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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0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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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總 則... 1 一 目 的... 1 二 適 用 範 圍... 1 三 作 業 說 明... 1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3 一 架 構 圖... 3 二 組 織 設 置... 4 三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33 參 人 事 事 項... 34 一 目 的... 34 二 適 用 範 圍... 34 三 作 業 說 明... 35 ( 一 ) 聘 僱... 35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38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42 ( 四 )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撫 卹... 45 ( 五 ) 出 勤... 53 ( 六 ) 差 假... 55 ( 七 ) 訓 練... 59 ( 八 ) 進 修... 61 ( 九 ) 評 鑑... 64 ( 十 ) 獎 懲... 66 肆 財 務 事 項 :... 68 一 目 的... 68 二 適 用 範 圍... 68 三 作 業 說 明... 68 ( 一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69 ( 二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74 ( 三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79 ( 四 )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88 ( 五 )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89 ( 六 )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92 ( 七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94 I

伍 營 運 事 項 :... 99 一 目 的... 99 二 適 用 範 圍... 99 三 作 業 說 明... 99 ( 一 ) 教 學 事 項... 99 ( 二 ) 學 生 事 項... 159 ( 三 ) 總 務 事 項... 194 ( 四 ) 產 學 合 作 事 項... 226 ( 五 ) 國 際 交 流 及 合 作 事 項... 228 ( 六 ) 資 訊 處 理 事 項... 230 陸 關 係 人 交 易 :... 241 一 目 的... 241 二 適 用 範 圍... 241 三 作 業 說 明... 241 柒 內 部 稽 核 實 施 細 則 :... 243 II

壹 總 則 一 目 的 : 南 山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合 理 保 障 其 營 運 效 能 之 提 升 資 產 之 安 全 及 財 務 報 導 之 可 靠 性, 建 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 以 下 簡 稱 本 制 度 ) 本 制 度 之 訂 定, 包 括 人 事 財 務 學 校 營 運 之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本 制 度 由 學 校 訂 定,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二 適 用 範 圍 : 凡 有 關 本 校 各 職 能 業 務 事 項 及 作 業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一 ) 本 校 應 依 人 事 規 章, 建 立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並 載 明 各 級 主 管 之 設 置 職 稱 職 權 範 圍 聘 ( 兼 ) 任 解 聘 及 解 任 等 事 項 ( 二 ) 內 部 控 制 內 容, 包 含 人 事 事 項 財 務 事 項 營 運 事 項 及 其 他 事 項 之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1. 本 校 應 就 教 職 員 工 下 列 人 事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1) 聘 僱 敘 薪 待 遇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資 遣 及 撫 卹 (2) 出 勤 差 假 訓 練 進 修 研 究 考 核 及 獎 懲 2. 