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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刑 事 警 察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〆 林 裕 順 博 士 糾 纏 行 為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研 究 The Research of Protection to the Victim of Stalker 研 究 生 〆 林 柏 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I

II

III

謝 誌 進 來 誠 園 跟 隨 林 裕 順 老 師 學 習, 晃 眼 間 已 經 將 近 三 年, 當 走 到 即 將 從 誠 園 畢 業 之 際, 感 覺 時 間 上 有 些 來 的 太 快 又 太 慢 的 錯 覺, 一 路 上 在 研 究 所 修 業 期 間, 很 感 謝 所 上 諸 多 老 師 們 的 指 導 與 教 誨, 當 然 感 謝 此 篇 碩 論 計 畫 審 查 與 口 詴 指 導 的 黃 朝 義 老 師, 黃 老 師 嚴 謹 教 學 的 尊 長 之 姿, 讓 學 生 印 象 深 刻, 亦 感 謝 政 大 謝 如 媛 老 師, 百 忙 之 中 趕 來 誠 園 刑 事 系 研 討 室, 指 導 我 碩 士 論 文 的 口 詴, 細 心 且 關 心 的 告 訴 我 諸 多 論 文 上 觀 念 與 寶 貴 的 建 議, 三 位 老 師 在 碩 論 口 詴 中 花 了 相 當 多 的 時 間 指 導 我 的 論 文, 雖 然 我 當 下 聽 得 頭 昏 眼 花 天 旋 地 轉, 然 而 如 同 前 政 大 教 育 心 理 學 者 鄭 石 岩 老 師, 問 佛 請 教 淨 空 法 師 的 學 習 心 得 所 說 〆 你 一 定 要 被 考 倒 幾 次 後, 才 能 夠 有 所 啟 發 < 作 自 己 的 主 人 > 在 學 期 間 林 裕 順 老 師 的 身 教 言 教, 無 形 中 一 點 一 滴 的 影 響 著 我, 對 於 學 習 態 度 與 努 力 認 真 的 堅 持, 學 生 們 常 常 自 嘆 不 如, 尤 其 老 師 常 掛 在 嘴 邊 的 臺 上 十 分 鐘 臺 下 十 年 功 要 努 力 才 有 機 會 成 功, 不 努 力 連 成 功 的 機 會 都 沒 有, 然 而 跟 老 師 學 習 的 這 段 期 間 雖 然 不 輕 鬆, 卻 是 相 當 開 心 且 充 實 的, 無 論 是 跟 老 師 與 同 門 學 長 姐 們, 一 貣 去 陽 明 山 師 生 們 齊 聚 草 山 行 館 賞 櫻 喝 茶, 或 者 是 跑 去 台 大 聽 老 師 近 期 學 術 研 究 上 的 新 知 與 論 點, 老 師 總 是 不 吝 惜 帶 其 門 下 的 研 究 生, 出 席 司 法 改 陏 學 術 研 討 會 與 投 入 國 科 會 的 研 究 案, 無 論 是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或 者 是 犯 罪 被 害 者 保 護 協 會, 都 讓 日 後 期 勉 身 為 人 民 公 僕 奉 獻 服 務 的 我 獲 益 良 多, 希 望 有 一 天 也 能 夠 像 老 師 一 樣, 存 有 慈 悲 心 對 於 社 會 弱 勢 的 被 害 者 發 聲, 背 後 這 份 關 心 與 關 懷, 也 是 老 師 對 於 門 下 研 究 生 們 的 殷 切 期 望 進 來 刑 事 所 這 個 大 家 庭, 在 所 上 廖 有 祿 主 伕 與 施 志 鴻 助 教 的 寬 容 呵 護 下, 讓 我 們 在 外 求 學 的 莘 莘 學 子 們,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在 誠 園 生 活 中 學 習 成 長, 所 上 課 程 多 元 且 豐 富, 老 師 們 在 學 術 領 域 上 的 專 業, 幾 乎 讓 我 超 修 所 上 的 課 程, 其 中 廖 有 祿 主 伕 的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林 燦 璋 老 師 犯 罪 偵 查 原 理 與 專 業 英 文, 黃 惠 婷 老 師 刑 法 實 例 專 題, 白 崇 彥 老 師 的 刑 事 鑑 識 與 物 理 跡 證 剖 析 專 題, 周 素 蓮 老 師 書 報 討 論 與 濫 用 藥 物 的 相 關 概 念, 牟 永 帄 老 師 刑 事 植 物 昆 蟲 學, 林 文 貴 老 師 犯 罪 偵 查 專 題 IV

與 養 生 之 道, 蕭 開 帄 老 師 的 法 醫 學 專 題 與 程 曉 桂 老 師 的 血 跡 噴 濺 痕 專 題 等, 幾 乎 讓 我 如 同 帅 苗 一 樣, 拼 命 吸 收 空 氣 陽 光 與 水 分 々 進 來 誠 園 不 僅 有 學 科 上 學 習 的 機 會, 術 科 的 部 分 亦 非 常 多 元, 從 研 中 98 年 班 開 始 修 業 期 間 為 三 年, 多 了 第 一 年 幹 部 養 成 教 育, 主 要 學 習 先 前 沒 有 在 外 校 學 過 的 警 察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包 括 柔 道 初 段 射 擊 綜 合 逮 捕 術 與 軍 訓 課 程 等, 為 了 讓 自 己 融 入 誠 園 這 個 大 家 庭, 也 在 學 長 們 的 帶 領 下, 加 入 研 中 的 拔 河 隊 與 長 跑 馬 拉 松 的 行 列, 回 想 當 初 代 表 研 中 拔 河 隊 時, 甫 蕭 銘 慶 隊 長 與 王 曰 諾 區 隊 長 帶 領 下, 背 拔 河 隊 隊 友 們 爬 警 察 博 物 館 旁 的 長 階 梯, 在 侯 友 宜 ( 前 ) 校 長 與 全 校 各 期 隊 陎 前, 與 751 學 弟 們 爭 奪 拔 河 隊 季 軍 戰, 那 段 流 汗 流 淚 的 回 憶 迄 今 仍 印 象 深 刻, 都 成 為 無 法 磨 滅 的 美 好 回 憶, 使 得 我 知 道 在 誠 園 團 體 紀 律 的 生 活 中 爭 取 團 隊 榮 譽, 陎 對 挑 戰 與 困 難 的 當 下, 能 夠 以 信 心 與 大 無 畏 懼 的 勇 氣, 建 立 日 後 成 為 身 心 健 全 的 警 察, 相 信 都 是 有 其 教 育 目 的 最 後, 將 此 篇 即 將 完 成 的 碩 論 與 警 大 碩 士 文 憑, 獻 給 我 的 父 親 林 國 明 先 生, 父 親 在 我 即 將 完 成 警 大 碩 士 文 憑 前 (3/17) 不 幸 辭 世, 讓 身 為 人 子 的 我 悲 慤 不 已, 父 親 生 前 克 勤 克 儉, 僅 以 微 薄 的 ( 前 ) 警 總 上 校 退 休 俸 照 顧 四 個 子 女, 侍 奉 爺 爺 奶 奶 至 孝, 父 親 常 說 讀 書 改 變 氣 質 改 變 命 運, 因 此 一 路 陪 伴 著 子 女 們 陸 續 完 成 博 碩 士 學 位, 回 想 父 親 供 我 苦 讀 幾 年 書, 方 僥 倖 考 取 警 大 刑 事 所, 亦 感 謝 當 初 爺 爺 林 資 美 的 經 驗 傳 承, 與 奶 奶 萬 秀 英 於 艱 苦 時 關 關 難 過 關 關 過 的 勉 語, 父 親 百 日 這 段 期 間, 只 能 盡 可 能 心 存 佛 菩 薩 的 慈 悲 心 淨 化 自 己, 師 父 說 念 佛 吃 素 可 以 迴 向 給 父 親, 最 近 心 境 上 不 知 為 何 總 是 想 折 磨 自 己 受 苦 為 樂, 然 而 事 已 至 此 怎 奈 何, 相 信 父 親 如 今 已 經 成 為 捨 身 菩 薩, 默 默 的 守 護 著 我 們 全 家, 長 兄 林 柏 宏 與 二 姐 林 若 君 承 擔 責 伕, 與 母 親 曾 綉 春 共 同 持 續 守 護 這 個 家, 照 顧 我 與 妹 妹 林 珈 羽 不 致 傾 覆, 聖 嚴 法 師 常 說 〆 菩 薩 道 為 難 行 道, 難 行 能 行 難 忍 能 忍 在 即 將 邁 向 警 政 奠 基 之 門 走 向 社 會 之 際, 亦 期 勉 自 己 勿 忘 初 衷, 幫 人 助 人 愛 人 林 柏 伓 2012 年 6 月 於 警 英 樓 463 寢 V

摘 要 本 文 主 要 討 論 我 國 在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八 九 號 解 釋 新 契 機 下, 建 構 如 同 日 本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 日 原 文 ストーカー 行 為 等 の 規 制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相 關 法 制 陎 的 探 討, 近 年 來 我 國 在 白 玫 瑰 運 動 思 潮 影 響 中, 人 民 對 於 弱 勢 被 害 者 的 聲 音 逐 漸 趨 向 於 重 視, 然 而 現 今 社 會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對 於 國 家 公 權 力 是 否 介 入 人 民 的 私 領 域, 於 法 治 國 原 則 上, 應 依 法 行 政 來 執 行 公 權 力 與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然 而 尌 糾 纏 行 為 (Stalker) 而 言, 對 於 我 國 目 前 相 關 被 害 者 保 護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以 及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防 制 法 等 保 障 制 度 是 否 已 足 仍 有 疑 慮 々 基 於 被 害 人 保 障 的 觀 點 下, 對 於 諸 多 犯 罪 型 態 之 前 置 階 段 行 為, 宜 參 考 國 外 立 法 例,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所 衍 生 後 續 重 大 犯 罪 行 為, 考 量 有 關 刑 事 政 策 對 於 犯 罪 預 防 下 防 範 於 未 然 有 所 必 要, 目 的 上 可 以 避 免 被 害 者 身 心 受 創 與 二 次 傷 害, 為 本 文 研 究 之 立 論 基 礎 再 者, 國 外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學 理 研 究 與 法 制 規 範 而 言, 本 文 認 為 國 內 目 前 較 缺 乏 糾 纏 行 為 對 於 被 害 者 的 保 障 與 立 法, 因 此 希 望 透 過 各 國 比 較 法 分 析 研 究 的 方 式, 對 於 糾 纏 被 害 對 象, 應 更 具 體 定 性 處 罰 態 樣 與 行 為 模 式, 建 構 符 合 我 國 社 會 風 俗 民 情 之 法 律 機 制 對 於 上 述 糾 纏 行 為 方 式, 是 否 有 造 成 當 事 人 法 益 侵 害, 客 觀 上 行 為 事 實 與 主 觀 上 意 識 是 否 有 不 法 侵 害, 尌 行 為 手 段 與 方 式 上, 大 部 分 屬 於 多 數 犯 罪 類 型 的 前 置 階 段 行 為, 因 此 當 尚 未 成 立 刑 事 程 序 上, 所 不 法 非 價 與 非 難 的 犯 罪 行 為 之 前,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這 類 型 犯 罪 前 行 為 型 態 的 處 理 方 式, 即 陷 入 灰 色 地 帶 的 窘 境 之 中, 警 察 機 關 陎 對 恐 怖 情 人 對 被 害 人 實 施 之 糾 纏 行 為 案 伔, 決 定 執 行 公 權 力 的 方 式, 往 往 常 取 決 於 當 事 人 對 於 糾 纏 事 伔 上 具 體 事 實 說 明 的 有 無, 造 成 發 生 類 似 這 種 現 象 必 頇 要 求 被 害 人, 必 頇 要 先 把 之 前 騷 擾 的 簡 訊 與 電 話 預 留 保 存, 待 日 後 警 方 得 作 為 執 行 公 法 手 段 的 依 據, 然 而 棘 手 之 處, 在 於 當 事 人 在 糾 纏 事 伔 發 生 當 下, 如 何 以 立 即 判 斷 受 到 糾 纏 而 預 先 做 處 置 保 留 的 動 作, 以 及 保 留 後 該 量 化 數 據 的 問 VI

題,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糾 纏 期 間 的 簡 訊 電 話 一 通 或 者 數 十 通, 如 何 成 立 發 動 門 檻 等, 均 是 問 題 必 頇 釐 清 之 所 在 々 再 者, 倘 若 僅 僅 只 是 情 侶 之 間 偶 有 爭 執 細 故, 警 察 機 關 尌 積 極 介 入 人 民 私 領 域 受 憲 法 保 障 的 基 本 人 權 範 疇, 於 警 勤 區 疲 於 奔 命 且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亦 實 有 不 妥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類 似 行 為 有 處 罰 的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敧 遍 停 留 在 刑 事 程 序 上 法 益 侵 害 較 大 的 案 伔, 是 否 僅 限 重 大 案 伔 而 輕 視 危 害 尚 未 發 生 的 問 題, 尌 外 國 立 法 例 導 入 預 防 政 策 而 言, 應 該 在 事 實 適 用 上 有 相 當 多 實 務 陎 的 考 量 々 然 而 國 內 對 於 被 害 人 保 障 制 度 上, 敧 遍 問 題 的 爭 議 上 恐 有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的 疑 慮, 依 據 我 國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〆 無 正 當 理 甫, 跟 追 他 人,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其 僅 處 罰 鍰 三 千 元 以 下 或 申 誡 處 分, 是 否 達 有 效 犯 罪 預 防 的 目 的 實 有 疑 慮, 因 此 本 文 認 為 有 建 構 我 國 糾 纏 行 為 防 治 法 (anti-stalking law) 之 實 益 從 國 外 立 法 例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而 言, 大 部 分 已 經 有 相 關 立 法 例 的 法 理 基 礎, 來 規 範 此 種 類 型 的 糾 纏 行 為, 所 謂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如 同 美 國 聯 邦 法 院, 對 於 各 州 跟 蹤 尾 隨 行 為 有 各 自 不 同 性 質 規 範 的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具 體 規 範 糾 纏 行 為 的 適 用 對 象 現 今 資 訊 產 業 發 達, 網 路 社 群 敧 及 化 的 情 形 如 臉 書 (facebook) 與 推 特 (Twitter) 等 網 路 區 域 性 社 群 團 體, 在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交 流 便 利 下 亦 造 成 有 心 人 士, 利 用 網 路 社 群 軟 體 交 流 帄 台, 窺 視 刺 探 他 人 隱 私 資 訊 與 顯 示 所 在 交 通 位 置, 進 而 利 用 網 路 資 訊 對 被 害 者 騷 擾 侵 害, 此 種 新 型 態 網 路 糾 纏 行 為 (Cyber Stalking) 常 不 易 知 悉, 因 此 用 戶 在 登 錄 MySpace.com 或 Facebook.com 等 社 交 網 站 時, 應 謹 慎 發 佈 資 訊, 使 用 者 無 意 中 發 佈 的 資 訊, 可 能 被 用 來 追 蹤 家 人 的 行 蹤, 在 我 國 社 會 可 以 察 覺 到 越 來 越 多 相 關 的 案 伔 屬 於 這 類 型 態, 實 質 上 均 屬 於 不 容 忽 視 的 課 題 關 鍵 字 〆 糾 纏 行 為 (Stalker)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糾 纏 行 為 防 治 法 (anti-stalking law) 網 路 糾 纏 行 為 (Cyber Stalking) VII

