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 星 學 生 入 學 後 表 現 正 常 ( 平 均 成 績 高 於 指 考 學 生 ), 台 清 成 皆 類 似, 教 育 部 希 望 交 清 往 繁 星 15% 邁 進 繁 星 招 生 採 二 輪 分 發,1 高 中 對 1 大 學 校 群 已 經 不 限 錄 取 1 名, 故 適 度 增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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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聆 听 他 们 分 享 本 周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 无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味 觉 检 测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服 侍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预 备 活 动 赞 美 祈 祷 圣 经 课 程 <10 分 钟 <10 分 钟 <20 分 钟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时 间 表 B 偶 像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种 子 发 芽 无 使 用 上 星 期 的 物 品 1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B. 种 子 C. 生 长

恩 典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1 * 欢 迎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在 门 口 欢 迎 孩 子 们, 聆 听 他 们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情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婴 孩 时 间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B. 耶 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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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交 通 大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 各 單 位 報 告 事 項 附 件 ) 一 教 務 處 報 告 ( 一 ) 系 所 評 鑑 1.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度 下 半 年 度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接 受 第 二 週 期 系 所 評 鑑, 預 計 於 102 年 3 月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前 置 作 業,102 年 9 月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 進 行 自 我 評 鑑 本 次 評 鑑 對 象 為 學 士 班 碩 士 班 ( 含 在 職 專 班 ) 博 士 班 學 位 學 程, 通 識 教 育 評 鑑 併 同 辦 理 2. 高 教 評 鑑 中 心 於 100 年 6 月 17 日 公 布 97 年 度 下 半 年 大 學 校 院 系 所 評 鑑 追 蹤 評 鑑 結 果, 本 校 社 會 與 文 化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之 認 可 結 果 為 通 過 須 於 101 年 8 月 31 日 前 繳 交 後 續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說 明 100 年 7 月 1 日 至 101 年 6 月 30 日 止 之 改 善 情 形 3. 配 合 98 年 度 下 半 年 系 所 評 鑑 追 蹤 評 鑑 ( 含 延 後 評 鑑 ),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已 於 100 年 8 月 30 日 函 送 本 校 材 料 系 之 奈 米 科 技 組 碩 博 士 班 自 我 改 善 計 畫 與 執 行 成 果, 該 班 制 將 於 100 年 12 月 15 日 接 受 追 蹤 評 鑑 之 實 地 訪 評 ( 二 )IEET 認 證 為 進 行 100 學 年 度 期 中 審 查 與 週 期 性 審 查, 本 校 受 認 證 系 所 已 於 100 年 7 月 29 日 繳 交 期 中 報 告 書 與 自 評 報 告 書, 並 於 7 月 31 日 前 上 網 填 報 99 學 年 度 年 度 持 續 改 進 報 告 ( 三 ) 領 袖 人 才 培 育 學 分 學 程 教 務 處 積 極 推 動 跨 越 系 所 與 學 院 的 領 袖 人 才 培 育 學 分 學 程 第 一 屆 預 定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正 式 招 生, 招 收 對 象 為 社 團 負 責 人 或 重 要 幹 部 校 隊 隊 長 或 成 員 書 卷 獎 導 師 或 是 系 所 主 管 推 薦 的 學 生 請 各 教 學 單 位 踴 躍 支 持 ( 四 )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課 程 為 使 本 校 研 究 生 了 解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之 基 本 概 念, 教 育 所 周 倩 教 授 研 發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數 位 自 學 教 材, 共 二 單 元, 約 四 小 時 如 系 所 主 管 認 為 系 上 研 究 生 有 修 習 必 要, 填 寫 調 查 表 格 ( 附 件 1,P.15), 教 務 處 將 協 助 於 E3 系 統 上 建 立 帳 號, 讓 學 生 上 網 自 學 ( 五 ) 網 路 著 作 權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瞭 解 網 路 著 作 權 的 保 護 與 合 理 使 用 範 圍, 並 落 實 校 訂 之 資 訊 素 養, 以 促 使 網 路 著 作 權 觀 念 的 推 廣 及 普 及, 將 訂 定 網 路 著 作 權 教 育 為 必 修 零 學 分 科 目 ( 六 ) 繁 星 招 生 目 前 規 定 公 立 大 學 繁 星 招 生 至 少 10%, 感 謝 大 部 分 的 學 系 配 合 調 整 本 校 1

繁 星 學 生 入 學 後 表 現 正 常 ( 平 均 成 績 高 於 指 考 學 生 ), 台 清 成 皆 類 似, 教 育 部 希 望 交 清 往 繁 星 15% 邁 進 繁 星 招 生 採 二 輪 分 發,1 高 中 對 1 大 學 校 群 已 經 不 限 錄 取 1 名, 故 適 度 增 加 名 額 仍 有 機 會 錄 取 不 錯 的 學 生, 缺 額 風 險 不 大, 綜 合 組 將 持 續 觀 察 繁 星 招 生 及 學 生 入 學 後 表 現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士 班 各 年 級 各 入 學 管 道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統 計, 如 附 件 2(P.16~P.17) ( 七 ) 陸 生 招 生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招 收 陸 生 名 額 為 博 士 班 7 名 及 碩 士 班 27 名 因 陸 生 報 考 時 至 多 可 填 5 校 5 志 願, 經 陸 生 聯 招 會 依 據 陸 生 志 願 分 發 後, 本 校 錄 取 博 士 班 2 名 及 碩 士 班 20 名, 錄 取 人 數 居 全 國 第 2; 報 到 結 果 博 士 班 2 名 及 碩 士 班 18 名, 報 到 生 已 全 數 入 學 2012 年 陸 生 招 生 時 程 招 生 名 額 及 招 生 系 所, 教 育 部 採 寬 鬆 政 策 讓 各 校 增 列 招 生 系 所, 已 調 查 有 意 願 之 系 所 報 部 審 查 中 ( 八 ) 博 士 班 招 生 或 因 博 士 人 才 就 業 機 會 問 題,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博 士 班 對 外 招 生 部 分 有 相 當 大 比 率 之 缺 額, 預 期 短 期 內 無 法 反 轉, 建 議 各 院 系 所 審 慎 研 究 此 問 題, 提 出 招 生 策 略 ( 如 調 整 名 額 至 新 興 領 域 ) 檢 討 招 生 名 額 此 問 題 已 引 起 社 會 關 注, 立 法 院 將 可 能 有 相 關 的 質 詢, 教 育 部 將 有 相 關 措 施 ( 例 如 101 年 以 後 新 成 立 的 博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上 限 為 10 名 ) ( 九 ) 學 業 期 中 預 警 作 業 將 於 開 學 第 8 週 (10 月 31 日 ) 啟 動 系 統, 由 系 助 理 調 查 課 程 助 教 並 做 課 程 助 教 設 定, 第 9 週 期 中 考 詴, 第 10 11 週 (11 月 14 日 至 11 月 25 日 ) 課 程 預 警 登 錄, 第 12 週 (11 月 28 日 ) 通 知 各 學 系 依 預 警 狀 況 進 行 學 生 學 業 學 習 的 輔 導, 學 習 狀 況 不 理 想 之 學 生 可 列 印 通 知 書 通 知 家 長 導 師 可 透 過 全 人 教 育 系 統 查 詢 導 生 歷 年 成 績 及 學 業 期 中 預 警 狀 況 請 各 學 系 對 於 開 設 課 程 教 師 多 加 宣 導 做 預 警 登 錄, 以 便 學 系 瞭 解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 十 ) 跨 校 輔 系 為 擴 展 學 生 學 習 領 域, 促 進 校 際 間 之 合 作, 本 校 已 與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簽 訂 跨 校 雙 主 修 協 議 書 為 提 供 學 生 有 更 多 修 業 規 劃 選 擇, 行 政 會 議 已 通 過 與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合 作 辦 理 跨 校 輔 系 協 議 書, 近 期 將 與 陽 明 大 學 簽 約, 並 徵 詢 各 學 系 接 受 陽 明 大 學 跨 校 輔 系 意 願 ( 十 一 ) 學 則 修 訂 為 因 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及 因 應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4 條 規 定 取 消 研 究 生 修 讀 輔 系 輔 所 雙 主 修,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100 年 9 月 23 日 ) 通 過 學 則 第 4 條 第 8 條 第 11 條 第 12 條 第 14 條 第 15 條 第 40 條 第 42 條 修 正, 本 校 學 則 修 正 對 照 表 如 附 件 3(P.18~P.21), 修 正 後 學 則 如 附 件 2

4(P.22~P.29), 請 核 備 ( 十 二 )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149043 號 函 示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4 條 規 定 : 大 學 雙 主 修 學 生, 修 滿 本 學 系 及 他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修 讀 輔 系 者, 不 另 授 予 學 位, 並 再 度 重 申, 目 前 依 法 尚 未 開 放 研 究 生 修 讀 輔 系 所 雙 主 修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100 年 9 月 23 日 ) 修 正 通 過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刪 除 研 究 生 修 讀 輔 系 輔 所 雙 主 修 之 相 關 條 文 ( 十 三 ) 本 校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2 退 學 同 學 共 23 位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8 位,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14 位,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13 位,97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為 24 位 ), 其 餘 未 達 退 學 規 定 之 1/2 同 學 已 通 知 家 長 來 校 訪 談 ( 附 件 5,P.30) ( 十 四 )100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訪 視 教 育 部 於 100 年 8 月 11 日 公 布 100 年 度 大 學 校 院 全 英 語 學 位 學 制 班 別 訪 視 之 訪 視 結 果 及 報 告 書, 本 校 電 機 資 訊 國 際 碩 士 學 位 學 程 獲 得 極 力 推 薦, 並 依 教 育 部 來 函, 於 8 月 18 日 提 供 訪 視 意 見 英 文 摘 要 及 照 片, 作 為 國 際 學 生 來 台 留 學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及 國 際 招 生 宣 傳 之 用 ( 十 五 ) 請 各 系 所 提 醒 教 師 進 行 導 生 選 課 輔 導 已 請 各 系 所 提 醒 教 師, 透 由 網 路 選 課 系 統 連 結 至 全 人 教 育 系 統 - 全 方 位 導 師 服 務 功 能, 查 詢 導 生 指 導 的 學 生 之 選 課 狀 況, 進 行 選 課 之 輔 導, 該 功 能 並 可 同 時 寄 信 件 給 學 生 ( 十 六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學 分 費 繳 交 日 期 為 10 月 12 日 至 10 月 24, 自 10 月 12 日 起 學 生 可 至 出 納 組 網 頁 下 載 學 分 費 繳 費 單, 將 請 各 系 所 提 醒 學 生 於 期 限 內 辦 理 繳 納 學 分 費 ( 十 七 ) 暑 期 霹 靂 優 學 園 100 年 暑 期 霹 靂 優 學 園 課 程 共 計 6 門 課,319 人 次, 成 績 及 格 者 118 人 次, 結 訓 率 37%, 並 已 製 發 學 分 證 書 予 學 員, 以 便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事 宜 ( 十 八 ) 完 成 2011 年 開 放 式 課 程 認 證 微 積 分 ( 一 )( 二 ) 物 理 ( 一 )( 二 ) 化 學 ( 一 )( 二 ) 共 有 70 位 同 學 報 考, 共 11 名 同 學 通 過 認 證 ( 十 九 ) 學 生 核 心 能 力 評 量 問 卷 於 10 月 4 日 至 11 月 4 日 實 施, 凡 登 入 學 生 e-portfolio 學 習 歷 程 網 填 答 問 卷 者 皆 可 參 加 抽 獎 學 生 填 完 問 卷 後 即 產 生 核 心 能 力 指 標 雷 達 圖, 以 協 助 學 生 自 我 檢 核 與 了 解 各 項 核 心 能 力 達 成 情 形 3

