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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黃 帝 內 經 即 學 即 用 別 做 反 自 然 的 事 053 成 年 人 應 該 斷 奶 055 吃 肉 吃 素 因 人 而 異 057 要 分 清 飢 和 餓 058 生 活 現 代 化 與 本 能 退 化 061 調 神 就 是 調 節 奏 063 想 冬 泳, 先 問 問 自 己

第 2 頁 (a) 擔 任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總 監 的 首 席 政 府 工 程 師 職 位 第 3 點 ) ; (b) 擔 任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首 長 級 丙 級 政 務 官 職 位 ; 以 及 (c) 擔 任 總 助 理 ( 機 場 擴 建 統 籌 辦 )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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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AMCM) 號 通 告 DE 事 遵 項 照 : 反 洗 錢 號 及 法 反 律 恐 六 資 條 指 引 准 第 二 條 之 規 定, 號 法 行 律 使 第 三 十 月 一 十 條 一 日 號 行 號 政 法 法 令 規 系 之 法 律 制 通 度 則 第 九 六 條 第 一 三 款 所 賦 予 以 之 及 權 七 限 月, 五 作 日 出 以 下 規 定 : 號 法 令 核 准 金 核 體 指 ( 引 預 保, 防 險 及 公 自 遏 司 公 止 及 布 清 保 日 洗 險 起 黑 中 錢 介 及 人 恐 除 天 怖 外 後 主 ), 生 義 效 融 須 資 遵 守, 本 受 通 澳 告 門 隨 金 附 融 之 管 理 局 反 監 洗 管 錢 之 及 金 反 融 恐 機 融 構 資 有 定 有 進 關 違 行 預 反 處 防 罰, 及 將 遏 按 止 照 清 七 洗 月 黑 五 錢 日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號 資 法 令 律 核 及 准 法 之 規 所 金 適 融 用 體 於 系 違 法 法 律 行 制 為 度 之 規 及 二 零 一 本 六 通 年 告 五 生 月 效 十 之 二 日 起 於 廢 澳 止 門 八 金 月 融 五 管 日 理 局 號 通 告 行 主 政 席 委 員 丁 會 連 星 : 委 員 : 尹 先 龍 1. 為 2. 如 3. 自 第 2/2006 第 008/2016-AMCM 款 a), 計 30 第 3/2006 第 32/93/M 第 010/2009-AMCM 第 32/93/M 第 7/2006 14/96/M

簡 洗 1. 2. 反 適 3. 4. 5. 風 6. 金 客 7. 8. 簡 介 目 錄 表 DE 洗 範 圍 適 錢 用 及 法 恐 例 怖 主 義 融 資 風 險 反 洗 錢 及 般 險 反 要 因 恐 融 資 系 統 員 規 級 篩 及 管 選 審 理 計 層 培 職 之 例 責 執 任 行 及 主 監 風 險 為 本 外 托 營 第 業 三 場 方 的 盡 職 調 的 險 方 為 評 法 本 及 的 風 方 險 評 估 戶 名 受 科 風 帳 客 險 戶 評 政 金 融 制 裁 客 戶 盡 職 對 料 調 恐 庫 查 怖 及 主 篩 義 武 器 擴 散 融 資 之 制 戶 身 份 識 般 戶 別 要 開 及 立 核 程 介 圍 例 3 3 一 風 求 素 5 職 合 高 5.1 海 7 5.2 依 條 7 5.3 5.4 5.5 AML/CFT 5.6 5.7 5.8 客 風 接 估 6.1 6.2 裁 匿 新 技 戶 11 6.3 6.4 針 6.5 資 14 6.6 14 14 客 查 7.1 一 7.2 帳 16 8.1 8.1.1 8.1.2 反 洗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指 引 險 統 4 督 7 所 訓 能 任 7 估 查 8 8 9 9 10 估 策 法 10 10 11 裁 12 查 求 查 14 序 15 16 16 16 第 1 / 36

(NPO) 需 9. 持 偶 10. 可 記 11. 12. 13. 最 14. 益 戶 資 料 之 持 續 覆 稱 擁 代 有 表 客 化 戶 之 行 客 事 戶 盡 人 職 調 查 措 施 DE 立 業 務 關 人 司 係 客 之 戶 最 包 低 括 要 需 執 行 強 化 盡 職 調 查 措 施 法 業 人 務 關 法 係 律 安 託 專 面 治 安 業 對 敏 中 面 感 介 之 人 般 人 關 要 開 立 之 代 理 人 及 信 託 帳 戶 或 委 託 人 帳 牟 利 組 與 義 織 及 範 及 關 連 方 之 業 務 關 款 理 匯 量 人 行 銀 業 行 業 機 匯 持 偶 續 然 監 控 可 記 疑 錄 交 之 易 保 存 般 密 報 要 及 告 最 後 規 定 保 實 聲 建 8.2 8.3 8.4 信 由 非 政 9.1 9.2 9.3 9.4 非 電 9.5 9.6 代 私 9.7 9.8 一 泄 處 13.1 13.2 13.3 客 強 簡 查 施 (SDD) 8.1.3 個 人 17 8.1.4 公 戶 士 求 排 17 8.1.5 19 19 20 排 係 20 8.4.1 20 8.4.2 21 物 係 戶 23 23 匯 一 求 24 定 係 24 匯 25 9.4.1 受 25 9.4.2 轉 圍 PEPs 25 批 構 款 26 27 9.6.1 27 9.6.2 27 控 務 務 9.6.3 28 9.6.4 28 易 9.6.5 29 29 存 31 告 31 求 32 34 定 罰 密 34 34 35 第 36 36 2 / 36

(AML) (CFT) (FATF) 1. 簡 1.1 本 1.2 適 本 2. 2.1 2.2 本 2.3 本 簡 介 洗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反 洗 錢 及 反 恐 融 資 DE 指 ) 通 取 告 代 所 頒 門 布 金 之 融 兩 項 管 指 理 引 局 引 ( 七 下 文 關 工 作 指 組 引 採 納 了 本 澳 二 所 零 制 一 二 年 二 月 修 訂 法 見 最 佳 慣 例 規 定 本 指 引 亦 合 考 規 慮 持 了 續 有 監 關 管 建 業 之 議 界 結 之 對 果 要 實 求 以 或 號 引 定 (AMCM) 律 及 法 規 月 之 二 十 四 日 第 及 要 求 金 融 所 行 發 動 布 特 別 相 010/2009- AMCM 適 及 用 就 施 措 施 之 意 AML/CFT FATF 範 圍 為 信 用 機 構 及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制 定 主 要 規 定, 以 便 其 履 行 相 關 AML/CFT AMCM AML/CFT 律 制 指 度 引 法 及 監 管 要 求 之 責 任 適 澳 規 用 門 定 於 許 下 可 列 之 經 金 按 融 七 機 月 構 五 ( 日 下 第 文 構 ):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金 融 體 系 ; 法 AML/CFT 32/93/M 澳 海 外 2.2.1 於 門 2.2.2 海 澳 外 門 營 ); 註 業 冊 場 成 所 立 ( 之 例 信 如 用 擁 機 有 構 過 半 數 金 股 融 權 中 之 介 附 機 屬 構 機 構 或 其 他 分 金 行 融 機 代 構 表 之 辦 規 2.2.3 規 指 定 引 事 許 亦 處 可 適 等 之 用 ); 金 於 融 下 機 列 構 經 ( 按 下 有 文 別 稱 於 機 金 構 融 ): 體 系 法 律 制 度 之 特 別 法 律 及 法 務 按 之 二 九 機 月 構 二 ; 十 六 日 日 第 第 號 法 令 規 定 許 可 在 之 本 金 澳 融 從 公 事 司 融 ; 資 租 賃 業 2.3.1 15/83/M 第 2.3.2 51/93/M 3 / 36 稱 機 稱 指 AML/CFT

下 2.4 按 洗 3. 洗 3.1 3.2 務 之 十 六 機 月 構 十 二 ; 十 六 日 八 號 法 令 規 定 許 可 在 本 澳 從 事 風 險 資 本 業 日 號 法 DE 令 業 務 之 機 構 ; 規 定 許 可 在 本 澳 從 事 財 產 管 理 第 2.3.3 54/95/M 第 2.3.4 25/99/M 投 資 十 基 一 月 金 月 十 及 二 八 投 十 日 資 二 第 基 日 金 第 管 理 公 號 司 法 ; 令 號 及 法 前 令 規 法 定 例 許 可 離 在 岸 澳 門 制 度 註 許 冊 成 可 之 立 離 之 2.3.5 83/99/M 外 岸 金 融 機 構, 但 不 包 括 從 事 保 險 業 務 之 機 構 2.3.6 統, 列 ), 包 金 融 機 構 ( 下 文 稱 機 構 ) 須 遵 照 本 指 引 之 規 定 及 除 58/99/M 括 九 其 業 十 務 五 性 日 質 政 第 策 規 模 程 及 序 風 及 險 號 控 特 及 制 徵 : 建 立 及 實 號 施 法 適 令 當 及 之 其 他 法 例 規 定 許 系 (8.4 9 10 AML/CFT AML/CFT 之 按 可 機 在 五 構 本 月 澳 五 從 日 事 第 兌 換 業 務 之 號 機 法 構 令 ; 規 及 定 許 可 在 本 澳 從 事 現 金 速 遞 業 務 2.4.1 38/97/M 39/97/M 2.4.2 15/97/M 掩 洗 錢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風 險 罪 第 號 法 律 第 三 條 之 規 定, 清 洗 黑 錢 被 界 定 為 包 括 轉 換 轉 移 或 錢, 飾 過 又 來 程 或 自 協 可 助 處 或 以 便 最 利 高 有 限 關 度 將 超 該 過 等 三 財 年 產 徒 或 刑 利 的 益 非 轉 法 換 活 或 動 轉 所 移 得 的 財 犯 產 罪 或 利 益 的 犯 2/2006 具 一 有 三 個 階 置 段 放 :): 將 金 錢 在 不 使 人 懷 疑 的 情 況 下 引 進 金 融 體 系, 第 該 等 金 錢 被 蓄 意 分 拆 成 較 細 小 較 難 引 人 注 目 的 金 額, 又 或 用 以 3.2.1 (layer), 購 買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或 商 品, 之 後 將 之 收 集 及 存 放 在 另 外 一 個 地 點 貨 物 二 及 階 服 段 務 ( 在 分 不 層 同 ): 地 方 這 些 不 資 同 金 機 或 構 資 轉 產 移 再, 以 有 不 時 同 甚 形 至 態 假 裝 分 支 層 付 交 購 易 買 第 3.2.2 4 / 36

(bona 按 洗 3.3 3.4 適 4. 4.1 經 濟 三 體 階 號 系 段 法 內 ( 律, 集 成 為 ): 表 面 這 看 些 來 資 具 金 誠 信 資 產 或 商 品 再 被 重 金 新 融 引 工 進 具 合 法 的 第 七 條 之 規 定, 恐 怖 DE 主 任 於 一 何 或 方 多 式 項 直 恐 接 怖 或 主 間 義 接 活 提 動 供 ( 或 無 收 論 集 該 任 等 何 財 產 是 試 義 否 圖 融 被 或 資 真 知 被 正 悉 界 為 將 定 此 被 為 而 全 犯 用 部 罪 ) 或, 部 包 份 括 用 以 操 作 錢 及 法 恐 律 怖 策 主 風 可 義 險 令 融 機 資 所 構 有 令 面 這 金 對 些 融 嚴 風 機 重 險 的 構 都 客 受 是 戶 到 相 及 嚴 互 交 重 關 易 連 風 對 及 險 手 互 風 威 動 險 脅 的, 特 欠 洗 別 缺 錢 是 適 的 名 當 可 譽 能 之 負 面 影 響 實 體 包 譽 括 損 : 不 的 遵 關 守 害 係 法, 律 ; 可 及 傷 法 害 規 到 而 某 引 間 致 公 之 司 刑 的 事 業 及 務 監 及 管 股 處 東 罰 權 ; 益 及 以 及 與 其 他 有 關 第 第 3.2.3 3/2006 AML/CFT 政 fide) 的 名 因 3.4.1 適 與 洗 錢 及 相 關 罪 行 有 關 之 民 事 訴 訟 3.4.2 金 用 融 法 體 例 3.4.3 強 系 法 律 制 度 施 行 下 列 對 洗 錢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的 控 制 : 機 制 識 別 所 有 客 戶 的 身 份 (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 4.1.1 及 主 ); 4.1.2 第 要 四 股 十 東 八 及 條 管 ); 理 人 員 之 合 適 資 格 ( 第 四 十 四 一 第 四 十 七 機 構 的 業 務 財 的 務 合 報 併 表 由 獨 立 ( 的 第 外 九 部 條 核 ); 數 師 審 計 ( 第 五 十 三 條 ); 4.1.3 4.1.4 刑 事 程 序 與 中 其 之 他 司 監 法 管 命 當 令 局 豁 交 免 換 銀 資 行 料 保 ( 密 第 義 七 務 十 ( 九 第 條 八 第 十 一 條 款 ) 項 ); 及 4.1.5 第 4.1.6 AMCM b) 4.1.7 5 / 36 項 構 創 辦 股 東 的 個 人 身 份 資 料 及 其 相 關 股 本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一 款 d)

