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件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关 于 深 入 实 施 中 国 科 学 院 人 才 培 养 引 进 系 统 工 程 的 意 见 ( 科 发 人 字 2015 64 号 ),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院 科 技 队 伍 创 新 能 力 和 国 际 竞 争 力, 做 好 人 才 的 引 进 和 培 养 工 作,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率 先 行 动 百 人 计 划 作 为 我 院 培 养 引 进 优 秀 人 才 的 主 干 计 划, 坚 持 引 进 杰 出 人 才 与 青 年 优 秀 人 才 相 结 合, 坚 持 引 进 科 研 人 才 与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相 结 合, 强 调 各 类 人 才 的 协 同 发 展 第 三 条 率 先 行 动 百 人 计 划 面 向 海 外 公 开 招 聘, 重 点 支 持 以 下 三 类 人 才 : 学 术 帅 才 ( 以 下 简 称 A 类 ); 技 术 英 才 ( 以 下 简 称 B 类 ); 青 年 俊 才 ( 以 下 简 称 C 类 ) 实 行 按 需 设 岗 公 开 招 聘 择 优 支 持 分 类 管 理 动 态 调 整 的 管 理 模 式 第 二 章 岗 位 设 置 与 任 职 条 件 第 四 条 岗 位 设 置 必 须 与 用 人 单 位 的 一 三 五 规 划 科 技 目 标 学 科 发 展 紧 密 结 合, 优 先 支 持 创 新 研 究 院 卓 越 创 新 中 心 大 科 学 研 究 中 心 和 特 色 研 究 所 ( 以 下 简 称 四 类 机 构 ) 的 建 设 ( 一 )A 类 岗 位 主 要 围 绕 国 家 重 大 专 项 和 先 导 专 项 设 置, 包 括 研 究 所 学 术 所 长 ( 副 所 长 ) 四 类 机 构 相 当 的 学 术 负 责 人 岗 位 国 家 级 实 验 室 或 中 心 主 任 岗 位, 及 院 重 要 学 科 方 向 的 带 头 人 岗 位 按 照 年 度 工 作 部 署,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岗 位 需 求, 人 事 局 会 同 院 相 关 局 进 行 审 核 报 批 A 类 岗 位 由 院 统 一 发 布 ( 二 )B 类 岗 位 主 要 围 绕 用 人 单 位 的 重 大 突 破 方 向 与 目 标,
结 合 关 键 工 程 技 术 工 作 需 求 设 置, 与 现 有 科 研 团 队 紧 密 结 合 按 照 年 度 工 作 部 署,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需 要 提 出 岗 位 需 求, 人 事 局 会 同 院 相 关 局 进 行 审 批 B 类 岗 位 由 院 统 一 发 布 ( 三 )C 类 岗 位 由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科 技 规 划 和 重 点 领 域 的 发 展 需 要, 在 院 核 定 的 指 标 范 围 内 自 主 设 置 招 聘 岗 位 C 类 岗 位 由 用 人 单 位 发 布 第 五 条 岗 位 职 责 ( 一 )A 类 入 选 者 应 准 确 把 握 学 科 动 态 和 发 展 方 向, 所 从 事 的 工 作 应 符 合 院 三 个 面 向 的 要 求 ; 作 为 研 究 单 元 的 负 责 人, 应 注 重 战 略 谋 划 和 前 瞻 布 局, 组 织 带 领 科 研 团 队, 促 进 具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重 大 突 破 和 重 大 创 新 成 果 的 产 出 ; 组 织 开 展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扩 大 本 领 域 在 国 际 学 术 界 的 影 响 ; 积 极 培 养 青 年 人 才 ( 二 )B 类 入 选 者 应 带 领 团 队 主 持 国 家 院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从 事 高 水 平 技 术 攻 关, 解 决 工 程 技 术 难 题, 或 对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做 出 重 要 的 技 术 改 造 和 升 级, 开 展 自 主 研 发, 为 科 研 工 作 提 供 良 好 的 技 术 支 撑 和 保 障 ; 指 导 和 培 养 青 年 工 程 技 术 人 才 ( 三 )C 类 入 选 者 应 引 入 国 际 先 进 的 学 术 思 想 和 技 术 方 法, 提 出 具 有 重 要 创 新 价 值 的 工 作 思 路, 积 极 开 拓 新 的 研 究 领 域, 争 取 和 承 担 国 家 科 技 任 务, 取 得 国 内 外 同 行 认 可 的 科 研 成 果, 建 设 具 有 较 强 创 新 能 力 的 科 技 团 队 第 六 条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 一 )A 类 应 具 有 在 海 外 知 名 大 学 国 际 知 名 科 研 机 构 或 企 业 担 任 教 授 及 相 当 职 位 的 任 职 经 历 ; 在 本 学 科 领 域 有 较 深 的 学 术 造 诣, 具 有 广 泛 的 国 际 学 术 影 响 力, 受 到 国 际 同 行 的 普 遍 认 可 ; 年 富 力 强, 具 有 领 军 才 能 和 团 队 组 织 能 力
