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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創 新 設 計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In Search of the Appropriate Height for the Standing Support Equipments on the City Bus at Taipei 研 究 生 : 賴 振 永 指 導 教 授 : 黃 啟 梧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七 月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摘 要 論 文 名 稱 :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頁 數 :103 校 所 別 :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創 新 設 計 研 究 所 畢 業 時 間 :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研 究 生 : 賴 振 永 學 位 : 碩 士 指 導 教 授 : 黃 啟 梧 關 鍵 詞 : 公 車 把 手 使 用 性 本 研 究 以 建 構 無 障 礙 環 境 為 出 發 點, 從 觀 察 臺 北 縣 市 聯 營 公 車 乘 客 使 用 現 況 中, 發 現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並 不 適 合 乘 客 使 用 因 此, 研 究 目 的 是 以 通 用 設 計 為 概 念, 提 出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設 置 規 範, 來 滿 足 乘 客 使 用 需 求 為 達 此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觀 察 乘 客 使 用 習 慣, 測 量 各 項 設 備 相 關 尺 寸 並 以 焦 點 團 體 法 找 出 乘 客 乘 車 時 的 困 擾, 綜 合 上 述 之 結 果 提 出 : 乘 客 身 高 與 設 備 高 度 為 問 題 核 心 的 假 設 接 續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與 實 驗 法 驗 證, 結 果 發 現 不 同 身 高 對 現 有 各 設 備 確 實 存 有 顯 著 差 異, 並 從 實 驗 結 果 推 測 各 項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作 為 改 善 公 車 乘 客 站 立 環 境 之 參 考 本 研 究 結 果 有 幾 點 建 議 如 下 :1.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須 設 置 高 低 兩 種 尺 寸 較 符 合 乘 客 需 求 2. 扶 手 設 備 在 數 量 上 應 增 多, 而 拉 環 應 配 合 扶 手 立 桿 位 置 設 置 3. 高 低 組 設 備 配 置 數 量, 應 以 低 組 設 備 為 主, 高 組 設 備 為 輔 4. 改 變 設 備 形 式, 讓 乘 客 能 以 自 然 姿 勢 抓 握 5. 改 善 拉 環 穩 定 性, 使 其 減 少 晃 動 ii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ABSTRACT Title:In Search of the Appropriate Height for the Standing Support Equipments on the City Bus at Taipei Pages:103 School: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Innovation & Design Time:July, 2009 Researcher:Chenyung Lai Degree:Master Advisor:Chiwu Huang Keywords:City Bus, Grip, Usability The research is concerned with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on the city bus in Taipei. The goal of the research is to propose guidelines for designing the safety equipments,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the "Universal Design", to meet the needs of standing passengers. The research first observes the habits of passengers using the existing equipments on the city bus in Taipei, then makes a survey of the sizes, numbers and locations of the equipments, and then applies the focus group method. It is clear that the main problem is caused by the inadequate design that cannot meet the needs of passengers in different statures. By means of questionnaire and experimental approach, the research shows that passengers of specific height can use only specific equipments. The results of the experiment offer the basic reference data for the appropriate design of these safety equipments. Some recommendations are made as follows according to the outcomes of the research: 1. The standing support equipments should have two sets of different height to meet the passengers' needs. 2. The number of handrails should be increased and handholds should be installed near handrails and stanchions. 3. The number of lower position equipments should be larger than that of higher ones. 4. The forms of the equipments should be modified for the passengers to grip in their natural postures. 5. The stability of handholds should be enhanced. iii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誌 謝 首 先 要 誠 摯 的 感 謝 指 導 教 授 黃 啟 梧 老 師 在 研 究 過 程 的 重 重 關 卡 中 給 予 暗 示 與 指 引, 並 在 多 次 迷 陷 於 混 沌 不 明 的 研 究 泥 沼 無 力 呼 救 時, 給 予 關 鍵 的 靈 光 與 浮 木, 才 得 以 從 百 穢 雜 沓 的 黏 稠 糞 壤 中 掙 扎 脫 困, 於 甘 霖 灌 頂 下 逐 漸 洗 滌 潔 淨 同 時 也 要 感 謝 口 試 委 員 陳 進 隆 教 授 與 王 韋 堯 教 授 的 指 點 與 針 砭, 去 除 了 塵 斑 重 整 了 經 脈, 架 構 豁 然 貫 通, 體 膚 澄 澈 感 謝 高 立 杰 學 長 的 激 勵 與 摯 友 伯 鴻 的 鼓 舞, 揚 起 勇 氣 與 挑 戰 的 氣 流, 推 進 著 由 機 會 與 命 運 交 織 的 紙 飛 機, 遨 遊 於 夢 魂 的 無 垠 思 緒, 揭 開 創 始 星 塵 之 謎 霧, 重 組 隱 晦 縹 緲 之 基 因 ; 倏 地, 滾 落 於 由 學 術 與 務 實 的 礫 漠 上, 跌 跌 撞 撞 中, 幸 有 彭 彭 雄 恬 欣 張 簡 永 耀 仲 席 老 舜 國 華 匡 緯 君 玲 等 情 義 之 士 一 路 相 挺 互 相 砥 礪, 才 得 以 走 出 試 煉, 化 荒 原 為 綠 林 特 別 感 謝 騰 正 在 研 究 過 程 中 熱 情 的 給 予 各 方 協 助 與 支 持, 甚 至 在 其 身 陷 研 究 泥 濘 的 同 時, 還 義 無 反 顧 的 成 就 他 人, 協 助 脫 困 另 外, 感 謝 欣 潔 花 倫 銘 偉 沛 辰 在 口 試 方 面 全 力 的 投 入 與 用 心, 讓 過 程 一 切 順 利 圓 滿 最 後 由 衷 的 感 謝 家 人 們 一 路 在 背 後 無 所 求 地 付 出 陪 伴 與 支 持, 不 管 是 身 陷 哪 種 困 境, 永 遠 領 著 朝 陽 晨 露 煦 風 穿 透 萬 般 險 阻, 撥 開 一 抹 藍 天 暖 陽, 引 入 萬 點 銀 河 星 月, 帶 來 沁 神 芬 芳, 觸 發 蓬 勃 生 氣, 足 以 撫 慰 種 種 挫 折 困 頓 與 低 潮, 並 滋 養 浩 瀚 勇 氣 與 澎 湃 信 心, 以 無 比 的 正 面 能 量, 剽 悍 地 面 對 挑 戰 與 未 來 得 之 於 人 者 太 多, 出 之 於 己 者 太 少 再 次 感 謝 所 有 師 長 同 學 朋 友 夥 伴 們 及 參 與 研 究 過 程 各 個 細 節 的 所 有 人 們, 因 為 有 您 默 默 的 付 出, 研 究 才 得 以 順 利 進 行 以 至 於 完 成 何 其 有 幸 得 到 大 家 的 包 容 與 扶 持, 生 活 因 而 變 得 更 精 采 豐 富 感 念 之 情 難 以 表 述 ; 無 論 如 何, 懷 著 感 恩 的 心, 真 摯 的 感 謝 大 家! 賴 振 永 謹 誌 2009.7.3 於 609 梧 的 研 究 室 iv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目 錄 摘 要... ii ABSTRACT...iii 誌 謝... iv 目 錄... v 表 目 錄...viii 圖 目 錄... ix 第 一 章 緒 論... 1 1.1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1 1.2 研 究 目 的... 2 1.3 研 究 對 象 及 範 圍... 2 1.4 研 究 限 制... 3 1.5 研 究 假 設... 4 1.6 研 究 架 構... 4 1.7 研 究 流 程...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6 2.1 國 內 公 車 相 關 研 究... 6 2.2 大 客 車 相 關 法 規... 9 2.2.1 ECE Regulation 36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法 規... 9 2.2.2 徳 國 對 公 車 握 桿 之 要 求... 10 2.2.3 國 內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10 2.2.4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營 運 服 務 評 鑑... 11 2.2.5 小 結... 12 2.3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現 況... 12 2.3.1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運 量... 13 2.3.2 低 底 盤 公 車... 14 2.3.3 臺 北 市 各 型 公 車 之 現 況... 15 2.3.4 臺 北 市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的 男 女 比 例... 16 2.3.5 各 階 段 學 生 在 平 常 日 通 學 運 具 使 用 現 況... 17 2.3.6 小 結... 17 2.4 人 因 相 關 資 料... 18 2.4.1 造 成 骨 骼 肌 肉 傷 害 的 主 要 成 因... 18 2.4.2 上 肢 作 業 設 計 原 則... 20 2.4.3 影 響 手 部 握 力 的 因 素... 20 2.4.4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之 應 用... 21 2.4.5 相 關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22 2.4.6 人 體 站 立 所 需 空 間... 24 2.4.7 小 結... 25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26 3.1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26 v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3.2 焦 點 團 體... 28 3.2.1 訪 談 對 象... 28 3.2.2 訪 談 過 程... 28 3.2.3 訪 談 大 綱... 29 3.2.4 訪 談 分 析... 29 3.3 問 卷... 29 3.3.1 問 卷 內 容... 30 3.3.2 調 查 對 象 及 抽 樣 方 法... 31 3.4 實 驗... 32 3.4.1 實 驗 變 項... 32 3.4.2 實 驗 流 程... 33 3.4.3 實 驗 設 備... 35 3.4.4 實 驗 場 地 配 置... 36 3.4.5 實 驗 對 象... 37 3.4.6 實 驗 限 制... 37 3.5 資 料 統 計 與 分 析 方 法... 38 第 四 章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調 查 與 焦 點 團 體... 40 4.1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現 況 調 查... 40 4.1.1 設 備 高 度 數 量 與 分 布 調 查... 40 4.1.2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形 式 調 查... 42 4.2 焦 點 團 體 結 果 與 討 論... 44 4.2.1 訪 談 對 象... 44 4.2.2 焦 點 團 體 結 果 與 討 論... 45 4.2.3 焦 點 團 體 推 論 與 假 設... 52 第 五 章 問 卷 調 查 結 果 與 討 論... 53 5.1 調 查 過 程... 53 5.2 問 卷 施 測 結 果... 54 5.2.1 問 卷 信 度 分 析... 54 5.2.2 描 述 性 統 計... 54 5.2.2.1 受 測 者 基 本 資 料 分 析... 54 5.2.2.2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使 用 性 分 析... 56 5.2.3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59 5.2.4 各 身 高 組 最 適 使 用 設 備... 61 5.3 小 結... 62 第 六 章 實 驗 結 果 與 討 論... 63 6.1 實 驗 過 程... 63 6.2 實 驗 結 果... 64 6.2.1 描 述 性 統 計... 64 6.2.2 單 一 樣 本 T 檢 定... 66 6.2.3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67 6.2.4 抓 握 姿 勢 與 人 體 計 測... 69 6.3 小 結... 70 第 七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71 7.1 研 究 結 果... 71 vi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7.2 對 公 車 業 者 車 體 製 造 廠 之 建 議... 73 7.3 後 續 研 究 與 建 議... 74 參 考 文 獻... 76 附 錄 A ECE R36 對 扶 手 拉 環 選 址 之 測 試 設 備... 79 附 錄 B 臺 灣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81 附 錄 C 問 卷... 83 附 錄 D 設 備 量 表 與 構 面 之 信 度 分 析 表... 87 附 錄 E 各 設 備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統 計 表... 90 附 錄 F 基 本 資 料 - 量 表 構 面 平 均 數 標 準 差 統 計 表... 93 附 錄 G 問 卷 之 身 高 - 量 表 構 面 事 後 比 較 與 同 質 子 集 表... 95 附 錄 H 實 驗 之 身 高 - 設 備 事 後 比 較 與 同 質 子 集 表... 101 vii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表 目 錄 表 2.1 公 車 首 要 改 善 項 目 及 對 策 表... 8 表 2.2 平 常 外 出 時 最 常 使 用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者 各 年 齡 層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表... 16 表 2.3 學 生 平 常 日 使 用 各 種 運 具 比 例 表... 17 表 2.4 身 高 與 研 究 相 關 人 體 計 測 數 據 表... 24 表 2.5 行 人 站 立 空 間 尺 度 需 求 表... 25 表 3.1 使 用 性 問 卷 調 查 問 項 及 施 測 目 的 表... 30 表 3.2 實 驗 變 數 表... 33 表 4.1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配 置 一 覽 表... 40 表 4.2 訪 談 及 受 訪 者 基 本 資 料 一 覽 表... 45 表 5.1 性 別 次 數 分 配 表... 54 表 5.2 年 齡 - 性 別 次 數 分 配 表... 55 表 5.3 身 高 - 性 別 次 數 分 配 表... 55 表 5.4 設 備 - 構 面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統 計 表... 56 表 5.5 性 別 身 高 - 構 面 得 分 前 二 高 之 設 備 統 計 表... 58 表 5.6 設 備 之 身 高 - 構 面 F 整 體 檢 驗 表... 59 表 5.7 設 備 各 構 面 - 身 高 同 質 性 組 合 表... 60 表 5.8 各 身 高 組 最 適 使 用 設 備 表... 61 表 6.1 性 別 - 人 數 身 高 統 計 表... 64 表 6.2 身 高 - 性 別 次 數 分 配 表... 64 表 6.3 身 高 - 設 備 最 適 高 度 平 均 數 ( 標 準 差 ) 統 計 表... 65 表 6.4 最 佳 扶 手 抓 握 形 式 次 數 分 配 表... 65 表 6.5 橫 桿 高 度 認 知 感 受 次 數 分 配 表... 65 表 6.6 設 備 最 適 高 度 與 現 有 高 度 顯 著 性 檢 定 表... 66 表 6.7 實 驗 設 備 之 身 高 F 整 體 檢 驗 表... 67 表 6.8 設 備 建 議 抓 握 中 心 高 度 範 圍 及 顯 著 性 檢 定 表... 68 表 6.9 設 備 建 議 抓 握 中 心 高 度 範 圍 與 人 體 計 測 平 均 值 對 照 表... 69 viii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研 究 圖 目 錄 圖 1.1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及 其 位 置 圖... 3 圖 1.2 研 究 架 構 圖... 4 圖 1.3 研 究 流 程 圖... 5 圖 2.1 一 般 型 公 車 使 用 空 間 劃 分 圖... 7 圖 2.2 德 國 一 般 型 公 車 與 低 底 盤 公 車 之 車 廂 平 面 高 差 圖... 14 圖 2.3 低 底 盤 公 車 之 多 用 途 區 設 置 位 置 圖... 15 圖 2.4 手 的 姿 勢 隨 工 作 需 求 變 化 圖... 19 圖 2.5 腕 部 方 位 圖... 21 圖 2.6 各 項 人 體 尺 寸 測 量 方 法 圖... 23 圖 2.7 Fruin 之 行 人 於 空 間 中 所 佔 面 積 示 意 圖... 24 圖 3.1 研 究 步 驟 圖... 27 圖 3.2 實 驗 流 程 圖... 34 圖 3.3 實 驗 設 備 圖... 35 圖 3.4 實 驗 場 地 配 置 平 面 圖... 36 圖 3.5 實 驗 場 地 現 場 照 片 圖... 36 圖 4.1 B 公 車 設 備 配 置 圖... 41 圖 4.2 扶 手 形 式 圖... 43 圖 4.3 立 桿 形 式 圖... 43 圖 4.4 拉 環 形 式 圖... 44 圖 6.1 設 備 建 議 抓 握 中 心 高 度 範 圍 圖... 68 ix

