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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國 報 告 ( 出 國 類 別 : 國 際 會 議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參 加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AAPS)2014 年 年 會 心 得 報 告 服 務 機 關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姓 名 職 稱 : 章 光 明 院 長 奉 派 國 家 : 日 本 出 國 期 間 : 報 告 日 期 : 103 年 12 月 01 日 至 04 日 104 年 0 2 月 15 日 1

系 統 識 別 號 : 公 務 出 國 報 告 提 要 頁 數 :12 報 告 名 稱 : 參 加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2014 年 年 會 主 辦 機 關 :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聯 絡 人 / 電 話 : 陳 春 成 /03-328-2644 出 國 人 員 : 章 光 明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王 朝 煌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許 福 生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行 政 警 察 學 系 教 授 黃 文 志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國 境 警 察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賴 擁 連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出 國 類 別 : 國 際 會 議 出 國 地 區 : 日 本 出 國 期 間 :103 年 12 月 01 日 至 12 月 04 日 報 告 日 期 :104 年 02 月 15 日 分 類 號 / 目 :C3/ 職 業 教 育 C3/ 職 業 教 育 關 鍵 詞 :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AAPS 國 際 組 織 內 容 摘 要 : 含 附 件 : 否 2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參 加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AAPS)2014 年 年 會 心 得 報 告 摘 要 2014 年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年 會 在 日 本 東 京 警 察 廳 之 警 察 大 學 校 召 開, 本 校 由 本 校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章 院 長 光 明, 率 同 行 政 系 許 教 授 福 生 資 管 系 王 教 授 朝 煌 國 境 系 黃 助 理 教 授 文 志 以 及 防 治 系 賴 助 理 教 授 擁 連, 連 同 新 北 市 議 員 林 國 春 先 生 ( 輪 值 主 席 ) 前 行 政 系 葉 教 授 毓 蘭 ( 本 會 秘 書 長 )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朱 教 授 群 芳 澳 門 大 學 郭 教 授 世 雅 與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助 理 教 授 陳 斐 玲, 共 10 位, 組 成 臺 灣 代 表 團, 前 往 參 加 年 會 本 (2014) 年 會 與 會 的 學 者 專 家 來 自 : 美 國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英 國 印 度 墨 西 哥 等 11 個 國 家, 共 53 人 今 年 的 主 題 為 當 前 社 會 對 抗 犯 罪 與 恐 怖 威 脅 的 策 略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reats/crimes in modern society) 大 會 於 12 月 1 日 舉 辦 開 幕 會 以 及 三 場 大 型 論 壇 首 先, 在 開 幕 場 中, 由 日 本 警 察 廳 警 察 大 學 校 警 察 研 究 所 所 長 報 告 日 本 當 前 打 擊 犯 罪 的 主 要 策 略, 其 次, 三 大 論 壇 主 題 分 別 是 現 代 社 會 的 犯 罪 預 防 (Crime prevention in modern society), 係 由 美 國 德 州 州 立 大 學 教 授 Dr. Felson 以 及 日 本 Kyoto Sangyo 大 學 Tamura 教 授 演 講 ; 第 二 場 為 犯 罪 偵 查 的 新 觀 念 (New concep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由 美 國 紐 海 芬 大 學 刑 事 鑑 識 學 院 卓 越 教 授 李 昌 鈺 博 士 主 講 ; 第 三 場 是 網 路 社 會 中 的 市 民 自 由 與 安 全 (Civil liberties and security in internet society), 由 日 本 Keio 大 學 法 學 院 兩 位 教 授 Dr. Ohsawa Dr.Koyama 以 及 德 國 Erfurt 大 學 法 律 教 授 Dr. Baldus 主 講 此 外, 本 校 代 表 成 員 七 位, 總 共 報 告 了 五 篇 文 章, 分 別 是 行 政 執 法 : 警 察 機 關 與 行 政 機 關 的 合 作 打 擊 整 合 線 上 與 線 下 分 散 氏 阻 斷 攻 擊 兩 岸 共 同 打 擊 組 織 犯 罪 策 略 外 國 移 民 在 臺 灣 之 犯 罪 分 析 與 臺 灣 大 學 生 對 於 警 察 工 作 表 現 之 滿 意 度 分 析 會 中 並 與 其 他 國 家 之 與 會 代 表, 廣 泛 交 流 意 見 最 後 根 據 此 次 會 議 之 觀 察 與 想 法, 提 出 三 點 建 議, 