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方 法 概 要 空 氣 中 懸 浮 微 粒 (PM 2.5 ) 檢 測 方 法 - 手 動 採 樣 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環 署 檢 字 第 1010033956 號 公 告 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實 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環 署 檢 字 第 1010119202 號 公 告 修 正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起 實 施 NIEA A205.11C 以 定 流 量 抽 引 空 氣 進 入 特 定 形 狀 之 採 樣 器 進 氣 口, 經 慣 性 微 粒 分 徑 器, 將 氣 動 粒 徑 小 於 或 等 於 2.5 微 米 (µm) 之 細 懸 浮 微 粒 (PM 2.5 ) 收 集 於 濾 紙 上 而 此 濾 紙 於 採 樣 前 後 均 於 特 定 溫 度 與 濕 度 環 境 中 調 理 後 秤 重, 以 決 定 所 收 集 之 PM 2.5 微 粒 之 淨 重, 再 除 以 24 小 時 之 採 樣 總 體 積 即 得 微 粒 24 小 時 之 質 量 濃 度 ( 註 1) 二 適 用 範 圍 本 方 法 適 用 溫 度 30 至 45, 相 對 溼 度 0 至 100%, 大 氣 壓 力 600 至 800 mmhg 之 環 境 空 氣 中 氣 動 粒 徑 小 於 或 等 於 2.5 微 米 (µm) 細 懸 浮 微 粒 (PM 2.5 )24 小 時 之 質 量 濃 度 值 測 定 經 24 小 時 之 採 樣, 其 偵 測 極 限 可 達 2 µg/m 3 ; 濃 度 偵 測 上 限 則 取 決 於 微 粒 在 濾 紙 上 之 質 量 負 載 所 引 起 的 壓 降, 是 否 已 造 成 採 樣 器 無 法 維 持 其 在 規 定 之 流 率 下 運 轉 而 定 在 PM 2.5 質 量 濃 度 值 達 200 µg/m 3 之 情 況 下, 採 樣 器 在 規 定 之 流 率 範 圍 內 仍 可 維 持 運 轉 24 小 時 三 干 擾 ( 一 ) 濾 紙 上 所 採 集 之 揮 發 及 半 揮 發 性 微 粒 常 會 在 濾 紙 運 送 或 採 樣 後 秤 重 前 之 保 存 過 程 中 損 失, 因 此 應 在 可 執 行 的 範 圍 內 儘 快 秤 重, 以 將 此 誤 差 減 到 最 小 ( 二 ) 濕 度 亦 會 對 樣 品 造 成 影 響 ( 三 ) 在 採 樣 前 及 採 樣 後 秤 重 的 過 程 中, 必 須 小 心 處 理 濾 紙 以 避 免 因 濾 紙 破 損 或 所 採 集 到 的 微 粒 自 濾 紙 上 散 失 而 造 成 誤 差 使 用 濾 紙 夾 濾 紙 匣 及 其 保 護 容 器 可 以 減 少 這 些 誤 差 ( 四 ) 採 樣 流 率 變 異 可 能 改 變 採 樣 頭 的 微 粒 分 選 粒 徑 特 徵, 此 誤 差 會 受 到 採 樣 期 間 入 口 採 樣 流 率 變 異 以 及 空 氣 中 微 粒 粒 徑 分 布 影 響 ( 五 ) 實 際 採 樣 空 氣 體 積 計 算 的 誤 差 可 能 來 自 採 樣 流 率 誤 差 及 ( 或 ) 採 樣 時 第 1 頁, 共 36 頁
間 測 量 四 設 備 與 材 料 ( 一 ) 採 樣 器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性 能 : 1. 提 供 採 樣 空 氣 體 積 流 率 與 其 它 操 作 參 數 之 自 動 控 制 2. 監 測 操 作 參 數 環 境 溫 度 與 大 氣 壓 力 3. 採 樣 結 束 後, 以 數 位 化 方 式 提 供 採 樣 器 摘 要 資 訊, 其 內 容 及 格 式 參 見 附 表 1 ( 二 ) 採 樣 器 組 成 : 包 括 進 氣 口 空 氣 導 管 微 粒 分 徑 器 濾 紙 匣 空 氣 採 樣 馬 達 流 率 控 制 系 統 流 率 量 測 裝 置 環 境 和 濾 紙 溫 度 監 測 系 統 大 氣 壓 力 量 測 系 統 計 時 器 戶 外 環 境 用 外 殼 適 當 的 機 械 電 氣 或 電 子 控 制 能 力 至 少 應 達 成 四 ( 一 ) 至 ( 十 三 ) 與 四 ( 十 六 ) 至 ( 十 七 ) 所 述 之 效 能 ( 註 2,3) 1. 採 樣 器 入 口 組 合 及 規 範 : 採 樣 器 的 入 口 組 合 包 括 進 氣 口 空 氣 導 管 與 微 粒 分 徑 器 ( 如 圖 1) (1) 進 氣 口 : 採 樣 器 進 氣 口 如 圖 2 至 18 (2) 空 氣 導 管 (Down tube): 採 樣 器 的 空 氣 導 管 如 圖 19 (3) PM 2.5 微 粒 分 徑 器 (Particle size separator) : 可 由 下 述 兩 種 微 粒 分 徑 器 擇 一 使 用 : A. WINS 衝 擊 器 (Well Impactor Ninety-Six, WINS Impactor), 如 圖 20 至 24 B. 精 準 型 旋 風 式 微 粒 分 徑 器 :BGI 公 司 之 ery Sharp Cut Cyclone (SCC TM, 如 圖 25 至 26) 或 其 他 具 相 同 功 能 之 商 品 2. 濾 紙 固 定 器 (Filter holder) 組 合 : 連 接 空 氣 導 管 並 將 濾 紙 放 入 並 密 封 於 其 中, 此 一 固 定 器 位 於 空 氣 導 管 後 水 平 位 置 與 氣 流 垂 直, 以 使 氣 流 可 以 均 勻 表 面 風 速 向 下 通 過 濾 紙 (1) 濾 紙 固 定 器 的 上 部 構 造 依 照 圖 27 與 28 組 裝, 同 時 依 圖 29 至 31 所 示 承 接 濾 紙 匣 密 封 (2) 濾 紙 固 定 器 的 下 部 構 造 需 可 與 濾 紙 固 定 器 的 上 部 構 造 完 全 緊 密 的 組 合 外 部 氣 流 和 內 部 濾 紙 匣 亦 需 完 全 密 封 以 確 保 重 複 更 換 濾 紙 仍 能 維 持 密 封 (3) 濾 紙 固 定 器 的 洩 漏 測 試 性 能 詳 六 ( 二 ) 之 規 定 第 2 頁, 共 36 頁