( 二 )B 类 应 为 掌 握 关 键 技 术, 在 海 外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类 研 发, 或 从 事 重 大 科 学 装 置 建 设 仪 器 设 备 研 发 等 相 关 工 作 3 年 ( 含 ) 以 上 的 中 青 年 杰 出 人 才 ; 能 够 解 决 关 键 技 术 问 题 推 动 技 术 创 新, 并 取 得 过 一 流 成 果 ( 三 )C 类 应 为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在 海 外 知 名 大 学 科 研 机 构 等 学 习 或 工 作 3 年 ( 含 ) 以 上 的 优 秀 青 年 人 才, 特 别 优 秀 的, 海 外 学 习 或 工 作 年 限 可 适 当 放 宽 ; 在 本 研 究 领 域 已 崭 露 头 角, 做 出 过 具 有 突 出 创 新 思 想 的 研 究 成 果 ; 具 有 优 良 的 科 技 创 新 潜 质 和 较 好 的 团 队 协 作 能 力 ; 申 报 时 取 得 博 士 学 位 时 间 未 超 过 5 年 ( 四 ) 应 恪 守 学 术 道 德, 学 风 正 派 诚 实 守 信 严 谨 治 学 第 三 章 公 开 招 聘 与 择 优 支 持 第 七 条 A 类 入 选 者 由 院 组 织 招 聘 评 审 ;B 类 入 选 者 由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初 评 审, 院 组 织 综 合 评 审 ;C 类 候 选 人 由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招 聘 评 审,2 年 后 参 加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择 优 支 持 评 审 第 八 条 A 类 入 选 者 招 聘 程 序 ( 一 ) 申 请 人 根 据 发 布 的 岗 位, 提 交 完 整 的 个 人 履 历 已 取 得 的 代 表 性 成 果 证 明 今 后 工 作 和 团 队 建 设 计 划 等 申 请 材 料, 并 提 供 至 少 3 位 本 领 域 有 影 响 的 科 学 家 的 推 荐 信 ( 由 推 荐 专 家 直 接 提 供 给 招 聘 单 位 或 人 事 局 ) ( 二 ) 通 讯 评 审 : 符 合 条 件 的 A 类 申 请 人, 由 院 采 用 国 际 评 估 方 式, 组 织 通 讯 评 审 评 审 组 由 不 少 于 7 位 国 内 外 相 关 领 域 知 名 专 家 组 成 ( 三 ) 专 家 面 谈 : 通 过 通 讯 评 审 ( 获 得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支 持 ) 的 申 请 人, 由 用 人 单 位 安 排 单 位 内 不 少 于 3 位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与 之 面 谈, 详 细 了 解 申 请 人 情 况, 并 独 立 出 具 面 谈 情 况 说 明 和 意 见 报 告 ( 四 ) 现 场 答 辩 : 院 邀 请 不 少 于 7 位 相 关 领 域 知 名 专 家 和 管 理 专 家 组 成 评 审 组 ( 其 中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不 少 于 5 人 ),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现 场 评 议 获 得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支 持 票 数 的 为 拟 聘 人 选 ( 五 ) 公 示 报 批 : 院 对 拟 聘 人 选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或 院 党 组 会 审 批 ( 六 ) 入 选 公 布 : 通 过 审 批 的 人 选, 由 人 事 局 发 文 予 以 公 布, 正 式 成 为 入 选 者 第 九 条 B 类 入 选 者 招 聘 程 序 ( 一 )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 要 求 同 A 类 ), 另 提 供 3 位 本 领 域 知 名 专 家 的 推 荐 信 ( 二 ) 用 人 单 位 初 评 审 1. 专 家 面 谈 : 由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面 谈, 要 求 同 A 类 2. 现 场 答 辩 : 用 人 单 位 邀 请 不 少 于 7 位 相 关 领 域 专 家 ( 主 要 从 院 评 审 专 家 库 中 产 生 ) 组 成 评 审 组,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现 场 评 议 获 得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支 持 票 数 的 为 推 荐 人 选 ( 三 ) 院 综 合 评 审 对 用 人 单 位 的 推 荐 人 选, 院 每 年 集 中 组 织 综 合 评 审,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 四 ) 公 示 报 批 : 院 将 拟 聘 人 选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报 院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 五 ) 入 选 公 布 : 通 过 审 批 的 人 选, 由 人 事 局 发 文 予 以 公 布, 正 式 成 为 入 选 者 第 十 条 C 类 候 选 人 招 聘 程 序 ( 一 ) 申 请 人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另 提 供 3 位 本 领 域 知 名 专 家 的 推 荐 信,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专 