第 一 章 緒 論 1.1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搭 公 車 時, 看 著 車 上 成 排 空 著 的 拉 環 隨 著 公 車 剎 車 起 步 整 齊 且 規 律 地 晃 動 轉 圈, 像 極 了 壯 觀 的 萬 人 舞 ; 或 看 著 平 常 要 仰 望 的 高 個 巨 人, 因 為 剎 車 前 傾 的 慣 性, 頭 被 成 排 拉 環 打 得 啵 啵 作 響, 忍 著 憋 笑 差 點 內 傷 ; 但 場 景 換 成 矮 小 的 我 站 在 那, 用 單 手 使 命 地 伸 長 握 緊 拉 環, 卻 像 鰻 魚 一 樣 扭 動 身 軀 ; 有 時 甚 至 騰 空 而 起 轉 圈 甩 動 時 又 是 另 當 別 論 了, 當 下 真 恨 不 得 立 即 停 止 這 場 出 乎 意 料 無 法 掌 控 的 即 興 馬 戲 表 演 這 樣 的 橋 段 每 天 在 眾 多 的 公 車 族 中 上 演 著, 要 是 公 車 的 設 備 適 合 我 使 用 就 好 了 相 信 是 許 多 公 車 族 的 心 聲 根 據 臺 北 市 公 共 運 輸 處 於 九 十 七 年 八 月 底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聯 營 公 車 平 均 每 日 有 多 達 一 百 七 十 三 萬 人 次 的 旅 客 且 廣 及 各 年 齡 層 可 見 公 車 在 大 臺 北 的 交 通 運 輸 中 扮 演 了 重 要 的 角 色 然 而 在 林 炳 昕 (1998) 的 研 究 中 指 出, 公 車 車 上 的 輔 助 設 備 最 不 受 乘 客 肯 定, 尤 其 在 拉 環 方 面 黃 兆 鉑 (2006) 針 對 臺 北 市 65 歲 以 上 高 齡 者 的 研 究 也 指 出, 傳 統 公 車 首 要 改 善 的 項 目 為 公 車 內 站 立 時 拉 環 與 扶 手 設 計 所 提 供 之 安 全 感 和 公 車 的 上 下 車 門 進 出 容 易 性 與 安 全 性 兩 個 項 目 後 者 的 問 題 在 公 車 逐 步 汰 換 成 低 底 盤 公 車 的 政 策 驅 使 下, 能 漸 漸 獲 得 改 善, 但 前 者 的 問 題 則 是 相 當 的 棘 手 由 於 乘 客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不 管 在 一 般 型 公 車 或 低 底 盤 公 車 上 都 與 乘 客 的 舒 適 安 全 息 息 相 關, 符 合 廣 大 乘 客 使 用 的 設 備 高 度, 不 但 讓 乘 客 能 安 全 的 在 車 廂 內 站 立 或 移 動, 更 能 提 高 搭 乘 公 車 的 舒 適 度, 進 而 增 加 乘 客 搭 乘 意 願 與 擴 大 客 源 在 此 背 景 下, 目 前 公 車 車 上 的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在 配 置 高 度 與 設 計 形 式 上 勢 必 做 出 調 整, 才 能 符 合 廣 大 乘 客 的 需 求 1

1.2 研 究 目 的 公 車 上 的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可 分 為 扶 手 立 桿 橫 桿 及 拉 環 四 種, 四 種 設 備 因 為 設 置 高 度 與 相 互 配 置 的 緣 故, 讓 某 些 乘 客 因 本 身 身 體 的 限 制, 形 成 了 一 道 無 形 的 使 用 障 礙, 不 但 讓 設 備 無 法 發 揮 應 有 的 作 用, 甚 至 還 造 成 乘 客 身 體 的 傷 害 本 論 文 以 建 構 無 障 礙 環 境 為 出 發 點, 運 用 通 用 性 原 則 (universal principle) 的 概 念, 提 出 公 車 車 內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設 置 建 議 研 究 目 的 有 : 1. 了 解 乘 客 對 現 有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的 使 用 滿 意 度 2. 提 出 改 善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之 配 置 原 則 3. 提 出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1.3 研 究 對 象 及 範 圍 本 研 究 將 研 究 對 象 設 定 為 國 中 以 上 ( 國 中 一 年 級 年 齡 約 12 歲, 平 均 身 高 約 150 公 分 ), 有 搭 乘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經 驗 者, 所 考 量 的 因 素 有 下 列 四 點 :1. 具 獨 立 自 主 搭 乘 公 車 之 能 力 2. 具 有 回 答 本 研 究 問 題 之 能 力 3. 身 高 逐 漸 與 成 人 接 近 4.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資 源 限 制 本 研 究 範 圍 將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定 義 為 下 列 四 項, 並 以 圖 1.1 說 明 各 設 備 相 關 位 置 1. 扶 手 位 於 公 車 座 椅 椅 背 側 面 或 上 方, 能 被 站 立 乘 客 方 便 使 用 而 位 於 椅 背 後 方, 主 要 提 供 給 座 位 乘 客 抓 握 掛 物 之 握 把, 不 納 入 研 究 討 論 2. 立 桿 位 於 公 車 中 央 走 道 兩 側, 一 端 與 車 頂 相 接, 另 一 端 與 地 板 或 座 椅 相 接 之 垂 直 圓 管 3. 橫 桿 位 於 車 廂 高 處, 利 用 五 金 固 定 於 車 頂 或 立 桿 上 之 水 平 圓 管 4. 拉 環 位 於 車 廂 高 處, 利 用 連 接 條 ( 繩 ) 將 其 固 定 於 橫 桿 上 各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形 式 請 參 見 圖 4.2-4.4 及 4.1.2 之 說 明 本 研 究 所 指 設 備 高 度 設 備 配 置 設 備 數 量 說 明 如 下 設 備 高 度 : 由 乘 客 站 立 面 為 起 點, 垂 直 至 設 備 握 把 中 心 之 高 度 設 備 配 置 : 指 位 於 不 同 垂 直 高 度 設 備 之 配 置 對 於 車 上 各 個 設 備 在 空 間 三 個 向 度 上 之 相 互 關 係, 則 不 在 本 研 究 討 論 範 圍 2

設 備 數 量 : 分 為 設 備 實 體 數 量 與 設 備 可 服 務 人 數 來 討 論 本 研 究 設 定 扶 手 立 桿 拉 環 三 項 設 備 之 實 體 單 一 數 量 等 同 其 可 服 務 人 數, 也 就 是 一 個 扶 手 ( 立 桿 拉 環 ) 至 多 只 能 提 供 給 一 位 乘 客 使 用 ; 橫 桿 設 備 可 服 務 人 數 須 視 其 長 度 而 定, 由 於 拉 環 附 掛 於 橫 桿 上, 須 一 同 視 之, 因 此 橫 桿 與 拉 環 加 總 可 服 務 人 數 仍 等 同 拉 環 可 服 務 人 數, 故 本 研 究 設 定, 橫 桿 設 備 可 服 務 人 數 等 同 其 上 掛 有 的 拉 環 數 量 圖 1.1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及 其 位 置 圖 1.4 研 究 限 制 除 了 研 究 對 象 在 年 齡 上 的 限 制 外, 影 響 乘 客 對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滿 意 度 的 因 素 繁 多, 黃 兆 鉑 (2006) 的 研 究 指 出 : 拉 環 擺 設 過 高 拉 環 易 搖 晃 致 使 站 立 困 難 拉 環 數 量 不 足 拉 環 設 計 不 易 抓 住 等 問 題, 並 提 出 降 低 拉 環 之 擺 設 多 增 置 扶 手 處 於 公 車 中 央 再 增 置 拉 環 使 用 防 滑 泡 棉 增 加 拉 環 與 扶 手 抓 力 等 改 善 對 策 其 中 已 涉 及 設 備 設 置 高 度 配 置 位 置 數 量 設 備 材 質 造 型 等 眾 多 影 響 因 素 為 使 研 究 聚 焦 可 行 提 出 以 下 研 究 限 制 1. 只 以 國 中 以 上, 有 搭 乘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之 經 驗 者 為 研 究 對 象 2. 只 以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之 一 般 型 大 型 公 車 做 為 研 究 樣 本 3

3. 只 以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對 現 有 設 備 形 式 提 出 設 置 高 度 配 置 之 建 議, 排 除 色 彩 材 質 設 備 細 部 設 計 及 其 他 環 境 心 理 層 面 的 影 響 1.5 研 究 假 設 本 研 究 最 初 從 公 車 的 現 況 觀 察 中 發 現 : 不 同 身 高 的 乘 客 在 使 用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時, 會 遭 遇 程 度 不 同 的 困 境, 因 而 引 發 研 究 動 機 初 步 假 設 乘 客 身 高 會 影 響 乘 客 對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的 使 用 滿 意 度, 而 滿 意 度 則 與 各 種 輔 助 設 備 設 置 的 高 度 及 配 置 有 關 由 於 性 別 年 齡 也 是 造 成 身 高 差 異 的 重 要 因 素, 一 併 納 入 研 究 考 量 1.6 研 究 架 構 依 循 上 述 研 究 假 設, 將 研 究 各 步 驟 架 構 於 乘 客 個 體 差 異 之 上, 包 含 性 別 年 齡 與 人 體 尺 寸 上 的 變 化 從 焦 點 團 體 及 乘 客 對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使 用 滿 意 度 問 卷 分 析 得 知, 乘 客 人 體 尺 寸 對 設 備 的 滿 意 度 有 最 直 接 的 影 響, 性 別 與 年 齡 則 非 最 主 要 因 素 研 究 最 後 依 據 人 體 身 高 差 異, 提 出 設 備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數 量 與 配 置 之 原 則 研 究 架 構 如 圖 1.2 所 示 圖 1.2 研 究 架 構 圖 4

1.7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之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1.3 所 示, 分 為 下 列 三 個 階 段 : 1. 探 索 階 段 : 主 要 利 用 文 獻 探 討 公 車 設 備 實 地 測 量 焦 點 團 體, 來 聚 焦 研 究 議 題 並 提 出 問 題 假 設 2. 驗 證 階 段 : 利 用 問 卷 調 查 與 乘 客 最 適 設 備 高 度 實 驗, 來 驗 證 假 設 是 否 成 立 3. 整 合 階 段 : 將 問 卷 及 實 驗 結 果 歸 納 分 析, 提 出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以 上 各 步 驟 均 根 據 研 究 架 構 進 行 設 計 與 分 析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探 索 階 段 文 獻 探 討 公 車 輔 助 設 備 調 查 焦 點 團 體 聚 焦 研 究 議 題 提 出 研 究 假 設 驗 證 階 段 問 卷 設 計 與 結 果 分 析 實 驗 設 計 與 結 果 分 析 提 出 設 備 設 置 高 度 與 配 置 原 則 整 合 階 段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1.3 研 究 流 程 圖 5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2.1 國 內 公 車 相 關 研 究 過 去 與 公 車 相 關 的 研 究 論 文 不 少, 但 多 集 中 在 交 通 運 輸 管 理 的 範 疇, 如 公 車 行 車 效 率 專 用 道 路 及 號 誌 之 設 置 公 車 最 佳 化 路 網 及 班 距 規 劃 票 價 及 收 費 機 制 汰 換 車 齡 薪 資 制 度 等 ; 或 者 是 針 對 公 車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做 調 查, 如 高 齡 者 乘 車 問 題 乘 客 乘 車 意 願 服 務 水 準 評 估 指 標 建 置 智 慧 型 公 車 之 效 益 駕 駛 員 薪 資 與 服 務 品 質 等 針 對 公 車 設 備 方 面 的 研 究 相 對 較 少, 主 要 在 公 車 座 椅 乘 車 資 訊 顯 示 等 ; 而 對 於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之 研 究 僅 於 服 務 品 質 管 理 中 談 及, 相 關 研 究 可 說 相 當 缺 乏, 以 下 簡 述 過 去 研 究 成 果 1. 臺 北 市 公 車 乘 載 空 間 設 計 研 究 林 炳 昕 (1998) 採 用 現 場 觀 察 紀 錄 的 方 式, 將 公 車 乘 載 空 間 視 為 由 乘 客 車 廂 空 間 相 關 設 施 三 者 互 相 影 響 所 構 成 的 一 個 動 態 系 統 此 研 究 以 前 公 車 處 ( 現 今 大 都 會 客 運 )25 及 29 個 座 位 數 的 一 般 型 公 車 做 為 觀 察 對 象, 將 車 廂 空 間 分 成 六 個 區 域, 如 圖 2.1; 另 外 將 空 間 使 用 狀 態 分 成 三 個 階 段, 分 別 是 空 車 至 A B 座 席 滿 載 ; 座 席 滿 載 至 前 段 兩 側 站 立 區 滿 載 ; 站 立 區 滿 載 至 前 後 段 中 央 走 道 區 滿 載 研 究 發 現, 在 這 動 態 系 統 下 影 響 公 車 乘 載 空 間 品 質 的 因 素 與 公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相 關 的 有 三 個 面 向 (1) 空 間 使 用 的 有 效 性 a. 長 程 乘 客 有 往 後 段 B E 區 移 動 的 傾 向, 而 短 程 乘 客 則 多 位 於 A C 區, 因 此 C D 區 是 活 動 交 會 最 頻 繁 的 區 域, 也 就 是 車 上 乘 客 主 要 站 立 的 區 域 b. 站 立 乘 客 自 然 站 立 於 走 道 兩 側, 面 向 車 窗 抓 握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但 當 擁 擠 時, 站 立 於 走 道 上 則 有 阻 礙 通 道 與 不 知 面 向 何 處 的 尷 尬 情 況 (2) 乘 客 站 立 的 穩 定 性 a. 拉 環 因 無 法 有 效 穩 定 乘 客, 使 用 率 偏 低 b. 拉 環 高 度 約 165-170 公 分, 對 頭 部 造 成 碰 撞 干 擾 c. 橫 桿 穩 定 效 果 較 佳 但 以 男 性 使 用 者 多, 女 性 多 使 用 立 桿 及 扶 手 (3) 空 間 舒 適 性 a. 立 桿 拉 環 設 置 凌 亂 破 壞 空 間 整 體 性 b. 拉 環 不 潔 6