本 校 應 就 下 列 財 務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1)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2)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3)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4) 負 債 承 諾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5)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6)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7)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3. 本 校 應 就 下 列 營 運 事 項,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1) 教 學 事 項 (2) 學 生 事 項 (3) 總 務 事 項 (4) 產 學 合 作 事 項 (5) 國 際 交 流 及 合 作 事 項 (6) 資 訊 處 理 事 項 4. 本 校 應 就 關 係 人 交 易, 訂 定 作 業 程 序 內 部 控 制 點 及 稽 核 作 業 規 範 ( 三 )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檢 核 : 1. 本 校 應 實 施 內 部 稽 核, 以 協 助 董 事 會 校 長 檢 核 本 制 度 之 有 效 程 度, 衡 量 學 校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適 時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確 保 本 制 度 得 以 持 續 有 效 實 施 為 目 的 2. 本 校 之 稽 核 人 員, 應 依 規 定 對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進 行 稽 核, 以 衡 量 學 校 對 現 行 人 事 財 務 與 營 運 所 定 政 策 作 業 程 序 之 有 效 性 及 遵 循 程 度, 並 不 得 牴 觸 會 計 職 掌 ; 其 1

職 權 如 下 : (1) 本 校 之 人 事 事 項 財 務 事 項 營 運 事 項 之 事 後 查 核 (2) 本 校 現 金 出 納 處 理 之 事 後 查 核 (3) 本 校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盤 點 (4) 本 校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率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查 核 及 建 議 (5) 本 校 之 專 案 稽 核 事 項 3.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應 依 風 險 評 估 結 果, 擬 訂 稽 核 計 畫, 據 以 稽 核 本 校 之 內 部 控 制 學 校 稽 核 計 畫 應 經 校 長 核 定 ; 修 正 時, 亦 同 4.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於 稽 核 時 所 發 現 之 本 制 度 缺 失 異 常 事 項 及 其 他 缺 失 事 項, 應 於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中 據 實 揭 露, 並 檢 附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關 資 料,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定 期 追 蹤 至 改 善 為 止 5. 前 項 所 定 其 他 缺 失 事 項, 應 包 括 : (1) 政 府 機 關 檢 查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2) 財 務 簽 證 會 計 師 查 核 時, 本 校 提 供 本 制 度 聲 明 書 所 列 之 缺 失 (3) 會 計 師 於 財 務 查 核 簽 證 或 專 案 查 核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4) 其 他 缺 失 6. 稽 核 報 告 工 作 底 稿 及 相 關 資 料, 應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7.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應 將 本 校 稽 核 報 告 及 追 蹤 報 告 送 校 長 核 閱 ;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監 察 人 查 閱 但 如 發 現 重 大 違 規 情 事, 對 學 校 法 人 或 本 校 有 受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陳 送 校 長 核 閱, 校 長 接 獲 報 告 後, 應 立 即 送 董 事 會,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監 察 人 查 閱 8. 本 校 之 稽 核 人 員 稽 核 時, 得 請 本 校 之 行 政 人 員, 提 供 有 關 帳 冊 憑 證 文 件 及 其 他 稽 核 所 須 之 資 料 2