根 4.2 根 4.3 於 4.4 4.5 於 4.6 於 4.7 可 條 據 遏 止 不 法 生 產 販 賣 和 吸 食 麻 醉 及 精 神 藥 物 號 法 律 第 七 存 被 至 款 或 要 第 任 求 九 提 條 何 供 及 其 第 他 或 扣 二 有 押 十 價 有 九 關 條 之 實 規 施 所 定 規, 定 為 犯 著 罪 充 的 公 涉 之 目 嫌 的 人 或 任 嫌 何 犯 公 所 共 擁 或 有 私 的 人 資 實 體 產 物 的 資 料 及 文 件 DE 如 有 關 要 求 已 附 有 詳 細 及 充 分 具 等 行 體 資 或 的 金 說 融 明 機 及 構 有 關 合 訴 訟 夥 或 程 公 序 司 的 識 別 以 資 及 料 任, 何 登 任 記 何 公 稅 共 務 或 私 部 人 門 實, 體 均 不, 得 尤 拒 其 絕 是 此 銀 據 料 十 及 一 文 月 件 十 扣 四 押 日 的 要 求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刑 法 典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第 價 二 資 款 產 之 已 規 經 定 由 其, 他 所 資 有 透 產 過 所 取 犯 代 罪 活, 動 後 取 者 得 亦 的 將 資 被 充 產 或 公 利, 如 潤 果 將 被 不 充 可 能 公 的 倘 話 若, 此 同 等 易 值 的 九 金 九 錢 八 必 須 通 繳 過 付 之 予 六 政 月 府 一 十 的 規 定 該 法 令 已 由 按 照 第 日 令 強 制 舉 報 可 疑 交 二 一 零 條 零 規 二 定 年 公 四 布 月 之 十 五 日 公 布 號 的 行 政 法 規 號 所 法 取 律 號 代 第 法 八 律 條, 及 實 施 中 央 政 府 號 法 律 簽 第 署 2/2006 之 及 反 規 認 恐 定 可 措 之 施 下 國 已, 際 適 聯 條 用 合 約 於 國 並 澳 安 將 門 理 之 特 會 適 區 用 於 澳 門 號 特 決 別 議 行 案 政 及 區 其 ( 他 澳 相 門 關 特 的 區 決 ) 議 案 在 所 該 訂 定 關 律 二 如 零 零 年 四 月 四 日 生 效 的 預 防 及 遏 止 號 法 該 刑 法 律 罰 第 之 外 六 所, 及 述 該 第, 七 法 該 條 律 法 界 第 律 定 五 第 條 更 三 規 多 條 定 實 清 法 體 楚 人 負 訂 有 定 責 對 任 清 實 洗 施 黑 錢 客 錢 犯 戶 犯 罪 盡 罪 之 職 負 定 調 有 義 查 刑 的 事 除 措 責 加 施 任 強 及 有 禁 提 舉 供 報 資 可 料 疑 交 不 易 構 成 違 同 時 反 保, 密 該 義 法 務 律 第, 七 亦 條 無 第 須 三 負 款 上 對 任 何 舉 報 責 任 實 體 同 作 一 出 條 保 第 障 四, 款 善 亦 意 3.1 法 二 止 律 零 舉 開 零 報 始 六 實 生 年 效 體 四 向 月 任 該 十 法 何 一 客 律 日 第 戶 生 四 及 效 第 的 三 預 者 五 防 及 洩 露 第 遏 任 六 止 何 條 恐 與 界 怖 定 履 主 恐 行 義 怖 舉 犯 組 報 罪 織 義 之 務 有 其 關 他 之 恐 資 怖 料 組 號 罰 織 圖 及 全 恐 部 怖 或 主 部 義 份 的 資 定 助 義 恐 怖 主 該 義 法 律 活 動 七, 條 將 規 處 定 以 任 一 何 至 八 人 士 年 提 徒 供 刑 或 收 更 集 為 嚴 資 重 金, 意 定 經 作 同 一 出 法 必 律 要 第 配 十 合 一 後 條 適 規 用 定 於, 預 第 防 及 遏 止 恐 號 怖 法 主 律 義 第 融 六 資 第 七 及 第 八 條 的 刑 規 2/2006 第 58/95/M 第 7/2006 第 第 24/98/M 第 4/2002 1373 第 17/2009 第 3/2006 第 2/2006 第 3/2006 第 6 / 36

(GIF) (ML/TF) 行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公 布 的 有 關 及 預 防 報 措 施 之 號 行 政 法 規 ( 已 於 其 公 布 一 百 八 十 天 後 生 效 ) 按 照 該 易 辦 政 公 法 除 室 規 舉 第 報 七 義 條 務 規 之 舉 定 外 報 有 所 跡 有 象 受 顯 本 示 局 實 監 施 管 清 之 洗 實 黑 體 錢 須 或 於 恐 怖 主 時 義 限 融 內 資 向 犯 金 罪 融 的 情 交, 同 一 行 政 法 規 第 DE 三 調 三 查 及 措 第 施 四 條 規 識 定 別 的 可 義 疑 務 交 取 易 及 得 記 關 錄 資 有 料 關 交 易 則 及 按 資 第 料 五 的 四 條 義 規 亦 務 定 規 定 倘 須 實 若 拒 施 未 絕 客 進 能 戶 履 行 盡 行 有 職 第 條 交 規 易 定 按, 不 照 履 第 行 六 該 條 規 行 定 政 法, 規 所 的 有 規 有 定 關 識 將 別 構 資 成 料 行 政 須 違 最 法 少, 保 自 存 然 五 人 年 可 按 被 處 照 以 第 九 關 門 幣 五 一 百 萬 萬 元 元 至 之 澳 罰 門 金 幣 ; 五 十 當 違 萬 法 元 者 之 罰 因 金 作, 出 法 違 人 法 可 行 被 為 處 而 以 獲 澳 得 門 的 幣 經 十 濟 萬 利 元 益 至 高 於 澳 反 最 五 十 洗 高 錢 萬 罰 及 元 款 反 ), 額 恐 的 融 罰 一 資 款 半 系 額 ( 統 將 即 提 自 高 然 至 人 該 為 經 澳 濟 門 利 幣 益 二 的 十 兩 五 倍 萬 元 或 法 人 為 澳 門 幣 二 百 策 機 般 構 要 須 求 險 程 因 序 素 建 及 立 及 控 實 制 施, 以 一 個 應 對 足 洗 夠 錢 及 及 適 恐 當 怖 主 義 融 資 系 統, 包 之 政 考 為 慮 確 及 保 評 實 國 估 施 下 適 列 當 風 之 險 措 因 施 素 及 : 監 控 以 應 對 及 管 理 相 關 風 險, 機 構 須 戶 家 地 區 或 地 理 位 置 ; 品 1; 服 務 ; 及 5.2.1 級 管 理 層 付 之 責 傳 任 輸 及 渠 監 道 督 客 戶 機 指 構 與 之 機 董 構 事 建 會 立 業 或 務 高 關 級 係 管 或 理 進 行 層 交 須 易 確 之 保 自 : 然 人 或 法 人 4.8 於 5. 反 5.1 一 5.2 風 5.3 高 1 5.2.2 客 5.2.3 產 5.2.4 交 第 7/2006 之 AML/CFT 之 ML/TF 括 AML/CFT 第 7 / 36

AML/CFT 5.4 合 立 及 實 施 有 效 系 統 ; 及 DE 規 及 審 計 履 行 法 律 及 監 管 定 構 職 須 能 構 設 自 有 身 獨 立 及 具 足 系 夠 統 資 之 政 源 定 策 之 及 期 合 程 評 規 序 估 以 及 審 及 計 法 或 職 檢 律 能 討 監, 管 以 便 規 確 : 定 保 符 要 合 求 機 進 與 責 行 董 任 溝 事 通 ; 會 及 或 高 級 管 理 層 就 主 及 規 不 足 之 問 題 規 估 職 部 及 能 審 計 或 職 須 員 檢 對 討 認 機 知 之 構 頻 及 率 可 及 疑 交 深 易 度 舉 須 報 政, 策 進 及 行 程 獨 風 序 立 險 的 及 配 有 定 合 效 期 執 評 行 審, 包 括 合 關 機 構 須 委 任 最 例 少 執 一 行 名 主 條 任 行 之 主 活 任 動 須, 同 以 時 及 協 檢 查 及 決 例 所 定 執 規 是 行 定 否 主 之 任 風 負 險 評 舉 估 報, 可 並 疑 將 交 已 易 合 更 規 新 的 協 風 調 險 評 估 跟 條 進 報 例 執 有 告 亦 須 於 須 取 每 遵 得 年 十 二 月 提 交 事 先 同 意 2 除 條 例 執 行 主 條 任 例 須 執 具 行 有 主 適 任 當 之 能 委 力 任 及 及 經 其 驗 外 更, 換 級 守 位 下 置 列 ; 條 件 : 例 執 行 主 任 須 在 機 構 組 織 架 構 內 具 備 合 適 的 管 理 或 高 AMCM 任 歷 事 關 及 工 作 經 條 驗 例 之 執 履 行 歷 主 詳 任 表 之 申 請 須 附 同 被 委 任 人 士 之 下 列 文 件 : 為 職 兼 記 位 任 錄 之 證, 職 明 現 責 書 行 及 或 職 所 同 務 處 等 的 位 文 描 置 件 述 之 ; 及 組 避 織 免 架 職 構 務 圖 衝 表 突 措 ; 施 及 的 說 明 AML/CFT 5.3.1 建 5.3.2 機 5.4.1 機 5.4.2 評 5.4.3 內 a) 進 b) 與 5.5 AML/CFT 條 2 委 學 刑 有 如 1. 2. 3. 4. 行 AML/CFT 5.5.1 AML/CFT 條 之 AML/CFT 調 予 6.2 AMCM AML/CFT 之 AML/CFT 之 AML/CFT 之 AML/CFT 向 GIF 與 要 AML/CFT ML/TF 責 AML/CFT 第 8 / 36