3. 流 率 量 測 轉 接 器 (Flow rate measurement adapter): 依 照 圖 32 所 示 安 裝 流 率 量 測 轉 接 器 在 採 樣 器 上 4. 進 氣 口 採 樣 高 度 需 配 備 腳 架 或 支 架 或 以 其 它 方 法 保 持 採 樣 器 的 穩 定 且 正 立, 以 維 持 採 樣 期 間 採 樣 器 的 進 氣 口 中 心 為 水 平, 並 離 地 或 其 他 水 平 支 撐 物 表 面 2 ± 0.2 m 之 距 離, 以 適 當 的 鎖 拴 支 撐 綑 綁 或 其 他 的 方 法, 避 免 採 樣 器 被 風 吹 倒 ( 三 ) 採 樣 流 率 控 制 系 統 (Sample flow rate control system) 1. 採 樣 流 率 : 在 進 氣 口 之 溫 度 壓 力 下 設 定 為 16.7 L/min (1.000 m 3 /hr ) 2. 採 樣 流 率 控 制 系 統 採 樣 器 控 制 流 率 範 圍 如 四 ( 三 )1. 所 示, 使 用 濾 紙 參 見 四 ( 十 五 ), 操 作 溫 度 壓 力 條 件 參 見 四 ( 四 ) 與 四 ( 五 ), 濾 紙 壓 降 相 當 於 加 上 乾 淨 濾 紙 壓 降 後 達 75 cmh 2 O ( 55 mmhg ) 之 壓 降, 整 個 流 率 的 控 制 系 統 應 該 可 讓 操 作 者 有 至 少 ± 15% 之 流 率 可 資 調 整 流 率 控 制 範 圍 如 下 : (1) 採 樣 器 的 體 積 流 率 (olumetric flow rate, 指 在 整 個 24 小 時 採 樣 期 間 內, 即 時 量 測 值 或 是 不 超 過 5 分 鐘 的 區 間 平 均 值 ) 之 變 化 不 超 過 指 定 之 採 樣 流 率 16.7 L/min 之 ± 5 % (2) 流 率 之 變 異 係 數 (Coefficient of variation, 樣 品 標 準 差 除 以 平 均 值 ) 於 24 小 時 採 樣 期 間 不 超 過 ± 2% (3) 短 時 間 流 率 脈 衝 (Pulsation) 強 度 ( 例 如 可 能 源 自 某 些 抽 氣 馬 達 ), 必 須 被 減 弱 以 免 引 起 顯 著 之 流 率 量 測 誤 差 或 是 影 響 微 粒 在 濾 紙 上 之 收 集 3. 流 率 中 斷 : 當 採 樣 的 流 率 變 化 超 過 四 ( 三 )1. 規 定 流 率 之 ± 10% 持 續 達 60 秒 時 應 該 中 斷 採 樣 4. 流 率 量 測 (1) 採 樣 器 應 具 備 顯 示 即 時 的 流 率 ( 經 校 正 採 樣 器 入 口 處 的 環 境 溫 度 與 大 氣 壓 力 ) 之 功 能, 且 其 準 確 度 應 達 ±2% (2) 採 樣 期 間, 採 樣 流 率 量 測 系 統 應 自 動 偵 測 流 率, 至 少 每 30 秒 第 3 頁, 共 36 頁
應 有 一 次 流 率 讀 值 並 計 算 即 時 和 區 間 平 均 流 率 (L/min) 平 均 流 率 (L/min) 流 率 變 異 係 數 (%) 總 採 樣 體 積 (m 3 ), 相 關 參 數 資 料 格 式 如 表 1 (3) 採 樣 期 間 流 率 測 量 值 的 平 均 值 超 過 採 樣 期 間 流 量 平 均 的 ± 5% 且 超 過 5 分 鐘 時, 應 該 顯 示 警 告 指 示 (4) 因 採 樣 器 電 力 暫 時 中 斷 而 不 量 測 之 時 間, 於 計 算 應 適 當 排 除 ( 四 ) 採 樣 器 溫 度 控 制 系 統 1. 環 境 溫 度 感 測 器 (1) 量 測 空 氣 溫 度 範 圍 為 30 至 45, 溫 度 最 小 讀 值 為 0.1, 準 確 度 為 ± 2 (2) 環 境 溫 度 感 測 器 裝 置 在 採 樣 器 外 面, 且 具 備 自 然 通 風 之 遮 陽 板, 至 少 位 於 採 樣 器 或 其 附 件 ( 進 氣 口 及 空 氣 導 管 ) 外 殼 頂 部 水 平 面 上 方 及 最 近 之 採 樣 器 外 殼 側 邊 或 突 出 部 垂 直 面 5 公 分 以 上 (3) 在 採 樣 和 待 機 期 間, 環 境 溫 度 感 測 器 量 測 值 應 該 至 少 每 30 秒 更 新 一 次, 並 可 顯 示 目 前 最 近 時 間 之 溫 度 (4) 環 境 溫 度 的 量 測 用 於 監 測 濾 紙 溫 度 與 環 境 溫 度 的 差 異, 也 可 用 於 濾 紙 溫 度 控 制 或 採 樣 體 積 流 率 計 算 2. 濾 紙 溫 度 感 測 器 (1) 監 測 溫 度 範 圍 介 於 30 至 45, 當 濾 紙 溫 度 感 測 器 放 置 的 位 置 未 明 確 指 定 時, 則 需 確 認 此 一 感 測 器 所 量 測 溫 度 與 放 置 在 濾 紙 中 心 下 游 1 公 分 位 置 的 溫 度 差 在 ± 1 濾 紙 溫 度 量 測 之 最 小 刻 度 為 0.1, 準 確 度 為 ± 1 (2) 在 採 樣 和 待 機 期 間, 濾 紙 溫 度 感 測 器 量 測 值 應 該 至 少 每 30 秒 更 新 一 次, 同 時 顯 示 目 前 最 近 時 間 之 溫 度 (3) 在 採 樣 中 與 採 樣 後 尚 未 自 採 樣 器 取 出 濾 紙 前, 當 濾 紙 溫 度 ( 或 連 續 採 樣 器 之 任 一 濾 紙 溫 度 ) 超 過 環 境 溫 度 5 且 持 續 超 過 30 分 鐘, 則 採 樣 器 應 出 現 警 告 訊 號 且 該 樣 品 視 為 無 效 3. 濾 紙 溫 度 控 制 : 在 採 樣 中 及 採 樣 後 濾 紙 未 取 出 期 間, 採 樣 器 因 日 照 或 是 其 他 來 源 所 引 起 之 溫 度 上 升 不 超 過 採 樣 器 周 圍 環 境 溫 度 5 為 限 第 4 頁, 共 36 頁