貳 內 部 組 織 架 構 一 架 構 圖 : 一 研 究 發 展 處 ( 劉 義 勝 ) 高 中 教 學 組 ( 王 韻 芳 黃 婉 茹 ) 國 中 教 學 組 ( 陳 龍 勝 賈 文 瑤 ) 國 文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陳 敬 達 梁 玉 蘭 ) 二 教 務 處 英 文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林 徳 宏 吳 美 慧 ) ( 吳 崑 助 ) 數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郭 坤 銓 張 惠 芳 ) 社 會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朱 國 欽 黃 榆 茗 ) 自 然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車 吉 平 金 佩 奇 ) 註 冊 組 ( 鄭 淑 慧 孫 茹 平 蔡 定 欣 羅 蓓 芬 ) 職 科 ( 林 昭 嚴 江 靈 坤 ) 課 務 組 ( 童 天 佑 林 致 遠 岳 筱 珊 ) 資 優 組 ( 吳 清 福 王 鈴 雅 ) 實 驗 設 備 組 ( 潘 虹 吟 吳 瑾 怡 ) 教 官 室 ( 陳 依 屏 ) 三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 李 榮 陞 潘 旅 安 ) ( 李 德 斌 ) 社 團 活 動 組 ( 鄺 若 銘 ) 課 外 活 動 組 ( 張 海 倫 ) ( 楊 美 倩 ) 生 活 輔 導 組 ( 吳 國 松 邱 瑞 香 ) 董 事 會 校 長 體 育 組 ( 易 文 雲 張 弘 勳 ) ( 王 繼 光 ) ( 蔡 銘 城 ) 衛 生 保 健 組 ( 惠 汝 順 吳 惠 玲 ) 四 輔 導 處 生 涯 輔 導 組 ( 陳 惠 怡 陳 佳 玲 ) ( 高 玫 ) 生 命 教 育 組 ( 陳 秋 桂 陳 美 雅 ) 庶 務 組 ( 張 文 俊 吳 采 芝 王 雯 青 ) 五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 李 玉 如 楊 美 珍 林 淑 芬 ) ( 王 思 元 ) 保 管 組 ( 馬 守 信 郭 志 清 陳 彥 豪 郭 錦 松 曾 志 誠 王 慧 琳 ) 安 維 組 ( 鄧 涪 南 ) 圖 書 組 ( 袁 靖 棠 陳 欣 智 ) 六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信 息 組 ( 唐 丕 城 莊 桂 英 張 文 昇 李 家 銓 ) ( 林 世 皇 ) 美 育 組 ( 胡 瑛 甄 林 彥 慧 林 毅 欣 彭 靖 雯 ) 七 人 事 室 ( 徐 玉 梅 鄭 巧 薇 ) 八 會 計 室 ( 黃 志 誠 楊 淑 娟 ) 九 秘 書 室 -- 文 書 組 ( 范 美 怡 陳 懿 嫦 黃 貞 翠 胡 繼 娟 劉 秀 雯 ) ( 崔 秀 雲 ) 十 服 務 中 心 ( 許 瓊 文 王 芳 菊 ) 十 一 幼 兒 園 -- 教 保 組 ( 張 雲 伶 林 桂 玲 明 淑 娟 ) ( 吳 佩 瑛 ) 3

二 組 織 設 置 : ( 一 ) 本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綜 理 校 務 ( 二 )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處 室 中 心 : 1. 研 發 處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校 際 交 流 策 劃 推 動 (2) 學 校 中 長 期 規 劃 之 建 議 協 調 (3) 教 育 局 勢 了 解, 教 育 資 源 開 拓 (4) 南 山 學 園 教 育 基 金 會 業 務 規 劃 (5) 學 校 組 織 規 章 整 理 (6) 特 案 管 制 接 觸, 了 解 特 殊 學 生 學 習 狀 況 (7) 協 辦 各 項 相 關 活 動 2. 教 務 處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七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承 校 長 指 示 辦 理 各 項 教 務 相 關 工 作 (2) 研 究 現 行 教 育 政 策 及 法 令 以 訂 定 教 學 方 針 (3) 擬 訂 或 修 定 各 項 教 務 章 則 及 辦 法 (4) 策 訂 與 教 務 有 關 之 管 制 項 目 計 畫 (5) 監 督 教 務 各 項 計 畫 及 管 制 案 之 執 行 (6) 課 程 標 準 的 研 究 及 修 訂 建 議 (7) 計 畫 遴 選 教 師 參 加 校 外 研 習 進 修 (8) 會 同 招 生 委 員 會 辦 理 招 生 事 宜 (9) 出 席 各 種 有 關 教 務 之 會 議 並 執 行 其 決 議 事 項 (10) 會 同 各 處 室 訂 定 學 校 行 事 曆 (11) 教 學 圖 書 儀 器 及 各 項 設 備 之 籌 劃 請 購 與 分 配 (12) 協 調 一 般 教 室 及 專 業 教 室 之 分 配 使 用 (13) 督 導 課 程 規 劃 與 分 配 落 實 教 學 成 效 (14) 專 任 教 師 之 考 核 及 差 假 加 班 之 審 核 (15) 審 查 各 科 教 學 進 度 及 教 材 增 修 講 義 編 印 之 情 形 4

