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二 先 知 析 讀 2010 年 10 月 瑪 拉 基 書 閱 讀 進 度 表 天 段 落 主 題 閱 讀 完 成 日 期 1 兩 約 中 間 史 2 瑪 拉 基 書 簡 介 見 本 資 料 見 本 資 料 3 標 題 : 神 的 使 者 瑪 一 1 爭 辯 : 神 對 子 民 的 愛 瑪 一 2-5 4 爭 辯 : 百 姓 對 神 的 敬 畏 瑪 一 6- 二 9 5 6 六 個 爭 辯 爭 辯 : 百 姓 的 不 忠 爭 辯 : 神 的 公 義 瑪 二 10-16 瑪 二 17- 三 5 7 爭 辯 : 百 姓 如 何 回 轉 瑪 三 6-12 8 爭 辯 : 百 姓 頂 撞 上 帝 瑪 三 13 四 3 結 語 : 返 回 律 法 先 知 傳 統 瑪 四 4-6 1. 兩 約 中 間 史 聖 地 政 治 舊 約 聖 經 到 了 瑪 拉 基 書 後, 神 再 沒 有 發 聲 祂 再 沒 有 啟 示, 也 沒 有 興 起 士 師 祭 司 君 王 或 先 知, 神 現 在 沉 默 了 衪 一 共 沉 默 了 四 百 年, 直 到 宣 講 叫 人 悔 改 的 施 洗 約 翰 為 止 到 底 這 沉 默 的 四 百 年, 猶 太 人 中 間 發 生 了 甚 麼 事 呢? 本 期 將 與 大 家 作 介 紹
這 時 期 的 開 始, 猶 太 人 在 波 斯 王 的 統 治 底 下 在 聖 地 的 猶 太 人 和 散 居 在 波 斯 一 百 二 十 省 的 猶 太 人 數 相 比, 簡 直 是 鳳 毛 鱗 角 因 為 當 日 回 歸 的 猶 太 人 不 多 於 六 萬 人 當 時 回 歸 的 行 列 中 間, 有 一 批 在 猶 太 人 眼 中 稱 為 撒 瑪 利 亞 人 的 人 形 成 了, 他 們 是 在 亞 述 毀 滅 北 國 以 色 列 時 遷 入 的 外 邦 人 和 以 色 列 人 的 混 血 後 裔 他 們 在 撒 瑪 利 亞 建 立 自 己 的 廟 宇, 宣 稱 敬 拜 應 在 撒 瑪 利 亞 山 上 進 行 ( 約 4:20) 從 那 時 候 開 始, 猶 太 人 被 撒 瑪 利 亞 人 一 分 為 二, 成 為 南 北 兩 部 份 南 邊 是 猶 大, 北 邊 是 加 利 利 希 臘 的 亞 歷 山 大 大 帝 擊 敗 波 斯 後, 在 主 前 333 年 佔 領 了 聖 地 在 他 出 兵 攻 打 耶 路 撒 冷 以 先, 大 祭 司 已 經 穿 上 禮 服 出 迎, 並 且 向 他 宣 讀 但 以 理 書 中 一 段 有 關 一 位 希 臘 王 推 翻 波 斯 國 的 歷 史 ( 但 二 32) 自 此 之 後, 亞 歷 山 大 大 帝 加 倍 優 待 猶 太 人, 准 許 他 們 遷 居 和 自 由 出 入 他 在 埃 及 所 建 的 亞 歷 山 大 城, 那 裡 的 猶 太 人 可 以 擁 有 希 臘 的 公 民 權 力 亞 歷 山 大 城 成 為 猶 太 人 在 耶 路 撒 冷 以 外 的 另 一 個 中 心, 它 在 猶 太 人 中 散 播 著 希 臘 的 文 化 思 想 主 前 二 至 三 世 紀, 相 傳 在 亞 歷 山 大 城 說 希 臘 文 的 七 十 二 位 猶 太 人, 用 七 十 二 日 將 希 伯 來 文 舊 約 翻 譯 成 希 臘 文 的 七 十 士 譯 本 (Septuagint) 這 七 十 士 譯 本 在 主 耶 穌 的 時 代 相 當 流 行, 也 可 能 是 主 所 用 的 聖 經 亞 歷 山 大 的 希 臘 帝 國 只 維 持 了 短 暫 時 間, 亞 歷 山 大 在 三 