( 五 ) 大 氣 壓 力 感 測 器 1. 採 樣 器 需 能 偵 測 採 樣 器 周 遭 環 境 介 於 600 至 800 mmhg 的 大 氣 壓 力, 其 最 小 刻 度 為 5 mmhg, 準 確 度 為 ± 10 mmhg, 並 且 每 30 秒 更 新 一 次 2. 在 採 樣 和 待 機 期 間, 大 氣 壓 力 感 測 器 測 量 值 應 該 至 少 每 30 秒 更 新 一 次, 並 顯 示 目 前 最 近 時 間 之 壓 力 ( 如 表 1 所 述 ), 此 一 大 氣 壓 力 的 測 量 也 可 以 用 於 計 算 採 樣 的 體 積 流 率 ( 六 ) 採 樣 器 時 間 控 制 系 統 1. 時 間 顯 示 及 計 時 器 系 統 (1) 直 讀 式 計 時 及 控 制 系 統 : A. 顯 示 當 地 時 間 與 日 期, 包 括 年 月 日 時 分 秒, 每 月 誤 差 應 不 大 於 ± 1 分 鐘 B. 顯 示 系 統 時 間, 包 括 年 月 日 時 分, 每 分 鐘 至 少 更 新 一 次, 以 供 操 作 者 確 認 C. 可 設 定 正 確 當 地 時 間 日 期 D. 可 依 設 定 之 時 間 日 期 啟 動 採 樣, 並 在 採 樣 達 24 小 時 或 預 設 之 日 期 與 時 間 之 後 停 止 採 樣 (2) 系 統 應 可 顯 示 設 定 之 時 間 至 ± 1 分 鐘 2. 採 樣 時 間 計 算 : 採 樣 器 計 算 每 一 個 PM 2.5 樣 品 採 樣 時 間 單 位 至 少 應 至 1 分 鐘, 經 過 採 樣 時 間 不 包 括 因 電 力 中 斷 無 法 採 樣 的 時 間 ( 如 四 ( 九 ) 所 示 ) ( 七 ) 戶 外 環 境 的 阻 絕 : 採 樣 器 外 殼 應 具 有 保 護 濾 紙 及 採 樣 器 中 組 件 免 受 下 雨 刮 風 沙 塵 與 極 端 溫 溼 度 之 影 響 ( 八 ) 所 有 電 路 及 電 子 控 制 應 能 合 理 克 服 測 定 點 常 見 之 一 般 或 特 定 程 度 之 電 磁 場 或 電 子 雜 訊 之 干 擾 或 所 導 致 之 功 能 異 常 ( 九 ) 在 電 力 中 斷 而 暫 時 停 止 採 樣 的 期 間, 除 了 以 每 週 ± 1 分 鐘 之 誤 差 維 持 採 樣 器 內 部 當 地 日 期 時 間 之 設 定 外, 應 保 留 其 時 間 和 程 式 設 定 以 及 所 有 資 料 至 少 7 天 於 設 定 之 開 始 採 樣 時 間 或 採 樣 進 行 期 間 電 力 中 斷, 當 電 力 於 所 設 定 之 停 止 採 樣 時 間 前 恢 復 時, 採 樣 器 應 可 自 動 啟 動 或 繼 續 未 完 成 之 採 樣 ( 十 ) 電 力 中 斷 超 過 1 分 鐘 時, 採 樣 期 間 內 採 樣 器 應 能 記 錄 並 保 存 10 第 5 頁, 共 36 頁
次 發 生 時 間 之 年 月 日 時 分 採 樣 期 間 如 果 發 生 10 次 以 上 之 電 力 中 斷, 即 視 為 無 效 樣 品 ( 十 一 ) 控 制 設 備 與 操 作 介 面 : 採 樣 器 應 具 有 64 字 元 以 上 之 字 母 與 數 值 資 料 輸 入 與 儲 存 功 能, 以 識 別 採 樣 地 點 採 樣 器 與 樣 品 資 訊 所 有 採 樣 結 束 後 之 資 料 或 採 樣 後 待 機 狀 態 下 獲 得 之 資 料 必 須 被 保 存 直 到 重 新 開 始 一 新 的 樣 品 採 樣 前 ( 十 二 ) 資 料 輸 出 埠 : 採 樣 器 應 能 將 數 位 資 料 輸 出 到 外 部 資 料 儲 存 或 傳 輸 設 備 ( 資 料 整 理 如 表 1) ( 十 三 ) 測 漏 試 驗 : 採 樣 器 應 具 備 進 行 外 部 或 內 部 ( 不 經 濾 紙 ) 測 漏 試 驗 之 功 能 ( 十 四 ) 秤 重 與 環 境 調 理 設 施 1. 濾 紙 調 理 與 稱 重 之 環 境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規 範 : (1) 溫 度 控 制 : 應 介 於 20 至 23 之 間, 且 24 小 時 內 之 小 時 平 均 溫 度 變 化 在 ±2 (2) 溼 度 控 制 : 相 對 溼 度 應 介 於 30 至 40% 之 間, 且 24 小 時 內 之 小 時 平 均 相 對 溼 度 變 化 在 ± 5% 若 採 樣 期 間 採 樣 環 境 的 相 對 溼 度 如 已 知 為 小 於 30% 時, 調 理 時 之 相 對 溼 度 可 以 為 採 樣 環 境 之 小 時 平 均 相 對 溼 度 之 ± 5% 內, 但 不 得 低 於 20% (3) 秤 重 與 調 理 環 境 之 進 氣 系 統 : 需 加 裝 高 效 率 濾 網 (HEPA) 以 過 濾 進 流 之 空 氣 ( 註 4) (4) 設 置 連 續 溫 度 及 濕 度 自 動 記 錄 設 備, 並 至 少 可 每 10 分 鐘 自 動 記 錄 一 筆 數 值 2. 分 析 天 平 與 數 據 記 錄 系 統 : (1) 分 析 天 平 : 可 精 秤 至 ± 1 µg, 且 適 用 於 四 ( 十 五 ) 所 定 濾 紙 之 秤 重 (2) 秤 重 之 數 值 應 能 自 動 進 行 傳 輸 記 錄 與 儲 存 (3) 分 析 天 平 需 放 置 於 具 避 震 功 能 之 專 用 天 平 桌 上, 天 平 放 置 地 點 應 避 免 調 理 環 境 進 氣 系 統 氣 流 及 其 他 震 動 之 干 擾 3. 靜 電 中 和 器 : 具 備 消 除 靜 電 之 功 能 者 ( 十 五 ) PM 2.5 採 樣 濾 紙 規 格 : 購 置 經 驗 證 且 有 證 明 文 件 或 自 行 驗 證 符 合 第 6 頁, 共 36 頁