A: 前 段 單 座 區 B: 後 段 雙 座 區 C: 前 段 兩 側 站 立 區 D: 前 段 中 央 走 道 區 E: 後 段 中 央 走 道 區 F: 前 入 口 走 道 圖 2.1 一 般 型 公 車 使 用 空 間 劃 分 圖 圖 片 來 源 : 臺 北 市 公 車 乘 載 空 間 設 計 研 究 ( 林 炳 昕,1998) 2. 高 齡 者 交 通 特 性 與 交 通 設 施 之 檢 討 許 銓 倫 (2001) 在 問 卷 第 三 部 份 針 對 高 齡 者 交 通 設 施 使 用 困 難 度 調 查, 採 用 李 克 特 五 尺 度 量 表 分 別 從 步 行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 公 車 捷 運 計 程 車 公 車 停 靠 站 捷 運 轉 運 站 ) 與 自 行 駕 車 等 三 方 面 探 討 共 發 放 100 份 問 卷, 問 卷 平 均 年 齡 為 74.15 歲 問 卷 結 果 有 關 於 公 車 的 部 份 整 理 如 下 (1) 有 47% 的 受 訪 者 覺 得 公 車 是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中 最 需 要 改 善 的 (2) 高 齡 者 對 公 車 上 下 車 門 之 階 梯 座 位 公 車 剎 車 起 動 及 司 機 態 度 都 覺 得 有 待 改 善 針 對 高 齡 者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設 計 要 點 有 關 於 公 車 系 統 的 建 議 整 理 如 下 (1) 延 長 上 下 車 及 移 動 時 間 (2) 增 加 公 車 博 愛 座 的 設 立, 宣 導 敬 老 觀 念 7

3. 高 齡 社 會 都 市 大 眾 運 輸 課 題 與 改 善 策 略 之 研 究 - 以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為 例 黃 兆 鉑 (2006) 將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與 捷 運 分 為 物 理 面 資 訊 面 意 識 面 與 制 度 面, 探 討 高 齡 者 於 大 眾 運 輸 搭 乘 及 使 用 上 的 障 礙 問 卷 採 李 克 特 五 尺 度 量 表 利 用 重 視 度 - 滿 意 度 分 析 法 (Important-Performance Analysis) 對 各 構 面 各 項 因 子 進 行 評 量 共 回 收 了 137 位 65 歲 以 上 高 齡 者 的 問 卷 分 析 結 果 如 表 2.1 所 示, 指 出 首 要 改 善 的 項 目 為, 公 車 的 上 下 車 門 進 出 容 易 性 與 安 全 度 及 公 車 內 站 立 時 拉 環 與 扶 手 設 計 所 提 供 之 安 全 感 兩 項 ; 提 出 的 改 善 對 策 有 :(1) 降 低 拉 環 之 擺 設 (2) 多 增 置 扶 手 (3) 於 公 車 中 央 再 增 置 拉 環 (4) 拉 環 與 扶 手 之 設 計 需 包 覆 防 滑 泡 綿 使 增 加 其 抓 力 改 善 順 序 首 要 改 善 內 容 公 車 的 上 下 車 門 進 出 容 易 性 與 安 全 度 公 車 內 站 立 時 拉 環 與 扶 手 設 計 所 提 供 之 安 全 感 表 2.1 公 車 首 要 改 善 項 目 及 對 策 表 高 齡 者 感 受 與 障 礙 成 因 門 檻 / 階 梯 太 高 拉 環 擺 設 過 高 ; 拉 環 易 搖 晃 站 立 困 難 ; 拉 環 數 量 不 足 ; 拉 環 設 計 不 易 抓 住 目 標 高 度 寬 度 便 利 安 全 高 度 改 善 對 策 推 廣 業 者 使 用 低 底 盤 公 車, 降 低 門 檻 階 梯 高 度 增 加 車 門 寬 度 設 置 升 降 設 備 及 斜 坡 於 階 梯 處 定 期 更 新 防 滑 地 板 降 低 拉 環 之 擺 設 多 增 置 扶 手 ; 於 公 車 中 央 再 增 置 數 量 拉 環 拉 環 與 扶 手 設 計 加 以 防 滑 泡 綿 安 全 使 增 加 其 抓 力 資 料 來 源 : 高 齡 社 會 都 市 大 眾 運 輸 課 題 與 改 善 策 略 之 研 究 - 以 大 臺 北 都 會 區 為 例 ( 黃 兆 鉑,2006) 從 歷 年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發 現, 大 部 分 是 針 對 大 眾 運 輸 整 體 的 服 務 品 質 做 調 查, 公 車 只 是 研 究 中 的 一 項, 且 多 半 是 凸 顯 出 使 用 者 問 題, 提 出 原 則 性 的 改 善 策 略, 並 未 對 改 善 方 法 分 項 做 進 一 步 更 深 入 的 研 究 另 外, 林 炳 昕 與 黃 兆 鉑 的 研 究 相 差 了 九 年, 卻 都 論 及 了 拉 環 扶 手 設 備 的 問 題, 可 見 公 車 設 備 使 用 性 問 題 已 存 在 相 當 長 的 時 間 因 此, 本 文 選 擇 改 善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為 主 題, 做 進 一 步 的 使 用 現 況 了 解, 期 能 提 出 確 實 有 效 的 改 善 方 法 8

2.2 大 客 車 相 關 法 規 2.2.1 ECE Regulation 36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法 規 全 球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論 壇 (World Forum for Harmonization of Vehicle Regulations (WP.29)) 隸 屬 於 聯 合 國 歐 洲 經 濟 委 員 會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UNECE)) 道 路 運 輸 委 員 會 (Inland Transport Committee) 之 分 支, 為 國 際 間 進 行 車 輛 法 規 調 和 討 論 的 主 要 機 構 ECE 法 規 範 圍 包 含 現 有 法 規 之 修 訂 建 立 及 認 證 之 相 互 認 可 歐 洲 主 要 國 家 及 日 本 韓 國 等 44 個 國 家 都 是 論 壇 所 制 定 ECE 法 規 協 定 的 締 約 國, 各 採 認 國 間 對 法 規 相 互 認 可, 可 降 低 國 際 貿 易 之 障 礙, 我 國 亦 以 ECE 法 規 做 為 國 內 車 輛 安 全 法 規 發 展 之 參 考 依 據 ( 謝 昇 蓉,2005) ECE R36 法 規 5.12 章 對 大 客 車 之 扶 手 握 把 的 規 定 如 下 : 1. 一 般 要 求 (general requirements) (1) 扶 手 (hand-rails) 及 把 手 (Hand-holds) 應 具 有 足 夠 的 強 度 (2) 其 設 計 安 裝 應 不 造 成 乘 客 危 險 (3) 扶 手 及 把 手 應 使 乘 客 可 輕 易 且 穩 固 的 握 住 各 扶 手 應 提 供 至 少 10 公 分 的 長 度 以 容 納 單 手 (4) 除 位 於 車 門 座 椅 上 的 扶 手 外, 其 斷 面 各 維 度 (dimension) 的 尺 寸 應 不 小 於 2 公 分 或 是 大 於 4.5 公 分 在 上 述 情 形 下, 當 扶 手 有 一 維 度 為 1.5 公 分 之 最 小 容 許 尺 寸 時, 則 另 一 維 度 尺 寸 至 少 為 2.5 公 分 (5) 扶 手 或 把 手 與 車 體 側 牆 相 鄰 部 分 間 的 空 隙 應 至 少 為 4 公 分 而 在 車 門 或 座 椅 上 之 扶 手, 應 允 許 最 小 空 隙 為 3.5 公 分 (6) 各 扶 手 把 手 或 是 支 柱 (stanchion) 表 面 應 為 對 比 明 顯 的 顏 色 且 不 滑 手 2. 站 立 乘 客 之 扶 手 及 把 手 (1) 車 上 供 乘 客 站 立 區 域 中 的 每 一 點, 應 提 供 符 合 足 夠 數 量 的 扶 手 及 / 或 把 手 附 錄 A 所 示 之 測 試 設 備, 在 其 可 移 動 懸 臂 的 所 有 可 能 位 置, 能 觸 及 至 少 2 個 扶 手 及 / 或 把 手, 則 可 視 為 數 量 足 夠 皮 帶 吊 環 (strap hangers) 若 以 適 當 方 式 裝 設 且 可 被 測 試 設 備 觸 及, 亦 可 以 把 手 計 算 此 測 試 設 備 可 以 其 垂 直 軸 自 由 轉 動 (2) 當 採 用 上 節 所 述 之 程 序 時, 只 有 距 地 高 不 小 於 80 公 分 且 不 大 於 190 公 分 者 應 被 視 作 扶 手 及 把 手 (3) 對 於 可 供 乘 客 站 立 之 位 置 而 言, 於 二 個 扶 手 或 把 手 中 應 至 少 有 一 個 距 地 高 不 大 於 150 公 分 於 寬 敞 的 乘 客 上 下 車 平 臺 (large 9

platforms) 可 除 外, 但 此 除 外 區 域 的 總 和 應 不 超 過 總 站 立 面 基 的 20% (4) 可 由 站 立 乘 客 站 立 且 未 被 座 椅 與 車 輛 側 牆 或 後 牆 隔 離 之 區 域 應 提 供 有 平 行 於 牆 壁 的 水 平 扶 手 且, 其 距 地 高 應 為 80 公 分 至 150 公 分 之 間 ECE R36 法 規 對 扶 手 握 把 之 規 定 可 說 相 當 詳 細 其 中 利 用 測 試 設 備 可 觸 及 範 圍 來 對 各 設 備 的 配 置 做 規 定, 不 但 可 作 為 配 置 各 設 備 最 低 尺 度 之 依 據, 也 適 用 於 檢 驗 各 型 車 輛 上 的 設 備 2.2.2 徳 國 對 公 車 握 桿 之 要 求 德 國 交 通 法 規 除 遵 守 上 述 ECE R36 之 規 定 外, 更 對 車 上 各 設 備 做 以 下 的 要 求 必 須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提 供 足 夠 數 量 的 握 桿 (grip bars), 最 理 想 的 狀 態 是 不 要 造 成 平 面 上 的 阻 礙 當 乘 客 們 要 在 車 廂 內 移 動 時, 必 須 提 供 在 任 何 時 刻 都 可 及 的 扶 手 (handholds) 或 拉 環 (hand straps), 並 藉 此 引 導 乘 客 行 動 立 桿 和 五 金 配 件 的 顏 色 必 須 要 對 比 強 烈 好 讓 視 力 不 好 者 也 能 清 楚 看 見 座 椅 前 一 定 要 提 供 可 更 換 襯 墊 的 橫 向 扶 手 ; 在 入 口 處 及 駕 駛 室 後 方 的 座 位 前, 必 須 要 有 充 足 的 扶 手 在 靠 近 多 用 途 空 間 和 在 公 車 左 方, 司 機 後 方 第 一 個 座 位 的 所 有 立 桿, 在 離 地 約 在 120-140 公 分 處, 必 須 要 有 對 使 用 者 友 善 且 隨 時 可 及 的 下 車 鈴 (stop request buttons), 所 有 的 按 鈕 必 需 顏 色 搶 眼 且 清 楚 的 標 示 出 按 鈕 位 置 (Federal Ministry of Transport 等,2003,P.145-149) 規 定 中 除 了 基 本 需 求 外, 更 注 意 到 使 用 下 車 鈴 之 便 利 性, 座 椅 上 橫 桿 的 安 全 衛 生 及 在 車 內 移 動 車 輛 出 入 口 區 域 的 安 全 性 等, 也 賦 予 更 多 的 要 求, 使 乘 車 環 境 更 加 人 性 且 舒 適 2.2.3 國 內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中 華 民 國 國 家 標 準 對 市 區 大 客 車 (urban bus, city bus) 的 說 明 : 指 設 計 及 配 備 主 要 係 用 來 做 為 市 區 使 用 之 大 客 車 其 座 位 及 空 間 配 置 已 預 留 站 位 乘 客 之 需 求, 且 允 許 在 頻 繁 之 靠 站 間 乘 客 在 車 內 之 移 動 (CNS 9590 D1037) 國 內 大 客 車 車 身 相 關 規 範, 規 定 於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的 附 件 六 臺 灣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中, 詳 表 請 見 附 錄 B 表 中 第 5 項, 內 高 的 規 定 為 以 10

走 道 中 央 以 內 部 淨 高 為 準, 至 少 185 公 分 第 10 項, 扶 手 或 拉 捍 或 拉 環 的 規 定 為 具 備 其 中 任 何 一 種 均 可 另 外, 財 團 法 人 車 輛 研 究 測 試 中 心 (ARTC) 依 據 交 通 部 所 公 告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對 上 路 各 種 車 輛 進 行 檢 測, 其 中 第 2.4.1 大 客 車 車 身 各 部 規 格 的 第 13 項, 對 走 道 高 度 寬 度 的 測 試 方 法 規 定 為 走 道 有 效 寬 至 少 32 公 分, 走 道 內 高 至 少 185 公 分, 並 應 能 允 許 直 徑 32 公 分, 高 度 185 公 分 之 圓 柱 體 垂 直 順 利 通 過 若 圓 柱 體 可 能 會 與 供 立 位 乘 客 使 用 之 活 動 式 扶 手 或 拉 桿 或 拉 環 接 觸 時 可 將 其 移 開 第 16 項, 對 扶 手 的 規 定 為 申 請 核 定 立 位 之 大 客 車, 應 設 置 扶 手 或 拉 桿 或 拉 環, 且 應 於 駕 駛 座 之 後 部 設 置 駕 駛 座 欄 杆 臺 北 市 政 府 為 推 廣 低 底 盤 公 車, 於 2007 年 6 月 頒 佈 臺 北 市 推 動 低 底 盤 公 車 補 貼 作 業 要 點, 在 要 點 中 只 對 低 底 盤 公 車 車 內 無 階 梯 的 範 圍, 座 椅 下 階 梯 高 度 與 空 車 時 車 地 板 距 地 面 高 度 予 以 規 定, 並 對 市 府 正 在 推 行 之 公 車 動 態 資 訊 系 統 做 出 要 求 在 針 對 低 底 盤 公 車 特 殊 的 空 間 特 性 與 服 務 乘 客 只 規 定 車 門 必 須 設 有 斜 坡 板 與 1 至 2 個 無 障 礙 輪 椅 座 位, 對 隨 之 產 生 的 特 殊 安 全 需 求 與 相 關 設 備 卻 沒 有 加 以 規 定 國 內 法 規 對 握 把 等 設 備 之 設 置, 僅 就 需 要 與 否 做 出 規 定, 卻 沒 有 對 細 部 規 格 高 度 及 車 型 特 性 做 更 深 入 的 規 定, 顯 示 法 規 還 不 夠 嚴 謹, 有 必 要 加 以 修 改 增 訂 2.2.4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營 運 服 務 評 鑑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營 運 服 務 評 鑑 自 民 國 81 年 起 持 續 辦 理 至 今, 一 年 共 評 鑑 二 次, 是 政 府 管 理 公 車 業 者 的 重 要 依 據, 評 鑑 結 果 不 佳 的 業 者, 會 被 處 以 吊 扣 車 輛 甚 至 吊 扣 營 收 最 高 次 高 路 線 依 據 2004 年 頒 佈 之 臺 北 市 政 府 聯 營 公 車 營 運 服 務 評 鑑 指 標 評 定 基 準, 評 鑑 指 標 分 成 車 輛 及 場 站 績 效 指 標 量 化 之 乘 客 服 務 水 準 指 標 質 化 之 乘 客 服 務 水 準 指 標 配 合 本 局 重 要 措 施 指 標 四 大 類, 與 車 輛 設 備 相 關 之 細 項 指 標 有 :1. 車 齡 比 率 指 標 : 藉 此 量 化 指 標 督 促 公 車 業 者 汰 換 老 舊 車 輛, 以 保 持 車 輛 之 新 穎 2. 公 車 資 訊 服 務 設 施 指 標 : 主 要 是 對 車 內 外 所 顯 示 的 6 項 資 訊 與 3 項 服 務 設 備 ( 下 車 鈴 乘 客 意 見 卡 箱 驗 票 機 ) 予 11

