 产 品 又 有 参 数 须 分 别 填 表 ; 2 具 备 检 测 产 品 全 部 参 数 能 力 的, 按 产 品 名 称 填 写 ; 只 具 备 检 测 产 品 部 分 参 数 能 力 的, 在 说 明 中 注 明 能 检 或 不 能 检 的 参 数 名 称 ; 3 依 据 标 准 一 般 为 国 家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其 他 标 准 或 方 法 应 在 说 明 中 予 以 注 明 ; 4 限 制 范 围 或 说 明 指 对 采 用 的 标 准 方 法 量 程 客 户 等 的 限 制 ; 5 多 场 所 的 实 验 室, 应 按 地 点 分 别 填 写 本 表 24

附 表 2: 组 织 结 构 框 图 25

附 表 3: 授 权 签 字 人 申 请 表 机 构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职 务 : 职 称 : 文 化 程 度 : 部 门 : 电 话 : 传 真 : 电 子 邮 件 : 申 请 签 字 的 领 域 : 何 年 毕 业 于 何 院 校 何 专 业 受 过 何 种 培 训 : 工 作 经 历 及 从 事 实 验 室 工 作 的 经 历 : 申 请 人 签 字 : 相 关 说 明 ( 若 授 权 领 域 有 变 更 应 予 以 说 明 ): 注 : 申 请 人 每 人 填 写 一 张 26

附 表 4: 授 权 签 字 人 申 请 一 栏 表 机 构 名 称 : 序 号 姓 正 体 名 签 名 职 务 / 职 称 申 请 授 权 签 字 领 域 备 注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 27

附 表 5: 检 测 人 员 一 览 表 机 构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文 化 程 度 职 称 所 学 专 业 从 事 本 技 术 领 域 年 限 本 岗 位 年 限 具 体 岗 位 备 注 * 注 :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审 ( 校 ) 核 人 内 审 员 质 量 监 督 员 要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28

附 表 6: 仪 器 设 备 ( 标 准 物 质 ) 配 置 一 览 表 实 验 室 地 址 : 第 页, 共 页 技 术 指 标 检 测 项 目 / 参 数 标 准 条 款 /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有 效 截 止 序 号 检 测 项 目 类 别 溯 源 方 式 检 测 细 则 编 号 型 号 / 规 格 准 确 度 等 级 / 备 注 测 量 范 围 日 期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不 确 定 度 注 :1 申 请 时, 该 表 的 前 五 列 与 申 请 书 附 表 1 对 应, 为 了 简 化 此 表 的 填 写, 参 数 相 同 的 不 重 复 填 写 序 号 可 以 不 连 续 2 溯 源 方 式 填 写 : 检 定 校 准 自 校 准 等 ; 3 多 场 所 的 实 验 室, 按 地 点 分 别 填 写 本 表 29

一 申 请 单 位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 日 期 : 二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 日 期 : 二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字 : 单 位 盖 章 ( 联 系 电 话 : ) 日 期 :

附 件 2: 广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评 审 报 告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名 称 : 评 审 机 构 名 称 :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受 理 编 号 : 受 理 日 期 : 评 审 日 期 :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制

填 表 须 知 1. 本 评 审 报 告 报 批 件 的 封 面 封 底 必 须 为 统 一 印 刷 品, 有 盖 章 和 签 字 页 的 需 为 原 件 2. 本 评 审 报 告 可 用 墨 笔 或 计 算 机 填 写, 字 迹 要 清 楚 3. 本 评 审 报 告 的 表 格 填 报 页 数 不 够 时, 可 用 A4 纸 附 页, 但 须 连 同 正 页 编 为 第 页, 共 页 4. 本 评 审 报 告 所 选 内 划 5. 本 评 审 报 告 须 经 评 审 组 签 字 有 效 6. 本 评 审 报 告 适 用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考 核 的 首 次 评 审 复 查 评 审 和 扩 项 评 审 等 7. 本 评 审 报 告 除 书 面 上 报 主 管 部 门 外, 还 应 制 成 电 子 版 同 时 上 报

1. 概 况 1.1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邮 编 : 传 真 : E mail: 机 构 负 责 人 : 职 务 : 办 公 电 话 : 手 机 : 技 术 负 责 人 : 职 称 : 质 量 负 责 人 : 职 称 : 联 系 人 : 职 务 : 办 公 电 话 : 手 机 ; 1.2 所 属 法 人 单 位 名 称 ( 若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是 法 人 单 位 的 此 项 不 填 ): 地 址 : 邮 编 : 传 真 : E mail: 负 责 人 : 职 务 : 办 公 电 话 : 手 机 : 1.3 评 审 类 型 首 次 扩 项 复 查 其 他 2 获 取 证 书 情 况 ( 获 取 相 关 证 书 的 机 构 填 写 ) 农 产 品 机 构 考 核 证 书 编 号 : 证 书 有 效 截 止 日 : 计 量 认 证 证 书 编 号 : 证 书 有 效 截 止 日 :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编 号 证 书 有 效 截 止 日 : 3. 评 审 结 论 通 过 基 本 通 过 基 本 通 过 ( 需 现 场 复 核 ) 不 通 过 4. 评 审 意 见 根 据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开 展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现 场 评 审 的 通 知 ( 粤 农 质 [201 ] 号 ) 的 要 求, 由 组 成 的 机 构 考 核 评 审 组 于 年 月 日, 根 据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最 新 修 订 有 关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有 关 文 书 ( 粤 农 [201 ] 号 ) 要 求 及 评 审 程 序, 33