(16) 抽 查 教 室 日 誌 及 作 業 抽 查 記 錄 (17) 抽 查 或 調 閱 學 生 筆 記 及 作 業 (18) 查 閱 巡 堂 記 錄 簿 (19) 推 動 並 落 實 召 集 人 制 度 (20) 出 席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及 各 科 教 學 觀 摩 會 (21) 督 導 推 動 各 項 學 藝 活 動 (22) 處 理 學 生 教 學 反 應 (23) 考 察 教 師 教 學 績 效 (24) 教 務 處 同 仁 工 作 之 調 配 考 核 及 差 假 加 班 之 審 核 (25) 解 答 各 界 有 關 教 務 工 作 之 諮 詢 (26) 其 他 有 關 教 務 工 作 事 宜 高 中 部 教 學 組 長 : (1) 擬 定 或 修 訂 各 項 教 學 章 則 及 辦 法 (2) 督 導 各 學 科 擬 定 教 學 實 施 及 研 究 計 畫 (3) 參 與 各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活 動 (4) 會 同 各 學 科 訂 定 教 學 進 度 並 督 促 其 落 實 執 行 (5) 規 劃 督 導 各 學 科 辦 理 教 學 觀 摩 會 及 教 學 成 果 展 (6) 督 促 各 學 科 進 行 作 業 筆 記 檢 ( 抽 ) 查 事 宜 (7) 配 合 各 學 科 訂 定 學 生 假 期 作 業 事 宜 並 檢 查 成 果 (8) 會 同 輔 導 室 辦 理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9) 召 集 學 藝 股 長 會 議 檢 查 高 中 職 教 室 日 誌 (10) 協 助 各 學 科 建 立 題 庫 並 督 促 其 有 效 運 用 (11) 配 合 註 冊 組 對 高 中 部 低 成 就 學 生 建 檔 追 蹤 輔 導 (12) 配 合 資 優 中 心 辦 理 特 殊 生 成 績 追 蹤,Pr75 以 上 學 生 列 管 ( 成 績 統 計 相 關 教 師 聯 繫 ) 與 輔 導 課 程 規 劃 (13) 巡 堂 處 理 學 生 及 家 長 教 學 反 應 (14) 學 生 課 外 研 習 指 導 (15) 協 助 各 學 科 安 排 教 師 進 修 活 動 (16) 彙 整 教 師 參 加 校 外 研 習 之 心 得 並 上 網 (17) 協 助 各 學 科 教 師 自 編 講 義 及 補 充 教 材 印 製 (18) 輔 導 課 及 重 修 課 之 課 程 規 劃 統 整 及 執 行 成 效 考 核 (19) 考 查 教 師 教 學 績 效 (20) 教 師 人 力 資 料 庫 及 教 學 專 長 科 目 建 檔 (21) 定 期 舉 辦 兼 課 教 師 座 談 會 (22) 召 集 高 中 職 導 師 座 談 會 (23) 調 查 統 計 各 項 教 學 資 料 及 報 表 5

(24) 各 項 文 件 簿 冊 表 格 之 登 錄 整 理 及 保 管 (25) 協 助 學 科 召 集 人 解 決 各 項 教 學 問 題 (26) 教 學 資 料 上 網 (27) 規 劃 高 三 模 擬 考 考 試 事 宜 (28) 規 劃 辦 理 特 殊 班 高 中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29) 協 助 國 文 科 及 社 會 科 排 課 及 師 資 安 排 (30) 協 助 夜 間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考 核 與 成 果 追 蹤 (31)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業 務 (32) 協 助 編 印 特 殊 班 教 材 及 輔 助 資 料 (33) 其 他 國 中 部 教 學 組 長 : (1) 協 助 擬 定 或 修 訂 各 項 教 學 章 則 及 辦 法 (2) 協 助 辦 理 國 中 部 教 學 相 關 業 務 (3) 參 與 各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活 動 (4) 考 查 教 師 教 學 績 效 (5) 檢 查 國 中 部 教 室 日 誌 (6) 召 集 國 中 部 導 師 座 談 會 (7) 參 與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活 動 (8) 巡 堂 處 理 學 生 及 家 長 教 學 反 應 (9) 協 助 學 科 召 集 人 解 決 各 項 教 學 問 題 (10) 教 學 資 料 上 網 (11) 配 合 註 冊 組 對 國 中 部 低 成 就 學 生 建 檔 追 蹤 輔 導 (12) 配 合 資 優 中 心 辦 理 特 殊 生 成 績 追 蹤,Pr75 以 上 學 生 列 管 ( 成 績 統 計 相 關 教 師 聯 繫 ) 與 輔 導 課 程 規 劃 (13) 協 助 直 升 班 課 程 規 劃 菁 英 班 直 升 宣 導 說 明 ( 安 排 學 生 家 長 宣 導 老 師 場 地 時 間 個 別 說 明 團 體 說 明 ) (14) 規 劃 國 三 模 擬 考 考 試 事 宜 (15) 規 劃 辦 理 特 殊 班 國 高 中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16) 辦 理 國 一 新 生 美 語 營 (17) 辦 理 週 六 特 色 課 程 開 設 ( 美 語 營 科 學 營 作 文 營 ) (18) 協 助 自 然 科 及 英 文 科 排 課 及 師 資 安 排 (19) 協 助 夜 間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考 核 與 成 果 追 蹤 (20) 協 助 辦 理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業 務 (21) 全 校 英 文 檢 定 AMC 數 學 檢 定 追 蹤 管 理 6