家 面 谈 和 现 场 答 辩, 要 求 同 B 类,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 二 ) 公 示 : 用 人 单 位 应 将 拟 聘 人 选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由 用 人 单 位 研 究 决 定 是 否 聘 用 ( 三 ) 公 布 : 用 人 单 位 决 定 聘 用 的 人 选, 报 人 事 局 备 案 后, 由 用 人 单 位 发 文 予 以 公 布, 正 式 成 为 候 选 人 第 十 一 条 到 岗 工 作 入 选 者 ( 候 选 人 ) 须 在 通 过 审 批 后 与 用 人 单 位 签 订 中 国 科 学 院 人 才 计 划 管 理 协 议,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办 理 聘 用 手 续 用 人 单 位 须 将 管 理 协 议 和 聘 用 合 同 复 印 件 报 人 事 局 备 案 第 十 二 条 择 优 支 持 C 类 候 选 人 全 职 到 岗 工 作 的 C 类 候 选 人, 院 将 先 期 支 持 2 年 2 年 后, 参 加 院 统 一 组 织 的 择 优 支 持 评 审, 择 优 支 持 率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60% 未 通 过 者 可 申 请 参 加 下 一 次 择 优 支 持 评 审, 仍 未 通 过 的, 候 选 人 资 格 自 动 取 消 ( 一 ) 用 人 单 位 公 示 : 在 参 加 择 优 支 持 评 审 前,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单 位 内 对 候 选 人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结 果 报 人 事 局 备 案 ( 二 ) 院 择 优 支 持 : 用 人 单 位 将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C 类 候 选 人 的 择 优 支 持 申 请 材 料 报 人 事 局 人 事 局 组 织 择 优 支 持 评 审, 进 行 集 中 公 示 择 优 支 持 人 选 经 院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由 人 事
局 发 文 予 以 公 布, 正 式 成 为 入 选 者 第 四 章 经 费 支 持 与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支 持 经 费 主 要 包 括 院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和 基 建 经 费, 用 人 单 位 根 据 情 况 提 供 一 定 的 启 动 经 费 支 持 ( 一 ) 院 给 予 A 类 入 选 者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700 万 元 ( 含 组 建 团 队 经 费 300 万 元 ), 基 建 经 费 100 万 元 ( 二 ) 院 给 予 B 类 入 选 者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100-200 万 元, 基 建 经 费 60 万 元 ( 三 ) 到 位 工 作 2 年 内, 院 给 予 C 类 候 选 人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80 万 元 ;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给 C 类 候 选 人 科 研 启 动 经 费 不 少 于 50 万 元 通 过 院 择 优 支 持 评 审 后, 院 给 予 C 类 入 选 者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200 万 元, 基 建 经 费 60 万 元 第 十 四 条 基 建 经 费 由 院 一 次 性 拨 付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将 按 预 算 分 年 度 拨 付, 主 要 用 于 科 研 业 务 小 型 仪 器 设 备 购 置 团 队 人 员 支 出 交 流 合 作 和 实 验 室 建 设 等 方 面 用 人 单 位 和 入 选 者 应 实 事 求 是 做 好 年 度 预 算, 确 保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率 院 有 权 对 年 度 预 算 执 行 较 差 的 予 以 调 整 第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对 院 支 持 经 费 提 取 管 理 费, 不 得 抵 扣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的 启 动 经 费 相 关 经 费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须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和 院 有 关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并 接 受 院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第 十 六 条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结 转 结 余 资 金 的 使 用 与 管 理 应 按