二 學 生 事 務 處 報 告 ( 一 ) 迎 接 100 學 年 度 新 生 入 學 1.9 月 陸 續 辦 理 開 學 典 禮 新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健 康 檢 查 及 大 學 部 新 生 入 學 輔 導 各 項 活 動, 圓 滿 完 成 2. 印 製 發 送 學 生 住 宿 手 冊, 提 醒 宿 舍 生 活 規 範 聯 合 服 務 中 心 服 務 項 目 書 籤 及 新 生 刊 物 竹 心 - 收 錄 校 園 生 活 各 類 訊 息 及 諮 商 老 師 對 新 鮮 人 的 叮 嚀 3.9 月 8 日 至 9 月 16 日 新 生 週 舉 辦 系 列 休 閒 娛 樂 活 動, 如 : 迎 新 演 唱 會 社 團 博 覽 會 社 團 聯 合 成 果 表 演 新 生 水 球 大 賽 及 破 冰 比 賽 硬 地 音 樂 節 巡 迴 演 唱 會 等, 認 識 社 團 外 亦 能 及 早 適 應 新 生 活 4. 新 生 ( 含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 進 行 身 心 適 應 調 查, 以 篩 選 出 高 風 險 學 生 進 行 主 動 追 蹤 關 懷 5. 舉 辦 100 學 年 度 挺 竹 專 案 及 各 項 助 學 措 施 說 明 會 截 至 九 月 底,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人 數 合 計 522 人 未 享 公 費 證 明 學 生 計 85 人 挺 竹 專 案 計 5 人 ;1,324 人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申 請 金 額 計 4904 萬 9 741 元 整, 已 送 財 稅 中 心 審 核 中 6.100 年 9 月 2 日 至 4 日 假 校 外 舉 辦 2011 社 團 社 長 幹 部 訓 練, 除 了 介 紹 課 外 組 相 關 業 務 外, 另 規 劃 社 團 領 導 課 程 及 智 慧 財 產 權 宣 導 急 救 訓 練 兩 性 諮 商 等 等, 並 邀 請 漢 民 科 技 總 經 理 許 金 榮 學 長, 分 享 求 學 時 期 的 社 團 參 與 經 驗, 作 經 驗 的 傳 承 與 延 續 7.100 學 年 度 新 生 盃 田 徑 錦 標 賽 新 生 盃 球 類 錦 標 賽 及 新 生 盃 圍 棋 賽 象 棋 賽 自 10 月 起 陸 續 舉 辦, 期 帶 動 新 生 運 動 風 氣, 並 發 掘 優 秀 潛 力 人 才 ( 二 ) 畢 業 生 輔 導 1. 本 校 100 年 研 發 替 代 役 錄 取 役 男 人 數, 碩 士 368 人 博 士 103 人, 合 計 471 人, 佔 全 國 12.28%, 排 名 第 一, 足 見 本 校 畢 業 生 能 力 深 獲 企 業 界 認 可, 最 具 競 爭 力 2.2011 研 發 替 代 役 徵 才 活 動, 自 9 月 29 日 至 10 月 20 日 止, 共 舉 辦 51 場 公 司 說 明 會 及 10 月 22 日 1 場 公 司 面 談 會 詳 細 內 容 請 見 活 動 官 網 http://openhouse.nctu.edu.tw/official/ ( 三 )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1. 自 100 年 7 月 起 至 100 年 9 月, 軍 訓 室 服 務 學 生 事 件 處 理 共 計 139 件, 疾 病 照 顧 ( 含 送 醫 )25 件 生 活 照 顧 23 件 車 禍 處 理 12 件 失 物 招 領 15 件 車 禍 調 解 8 件 情 緒 輔 導 30 件 糾 紛 調 處 7 件 詐 騙 處 理 4 件 竊 案 處 理 4 件 失 聯 協 尋 7 件 違 規 處 理 3 件 疑 似 性 騷 1 件, 其 中 以 疾 病 照 顧 ( 含 送 醫 ) 佔 總 件 數 18% 最 多, 生 活 照 顧 17% 次 之 4

2.1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行 政 會 議 決 議, 同 意 衛 保 組 採 購 自 動 體 外 電 擊 心 臟 去 顫 器 ( 簡 稱 AED) 七 台, 放 置 地 點 為 台 北 台 南 竹 北 及 博 愛 校 區 各 一 台, 光 復 校 區 體 育 室 警 衛 室 及 軍 訓 室 各 一 台, 後 續 將 安 排 儀 器 操 作 教 育 訓 練, 熟 練 AED 的 使 用, 達 到 助 人 與 自 助 的 功 效 3. 為 照 顧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健 康, 提 供 方 便 簡 易 之 個 人 健 康 資 訊 觀 測 及 記 錄, 於 各 館 舍 放 置 健 康 關 懷 百 寶 箱 ( 內 含 筆 電 無 線 傳 輸 器 血 壓 計 體 溫 計 血 糖 儀 體 重 計 及 耗 材 用 品 等 ) 8 月 11 日 舉 辦 教 職 員 關 懷 平 台 說 明 茶 會, 共 200 人 參 加, 目 前 有 11 個 單 位 申 請 放 置 ( 四 ) 實 施 100 學 年 度 校 外 賃 居 生 調 查 概 估 校 外 賃 居 學 生 4,500 人, 已 於 9 月 23 日 前 函 知 各 系 所 協 助 資 料 校 對, 訂 於 11 月 中 旬 將 名 單 分 送 導 師 實 施 訪 視 預 計 於 11 月 中 旬 完 成 賃 居 資 料 登 記, 並 召 開 賃 居 生 座 談 會 與 房 東 座 談 會, 維 護 雙 方 租 屋 利 益, 減 少 糾 紛 發 生 ( 五 ) 台 北 台 南 校 區 設 置 兼 任 諮 商 心 理 師 1. 諮 商 中 心 十 月 開 始 於 台 南 校 區 及 台 北 校 區 各 設 置 一 位 兼 任 諮 商 心 理 師, 每 週 值 班 三 小 時 2. 系 所 諮 商 師 每 學 期 至 台 北 及 台 南 兩 校 區 施 解 測 身 心 適 應 量 表 或 舉 辦 講 座, 本 學 期 已 排 定 施 測 及 講 座 時 間 ( 六 ) 學 生 暑 期 參 與 服 務 概 況 1. 服 務 性 社 團 : 今 年 出 隊 計 有 文 化 服 務 團 及 人 服 務 團 及 山 地 文 化 服 務 團 共 4 隊, 從 事 關 懷 課 輔 康 樂 等 服 務 活 動 2. 振 榮 社 會 服 務 獎 學 金 志 工 : 暑 假 期 間 至 羅 慧 夫 顱 顏 基 金 會 癌 症 希 望 協 會 進 行 行 政 支 援 服 務, 也 至 資 策 會 兩 個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以 及 中 華 電 信 基 金 會 之 三 個 數 位 好 厝 邊 服 務 點 進 行 實 地 服 務 3. 台 灣 聯 合 大 學 系 統 暑 期 國 際 志 工 服 務 隊 : 分 別 安 排 前 往 甘 肅 省 洞 子 中 學 及 陜 西 省 屯 張 小 學, 參 與 推 動 跨 海 英 語 夏 令 營 4.2011 第 二 屆 印 尼 國 際 志 工 I-DO 團 :7 位 志 工 學 生 於 7 月 23 日 至 8 月 6 日 期 間 至 印 尼 Bukit Lawang 地 區 協 助 熱 帶 雨 林 的 保 育 與 復 育 5.2011 第 一 屆 印 尼 國 際 志 工 團 :9 位 志 工 學 生 於 7 月 25 日 至 8 月 8 日 期 間 至 印 度 拉 達 克 Jam Yang School 協 助 改 善 Jam Yang School 教 育 狀 況 ( 七 )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績 優 導 師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100 年 9 月 20 日 ) 決 議 票 選 出 99 學 年 度 績 效 特 優 導 師 (11 名 ) 及 績 優 導 師 (22 名 ), 獲 獎 老 師 已 於 100 學 年 度 敬 師 茶 會 中 (100 年 9 月 26 日 ) 敦 請 林 副 校 長 頒 獎 獲 獎 老 師 名 單 如 附 件 6(P.31) 並 公 布 於 校 園 公 告 系 統 交 大 ENEWS 及 生 輔 組 網 頁 5

三 總 務 處 報 告 ( 一 ) 基 礎 科 學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主 體 建 築 工 程 於 99 年 1 月 17 日 開 工 後, 工 程 於 今 年 8 月 18 日 完 工, 並 已 取 得 建 築 使 用 執 照, 目 前 正 進 行 後 續 驗 收 程 序 及 配 合 使 用 單 位 搬 遷 辦 理 相 關 之 空 調 冷 氣 裝 修 等 設 計 發 包 作 業 ( 二 ) 游 泳 池 工 程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新 建 工 程, 建 築 及 設 備 工 程 均 已 完 工, 刻 正 申 請 使 用 執 照 審 查, 同 時 進 行 循 環 設 備 之 測 詴 與 辦 理 驗 收 作 業 另 戶 外 游 泳 池 整 修 工 程 已 完 成 設 計 圖 說, 正 簽 核 辦 理 招 標 發 包 中, 預 計 近 日 核 定 後 公 告 ( 三 ) 光 復 校 區 西 區 開 發 工 程 西 區 校 地 開 發 目 前 進 行 全 區 景 觀 照 明 步 道 及 植 栽 及 後 續 公 共 設 施 等 規 劃 作 業, 其 中 景 觀 欄 杆 照 明 工 程 及 臨 時 水 電 廁 所 等 設 施 均 已 設 置, 施 工 圍 籬 已 拆 除 並 開 放 使 用, 後 續 全 區 各 項 景 觀 植 栽 及 活 動 設 施, 將 於 校 園 建 築 與 景 觀 審 議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依 水 保 環 評 規 定 陸 續 進 行 建 置 ( 四 ) 學 生 宿 舍 興 建 預 定 於 光 復 校 區 舊 南 門 F 機 車 棚 及 旁 邊 綠 地 興 建 研 究 生 第 三 宿 舍 及 國 際 學 生 宿 舍, 基 地 位 址 於 9 月 15 日 經 景 觀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籌 建 推 動 委 員 會 於 9 月 28 日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確 定 配 合 南 區 宿 舍 區 整 體 開 發, 一 期 650 床 研 究 生 第 三 宿 舍 與 二 期 國 際 學 生 宿 舍 應 合 併 規 劃, 連 同 機 車 棚 建 置 一 併 納 入 規 劃 構 想 書 中 部 報 核 定, 後 續 規 劃 構 想 於 10 月 5 日 校 務 規 劃 委 員 會 討 論 後 再 送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定 案 ( 五 ) 人 社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人 社 大 樓 新 建 計 畫 於 9 月 29 日 召 開 工 作 協 調 會 議 及 人 社 院 內 部 使 用 空 間 檢 討 會, 目 前 已 完 成 人 社 二 館 ( 新 生 館 ) 前 後 兩 基 地 進 行 建 築 物 量 體 模 擬 與 評 估, 由 建 築 師 就 使 用 需 求 併 同 人 二 及 人 三 館 進 行 配 置 規 劃, 並 於 10 月 12 日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後 續 俟 使 用 單 位 需 求 與 基 地 分 析 確 認 後, 將 安 排 會 議 決 議 定 案 ( 六 ) 跨 領 域 生 醫 工 程 大 樓 博 愛 校 區 興 建 跨 領 域 生 醫 工 程 大 樓 畫 已 列 入 頂 尖 二 期 新 興 計 畫 中, 預 計 興 建 樓 地 板 面 積 8,000 坪, 所 需 經 費 將 由 頂 尖 二 期 經 費 支 應 2 億 7,400 萬 元, 其 餘 由 本 校 以 募 款 方 式 籌 措 大 樓 計 畫 暨 博 愛 校 區 規 劃 構 想 於 9 月 20 日 頂 尖 計 畫 考 評 時 向 委 員 簡 報, 並 於 9 月 29 日 召 開 籌 建 工 作 會 議, 請 生 科 院 研 提 需 求 計 畫, 以 利 後 續 各 項 工 作 推 動 之 執 行 與 分 配 6