以 量 化 評 測 3. 舒 適 與 噪 音 指 標 : 主 要 針 對 車 輛 整 潔 與 否 空 調 及 車 輛 性 能 做 質 化 的 評 鑑 從 評 鑑 的 項 目 中 發 現, 對 於 公 車 車 上 硬 體 設 備 方 面 的 評 鑑 指 標, 不 但 項 目 少 而 且 籠 統, 更 完 全 缺 乏 乘 客 對 使 用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感 受 的 調 查 2.2.5 小 結 國 內 法 規 對 車 上 各 項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的 規 定 與 國 外 相 比, 可 說 是 相 當 的 模 糊 不 清, 尤 其 在 人 體 尺 寸 相 關 的 規 定 方 面 ECE R36 主 要 是 以 附 錄 A 之 測 試 設 備 可 觸 及 之 範 圍 加 以 訂 定, 而 國 內 則 沒 有 提 及 應 用 人 體 尺 寸 於 檢 驗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上 的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另 外, 在 公 車 評 鑑 的 項 目 中, 對 於 公 車 車 上 硬 體 設 備 方 面 的 指 標 不 但 項 目 少 且 籠 統, 無 法 充 分 反 映 乘 客 需 求 車 輛 製 造 公 司 接 受 營 運 者 委 託 後, 除 了 滿 足 營 運 者 在 成 本 營 運 方 面 的 考 量 外, 最 重 要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能 夠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讓 所 製 造 的 車 輛 能 夠 順 利 通 過 檢 驗, 交 給 營 運 者 使 用 在 另 一 方 面, 政 府 以 公 車 評 鑑 做 為 管 理 公 車 業 者 的 重 要 依 據, 但 卻 缺 乏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方 面 的 相 關 指 標, 無 法 將 乘 客 需 求 反 映 在 評 鑑 結 果 上, 易 使 營 運 者 在 訂 購 新 車 時, 忽 視 要 求 車 輛 製 造 廠 在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上 的 改 善 與 精 進 在 國 內 法 規 缺 乏 人 體 尺 寸 相 關 規 定 及 政 府 無 法 有 效 透 過 評 鑑 制 度 反 映 乘 客 需 求 下, 造 成 目 前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雖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但 卻 不 一 定 符 合 人 體 使 用 尺 寸 之 窘 況, 最 後 終 究 影 響 乘 客 乘 車 舒 適 與 安 全 之 權 益 2.3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現 況 根 據 臺 北 市 汽 車 運 輸 業 概 況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截 至 2009 年 2 月 底 止,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共 有 十 五 家 運 輸 業 者 經 營, 分 別 是 三 重 客 運 首 都 客 運 臺 北 客 運 中 興 巴 士 光 華 巴 士 指 南 客 運 淡 水 客 運 新 和 客 運 基 隆 客 運 大 都 會 客 運 大 有 巴 士 大 南 汽 車 欣 欣 客 運 東 南 客 運 及 新 店 客 運, 共 擁 有 各 型 車 輛 數 2884 輛 由 於 進 口 成 車 的 關 稅 要 比 進 口 各 部 零 件 高, 因 此 營 運 業 者 在 成 本 考 量 下, 目 前 所 使 用 的 車 輛 大 都 向 馨 盛 汽 車 企 業 公 司 日 盈 機 械 工 業 公 司 豐 榮 12

鐵 工 廠 公 司 成 運 汽 車 製 造 公 司 慶 眾 汽 車 工 業 公 司 及 順 益 車 輛 工 業 公 司 等 六 家 車 輛 製 造 廠 購 買 這 些 車 輛 製 造 公 司 於 國 外 進 口 底 盤 引 擎 及 各 部 重 要 零 件 後, 於 國 內 進 行 車 輛 組 裝 及 車 身 打 造 而 車 上 各 項 設 備, 如 座 椅 ( 含 扶 手 ) 拉 環 橫 桿 立 桿 及 相 關 組 裝 五 金 配 件, 則 是 由 車 體 廠 向 各 合 作 廠 商 購 買 套 裝 構 件 後, 再 於 車 上 進 行 組 裝 因 此 雖 然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有 十 五 家 客 運 業 者, 但 其 所 使 用 之 大 客 車 除 非 使 用 底 盤 類 型 不 同, 否 則 內 部 設 計 差 異 並 不 大 2.3.1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運 量 根 據 臺 北 市 交 通 統 計 月 報, 截 至 2009 年 2 月 底 止,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行 駛 路 線 數 共 有 301 條 ( 以 車 號 為 計 算 標 準, 不 論 正 副 線 左 右 線 快 速 公 車 直 達 車 夜 間 公 車 均 視 為 同 一 路 線 ), 其 中 有 16 條 路 線 由 兩 家 以 上 業 者 共 同 經 營 平 均 每 日 營 運 車 輛 數 約 3750 輛, 行 駛 約 六 萬 八 千 四 百 車 次 平 均 每 日 載 客 人 數 182 萬 1670 人, 每 班 次 平 均 約 26.64 人 另 根 據 2007 年 臺 北 市 交 通 統 計 年 報, 當 年 全 年 共 有 378 條 路 線 ( 同 路 線 編 號 但 正 副 線 左 右 線 快 速 公 車 直 達 車 夜 間 公 車 及 節 慶 專 車 分 別 計 算 ), 總 載 客 人 數 約 6 億 2509 萬 人 次, 其 中 25% 的 路 線 涵 蓋 了 75% 的 總 運 量 人 次, 也 就 是 全 年 載 客 人 數 最 多 的 前 95 條 路 線 的 載 客 數 佔 全 年 總 載 客 人 數 的 74.7%, 約 有 4 億 6685 萬 人 次, 平 均 每 班 次 有 28 人 次 搭 乘 在 所 有 路 線 中 以 307 號 公 車 的 車 次 最 多, 全 年 有 56 萬 4779 車 次, 載 客 人 數 也 最 多, 共 有 2124 萬 3874 人 次, 平 均 每 班 次 有 38 人 次 搭 乘 而 每 班 次 平 均 人 數 最 多 的 路 線 則 是 綠 2 左, 全 年 有 4 萬 1868 車 次, 載 客 人 數 216 萬 4850 人 次, 平 均 每 班 次 有 52 人 次 搭 乘 從 運 量 資 料 中 可 以 發 現, 少 數 公 車 路 線 卻 載 運 了 多 數 的 旅 客 數 量, 雖 然 在 班 次 上 也 相 對 增 多, 使 得 平 均 每 班 次 搭 乘 人 次 約 在 28 人 然 而 一 般 型 公 車 只 提 供 25 個 座 位, 且 公 車 在 尖 離 峰 時 間 搭 乘 人 數 相 差 甚 大, 使 得 乘 客 無 可 避 免 地 須 使 用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13

2.3.2 低 底 盤 公 車 低 底 盤 公 車 (Low Floor Bus) 或 超 低 底 盤 公 車 (Super Low Floor Bus), 是 相 較 於 傳 統 出 入 口 有 階 梯 而 言 的 一 種 新 型 公 車 的 總 稱 其 主 要 特 色 是 公 車 地 板 距 離 路 面 非 常 低, 只 要 一 步 或 一 階 即 可 從 地 面 進 入 公 車 車 廂 內, 且 部 分 或 全 部 車 廂 地 板 不 再 設 有 任 何 階 梯, 又 稱 無 階 梯 公 車 (Non step Bus); 部 分 車 型 車 門 側 還 可 側 傾 (side kneeling) 降 低 出 入 口 的 高 差, 如 圖 2.2 在 配 合 渡 板 下, 就 可 讓 輪 椅 等 行 動 不 便 者 上 下 無 礙, 因 此 也 有 無 障 礙 公 車 (non-barrier bus) 之 稱 另 外, 降 低 的 車 廂 地 板 更 可 讓 所 有 乘 客 方 便 快 速 的 上 下 車, 增 加 行 車 效 率 ( 維 基 百 科 : 低 地 臺 巴 士 新 幹 線 路 線 公 車 Low-floor bus,2009) 一 般 型 公 車 Ⅰ 一 般 型 公 車 Ⅱ 路 面 單 位 : 公 分 低 底 盤 公 車 低 底 盤 公 車 側 傾 路 面 單 位 : 公 分 圖 2.2 德 國 一 般 型 公 車 與 低 底 盤 公 車 之 車 廂 平 面 高 差 圖 ( 圖 片 來 源 :Barrier-Freee Public Transport in Germany) 14

低 底 盤 公 車 為 讓 1-2 部 輪 椅 或 嬰 兒 車 等 輪 具 輔 助 設 備 可 以 停 駐, 在 車 上 特 定 區 域 不 設 置 固 定 式 座 椅 或 只 設 折 疊 座 椅, 此 區 域 稱 之 為 多 用 途 空 間 (multi-purpose space), 如 圖 2.3 粗 框 區 域 從 圖 中 可 以 清 楚 看 出, 為 了 設 置 多 用 途 空 間, 使 得 公 車 少 了 6-10 座 位, 雖 然 此 區 域 在 運 量 尖 峰 時 刻, 能 提 供 更 多 的 站 位 空 間 以 增 加 運 能, 但 在 一 般 狀 況 下, 卻 使 公 車 整 體 座 椅 數 更 少 以 臺 北 市 低 底 盤 公 車 而 言, 最 終 只 提 供 23-24 個 座 位 數 (Federal Ministry of Transport 等,2003) 多 用 途 空 間 設 置 區 Ⅰ 多 用 途 空 間 設 置 區 Ⅱ 圖 2.3 低 底 盤 公 車 之 多 用 途 區 設 置 位 置 圖 ( 圖 片 來 源 :Barrier-Freee Public Transport in Germany) 2.3.3 臺 北 市 各 型 公 車 之 現 況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目 前 營 運 之 車 輛 約 可 分 為 六 大 類 型, 分 別 為 一 般 型 一 階 型 ( 降 大 樑 ) 低 底 盤 單 門 中 巴 及 遊 覽 車 2004 年 至 2009 年 5 月, 各 年 累 積 購 買 各 型 新 車 之 總 和 為 3147 輛 ( 暢 行 臺 北 - 公 車 客 運 資 訊 站,2009) 其 中 一 般 型 佔 總 車 輛 數 59%, 一 階 型 ( 降 大 樑 ) 佔 總 車 輛 數 16%, 低 底 盤 6%, 單 門 4% 中 巴 8% 遊 覽 車 7% 臺 北 市 政 府 為 達 到 無 障 礙 大 眾 運 輸 之 目 標, 於 2000 年 首 度 由 臺 北 市 公 車 處 ( 現 大 都 會 客 運 ), 引 進 32 輛 低 底 盤 公 車 ; 並 自 2008 年 起 透 過 獎 勵 及 補 貼 業 者 購 車 成 本 的 方 式, 預 計 四 年 內 汰 換 357 輛 行 使 於 醫 院 捷 運 站 觀 光 景 點 周 邊 等 15 條 路 線 上 的 舊 型 公 車 為 低 底 盤 公 車, 約 佔 現 有 聯 營 公 車 總 數 的 10% 截 至 2009 年 5 月 中 旬, 已 有 七 線 共 180 輛 低 底 盤 公 車 投 入 營 運, 約 佔 現 有 聯 營 公 車 總 數 的 6% 15

從 對 各 型 公 車 數 量 的 了 解 可 以 得 知, 短 期 內 一 般 型 公 車 仍 然 是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的 主 力, 而 政 府 推 廣 低 底 盤 公 車 的 立 意 良 好, 但 如 果 每 班 載 客 人 次 與 座 位 數 不 變, 則 將 有 更 多 乘 客 被 迫 在 站 立 的 情 況 下 搭 乘 公 車 2.3.4 臺 北 市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的 男 女 比 例 依 據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94 至 96 年 度 平 常 外 出 時 最 常 使 用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者 性 別 之 交 通 民 意 調 查, 可 看 出 各 年 齡 層 性 別 比 例 在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上 的 變 化 調 查 方 法 為 依 電 話 號 碼 隨 機 取 樣, 挑 選 15 歲 以 上 臺 北 市 居 民 為 合 格 受 訪 者, 至 少 完 成 調 查 1067 位 以 上 的 居 民, 並 經 過 各 行 政 區 人 口 數 加 權, 符 合 各 行 政 區 人 口 配 置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含 捷 運 公 車 計 程 車 交 通 車 長 途 客 運 及 火 車 從 表 2.2 中 可 以 發 現,94 至 96 年 度 15 歲 以 上 搭 乘 臺 北 市 大 眾 運 輸 的 男 女 比 例, 除 了 15-19 歲 及 65 歲 以 上 兩 性 搭 乘 比 例 相 當 外, 從 20-64 歲 各 年 齡 層 女 性 乘 客 是 以 2-10 倍 不 等 的 數 量 多 於 男 性 乘 客, 而 綜 合 各 年 齡 層 其 差 異 也 有 4 倍 之 多 推 測 各 年 齡 層 男 女 性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的 比 例 相 當, 但 男 性 在 擁 有 駕 照 後 就 以 私 人 的 運 具 作 為 主 要 的 代 步 工 具, 減 少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的 機 會, 因 此 臺 北 市 的 大 眾 運 輸 主 要 是 以 女 性 乘 客 為 主 表 2.2 平 常 外 出 時 最 常 使 用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者 各 年 齡 層 性 別 比 例 統 計 表 年 齡 15-19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性 別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96 30 27 4 34 9 29 7 34 8 26 8 44 年 度 95 31 35 15 28 10 24 6 25 8 37 3 30 94 27 32 15 35 5 33 12 30 7 30 8 48 年 齡 45-49 50-54 55-59 60-64 65+ 性 別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男 女 96 11 31 14 36 11 30 12 23 61 45 年 度 95 9 34 8 28 5 23 11 16 48 36 94 6 27 9 28 8 23 9 20 55 43 單 位 : 人 資 料 來 源 : 臺 北 市 政 府 交 通 局 - 性 別 統 計 16

