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 本 情 况 Basic Information 虹 桥 商 务 区 企 业 服 务 中 心 ( 闵 行 是 由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委 会 和 闵 行 区 人 民 政 府 共 同 组 建 的 为 商 务 区 闵 行 行 政 区 域 内 企 业 提 供 招 商 咨 询 企 业 政 策 解 答 为 一 体 的 服 务 平 台 以 精 简 统 一 效 能 透 明 为 原 则, 以 为 民 服 务 依 法 行 政 廉 洁 高 效 开 正 为 宗 旨, 以 开 平 正, 规 范 有 序 文 明, 方 便 快 捷 温 馨 为 工 作 理 念, 为 企 业 投 者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Hongqiao CBD Corporate Service Center(MinHang was established by Hongqiao CBD Management Committee and MinHang District government for the companies in the district to provide comprehensive services such as consultation for inviting companies to the district, establishing the company, answering to the policy related questions. Our principles are Simple, Coherent, Effective, Transparent and our purposes are to provide the service to public, obedient with compliance, pursue high efficiency with no commercial bribery, act openly and fairly, also our work policies are open, fair, justice, standard, order, civilization, convenience, speedy, harmony. Hongqiao CBD Corporate Service Center provides one stop comprehensive services for companies and investors. 联 系 方 式 Contact 申 虹 路 号 一 楼 北 侧 大 厅 服 务 热 线 :0-- - - 传 真 :0-- 邮 箱 :es@hqcbd.shanghai.gov.cn Add: North Hall 1F, ShenHongLu Hot Line: 0--, -, - Fax: 0-- Email: es@hqcbd.shanghai.gov.cn 受 理 范 围 Range of Services 1 为 企 业 在 开 业 和 入 驻 过 程 中 提 供 咨 询 指 导 和 服 务 工 作 提 供 证 照 办 理 一 站 式 一 条 龙 服 务 代 办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年 检 服 务 虹 桥 商 务 区 专 项 金 的 解 答 与 申 请 闵 行 区 有 关 扶 持 政 策 的 解 答 受 理 其 他 企 业 服 务 工 作 1. Provides consultation, advice and services, in the process of establishing the company and moving into CBD.. Provides comprehensive service to prepare licenses at one stop.. Provides services for commercial license and annual organization code certificate inspection.. Provides answers to the questions for Hongqiao CBD specialized fund and application.. Provides answers to the questions related to MinHang district support policy and receive the application.. Provides other corporate services.
办 事 流 程 Process 申 请 者 进 入 大 厅 Applicants enter the Hall 取 号 机 ( 按 需 求 选 择 Get the number from auto numbering machine,depends on your requirement. 一 号 窗 口 招 商 咨 询 服 务 二 号 窗 口 企 业 服 务 三 号 窗 口 政 策 受 理 服 务 Counter 1 Consultation for inviting companies Counter Services for establishing company Counter Receiving Support Policy Application Service 解 答 客 户 在 注 册 落 地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企 业 一 次 性 客 户 所 需 材 料 收 集 材 料 并 录 入 数 据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不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解 答 与 受 理 商 务 区 专 项 金 解 答 与 受 理 S olve the problem for clients related to longterm registration. Establish company I n f o r m c l i e n t s r e q u i r e d documentation,collect them and input the data for one time. Pre-approval is included. Pre-approval is not included. Answer to the questions r e l a t e d t o f i n a n c i a l support policy and receive the application. Answer to the questions related to specialized fund and application.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 申 请 材 料 涉 及 相 关 质 位 制 作 的 由 客 户 自 行 办 理 Assign the representative.(application material including qualification to make unit has to be done by client. 收 集 材 料 报 有 关 部 门 闵 行 区 证 照 中 心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委 会 流 转 办 理 限 时 办 结, 客 户 领 取 证 照 ; 录 入 数 据 存 档 Comprehensive support from collecting material, reporting to municipality, forwarding them to MinHang District License Center,submitting to HongQiao CBD Management Committee. Complete it by deadline, inform clients when obtain license,input data and save the record.