对 市 农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测 试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该 机 构 ) 进 行 了 为 期 天 的 机 构 考 核 首 次 评 审 的 现 场 评 审 本 次 评 审 的 范 围 是 全 部 要 素 和 全 部 技 术 能 力 评 审 通 过 采 用 听 看 查 考 问 的 方 式 展 开 现 场 评 审 工 作, 评 审 情 况 如 下 : (1) 该 机 构 建 于 年 月, 已 依 法 注 册, 领 有 证 书, 证 书 号 为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的 地 位 (2) 该 机 构, 具 有 开 展 检 测 工 作 所 需 的 固 定 工 作 场 地 (3) 该 机 构 具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账 号 ( 开 户 行 :, 帐 号 : ) (4) 该 机 构 现 有 工 作 人 员 名, 其 中 管 理 人 员 名, 检 测 人 员 名, 具 有 中 级 职 称 ( 或 具 中 级 职 称 能 力 ) 及 以 上 人 员 名, 占 总 人 数 的 (5) 该 机 构 现 行 质 量 手 册 和 程 序 文 件 于 年 月 日 颁 布 实 施, 已 按 广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建 立 了 文 件 化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体 系 覆 盖 考 核 细 则 的 要 素, 适 合 机 构 的 实 际 情 况 ( 如 果 有 不 符 合 项 时 则 予 以 说 明 ) (6) 该 机 构 基 本 能 按 体 系 文 件 的 要 求 开 展 各 项 质 量 管 理 活 动, 其 中 最 近 一 次 内 审 时 间 是 年 月 日, 内 审 共 发 现 条 不 符 合 项, 并 纠 正 ; 最 近 一 次 管 理 评 审 是 年 月 日, 管 理 评 审 活 动 规 范 有 效 (7) 上 次 现 场 评 审 共 有 条 不 符 合 项 和 基 本 符 合 项, 本 次 现 场 验 证 纠 正 措 施 有 效 (8) 该 机 构 已 按 申 报 项 目 配 置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设 施, 管 理 和 溯 源 (9) 该 机 构 开 展 申 报 项 目 采 用 的 检 测 方 法 (10) 通 过 现 场 试 验 和 现 场 座 谈 文 档 审 查, 认 为 该 机 构 人 员 对 标 准 的 理 解 比 较 正 确 操 作 比 较 熟 练, 出 具 的 记 录 报 告 准 确 规 范, 具 备 检 测 技 术 能 力 和 报 告 能 力 (11) 现 场 评 审 共 安 排 大 类 个 参 数 的 现 场 试 验, 对 名 34

授 权 签 字 人 进 行 了 考 核 通 过 现 场 评 审, 评 审 组 建 议 批 准 的 认 证 项 目 共 大 类 个 参 数, 具 体 详 见 评 审 报 告 之 表 1 评 审 组 确 认 的 检 测 能 力 ; 同 意 推 荐 名 授 权 签 字 人 具 体 详 见 评 审 报 告 之 表 2 评 审 组 推 荐 批 准 的 授 权 签 字 人 ( 对 于 现 场 评 审 考 核 不 过 的 项 目 参 数 授 权 签 字 人 请 加 以 简 单 说 明 原 因 ) 本 次 评 审 共 发 现 个 不 符 合 项 和 个 基 本 符 合 项 分 布 于 下 列 条 款 评 审 组 推 荐 意 见 : 鉴 于 以 上 评 审 结 果, 评 审 组 认 为 被 评 审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的 质 量 体 系 和 技 术 能 力 满 足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评 审 组 同 意 将 该 机 构 通 过 现 场 评 审, 报 呈 省 农 业 厅 审 批 鉴 于 以 上 评 审 结 果, 评 审 组 认 为 被 评 审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的 质 量 体 系 和 技 术 能 力 不 满 足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评 审 组 不 予 通 过 现 场 评 审 鉴 于 以 上 评 审 结 果, 评 审 组 建 议 按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的 要 求, 提 出 纠 正 措 施, 并 在 将 落 实 情 况 报 评 审 组 长, 跟 踪 审 核 合 格 后, 同 意 将 该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通 过 现 场 评 审, 报 呈 省 农 业 厅 审 批 跟 踪 审 核 拟 采 用 的 方 式 是 : 提 交 必 要 的 文 件 或 见 证 材 料 进 行 文 件 审 核 对 部 分 纠 正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跟 踪 审 核 文 件 审 核 和 现 场 跟 踪 评 审 两 种 情 况 结 合 进 行 评 审 组 与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商 定 完 成 纠 正 措 施 时 间 是 : 年 月 日 前 评 审 组 签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35

5. 评 审 组 建 议 批 准 的 检 测 项 目 ( 表 1) 地 址 : 第 页, 共 页 序 检 测 项 目 检 测 项 目 / 参 数 检 测 标 准 ( 方 法 ) 名 称 限 制 范 围 号 类 别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及 编 号 ( 含 年 号 ) 或 说 明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 评 审 组 长 签 名 : 评 审 员 / 技 术 专 家 签 名 : 注 :1 检 测 项 目 类 别 按 领 域 类 别 产 品 类 别 产 品, 或 领 域 类 别 参 数 类 别 参 数 分 类 排 序, 如 申 请 项 目 既 有 产 品 又 有 参 数 须 分 别 填 表 ; 2 具 备 检 测 产 品 全 部 参 数 能 力 的, 按 产 品 名 称 填 写 ; 只 具 备 检 测 产 品 部 分 参 数 能 力 的, 在 说 明 中 注 明 能 检 或 不 能 检 的 参 数 名 称 ; 3 申 请 考 核 机 构 的 检 测 能 力, 依 据 标 准 一 般 为 国 家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其 他 标 准 或 方 法 应 在 说 明 中 予 以 注 明 ; 4 限 制 范 围 或 说 明 指 对 采 用 的 标 准 方 法 量 程 客 户 等 的 限 制 ; 5 多 场 所 的 实 验 室, 应 按 地 点 分 别 填 写 本 表 36

