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6 月 27 日 实 施 2010 年 2 月 20 日 第 一 次 修 订 2012 年 5 月 31 日 第 二 次 修 订 2013 年 8 月 30 日 第 三 次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期 货 交 易 风 险 管 理, 保 护 期 货 交 易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保 障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交 易 所 ) 期 货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根 据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交 易 所 风 险 管 理 实 行 保 证 金 制 度 涨 跌 停 板 制 度 持 仓 限 额 制 度 大 户 持 仓 报 告 制 度 强 行 平 仓 制 度 强 制 减 仓 制 度 结 算 担 保 金 制 度 和 风 险 警 示 制 度 第 三 条 交 易 所 会 员 和 客 户 应 当 遵 守 本 办 法 第 二 章 保 证 金 制 度 第 四 条 交 易 所 实 行 保 证 金 制 度 保 证 金 分 为 结 算 准 备 金 和 交 易 保 证 金 第 五 条 期 货 交 易 过 程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交 易 所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风 险 状 况 调 整 交 易 保 证 金 标 准, 并 向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报 告 : ( 一 ) 期 货 交 易 出 现 涨 跌 停 板 单 边 无 连 续 报 价 ( 以 下 简 称 单 边 市 ); ( 二 ) 遇 国 家 法 定 长 假 ; ( 三 ) 交 易 所 认 为 市 场 风 险 明 显 变 化 ; 1
( 四 )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情 形 单 边 市 是 指 某 一 合 约 收 市 前 5 分 钟 内 出 现 只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买 入 ( 卖 出 ) 申 报 没 有 停 板 价 格 的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或 者 一 有 卖 出 ( 买 入 ) 申 报 就 成 交 但 未 打 开 停 板 价 格 的 情 形 第 六 条 交 易 所 调 整 合 约 交 易 保 证 金 标 准 的, 在 当 日 结 算 时 对 该 合 约 的 所 有 持 仓 按 照 调 整 后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标 准 进 行 结 算 第 七 条 结 算 准 备 金 的 管 理 适 用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结 算 细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章 涨 跌 停 板 制 度 第 八 条 交 易 所 实 行 涨 跌 停 板 制 度 涨 跌 停 板 幅 度 由 交 易 所 设 定, 交 易 所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风 险 状 况 调 整 涨 跌 停 板 幅 度 第 九 条 合 约 连 续 两 个 交 易 日 出 现 同 方 向 单 边 市 ( 第 一 个 单 边 市 的 交 易 日 称 为 D1 交 易 日, 第 二 个 单 边 市 的 交 易 日 称 为 D2 交 易 日,D1 交 易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称 为 D0 交 易 日, 下 同 ),D2 交 易 日 为 最 后 交 易 日 的, 该 合 约 直 接 进 行 交 割 结 算 ;D2 交 易 日 不 是 最 后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所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采 取 下 列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中 的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 提 高 交 易 保 证 金 标 准 限 制 开 仓 限 制 出 金 限 期 平 仓 强 行 平 仓 暂 停 交 易 调 整 涨 跌 停 板 幅 度 强 制 减 仓 或 者 其 他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第 四 章 持 仓 限 额 制 度 第 十 条 交 易 所 实 行 持 仓 限 额 制 度 持 仓 限 额 是 指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会 员 2
