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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P.3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P.3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P.7 肆 招 生 學 系 ( 所 )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P.8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P.13 陸 評 分 方 式 P.13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P.13 捌 報 到 P.14 玖 成 績 複 查 P.14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P.15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P.15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P.15 附 錄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P.16 2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P.19 3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P.21 4 原 畢 / 肄 業 ( 或 應 屆 畢 業 ) 學 代 碼 表 P.22 5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 P.24 6 推 薦 函 ( 參 考 格 式 ) P.25 7 研 讀 計 畫 書 ( 參 考 格 式 ) P.26 8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P.27 9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P.28 10 造 字 申 請 表 P.29 11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P.30 12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P.32 13 中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減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P.33 14 台 北 園 平 面 圖 P.34 15 淡 江 大 學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P.35 16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P.36 17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簡 介 P.37 一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37 十 一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54 二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39 十 二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57 三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41 十 三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59 四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42 十 四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60 五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44 十 五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62 六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45 十 六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63 七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47 十 七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64 八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國 際 行 銷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49 十 八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66 九 保 險 學 系 保 險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51 十 九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67 十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企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53 二 十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P.68 18 以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第 6 條 報 考 商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P.70 19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P.71

簡 章 發 售 及 網 路 公 告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表 ( http://exam.tku.edu.tw) 項 目 日 期 本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報 名 郵 寄 報 名 資 料 及 繳 費 截 止 准 考 證 查 詢 並 列 印 ( http://exam.tku.edu.tw) 本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准 考 證 查 詢 / 列 印 試 場 查 詢 ( http://exam.tku.edu.tw) 本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試 場 查 詢 1 階 段 學 系 ( 所 ) 筆 試 : 大 陸 所 戰 略 所 1 階 段 學 系 ( 所 ) 面 試 : 中 文 系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航 太 系 日 文 系 亞 洲 所 教 政 所 課 程 所 大 陸 所 戰 略 所 教 科 系 103 年 11 月 12 日 起 104 年 1 月 12 日 上 午 10 時 至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4 時 報 名 資 料 :104 年 2 月 25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繳 費 截 止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8 時 止 104 年 3 月 11 日 起 至 考 試 當 天 104 年 3 月 11 日 (1 階 段 ) 104 年 3 月 12 日 (2 階 段 ) 104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2 階 段 學 系 初 試 通 過 名 單 公 告 寄 發 面 試 通 知 :EMBA 各 系 104 年 3 月 11 日 2 階 段 學 系 ( 所 ) 面 試 :EMBA 各 系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榜 單 公 告 (http://www.tku.edu.tw) --1 2 階 段 學 系 ( 所 ) 本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榜 單 公 告 查 詢 成 績 單 寄 發 --1 2 階 段 學 系 ( 所 ) 104 年 3 月 28 日 104 年 3 月 30 日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1 2 階 段 學 系 ( 所 ) 正 取 生 報 到 104 年 4 月 7 日 104 年 4 月 13 日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http://www.tku.edu.tw) 依 網 頁 公 告 說 明 ( 本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遞 補 名 單 查 詢 ) 本 淡 水 園 地 址 :2513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本 網 址 :http://www.tku.edu.tw 本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http://exam.tku.edu.tw 院 系 簡 介 : 本 網 址 點 選 學 術 單 位 學 院 學 系 考 古 題 : 本 網 址 點 選 圖 書 期 刊 覺 生 紀 念 圖 書 館 讀 者 服 務 1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與 簡 章 購 買 方 式 總 機 : 淡 水 園 (02)2621-5656 壹 淡 水 園 招 生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一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及 有 關 招 生 問 題 : 教 務 處 ( 招 生 組 2208 2513 2015 2016 2207) 報 到 備 取 遞 補 相 關 問 題 : 教 務 處 ( 註 冊 組 2210 2366 2367 2368) 二 就 學 貸 款 兵 役 就 學 優 待 減 免 奬 助 學 金 : 學 務 處 ( 生 輔 組 2217 2817) 住 宿 : 學 務 處 ( 住 輔 組 2395 2396) 三 學 雜 費 : 財 務 處 (2066 2067) 貳 簡 章 購 買 方 式 ( 非 發 售 時 間 請 直 接 至 網 頁 下 載 或 函 購 ) 一 發 售 日 期 :103 年 11 月 12 日 起 二 費 用 : 每 份 工 本 費 50 元 整 三 發 售 方 式 ( 一 ) 現 場 購 買 1. 淡 水 園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教 務 處 ( 行 政 大 樓 A201 室 ) 發 售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8:00~12:00,13:00~17:00 2. 台 北 園 : 台 北 市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成 人 教 育 部 (D101 室 電 話 :02-23216320) 發 售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上 午 08:00~12:00, 下 午 1:00~9:00 週 六 週 日 上 午 08:00~12:00, 下 午 1:00~5:00 ( 二 ) 函 購 1. 請 備 50 元 郵 政 匯 票, 匯 票 受 款 人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2. 自 備 B4 大 小 回 郵 信 封 1 個 : 請 貼 足 郵 資 ( 每 份 簡 章 依 中 華 郵 政 簡 明 國 內 函 件 資 費 表, 印 刷 品 : 限 時 17 元 ; 掛 號 30 元 ; 限 時 掛 號 37 元 ), 並 寫 明 收 件 人 姓 名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3. 以 上 2 項 請 寄 2513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教 務 處 收 ; 並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購 買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字 樣 本 簡 章 資 料 及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可 由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查 詢 或 免 費 下 載 ( 由 本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招 生 簡 章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 2

壹 報 考 資 格 及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考 資 格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院,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資 格 者 ( 附 錄 1), 且 符 合 本 簡 章 各 系 所 規 定 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及 其 他 相 關 資 格 規 定 者 二 相 關 規 定 ( 一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之 計 算, 應 自 工 作 證 明 書 所 載 日 期 起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不 限 定 在 同 一 機 關 服 務 ) 大 專 程 度 常 備 兵 轉 服 志 願 役 者, 報 考 在 職 人 員 進 修 時, 得 以 軍 中 專 長 抵 充 工 作 經 驗, 但 需 持 有 足 以 辨 識 專 長 之 服 務 證 明 書 ( 二 ) 依 據 大 學 辦 理 招 生 規 定 審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 服 役 ) 規 定 者 ( 如 師 資 培 育 公 費 生 軍 警 院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 能 否 報 考, 須 自 行 依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 三 )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中 央 暨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者, 不 宜 逕 行 比 照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 四 ) 依 據 教 育 部 函 轉 考 選 部 函 釋 : 國 軍 上 以 上 軍 官 外 職 停 役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檢 覈 及 格, 應 可 同 意 比 照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三 條 第 五 款 之 規 定,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 五 ) 持 教 育 部 香 港 立 案 之 各 院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以 教 育 部 驗 印 之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持 學 開 具 附 核 准 入 學 學 籍 文 號 之 四 下 肄 業 證 明 影 本 ( 須 教 育 部 駐 港 代 表 加 蓋 印 章 ), 錄 取 後 應 繳 驗 正 式 畢 業 證 書, 否 則 不 予 核 准 學 籍 ( 六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七 )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八 )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報 考 者, 需 符 合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法 規 規 定 ( 九 ) 僑 生 ( 非 以 就 學 事 由,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 及 外 國 學 生 ( 在 臺 已 具 有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或 其 就 讀 之 班 別 屬 經 教 育 部 專 案 核 准 之 課 程 者 ), 得 報 考 本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十 ) 陸 生 不 得 報 考, 但 已 在 臺 取 得 合 法 居 留 身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貳 報 名 與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採 先 報 名 考 試, 再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請 於 報 名 前 確 認 報 名 資 格, 若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規 定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或 所 繳 證 件 及 資 料, 有 偽 造 假 借 冒 用 變 造 或 不 實 者, 一 經 發 現, 本 將 採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 一 ) 報 名 後 考 試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二 ) 錄 取 後 未 註 冊 前 查 覺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 三 ) 註 冊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開 除 學 籍, 並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且 不 發 給 與 修 業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 四 ) 畢 業 後 始 查 覺 者, 除 依 法 追 繳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情 節 重 大 者 函 送 司 法 單 位 審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採 網 路 報 名, 報 名 網 址 http://exam.tku.edu.tw 三 報 名 日 期 104 年 1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10 時 至 104 年 02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104 年 2 月 7 日 至 2 月 23 日 為 本 休 假 日 ; 期 間 報 名 如 有 問 題 可 來 信 atex@mail.tku.edu.tw 或 請 於 2 月 24 日 上 班 時 間 來 電 洽 詢 3