照 国 家 和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入 选 者 在 终 期 评 估 时, 用 人 单 位 须 提 交 人 才 专 项 经 费 支 出 使 用 情 况 报 告 第 十 七 条 在 计 划 执 行 期 间, 入 选 者 ( 候 选 人 ) 发 生 重 大 情 况 的 ( 如 : 终 止 或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违 法 违 纪 等 ), 用 人 单 位 应 及 时 冻 结 专 项 经 费, 向 人 事 局 报 告 有 关 情 况 并 提 供 由 财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专 项 经 费 使 用 明 细 院 根 据 情 况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退 回 剩 余 经 费 或 追 回 全 部 专 项 经 费 第 五 章 日 常 管 理 第 十 八 条 入 选 者 ( 候 选 人 ) 在 计 划 执 行 期 间 须 全 职 在 岗 工 作, 未 经 用 人 单 位 批 准 不 得 在 其 他 单 位 兼 职 入 选 者 执 行 期 限 一 般 为 3 年 ( 从 获 得 择 优 支 持 经 费 的 当 年 度 算 起 ) 第 十 九 条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科 研 条 件 人 员 配 备 研 究 生 招 生 等 方 面 予 以 支 持, 积 极 协 助 入 选 者 ( 候 选 人 ) 对 外 竞 争 和 承 担 科 技 任 务 第 二 十 条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入 选 者 ( 候 选 人 )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年 度 考 核 对 执 行 期 间 发 现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情 况 须 及 时 报 人 事 局 协 商 解 决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出 现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或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管 理 规 定 的 入 选 者 ( 候 选 人 ), 一 经 查 实, 院 将 取 消 其 入 选 者 ( 候 选 人 ) 资 格, 并 视 情 况 收 回 相 应 支 持 经 费 第 二 十 二 条 因 用 人 单 位 管 理 不 善, 导 致 入 选 者 ( 候 选 人 ) 不 能 按 计 划 完 成 任 务 的, 院 将 追 究 用 人 单 位 的 管 理 责 任, 并 收 回 院 资 助 的 全 部 专 项 经 费 对 造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将 在 全 院 进 行 通 报, 并 核 减 该 单 位 C 类 指 标 或 暂 停 该 单 位 的 百 人 计 划 招 聘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外 籍 入 选 者 ( 候 选 人 ) 来 华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第 二 十 四 条 发 表 与 率 先 行 动 百 人 计 划 资 助 相 关 的 研 究 成 果, 应 当 注 明 得 到 中 国 科 学 院 率 先 行 动 百 人 计 划 的 资 助 ( 率 先 行 动 百 人 计 划 英 文 名 称 为 CAS Pioneer Hundred Talents Program) 第 六 章 终 期 评 估 第 二 十 五 条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A B 类 入 选 者 的 终 期 评 估, 向 人 事 局 提 交 终 期 评 估 情 况 报 告 第 二 十 六 条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组 织 C 类 入 选 者 的 终 期 初 评 估, 人 事 局 负 责 组 织 C 类 入 选 者 的 终 期 综 合 评 估 ( 一 )C 类 入 选 者 须 在 执 行 期 结 束 后 1 年 内 参 加 用 人 单 位 组 织 的 终 期 初 评 估, 并 将 初 评 估 结 果 报 人 事 局 评 估 专 家 组 组 成 方 式 同 招 聘 评 审 组 初 评 估 结 果 分 为 推 荐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不 合 格 执 行 期 间 获 得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资 助 的 可 不 参 加 初 评 估 直 接 推 荐 为 优 秀, 延 期 参 加 评 估 的 不 能 被 推 荐 为 优 秀 ( 二 ) 人 事 局 组 织 对 用 人 单 位 推 荐 为 优 秀 的 入 选 者 进 行 终 期 综 合 评 估, 遴 选 出 不 超 过 参 加 本 年 度 终 期 评 估 总 人 数 20% 的 优 秀 候 选 人 ( 三 ) 终 期 评 估 结 果 报 院 人 才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终 期 评 估 为 优 秀 的, 由 人 事 局 颁 发 优 秀 证 书 ; 终 期 评 估 为 不 合 格 的, 用 人 单 位 须 向 人 事 局 提 交 情 况 说 明, 人 事 局 将 根 据 情 况 进 行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由 人 事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