(22) 協 助 編 印 特 殊 班 教 材 及 輔 助 資 料 (23) 協 助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 針 對 小 學 資 優 班 或 是 全 校 集 體 說 明 ) (24) 各 類 競 賽 成 效 追 蹤 及 宣 傳 ( 跑 馬 燈 海 報 紅 布 條 教 師 及 學 生 獎 勵 ), 南 山 雜 誌 競 賽 成 果 相 關 議 題 報 導 提 供 (25) 協 助 辦 理 小 學 入 學 評 量 試 務 工 作 (26) 其 他 註 冊 組 長 : (1) 擬 定 註 冊 組 有 關 章 則 及 各 項 應 用 表 格 (2) 協 助 規 劃 各 項 招 生 事 宜 (3) 承 辦 國 中 登 記 招 生, 高 中 高 職 招 生 及 新 生 報 到 入 學 工 作 (4) 辦 理 全 校 學 生 註 冊 工 作 (5)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轉 學 休 學 借 讀 復 學 事 項 (6) 受 理 轉 入 學 生 報 名 及 報 到 入 學 工 作 事 宜 (7) 受 理 學 生 更 正 學 籍 記 載 申 請 之 督 導 事 宜 (8) 編 配 全 校 學 生 學 號 之 督 導 事 宜 (9) 編 組 全 校 學 生 班 級 人 數 (10) 填 報 及 保 管 各 項 學 籍 表 冊 (11) 辦 理 各 項 考 試 後 續 工 作, 包 括 登 記 成 績 填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以 及 統 計 分 析 績 等 之 督 導 事 宜 (12) 判 定 學 生 重 補 修 重 讀 延 修 與 畢 業 等 問 題 (13) 進 退 場 辦 法 實 施 ( 成 績 計 算 統 計 與 轉 班 確 認 ) (14) 協 助 資 優 中 心 建 立 各 項 特 殊 班 相 關 表 冊,Pr75 以 上 學 生, 資 訊 科 入 學 成 績 前 20 名, 資 處 科 入 學 成 績 前 10 名 學 生 成 績 統 計 列 管 (15) 受 理 學 生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及 補 發 之 督 導 事 宜 (16) 受 理 各 種 就 學 優 待 及 獎 學 金 申 請 工 作 (17) 辦 理 各 項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資 訊 彙 集, 簡 章 購 買 及 報 名 工 作 (18) 彙 整 學 生 升 學 考 試 成 果 統 計 (19) 辦 理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事 宜 (20) 其 他 有 關 註 冊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工 作 事 宜 (21) 協 助 五 標 成 績 系 統 建 立 與 管 理 (22) 其 他 7

職 科 主 任 : (1) 召 開 職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及 參 加 各 科 目 教 學 研 究 會 議, 協 調 與 分 配 職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職 科 相 關 專 業 學 術 演 講 及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活 動 (2) 擬 定 學 校 交 辦 工 作 計 劃 並 督 導 實 施 (3) 依 高 職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專 業 科 目 之 教 學 進 度, 落 實 實 習 課 程, 貫 徹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4) 安 排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5)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6)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7)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8) 排 定 職 科 各 科 目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各 科 目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9)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10) 