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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流 程 Process 申 请 者 进 入 大 厅 Applicants enter the Hall 取 号 机 ( 按 需 求 选 择 Get the number from auto numbering machine,depends on your requirement. 一 号 窗 口 招 商 咨 询 服 务 二 号 窗 口 企 业 服 务 三 号 窗 口 政 策 受 理 服 务 Counter 1 Consultation for inviting companies Counter Services for establishing company Counter Receiving Support Policy Application Service 解 答 客 户 在 注 册 落 地 等 方 面 的 问 题 企 业 一 次 性 客 户 所 需 材 料 收 集 材 料 并 录 入 数 据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不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财 政 扶 持 政 策 解 答 与 受 理 商 务 区 专 项 金 解 答 与 受 理 S olve the problem for clients related to longterm registration. Establish company I n f o r m c l i e n t s r e q u i r e d documentation,collect them and input the data for one time. Pre-approval is included. Pre-approval is not included. Answer to the questions r e l a t e d t o f i n a n c i a l support policy and receive the application. Answer to the questions related to specialized fund and application. 派 专 人 协 助 办 理 ( 申 请 材 料 涉 及 相 关 质 位 制 作 的 由 客 户 自 行 办 理 Assign the representative.(application material including qualification to make unit has to be done by client. 收 集 材 料 报 有 关 部 门 闵 行 区 证 照 中 心 虹 桥 商 务 区 管 委 会 流 转 办 理 限 时 办 结, 客 户 领 取 证 照 ; 录 入 数 据 存 档 Comprehensive support from collecting material, reporting to municipality, forwarding them to MinHang District License Center,submitting to HongQiao CBD Management Committee. Complete it by deadline, inform clients when obtain license,input data and save the rec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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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非 企 业 法 人 ( 三 原 ( 内 须 1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在 1 非 组 建 负 责 人 签 署 的 企 业 法 人 开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 主 管 部 门 ( 出 人 虹 桥 加 盖 章 商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 主 管 部 门 ( 出 加 盖 章 务 企 区 业 经 法 主 管 部 门 ( 出 人 的 法 人 格 证 明 营, 人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企 业 必 须 报 经 批 准 的,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且 分 文 或 者 许 可 证 书 复 总 支 企 业 法 人 组 织 章 程 ( 主 管 部 门 ( 出 人 加 盖 章 机 验 证 明 或 国 有 产 占 有 产 权 登 记 表 构 注 册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在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上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海 企 业 申 请 登 记 的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必 须 在 登 记 前 报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提 交 有 关 的 批 准 文 或 者 许 可 证 书 复 或 或 许 可 证 明 其 他 申 请 开 业 的 企 业 法 人 其 主 管 部 门 ( 出 人 为 外 省 依 照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的 企 业 法 人 的, 应 当 提 交 出 人 经 其 登 记 省 机 关 核 准 变 更 登 记 取 得 的 分 支 机 构 核 转 函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复 原 复 原 复 ( 四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营 业 位 开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复 ( 加 盖 章 负 责 人 的 任 职 文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金 数 额 证 明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授 权 证 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营 业 位 必 须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的, 提 交 批 准 文 营 业 位 的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报 经 审 批 项 目 的,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如 是 位 投 的 需 提 供 经 各 投 位 盖 章 的 登 记 证 如 为 个 人 投 的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证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1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1 1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登 记 表 1 1 总 的 登 记 证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登 记 表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个 人 独 企 业 ( 五 ( 个 须 人 在 独 虹 桥 商 企 务 业 区 分 经 支 营, 机 且 构 隶 属 企 业 注 册 在 ( 上 六 海 或 其 他 省 1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1 投 人 签 署 的 个 人 独 企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投 人 身 份 证 复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或 复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明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从 事 的 经 营 范 围 涉 及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必 须 报 经 审 批 项 目 的, 提 交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文 证 书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个 人 独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人 的 证 明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投 人 委 派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委 托 书 ( 包 括 分 支 机 构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个 人 独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 需 加 盖 章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 毕 业 文 凭 年 内 有 效 组 织 机 构 的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还 应 当 提 供 组 织 机 构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须 报 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的 业 务 的 有 关 批 准 文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总 机 构 的 登 记 证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 可 兼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1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 可 兼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登 记 表 1 登 记 表 1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合 伙 企 业 ( 七 ( 合 须 伙 在 企 闵 行 业 虹 分 桥 支 商 机 务 构 区 经 营, 