或 者 客 户 持 仓 的 最 大 数 量 第 十 一 条 同 一 客 户 在 不 同 会 员 处 开 仓 交 易, 其 持 仓 合 计 不 得 超 出 该 客 户 的 持 仓 限 额 第 十 二 条 各 交 易 品 种 持 仓 限 额 根 据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交 易 所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风 险 状 况 调 整 持 仓 限 额 标 准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和 套 利 交 易 的 持 仓 按 照 交 易 所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 会 员 客 户 持 仓 达 到 或 者 超 过 持 仓 限 额 的, 不 得 同 方 向 开 仓 交 易 第 五 章 大 户 持 仓 报 告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交 易 所 实 行 大 户 持 仓 报 告 制 度 交 易 所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风 险 状 况, 公 布 持 仓 报 告 标 准 从 事 自 营 业 务 的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交 易 套 利 交 易 投 机 交 易 的 不 同 客 户 号 下 的 持 仓 应 当 合 并 计 算 ; 同 一 客 户 在 不 同 会 员 处 的 持 仓 合 并 计 算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持 仓 达 到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报 告 标 准 或 者 交 易 所 要 求 报 告 的, 应 当 于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客 户 未 报 告 的, 开 户 会 员 应 当 向 交 易 所 报 告 客 户 在 多 个 会 员 处 开 户 的, 由 交 易 所 指 定 有 关 会 员 向 交 易 所 报 送 该 客 户 应 当 报 告 的 有 关 资 料 交 易 所 有 权 要 求 会 员 客 户 再 次 报 告 或 者 补 充 报 告 第 十 六 条 达 到 交 易 所 规 定 报 告 标 准 或 者 交 易 所 要 求 报 告 的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应 当 提 供 下 列 资 料 : 3
( 一 ) 大 户 持 仓 报 告 表, 内 容 包 括 会 员 名 称 会 员 号 客 户 名 称 和 客 户 号 合 约 代 码 持 仓 量 交 易 保 证 金 可 动 用 资 金 等 ; ( 二 ) 资 金 来 源 说 明 ; ( 三 ) 实 际 控 制 关 系 账 户 资 料 ; ( 四 ) 开 户 资 料 及 当 日 结 算 单 据 ; ( 五 ) 交 割 意 愿 及 交 割 数 量 ; ( 六 ) 持 有 现 货 相 关 信 息 ; ( 七 ) 交 易 所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第 十 七 条 会 员 应 当 对 客 户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并 保 证 客 户 所 提 供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第 十 八 条 交 易 所 有 权 对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提 供 的 资 料 进 行 核 查 第 六 章 强 行 平 仓 制 度 第 十 九 条 交 易 所 实 行 强 行 平 仓 制 度 强 行 平 仓 是 指 交 易 所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会 员 客 户 持 仓 实 行 平 仓 的 一 种 强 制 措 施 第 二 十 条 会 员 客 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交 易 所 对 其 持 仓 实 行 强 行 平 仓 : ( 一 ) 结 算 会 员 结 算 准 备 金 余 额 小 于 零, 且 未 能 在 第 一 节 结 束 前 补 足 ; ( 二 ) 客 户 从 事 自 营 业 务 的 会 员 持 仓 超 出 持 仓 限 额 标 准, 且 未 能 在 第 一 节 结 束 前 平 仓 ; ( 三 ) 因 违 规 违 约 受 到 交 易 所 强 行 平 仓 处 理 ; ( 四 ) 根 据 交 易 所 的 紧 急 措 施 应 当 予 以 强 行 平 仓 ; 4
( 五 ) 交 易 所 规 定 应 当 予 以 强 行 平 仓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二 十 一 条 需 要 强 行 平 仓 的 头 寸 先 由 会 员 在 第 一 节 结 束 前 执 行, 交 易 所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会 员 未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执 行 完 毕 的, 由 交 易 所 强 制 执 行 ( 一 ) 会 员 执 行 因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 一 ) ( 二 ) 项 情 形 强 行 平 仓 的, 会 员 执 行 平 仓 的 原 则 由 会 员 自 行 确 定, 平 仓 结 果 应 当 符 合 交 易 所 规 定 ( 二 ) 交 易 所 执 行 1. 