5.6 職 5.7 海 的 角 部 色 報 ; 告 及 不 應 因 上 級 不 當 的 影 響 而 損 條 例 執 行 主 任 DE 員 篩 其 選 他 及 相 關 資 料 例 執 行 主 任 應 能 及 時 取 得 所 有 客 戶 檔 案 交 易 記 錄 及 培 訓 構 須 具 設 備 立 合 持 律 適 續 及 的 僱 篩 員 規 選 培 程 訓 相 序 計 關 以 劃 政 確, 策 保 令 聘 及 職 請 程 員 高 序 標 獲 準 得 及 足 品 夠 格 的 風 之 培 險 僱 訓 員 以 最 明 新 瞭 的 低 關 ) 培 訓 前 計 綫 巧 劃 職 員 須 方 法 按 及 督 不 趨 同 導 勢 職 員 需 及 要 具, 合 特 規 別 及 審 是 計 按 職 新 能 職 員 無 之 論 需 級 要 別 而 高 設 理 政 計 策 及 例 其 如, 他 新 相 職 關 員 基 須 本 認 要 求 ; 直 接 接 待 公 措 眾 施 的 之 前 重 綫 要 職 性 員 須 機 接 構 受 的 有 以 關 客 方 法 核 對 客 戶 身 份 執 行 持 續 客 戶 盡 職 調 查 措 施 ( 在 處 理 現 合 訓 戶 之 帳 戶 時 ) 及 偵 測 可 疑 交 易 模 式 的 培 訓 ; 後 台 職 員 須 接 受 培 行 員 須 以 接 便 受 對 監 客 督 戶 技 記 巧 錄 的 進 行 有, 效 以 的 利 核 政 查 策 以 及 洞 程 察 序 可 適 疑 當 交 執 易 行 模 式 ; 督 導 職 而 疑 條 對 交 例 管 易 執 理 舉 行 人 報 主 員 任 而 對 須 言 具 接, 合 受 培 規 分 訓 及 析 則 審 可 須 計 疑 為 職 交 較 能 易 高 職 報 層 員 告 次 的 技 並 巧 須 的 包 須 培 括 專 訓 機 注, 構 於 以 相 利 關 執 職 行 能 可, ;AML/CFT 在 系 及 統 最 的 新 各 向 發 個 所 方 展 有 面 情 職 及 況 員 其 提 職 供 責 定 期 及 合 時 的 複 習, 以 提 醒 其 職 責 所 AML/CFT 外 營 業 跟 場 進 構 所 措 須 施 監 督 培 訓 的 有 效 性, 以 確 定 進 一 步 培 訓 的 需 要 及 採 取 適 當 應 表 有 辦 海 事 外 處 營 等 風 業 ), 險 場 及 所 機 分 構 ( 享 包 須 有 括 要 關 求 擁 資 其 有 料 過 實 半 施 數 與 股 集 權 團 之 一 附 致 屬 的 機 政 構 策 及 程 分 序 行, 代 以 5.5.2 內 5.5.3 AML/CFT 條 5.6.1 機 5.6.2 機 5.6.3 有 5.6.4 機 5.6.5 機 5.7.1 如 技 法 AML/CFT ML/TF 對 ML/TF 識 AML/CFT 害 AML/CFT ML/TF 第 9 / 36

5.8 依 6. 風 6.1 風 內 規 構 遵 定 守 須 確 本 指 保 引 此 等, 海 並 外 須 措 營 特 施 業 別 場 注 所 意 在 該 地 所 區 處 是 地 否 區 已 法 充 律 分 及 法 實 規 相 容 當 許 的 於 範 圍 DE 等 引 之 若 海 規 此 外 定 等 營 業, 措 場 施 則 所 機 存 因 構 在 所 須 差 處 異 以 地 書, 區 機 面 構 通 之 法 應 律 實 及 施 法 較 規 高 所 標 及 採 準 禁 取 止 之 適 而 措 未 施 當 能 措 若 施 遵 任 以 守 有 何 本 此 指 托 第 三 應 方 的 盡 職 調 風 查 險 效 其 他 構 成 可 員 依 用, 托 可 執 某 靠 行 些 及 下 第 獨 列 三 立 客 方 來 戶, 源 盡 例 文 職 如 件 調 介 查 紹 數 措 人 據 施 或 : 中 資 介 料 人 以 或 核 同 查 一 客 金 戶 融 及 相 集 關 團 實 的 益 構 擁 之 等 有 措 人 施 之 亦 身 包 份 括 ; 解 了 及 取 解 ; 得 及 業 務 關 對 係 法 之 人 目 及 的 法 及 律 預 安 擬 排 性 客 質 戶 的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結 托 第 戶 三 保 方 此 機 等 構 第 須 三 按 方 下 受 列 適 條 當 件 監 進 管 行 且 : 組 織 盡 職 調 查 及 記 錄 保 存 措 施, 已 亦 實 並 施 非 與 處 本 指 引 規 或 定 其 一 他 致 類 之 客 即 時 識 別 取 為 所 規 定 的 措 客 施 戶 不 盡 足 職 之 調 國 查 家 所 需 地 的 區 資 ; 料 ; 及 似 AML/CFT 5.7.2 機 5.7.3 倘 5.8.1 機 a) 使 b) 該 對 ML/TF 之 AML/CFT 依 了 確 於 c) 5.8.2 a) 意 有 關 得 第 三 方 核 查 客 戶 身 份 之 制 度 的 可 靠 性 FATF 8.4 風 依 險 為 本 的 方 法 5.8.3 知 AMCM 可 滿 b) 為 本 托 的 第 方 三 方 所 履 行 客 戶 盡 職 調 查 之 機 構 仍 須 對 此 負 有 最 終 責 任 c) 法 及 風 險 評 估 第 10 / 36

(RBA) 6.2 風 6.3 接 構 須 採 取 風 險 澳 門 本 的 金 方 融 法 管 理 局 以 打 簡 化 管 之 理 措 及 一 施 降 般 低 原 此 則 等 為 風 : 險 當 ; 存 同 在 樣 的 地 風, 險 當 較 存 高 在 時 的, 風 機 險 構 較 須 低 採 時 取, 強 可 化 採 措 取 施 透 過 採 機 DE 構 以 確 實 保 預 防 或 時 降, 機 構 須 採 取 風 適 險 當 之 措 步 施 驟 應 與 可 所 以 識 最 別 有 之 風 效 風 險 方 險 進 式 水 行 分 平 配 相 其 稱 資 源 估 並 及 歸 類, 制 定 合 適 政 策 及 程 序, 以 監 控 管 理 及 緩 釋 此 等 風 險 評 風 採 險 取 較 強 低 化 時 措, 施 機 以 構 管 可 理 採 及 取 緩 簡 釋 化 識 措 別 施 到 的 無 較 論 高 如 風 何 險, 當 如 存 果 識 別 到 的 疑, 評 估 慮 時, 就 不 應 採 取 簡 化 措 施 進 風 為 險 建 ( 按 客 戶 之 基 國 礎 家, 機 地 構 區 須 或 進 地 行 域 風 ; 險 及 評 按 估 產 以 品 識 別 服 務 評 估 交 及 易 了 或 解 配 行 機 ) 構 須 風 險 評 估 之 性 質 及 程 度 須 與 機 構 業 務 之 性 質 複 雜 性 及 交 規 付 模 渠 道 錄 : 更 新 其 評 估 ; 匹 措 施 風 慮 險 及 所 評 水 有 估 平 相 結 ; 關 果 風 取 險 得 因 高 素 級 以 管 判 理 斷 層 整 之 體 同 風 意 險 ; 程 度 及 為 應 對 風 險 之 適 當 便 管 控 備 理 有 由 及 關 董 政 應 事 策 對 會 及 已 或 識 控 高 別 制 級 之 到 管 實 的 理 施 風 層 以 險 批 及 ; 准 於 及 需 複 要 審 時 之 將 政 之 策 加 強 控 制 及 程 序, 以 機 之 6.1.1 6.1.2 在 RBA 施 6.1.3 RBA 立 RBA 6.2.1 記 6.2.2 考 低 ML/TF 納 RBA, 就 具 6.2.3 受 客 戶 監 6.2.4 為 策 政 及 有 策 程 效 序 實, 施 以 評 估 客 戶 的 措 6.2.5 6.3.1 AML/CFT ML/TF 將 ML/TF 擊 ML/TF 在 其 ML/TF ML/TF 施, 機 風 構 險 須 及 首 可 先 接 制 受 定 性 清 晰 之 接 受 客 戶 政 第 11 / 36

6.4 客 3 由 區 構 的 接 受 客 戶 政 策 應 訂 適 當 程 序, 防 止 與 一 些 被 聯 合 國 安 理 裁 及 之 國 實 際 體 法, 律 建 文 立 書 業 規 務 定 指 定 澳 為 門 恐 特 怖 區 份 政 子 受 其 本 他 地 組 或 織 外 或 地 實 體 公 按 開 制 地 公 關 布 係 或 關 進 注 行 交 易, 以 及 避 免 與 來 DE 聲 名 單 內 所 列 須 國 對 家 低 或 風 地 險 區 客 之 戶 實 建 體 立 建 基 立 本 業 的 明 務 盡 或 關 職 其 係 調 他 或 查 具 進 要 國 行 求 際 交, 性 易 對 影 高 響 風 之 險 制 的 裁 客 戶 關 則 政 須 策 建 亦 立 須 強 訂 化 明 及, 嚴 假 謹 如 的 無 盡 法 職 及 調 時 查 取 要 得 求 所 戶 風 險 應 評 開 估 立 帳 戶 開 展 業 務 關 係 或 進 行 交 易 要 求 的 客 戶 資 料, 則 不 因 構 素 國 須 : 考 慮 但 不 限 於 下 列 有 關 客 戶 風 險 評 估 及 相 評 級 之 客 戶 別 風 居 險 於 源 自 其 或 他 與 之 有 國 關 際 連 組 的 織 高 認 風 定 險 地 區, 諸 如 不 : 足 a) 受 由 地 可 聯 區 靠 合 ; 消 國 息 或 類 來 似 源 識 組 別 織 為 制 裁 存 在 嚴 禁 重 運 貪 或 污 其 他 或 其 類 他 似 犯 措 罪 施 活 之 國 動 之 家 國 家 地 區 ; 及 6.3.2 機 6.3.3 有 6.3.4 有 6.4.1 機 會 (www.un.org/docs/sc/) (www.fatf-gafi.org) 所 i) FATF 或 ii) iii) 義 恐 由 組 怖 可 織 主 靠 運 義 消 作 息 活 之 動 來 國 提 源 家 供 識 別 資 地 為 金 區 與 或 或 恐 支 地 怖 援 域, 主 義 又 或 活 存 動 有 被 明 顯 指 定 關 連 恐 或 怖 主 向 第 12 / 36 iv) 刊 登 於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公 報 之 行 政 長 官 通 告 所 公 布 府 3 為 AML/CFT 關 ML/TF 自 FATF

如 :www.un.org; b) 客 c) 產 消 或 在 息 由 分 析 與 客 戶 有 關 連 之 國 別 風 險 時, 機 構 須 參 考 公 開 可 靠 之 戶 其 風 來 他 險 源, 國 特 際 別 組 須 參 發 考 布 有 之 關 資 料 持 續 跟 進 地 區 之 有 關 資 料 DE 下 列 客 戶 本 因 地 其 客 性 戶 質 ; 或 行 為 出 現 較 高 風 險 : 不 被 以 解 尋 識 釋 常 別 為 情 地 本 況 理 地 下 距 之 離 外 業 ); 地 務 政 關 治 係 敏 ( 感 例 人 如 物 機 構 與 客 戶 間 或 明 與 顯 之 有 及 難 涉 密 關 及 係 高 之 現 客 金 戶 密 ; 集 業 務 之 客 戶, 或 其 業 務 之 性 質 範 圍 及 緊 不 或 記 複 地 雜 名 點 股 關 更 係 票 易 或 ( 公 尤 司 其 結 當 構 沒 風 有 險 合 採 影 法 用 響 信 商 ; 託 業 基 理 由 金 ) 代 名 或 人 所 及 有 權 或 品 以 服 查 務 核 之 交 客 易 戶 風 險 難 下 列 為 易 出 身 現 涉 較 及 較 多 匿 名 風 交 險 易 之 ( 產 例 品 如 現 服 金 務 交 易 交 或 易 過 例 度 子 保 : 令 ); 客 戶 資 金 隱 藏 之 服 務 ( 例 如 私 人 銀 行 服 務 ); 密 之 交 織 受 之 FATF 4 非 ML/TF (PEPs) i) ii) iii) 有 受 iv) ML/TF v) 本 高 可 ML/TF i) 付 從 傳 不 輸 知 渠 名 道 或 風 無 險 關 聯 第 三 方 取 得 支 付 ii) iii) 例 交 d) 第 4 www.imf.org; www.worldbank.org; www.oecd.org; www.fatf-gafi.org; www.apgml.org; www.bis.org/fsi; www.iosco.org; www.iaisweb.org; www.wolfsberg-principles.com; www.gifcs.org; www.egmontgroup.org; www.transparency.org 13 / 36