且 隶 属 企 ( 业 八 注 册 在 上 海 或 其 他 省 1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1 合 伙 企 业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证 明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的 合 伙 协 议 全 体 合 伙 人 的 主 体 格 证 明 或 者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的 对 各 合 伙 人 认 缴 或 者 实 际 缴 付 出 的 确 认 书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的 委 托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的 委 托 书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是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还 应 当 提 交 其 委 派 代 表 的 委 托 书 和 身 份 证 明 复 合 伙 人 以 实 物 识 产 权 土 地 使 用 权 或 者 其 他 财 产 权 利 出,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协 商 作 价 的, 提 交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的 协 商 作 价 确 认 书 ;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委 托 法 定 评 估 机 构 评 估 作 价 的, 提 交 法 定 评 估 机 构 出 具 的 评 估 作 价 证 明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特 殊 的 普 通 合 伙 企 业 需 要 提 交 合 伙 人 的 职 业 格 证 明 的, 提 交 相 应 证 明 经 营 范 围 中 有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决 定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的,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内 企 业 并 联 审 批 须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合 伙 企 业 分 支 机 构 登 记 申 请 书 指 定 代 表 或 者 共 同 委 托 代 理 人 的 证 明 分 支 机 构 决 定 书 ( 全 体 合 伙 人 签 署 合 伙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 加 盖 合 伙 企 业 章 委 派 执 行 分 支 机 构 事 务 负 责 人 的 委 托 书 ( 包 括 身 份 证 明 复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其 中 : 法 人 代 表 为 外 籍 人 士 提 供 护 照 ; 法 人 代 表 为 台 湾 人 提 供 台 胞 证 ; 法 人 代 表 为 大 学 生 创 业 提 供 毕 业 文 凭 ( 年 内 有 效 组 织 机 构 的 分 支 机 构 办 理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登 记 还 应 当 提 供 组 织 机 构 的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务 院 规 定 在 登 记 前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的, 提 交 有 关 批 准 文 总 机 构 的 登 记 证 1 1 1 如 是 位 投 的 需 提 供 经 各 投 位 盖 章 的 登 记 证 如 为 个 人 投 的 提 供 个 人 身 份 证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1 1 注 册 地 ( 登 记 住 所 及 生 产 经 营 地 的 ( 登 记 地 址 自 有 房 屋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证 明 和 完 税 租 赁 证 明 ( 花 税 是 指 租 金 的 1 签 字 确 认 的 登 记 表 和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税 登 记 表 1 份 财 务 负 责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负 责 人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的 承 诺 书 1 登 记 表 登 记 表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外 商 投 ( 九 1 外 商 投 企 业 登 记 并 联 审 批 承 诺 书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1 外 商 投 的 登 记 申 请 书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 批 复 原 和 批 准 证 书 副 本 1 原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 批 复 和 批 准 证 书 复 章 程 投 者 的 主 体 格 证 明 或 自 然 人 身 份 证 明 董 事 监 事 和 经 理 的 任 职 文 ( 内 附 身 份 证 复 法 定 代 表 人 任 职 文 ( 内 附 身 份 证 复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股 东 首 次 出 是 非 货 币 产 的, 提 交 已 办 理 财 产 权 转 移 手 续 的 证 明 文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闵 行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 水 清 路 号, 雅 致 路 路 口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外 商 投 的 分 ( 十 外 商 投 企 业 登 记 并 联 审 批 承 诺 书 (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确 认 外 商 投 的 分 登 记 申 请 书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 不 涉 及 的 无 需 提 供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 批 复 和 批 准 证 书 复 隶 属 章 程 隶 属 出 具 的 分 负 责 人 任 职 文 ( 内 附 身 份 证 复 隶 属 出 具 的 分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隶 属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 加 盖 隶 属 章 住 所 ( 经 营 场 所 使 用 证 明 房 产 证 复 所 在 区 房 地 产 交 易 中 心 查 询 的 一 个 月 内 房 屋 信 息 原 租 赁 合 同 原 ( 若 为 自 有 房 产 需 提 供 情 况 说 明 涉 及 场 地 划 分 的 需 提 供 场 地 划 分 说 明 原 及 场 地 分 割 平 面 示 意 图 原 前 置 审 批 文 或 证 ( 不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的 无 需 提 供 前 置 审 批 文 或 证 ( 不 涉 及 前 置 审 批 的 无 需 提 供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法 律 文 送 达 授 权 委 托 书 明 1 1 上 海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申 请 表 ( 非 涉 密 位 明 登 记 表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其 他 证 明 身 份 的 合 法 证 复 登 记 表 财 务 负 责 人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护 照 或 其 他 证 明 身 份 的 合 法 证 复 涉 及 到 变 更 主 管 机 关 的, 除 提 供 以 上 证 外, 还 应 提 供 原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准 予 迁 出 登 记 通 书 原 及 复 1 涉 及 到 变 更 主 管 机 关 的, 除 提 供 以 上 证 外, 还 应 提 供 原 主 管 机 关 出 具 的 准 予 迁 出 登 记 通 书 原 及 复 房 屋 产 权 证 土 地 使 用 证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等 证 的 复 汽 油 柴 油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料 复 :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 生 产 装 置 及 工 艺 路 线 的 简 要 说 明 ; 企 业 生 产 的 所 有 油 品 名 称 产 品 标 准 及 用 途 ( 可 选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情 况 登 记 表 一 式 一 份 承 诺 书 1 1 1 房 屋 产 权 证 土 地 使 用 证 机 动 车 行 驶 证 等 证 的 复 汽 油 柴 油 消 费 税 纳 税 人 还 需 提 供 以 下 料 复 :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表 ; 生 产 装 置 及 工 艺 路 线 的 简 要 说 明 ; 企 业 生 产 的 所 有 油 品 名 称 产 品 标 准 及 用 途 ( 可 选 房 屋 土 地 车 船 情 况 登 记 表 一 式 一 份 总 登 记 证 承 诺 书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 1 凡 提 交 复, 需 同 时 携 带 原 以 供 核 对, 材 料 准 确 性 以 收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审 核 意 见 为 准 若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法 人 信 息 出 现 语 种 不 相 符 等 情 况, 须 提 交 第 三 方 中 介 ( 翻 译 或 本 开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提 交 法 人 就 业 证 复 以 证 明 法 人 身 份 证 明 复 上 的 XXX 与 出 具 营 业 执 照 上 的 XXX 为 同 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