6. 评 审 组 推 荐 批 准 的 授 权 签 字 人 及 签 字 识 别 ( 表 2) 机 构 名 称 : 序 号 授 权 签 字 人 姓 名 正 体 签 名 职 务 / 职 称 授 权 签 字 范 围 备 注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名 : 评 审 组 长 签 名 : 评 审 员 / 技 术 专 家 签 名 : 37

7. 评 审 记 录 表 ( 表 3) 一 机 构 与 人 员 广 东 省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评 审 表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适 用 问 题 与 建 议 1.* 2. 3. 4. 5. 6.* 7. 8. 9. 有 上 级 部 门 批 准 的 机 构 设 置 文 件 机 构 为 独 立 法 人, 非 独 立 法 人 的 需 有 法 人 授 权 检 测 业 务 独 立, 独 立 对 外 行 文, 独 立 开 展 业 务 活 动,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帐 户 或 单 独 核 算 内 设 机 构 以 相 应 文 件 的 方 式 确 认, 至 少 应 有 业 务 管 理 检 测 技 术 等 部 门, 各 部 门 职 能 明 确, 尽 量 避 免 交 叉 重 复, 并 能 按 分 工 开 展 工 作 有 组 织 机 构 框 图 标 明 各 组 成 部 门 主 要 职 责 及 相 互 关 系 负 责 人 姓 名 和 职 称 如 质 检 机 构 为 某 一 组 织 的 一 部 分 时, 应 标 明 与 相 关 部 门 在 管 理 技 术 运 作 和 支 持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有 机 构 主 管 部 门 的 公 正 性 声 明, 确 保 检 验 工 作 不 受 外 界 因 素 干 扰, 保 证 具 有 第 三 方 公 正 地 位 有 机 构 公 正 性 声 明, 不 受 任 何 来 自 商 业 经 济 等 利 益 因 素 的 影 响, 保 证 检 验 工 作 的 独 立 性 保 密 性 和 诚 信 度 配 备 与 检 验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和 必 要 的 资 源 技 术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人 数 不 少 于 5 人, 且 具 备 与 所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能, 其 中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人 员 比 例 不 低 于 机 构 全 体 人 员 的 40% 机 构 正 副 主 任 的 任 命 与 变 更 应 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的 任 命 文 件 机 构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负 责 人 任 命 与 变 更 应 有 正 式 的 任 命 文 件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并 从 事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工 作 5 年 以 上 授 权 签 字 人 须 经 考 核 合 格, 并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技 术 职 称 3 年 以 上 相 关 专 业 工 作 经 验 的 人 员 担 任 授 权 签 字 人 应 经 材 料 核 查 和 38

笔 试 考 核 通 过 才 可 授 权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机 构 主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指 定 代 理 人, 当 其 不 在 岗 时 代 行 职 责, 并 在 质 量 手 册 中 规 定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熟 悉 检 测 业 务 标 准 与 法 律 法 规 等,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检 测 技 术 部 门 负 责 人 应 熟 悉 本 专 业 检 验 业 务, 承 担 着 本 部 门 检 测 结 果 最 终 把 关 的 职 责, 具 有 相 应 技 术 职 称 和 检 测 工 作 经 历, 熟 悉 本 专 业 检 验 业 务, 具 有 一 定 的 管 理 能 力 质 量 监 督 员 应 具 有 中 级 以 上 职 称, 了 解 检 验 工 作 目 的 熟 悉 检 验 方 法 和 程 序, 以 及 懂 得 如 何 评 定 检 验 结 果 每 个 部 门 至 少 配 备 一 名 质 量 监 督 员, 以 文 件 的 形 式 确 认 对 在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有 记 录, 并 报 质 量 负 责 人 处 理 内 审 员 应 经 过 培 训 并 具 备 资 格 质 量 负 责 人 依 据 其 职 责 应 具 备 内 审 员 资 质 同 时 质 量 审 核 者 应 独 立 于 被 审 核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设 置 合 理, 并 在 质 量 手 册 中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应 包 括 正 副 主 任 技 术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授 权 签 字 人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业 务 管 理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检 测 人 员 内 审 员 质 量 监 督 员 仪 器 设 备 管 理 员 档 案 管 理 员 样 品 管 理 员 试 剂 及 耗 材 管 理 员 标 准 物 质 管 理 员 及 机 构 内 部 设 置 的 其 他 主 要 岗 位 人 员 所 有 技 术 人 员 ( 含 授 权 签 字 人 抽 样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 应 经 专 业 技 术 标 准 化 计 量 质 量 监 督 与 管 理 以 及 相 关 法 规 知 识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持 证 上 岗 上 岗 证 或 合 格 证 应 标 明 准 许 操 作 的 仪 器 设 备 和 检 测 项 目 从 事 计 量 检 定 和 种 子 动 植 物 检 疫 转 基 因 产 品 等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检 验 人 员, 须 有 相 关 部 门 的 资 格 证 明 食 品 检 验 机 构 的 检 验 人 员 和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经 培 训 考 核, 并 持 有 培 训 考 核 合 格 证 明 有 各 类 人 员 的 短 期 和 中 长 期 培 训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及 其 总 结 的 文 字 记 录, 有 各 类 人 员 的 定 期 考 核 记 录 39