應 擴 大 與 日 本 警 察 實 務 界 與 學 術 界 之 交 流 應 與 日 本 警 察 大 學 校 簽 訂 互 訪 交 流 計 畫 與 鼓 勵 發 展 與 世 界 各 國 在 科 技 與 情 資 分 享 之 警 政 合 作, 提 供 本 校 與 實 務 機 關 參 考 3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參 加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AAPS)2014 年 年 會 心 得 報 告 目 次 摘 要 3 壹 參 加 之 目 的 5 貳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成 立 之 過 程 6 參 參 加 年 會 重 要 心 得 分 享..7 肆 建 議 事 項..14 4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參 加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AAPS)2014 年 年 會 心 得 報 告 壹 參 加 之 目 的 今 (2014) 年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年 會 在 日 本 東 京 召 開, 有 日 本 警 察 廳 所 轄 警 察 大 學 校 主 辦, 為 期 4 日 (12 月 1 日 到 4 日 ) 案 經 簽 奉 鈞 長 核 准 後, 由 本 校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章 院 長 光 明, 率 同 行 政 系 許 教 授 福 生 資 管 系 王 教 授 朝 煌 國 境 系 黃 助 理 教 授 文 志 以 及 防 治 系 賴 助 理 教 授 擁 連, 連 同 新 北 市 議 員 林 國 春 先 生 ( 輪 值 主 席 ) 前 行 政 系 葉 教 授 毓 蘭 ( 本 會 秘 書 長 ) 中 正 大 學 犯 罪 防 治 學 系 朱 教 授 群 芳 澳 門 大 學 郭 教 授 世 雅 與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助 理 教 授 陳 斐 玲, 共 10 位, 組 成 臺 灣 代 表 團, 前 往 參 加 年 會 並 做 專 題 報 告 本 (2014) 年 會 與 會 的 學 者 專 家 來 自 : 美 國 日 本 中 國 大 陸 台 灣 香 港 澳 門 泰 國 馬 來 西 亞 英 國 印 度 墨 西 哥 等 11 個 國 家, 共 53 人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年 會 提 供 一 個 跨 文 化 的 交 流 平 台, 對 於 刑 事 司 法 相 關 學 者 及 教 育 人 員 均 極 具 重 要 性 與 參 考 價 值 特 此 說 明 圖 1 本 代 表 團 與 李 昌 鈺 博 士 及 日 本 警 察 大 學 校 長 合 影 5

貳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成 立 之 過 程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Asian Association of Police Studies) 是 由 德 州 聖 休 士 頓 州 立 大 學 前 院 長 現 任 紐 海 芬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Richard Ward 博 士 本 校 前 行 政 系 主 任 葉 毓 蘭 博 士 警 政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章 光 明 博 士 以 及 韓 國 漢 城 警 察 大 學 前 教 授 表 常 旺 (Pyo, Changwon) 博 士 等 共 同 發 起 創 始, 於 2000 年 8 月 假 韓 國 漢 城 警 察 大 學 成 立 秘 書 處 負 責 該 學 會 運 作 該 學 會 成 立 之 目 的 是 希 望 建 立 一 個 亞 洲 地 區 各 國 有 關 警 政 與 打 擊 犯 罪 方 面 議 題 的 跨 國 際 研 究 平 台, 內 容 包 含 警 察 制 度 的 評 估 抗 至 犯 罪 策 略 的 發 展 以 及 刑 事 法 律 的 實 務 交 流 等, 甚 至 法 院 實 務 與 矯 正 實 務 等 議 題, 也 包 含 在 內 該 學 會 每 一 年 在 亞 洲 與 美 國 等 不 同 國 家 之 城 市, 利 用 年 會 期 間 舉 辦 研 討 會, 針 對 國 際 間 重 大 犯 罪 與 警 政 議 題, 廣 邀 研 究 警 政 與 犯 罪 方 面 議 題 的 學 者 專 家, 齊 聚 一 堂, 透 過 論 壇 與 研 討 會 方 式, 互 相 交 流 交 換 意 見, 並 將 與 會 學 者 發 表 之 文 章, 經 過 審 查 機 制 後, 發 行 期 刊, 希 望 透 過 期 刊 的 影 響 方 式, 對 於 亞 洲 各 國 警 政 制 度 的 檢 討 以 及 犯 罪 防 治 的 改 善, 有 所 貢 獻 該 學 會 成 立 迄 今 十 五 年 來, 日 漸 茁 壯, 目 前 註 冊 會 員 已 逾 兩 百 餘 人, 每 年 所 舉 辦 的 年 會, 與 會 人 士 也 逾 兩 百 多 人, 分 別 來 自 中 國 大 陸 日 本 新 加 坡 香 港 澳 門 韓 國 印 度 泰 國 美 國 與 臺 灣 等 十 餘 國 家 及 地 區, 並 在 上 述 各 國 與 地 區 設 有 會 員 代 表, 聯 絡 相 關 開 會 訊 息,AAPS 可 謂 已 成 為 國 際 級 重 要 學 術 論 壇 與 實 務 工 作 交 流 的 學 會, 並 成 為 國 際 間 警 政 學 術 發 展 不 可 忽 略 的 一 股 力 量 自 2014 年 起, 該 學 會 會 址 以 及 秘 書 處 已 從 韓 國 移 回 我 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目 前 該 學 會 輪 值 主 席 為 本 校 校 友 新 北 市 議 員 林 國 春 先 生 擔 任, 秘 書 長 為 前 行 政 系 主 任 葉 毓 蘭 博 士, 資 深 顧 問 為 本 校 管 理 學 院 院 長 章 光 明 博 士 紐 海 芬 大 學 研 究 中 心 副 主 任 Richard Ward 博 士 以 及 中 國 大 陸 中 國 警 察 協 會 會 長 朱 恩 濤 6