因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 一 ) 项 情 形 强 行 平 仓 的 : 对 需 要 强 行 平 仓 的 头 寸, 由 交 易 所 按 照 上 一 交 易 日 结 算 后 合 约 总 持 仓 量 由 大 到 小 顺 序, 优 先 选 择 持 仓 量 大 的 合 约 作 为 强 行 平 仓 的 合 约, 再 按 照 该 会 员 该 合 约 所 有 客 户 交 易 保 证 金 比 例 分 配 交 易 所 对 多 个 结 算 会 员 强 行 平 仓 的, 按 照 应 当 追 加 保 证 金 数 额 由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依 次 选 择 强 行 平 仓 的 结 算 会 员 2. 因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 二 ) 项 情 形 强 行 平 仓 的 : 交 易 所 对 超 仓 头 寸 进 行 强 行 平 仓 的, 客 户 在 多 个 会 员 处 持 仓 时, 按 照 持 仓 数 量 由 大 到 小 的 顺 序 选 择 会 员 强 行 平 仓 3. 因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 三 ) ( 四 ) ( 五 ) 项 情 形 强 行 平 仓 的, 交 易 所 根 据 涉 及 的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强 行 平 仓 头 寸 会 员 同 时 存 在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第 ( 一 ) ( 二 ) 项 所 规 定 情 形 时, 交 易 所 先 按 照 第 ( 二 ) 项 情 形 确 定 强 行 平 仓 头 寸, 再 按 照 第 ( 一 ) 项 情 形 确 定 强 行 平 仓 头 寸 第 二 十 二 条 强 行 平 仓 的 执 行 程 序 5
( 一 ) 通 知 交 易 所 以 强 行 平 仓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书 ) 的 形 式 向 有 关 结 算 会 员 下 达 强 行 平 仓 要 求 通 知 书 随 当 日 结 算 数 据 发 送, 有 关 结 算 会 员 可 以 通 过 交 易 所 系 统 获 得, 交 易 所 特 别 送 达 的 除 外 ( 二 ) 执 行 及 确 认 1. 开 市 后, 有 关 会 员 应 当 自 行 平 仓, 直 至 符 合 交 易 所 规 定 ; 2. 结 算 会 员 超 过 规 定 平 仓 时 限 而 未 执 行 完 毕 的, 剩 余 部 分 由 交 易 所 执 行 强 行 平 仓 ; 3. 强 行 平 仓 结 果 随 当 日 成 交 记 录 发 送, 有 关 信 息 可 以 通 过 交 易 所 系 统 获 得 第 二 十 三 条 强 行 平 仓 的 价 格 通 过 市 场 交 易 形 成 第 二 十 四 条 因 价 格 涨 跌 停 板 限 制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原 因, 无 法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完 成 全 部 强 行 平 仓 的, 剩 余 强 行 平 仓 数 量 可 以 顺 延 至 下 一 交 易 日 继 续 强 行 平 仓, 仍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一 条 原 则 执 行, 直 至 符 合 交 易 所 规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因 价 格 涨 跌 停 板 限 制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原 因, 无 法 在 当 日 完 成 全 部 强 行 平 仓 的, 交 易 所 根 据 当 日 结 算 结 果, 对 该 会 员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第 二 十 六 条 因 价 格 涨 跌 停 板 限 制 或 者 其 他 市 场 原 因, 有 关 持 仓 的 强 行 平 仓 只 能 延 时 完 成 的, 因 此 产 生 的 亏 损, 由 直 接 责 任 人 承 担 ; 未 能 完 成 平 仓 的, 该 持 仓 持 有 者 应 当 继 续 对 此 承 担 持 仓 责 任 或 者 交 割 义 务 第 二 十 七 条 由 会 员 执 行 的 强 行 平 仓 产 生 的 盈 利 归 直 接 责 任 人 ; 由 交 易 所 执 行 的 强 行 平 仓 产 生 的 盈 亏 相 抵 后 的 盈 利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因 强 行 平 仓 产 生 的 亏 损 由 直 接 责 任 人 承 担 6
直 接 责 任 人 是 客 户 的, 强 行 平 仓 后 产 生 的 亏 损, 由 该 客 户 所 在 会 员 先 行 承 担 后, 自 行 向 该 客 户 追 索 第 七 章 强 制 减 仓 制 度 第 二 十 八 条 交 易 所 实 行 强 制 减 仓 制 度 强 制 减 仓 是 指 交 易 所 将 当 日 以 涨 跌 停 板 价 格 申 报 的 未 成 交 平 仓 报 单, 以 当 日 涨 跌 停 板 价 格 与 该 合 约 净 持 仓 盈 利 客 户 按 照 持 仓 比 例 自 动 撮 合 成 交 第 二 十 九 条 强 制 减 仓 的 方 法 ( 一 ) 同 一 客 户 ( 包 括 从 事 自 营 业 务 的 会 员, 本 章 下 同 ) 在 同 一 合 约 上 双 向 持 仓 的, 其 净 持 仓 部 分 的 平 仓 报 单 参 与 强 制 减 仓 计 算, 其 余 平 仓 报 单 与 其 反 向 持 仓 自 动 对 冲 平 仓 ( 二 )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的 确 定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是 指 在 D2 交 易 日 收 市 后, 已 经 在 交 易 所 系 统 中 以 涨 跌 