19. 20. 所 有 技 术 人 员 ( 含 授 权 签 字 人 抽 样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 应 建 立 独 立 技 术 档 案, 内 容 包 含 相 关 授 权 教 育 专 业 资 格 培 训 能 力 考 核 奖 惩 等 记 录 有 措 施 保 证 机 构 有 良 好 的 内 务 管 理, 包 括 公 文 运 转 工 作 人 员 守 则 人 员 劳 动 保 护 安 全 清 洁 卫 生 文 明 房 屋 环 境 设 施 管 理 等 的 有 关 规 定 应 在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或 程 序 文 件 中 体 现, 也 可 制 定 专 门 的 管 理 制 度 或 程 序 文 件 二 质 量 体 系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适 用 问 题 与 建 议 21.* 22. 23.* 24. * 建 立 与 检 验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体 系, 并 形 成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应 进 行 宣 贯 (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 并 有 记 录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是 描 述 质 量 体 系 的 一 整 套 文 件, 主 要 由 质 量 手 册 质 量 体 系 程 序 文 件 和 作 业 指 导 书 表 格 报 告 及 质 量 记 录 等 质 量 文 件 构 成 作 业 指 导 书 应 包 括 : 仪 器 设 备 校 验 规 程 运 行 检 查 规 程 仪 器 操 作 规 程 检 测 实 施 细 则 各 类 质 量 记 录 格 式 等 机 构 应 明 确 规 定 达 到 良 好 工 作 水 平 和 检 验 服 务 的 质 量 方 针 目 标, 并 作 出 承 诺 质 量 方 针 与 机 构 的 业 务 相 结 合, 质 量 目 标 应 相 对 具 体, 包 括 工 作 质 量 服 务 质 量 和 管 理 质 量 的 目 标 水 平, 应 可 操 作 和 可 测 量 每 年 对 质 量 目 标 应 有 检 查 和 评 价 质 量 手 册 编 写 规 范, 覆 盖 质 量 体 系 的 全 部 要 素, 质 量 手 册 由 主 任 批 准 发 布 内 容 包 括 机 构 与 人 员 质 量 体 系 仪 器 设 备 检 测 工 作 记 录 与 报 告 和 设 施 与 环 境 六 个 方 面 质 量 负 责 人 负 责 质 量 手 册 的 维 护 工 作, 并 确 保 其 现 行 有 效 地 实 施, 还 应 包 括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的 实 施 细 则 23 条 所 规 定 的 的 内 容 程 序 文 件 能 满 足 机 构 质 量 管 理 需 要, 其 内 容 必 须 覆 盖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关 于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考 核 的 实 施 细 则 24 条 所 规 定 的 的 内 容 40

25. 26. 27. 28.* 质 量 监 督 员 对 检 测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对 本 专 业 技 术 领 域 内 的 检 测 现 场 ( 仪 器 设 备 环 境 条 件 ) 操 作 过 程 的 关 键 环 节 及 主 要 步 骤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重 点 是 新 开 展 的 项 目 新 上 岗 的 检 测 人 员 重 要 的 检 测 任 务 仪 器 设 备 性 能 不 稳 定 以 及 其 它 较 易 出 现 偏 差 的 项 目,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指 出 责 令 实 施 现 场 纠 正 ; 对 不 能 现 场 关 闭 的 工 作 则 应 采 取 标 识 立 即 停 止 工 作 等 措 施, 并 报 质 量 负 责 人,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人 员 对 产 生 的 原 因 进 行 分 析, 提 出 纠 正 措 施, 对 监 督 过 程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处 理 情 况 有 记 录 有 文 件 控 制 和 维 护 程 序, 规 定 文 件 的 分 类 编 号 控 制 办 法 审 查 修 订 或 更 新 作 废 收 回 批 准 发 布, 并 实 施 有 专 人 负 责 对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查 询 收 集, 技 术 负 责 人 负 责 有 效 性 确 认 标 准 除 日 常 及 时 跟 踪 查 询 外, 每 年 最 少 有 一 次 对 在 用 标 准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全 面 清 理, 并 报 技 术 负 责 人 批 准 确 认 有 检 测 结 果 质 量 控 制 程 序, 确 保 检 测 结 果 质 量 可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 用 统 计 技 术 对 结 果 进 行 审 查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进 行 实 验 室 间 比 对 定 期 使 用 有 证 标 准 物 质 或 在 内 部 质 量 控 制 中 使 用 副 标 准 物 质 用 相 同 或 不 同 方 法 进 行 重 复 检 验 和 保 留 样 的 再 检 验 等 29. 有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程 序 30. * 制 定 质 量 体 系 审 核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包 括 质 量 体 系 全 部 要 素 的 审 核, 必 要 时 进 行 附 加 审 核 31. 审 核 人 员 应 与 被 审 核 部 门 无 直 接 责 任 关 系 32. 33. 34. 审 核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立 即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对 检 验 结 果 的 正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可 疑 的, 应 书 面 通 知 受 影 响 的 委 托 方 审 核 人 员 应 跟 踪 纠 正 措 施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有 效 性, 并 记 录 有 管 理 评 审 程 序 机 构 主 任 应 每 年 至 少 对 质 量 体 系 进 行 一 次 管 理 评 审 管 理 评 审 提 出 对 质 量 体 系 进 行 更 改 或 改 进 的 内 容, 应 得 到 落 实 41