十 二 歲 ( 主 前 322 年 ) 時 突 然 死 亡, 希 臘 帝 國 一 分 為 四 經 過 一 連 串 的 爭 戰, 聖 地 和 耶 路 撒 冷 落 在 統 治 埃 及 的 多 利 買 王 手 中, 直 到 主 前 204 年 雖 然 猶 太 人 起 初 遭 受 壓 迫, 但 後 來 情 況 得 以 改 善 在 聖 地 和 耶 路 撒 冷 的 猶 太 人, 在 大 祭 司 的 治 理 底 下, 繼 續 享 受 自 主 的 特 權 猶 大 公 會 也 開 始 成 立, 成 為 輔 助 大 祭 司 的 議 會 ( 後 來 的 主 耶 穌 就 是 被 公 會 和 大 祭 司 審 判 ) 這 時 的 聖 地 已 經 分 為 五 個 省 區 : 猶 大 撒 瑪 利 亞 加 利 利 比 利 亞 和 持 拉 可 尼, 直 到 主 耶 穌 的 時 代 主 前 204 年, 另 一 位 從 希 臘 帝 國 分 出 來 統 治 敘 利 亞 和 西 巴 比 倫 地 區 的 西 流 古 王 朝, 他 進 攻 埃 及, 奪 取 了 聖 地 和 耶 路 撒 冷 西 流 古 王 朝 的 統 治 者 對 猶 太 人 苛 刻 殘 暴, 從 主 前 204 到 165 年, 可 算 是 猶 太 人 最 悲 慘 的 時 期 西 流 古 王 朝 的 安 提 阿 哥 四 世 極 力 推 動 聖 地 希 臘 化, 最 終 導 致 帶 著 希 臘 化 思 想 的 猶 太 人 與 極 力 保 持 傳 統 的 猶 太 人 彼 此 仇 視, 互 相 仇 殺 主 前 170 年, 安 提 阿 哥 被 埃 及 打 敗, 就 利 用 他 們 之 間 的 鬭 爭, 在 主 前 168 年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污 穢 聖 殿, 以 發 洩 他 心 中 的 憤 恨, 結 果 激 發 起 瑪 他 提 亞 (Mattathias) 的 叛 變 瑪 他 提 亞 是 一 位 年 老 的 祭 司, 他 五 位 兒 子 中 的 一 位 名 叫 猶 大, 後 來 稱 為 馬 加 比, 希 伯 來 文 意 思 是 大 鐵 鎚 瑪 他 提 亞 激 勵 猶 太 人 反 對 統 治 者 和
偶 像, 定 意 恢 復 猶 太 人 的 真 宗 教, 他 死 後 馬 加 比 領 導 叛 軍 在 主 前 165 年 他 重 新 佔 領 耶 路 撒 冷, 並 且 重 修 聖 殿, 在 十 二 月 十 五 日 恢 復 祭 祀 從 此 以 後, 這 一 天 成 為 猶 太 人 的 修 殿 節 在 馬 加 比 死 後, 他 的 弟 弟 約 拿 單 繼 任, 集 大 祭 司 與 統 治 者 於 一 身, 產 生 哈 斯 摩 尼 時 代 (Hasmonean, 主 前 165-63 年 ) 這 時 代 的 特 色, 就 是 大 祭 司 與 統 治 者 是 同 一 人, 在 宗 教 和 政 治 上 都 是 領 導 者 主 前 63 年, 主 耶 穌 時 代 大 希 律 (Herod the Great) 的 父 親 以 土 賣 人 安 提 帕 特 (Antipater), 與 羅 馬 將 軍 龎 培 合 謀 圍 攻 耶 路 撒 冷, 最 終 將 它 攻 陷 猶 太 人 的 獨 立 全 被 粉 碎, 哈 斯 摩 年 時 代 結 束 安 提 帕 特 得 著 羅 馬 人 的 信 任, 被 凱 撒 大 帝 委 任 為 猶 大 省 代 理 人, 而 安 提 帕 特 則 指 派 希 律 統 治 加 利 利 後 來 巴 勒 斯 坦 暴 亂, 希 律 到 羅 馬 取 得 羅 馬 人 信 任 在 羅 軍 隊 支 援 下, 他 平 定 暴 亂, 滅 盡 哈 斯 