匿 6.5 新 6.6 針 金 7. 7.1 產 品 傳 輸 渠 澳 道 門, 例 金 如 融 透 過 管 網 理 上 局 郵 遞 或 電 話 銷 售 的 非 面 對 面 構 業 須 務 基 關 於 係 可 險, 或 因 透 為 過 此 中 等 介 客 戶 人 與 交 機 付 構 之 產 業 品 務 關 係 服 均 務 為, 間 均 接 會 性 增 加 靠 消 息 來 源 之 資 料 DE 不 討 礎 所 履 行 之 有 關 客 戶 盡 職 調 查 原 則 時 上 調, 整 高 客 風 戶 險 風 客 險 戶 評 級 須, 在 以 優 及 先 檢 發 的 上 情 接 況 受 定 下 進 期 行 覆 ( 檢 如, 發 而 低 生 風 不 險 尋 客 常 戶 交 之 易 覆 檢 大 則 金 由 額 事 交 易 先 設 或 出 定 現 條 交 件 易 所 模 引 基 戶 式 與 客 戶 背 景 不 符 ) ML/TF 風 機 6.4.2 名 帳 機 若 構 客 不 戶 得 要 與 求 提 開 供 立 虛 號 假 碼 名 式 字 帳 或 戶 堅 以 持 便 匿 對 名 其 之 提 客 供 戶 額 建 外 立 保 業 護 務 時 關, 係 機 構 必 須 6.5.1 科 技 之 有 下 足 夠, 此 數 等 目 帳 之 戶 職 均 員 不 知 可 悉 被 其 利 身 用 份 作 以 隱 進 藏 行 客 適 戶 當 身 盡 份 職 以 調 逃 查 避 合 在 規 任 或 何 監 情 管 況 6.5.2 機 構 須 新 識 產 別 品 及 評 新 估 業 源 務 自 操 下 作 列 方 情 式 況, 包 括 新 交 付 險 機 : 制 ; 及 6.6.1 有 關 推 風 出 險 或 用 評 使 新 估 用 的 此 或 機 等 發 構 新 展 須 產 中 品 採 科 取 技 適 新 於 業 當 新 及 務 措 現 施 操 存 作 以 產 監 方 品 式 控 之 及 中 新 管 科 理 技 及 前 應, 對 須 此 進 等 行 風 a) 險 之 風 ML/TF 在 使 b) 金 6.6.2 對 融 恐 制 怖 裁 按 主 第 義 及 武 號 器 法 擴 律 散 融 之 資 規 之 定 制, 裁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第 施 (2006) 2178(2014) 均 適 用 於 澳 門 特 區 號 決 議, 或 其 他 事 後 決 議 所 載 之 制 裁 措 7.1.1 4/2002 1267(1999) 1373 第 (2001) 1390(2002) 1617(2005) 1718(2006) 1737 14 / 36

7.2 資 全 部 構 或 須 聯 即 合 時 擁 及 國 有 無 或 事 控 先 制 通 之 知 資 下 金 凍 或 結 其 任 他 何 資 下 產 列 : 人 士 或 實 體 直 接 或 間 接 安 理 會 DE 決 議 澳, 門 或 特 其 區 他 政 事 府 後 按 決 照 議 聯 以 合 凍 國 結 安 為 理 目 會 的 所 制 裁 ; 及 或 禁 制 機 裁 構 為 上 述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決 議 所 制 裁 人 士 及 實 體 之 號 利 決 益 議, 直 所 料 庫 及 或 接 篩 金 或 查 融 間 或 接 其 向 他 其 相 獨 關 自 服 或 務 共 同 提 供 任 何 資 金 或 其 他 資 產 經 濟 資 源 建 立 構 此 業 須, 務 機 有 關 構 效 係 防 須 或 止 維 發 任 持 起 何 一 交 個 恐 易 怖 整 份 合 了 子 嫌 犯 同 及 的 恐 被 怖 制 份 裁 人 子 士 嫌 及 犯 實 及 體 被 制 嘗 裁 試 人 與 士 其 及 用 一 實 些 體 知 名 確 名 單 保 服 用 的 務 作 資 供 篩 料 應 查 庫 商 之, 所 資 以 提 料 作 供 庫 客 之 戶 不 資 篩 斷 料 查 更 庫 新, 或 以 最 者 履, 少 行 機 包 有 構 括 關 可 該 篩 等 另 查 外 受 選 本 地 擇 使 聯 構 合 國 須 安 : 理 會 或 其 他 國 際 性 制 裁 之 人 士 及 實 體 力 查 管 建 客 理 立 戶 該 業 及 客 務 有 戶 關 業 係 人 務 或 士 之 進 及 自 行 實 然 超 體 人 過 (); 包 括 所 實 規 益 定 擁 限 有 額 人 之 及 偶 任 然 何 交 其 易 他 前 具, 篩 權 11.2 7.1.2 機 7.1.3 嚴 7.2.1 機 7.2.2 為 7.2.3 機 7.2.4 機 a) 被 b) 被 a) 於 b) 於 c) 篩 (2005) 1718(2006) 1737(2006) 2178(2014) 第 第 號 1267(1999) 1390(2002) 1617 1373(2001) 以 獲 悉 任 何 更 新 及 更 改 的 制 裁 時, 及 時 篩 查 所 有 現 存 之 客 戶 所 及 有 查 有 制 支 關 裁 付 人 名 指 士 單 示 及 所, 實 指 特 體 定 別 之 ; 是 任 及 透 何 過 人 電 士 匯 及 之 實 支 體 付, 以 確 保 不 會 支 付 予 第 15 / 36

8. 客 8.1 客 可 懷 疑 疑 查 交 易 任 舉 何 報 客 戶 或 交 易 與 恐 怖 份 子 有 關 連, 機 構 須 儘 快 DE 查 客 若 查 出 戶 盡 身 職 份 調 識 別 及 核 7.2.5 一 機 般 構 要 求 記 須 錄 用 : 客 可 戶 靠 身 的 份 及 獨 立 的 證 界 明 定 文 為 件 實 益 數 擁 據 有 或 人 資 之 料 身 份 以 ; 識 別 核 查 及 8.1.1 8.2 8.1.2 帳 向 作 GIF 使 權 結 構 之 資 料 ; 法 人 所 及 法 律 安 排 的 業 務 性 質 所 有 權 及 控 制 a) b) 交 了 對 解 及 取 得 有 關 業 務 關 係 目 的 及 預 擬 性 質 之 資 料 ; 當 易 進 業 進 行 務 行 關 詳 係 細 進 審 行 查 持, 續 以 盡 確 職 保 調 與 查 客 ; 戶 對 背 整 景 個 一 業 致 務 ; 關 係 期 間 發 生 的 c) d) 時 在 合 理 之 盡 職 調 查 措 施 特 別 小 心 下 列 人 士 及 實 體 : 由, 專 維 並 業 持 非 中 帳 為 介 戶 其 人 或 本 業 ( 身 務 例 而 關 如 作 係 律 出 時 師 ;, 或 會 要 計 師 求 等 開 立 ) 或 帳 任 戶 或 何 其 進 他 行 類 交 易 似 e) i) 構 人 代 受 士 表 及 到 現 實 存 體 客 所 戶 進 及 或 行 其 交 或 他 易 與 風 之 任 險 受 何 威 益 交 脅 人 易 ; 有 及 關 連 之 人 士, 且 令 機 ii) 戶 開 立 程 可 序 使 用 非 由 其 所 租 用 的 保 管 箱 iii) ML/TF iv) 第 16 / 36

8.1.3 客 8.1.4 強 構 須 為 不 澳 同 門 類 別 金 帳 融 包 管 括 理 個 人 局 商 業 信 託 中 介 人 或 審 責 離 批 岸 分 離 公 司, 而 等 所 制 有 定 新 帳 客 戶 戶 開 及 立 新 程 序 帳 戶 均 在 須 執 行 由 有 具 關 有 程 適 序 當 權 時 須 力 之 要 將 職 員 職 DE 則 機 此 非 構 客 做 不 戶 法 應 盡 不 為 職 切 調 實 查 際 開 程, 立 序 機 帳 構 已 戶 完 須 成 於 建 關 而 立 係 且 業 建 客 務 立 戶 關 身 後 係 份 儘 或 快 資 進 完 料 行 已 成 交 身 完 易 份 備 識, 別 否 限 及 制 核 度, 查 須 同 程 就 時 序 此 緊 等, 密 客 並 監 戶 採 控 可 取 此 合 進 等 理 行 有 措 交 待 施 易 完 有 之 成 數 效 身 目 管 份 理 核 種 相 查 類 關 之 風 及 關 險 係, 或 例 金 如 額 最 設 定 低 客 能 戶 完 旦 成 已 客 真 開 戶 正 立 盡 帳 身 職 戶 份 調 或 存 查 疑 已 卻 且 建 立 又 對 未 延 業 遲 務 能 關 完 無 係 滿 合, 解 理 如 決 解, 在 釋 機, 一 構 又 段 須 或 合 暫 機 理 停 構 時 事 或 間 終 內 後 止 對 未 戶 有 資 關 料 業 之 務 持 關 續 係 覆 並 查 考 慮 作 可 疑 交 易 舉 報 保 件 機 持 ) 構 更 執 須 行 對 定 現 期 存 及 記 持 錄 續 ( 覆 在 查 客 戶 以 盡 確 職 保 調 此 查 等 過 程 記 中 錄 所 在 風 收 險 集 到 及 的 重 資 要 料 性 及 方 文 留 新 意 及 到 合 可 乎 疑 實 際 之 情 處 況,, 例 特 如 別 出 是 現 : 不 尋 常 交 易 或 出 現 與 所 面 的 業 真 務 實 或 性 職 及 業 充 性 足 質 性 不 存 一 有 致 疑 之 問 交 ; 易, 又 或 對 之 前 所 取 得 客 戶 資 料 述 料 方 有 面 重 或 大 帳 改 戶 變 操, 作 例 方 如 式 職 方 業 面 或 出 業 現 務 重 的 大 重 改 大 變 改 ; 變, 又 或 在 其 他 資 a) 機 b) 除 c) 若 d) 一 向 GIF a) 出 現 極 大 金 額 之 交 易 ; b) 化 當 之 記 客 錄 戶 陳 盡 舊 職 或 調 不 查 足 措, 施 又 或 資 料 與 實 際 情 況 不 符 或 過 時 c) d) 第 17 / 36

a) 須 b) 除 額 對 評 定 為 高 風 險 之 客 戶 予 以 特 別 關 注, 以 免 機 構 被 利 用 作 尋 洗 錢 或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機 構 亦 須 盡 可 能 檢 查 所 有 複 雜 異 常 大 險 常 交 一 交 易 致 易 之 模 背 式 景 及 目 的, 以 及 風 所 險 有 較 無 高 明, 顯 機 經 構 濟 須 或 執 合 行 法 與 目 識 的 別 之 到 風 不 強 化 客 戶 盡 職 調 查 DE 措 之 強 化 客 過 戶 參 盡 考 職 公 調 開 查 措 訊 施 包 搜 括 查 : 施 額 外 適 數 用 據 於 及 較 高 或 風 尋 險 求 業 第 務 三 關 方 覆 係 ( 核 例 得 如 如 公 借 司 職 鑒 客 業 其 戶 他 資 受 其 產 監 業 數 管 務 量 金 及 ); 融 其 機 幕 構 後 以 個 便 別 取 人 得 士 客 之 戶 額 之 外 額 資 外 料 資 ; 料 業 頻 務 密 關 地 係 更 之 新 客 性 戶 質 索 實 取 益 額 擁 外 有 資 人 料 身 份 文 件 得 客 擬 戶 進 資 行 金 或 已 來 進 行 及 交 財 易 富 之 來 原 因 之 ; 額 外 資 料 ; 交 業 過 務 增 關 加 係 監 之 控 開 之 始 次 或 數 繼 及 續 時 取 間 得, 高 以 級 及 管 選 理 取 層 需 之 進 批 一 准 步 ; 要 易 求 模 客 式 戶, 的 以 首 強 次 化 支 對 付 業 交 務 易 關 透 係 過 之 其 監 於 控 另 ; 一 家 銀 行 的 檢 同 查 名 之 強 化 戶 客 作 戶 出 盡, 職 而 調 該 查 銀 之 行 外 亦 受, 類 機 似 構 客 須 戶 就 盡 高 職 風 調 險 查 客 標 戶 準 採 所 取 規 其 範 他 帳 某 禦 些 措 交 施 易, 等 例 如 增 加 監 控 之 頻 密 度 採 納 特 定 報 告 機 制 限 制 防 i) 透 ii) 取 iii) 更 iv) 就 v) 取 vi) 取 vii) 就 viii) 透 ix) 若 ML/TF 源 5 確 保 有 有 高 關 風 客 險 戶 客 盡 戶 職 ( 調 不 查 動 資 帳 料 戶 保 除 持 外 更 ) 新 須 及 接 符 受 合 較 實 為 際 頻 情 密 況 之 覆 檢 以 第 18 / 36 所 5 6 資 財 金 富 來 源 指 業 某 務 人 關 創 係 造 所 其 涉 財 資 產 金 及 之 淨 來 值 源 之 主 要 經 濟 活 動 c) 源 6