2.3.5 各 階 段 學 生 在 平 常 日 通 學 運 具 使 用 現 況 依 據 張 新 立 於 2007 對 不 同 年 齡 階 段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運 輸 需 求 行 為 演 變 之 世 代 研 究, 其 結 果 如 表 2.3 顯 示 平 常 日 以 公 車 為 主 要 運 具 的 學 生 比 例, 在 國 小 學 生 為 1.11%, 國 中 生 為 3.95%, 高 中 生 為 15.94%, 大 專 生 為 4.88% 本 研 究 考 量 小 學 生 因 學 區 小, 以 自 行 徒 步 上 學 或 家 長 接 送 為 多 數, 只 有 少 數 有 獨 自 搭 乘 公 車 之 機 會, 因 此 決 定 將 研 究 對 象 限 制 於 國 中 以 上 之 年 齡 表 2.3 學 生 平 常 日 使 用 各 種 運 具 比 例 表 使 用 運 具 國 小 國 中 高 中 大 專 步 行 34.56 26.03 14.72 30.28 自 行 車 3.66 31.34 16.23 2.47 機 車 接 送 32.52 16.86 11.04 6.02 汽 車 接 送 26.38 17.14 9.44 3.54 公 車 1.11 3.95 15.94 4.88 騎 機 車 0.21 0.26 2.62 42.45 校 車 1.5 4.09 24.78 8.96 火 車 0 0.17 2.09 1 客 車 0.06 0.17 3.15 0.4 總 計 100 100 100 100 資 料 來 源 : 不 同 年 齡 階 段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運 輸 需 求 行 為 演 變 之 世 代 研 究 ( 張 新 立,2007) 2.3.6 小 結 從 公 車 與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之 各 個 層 面 的 資 料 與 統 計 數 據, 可 以 得 知 :1. 臺 北 市 公 車 平 均 每 班 次 載 客 約 27 人, 與 大 型 公 車 提 供 之 座 位 數 相 當, 但 由 於 尖 離 峰 搭 乘 人 數 差 異 很 大, 乘 客 無 可 避 免 須 使 用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2. 六 大 公 車 類 型 之 車 高 與 車 內 配 置 不 盡 相 同,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設 置 的 情 況 也 不 同, 但 短 時 間 內 一 般 型 公 車 仍 是 主 要 的 載 運 設 備 3. 各 家 客 運 業 者 之 車 內 設 計 差 異 不 大 4. 臺 北 市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是 以 女 性 為 主 要 搭 乘 者, 且 分 布 的 年 齡 層 相 當 廣 5. 以 公 車 為 通 學 運 具 之 國 小 生 最 少, 本 研 究 以 國 中 以 上 之 年 齡 層 為 主 要 研 究 對 象 17

2.4 人 因 相 關 資 料 臺 灣 新 生 報 2007 年 7 月 30 日 公 車 捷 運 族 緊 急 剎 車 埋 下 五 十 肩 禍 根 的 新 聞 報 導 中, 北 市 聯 合 醫 院 中 醫 院 區 羅 國 正 醫 師 表 示,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緊 急 剎 車 時, 乘 客 為 了 對 抗 劇 烈 搖 晃, 許 多 中 老 年 人 為 避 免 跌 倒, 使 勁 全 力 用 肩 部 力 量 拉 住 把 手 或 拉 環, 造 成 肌 腱 或 韌 帶 的 輕 微 傷 害, 而 隨 著 傷 害 累 積 或 無 法 痊 癒, 疼 痛 加 劇, 漸 漸 不 敢 活 動 肩 膀, 就 會 造 成 醫 學 上 稱 冰 凍 肩 的 五 十 肩 年 輕 人 雖 然 肌 力 較 強, 但 仍 不 能 輕 忽 長 時 間 累 積 下 來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 萬 博 超,2007) 從 新 聞 報 導 中 可 以 得 知, 不 適 當 的 使 用 公 車 之 把 手 及 拉 環 將 對 人 體 肌 肉 產 生 危 害, 相 對 的, 符 合 人 體 使 用 且 穩 固 的 設 備 將 能 降 低 傷 害 發 生 的 機 率 因 此 本 研 究 對 相 關 成 因 與 改 善 方 法 做 人 因 相 關 資 料 的 探 討 2.4.1 造 成 骨 骼 肌 肉 傷 害 的 主 要 成 因 石 東 生 等 (2007) 於 人 因 工 程 工 作 姿 勢 圖 例 的 前 言 中 指 出, 造 成 骨 骼 肌 肉 傷 害 主 要 的 成 因 可 分 為 五 大 項, 分 別 為 施 力 負 荷 過 大 施 力 過 於 頻 繁 施 力 時 程 過 長 衝 擊 與 震 動 工 作 姿 勢 不 良 其 中 工 作 姿 勢 不 良 更 是 對 其 他 因 素 造 成 加 乘 作 用, 使 骨 骼 肌 肉 的 負 荷 增 大, 進 而 導 致 骨 骼 肌 肉 疲 勞 與 傷 害 用 上 述 五 項 傷 害 成 因 來 檢 討 乘 客 使 用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時 有 哪 些 傷 害 因 素, 發 現 五 項 因 子 皆 有, 且 幾 乎 無 可 避 免 施 力 負 荷 過 大 : 所 負 荷 之 力 除 了 自 身 體 重 及 攜 帶 物 品 重 量 外, 因 公 車 為 動 態 空 間, 在 起 動 與 制 動 間 更 有 慣 性 引 起 之 重 力 加 速 度 施 力 過 於 頻 繁 : 道 路 狀 況 繁 多, 肌 肉 隨 時 處 於 緊 張 狀 態, 以 便 隨 時 應 付 各 種 行 車 狀 況 施 力 時 程 過 長 : 必 須 視 搭 乘 路 線 及 行 車 狀 況 而 定 衝 擊 與 震 動 : 搭 乘 公 車 必 定 面 對 的 狀 況 工 作 姿 勢 不 良 : 不 一 定 能 使 用 到 合 用 的 設 備 為 因 應 不 同 工 作 時 產 生 之 各 種 動 作 需 求, 避 免 傷 害 造 成, 該 文 中 建 議 應 該 採 行 最 自 然 最 省 力 的 機 能 工 作 姿 勢 來 降 低 骨 骼 肌 肉 的 危 害 而 公 車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可 參 考 文 中 所 述 之 機 能 站 姿, 來 加 以 對 設 備 進 行 改 良, 進 而 降 低 姿 勢 不 良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所 謂 機 能 站 姿 是 : 當 身 體 的 姿 勢 維 持 正 直 之 後, 手 部 的 姿 勢 變 化 範 圍 可 以 劃 分 為 三 個 區 域 : 最 小 區 域 中 間 區 域 與 最 大 區 域 ( 如 圖 2.4 a) 最 小 區 域 是 上 臂 維 持 垂 直 向 下 或 些 微 向 前 屈 曲, 以 下 臂 為 半 徑 18

的 範 圍 ; 這 種 手 臂 姿 勢 在 肩 關 節 與 肘 關 節 所 造 成 的 負 荷 不 大, 一 般 人 可 長 時 間 工 作 而 不 致 引 發 疲 勞 最 大 區 域, 以 整 個 手 臂 長 度 為 半 徑 的 範 圍, 下 肩 關 節 與 肘 關 節 的 骨 骼 肌 肉 負 荷 比 較 大, 長 時 間 工 作 可 能 引 發 疲 勞 因 此, 除 非 不 得 已, 應 儘 量 在 最 小 區 域 或 中 間 區 域 範 圍 內 作 業 均 衡 考 量 使 肌 肉 負 荷 力 最 小 又 能 符 合 工 作 各 種 需 求, 機 能 站 姿 必 須 考 慮 下 列 三 個 原 則 1. 作 業 區 域 優 先 順 序 是 最 小 區 域 中 間 區 域 最 後 才 是 最 大 區 域, 如 圖 2.4 a 2. 考 量 手 眼 配 合 的 問 題, 如 圖 2.4 b 輕 巧 精 細 的 工 作, 工 作 點 適 合 高 於 手 肘 的 高 度 ; 粗 重 且 需 要 揮 動 手 臂 的 工 作, 則 工 作 點 適 合 低 於 手 肘 的 高 度, 以 便 於 施 力 3. 儘 量 縮 小 工 作 點 與 身 體 之 間 的 水 平 距 離, 以 降 低 肌 肉 出 力 及 筋 骨 的 壓 力 手 臂 與 物 件 的 重 心 離 身 體 越 遠, 對 脊 椎 所 造 成 的 力 矩 越 大, 如 圖 2.4 c a. 三 個 作 業 區 域 b. 粗 細 工 作 與 手 眼 配 合 c. 考 慮 工 作 點 與 身 體 水 平 距 離 圖 2.4 手 的 姿 勢 隨 工 作 需 求 變 化 圖 ( 圖 片 來 源 : 人 因 工 程 工 作 姿 勢 圖 例 ) 從 機 能 站 姿 的 觀 點 來 檢 視 各 設 備, 扶 手 位 於 人 體 腰 際 間, 抓 握 姿 勢 的 變 化 範 圍 位 於 最 小 區 域, 影 響 抓 握 與 施 力 的 關 鍵 主 要 在 於 手 部 的 骨 骼 肌 肉, 而 上 肢 的 影 響 較 小 ; 為 便 於 乘 客 施 力, 抓 握 點 適 合 低 於 手 肘 的 高 度, 如 此 可 使 乘 客 使 用 時 有 效 施 力 且 不 易 使 肌 肉 疲 勞 拉 環 及 橫 桿 位 於 高 處, 必 須 將 手 臂 高 懸 空 中, 抓 握 姿 勢 的 變 化 範 圍 位 於 最 大 區 域, 肩 關 節 與 肘 關 節 負 荷 大, 影 響 抓 握 感 受 甚 大, 應 減 少 使 用 時 間 與 頻 率, 以 避 免 引 發 疲 勞 與 傷 害 19

2.4.2 上 肢 作 業 設 計 原 則 葉 文 裕 等 (2001) 於 人 因 工 程 肌 肉 骨 骼 傷 害 預 防 指 引 第 四 章 工 程 控 制 預 防, 建 議 上 肢 作 業 設 計 原 則 有 十 一 點, 其 中 下 列 所 示 八 點 可 供 公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設 計 之 參 考 :1. 降 低 操 作 重 複 性 ( 重 複 同 樣 姿 勢 之 操 作 ) 與 操 作 頻 率 ( 單 位 時 間 內 之 操 作 次 數 ) 2. 手 臂 避 免 持 久 懸 空 操 作, 可 適 度 提 供 手 肘 手 腕 手 臂 背 部 等 之 倚 靠 與 支 撐 3. 雙 手 移 動 應 以 手 肘 而 非 肩 部 為 旋 轉 中 心, 以 避 免 頸 肩 與 上 背 之 壓 力 4. 常 用 與 較 重 物 件 應 置 於 正 常 操 作 區 域 內, 亦 即 以 手 肘 為 旋 轉 移 動 中 心 所 劃 出 之 雙 手 可 及 區 域 內 5. 避 免 上 肢 過 度 伸 展, 如 向 上 超 過 肩 或 向 下 低 於 腰, 避 免 手 臂 完 全 伸 直 取 物 6. 手 腕 姿 勢 應 維 持 自 然 不 彎 曲, 應 彎 曲 工 具 握 柄 以 降 低 手 腕 用 力 時 之 極 度 彎 曲 與 側 彎, 避 免 前 臂 做 旋 轉 螺 絲 起 子 之 內 旋 與 外 旋 之 動 作 7. 握 柄 避 免 銳 利 稜 角 壓 迫 手 掌, 但 握 柄 材 質 應 具 有 適 度 與 手 掌 之 摩 擦 力 以 減 輕 握 力 之 付 出 8. 選 擇 震 動 傳 遞 較 小 之 動 力 手 工 具 從 上 述 的 提 示 中 可 推 知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設 計 與 使 用 注 意 事 項 :1. 各 設 備 間 必 須 搭 配 得 宜, 除 了 讓 乘 客 易 於 變 換 姿 勢 外, 同 時 也 藉 動 作 的 轉 變, 轉 換 施 力 的 肌 肉 群, 降 低 疲 勞 感 2. 使 用 時 以 立 桿 扶 手 之 使 用 姿 勢 為 佳, 儘 量 避 免 拉 環 與 橫 桿 之 高 舉 抓 握 姿 勢 3. 各 項 設 備 應 讓 乘 客 手 腕 保 持 自 然 姿 勢, 避 免 左 右 側 偏 上 下 伸 曲 與 內 外 旋 轉 4. 與 手 部 接 觸 面 之 材 質 應 有 適 當 摩 擦 力, 可 增 加 握 力 5. 降 低 設 備 震 動 與 晃 動 2.4.3 影 響 手 部 握 力 的 因 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陳 志 勇 (2000) 於 人 體 尺 寸 資 料 之 量 測 與 應 用 研 習 會 所 發 表 的 國 人 手 部 計 測 資 料 與 握 力 中 指 出, 腕 部 方 位 ( 屈 曲 伸 展 橈 偏 尺 偏, 如 圖 2.5) 會 影 響 握 力 一 般 而 言, 手 腕 於 自 然 姿 勢 時 會 有 較 大 握 力, 握 力 會 隨 著 腕 部 偏 離 自 然 姿 勢 的 多 寡 而 有 一 遞 減 關 係, 假 如 自 然 姿 勢 握 力 值 為 100%, 則 屈 曲 45 度 握 力 值 約 為 60%, 屈 曲 65 度 握 力 值 約 為 45%; 伸 展 45 度 握 力 值 約 為 75%; 尺 側 偏 45 度 握 力 值 約 為 75%; 橈 側 偏 25 度 握 力 值 約 為 80% 另 外 肘 關 節 角 度 與 前 臂 旋 轉 角 度 也 會 影 響 握 力, 肘 關 節 屈 曲 角 度 愈 大 握 力 較 小 20