圖 2 2014 年 AAPS 年 會 全 體 與 會 者 大 合 照 參 參 加 年 會 重 要 心 得 分 享 而 2014 年 亞 警 學 會 在 日 本 東 京 都 召 開, 由 日 本 警 察 廳 的 警 察 大 學 校 承 辦, 日 期 為 2014 年 12 月 1 日 到 4 日, 今 年 的 主 題 為 當 前 社 會 對 抗 犯 罪 與 恐 怖 威 脅 的 策 略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reats/crimes in modern society) 大 會 於 12 月 1 日 舉 辦 開 幕 會 以 及 三 場 大 型 論 壇 首 先, 在 開 幕 場 中, 由 日 本 警 察 廳 警 察 大 學 校 警 察 研 究 所 所 長 報 告 日 本 當 前 打 擊 犯 罪 的 主 要 策 略, 其 次, 三 大 論 壇 主 題 分 別 是 現 代 社 會 的 犯 罪 預 防 (Crime prevention in modern society), 係 由 美 國 德 州 州 立 大 學 教 授 Dr. Felson 以 及 日 本 Kyoto Sangyo 大 學 Tamura 教 授 演 講 ; 第 二 場 為 犯 罪 偵 查 的 新 觀 念 (New concept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由 美 國 紐 海 芬 大 學 刑 事 鑑 識 學 院 卓 越 教 授 李 昌 鈺 博 士 主 講 ; 第 三 場 是 網 路 社 會 中 的 市 民 自 由 與 安 全 (Civil liberties and security in internet society), 由 日 本 Keio 大 學 法 學 院 兩 位 教 授 Dr. Ohsawa Dr.Koyama 以 及 德 國 Erfurt 大 學 法 律 教 授 Dr. Baldus 主 講 分 別 說 明 如 下 一 現 代 社 會 的 犯 罪 預 防 首 先, 在 第 一 場 有 關 現 代 社 會 的 犯 罪 預 防 中, 日 本 警 察 廳 警 察 大 學 校 警 察 研 究 所 所 長 報 告 稱, 日 本 在 過 去 十 年 來, 犯 罪 是 呈 現 下 滑 的 趨 勢, 例 如 警 察 所 受 理 的 刑 案 數 量 (the number of reported crimes) 從 2002 年 的 285 萬 件, 下 降 到 2013 年 的 131 萬 件, 下 降 幅 度 達 54% 因 為 犯 罪 數 量 在 2002 年 攀 升 到 字 1970 年 代 以 來 的 最 高 峰, 日 本 內 閣 於 2003 年 9 月 成 立 闊 部 會 級 抗 制 犯 罪 會 報 7

(ministerial conferences on anticrime measures), 由 首 相 擔 任 該 小 組 召 集 人, 所 有 內 閣 首 長 擔 任 小 組 成 員, 確 立 三 個 重 要 打 擊 犯 罪 策 略 :1. 公 民 參 與 式 的 犯 罪 預 防 策 略 ;2. 改 善 社 會 環 境 以 嚇 阻 潛 在 犯 罪 發 生 策 略 ;3. 整 合 部 會 與 部 門 共 同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合 作 策 略 透 過 上 述 的 策 略 以 及 各 策 略 所 衍 生 的 具 體 作 法, 讓 日 本 的 犯 罪 問 題 成 功 地 獲 得 改 善 但 另 一 方 面, 統 計 數 據 也 發 現, 網 路 犯 罪 網 路 攻 擊 國 際 恐 怖 主 義 以 及 組 織 犯 罪 等, 數 量 也 愈 來 愈 多, 嚴 重 威 脅 日 本 社 會 因 此, 日 本 未 來 七 年 至 2020 年 東 京 奧 運 之 前 的 主 要 抗 制 犯 罪 的 目 標, 就 是 要 降 低 上 述 新 興 發 展 的 犯 罪 型 態, 讓 日 本 成 為 最 安 全 的 也 最 讓 民 眾 信 任 的 國 家 因 此, 日 本 未 來 幾 年 的 抗 制 犯 罪 重 要 策 略 如 下 : ( 一 ) 對 付 網 路 世 界 的 加 重 威 脅 行 為 (aggravated threats in cyberspace): 由 於 近 年 來 網 路 犯 罪 網 路 恐 怖 攻 擊 與 網 路 情 資 遭 竊 犯 罪 嚴 重, 例 如 在 2014 年 的 1 月 到 6 月, 計 有 73 家 金 融 機 構 遭 網 路 駭 客 侵 入 成 功, 損 失 金 額 估 計 達 1 千 8 百 50 億 日 幣, 而 且 網 路 銀 行 被 詐 騙 的 犯 罪 數 量, 自 2012 年 開 始 也 大 幅 成 長, 因 此 不 得 不 寄 出 相 關 防 範 策 略 以 對, 因 此, 日 本 於 2014 年 11 月 13 日, 仿 造 美 國 國 家 網 路 鑑 識 與 訓 練 聯 盟 (National Cyber-forensics & Training Alliance, NCFTA), 也 整 合 政 府 企 業 與 學 術 等 相 關 單 位, 利 用 渠 等 資 源 與 知 識, 成 立 網 路 犯 罪 控 制 中 心 (Japan Cybercrime Control Center, JC3) 其 主 要 的 具 體 因 應 策 略 如 下 : 1. 藉 由 跨 領 管 理 與 合 作 的 方 式, 強 化 警 察 在 控 制 網 路 犯 罪 的 能 力 2. 藉 由 利 用 數 位 鑑 識 的 方 法, 發 展 課 記 偵 辦 此 一 犯 罪 型 態 之 平 台 3. 利 用 日 本 警 察 大 學 校 的 設 備, 建 立 網 路 安 全 研 究 與 訓 練 中 心 4. 參 與 國 際 相 關 偵 查 網 路 犯 罪 之 組 織, 學 習 與 仿 效 打 擊 網 路 犯 罪 策 略 5. 協 助 個 人 與 私 人 企 業 資 訊 交 換, 發 展 資 訊 分 享 框 架 以 即 時 遏 阻 網 路 惡 意 攻 擊 ( 二 ) 改 善 警 察 偵 查 犯 罪 的 環 境 (changes in environment surrounding police investigation) 隨 著 工 業 化 與 都 市 化 的 高 度 發 展, 日 本 的 人 口, 無 論 是 個 人 或 是 家 庭, 大 幅 的 往 都 市 遷 移 與 居 住 由 於 大 量 人 口 湧 進 都 市 的 結 果, 造 成 日 本 警 察 在 辦 案 方 面 的 效 能, 愈 來 愈 弱 化, 例 如 日 本 犯 罪 的 破 獲 率, 由 傳 統 外 勤 偵 辦 方 式 予 以 破 獲 的 比 率, 從 1993 年 4%, 降 到 2013 年 的 1.5% 換 言 之, 都 市 中 人 與 人 的 互 動 溝 通 以 及 冷 漠, 讓 傳 統 警 察 的 偵 辦 犯 罪 方 式, 受 到 侷 限 性 因 此, 警 察 辦 案 的 環 境 的 改 善, 也 是 日 本 當 前 抗 制 犯 罪 的 重 要 課 題 近 年 來, 日 本 警 察 發 展 出 以 下 策 略, 彌 補 傳 統 外 勤 偵 查 犯 罪 方 式 之 不 足 處 : 1. 