35. 有 抱 怨 处 理 程 序, 并 按 程 序 受 理 处 理 来 自 客 户 或 其 他 方 面 的 抱 怨 应 保 存 所 有 抱 怨 的 记 录, 以 及 针 对 抱 怨 所 开 展 的 调 查 和 纠 正 措 施 的 记 录 三 仪 器 设 备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适 用 问 题 与 建 议 36.* 37. * 38. 39. 40. 41. 42. 43. 44. * 仪 器 设 备 数 量 性 能 应 满 足 所 开 展 检 测 工 作 的 要 求, 配 备 率 应 不 低 于 98% 仪 器 设 备 ( 包 括 软 件 )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保 养 在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完 好 率 应 为 100%, 并 进 行 正 常 的 维 护 仪 器 设 备 应 有 惟 一 性 标 识, 并 贴 有 计 量 状 态 标 识 有 仪 器 设 备 一 览 表, 内 容 包 括 :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机 构 仪 器 编 号 惟 一 性 标 识 出 厂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技 术 指 标 购 置 时 间 单 价 检 定 ( 校 准 ) 周 期 用 途 管 理 人 使 用 人 等 有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验 收 调 试 使 用 维 护 故 障 修 理 降 级 和 报 废 处 理 程 序, 并 有 相 应 记 录 仪 器 设 备 独 立 建 档, 内 容 包 括 : 仪 器 名 称 惟 一 性 标 识 型 号 规 格 出 厂 号 制 造 商 名 称 仪 器 购 置 验 收 调 试 记 录, 接 收 日 期 启 用 时 间 使 用 说 明 书 ( 外 文 说 明 书 需 有 其 操 作 部 分 的 中 文 翻 译 ) 放 置 地 点 历 次 检 定 ( 校 准 ) 情 况 自 校 规 程, 运 行 检 查 使 用 维 护 ( 包 括 计 划 ) 损 坏 故 障 改 装 或 修 理 记 录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记 录 应 能 满 足 试 验 再 现 性 和 溯 源 要 求, 内 容 包 括 : 开 机 时 间 关 机 时 间 样 品 编 号 ( 或 试 剂 标 准 物 质 ) 开 机 ( 关 机 ) 状 态 环 境 因 素 ( 如 果 需 要 ) 使 用 人 等 有 仪 器 设 备 操 作 规 程, 并 便 于 操 作 者 对 照 使 用 计 量 器 具 应 有 有 效 的 计 量 检 定 或 校 验 合 格 证 书 和 检 定 或 校 验 周 期 表, 并 有 专 人 负 责 检 定 ( 校 准 ) 或 送 检 42

45. 46.* 47. 48. 对 使 用 频 次 较 高 的 稳 定 性 较 差 的 和 脱 离 了 实 验 室 直 接 控 制 等 的 仪 器 应 进 行 运 行 检 查, 并 有 相 应 的 计 划 和 程 序 计 量 标 准 和 标 准 物 质 ( 含 标 准 样 品 标 准 溶 液 ) 有 专 人 管 理, 并 有 使 用 记 录 ; 标 准 溶 液 配 制 标 定 校 验 和 定 期 复 验 应 有 记 录, 并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贮 存 场 所 有 标 准 物 质 一 览 表, 内 容 包 括 : 标 准 物 质 名 称 编 号 来 源 有 效 期 ; 在 用 的 标 准 物 质 ( 溶 液 ) 应 在 有 效 期 内 自 校 的 仪 器 设 备 应 有 校 准 规 程 校 准 计 划 和 量 值 溯 源 图, 确 保 量 值 可 溯 源 到 国 家 基 准 49. 室 外 检 验 有 相 对 固 定 的 场 所 设 施 能 满 足 检 测 工 作 的 要 求 50. 自 行 研 制 的 专 用 测 试 设 备 应 有 验 证 报 告 并 通 过 技 术 鉴 定 四 检 测 工 作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适 用 问 题 与 建 议 51. 52. * 53. 54. 55.* 有 检 验 工 作 流 程 图, 包 括 从 抽 样 检 测 检 验 报 告 到 抱 怨 等 各 环 节, 并 能 有 效 运 行 对 政 府 下 达 的 指 令 性 检 验 任 务, 应 编 制 实 施 方 案 并 保 质 保 量 按 时 完 成 实 施 方 案 的 内 容 至 少 包 括 : 目 的 与 任 务 来 源 检 验 对 象 ( 产 品 ) 抽 样 地 点 抽 样 方 法 检 验 项 目 检 测 方 法 判 定 原 则 与 依 据 时 间 安 排 结 果 处 理 等 委 托 检 验 要 填 写 样 品 委 托 单, 除 记 录 委 托 方 和 样 品 信 息 还 应 包 括 检 验 依 据 检 测 方 法 样 品 状 态, 以 及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内 容, 并 有 适 合 的 确 认 方 式 抽 样 应 符 合 有 关 程 序 和 规 定 要 求 抽 样 记 录 内 容 齐 全 信 息 准 确 有 保 证 所 抽 样 品 的 真 实 性 代 表 性, 以 及 样 品 安 全 抵 达 质 检 机 构 的 措 施 样 品 有 专 人 保 管, 有 惟 一 性 和 检 测 状 态 标 识, 有 措 施 保 证 样 品 在 检 测 和 保 存 期 间 不 混 淆 丢 失 和 损 坏 有 样 品 的 接 收 记 录 处 理 记 录, 能 溯 源 43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 样 品 在 流 转 过 程 中, 交 接 时 应 检 查 样 品 状 况, 避 免 发 生 变 质 丢 失 或 损 坏 如 遇 损 坏 和 丢 失, 应 及 时 采 取 应 急 措 施 按 相 应 工 作 程 序, 保 证 样 品 接 收 传 递 检 测 方 法 采 用 检 测 异 常 情 况 处 置 复 检 与 判 定 及 审 核 等 符 合 要 求 原 始 记 录 有 固 定 格 式, 信 息 齐 全 内 容 真 实, 填 写 符 合 规 定 非 标 准 方 法 的 采 用 应 按 采 用 非 标 准 方 法 程 序 执 行 开 展 新 项 目 应 按 开 展 检 测 新 项 目 工 作 程 序 实 施 对 检 测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采 购 应 编 制 计 划, 计 划 实 施 前, 其 技 术 内 容 应 经 相 关 负 责 人 审 查 同 意 所 购 买 的 影 响 检 测 质 量 的 试 剂 和 消 耗 材 料, 必 要 时 应 经 过 检 查 或 证 实 符 合 有 关 检 测 方 法 中 规 定 的 要 求 后, 投 入 使 用 所 使 用 的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应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并 保 存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记 录 对 检 测 质 量 有 影 响 的 重 要 服 务 和 供 应 品 的 供 应 商 应 进 行 评 价, 并 保 存 这 些 评 价 的 记 录 和 合 格 供 应 商 名 单 按 纠 正 与 预 防 措 施 控 制 程 序 对 检 测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或 潜 在 的 差 异 和 发 生 偏 离 的 情 况 进 行 有 效 的 控 制 例 外 偏 离 时, 应 以 不 降 低 质 量 为 前 提, 应 有 报 告 说 明 原 因 阐 述 理 由, 经 批 准, 记 录 要 存 档, 按 允 许 偏 离 控 制 程 序 执 行 有 检 测 事 故 报 告 分 析 处 理 程 序, 并 有 记 录 按 检 验 分 包 程 序 实 施 分 包 分 包 项 目 应 控 制 在 仪 器 设 备 使 用 频 次 低 且 价 格 昂 贵 的 范 围 内 并 在 检 验 报 告 中 注 明 应 将 分 包 计 划 书 面 征 求 委 托 方 的 意 见, 保 留 委 托 方 同 意 分 包 的 证 据 应 保 存 分 包 方 的 各 种 资 质 证 明 材 料, 并 有 对 分 包 方 的 评 审 记 录 检 测 人 员 工 作 作 风 严 谨, 操 作 规 范 熟 练, 数 据 填 写 客 观 清 晰 现 场 试 验 考 核 和 座 谈 合 格 44