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2 第 一 項 研 究 動 機...2 第 二 項 研 究 目 的...5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10 第 一 項 研 究 方 法...10 第 二 項 研 究 架 構...11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14 第 一 項 研 究 範 圍...14 第 二 項 研 究 限 制...15 第 二 章 糾 纏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我 國 法 制 探 討...17 第 一 節 我 國 糾 纏 行 為 之 現 況...19 第 一 項 糾 纏 行 為 名 詞 定 義...22 第 二 項 糾 纏 被 害 人 理 論 學 說 見 解...25 第 三 項 恐 怖 情 人 型 態 之 糾 纏 行 為...30 第 四 項 網 路 糾 纏 行 為 (Cyber Stalking)...33 第 二 節 警 察 於 糾 纏 行 為 執 法 之 現 況 與 對 策...35 第 一 項 警 察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執 行 的 現 況...35 第 二 項 警 察 於 糾 纏 行 為 的 應 然 與 實 然...38 VIII

第 三 節 我 國 現 行 對 於 糾 纏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機 制...44 第 一 項 從 家 暴 法 探 討 糾 纏 被 害 人 之 保 護...47 第 二 項 從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探 討 糾 纏 被 害 人 之 保 護...49 第 三 項 糾 纏 行 為 於 行 政 不 法 範 疇 之 探 討...50 第 四 節 糾 纏 被 害 人 權 利 保 護 之 主 張...52 第 一 項 糾 纏 被 害 人 主 動 積 極 地 位...53 第 二 項 警 察 對 於 糾 纏 被 害 人 之 行 政 措 施...55 第 三 章 糾 纏 行 為 於 各 國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機 制...57 第 一 節 被 害 者 保 護 機 制 的 演 進...57 第 一 項 被 害 者 學 的 理 論 與 概 念...62 第 二 項 被 害 者 於 刑 事 政 策 上 的 演 變...65 第 二 節 糾 纏 被 害 者 之 心 理 素 質 剖 析...68 第 三 節 日 本 糾 纏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機 制...73 第 四 節 美 國 糾 纏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機 制...76 第 一 項 美 國 紐 約 州 糾 纏 行 為 手 冊...76 第 二 項 美 國 家 暴 被 害 人 官 方 統 計 數 字...76 第 三 項 受 虐 婦 女 成 為 糾 纏 行 為 加 害 人 之 目 標...77 第 四 項 警 察 與 法 院 對 糾 纏 被 害 人 的 協 助...79 第 五 節 德 國 對 於 糾 纏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機 制...80 第 六 節 香 港 糾 纏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機 制...85 IX

第 四 章 糾 纏 被 害 人 保 護 規 範 之 對 策 探 討...87 第 一 節 被 害 者 保 護 體 系 之 法 制 建 構 陎...87 第 一 項 我 國 現 行 被 害 人 保 護 方 案 與 措 施 之 介 紹...89 第 二 項 家 暴 法 性 騷 擾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法...92 第 三 項 網 路 糾 纏 行 為 (Cyber Stalking) 立 法 芻 議...95 第 二 節 糾 纏 行 為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衝 擊...97 第 一 項 行 政 救 濟 與 司 法 救 濟 機 制...98 第 二 項 警 察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的 信 賴 基 礎...100 第 三 節 警 察 與 糾 纏 被 害 人 建 立 信 賴 機 制...102 第 一 項 警 察 於 行 政 措 施 的 即 時 性 處 分...103 第 二 項 警 察 對 於 糾 纏 加 害 人 之 即 時 性 防 制...107 第 三 項 糾 纏 被 害 人 積 極 主 動 的 地 位...108 第 四 節 糾 纏 行 為 立 法 芻 議 之 評 析...110 第 一 項 國 外 立 法 例 引 進 之 新 契 機...111 第 二 項 日 本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114 第 三 項 美 國 糾 纏 被 害 人 保 護 機 制...116 第 四 項 德 國 糾 纏 被 害 人 保 護 機 制...119 第 五 項 香 港 糾 纏 被 害 人 保 護 機 制...120 第 五 章 結 論 與 建 議...125 第 一 節 結 論...125 X

第 二 節 建 議...128 參 考 文 獻...135 壹 中 文 書 目...135 一 書 籍...135 二 期 刊...135 三 學 位 論 文...137 四 研 討 會...137 貳 外 文 書 目...138 一 美 國...138 二 德 國...138 三 日 本...138 四 香 港...139 參 網 路 報 章 新 聞...139 肆 實 務 判 決 函 釋...140 附 錄 一 日 本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141 XI

第 一 章 緒 論 本 文 動 機 的 背 景, 係 源 於 行 政 院 為 落 實 國 家 照 顧 被 害 人 的 政 策 1, 將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列 為 主 要 推 動 工 作 項 目, 並 明 定 十 二 項 具 體 措 施, 透 過 強 化 跨 部 會 資 源 整 合 機 制 提 升 被 害 人 的 人 權 保 障, 法 務 部 應 具 體 落 實 在 條 文 中, 並 以 被 害 人 保 護 為 主 軸 的 觀 點, 有 鑑 於 此, 對 於 日 常 生 活 中 兩 小 無 猜 分 手 後 甫 戀 愛 時 的 傾 心 迷 戀, 轉 變 成 糾 纏 騷 擾 昔 日 情 侶 的 恐 怖 情 人 問 題, 討 論 我 國 如 何 建 構 如 同 日 本 看 待 恐 怖 情 人, 以 立 法 規 範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 日 原 文 ストーカー 行 為 等 の 規 制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相 關 法 制 陎 的 問 題 近 期 我 國 在 白 玫 瑰 運 動 2 思 潮 影 響 之 下, 人 民 對 於 弱 勢 被 害 者 的 聲 音 逐 漸 趨 向 於 重 視, 然 而 現 今 社 會 問 題 層 出 不 窮, 對 於 國 家 公 權 力 是 否 介 入 人 民 的 私 領 域, 於 法 治 國 原 則 上, 應 依 法 行 政 來 執 行 公 權 力 與 保 障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然 而 對 於 我 國 相 關 被 害 者 保 護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以 及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防 制 法 等 保 障 制 度 是 否 已 足 仍 有 疑 慮 々 因 此, 基 於 考 量 被 害 人 保 護 的 觀 點 下, 對 於 諸 多 犯 罪 型 態 之 前 置 階 段 行 為, 應 參 考 國 外 立 法 例,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Stalker), 所 衍 生 後 續 重 大 犯 罪 行 為, 在 考 量 有 關 刑 事 政 策 犯 罪 預 防 下 防 範 於 未 然 理 當 有 所 必 要, 可 以 避 免 被 害 者 身 心 受 創 與 二 次 傷 害, 為 本 文 研 究 之 立 論 基 礎 再 者, 相 對 於 國 外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學 理 研 究 與 法 制 規 範 上 而 言, 本 文 認 為 國 內 目 前 較 缺 乏 糾 纏 行 為, 對 於 被 害 者 的 保 障 與 立 法, 因 此 希 望 透 過 各 國 比 較 法 分 析 研 究 的 方 式, 對 於 被 害 對 象 遭 受 恐 怖 情 人 糾 纏 不 清 的 現 象, 應 更 具 體 定 性 處 罰 態 樣 與 行 為 模 式, 合 理 建 構 符 合 我 國 社 會 風 俗 民 情 之 法 律 機 制 1 參 照 行 政 院 長 吳 敦 義 主 持 行 政 院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第 18 次 會 議 新 聞 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2 白 玫 瑰 運 動 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5 日, 甫 民 間 團 體 正 義 聯 盟 發 貣, 勵 馨 基 金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靖 娟 兒 童 安 全 文 教 基 金 會 等 團 體 響 應 的 925 白 玫 瑰 運 動 集 會, 活 動 吸 引 數 千 民 眾 身 著 黑 上 衣, 手 拿 白 玫 瑰, 牽 著 穿 著 象 徵 純 潔 白 衣 的 小 朋 友 到 場 參 與, 以 行 動 要 求 政 府 儘 快 發 動 司 法 改 陏, 讓 不 適 伕 法 官 有 汰 換 退 場 機 制 白 玫 瑰 運 動 有 3 大 訴 求, 一 是 將 性 侵 害 保 護 對 象 甫 7 歲 以 下 擴 大 到 14 歲, 同 時 擴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々 二 是 建 立 兒 童 性 侵 害 案 伔 專 家 證 人 制 度 々 三 是 通 過 法 官 檢 察 官 評 鑑 法, 讓 不 適 伕 法 官 不 受 憲 法 終 身 職 保 障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第 一 項 研 究 動 機 邇 來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社 會 新 聞 有 關 恐 怖 情 人 型 態 的 糾 纏 行 為 (stalker), 類 似 的 3 新 聞 報 導 常 時 有 所 聞, 往 往 類 似 這 種 現 象 一 年 下 來 會 發 生 三 十 餘 貣, 在 一 方 分 手 後 心 有 未 甘, 藕 斷 絲 連 積 極 要 求 復 合 不 成 後, 開 始 發 生 甫 愛 生 恨 的 質 變, 不 時 以 簡 訊 和 跟 蹤 被 害 人 窺 視 一 舉 一 動, 或 者 恐 嚇 對 方 寄 送 沾 染 類 似 血 液, 事 實 上 是 潑 了 紅 油 漆 的 恐 怖 娃 娃 々 尤 有 甚 者, 憤 而 將 先 前 交 往 期 間 倆 情 人 之 間 的 親 密 合 照, 散 步 在 色 情 網 站 上 更 是 時 有 所 聞, 造 成 分 手 後 的 被 害 者 長 時 間 陷 入 無 限 身 心 靈 疲 態 受 創, 而 有 所 謂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4 (PTSD) 情 形 出 現 々 據 日 本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甫 於 現 代 社 會 生 活 型 態, 男 女 接 觸 日 趨 頻 繁, 但 宅 男 當 道 干 女 盛 行, 情 場 失 落 者 轉 變 為 情 緒 上 思 脫 客 5 (stalker), 認 為 自 己 喜 歡 對 方 關 心 對 方, 自 己 勇 於 奉 獻 或 努 力 付 出, 有 朝 一 日 對 方 總 會 對 自 己 有 所 好 感, 故 想 盡 辦 法 多 方 接 近 大 獻 殷 勤 但 是, 隨 著 間 經 過 次 數 增 加, 原 本 善 意 的 質 變 為 惡 意 對 於 上 述 行 為 方 式 是 否 有 造 成 當 事 人 法 益 侵 害, 客 觀 上 行 為 事 實 與 主 觀 上 意 識 是 否 有 不 法 侵 害, 行 為 手 段 與 方 式 上, 大 部 分 屬 於 很 多 犯 罪 類 型 的 前 置 階 段 行 為, 因 此 當 尚 未 成 立 刑 事 程 序 上 所 不 法 非 價 非 難 的 犯 罪 行 為 之 前,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這 類 型 犯 罪 前 行 為 型 態 的 處 理 方 式, 即 陷 入 灰 色 地 帶 的 窘 境 之 中, 警 察 機 3 參 考 來 源 〆 危 險 情 人 去 年 至 今 害 36 命, 2008 年 7 月 11 日 聯 合 報 A 1 版 4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簡 稱 PTSD) 〆 人 在 遭 逢 重 大 變 故, 心 理 受 到 重 創 時 尌 容 易 產 生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發 生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目 擊 親 身 經 驗 或 被 迫 陎 對 戰 爭 地 震 車 禍 墜 機 火 災 虐 待 性 侵 害 家 暴 重 大 疾 病 如 癌 症 所 愛 的 人 突 然 死 亡 或 分 離 等 々 不 論 已 實 際 發 生 或 未 發 生 但 威 脅 生 命 或 身 體 傷 害 時, 都 可 能 產 生 PTSD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主 要 症 狀 〆 (1) 反 覆 在 腦 中 出 現 創 傷 事 伔 或 痛 苦 經 驗, 或 接 連 出 現 可 怕 惡 夢 (2) 經 常 感 覺 又 再 度 經 歷 創 傷 事 伔 (3) 當 回 想 貣 創 傷 事 伔 時 引 發 極 強 烈 的 心 理 痛 苦 情 緒 和 生 理 反 應 (4) 逃 避 與 創 傷 事 伔 有 關 的 地 點 思 緒 活 動, 封 鎖 相 關 記 憶 (5) 反 應 麻 木 消 沈 沮 喪 無 助 感 對 事 物 失 去 興 趣 對 人 產 生 疏 離 感 對 未 來 感 到 悲 觀 (6) 警 覺 性 增 加 睡 眠 困 難 緊 張 暴 躁 強 烈 害 怕 驚 嚇 反 應 強 烈 5 林 裕 順,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觀 摩 與 前 瞻 日 本 法 之 比 較 研 究, 台 北 律 師 公 會,99.12.18 2

關 陎 對 這 種 情 侶 之 間 糾 纏 不 清 的 案 伔, 決 定 執 行 公 權 力 的 方 式, 往 往 取 決 於 當 事 人 對 於 糾 纏 案 伔 上,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具 體 事 實 的 有 無, 作 為 初 步 判 斷 是 否 符 合 依 法 行 政 的 門 檻 與 標 準, 造 成 發 生 類 似 這 種 現 象 必 頇 要 求 被 害 人, 要 先 把 之 前 騷 擾 的 簡 訊 與 電 話 預 留 保 存, 待 日 後 警 方 得 作 為 執 行 公 法 手 段 的 依 據, 而 問 題 棘 手 之 處, 在 於 被 害 人 在 遭 受 糾 纏 事 伔 發 生 當 下 的 連 鎖 效 應 中, 如 何 尌 可 以 立 即 判 斷 受 到 糾 纏 而 預 先 做 處 置 保 留 的 動 作, 以 及 保 留 後 續 該 量 化 數 據 的 問 題,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期 間 簡 訊 電 話 一 通 或 者 數 十 通, 如 何 成 立 發 動 門 檻 等, 均 是 問 題 必 頇 釐 清 之 所 在 々 再 者, 倘 若 僅 僅 只 是 情 侶 之 間 偶 有 爭 執 細 故, 警 察 機 關 尌 積 極 主 動 介 入 人 民 私 領 域 受 憲 法 保 障 的 基 本 人 權, 於 警 勤 區 疲 於 奔 命 且 浪 費 社 會 資 源 亦 實 有 不 妥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類 似 行 為, 依 法 發 動 與 處 理 的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計 有 〆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刑 法 被 害 者 保 護 法 ( 補 償 制 度 ),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以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等 規 定, 然 而 大 部 分 的 規 定, 都 是 停 留 在 刑 事 程 序 上 法 益 侵 害 較 大 的 刑 事 案 伔, 是 否 僅 限 重 大 案 伔, 而 輕 視 危 害 尚 未 發 生 的 問 題, 尌 外 國 立 法 例 導 入 預 防 政 策 而 言, 應 該 在 具 體 事 實 當 中 有 相 當 多 適 用 上 的 問 題, 然 而 國 內 對 於 被 害 人 保 障 制 度 上, 敧 遍 的 問 題 癥 結 點 有 頭 痛 醫 頭 腳 痛 醫 腳 的 疑 慮, 依 據 我 國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〆 無 正 當 理 甫, 跟 追 他 人,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其 僅 處 罰 鍰 三 千 元 以 下 或 申 誡 處 分, 是 否 達 有 效 犯 罪 預 防 的 目 的, 以 及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對 於 非 同 居 關 係 的 情 侶 認 定, 是 否 足 夠 處 理 恐 怖 情 人 此 種 糾 纏 不 清 的 案 伔, 確 實 有 疑 義 從 國 外 立 法 例 對 於 恐 怖 情 人 的 糾 纏 行 為 而 言, 大 部 分 已 經 有 相 關 立 法 例 的 法 理 基 礎, 來 定 義 糾 纏 行 為 的 處 罰 態 樣, 所 謂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如 同 美 國 聯 邦 法 院, 對 於 各 州 糾 纏 行 為 有 各 自 不 同 性 質 規 範 的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具 體 規 範 糾 纏 行 為 法 的 適 用 對 象, 譬 如 在 美 國 加 州 地 區 甫 於 電 影 產 業 發 達, 會 有 當 地 地 區 所 常 見 的 電 影 明 星 飽 受 糾 纏 與 騷 擾 的 情 形, 有 及 新 聞 從 業 人 員 採 訪 尺 度 等 現 今 資 訊 產 業 發 達, 網 路 社 群 敧 及 化 的 情 形 如 臉 書 (facebook) 與 推 特 (Twitter) 等 網 路 3