8.2 實 化 之 客 戶 盡 職 澳 調 門 查 措 金 施 融 管 理 局 特 即 別 具 在 地 合 客 戶 理 盡 根 職 據 調 的 查 情 程 況 序 下 中, 無 機 需 構 對 可 實 考 益 慮 擁 對 有 公 人 司 進 客 行 戶 識 採 別 及 核 查 可 適 用 於 政 府 DE 及 司 採 納 及 受 監 管 金 融 機 構, 前 提 是 公 這 共 些 機 客 構 戶 及 國 其 有 所 企 在 業 地 區 上 已 充 市 公 論 與 如 本 何 指, 引 當 所 存 列 相 似 疑 慮 或 出 措 現 施 特 定 較 高 風 險 情 況 時, 分 戶 不 盡 得 職 採 若 機 構 對 調 客 查 戶 及 存 泄 密 益 擁 序 將 會 泄 密, 則 不 應 繼 續 有 懷 關 疑 程 並 序 合 並 理 須 地 將 相 之 信 向 履 行 客 舉 戶 報 盡 職 調 查 程 易 有 是 益 人 擁 為 有 該 人 ( 等 指 ) 該 自 ( 然 等 ) 人 最 所 終 進 擁 行 有, 或 亦 包 控 括 制 客 那 戶 些 之 對 法 自 人 然 或 人 法, 律 及 安 排 或 交 執 GIF 行 最 終 控 制 權 之 人 士 8.1.5 簡 8.1.6 客 8.2.1 實 8.2.2 機 a) 在 b) 無 用,SDD SDD 有 ML/TF 在 ML/TF (SDD) 之 AML/CFT 取 SDD, 關 實 益 擁 肯 有 定 人 某 一 客 又 戶 或 要 ( 自 求 然 此 人 等 ) 客 戶 並 無 披 露 代 他 或 人 有 之 而 實 行 益, 擁 或 有 確 人 定 身 誰 份 是 資 有 指 料 構 資 料 之 須 合 識 理 別 措 客 施 戶,( 以 法 核 人 查 或 此 法 等 律 人 安 士 排 之 ) 身 之 份 實 及 益 地 擁 址 有 資 人 料 及 採 可 透 過 下 列 所 對 識 於 別 法 實 人 益 擁 有 人 : 有 : 最 終 控 股 股 權 之 或 有 自 然 人 身 份 a) 7 下 更 股 低 股 權 視 有 關 公 司 股 權 結 構 而 定 可 基 於 某 一 限 額 而 定, 股 7 控 8.2.3 機 i) 具 如 25% 取 8.4.1 ; 權, 或 在 較 第 高 風 險 情 況 19 / 36

至 或 況 有 對 上 所 指 具 有 最 終 控 股 股 權 之 自 然 人 是 否 實 益 擁 若 根 人 下 存 有 疑 問, 或 並 自 然 人 透 過 股 權 來 控 制 的 情 據, 上 則 透 過 其 他 方 式 識 別 實 際 控 制 法 之 自 然 身 份 ; 仍 無 DE 法 高 級 管 理 職 位 之 自 然 人 身 份 識 ; 別 有 關 自 然 人, 則 法 人 內 具 述 述 ii) i) 並 當 受 客 戶 披 或 露 要 具 求 控 所 制 規 範 益 ( 所 有 證 人 券 交 為 易 證 券 條 市 例 場 法 掛 例 牌 之 其 上 他 市 強 公 制 司 iii) i) ii) 任 性 司 何 擁 措 股 有 施 東 過 規 或 半 定 實 數 ) 益 以 股 擁 權 確 有 保 之 人 實 附 身 益 屬 份 擁 公 的 有 司 識 權, 別 之 則 及 透 對 核 明 此 查 等 度, 公 或 司 為 無 需 此 等 進 行 公 iv) 對 於 法 律 安 排 : 之 終 信 託 信 托 人 8 受 托 9 受 益 其 他 對 信 託 行 使 最 b) 他 自 有 形 然 效 式 人 控 之 ( 制 法 例 權 律 如 ( 安 保 包 排 護 括 人 透 ) 過 之 一 身 連 份 串 ; 的 控 制 或 所 有 權 安 排 ) i) 稱 代 表 客 戶 行 事 之 人 士 有 相 同 或 相 近 地 位 人 士 之 身 份 人 或 10 其 具 機 授 聲 權 構 簽 須 ii) 執 署 識 行 人 別 或 其 核 他 查 人 及 士 記 ), 錄 所 那 指 並 之 些 : 身 被 份 授 識 權 別 代 及 表 核 客 查 戶 措 行 施 事 ; 之 及 人 士 身 份 ( 例 如 被 8.3 建 立 業 權 取 務 得 有 關 書 面 授 權 以 便 核 查 聲 稱 代 表 客 戶 行 事 之 人 士 已 獲 適 當 授 8.3.1 8.4.1 c) e) 關 係 客 之 戶 最 低 要 求 8.3.2 8.4 任 信 為 個 或 公 司 將 其 資 產 所 有 以 信 托 契 約 轉 移 予 受 托 人 人 何, 受 意 但 托 益 願 受 書 益 人 之 人 要 乃 指 求 收 某 持 取 人 為 有 信 之 受 托 及 財 薪 的 管 產 專 真 理 係 業 正 信 由 人 利 托 受 士 益 基 托 金 的 人 中 權 或 所 的 益 公 管 資 所 司 理 產 有 ; 但 人 或 在 與 非 信 其 受 托 自 薪 安 有 人 排 資 士 中 產, 分 根 雖 隔 據 然 信 受 托 人 之 為 信 財 托 產 契 約 或 按 8.4.1 第 的 法 定 所 有 8 9 10 20 / 36

8.4.2 公 a) 當 b) 機 c) 就 d) 對 建 立 編 業 號 份 務 關 係 時, 須 取 得 及 記 錄 下 列 資 料 : ; 資 料, 包 括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及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種 類 及 DE 居 籍 地 及 址 出 生 ; 主 名 稱 及 職 地 業 ; 金 財 富 或 收 入 性 質 來 源 或 業 ; 務 及 名 稱 及 性 質 ; 構 最 低 務 限 關 度 係 目 核 的 及 預 擬 性 質 指 身 份 識 別, 須 以 由 政 府 有 關 當 之 局 身 發 份 出 及 有 地 效 址 的 戶 正 資 本 料 ( 及 例 個 如 人 身 外 份 表 證 此 護 等 照 文 或 件 其 須 他 為 具 難 照 以 片 不 之 法 官 手 方 段 文 身 所 份 件 取 ) 證 得 核 明 查 文 客 件 之 等 同 之 澳 永 身 門 久 份 居 性 證 民 居 明, 民 文 適 身 件 當 份 身 證 份 證 及 明 文 非 件 永 為 久 由 性 澳 居 門 民 身 份 證 明 局 或 發 其 他 政 核 查 於 府 或, 居 其 如 住 他 最 地 公 近 址 共 之 資 團 料 稅 體 務, 發 可 收 出 據 透 之 過 函 公 獨 件 用 立 事 及 另 業 可 一 單 靠 家 據 途 金 徑 融 管 獲 機 理 取 構 費 的 之 單 文 對 據 件 帳 作 單 由 出 僱 主 證 明 僱 用 合 約 租 約 等 i) 身 ii) 常 iii) 國 iv) 僱 v) 資 vi) 業 查 所 8.4.1 a) 對 e) 司 的 就 文 外 件 地 時 客 須 戶 特, 別 在 小 接 心 受 易 於 偽 造 的 文 件 及 易 於 以 虛 假 身 份 取 得 機 客 構 戶 須 包 括 法 人 法 律 安 排 f) 完 取 整 得 商 及 業 記 名 錄 稱 下 ; 列 資 料 : 第 a) i) 21 / 36

及 至 至 11 若 立 日 期 及 地 點 DE 同 於 冊 註 或 冊 公 地 司 之 編 登 號 記 ; 辦 公 地 址, 及 主 要 業 務 場 所 地 址 ( 如 不 法 ); 管 理 人 益 職 或 擁 位 法 有 人 律 士 安 之 排 獲 姓 之 授 人 權 及 士 代 常 以 表 居 及 公 地 司 於 址 客 法 ; 戶 人 之 或 人 法 士 律 安 排 管 理 持 及 有 高 制 級 約 有 東 及 董 事 會 成 員 名 稱 ; 權 及 活 控 動 制 性 結 質 構 ; 之 及 詳 細 資 料 ; 構 須 務 關 上 係 目 的 及 預 擬 性 質 所 指 客 戶 資 料 : 由 司 核 註 查 冊 商 公 業 證 司 及 明 資 動 書 料 產 或 登 同, 記 等 機 構 局 文 件 須 發 取 對 出 得 之 在 由 有 商 本 關 業 地 政 登 註 記 冊 府 部 證 成 立 明 門 之 發 書 公 及 出 司 之, 或 公 得 章 查 冊 程 等 報 告 就 外 財 地 政 局 成 規 立 定 之 之 公 司 稅, 務 除 申 上 報 書 述 同 等 成 立 文 件 契 外 約, 公 須 司 取 份 有 效 註 實 冊 益 證 擁 明 有 書 人 或 及 其 被 他 授 相 權 關 代 文 表 件 公 為 及 核 地 查 址 董 資 事 料 會, 主 機 構 須 參 司 客 之 戶 規 行 定 事 ; 之 人 士 身 之 要 規 或 定 執 行 成 員 之 身 份 資 料, 機 構 須 參 11 任 何 董 事 會 主 要 或 執 行 成 員 為 法 人, 應 核 查 有 關 代 表 及 或 控 制 前 述 法 人 之 自 然 人 身 份 b) 機 ii) 成 iii) 註 iv) v) 實 vi) 股 vii) 所 viii) 業 ix) 業 i) 為 ii) iii) 閱 8.4.1 c) d) 述 8.4.2 a) i) vi) 閱 8.4.1 c) e) 第 22 / 36

9. 需 9.1 信 明 須 進 大 型 公 司 客 戶, 亦 須 取 得 其 財 務 報 表 或 其 主 要 業 務 範 圍 說 可 一 能 除 步 此, 進 之 行 外 覆, 檢 倘 若 公 司 結 構 或 股 權 事 後 出 現 重 大 改 變 時, 機 構 須 採 取 合 理 措 DE 施 地 址 無 經 法 營 取 其 得 所 文 述 件 業 正 務 本 文 件 副 以 本 核 須 查 獲 公 適 司 當 客 鑑 戶 是 否 在 當 其 接 所 受 鑑 報 證 文 以 件 風 時 險, 為 機 本 構 的 負 方 有 法 責, 任 記 確 錄 定 客 有 戶 關 預 鑑 計 證 的 人 交 為 易 適 量 當 及 交 可 易 靠 性 執 行 強 化 以 盡 及 職 客 調 戶 查 資 措 金 施 之 財 業 富 務 及 關 收 係 入 之 來 源 質, 託 安 排 構 須 確 識 別 定 客 戶 核 查 是 及 否 為 記 代 錄 他 信 人 託 行 安 事 排 的 性 質 受 托 之 人 詳 細 之 名 稱 ; 資 料, 包 括 : 託 立 安 排 契 中 約 日 訂 定 期 ; 或 非 任 何 有 權 限 當 之 局 適 頒 用 發 法 之 律 身 管 份 轄 編 區 號 ; 托 牟 人 利 組 信 織 托 之 人 註 冊 受 編 益 號 人 ); 及 有 及 關 安 排 ( 結 例 構 如 所 稅 務 涉 身 任 份 何 編 其 他 號 人 士 慈 之 善 身 份 ( 例 如 保 護 人 ) 9.1.1 機 9.1.2 機 c) 就 d) 如 e) 若 f) 須 a) 信 b) 設 c) 信 由 d) 須 盡 受 可 能 識 別 上 受 益 人 之 身 份 若 受 益 人 仍 有 待 確 定, 機 構 須 e) 證 集 中 識 別 信 托 人 及 為 其 利 益 而 設 立 信 託 安 排 人 士 對 於 按 限 日 有 人 期 關 如 ( 文 附 司 並 件 法 之 官 副 員 本 高 由 級 適 公 當 務 人 員 士 作 外 出 交 鑑 官 證 員, 或 例 在 如 職 律 警 師 務 官 員 會 計 鑑 師 證 人 受 須 監 在 管 文 機 件 構 副 之 本 董 上 事 或 經 理 公 9.1.3 函 工 件 整, 寫 則 明 須 其 在 名 函 字 件 ), 內 寫 且 明 須 所 明 指 述 之 此 文 為 件 正 本 之 真 實 副 本, 以 及 明 示 其 職 位 及 作 第 簽 出 署 鑑 及 證 填 的 寫 權 12 23 / 36 證 12