大 量 使 用 街 頭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影 像 偵 查 犯 罪 事 件 2. 利 用 不 同 的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取 得 一 般 大 眾 的 資 訊 與 訊 息, 協 助 犯 罪 偵 辦 3. 使 用 數 據 資 料 庫 以 及 犯 罪 剖 析 技 術, 偵 查 犯 罪 4. 灌 輸 金 融 機 構 在 與 顧 客 簽 署 契 約 前, 需 再 三 強 化 顧 客 人 資 辨 識 (ID) 的 正 確 性 8

( 三 ) 加 強 管 理 導 致 / 允 許 犯 罪 持 續 發 生 的 親 密 地 緣 與 關 係 (managing closed places and relationships that cause and allow persistence of crimes) 如 同 前 述, 過 去 日 本 的 刑 案 統 計 數 量 已 經 大 幅 下 降 與 改 善, 但 是, 與 親 密 地 點 和 親 密 關 係 的 犯 罪 數 量 ( 例 如 婚 姻 暴 力 兒 童 虐 待 以 及 老 人 虐 待 ) 以 及 情 侶 間 因 為 糾 纏 關 係 導 致 的 跟 蹤 犯 罪 事 件 (stalker incidents, 例 如 尾 隨 性 侵 與 姦 殺 ), 日 益 增 加 例 如 婚 姻 暴 力 案 件 從 2009 年 的 不 到 3 萬 件, 成 長 至 2013 年 的 5 萬 件 ; 跟 蹤 事 件 則 從 2009 年 的 1 萬 5 千 件, 成 長 到 2013 年 的 2 萬 件 根 據 調 查, 上 述 這 些 犯 罪 行 為, 其 實 與 犯 罪 者 對 於 這 些 被 害 者, 具 有 強 烈 的 情 感 著 迷 以 及 高 度 的 控 制 權 力 慾 望 有 關, 甚 至 有 些 案 件 持 續 發 生 的 結 果, 最 後 變 成 殺 人 案 件 因 此, 這 種 與 加 害 人 存 有 親 密 地 緣 與 互 動 關 係 的 案 件, 基 於 環 境 犯 罪 學 的 學 理, 其 預 防 策 略 必 須 從 環 境 與 情 境 著 手, 例 如 街 頭 裝 設 監 視 器 材, 改 善 街 頭 昏 暗 的 照 明 設 備 等 具 體 策 略 如 下 : 1. 為 了 給 予 這 些 被 害 者 或 潛 在 性 的 被 害 者 一 個 安 全 的 環 境, 日 本 警 察 部 門 與 相 關 部 門 合 作, 例 如 與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合 作 或 兒 童 機 構 合 作, 改 善 他 們 可 能 會 遭 受 施 暴 的 環 境, 共 同 提 升 他 們 的 安 全 感 受 度 2. 透 過 相 關 法 律 ( 例 如 家 暴 法 ), 要 求 犯 罪 人 順 從 或 服 從 相 關 約 束, 不 得 靠 近 被 害 人 3. 保 護 並 強 制 安 置 被 害 者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居 住 4. 鼓 勵 被 害 者 或 潛 在 性 被 害 者 參 加 警 察 的 緊 急 通 報 登 記 系 統 5. 定 期 且 持 續 性 的 檢 視 上 述 策 略 是 否 發 揮 立 即 性 與 適 切 性 ( 四 ) 處 理 老 齡 化 社 會 日 本 已 經 邁 入 老 齡 化 社 會 (aging society), 根 據 統 計, 在 2013 年 時, 日 本 65 歲 及 以 上 的 人 口 已 達 3 千 2 百 37 萬 人, 約 佔 總 人 口 的 25.5% 而 在 整 體 刑 事 案 件 數 量 上, 日 本 被 害 人 口 中, 老 年 被 害 的 人 數 約 佔 全 部 被 害 人 口 的 10.9%, 是 過 去 20 年 來 的 2 倍 在 這 些 老 年 人 被 害 的 型 態 中, 以 電 話 詐 騙 型 態 作 為 嚴 重, 因 為 這 類 犯 罪 型 態, 加 害 人 與 這 些 老 年 人 不 用 見 面, 透 過 電 話 取 得 信 任 後, 引 導 這 些 老 年 人 到 ATM 轉 帳 成 功, 造 成 老 年 人 在 財 產 方 面 很 大 的 損 失, 甚 至 影 響 老 年 生 活 針 對 此 一 犯 罪 型 態, 日 本 警 察 所 採 取 的 策 略 包 含 :1. 設 計 假 裝 矇 騙 技 法 (pretending-to-be-deceived strategy)( 類 似 釣 魚 法 ) 引 誘 這 些 犯 罪 人 出 洞 取 錢 後 繩 之 以 法 ;2. 由 警 察 登 門 拜 會 老 年 人, 灌 輸 犯 罪 預 防 觀 念 與 發 放 相 關 的 宣 傳 海 報 ;3. 聯 繫 金 融 機 構 提 供 警 覺 並 強 化 緊 急 聯 絡 通 報 系 統 另 一 方 面, 統 計 資 料 也 顯 示, 日 本 老 年 人 犯 罪 的 數 量 也 與 日 遽 增 例 如 日 本 65 歲 及 以 上 老 年 人 的 商 店 竊 盜 案 件, 從 2004 年 的 2 萬 件 左 右, 成 長 到 2013 年 的 2 萬 8 千 件 左 右, 約 成 長 40% 而 單 以 2013 年 為 例, 商 店 竊 盜 約 佔 老 年 犯 罪 人 口 的 61%, 其 次 為 其 他 型 態 21%, 攻 擊 與 暴 力 行 為 約 10%, 侵 佔 罪 與 財 產 性 犯 罪 約 8% 究 其 原 因 是 因 為 整 個 社 會 對 於 老 年 的 孤 立 與 隔 離 化, 例 如 年 輕 人 不 與 老 年 人 一 起 同 住 未 能 提 供 適 切 的 就 業 職 類 與 市 場 以 及 社 會 對 於 老 年 人 疏 於 規 劃 整 體 照 顧 系 統 等 因 此, 為 預 防 老 人 犯 罪 以 及 老 人 再 犯 罪, 日 本 政 府 要 求 監 獄 9