四 報 名 流 程 考 生 請 至 本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http:// exam.tku.edu.tw) 或 本 網 址 (http:// www.tk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網 路 報 名 選 取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料 有 誤 請 重 新 輸 入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104.02.25 下 午 4 時 止 ) 及 列 印 報 名 表 黏 貼 照 片 和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並 簽 名 取 得 系 統 賦 予 銀 行 代 碼 繳 費 帳 號 確 認 資 料 正 確 無 誤 完 成 繳 交 報 名 費 手 續 (104.02.25 晚 上 8 時 止 ) 各 地 銀 行 / 郵 局 辦 理 繳 費 或 全 省 自 動 櫃 員 機 (ATM) 轉 帳 繳 費 ( 請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 查 詢 繳 費 / 轉 帳 ( 本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轉 帳 繳 費 查 詢 ) 1. 低 收 入 戶 2 中 低 收 入 戶 是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寄 送 或 傳 真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否 1. 低 收 入 考 生 給 予 退 費 2. 中 低 收 入 考 生 給 予 退 費 30% 是 審 核 身 分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掛 號 寄 送 書 審 資 料 104.1.12~104.02.25 否 非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均 不 退 費 完 成 報 名 104 年 3 月 11 日 起 查 詢 准 考 證 號 碼 並 自 行 列 印 請 使 用 中 文 windows 作 業 系 統 IE5.0 以 上 ( 含 ) 瀏 覽 器 並 將 電 腦 連 接 印 表 機 ( 以 A4 紙 張 列 印 報 名 表 ) 若 電 腦 無 該 特 殊 字 體 時, 請 先 以 _ 輸 入, 待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以 紅 筆 填 寫 於 上, 連 同 附 錄 9 造 字 申 請 表 寄 送 傳 真 電 話 02-2620-9505 4

五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以 掛 號 郵 寄 ( 至 104 年 02 月 25 日 止, 郵 戳 為 憑 ), 資 料 請 裝 入 貼 有 專 用 信 封 袋 封 面 之 信 封 袋 中 ( 附 錄 18), 如 需 留 存 請 自 行 備 份, 審 查 後 概 不 退 還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 所 ) 及 選 考 科 目,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 一 ) 報 名 表 : 需 黏 貼 考 生 最 近 2 吋 脫 帽 照 片 1 張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或 其 他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於 考 生 簽 名 欄 位 上 簽 名 ( 二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 附 錄 5): 可 檢 具 任 職 單 位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書 或 服 務 年 資 證 明 正 本, 或 薪 資 扣 繳 憑 單 勞 保 證 明 影 本 報 考 者 所 需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請 依 各 招 生 學 系 ( 所 ) 之 規 定 持 在 職 證 明 書 者, 現 職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得 計 算 至 104 年 9 月 30 日 止 ( 三 ) 備 審 資 料 : 請 詳 閱 招 生 學 系 ( 所 )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之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欄 各 學 系 ( 所 ) 指 定 之 資 料 學 歷 證 明 :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附 錄 1) 推 薦 函 ( 附 錄 6): 可 由 推 薦 者 密 封 逕 寄 招 生 委 員 會, 或 交 予 被 推 薦 者 連 同 其 他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招 生 委 員 會 研 讀 計 畫 書 ( 附 錄 7): 包 括 申 請 動 機 欲 研 究 領 域 未 來 展 望 個 人 成 就 等 歷 年 成 績 單 : 大 學 ( 含 學 分 班 轉 學 生 之 專 科 或 原 ) 成 績 單 ( 四 )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學 歷 報 考 者, 應 填 妥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 附 錄 8)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 五 )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時 如 需 申 請 特 殊 需 求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並 填 妥 申 請 表 ( 附 錄 9)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 六 ) 其 他 : 造 字 申 請 表 ( 附 錄 10)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附 錄 12)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附 錄 13) 等 ( 無 則 免 附 ) 親 自 送 件 者, 請 於 報 名 時 間 上 班 時 段 ( 週 一 至 週 五 : 上 午 8-12 時 及 下 午 1-5 時 ), 送 交 至 淡 水 園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 六 報 名 費 報 名 費 一 旦 繳 納, 除 重 複 繳 費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其 他 概 不 退 費,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 報 名 2 系 ( 所 ) 以 上 者, 請 分 別 依 個 別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繳 費 ) ( 一 ) 一 般 考 生 :1,550 元 ( 內 含 郵 資 及 代 辦 費 50 元 ) ( 二 )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 參 閱 附 錄 3 如 網 路 填 表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或 轉 帳 未 完 成 扣 款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 三 )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應 先 繳 納 報 名 費,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於 考 試 當 天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 或 台 北 園 試 務 辦 公 室 (D103 室 )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非 考 試 當 天 者 一 律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 (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3 日 止 ) ( 四 )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 應 先 繳 納 報 名 費,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後, 可 於 考 試 當 天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 或 台 北 園 試 務 辦 公 室 (D103 室 ) 辦 理 退 報 名 費 30%, 非 考 試 當 天 者 一 律 至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 ( 期 限 至 103 年 4 月 13 日 止 ) 5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中 低 收 入 戶 考 生 係 指 持 有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省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者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證 明 文 件 如 未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號 者, 應 加 附 戶 口 名 簿 或 戶 籍 謄 本 等 可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影 本 清 寒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均 非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七 准 考 證 查 詢 與 列 印 ( 一 )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起 開 放 考 生 查 詢 並 自 行 列 印 ( 本 招 生 專 用 網 址 點 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准 考 證 查 詢 / 列 印 ), 本 不 另 行 寄 發 考 生 於 考 試 當 天 務 必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等 ) 以 利 每 節 入 場 應 試 ( 二 ) 如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需 補 發 者, 請 於 考 試 當 天 上 午 7:30 起 持 身 分 證 件 至 :1 階 段 筆 面 試 學 系 ( 所 ): 淡 水 園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2 階 段 面 試 學 系 ( 所 ): 台 北 園 試 務 辦 公 室 (D103 室 ) 八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系 統 於 104 年 02 月 25 日 下 午 4 時 關 閉, 請 留 意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以 免 系 統 關 閉 無 法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或 延 遲 繳 費 導 致 報 名 手 續 未 完 成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或 報 名 異 常 未 能 及 時 解 決, 請 儘 早 上 網 填 表 並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 二 ) 報 名 資 料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更 改 系 ( 所 ) 及 選 考 科 目, 報 名 前 請 審 慎 考 慮 如 表 件 不 全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無 法 報 名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所 繳 論 文 著 作 及 證 件 影 本 等 備 審 資 料, 一 概 不 予 退 還 ( 如 需 留 用 之 證 件 資 料, 請 自 行 備 份 ) 考 生 所 繳 備 審 資 料 保 留 1 年 為 限 ( 三 ) 役 男 已 取 得 准 考 證 者 得 自 行 前 往 兵 役 單 位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入 營 獲 錄 取 之 新 生 應 依 本 通 知 報 到 日 期 準 時 報 到 並 完 成 相 關 報 到 程 序 如 註 冊 手 續 逾 時 且 已 徵 召 入 營 者, 一 律 不 准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備 取 生 獲 錄 取 後, 若 因 未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且 已 應 徵 入 營 服 役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凡 具 有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第 15 條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緩 徵 ( 四 ) 考 生 登 記 資 料 除 作 為 本 招 生 考 試 之 招 生 試 務 榜 示 資 ( 通 ) 訊 與 資 料 庫 管 理 統 計 研 究 分 析 錄 取 後 之 學 生 資 料 管 理 及 相 關 或 必 要 工 作 外, 並 提 供 報 名 系 所 本 成 人 教 育 部 學 務 處 及 財 務 處 等 單 位 使 用,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考 生 提 供 登 記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請 參 閱 附 錄 15 ( 五 ) 如 遇 不 可 抗 力 情 事, 無 法 如 期 舉 行 考 試 時, 延 期 舉 行 日 期 及 相 關 資 訊, 將 於 媒 體 及 本 網 頁 公 告 ( 六 ) 考 生 參 與 考 試 時 應 遵 守 本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 附 錄 2) ( 七 ) 原 畢 / 肄 業 學 代 碼 表 請 參 閱 附 錄 4 6