四 研 究 發 展 處 報 告 以 下 各 申 請 案, 詳 細 資 訊 請 至 本 校 研 發 處 網 頁 查 詢 參 閱 : ( 一 ) 恭 賀 本 校 材 料 系 范 士 岡 副 教 授 榮 獲 國 科 會 100 年 度 吳 大 猷 先 生 紀 念 獎 ( 二 ) 恭 賀 本 校 機 械 系 張 翊 電 物 系 段 必 輝 電 機 系 張 如 薇 資 工 系 高 至 辰 及 電 子 系 吳 昇 展 同 學 榮 獲 國 科 會 99 年 度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研 究 創 作 獎, 指 導 教 授 分 別 為 陳 慶 耀 陳 永 富 李 義 明 曹 孝 櫟 張 錫 嘉 等 教 師 ( 三 ) 恭 賀 本 校 交 通 運 輸 研 究 所 黃 士 軒 同 學 獲 核 國 科 會 100 年 度 獎 勵 人 文 與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博 士 候 選 人 撰 寫 博 士 論 文 獎 勵 金 : 指 導 教 授 為 汪 進 財 教 授, 獲 獎 者 可 獲 核 42 萬 元 獎 勵 金 ( 四 ) 本 校 獲 核 46 件 國 科 會 100 年 度 大 專 學 生 參 與 專 題 研 究 計 畫 : 100 年 度 本 校 申 請 案 共 89 件, 獲 核 46 件 各 系 所 獲 核 情 形 如 下 : 電 子 系 -3 件, 電 機 系 -2 件, 光 電 系 -1 件, 資 工 系 -12 件, 機 械 系 -2 件, 材 料 系 -2 件, 電 物 系 -1 件, 應 化 系 -5 件, 生 科 系 -7 件, 運 管 系 -4 件, 工 工 管 系 -1 件, 資 管 所 -3 件, 財 金 所 -1 件, 傳 科 系 -2 件 ( 以 指 導 教 授 所 屬 系 所 作 統 計 ) ( 五 ) 國 科 會 自 然 處 徵 求 101 年 度 永 續 發 展 整 合 研 究 計 畫 : 整 合 型 構 想 書 截 止 日 至 100 年 10 月 24 日 14 時 止 ( 六 ) 國 科 會 101 年 度 網 路 通 訊 國 家 型 科 技 計 畫 受 理 申 請 : 校 內 收 件 日 至 100 年 10 月 26 日 止 ( 七 ) 教 育 部 辦 理 補 助 大 專 能 源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資 源 中 心 計 畫 : 校 內 截 止 日 至 100 年 10 月 27 日 止 ( 八 ) 教 育 部 函 知 內 政 部 外 籍 配 偶 照 顧 輔 導 基 金 徵 求 101 年 度 補 助 研 究 計 畫 : 校 內 截 止 日 至 100 年 10 月 27 日 止 ( 九 ) 經 濟 部 學 界 開 發 產 業 技 術 計 畫 100 年 度 第 2 梯 次 工 業 基 礎 技 術 政 策 性 項 目 計 畫 受 理 申 請 : 校 內 截 止 日 至 100 年 10 月 27 日 止 ( 十 ) 生 命 科 學 研 究 推 動 中 心 補 助 100 年 度 舉 辦 有 關 生 物 學 醫 學 農 業 之 科 技 研 習 ( 討 ) 會 傑 出 人 才 講 座 演 講 系 列 受 理 申 請 : 校 內 截 止 日 至 100 年 11 月 28 日 止 五 國 際 事 務 處 報 告 ( 一 )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 1. 本 校 於 5 至 9 月 間 與 7 所 知 名 大 學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約, 合 作 對 象 合 約 內 容 表 列 如 下 : 7

(1) 與 聖 路 易 斯 華 盛 頓 大 學 (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 續 簽 雙 聯 學 位 合 作 協 議 (2) 與 荷 蘭 寧 堡 商 學 院 (TiasNimbas Business School) 簽 訂 合 作 備 忘 錄 與 交 換 學 生 合 作 協 議 (3) 與 越 南 河 內 大 學 (Vietnam National University, Hanoi)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4) 與 豐 橋 技 術 科 學 大 學 (Toyohash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續 簽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5) 與 香 港 大 學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與 交 換 學 生 合 作 協 議 (6) 與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理 學 院 (Hong K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與 交 換 學 生 合 作 協 議 (7) 與 澳 門 大 學 (University of Macau) 簽 訂 學 術 交 流 合 作 協 議 2. 本 校 於 5 至 9 月 份 來 訪 外 賓 共 計 有 12 團 62 人 次 來 訪 單 位 表 列 如 下 : (1) 中 國 浙 江 大 學 代 表 團 (2) 美 國 聖 路 易 斯 華 盛 頓 大 學 代 表 團 (3) 德 國 斯 圖 加 特 大 學 代 表 團 (4) 德 國 羅 伊 特 林 根 大 學 代 表 團 (5) 中 國 南 京 郵 電 大 學 代 表 團 (6) 中 國 工 程 院 代 表 團 (7) 日 本 北 陸 先 端 科 學 技 術 大 學 代 表 團 (8) 中 國 清 華 大 學 代 表 (9) 上 海 交 通 大 學 代 表 團 (10) 越 南 科 技 部 代 表 團 (11) 德 國 佛 萊 堡 大 學 參 訪 團 (12) 中 國 科 學 院 代 表 團 3. 出 訪 參 加 教 育 展 (1)7 月 參 加 於 馬 來 西 亞 舉 辦 之 2011 年 馬 來 西 亞 台 灣 高 等 教 育 展 (2) 9 月 參 加 於 丹 麥 哥 本 哈 根 舉 辦 之 EAIE 歐 洲 教 育 者 年 會, 並 拜 訪 瑞 典 姊 妹 校 查 莫 爾 斯 大 學 (3) 9 月 20 至 9 月 26 日 兩 岸 四 地 知 名 高 校 展 示 會, 由 謝 漢 萍 副 校 長 教 務 處 鄭 裕 庭 副 教 務 長 陳 慶 耀 副 國 際 長 及 各 院 代 表 老 師 代 表 出 席, 此 行 除 參 訪 上 海 交 大 復 旦 大 學 同 濟 大 學 南 京 大 學 東 南 大 學 浙 江 大 學 等 校 宣 傳 並 舉 行 招 生 說 明 會 8

(4) 9 月 29 日 至 10 月 6 日 教 育 部 於 印 尼 雅 加 達 亞 齊 日 惹 及 泗 水 等 地 舉 辦 之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展 ( 二 ) 國 際 招 生 1. 學 位 生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外 籍 學 位 新 生 報 到 人 數 共 計 64 人, 陸 生 新 生 報 到 人 數 計 20 人, 故 現 有 境 外 學 位 生 總 人 數 達 293 人 其 中 外 籍 學 位 生 較 去 年 同 期 新 生 人 數 79 人 略 有 下 降, 推 測 主 因 可 能 為 本 校 今 年 為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將 外 籍 學 位 生 學 費 比 照 私 立 大 學 調 升 為 原 有 基 數 之 兩 倍, 影 響 學 生 入 學 意 願 ; 另 自 97 學 年 度 本 校 大 力 推 動 國 際 化 以 來, 開 始 有 外 籍 位 生 修 課 期 滿 自 本 校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畢 業, 故 學 生 總 數 將 隨 著 每 學 期 之 新 生 及 畢 業 生 人 數 有 所 增 減 惟 對 照 99 學 年 度 同 期 外 籍 學 位 生 總 數 296 人,98 學 年 度 265 人, 外 籍 學 位 生 數 字 成 長 漸 趨 平 緩 未 來 將 致 力 於 招 收 重 點 地 區 之 優 秀 學 生 至 本 校 就 讀 學 位 2. 交 換 生 :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外 籍 交 換 生 人 數 共 計 119 人 次, 較 99 學 年 度 同 期 成 長 4.3%;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共 計 102 人, 與 99 學 年 同 期 出 國 交 換 學 生 人 數 101 人 相 較, 呈 現 穩 定 成 長 的 趨 勢 六 會 計 室 報 告 ( 一 )100 年 度 9 月 份 校 務 基 金 財 務 狀 況 1. 業 務 收 支 : 本 年 度 業 務 總 收 入 預 算 編 列 46 億 2,439 萬 5 千 元, 截 至 9 月 底 止 實 際 業 務 總 收 入 35 億 4,927 萬 8 千 元, 占 年 度 預 算 總 收 入 之 76.75%, 業 務 總 成 本 預 算 編 列 48 億 8,607 萬 1 千 元, 截 至 9 月 底 止 實 際 業 務 總 成 本 40 億 3,840 萬 2 千 元, 占 年 度 預 算 總 成 本 之 82.65 %, 收 支 相 抵 短 絀 4 億 8,912 萬 4 千 元 ( 含 不 需 現 金 支 出 之 財 產 折 舊 短 絀 及 攤 銷 共 計 6 億 8,863 萬 2 千 元 ) ( 詳 附 件 7,P.32) 2. 資 本 支 出 : 本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應 執 行 數 8 億 6,278 萬 9 千 元 ( 原 預 算 數 9 億 8,112 萬 5 千 元, 扣 除 99 年 度 奉 准 先 行 動 支 100 年 度 預 算 數 1 億 1,833 萬 6 千 元 ), 截 至 9 月 底 止 實 際 執 行 5 億 3,914 萬 5 千 元, 執 行 率 62.49% ( 詳 附 件 8,P.33) ( 二 ) 校 務 基 金 歷 年 節 餘 財 務 規 劃 情 形 自 85~99 年 度 本 校 可 自 行 運 用 資 金 節 餘 為 8 億 2,259 萬 5 千 元, 惟 尚 需 支 應 100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預 計 透 支 5,529 萬 7 千 元 校 務 基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決 議 撥 充 支 應 各 項 工 程 預 算 2 億 7,230 萬 1 千 元 墊 支 款 7,887 萬 7 千 元 及 控 留 2 個 月 教 職 員 薪 資 額 度 1 億 6,780 萬 元 (94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 節 餘 尚 可 動 支 數 為 2 億 4,832 萬 元 ( 詳 附 件 9,P.34) ( 三 )100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至 9 月 底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9