社 區 處 遇 以 及 福 利 機 構 等 系 統, 針 對 離 開 監 獄 的 老 年 人, 提 供 就 業 協 助 與 技 能 訓 練 機 會 ; 即 使 對 於 嫌 疑 犯 或 告 發 犯, 經 調 查 發 現 有 生 活 困 頓 或 無 就 業 能 力 者, 一 併 提 供 上 述 的 服 務 機 會 ; 至 於 日 本 警 察 系 統 方 面, 則 要 求 警 察 對 於 已 經 犯 罪 的 老 年 人, 頒 發 羞 恥 卡 (impressive card) 警 告 他 不 得 再 犯 罪 ; 其 次, 印 製 反 犯 罪 文 宣 以 及 犯 罪 預 防 指 引 手 冊 提 供 給 老 年 人, 希 望 透 過 尊 榮 感 與 羞 恥 心 的 方 式, 促 其 不 要 犯 罪 其 次, 當 代 犯 罪 學 大 師 美 國 德 州 州 立 大 學 教 授 費 爾 遜 (Felson) 博 士 則 針 對 以 下 幾 點 議 題 報 告 :1. 為 何 日 本 近 年 來 犯 罪 數 量 呈 現 下 降 趨 勢?2. 哪 三 種 犯 罪 型 態 在 未 來 幾 年 的 日 本 社 會 可 成 增 加 ( 即 與 老 年 有 關 的 犯 罪 網 路 犯 罪 與 酒 癮 有 關 的 犯 罪 )?3. 針 對 這 三 種 犯 罪 型 態 可 能 的 因 應 方 式? 第 一, 為 何 日 本 最 近 幾 年 來 犯 罪 問 題 減 少, 費 爾 遜 (Felson) 博 士 認 為, 與 日 本 移 民 日 本 強 有 力 的 文 化 以 及 與 日 本 派 出 所 制 度 無 關 首 先 與 日 本 移 民 無 關, 是 因 為 日 本 主 要 的 人 口 與 移 民 政 策 有 關, 日 本 屬 於 單 一 民 族, 且 嚴 格 的 移 民 政 策, 因 此, 日 本 無 法 像 其 他 歐 美 國 家 有 廣 大 的 移 民, 移 入 後 在 日 本 境 內 犯 罪 其 次, 與 日 本 強 有 力 的 文 化 無 關, 因 為 亞 洲 國 家 都 受 到 中 國 文 化 的 洗 禮, 影 響 逾 千 年, 但 是 日 本 的 犯 罪 率 在 亞 洲 國 家 相 對 低, 可 是 中 國 大 陸 的 犯 罪 率, 卻 不 是 相 對 最 低 的, 換 言 之, 與 文 化 無 關 最 後, 與 日 本 派 出 所 制 度 無 關, 因 為 日 本 的 派 出 所 是 以 服 務 為 主 要 功 能 導 向, 不 具 有 機 動 的 犯 罪 打 擊 功 效, 對 於 犯 罪 的 抑 制 或 控 制, 有 其 侷 限 性 因 此, 他 認 為 日 本 近 年 來 犯 罪 問 題 下 降, 是 與 犯 罪 機 會 的 缺 乏 (lack of crime opportunity) 有 關, 特 別 是 現 金 的 流 通 減 少, 犯 罪 也 大 量 減 少 因 為 當 前 許 多 現 代 化 國 家, 市 面 上 所 流 通 的 現 金 減 少 了, 而 現 金 是 犯 罪 最 主 要 的 標 的 物, 當 標 的 物 減 少, 即 使 有 潛 在 性 犯 罪 人 以 及 抑 制 者 不 在 場, 犯 罪 也 不 會 發 生, 因 此, 塑 膠 貨 幣 時 代 的 來 臨, 在 日 本 這 種 現 代 化 程 度 很 高 的 社 會, 更 能 凸 顯 出 街 頭 犯 罪 型 態 的 下 降 再 者, 街 頭 上 的 燈 光 照 明 設 備, 明 亮 又 多, 再 加 上 裝 設 愈 來 愈 多 的 錄 影 監 視 系 統 在 街 頭 上, 讓 這 些 潛 在 性 犯 罪 人 無 法 選 擇 適 切 的 犯 罪 標 的 物 或 機 會 從 事 犯 罪 行 為, 犯 罪 率 當 然 下 降 除 此 之 外, 他 認 為 新 車 出 廠 後 對 於 犯 罪 預 防 的 新 配 備 汽 車 的 烙 碼 措 施 以 及 解 體 與 銷 贓 市 場 的 查 緝, 都 導 致 了 竊 盜 犯 罪 的 下 降 其 次, 日 本 未 來 幾 年 犯 罪 可 能 會 增 加 的 三 種 犯 罪 型 態 : 與 老 年 人 有 關 的 犯 罪 網 路 犯 罪 與 酒 癮 有 關 的 犯 罪 在 與 老 人 有 關 的 犯 罪 方 面, 與 日 本 邁 入 老 齡 化 的 社 會 有 關, 由 於 老 化 現 象, 老 人 們 的 動 作 比 較 遲 緩, 但 因 為 稍 有 財 產 在 身, 所 以 容 易 成 為 被 害 對 象, 例 如 詐 騙 或 被 搶 等 此 外, 由 於 日 本 社 會 尚 未 安 排 適 切 的 配 套 措 施 來 照 顧 這 些 老 年 人, 因 此, 老 年 人 從 事 犯 罪 的 機 會, 也 很 高, 他 們 不 見 得 是 要 獲 得 物 質 方 面 的 享 樂 或 滿 足, 但 透 過 犯 罪, 可 以 受 到 家 人 的 關 注, 更 重 要 的 是, 可 以 居 住 在 監 獄 中, 有 人 照 顧 並 供 吃 供 住, 成 為 社 會 隱 憂 其 次, 在 網 路 犯 罪 方 面, 這 些 高 知 識 份 子, 會 利 用 駭 進 銀 行 的 交 易 系 統 中, 利 用 轉 錢 取 得 授 權 或 延 遲 交 易 的 方 式, 將 銀 行 的 錢 匯 入 自 己 指 定 的 帳 戶, 變 成 自 己 的 非 法 所 得, 此 外, 這 些 網 路 犯 罪 者, 特 別 會 針 對 那 些 對 於 網 路 不 熟 悉 的 年 長 者, 設 計 一 些 電 腦 或 網 10

路 程 序, 吸 引 他 們 就 範 後, 將 錢 騙 到 自 己 的 帳 戶 中, 這 些 因 為 新 科 技 所 伴 隨 而 來 的 新 型 態 犯 罪 問 題, 屬 於 跨 國 際 的 犯 罪 問 題, 不 僅 日 本, 其 他 國 家 也 會 發 生 第 三, 與 飲 酒 有 關 的 犯 罪, 根 據 統 計, 在 亞 洲 國 家 中, 日 本 屬 於 酒 類 高 消 費 的 國 家, 僅 次 於 韓 國 與 澳 大 利 亞, 而 飲 酒 所 演 發 的 問 題, 諸 如 飲 酒 病 徵 飲 酒 後 的 脫 序 與 失 序 行 為 ( 例 如 打 架 鬧 事 ) 以 及 與 犯 罪 有 關 的 行 為 ( 例 如 酒 駕 或 家 暴 殺 人 等 ), 在 日 本, 近 幾 年 來 也 呈 現 出 增 加 的 現 象, 值 得 日 本 政 府 重 視 最 後, 在 如 何 因 應 部 分, 他 認 為 完 善 良 好 的 社 會 福 利 與 老 人 照 護 工 作, 可 以 減 少 老 人 被 害 與 犯 罪 事 端 ; 此 外, 強 化 機 構 的 網 路 犯 罪 稽 查 工 作, 降 低 金 融 機 構 電 腦 與 網 路 機 房 被 侵 入 的 機 會, 同 時 同 仁 對 於 網 路 犯 罪 的 瞭 解, 提 供 不 明 網 路 資 訊 的 過 濾, 也 是 值 得 強 化 的 策 略 ; 最 後, 他 認 為 酒 品 的 管 理 制 度 很 重 要, 酒 品 的 管 理 除 了 年 齡 應 該 嚴 格 限 制 外, 市 民 大 量 飲 酒 的 場 所, 經 營 者 或 酒 保, 應 該 做 好 場 域 管 理 的 工 作, 必 要 時, 增 加 監 控 者 以 及 與 警 方 合 作 聯 繫, 