下 列 測 試 之 濾 紙 : 1. 直 徑 :46.2 ± 0.25 mm 材 質 為 聚 四 氟 乙 烯 ( 或 鐵 氟 龍 ) (Polytetrafluoroethylene, PTFE Teflon) 之 圓 形 濾 紙 2. 孔 徑 : 依 照 ASTM F316 方 法 測 定 孔 徑 為 2 µm 3. 濾 紙 厚 度 :30 至 50 µm 4. 濾 紙 支 持 環 : 聚 甲 基 戊 烯 (Polymethylpentene, PMP) 或 其 它 相 近 惰 性 的 材 質, 厚 度 為 0.38 ± 0.04 mm, 外 徑 為 46.2 ± 0.25 mm, 寬 度 為 3.68 mm(±0.00 或 -0.51 mm) 5. 最 大 壓 降 ( 乾 淨 濾 紙 ): 於 16.7 L/min 測 試 流 率 下, 濾 紙 壓 降 小 於 30 cmh 2 O 6. 最 大 水 份 吸 收 量 : 相 對 於 暴 露 在 相 對 溼 度 於 35% 下 之 濾 紙, 暴 露 於 相 對 溼 度 40% 下 24 小 時 之 濾 紙 其 重 量 增 加 不 得 超 過 10 µg 7. 收 集 效 率 : 依 據 ASTM D 2986 測 試 方 法, 以 苯 二 甲 酸 二 辛 酯 (DOP) 為 測 試 微 粒, 在 採 樣 器 操 作 的 表 面 風 速 下, 濾 紙 對 於 粒 徑 為 0.3 µm 的 微 粒 之 收 集 效 率 需 達 99.7% 8. 濾 紙 重 量 的 穩 定 度 : (1) 濾 紙 重 量 損 失 為 同 一 製 造 批 號 之 一 組 濾 紙 初 始 及 最 終 濾 紙 重 量 差 之 平 均 值, 測 試 濾 紙 之 數 量 不 得 少 於 同 一 製 造 批 號 濾 紙 數 量 之 0.1% 或 10 張 濾 紙 以 未 使 用 之 乾 淨 濾 紙, 於 控 制 之 環 境 條 件 下, 進 行 濾 紙 稱 重, 每 次 測 試 需 記 錄 測 試 前 環 境 條 件 與 重 量 測 試 項 目 測 試 後 環 境 條 件 與 重 量 調 理 與 稱 重 方 法 依 照 七 ( 一 )2 至 4 之 規 定 (2) 測 試 方 法 A. 鬆 脫 及 表 面 微 粒 污 染 測 試 (Test for loose, surface particle contamination): 測 試 前 記 錄 測 試 濾 紙 的 前 重 後, 將 測 試 濾 紙 裝 於 採 樣 器 所 使 用 的 濾 紙 匣 內 ( 參 見 圖 29 至 31), 將 此 濾 紙 匣 從 高 25 cm 處 掉 落 至 平 坦 堅 硬 的 表 面 ( 例 如 無 微 粒 污 染 的 木 製 實 驗 桌 ) 兩 次, 之 後 自 濾 紙 匣 移 除 濾 紙 並 進 行 稱 重, 然 後 再 進 行 重 複 測 試 三 次 掉 落 測 試, 前 後 測 濾 紙 重 量 的 平 均 變 化 必 須 小 於 20 µg B. 溫 度 穩 定 性 測 試 : 濾 紙 稱 重 後, 將 之 置 於 乾 燥 箱, 溫 度 設 定 為 40 ± 2,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48 小 時, 然 後 移 出 調 理 第 7 頁, 共 36 頁
重 新 稱 重, 前 後 測 濾 紙 重 量 的 變 化 必 須 小 於 20 µg 9. 鹼 度 : 每 克 濾 紙 小 於 25 微 當 量 濃 度 ( 十 六 ) WINS 衝 擊 器 濾 紙 規 格 1. 直 徑 為 35 至 37 mm, 厚 度 為 300 至 500 µm 之 硼 矽 酸 鹽 玻 璃 纖 維 材 質 之 圓 形 濾 紙 2. 孔 隙 大 小 : 依 ASTM F 316 測 試 方 法 為 1 至 1.5 µm ( 十 七 )WINS 衝 擊 板 用 油 五 試 劑 略 1. 規 格 : 在 25 下, 蒸 氣 壓 為 2 10-8 mmhg 黏 度 為 30 至 40 Centistokes 密 度 為 1.06 至 1.07 g/cm 3 之 四 甲 基 四 酚 基 三 矽 氧 烷 (Tetramethyltetraphenyltrisiloxan), 單 一 成 分 擴 散 油 2. 每 次 添 加 量 :1 ml ± 0.1 ml 六 採 樣 及 保 存 ( 一 ) 採 樣 器 需 要 依 照 採 樣 操 作 指 導 手 冊 所 述 之 指 引 加 以 組 裝 校 正 與 操 作 ( 二 ) 進 行 測 漏 試 驗 外 部 測 漏 及 內 部 測 漏 執 行 程 序 可 能 因 採 樣 器 廠 牌 不 同 而 異, 執 行 時 可 依 原 廠 建 議 之 步 驟 及 規 範 或 依 下 列 步 驟 進 行 : 1. 外 部 測 漏 : 需 執 行 外 部 測 漏 者 包 括 所 有 單 元 及 連 接 器, 以 免 因 外 氣 洩 漏 導 致 經 過 濾 紙 的 空 氣 總 體 積 量 測 值 發 生 誤 差 (1) 外 部 測 漏 的 執 行 程 序 可 參 考 如 下 : A. 移 除 採 樣 器 進 氣 口 並 接 上 流 率 量 測 轉 接 器 B. 關 閉 轉 接 器 的 閥 門, 利 用 抽 氣 馬 達 將 整 個 採 樣 器 包 括 衝 擊 器 濾 紙 匣 ( 含 濾 紙 ) 流 量 量 測 裝 置 和 接 頭 等 抽 部 分 真 空, 並 在 濾 紙 匣 下 游 維 持 負 壓 至 少 55 mmhg (75 cmh 2 O) C. 利 用 諸 如 內 建 閥 門 之 類 的 裝 置 阻 斷 採 樣 器 下 游 以 隔 絕 氣 流 第 8 頁, 共 36 頁
D. 停 止 抽 氣 馬 達 E. 利 用 內 建 壓 力 量 測 裝 置 量 測 採 樣 器 內 之 真 空 度 F. 至 少 經 過 10 分 鐘 後 再 次 量 測 採 樣 器 內 之 真 空 度 G. 完 成 測 試 後, 開 啟 轉 接 器 閥 門 ( 注 意 需 緩 慢 開 啟 轉 接 器 閥 門, 使 氣 流 緩 慢 流 入 採 樣 器, 以 免 氣 流 太 強 將 衝 擊 板 上 所 塗 佈 的 油 吹 出 ), 移 除 轉 接 器 及 氣 流 阻 斷 閥, 恢 復 正 常 操 作 之 採 樣 器 組 裝 (2) 兩 次 量 測 之 壓 力 差 值 (mmhg) 不 大 於 製 造 商 所 指 定 者, 且 採 樣 器 洩 漏 率 小 於 80 ml/min 時, 則 視 為 通 過 洩 漏 試 驗 2. 內 部 測 漏 ( 不 經 濾 紙 ) (1) 內 部 測 漏 的 執 行 程 序 可 參 考 如 下 : A. 完 成 且 通 過 六 ( 二 )1 所 述 之 外 部 測 漏 B. 將 濾 紙 匣 裝 上 一 張 不 透 氣 膜 片 於 濾 紙 匣 中 以 有 效 防 止 氣 流 流 經 濾 紙 C. 