本 校 100 年 度 固 定 資 產 可 用 預 算 數 ( 含 校 控 經 費 頂 尖 計 畫 五 項 自 籌 收 支 併 列 計 畫 ) 為 8 億 6,279 萬 元, 截 至 9 月 底 執 行 數 為 5 億 3,915 萬 元, 執 行 率 為 62.49%, 茲 依 經 費 來 源 分 述 如 下 : 1. 校 控 經 費 : 本 校 100 年 度 校 控 經 費 固 定 資 產 可 用 預 算 數 為 6 億 0,744 萬 元, 截 至 100 年 9 月 底 執 行 數 為 2 億 9,515 萬 元, 執 行 率 為 48.59 % 本 年 度 預 算 編 列 主 要 工 程 項 目 為 1. 基 礎 科 學 教 學 研 究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2. 室 內 溫 水 游 泳 池 新 建 工 程 3. 室 外 游 泳 池 整 建 工 程 4. 南 區 機 車 棚 新 建 工 程 及 5. 南 區 蓄 水 池 工 程 其 中 室 外 游 泳 池 整 建 工 程 尚 未 完 成 發 包, 南 區 機 車 棚 新 建 工 程 及 蓄 水 池 工 程, 業 於 99 學 年 度 第 3 次 校 管 會 決 議 撤 銷 執 行, 爰 相 關 預 算 約 9,103 萬 元 未 能 執 行, 另 尚 有 機 械 雜 項 等 儀 器 設 備 約 2,400 萬 元 未 能 執 行, 合 計 未 能 執 行 預 算 約 1 億 1,503 萬 元, 目 前 先 行 於 學 校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內 總 額 調 整 容 納, 流 用 至 台 南 縣 政 府 補 助 土 地 價 款 光 復 校 區 西 區 開 發 工 程 工 一 館 配 電 盤 設 備 更 新 工 程 客 家 學 院 國 際 會 議 廳 裝 修 工 程 及 其 他 零 星 工 程 設 備 等 5,631 萬 元, 尚 有 剩 餘 預 算 數 約 5,872 元 預 計 調 整 流 入 頂 尖 計 畫 ( 其 中 852 萬 元 已 調 整 流 入 頂 尖 計 畫 第 一 期, 餘 調 整 流 入 頂 尖 計 畫 第 2 期 ) 2. 頂 尖 計 畫 : 固 定 資 產 可 用 預 算 數 1,852 萬 元, 截 至 9 月 底 執 行 數 為 6,101 萬 元, 另 有 請 購 未 銷 數 9,665 萬 元 ; 預 算 數 明 顯 不 足 支 應 執 行 所 需, 主 要 係 因 預 算 籌 編 時 程 較 早, 本 (100) 年 度 預 算 未 匡 列 頂 尖 計 畫 第 二 期 固 定 資 產 預 算, 預 算 不 足 支 應 部 份 除 預 計 校 控 經 費 約 可 調 整 流 入 5,872 萬 元 ( 詳 上 揭 第 1 點 說 明 ) 外, 其 餘 尚 請 頂 尖 辦 公 室 統 籌 控 管 另 以 補 辦 預 算 方 式 報 准 先 行 辦 理 3. 五 項 自 籌 收 支 併 列 計 畫 : 固 定 資 產 可 用 預 算 數 為 2 億 3,683 萬 元, 截 至 9 月 底 執 行 數 為 1 億 8,298 萬 元, 執 行 率 77.26% 由 於 年 度 邁 入 最 後 一 季, 各 單 位 如 仍 有 已 請 購 未 核 銷 之 採 購 案, 敬 請 儘 速 辦 理, 俾 於 年 度 結 束 前 驗 收 核 銷, 並 請 留 意 單 據 跨 越 年 度 無 法 核 銷 ( 四 ) 101 年 度 預 算 案 業 經 教 育 部 及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核 定, 已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中, 其 預 算 收 支 內 容 如 下 : 1. 業 務 總 收 入 編 列 52 億 7,957 萬 7 千 元 ( 包 括 教 育 部 國 庫 補 助 收 入 13 億 9,377 萬 7 千 元 教 育 部 補 助 頂 尖 計 畫 7 億 元 ),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6 10

億 5,518 萬 2 千 元 ; 業 務 總 成 本 與 費 用 56 億 0,301 萬 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7 億 1,694 萬 7 千 元 ; 本 期 短 絀 3 億 2,344 萬 1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6,176 萬 5 千 ; 主 要 係 折 舊 攤 銷 費 用 ( 含 代 管 資 產 ) 覈 實 估 計 編 列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4,009 萬 1 千 元, 暨 3% 之 調 整 薪 資 待 遇 預 估 納 編 增 列 3,803 萬 7 千 元 所 致 2. 資 本 支 出 編 列 7 億 4,250 萬 5 千 元 ( 其 中 國 庫 撥 充 1 億 3,536 萬 6 千 元 頂 尖 計 畫 2 億 3,000 萬 元 營 運 資 金 撥 充 3 億 7,713 萬 9 千 元 ), 較 上 年 度 減 少 2 億 3,862 萬 元 另 無 形 資 產 編 列 6,853 萬 8 千 元, 全 校 性 代 管 資 產 大 修 修 繕 工 程 遞 延 費 用 3,610 萬 元, 合 計 1 億 0,463 萬 8 千 元, 較 上 年 度 增 加 8,763 萬 8 千 元 3.101 年 度 可 運 用 資 源 預 計 : 收 入 總 計 22 億 5,614 萬 3 千 元, 依 100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情 形 預 估 支 出 總 計 22 億 7,319 萬 3 千 元, 加 回 : 校 管 會 同 意 由 歷 年 節 餘 支 應 及 已 控 留 之 學 校 新 建 工 程 經 費 5,341 萬 8 千 元, 預 計 可 供 當 年 專 項 需 求 分 配 之 賸 餘 為 3,636 萬 8 千 元 惟 如 101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時, 新 增 專 項 需 求 超 過 可 分 配 賸 餘, 則 得 刪 減 各 單 位 基 本 需 求 或 超 支 分 配, 請 各 單 位 共 體 時 艱, 共 同 努 力 撙 節 相 關 支 出 七 圖 書 館 報 告 ( 一 ) 圖 書 館 館 藏 發 展 1. 中 西 文 圖 書 館 藏 : 截 至 100 年 8 月 31 日, 圖 書 館 之 中 西 文 圖 書 館 藏 為 763,934 冊, 中 西 文 電 子 書 館 藏 為 547,782 冊, 圖 書 總 館 藏 量 為 1,311,716 冊 今 年 1 至 8 月 圖 書 增 加 25,611 冊, 成 長 3.47%; 電 子 書 增 加 34,026 冊, 成 長 6.62%; 人 社 學 域 圖 書 增 加 19,870 冊, 成 長 4.41% 總 館 藏 量, 包 括 視 聽 資 料 與 期 刊 合 訂 本 等, 共 有 2,533,026 冊 其 詳 細 統 計 量 如 下 表 所 示 圖 書 館 館 藏 統 計 量 ( 至 100 年 8 月 31 日 ) 資 料 別 中 文 西 文 合 計 圖 書 冊 數 392,012 371,922 763,934 電 子 書 冊 數 75,519 472,263 547,782 期 刊 合 訂 本 數 44,236 115,014 159,250 視 聽 資 料 件 數 52,343 9,717 62,060 微 縮 資 料 片 ( 捲 ) 數 500,000 500,000 1,000,000 總 館 藏 量 ( 本 / 件 / 片 / 捲 ) 1,064,110 1,468,916 2,533,026 11

2. 電 子 資 源 館 藏 : 圖 書 館 目 前 可 檢 索 到 263 種 各 種 學 術 型 資 料 庫,5 萬 多 種 電 子 期 刊, 內 容 側 重 理 工 與 資 訊 電 機 領 域 每 月 檢 索 與 利 用 人 次 約 18.6 萬 人 次, 其 中 以 科 技 學 術 文 獻 全 文 檢 索 下 載 居 多 中 文 資 料 庫 以 專 利 法 律 與 商 管 資 料 庫 利 用 率 較 佳, 外 文 資 料 庫 除 了 Elsevier SDOL 資 料 庫 下 載 次 數 最 多 外, 電 機 資 訊 專 門 領 域 之 資 料 庫 使 用 率 較 佳,IEEE 的 資 料 庫 使 用 是 全 國 使 用 效 能 最 好 的 學 校 3. 期 刊 館 藏 : 為 了 因 應 期 刊 價 格 每 年 不 斷 調 升 的 漲 幅, 並 兼 顧 期 刊 訂 閱 的 質 與 量, 期 刊 館 藏 政 策 將 儘 量 朝 轉 訂 電 子 期 刊 的 方 向 發 展 在 不 影 響 全 校 師 生 的 使 用 權 益 下, 維 持 現 期 期 刊 約 3,000 種 的 館 藏 ( 二 ) 學 研 資 訊 服 務 1. 圖 書 館 陪 你 作 研 究 : 圖 書 館 於 100 年 9 月 1 日, 針 對 本 校 碩 博 士 新 生 舉 辦 圖 書 館 研 究 攻 略 營 活 動, 邀 請 清 大 動 機 系 彭 明 輝 教 授 講 授 學 術 文 獻 回 顧 與 分 析, 本 校 教 育 所 陳 昭 秀 教 授 演 講 英 文 期 刊 閱 讀 技 巧 與 語 言 中 心 吳 思 葦 老 師 演 講 輕 鬆 提 升 英 文 寫 作 能 力, 內 容 非 常 精 彩, 共 190 人 參 加 新 生 對 此 活 動 反 應 熱 烈, 高 滿 意 度, 問 卷 中 建 議 可 持 續 辦 相 關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於 圖 書 館 交 大 學 術 集 成 網 站 中 之 研 究 攻 略 營 專 頁 可 下 載 演 講 內 容, 並 於 本 校 線 上 演 講 中 心 觀 賞 當 天 演 講 影 音 資 料 2. 資 料 庫 利 用 講 習 課 程 : 圖 書 館 於 暑 期 期 間, 為 新 進 碩 博 士 生 儘 早 利 用 圖 書 館 資 源, 推 出 庫 搜 秘 笈 活 動, 並 於 學 期 中 至 各 系 所 介 紹 各 領 域 資 料 庫 內 容, 共 計 有 42 場, 參 加 人 次 為 1257 人 開 學 後 之 課 程, 可 參 閱 http://140.113.39.194/coursesystem/ reader.htm 3. 視 聽 館 藏 推 廣 : 自 100 年 8 月 1 日 起, 人 事 室 將 圖 書 館 二 樓 的 每 週 優 鮮 片 觀 賞 認 列 公 務 人 員 的 研 習 時 數, 只 要 於 二 樓 借 還 書 櫃 檯 借 用 耳 機 觀 賞 影 片 並 簽 到, 人 事 室 即 可 認 證 研 習 一 小 時 4. 設 置 大 本 書 區 : 圖 書 館 5 樓 原 影 印 室 將 規 劃 設 置 大 本 書 區, 以 容 納 過 大 尺 寸 的 藝 術 美 術 攝 影 建 築 樂 譜 等 類 的 相 關 書 籍 以 免 因 書 籍 尺 寸 過 大, 放 置 於 一 般 書 架, 而 易 於 毀 損 5. 悠 遊 卡 複 印 機 : 圖 書 館 為 了 提 供 讀 者 複 印 的 不 同 付 費 方 式, 特 於 二 樓 參 考 諮 詢 台 旁 引 進 悠 遊 卡 複 印 機 的 使 用, 不 管 是 列 印 或 複 印 都 可 利 用 悠 遊 卡 付 款, 提 供 讀 者 複 印 不 必 找 零 錢 的 便 利 性 6. 設 置 博 愛 校 區 還 書 箱 : 圖 書 館 自 100 年 2 月 21 日 起, 於 博 愛 校 區 校 區 設 置 還 書 箱, 方 便 博 愛 校 區 的 師 生 就 近 還 書 至 8 月 底 止, 共 處 理 了 513 冊 的 還 書, 平 均 每 天 有 2-3 冊 的 還 書 量, 師 生 使 用 率 不 高, 但 仍 將 繼 續 提 供 這 項 服 務, 並 再 加 強 宣 導 工 作 12