降 低 因 為 飲 酒 所 衍 發 的 犯 罪 與 社 會 問 題 二 打 擊 網 路 犯 罪 論 壇 本 論 壇 共 有 三 篇 文 章 發 表, 每 篇 20 分 鐘, 重 要 內 容 概 述 如 下 : ( 一 ) 網 路 安 全 研 究 與 訓 練 中 心 概 況 邁 向 對 抗 網 路 犯 罪 新 里 程 (An Outline of Cyber Security Research Training Center: Toward New Development of Cybercrime Countermeasures), 由 日 本 國 家 警 察 學 院 網 路 安 全 研 究 與 訓 練 中 心 Masaki TakaHashi 先 生 發 表 他 認 為,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的 進 步, 新 型 科 技 與 資 訊 服 務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不 斷 地 被 創 造 與 發 明, 然 而 新 的 犯 罪 技 術 與 網 路 攻 擊 等 濫 用 行 為 也 與 日 俱 增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為 了 加 強 整 體 打 擊 能 量 以 正 確 的 處 理 網 路 犯 罪 與 威 脅, 日 本 東 京 都 警 察 廳 決 定 強 化 網 路 安 全 與 防 範, 自 2014 年 4 月 起 增 設 副 廳 長 及 顧 問 各 乙 名 專 任 負 責 網 路 安 全 業 務 另 外 國 家 警 察 學 院 也 成 立 網 路 安 全 研 究 與 訓 練 中 心, 以 提 供 先 進 的 配 備 給 全 國 打 擊 網 路 犯 罪 員 警 以 及 充 實 他 們 完 整 的 網 路 偵 查 與 蒐 證 知 識 網 路 安 全 研 究 與 訓 練 中 心 主 要 由 兩 個 部 門 組 成 : 網 路 安 全 研 究 中 心 負 責 研 究 警 察 內 部 的 知 識 與 非 警 察 部 門 的 知 識 及 網 路 威 脅 的 資 訊 科 技, 另 外 網 路 犯 罪 偵 查 訓 練 中 心 提 供 先 進 的 實 務 技 術 以 提 升 打 擊 網 路 相 關 犯 罪 的 偵 查 能 量 Masaki TakaHashi 先 生 的 報 告 介 紹 網 路 安 全 研 究 與 訓 練 中 心 的 工 作 概 況, 並 提 出 結 合 研 究 部 門 與 訓 練 部 門 的 組 織 框 架 建 議, 作 為 網 路 相 關 犯 罪 偵 查 訓 練 方 法 ( 二 ) 電 腦 相 關 犯 罪 現 場 犯 罪 線 索 探 索 方 法 以 販 賣 假 酒 為 例 (Clue Mining Methods on Crime Scene Involving Computers Take a Fake Alcohol Trade Case for Example), 由 大 陸 刑 事 警 察 學 院 電 腦 及 網 路 犯 罪 偵 查 學 系 李 娜 講 師 發 表 文 中 論 及 隨 著 經 濟 的 發 展, 犯 罪 數 量 不 斷 的 增 加 此 外 隨 著 資 訊 與 網 際 網 路 的 進 展 及 其 普 遍 應 用, 電 腦 及 網 路 相 關 的 犯 罪 數 量 亦 急 遽 上 升, 因 此 幾 乎 大 部 分 的 犯 罪 案 件 都 牽 涉 到 電 腦 偵 查 偵 查 實 務 上 亦 宜 運 用 電 腦 的 證 據 以 完 成 偵 查 工 作, 在 有 些 案 件 甚 至 只 能 仰 賴 從 電 腦 尋 找 犯 罪 線 索 與 證 據 才 11

能 順 利 破 案 在 偵 查 電 腦 相 關 犯 罪 時 必 須 遵 守 適 當 的 程 序 與 規 則, 以 免 破 壞 證 據 此 外 偵 查 者 也 需 運 用 適 當 的 方 法 與 技 術 以 找 出 犯 罪 線 索 與 證 據 本 文 介 紹 電 腦 相 關 犯 罪 的 偵 查 步 驟 與 規 則, 並 以 販 賣 假 酒 案 例 說 明 犯 罪 現 場 電 腦 相 關 的 偵 查 方 法 本 文 內 容 涵 蓋 範 圍 包 括 從 抵 達 犯 罪 現 場 開 始 到 證 據 的 扣 押 等 環 節 ( 三 ) 打 擊 整 合 線 上 與 線 下 分 散 式 阻 斷 攻 擊 台 灣 之 議 題 與 挑 戰 (On Combating Online to Offline Distributed Deny-of-Service Crimes Issues and Challenges in Taiwan), 由 本 校 資 訊 管 理 系 王 朝 煌 教 授 發 表 王 教 授 認 為 資 訊 科 技 的 進 展 及 廣 為 使 用, 資 訊 化 社 會 已 悄 然 來 臨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不 但 包 含 傳 統 ( 線 下 ) 的 活 動, 而 且 往 往 伴 隨 著 線 上 的 活 動, 新 型 的 商 業 模 式 不 斷 地 推 陳 出 新, 近 年 來 發 展 迅 速 的 線 上 與 線 下 整 合 商 業 模 式 (Online to Offline Commerce) 即 為 明 顯 的 一 個 例 子 水 能 載 舟, 亦 能 覆 舟, 犯 罪 案 件 中 運 用 整 合 線 上 與 線 下 行 為 遂 行 犯 罪 的 案 件 亦 日 益 增 加, 例 如 近 年 來 的 電 信 詐 欺 及 太 陽 花 運 動, 都 是 運 用 整 合 線 上 與 線 下 活 動 的 優 勢, 充 分 發 揮 其 動 員 效 果 及 破 壞 層 面 然 而 由 於 目 前 的 司 法 處 罰 制 度 及 執 法 實 務 設 計, 主 要 針 對 傳 統 單 純 的 線 下 犯 罪 行 為 或 單 純 的 線 上 犯 罪 行 為 而 設 計 面 對 新 型 的 整 合 線 上 與 線 下 犯 罪 模 式, 實 有 必 要 加 以 探 討 與 研 究 本 文 以 整 合 線 上 與 線 下 分 散 式 阻 斷 攻 擊 模 式 及 號 召 10 萬 人 同 時 壅 塞 一 捷 運 站 為 例, 說 明 刑 事 司 法 處 罰 制 度 的 不 足, 以 及 執 法 實 務 設 計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並 提 出 建 議 檢 討 目 前 的 刑 事 司 法 處 罰 制 度 及 強 化 目 前 的 執 法 實 務 設 計, 以 因 應 線 上 與 線 下 整 合 新 型 犯 罪 的 社 會 需 求 三 日 本 憲 法 框 架 下 之 國 家 安 全 與 人 權 保 障 本 論 壇 由 日 本 教 授 Dr. Go Koyama 報 告, 他 認 為 在 國 家 安 全 的 框 架 下, 日 本 以 法 律 限 縮 維 安 作 為, 具 體 分 述 如 下 : a. 