停 板 价 格 申 报 未 成 交 的 且 客 户 合 约 的 单 位 净 持 仓 亏 损 大 于 等 于 D2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一 定 比 例 ( 股 指 期 货 为 10%, 国 债 期 货 为 2%) 的 所 有 持 仓 客 户 不 愿 按 照 上 述 方 法 平 仓 的, 可 以 在 收 市 前 撤 单 ( 三 ) 客 户 合 约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亏 的 确 定 客 户 合 约 的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亏 是 指 客 户 该 合 约 的 持 仓 盈 亏 的 总 和 除 以 净 持 仓 量 客 户 该 合 约 持 仓 盈 亏 的 总 和 是 指 客 户 该 合 约 所 有 持 仓 中,D0 交 易 日 ( 含 ) 前 成 交 的 按 照 D0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D1 交 易 日 和 D2 交 易 日 成 交 的 按 照 实 际 成 交 价 与 D2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的 差 额 合 并 计 算 的 盈 亏 总 和 ( 四 )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利 客 户 平 仓 范 围 的 确 定 7
根 据 上 述 方 法 计 算 的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利 大 于 零 的 客 户 的 盈 利 方 向 净 持 仓 均 列 入 平 仓 范 围 ( 五 ) 平 仓 数 量 的 分 配 原 则 1. 在 平 仓 范 围 内 按 照 盈 利 大 小 的 不 同 分 成 三 级, 逐 级 进 行 分 配 首 先 分 配 给 第 一 级 盈 利 持 仓 ( 股 指 期 货 为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利 大 于 等 于 D2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的 10% 的 持 仓, 国 债 期 货 为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利 大 于 等 于 D2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的 2% 的 持 仓 ); 其 次 分 配 给 第 二 级 盈 利 持 仓 ( 股 指 期 货 为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利 小 于 D2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的 10% 而 大 于 等 于 6% 的 持 仓, 国 债 期 货 为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利 小 于 D2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的 2% 而 大 于 等 于 1% 的 持 仓 ); 最 后 分 配 给 第 三 级 盈 利 持 仓 ( 股 指 期 货 为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利 小 于 D2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的 6% 而 大 于 零 的 持 仓, 国 债 期 货 为 单 位 净 持 仓 盈 利 小 于 D2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的 1% 而 大 于 零 的 持 仓 ) 2. 以 上 各 级 分 配 比 例 均 按 照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 剩 余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 与 各 级 可 平 仓 的 盈 利 持 仓 数 量 之 比 进 行 分 配 第 一 级 盈 利 持 仓 数 量 大 于 等 于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的, 根 据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与 第 一 级 盈 利 持 仓 数 量 的 比 例, 将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向 第 一 级 盈 利 持 仓 分 配 实 际 平 仓 数 量 第 一 级 盈 利 持 仓 数 量 小 于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的, 根 据 第 一 级 盈 利 持 仓 数 量 与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的 比 例, 将 第 一 级 盈 利 持 仓 数 量 向 申 报 平 仓 客 户 分 配 实 际 平 仓 数 量 ; 再 把 剩 余 的 申 报 平 仓 数 量 按 照 上 述 的 分 配 方 法 依 次 向 第 二 级 盈 利 持 仓 第 三 级 盈 利 持 仓 分 配 ; 还 有 剩 余 的, 不 再 分 配 ( 六 ) 强 制 减 仓 的 执 行 8