八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報 告 ( 一 ) 第 七 次 網 路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暨 中 英 文 網 頁 評 鑑 為 持 續 充 實 本 校 各 單 位 網 頁 内 容, 並 提 升 本 校 世 界 大 學 網 路 排 名, 資 訊 中 心 於 100 年 7 月 舉 辦 了 第 七 次 網 路 世 界 大 學 排 名 暨 中 英 文 網 頁 評 鑑 網 頁 評 鑑 結 果 請 參 考 公 告 網 站 http://webcontest.nctu.edu.tw 以 下 建 議 事 項, 提 供 各 單 位 做 為 網 頁 改 善 之 參 考 : 1. 建 議 各 位 教 師 定 期 更 新 論 文 資 料 2. 部 分 單 位 雖 建 置 了 英 文 網 頁 的 功 能 表 選 項 與 標 題, 但 尚 未 建 置 網 頁 內 容 請 持 續 充 實 英 文 頁 面, 避 免 資 料 缺 漏 3. 常 見 英 文 網 頁 僅 標 題 為 英 文, 但 內 容 依 然 是 中 文 網 頁, 失 卻 了 建 置 英 文 網 頁 的 意 義 建 議 能 在 建 立 每 頁 中 文 網 頁 時, 同 時 建 置 英 文 網 頁, 避 免 累 積 過 多, 或 因 疏 漏 而 未 建 置 4. 為 因 應 國 際 招 生 需 求, 請 加 強 建 置 有 關 入 學 資 訊 與 各 項 規 範 之 英 文 網 頁 5. 豐 富 的 網 頁 內 容 非 一 朝 一 夕 可 得, 如 學 術 成 果 FAQ... 等 項 目, 建 議 先 建 立 大 架 構, 再 廣 求 單 位 內 成 員 提 供 資 料, 逐 次 充 實 僅 依 靠 網 頁 負 責 人 一 人 之 力, 實 屬 不 易 6. 除 了 強 化 網 頁 內 容 外, 亦 請 各 單 位 多 加 留 意 網 站 資 訊 安 全 問 題 除 持 續 更 新 修 補 程 式 與 定 期 更 新 密 碼 外, 亦 應 不 定 期 檢 查 有 無 遭 入 侵 之 跡 象 並 及 時 處 理 7. 本 次 評 鑑 發 現 部 分 單 位 網 站 無 法 連 結, 且 已 持 續 一 段 時 間 建 議 各 單 位 定 期 檢 測 網 站 主 機, 如 有 異 常 請 儘 速 修 復 ( 二 ) 校 園 資 訊 系 統 定 期 弱 點 掃 瞄 報 告 資 訊 中 心 為 維 護 校 園 網 路 系 統 資 訊 安 全, 特 別 對 校 園 內 的 伺 服 器 與 個 人 電 腦 進 行 系 統 弱 點 掃 瞄 作 業, 此 次 作 業 總 共 掃 瞄 行 政 單 位 6656 個 IP ( 相 當 於 26 個 class C 網 段 ), 結 果 摘 要 如 下 : 1. 此 次 掃 瞄 高 風 險 弱 點 總 共 有 2,063 個, 中 風 險 的 個 數 為 5,183 個 根 據 實 驗 觀 察, 部 分 防 護 工 作 較 不 確 實 的 網 站, 同 一 個 IP/host 常 會 發 現 多 個 弱 點 同 時 存 在 2. 針 對 伺 服 器 與 個 人 電 腦 有 重 大 安 全 弱 點 之 單 位, 中 心 將 提 供 掃 瞄 報 告 供 該 單 位 參 考 3. 建 議 事 項 : (1) 個 人 電 腦 防 護 請 定 期 更 新 病 毒 碼 作 業 系 統 更 新 (Windows Update) (2) 伺 服 器 防 護 請 定 期 更 新 服 務 軟 體 版 本 (Apache PHP IIS 等 ) 13

( 三 ) 校 務 行 政 資 訊 系 統 1. 因 應 人 事 室 出 納 組 會 計 室 為 改 善 計 畫 人 員 薪 資 發 放 的 管 理, 本 中 心 配 合 開 發 薪 資 結 構 的 來 源 系 統, 包 括 人 事 室 約 用 ( 計 畫 ) 人 員 線 上 請 核 及 約 用 ( 計 畫 ) 人 員 基 本 資 料 管 理 系 統, 於 10 月 正 式 上 線 後 續 將 開 發 出 納 組 計 畫 人 員 薪 資 管 理 系 統, 規 劃 整 合 人 事 室 薪 資 結 構 來 源 系 統 的 資 料 及 會 計 室 經 費 資 料, 以 協 助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2. 為 加 強 管 理 兼 任 助 理 ( 臨 時 工 ) 溢 領 工 作 費 的 問 題, 本 中 心 配 合 會 計 室 出 納 組 人 事 室 開 發 兼 任 助 理 工 作 費 管 理 系 統, 於 10 月 正 式 上 線 此 系 統 規 劃 整 合 會 計 室 經 費 資 料, 並 由 系 統 自 動 控 管 個 人 所 得 支 領 之 工 作 費 上 限, 以 協 助 內 部 控 制 的 管 理 3. 為 配 合 學 務 處 學 生 請 假 作 業 協 助 開 發 學 生 請 假 系 統, 於 10 月 正 式 上 線 此 系 統 規 劃 整 合 教 務 處 學 生 課 程 學 務 處 導 師 等 相 關 資 料, 除 了 提 供 學 生 線 上 請 假 的 便 利 性, 也 協 助 整 合 跨 單 位 的 行 政 作 業 流 程 ( 四 ) 請 防 範 釣 魚 信 件 詐 騙 校 園 內 持 續 發 現 假 冒 資 訊 技 術 服 務 中 心 發 出 之 釣 魚 信 件, 提 醒 全 校 教 職 員 生 切 勿 受 騙, 本 中 心 絕 不 會 主 動 要 求 使 用 者 提 供 帳 號 密 碼 等 個 人 資 訊 如 果 您 收 到 可 疑 郵 件 ( 不 論 中 英 文 ), 請 直 接 忽 略, 或 來 電 資 訊 技 術 中 心 服 務 櫃 台 (31888) 詢 問 1. 釣 魚 信 常 見 的 手 法 有 : (1) 假 冒 身 分, 並 製 造 虛 假 的 急 迫 情 境, 使 人 疏 於 求 證 而 提 供 個 人 機 密 資 料 ( 帳 號 密 碼 卡 號 等 ) (2) 提 供 偽 造 的 連 結, 引 誘 使 用 者 點 選, 藉 此 植 入 惡 意 程 式 或 將 使 用 者 導 向 惡 意 的 網 站 騙 取 資 料 2. 防 範 方 法 : (1) 如 信 件 中 要 求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 如 : 帳 號 密 碼 ), 請 直 接 忽 略 該 郵 件, 勿 輕 易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2) 勿 開 啟 點 閱 來 路 不 明 的 電 子 郵 件 ; 避 免 開 啟 可 疑 附 檔 (3) 不 要 隨 便 點 選 郵 件 內 的 連 結 如 有 必 要, 自 行 從 瀏 覽 器 內 輸 入 真 正 的 單 位 網 址, 進 入 真 正 的 單 位 網 站 ( 五 )ADSL 終 止 服 務 1. 交 通 大 學 ADSL 服 務 已 於 100 年 7 月 底 終 止 服 務, 原 ADSL 用 戶 可 改 申 請 更 換 至 交 通 大 學 FTTB 服 務 使 用, 或 改 申 請 民 營 ISP 提 供 之 網 路 服 務 2. 交 通 大 學 FTTB 服 務 請 參 考 本 中 心 網 頁 之 網 路 服 務 寬 頻 網 路 (FTTB) 所 示, 如 需 辦 理 更 換, 請 填 妥 申 請 表 格 後, 連 同 身 份 証 明 證 件 至 中 心 櫃 檯 辦 理 即 可 14

附 件 1 教 務 處 e3 系 統 100 學 年 度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線 上 課 程 開 課 需 求 申 請 表 為 使 本 校 研 究 生 了 解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之 基 本 概 念, 教 務 處 設 有 學 術 倫 理 專 區, 並 開 發 學 術 研 究 倫 理 數 位 自 學 教 材, 共 二 單 元, 約 四 小 時, 大 綱 請 詳 第 二 頁 如 有 系 所 主 管 認 為 系 上 研 究 生 有 修 習 必 要, 可 填 寫 本 申 請 表 格, 教 務 處 將 協 助 於 e3 系 統 上 建 立 帳 號, 讓 學 生 上 網 自 學 系 / 所 名 稱 系 主 任 / 所 長 本 業 務 承 辦 人 ( 本 課 程 助 教 ) 姓 名 : 人 事 代 號 / 學 號 : 修 習 本 課 程 對 象 ( 可 複 選 ) 電 話 : Email: 碩 一 碩 二 碩 三 碩 三 以 上 博 一 博 二 博 三 博 四 博 四 以 上 其 它 學 術 研 究 的 第 一 堂 課 : 倫 理 與 責 任 學 術 研 究 的 第 二 堂 課 : 避 免 抄 襲 或 剽 竊 學 術 研 究 的 第 一 堂 課 : 倫 理 與 責 任 學 術 研 究 的 第 二 堂 課 : 避 免 抄 襲 或 剽 竊 學 術 研 究 的 第 一 堂 課 : 倫 理 與 責 任 學 術 研 究 的 第 二 堂 課 : 避 免 抄 襲 或 剽 竊 開 課 期 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數 位 內 容 製 作 中 心 : 教 務 處 副 教 務 長 室 : 本 申 請 表 請 於 開 課 前 兩 週 繳 交 至 教 務 處 數 位 內 容 製 作 中 心 如 有 任 何 疑 問, 請 電 鄭 家 玗 小 姐 03-5712121*50105 15

附 件 2 99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學 士 班 各 年 級 各 入 學 管 道 學 業 平 成 績 統 計 99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大 一 成 績 分 佈 100.09.28 所 有 學 生 繁 星 計 劃 甄 選 入 學 指 考 分 發 僑 外 生 運 動 績 優 平 均 成 績 級 距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60 71 5.47% 2 1.79% 25 4.87% 23 4.17% 13 19.12% 6 50.00% 60-69 226 17.40% 8 7.14% 89 17.35% 95 17.21% 24 35.29% 2 16.67% 70-79 462 35.57% 37 33.04% 186 36.26% 202 36.59% 17 25.00% 1 8.33% 80-89 464 35.72% 51 45.54% 177 34.50% 208 37.68% 13 19.12% 3 25.00% 90-100 76 5.85% 14 12.50% 36 7.02% 24 4.35% 1 1.47% 0 0.00% 在 學 人 數 1299 112 513 552 68 12 退 學 人 數 12 1 2 6 3 0 休 學 人 數 81 6 11 60 3 0 99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大 二 成 績 分 佈 100.09.28 所 有 學 生 繁 星 計 劃 甄 選 入 學 指 考 分 發 僑 外 生 運 動 績 優 平 均 成 績 級 距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60 97 7.24% 4 2.92% 21 5.61% 50 7.13% 16 20.78% 2 15.38% 60-69 192 14.34% 17 12.41% 33 8.82% 112 15.98% 23 29.87% 3 23.08% 70-79 424 31.67% 44 32.12% 100 26.74% 241 34.38% 20 25.97% 7 53.85% 80-89 516 38.54% 55 40.15% 171 45.72% 262 37.38% 15 19.48% 1 7.69% 90-100 110 8.22% 17 12.41% 49 13.10% 36 5.14% 3 3.90% 0 0.00% 在 學 人 數 1339 137 374 701 77 13 退 學 人 數 12 0 2 6 4 0 休 學 人 數 28 2 3 18 5 0 99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大 三 成 績 分 佈 100.09.28 所 有 學 生 繁 星 計 劃 甄 選 入 學 指 考 分 發 僑 外 生 運 動 績 優 平 均 成 績 級 距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60 46 3.44% 3 2.63% 7 1.92% 21 2.85% 14 16.67% 0 0.00% 60-69 155 11.60% 9 7.89% 34 9.32% 81 10.98% 21 25.00% 3 23.08% 70-79 333 24.93% 13 11.40% 87 23.84% 194 26.29% 28 33.33% 6 46.15% 80-89 629 47.08% 62 54.39% 176 48.22% 362 49.05% 19 22.62% 3 23.08% 90-100 173 12.95% 27 23.68% 61 16.71% 80 10.84% 2 2.38% 1 7.69% 在 學 人 數 1336 114 365 738 84 13 退 學 人 數 7 1 2 2 2 0 休 學 人 數 16 1 3 8 3 0 16