開 啟 馬 達 抽 氣 使 採 樣 器 呈 部 分 真 空, 同 時 維 持 濾 紙 匣 下 游 負 壓 至 少 55 mmhg (75 cmh 2 O) D. 利 用 諸 如 內 建 閥 門 之 類 的 裝 置 阻 斷 採 樣 器 下 游 以 隔 絕 氣 流 E. 停 止 抽 氣 馬 達 F. 至 少 經 過 10 分 鐘 後 再 次 量 測 其 採 樣 器 內 之 真 空 度 G. 移 除 氣 流 阻 斷 閥 及 膜 片, 恢 復 正 常 操 作 之 採 樣 器 組 裝 (2) 兩 次 量 測 之 壓 力 差 值 (mmhg) 不 大 於 製 造 商 所 指 定 者, 且 採 樣 器 洩 漏 率 小 於 80 ml/min 時, 則 視 為 通 過 洩 漏 試 驗 ( 三 ) 依 照 採 樣 器 操 作 程 序, 將 已 依 照 七 ( 一 ) 規 定 秤 重 及 編 號 之 濾 紙 裝 入 採 樣 器 中, 進 行 採 樣 器 檢 查 及 準 備 採 樣 ( 四 ) 設 定 採 樣 起 始 時 間, 開 始 採 樣 採 樣 時 間 達 到 1380 至 1500 分 鐘 後 停 止 採 樣 ( 五 ) 記 錄 採 樣 地 點 或 編 號 採 樣 日 期 濾 紙 編 號 採 樣 器 型 式 與 序 號 等 採 樣 相 關 資 料, 亦 可 輸 入 採 樣 器 數 據 系 統 保 存 該 資 訊 ( 六 ) 採 樣 結 束 後, 應 於 96 小 時 內 將 含 有 濾 紙 之 濾 紙 匣 移 出, 置 於 第 9 頁, 共 36 頁
七 步 驟 保 護 容 器 中 妥 善 保 存, 以 避 免 濾 紙 樣 品 被 污 染 並 在 24 小 時 內 將 樣 品 送 回 調 理 室 進 行 後 續 調 理 濾 紙 樣 品 自 採 樣 器 取 出 到 開 始 調 理 之 間, 濾 紙 樣 品 應 避 免 暴 露 於 溫 度 超 過 25 之 環 境 ( 七 ) 記 錄 採 樣 期 間 實 際 總 採 樣 體 積 (m 3 ) 和 採 樣 經 過 時 間 所 有 採 樣 器 的 警 告 訊 息 及 現 場 其 他 資 訊 亦 一 併 記 錄 ( 八 ) 濾 紙 樣 品 自 採 樣 器 取 出 至 調 理 前 之 期 間 應 保 存 於 4 之 下, 且 於 採 樣 結 束 起 算 30 日 內 完 成 樣 品 之 調 理 與 稱 重 步 驟 ; 但 如 濾 紙 樣 品 未 全 程 保 存 於 4 以 下 時, 則 應 於 採 樣 結 束 時 起 算 之 10 日 內 完 成 調 理 和 稱 重 步 驟 ( 如 圖 33) ( 一 ) 前 濾 紙 之 調 理 與 稱 重 1. 檢 查 每 張 新 的 採 樣 濾 紙 確 認 無 破 損 污 染 將 每 一 張 濾 紙 編 號 以 予 識 別 如 濾 紙 無 法 編 號 可 將 濾 紙 置 於 有 編 號 之 保 存 容 器 中 或 以 其 他 適 當 方 式, 以 建 立 並 維 護 濾 紙 明 確 之 識 別 標 示 2. 將 已 編 號 或 其 他 足 以 識 別 之 濾 紙, 放 置 於 四 ( 十 四 ) 之 調 理 環 境 中 進 行 調 理 24 小 時 以 上, 進 行 精 稱 3. 重 複 調 理 及 精 稱 至 前 後 兩 次 重 量 值 相 差 小 於 等 於 5µg 視 為 恆 重, 濾 紙 前 後 兩 次 秤 重 前 之 調 理 時 間 至 少 12 小 時 4. 濾 紙 精 稱 至 恆 重 後, 取 前 後 兩 次 重 量 值 之 平 均 值 為 採 樣 前 濾 紙 重 量 值 ( 二 ) 採 樣 後 濾 紙 之 調 理 與 稱 重 1. 將 樣 品 濾 紙 放 置 於 四 ( 十 四 ) 之 調 理 環 境 中 進 行 調 理 24 小 時 以 上, 進 行 精 稱 2. 重 複 調 理 及 精 稱 步 驟, 至 前 後 兩 次 重 量 值 相 差 小 於 等 於 15 µg 視 為 恆 重, 濾 紙 前 後 兩 次 秤 重 前 之 調 理 時 間 至 少 12 小 時 3. 濾 紙 精 稱 至 恆 重 後, 取 前 後 兩 次 重 量 值 之 平 均 值 為 採 樣 後 濾 紙 重 量 值 ( 三 ) 採 樣 前 後 濾 紙 稱 重 程 序 應 注 意 事 項 1. 新 購 入 之 濾 紙 必 須 儲 放 於 調 理 環 境 中, 直 到 採 樣 前 30 天 內, 第 10 頁, 共 36 頁
八 結 果 處 理 再 進 行 採 樣 前 準 備 調 理 與 稱 重 2. 分 析 天 平 必 須 被 置 於 與 調 理 濾 紙 相 同 的 控 制 環 境 中 3. 濾 紙 在 調 理 後 至 稱 重 前 之 期 間 內 不 得 再 暴 露 於 其 他 環 境 條 件 4. 採 樣 前 後 濾 紙 稱 重 之 調 理 條 件 必 須 是 相 同 的 ( 相 對 溼 度 維 持 在 ± 5% 以 內 ) 5. 採 樣 前 後 必 須 使 用 相 同 天 平 進 行 濾 紙 之 稱 重, 並 使 用 靜 電 中 和 器 中 和 濾 紙 之 靜 電 ( 註 5) PM 2.5 質 量 濃 度 計 算 式 如 下 : PM 2.5 = (W f - W i ) / a PM 2.5 = PM 2.5 質 量 濃 度 (µg/m 3 ) W f = 採 樣 後 濾 紙 樣 品 重 量 (µg) W i = 採 樣 前 濾 紙 樣 品 重 量 (µg) a = 採 樣 總 體 積 (m 3 ) 九 品 質 管 制 流 率 標 準 件 應 為 獨 立 單 元 以 連 接 流 率 量 測 轉 接 器 ( 如 圖 32) 如 調 整 採 樣 器 流 率 量 測 系 統, 則 需 同 時 進 行 採 樣 器 流 率 量 測 系 統 校 正 及 查 證 (audit) 採 樣 器 經 機 電 維 護 或 運 送 過 程 之 後, 其 流 率 量 測 裝 置 都 需 要 重 新 校 正 ( 一 ) 流 率 校 正 與 查 證 程 序 1. 用 於 流 率 校 正 之 流 率 標 準 件 應 通 過 驗 證, 並 可 追 溯 至 國 家 或 國 際 標 準 體 積 或 流 率 一 級 標 準 件, 流 率 標 準 件 至 少 每 年 需 再 重 新 校 正 或 查 證 2. 移 除 採 樣 器 的 進 氣 口, 同 時 將 流 率 標 準 件 連 接 到 採 樣 器 之 空 氣 導 管, 以 準 確 量 得 採 樣 器 流 率, 進 行 其 校 正 或 查 證 採 樣 器 應 先 執 行 採 樣 器 的 測 漏, 並 確 認 採 樣 器 通 過 測 漏 試 驗 3. 採 樣 器 流 率 量 測 裝 置 應 進 行 多 點 流 率 校 正, 每 年 至 少 執 行 1 次 另 採 樣 器 經 維 修 後 或 採 樣 流 率 之 查 證 超 過 規 範 時 亦 需 執 行, 執 行 第 11 頁, 共 36 頁