參 考 試 日 期 地 點 ( 試 場 於 104 年 3 月 11 日 起 公 告 於 本 淡 水 園 台 北 園 及 教 務 處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 一 第 1 階 段 學 系 ( 所 ) 筆 試 及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地 點 : 本 淡 水 園 (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 學 系 ( 所 ) 別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試 時 間 08:30~10:00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關 係 戰 略 (2 選 1)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二 第 2 階 段 學 系 ( 所 ) 面 試 日 期 :104 年 3 月 15 日 ( 星 期 日 ) 09:00 起 10:30 起 -- 面 試 -- 面 試 -- 考 試 地 點 : 本 台 北 園 (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金 華 街 199 巷 5 號 ) 學 系 ( 所 ) 別 EMBA 考 試 時 間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國 際 行 銷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保 險 學 系 保 險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企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09:00 起 面 試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採 1 階 段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與 2 階 段 複 試 - 面 試 方 式 辦 理 1 階 段 初 試 後,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考 生 成 績 總 分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學 系 ( 所 ) 規 定 人 數 參 加 2 階 段 複 試 初 試 未 通 過 者, 不 得 要 求 參 加 2 階 段 複 試 具 有 複 試 ( 面 試 ) 資 格 考 生, 須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等 ), 依 規 定 時 間 地 點 應 試 7

肆 招 生 學 系 ( 所 ) 名 額 資 格 條 件 及 考 試 方 式 學 系 ( 所 ) 別 ( 代 碼 )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評 分 方 式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中 國 文 學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010) 招 生 名 額 13 名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 二 ) 具 有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學 歷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 三 ) 簡 歷 自 傳 ( 四 ) 研 讀 計 畫 書 1 份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50% 50%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一 書 面 審 查 者, 方 得 報 考 ) 二 面 試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電 機 工 程 學 系 ( 二 ) 具 有 1 個 月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二 備 審 資 料 : (8250) ( 一 )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簡 歷 ( 三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招 生 ( 四 ) 研 讀 計 畫 書 備 註 : 名 額 ( 五 )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專 題 報 告 課 本 系 已 通 過 工 程 外 活 動 表 現 之 證 明 文 件 教 育 認 證 第 17 名 2012Y108 號 資 訊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280)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一 書 面 審 查 者, 方 得 報 考 ) 二 面 試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 二 ) 具 有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歷 年 成 績 單 1 份 ( 轉 學 生 另 繳 原 成 績 單 ) ( 二 ) 研 讀 計 畫 書 1 份 ( 三 ) 推 薦 函 2 封 ( 四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 五 )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50% 50% 50% 50%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8

學 系 ( 所 ) 別 ( 代 碼 ) 招 生 名 額 20 名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290) 招 生 名 額 10 名 日 本 語 文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540) 招 生 名 額 13 名 資 格 條 件 / 備 審 資 料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 二 ) 具 有 1 年 以 上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學 歷 證 明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簡 歷 ( 三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 四 ) 研 讀 計 畫 書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 二 ) 具 有 1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1. 簡 歷 表 2.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工 作 經 驗 及 表 現 :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2.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三 )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1. 自 傳 ( 中 日 文 皆 可 ) 2. 研 讀 計 畫 書 ( 中 日 文 皆 可 ) 3.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或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考 試 方 式 備 註 : 本 系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第 2012Y107 號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備 註 : 本 系 已 通 過 工 程 教 育 認 證 第 2012Y106 號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評 分 方 式 50% 50% 30% 70%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9

商 管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EMBA: 財 務 金 融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國 際 企 業 學 系 國 際 行 銷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保 險 學 系 保 險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管 理 科 學 學 系 企 業 經 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企 業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會 計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資 訊 管 理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MPP : 公 共 行 政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財 金 系 (8340) 國 企 系 (8350) 國 企 系 國 際 行 銷 (8300) 保 險 系 (8370) 管 科 系 (8470) 企 管 系 (8410) 會 計 系 (8420) 資 管 系 (8440) 公 行 系 (8460) 招 生 名 額 財 金 27 名 國 企 27 名 國 際 行 銷 30 名 保 險 30 名 管 科 35 名 企 管 47 名 會 計 21 名 資 管 26 名 公 行 20 名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660)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3 項 條 件 之 一 者, 方 得 報 考 ) 第 1 階 段 初 試 : 書 面 審 查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並 工 作 第 2 階 段 複 試 : 滿 3 年 者 面 試 ( 二 ) 具 有 碩 士 或 學 位, 並 工 作 滿 ( 依 考 生 初 試 階 1 年 者 段 之 成 績 總 ( 三 )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和, 錄 取 招 生 名 六 條 規 定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額 2 倍, 參 加 複 成 就 表 現 者 試 )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學 歷 證 件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 二 ) 學 經 歷 及 自 傳 ( 三 ) 擬 研 究 主 題 之 研 讀 計 畫 書 ( 四 )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例 如 : 專 題 研 究 及 論 文 發 表 專 業 證 照 歷 年 成 績 單 社 團 服 務 專 業 成 就 等 ( 五 ) 符 合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第 六 條 規 定 之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需 填 具 資 格 審 查 申 請 表 ( 附 件 18), 連 同 足 以 彰 顯 個 人 專 業 成 就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一 併 於 11 月 28 日 ( 星 期 五 ) 前 繳 交, 經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確 認 後, 始 得 同 意 報 考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 二 ) 具 1 年 以 上 之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中 國 大 陸 研 究 ( 含 兩 岸 關 係 ) 60% 40% 40% 30%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筆 試 二 面 試 三 書 面 審 查 10

招 生 名 額 30 名 亞 洲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640) 招 生 名 額 合 計 20 名 ( 一 ) 簡 歷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工 作 經 驗 :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2.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3. 相 關 學 習 之 經 歷 或 修 課 訓 練 ( 三 ) 專 業 表 現 : 1. 研 讀 計 畫 書 2. 個 人 職 務 表 現 證 明 3. 獲 獎 紀 錄 4. 創 作 專 刊 發 明 表 演 及 著 作 等 5.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個 人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之 資 料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 二 ) 具 有 1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基 本 資 料 : 1. 簡 歷 表 2. 學 歷 證 件 歷 年 成 績 單 ( 二 ) 工 作 經 驗 及 表 現 :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2.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 三 ) 學 習 知 能 與 相 關 特 殊 表 現 : 自 傳 或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三 面 試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面 試 30% 50% 50%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國 際 事 務 與 戰 略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630) 招 生 名 額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方 得 報 考 )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 二 ) 具 1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必 備 資 料 : 1. 證 件 : 身 分 簡 歷 學 歷 成 績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2. 研 讀 計 畫 書 ( 含 論 文 計 畫 ) ( 二 ) 書 面 參 考 資 料 ( 工 作 經 驗 與 專 業 表 現 如 下 列 ): 1. 職 務 表 現 與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一 書 面 審 查 二 筆 試 國 際 關 係 (11) 戰 略 (12)(2 選 1) 三 面 試 40% 40% 20% 一 筆 試 二 面 試 三 書 面 審 查 11

30 名 教 育 科 技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740) 招 生 名 額 25 名 2. 獲 獎 紀 錄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3.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或 受 訓 證 明 4. 專 業 心 得 報 告 或 自 學 成 果 說 明 5.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一 書 面 審 查 者, 方 得 報 考 ) 二 面 試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 二 ) 具 1 年 以 上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者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學 歷 證 明 簡 歷 研 讀 計 畫 書 ( 二 ) 工 作 經 驗 : 1.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2. 相 關 學 習 之 經 歷 或 修 課 訓 練 影 本 ( 三 )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資 料 40% 60%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一 書 面 審 查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8730) 招 生 名 額, 方 得 報 考 )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 二 ) 具 工 作 經 驗 二 備 審 資 料 : ( 一 ) 相 關 工 作 年 資 證 明 及 工 作 績 效 成 果 ( 二 ) 自 傳 ( 含 求 學 工 作 經 驗 及 未 來 發 展 ) ( 三 ) 研 讀 計 畫 以 及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二 面 試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25 名 報 告 及 各 類 獎 勵 等 特 殊 表 現 證 明 ) 一 資 格 條 件 :( 具 備 下 列 2 項 條 件 者 一 書 面 審 查, 方 得 報 考 ) 二 面 試 ( 一 ) 獲 學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力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 二 ) 具 工 作 經 驗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二 備 審 資 料 : 專 班 ( 一 )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1 份 (8750) ( 二 ) 自 傳 ( 含 研 讀 計 畫 )1 份 ( 三 ) 其 他 有 助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作 品 研 究 成 果 論 文 報 告 及 特 殊 表 招 生 現 等 )1 份 名 額 50% 50% 50% 50%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一 面 試 二 書 面 審 查 17 名 12