摩 尼 家 族, 後 來 他 被 委 任 為 猶 太 人 的 王 他 生 性 殘 酷 多 謀, 把 自 己 的 妻 子 兄 弟 岳 母 都 殺 了 但 他 卻 為 了 取 信 於 猶 太 人, 為 他 們 重 建 聖 殿, 修 飾 耶 路 撒 冷 他 治 理 猶 大 ( 主 前 37 年 至 主 後 6 年 ), 直 到 主 耶 穌 出 生 的 時 候 猶 太 教 確 立 自 從 猶 太 人 被 擄 回 歸, 他 們 首 先 除 掉 的 就 是 拜 偶 像 的 陋 習 後 來 面 對 撒 瑪 利 亞 人 西 流 古 王 朝 的 逼 迫 和 希 臘 文 化 的 衝 擊, 猶 太 人 重 新 對 律 法 產 生 莫 大 的 熱 心 加 上 了 他 們 對 彌 賽 亞 熱 切 的 盼 望, 在 回 歸 後 出 現 的 猶 太 教 便 得 以 鞏 固 自 從 所 羅 巴 伯 開 始, 猶 太 人 定 立 了 新 的 敬 拜 程 序, 與 以 往 的 不 同 他 們 雖 然 完 全 丟 棄 偶 像, 但 為 了 面 對 外 敵 和 志 氣 消 沉 的 同 志, 同 時 又 要 堅 持 前 人 傳 下 來 的 猶 太 主 義, 他 們 進 行 許 多 決 斷 性 的 改 革 形 式 主 義 被 高 舉, 經 文 字 句 的 表 面 字 義 被 確 認, 律 法 的 評 論 解 釋 和 附 註, 不 單 產 生 了 口 傳 律 法, 也 產 生 了 規 條 傳 統 取 代 了 真 義, 本 來 順 從 律 法 的, 改 為 順 從 傳 統 和 規 條, 猶 太 教 正 式 成 立 了 2. 瑪 拉 基 書 簡 介 主 題 信 息 透 過 論 述 神 的 性 情, 要 求 子 民 反 省 他 們 是 否 真 誠 對 待 他 們 與 神 所 立 的 約, 並 且 宣 告 神 的 公 義 及 憐 憫
背 景 摘 要 瑪 拉 基 (Malachi) 的 希 伯 來 原 文 並 不 是 一 個 專 有 名 詞, 只 是 一 個 普 通 的 名 詞, 意 思 是 我 的 使 者 有 學 者 指 出 瑪 拉 基 並 不 指 某 一 人, 而 是 一 些 代 表 神 發 言 的 使 者 統 稱 瑪 拉 基 是 神 直 接 向 以 色 列 人 傳 達 信 息 的 先 知 中 最 後 一 位 本 書 在 被 擄 之 後 寫 作 的 一 8 的 省 長, 原 為 亞 述 的 用 詞, 是 在 巴 比 倫 及 波 斯 帝 國 中 的 官 職, 所 以 是 在 被 擄 之 後 此 外, 本 書 已 確 知 聖 殿 存 在 ( 一 10; 三 1 8), 書 中 提 到 耶 路 撒 冷 的 聖 殿 有 宗 教 儀 式 和 敬 拜 的 舉 行, 本 書 必 然 是 在 主 前 516 年 之 後 完 成, 因 為 聖 殿 要 到 這 一 年 才 重 建 完 畢 但 似 乎 歷 時 已 久, 屬 靈 方 面 日 漸 衰 落, 在 聖 殿 敬 拜 的 事 更 每 況 愈 下, 所 以 先 知 便 對 祭 司 與 百 姓 作 出 指 責 ( 一 6-14; 二 :1-9; 三 6-12) 因 此, 我 們 可 以 總 結 本 書 是 寫 於 在 被 擄 之 後 的 時 期, 尤 其 是 主 前 第 五 世 紀 的 下 半 葉 在 那 時 期 猶 太 人 被 波 斯 帝 國 管 轄, 猶 太 人 分 散 在 波 斯 帝 國 的 遍 處 定 居 下 來, 隨 遇 而 安, 他 們 似 乎 失 去 神 權 政 治 的 意 識, 不 再 注 重 他 們 屬 靈 的 身 分, 及 蒙 揀 選 的 恩 典 他 們 原 應 以 祭 物 供 獻 事 奉 神, 卻 失 去 對 神 的 認 識, 