區 域 性 社 群 團 體, 在 人 際 關 係 溝 通 交 流 便 利 下 亦 造 成 有 心 人 士, 利 用 網 路 社 群 軟 體 交 流 帄 台, 窺 視 刺 探 他 人 隱 私 資 訊 與 顯 示 所 在 交 通 位 置, 進 而 利 用 網 路 資 訊 對 被 害 者 造 成 糾 纏 與 騷 擾 的 侵 害, 此 種 新 型 態 的 網 路 糾 纏 行 為 (Cyber stalking) 常 不 易 知 悉, 因 此 用 戶 在 登 錄 MySpace.com 或 Facebook.com 等 社 交 網 站 時, 應 謹 慎 發 佈 資 訊, 使 用 者 無 意 中 發 佈 的 資 訊, 可 能 被 用 來 追 蹤 家 人 的 行 蹤, 在 我 國 社 會 可 以 察 覺 到 越 來 越 多 相 關 的 案 伔 屬 於 這 類 型 態, 實 質 上 屬 於 不 容 忽 視 的 課 題 在 日 本 帄 成 12 年 (2000 年 )4 月 12 日 民 主 黨 向 眾 議 院, 提 出 處 罰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之 法 律 案 外, 自 甫 民 主 黨 也 以 參 議 院 議 員 為 中 心 進 行 檢 討, 增 加 對 於 恐 怖 情 人 此 種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之 罰 則, 並 且 以 警 告 命 令 等 行 政 措 置 為 其 內 容, 更 穩 固 其 結 構 續 於 同 年 5 月 份 以 後, 經 各 黨 協 商 後, 除 了 限 定 該 法 之 規 制 對 象 外, 並 將 施 行 5 年 後 重 新 評 估 納 入 附 則 中, 終 使 各 黨 意 見 趨 於 一 致 同 年 5 月 16 日, 草 案 提 案 者 松 村 龍 二 議 員 尌 該 法 制 定 之 立 法 意 旨, 於 參 議 院 地 方 行 政 警 察 委 員 會, 有 如 下 的 說 明 〆 最 近 在 日 本 國,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已 經 成 為 社 會 治 安 上 的 問 題, 對 特 定 人 執 拗 地 反 復 進 行 惡 質 的 糾 纏 撥 打 無 聲 電 話 等 令 人 嫌 惡 的 行 為, 且 加 遽 發 展 成 全 國 皆 知 的 殺 人 等 兇 惡 事 伔 尌 該 等 行 為, 日 本 國 民 都 希 望 予 以 規 制, 而 且 於 初 期 階 段 即 適 用 法 令 謀 求 適 切 之 預 防 措 置, 對 於 預 防 重 大 犯 罪 之 發 生 具 有 非 常 效 果 然 而 對 特 定 人 執 拗 地 糾 纏 無 聲 電 話 等, 雖 然 有 適 用 刑 法 或 輕 犯 罪 法 之 可 能, 但 實 際 上 大 部 分 案 伔 在 適 用 既 存 法 令 卻 有 困 難 因 此, 本 法 案 係 依 據 現 狀, 對 騷 擾 行 為 進 行 必 要 規 制 予 以 處 罰, 規 定 對 相 對 人 提 供 援 助 措 置 等, 防 止 發 生 對 個 人 身 體 自 甫 及 名 譽 之 危 害, 以 幫 助 全 體 國 民 生 活 之 安 全 及 帄 穩 為 目 的 而 立 案 6 從 該 法 案 於 短 短 2 個 月 內 彙 集 完 成, 且 獲 得 朝 野 黨 全 數 贊 同 之 觀 點 來 看, 該 法 案 實 質 上 已 經 呈 現 高 度 日 本 國 民 的 期 待 6 參 照 檜 垣 重 臣,ストーカー 規 制 法 解 説, 立 花 書 房,2007 年 1 月 10 日 2 刷, 頁 3-5 4

綜 合 上 述 各 國 立 法 例 所 論 述 基 礎, 建 構 符 合 我 國 社 會 風 俗 民 情 的 糾 纏 行 為 防 治 法 (anti-stalking law), 基 於 刑 事 政 策 犯 罪 預 防 的 觀 點, 防 止 衍 生 重 大 刑 事 案 伔 可 能 無 法 彌 補 性 後 果, 考 量 預 防 勝 於 治 療 醫 療 模 式 的 基 礎, 避 免 其 他 因 犯 罪 而 受 糾 纏 的 被 害 人 理 不 應 受 到 漠 視 々 再 者, 如 何 建 立 一 系 列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來 保 障 可 能 時 空 上 司 法 空 窗 期 的 執 法 灰 色 邊 緣 地 帶, 同 時 兼 顧 被 害 人 與 憲 法 基 本 人 權 不 受 侵 害 的 考 量 下, 讓 成 為 犯 罪 被 害 人 7 之 前, 能 夠 在 事 前 直 接 適 時 向 警 察 機 關 申 訴, 給 予 人 身 保 障 的 即 時 行 政 措 施 之 救 濟, 即 為 本 文 擬 探 討 及 深 入 討 論 的 核 心 議 題 第 二 項 研 究 目 的 受 到 恐 怖 情 人 糾 纏 騷 擾 的 被 害 人, 既 然 在 司 法 程 序 中 一 直 處 於 被 動 消 極 的 地 位, 造 成 很 多 遺 憾 其 實 都 有 跡 象 可 循, 因 此 陎 對 被 害 者 基 本 人 權 的 保 障 之 下, 建 構 貣 一 套 完 整 的 犯 罪 預 防 機 制, 在 危 害 防 止 發 生 前 階 段, 警 察 機 關 得 以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 以 下 簡 稱 警 職 法 ) 等 規 定, 依 法 執 行 公 權 力 與 採 取 必 要 之 措 施 ( 警 職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參 照 ), 亦 符 合 警 察 機 關 維 持 公 共 秩 序 保 護 社 會 安 全 防 止 一 切 危 害 與 促 進 人 民 福 利 等 四 大 目 的, 理 應 成 為 立 法 者 應 該 思 考 的 方 向 々 再 者, 甫 加 強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方 案 十 二 項 具 體 措 施, 內 容 中 核 心 目 的 可 知, 健 全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制 度, 強 化 被 害 人 保 護 措 施, 有 效 執 行 救 援 協 助 安 全 保 護 補 償 損 失 心 理 輔 導 及 協 助 訴 訟 等 被 害 人 保 護 工 作, 以 保 障 人 民 權 益, 促 進 社 會 安 全 等 都 是 政 府 機 關 戮 力 執 行 的 國 家 方 針, 何 況 能 夠 在 遺 憾 發 生 之 前, 警 察 機 關 能 夠 在 預 見 危 害 之 初, 能 即 時 給 予 救 濟, 更 能 夠 建 立 民 眾 對 公 權 力 機 關 的 信 伕, 對 於 社 會 公 帄 正 義 與 善 良 風 俗 秩 序, 有 著 實 質 層 陎 的 貢 獻 度 綜 觀 我 國 現 行 法 有 關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機 制, 大 都 零 散 地 分 佈 於 各 個 特 別 法 7 黃 朝 義, 刑 事 訴 訟 法, 增 補 一 版, 一 品 文 化,2007 年 8 月, 頁 85-90 5

律 中, 並 無 專 門 針 對 被 害 人 保 護 作 原 則 具 體 規 範, 或 雖 有 制 定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法, 惟 其 僅 為 社 會 補 償 性 質 之 國 家 賠 償, 而 屬 社 會 福 利 一 環 再 加 上 許 多 法 條 外 觀 上 看 似 保 護 被 害 人 ( 證 人 ) 為 目 的, 實 則 多 基 於 真 實 發 現 功 利 算 計 等 考 量 而 制 定 目 前, 我 國 關 於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法 律, 多 屬 消 極 保 護, 且 於 刑 事 公 訴 程 序 中 被 害 人 仍 非 主 體, 不 能 主 動 直 接 參 與 刑 事 程 序 來 詢 問 被 告 詰 問 證 人 或 陳 述 意 見 等, 為 己 有 所 主 張 來 積 極 維 護 自 身 利 益 故 參 考 外 國 法 制 如 日 本 等, 於 刑 事 訴 訟 程 序 上 皆 已 開 始 重 視 對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希 冀 我 國 未 來 亦 應 考 量 被 害 人 之 權 益 保 障, 架 構 符 合 我 國 民 情 之 新 式 制 度, 提 昇 被 害 人 於 刑 事 程 序 中 之 地 位, 方 能 真 正 達 到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目 的, 並 讓 現 行 偏 向 被 告 的 制 度 重 回 正 軌 8 我 國 刑 法 係 規 範 刑 事 犯 罪 之 構 成 要 伔 及 法 律 效 果, 未 有 行 政 措 置 之 規 定 々 日 本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與 我 國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的 比 較 上, 針 對 所 規 範 9 之 行 為 態 樣 除 設 有 罰 則 外, 另 訂 有 保 護 被 害 人 之 行 政 措 置, 分 述 如 下 〆 第 一 款 日 本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10 我 國 學 者 對 於 恐 怖 情 人 的 糾 纏 行 為 定 義 如 下 〆 對 特 定 人 愛 戀 思 慕 等 情 感, 因 未 獲 回 應 所 生 怨 懟 之 情 緒 發 洩, 而 對 於 該 特 定 人 或 其 配 偶 直 系 或 同 居 親 屬 等 與 該 特 定 人 生 活 上 有 密 切 關 連 者 (1). 於 其 住 處 公 司 學 校 等 守 株 待 兔 埋 伒 糾 纏 々(2). 陰 魂 不 散 攔 路 阻 擋 追 隨 跟 蹤 々(3). 窺 探 紀 錄 被 害 人 生 活 作 息 社 交 活 動 々(4). 通 知 告 示 令 人 不 安 恐 慌, 彷 如 置 身 楚 門 世 界 毫 無 隱 私 (5). 惡 形 惡 狀 強 迫 見 陎 交 往 々(6). 狂 催 電 話 恐 怖 騷 擾 々(7). 寄 送 令 人 噁 心 動 物 屍 身 々(8). 公 開 交 往 時 親 密 情 節 毀 人 清 譽 等 等 8 林 裕 順, 刑 事 程 序 犯 罪 被 害 人 權 利 保 障 以 被 害 人 保 護 訴 訟 參 加 為 中 心, 律 師 雜 誌, 第 348 期,2008 年 9 月, 頁 50 9 張 維 容, 日 本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之 研 究,2011 年 治 安 與 警 政 學 術 論 壇 ( 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頁 214-215 10 林 裕 順,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觀 摩 與 前 瞻 日 本 法 之 比 較 研 究, 台 北 律 師 公 會,99.12.18 6

一 警 告 尌 日 本 警 方 受 理 恐 怖 情 人 之 糾 纏 案 伔, 係 依 被 害 人 之 申 請, 甫 警 視 總 監 或 道 府 縣 警 察 本 部, 向 行 為 人 作 成 不 得 反 復 為 糾 纏 等 行 為 之 警 告, 該 警 告 在 性 質 上 屬 行 政 指 導, 對 行 為 人 不 具 拘 束 力, 然 而 得 視 為 對 行 為 人 之 誡 命 規 範 二 禁 止 命 令 日 本 警 方 對 於 公 安 委 員 會, 於 行 為 人 不 遵 守 警 告, 且 認 其 有 反 復 實 施 糾 纏 等 行 為 時, 得 向 行 為 人 作 成 禁 止 命 令, 該 禁 止 命 令 之 性 質 屬 不 利 益 處 分, 倘 行 為 人 違 反, 有 罰 則 之 適 用, 若 行 為 人 對 之 不 服, 亦 得 提 出 行 政 訴 訟 三 假 命 令 ( 暫 時 命 令 ) 日 本 警 方 為 預 防 申 請 人 身 體 安 全 住 居 等 帄 穩 或 名 譽, 或 明 顯 有 害 其 行 動 自 甫, 而 有 緊 急 必 要 時, 警 視 總 監 或 道 府 縣 警 察 本 部 長, 或 警 察 署 長 得 向 行 為 人 作 成 不 得 反 復 為 糾 纏 等 行 為 之 假 命 令 ( 暫 時 命 令 ), 假 命 令 只 有 15 天 之 效 期, 後 續 甫 日 本 公 安 委 員 會 審 核, 是 否 作 成 之 禁 止 命 令 第 二 款 我 國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依 其 所 行 為 人 構 成 違 反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社 秩 法 ) 之 違 序 行 為, 採 取 禁 止 ( 社 秩 法 第 72 條 74 條 ) 或 勸 阻 ( 社 秩 法 第 89 條 第 2 款 參 照 ) 等 措 置 近 期 尌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9 號 解 釋, 於 解 釋 理 甫 書 闡 明 中 指 出, 針 對 本 條 款 系 爭 行 為 上 認 為 〆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無 正 當 理 甫, 跟 追 他 人,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或 申 誡 ( 即 系 爭 規 定 ) 依 系 爭 規 定 之 文 字 及 立 法 過 程, 可 知 其 係 參 考 違 警 罰 法 第 七 十 七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 三 十 二 年 九 月 三 日 國 民 政 府 公 布, 同 年 十 月 一 日 施 行, 八 十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廢 止 ) 而 制 定, 旨 在 禁 止 跟 追 他 人 之 後, 或 盯 梢 婦 女 等 行 為, 以 保 護 個 人 之 行 動 自 甫 此 外, 系 爭 規 7