五 记 录 与 报 告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适 用 问 题 与 建 议 71. 72. 73. 74. 75. 76. * 77.* 78. 79.* 80. 81. * 对 所 有 的 记 录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包 括 检 验 过 程 和 质 量 管 理 产 生 的 记 录, 明 确 其 保 存 期 限 检 验 报 告 和 相 应 的 原 始 记 录 应 独 立 归 档, 保 存 期 不 少 于 三 年 记 录 与 报 告 的 存 放 方 法 设 施 和 环 境 应 防 止 记 录 损 坏 变 质 丢 失 等 按 记 录 管 理 控 制 程 序 维 持 识 别 收 集 索 引 存 取 存 档 存 放 维 护 和 清 理 质 量 记 录 和 技 术 记 录 有 为 委 托 方 保 密 的 规 定 检 验 报 告 应 按 规 定 发 送 并 登 记 当 用 电 话 传 真 或 其 它 电 子 等 方 式 传 送 检 验 结 果 时, 应 有 适 当 方 式 确 定 记 录 委 托 方 的 身 份 当 利 用 计 算 机 或 自 动 设 备 对 检 测 数 据 信 息 资 料 进 行 采 集 处 理 记 录 报 告 存 贮 或 检 索 软 件 时, 有 保 障 其 安 全 性 的 措 施 检 测 原 始 记 录 应 有 检 测 人 审 核 人 员 签 字, 并 包 含 足 够 的 信 息, 以 保 证 其 能 够 再 现 至 少 包 括 样 品 名 称 编 号 检 验 方 法 检 测 日 期 检 测 地 点 环 境 因 素 ( 必 要 时 ) 使 用 主 要 仪 器 设 备 检 测 条 件 ( 必 要 时 ) 检 测 过 程 与 量 值 计 算 有 关 的 读 数 计 算 公 式 允 差 要 求 等 检 验 报 告 及 相 应 原 始 记 录 应 独 立 归 档, 内 容 包 括 检 验 报 告 抽 样 单 样 品 委 托 单 检 测 任 务 单 原 始 记 录 及 其 相 关 联 的 图 谱 或 仪 器 测 试 数 据 等 对 记 录 的 修 改 应 规 范, 原 字 迹 仍 清 晰 可 辨, 并 有 修 改 人 的 签 章 检 验 报 告 格 式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的 规 定 农 业 转 基 因 生 物 及 制 品 的 检 验 报 告 内 容 应 符 合 转 基 因 生 物 安 全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检 验 报 告 的 结 论 用 语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或 标 准 的 要 求, 并 在 体 系 文 件 中 规 定 结 论 用 语 表 述 可 参 考 工 作 指 南 45

82. 检 验 报 告 应 准 确 客 观 地 报 告 检 测 结 果, 应 与 委 托 方 要 求 和 原 始 记 录 相 符 合 检 验 报 告 应 有 批 准 审 核 制 表 人 的 签 字 和 83. 签 发 日 期 ; 检 验 报 告 封 面 加 盖 机 构 公 章 或 机 * 构 检 验 专 用 印 章 检 验 结 论 加 盖 机 构 检 验 专 用 印 章, 并 加 盖 骑 缝 章 对 已 发 出 的 检 验 报 告 如 需 修 改 或 补 充, 应 另 84. 发 一 份 题 为 对 编 号 检 验 报 告 的 补 充 ( 或 更 正 ) 的 检 验 报 告 六 设 施 与 环 境 序 号 评 审 内 容 评 审 意 见 符 合 基 本 符 合 不 符 合 不 适 用 问 题 与 建 议 85. * 86. 87. 88. 89. 90. 91. * 有 专 用 的 检 测 工 作 场 所, 仪 器 设 备 应 相 对 集 中 放 置, 相 互 影 响 的 检 测 区 域 应 有 效 隔 离, 互 不 干 扰 农 业 转 基 因 动 植 物 检 疫 等 生 物 安 全 检 测 机 构 的 检 测 实 验 室 试 验 基 地 动 物 房 等 场 所 应 有 专 人 管 理, 其 生 物 安 全 等 级 管 理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检 测 环 境 条 件 应 符 合 检 测 方 法 和 所 使 用 仪 器 设 备 的 规 定, 对 检 测 结 果 有 明 显 影 响 的 环 境 要 素 应 监 测 控 制 和 记 录 样 品 的 贮 存 环 境 应 保 证 其 在 保 存 期 内 不 变 质 不 能 保 存 的 样 品, 应 有 委 托 方 不 进 行 复 检 的 确 认 记 录 检 测 场 所 应 相 对 封 闭 必 要 时, 在 确 保 其 他 客 户 机 密 的 前 提 下, 允 许 客 户 到 实 验 室 察 看 化 学 试 剂 的 保 存 条 件 应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有 机 试 剂 的 贮 存 场 所 应 有 通 风 设 施 毒 品 和 易 燃 易 爆 品 应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保 存 场 地, 有 专 人 管 理, 有 领 用 批 准 与 登 记 手 续 毒 品 使 用 应 有 监 督 措 施 92. 高 压 气 瓶 应 有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93. 94. 应 配 备 与 检 测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消 防 设 施, 保 证 其 完 好 有 效 实 验 场 所 内 外 环 境 的 粉 尘 烟 雾 噪 声 振 动 电 磁 干 扰 基 因 转 移 等 确 保 不 影 响 检 测 结 果 46