伍 修 業 年 限 及 上 課 地 點 一 修 業 年 限 :2 至 4 年 未 在 規 定 修 業 期 限 修 滿 課 程 或 未 完 成 學 位 論 文 者, 得 再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2 年 每 學 期 至 多 修 習 12 學 分, 至 少 選 修 1 科 二 上 課 時 間 : 以 夜 間 或 週 六 週 日 為 原 則 ( 實 際 排 課 時 間 請 洽 各 學 系 ( 所 )) 三 上 課 地 點 : 台 北 園 ( 平 面 圖 詳 附 錄 14) 除 課 程 所 視 課 程 需 要, 於 淡 水 或 台 北 園 上 課 外, 其 餘 學 系 ( 所 ) 均 於 臺 北 園 上 課 陸 評 分 方 式 各 單 項 成 績 計 算 過 程 小 數 點 不 予 去 除, 只 顯 示 到 第 3 位, 合 計 總 分 取 至 小 數 點 第 2 位 ( 小 數 點 第 3 位 四 捨 五 入 ) 一 書 面 審 查 筆 試 及 面 試 各 科 之 成 績 滿 分 均 為 100 分 二 書 面 審 查 成 績 係 以 各 考 生 繳 交 的 備 審 資 料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三 筆 試 成 績 係 以 考 試 科 目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四 面 試 成 績 係 以 各 系 ( 所 ) 面 試 委 員 評 定 之 分 數, 乘 以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占 分 比 例 計 算 柒 錄 取 及 公 告 一 錄 取 標 準 ( 一 ) 各 系 ( 所 ) 之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考 生 成 績 未 達 各 系 ( 所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使 該 系 ( 所 ) 尚 有 缺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 二 ) 各 系 ( 所 ) 得 於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外, 酌 列 備 取 生 名 額 正 取 生 如 有 缺 額 時,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生 成 績 須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正 取 不 足 額 時, 不 錄 取 備 取 生 ( 三 ) 任 一 項 ( 科 ) 目 成 績 如 有 零 分 或 缺 考, 雖 成 績 已 達 該 系 ( 所 )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亦 不 予 錄 取 ( 四 ) 錄 取 正 備 取 生 最 後 1 名, 如 有 2 人 以 上 成 績 總 和 相 同 時, 經 同 分 參 酌 後 成 績 仍 相 同 者, 得 增 額 錄 取 ( 五 ) 分 組 招 生 之 系 所 如 遇 各 組 錄 取 不 足 額 或 備 取 遞 補 後 仍 有 缺 額 者, 其 缺 額 除 各 系 所 另 有 規 定 外, 得 互 為 流 用 二 錄 取 公 告 ( 一 )1 階 段 考 試 學 系 ( 所 ) ( 中 文 系 電 機 系 資 工 系 航 太 系 日 文 系 亞 洲 所 教 科 系 教 政 所 課 程 所 大 陸 所 戰 略 所 ):104 年 3 月 14 日 ( 星 期 六 ) 於 淡 水 園 舉 行 筆 試 和 面 試,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公 告 榜 單 ( 二 )2 階 段 考 試 學 系 ( 所 ) ( 財 金 系 國 企 系 國 際 行 銷 保 險 系 管 科 系 企 管 系 會 計 系 公 行 系 資 管 系 ):104 月 3 日 15 日 ( 星 期 日 ) 於 臺 北 園 舉 行 面 試,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公 告 榜 單 ( 三 ) 榜 單 公 告 於 本 淡 水 台 北 園 及 教 務 處 網 頁 查 詢 ( 本 網 址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榜 單 公 告 ), 錄 取 通 知 以 限 時 信 函 寄 發, 並 簡 訊 通 知 E-mail 至 考 生 信 箱 捌 報 到 13

一 正 取 生 同 時 錄 取 多 個 系 所 時, 僅 能 擇 1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 正 取 生 同 時 備 取 其 它 系 所 時, 如 正 取 系 所 已 辦 理 報 到, 於 備 取 遞 補 作 業 截 止 前 獲 備 取 系 所 遞 補 時, 考 生 可 放 棄 原 已 報 到 之 系 所, 選 擇 備 取 之 系 所 辦 理 報 到 二 錄 取 生 應 依 錄 取 通 知 之 規 定 日 期 親 自 或 出 具 委 託 書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淡 水 園 行 政 大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A212 室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由 備 取 生 依 榜 單 序 遞 補 遞 補 名 單 公 告 於 本 招 生 資 訊 網 頁 (http://www.tk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遞 補 名 單 ), 遞 補 說 明 依 網 頁 公 告 為 準, 遞 補 作 業 至 本 104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所 訂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未 遞 補 到 之 備 取 生 即 喪 失 備 取 資 格 三 報 到 時 請 攜 帶 錄 取 通 知 單 或 准 考 證, 並 繳 交 下 列 資 料 : ( 一 ) 學 歷 證 件 : 1. 學 士 或 碩 士 畢 業 者,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正 本 和 影 本 2.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者, 依 教 育 部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 附 錄 1)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3. 持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之 境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學 歷 者, 依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需 繳 交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學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2)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需 為 正 本 ); 如 原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1 份 4. 持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者, 依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5. 持 香 港 及 澳 門 學 歷 者, 依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依 本 學 則 第 8 條 規 定, 入 學 報 到 時, 除 有 正 當 理 由 申 請 緩 期 補 繳 學 歷 證 件 經 核 准 者 外, 須 繳 驗 以 上 規 定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不 准 入 學 ( 二 )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三 )3 個 月 內 2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照 片 1 張 四 報 到 時 尚 未 取 得 學 位 證 書 者,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於 切 結 日 期 期 限 內 補 繳, 逾 期 仍 未 繳 者 即 以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論 如 入 學 資 格 不 符 放 棄 或 已 向 他 報 到, 請 務 必 檢 附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註 明 錄 取 學 系 ( 所 ) 及 資 格 不 符 或 放 棄 原 因, 以 書 面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註 冊 組 五 逾 期 未 報 到 或 逾 切 結 日 期 未 繳 交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玖 成 績 複 查 一 欲 複 查 成 績 者, 請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以 郵 戳 為 憑 ), 將 簡 章 所 附 之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附 錄 11) 填 妥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 所 ) 別 及 複 查 科 目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郵 遞 區 號, 並 附 上 貼 足 回 郵 之 信 封,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裝 袋 郵 寄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各 系 ( 所 ) 之 書 面 審 查, 一 律 不 得 要 求 重 審 ; 複 查 成 績 以 複 查 考 卷 卷 面 分 數 及 核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重 新 閱 卷 或 調 閱 影 印 試 卷 三 未 錄 取 之 考 生 經 複 查 後 已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即 予 補 錄 取 ;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成 績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不 得 異 議 入 學 考 試 試 卷 保 管 以 1 年 為 限 14

拾 考 生 申 訴 辦 法 一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試 務 認 有 不 當 並 因 而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應 依 簡 章 附 錄 16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要 點, 載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並 檢 附 有 關 文 件, 具 名 向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其 他 方 式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者 均 不 受 理 二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由 本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小 組 處 理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或 關 係 人 列 席 說 明 三 同 一 事 件 申 訴 以 1 次 為 限, 申 訴 處 理 結 果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規 定 於 期 限 內 函 復 申 訴 人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及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一 錄 取 生 自 104 年 7 月 20 日 起 即 可 上 網 至 本 教 務 處 網 頁 (http://www.acad.tku.edu.tw) 新 生 入 學 資 訊 查 看 新 生 入 學 註 冊 相 關 訊 息 及 104 學 年 度 本 行 事 曆 ( 以 瞭 解 各 項 應 辦 事 項 日 程 ), 本 不 再 寄 紙 本 資 料 錄 取 考 生 應 如 期 繳 費 選 課 方 為 完 成 註 冊, 逾 期 未 註 冊 者,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繳 費 單 另 由 財 務 處 於 8 月 中 旬 寄 送,8 月 下 旬 尚 未 收 到 者, 請 上 網 https://school.ctbcbank.com 自 行 列 印 或 洽 詢 財 務 處 02-26215656 轉 2067 二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尚 未 定 案, 僅 提 供 103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如 下 表 ) 供 參 考 : 學 院 / 收 費 項 目 文 學 院 教 育 學 院 國 際 學 院 商 管 學 院 理 學 院 工 學 院 學 分 費 5,755 5,755 5,755 8,060 6,364 6,364 雜 費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10,810 延 修 生 ( 學 分 費 ) 5,670 5,670 5,670 7,940 6,270 6,270 ( 一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除 學 分 費 外,1 2 年 級 另 收 取 雜 費 ( 二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於 2 年 級 第 1 學 期 統 一 收 論 文 指 導 費 6,000 元 ( 三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核 准 選 修 非 在 職 專 班 課 程 而 承 認 畢 業 學 分 者, 依 在 職 專 班 標 準 收 費 ( 四 )104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外 籍 生 及 陸 生 將 調 整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將 於 核 備 後 公 告 三 學 生 出 國 留 學 期 間 除 依 海 外 學 規 定 繳 交 該 必 要 費 用 外, 並 需 繳 交 本 1/4 學 雜 費 ; 如 以 交 換 生 身 份 出 國 留 學 需 在 本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但 在 姐 妹 不 需 繳 交 學 雜 費 拾 貳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為 準 15