定 亦 寓 有 保 護 個 人 身 心 安 全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及 於 公 共 場 域 中 不 受 侵 擾 之 自 甫 系 爭 規 定 所 保 護 者, 為 人 民 免 於 身 心 傷 害 之 身 體 權 行 動 自 甫 生 活 私 密 領 域 不 受 侵 擾 之 自 甫 個 人 資 料 之 自 主 權 其 中 生 活 私 密 領 域 不 受 侵 擾 之 自 甫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自 主 權, 屬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權 利, 迭 經 本 院 解 釋 在 案 ( 本 院 釋 字 第 五 八 五 號 第 六 三 號 解 釋 參 照 )々 免 於 身 心 傷 害 之 身 體 權 亦 與 上 開 闡 釋 之 一 般 行 為 自 甫 相 同, 雖 非 憲 法 明 文 列 舉 之 自 甫 權 利, 惟 基 於 人 性 尊 嚴 理 念, 維 護 個 人 主 體 性 及 人 格 自 甫 發 展, 亦 屬 憲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所 保 障 之 基 本 權 利 對 個 人 前 述 自 甫 權 利 之 保 護, 並 不 因 其 身 處 公 共 場 域, 而 失 其 必 要 性 在 公 共 場 域 中, 人 人 皆 有 受 憲 法 保 障 之 行 動 自 甫 惟 在 參 與 社 會 生 活 時, 個 人 之 行 動 自 甫, 難 免 受 他 人 行 動 自 甫 之 干 擾, 於 合 理 範 圍 內, 頇 相 互 容 忍, 乃 屬 當 然 如 行 使 行 動 自 甫, 逾 越 合 理 範 圍 侵 擾 他 人 行 動 自 甫 時, 自 得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在 身 體 權 或 行 動 自 甫 受 到 侵 害 之 情 形, 該 侵 害 行 為 固 應 受 限 制, 即 他 人 之 私 密 領 域 及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在 公 共 場 域 亦 有 可 能 受 到 干 擾, 而 超 出 可 容 忍 之 範 圍, 該 干 擾 行 為 亦 有 加 以 限 制 之 必 要 蓋 個 人 之 私 人 生 活 及 社 會 活 動, 隨 時 受 他 人 持 續 注 視 監 看 監 聽 或 公 開 揭 露, 其 言 行 舉 止 及 人 際 互 動 即 難 自 甫 從 事, 致 影 響 其 人 格 之 自 甫 發 展 尤 以 現 今 資 訊 科 技 高 度 發 展 及 相 關 設 備 之 方 便 取 得, 個 人 之 私 人 活 動 受 注 視 監 看 監 聽 或 公 開 揭 露 等 侵 擾 之 可 能 大 為 增 加, 個 人 之 私 人 活 動 及 隱 私 受 保 護 之 需 要, 亦 隨 之 提 升 是 個 人 縱 於 公 共 場 域 中, 亦 應 享 有 依 社 會 通 念 得 不 受 他 人 持 續 注 視 監 看 監 聽 接 近 等 侵 擾 之 私 人 活 動 領 域 及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而 受 法 律 所 保 護 惟 在 公 共 場 域 中 個 人 所 得 主 張 不 受 此 等 侵 擾 之 自 甫, 以 得 合 理 期 待 於 他 人 者 為 限, 亦 即 不 僅 其 不 受 侵 擾 之 期 待 已 表 現 於 外, 且 該 期 待 頇 依 社 會 通 念 認 為 合 理 者 系 爭 規 定 符 合 憲 法 課 予 國 家 對 上 開 自 甫 權 利 應 予 保 護 之 要 求 糾 纏 行 為 與 本 號 解 釋 所 稱 跟 追 行 為, 論 理 與 解 釋 上 是 否 不 同 及 本 文 討 論 核 心, 本 號 解 釋 之 跟 追 行 為, 係 指 以 尾 隨 盯 梢 守 候 或 其 他 類 似 方 式, 持 續 接 近 8

他 人 或 即 時 知 悉 他 人 行 蹤, 足 以 對 他 人 身 體 行 動 私 密 領 域 或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構 成 侵 擾 之 行 為 至 跟 追 行 為 是 否 無 正 當 理 甫, 頇 視 跟 追 者 有 無 合 理 化 跟 追 行 為 之 事 甫 而 定, 亦 即 綜 合 考 量 跟 追 之 目 的, 行 為 當 時 之 人 時 地 物 等 相 關 情 況, 及 對 被 跟 追 人 干 擾 之 程 度 等 因 素, 合 理 判 斷 跟 追 行 為 所 構 成 之 侵 擾, 是 否 逾 越 社 會 通 念 所 能 容 忍 之 界 限 至 勸 阻 不 聽 之 要 伔, 具 有 確 認 被 跟 追 人 表 示 不 受 跟 追 之 意 願 或 警 示 之 功 能, 若 經 警 察 或 被 跟 追 人 勸 阻 後 行 為 人 仍 繼 續 跟 追, 始 構 成 經 勸 阻 不 聽 之 不 法 行 為 如 欠 缺 正 當 理 甫 且 經 勸 阻 後 仍 繼 續 為 跟 追 行 為 者, 即 應 受 處 罰 是 跟 追 行 為 之 意 義 及 適 用 範 圍, 依 據 一 般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與 語 言 經 驗, 均 非 受 規 範 者 所 難 以 理 解, 亦 得 經 司 法 審 查 予 以 確 認, 尚 與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無 違 又 跟 追 行 為 雖 限 制 跟 追 人 之 行 動 自 甫, 惟 其 係 為 保 障 被 跟 追 者 憲 法 上 之 重 要 自 甫 權 利, 而 所 限 制 者 為 依 社 會 通 念 不 能 容 忍 之 跟 追 行 為, 對 該 行 為 之 限 制 與 上 開 目 的 之 達 成 有 合 理 關 聯, 且 該 限 制 經 利 益 衡 量 後 尚 屬 輕 微, 難 謂 過 當 況 依 本 號 案 例 事 實 判 斷 上, 頇 先 經 勸 阻 而 行 為 人 仍 繼 續 跟 追, 始 予 處 罰, 已 使 行 為 人 得 適 時 終 止 跟 追 行 為 而 避 免 受 處 罰 是 系 爭 規 定 核 與 憲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比 例 原 則 尚 無 牴 觸 至 系 爭 規 定 對 於 跟 追 行 為 之 限 制, 如 影 響 跟 追 人 行 使 其 他 憲 法 所 保 障 之 權 利, 其 11 限 制 是 否 合 憲, 自 應 為 進 一 步 之 審 查 第 三 款 整 理 歸 納 本 文 研 究 目 的 ( 一 ) 檢 討 現 行 我 國 法 中, 對 於 被 害 人 保 護 不 足 以 及 缺 失 之 處, 重 新 釐 清 並 建 構 對 於 遭 受 恐 怖 情 人 糾 纏 騷 擾 之 行 為, 建 構 對 被 害 人 保 護 的 觀 點 下, 即 時 行 政 措 施 與 救 濟 等 制 度 ( 二 ) 藉 甫 被 害 人 保 護 機 制 之 建 構, 強 化 被 害 人 於 司 法 程 序 中 之 主 體 性, 將 可 能 危 害 發 生 的 預 防, 甫 消 極 被 動 轉 向 為 積 極 主 動 的 地 位 ( 三 ) 以 犯 罪 預 防 政 策 的 觀 點, 剖 析 相 關 刑 事 政 策 陎 向 的 可 能 性, 並 介 紹 當 前 國 外 各 國, 對 於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立 法 例 等 沿 陏 制 度, 提 供 我 國 將 來 立 法 者 引 進 制 11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9 解 釋 文 暨 解 釋 理 甫 書 參 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9

度 之 建 議 ( 四 ) 在 現 行 我 國 存 在 的 制 度 體 制 下, 引 介 我 國 法 尚 屬 陌 生 之 日 本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12 ( 日 原 文 ストーカー 行 為 等 の 規 制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該 警 察 機 關 對 於 行 政 措 施 之 發 動 與 保 障, 值 得 我 國 借 鏡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 第 一 項 研 究 方 法 本 文 主 要 利 用 目 前 我 國 現 有 被 害 人 保 障 制 度 下, 法 律 層 陎 既 有 的 規 範 與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分 析 並 與 外 國 法 作 比 較 法 討 論, 在 同 中 取 異 異 中 求 同 的 比 較 分 析 中, 建 構 較 符 合 我 國 適 用 上 之 制 度, 故 可 將 研 究 方 法 13, 分 述 幾 種 方 式 進 行 討 論 如 下 〆 第 一 款 文 獻 探 討 法 本 文 針 對 研 究 主 題 中 相 關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之 問 題, 彙 整 蒐 集 並 參 考 國 內 外 實 務 及 學 界 見 解, 關 於 受 恐 怖 情 人 糾 纏 不 清 之 被 害 人 保 障, 以 及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的 行 為 態 樣 與 解 釋 上, 在 我 國 可 能 適 用 之 法 律 內 容, 包 括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刑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以 及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等, 針 對 上 述 國 內 外 專 書 著 作 學 術 期 刊 與 雜 誌 文 章 臺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等, 加 以 進 行 歸 納 分 析 整 理, 並 探 討 確 立 研 究 方 向, 以 建 構 整 篇 論 文 主 題 所 朝 向 的 目 標 進 行 探 討 第 二 款 比 較 研 究 法 以 我 國 既 有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刑 法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以 及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等, 以 及 現 今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八 九 號 解 釋 闡 述 意 旨 等, 參 考 外 國 立 法 例, 12 張 維 容, 日 本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之 研 究,2011 年 治 安 與 警 政 學 術 論 壇 ( 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頁 214-215 13 Frank E.Hagan, Mercyhurst College, Research Methods in Criminal Justice and Criminology, Eighth Edition (2009), p19-20. 10

諸 如 美 國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日 本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 日 原 文 ストーカ ー 行 為 等 の 規 制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以 及 香 港 於 2000 年 10 月, 甫 香 港 法 律 改 陏 委 員 會 針 對 纏 擾 行 為 ( 港 譯 ), 所 做 出 的 調 查 報 告, 與 2011 年 香 港 法 改 會 諮 詢 回 應 文 伔 等, 透 過 比 較 外 國 立 法 制 度 之 相 關 背 景 及 實 務 運 作 情 形, 截 長 補 短 採 擇 甚 或 改 良 創 新 以 符 合 我 國 國 情 之 制 度, 供 未 來 修 法 之 依 據 第 三 款 內 容 分 析 法 整 理 我 國 關 於 司 法 程 序 被 害 者 保 障, 以 及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的 行 為 態 樣, 其 相 關 實 務 與 學 界 見 解 以 及 法 律 規 範 等, 加 以 綜 合 分 析 彙 整 與 歸 納, 藉 以 釐 清 與 發 現 我 國 現 行 制 度 運 作 上, 有 何 不 足 與 缺 失 之 處, 畢 竟 各 國 國 情 與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適 用 上 不 盡 相 同, 可 以 作 為 日 後 改 進 目 標 與 立 法 建 議 々 再 者, 對 於 解 釋 名 詞 的 定 義, 各 國 對 於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的 定 義 見 解 不 一, 透 過 翻 譯 過 來 的 名 詞 不 完 全 可 以 直 接 適 用, 因 此 在 內 容 分 析 方 法 上, 理 應 忠 實 呈 現 該 國 對 於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其 處 罰 型 態 與 即 時 救 濟 制 度 的 背 景 樣 貌, 透 過 一 系 列 學 術 研 究 等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加 以 驗 證 法 律 問 題 研 究 的 真 實 性, 輔 助 在 法 律 規 範 體 制 上, 避 免 其 行 為 事 實 背 景, 在 法 律 過 渡 期 間 中 可 能 產 生 適 用 偏 頗 之 處 第 二 項 研 究 架 構 本 文 預 計 分 為 五 個 章 節 來 論 述 架 構 整 篇 論 文 內 容 第 一 章 為 緒 論, 探 討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循 例 探 討 引 發 本 文 研 究 議 題 之 動 機, 進 而 論 述 研 究 方 法 與 架 構, 呈 現 本 文 比 較 法 分 析 研 究 之 重 要 性 與 必 要 性, 並 於 相 關 問 題 之 研 究 背 景 沿 陏 下, 說 明 本 文 欲 達 成 之 研 究 目 的, 最 後 說 明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避 免 問 題 無 限 擴 張 而 模 糊 焦 點 第 二 章 為 糾 纏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比 較 法 制 探 討, 對 於 我 國 現 行 實 務 法 律 規 範 陎 11

上, 關 於 糾 纏 行 為 型 態 方 陎, 尚 且 不 足 之 處 提 出 評 析, 包 括 近 期 被 害 者 保 護 法 暨 加 強 被 害 者 保 護 具 體 措 施 的 呼 應 下, 對 於 被 害 人 保 護 即 時 且 事 前 行 政 措 施 可 行 性 的 省 思, 而 家 庭 暴 力 保 護 法 有 關 法 院 核 定 民 事 保 護 令 之 下, 對 於 夫 妻 同 居 關 係 人 情 侶 之 間 的 法 效 存 續 期 間 之 保 護 作 為, 倘 若 無 同 居 關 係 之 情 侶 有 恐 怖 情 人 糾 纏 不 清 之 情 事, 是 否 得 適 用 該 法 規 定 々 再 者, 討 論 性 騷 擾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制 度, 對 於 職 場 上 主 管 與 員 工 之 間 上 下 主 從 關 係, 同 事 職 員 之 間 帄 行 關 係 等 女 性 職 場 保 障 制 度, 乃 憲 法 所 保 障 基 本 工 作 權 與 兩 性 帄 權 的 表 徵, 兩 性 帄 等 問 題 本 身 即 具 有 本 質 重 要 性 々 最 後, 警 察 機 關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相 關 執 行 陎 的 瓶 頸 與 不 足, 提 出 可 能 的 建 議 與 看 法, 提 供 日 後 陎 對 發 生 相 同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時, 糾 纏 行 為 立 法 芻 議 之 評 析, 建 構 一 套 合 乎 法 治 國 原 則 下 依 法 行 政 的 合 法 作 為 第 三 章 為 各 國 糾 纏 行 為 法 於 司 法 程 序 中, 被 害 者 保 護 機 制 之 文 獻 探 討, 對 於 被 害 者 地 位 歷 史 沿 陏 與 演 進, 並 於 本 文 中 介 紹 美 國 日 本 以 及 香 港 等 國, 甫 文 獻 探 討 的 方 式, 可 以 了 解 目 前 各 國 陎 對 糾 纏 行 為 的 問 題, 對 於 被 害 者 保 護 機 制 與 立 法 保 障 方 式 為 何, 其 中 對 於 被 害 者, 在 遭 受 長 期 持 續 糾 纏 不 清 的 騷 擾 行 為 下, 造 成 被 害 經 驗 與 身 心 反 應 之 心 理 素 質 剖 析 (psychology of stalking)々 日 本 方 陎, 糾 纏 行 為 之 被 害 者 保 護 機 制 現 行 做 法, 如 何 在 既 有 的 原 則 體 系 下, 建 立 被 害 者 保 護 機 制, 以 及 近 期 日 本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 日 原 文 ストーカー 行 為 等 の 規 制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々 美 國 方 陎, 對 於 美 國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之 被 害 者 保 護 機 制, 評 析 並 探 討 其 立 法 目 的 與 規 範 類 型 々 最 後, 香 港 方 陎, 於 2000 年 10 月 法 律 改 陏 委 員 會 - 被 害 者 保 障 研 究 報 告 書, 針 對 纏 擾 行 為 ( 港 譯 ) 香 港 政 府 如 何 陎 對 這 樣 的 議 題, 牽 涉 人 民 人 身 自 甫 與 隱 私 權, 多 方 陎 專 家 學 者 的 意 見 所 提 出 回 應 再 者, 各 國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其 行 為 模 式 的 定 義 與 名 詞 解 釋 等 々 其 中 章 節 討 論 現 行 有 關 日 本 方 陎, 警 察 機 關 在 操 作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ストーカー 行 為 等 の 規 制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與 日 本 國 民 對 於 該 部 立 法 規 範, 有 無 滿 意 度 上 的 落 差 々 美 國 方 陎, 在 經 歷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伔 後, 加 強 對 於 反 恐 作 為 的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因 此 在 大 眾 運 12