95. 96. 97. 有 保 证 检 测 对 环 境 不 产 生 污 染 的 措 施 应 制 定 处 理 污 染 发 生 的 应 急 预 案 当 环 境 条 件 危 及 人 身 安 全 或 影 响 检 测 结 果 时, 应 中 止 检 测, 并 作 记 录 实 验 室 的 仪 器 设 备 电 气 线 路 和 管 道 布 局 合 理, 便 于 检 测 工 作 的 进 行, 并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98. 如 需 要, 应 配 置 停 电 停 水 等 应 急 设 施 99. 应 有 措 施 保 护 人 身 健 康 和 安 全 废 气 废 水 废 渣 等 废 弃 物 的 处 理 应 符 合 国 100. 家 有 关 规 定 注 : 1. 每 一 条 在 相 应 的 评 审 意 见 栏 中 打 ; 2. 评 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提 出 的 建 议 记 录 在 问 题 与 建 议 栏 中 ; 3. 序 号 栏 中 的 * 代 表 关 键 项 ; 4. 现 场 评 审 结 论 分 为 : 通 过 基 本 通 过 和 不 通 过 (1) 通 过 : 按 上 述 评 审 项 要 求, 所 有 条 款 全 部 为 符 合 ( 不 适 用 项 除 外 ) (2) 基 本 通 过 : 分 为 整 改 后 报 材 料 确 认 和 整 改 后 现 场 确 认 两 种 情 况 基 本 通 过, 整 改 后 报 材 料 确 认 的 判 定 标 准 为 : 按 上 述 评 审 项 要 求,15 项 及 以 下 评 审 条 款 为 基 本 符 合 和 不 符 合, 其 中 关 键 项 基 本 符 合 少 于 6 项, 非 关 键 项 不 符 合 不 超 过 1 项 基 本 通 过, 整 改 后 现 场 确 认 的 判 定 标 准 为 : 按 上 述 评 审 项 要 求, 25 项 及 以 下 评 审 条 款 为 基 本 符 合 和 不 符 合, 其 中 10 项 及 以 下 关 键 项 基 本 符 合,2 项 及 以 下 非 关 键 项 不 符 合 (3) 不 通 过 : 按 上 述 评 审 项 要 求,25 个 以 上 条 款 基 本 符 合 和 不 符 合, 其 中 10 项 以 上 关 键 项 基 本 符 合 ; 或 3 项 及 以 上 非 关 键 项 不 符 合 ; 或 1 项 及 以 上 关 键 项 不 符 合 5. 本 细 则 由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负 责 解 释 评 审 组 签 名 确 认 : 日 期 : 年 月 日 47

表 4: 现 场 操 作 考 核 情 况 记 录 表 第 页, 共 页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序 号 检 测 项 目 类 别 序 号 检 测 项 目 / 参 数 项 目 名 称 检 测 标 准 ( 方 法 ) 名 称 及 编 号 ( 含 年 号 ) 标 准 条 款 号 试 验 设 备 试 验 人 员 试 验 要 求 试 验 观 察 结 论 备 注 评 审 员 / 技 术 专 家 签 字 : 日 期 : 48

表 5 人 员 素 质 考 核 表 机 构 名 称 : 部 门 (1) 姓 名 (2) 行 政 和 技 术 职 务 (3) 笔 试 得 分 (4) 座 谈 得 分 (5) 实 际 操 作 得 分 (6) 备 注 (7) 注 :1. 笔 试 与 座 谈 原 则 上 要 求 涉 及 农 产 品 机 构 考 核 的 管 理 人 员 检 测 人 员 全 部 参 加 若 超 三 分 之 一 人 员 无 法 参 加, 必 须 书 面 向 评 审 组 说 明 原 因, 评 审 组 根 据 情 况 可 以 列 入 基 本 符 合 项 ; 2. 笔 试 必 须 闭 卷, 抽 取 至 少 三 分 之 一 的 人 员 ( 含 授 权 签 字 人 ) 进 行 座 谈 会 要 求 有 记 录 3. 被 审 查 的 质 检 机 构 申 报 审 查 前 仅 填 写 (1) (2) (3) 项, 并 一 式 三 份 制 好 备 查 4.(4) (5) ( 6) 均 按 百 分 制 评 分 主 考 评 审 员 / 技 术 专 家 签 名 : 49

表 6: 仪 器 设 备 核 查 表 机 构 名 称 :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性 能 和 分 辨 力 (1) 台 帐 和 档 案 (2) 完 好 情 况 (3) 操 作 规 程 (4)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证 (5) 校 准 和 比 对 情 况 (6) 自 制 设 备 鉴 定 ( 或 验 证 ) 证 书 备 注 (8) (7) 注 :1. 被 考 核 的 质 检 机 构 申 报 考 核 前, 仅 填 写 仪 器 设 备 名 称, 并 一 式 三 份 制 好 备 查 2. 评 审 组 按 比 例 ( 申 请 项 目 数 :10 项 以 下 100% 11-20 项 60 以 上 % 21-50 项 50% 以 上, 51 项 以 上 40% 以 上 ) 抽 查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核 查 3.(1)( 2)( 3)( 4)( 5)( 6)( 7) 按 通 过 ( 打 A ) 基 本 通 过 ( 打 B) 不 通 过 ( 打 C) 评 定 主 考 评 审 员 / 技 术 专 家 签 名 : 50