强 制 减 仓 于 D2 交 易 日 收 市 后 执 行, 强 制 减 仓 结 果 作 为 D2 交 易 日 会 员 的 交 易 结 果 ( 七 ) 强 制 减 仓 的 价 格 强 制 减 仓 的 价 格 为 该 合 约 D2 交 易 日 的 涨 跌 停 板 价 格 按 照 本 条 进 行 强 制 减 仓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会 员 及 其 客 户 承 担 第 三 十 条 该 合 约 在 采 取 上 述 措 施 后 风 险 仍 未 释 放 的, 交 易 所 宣 布 进 入 异 常 情 况,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采 取 紧 急 措 施 第 八 章 结 算 担 保 金 制 度 第 三 十 一 条 交 易 所 实 行 结 算 担 保 金 制 度 结 算 担 保 金 是 指 由 结 算 会 员 依 照 交 易 所 规 定 缴 存 的, 用 于 应 对 结 算 会 员 违 约 风 险 的 共 同 担 保 资 金 第 三 十 二 条 结 算 担 保 金 分 为 基 础 结 算 担 保 金 和 变 动 结 算 担 保 金 基 础 结 算 担 保 金 是 指 结 算 会 员 参 与 交 易 所 结 算 交 割 业 务 必 须 缴 纳 的 最 低 结 算 担 保 金 数 额 变 动 结 算 担 保 金 是 指 结 算 会 员 结 算 担 保 金 中 超 出 基 础 结 算 担 保 金 的 部 分, 随 结 算 会 员 业 务 量 的 变 化 而 调 整 结 算 担 保 金 应 当 以 现 金 形 式 缴 纳 ( 一 ) 各 类 结 算 会 员 的 基 础 结 算 担 保 金 为 : 交 易 结 算 会 员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全 面 结 算 会 员 人 民 币 2000 万 元, 特 别 结 算 会 员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结 算 会 员 应 当 在 签 署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结 算 会 员 协 议 后 第 5 个 交 易 日 第 一 节 结 束 前, 将 基 础 结 算 担 保 金 存 入 交 易 所 结 算 担 保 金 专 用 账 户 ( 二 ) 交 易 所 每 季 度 首 个 交 易 日 确 定 本 季 度 全 市 场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基 数, 作 为 计 算 各 结 算 会 员 应 当 分 担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的 依 据 9
交 易 所 根 据 结 算 担 保 金 基 数, 按 照 各 结 算 会 员 业 务 量 比 例 计 算 本 季 度 其 应 当 分 担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结 算 会 员 本 季 度 应 当 分 担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 结 算 担 保 金 基 数 (20% 该 会 员 上 一 季 度 日 均 成 交 金 额 / 全 市 场 上 一 季 度 日 均 成 交 金 额 +80% 该 会 员 上 一 季 度 日 均 交 易 保 证 金 / 全 市 场 上 一 季 度 日 均 交 易 保 证 金 ) 结 算 会 员 应 当 分 担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数 额 与 其 基 础 结 算 担 保 金 数 额 取 大 者, 作 为 结 算 会 员 本 季 度 应 当 缴 纳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金 额 交 易 所 在 本 季 度 的 第 5 个 交 易 日 第 一 节 结 束 后, 通 过 银 行 将 结 算 担 保 金 余 额 的 超 出 部 分 划 至 结 算 会 员 结 算 担 保 金 专 用 账 户, 将 需 要 补 缴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从 结 算 会 员 结 算 担 保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扣 划 结 算 会 员 需 要 补 缴 结 算 担 保 金 的, 应 当 在 本 季 度 的 第 5 个 交 易 日 第 一 节 结 束 前 将 补 缴 金 额 存 入 其 结 算 担 保 金 专 用 账 户 ( 三 ) 交 易 所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风 险 情 况 调 整 结 算 担 保 金 的 收 取 时 间 以 及 结 算 担 保 金 基 数, 并 有 权 提 高 个 别 结 算 会 员 应 当 缴 纳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金 额 第 三 十 三 条 结 算 会 员 结 算 准 备 金 小 于 零, 且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补 足 的, 交 易 所 采 取 强 行 平 仓 等 措 施 后, 结 算 会 员 无 持 仓 且 结 算 准 备 金 仍 小 于 零 的, 交 易 所 有 权 使 用 该 违 约 结 算 会 员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补 足, 不 足 部 分 再 按 照 比 例 使 用 其 他 结 算 会 员 缴 纳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其 他 结 算 会 员 分 摊 比 例 为 其 结 算 担 保 金 余 额 占 当 前 未 使 用 结 算 担 保 金 总 额 之 比 第 三 十 四 条 结 算 会 员 缴 纳 的 结 算 担 保 金, 依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使 用 后, 应 当 于 使 用 日 之 后 的 第 5 个 交 易 日 第 一 节 结 束 前 按 照 原 缴 纳 标 准, 将 10