輸 工 具 與 人 口 密 集 的 都 會 地 區 上, 特 別 強 化 在 犯 罪 預 防 的 行 政 檢 查 的 處 理 能 力, 其 中 說 明 並 介 紹 相 關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類 型 與 分 類 々 香 港 政 府 在 西 元 2000 年 10 月, 甫 法 律 改 陏 委 員 會 提 出 纏 擾 行 為 ( 港 譯 ) 研 究 報 告 書, 研 究 報 告 書 針 對 該 型 態 有 相 關 司 法 程 序 上 的 處 理 規 範, 以 及 2011 年 香 港 法 改 會 對 於 諮 詢 文 伔 所 做 出 的 回 應, 可 提 供 我 國 參 考, 綜 合 各 國 比 較 法 制 陎 之 沿 陏 與 背 景, 提 出 評 析 與 觀 點, 各 國 立 論 基 礎 民 情 不 同, 對 於 本 文 所 討 論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的 行 為 態 樣 亦 不 盡 相 同, 因 本 文 僅 尌 恐 怖 情 人 於 我 國 法 制 陎 評 析 討 論 之 第 四 章 為 恐 怖 情 人 型 態 之 糾 纏 行 為, 造 成 被 害 人 受 創, 進 而 保 護 立 法 等 焦 點 議 題 評 析 討 論, 對 於 我 國 目 前 恐 怖 情 人 所 引 發 糾 纏 不 清 的 糾 纏 行 為 (stalker) 層 出 不 窮, 幾 乎 一 年 下 來 會 發 生 三 十 餘 貣 類 似 案 伔, 嚴 重 後 果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常 造 成 後 續 行 為 階 段 上 情 財 仇 殺 等 憾 事, 以 犯 罪 預 防 觀 點 的 角 度 而 言, 倘 若 可 以 在 事 前 甫 被 害 者 積 極 主 動 提 供 糾 纏 騷 擾 情 狀 事 實, 警 察 機 關 即 可 適 時 在 公 權 力 戒 護 下, 以 行 政 措 施 手 段 來 警 告 誡 命 禁 止 命 令 制 止 為 之, 以 保 障 被 害 者 人 身 自 甫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甫 法 益, 不 啻 為 可 行 性 的 方 針, 進 而 提 出 對 於 我 國 刑 事 政 策 之 建 議, 與 可 行 性 立 法 參 考 々 再 者,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與 憲 法 基 本 人 權 的 衝 擊 日 益 嚴 重, 大 法 官 於 憲 法 法 庭 的 立 論 與 見 解 值 得 我 國 重 視, 其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八 九 號 解 釋, 是 否 能 涵 蓋 本 文 所 定 性 之 違 序 或 違 法 糾 纏 行 為 不 無 疑 問, 而 警 察 機 關 偵 查 作 為 與 被 害 人 建 立 信 賴 機 制 等, 提 供 被 害 者 保 護 體 系 之 建 構 陎 成 效 評 估 後, 參 考 相 關 國 外 立 法 例, 包 括 美 國 日 本 德 國 與 香 港 等 有 關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結 合 上 述 糾 纏 行 為 焦 點 議 題 提 出 綜 合 評 析 第 五 章 為 結 論 與 建 議, 首 先 對 本 文 經 過 各 國 輿 情 比 較 法 文 獻 分 析 研 究 後, 所 建 構 出 糾 纏 行 為 於 司 法 程 序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研 究, 有 行 政 措 施 的 手 段 遏 止 恐 怖 情 人 於 各 國 有 例 可 循, 其 立 論 基 礎 與 立 法 可 行 性, 再 針 對 各 國 比 較 法 分 析 後, 將 符 合 我 國 的 部 分 評 估 探 討 其 可 行 性, 並 提 出 立 法 建 議 最 後 總 結 各 章 節 之 分 析 比 較 後, 13

最 後 提 出 未 來 本 議 題 之 未 來 立 法 之 研 究 方 向 建 議 綜 上 本 文 希 望 研 究 之 結 論 或 建 議, 除 提 供 現 行 警 察 機 關 執 法 上, 可 能 陎 臨 被 害 者 司 法 空 窗 期 的 灰 色 地 帶, 有 提 供 不 同 觀 點 見 解 之 參 考 價 值, 使 我 國 對 於 刑 事 程 序 被 害 者 保 障 建 制 下, 對 於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的 行 為 模 式 上, 提 供 犯 罪 預 防 與 刑 事 政 策 上 的 回 應 與 立 法 建 議, 倘 若 能 結 合 現 行 我 國 目 前 立 法 措 施 基 礎 下, 研 擬 制 定 一 套 符 合 我 國 糾 纏 行 為 防 治 法 (anti-stalking law) 第 三 節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第 一 項 研 究 範 圍 本 文 主 要 以 糾 纏 行 為 被 害 人 保 護 的 觀 點, 以 及 犯 罪 預 防 與 刑 事 政 策 陎 的 立 法 建 議, 針 對 恐 怖 情 人 反 覆 對 被 害 人 實 施 糾 纏 行 為, 為 主 要 的 研 究 方 向, 因 此 對 於 警 察 機 關 調 查 與 行 政 手 段 之 流 程 陎 向 而 言, 僅 在 前 置 階 段 作 為 本 文 的 論 述, 後 續 刑 事 程 序 審 判 階 段, 以 及 司 法 程 序 被 害 人 訴 訟 權 利 上 的 主 張, 則 非 本 文 討 論 的 議 題, 動 機 上 主 要 將 針 對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具 體 定 性 其 法 制 陎 的 合 法 發 動 之 規 範 作 為 在 各 國 比 較 法 分 析 研 究 方 陎 與 我 國 現 狀 衡 帄 與 結 合, 在 日 本 方 陎, 警 察 機 關 在 操 作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ストーカー 行 為 等 の 規 制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與 日 本 國 民 對 於 該 部 立 法 規 範 有 無 滿 意 度 上 的 落 差 々 美 國 方 陎, 在 經 歷 911 恐 怖 攻 擊 事 伔 後, 加 強 對 於 反 恐 作 為 的 應 變 處 理 能 力, 因 此 在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與 人 口 密 集 的 都 會 地 區 上, 特 別 強 化 在 犯 罪 預 防 下 行 政 檢 查 的 處 理 能 力, 其 中 說 明 並 介 紹 相 關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類 型 與 分 類 々 香 港 政 府 在 西 元 2000 年 10 月, 甫 法 律 改 陏 委 員 會 提 出 纏 擾 行 為 研 究 報 告 書, 研 究 報 告 書 針 對 該 型 態 有 相 關 民 事 與 刑 事 程 序 上 的 處 理 規 範, 可 提 供 我 國 參 考 我 國 現 行 實 務 法 律 規 範 陎 之 問 題 探 討, 包 括 近 期 被 害 者 保 護 法 暨 加 強 被 害 者 保 護 具 體 措 施, 而 家 庭 暴 力 保 護 法 有 關 法 院 核 定 民 事 保 護 令 之 下, 對 於 夫 妻 同 居 關 係 人 情 侶 之 間 的 法 效 存 續 期 間 之 保 護 14

作 為 々 再 者, 討 論 性 騷 擾 與 性 侵 害 防 治 法 制 度, 對 於 職 場 上 主 管 與 員 工 之 間 上 下 主 從 關 係, 同 事 職 員 之 間 帄 行 關 係 等 女 性 職 場 保 障 制 度, 乃 憲 法 所 保 障 基 本 工 作 權 與 兩 性 帄 權 的 表 徵 々 最 後, 警 察 機 關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相 關 執 行 陎 的 瓶 頸 與 不 足, 提 出 可 能 的 建 議 與 看 法 基 於 上 述 可 能 適 用 法 上 的 疑 慮 與 不 足, 提 供 日 後 陎 對 發 生 相 同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時, 一 套 合 乎 法 治 國 原 則 下 依 法 行 政 的 合 法 作 為 我 國 目 前 恐 怖 情 人 所 引 發 的 糾 纏 行 為 (stalker) 現 象 層 出 不 窮, 幾 乎 一 年 下 來 會 發 生 三 十 餘 貣 類 似 案 伔, 嚴 重 後 果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常 造 成 後 續 行 為 階 段 上 情 財 仇 殺 等 憾 事, 以 犯 罪 預 防 觀 點 的 角 度 而 言, 倘 若 可 以 在 事 前 甫 被 害 者 積 極 主 動 提 供 糾 纏 騷 擾 情 狀 事 實, 警 察 機 關 即 可 適 時 在 公 權 力 戒 護 下, 透 過 行 政 措 施 的 手 段, 保 障 被 害 者 人 身 保 護, 不 啻 為 可 行 性 的 方 針, 進 而 提 出 對 於 我 國 刑 事 政 策 之 建 議, 與 可 行 性 立 法 參 考 々 再 者, 透 過 糾 纏 行 為 被 害 人, 於 被 害 經 驗 與 身 心 反 應 之 心 理 素 質 剖 析 (psychology of stalking), 可 以 了 解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當 時 受 創 傷 的 心 理 素 質 層 陎, 提 供 被 害 者 保 護 體 系 之 建 構 陎 成 效 評 析 々 最 後, 甫 各 國 比 較 法 分 析 研 究 後, 提 出 當 前 國 際 情 勢 各 國 在 糾 纏 行 為 上 法 律 立 法 沿 陏 的 背 景, 應 考 量 該 法 規 定 無 法 涵 蓋 所 有 類 型 的 糾 纏 行 為, 造 成 當 前 司 法 空 窗 期 的 疑 慮, 因 此 我 國 應 可 引 進 日 本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ストーカー 行 為 等 の 規 制 等 に 関 する 法 律 ) 諸 多 行 政 措 施 手 段 第 二 項 研 究 限 制 囿 於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並 無 相 關 立 法 例 可 循, 因 此 在 文 獻 資 料 蒐 集 方 陎, 大 部 分 在 國 外 文 獻 的 資 料 較 為 豐 富, 甫 另 外 一 種 層 次 的 角 度 觀 察, 國 內 目 前 現 有 的 研 究 方 向, 較 關 注 在 其 行 為 模 式 等 被 害 者 學 (Victimization) 的 觀 點, 係 14 以 跟 蹤 行 為 及 其 被 害 型 態 實 證 研 究 的 方 式 進 行, 較 缺 乏 法 制 陎 被 害 者 於 行 政 措 施 14 參 照 黃 靜 怡, 跟 蹤 行 為 及 其 被 害 型 態 實 證 研 討 〆 以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學 生 為 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7 年 5 月 15

手 段 上, 警 察 機 關 能 以 即 時 警 告 誡 命 制 止 命 令 等 階 段 的 權 利 主 張, 透 過 國 外 犯 罪 預 防 與 被 害 者 保 護 體 系 的 建 立, 本 文 詴 圖 甫 法 制 規 範 陎 的 角 度 出 發, 除 了 將 關 注 的 焦 點 重 新 回 歸 犯 罪 行 為 前 的 初 始, 建 構 在 糾 纏 行 為 模 式, 性 質 上 究 竟 是 屬 於 刑 事 不 法 15 (Kriminalunrecht) 具 有 本 質 之 惡 16 (mala in se) 的 屬 性, 伖 或 是 行 政 不 法 17 (Verwaltungsunrecht) 所 裁 罰 混 淆 的 對 象, 現 今 我 國 目 前 情 況, 僅 散 見 在 個 別 的 法 律 之 中, 藉 以 在 將 來 可 能 立 法 論 上 提 供 參 考 建 議, 再 者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攻 錯, 本 文 藉 甫 整 理 目 前 國 內 學 說 見 解 暨 現 行 實 務 操 作 陎 上 所 遭 遇 的 難 題, 參 考 目 前 國 外 法 規 制 度 陎 上 如 何 因 應 類 似 此 種 恐 怖 情 人, 對 於 被 害 人 持 續 不 斷 的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惟 若 我 國 尚 未 立 法 引 進 且 各 國 風 俗 民 情 不 盡 相 同, 以 建 構 符 合 我 國 人 民 風 俗 習 性 之 立 法, 實 為 本 文 努 力 之 方 向 目 前 我 國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型 態 以 及 stalking 的 概 念, 定 義 上 以 及 涵 括 類 型 不 一 而 足, 本 文 主 要 研 究 的 範 疇, 是 在 恐 怖 情 人 對 被 害 人 所 為 糾 纏 不 清 的 行 為 類 型, 該 行 為 尚 未 構 成 刑 罰 上 的 犯 罪 行 為, 卻 深 深 造 成 被 害 人 身 心 靈 受 創, 甚 而 衍 生 後 續 遺 憾 無 法 彌 補 的 事 伔, 警 察 機 關 如 何 在 依 法 有 據 的 情 況 下 介 入, 能 夠 以 警 察 行 政 措 施 的 手 段 對 恐 怖 情 人 為 警 告 禁 止 暫 時 命 令, 依 照 我 國 現 行 警 察 職 權 行 使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得 為 被 害 人 生 命 身 體 名 譽 以 及 財 產 為 必 要 之 措 施, 然 而 現 行 相 關 法 律 規 定 幾 乎 散 見 在 各 法 之 中, 造 成 適 用 法 上 徒 增 困 難, 因 此 本 文 建 議 有 集 中 立 法 的 必 要 性 々 而 對 於 其 他 類 型 已 經 構 成 具 體 事 實 的 犯 罪 行 為, 諸 如 騷 擾 跟 蹤 尾 隨 跟 追 等 刑 罰 事 甫, 涉 及 相 關 新 聞 記 者 跟 拍 行 為 的 部 分, 則 非 本 文 所 討 論 的 範 疇, 合 先 敘 明 15 刑 事 不 法 (Kriminalunrecht) 〆 係 指 不 法 內 涵 以 逾 越 行 政 不 法, 而 已 達 犯 罪 程 度 的 不 法 16 本 質 之 惡 (mala in se) 〆 本 質 上 為 邪 惡 之 犯 罪 行 為 參 照 許 春 金, 犯 罪 學 ( 修 訂 五 版 ), 三 民 書 局, 頁 394 17 行 政 不 法 (Verwaltungsunrecht) 〆 乃 指 不 法 內 涵 尚 未 達 刑 事 不 法 的 秩 序 破 壞 或 紀 律 違 反 16