表 7: 评 审 组 成 员 姓 名 工 作 单 位 职 称 / 职 务 评 审 内 容 联 系 方 式 51

表 8: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授 权 签 字 人 评 价 记 录 表 机 构 名 称 : 第 页 共 页 申 请 人 基 本 信 息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 职 务 : 职 称 : 文 化 程 度 : 毕 业 院 校 及 专 业 : 申 请 签 字 的 范 围 : 与 申 请 签 字 领 域 相 关 的 工 作 经 历 : 评 价 情 况 笔 试 成 绩 是 否 合 格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的 工 作 经 历 是 否 具 备 相 应 的 职 责 权 利 是 否 熟 悉 或 掌 握 检 测 技 术 及 实 验 室 体 系 管 理 程 序 是 否 熟 悉 或 掌 握 所 承 担 签 字 领 域 的 相 应 技 术 标 准 方 法 是 否 熟 悉 检 测 报 告 审 核 签 发 程 序 是 否 对 检 测 结 果 做 出 相 应 评 价 的 判 断 能 力 是 否 熟 悉 农 产 品 质 检 机 构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及 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是 否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 推 荐 意 见 : 推 荐 为 授 权 签 字 人 暂 不 推 荐 推 荐 签 字 的 范 围 : 评 审 员 : 评 审 组 长 : 日 期 : 52

表 9: 不 符 合 项 / 基 本 符 合 项 记 录 表 第 页, 共 页 评 审 员 在 口 文 件 评 审 时 完 成 日 期 : 口 现 场 评 审 时 完 成 日 期 : 被 评 审 部 门 陪 同 人 评 审 记 录 : 依 据 的 管 理 体 系 文 件 / 检 测 标 准 : 不 符 合 项 / 基 本 符 合 项 事 实 描 述 : 以 上 情 况 为 一 个 : 口 不 符 合 项, 对 应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的 条 款 号 为 口 基 本 符 合 项, 对 应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的 条 款 号 为 纠 正 工 作 将 通 过 下 列 方 式 确 认 : 口 提 供 必 要 的 见 证 材 料 ; 口 现 场 跟 踪 访 问 ; 口 其 他 : 评 审 员 签 字 : 被 评 审 方 确 认 意 见 : 口 确 认 口 不 确 认 被 评 审 方 代 表 签 字 : 评 审 组 长 确 认 意 见 : 口 确 认 口 不 确 认 评 审 组 长 签 字 : 53

表 10: 完 成 整 改 记 录 及 评 审 组 长 确 认 整 改 章 条 编 号 存 在 问 题 描 述 完 成 整 改 结 果 ( 应 附 证 明 材 料 ) 评 审 组 长 对 整 改 完 成 情 况 的 确 认 意 见 : 评 审 组 长 签 字 : 日 期 : 考 核 机 构 意 见 : 日 期 : 考 核 机 构 ( 盖 章 ) 省 农 业 厅 意 见 : 广 东 省 农 业 厅 ( 盖 章 ) 日 期 : 54

序 号 一 二 表 11: 现 场 资 质 审 查 记 录 表 名 审 查 内 容 称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其 他 法 人 证 明 文 件, 经 营 范 围 应 包 含 检 验 检 测 业 务, 不 得 包 含 设 计 研 制 生 产 独 供 应 安 装 使 用 或 者 维 护 等 业 务 ) 立 2 固 定 检 测 场 所 证 明 文 件 : 房 产 证 或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提 交 房 屋 法 租 赁 合 同 的 需 同 时 提 交 出 租 方 的 房 产 证 等 人 3 检 测 / 校 准 设 备 独 立 调 配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检 测 设 备 购 置 发 票 实 设 备 投 标 证 明 文 件 等 验 4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室 5 检 测 操 作 人 员 培 训 上 岗 复 印 件 :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 从 事 特 殊 检 测 / 校 准 业 务 人 员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明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其 他 法 人 证 明 文 件, 经 营 范 围 应 包 含 检 验 检 测 业 务, 不 得 包 含 设 计 研 制 生 产 供 应 安 装 使 用 或 者 维 护 等 业 务 ) 非 2 固 定 检 测 场 所 证 明 文 件 : 房 产 证 或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提 交 房 屋 独 租 赁 合 同 的 需 同 时 提 交 出 租 方 的 房 产 证 等 立 3 检 测 / 校 准 设 备 独 立 调 配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检 测 设 备 购 置 发 票 法 设 备 投 标 证 明 文 件 等 人 实 4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验 5 检 测 操 作 人 员 培 训 上 岗 复 印 件 :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 从 事 特 殊 室 检 测 / 校 准 业 务 人 员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明 6 独 立 账 户 和 独 立 核 算 证 明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证 书 及 其 他 法 人 证 明 文 件, 经 营 范 围 应 包 含 检 验 检 测 业 务, 不 得 包 含 设 计 研 制 生 产 供 应 安 装 使 用 或 者 维 护 等 业 务 ) 2 境 外 从 事 相 关 检 测 校 准 业 务 证 明 符 合 / 不 符 合 说 明 三 外 资 实 验 室 3 固 定 检 测 场 所 证 明 文 件 : 房 产 证 或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提 交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的 需 同 时 提 交 出 租 方 的 房 产 证 等 4 检 测 / 校 准 设 备 独 立 调 配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检 测 设 备 购 置 发 票 设 备 投 标 证 明 文 件 等 5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质 证 明 复 印 件 :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6 检 测 操 作 人 员 培 训 上 岗 复 印 件 : 需 提 交 原 件 核 对 ; 从 事 特 殊 检 测 / 校 准 业 务 人 员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明 7 参 加 能 力 验 证 的 情 况 及 证 明 55

抄 送 : 农 业 部 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局, 省 政 府 法 制 办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