監 聽 :1999 年, 日 本 的 法 律 授 權 檢 警 可 在 調 查 組 織 犯 罪 時 實 施 監 聽, 主 要 的 目 標 是 反 制 組 織 犯 罪, 然 而, 自 2000 年 至 2013 年,14 年 間 申 請 監 聽 僅 有 223 件, 平 均 1 年 將 近 16 件 這 個 數 字 幾 乎 比 所 有 民 主 國 家 都 來 的 低, 主 要 的 理 由 有 四 : 一 僅 有 在 調 查 法 律 明 文 規 定 的 4 種 犯 罪 時 可 以 申 請 ; 二 必 須 在 絕 對 必 須 的 情 況 下 ; 三 監 聽 時 必 須 有 觀 察 員 在 旁 ; 四 原 則 上 被 監 聽 的 對 象 必 須 在 監 聽 結 束 後 30 天 內 被 告 知 b. 奧 姆 真 理 教 與 恐 怖 活 動 防 制 法 (Subversive Activities Prevention Act and Aum Shinrikyo): 奧 姆 真 理 教 是 依 日 本 宗 教 法 取 得 宗 教 法 人 認 證 的 一 個 團 體 1995 年 3 月 20 日 發 生 在 東 京 地 鐵 之 沙 林 毒 氣 案, 該 教 派 有 12 名 教 徒 被 判 處 死 刑 奧 姆 真 理 教 因 此 喪 失 其 宗 教 法 人 的 地 位, 資 產 也 被 政 府 查 封 然 而, 日 本 法 律 卻 無 法 解 散 奧 姆 真 理 教 1952 年 7 月 21 日 生 效 的 日 本 恐 怖 活 動 防 制 法 明 定, 解 散 一 個 組 織 的 唯 一 要 件, 必 須 有 充 分 理 由 相 信 這 個 組 織 會 在 將 來 不 間 斷 且 連 續 地 (subversive activity again in the future, continuously or repeatedly) 實 施 恐 怖 活 動, 既 使 限 制 這 個 組 織 的 活 動 也 無 法 免 除 造 成 社 會 重 12

大 危 害 而 奧 姆 真 理 教 顯 然 已 不 具 備 不 間 斷 且 連 續 實 施 恐 怖 活 動 的 能 力 c. 在 沒 有 法 律 授 權 下 限 制 基 本 權 利 以 車 牌 自 動 記 錄 系 統 為 例 2001 年 2 月 6 日 東 京 地 方 法 院 判 決 : 車 牌 號 碼 是 任 何 人 均 顯 而 易 見 的 個 資 2009 年 1 月 29 日 東 京 高 等 法 院 判 決 : 雖 然 德 國 的 聯 邦 法 院 要 求 取 得 車 牌 自 動 記 錄 系 統 的 資 料 必 須 要 有 法 律 依 據, 日 本 警 方 卻 可 依 據 該 國 警 察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的 規 定, 進 行 犯 罪 調 查 所 必 須 的 活 動, 只 要 這 樣 的 活 動 非 以 強 制 力 進 行 d. 行 政 程 序 有 法 律 授 權, 但 缺 乏 明 確 和 正 確 性 以 入 境 日 本 採 集 指 紋 為 例 : 採 集 指 紋 的 目 的 和 指 紋 紀 錄 的 時 間 沒 有 明 文 規 範 於 任 何 法 律 1. 背 景 a. 法 律 限 縮 : 藉 以 反 省 明 治 憲 法 (Meiji Constitution) 的 舊 時 代, 並 與 德 國 防 衛 性 民 主 或 戰 鬥 性 民 主 (fortified democracy) 不 同 :1889 年 明 治 憲 法 第 29 條 明 定 保 障 人 民 言 論 集 會 和 結 社 的 基 本 權 利, 但 這 些 權 力 均 在 1925 年 為 公 共 秩 序 和 警 察 法 (Public Order and Police Law) 所 限 縮 二 次 世 界 大 戰 後,1945 年 10 月 4 日 同 盟 國 頒 布 公 民 自 由 令 (Civil Liberties Directive), 日 本 國 憲 法 亦 在 1946 年 11 月 3 日 重 新 頒 布 ( 俗 稱 昭 和 憲 法 ) 在 1950 年 代, 日 本 國 憲 法 與 德 國 防 衛 性 民 主 截 然 不 同, 理 由 有 二 : 一 戰 前 所 犯 的 錯 誤 即 是 民 主 程 度 不 足 ; 二 因 為 日 本 國 憲 法 的 價 值 相 對 主 義 1950 年 8 月 日 本 共 產 黨 重 整 軍 備, 雖 然 其 忠 於 日 本 國 憲 法 第 9 條, 但 仍 不 可 能 成 為 日 本 國 憲 法 的 守 護 者 b. 不 重 視 細 微 的 個 資 : 隱 私 權 的 概 念 原 本 是 要 保 護 個 人 生 活 的 重 要 資 訊, 但 後 續 的 發 展, 隱 私 權 擴 展 到 細 微 的 個 資, 包 含 名 字 和 住 址 等, 但 保 護 的 必 要 性 被 認 為 是 微 小 的 個 資 的 自 主 決 定 權 (inform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在 日 本 不 存 在 c. 限 縮 的 概 念, 類 似 德 國 的 違 法 概 念 (classical concept of infringement) 德 國 的 必 要 理 論 (essentiality theory) 在 日 本 亦 不 存 在, 更 有 甚 者, 個 資 的 明 確 和 正 確 性 的 意 識 相 當 薄 弱, 包 含 過 去 的 判 例 皆 然 2. 自 由 和 國 家 安 全 的 平 衡 以 上 所 陳 述 日 本 法 律 的 特 殊 性 原 本 為 其 優 點, 但 911 之 後, 脫 離 原 本 較 為 保 守 的 法 趨 勢, 日 本 通 過 了 秘 密 資 訊 保 護 法 (Secret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ct), 並 修 法 授 權 監 聽, 包 含 調 查 組 織 犯 罪, 同 時, 由 於 資 訊 處 理 技 術 的 大 量 運 用, 包 含 車 牌 自 動 記 錄 系 統, 現 在 是 重 新 檢 討 自 由 人 權 與 國 家 安 全 的 好 時 機 日 本 考 慮 以 下 幾 點 : 一 不 僅 私 人 資 訊 的 獲 得, 還 包 含 資 訊 的 儲 存 運 用 和 提 供 給 相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都 是 憲 法 所 保 障 的 權 利 二 資 訊 取 得 和 儲 存 的 目 的 是 清 楚 的, 也 確 保 符 合 此 一 目 的 三 檢 視 資 訊 取 得 和 儲 存 的 必 要 性, 必 須 符 合 最 低 限 度 的 需 求, 且 符 合 比 例 原 則 四 另 一 方 面, 憲 法 並 非 反 對 所 有 的 變 革, 而 是 提 供 立 法 者 一 個 方 向, 例 如, 必 須 思 考 哪 一 個 部 分 的 隱 私 是 最 重 要 的, 哪 一 個 部 分 可 以 限 縮 科 技 時 代, 保 護 個 資 的 想 法 必 須 與 過 去 截 然 不 同 雖 然 改 變 對 實 務 工 作 者 和 研 究 人 員 均 不 容 易, 不 管 喜 歡 或 不 喜 歡, 都 是 必 須 要 做 的 改 變, 尤 其 當 法 院 13