由 資 料 可 以 更 加 了 解, 當 乘 客 手 腕 偏 離 自 然 姿 勢 去 抓 握 各 項 設 備 時, 因 施 予 的 握 力 無 法 全 部 發 揮, 設 備 所 能 回 饋 之 穩 定 力 量 也 相 對 減 少, 如 此 就 易 造 成 手 腕 甚 至 全 身 性 的 傷 害 橈 偏 尺 偏 屈 曲 伸 展 圖 2.5 腕 部 方 位 圖 2.4.4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之 應 用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之 表 示, 要 考 慮 計 測 資 料 的 使 用, 根 據 Sanders & Mc Cormick (1993) 所 提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之 應 用 準 則 如 下 : 1. 為 極 端 之 個 體 的 設 計 (design for extreme individuals): 以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為 極 端 值 作 為 設 計 尺 寸 依 據 例 如 門 的 高 度 與 寬 度 設 計, 即 是 以 最 大 母 群 值 ( 第 95 百 分 位 數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 作 為 設 計 基 準 ; 而 階 梯 高 度 設 計, 則 以 最 小 母 群 值 ( 第 5 百 分 位 數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 作 為 設 計 基 準 2. 可 調 整 範 圍 的 設 計 (design for adjustable range): 裝 備 或 設 施 的 某 些 特 質 設 計 成 可 調 式, 以 便 適 合 各 種 人 體 尺 寸 的 使 用 者 例 如 辦 公 用 椅 或 汽 車 座 椅 等, 都 是 提 供 調 整 裝 置 方 式, 來 涵 蓋 所 有 的 使 用 者 3. 符 合 一 般 性 的 設 計 (design for the average): 在 人 體 尺 寸 上 並 無 所 謂 平 均 個 體 的 人 存 在, 由 於 計 測 項 目 之 間 沒 有 完 全 相 關 之 現 象, 因 此 在 運 用 上 採 用 平 均 值 作 為 設 計 的 標 準, 使 之 可 適 用 於 更 多 數 的 使 用 者 例 如 家 具 設 計, 為 符 合 更 多 的 消 費 族 群, 因 此 採 平 均 設 計 居 多 21

本 研 究 以 通 用 性 原 則 為 主 要 考 量, 對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設 計 而 言 : 扶 手 拉 環 高 度 及 拉 環 相 隔 間 距 之 設 計, 可 採 用 可 調 式 設 計 原 則, 亦 可 採 用 平 均 值 設 計 原 則, 以 適 用 於 更 多 數 的 使 用 者 橫 桿 設 置 之 高 度 應 符 合 極 端 值 設 計 原 則, 以 公 車 乘 客 之 最 大 母 群 值 為 基 準, 以 避 免 乘 客 撞 傷 2.4.5 相 關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各 設 備 可 參 考 之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計 有 身 高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高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及 雙 三 角 肌 間 距 人 體 計 測 身 高 的 測 量 方 法 為 : 受 試 者 直 立 目 視 正 前 方, 雙 手 自 然 下 垂 時, 頭 頂 至 地 面 之 垂 直 高 度, 如 圖 2.6 a 從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中 可 以 得 知, 男 女 性 11 歲 平 均 身 高 為 146 公 分, 在 此 之 前 男 女 身 高 差 異 不 大 ; 但 12 歲 之 後, 男 女 身 高 差 距 逐 漸 擴 大, 女 性 在 13 歲 之 後 身 高 增 長 趨 勢 減 緩,13 歲 以 上 女 性 平 均 身 高 介 於 157-160 公 分, 最 高 第 95 百 分 位 為 168 公 分, 最 低 第 5 百 分 位 為 148 公 分 男 性 生 長 趨 緩 則 在 14 歲 之 後,14 歲 以 上 男 性 平 均 身 高 介 於 167-172 公 分, 最 高 第 95 百 分 位 為 181 公 分, 最 低 第 5 百 分 位 為 156 公 分 身 高 為 人 體 發 展 之 重 要 指 標, 從 資 料 發 現 : 女 性 在 13 歲, 男 性 在 14 歲 身 高 已 與 成 年 人 相 近 此 階 段 正 好 於 國 中 就 讀, 對 事 物 已 具 有 較 高 之 判 斷 能 力, 因 此 本 研 究 以 國 中 生 做 為 研 究 對 象 之 起 始, 其 年 齡 約 始 於 12 歲, 正 處 於 男 女 性 生 理 變 化 至 成 人 階 段, 能 在 個 體 差 異 上 得 到 最 多 的 差 異, 使 研 究 分 析 雖 在 研 究 對 象 有 限 制 的 情 況 下, 仍 可 得 到 多 樣 的 數 據 資 料 另 橫 桿 設 置 之 高 度 為 避 免 乘 客 撞 傷, 應 符 合 極 端 值 設 計 原 則 在 2.2.3 國 內 相 關 法 規 有 提 到 車 內 淨 高 至 少 185 公 分, 而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成 年 男 性 最 高 第 95 百 分 位 為 181 公 分, 為 求 安 全 起 見, 本 研 究 接 受 法 規 車 內 淨 高 至 少 185 公 分 之 規 定 因 此, 本 研 究 設 定 橫 桿 設 置 高 度 不 得 低 於 185 公 分, 以 確 保 所 有 乘 客 安 全 人 體 計 測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高 的 測 量 方 法 為 : 受 試 者 直 立 目 視 正 前 方, 右 手 自 然 下 垂, 左 手 向 上 高 舉, 呈 180 度 伸 展 時,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面 之 垂 直 高 度, 如 圖 2.6 b 此 姿 勢 為 手 部 抓 握 之 極 限 高 度, 可 作 為 不 同 身 高 所 能 採 用 設 備 高 度 之 改 善 數 據 從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中 可 以 得 知, 女 性 平 均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高 介 於 183-189 公 分, 男 性 則 介 於 198-202 公 分, 兩 者 有 15-19 公 分 的 差 距 22

人 體 計 測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的 測 量 方 法 為 : 受 試 者 直 立 目 視 正 前 方, 左 手 前 臂 屈 曲 90 度 時,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面 之 垂 直 高 度, 如 圖 2.6 c 此 與 使 用 扶 手 姿 勢 雷 同, 可 作 為 改 善 扶 手 高 度 參 考 扶 手 高 度 採 用 平 均 值 設 計 原 則, 從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中 可 以 得 知, 女 性 平 均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介 於 97-100 公 分, 男 性 則 介 於 103-106 公 分, 兩 者 有 6-10 公 分 的 差 距 人 體 計 測 雙 三 角 肌 間 距 寬 的 測 量 方 法 為 : 人 直 立 目 視 正 前 方, 雙 手 上 臂 自 然 放 鬆 時, 左 三 角 肌 側 面 最 突 出 處 至 右 三 角 肌 側 面 最 突 出 處 之 橫 斷 面 水 平 寬 度, 如 圖 2.6 d 這 約 是 站 立 時 人 體 最 寬 的 部 位, 可 作 為 改 善 拉 環 間 距 參 考 拉 環 相 隔 之 間 距, 採 用 平 均 值 設 計 原 則, 從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中 可 以 得 知, 女 性 平 均 雙 三 角 肌 間 距 介 於 39-43 公 分, 男 性 則 介 於 42-46 公 分, 兩 者 有 3-7 公 分 的 差 距 a. 身 高 b.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高 c.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d. 雙 三 角 肌 間 距 圖 2.6 各 項 人 體 尺 寸 測 量 方 法 圖 ( 圖 片 來 源 : 臺 灣 地 區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庫 手 册 ) 另 從 資 料 中 發 現 相 同 身 高 者, 不 管 性 別 年 齡 在 本 研 究 所 關 注 的 人 體 計 測 數 據 上 差 異 不 大, 將 其 以 身 高 145 公 分 為 起 點, 每 增 加 10 公 分 為 一 級 距, 顯 示 身 高 與 研 究 相 關 人 體 計 測 數 據, 如 表 2.4 所 示 而 將 其 與 各 設 備 可 參 考 之 人 體 計 23

測 資 料 相 對 照, 從 中 可 概 略 說 明 各 身 高 於 各 設 備 之 適 合 高 度 寬 度 為 何, 將 於 第 五 章 說 明 表 2.4 身 高 與 研 究 相 關 人 體 計 測 數 據 表 身 高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高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雙 三 角 肌 肩 寬 145 173 90 37 155 184 95 38 165 194 104 41 175 206 110 47 181* 214* 113* 50* 註 : 各 項 人 體 計 測 之 最 高 第 95 百 分 位 數 加 註 * ( 本 研 究 整 理 ) 2.4.6 人 體 站 立 所 需 空 間 Fruin(1971) 所 提 出 的 橢 圓 形 身 體 (Body Ellipse) 人 體 尺 度 指 出, 單 一 行 人 站 立 時 所 佔 有 的 空 間 約 為 肩 寬 60 公 分 體 厚 約 45 公 分, 當 行 人 身 體 接 觸 時, 以 每 人 直 徑 60 公 分 計 算, 則 約 佔 0.3 平 方 公 尺, 如 圖 2.7a; 身 體 不 接 觸 時, 以 每 人 直 徑 90 公 分 計 算, 則 每 人 約 佔 0.7 平 方 公 尺, 如 圖 2.7b, 此 時 行 人 欲 以 橫 向 通 行 仍 有 困 難 人 體 橢 圓 肩 寬 60cm 體 厚 45cm 橫 向 通 行 有 困 難 每 人 平 均 面 積 約 0.3m 2 每 人 平 均 面 積 約 0.7m 2 a. 行 人 身 體 接 觸 時 所 佔 面 積 示 意 圖 b. 行 人 身 體 不 接 觸 時 所 佔 面 積 示 意 圖 圖 2.7 Fruin 之 行 人 於 空 間 中 所 佔 面 積 示 意 圖 24

另 外 市 區 道 路 人 行 道 設 計 手 冊 在 第 四 章 規 劃 設 計 準 則 中 提 到, 行 人 暫 停 站 立 時 所 佔 有 的 空 間 在 身 體 接 觸 時, 每 人 所 佔 空 間 小 於 0.2 平 方 公 尺 身 體 感 受 到 拘 束 時, 每 人 所 佔 空 間 小 於 0.6 平 方 公 尺 行 人 暫 停 站 立 空 間 的 尺 度 需 求 如 表 2.5 所 示 表 2.5 行 人 站 立 空 間 尺 度 需 求 表 使 用 特 性 空 間 尺 度 需 求 (m 2 / 人 ) 不 受 干 擾 大 於 1.1 受 到 拘 束 小 於 0.6 無 法 步 行 小 於 0.2 資 料 來 源 : 市 區 道 路 人 行 道 設 計 手 冊 公 車 可 供 站 立 空 間 有 其 限 制, 除 了 考 量 人 體 計 測 尺 寸 外, 同 時 考 量 站 立 所 佔 面 積, 如 此 可 使 各 設 備 在 配 置 上 更 具 人 性 2.4.7 小 結 從 各 項 人 因 資 料 中 可 以 得 知, 扶 手 抓 握 姿 勢 的 變 化 範 圍 位 於 最 小 區 域, 因 此 手 部 的 骨 骼 肌 肉 對 整 體 的 抓 握 感 影 響 較 大 ; 而 拉 環 及 橫 桿 因 位 在 高 處, 抓 握 姿 勢 的 變 化 範 圍 已 位 於 最 大 區 域, 應 盡 量 減 少 使 用 時 間 與 頻 率, 以 避 免 引 發 疲 勞 雖 然 搭 乘 公 車 使 用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不 似 工 作 之 長 時 間 高 頻 率 的 使 用, 但 公 車 屬 於 動 態 空 間, 乘 客 必 須 面 對 公 車 瞬 息 萬 變 的 狀 況, 當 在 無 預 警, 缺 乏 相 關 準 備 的 狀 況 下, 很 容 易 就 會 產 生 傷 害 因 此, 在 公 車 上 提 供 符 合 乘 客 人 體 使 用 之 設 備 有 其 必 要 性 25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3.1 研 究 方 法 與 步 驟 本 研 究 為 深 入 了 解 乘 客 使 用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真 正 遭 遇 到 的 困 難, 與 提 出 適 合 有 效 並 能 落 實 的 解 決 方 案, 在 1.5 研 究 流 程 中 已 揭 示 本 研 究 在 不 同 階 段 分 別 採 用 焦 點 團 體 法 問 卷 法 與 實 驗 法 此 章 節 將 詳 述 各 研 究 方 法 運 用 之 關 係, 與 各 研 究 方 法 於 設 計 規 劃 的 過 程 研 究 方 法 與 規 劃 執 行 步 驟 如 圖 3.1 所 示, 並 於 以 下 各 節 詳 細 說 明 探 索 階 段 : 焦 點 團 體 法 用 於 研 究 初 期, 藉 由 直 接 與 乘 客 對 談, 全 面 地 了 解 乘 客 使 用 各 種 設 備 所 遭 遇 的 困 難 與 使 用 設 備 的 習 慣 喜 好, 透 過 比 對 受 訪 者 個 人 資 料 與 所 敘 述 的 經 驗, 從 中 歸 納 整 理, 藉 此 發 現 研 究 議 題, 並 提 出 研 究 假 設 驗 證 階 段 : 使 用 問 卷 法 及 實 驗 法 驗 證 研 究 假 設 是 否 成 立 藉 由 問 卷 法 能 快 速 大 量 地 取 得 乘 客 對 研 究 議 題 看 法 的 優 勢, 彌 補 焦 點 團 體 法 在 樣 本 數 量 與 受 訪 者 主 觀 認 知 的 缺 點, 並 藉 由 數 字 量 化 的 特 性, 進 行 統 計 檢 定, 從 中 驗 證 假 設, 初 步 推 測 各 設 備 適 合 的 身 高 區 間 並 確 定 研 究 議 題 中 各 項 構 面 影 響 的 程 度 及 標 示 出 乘 客 對 各 項 設 備 真 正 關 注 的 議 題, 了 解 乘 客 對 設 備 的 改 善 需 求 再 藉 由 實 驗 法 與 受 測 者 深 度 接 觸, 在 控 制 各 變 項 下, 直 接 從 受 測 者 當 場 對 實 驗 器 材 的 經 驗, 取 得 訪 談 無 法 明 確 說 明, 問 卷 難 以 得 知 的 關 鍵 資 訊 - 設 備 最 適 高 度 及 扶 手 最 佳 抓 握 姿 勢 所 得 資 訊 具 有 數 字 量 化 的 特 性, 可 進 行 統 計 檢 定, 除 了 用 以 對 假 設 進 行 驗 證 外, 更 可 進 一 步 藉 由 所 得 數 據 建 議 各 項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設 置 高 度 整 合 階 段 : 結 合 問 卷 法 與 實 驗 法 之 分 析 結 果, 提 出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設 置 要 點 希 望 在 研 究 各 階 段, 經 由 不 斷 地 與 乘 客 密 切 互 動 的 研 究 過 程, 所 提 出 之 研 究 成 果, 能 合 乎 乘 客 需 求, 並 能 對 公 車 業 者 車 輛 製 造 廠, 提 出 具 體 有 效 的 建 議 26