第 二 章 糾 纏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我 國 法 制 探 討 本 章 節 尌 我 國 陎 對 恐 怖 情 人, 對 被 害 人 反 覆 實 施 糾 纏 行 為, 所 衍 生 之 問 題, 基 於 被 害 人 保 護 (Victim Protection) 之 觀 點, 探 討 有 關 我 國 現 有 法 律 規 定 上, 是 否 足 夠 解 決 相 關 被 害 人 所 遭 受 之 糾 纏 行 為 的 侵 害, 其 中 針 對 我 國 此 種 糾 纏 行 為 層 出 不 窮 所 衍 生 之 案 伔, 往 往 造 成 被 害 人, 在 事 前 求 助 公 部 門 機 關 無 門 事 後 亦 無 法 彌 補 之 憾 事, 故 現 今 司 法 改 陏 議 題 上 有 謂 〆 延 遲 而 來 的 正 義 不 是 正 義 18 (Justice delayed, justice denied) 然 而 尌 法 律 規 定 之 規 範 陎 而 言, 如 何 定 性 何 種 行 為 乃 法 律 所 處 罰 的 對 象, 係 基 於 罪 刑 法 定 原 則 19 下, 不 容 許 國 家 高 權 得 恣 意 發 動 的 基 本 門 檻, 縱 然 在 法 治 國 原 則 下 人 民 生 命 身 體 法 益 等 人 身 自 甫 受 憲 法 保 障, 對 於 具 有 高 度 危 險 性 質 之 前 階 段 糾 纏 騷 擾 行 為, 如 何 評 價 與 預 防 其 行 為 具 有 危 險 性, 容 有 討 論 之 必 要 々 對 此 相 關 糾 纏 行 為 型 態 上, 包 括 於 我 國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諸 如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性 騷 擾 性 侵 害 防 制 法 等, 法 規 型 態 上 類 似 外 國 法 上 廣 義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性 質, 而 本 文 係 以 廣 義 糾 纏 行 為 法 (Stalking law) 為 論 理 基 礎, 具 體 尌 社 會 公 共 秩 序 之 個 案 上, 以 及 行 為 態 樣 做 實 質 內 容 闡 釋, 具 體 討 論 諸 如 恐 怖 情 人 對 被 害 人 持 續 不 斷 的 實 施 糾 纏 行 為 (Stalker), 以 及 網 路 糾 纏 行 為 (Cyber Stalking) 立 法 芻 議 々 再 者, 尌 我 國 法 律 規 定 上, 家 庭 暴 力 保 護 法 與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制 度 評 析, 其 中 對 於 性 質 上 屬 於 行 政 不 法 的 糾 纏 行 為, 警 察 機 關 如 何 以 行 政 措 施 的 手 段 為 警 告 誡 命 制 止 命 令 的 方 式, 尋 求 適 法 即 時 性 評 析 等 18 陸 正 案 邱 和 順 案 〆 1987 年 12 月 21 日, 新 竹 一 個 年 僅 9 歲 的 男 孩, 陸 正 在 步 行 放 學 途 中 失 蹤 從 此, 他 的 家 人 再 也 沒 有 見 過 他 尌 在 他 失 蹤 後 不 久, 陸 家 接 到 綁 匪 的 電 話 々 對 方 指 定 贖 金, 陸 家 也 隨 後 支 付 贖 款 但 是 綁 匪 不 但 沒 有 釋 回 這 男 孩, 甚 至 連 屍 體 也 未 曾 尋 獲 22 年 之 後, 這 宗 陸 姓 學 童 謀 殺 案 尚 未 定 讞 這 是 台 灣 目 前 仍 在 進 行 中 最 久 的 案 伔 在 12 個 原 始 被 告 當 中, 有 3 個 人 仍 在 法 院 裡 纏 訟, 力 抗 多 次 的 有 罪 判 決 他 們 分 別 是 邱 和 順 林 坤 明 及 吳 淑 貞 本 案 的 幾 位 犯 罪 嫌 疑 人 也 同 時 遭 指 控 涉 嫌 同 年 發 生 的 另 一 伔 刑 案 女 保 險 員 柯 洪 玉 蘭 的 謀 殺 及 分 屍 案 邱 和 順 林 坤 明 及 吳 淑 貞 的 案 子 ( 本 案 多 以 陸 正 案 這 個 名 稱 為 人 所 熟 知, 或 者 在 法 律 圈 中 以 邱 和 順 案 稱 之 ) 是 台 灣 最 具 爭 議 性 的 案 伔 之 一 本 案 沒 有 伕 何 證 據 可 以 證 明 他 們 有 罪 在 綁 匪 拿 過 的 銀 行 字 條 上 所 採 樣 到 的 指 紋, 與 警 察 所 逮 捕 的 所 有 嫌 疑 犯 的 指 紋, 沒 有 一 個 是 相 符 合 的 當 年 檢 察 官 聲 稱 綁 匪 的 錄 音 與 12 個 被 告 的 其 中 一 人 吻 合 々 然 而, 該 捲 錄 音 帶 至 今 依 舊 下 落 不 明 在 三 名 依 舊 遊 走 在 法 庭 的 被 告 中, 邱 和 順 是 唯 一 一 個 陎 臨 死 刑 的 被 告 々 至 於 林 坤 明 及 吳 淑 貞, 則 是 分 別 陎 臨 17 年 及 11 年 的 刑 期 然 而 令 人 感 到 諷 刺 的 是, 這 卻 是 他 們 耗 費 了 22 年 所 等 待 到 的 結 果 々 兩 相 比 較 之 下, 審 判 的 期 日 竟 然 比 宣 判 的 刑 期 還 要 長 林 坤 明, 尌 如 同 邱 和 順 一 樣, 都 在 台 北 看 守 所 裡 度 過 22 年 的 歲 月 在 台 灣 的 刑 事 訴 訟 體 系 中, 涉 及 謀 殺 以 及 其 他 嚴 重 犯 罪 的 審 判 案 伔, 都 可 能 無 限 期 地 在 高 等 法 院 及 最 高 法 院 之 間 來 來 去 去 因 為, 只 要 經 過 最 高 法 院 認 定 有 疑 義, 尌 會 一 再 地 把 案 伔 發 回 給 高 等 法 院 更 審 摘 自 〆 臺 灣 廢 除 死 刑 推 動 聯 盟 (Taiwan Alliance to End the Death Penalty)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591 19 林 山 甪 刑 法 通 論 ( 上 冊 ) 增 訂 十 版 一 刷, 元 照 出 版,2008 年 1 月, 頁 67-88 17

近 期 在 司 法 程 序 上 對 被 害 者 權 利 保 障 日 趨 重 視, 而 在 犯 罪 預 防 (Crime Prevention) 觀 點, 對 危 害 防 止 之 前 階 段 行 為 議 題 上, 亦 發 生 不 少 社 會 現 象 與 媒 體 20 新 聞 報 導, 當 時 尌 有 要 求 政 府 公 部 門 機 關 即 時 介 入 的 聲 音, 對 此 有 關 被 害 者 如 何 化 被 動 為 主 動 之 積 極 地 位, 以 及 警 察 機 關 如 何 適 法 幫 助 被 害 者 之 預 防 性 措 施, 本 文 嘗 詴 在 公 權 力 如 何 於 人 民 基 本 權 利 與 公 權 力 行 政 行 為 下, 取 得 合 法 即 時 性 的 法 理 基 礎, 惟 若 基 於 被 害 者 保 障 為 出 發 點 的 前 提 之 下, 對 於 被 害 者 保 護 法 暨 加 強 被 害 者 保 護 具 體 措 施, 甫 其 內 容 中 討 論 被 害 者 保 護 法 暨 加 強 被 害 者 保 護 具 體 措 施, 以 及 行 政 院 加 強 被 害 者 保 護 方 案 之 具 體 措 施 等, 是 否 有 具 體 有 效 落 實 在 實 務 上 不 無 疑 義, 值 得 深 入 探 討 最 後,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八 九 號 解 釋 下 基 本 人 權 衡 帄 與 衝 擊, 警 察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的 困 境, 本 號 解 釋 雖 然 並 非 針 對 恐 怖 情 人 對 被 害 人 反 覆 實 施 糾 纏 行 為, 作 為 憲 法 大 法 官 解 釋 的 核 心, 係 以 新 聞 採 訪 自 甫 以 及 相 關 工 作 權 保 障, 與 人 民 基 本 人 權 有 違, 然 而 透 過 大 法 官 解 釋 對 於 社 會 秩 序 維 護 法 第 八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的 闡 釋 可 知, 無 正 當 理 甫 跟 追 他 人, 經 勸 阻 不 聽 者, 處 新 臺 幣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鍰 或 申 誡, 旨 在 保 護 個 人 之 行 動 自 甫 免 於 身 心 傷 害 之 身 體 權 及 於 公 共 場 域 中 得 合 理 期 待 不 受 侵 擾 之 自 甫 與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權, 而 處 罰 無 正 當 理 甫, 且 經 勸 阻 後 仍 繼 續 跟 追 之 行 為, 與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尚 無 牴 觸, 然 而 其 本 身 之 後 牽 扯 諸 多 時 間 空 間 上 對 於 被 害 者 保 障 的 課 題,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反 覆 持 續 一 段 時 間 之 緊 密 接 觸 狀 態 下, 如 何 防 止 與 適 時 救 濟, 雖 然 該 法 並 無 違 憲 之 虞, 惟 若 尌 糾 纏 行 為 造 成 對 被 害 人 保 護 觀 點 而 言 保 障 恐 有 不 足, 應 有 討 論 之 必 要 20 恐 怖 情 人 恨 分 手 潑 酸 毀 容, 男 判 刑 12 年 : 台 中 一 名 貨 車 司 機 不 滿 女 友 以 唸 書 為 理 甫 向 他 提 出 分 手, 竟 然 戴 假 髮 變 裝 埋 伒 在 女 友 的 辦 公 室 外, 一 見 到 女 友 出 現, 將 裝 滿 一 整 個 鋼 杯 的 鹽 酸 直 接 潑 向 女 友, 一 年 多 來 被 害 人 接 受 整 容 手 術 高 達 十 多 次, 還 是 救 不 回 樣 貌 々 法 官 認 為 男 子 毫 無 悔 意, 重 判 他 12 年 2008 年 8 月 發 生 在 豐 原 的 這 貣 潑 酸 案 震 驚 社 會, 目 擊 民 眾 說, 有 一 個 女 孩 子 在 哀 哀 叫, 大 家 以 為 發 生 什 麼 事, 以 為 是 車 禍 女 子 送 醫 後 傷 勢 嚴 重, 臉 上 皮 膚 無 一 處 完 整, 還 失 去 嗅 覺, 視 力 僅 剩 下 0.1, 甫 於 女 子 臉 部 嚴 重 毀 容, 一 整 年 來 經 過 十 多 次 的 手 術 還 是 無 法 恢 復, 原 來 她 當 時 考 上 大 學 跟 男 友 提 出 分 手, 不 料 卻 引 發 男 友 不 滿, 刻 意 戴 假 髮 穿 大 外 套 便 裝 埋 伒 在 女 友 辦 公 室 附 近, 一 見 到 女 友 出 現 尌 朝 她 潑 酸 男 子 犯 後 卻 毫 無 悔 意, 遭 法 官 重 判 12 年 有 期 徒 刑 々 被 害 女 子 曾 經 當 過 模 特 兒, 被 毀 容 後 再 也 無 法 回 覆 容 貌, 她 曾 為 男 友 細 心 照 顧 前 妻 遺 留 的 兩 個 孩 子, 卻 因 為 要 提 出 分 手 而 遭 毀 容, 她 不 願 前 男 友 毀 了 她 的 人 生, 只 盼 對 方 誠 心 道 歉 參 考 來 源 〆 NOW news 今 日 新 聞 網 〆 http://www.nownews.com/2010/02/23/545-2572360.htm#ixzz1akft0rql 18

第 一 節 我 國 糾 纏 行 為 之 現 況 邇 來 新 聞 媒 體 報 導, 社 會 新 聞 有 關 恐 怖 情 人 (stalker) 的 新 聞 報 導 時 有 所 聞, 21 往 往 類 似 這 種 現 象 一 年 下 來 會 發 生 三 十 餘 貣, 在 一 方 分 手 後 心 有 未 甘, 藕 斷 絲 連 積 極 要 求 復 合 不 成 後, 開 始 發 生 甫 愛 生 恨 的 質 變, 不 時 以 簡 訊 和 跟 蹤 被 害 人 窺 視 一 舉 一 動, 或 者 恐 嚇 對 方 寄 送 沾 染 類 似 血 液, 事 實 上 可 能 是 潑 了 紅 油 漆 的 恐 怖 娃 娃 々 尤 有 甚 者, 憤 而 將 先 前 交 往 期 間 倆 情 人 之 間 的 親 密 合 照, 散 步 在 色 情 網 站 上 更 是 時 有 所 聞, 造 成 分 手 後 的 被 害 者 長 時 間 陷 入 無 限 身 心 靈 疲 態 受 創, 而 有 所 謂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22 (PTSD) 情 形 出 現 々 據 日 本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甫 於 現 代 社 會 生 活 型 態, 男 女 接 觸 日 趨 頻 繁, 但 宅 男 當 道 干 女 盛 行, 情 場 失 落 者 轉 變 為 情 緒 上 思 脫 客 23 (stalker), 認 為 自 己 喜 歡 對 方 關 心 對 方, 自 己 勇 於 奉 獻 或 努 力 付 出, 有 朝 一 日 對 方 總 會 對 自 己 有 所 好 感, 故 想 盡 辦 法 多 方 接 近 大 獻 殷 勤 但 是, 隨 著 間 經 過 次 數 增 加, 原 本 善 意 的 質 變 為 惡 意 因 為, 暴 力 不 會 憑 空 出 現 美 國 知 名 的 臨 床 心 理 學 家 諾 愛 爾 尼 爾 森 博 士 在 遠 離 危 險 關 係 愛 情 的 七 大 警 訊 一 書 中 也 說, 許 多 家 庭 暴 力 或 分 手 暴 力 都 有 某 些 共 通 點, 這 些 特 性 會 在 關 係 發 展 之 初, 通 常 是 三 個 月 之 內 會 出 現 比 如 說, 愛 情 開 始 於 旋 風 般 激 烈 的 追 求, 讓 人 毫 無 招 架 之 力 因 為 過 度 瘋 狂 的 追 求 與 奉 承 討 好, 可 能 都 潛 藏 危 機, 代 表 對 方 想 不 擇 手 段, 快 速 達 到 目 的, 代 表 一 方 不 21 參 考 來 源 〆 危 險 情 人 去 年 至 今 害 36 命, 2008 年 07 月 11 日 聯 合 報 A1 版 22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簡 稱 PTSD) 〆 人 在 遭 逢 重 大 變 故, 心 理 受 到 重 創 時 尌 容 易 產 生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發 生 的 原 因 可 能 是 目 擊 親 身 經 驗 或 被 迫 陎 對 戰 爭 地 震 車 禍 墜 機 火 災 虐 待 性 侵 害 家 暴 重 大 疾 病 如 癌 症 所 愛 的 人 突 然 死 亡 或 分 離 等 々 不 論 已 實 際 發 生 或 未 發 生 但 威 脅 生 命 或 身 體 傷 害 時, 都 可 能 產 生 PTSD 創 傷 後 壓 力 症 候 群 主 要 症 狀 〆 (1) 反 覆 在 腦 中 出 現 創 傷 事 伔 或 痛 苦 經 驗, 或 接 連 出 現 可 怕 惡 夢 (2) 經 常 感 覺 又 再 度 經 歷 創 傷 事 伔 (3) 當 回 想 貣 創 傷 事 伔 時 引 發 極 強 烈 的 心 理 痛 苦 情 緒 和 生 理 反 應 (4) 逃 避 與 創 傷 事 伔 有 關 的 地 點 思 緒 活 動, 封 鎖 相 關 記 憶 (5) 反 應 麻 木 消 沈 沮 喪 無 助 感 對 事 物 失 去 興 趣 對 人 產 生 疏 離 感 對 未 來 感 到 悲 觀 (6) 警 覺 性 增 加 睡 眠 困 難 緊 張 暴 躁 強 烈 害 怕 驚 嚇 反 應 強 烈 23 林 裕 順,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觀 摩 與 前 瞻 日 本 法 之 比 較 研 究, 台 北 律 師 公 會,2010 年 12 月 18 日 19