9.2 由 9.3 非 權 特 以 利 令 徵 或 類 別 所 定 之 信 託 受 益 人, 機 構 須 取 得 之 充 分 資 料, 核 時 機 查 構 信 託 確 定 身 份, 尤 其 在 作 出 支 付 或 當 受 益 人 擬 行 使 其 既 得 其 他 類 似 安 排 之 資 DE 料 專 業 中 信 介 託 人 文 開 件 立 之 或 代 參 理 閱 人 或 及 有 信 之 託 相 關 帳 戶 登 或 記 委 記 時 託 錄, 人 機 帳 構 戶 須 檢 視 有 關 信 託 書 之 身 構 份 須 空 以 就 殼 及 中 公 有 介 關 人 安 或 開 排 代 之 展 名 詳 業 人 細 務 ( 情 交 例 況 易 如, 時 律 取 須 師 得 特 充 別 會 分 小 計 證 心 師 明, 等 並 ) 須 及 其 取 代 得 行 其 人 士 若 機 身 構 份 未 的 能 足 確 夠 定 證 中 明 介 人 所 代 人 士 之 身 份, 或 未 能 核 查 帳 戶 實 益 面 對 擁 之 有 關 人 係 身 份, 機 構 須 拒 絕 開 立 帳 戶 或 拒 絕 建 立 任 何 業 務 關 係 份 對 識 於 別 非 程 面 序 證 對 及 文 面 持 件 之 續, 業 監 例 務 控 如 關 標 有 係 準 關, 文 機 以 件 構 及 須 採 由 實 取 代 施 下 理 與 列 面 措 構 對 施 或 面 以 可 關 緩 係 靠 釋 一 第 相 三 致 關 方 之 較 有 鑑 高 證 效 風 客 及 險 戶 : 身 核 實 求 ; 額 外 文 件, 以 補 足 面 對 面 關 係 所 規 定 之 文 件, 例 如 由 另 一 家 或 受 份 識 類 介 別 似 紹 程 客 人 序 戶 書 盡 ; 面 職 推 調 薦 查, 標 惟 準 該 所 介 規 紹 範 人 的 須 機 遵 構 從 提 與 供 本 相 指 關 引 資 所 料 規 ; 定 同 等 的 身 9.1.4 在 9.2.1 機 9.2.2 與 9.2.3 倘 9.3.1 鑑 司 13 要 由 9.3.2 而 要 該 求 機 客 構 戶 亦 的 受 首 類 次 似 支 本 付 指 交 引 易 客 透 戶 過 盡 其 職 於 調 另 查 一 標 家 準 機 所 構 規 的 範 同 ; 名 帳 戶 作 出, 9.3.3 殼 9.3.4 公 司 指 其 一 他 間 類 公 似 司 之 只 以 合 名 理 字 措 存 施 在, 或 其 可 能 無 任 何 雇 員 無 實 際 存 在 之 辦 第 公 室 及 無 任 9.3.5 24 / 36 何 13 運 空 作 及 業 務 活 動

治 敏 感 人 般 物 DE 地 要 治 求 務 政 之 府 敏 人 或 感 士 國 人, 際 物 或 組 為 織 高 ( 級 外 公 係 職 指 人 由 員 本, 地 或 委 政 獲 以 府 得 重 ( 國 要 本 際 公 組 共 織 職 委 務 以 重 政 治 任 職 外 之 何 人 士, 及 其 的 家 身 庭 份 成 本 身 不 和 會 自 或 動 其 意 緊 味 密 著 伙 該 受 賄 或 牽 涉 任 風 來 貪 自 污 因 個 賄 案 賂, 但 貪 其 污 職 及 位 財 可 務 令 醜 該 聞 等 問 題 出 易 名 於 的 涉 國 及 家 貪 或 污 地 區, 有 關 司 險 法 便 或 增 軍 包 加 事 括 要 國 員 家 或 政 府 企 首 業 腦 高 級 資 深 治 人 物 高 級 政 府 官 員 PEPs 行 政 人 員 重 要 政 黨 領 導 與 等 或 職 國 能 際 人 組 員 織 ) 高 級 管 理 成 員 ( 例 如 主 管 副 主 管 及 理 事 會 或 同 險 與 及 關 連 之 方 業 之 務 業 關 務 係 關 可 係 受 及 管 理 自 受 令 機 之 構 資 承 金 受 將 重 會 大 嚴 之 重 聲 損 譽 害 及 機 構 或 本 法 身 律 的 聲 風 傳 資 譽 媒 產, 並 非 且 法 可 令 來 公 源 通 眾 常 對 金 都 融 難 以 體 系 證 實 道, 德 標 但 準 此 失 等 去 案 件 信 通 心 常 都 儘 會 管 有 受 關 構 的 須 廣 採 泛 關 注, 並 引 發 強 烈 的 政 治 反 應 到 此 取, 合 機 理 構 須 措 從 施 新 以 及 判 現 斷 存 某 客 客 戶 戶 處 收 或 集 實 充 益 足 擁 資 有 料 人, 是 並 否 小 心 為 制 度 規 定 而 界 定 包 含 源 位 自 列 澳 副 門 局 特 長 區 級 並 或 按 以 澳 門 的 特 政 區 府 政 官 府 員 等 年 制 定 之 財 產 及 利 益 申 報 法 律 之 事 人 ) 士 而 密 庭 建 伙 成 立 伴 員 關 係 指 之 那 人 些 士, 例 如 配 在 有 偶 社 直 交 接 伴 或 關 侶 職 係 業 ( 子 上 血 女 有 緣 緊 ) 或 密 之 父 關 人 母 係 士 之, 又 人 或 士 透 某, 過 例 婚 如 姻 子 或 女 相 之 類 配 似 有 偶 伴 緊 或 侶 密 伴 形 業 侶 式 務 ( 關 民 係 PEP 9.4 政 14 15 16 本 緊 家 地 PEPs 9.4.1 一 9.4.2 a) 政 b) 雖 然 PEP 應 c) PEPs PEPs a) PEPs b) 接 c) 機 PEP 為 與 PEP PEP (PEPs) 員 15 賄 PEPs 地 PEPs) 於 2013 伴 16 等 PEPs 與 PEP 地 PEPs 14) 或 如 PEPs 第 25 / 36

(NPO) 9.5 非 d) 在 e) 對 f) 在 而 覆 檢 此 等 資 料 及 核 對 公 開 取 得 之 資 料 或 商 業 電 子 數 據 庫, 從 其 資 確 接 金 定 受 及 客 一 戶 或 實 益 成 擁 為 有 客 人 戶 是 之 否 前, 機 構 採 取 合 理 措 施 以 確 定 財 富 之 來 源 DE 作 於 出 是 決 否 定 與 一 如 接 受 成 為 建 客 立 戶 業 之 務 後 關 發 係 現, 有 須 關 由 客 機 戶 構 或 之 實 高 益 級 擁 管 有 理 層 與 該 或 事 後 成 須 由 高 級 管 理 層 批 准 是 否 繼 人 處 理 客 戶 之 業 務 之 關 業 係 務 關 係 時, 機 構 須 對 該 業 務 關 係 進 行 強 續 之 持 續 對 監 控, 正 並 被 考 慮 曾 下 被 列 委 風 以 險 重 因 要 素 公 : 職 地 區 的 顧 慮 ; 化 有 無 實 求 法 體 將 解 交 之 釋 易 資 財 金 保 富 密 或 又 ; 收 或 入 源 之 自 來 政 源 府 合 或 約 源 之 自 佣 政 金 府 ; 組 織 或 政 府 擁 對 與 使 易 外 之 用 資 開 金 設 來 於 之 源 政 業 府 務 擁 關 有 係 銀 須 行 採 之 取 帳 強 戶 化 或 之 使 盡 用 職 政 調 府 查 帳 及 戶 監 作 為 控 交 施 之 外, 風 機 險 構 本 須 進 行 風 之 險 評 地 估 位 以 本 確 身 定 不 本 會 自 動 蘊 涵 是 較 否 高 引 風 起 險 較 措 若 其 引 發 較 高 風 險, 機 構 須 採 取 對 外 地 體 的 述 業 強 務 化 關 措 係 施 亦 根 據 風 險 為 本 的 原 則 適 用 於 同 等 之 強 之 化 關 措 連 施 實 PEPs 為 PEP, i) ii) 要 iii) 高 除 iv) g) ML/TF 牟 利 組 織 指 9.5.1 NPO 位 PEP 與 PEPs PEPs 地 PEPs 位 PEP 為 PEP 地 PEPs 上 h) 或 社 組 會 織 或 類 主 似 要 目 從 的 事, 籌 又 募 或 進 分 行 配 其 資 他 金 種 用 類 作 慈 好 善 事 宗 之 教 法 人 文 或 化 法 律 教 安 育 排 第 26 / 36 為 PEP 地 與 PEPs PEPs

9.6 電 9.5.2 因 9.5.3 因 匯 定 9.6.1 9.6.2 匯 性 其 享 有 公 眾 信 任 並 可 獲 取 大 量 資 金 及 經 常 使 用 現 金 於 區 被 恐 及 怖 國 份 際 子 性 濫 之 用 運 作 再, 者 而, 且 一 經 常 處 於 或 接 具 近 備 那 全 些 球 恐 網 怖 絡 份 架 子 構 活 利 動 於 全 之 國 地 DE 外 務, 關 此 機 係, 構 之 當 須 決 機 : 定 構 須 與 獲 適 當 批 准 NPOs 些 易 立 業,NPOs 除 務 關 係 時 需 要 警 惕, 而 建 立 此 等 業 NPOs 提 及 之 客 戶 盡 職 調 查 措 施 之 8 建 所 務 子 透 關 過 係 有 或 關 擬 資 進 料 行 庫 交 或 易 公 之 開 取 得 資 並 料 無 進 與 行 已 搜 知 索 的, 恐 以 怖 確 份 定 子 擬 建 恐 立 怖 份 業 a) 易 特 組 織 有 關 連 ; NPOs 緊 別 ; 密 監 小 心 控 現 與 任 有 何 被 源 評 自 高 風 險 之 客 戶, 並 向 舉 報 進 任 行 何 交 b) NPOs 續 參 源 覆 考 自 檢 有 及 關 及 資 風 或 料 險 目 庫 評 的 或 估 地 為 可 公 恐 怖 開 份 取 子 得 活 之 動 資 國 料 以 家 便 或 對 地 區 之 可 客 疑 戶 交 進 易 行 ; 持 c) NPO GIF 義 d) NPO 電 及 匯 範 指 圍 由 匯 款 機 構 代 表 匯 款 發 起 透 過 電 子 媒 介 作 出 之 任 何 金 且 地 跨 境 交 易 以 向 受 之 受 益 人 支 付 某 一 金 額 資 金, a) 本 支 無 部 付 論 份 予 所 發 受 訂 起 益 定 人 人 之 及 之 規 受 任 定 益 何 人 不 轉 是 適 匯 否 用 機 同 於 構 金 一 融 人 機 構 電 對 匯 金 可 融 能 機 包 構 括 之 令 轉 該 等 帳 及 資 款 易 結 者 算, 尤 其 是 發 起 人 及 受 益 人 均 為 金 融 機 構 且 為 本 身 進 行 交 b) 匯 機 款 構 機 構 須 確 保 電 匯 總 是 附 同 下 列 資 料 : 第 a) 27 / 36