他 們 不 再 看 神 為 他 們 的 主 他 們 的 父 書 卷 內 容 在 瑪 拉 基 書 內, 先 知 的 信 息 雖 著 重 聖 殿 的 敬 拜, 仍 有 道 德 的 重 點 聖 約 之 民 的 婚 姻 生 活, 在 舊 約 中 以 瑪 拉 基 書 為 最 特 出 道 德 的 教 訓, 還 不 僅 在 婚 姻 與 家 庭, 也 在 屬 靈 的 本 質, 他 特 別 提 及 行 邪 術 的, 因 為 不 虔 必 帶 來 不 義, 因 此 祭 司 自 身 的 不 虔, 以 及 他 們 教 導 的 失 敗, 是 最 可 悲 的 事 休 妻 與 娶 外 邦 女 子 是 犯 姦 淫 的, 而 那 些 外 邦 女 子 事 奉 外 邦 的 神, 更 是 極 嚴 重 的 宗 教 罪 惡 起 假 誓 的 也 是 宗 教 的 失 敗, 導 致 道 德 的 墮 落 在 社 會 公 義 方 面, 虧 負 人 之 工 價 欺 壓 寡 婦 孤 兒 的 屈 枉 寄 居 的, 都 要 受 警 戒 這 些 罪 惡 都 源 於 不 敬 畏 耶 和 華 以 色 列 必 須 有 徹 底 的 改 變, 是 從 內 心 開 始, 才 可 迎 接 彌 賽 亞 的 時 代, 神 的 國 度 便 會 實 現 因 此 只 有 在 信 仰 與 道 德 上 改 變 更 新, 以 及 對 末 事 的 盼 望, 才 是 以 色 列 及 萬 民 光 明 的 將 來 書 卷 結 構 本 書 的 形 式 是 流 行 於 猶 太 文 壇 中 的 一 種 爭 辯 形 式, 這 種 形 式 分 成 三 部 分 : 先 是 一 句 強 烈 充 滿 火 藥 味 的 說 話 ; 繼 而 是 假 想 會 引 起 的 問 題 或 反 駁 ; 後 是 闡 明 起 初 的 話 題 和 回 答 以 上 的 反 駁 瑪 拉 基 書 裏 有 六 個 單 元 運 用 這 樣
的 格 式, 六 個 討 論 對 話 的 分 段 如 下 : 問 題 一 ( 瑪 一 2): 神 在 何 事 上 愛 百 姓 呢?( 瑪 一 2-5) 問 題 二 ( 瑪 一 6): 百 姓 在 何 事 上 藐 視 上 帝 的 名 呢? ( 瑪 一 6- 二 9) 問 題 三 ( 瑪 二 13-14): 上 帝 為 何 不 接 納 百 姓 的 供 物?( 瑪 二 10-16) 問 題 四 ( 瑪 二 17): 百 姓 在 何 事 上 煩 瑣 上 帝 呢?( 因 百 姓 認 為 上 帝 不 公 義 ) ( 瑪 二 17- 三 5) 問 題 五 ( 瑪 三 7): 百 姓 可 以 如 何 回 轉? ( 瑪 三 6-12) 問 題 六 ( 瑪 三 13): 百 姓 用 甚 麼 話 頂 撞 了 上 帝 呢? ( 瑪 三 13 四 3) 3. 爭 辯 神 對 子 民 的 愛 ( 瑪 一 1-5) 爭 辯 問 題 : 神 在 何 事 上 愛 百 姓 呢?( 瑪 一 2) 瑪 拉 基 以 神 愛 以 色 列, 惡 以 東 的 對 比 來 作 全 書 的 引 言 以 色 列 卻 以 一 個 奇 怪 的 問 題 來 回 應 神 的 愛, 他 們 說 : 怎 樣 愛 我 們 呢? 神 愛 以 色 列, 把 他 們 從 埃 及 為 奴 之 地 領 出 來, 與 他 們 立 約 ; 神 揀 選 以 色 列 作 祂 的 子 民 ( 參 創 十 二 1-3; 出 十 九 5 6), 卻 沒 有 揀 選 以 掃 的 後 裔 ( 參 羅 九 10-13); 以 色 列 和 以 東 都 曾 受 外 族 入 侵 和 催 殘, 但 只 有 以 色 列 得 以 從 被 擄 之 地 歸 回 祖 國, 重 建 家 園, 以 東 人 自 從 主 前 550 至 400 年 間, 被 拿 巴 提 人 逐 出 家 園 後, 就 不 曾 歸 回 了 透 過 對 以 東 的 審 判, 神 表 明 祂 是 列 國 的 大 君 王 ( 一 5), 不 會 忘 記 以 色 列 4. 