附 錄 1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4 月 0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C 號 令 修 正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及 進 修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及 進 修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或 專 科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及 進 修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16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及 進 修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及 進 修 學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辦 理 各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17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18

附 錄 2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102 年 9 月 18 日 103 學 年 度 招 生 委 員 會 第 1 次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維 護 試 場 秩 序 及 考 試 公 平, 特 訂 定 淡 江 大 學 對 外 招 生 試 場 及 違 規 處 理 規 則,(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則 ) 第 二 條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為 執 行 本 規 則 各 項 規 定, 得 對 可 能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妨 害 考 試 公 平 之 情 事 進 行 及 時 必 要 之 處 置 或 查 驗 各 種 可 疑 物 品, 考 生 應 予 充 分 配 合,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一 般 注 意 事 項 第 三 條 考 生 有 下 列 行 為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 一 請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考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三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四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第 四 條 考 生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喝 水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 再 犯 者 即 請 其 離 場, 並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第 五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違 反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前 項 考 生 經 監 考 人 員 告 知 後 仍 強 行 入 場 或 離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入 場 後, 因 生 病 或 特 殊 原 因 經 監 考 人 員 同 意 於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內 出 場 者, 應 由 試 務 人 員 安 置 於 適 當 場 所, 至 考 試 開 始 六 十 分 鐘 為 止, 違 者 視 其 情 形 依 前 兩 項 規 定 論 處 因 病 治 療 者, 經 治 療 後 如 考 試 尚 未 結 束 可 准 其 入 場 繼 續 考 試, 但 不 得 請 求 延 長 時 間 或 補 考 第 六 條 考 生 不 得 有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以 自 誦 或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故 意 將 答 案 供 人 窺 視 抄 襲 違 規 使 用 計 算 機 記 憶 或 可 程 式 功 能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窺 視 他 人 答 案, 或 意 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入 場 及 作 答 前 注 意 事 項 第 八 條 考 生 除 必 用 之 書 寫 擦 拭 作 圖 等 文 具 外, 不 得 將 書 籍 紙 張 或 具 有 通 訊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物 品 置 於 抽 屜 中 桌 椅 下 座 位 旁 或 隨 身 攜 帶,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考 生 得 攜 帶 計 算 機 作 為 計 算 之 用, 如 非 用 於 計 算, 則 依 本 規 則 第 六 條 議 處 考 生 攜 帶 入 場 ( 含 臨 時 置 物 區 ) 之 手 錶 及 所 有 物 品,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或 有 其 他 影 響 試 場 秩 序 之 情 形,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個 人 之 醫 療 器 材 如 助 聽 器 等, 須 經 檢 查 方 可 使 用, 違 者 比 照 前 項 規 定 論 處 第 九 條 考 生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具 有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護 照 駕 駛 執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卡 學 生 證 等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如 經 監 考 人 員 查 核 並 確 認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先 准 予 應 試 ; 惟 至 當 節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仍 未 送 達 試 場 或 未 依 規 定 申 請 補 發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如 毀 損 或 遺 失, 請 自 行 上 網 補 印 准 考 證, 或 考 試 當 日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件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申 請 補 發 第 十 條 考 生 應 按 編 定 之 試 場 及 准 考 證 號 碼 入 座, 並 於 開 始 作 答 前, 確 實 檢 查 座 位 號 碼 與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相 同, 如 有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在 同 一 試 場 坐 錯 座 位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三 經 監 考 人 員 發 現 交 換 座 位 應 試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誤 入 試 場 應 試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內 發 現 者, 由 試 務 人 員 陪 同 至 規 定 試 場 應 試, 並 比 照 前 項 各 款 論 處 二 在 考 試 開 始 二 十 分 鐘 後 始 發 現 者, 一 律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一 條 考 生 在 開 始 作 答 前, 應 先 檢 查 試 題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是 否 齊 備 完 整, 並 檢 查 答 案 卷 卡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缺 漏 污 損 或 錯 誤, 應 即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凡 經 作 答 後, 始 發 現 錯 用 答 案 卷 卡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考 生 自 行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19

二 經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發 現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第 十 二 條 考 生 應 將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卡 上, 非 電 腦 閱 卷 的 選 擇 題 及 非 選 擇 題 作 答 於 答 案 卷 作 答 區 內, 違 者 該 科 或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三 條 考 生 應 保 持 答 案 卷 及 答 案 卡 之 清 潔 與 完 整,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竄 改 答 案 卷 卡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條 碼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全 部 成 績 二 無 故 污 損 破 壞 卷 卡 或 在 卷 卡 上 顯 示 自 己 身 分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者, 分 別 扣 減 其 該 科 卷 卡 成 績 二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四 條 考 生 應 依 照 試 題 及 答 案 卷 上 相 關 規 定 作 答, 答 案 卷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違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別 論 處 : 一 未 使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筆 書 寫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二 未 按 規 定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成 績 二 分 三 違 反 作 答 規 定 致 評 閱 人 員 無 法 辨 認 答 案 者, 其 該 部 分 不 予 計 分 第 十 五 條 考 生 違 反 答 案 卡 之 畫 記 注 意 事 項 或 未 以 黑 色 2B 軟 心 鉛 筆 畫 記 答 案 卡, 致 光 學 閱 讀 機 無 法 辨 識, 其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答 案 卡 不 得 以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答 案 卡 成 績 二 分 第 十 六 條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考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 如 答 案 卷 卡 或 文 具 不 慎 掉 落, 應 舉 手 通 知 監 考 人 員 後 再 行 撿 拾, 否 則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第 十 七 條 考 生 不 得 在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以 外 之 處 抄 錄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 將 抄 錄 之 答 案 強 行 攜 出 試 場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八 條 考 生 未 經 監 考 人 員 許 可, 一 經 離 座, 即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並 得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十 九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畢,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依 下 列 方 式 分 別 論 處 : 一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二 分 二 經 警 告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再 加 扣 其 成 績 三 分 三 情 節 重 大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離 場 注 意 事 項 第 二 十 條 考 生 應 於 考 試 離 場 前 將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試 題 併 交 監 考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攜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第 廿 一 條 考 生 於 考 試 結 束 鈴 ( 鐘 ) 聲 響 前 提 早 離 場,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譁 或 宣 讀 答 案, 經 制 止 不 聽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提 報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處 其 他 事 項 第 廿 二 條 考 生 之 答 案 卷 答 案 卡 若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遺 失, 考 生 應 於 接 到 補 考 通 知 後, 即 依 通 知 規 定 時 間 到 場 補 考, 拒 絕 者 其 該 科 答 案 卷 卡 分 別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廿 三 條 本 規 則 所 列 扣 減 違 規 考 生 成 績 之 規 定, 均 以 扣 減 各 該 科 卷 卡 之 成 績 分 別 至 零 分 為 限 第 廿 四 條 其 他 未 規 定 而 有 影 響 考 試 公 平 試 場 秩 序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應 由 監 考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詳 實 記 載,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第 廿 五 條 凡 違 反 本 規 則 並 涉 及 重 大 舞 弊 情 事 者, 通 知 其 相 關 學 或 機 關 依 規 定 究 辦, 若 因 此 侵 害 本 權 益 者,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將 依 法 提 起 告 訴, 追 究 其 賠 償 責 任 第 廿 六 條 本 規 則 經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20