17 受 發 交 易 起 之 名 稱 及 地 址 ; 之 人 獨 進 特 行 交 之 帳 戶 編 號, 如 無 帳 戶 則 為 可 追 查 有 關 易 參 考 編 DE 號 匯 款 指 示 之 詳 情 ( 包 括 受 ; 益 及 之 戶 名 則 稱 為 及 可 地 追 查 有 關 以 交 及 易 發 之 起 獨 人 特 對 名 交 受 稱 易 益 及 參 帳 考 戶 編 訊 號 編, 號 受, 如 匯 有 如 ) 機 無 構 帳 求 有 帳 人 於 戶 一 由 持 帳 致 有 戶 人 匯 持 有 款 提 人 機 供 構 有 進 關 不 行 之 交 應 電 易 接 匯 受 之 任 進, 有 一 何 關 步 更 發 解 改 釋 此 起 等 人 若 之 資 出 資 料 現 料 之 要 可 須 求 疑 與, 帳 或 須 戶 要 向 持 構 須 出 保 舉 持 報 無 法 取 得 所 有 指 電 定 匯 之 所 資 料 收 集, 到 匯 款 的 機 發 構 起 人 不 及 應 受 進 益 行 人 任 資 何 料 電 匯 匯 機 構 b) 對 i) 發 ii) iii) GIF 作 址 17, 機 受 c) 以 若 及 之 按 前 照 尚 未 核 之 查 規 有 定 關 保 身 存 份 這, 些 資 受 料 匯 機 構 須 核 查 受 益 人 之 身 份, d) 9.6.3 a) 控 人 採 取 合 理 以 識 別 欠 缺 所 要 求 的 發 起 人 及 受 益 12 受 資 機 料 構 之 須 電 具 匯 備 有 此 效 等 措 以 施 風 按 險 實 為 際 本 可 能 政 包 策 括 及 事 程 後 序 監, 控 以 或 決 實 定 時 監 b) 轉 匯 電 何 匯 時, 執 以 行 及 拒 絕 適 或 當 暫 之 緩 跟 欠 進 行 缺 動 所 要 求 的 發 起 人 及 受 益 人 資 料 之 c) :i) 對 機 於 構 電 匯, 轉 匯 機 構 在 處 理 轉 匯 過 程 中 須 確 保 電 匯 保 留 所 要 ii) 9.6.4 匯 機 構 地 址 可 以 是 求 辦 的 公 發 地 起 址 或 人 及 受 益 人 資 料 a) swift 電 傳 電 報 地 址 代 碼 又 或 其 他 可 識 別 之 標 第 準 代 碼 28 / 36 息 -

轉 保 電 匯 附 同 要 求 的 發 起 人 或 受 益 人 資 料 因 技 術 限 制 而 不 能 匯 留 機 於 構 另 之 一 所 相 有 關 資 電 料 匯 記 中 錄, 並 轉 將 匯 之 機 保 構 存 須 最 將 少 收 五 自 年 匯 款 機 構 或 另 一 須 採 取 合 理 以 DE 識 人 資 料 之 電 匯 此 等 措 施 須 與 直 別 接 欠 處 缺 理 所 要 求 一 致 的 發 起 人 及 受 益 若 b) 轉 機 構 須 具 備 有 效 以 風 險 為 本 政 策 及 程 序, 以 決 定 c) 批 量 電 何 時, 執 以 行 及 拒 絕 適 或 當 暫 之 緩 跟 欠 進 行 缺 動 所 要 求 的 發 起 人 及 受 益 人 資 料 之 d) :i) 若 之 匯 發 電 款 匯 起 包 人 含 受 於 益 批 人 量 匯 資 款 料 之 內, 須 附 同 所 規 定 的 所 有 必 須 ii) 9.6.5 a) 號 款 對 或 處 於 卡 理 使 編, 用 號 有 信 關 用 要 卡 求 或 之 借 資 記 料 卡 可 進 簡 行 化 資 金 至 匯 最 款 少 之 包 括 交 發 易 起, 人 若 之 以 批 帳 量 戶 匯 編 9.6.2 b) 代 理 行 業 機 構 須 確 保 資 金 匯 款 之 非 例 行 交 易 不 可 以 批 量 進 行 ( 代 務 授 理 c) 滿 理 行 足 機 業 其 構 資 ) 金 清 由 算 一 銀 行 家 流 服 金 動 務 融 性, 機 管 以 構 理 便 ( 及 : 代 短 理 期 機 借 構 款 ) 或 向 投 另 資 一 的 家 需 金 要 融 ; 機 及 構 9.7 9.7.1 客 代 戶 理 使 機 執 後 構 行 者 作 或 能 為 處 提 理 授 供 支 理 服 付 機 務 機 或 及 之 其 產 代 他 品 理 交 予 人 易 其 ( 客 中 因 戶 介 此 人,), 代 理 機 替 構 有 由 關 於 授 與 理 機 交 構 易 之 有 a) b) 料 關 之 正 人 位 因 士 置 如 及, 此 實 通, 體 常 並 對 不 有 行 存 業 在 代 務 理 直 從 銀 接 行 關 係 交 易, 亦 之 非 性 處 質 於 及 可 目 核 的 查 僅 有 具 關 有 身 限 份 的 資 9.7.2 第 ML/TF 18 於 直 本 接 指 處 引 理, 指 代 以 理 電 行 子 業 化 務 方 式 指 處 跨 理 境 而 代 無 理 需 關 人 係 手, 干 但 預 機 之 構 付 亦 款 可 交 對 易 角 本 度 地 代 須 理 視 關 為 係 高 實 風 施 險 相 同 措 施 19 29 / 36 務 是 19 的 18

9.7.3 當 外, 建 機 立 集 構 代 有 理 還 關 行 須 關 : 係 時, 除 採 所 要 求 之 客 戶 盡 職 調 查 措 施 之 授 理 機 構 之 充 足 資 DE 料 性 質, 包 要 括 業 但 務 不 活 限 動 於 ;:, 以 全 面 了 解 授 理 機 構 之 業 務 所 有 在 權 地 及 ; 戶 或 融 管 資 理 之 結 目 構 的 及 ; 及 公 開 資 料 庫 取 得 之 資 料, 預 判 擬 斷 性 授 質 理 任 包 何 括 其 所 在 地 調 之 查 銀 或 行 監 監 管 管 行 動 系 ; 統 以 及 機 該 構 機 之 構 聲 是 譽 否 及 曾 監 於 管 最 質 近 量 受, ML/TF a) 收 b) 從 c) 評 i) 主 ii) 所 iii) 在 特 角 d) 時 當, 某 須 一 代 理 業 務 關 係 涉 及 進 行 帳 戶 e) f) 20 交 易 所 授 確 保 : payable-through 一 有 經 理 正 機 要 常 構 求 對, 充 授 那 足 理 些 及 機 可 持 構 直 續 能 接 客 使 向 戶 用 代 盡 代 理 職 理 機 調 機 構 查 構 提 及 供 帳 監 戶 有 控 之 責 客 任 戶 ; 盡 已 及 職 履 調 行 i) 他 機 構 國 須 避 免 查 與 及 處 身 於 份 資 料 合 規 不 足 或 被 注 聲 明 或 其 ii) 帳 戶 際 性 指 制 被 裁 第 名 三 者 單 直 所 接 包 使 括 用 地 進 行 區 其 之 本 授 身 理 業 機 務 交 構 易 建 的 立 代 業 理 務 帳 戶 關 係 第 9.7.4 AML/CFT FATF 20 Payable-through 30 / 36 取 8.4.2 帳 iv) 估 有 關 機 構 之 控 制 是 否 足 夠 及 有 效 ; 任 ; 別 建 及 立 是 任 從 何 新 代 理 業 務 度 關, 係 清 前 楚 取 了 得 解 最 及 高 記 管 錄 理 每 層 一 批 機 准 構 ; 之 有 關 責 AML/CFT AML/CFT

9.8 私 10. 持 有 10.1 21 集 團 空 不 應 與 任 何 空 殼 機 構 特 別 是 空 殼 銀 行 建 立 業 務 關 係 DE 況 構 進 構 情 行 況 須 全 或 對 面 其 授 檢 有 理 討 關 機 及 代 構 更 理 風 新 險 帳 戶 情 況 往 來 進 有 行 重 定 大 期 改 覆 變 檢, 及 機 更 構 新 須 對 若 授 發 理 現 機 授 理 構 機 情 21 覆 檢 過 程 中 規, 被 若 發 授 現 理 不 機 足 構 或 拒 乏 絕 效 提, 供 機 所 構 要 須 求 調 之 整 盡 該 職 機 調 構 查 之 資 有 料 關 或 風 其 評 級 或 在 適 當 時 考 慮 終 止 業 務 關 係 險 有 戶 私 關 之 人 接 特 銀 行 受 別 業 客 務 戶 因 政 其 策 固 有 盡 特 職 徵 調 而 查 有 及 較 持 續 監 控 措 施 風 中 險 建 立 因 對 此 私, 人 機 銀 構 行 須 業 透 務 過 在 受 要 私 求 人, 銀 加 行 強 業 對 務 有 客 關 戶 風 須 險 由 的 高 了 級 解 管 與 理 管 層 理 批, 准 這 ; 些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客 : 別 立 整 任 個 何 私 私 人 人 銀 銀 行 行 業 業 務 務 關 關 係 係 過 須 程 以 中 面 須 對 進 面 行 方 強 式 化 進 之 行 盡 ; ( 配 是 偶 取 得 父 有 母 關 等 估 ) 算 資 預 產 計 凈 帳 值 活 資 動 金 量 來 的 源 綜 合 財 信 富 息 來 以 職 源 及 調 要 查 家 措 求 庭 施 推 背 薦, 景 信 特 及 定 期 覆 檢 及 持 續 監 控 任 何 私 人 銀 行 業 務 關 係 為 執 行 適 當 持 續 ; 持 續 監 監 控 控, 機 構 須 了 解 高 風 險 客 戶 之 個 人 背 景 情 況 及 留 意 第 三 方 信 息 組 成 效 部 持 份 續 監 控 對 於 了 解 客 戶 活 動 至 關 重 要, 亦 屬 有 系 統 之 9.7.5 機 9.7.6 機 9.7.7 在 9.8.1 接 9.8.2 建 9.8.3 在 9.8.4 須 AML/CFT 合 高 ML/TF 殼 銀 行 指 一 間 銀 行 於 某 地 區 註 冊 成 立 卻 並 無 實 體 存 在, 亦 不 隸 屬 於 任 一 受 第 監 管 之 金 融 31 / 36 效 AML/CFT