爭 辯 百 姓 對 神 的 敬 畏 ( 瑪 一 6- 二 9) 爭 辯 問 題 : 百 姓 在 何 事 上 藐 視 上 帝 的 名 呢? ( 瑪 一 6) 雖 然 神 極 配 受 以 色 列 人 的 尊 崇 和 敬 奉, 但 以 色 列 民 和 祭 司 竟 公 開 地 侮 慢 祂 的 律 例 和 典 章, 祭 司 甚 至 為 首 誤 導 眾 民 作 出 不 虔 不 敬 的 事 祭 物 本 是 為 贖 罪 而 獻 的, 但 這 些 祭 司 所 獻 上 的 祭 牲 卻 玷 污 了 耶 和 華 的 壇 ( 一 7 12) 根 據 利 未 記 的 規 定, 凡 有 殘 疾 的 牲 畜 不 可 獻 上 為 祭, 但 這 些 祭 司 竟 以 受 傷 的 瘸 腿 的 和 有 病 的 牲 畜 獻 給 耶 和 華 ( 一 13; 參 一 8) 這 樣 的 禮 物 若 獻 給 省 長 也 會 被 視 為 侮 辱 ( 一 8), 不 蒙 悅 納, 相 形 之 下 他 們 對 神 的 態 度 是 何 等 不 虔 不 敬 與 其 把 這 樣 不 恰 當 的 祭 物 獻 在 壇 上, 倒 不 如 乾 脆 把 殿 門 關 上 ( 一 10)! 例 行 公 事 式 的 獻 祭, 從 來 都 不 能 討 神 喜 悅 ( 參 賽 一 12 13) 神 稱 他 們 的 壇 和 祭 物 為 污 穢 ( 一 7 12), 意 思 就 是 說 這 些 祭 司 並 不 比 以 利 的 兩 個 兒 子 好 以 利 的 兩 個 兒 子 就 是 不 理 會 獻 祭 的 條 例, 被 神 擊 殺 而 死 的 ( 參 撒 上 二 15-17)
第 11 與 14 節 看 到 神 的 偉 大, 與 祭 司 的 態 度 成 為 強 烈 的 對 比 ; 耶 和 華 比 列 國 的 神 更 有 能 力, 縱 使 以 色 列 的 祭 司 和 人 民 不 尊 敬 祂, 歸 信 神 的 外 邦 人 終 會 把 潔 淨 的 祭 物 奉 獻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這 些 祭 物 也 許 是 指 禱 告 和 讚 美 ( 參 詩 十 九 14; 來 十 三 15; 啟 五 8), 有 些 學 者 則 認 為 應 從 字 面 理 解 ( 參 賽 五 十 六 7, 六 十 7), 彼 得 在 哥 尼 流 歸 信 基 督 的 事 件 上 所 引 述 的, 可 能 就 是 這 節 經 文 ( 徒 十 35) 祭 司 職 責 之 一 是 奉 神 的 名 給 眾 民 祝 福, 但 由 於 他 們 行 為 不 檢, 使 祝 福 變 成 咒 詛 ( 二 2) 祭 司 犯 了 罪, 牲 畜 又 滿 有 殘 疾, 他 們 的 奉 獻 也 就 沒 有 價 值 了 神 要 羞 辱 他 們, 把 牲 畜 的 糞 塗 在 他 們 臉 上, 他 們 所 受 的 恥 辱, 與 亞 倫 及 其 後 裔 本 該 享 受 的 榮 譽 職 事 真 是 有 天 淵 之 別 瑪 拉 基 提 到 神 與 利 未 所 立 的 生 命 和 平 安 的 約 ( 二 5), 這 約 原 來 是 特 別 與 亞 倫 的 孫 兒 非 尼 哈 所 立 的, 因 為 他 曾 勇 敢 地 對 付 拜 偶 像 和 犯 姦 淫 的 猶 太 人 ( 民 二 十 五 10-13) 在 那 些 日 子, 祭 司 都 尊 敬 神, 使 多 人 回 頭 離 開 罪 孽 ( 瑪 二 6) 祭 司 另 一 個 職 責 是 把 摩 西 所 傳 遞 下 來 的 律 法 教 導 國 民 ( 參 利 十 11) 祭 司 像 先 知 一 樣, 也 是 耶 和 華 的 使 者 ( 瑪 二 7), 本 應 與 神 同 行, 現 在 他 們 卻 不 守 神 的 道, 在 施 行 律 法 上 瞻 徇 情 面 ( 二 9; 參 利 十 九 15) 5. 