内 ( 一 ( 内 须 1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在 1 分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登 记 申 请 书 虹 桥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商 章 程 务 区 股 东 的 主 体 格 证 明 或 者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经 验 证 明 ( 大 学 生 创 业 无 需 提 供 验 证 明, 需 提 交 年 内 毕 业 证 营 原 供 审 核 并 提 供 复, 且 股 东 首 次 出 是 非 货 币 财 产 的, 提 交 已 办 理 财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的 证 明 文 总 董 事 监 事 和 经 理 的 任 职 文 董 事 监 事 和 经 理 身 份 证 明 复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或 复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注 册 在 上 海 或 其 他 省 ( 二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分 登 记 申 请 书 签 署 的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总 章 程 ( 内 容 应 当 与 母 登 记 档 案 中 留 存 的 章 程 内 容 一 致 总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加 盖 隶 属 章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总 出 具 的 分 负 责 人 的 任 职 文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组 织 机 构 的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还 应 当 提 供 组 织 机 构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分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或 者 许 可 证 书 复 或 许 可 证 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分 必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或 者 许 可 证 书 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或 者 许 可 证 书 复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或 者 许 可 证 书 复 或 许 可 证 明 复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1 如 是 位 投 的 需 提 供 经 各 投 位 盖 章 的 登 记 证 1 如 为 个 人 投 的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证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1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登 记 表 1 1 1 总 的 登 记 证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登 记 表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内 非 企 业 法 人 ( 三 原 ( 内 须 1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在 1 非 组 建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企 业 法 人 开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 主 管 部 门 ( 出 人 虹 桥 加 盖 章 商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 主 管 部 门 ( 出 加 盖 章 务 企 区 业 经 法 主 管 部 门 ( 出 人 的 法 人 格 证 明 营, 人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企 业 必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且 分 文 或 者 许 可 证 书 复 总 支 企 业 法 人 组 织 章 程 ( 主 管 部 门 ( 出 人 加 盖 章 机 验 证 明 或 国 有 产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表 构 注 册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在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上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海 企 业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或 者 许 可 证 书 复 或 或 许 可 证 明 其 他 申 请 开 业 的 企 业 法 人 其 主 管 部 门 ( 出 人 为 外 省 依 照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企 业 法 人 的, 应 当 提 交 出 人 经 其 登 记 省 机 关 核 准 变 更 登 记 取 得 的 分 支 机 构 核 转 函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复 原 复 原 复 ( 四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营 业 位 开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 加 盖 章 负 责 人 的 任 职 文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金 数 额 证 明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授 权 证 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营 业 位 必 须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提 交 批 准 文 营 业 位 的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报 经 审 批 项 目 的,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如 是 位 投 的 需 提 供 经 各 投 位 盖 章 的 登 记 证 如 为 个 人 投 的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证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1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1 1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登 记 表 1 1 总 的 登 记 证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登 记 表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个 人 独 企 业 ( 五 ( 个 须 人 在 独 虹 桥 商 企 务 业 区 分 经 支 营, 机 且 构 隶 属 企 业 注 册 在 ( 上 六 海 或 其 他 省 1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1 投 人 签 署 的 个 人 独 企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投 人 身 份 证 复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或 复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从 事 的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报 经 审 批 项 目 的,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证 书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个 人 独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投 人 委 派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委 托 书 ( 包 括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个 人 独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 需 加 盖 章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 毕 业 文 凭 年 内 有 效 组 织 机 构 的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还 应 当 提 供 组 织 机 构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须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业 务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总 机 构 的 登 记 证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 可 兼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1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 可 兼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登 记 表 1 登 记 表 1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合 伙 企 业 ( 七 ( 合 须 伙 在 企 闵 行 业 虹 分 桥 支 商 机 务 构 区 经 营, 且 隶 属 企 ( 业 八 注 册 在 上 海 或 其 他 省 1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1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证 明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的 合 伙 协 议 全 体 合 伙 人 的 主 体 格 证 明 或 者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的 对 各 合 伙 人 认 缴 或 者 实 际 缴 付 出 的 确 认 书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的 委 托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的 委 托 书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是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其 委 派 代 表 的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明 复 合 伙 人 以 实 物 识 产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出,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作 价 的, 提 交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的 协 商 作 价 确 认 书 ;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委 托 法 定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作 价 的, 提 交 法 定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评 估 作 价 证 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需 要 提 交 合 伙 人 的 职 业 格 证 明 的,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的,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证 明 分 支 机 构 决 定 书 (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 加 盖 合 伙 企 业 章 委 派 执 行 分 支 机 构 事 务 负 责 人 的 委 托 书 ( 包 括 身 份 证 明 复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组 织 机 构 的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还 应 当 提 供 组 织 机 构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的,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总 机 构 的 登 记 证 1 1 1 如 是 位 投 的 需 提 供 经 各 投 位 盖 章 的 登 记 证 如 为 个 人 投 的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证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1 1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1 登 记 表 登 记 表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外 商 投 ( 九 1 外 商 投 企 业 登 记 并 联 审 批 承 诺 书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1 外 商 投 的 登 记 申 请 书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 批 复 原 和 批 准 证 书 副 本 1 原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 批 复 和 批 准 证 书 复 章 程 投 者 的 主 体 格 证 明 或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明 董 事 监 事 和 经 理 的 任 职 文 ( 内 附 身 份 证 复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 内 附 身 份 证 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股 东 首 次 出 是 非 货 币 产 的, 提 交 已 办 理 财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的 证 明 文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外 商 投 的 分 ( 十 外 商 投 企 业 登 记 并 联 审 批 承 诺 书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外 商 投 的 分 登 记 申 请 书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 不 涉 及 的 无 需 提 供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 批 复 和 批 准 证 书 复 隶 属 章 程 隶 属 出 具 的 分 负 责 人 任 职 文 ( 内 附 身 份 证 复 隶 属 出 具 的 分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隶 属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 加 盖 隶 属 章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所 在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前 置 审 批 文 或 证 ( 不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的 无 需 提 供 前 置 审 批 文 或 证 ( 不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的 无 需 提 供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律 文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明 1 1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明 登 记 表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其 他 证 明 身 份 的 合 法 证 复 登 记 表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其 他 证 明 身 份 的 合 法 证 复 涉 及 到 变 更 主 管 机 关 的, 除 提 供 以 上 证 外, 还 应 提 供 原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准 予 迁 出 登 记 通 书 原 及 复 1 涉 及 到 变 更 主 管 机 关 的, 除 提 供 以 上 证 外, 还 应 提 供 原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准 予 迁 出 登 记 通 书 原 及 复 房 屋 产 权 证 土 地 使 用 证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等 证 的 复 汽 油 柴 油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料 复 :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 生 产 装 置 及 工 艺 路 线 的 简 要 说 明 ; 企 业 生 产 的 所 有 油 品 名 称 产 品 标 准 及 用 途 ( 可 选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情 况 登 记 表 一 式 一 份 承 诺 书 1 1 1 房 屋 产 权 证 土 地 使 用 证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等 证 的 复 汽 油 柴 油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料 复 :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 生 产 装 置 及 工 艺 路 线 的 简 要 说 明 ; 企 业 生 产 的 所 有 油 品 名 称 产 品 标 准 及 用 途 ( 可 选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情 况 登 记 表 一 式 一 份 总 登 记 证 承 诺 书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