判 決 行 政 程 序 違 憲, 或 者 當 日 本 政 府 與 歐 盟 簽 訂 條 約, 而 歐 盟 在 個 資 保 護 的 部 分 比 日 本 先 進 以 目 前 來 看, 不 論 是 跨 政 府 或 民 間 的 合 約, 忽 略 這 些 權 利 而 獲 得 條 約 的 簽 署 是 不 可 能 的 肆 建 議 事 項 綜 合 此 次 於 日 本 東 京 所 舉 辦 的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年 會 之 學 術 交 流, 本 校 代 表 團 獲 益 匪 淺, 除 與 日 本 警 察 廳 以 及 警 察 大 學 校 建 立 良 好 的 友 誼 與 互 訪 關 係 外, 也 對 於 日 本 近 年 來 在 犯 罪 預 防 與 偵 查 方 面 的 努 力 與 策 略, 印 象 深 刻 對 於 比 鄰 而 居 的 我 國, 實 在 具 有 許 多 值 得 學 習 與 仿 效 之 處, 此 次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可 以 說 是 收 穫 滿 行 囊 基 此, 本 代 表 團 提 出 以 下 具 體 建 議 事 項, 提 供 本 校 發 展 學 術 研 究 之 參 考 一 應 擴 大 與 日 本 警 察 實 務 界 與 學 術 界 之 交 流 目 前 本 校 與 日 本 法 學 界 交 流 甚 為 密 切, 主 要 交 流 的 議 題 為 刑 事 法 學 ( 例 如 刑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 與 刑 事 政 策 學, 人 權 議 題 也 含 括 然 而, 對 於 警 察 實 務 與 犯 罪 偵 防 方 面 的 交 流, 相 形 之 下, 仍 然 不 足 從 此 次 參 加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的 經 驗 得 知, 臺 灣 與 日 本 許 多 的 社 會 問 題, 非 常 類 似, 例 如 日 本 已 邁 入 高 齡 化 社 會, 許 多 衍 生 而 來 的 社 會 問 題, 刻 正 面 臨, 因 此 發 展 出 許 多 的 警 政 因 應 策 略, 值 得 至 步 入 高 齡 化 國 家 的 我 國 警 政 部 門 參 考 與 學 習 ; 又 如 日 本 近 年 來 民 眾 飽 受 詐 欺 犯 罪 之 苦, 但 我 國 詐 欺 犯 罪 的 成 功 經 驗, 足 為 日 本 警 察 學 習 與 仿 效 之 表 率 因 此, 身 為 臺 灣 警 政 奠 基 的 本 身, 應 該 士 率 先 足, 主 動 邀 約 日 本 警 政 實 務 界 與 學 術 界, 進 行 警 政 議 壇 之 高 峰 論 壇, 以 深 化 兩 國 的 警 政 實 務 與 學 術 交 流 二 應 與 日 本 警 察 大 學 校 簽 訂 互 訪 交 流 計 畫 本 校 在 國 外, 特 別 是 美 國, 有 許 多 姊 妹 校, 過 去 也 派 送 許 多 訪 問 學 者 與 學 生, 前 往 姊 妹 校 精 研 犯 罪 學 與 警 察 學 等, 成 效 斐 然 然 而, 對 於 比 鄰 的 國 家, 日 本, 相 互 交 流 的 機 會 ( 此 指 研 究 警 學 而 非 刑 事 法 學 ), 似 乎 短 少 許 多 甚 為 可 惜 此 次 參 與 年 會 中, 與 日 本 警 察 大 學 校 ( 類 似 日 本 高 階 警 察 之 訓 練 所 ) 接 待 之 長 官 論 及 兩 國 間 得 交 流 與 互 訪 計 畫, 皆 持 正 面 態 度, 特 別 是 日 本 方 面, 也 希 望 有 機 會 派 遣 研 究 生 蒞 本 校 學 習, 攻 讀 博 士 因 此, 本 校 應 該 指 派 專 人 或 代 表 團, 進 一 步 與 日 本 警 察 大 學 校 締 結 姊 妹 校, 簽 訂 相 關 互 訪 與 學 術 交 流 之 備 忘 錄 (MOU), 讓 本 校 的 國 際 結 盟, 除 與 美 國 各 校 外, 仍 可 擴 及 至 日 本 警 察 部 門 三 鼓 勵 發 展 與 世 界 各 國 在 科 技 與 情 資 分 享 之 警 政 合 作 近 年 來 屢 次 參 加 國 際 會 議, 無 論 是 國 際 警 察 首 長 協 會 或 是 亞 洲 警 察 學 會, 甚 至 美 國 犯 罪 學 年 會, 有 關 警 政 的 議 題 中, 科 技 與 情 資 分 享 (intelligence-sharing) 14

已 成 為 當 代 警 政 治 理 的 主 要 內 涵, 日 本 日 本 警 察 廳 警 察 大 學 校 警 察 研 究 所 所 長 在 開 幕 式 所 報 告 日 本 當 前 打 擊 犯 罪 的 主 要 策 略 話 時, 也 強 調 了 科 技 情 資 與 成 果 分 享 的 重 要 性 這 些 內 容 與 去 (103) 年 十 一 月 在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洲 的 奧 蘭 多 所 舉 辦 的 IACP( 國 際 警 察 首 長 協 會 ) 年 會 中 會 長 Yost Zakhary 所 報 告 的 概 念 頗 為 一 致, 亦 即 希 望 全 球 各 地 的 警 察 部 門, 在 面 對 全 球 化 的 跨 境 犯 罪 與 恐 怖 主 義 的 橫 行, 應 該 不 分 彼 此, 將 自 己 有 所 擁 有 的 跨 境 犯 罪 與 恐 怖 主 義 情 資, 互 相 分 享 與 共 榮 其 利, 共 同 打 擊 上 述 21 世 紀 初 葉 世 界 各 國 所 面 臨 的 共 同 敵 人 這 樣 的 觀 念 可 說 是 當 代 警 政 的 主 流 因 此, 本 校 在 課 程 設 計 師 資 遴 聘 教 材 設 施 等 各 方 面, 均 應 與 時 俱 進, 以 帶 動 本 土 警 察 實 務 的 發 展, 期 能 進 一 步 與 國 際 警 政 接 軌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