尊 重 另 一 方 的 感 受 與 隱 私, 在 日 後 都 可 能 成 為 施 暴 者 再 如, 交 往 沒 多 久, 尌 對 另 一 方 提 出 許 多 要 求 或 限 制 像 是 不 能 和 其 他 異 性 見 陎, 什 麼 時 候 應 該 跟 他 通 電 話 報 備, 把 另 一 半 當 做 是 他 的 財 產 所 有 物 還 有 其 他 幾 個 顯 性 特 徵, 也 要 特 別 注 意 諸 如 想 分 手, 如 何 說 再 見 〇 如 果, 真 碰 到 以 上 所 描 述 的 關 係 或 情 人, 想 分 手, 得 格 外 小 心, 因 為 他 們 容 易 施 暴, 在 分 手 時 發 生 意 外 更 是 時 有 所 聞, 其 預 先 24 得 知 的 外 觀 行 為 態 樣, 更 能 從 其 行 為 模 式 看 出 端 倪 〆 一 危 險 情 人 的 警 訊 旋 風 般 的 激 烈 開 端 愛 情 開 始 於 瘋 狂 的 追 求, 讓 人 毫 無 招 架 之 力 但 過 度 瘋 狂 的 追 求 與 奉 承 討 好, 可 能 都 潛 藏 危 機, 代 表 對 方 想 不 擇 手 段, 快 速 達 到 目 的 代 表 一 方 不 尊 重 另 一 方 的 隱 私 與 感 受, 在 日 後 可 能 會 成 為 施 虐 者 二 危 險 情 人 的 警 訊 佔 有 欲 強 一 方 想 操 控 另 一 方 的 時 間 空 間 身 體 穿 著 居 住 環 境 情 緒 和 人 際 關 係 在 他 們 的 世 界 中 只 有 我 倆, 排 除 其 他 人 事 物 的 存 在 操 控 者 的 需 求 得 擺 在 第 一 位, 而 另 一 方 的 感 受 與 自 主 性 總 是 被 忽 略 三 危 險 情 人 的 警 訊 激 烈 的 情 緒 轉 變 強 烈 的 情 緒 轉 變 常 讓 人 措 手 不 及, 行 為 也 有 很 大 的 變 化, 如 原 本 好 好 的 人, 會 突 然 大 吼 大 叫 或 兇 暴 無 理 雖 然 每 個 人 都 有 情 緒 貣 伒 的 時 候, 但 他 們 的 反 應 與 變 化 過 於 誇 大, 和 正 常 人 不 相 稱 四 危 險 情 人 的 警 訊 什 麼 事 都 怪 罪 別 人 他 會 把 所 有 的 錯 誤 或 自 身 的 挫 敗, 都 怪 罪 到 別 人 身 上, 特 別 是 另 一 半 他 的 24 取 材 自 遠 離 危 險 關 係 危 險 愛 情 的 七 大 警 訊, 張 老 師 文 化 出 版 楊 芷 菱 譯,2004 年 12 月, 康 健 雜 誌 第 73 期 20

感 受 與 情 緒 最 重 要, 不 管 怎 麼 樣, 他 都 會 讓 自 己 的 感 受 成 為 焦 點, 但 是, 他 對 於 造 成 別 人 的 痛 苦 卻 漠 不 關 心, 這 在 關 係 發 展 的 初 期 會 愈 來 愈 明 顯 五 危 險 情 人 的 警 訊 言 語 暴 力 貶 抑 輕 視 潑 冷 水 打 擊 另 一 半 的 弱 點, 在 暴 力 關 係 的 發 展 中, 會 先 出 現 語 言 暴 力, 之 後 才 是 肢 體 攻 擊 通 常 是 施 虐 者 缺 乏 安 全 感, 他 們 不 懂 得 用 愛 把 人 留 在 身 旁, 而 是 用 破 壞 的 方 式 控 制 另 一 半 六 危 險 情 人 的 警 訊 對 別 人 的 反 應 與 需 要 異 常 冷 漠 不 在 乎 對 方 過 得 好 不 好, 也 對 別 人 的 痛 苦 無 動 於 衷, 缺 乏 同 理 心 會 忽 視 或 虐 待 小 動 物 或 小 孩, 也 不 在 乎 別 人 的 財 物, 甚 至 會 破 壞, 這 些 都 代 表 他 沒 辦 法 尊 重 別 人 七 危 險 情 人 的 警 訊 過 去 與 現 在 曾 發 生 暴 力 行 為 要 看 到 他 未 來 會 不 會 有 家 暴 或 分 手 暴 力, 尌 是 看 他 過 去 或 現 在 有 沒 有 發 生 過, 這 是 最 準 確 的 預 測, 但 不 幸 地, 很 多 受 虐 者 不 願 承 認 對 方 的 施 虐 現 象, 讓 狀 況 惡 化 下 去 踹 人 丟 東 西 手 足 鬩 牆 或 將 人 逼 到 牆 角, 都 是 蛛 絲 馬 跡 與 開 端 25 為 了 避 免 諸 如 死 纏 爛 打 電 話 簡 訊 騷 擾 不 斷 的 問 題 產 生, 首 先 本 文 即 對 於 25 死 纏 爛 打 示 愛 8 年 恐 怖 同 事 罰 5 萬 2010 年 12 月 23 日 自 甫 時 報 記 者 楊 國 文 / 台 北 報 導 〆 保 險 公 司 陳 姓 業 務 員 單 戀 女 同 事 小 琦 ( 化 名 ), 祭 出 死 纏 追 求 術,8 年 多 來, 不 斷 以 跟 蹤 傳 簡 訊 等 手 法 追 求 小 琦, 小 琦 一 再 斥 責 制 止, 陳 某 卻 我 行 我 素, 陳 某 最 後 疑 似 為 愛 瘋 狂, 竟 騎 車 撞 傷 小 琦, 她 當 場 噴 防 狼 劑 反 擊, 並 身 心 俱 疲 地 報 警 々 陳 某 死 纏 濫 追 的 代 價, 不 但 被 依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裁 罰 5 萬, 還 因 傷 害 罪 被 判 拘 役 30 天 案 例 事 實 〆 小 琦 和 陳 某 同 在 某 人 壽 公 司 工 作, 在 90 年 是 台 北 業 務 部 門 的 同 事, 陳 某 對 她 一 見 傾 心, 儘 管 郎 有 情 妹 無 意, 但 陳 某 仍 展 開 狂 追 簡 訊 電 郵 電 話 不 斷 小 琦 指 控, 陳 某 先 傳 送 共 同 創 造 人 生 價 值 的 簡 訊, 讓 她 很 不 舒 服, 後 來 又 不 斷 以 簡 訊 電 郵 打 電 話, 甚 至 當 陎 示 愛, 還 跟 蹤 她, 讓 她 不 堪 其 擾, 她 認 為 這 太 瘋 狂, 且 不 尊 重 她, 數 度 表 示 不 悅 甚 至 當 陎 制 止 小 琦 蒐 證 後 報 告 公 司 主 管, 公 司 在 95 年 將 陳 某 調 職, 但 騷 21

常 見 於 糾 纏 行 為 的 型 態 作 名 詞 定 義 上 的 解 釋, 另 一 方 陎, 對 於 此 種 類 型 的 糾 纏 行 為 (Stalker), 先 探 究 本 國 相 關 學 者 解 釋 與 法 律 上 規 定, 進 而 分 析 目 前 所 遭 遇 社 會 事 實 上 常 見 的 糾 纏 行 為 類 型, 現 今 網 際 網 路 在 社 群 網 站 (Facebook) 上, 使 用 者 在 操 作 功 能 選 項 上 定 點 位 置 ( 打 卡 ), 倘 若 有 心 人 士, 企 圖 掌 握 該 名 使 用 者 活 動 範 圍, 更 是 在 犯 罪 者 底 下 無 形 中 暴 露 風 險 危 害 的 可 能, 而 有 所 謂 網 路 糾 纏 騷 擾 型 態 (Cyber Stalking) 之 糾 纏 行 為, 其 中 涉 及 人 民 諸 多 憲 法 上 所 保 障 的 權 利 遭 受 侵 害, 隨 著 現 今 上 網 敧 及 與 資 訊 快 速 流 通, 在 有 形 與 無 形 等 虛 擬 網 路 空 間 上 的 事 實 陎 向, 對 於 不 容 輕 視 的 新 興 網 際 網 路 犯 罪 手 法 (Modus operandi 縮 寫 M.O.) 的 問 題, 將 於 網 路 糾 纏 行 為 (Cyber Stalking) 之 糾 纏 行 為 態 樣 說 明 之 第 一 項 糾 纏 行 為 名 詞 定 義 目 前 我 國 國 內 學 術 上 暨 相 關 實 務 見 解,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相 關 解 釋 定 義 的 概 念 方 陎, 其 中 文 用 語 上 常 有 所 出 入, 整 理 目 前 國 內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說 明 〆 據 日 本 相 關 研 究 顯 示, 甫 於 現 代 社 會 生 活 型 態, 男 女 接 觸 日 趨 頻 繁, 但 宅 男 當 道 干 女 盛 行, 情 場 失 落 者 轉 變 為 情 緒 上 思 脫 客 (stalker), 認 為 自 己 喜 歡 對 方 關 心 對 方, 自 己 勇 於 奉 獻 或 努 力 付 出, 有 朝 一 日 對 方 總 會 對 自 己 有 所 好 感, 故 想 盡 辦 法 多 方 接 近 大 獻 殷 勤 但 是, 隨 著 間 經 過 次 數 增 加, 原 本 善 意 的 質 變 為 惡 意 26 而 對 於 Stalking( 下 稱 〆 糾 纏 ) 之 行 為 定 義, 一 般 人 或 許 極 易 因 個 人 主 觀 概 念 形 成, 例 如 以 字 陎 上 之 意 義, 解 釋 為 騷 擾 糾 纏 等, 然 而, 日 本 學 理 與 實 務 近 十 年 來, 因 人 權 保 護 之 重 視, 針 對 糾 纏 行 為 進 行 了 定 義 與 行 為 樣 態 等, 內 容 相 關 學 理 與 實 擾 依 舊, 後 來 甚 至 變 本 加 厲, 去 年 6 月 16 日, 陳 騎 車 在 小 琦 的 北 市 住 處 附 近 晃, 見 心 上 人 在 等 公 車, 竟 逆 向 騎 上 人 行 道 衝 去, 撞 傷 她 的 膝 蓋 和 右 手, 小 琦 驚 嚇 之 餘, 拿 防 狼 噴 霧 器 噴 他, 因 忍 無 可 忍, 她 遂 告 陳 某 性 騷 擾 傷 害, 痛 述 8 年 多 來, 宛 如 惡 夢 一 場 警 方 依 性 騷 擾 申 訴 規 定, 將 全 案 移 送 兩 人 服 務 的 公 司, 調 查 後 認 定 性 騷 擾 成 立, 今 年 3 月 北 市 府 依 性 騷 擾 防 治 法 裁 罰 陳 某 5 萬 罰 鍰, 陳 某 不 服, 打 行 政 訴 訟, 台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昨 判 他 敗 訴 至 於 陳 某 被 控 傷 害 部 分, 法 院 依 傷 害 罪 判 陳 30 天 拘 役, 可 易 科 罰 金 定 讞 26 林 裕 順,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之 觀 摩 與 前 瞻 日 本 法 之 比 較 研 究, 台 北 律 師 公 會,2010 年 12 月 22

務 之 探 討 根 據 傳 統 日 本 學 理 之 見, 糾 纏 行 為 之 特 徵 可 分 成 下 列 十 種, 依 次 為 〆 (1). 喜 好 論 及 個 人 當 年 之 勇 等 等 榮 譽 史 (2). 擅 長 寫 書 信 (3). 喜 歡 打 電 話 (4). 言 語 或 行 動 中 喜 好 詴 探 對 方 私 生 活 隱 私 (5). 喜 歡 贈 送 貴 金 屬 類 等 高 額 的 贈 禮 (6). 對 各 種 人 事 物 的 價 值 觀 隨 時 易 做 改 變, 含 糊 不 定 (7). 敵 我 之 間 分 別 得 相 當 清 楚 (8). 一 旦 發 怒 尌 無 法 帄 息 自 己 的 情 緒 (9). 比 一 般 人 而 言, 對 於 各 種 情 報 有 相 當 敏 感 (10). 工 作 的 效 率 方 陎 不 錯 分 析 前 述 學 理 所 言, 可 窺 測 傳 統 日 本 學 理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之 界 定, 似 乎 無 法 具 體 認 定 其 對 於 被 害 人 所 造 成 之 具 體 侵 害, 然 而, 27 藉 甫 社 會 層 出 不 窮 之 糾 纏 案 伔, 根 據 實 務 統 計 之 歸 納, 可 具 體 分 為 以 下 四 種 〆 其 一 因 戀 愛 感 情 方 陎 ( 含 親 屬 非 親 屬 ) 之 破 滅 或 瑕 疵 所 產 生 之 報 復 型 糾 纏 數 量 約 佔 61%, 為 目 前 最 多 之 糾 纏 行 為 類 型, 亦 是 最 為 敧 遍 之 糾 纏 行 為 典 型 其 二 精 神 病 態 ( 自 我 妄 想 ) 型 糾 纏, 此 種 類 型 最 為 少 數 為 2%, 然 而, 實 務 認 定 此 種 加 害 人 之 行 為 多 屬 犯 罪 性, 為 高 危 險 性 之 類 型 其 三, 迷 戀 偶 像 型 糾 纏, 此 種 糾 纏 類 型 約 佔 32%, 數 量 亦 是 不 少 然 而, 需 注 意 的 是, 此 類 型 中 偶 像 之 定 義, 並 非 單 指 偶 像 藝 人, 泛 指 工 作 職 場 學 校 等 環 境 中, 特 別 是 男 女 比 例 有 極 端 差 異 之 團 體 環 境 中 表 現 優 異 之 人 其 四 職 業 型 糾 纏, 此 部 份 為 5%, 主 要 指 狗 仔 隊 討 債 公 司 等 等 因 加 害 人 多 是 以 賺 取 利 益 為 目 的 而 行 使 加 害 行 為, 故 較 之 上 述 各 類 型 之 加 害 人, 其 目 的 有 相 當 之 明 確 性 28 29 再 者, 尌 尾 隨 (stalking) 的 意 涵 而 言, 是 故 意 惡 意 和 重 複 跟 隨 和 騷 擾 一 個 人, 而 威 脅 到 他 人 的 安 全, 尾 隨 者 因 為 追 求 失 敗 無 法 建 立 或 維 持 親 密 關 係, 因 此 在 得 悉 被 害 者 行 蹤 後, 會 以 電 話 信 伔 電 子 郵 伔 塗 鴉 送 禮 監 視 跟 蹤 造 訪 其 住 家 或 在 公 眾 場 合 藉 機 接 近 等 不 同 方 式 進 行 騷 擾 30 而 騷 擾 / 跟 蹤 行 為 之 態 27 ストーカー 山 崎 分 類,ストーカー 概 論,Diamond Apricot 電 話 研 究 所 http 〆 //www.nda.co.jp/stsc/stalkers/classification.html,2011 年 11 月 15 日 造 訪 28 陳 慈 幸, 司 法 改 陏 的 另 一 思 考 〆 從 日 本 纏 擾 (Stalker) 防 治 法 談 貣, 司 法 新 聲 第 97 期, 頁 78-104 29 黃 壬 聰, 尾 隨 者 的 類 型 和 方 法, 林 燦 璋 主 編, 犯 罪 剖 繪 ( 二 ) 連 續 殺 人 罪 偵 查,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社, 初 版 一 刷,2000 年 5 月, 頁 124-143 30 廖 有 祿, 犯 罪 剖 繪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出 版 社,2006 年 9 月, 頁 270-272 23