99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大 四 成 績 分 佈 100.09.28 所 有 學 生 繁 星 計 劃 甄 選 入 學 指 考 分 發 僑 外 生 運 動 績 優 平 均 成 績 級 距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人 數 比 率 <60 78 6.34% 3 3.70% 15 4.25% 50 6.99% 7 11.48% 1 8.33% 60-69 112 9.10% 2 2.47% 28 7.93% 64 8.95% 13 21.31% 3 25.00% 70-79 356 28.92% 19 23.46% 83 23.51% 231 32.31% 17 27.87% 3 25.00% 80-89 559 45.41% 41 50.62% 175 49.58% 315 44.06% 21 34.43% 5 41.67% 90-100 126 10.24% 16 19.75% 52 14.73% 55 7.69% 3 4.92% 0 0.00% 在 學 人 數 1231 81 353 715 61 12 退 學 人 數 5 0 1 3 1 0 休 學 人 數 6 0 1 5 0 0 17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3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4 條 : 新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未 能 依 規 定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 因 重 病 住 院 或 因 重 病 醫 療 需 復 建 時 程 2.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3.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4. 符 合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之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者 須 檢 具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證 明 或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 因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或 法 令 規 定 申 請 者 須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或 有 關 法 令, 於 應 入 學 當 學 期 註 冊 前,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4 條 : 新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未 能 依 規 定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 因 重 病 住 院 或 因 重 病 醫 療 需 復 建 時 程 2.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3.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4. 符 合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之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者 須 檢 具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證 明 或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 因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或 法 令 規 定 申 請 者 須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或 有 關 法 令, 於 應 入 學 當 學 期 註 冊 前,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8 原 條 文 違 反 平 等 原 則 以 及 不 當 設 限, 建 議 刪 除 轉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轉 系 所 ( 組 ) 第 8 條 : 學 生 轉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須 於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學 士 班 轉 系 ( 組 ) 審 核 依 本 校 各 學 系 招 收 轉 系 學 生 審 查 要 點 及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轉 系 審 核 辦 法 辦 理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轉 主 修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須 經 轉 入 與 轉 出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同 意,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經 核 准 轉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於 錄 取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可 申 請 放 棄 轉 轉 系 所 ( 組 ) 第 8 條 : 學 生 轉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須 於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學 士 班 轉 系 ( 組 ) 審 核 依 本 校 各 學 系 招 收 轉 系 學 生 審 查 要 點 及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轉 系 審 核 辦 法 辦 理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轉 主 修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須 經 轉 入 與 轉 出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同 意,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經 核 准 轉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不 得 再 申 請 更 改 或 轉 回 原 系 ( 所 ) 組 為 使 申 請 轉 系 所 錄 取 學 生 有 放 棄 錄 取 之 權 利, 應 於 轉 系 相 關 辦 法 中 加 入 於 錄 取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可 申 請 放 棄 轉 系 所 之 規 定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註 冊 第 11 條 每 學 期 開 始, 學 生 須 如 期 到 校 註 冊, 因 故 未 能 於 開 始 上 課 後 三 天 內 完 成 註 冊 者 應 申 請 延 期 註 冊, 延 期 註 冊 以 開 始 上 課 後 兩 星 期 為 限,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者, 即 令 退 學 教 務 處 做 成 退 學 處 分 前, 應 通 知 被 退 學 學 生, 給 予 學 生 於 一 週 內 向 教 務 處 提 書 面 意 見 之 機 會 註 冊 第 11 條 每 學 期 開 始, 學 生 須 如 期 到 校 註 冊, 因 故 未 能 於 開 始 上 課 後 三 天 內 完 成 註 冊 者 應 請 假 申 請 延 期 註 冊, 延 期 註 冊 以 開 始 上 課 後 兩 星 期 為 限,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者, 即 令 退 學 19 100 學 年 度 因 應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法 規 小 組 第 1 次 會 議 中 建 議 應 在 退 學 處 分 前 告 知 學 生, 並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會 後 林 志 潔 老 師 建 議 於 本 條 文 末 增 加 相 關 文 字 敘 述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休 學 第 12 條 學 生 因 故 得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申 請 休 學, 未 成 年 學 生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申 請 自 行 休 學 者,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檢 具 證 明,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延 長 休 學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因 重 病 醫 療 需 復 建 時 程 延 長 休 學 超 過 一 年 者, 須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學 生 休 學 年 限, 其 總 累 計 至 多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婏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或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休 學 第 12 學 生 因 故 得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申 請 休 學, 學 士 班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須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檢 具 證 明,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延 長 休 學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因 重 病 醫 療 需 復 建 時 程 延 長 休 學 超 過 一 年 者, 須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學 生 休 學 年 限, 其 總 累 計 至 多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婏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或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除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配 合 第 15 條 修 改

除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在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辦 理 完 畢 外, 學 生 在 學 期 中 申 請 該 學 期 休 學, 須 在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之 學 期 考 詴 開 始 前 辦 理 完 畢 者 得 在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辦 理 完 畢 外, 學 生 在 學 期 中 申 請 該 學 期 休 學, 須 在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之 學 期 考 詴 開 始 前 辦 理 完 畢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退 學 第 14 條 學 生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1.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2.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3.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4.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經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5.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6.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依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修 業 規 章 規 定 未 通 過 者 7. 除 僑 生 等 特 種 生 以 外 之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連 續 兩 次 ( 註 : 休 學 前 後 兩 學 期 算 連 續 ) 或 累 計 三 次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或 除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以 外 之 特 種 生 連 續 兩 次 或 累 計 三 次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未 高 於 九 學 分 者 不 受 此 限 特 種 生 包 含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甄 審 學 生 等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學 士 班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喪 失 手 冊 者 仍 繼 續 適 用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及 不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退 學 第 14 學 生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1.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2.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3.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4.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經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5.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6.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依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修 業 規 章 規 定 未 通 過 者 7. 除 僑 生 等 特 種 生 以 外 之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連 續 兩 次 ( 註 : 休 學 前 後 兩 學 期 算 連 續 ) 或 累 計 三 次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或 除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以 外 之 特 種 生 連 續 兩 次 或 累 計 三 次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未 高 於 九 學 分 者 不 受 此 限 特 種 生 包 含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甄 審 學 生 等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學 士 班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喪 失 手 冊 者 仍 繼 續 適 用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及 不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20 100 學 年 度 因 應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4 號 解 釋 法 規 小 組 第 1 次 會 議 中 建 議 應 在 退 學 處 分 前 告 知 學 生, 並 給 予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因 此 於 第 十 四 條 中 增 列 第 9 項, 明 訂 教 務 處 做 成 第 2 項 退 學 處 分 前, 應 告 知 學 生 有 限 期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 做 成 第 3 項 退 學 處 分 前, 應 通 知 各 主 管 系 所, 由 各 主 管 系 所 給 予 學 生 陳 述 意 見 機 會 後, 回 報 教 務 處

8.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教 務 處 做 成 本 條 文 第 2 項 退 學 處 分 前, 應 通 知 學 生, 給 予 學 生 於 一 週 內 向 教 務 處 提 書 面 意 見 之 機 會 做 成 本 條 文 第 3 項 退 學 處 分 前, 應 通 知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由 系 所 給 予 學 生 提 出 書 面 意 見 機 會 後, 回 報 教 務 處 8.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退 學 第 15 條 未 成 年 學 生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申 請 自 行 退 學 者,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退 學 第 15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自 行 申 請 退 學, 須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之 同 意 21 依 林 志 潔 老 師 建 議 修 改 為 未 成 年 學 生 申 請 自 行 退 學 者,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受 監 護 宣 告 而 申 請 自 行 退 學 者, 亦 同 較 更 為 妥 當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第 40 條 :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他 校 輔 系 雙 主 修 須 依 本 校 辦 理 跨 校 輔 系 辦 法 本 校 辦 理 跨 校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第 40 條 :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 所 )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 所 )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他 校 輔 系 ( 所 ) 雙 主 修 須 依 本 校 與 他 校 交 流 合 作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149043 號 函 文 明 示 依 學 位 授 予 法 第 4 條 規 定 : 大 學 雙 主 修 學 生, 修 滿 本 學 系 及 他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分 別 授 予 學 士 學 位 修 讀 輔 系 者, 不 另 授 予 學 位, 目 前 依 法 尚 未 開 放 研 究 生 修 讀 輔 系 所 雙 主 修, 本 校 應 檢 視 現 行 學 則 修 讀 輔 系 ( 所 ) 辦 法 及 雙 主 修 辦 法 內 有 關 研 究 生 輔 系 所 雙 主 修 等 與 上 開 規 定 是 否 有 不 符 之 處 並 予 以 修 正 報 部 備 查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請 假 與 曠 課 第 42 條 : 學 生 因 事 不 能 上 課 者, 須 事 前 向 任 課 教 師 請 假, 病 假 得 於 事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醫 生 證 明 補 行 申 請 一 學 期 請 假 逾 六 週 者 該 學 期 應 令 休 學 請 假 與 曠 課 第 42 條 : 學 生 因 事 不 能 上 課 者, 須 事 前 向 任 課 教 師 請 假, 病 假 得 於 事 後 一 週 內 補 行 申 請, 但 須 經 校 醫 或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一 學 期 請 假 逾 六 週 者 該 學 期 應 令 休 學 考 慮 學 生 不 一 定 至 公 立 醫 院 或 校 醫 就 醫, 因 此 建 議 修 改 為 開 立 醫 生 證 明 即 可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學 則 附 件 4 100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9 月 23 日 ) 總 則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學 生 學 籍 成 績 及 畢 業 等 相 關 事 宜,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訂 定 本 學 則 第 二 條 本 校 學 生 依 所 修 讀 學 位 分 三 種, 分 別 為 : 學 士 班 學 生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及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各 種 新 生 之 招 生, 悉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相 關 招 生 辦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僑 生 得 依 據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僑 生 回 國 就 學 及 輔 導 辦 法 分 發 或 申 請 入 學, 外 國 學 生 得 依 據 本 校 接 受 外 國 學 生 修 讀 學 位 及 選 讀 學 分 辦 法 申 請 入 學,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轉 學 考 試 第 三 條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士 班 學 生 遇 有 缺 額 時 得 辦 理 轉 學 考 詴, 招 收 轉 學 生 但 一 年 級 及 應 屆 畢 業 年 級 依 規 定 不 得 招 收 轉 學 生 轉 學 考 詴 相 關 事 宜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大 學 招 收 轉 學 生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擬 定 招 生 簡 章 辦 理 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第 四 條 新 生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未 能 依 規 定 時 間 註 冊 入 學 者,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1. 因 重 病 住 院 或 因 重 病 醫 療 需 復 建 時 程 2.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3.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娩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4. 符 合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者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以 一 年 為 限,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之 因 重 病 懷 孕 分 娩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者 須 檢 具 地 區 級 以 上 醫 院 證 明 或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 因 參 加 教 育 實 習 或 法 令 規 定 申 請 者 須 檢 具 有 關 證 明 或 有 關 法 令, 於 應 入 學 當 學 期 註 冊 前,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經 核 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毋 須 繳 納 任 何 費 用 入 學 第 五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除 依 第 四 條 規 定 辦 理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外, 應 於 規 定 日 期 來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並 完 成 註 冊 入 學 手 續 否 則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有 兵 役 義 務 之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請 依 兵 役 相 關 法 令 申 請 緩 徵 或 儘 後 召 集 第 六 條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入 學 時, 須 繳 交 學 籍 記 載 表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學 籍 記 載 表 記 載 學 生 之 學 籍 資 料, 由 本 校 永 久 保 存 學 生 之 姓 名 ( 含 字 形 ) 及 出 生 年 月 日, 應 以 身 分 證 所 載 者 為 準, 入 學 資 格 證 件 所 載 與 身 分 證 所 載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在 校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須 檢 具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件, 至 註 冊 組 辦 理 轉 系 所 ( 組 ) 第 七 條 本 校 學 士 班 學 生 於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得 申 請 轉 系 ; 於 第 三 學 年 開 始 前 申 請 者, 得 轉 入 性 22