範 圍 至 少 應 包 含 三 個 不 同 的 流 率, 這 三 個 流 率 數 值 要 平 均 分 佈 於 採 樣 器 操 作 流 量 16.7(L/min) 之 ±10% 以 內 4. 每 次 採 樣 前 後 均 應 進 行 採 樣 流 率 之 查 證, 至 少 要 包 含 採 樣 器 操 作 流 率 之 單 點 量 測 在 流 率 查 證 時, 假 如 採 樣 器 的 流 率 讀 值 和 流 率 標 準 件 顯 示 量 測 值 差 超 過 16.7(L/min) ± 4%, 則 需 要 重 新 執 行 多 點 流 率 校 正 及 後 續 查 證 5. 完 成 流 率 校 正 或 查 證 後, 自 採 樣 器 將 流 率 標 準 件 移 除, 重 新 裝 上 採 樣 器 進 氣 口, 然 後 裝 上 乾 淨 濾 紙 量 測 採 樣 器 正 常 操 作 流 率 (L/min), 假 如 採 樣 器 流 率 顯 示 值 超 過 16.7(L/min) ±2 %, 則 需 調 整 採 樣 器 流 率 至 16.7(L/min) ( 二 ) 採 樣 器 環 境 溫 度 濾 紙 溫 度 與 大 氣 壓 力 量 測 系 統 應 在 每 次 採 樣 前 後 以 標 準 溫 度 計 及 壓 力 計 比 對, 溫 度 差 異 超 過 ± 2 C 或 壓 力 差 異 超 過 ± 10 mmhg( 如 原 廠 有 更 嚴 格 之 規 範, 則 依 原 廠 規 範 ) 時, 則 需 要 校 正 ( 三 ) 濾 紙 稱 重 前 稱 重 後 及 每 10 個 樣 品 均 須 以 可 追 溯 至 國 家 或 國 際 標 準 之 100 mg 及 200 mg 標 準 砝 碼 進 行 天 平 準 確 度 之 檢 查, 其 測 值 與 標 準 砝 碼 之 報 告 值 相 差 應 小 於 等 於 3 µg ( 四 ) 濾 紙 空 白 樣 品 1. 每 10 個 樣 品 至 少 需 進 行 1 個 現 場 空 白 (Field blank) 樣 品, 現 場 空 白 樣 品 需 和 PM 2.5 採 樣 濾 紙 一 起 進 行 採 樣 前 稱 重, 現 場 空 白 濾 紙 需 被 運 送 到 採 樣 地 點, 裝 進 採 樣 器 但 不 進 行 採 樣, 取 出 空 白 濾 紙 重 新 稱 重 作 為 現 場 空 白, 採 樣 後 較 採 樣 前 之 稱 重 值 差 超 過 30 µg 時, 表 示 過 程 中 遭 受 污 染, 應 予 檢 視 排 除 2. 每 10 個 樣 品 至 少 需 進 行 1 個 實 驗 室 空 白 (Laboratory blank) 樣 品, 實 驗 室 空 白 樣 品 需 和 每 一 批 PM 2.5 採 樣 濾 紙 一 起 進 行 採 樣 前 稱 重, 在 現 場 採 樣 期 間 實 驗 室 空 白 濾 紙 置 於 保 存 容 器 中 放 置 實 驗 室 裡, 並 進 行 重 新 稱 重 以 作 為 實 驗 室 空 白, 採 樣 後 較 採 樣 前 之 稱 重 值 差 15 µg 時, 表 示 過 程 中 遭 受 污 染, 應 予 檢 視 排 除 3. 每 10 個 樣 品 至 少 需 進 行 1 個 運 送 空 白 (Trip blank) 樣 品, 運 送 空 白 樣 品 需 和 PM 2.5 採 樣 濾 紙 一 起 進 行 採 樣 前 稱 重, 運 送 空 白 樣 品 需 被 運 送 到 採 樣 地 點, 採 樣 後 連 同 樣 品 起 運 送 回 實 驗 室, 採 樣 後 較 採 樣 前 之 稱 重 值 差 超 過 30 µg 時, 表 示 過 第 12 頁, 共 36 頁
程 中 遭 受 污 染, 應 予 檢 視 排 除 4. 濾 紙 批 號 空 白 (Lot blank) 濾 紙, 每 一 製 造 批 號 濾 紙 需 取 三 盒, 每 盒 取 3 張 調 理 後 每 日 進 行 秤 重 ( 至 少 需 連 續 進 行 5 天 ), 直 至 上 述 9 張 濾 紙 前 後 兩 次 秤 重 值 差 異 均 小 於 等 於 15 µg, 以 評 估 該 批 號 新 的 空 白 濾 紙 由 開 始 調 理 至 穩 定 所 需 時 間 ( 五 ) 每 批 次 或 每 十 個 樣 品 至 少 應 執 行 一 個 樣 品 之 重 複 稱 重, 兩 次 重 量 值 相 差 應 小 於 等 於 10µg 十 精 密 度 與 準 確 度 略 十 一 參 考 資 料 ( 一 ) U.S.EPA, Reference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Fine Particulate Matter As PM 2.5 In The Atmosphere, 40 CFR Part 50-Reference App.L, July 2010. ( 二 ) U.S.EPA, Quality Assurance Handbook for Air Pollution Measurement Systems, olumeⅠ, Principles. EPA/600/R-94/038a, Available from CERI, ORD Publications,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6 West Martin Luther King Drive, Cincinnati, Ohio 45268, April 1994. ( 三 ) U.S. EPA, Copies of section 2.12 of the Quality Assurance Handbook for Air Pollution Measurement Systems, olume Ⅱ, Ambient Air Specific Methods, EPA/600/R-94/038b, are available