爭 辯 百 姓 的 不 忠 ( 瑪 二 10-16) 爭 辯 問 題 : 上 帝 為 何 不 接 納 百 姓 的 供 物?( 瑪 二 13-14) 既 然 祭 司 的 行 為 和 態 度 不 檢, 無 怪 乎 大 部 分 民 眾 也 對 神 不 忠 神 揀 選 以 色 列, 本 來 是 要 使 他 們 成 為 特 別 的 選 民, 但 他 們 卻 不 忠 於 召 他 們 的 主 ; 與 外 邦 人 通 婚 就 是 其 中 主 要 的 過 犯, 這 罪 在 以 斯 拉 記 九 章 1 至 2 節 和 尼 希 米 記 十 三 章 23 至 29 節 也 曾 提 及 以 色 列 的 男 子 既 娶 了 外 邦 女 子, 就 必 遠 離 耶 和 華 而 敬 拜 外 邦 的 神 有 時 這 樣 的 通 婚, 更 導 致 丈 夫 離 棄 他 們 以 色 列 的 原 配 神 十 分 重 視 男 女 二 人 在 祂 面 前 所 訂 立 的 婚 約, 人 若 破 壞 了 婚 約, 神 會 極 度 不 滿 ( 二 16), 人 若 以 休 妻 為 藉 口 去 另 娶 貌 美 可 人 的 外 邦 女 子, 情 況 便 更 加 可 悲 了 6. 爭 辯 神 的 公 義 ( 瑪 二 17- 三 5) 爭 辯 問 題 : 百 姓 在 何 事 上 煩 瑣 上 帝 呢?( 瑪 二 17) 縱 然 以 色 列 人 以 為 神 不 會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但 神 並 非 不 理 會 祭 司 和 眾 民 所 犯 的 罪 ( 二 17) 第 三 章 一 開 始 就 宣 告 立 約 的 使 者 必 會 進 入 祂 的 殿, 另 一 位 使 者 會 在 祂 面 前 預 備 道 路, 施 洗 約 翰 已 應 驗 了 這 預 言, 他 要 在 基 督 工 作 之 前, 修 直 祂 的 路 ( 參 太 十 一 10; 可 一 2 3) 基 督 在 潔 淨 聖 殿 ( 參 約 二 13-17) 和 抨 擊 文 士 與 法 利 賽 人 ( 參 約 九 39) 的 事 情 上, 的 確 已 顯 出 祂 的 義 怒, 但 主 要 的
潔 淨 和 熬 煉 工 作, 還 有 待 於 第 二 次 來 臨 時 才 實 現 有 一 天, 祭 司 和 利 未 人 終 會 把 可 悅 納 的 祭 物 帶 來, 正 如 他 們 在 摩 西 和 非 尼 哈 的 時 代 所 作 的 一 樣 ( 參 三 3 4, 二 4 5) 第 5 節 更 把 審 判 的 範 圍 擴 展 至 全 國, 行 邪 術 的 犯 姦 淫 的, 和 欺 壓 窮 人 的, 也 都 要 受 譴 責 7. 爭 辯 百 姓 如 何 回 轉 ( 瑪 三 6-12) 爭 辯 問 題 : 百 姓 可 以 如 何 回 轉?