質 相 近 學 系 三 年 級 或 性 質 不 同 學 系 二 年 級 肄 業 ; 其 因 特 殊 原 因, 於 第 四 學 年 開 始 前 申 請 者, 得 轉 入 性 質 相 近 學 系 或 輔 系 三 年 級 肄 業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辦 理 轉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之 規 定,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並 列 明 於 其 修 業 規 章 中 轉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均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須 完 成 轉 入 學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規 定 之 畢 業 條 件, 方 可 畢 業 同 系 ( 所 ) 轉 組 者, 比 照 前 三 項 規 定 辦 理 第 八 條 學 生 轉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須 於 學 校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註 冊 組 申 請, 學 士 班 轉 系 ( 組 ) 審 核 依 本 校 各 學 系 招 收 轉 系 學 生 審 查 要 點 及 本 校 各 學 系 學 生 轉 系 審 核 辦 法 辦 理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轉 主 修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須 經 轉 入 與 轉 出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審 核 同 意,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經 核 准 轉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學 生 於 錄 取 公 告 後 一 週 內 可 申 請 放 棄 轉 系 所 第 九 條 各 學 系 辦 理 學 士 班 學 生 轉 系, 其 轉 入 年 級 學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學 系 原 核 定 及 分 發 新 生 名 額 之 二 成 為 度 研 究 生 轉 系 所 ( 組 ) 學 位 學 程 之 名 額 由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之 繳 費 第 十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應 繳 各 費, 於 註 冊 前 公 佈 之 註 冊 第 十 一 條 每 學 期 開 始, 學 生 須 如 期 到 校 註 冊, 因 故 未 能 於 開 始 上 課 後 三 天 內 完 成 註 冊 者 應 請 假 申 請 延 期 註 冊, 延 期 註 冊 以 開 始 上 課 後 兩 星 期 為 限, 逾 期 未 完 成 註 冊 者, 即 令 退 學 教 務 處 做 成 退 學 處 分 前, 應 通 知 被 退 學 學 生, 給 予 學 生 於 一 週 內 向 教 務 處 提 書 面 意 見 之 機 會 休 學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故 得 以 學 期 為 單 位 申 請 休 學, 未 成 年 學 生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申 請 自 行 休 學 者,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原 則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檢 具 證 明, 經 系 ( 所 )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得 延 長 休 學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因 重 病 醫 療 需 復 建 時 程 延 長 休 學 超 過 一 年 者, 須 經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學 生 休 學 年 限, 其 總 累 計 至 多 以 四 學 年 為 限 休 學 期 間 應 徵 服 役 者, 須 檢 同 徵 集 令 影 本,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期 限, 俟 服 役 期 滿, 於 法 定 期 限 內, 檢 同 退 伍 令 申 請 復 學, 服 役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學 生 因 懷 孕 分 婏 或 哺 育 三 歲 以 下 子 女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檢 具 健 保 局 特 約 區 域 醫 院 以 上 出 具 之 證 明 書 或 子 女 出 生 證 明, 休 學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除 碩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已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在 當 學 期 結 束 前 辦 理 完 畢 外, 學 生 在 學 期 中 申 請 該 學 期 休 學, 須 在 學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之 學 期 考 詴 開 始 前 辦 理 完 畢 復 學 第 十 三 條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學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 但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前 項 原 肄 業 學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變 更 或 停 辦 者, 本 校 得 輔 導 復 學 生 至 適 當 學 系 ( 所 23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肄 業 退 學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1.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2.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3.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4.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經 依 規 定 延 長 年 限 仍 未 修 足 所 屬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5. 自 動 申 請 退 學 者 6. 修 讀 碩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依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修 業 規 章 規 定 未 通 過 者 7. 除 僑 生 等 特 種 生 以 外 之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連 續 兩 次 ( 註 : 休 學 前 後 兩 學 期 算 連 續 ) 或 累 計 三 次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 或 除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以 外 之 特 種 生 連 續 兩 次 或 累 計 三 次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者 學 期 修 習 科 目 總 學 分 數 未 高 於 九 學 分 者 不 受 此 限 特 種 生 包 含 外 國 學 生 僑 生 派 赴 國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甄 審 學 生 等 修 讀 學 士 學 位 學 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為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學 士 班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喪 失 手 冊 者 仍 繼 續 適 用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四 年 及 不 因 學 業 成 績 退 學 之 規 定 8. 符 合 本 學 則 其 他 條 文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者 教 務 處 做 成 本 條 文 第 2 項 退 學 處 分 前, 應 通 知 被 退 學 學 生, 給 予 學 生 於 一 週 內 向 教 務 處 提 書 面 意 見 之 機 會 做 成 本 條 文 第 3 項 退 學 處 分 前, 應 通 知 學 生 所 屬 系 所, 由 系 所 給 予 學 生 提 出 書 面 意 見 機 會 後, 回 報 教 務 處 第 十 五 條 未 成 年 學 生 受 監 護 宣 告 學 生 申 請 自 行 退 學 者,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第 十 六 條 應 予 退 學 學 生 得 向 學 校 申 請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但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不 合 而 退 學 者, 不 得 發 給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文 件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在 學 期 中 退 學 休 學 者, 其 已 繳 各 費 ( 需 檢 具 收 據 ) 之 退 費 事 宜, 悉 比 照 教 育 部 發 布 之 退 費 標 準 辦 理 開 除 學 籍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學 ( 經 ) 歷 證 明 文 件 入 學 者, 應 開 除 學 籍 前 項 情 形 如 在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報 教 育 部 公 告 取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得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並 專 案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申 訴 條 款 第 十 九 條 依 規 定 應 予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得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辦 法 在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起 申 訴, 申 訴 結 果 未 確 定 前, 不 因 申 訴 之 提 起 而 停 止 原 處 分 之 執 行 但 在 校 生 得 繼 續 在 校 肄 業, 除 不 得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外, 其 餘 學 籍 事 項 比 照 在 校 生 處 理 24

第 二 十 條 前 條 之 申 訴 經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評 議 未 獲 救 濟 者, 亦 得 依 法 提 起 訴 願 及 行 政 訴 訟 ; 原 處 分 經 上 級 主 管 機 關 決 定 或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顯 然 違 法 或 不 當 時, 本 校 將 另 為 處 分 經 本 校 另 為 處 分 得 復 學 學 生, 若 因 特 殊 事 故 無 法 及 時 復 學 時, 本 校 應 予 輔 導 復 學, 其 復 學 前 之 離 校 期 間, 得 補 辦 休 學, 休 學 期 限 除 服 役 時 間 另 計 外 以 一 年 為 限 第 二 十 一 條 學 生 經 校 內 提 起 申 訴, 最 後 評 議 結 果 維 持 原 處 分 應 予 退 學 者, 其 修 業 證 明 書 所 載 修 業 截 止 日 期, 以 原 處 分 日 期 為 準 ; 其 離 校 日 期 之 認 定 及 役 男 離 校 學 生 緩 徵 原 因 消 滅 名 冊 之 冊 報, 以 校 內 申 訴 結 果 確 定 後 三 十 日 為 限 選 課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選 課, 須 依 照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科 目 表, 於 每 學 期 選 課 加 退 選 規 定 期 限 內 辦 理 完 竣, 並 須 經 系 主 任 ( 所 長 專 班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 之 核 准, 送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登 記 同 一 時 段 內 不 得 修 讀 兩 個 科 目 ( 重 修 者 得 依 另 法 規 範 ), 如 經 發 現, 兩 科 目 成 績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選 修 他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之 科 目, 須 經 有 關 系 主 任 ( 所 長 專 班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 核 准 選 修 他 校 課 程 須 經 本 校 及 他 校 之 同 意 選 修 暑 期 課 程 須 依 照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理 要 點 辦 理, 其 要 點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二 十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選 課 作 業 辦 法 辦 理 修 業 期 限 及 應 修 學 分 數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校 採 用 學 年 學 分 制,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士 班 學 生 之 修 業 期 限 均 為 四 年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除 體 育 及 軍 訓 ( 護 理 ) 另 計 外, 不 得 少 於 128 學 分 各 系 ( 學 位 學 程 ) 如 提 高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以 20 學 分 為 限 碩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一 至 四 年 為 限, 博 士 班 修 業 期 限 以 二 至 七 年 為 限, 在 此 範 圍 內 各 系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得 依 其 特 性 需 要, 另 行 規 範 最 低 修 業 期 限 碩 博 士 班 究 生 應 修 學 分 數 及 獲 得 學 位 須 通 過 之 各 項 考 核 規 定, 由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自 行 擬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明 列 於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之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章 並 實 施 之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學 生 適 用 畢 業 學 分 之 應 修 科 目, 由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認 定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之 修 業 年 限 得 增 加 一 年 延 長 修 業 第 二 十 五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內 未 能 修 滿 該 學 系 應 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除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得 延 長 四 學 年 外,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二 學 年, 降 級 轉 系 者, 其 在 二 學 系 重 複 修 習 之 年 限, 不 列 入 轉 入 學 系 之 最 高 修 業 期 限 併 計 選 定 雙 主 修 學 生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二 年 後, 已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而 未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缺 修 學 分, 須 於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之 第 二 學 期 重 修 或 補 修 者, 第 一 學 期 得 予 免 註 冊, 辦 理 休 學, 註 冊 者 至 少 應 修 一 個 科 目 核 准 降 級 轉 系 學 生 之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比 照 前 兩 項 辦 理 25

研 究 生 未 能 於 修 業 期 限 內 修 足 應 修 學 分 並 通 過 學 位 考 詴 者, 應 予 退 學 提 前 畢 業 第 二 十 六 條 學 士 班 學 生 符 合 下 列 成 績 優 異 標 準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畢 業.. 1. 修 滿 所 屬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之 全 部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2. 操 行 成 績 每 學 期 平 均 在 80 分 以 上 3. 六 學 期 或 七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平 均 在 75 分 以 上 ( 轉 學 生 在 本 校 所 修 四 學 期 或 五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之 平 均 在 75 分 以 上, 且 其 在 原 校 所 修 科 目 學 分, 經 核 准 抵 免 者 平 均 亦 達 75 分 以 上 ) 4. 名 次 在 該 學 系 班 學 生 數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內 者 5.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得 另 增 訂 成 績 優 異 之 標 準 轉 學 三 年 級 者, 因 轉 學 及 肄 業 期 間 短 暫, 不 得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學 生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依 據 本 校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申 請 提 前 畢 業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碩 士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第 二 十 七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及 學 士 班 應 屆 畢 業 生 成 績 優 異 並 具 研 究 潛 力 者, 得 依 據 教 育 部 頒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辦 法 及 本 校 之 作 業 規 定,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在 職 生 申 請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者, 須 檢 附 現 職 服 務 機 構 之 同 意 書 研 究 生 畢 業 論 文 第 二 十 八 條 本 校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在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時 間 內, 商 承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主 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選 定 畢 業 論 文 之 題 目,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完 成 論 文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之 資 格 及 選 任 等 相 關 事 項, 由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自 訂, 並 列 明 於 其 研 究 生 修 業 規 章 中 課 程 學 分 第 二 十 九 條 本 校 課 程 按 學 分 計 算, 凡 需 課 外 自 習 之 課 程 每 週 上 課 一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一 學 分 ; 實 習 或 實 驗 每 週 上 課 二 小 時 至 三 小 時 滿 一 學 期 者 為 一 學 分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第 三 十 條 本 校 各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學 士 班 學 生 學 期 限 修 學 分 數, 第 一 二 三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十 五 學 分, 第 四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但 特 別 情 況 經 系 主 任 (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學 生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學 期 或 一 學 年, 已 修 足 該 學 系 (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而 不 合 提 前 畢 業 之 規 定 者, 仍 應 註 冊 入 學,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由 所 屬 系 主 任 (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 參 照 前 項 規 定 決 定 之 抵 免 學 分 第 三 十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在 開 學 前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經 申 請 得 酌 予 抵 免, 新 生 或 轉 學 生 並 得 視 抵 免 情 形 予 以 提 高 編 級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及 審 查 悉 依 據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辦 理 成 績 計 分 法 第 三 十 二 條 學 生 成 績 分 學 業 操 行 二 種, 均 採 百 分 法 核 計,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修 讀 學 士 班 26