from Department E (MD-77B), U.S. EPA, Research Triangle Park, NC 27711, November 1998. ( 四 ) U.S. EPA, Quality Assurance Handbook for Air Pollution Measurement Systems, olume Ⅳ, Meteorological Measurements, (Revised Edition) EPA/600/R-94/038d, Available from CERI, ORD Publications, 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26 West Martin Luther King Drive, Cincinnati, Ohio 45268, March, 1995. ( 五 ) Office of Air Quality Planning and Standards Research Triangle Park, U.S. EPA, Quality Assurance Guidance Document, Quality Assurance Project Plan for the Federal PM 2.5 Performance Evaluation Program. NC 27711, 2009. ( 六 ) Office of Air Quality Planning and Standards Research Triangle 第 13 頁, 共 36 頁
Park, U.S. EPA, Quality Assurance Guidance Document, Method Compendium, PM2.5 Mass Weighing Laboratory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for th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Program. NC 27711, 1998. 備 註 : 1. 本 測 定 程 序 為 非 破 壞 性, 採 集 之 PM 2.5 樣 品 可 供 後 續 之 物 理 或 化 學 分 析 之 用 採 樣 後 之 濾 紙 如 須 進 行 後 續 之 化 學 分 析, 操 作 者 應 自 行 注 意 濾 紙 背 景 化 學 污 染 以 及 其 他 進 行 化 學 分 析 之 濾 紙 條 件 2. 採 樣 器 從 進 氣 口 到 濾 紙, 所 有 暴 露 於 空 氣 樣 本 品 的 內 部 表 面 應 以 硫 酸 浴 加 以 陽 極 化 處 理 以 產 生 一 乾 淨 且 均 勻 的 表 面, 同 時 表 面 處 理 不 可 超 過 1,000 mg/ft 2 (1.08 mg/cm 2 ) 陽 極 化 處 理 表 面 不 可 有 污 點 或 著 色, 陽 極 化 處 理 後 物 件 需 浸 入 沸 騰 的 去 離 子 水 不 小 於 15 分 鐘 3. 所 有 與 樣 品 有 效 性 或 代 表 性 有 關 的 影 響 因 子, 例 如 採 樣 器 損 害 或 功 能 異 常 不 尋 常 的 天 候 狀 況 營 建 工 程 火 災 或 沙 塵 暴 等, 必 須 依 現 場 品 質 保 證 計 畫 要 求 加 以 記 錄 在 採 樣 期 間 發 生 警 告 訊 號, 不 一 定 代 表 所 獲 得 之 樣 品 為 無 效 樣 品, 而 應 由 品 保 人 員 針 對 品 管 資 料 加 以 審 核 以 確 定 樣 品 的 有 效 性 4. 調 理 之 潔 淨 室 建 議 具 等 級 1000(Class 1000) 或 更 高 等 級 之 潔 淨 無 塵 室 5. 濾 紙 採 樣 前 後 之 稱 重, 儘 可 能 由 同 一 個 人 執 行 第 14 頁, 共 36 頁
表 1 採 樣 器 顯 示 與 提 供 資 訊 摘 要 項 目 參 考 章 節 可 獲 得 資 料 5 任 何 時 間 採 樣 結 束 螢 幕 顯 示 資 料 輸 出 數 位 化 讀 值 格 式 單 位 最 大 間 隔 30 秒 之 流 率 四 ( 三 )4... * XX.X... L/min 採 樣 期 間 平 均 流 率 四 ( 三 )4 * * XX.X... L/min 採 樣 期 間 流 率 變 異 係 數 四 ( 三 )4 * * XX.X... % 不 合 規 範 之 5 分 鐘 平 均 流 率 (FLAG) 四 ( 三 )4 On/Off... 總 採 樣 體 積 四 ( 二 )4(2) * XX.X... m3 間 隔 30 秒 之 大 氣 溫 度 四 ( 四 )1...... XX.X... C 採 樣 期 間 最 大 最 小 平 均 大 氣 溫 度 四 ( 四 )1 * XX.X... C 間 隔 30 秒 之 大 氣 壓 力 四 ( 五 )...... XXX... mm Hg 採 樣 期 間 最 大 最 小 平 均 大 氣 壓 力 四 ( 五 ) * XXX... mm Hg 間 隔 30 秒 濾 紙 溫 度 四 ( 四 )2...... XX.X... C 不 合 規 範 之 間 隔 30 秒 濾 紙 溫 度 差 (FLAG) 四 ( 四 )2 * On/Off... 最 大 濾 紙 溫 度 與 大 氣 溫 度 差 及 其 發 生 日 期 時 間 日 期 及 時 間 四 ( 四 )2 * * * * X.X, YY/MM/DD HH:mm C, Yr./Mon./Day Hrs. min 設 定 的 開 始 及 停 止 採 樣 時 間. 採 樣 開 始 之 時 間 四 ( 六 )1 四 ( 六 )1...... YY/MM/DD HH:mm YY/MM/DD HH:mm Yr./Mon./Day Hrs. min Yr./Mon./Day Hrs. min 已 採 樣 之 時 間 不 合 規 範 之 採 樣 時 間 (FLAG) 電 力 中 斷 少 於 1 分 鐘 之 最 前 10 次 採 樣 開 始 時 間 四 ( 六 )1 四 ( 六 )1 四 ( 六 )2 四 ( 十 )... *... * * YYYY/MM/DD HH:mm HH:mm... On/Off 1HH:mm,2HH:mm 等 等 Yr./Mon./Day Hrs. min Hrs. min Hrs. min 使 用 者 輸 入 資 訊 ( 如 採 樣 器 及 採 樣 地 點 識 別 ) 六 ( 五 ) 如 輸 入 數 位 值 註 :: 應 提 供 之 資 訊 *: 選 擇 性 提 供 之 資 訊 第 15 頁, 共 36 頁