( 瑪 三 7) 被 擄 歸 回 後 的 猶 太 人 另 一 個 弱 點 是 忽 略 什 一 奉 獻 本 來 在 尼 希 米 的 鼓 勵 之 下, 眾 民 都 答 應 忠 心 地 作 十 一 奉 獻 ( 參 尼 十 37-39), 可 惜 他 們 只 是 三 分 鐘 熱 度 ( 參 尼 十 三 10 11) 根 據 瑪 拉 基 書 三 章 8 至 9 節, 猶 大 奉 獻 的 情 況 甚 差, 簡 直 可 以 說 是 奪 取 神 的 物, 因 此 咒 詛 要 臨 到 他 們 身 上 瑪 拉 基 在 10 至 12 節 裏 激 勵 他 們 把 當 納 的 十 分 之 一 獻 上, 試 試 神 是 否 傾 福 與 他 們 敞 開 天 上 的 窗 戶 是 根 據 列 王 紀 下 七 章 2 節 和 19 節 記 載, 在 饑 荒 過 後, 神 應 許 給 他 們 豐 富 的 收 成, 甚 至 沒 有 足 夠 的 倉 庫 去 儲 存 同 樣, 保 羅 也 勸 信 徒 樂 意 地 為 神 的 工 作 慷 慨 捐 獻, 就 會 發 現 神 在 他 們 生 命 裏 所 賜 的 福 是 多 而 又 多 ( 林 後 九 6-12) 對 以 色 列 來 說, 再 次 富 強 起 來, 可 以 讓 列 邦 知 道, 神 已 按 著 祂 給 予 亞 伯 拉 罕 的 應 許, 賜 福 了 他 的 後 裔 ( 創 十 二 2 3; 瑪 三 12) 第 10 和 12 節 中 得 福 的 盼 望, 舒 解 了 一 章 14 節 二 章 2 節 三 章 9 節 和 四 章 6 節 中 咒 詛 的 壓 力 8. 爭 辯 百 姓 頂 撞 上 帝 ( 瑪 三 13 四 3) 爭 辯 問 題 : 百 姓 用 甚 麼 話 頂 撞 了 上 帝 呢?( 瑪 三 13) 面 對 著 三 章 10 至 12 節 的 挑 戰, 以 色 列 民 有 兩 種 不 同 的 回 應 一 些 人 認 為 事 奉 神 沒 有 甚 麼 益 處 (13-15 節 ); 另 一 些 人 則 在 耶 和 華 面 前 謙 恭 敬 畏 (16-18 節 ) 不 信 的 人 說 順 服 神 是 徒 然 的, 狂 傲 和 行 惡 的 人 才 得 亨 通 瑪 拉 基 對 他 們 的 回 應 是 神 在 審 判 之 日 必 記 念 義 人, 雖 然 所 有 以 色 列 人 都 包 括 在 亞 伯 拉 罕 之 約 中, 但 只 是 那 些 真 正 相 信 的 人, 將 來 才 可 以 成 為 屬 神 的 子 民 ( 三 17; 參 出 十 九 5), 他 們 的 名 字 將 會 記 在 生 命 冊 上 ( 參 三 16) 至 於 狂 傲 和 行 惡 的 人, 在 耶 和 華 審 判 的 日 子 裏 都 被 燒 盡, 無 一 倖 免 ( 四 1) 那 些 敬 畏 耶 和 華 的 人, 必 在 公 義 的 日 頭 就 是 神 的 祝 福 和 保 護 之 下, 身 心 靈 皆 得 健 壯 ( 四 2), 像 剛 從 圈 裏 出 來 的 牛 犢, 公 義 的 人 必 踐 踏 惡 人, 並 勝 過 他 們 ( 四 3) 返 回 律 法 先 知 傳 統 ( 瑪 四 4-6) 鑑 於 耶 和 華 的 日 子 必 有 大 審 判, 瑪 拉 基 結 束 本 書 時, 催 促 人 趕 緊 悔 改 他 們 要 記 念 摩 西 的 律 法, 謹 守 在 西 乃 山 所 頒 佈 的 律 例 和 典 章 ( 四 4; 參 三 7)
正 如 以 利 亞 曾 呼 籲 以 色 列 人 回 轉 歸 向 神, 一 個 新 的 以 利 亞 必 來 到 這 背 叛 的 國 民 中, 傳 悔 改 的 道 當 施 洗 約 翰 為 基 督 預 備 道 路 的 時 候 ( 參 三 1), 就 是 帶 著 以 利 亞 的 心 志 和 能 力 來 工 作, 懇 求 猶 太 人 從 罪 惡 中 回 轉, 在 神 面 前 謙 卑 下 來 ( 路 一 17) 若 他 們 不 聽, 就 必 遭 滅 絕, 正 如 對 迦 南 眾 民 ( 參 書 六 17-19), 以 及 對 以 東 的 咒 詛 一 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