需 要 补 缴 的 部 分 存 至 其 结 算 担 保 金 专 用 账 户 交 易 所 于 第 5 个 交 易 日 第 一 节 结 束 后 通 过 银 行 从 结 算 会 员 结 算 担 保 金 专 用 账 户 中 扣 划 第 三 十 五 条 结 算 会 员 未 能 按 期 缴 纳 结 算 担 保 金 的, 按 照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违 规 违 约 处 理 办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六 条 动 用 结 算 担 保 金 后, 交 易 所 由 此 取 得 对 违 约 会 员 的 相 应 追 偿 权 第 九 章 风 险 警 示 制 度 第 三 十 七 条 交 易 所 实 行 风 险 警 示 制 度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 可 以 单 独 或 者 同 时 采 取 要 求 会 员 和 客 户 报 告 情 况 谈 话 提 醒 书 面 警 示 发 布 风 险 警 示 公 告 等 措 施 中 的 一 种 或 者 多 种, 以 警 示 和 化 解 风 险 第 三 十 八 条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交 易 所 有 权 约 见 会 员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者 客 户 谈 话 提 醒 风 险, 或 者 要 求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报 告 情 况 : ( 一 ) 期 货 价 格 出 现 异 常 ; ( 二 )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交 易 异 常 ; ( 三 )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持 仓 异 常 ; ( 四 ) 会 员 资 金 异 常 ; ( 五 )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涉 嫌 违 规 违 约 ; ( 六 ) 交 易 所 接 到 涉 及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的 投 诉 ; ( 七 ) 会 员 涉 及 司 法 调 查 ; ( 八 ) 交 易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第 三 十 九 条 交 易 所 实 施 谈 话 提 醒, 应 当 提 前 一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将 谈 话 时 11
间 地 点 要 求 等 事 项 通 知 相 关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交 易 所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谈 话 的 有 关 内 容 予 以 保 密 客 户 应 当 亲 自 参 加 谈 话 提 醒, 并 由 会 员 指 定 人 员 陪 同 ; 谈 话 对 象 确 因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参 加 的, 应 当 事 先 报 告 交 易 所, 经 交 易 所 同 意 后 可 以 书 面 委 托 有 关 人 员 代 理 谈 话 对 象 应 当 如 实 陈 述 不 得 隐 瞒 事 实 第 四 十 条 交 易 所 通 过 情 况 报 告 和 谈 话, 发 现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有 违 规 嫌 疑 交 易 头 寸 有 较 大 风 险 的, 有 权 对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发 出 风 险 警 示 函 第 四 十 一 条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交 易 所 有 权 发 出 风 险 警 示 公 告, 向 全 体 会 员 和 客 户 警 示 风 险 : ( 一 ) 期 货 价 格 出 现 异 常 ; ( 二 ) 期 货 价 格 和 现 货 价 格 出 现 较 大 差 距 ; ( 三 )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涉 嫌 违 规 违 约 ; ( 四 ) 会 员 或 者 客 户 交 易 存 在 较 大 风 险 ; ( 五 ) 交 易 所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中 持 仓 是 指 每 一 客 户 号 对 应 的 持 仓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交 易 所 按 照 本 办 法 和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违 规 违 约 处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交 易 所 负 责 解 释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 起 实 施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