圖 1 PM 2. 5 採 樣 器 組 合 示 意 圖 第 16 頁, 共 36 頁
圖 2 10 微 米 微 粒 入 口 組 合 示 意 圖 第 17 頁, 共 36 頁
圖 3 10 微 米 微 粒 入 口 組 合 的 上 層 結 構 示 意 圖 第 18 頁, 共 36 頁
圖 4 10 微 米 微 粒 入 口 組 合 的 下 層 結 構 示 意 圖 第 19 頁, 共 36 頁
16 圖 5 10 微 米 微 粒 入 口 頂 視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6 10 微 米 微 粒 氣 密 結 構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20 頁, 共 36 頁
圖 7 10 微 米 微 粒 入 口 的 擋 風 板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8 10 微 米 微 粒 入 口 的 隔 板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21 頁, 共 36 頁
圖 9 10 微 米 微 粒 入 口 的 隔 開 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A-A 剖 面 圖 10 10 微 米 微 粒 入 口 的 擋 雨 板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22 頁, 共 36 頁
圖 11 10 微 米 微 粒 入 口 的 底 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12 10 微 米 微 粒 噴 嘴 入 口 結 構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23 頁, 共 36 頁
圖 13 10 微 米 微 粒 衝 擊 器 噴 嘴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14 10 微 米 微 粒 噴 嘴 的 插 入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24 頁, 共 36 頁
圖 15 10 微 米 微 粒 外 管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16 10 微 米 微 粒 收 集 管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25 頁, 共 36 頁
圖 17 10 微 米 微 粒 衝 擊 板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18 10 微 米 微 粒 出 口 轉 接 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26 頁, 共 36 頁
圖 19 10 微 米 空 氣 導 管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27 頁, 共 36 頁
項 目 描 述 1 WINS 衝 擊 器 外 裝 上 部 示 意 圖 ( 圖 21) 2 WINS 衝 擊 器 衝 擊 井 上 部 示 意 圖 ( 圖 22) 3 WINS 衝 擊 器 衝 擊 井 下 部 示 意 圖 ( 圖 23) 4 WINS 衝 擊 器 外 裝 下 部 示 意 圖 ( 圖 24) 5 O- 環 :AS568-026 6 O- 環 :AS568-036 7 衝 擊 板 用 油 8 濾 紙 9 O- 環 :AS568-030 圖 20 WINS 衝 擊 器 組 合 示 意 圖 第 28 頁, 共 36 頁
圖 21 WINS 衝 擊 器 外 裝 上 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22 WINS 衝 擊 器 衝 擊 井 上 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29 頁, 共 36 頁
圖 23 WINS 衝 擊 器 衝 擊 井 下 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24 WINS 衝 擊 器 外 裝 下 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30 頁, 共 36 頁
圖 25 精 準 型 旋 風 式 微 粒 分 徑 器 組 合 示 意 圖 第 31 頁, 共 36 頁
圖 26 精 準 型 旋 風 式 微 粒 分 徑 器 氣 流 流 路 示 意 圖 第 32 頁, 共 36 頁
圖 27 濾 材 固 定 器 組 合 示 意 圖 圖 28 濾 紙 固 定 器 上 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33 頁, 共 36 頁
圖 29 濾 紙 匣 上 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30 濾 紙 隔 板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34 頁, 共 36 頁
圖 31 濾 紙 匣 下 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圖 32 流 量 測 量 轉 接 器 示 意 圖 ( 單 位 : 公 厘 ) 第 35 頁, 共 36 頁
61 天 圖 33 濾 紙 保 存 時 間 示 意 圖 第 36 頁, 共 3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