附 錄 3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繳 費 注 意 事 項 一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104 年 1 月 12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4:00 止 ( 報 名 網 址 :http://exam.tku.edu.tw 點 選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二 繳 費 時 間 :104 年 1 月 12 日 上 午 10:00 起 至 104 年 2 月 25 日 下 午 8:00 止 三 繳 費 須 知 ( 一 ) 提 款 機 轉 帳 ( 需 手 續 費 ) 1. 持 具 有 轉 帳 功 能 之 金 融 卡, 至 提 款 機 進 行 轉 帳 作 業 2. 視 各 提 款 機 功 能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或 其 他 交 易 轉 帳 ; 郵 局 請 採 非 約 定 帳 號 鍵 入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4. 輸 入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5. 輸 入 轉 入 金 額 1,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務 必 核 對 轉 入 帳 號 及 繳 款 金 額, 並 確 認 轉 帳 扣 款 成 功 7. 交 易 明 細 單 即 繳 費 收 據, 請 列 印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 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櫃 檯 繳 費 ( 不 需 手 續 費 ) 1. 告 知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行 員 作 業 流 程 為 : 寫 代 收 業 務 繳 款 專 用 單 鍵 入 7 批 次 存 入 交 易 2. 受 款 人 名 稱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3.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例 : 7929 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4.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5. 填 寫 繳 款 人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免 填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6. 專 用 單 第 二 聯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 三 ) 各 銀 行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 需 手 續 費 ) 1. 填 寫 匯 款 單 2. 填 寫 受 款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敦 南 分 行 代 號 0163 3.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4. 填 寫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14 碼 ) 7929xxxxxxxxxx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 5. 填 寫 繳 費 金 額 1,550 ( 注 意 : 金 額 輸 入 錯 誤 時, 無 法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 6. 匯 款 收 據 即 考 生 之 繳 費 收 據, 請 妥 為 保 留, 以 便 日 後 若 有 疑 義 時 核 帳 之 用 四 注 意 事 項 : ( 一 ) 考 生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時, 請 再 次 檢 查, 按 確 認 鍵 後 即 不 得 修 改 若 報 名 表 印 出 後 發 現 錯 誤, 原 表 請 作 廢, 重 新 再 輸 入, 並 依 正 確 報 名 表 上 之 繳 費 帳 號 繳 費 ( 注 意 : 每 張 報 名 表 之 帳 號 不 同,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繳 費 帳 號 ) ( 二 )ATM 交 易 單 如 無 扣 款 記 錄 即 表 示 轉 帳 未 完 成, 請 再 次 操 作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如 網 路 填 表 後, 逾 期 未 繳 費 或 轉 帳 未 完 成 扣 款 者, 視 同 未 報 名 請 務 必 確 認 繳 費 成 功, 以 免 影 響 自 身 權 益 ( 三 ) 考 生 資 料 及 學 歷, 依 完 成 繳 費 之 報 名 表 為 準, 若 資 料 偽 造 或 不 實, 將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且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四 ) 報 名 時 請 確 實 登 錄 地 址 及 E-maill 帳 號, 以 便 通 知 考 試 相 關 訊 息 ( 五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可 至 http://exam.tku.edu.tw, 輸 入 個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依 招 生 日 程 進 行 繳 費 / 試 場 / 准 考 證 號 / 錄 取 查 詢 ( 考 生 如 報 名 2 系 所 以 上, 每 一 系 所 之 報 名 表 上 的 帳 號 亦 不 同 ) ( 六 )ATM 轉 帳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臨 櫃 繳 款, 完 成 繳 費 後 30 分 鐘 即 可 查 詢 繳 費 紀 錄 若 為 各 銀 行 / 郵 局 櫃 檯 匯 款 者, 繳 費 紀 錄 於 次 1 個 工 作 日 方 可 查 詢 網 址 :http://exam.tku.edu.tw ( 七 ) 繳 費 後 將 報 名 資 料 備 妥, 以 簡 章 所 附 報 名 專 用 袋 寄 繳 報 名 資 料 ( 或 至 http://exam.tku.edu.tw/ 點 選 招 生 資 訊 招 生 簡 章, 下 載 碩 專 班 簡 章 最 末 頁 報 名 專 用 袋 封 面 ), 填 妥 資 料 後 貼 於 自 備 之 B4 大 小 信 封, 於 報 名 截 止 期 限 內 寄 送 至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報 名 手 續 21

附 錄 4 原 畢 肄 業 ( 或 應 屆 畢 業 ) 學 代 碼 表 代 號 學 名 稱 代 號 學 名 稱 0001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台 灣 省 立 台 南 師 範 專 科 0055 學 0002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台 灣 省 立 花 蓮 師 範 專 科 0056 學 0003 國 立 清 華 大 學 台 灣 省 立 屏 東 師 範 專 科 0057 學 0004 國 立 交 通 大 學 台 灣 省 立 新 竹 師 範 專 科 0058 學 0005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台 灣 省 立 嘉 義 師 範 專 科 0059 學 台 灣 省 立 台 東 師 範 專 科 0006 國 立 台 灣 師 範 大 學 0060 學 0007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台 北 市 立 女 子 師 範 專 科 0061 學 0008 國 立 中 興 大 學 國 立 屏 東 農 業 專 科 學 0062 0009 國 立 陽 明 大 學 國 立 嘉 義 農 業 專 科 學 0063 國 立 僑 生 大 學 先 修 國 立 台 北 工 業 專 科 學 0010 0064 班 國 立 高 雄 工 商 專 科 學 0011 國 立 台 灣 海 洋 大 學 0065 私 立 明 志 工 業 專 科 學 001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0066 私 立 吳 鳳 工 商 專 科 學 0013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0067 0014 私 立 東 海 大 學 私 立 崑 山 工 商 專 科 學 0068 0015 私 立 輔 仁 大 學 私 立 正 修 工 商 專 科 學 0069 0016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私 立 東 方 工 商 專 科 學 0070 0017 私 立 中 原 大 學 私 立 華 夏 工 商 專 科 學 0071 私 立 復 興 工 商 專 科 學 0018 私 立 高 雄 醫 學 大 學 0072 0019 私 立 淡 江 大 學 私 立 健 行 工 業 專 科 學 0073 私 立 明 新 工 商 專 科 學 0020 私 立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0074 私 立 樹 德 工 商 專 科 學 0021 私 立 台 北 醫 學 大 學 0075 0022 私 立 逢 甲 大 學 私 立 新 埔 工 商 專 科 學 0076 私 立 南 榮 工 業 專 科 學 0023 私 立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0077 0024 私 立 靜 宜 大 學 私 立 永 達 工 商 專 科 學 0078 0025 私 立 大 同 大 學 私 立 大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0079 0026 陸 軍 軍 官 學 私 立 遠 東 工 商 專 科 學 0080 0027 海 軍 軍 官 學 私 立 中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0081 0028 空 軍 軍 官 學 私 立 黎 明 工 業 專 科 學 0082 0029 國 防 醫 學 院 私 立 中 州 工 商 專 科 學 0083 0030 中 正 理 工 學 院 私 立 南 台 工 商 專 科 學 0084 代 號 學 名 稱 國 立 台 中 商 業 專 科 學 0860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專 科 學 0861 私 立 銘 傳 女 子 商 業 專 科 0862 學 22 代 號 學 名 稱 代 號 學 名 稱 0178 開 南 大 學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0888 1030 大 仁 科 技 大 學 0185 國 立 台 南 藝 術 大 學 私 立 世 界 新 聞 專 科 學 0889 1031 南 亞 技 術 學 院 0186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私 立 中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0890 1032 東 南 科 技 大 學 0190 國 立 虎 尾 科 技 大 學 私 立 文 藻 外 國 語 文 專 科 0891 學 1033 中 華 技 術 學 院 0192 私 立 南 台 科 技 大 學 0892 永 達 技 術 學 院 1034 南 榮 技 術 學 院 0193 私 立 崑 山 科 技 大 學 0893 私 立 南 華 大 學 1035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私 立 嘉 南 藥 理 科 技 大 0194 學 國 立 高 雄 海 洋 科 技 大 0195 學 國 立 高 雄 第 一 科 技 大 0197 學 0895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1036 建 國 科 技 大 學 0896 國 立 台 北 商 專 附 設 空 中 商 專 1037 美 和 技 術 學 院 0897 私 立 明 新 科 技 大 學 1038 德 明 財 經 科 技 大 學 0198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0899 私 立 和 春 技 術 學 院 1039 聖 約 翰 科 技 大 學 0202 康 寧 醫 護 暨 管 理 專 科 學 0901 私 立 長 庚 護 理 專 科 學 1040 致 理 技 術 學 院 0206 興 國 管 理 學 院 0903 台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1041 輔 英 科 技 大 學 0230 經 國 管 理 暨 健 康 學 院 0923 環 球 技 術 學 院 1042 遠 東 科 技 大 學 0423 明 道 大 學 0926 國 立 台 北 科 技 大 學 1043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0599 慈 濟 技 術 學 院 0927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學 院 1044 修 平 技 術 學 院 0751 中 華 醫 事 科 技 大 學 0928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大 學 1045 僑 光 技 術 學 院 0759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929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1046 中 台 科 技 大 學 0760 樹 德 科 技 大 學 0931 國 立 台 中 科 技 大 學 1047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0761 私 立 景 文 科 技 大 學 0932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1048 中 州 技 術 學 院 0776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0933 私 立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1049 臺 北 城 市 科 技 大 學 0777 私 立 高 苑 科 技 大 學 0937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1050 育 達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0778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0938 陸 軍 財 務 經 理 學 1121 致 遠 管 理 學 院 0851 私 立 玄 奘 大 學 0948 私 立 長 榮 大 學 1124 立 德 大 學 0852 吳 鳳 技 術 學 院 0950 私 立 大 漢 技 術 學 院 1125 亞 東 技 術 學 院 0856 中 國 科 技 大 學 0951 私 立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1126 國 立 金 門 技 術 學 院 0857 私 立 和 春 工 商 專 科 學 0952 私 立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1127 黎 明 技 術 學 院 0858 私 立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0953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128 東 方 技 術 學 院 0955 醒 吾 技 術 學 院 1129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學 院 0956 國 立 台 灣 戲 曲 專 科 學 1130 長 庚 技 術 學 院 0957 私 立 文 藻 外 語 學 院 1131 崇 右 技 術 學 院