機 10.2 10.3 持 10.4 機 當 10.5 10.6 當 10.7 偶 11. 11.1 規 常 對 其 客 戶 正 常 帳 戶 活 動 有 合 理 了 解, 以 便 識 別 到 某 帳 戶 活 動 正 模 式 具 以 外 備 的 適 交 當 措 易 系 施, 統 地 並 區 須 特 關 別 連 留 人 意 士 那 之 些 業 涉 務 及 關 到 係 與 及 未 交 充 易 份 實 施 類 似 本 指 引 以 便 持 續 發 現 所 有 DE 無 某 雜 一 特 不 定 尋 常 帳 大 戶 級 額 別 或 類 及 別 所 建 有 立 不 某 尋 些 常 參 交 數 易 以 模 便 式 明 發 顯 現 可 經 那 濟 透 些 或 過 須 可 在 特 見 交 別 合 易 法 注 監 目 意 控 的 系 交 統 易 就 複 所 機 作 構 出 須 之 檢 決 查 定 此 等 交 其 易 理 由 之 背 景 當 機 及 構 目 的 認 為, 並 任 適 何 當 此 記 等 交 錄 易 有 不 關 發 合 現 理 時 處, 理 須 結 視 果 之 為 可 採 疑 續 取 並 監 強 化 控 之 盡 程 及 度 時 須 舉 與 報 客 例 職 執 調 行 查 主 措 任 施 戶 及 風 險 更 或 評 為 其 級 密 他 一 集 具 之 致 適 持 當 對 續 權 於 監 限 那 控 些 高 為 高 級 適 風 職 險 當 員 客 監 須 戶 控 取 及, 得 機 跟 載 構 進 有, 須 易 風 以 險 及 客 與 戶 機 帳 構 戶 所 充 有 足 業 資 務 料 關 之 係 定 之 期 總 報 和 告,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不 尋 常 交 易 大 額 交 高 級 交 職 易 構 之 亦 定 須 期 具 報 備 告 高 風 險 現 交 易 及 條 轉 例 帳 執 予 行 第 主 三 任 者 及 之 監 控 其 系 他 統 具 適 須 當 提 權 交 限 此 之 等 與 員 客, 戶 以 進 作 行 審 超 視 過 及 一 跟 定 進 金 額 之 現 金 持 票 人 支 票 或 本 票 交 易 時, 機 構 須 高 源 比 取 之 如 得 證, 足 機 夠 明 構 資 可 當 料 考 機 以 慮 構 便 取 了 認 為 得 解 任 此 資 何 等 金 此 交 來 等 易 源 交, 之 易 並 額 不 確 外 合 保 資 理 此 料 時 等 如, 交 發 須 易 票 視 與 之 客 證 為 戶 書 可 基 及 疑 本 其 並 情 他 況 可 靠 一 致 來 但 及 時 交 舉 易 報 係 金 額 其 等 名 於 字 或 卻 他 超 未 過 出 代 現 帳 戶 在 持 該 有 帳 人 戶 授 進 權 行 名 時, 單 例 時 如, 便 當 有 須 人 注 將 意 現 及 金 警 惕 存 入 如 某 交 現 易 存 涉 帳 及 戶 及 有 關 交 易 人 士 之 身 份 或 其 他 等 值 貨 幣 時, 須 記 錄 所 有 涉 MOP/HKD 定 AML/CFT 向 GIF AML/CFT 條 偶 然 交 易 予 AML/CFT 向 GIF 又 120,000 現 已 然 有 本 交 帳 票 易 戶 兌 指 而 現 進 那 行 些 銀 之 由 行 電 事 匯 先 票 未 兌 貨 與 現 幣 機 兌 構 或 換 建 禮 立 券 業 旅 兌 務 行 現 關 支 等 係 票 交 兌 之 易 現 客 戶 匯 或 票 現 有 客 郵 戶 政 匯 不 票 經 其 兌 第 32 / 36

11.2 對 22 不 23 同 澳 門 融 管 理 局 值 於 貨 任 幣 何, 跨 或 境 任 及 何 本 地 其 電 匯 其 金 額 所 等 提 於 及 或 之 超 偶 然 交 易 其 金 額 等 於 或 其 超 他 過 等 額 同, 一 機 客 構 戶 須 於 保 短 存 時 下 間 列 內 作 其 出 他 等 多 值 個 貨 交 幣 易,) 或 而 數 其 個 總 此 金 等 額 相 達 關 至 連 或 之 超 交 過 易 前 ( 述 例 之 如 限 資 料 之 適 當 記 錄 : DE 機 匯 構 換 交 須 確 保 電 匯 附 所 規 定 之 資 料 易 參 日 考 期 編 及 號 時 間 ; 之 貨 幣 及 金 ; 換 率 ; 額 ; 戶 名 地 稱 址 或 有 電 效 話 身 號 份 碼 證 明 文 件 種 類 及 編 號 ; 及 現 交 易 據 日 種 類 期 及 參 貨 幣 考 編 及 金 號 ; 換 率 ; 額 ; 或 他 11.1 MOP/HKD 120,000 23 11.2.1 電 11.2.2 兌 11.2.3 兌 a) 交 b) 交 c) 兌 d) 兌 e) 客 f) 客 同 9.6.2 過 MOP/HKD 8,000 22 或 交 票 兌 a) b) 客 戶 名 電 稱 話 號 有 碼 效 或 身 份 地 證 址 明 或 文 帳 件 戶 種 號 類 及 碼 編 ( 如 號 有 ; 及 c) 妨 d) 註 礙 解 其 他 特 別 對 法 於 律 任 及 何 法 規 其 之 他 規 偶 定 然, 交 例 如 易 規, 範 須 現 記 金 錄 速 遞 上 業 述 務 所 之 規 五 定 月 五 類 日 似 第 的 相 關 資 號 料 e) ). 11.2.4 15/97/M 22 第 法 令 33 / 36

透 機 11.3 任 11.4 11.5 即 記 12. 機 12.1 12.2 可 當 一 12.3 13. 13.1 之 有 構 過 關 亦 參 身 須 照 份 了 有 解 效 客 正 戶 式 是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機 構 須 記 錄 及 執 行 合 理 措 施 核 查 客 戶 否 代 其 他 人 士 進 行 DE 有 關 偶 然 交 易 在 此 情 況 下, 須 風 記 險 錄 何 有 等 交 關 易 於 或, 交 易 並 超 涉 受 下 及 列 之 所 額 有 外 人 措 士 施 身 所 份 監 資 控 料 : 其 他 等 值 貨 幣 之 偶 然 交 易 須 視 為 高 資 料 關 實 ; 交 施 及 易 足 須 夠 由 之 具 客 適 戶 當 盡 權 職 限 調 之 查 高 措 級 施 職, 員 如 聯 取 署 得 或 交 批 易 准 目 ; 的 及 資 金 來 源 之 記 錄 之 主 保 任 將 存 及 詳 其 列 他 高 具 風 適 險 當 偶 權 然 限 交 之 易 高 之 級 定 職 期 員 報, 告 以 提 作 交 審 視 及 監 控 條 例 執 行 須 及 跨 使 境 有 關 交 客 易 戶 所 有 在 必 需 後 記 可 能 錄 由 已 交 終 易 止 完 與 機 成 構 日 之 起 計 帳 最 戶 關 少 係 保, 存 機 五 構 年 仍 此 須 等 將 記 本 錄 地 要 時 構 足 可 亦 以 作 重 須 為 將 建 刑 透 個 事 別 過 檢 客 交 控 戶 易 之 盡, 證 職 包 據 調 括 查 所 措 涉 施 之 所 貨 取 幣 種 得 類 之 所 及 有 金 額 記 ( 錄 如 有 帳 戶 ), 檔 以 案 便 及 有 業 務 需 計 函 常 最 大 件 少 額, 保 交 以 存 易 及 五 任 背 年 景 何 及 所 目 進 的 行 之 調 查 持 續 ) 覆 由 業 檢 務 關 監 係 控 終 或 止 分 後 析 結 或 果 由 有 ( 關 例 如 偶 然 複 交 雜 易 日 不 尋 起 可 供 疑 予 被 有 要 權 求 限 時 當, 局 機 構 須 確 保 所 有 客 戶 盡 職 調 查 資 料 及 交 易 記 錄 可 迅 速 地 提 般 交 要 易 求 報 告 以 實 跡 施 象 轉 顯 示 換 進 轉 行 洗 移 錢 或 及 掩 飾 不 或 恐 法 怖 取 主 得 義 資 融 金 資 或 犯 財 罪 產, 之 以 交 隱 易 藏, 或 其 懷 真 疑 正 用 所 11.5.1 有 11.5.2 須 11.5.3 須 13.1.1 有 過 或 MOP/HKD 250,000 予 AML/CFT 第 34 / 36

,AML/CFT 13.2 泄 及 有 構 權 或 須 及 恐 於 來 怖 規 源 定 主 並 之 義 使 融 時 其 資 限 看 內 交 似 易 來, 自 或 合 簡 報 法 稱 告 來 可 源 可 疑 的 疑 交 交 易 易, 都 視 為 可 疑 的 洗 錢 DE 報 係 告 是 無 否 法 已 完 開 成 展 交 或 易 有 ( 關 嘗 交 試 易 交 已 易 進 ) 行 或, 客 機 戶 構 盡 亦 職 須 調 查, 無 論 作 有 出 關 可 業 疑 務 交 關 構 須 具 備 有 關 查 測 及 報 告 可 疑 交 易 之 適 當 書 面 程 序, 並 須 包 括 易 執 行 清 主 楚 任 訂 作 明 出 由 所 報 有 級 之 別 渠 職 道 員 ; 發 現 可 疑 交 易 後 條 例 : 析 有 關 報 告 之 登 例 記 執 冊 行, 主 其 任 內 須 包 括 可 之 疑 規 交 定 易 保 完 存 整 所 資 有 料 由 職 有 員 關 提 交 及 或 不 報 告 之 理 由 跟 進 行 動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分 作 出 決 定 報 告 由 有 關 職 員 發 現 之 可 疑 交 易 時 條 ; 例 執 行 主 任 須 在 規 定 時 限 內 向 報 告 有 關 交 易 可 疑 交 易 示 所 報 發 告 現 須 之 迅 有 速 關 作 交 包 出 易 括, 偏 所 且 離 有 不 客 本 受 戶 指 不 活 引 必 動 規 要 正 定 延 常 之 誤 模 相 或 式 關 制 客 約 戶 身 份 資 料, 及 顯 GIF 密 及 保 密 疑 交 易 報 告 須 所 規 定 之 標 準 格 式 作 出 人 行 職 及 用 務 任 本 期 指 何 間 引 其 所 機 他 取 構 人 得 之 士 與 股, 可 均 東 疑 不 交 可 董 易 向 監 有 事 客 關 戶 之 或 僱 任 第 員 何 三 資 核 者 料 數 披 露 師 ( 泄 顧 密 問 ) 其 被 授 在 權 執 13.1.2 機 13.1.3 當 13.1.4 機 13.1.5 可 13.1.6 可 13.2.1 適 13.2.2 按 須 a) 向 條 b) AML/CFT GIF c) 當 以 GIF 向 GIF 按 12 規 責 任 照 定 第, 亦 任 不 何 視 善 為 意 號 違 舉 法 反 報 律 任 可 第 何 疑 七 保 交 條 密 易 第 義 之 三 務 實 款 及 體 第 受 法 律 保 護 號 而 法 無 律 須 第 負 十 上 一 任 條 之 何 2/2006 3/2006 第 35 / 36 向 GIF 向 AML/CFT

處 13.3 機 最 14. 14.1 任 14.2 罰 澳 按 不 遵 門 同 守 幣 一 行 五 政 十 法 萬 規 元 第 之 號 罰 九 行 條 政 第 法 一 規 款 第 之 七 規 條 定 規, 定 自 之 然 舉 人 報 將 要 被 求 處, 以 將 澳 構 門 成 幣 行 政 萬 違 元 法 至 ; 款, 對 則 處 DE 以 自 元 然 之 罰 人 款 為 澳 ; 門 或 因 幣 洗 二 錢 十 五 活 萬 動 元 而 或 獲 法 得 人 的 為 經 澳 濟 門 利 澳 益 幣 門 二 超 百 過 幣 最 五 十 高 十 萬 罰 萬 元 款 元 至 ), 額 澳 門 的 按 一 幣 同 半 五 一 ( 百 行 即 萬 律 何 政 制 不 法 度 遵 守 第 第 本 九 四 指 條 編 引 第 第 所 三 二 規 款 章 定 之 所 之 規 規 要 定 定 求, 之 亦 罰 處 構 款 罰 成 將 行 會 政 是 該 違 法 經, 濟 可 利 益 被 的 處 兩 以 倍 金 同 融 時 體 系, 法 任 最 已 後 構 規 須 定 之 存 高 在 風 自 之 險 生 帳 客 效 戶 或 日, 業 起 並 務 實 訂 關 施 定 係 本 引 指, 發 引 機 對 所 構 低 規 須 風 定 採 險 之 取 帳 所 風 戶 有 險 或 措 為 業 施 本 務 之 關 對 方 係 於 法 進 本 識 行 指 別 檢 引 應 視 生 優 的 效 先 條 檢 日 前 視 所 ( 有 如 帳 不 戶 尋 或 常 業 交 務 易 關 係 大 全 額 面 交 符 易 合 或 本 交 指 易 引 模 的 式 要 與 求 背 景 不 一 致 ), 以 致 最 終 可 令 件 何 有 關 實 施 本 指 引 之 查 詢 需 向 本 局 銀 行 監 察 處 提 出 第 7/2006 第 36 /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