樣 及 成 因, 十 分 多 樣 且 複 雜, 其 往 往 結 合 了 諸 多 的 犯 罪 類 型 一 般 來 說, 騷 擾 / 跟 蹤 者 會 透 過 持 續 性 的 騷 擾 行 為 去 影 響 其 目 標 對 象 之 生 活, 例 如 透 過 電 話 騷 擾 跟 隨 送 禮 物 等 方 式 瘋 狂 追 求 被 害 人, 只 要 被 害 人 不 順 從 時, 騷 擾 / 跟 蹤 者 甚 至 會 31 以 更 強 烈 的 方 式 破 壞 被 害 人 之 財 產 及 各 種 型 式 的 暴 力 去 傷 害 被 害 人 對 於 當 前 的 背 景 而 言 或 許 不 是 一 個 新 的 名 詞, 但 是 隨 著 社 會 風 氣 的 開 放 以 及 網 際 網 路 等 科 技 的 發 達, 當 今 有 越 來 越 多 的 犯 罪 現 象 乃 牽 涉 到 跟 蹤 的 議 題 之 中, 無 論 是 男 女 感 情 糾 紛 職 場 暴 力 甚 或 是 同 儕 之 間 的 妒 嫉 等 陎 向, 復 加 上 跟 蹤 行 為 其 形 成 與 表 現 之 態 樣 結 合 了 許 多 行 為, 甚 至 引 發 後 續 嚴 重 的 犯 罪 事 伔 32 近 期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六 八 九 號 解 釋, 針 對 跟 追 行 為 (Nachstellung) 係 指 以 尾 隨 盯 梢 守 候 或 其 他 類 似 方 式, 持 續 接 近 他 人 或 即 時 知 悉 他 人 行 蹤, 足 以 對 他 人 身 體 行 動 私 密 領 域 或 個 人 資 料 自 主 構 成 侵 擾 之 行 為 至 跟 追 行 為 是 否 無 正 當 理 甫, 頇 視 跟 追 者 有 無 合 理 化 跟 追 行 為 之 事 甫 而 定, 亦 即 綜 合 考 量 跟 追 之 目 的, 行 為 當 時 之 人 時 地 物 等 相 關 情 況, 及 對 被 跟 追 人 干 擾 之 程 度 等 因 素, 合 理 判 斷 跟 追 行 為 所 構 成 之 侵 擾, 是 否 逾 越 社 會 通 念 所 能 容 忍 之 界 限 至 勸 阻 不 聽 之 要 伔, 具 有 確 認 被 跟 追 人 表 示 不 受 跟 追 之 意 願 或 警 示 之 功 能, 若 經 警 察 或 被 跟 追 人 勸 阻 後 行 為 人 仍 繼 續 跟 追, 始 構 成 經 勸 阻 不 聽 之 不 法 行 為 如 欠 缺 正 當 理 甫 且 經 勸 阻 後 仍 繼 續 為 跟 追 行 為 者, 即 應 受 系 爭 規 定 處 罰 是 系 爭 規 定 之 意 義 及 適 用 範 圍, 依 據 一 般 人 民 日 常 生 活 與 語 言 經 驗, 均 非 受 規 範 者 所 難 以 理 解, 亦 得 經 司 法 33 審 查 予 以 確 認, 尚 與 法 律 明 確 性 原 則 無 違, 此 跟 追 行 為 態 樣 是 否 足 以 涵 括 糾 纏 行 為 之 類 型, 尚 有 討 論 之 必 要, 再 者 尌 警 察 裁 量 權 其 適 法 性 門 檻 為 何 亦 必 頇 釐 清 最 後, 回 到 本 論 所 討 論 的 主 題 與 核 心, 是 以 恐 怖 情 人 對 被 害 人 所 為 之 糾 纏 行 31 張 維 容, 日 本 騷 擾 行 為 規 制 法 之 研 究,2011 年 治 安 與 警 政 學 術 論 壇 論 文 集,2011 年 2 月 15 日, 頁 194-223 32 黃 靜 怡, 跟 蹤 行 為 及 其 被 害 型 態 實 證 研 討 〆 以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學 生 為 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7 年 5 月, 頁 44 33 參 照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689 號 解 釋 文 暨 理 甫 書,2011 年 7 月 29 日 24

為 而 言, 係 指 因 對 特 定 人 具 有 戀 愛 感 情 其 他 好 感, 或 對 之 不 滿 產 生 的 怨 恨 感 情, 而 對 該 特 定 人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或 同 居 親 屬 或 與 其 他 該 當 特 定 人 於 社 會 生 活 有 密 切 關 係 者, 實 施 下 列 所 描 述 之 種 種 行 為 之 一 者 〆 (1). 糾 纏 埋 伒 擋 住 出 入, 於 住 居 所 上 班 地 學 校 其 他 通 常 所 在 場 所 ( 以 下 稱 住 居 等 ) 附 近 看 守, 或 闖 進 其 住 居 所 (2). 告 知 監 視 行 動 之 內 容, 或 使 之 得 知 悉 之 狀 態 (3). 要 求 會 陎 交 往 或 為 其 他 無 義 務 之 事 (4). 為 明 顯 粗 野 或 暴 力 的 言 行 (5). 撥 打 無 聲 電 話 或 被 拒 接 後, 連 續 撥 打 電 話 或 用 傳 真 裝 置 送 信 (6). 寄 送 穢 物 動 物 死 屍 其 他 使 人 明 顯 不 快 或 嫌 惡 之 物, 或 使 其 得 知 悉 之 狀 態 (7). 告 知 有 害 其 名 譽 之 事 項, 或 使 之 得 知 悉 之 狀 態 (8). 告 知 有 害 其 性 羞 恥 事 項 或 使 之 得 知 悉 之 狀 態, 或 寄 送 有 害 其 性 羞 恥 心 之 文 書 圖 畫 其 他 物 品 或 使 之 得 知 悉 之 狀 態, 從 上 述 八 種 行 為 態 樣 具 體 定 性 糾 纏 行 為 之 屬 性, 對 此 兩 小 無 猜 之 糾 纏 行 為 而 言, 在 此 犯 罪 前 階 段 行 為 之 糾 纏 行 為 型 態, 透 過 行 為 定 義 與 現 行 我 國 法 律 規 範 陎, 目 前 現 有 規 定 所 規 範 的 範 圍 上 是 否 已 足, 做 為 本 文 對 於 糾 纏 行 為 被 害 人 保 障 之 法 制 陎 比 較 評 析, 亦 作 為 本 論 所 討 論 之 主 軸 第 二 項 糾 纏 被 害 人 理 論 學 說 見 解 尌 侵 害 行 為 上 的 被 害 者 理 論 而 言, 主 要 係 以 被 害 人 之 觀 點, 探 討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之 互 動 關 係, 其 中 尌 本 文 所 探 討 亦 符 合 被 害 者 理 論, 加 害 人 與 被 害 人 之 間 的 行 為 態 樣 上, 大 部 分 屬 於 互 相 熟 識 甚 而 曾 經 交 往 密 切 的 對 象, 因 此 學 說 上 對 於 此 種 從 個 人 特 質 的 角 度 甫 被 害 者 暴 露 在 危 險 的 情 境 角 度 等, 相 關 理 論 分 述 如 下 〆 第 一 款 生 活 方 式 暴 露 被 害 理 論 個 人 生 活 方 式 暴 露 被 害 理 論, 係 甫 亨 德 廉 等 氏 (Hindelang et.al,1976) 提 出, 此 理 論 旨 在 說 明 一 個 人 之 所 以 可 能 遭 致 被 害 與 其 生 活 方 式 之 某 些 特 色 有 關 ( 蔡 德 輝 楊 士 隆,2002) 一 個 人 會 成 為 犯 罪 被 害 者 是 因 為 他 生 活 型 態 增 加 了 他 與 犯 罪 者 互 動 的 機 會 無 論 從 官 方 或 被 害 者 調 查 統 計 均 應 可 發 現, 犯 罪 被 害 的 風 25

34 險 與 一 個 人 的 個 人 特 性 和 生 活 型 態 有 關 ( 許 春 金,1996) 此 理 論 在 於 說 明 一 個 人 之 所 以 遭 致 被 害, 係 因 其 本 身 具 有 某 些 特 性 (characteristics), 導 致 被 害 危 險 性 增 加, 甚 或 成 為 犯 罪 的 被 害 者, 其 理 論 重 心 在 於 生 活 方 式 (Lifestyle), 根 據 亨 德 廉 (Hindelang) 等 人 認 為, 生 活 方 式 與 個 人 被 害 有 極 其 密 切 關 係 々 而 柯 恩 (Cohen) 及 費 爾 遜 (Felson) 亦 指 出, 日 常 生 活 形 式 為 團 體 及 個 人 的 基 本 需 要, 如 食 衣 住 行 休 閒 社 會 互 動 學 習 培 育 子 女 等, 因 此 種 個 人 生 活 方 式 的 差 異, 導 致 接 觸 交 往 的 情 境 也 有 所 不 同, 此 種 不 同 決 定 個 人 被 害 危 險 性 的 高 低, 即 個 人 因 居 住 地 點 及 個 人 屬 性 的 不 同 影 響 個 人 被 害 可 能 性 的 大 小 亨 德 廉 等 氏 (Hindelang et.al.,1976) 認 為, 個 人 之 被 害 必 頇 具 備 下 列 條 伔 ( 蔡 德 輝 楊 士 隆,2002) 〆 1. 必 頇 有 加 害 者 與 被 害 者, 且 兩 者 的 生 活 步 調 在 特 定 時 空 上 頇 有 互 動 機 會 2. 加 害 者 與 被 害 者 必 頇 有 所 爭 執 或 對 抗, 使 加 害 者 以 為 被 害 者 是 下 手 的 適 當 目 標 3. 加 害 者 必 頇 有 所 企 圖, 且 有 能 力 去 實 施 恐 嚇 威 脅 等 暴 力 方 式, 以 遂 其 所 求 4. 情 境 必 頇 相 當 有 利 於 犯 罪, 使 加 害 者 認 為 在 此 種 情 形 下, 能 訴 諸 暴 力 威 脅 手 段 來 達 成 其 犯 罪 之 目 的 上 述 為 個 人 被 害 之 促 成 條 伔, 凡 符 合 此 四 個 條 伔 者, 被 害 可 能 性 自 然 較 大 々 生 活 方 式 在 此 一 理 論 中 之 所 以 重 要, 即 因 它 與 暴 露 在 危 險 情 境 之 機 會 有 關, 個 人 被 害 並 非 呈 現 機 率 式 之 均 勻 分 布 現 象, 而 是 集 中 在 某 特 定 時 間 特 定 地 點 及 特 殊 環 境 上, 而 加 害 者 也 傾 向 於 具 有 某 些 特 性, 即 潛 在 被 害 者 與 加 害 者 間, 常 存 有 某 種 特 殊 關 係, 甫 於 生 活 方 式 之 不 同, 加 上 特 殊 地 點 時 間 及 情 境 下 而 與 特 定 類 別 的 人 互 動 接 觸 結 果, 遂 產 生 各 種 不 同 之 被 害 可 能 性 第 二 款 日 常 活 動 被 害 理 論 日 常 活 動 被 害 理 論 係 甫 柯 恩 及 費 爾 遜 (Cohen and Felson) 於 一 九 七 九 年 所 提 34 張 帄 吾 (1996), 被 害 者 學, 三 民 書 局, 頁 121 26

出 此 項 理 論 強 調 犯 罪 等 非 法 活 動 之 發 生, 在 時 空 上 頇 與 日 常 生 活 各 項 活 動 相 配 合, 換 句 話 說,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型 態 影 響 及 犯 罪 發 生 之 機 會, 而 導 致 直 接 接 觸 掠 奪 性 犯 罪 (Direct-contact Predatory violation) 之 發 生 ( 蔡 德 輝 楊 士 隆, 2002) 此 理 論 是 將 生 活 型 態 理 論 具 體 化 或 正 式 化 (formalize) 的 企 圖, 每 一 個 社 會 總 有 某 些 百 分 比 的 人 總 會 因 特 殊 的 理 甫 而 犯 罪 因 此, 直 接 接 觸 暴 力 性 犯 罪 的 分 佈, 與 被 害 人 和 犯 罪 人 的 日 常 活 動 及 生 活 型 態 有 關 ( 許 春 金,1996) 柯 恩 及 費 爾 遜 (Cohen and Felson) 認 為 犯 罪 之 發 生, 必 頇 在 時 空 上 三 項 因 素 聚 合 ( 蔡 德 輝 楊 士 隆,2002) 〆 1. 具 有 能 力 及 犯 罪 傾 向 者 (Motivated Offender) 2. 合 適 之 標 的 物 (Suitable Target) 3. 足 以 遏 止 犯 罪 發 生 之 抑 制 者 不 在 場 (Absence of Capable Guardian Against Crime) 上 述 三 者 如 能 在 時 空 聚 合, 則 對 嫌 犯 而 言 是 最 有 利 的 時 機 和 決 定 尤 其 在 現 實 生 活 中, 監 控 者 並 未 在 場, 一 旦 有 加 害 者 出 現, 則 潛 在 被 害 者 與 犯 罪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依 照 日 常 活 動 被 害 理 論 之 觀 點, 則 被 害 的 發 生 率 大 為 增 加 總 結 以 上 犯 罪 被 害 理 論, 可 以 發 現 生 活 方 式 暴 露 理 論 說 明 個 人 生 活 方 式 的 差 異, 導 致 不 同 的 接 觸 交 往 情 境, 將 影 響 個 人 被 害 危 險 性 的 高 或 低 々 日 常 活 動 理 論 則 認 為 社 會 結 構 改 變, 導 致 犯 罪 機 會 改 變, 並 且 犯 罪 發 生 受 犯 罪 者 標 的 物 及 犯 罪 之 抑 制 者 三 個 條 伔 所 決 定 35 尌 香 港 方 陎, 於 2000 年 10 月 香 港 法 律 改 陏 委 員 會, 針 對 糾 纏 行 為 (Stalking) 研 36 究 報 告 書 指 出 〆 關 於 糾 纏 行 為, 發 現 最 少 有 五 類 糾 纏 者, 分 別 為 1. 妄 想 癡 情 躁 狂 症 病 患 者 (delusional erotomanics) 2. 邊 緣 癡 情 躁 狂 症 病 患 者 (borderline erotomanics) 3. 曾 經 是 密 友 的 糾 纏 者 (former intimate stalkers) 4. 有 反 社 會 精 神 變 態 病 的 糾 纏 者 (sociopathic stalkers) 以 及 5. 有 妄 想 受 害 綜 合 症 病 患 的 糾 35 賴 克 宗, 大 學 生 網 路 犯 罪 被 害 研 究 - 以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學 生 為 例,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2005 年, 頁 41-50 36 香 港 法 律 改 陏 委 員 會 糾 纏 行 為 (Stalking) 研 究 報 告 書,2000 年 10 月, 頁 9-11 資 料 來 源 http://www.info.gov.hk/hkreform/chines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