代 號 學 名 稱 代 代 代 代 學 名 稱 學 名 稱 學 名 稱 號 號 號 號 學 名 稱 0031 政 治 作 戰 學 私 立 東 南 工 業 專 科 學 私 立 大 同 商 業 專 科 學 私 立 高 苑 工 商 專 科 學 0085 0863 0958 1132 大 同 技 術 學 院 0032 國 防 管 理 學 院 私 立 光 武 工 業 專 科 學 私 立 僑 光 商 業 專 科 學 私 立 慈 濟 護 理 專 科 學 0086 0864 0959 1133 台 灣 觀 光 學 院 私 立 南 開 工 業 專 科 學 私 立 嶺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國 立 台 中 護 理 專 科 學 0033 國 立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0087 0865 0960 私 立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1134 0034 私 立 真 理 大 學 私 立 四 海 工 商 專 科 學 私 立 國 際 商 業 專 科 學 國 立 台 南 護 理 專 科 學 0088 0866 0961 私 立 慈 濟 大 學 1135 0035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私 立 建 國 工 商 專 科 學 私 立 致 理 商 業 專 科 學 私 立 環 球 商 業 專 科 學 台 灣 觀 光 經 營 管 理 專 0089 0867 0963 1136 私 立 亞 東 工 業 專 科 學 私 立 醒 吾 商 業 專 科 學 私 立 精 鍾 商 業 專 科 學 0036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0090 0868 0972 1137 國 立 台 東 專 科 學 私 立 龍 華 工 商 專 科 學 私 立 德 明 商 業 專 科 學 馬 偕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0037 私 立 中 山 醫 學 大 學 0091 0869 0973 國 立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1138 私 立 南 亞 工 業 專 科 學 私 立 淡 水 工 商 管 理 專 科 國 立 台 灣 體 育 學 院 ( 台 0038 台 北 市 立 體 育 學 院 0092 0870 0974 1139 仁 德 醫 護 管 理 專 學 中 ) 國 立 勤 益 工 商 專 科 學 私 立 崇 右 企 業 管 理 專 科 0039 國 立 台 中 教 育 大 學 0093 0871 學 0975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1140 樹 人 醫 護 管 理 專 私 立 萬 能 工 商 專 科 學 國 立 台 北 護 理 專 科 學 國 立 屏 東 商 業 專 科 學 0040 國 立 台 北 教 育 大 學 0094 0872 0976 1141 慈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0041 國 立 台 南 大 學 國 立 聯 合 工 商 專 科 學 私 立 元 培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私 立 景 文 工 商 專 科 學 耕 莘 健 康 管 理 專 科 學 0095 0874 0977 1142 學 國 立 台 北 工 專 附 設 二 專 私 立 嘉 南 藥 學 專 科 學 0042 國 立 花 蓮 教 育 大 學 0096 0875 補 0978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1143 敏 惠 醫 護 管 理 專 私 立 親 民 工 商 專 科 學 私 立 大 仁 藥 學 專 科 學 0043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0097 0876 0979 私 立 實 踐 大 學 1144 高 美 醫 護 管 理 專 0044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0098 國 立 宜 蘭 大 學 私 立 中 台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0877 學 0980 私 立 世 新 大 學 1145 育 英 醫 護 管 理 專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 含 師 國 立 雲 林 工 業 專 科 學 0045 0099 院 ) 0878 私 立 美 和 護 理 專 科 學 0984 親 民 技 術 學 院 1146 外 國 學 ( 大 學 ) 國 立 台 東 大 學 ( 含 師 0046 院 ) 0111 國 立 澎 湖 科 技 大 學 0879 私 立 德 育 護 理 專 科 學 0985 私 立 華 梵 大 學 1147 華 夏 技 術 學 院 0047 私 立 長 庚 大 學 0158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0880 私 立 弘 光 護 理 專 科 學 0986 私 立 中 華 大 學 1148 外 國 學 ( 學 院 ) 私 立 光 明 醫 學 專 科 學 私 立 輔 英 醫 事 護 理 專 科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桃 0048 0162 蘭 陽 技 術 學 院 0881 0987 私 立 大 葉 大 學 1149 學 園 ) 私 立 大 漢 工 商 專 科 學 私 立 中 華 醫 事 技 術 專 科 0049 0164 德 霖 技 術 學 院 0882 學 0988 私 立 義 守 大 學 1151 高 鳳 數 位 內 容 學 院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設 空 中 國 立 高 雄 海 事 專 科 學 崇 仁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0050 0165 亞 洲 大 學 0883 0989 私 立 銘 傳 大 學 1152 行 專 0051 國 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0167 佛 光 大 學 私 立 中 國 海 事 商 業 專 科 聖 母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0884 0991 私 立 元 智 大 學 1153 學 國 立 台 灣 藝 術 專 科 私 立 實 踐 家 政 經 濟 專 科 新 生 醫 護 管 理 專 科 學 0052 0170 稻 江 科 技 暨 管 理 學 院 0885 0993 國 立 勤 益 科 技 大 學 1154 學 學 台 灣 省 立 台 中 師 範 專 科 0053 學 0176 國 立 高 雄 餐 旅 學 院 0886 台 南 科 技 大 學 0994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1155 台 北 海 洋 技 術 學 院 台 灣 省 立 台 北 師 範 專 科 國 立 台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台 灣 省 立 體 育 專 科 學 0054 0177 0887 學 院 0999 其 他 1156 法 鼓 佛 教 學 院 考 生 若 查 無 就 讀 學 代 碼, 請 填 其 他 原 學 已 改 制 或 更 名, 依 更 名 後 之 學 名 稱 填 報 23

附 錄 5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書 ( 參 考 格 式 )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報 考 學 系 ( 所 ) 別 出 生 性 民 國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別 服 務 機 關 地 址 : 電 話 :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負 責 工 作 性 質 概 述 任 職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共 計 : 年 個 月 起 訖 時 間 現 仍 在 職 現 已 離 職 備 註 1. 報 考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者, 須 符 合 各 系 ( 所 ) 規 定 之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始 得 報 名 2. 每 1 份 工 作 填 寫 1 張, 若 有 不 同 機 關 服 務 者, 請 分 別 填 不 同 機 關 之 證 明 書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請 影 印 3. 本 表 為 參 考 格 式, 服 務 機 關 另 有 統 一 格 式 者, 可 依 其 規 定 4. 服 務 機 關 保 證 上 表 各 欄 所 填 均 屬 事 實, 如 將 來 查 證 不 實, 考 生 願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概 無 異 議 在 職 單 位 負 責 人 ( 蓋 關 防 或 機 關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4