課 程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及 學 士 班 修 讀 碩 士 班 課 程 以 60 分 為 及 格, 研 究 生 修 讀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以 70 分 為 及 格 操 行 成 績 全 校 學 生 均 以 60 分 為 及 格 學 業 成 績 考 評 得 採 通 過 不 通 過 之 方 式 考 評, 此 等 課 程 由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相 關 會 議 訂 定 後 交 註 冊 組 辦 理 學 業 成 績 第 三 十 三 條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分 平 時 成 績 與 學 期 測 驗 成 績 學 期 測 驗 成 績 與 平 時 成 績 合 併 核 計 ( 其 比 例 由 授 課 教 師 自 訂, 並 於 學 期 初 向 學 生 說 明 ), 為 該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由 授 課 教 師 填 入 成 績 計 分 單, 並 於 教 務 會 議 規 定 之 期 限 內 送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教 師 更 改 成 績 第 三 十 四 條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任 課 教 師 送 交 教 務 處 後, 不 得 更 改, 但 如 屬 教 師 之 失 誤, 有 遺 漏 或 錯 誤 者, 由 原 任 課 教 師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請, 經 該 課 程 所 屬 學 系 系 主 任 ( 所 長 專 班 主 任 學 位 學 程 主 任 ) 院 長 ( 或 組 召 集 人 及 教 學 中 心 主 任 ) 同 意, 教 務 長 核 定, 始 得 更 改 若 有 改 變 及 格 狀 況 者, 由 教 務 長 召 集 教 務 會 議 決 定 之 教 師 提 出 更 改 成 績 之 申 請 期 限 由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學 期 成 績 第 三 十 五 條 學 生 之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計 算 方 法 如 下 : 各 科 目 學 分 數 乘 該 科 目 學 期 成 績 之 積 為 該 科 目 積 分 該 學 期 所 修 習 各 科 目 學 分 之 總 和 為 修 習 學 分 數 修 習 學 分 數 除 該 學 期 修 習 各 科 目 積 分 總 數 之 商 為 該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暑 修 科 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不 併 入 學 期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及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但 併 入 畢 業 學 分 及 畢 業 成 績 內 計 算 重 覆 修 習 業 已 及 格 之 科 目, 再 修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予 採 計 研 究 生 修 讀 學 士 班 課 程 或 教 育 學 程 課 程 之 學 分 及 成 績 均 不 列 入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及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內 計 算, 亦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及 畢 業 成 績 計 算 畢 業 成 績 第 三 十 六 條 各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與 暑 修 學 分 總 數 之 和 除 各 學 期 各 科 目 積 分 總 數 與 暑 修 各 科 目 積 分 總 數 之 和 之 商 為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學 士 班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畢 業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詴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連 續 課 程 第 三 十 七 條 分 兩 學 期 ( 含 ) 以 上 授 課 之 科 目, 各 學 期 間 之 內 容 有 前 後 次 序 者, 非 經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及 任 課 教 師 之 同 意, 不 得 顛 倒 修 習 ; 上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如 經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及 授 課 教 師 同 意, 得 准 繼 續 修 習 下 學 期 科 目 前 項 連 續 性 之 課 程, 由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訂 定 公 佈 之 學 期 測 驗 請 假 第 三 十 八 條 學 生 因 重 病 ( 須 經 公 立 醫 院 證 明 ) 或 親 喪 大 故, 不 能 參 與 期 末 考 詴 者, 須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補 考 事 宜 由 任 課 教 師 處 理 考 試 作 弊 第 三 十 九 條 學 生 於 考 詴 時, 如 有 作 弊 行 為, 除 該 次 考 詴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外, 並 提 請 學 務 處 按 校 規 處 理 27

入 學 考 詴 違 反 考 詴 公 平 性, 情 節 重 大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者, 取 銷 錄 取 資 格,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者 開 除 學 籍 本 校 學 生 協 助 他 人 考 詴 作 弊 者, 提 請 學 務 處 依 校 規 處 理 修 讀 輔 系 雙 主 修 第 四 十 條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相 關 事 宜, 悉 依 照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本 校 學 生 修 讀 他 校 輔 系 雙 主 修 須 依 本 校 辦 理 跨 校 輔 系 辦 法 本 校 辦 理 跨 校 雙 主 修 辦 法 辦 理, 其 辦 法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學 生 出 國 第 四 十 一 條 尚 未 履 行 兵 役 義 務 之 在 學 役 男 申 請 出 國 或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須 依 照 內 政 部 發 布 之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學 生 以 事 假 或 公 假 出 國 者, 期 限 以 六 星 期 為 限 ; 奉 派 出 國 實 習 者, 期 限 以 三 個 月 為 原 則 ; 經 遴 選 推 薦 或 奉 派 出 國 進 修 研 究 者 以 一 年 為 限, 但 無 兵 役 義 務 之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得 再 延 長 六 個 月, 無 兵 役 徵 集 問 題 之 學 生 於 進 修 期 間 得 辦 理 休 學 學 生 因 經 遴 選 推 薦 或 奉 派 出 國 研 究 或 進 修 者, 其 於 出 國 期 間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得 由 各 系 所 酌 予 採 認 未 辦 理 休 學 者, 其 出 國 進 修 期 間 列 入 修 業 年 限 計 算 學 生 出 國 期 間, 如 有 違 犯 校 規 或 其 他 不 端 情 事 或 逾 期 未 返 校 者, 依 本 校 學 務 章 則 等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學 生 出 國 時, 有 關 支 領 停 發 或 賠 償 公 費 或 獎 助 學 金 或 有 其 他 本 學 則 未 規 定 事 項, 另 依 有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假 與 曠 課 第 四 十 二 條 學 生 因 事 不 能 上 課 者, 須 事 前 向 任 課 教 師 請 假, 病 假 得 於 事 後 一 週 內 提 出 醫 生 證 明 補 行 申 請 一 學 期 請 假 逾 六 週 者 該 學 期 應 令 休 學 第 四 十 三 條 學 生 未 經 准 假 或 請 假 已 滿 未 行 續 假 而 缺 課 者, 以 曠 課 論, 授 課 教 師 得 以 學 生 請 假 與 曠 課 之 情 形 扣 分 考 詴 曠 考 者, 該 次 考 詴 以 零 分 計 算, 並 以 曠 課 論 畢 業 第 四 十 四 條 本 校 學 生 合 於 左 列 規 定 之 一 者, 即 准 予 畢 業 1. 學 士 班 學 生 修 滿 本 校 規 定 期 限 ( 或 符 合 提 前 畢 業 規 定 ) 必 修 科 目 均 及 格 且 修 滿 應 修 學 分 數, 操 行 各 學 期 亦 均 及 格 者 2. 碩 ( 博 ) 士 班 研 究 生 在 修 業 期 限 內 完 成 應 修 課 程, 獲 得 應 修 學 分 數 並 通 過 該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核 規 定, 提 出 碩 ( 博 ) 士 論 文 並 通 過 碩 ( 博 ) 士 學 位 考 詴 者 碩 ( 博 ) 士 學 位 考 詴 依 據 本 校 碩 ( 博 ) 士 學 位 授 予 作 業 規 章 辦 理 之, 其 作 業 規 章 另 定 之, 並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第 四 十 五 條 學 生 之 畢 業 資 格 通 過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初 審 及 教 務 處 複 審 者, 由 本 28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並 授 予 其 應 得 之 學 位 各 級 學 位 名 稱, 由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擬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雙 重 學 籍 第 四 十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經 核 准 得 具 跨 校 雙 重 學 籍 本 校 學 生 於 國 外 大 學 修 讀 學 位 應 依 據 本 校 與 國 外 大 學 合 作 頒 授 學 位 辦 法 辦 理, 並 符 合 教 育 部 頒 之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 驗 ) 及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未 經 核 准 同 時 於 兩 校 註 冊 修 讀 學 位 者, 以 退 學 處 分 附 則 第 四 十 七 條 本 學 則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法 令 及 本 校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之 第 四 十 八 條 各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得 依 據 需 要 及 有 關 法 規 增 訂 該 系 ( 所 專 班 學 位 學 程 ) 之 修 業 規 章 第 四 十 九 條 本 學 則 經 本 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務 會 議 核 備,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9

附 件 5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士 班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1/2 不 及 格 同 學 統 計 系 別 / 學 年 學 期 97B 98A 98B 99A 99B 系 別 97B 98A 98B 99A 99B 別 電 機 資 訊 學 士 班 0 2 2 3 2 奈 米 學 士 學 程 1 0 0 2 1 電 子 工 程 學 系 14 6 9 13 8 應 用 數 學 系 8 9 4 17 2 電 機 與 控 制 工 程 5 -- -- -- -- 應 用 化 學 系 3 7 7 12 4 學 系 電 信 工 程 學 系 6 -- -- -- --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3 4 2 6 3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11 8 9 15 管 理 科 學 系 4 4 6 7 6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15 20 12 14 9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1 4 3 3 3 理 學 系 土 木 工 程 學 系 7 8 7 9 10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4 4 8 6 10 理 學 系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34 42 28 34 29 資 訊 與 財 金 管 1 3 4 8 2 理 學 系 光 電 工 程 學 系 1 2 2 3 2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0 1 0 0 0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4 2 1 3 0 傳 播 與 科 技 學 0 2 1 0 1 學 系 系 電 子 物 理 學 系 10 10 8 6 7 人 文 社 會 學 系 1 1 3 4 1 合 計 117 143 115 159 115 30

99 學 年 度 本 校 績 效 特 優 導 師 及 績 優 導 師 名 單 附 件 6 績 效 特 優 導 師 (11 名 ) 依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教 育 研 究 所 王 嘉 瑜 老 師 資 訊 與 財 金 學 系 林 孝 倫 老 師 電 子 工 程 系 所 林 炯 源 老 師 電 子 物 理 學 系 徐 琅 老 師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徐 詵 思 老 師 生 物 科 技 學 系 梁 美 智 老 師 應 用 數 學 系 許 義 容 老 師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黃 世 強 老 師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楊 秉 祥 老 師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闕 河 鳴 老 師 傳 播 科 技 學 系 魏 玓 老 師 績 優 導 師 ( 共 計 22 名 ) 依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體 育 室 王 志 全 老 師 電 資 學 士 班 田 仲 豪 老 師 材 料 科 學 與 工 程 學 系 吳 文 偉 老 師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吳 育 松 老 師 光 電 系 統 所 林 建 中 老 師 英 語 教 學 研 究 所 林 律 君 老 師 運 輸 科 技 與 管 理 學 系 林 貴 璽 老 師 經 營 管 理 研 究 所 姜 真 秀 老 師 人 文 社 會 學 系 許 維 德 老 師 財 務 金 融 所 郭 家 豪 老 師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陳 富 強 老 師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陳 鋕 雄 老 師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陳 鴻 祺 老 師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陳 耀 宗 老 師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陸 曉 峯 老 師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彭 文 孝 老 師 電 子 工 程 系 所 黃 俊 達 老 師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楊 武 老 師 電 資 學 士 班 趙 禧 綠 老 師 人 文 社 會 學 系 劉 大 和 老 師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蔡 淳 仁 老 師 31

32 附 件 7

33 附 件 8

34 附 件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