文 獻 探 討 1. 過 去 相 關 研 究 2. 大 客 車 車 體 相 關 法 規 3. 人 因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公 車 現 況 調 查 1. 設 備 型 式 高 度 及 配 置 現 況 2. 公 車 形 式 種 類 3. 公 車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4. 乘 客 使 用 觀 察 訪 談 問 題 1. 個 人 資 料 紀 錄 2. 公 車 車 型 的 影 響 3.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使 用 習 慣 探 索 階 段 焦 點 團 體 法 1. 分 男 女 家 庭 三 個 團 體 訪 談 2. 每 次 訪 談 約 90 分 鐘 3. 準 備 場 地 設 備 及 訪 談 資 料 訪 談 分 析 1. 謄 寫 逐 字 稿 2. 分 析 內 容 編 碼 及 歸 納 3. 綜 合 分 析 與 解 釋 提 出 研 究 假 設 各 種 問 題 主 要 由 乘 客 身 高 與 設 備 高 度 不 合 所 致 問 卷 設 計 與 前 測 1. 依 據 訪 談 結 果 編 寫 問 項 2. 進 行 前 測 與 修 正 實 驗 設 計 與 流 程 測 試 1. 確 定 各 實 驗 變 項 2. 實 驗 設 備 製 作 3. 實 驗 流 程 測 試 驗 證 階 段 設 備 使 用 性 滿 意 度 問 卷 1. 利 用 便 利 抽 樣 及 雪 球 抽 樣 法 2. 一 個 月 內 曾 搭 乘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3. 個 人 認 知 評 價 設 備 最 適 高 度 實 驗 1. 徵 求 受 測 者 2. 準 備 場 地 與 實 驗 紀 錄 設 備 3. 個 人 認 知 評 價 問 卷 分 析 1. 信 度 分 析 2. 描 述 性 統 計 3.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實 驗 分 析 1. 描 述 性 統 計 2. 單 一 樣 本 T 檢 定 3.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整 合 階 段 研 究 結 論 與 建 議 圖 3.1 研 究 步 驟 圖 27

3.2 焦 點 團 體 本 研 究 初 期 採 用 焦 點 團 體 法 (focus group), 做 為 了 解 乘 客 在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上, 使 用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的 使 用 經 驗, 從 中 了 解 現 況 確 立 研 究 議 題, 提 出 研 究 假 設 採 半 結 構 式 訪 談 (semi-structural interviews), 依 循 預 先 擬 定 好 的 訪 談 大 綱, 循 序 漸 進 地 了 解 乘 客 在 獨 自 搭 乘 雙 門 大 型 公 車 時, 於 站 立 的 情 況 下 使 用 扶 手 立 桿 橫 桿 拉 環 四 項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時 的 使 用 方 法 感 想 與 經 驗, 進 而 發 現 乘 客 對 公 車 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的 優 缺 點 與 改 善 期 望 3.2.1 訪 談 對 象 訪 談 對 象 須 為 長 年 以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作 為 主 要 交 通 工 具 者, 但 也 可 接 受 機 車 與 公 車 或 捷 運 與 公 車 同 時 使 用 的 受 訪 者 搭 乘 公 車 目 的 行 車 路 線 長 短 行 車 時 間 及 所 行 經 的 路 況 則 不 受 限 由 於 本 研 究 架 構 在 乘 客 個 體 差 異 之 上, 因 此 在 徵 求 受 訪 對 象 時, 需 考 慮 焦 點 團 體 在 性 別 年 齡 與 身 高 上 的 差 異, 盡 量 使 受 訪 者 多 樣 性, 以 得 到 各 種 面 向 的 資 料 回 饋, 進 而 幫 助 確 立 研 究 議 題 3.2.2 訪 談 過 程 首 先 說 明 訪 談 目 的, 在 取 得 受 訪 者 同 意 後, 全 程 使 用 可 錄 式 MP3 播 放 機 錄 音 訪 談 進 行 中 一 併 將 目 前 公 車 上 常 見 的 設 備 照 片 ( 圖 4.2-4.4) 依 訪 談 提 問 順 序, 以 單 槍 投 影 機 或 15.4 吋 筆 記 型 電 腦 顯 示 給 受 訪 者 除 了 利 於 說 明 外, 也 幫 助 受 訪 者 回 想 使 用 經 驗 訪 問 過 程 依 受 訪 者 回 答 的 內 容, 加 強 細 節 與 潛 在 因 素 的 詢 問, 必 要 時 補 充 額 外 的 照 片, 請 求 更 詳 細 的 說 明 以 確 保 所 指 對 象 無 誤 另 外, 也 請 受 訪 者 以 實 際 動 作 示 範 使 用 設 備 時 的 姿 勢, 以 避 免 誤 會 受 訪 者 所 表 達 的 動 作 28

3.2.3 訪 談 大 綱 訪 談 問 題 分 成 三 個 部 份, 首 先 請 受 訪 者 談 談 自 身 搭 乘 公 車 與 在 公 車 上 使 用 四 項 設 備 的 經 驗, 之 後 再 針 對 四 項 設 備 做 更 進 一 步 的 提 問, 最 後 再 請 受 訪 者 針 對 主 題 做 結 論 與 研 究 建 議 訪 談 問 題 簡 述 如 下 :1. 受 訪 者 最 常 搭 乘 公 車 類 型 及 搭 乘 經 驗 2. 受 訪 者 選 擇 站 立 位 置 的 考 量 3. 受 訪 者 搭 乘 低 底 盤 公 車 的 經 驗 4. 受 訪 者 對 身 上 物 品 的 處 理 方 式 5. 受 訪 者 使 用 扶 手 的 時 機 使 用 考 量 使 用 姿 勢 對 不 同 扶 手 形 式 的 喜 好 6. 受 訪 者 使 用 立 桿 的 時 機 使 用 考 量 使 用 姿 勢 對 不 同 立 桿 形 式 的 喜 好 7. 受 訪 者 使 用 橫 桿 拉 環 的 時 機 使 用 考 量 使 用 姿 勢 對 不 同 橫 桿 拉 環 形 式 及 密 度 的 喜 好 8. 受 訪 者 使 用 中 橫 桿 及 擋 板 的 時 機 使 用 考 量 使 用 姿 勢 9. 受 訪 者 在 車 上 移 動 的 方 式 10. 受 訪 者 對 四 項 設 備 的 建 議 與 結 論 3.2.4 訪 談 分 析 每 個 團 體 訪 談 過 程 約 90 分 鐘, 將 訪 談 錄 音 謄 寫 成 逐 字 稿 後, 利 用 長 條 桌 法 (long-table approach) 在 電 腦 文 書 處 裡 上 進 行 編 碼 歸 類 的 剪 貼 工 作 訪 談 過 程 與 結 果 詳 述 於 第 四 章 3.3 問 卷 根 據 訪 談 結 果, 本 研 究 發 現 身 高 似 乎 是 影 響 乘 客 選 擇 設 備 的 關 鍵, 且 不 同 身 高 對 設 備 的 需 求 迥 異, 因 而 本 研 究 假 設 目 前 公 車 設 備 的 首 要 問 題 是 : 各 項 設 備 設 置 高 度 數 量 及 配 置 不 當, 導 致 公 車 各 項 設 備 除 立 桿 外, 其 餘 設 備 只 適 合 提 供 給 特 定 身 高 範 圍 的 乘 客 使 用, 且 各 項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適 合 乘 客 身 高 範 圍 的 區 間, 並 沒 有 太 多 的 重 疊 空 間, 導 致 乘 客 缺 乏 在 不 同 設 備 間 調 整 姿 勢 的 彈 性, 乘 客 一 但 失 去 某 項 最 適 設 備 後, 就 只 能 遷 就 地 使 用 不 合 適 的 設 備 高 度 由 於 受 訪 者 只 有 10 位, 在 個 體 差 異 上 有 限, 只 能 呈 現 出 部 份 公 車 族 的 心 聲 與 使 用 型 態, 因 此 藉 由 問 卷 發 放 能 快 速 廣 泛 且 大 量 的 取 得 不 同 個 體 差 異 乘 客 的 反 應 來 加 以 分 析 驗 證, 並 從 結 果 初 步 推 測 各 設 備 適 合 的 身 高 區 間, 並 了 解 乘 客 對 各 設 備 的 改 善 需 求 29

3.3.1 問 卷 內 容 施 測 問 卷 如 附 錄 C, 本 問 卷 主 要 分 為 二 大 調 查 部 分 第 一 部 分 :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使 用 性 調 查 從 受 訪 者 的 回 饋 中 發 現, 目 前 多 數 的 問 題 與 設 備 高 度 及 配 置 有 關, 當 設 備 不 適 合 乘 客 使 用 時, 會 表 現 在 搭 乘 公 車 的 舒 適 性 穩 定 性 及 配 置 性 三 個 層 面 項 上, 最 後 綜 合 起 來 會 影 響 乘 客 選 擇 使 用 設 備 的 優 先 順 序 上, 這 是 乘 客 對 各 設 備 整 體 滿 意 度 最 直 接 的 反 應 舒 適 性 呈 現 的 問 題 有 :1.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並 非 讓 每 人 順 手 使 用 2. 施 力 於 輔 助 設 備 時, 姿 勢 不 當, 不 能 輕 鬆 使 用 3.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的 高 度 不 合, 身 體 必 須 遷 就 使 用 穩 定 性 呈 現 的 問 題 有 :1. 每 個 乘 客 使 用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感 受 到 的 穩 定 效 果 不 同 2.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本 身 不 穩 固, 無 法 提 供 有 效 的 穩 定 性?3. 當 公 車 激 烈 晃 動, 設 備 不 能 提 供 額 外 輔 助 穩 定 的 效 果 配 置 性 呈 現 出 的 問 題 有 :1.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間 隔 不 合 人 體 站 立 空 間 需 求, 造 成 與 鄰 近 乘 客 相 互 干 擾 的 情 形 2.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配 置 數 量 不 足, 不 易 取 用 最 後, 滿 意 度 則 呈 現 出 乘 客 在 選 擇 使 用 設 備 的 優 先 順 序 上 將 上 述 各 問 題 面 向 轉 換 成 問 卷 題 項, 施 測 內 容 及 施 測 目 的 以 扶 手 為 例, 如 表 3.1 表 3.1 使 用 性 問 卷 調 查 問 項 及 施 測 目 的 表 構 面 問 題 內 容 施 測 目 的 滿 意 度 舒 適 性 穩 定 性 配 置 性 在 公 車 內 移 動 時 我 會 優 先 使 用 扶 手 在 可 選 擇 下, 我 會 優 先 選 用 扶 手 公 車 平 穩 時 我 會 優 先 選 用 扶 手 公 車 晃 動 時 我 會 優 先 選 用 扶 手 扶 手 的 使 用 姿 勢 讓 我 覺 得 順 手 扶 手 的 使 用 姿 勢 讓 我 覺 得 輕 鬆 扶 手 高 度 適 合 我 使 用 當 我 覺 得 抓 握 一 樣 設 備 不 穩 時, 會 優 先 使 用 扶 手 為 第 二 輔 助 設 備 扶 手 能 讓 我 穩 定 站 立 扶 手 讓 我 感 到 安 全 可 靠 扶 手 與 其 他 設 備 的 間 距 能 讓 我 與 他 人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無 論 何 時 我 都 能 隨 時 使 用 扶 手 移 動 時 的 設 備 滿 意 度 設 備 整 體 滿 意 度 舒 適 性 滿 意 度 穩 定 性 滿 意 度 是 否 符 合 抓 握 姿 勢 使 用 姿 勢 不 易 疲 勞 高 度 是 否 恰 當 穩 定 效 果 較 佳 的 設 備 設 備 功 能 是 否 有 效 設 備 是 否 穩 固 配 置 間 距 是 否 恰 當 配 置 數 量 是 否 足 夠 30

問 卷 分 別 針 對 扶 手 立 桿 橫 桿 拉 環 四 項 設 備 在 滿 意 度 舒 適 性 穩 定 性 及 配 置 性 四 個 構 面 做 調 查 每 項 設 備 共 有 12 題 : 滿 意 度 4 題 舒 適 性 3 題 穩 定 性 3 題 配 置 性 2 題 四 項 設 備 共 48 題 測 量 尺 度 採 用 李 克 特 五 點 評 量 尺 度, 各 水 準 分 別 為 非 常 不 同 意 不 同 意 普 通 同 意 及 非 常 同 意, 受 試 者 依 使 用 經 驗 與 題 目 敘 述 的 相 符 程 度 擇 一 勾 選 答 案, 分 別 賦 予 1 至 5 分 第 二 部 份 : 個 體 差 異 調 查 對 受 訪 者 的 性 別 年 齡 與 身 高 做 調 查, 共 3 題 性 別 : 分 為 男 性 女 性 年 齡 : 本 研 究 將 研 究 對 象 設 定 為 國 中 以 上 ( 國 中 一 年 級 年 齡 約 12 歲 ), 因 此 將 起 始 年 齡 設 在 12- 未 滿 15 歲, 之 後 每 5 年 設 一 個 水 準, 至 65 歲 以 上 為 止, 共 12 個 水 準 水 準 之 設 定 為 參 考 臺 北 市 交 通 局 平 常 外 出 時 最 常 使 用 公 共 運 輸 工 具 者 性 別 統 計,15 歲 以 上 每 5 年 一 個 級 距 ; 年 齡 級 距 至 65 歲 以 上 為 止 身 高 : 從 臺 灣 地 區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庫 手 冊 得 知,12 歲 男 女 第 5 百 分 位 身 高 分 別 為 140 142 公 分, 而 各 年 齡 層 第 95 百 分 位 身 高, 以 181 公 分 為 最 高 因 此 將 起 始 身 高 設 於 未 滿 140 公 分, 之 後 每 增 加 5 公 分 設 一 個 水 準, 至 180 公 分 以 上 為 止, 共 10 個 水 準 3.3.2 調 查 對 象 及 抽 樣 方 法 本 研 究 設 定 問 卷 調 查 對 象 為 國 中 ( 約 12 歲 ) 以 上, 且 在 一 個 月 內 曾 搭 乘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者 由 於 臺 北 市 平 均 每 日 約 有 170 萬 人 次 搭 乘 公 車, 囿 於 經 費 時 間 及 人 力, 問 卷 抽 樣 方 式 採 用 非 隨 機 抽 樣 (non-probability sampling) 中 的 便 利 抽 樣 (convenience sampling) 與 雪 球 抽 樣 (snowball sampling) 便 利 抽 樣 : 於 公 車 站 周 邊 找 尋 受 訪 者 雪 球 抽 樣 :1. 委 託 友 人 對 家 中 長 輩 工 作 同 事 進 行 問 卷 調 查 2. 委 請 於 國 中 高 中 大 學 任 教 的 老 師, 針 對 利 用 公 車 通 勤 的 同 事 及 各 年 級 學 生 進 行 問 卷 發 放 問 卷 調 查 過 程 與 結 果 詳 述 於 第 五 章 31