附 錄 6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推 薦 函 ( 參 考 格 式 ) 報 考 系 ( 所 ) 別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應 申 請 貴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考 生 之 託, 本 人 作 如 下 評 語 申 請 人 姓 名 : 原 就 讀 系 別 : 本 人 與 申 請 人 之 關 係 : 碩 士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碩 士 班 課 程 教 授 大 學 部 課 程 教 授 其 它 本 人 曾 教 授 申 請 者 課 程, 對 其 綜 合 評 估 如 下 ( 請 勾 選 ): 能 力 極 為 突 出 前 5% 前 10% 前 25% 前 50% 無 法 判 定 專 業 知 識 專 業 技 能 創 造 力 及 想 像 獨 立 工 作 能 力 恒 心 與 毅 力 口 頭 表 達 能 力 書 面 表 達 能 力 合 作 態 度 整 體 評 估 與 申 請 者 熟 稔 程 度 : 非 常 熟 悉 熟 悉 普 通 不 熟 悉 其 他 評 語 : 推 薦 人 : 電 話 :(O) (H) 職 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本 推 薦 函 請 推 薦 人 親 自 彌 封, 並 於 封 口 處 簽 名 或 蓋 章, 再 交 由 申 請 人 置 入 報 名 信 封 袋, 提 出 報 名 申 請 ( 請 自 備 推 薦 函 及 報 名 信 封 ) 25

附 錄 7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研 讀 計 畫 書 格 式 ( 參 考 格 式 ) 報 考 班 別 : 考 生 姓 名 : 研 讀 計 畫 書 :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研 讀 計 畫 書 (A4 自 行 製 作 ) 26

附 錄 8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國 外 學 歷 切 結 書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Letter of Statement 持 國 外 學 歷 ( 力 ) 證 件 報 考 考 生 用 For Students Holding a Foreign Academic Certificate 本 人 所 持 國 外 學 學 歷 ( 力 ) 證 件, 確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屬 實, 且 取 得 學 位 規 定 之 總 學 分 數 中, 遠 距 教 學 課 程 未 超 過 二 分 之 一, 並 保 證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下 列 文 件 :(1)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須 為 正 本 ); 如 原 學 歷 證 件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 (2) 經 中 華 民 國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國 外 學 歷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1 份 ( 驗 證 章 戳 須 為 正 本 ); 如 原 歷 年 成 績 單 非 中 文 或 英 文 者, 請 另 繳 交 中 或 英 譯 本 並 加 蓋 驗 證 章 戳 ;(3) 入 出 國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入 出 國 紀 錄 正 本 1 份 若 未 如 期 繳 交 或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貴 報 考 條 件, 本 人 自 願 放 棄 入 學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The foreign academic credentials issued by are approved b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verified by the Taiwan's overseas representative office. Among the regulated total credits, the distance-learning course does not comprise more than half. The undersigned guarantees that all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shall be submitted upon registration: (1) the original highest degree diploma and also its photocopy verified with official stamps by the Taiwan's overseas agency, (2) the official transcript of the highest level school which has the detailed history of the applicant's academic records and is verified by the Taiwan's overseas agency. (When the original diploma and transcript are written in a language other than Chinese or English, the English or Chinese translation will be submitted and verified with official stamps by the Taiwan's overseas agency.), (3) the certificates of entry and exit dates issued by the 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If the prescribed documents are not qualified or not submitted upon registration, the undersigned will abandon the enrollment qualification, and no objection will be raised. 此 致 淡 江 大 學 / To the TamKang University 立 書 人 / 日 期 The Undersigned Applicant: Date: 護 照 號 碼 Passport No.: 報 考 系 ( 所 ) 組 別 Class/Dept./Division Applied: 學 所 在 國 及 州 別 State/Country of School: 聯 絡 電 話 Contact Tel. No.: 本 表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傳 真 至 (02)26209505 招 生 組 收 27

附 錄 9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身 分 證 字 號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特 殊 需 求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考 生 應 考 服 務 需 求 申 請 表 性 別 申 請 項 目 考 試 科 目 : 請 考 生 自 行 詳 列 需 求 : 報 考 系 ( 所 ) 聯 絡 電 話 障 礙 等 級 ( 日 ) ( 夜 ) 行 動 電 話 : 審 查 小 組 審 定 結 果 承 辦 人 : 組 長 : 秘 書 : 教 務 長 : 備 註 :1 無 需 安 排 特 殊 試 場 及 服 務 者 免 填 2 本 會 將 依 考 生 特 殊 需 求 審 查, 儘 量 提 供 服 務 3 本 表 請 裝 訂 於 報 名 表 後, 報 名 時 一 併 繳 交, 以 憑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正 反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考 生 親 自 簽 名 : 28

附 錄 10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 必 填 ) 報 考 學 系 ( 所 ) 系 ( 所 ) 准 考 證 號 ( 承 辦 人 填 寫 )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 聯 絡 方 式 E-mail: 登 錄 個 人 資 料 時, 若 有 電 腦 無 法 產 生 之 字, 請 先 以 替 代 輸 入 ( 例 如 : 丁 中 ), 待 印 出 報 名 表 後 再 將 需 造 字 之 字 以 紅 筆 正 楷 填 寫 清 楚 請 勾 選 需 造 字 部 分 姓 名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造 字 資 料 地 址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其 他 ( 請 說 明 ): 需 造 字 之 字 為 注 音 為 注 意 事 項 1. 各 欄 位 請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2. 填 妥 資 料 後, 請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連 同 報 名 表 一 起 寄 至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3. 本 造 字 完 成 後, 各 項 試 務 資 料 即 會 印 出 正 確 字 體, 但 在 無 造 字 檔 之 電 腦, 仍 不 會 顯 示 正 確 的 字, 考 生 請 不 必 擔 心 4. 無 需 造 字 之 考 生 免 填 本 表 5. 如 有 疑 問 請 來 電 洽 詢 本 招 生 組 ; 電 話 :(02)26215656 轉 2208 29

附 錄 11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考 生 姓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系 ( 所 ) 別 系 ( 所 ) 複 查 科 目 原 成 績 複 查 成 績 考 生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複 查 回 復 事 項 回 復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1) 複 查 截 止 收 件 日 ( 以 郵 戳 為 憑 ):104 年 4 月 7 日,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本 表 正 面 : 姓 名 系 所 別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考 生 簽 章 應 逐 項 填 寫 清 楚 (3) 本 表 背 面 : 收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郵 遞 區 號 請 填 寫 正 確 並 貼 足 回 郵, 以 憑 回 覆 (4)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1 份 (5) 申 請 書 正 背 面 黏 貼 成 一 張, 連 通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裝 入 信 封 郵 寄 至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30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 背 面 ) 2 5 1 3 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貼 郵 票 處 縣 ( 市 ) 鄉 ( 鎮 )( 市 )( 區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 摺 疊 線 -------------- 君 啟 31

附 錄 12 淡 江 大 學 104 學 年 度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試 低 收 入 戶 報 名 費 全 免 優 待 申 請 表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級 系 ( 所 )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聯 絡 方 式 ( 日 ) ( 夜 ) ( 手 機 ) E-mail: 退 費 方 式 請 務 必 勾 選 考 試 當 天 檢 附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至 淡 水 園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 或 台 北 園 試 務 辦 公 室 (D103 室 )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非 當 天 者 一 律 至 淡 水 園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A213 室 ) ( 期 限 至 104 年 4 月 13 日 止 ) 由 本 招 生 委 員 會 利 用 轉 帳 方 式 退 費 ( 使 用 此 方 式 者, 將 從 中 扣 除 手 續 費, 並 請 填 妥 以 下 表 格, 並 附 上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 戶 名 退 費 帳 號 ( 將 從 中 扣 除 手 續 費 ) 銀 行 銀 行 分 行 帳 號 郵 局 局 號 帳 號 應 附 證 件 ( 不 予 退 還 ) 備 註 各 直 轄 市 臺 灣 各 縣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連 江 縣 等 各 地 方 政 府 或 其 授 權 之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及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1 份 低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須 內 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且 在 報 名 截 止 日 仍 有 效 退 費 帳 號 存 摺 正 面 影 本 1 份 ( 勾 選 考 試 當 天 親 自 領 取 者 免 附 ) 1 具 低 收 入 戶 身 分 之 考 生, 應 先 繳 交 報 名 費, 再 檢 附 本 申 請 表 及 應 附 證 件 辦 理 退 費 2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並 附 上 應 附 證 件, 於 104 年 2 月 25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受 理 ), 使 用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或 下 載 封 面 自 行 黏 貼 B4 信 封, 郵 寄 至 25137 新 北 市 淡 水 區 英 專 路 151 號 淡 江 大 學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收 或 傳 真 至 (02)2620-9505 傳 真 者 請 務 必 來 電 確 認, 電 話 :(02)2621-5656 分 機 2208 3 上 述 資 料, 請 詳 實 填 寫, 如 有 誤 漏 致 無 法 退 費,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4 經 審 查 資 格 不 符 證 件 不 齊 或 逾 期 申 請 者, 一 概 不 予 退 費 5 如 經 審 查 通 過, 本 自 考 試 隔 日 起 撥 款 至 申 請 人 帳 戶 內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