3.4 實 驗 從 問 卷 結 果 得 知, 身 高 確 實 是 影 響 乘 客 選 擇 設 備 的 關 鍵, 且 目 前 公 車 各 項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都 只 能 符 合 特 定 身 高 範 圍 的 乘 客 使 用 為 達 成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通 用 化 之 目 的, 本 研 究 藉 由 實 驗 之 測 試, 來 了 解 不 同 身 高 乘 客 最 適 合 之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高 度, 除 了 再 次 驗 證 研 究 假 設, 也 從 實 驗 結 果 進 一 步 提 出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之 最 適 設 置 高 度, 供 公 車 業 者 車 體 製 造 廠 裝 設 相 關 設 備 之 參 考 3.4.1 實 驗 變 項 本 實 驗 經 由 實 驗 器 材 模 擬 各 項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實 驗 各 項 變 數 如 表 3.2 由 於 乘 客 個 體 生 理 上 的 差 異 為 影 響 設 備 設 置 高 度 的 主 因, 因 此 自 變 項 即 為 個 人 變 項, 主 要 的 變 數 有 : 性 別 穿 鞋 身 高, 另 因 分 析 之 需 要, 一 併 紀 錄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高 及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應 變 項 為 各 設 備 認 知 最 適 高 度 認 知 最 佳 扶 手 形 式 與 橫 桿 高 度 認 知 感 受 三 大 項, 說 明 於 下 : 1. 各 設 備 認 知 最 適 高 度 本 研 究 所 指 設 備 最 適 高 度 為 : 設 備 所 在 之 高 度 能 讓 受 測 者 抓 握 時, 感 到 既 舒 適 又 可 穩 定 站 立 之 狀 態 分 為 垂 直 斜 角 水 平 扶 手, 拉 環 及 橫 桿 五 個 變 數, 其 訂 定 原 則 有 二,(1) 依 設 備 設 置 高 度 不 同 挑 選, 選 定 扶 手 拉 環 及 橫 桿 三 樣 設 備 ; 由 於 立 桿 在 車 內 頂 天 立 地, 桿 身 任 何 處 都 可 抓 握, 因 此 不 列 入 實 驗 變 項 中 (2) 依 循 第 四 章 現 有 公 車 不 同 抓 握 方 式 之 設 備 形 式 調 查 選 定, 因 此 將 扶 手 區 分 為 垂 直 斜 角 水 平 三 種 扶 手 抓 握 形 式 在 最 適 高 度 調 整 範 圍 部 分, 扶 手 由 人 體 計 測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推 測, 預 設 可 在 60-120 公 分 之 間 做 無 段 式 調 整, 超 過 此 範 圍 時, 仍 可 經 由 抓 握 替 代 扶 手 加 以 測 量 拉 環 預 設 可 在 160-175 公 分 之 間 做 無 段 式 調 整, 超 過 此 範 圍 時, 仍 可 經 由 抓 握 替 代 拉 環 加 以 測 量 橫 桿 由 於 受 到 法 規 車 內 淨 高 的 限 制, 最 低 不 得 低 於 185 公 分 ; 另 外, 從 人 體 計 測 資 料 中 得 知, 成 年 男 性 最 高 第 95 百 分 位 為 181 公 分, 與 法 規 限 制 相 當, 橫 桿 如 再 降 低 可 能 使 乘 客 頭 部 碰 撞 橫 桿 受 傷 的 風 險 大 增, 因 此 本 研 究 皆 受 法 規 車 內 淨 高 至 少 185 公 分 之 規 定 將 高 度 可 調 整 範 圍 設 於 185-195 公 分, 超 過 此 範 圍 時, 則 以 極 值 紀 錄 之 32

2. 認 知 最 佳 扶 手 形 式 : 目 的 在 了 解 三 種 不 同 抓 握 方 式 之 扶 手, 受 測 者 對 何 者 有 最 佳 的 抓 握 感 受 3. 橫 桿 高 度 認 知 感 受 : 分 成 下 列 六 個 水 準 : 太 高 稍 高 剛 好 稍 低 太 低 及 握 不 到 由 於 橫 桿 有 法 規 最 低 設 置 下 限 的 限 制, 無 法 如 其 他 設 備 般 可 在 任 何 高 度 設 置, 因 此 詢 問 受 測 者 對 橫 桿 所 處 高 度 之 感 受 為 何, 用 以 了 解 受 測 者 是 否 能 合 適 地 使 用 橫 桿 表 3.2 實 驗 變 數 表 變 數 類 別 應 變 項 個 人 變 項 變 數 值 備 註 垂 直 扶 手 最 適 高 度 斜 角 扶 手 最 適 高 度 水 平 扶 手 最 適 高 度 認 知 最 適 高 度 數 值 拉 環 最 適 高 度 橫 桿 最 適 高 度 185-195 公 分 認 知 最 佳 扶 手 形 式 垂 直 斜 角 水 平 橫 桿 高 度 認 知 感 受 太 高 稍 高 剛 好 稍 低 太 低 握 不 到 性 別 男 女 測 量 抓 握 中 心 高 度 數 值 以 公 分 為 單 位, 取 至 整 數 手 必 須 實 握 橫 桿 身 高 穿 鞋 身 高 數 值 取 至 整 數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高 抓 握 中 心 高 度 數 值 取 至 整 數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含 衣 物 厚 度 數 值 取 至 整 數 3.4.2 實 驗 流 程 在 對 受 測 者 說 明 實 驗 目 的 及 流 程 後, 首 先 進 行 受 測 者 人 體 尺 寸 測 量, 由 於 為 模 擬 公 車 使 用 狀 況, 因 此 所 有 人 體 尺 寸 之 測 量 均 在 穿 著 衣 物 鞋 子 下 進 行 分 別 測 量 穿 鞋 身 高,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高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等 三 種 人 體 尺 度 之 後 進 行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高 度 測 試, 由 使 用 者 單 手 握 著 設 備, 指 示 研 究 者 將 設 備 高 度 調 升 或 調 降, 直 到 當 高 度 達 到 受 測 者 理 想 位 置 時, 紀 錄 高 度 後 並 拍 照, 實 驗 流 程 如 圖 3.2 所 示 其 中 扶 手 分 成 三 種 抓 握 姿 勢, 分 別 是 垂 直 扶 手 斜 角 扶 手 及 水 平 扶 手, 適 合 之 高 度 沒 有 範 圍 之 限 制 在 完 成 扶 手 三 種 姿 勢 最 適 抓 握 高 度 實 驗 後, 詢 問 受 測 者 最 喜 歡 何 種 抓 握 方 式 橫 桿 由 於 有 法 規 的 限 制, 高 度 可 調 整 範 圍 設 定 在 185-195 公 分 之 間 受 測 時, 首 先 了 解 橫 桿 於 185 公 分 時 受 測 者 認 知 感 受 度, 有 33

下 列 六 個 水 準 : 太 高 稍 高 剛 好 稍 低 太 低 及 握 不 到 如 果 受 測 者 感 受 為 稍 低 或 太 低, 則 請 受 測 者 將 橫 桿 置 於 其 最 適 高 度, 並 紀 錄 橫 桿 所 在 高 度 如 果 受 測 者 實 握 橫 桿 高 度 低 於 185 公 分, 則 橫 桿 高 度 認 知 感 受 量 表 紀 錄 為 握 不 到, 橫 桿 高 度 紀 錄 為 185 公 分 實 驗 開 始 後, 要 求 受 測 者 以 放 聲 思 考 法 表 達 自 己 使 用 設 備 的 感 受 疑 問 及 建 議 ; 在 調 整 設 備 高 度 過 程 中, 設 備 在 研 究 者 持 握 固 定 下, 受 測 者 可 施 與 力 量, 測 試 在 施 力 狀 況 下 是 否 恰 當 ; 而 當 設 備 高 度 達 到 受 測 者 理 想 位 置 時, 研 究 者 會 再 次 強 調 高 度 是 否 達 到 在 公 車 上 既 舒 適 又 可 穩 定 站 立 的 高 度, 且 請 受 測 者 稍 稍 搖 晃 身 軀, 用 以 再 次 確 認 高 度 適 當 說 明 實 驗 目 的 及 流 程 受 測 者 人 體 尺 寸 測 量 1. 穿 鞋 身 高 2. 握 拳 中 心 至 地 高 3. 肘 尖 下 點 至 地 高 扶 手 最 適 高 度 測 試 及 拍 照 1. 垂 直 扶 手 2. 斜 角 扶 手 3. 水 平 扶 手 認 知 最 佳 扶 手 形 式 填 答 拉 環 最 適 高 度 測 試 及 拍 照 橫 桿 最 適 高 度 測 試 及 拍 照 橫 桿 高 度 認 知 感 受 填 答 圖 3.2 實 驗 流 程 圖 34

3.4.3 實 驗 設 備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認 知 高 度 之 實 驗 設 備 包 含 以 下 四 項 : 1.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最 適 認 知 高 度 測 試 模 型 以 不 鏽 鋼 軟 管 為 骨 架, 製 作 出 扶 手 及 橫 桿 之 形 狀, 外 面 包 覆 泡 棉 管, 使 其 外 直 徑 為 3 公 分 將 扶 手 及 橫 桿 以 螺 絲 鎖 固 在 滑 動 軌 道 上, 扶 手 可 在 60-120 公 分 之 間 無 段 式 調 整, 水 平 斜 角 及 垂 直 扶 手 部 份 各 有 10 公 分 的 抓 握 長 度 ; 橫 桿 長 55 公 分, 可 在 185-195 公 分 之 間 無 段 式 調 整 立 柱 直 徑 4.3 公 分, 長 度 220 公 分 拉 環 由 公 車 業 者 提 供 掛 於 橫 桿 骨 架 之 上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測 試 模 型 如 圖 3.3 所 示 a. 實 驗 設 備 正 視 圖 b. 實 驗 設 備 側 視 圖 圖 3.3 實 驗 設 備 圖 2. 捲 尺 黏 固 於 立 柱 上, 用 以 測 量 各 項 設 備 位 置 高 度 及 人 體 尺 寸 3. 數 位 相 機 設 置 在 受 測 者 之 右 後 方, 用 以 紀 錄 實 驗 過 程 與 受 測 者 使 用 設 備 之 最 適 姿 勢 4. 實 驗 紀 錄 表 紀 錄 各 項 數 據 及 使 用 者 意 見 35

3.4.4 實 驗 場 地 配 置 本 實 驗 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設 計 大 樓 601 教 室 內 進 行, 為 使 受 測 者 感 受 公 車 使 用 情 境, 本 研 究 以 單 槍 投 影 機 投 射 公 車 照 片, 並 參 考 現 有 公 車 站 立 輔 助 設 備 設 置 位 置, 在 實 驗 設 備 之 相 對 位 置 放 置 座 椅, 以 模 擬 公 車 空 間 照 相 機 設 在 實 驗 位 置 後 方, 以 45 度 角 拍 攝 受 測 者 使 用 設 備 姿 勢 實 驗 場 地 配 置 平 面 圖 如 圖 3.4, 實 驗 場 地 現 場 照 片 如 圖 3.5 圖 3.4 實 驗 場 地 配 置 平 面 圖 橫 桿 拉 環 捲 尺 投 影 幕 水 平 扶 手 垂 直 扶 手 斜 角 扶 手 座 椅 圖 3.5 實 驗 場 地 現 場 照 片 圖 36

3.4.5 實 驗 對 象 由 問 卷 結 果 得 知, 身 高 確 實 是 影 響 乘 客 選 擇 設 備 的 主 要 關 鍵, 而 性 別 與 年 齡 差 異 所 產 生 的 影 響 則 較 少 因 此, 實 驗 對 象 選 擇 的 主 要 考 量 在 於 不 同 身 高 者 參 與 實 驗 另 外, 本 實 驗 受 限 於 實 驗 器 材 移 動 的 困 難 性 及 實 驗 過 程 紀 錄 之 需 要, 將 實 驗 設 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設 計 館 601 教 室 進 行 綜 合 實 驗 對 象 選 擇 條 件 及 實 驗 場 地 因 素, 本 實 驗 對 象 主 要 從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產 品 設 計 系 及 創 新 設 計 研 究 所 學 生 中 招 募 不 同 身 高, 且 有 搭 乘 臺 北 聯 營 公 車 經 驗 者 進 行 實 驗 3.4.6 實 驗 限 制 在 經 費 及 安 全 考 量 下, 實 驗 設 備 佈 置 在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設 計 大 樓 教 室 內, 以 投 影 機 模 擬 情 境 並 以 靜 態 方 式 進 行 因 此 本 研 究 實 驗 限 制 如 下 : 1. 無 法 在 真 實 公 車 行 駛 狀 態 下 進 行 實 驗, 受 測 者 在 缺 乏 晃 動 情 境 下 所 選 擇 之 適 合 高 度, 可 能 以 舒 適 感 為 主 而 降 低 穩 定 站 立 的 考 量, 使 實 驗 結 果 與 現 實 使 用 狀 況 產 生 差 距 2. 只 有 一 組 實 驗 設 備, 且 每 項 設 備 之 測 試 只 討 論 高 度, 各 項 測 試 為 獨 立 結 果, 互 不 相 關 因 此, 缺 乏 設 備 與 設 備 之 間 及 設 備 與 車 上 設 施 之 間 的 相 互 關 係 與 空 間 感, 可 能 造 成 受 測 者 在 使 用 設 備 的 姿 勢 上, 缺 乏 考 量 不 同 設 備 之 間 互 相 搭 配 使 用 之 關 係, 造 成 與 現 實 使 用 狀 況 有 所 差 距 3. 每 次 受 測 者 以 一 人 為 限, 在 公 車 擁 擠 或 團 體 使 用 狀 態 下, 可 能 會 產 生 不 同 的 使 用 方 式 4. 只 討 論 高 度, 不 考 慮 材 質 顏 色 對 受 測 者 的 感 受 與 影 響 5. 本 研 究 在 實 驗 設 備 製 作 與 實 驗 過 程 控 制 上 力 求 減 少 誤 差, 但 在 測 量 設 備 與 測 量 品 質 上 的 掌 握 仍 有 一 定 難 度, 因 此 最 終 在 讀 取 測 量 值 上, 以 公 分 為 單 位, 只 取 至 整 數 實 驗 過 程 與 結 果 詳 述 於 第 六 章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