辦 理 校 內 技 藝 競 賽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1) 參 與 技 專 院 校 策 略 聯 盟 計 畫, 增 進 與 有 關 部 門 科 技 發 展 之 職 繫, 辦 理 教 師 進 修 觀 摩 (12) 實 習 工 場 之 規 劃 及 調 配 職 科 實 習 設 備 及 材 料 申 購 (13) 督 導 盤 點 實 習 設 備 及 材 料, 職 科 各 工 廠 之 器 具 保 養 暨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14) 辦 理 工 商 業 類 在 校 生 專 案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與 協 助 辦 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各 種 職 種 (15)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競 賽 活 動 協 助 職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職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6)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資 優 組 長 : (1) 擬 定 或 修 訂 校 內 各 項 特 殊 班 級 教 育 章 則 及 辦 法 (2) 辦 理 校 內 外 各 項 資 優 教 育 講 座 與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活 動 (3) 特 殊 班 各 科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暨 教 學 理 論 之 研 討, 協 助 編 印 特 殊 班 教 材 及 輔 助 資 料 (4) 規 劃 辦 理 特 殊 班 專 題 研 究 及 特 色 課 程 與 教 學 成 果 展 示, 主 持 特 殊 班 教 學 成 8

果 發 表 會 並 將 專 題 研 究 成 果 彙 編 印 製 (5) 辦 理 資 優 生 之 鑑 定 及 輔 導 :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 申 請 - 學 業 成 就 測 驗 - 資 優 中 心 校 內 甄 別 小 組 會 議 - 送 件 ) (6) 會 同 輔 導 室 辦 理 特 殊 ( 班 ) 學 生 生 涯 及 升 學 輔 導 (7) 處 理 特 殊 ( 班 ) 相 關 事 務, 回 應 學 生 及 家 長 的 教 學 反 應 及 相 關 問 題 (8) 指 導 與 辦 理 特 殊 ( 班 ) 學 生 參 與 各 項 課 外 研 習 活 動 及 協 助 校 際 交 流 活 動 (9) 規 劃 資 優 教 育 網 頁 (10) 協 助 規 劃 辦 理 特 殊 班 國 高 中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11) 協 助 資 優 中 心 建 立 各 項 特 殊 班 相 關 表 冊, 特 殊 生 成 績 追 蹤,Pr75 以 上 學 生 列 管 ( 成 績 統 計 相 關 教 師 聯 繫 ), 資 優 學 生 檔 案 建 立 與 追 蹤 (12) 辦 理 小 學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13) 結 合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資 優 生 校 外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 針 對 小 學 資 優 班 或 是 全 校 集 體 說 明 ), 資 優 學 生 吸 收 及 特 別 規 劃 安 排 (14) 協 助 辦 理 數 學 科 及 自 然 科 學 科 週 並 辦 理 校 內 外 學 藝 競 賽 科 學 展 覽 事 宜 與 各 類 數 理 相 關 競 賽 報 名 及 參 賽 相 關 作 業 (15) 特 殊 班 英 文 檢 定 AMC 數 學 檢 定 追 蹤 管 理 (16) 進 退 場 辦 法 實 施 ( 提 報 達 進 退 場 標 準 名 單 - 開 會 確 認 - 輔 導 轉 班 ) 辦 理 科 學 講 座 科 學 實 驗 及 文 藝 講 座 (17)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個 別 輔 導 師 資 與 課 程 安 排 ( 成 績 統 計 相 關 教 師 聯 繫 ) (18) 各 類 競 賽 及 大 學 資 優 營 成 效 追 蹤 及 宣 傳 ( 跑 馬 燈 海 報 紅 布 條 教 師 及 學 生 獎 勵 ), 南 山 雜 誌 資 優 及 競 賽 成 果 相 關 議 題 報 導 提 供 (19) 協 助 直 升 班 課 程 規 劃 菁 英 班 直 升 宣 導 說 明 (20) 協 助 安 排 學 科 能 力 競 賽 培 訓 師 資 與 直 升 班 之 大 學 資 優 營 課 程 規 劃 (21) 協 助 辦 理 小 學 入 學 評 量 試 務 工 作 與 講 座 安 排 (22) 資 優 組 相 關 資 料 檔 案 匯 整 (ISO 與 校 務 評 鑑 ) (23) 參 與 國 內 外 重 要 資 優 教 育 研 習 會 議 並 分 享 成 果 (24) 其 他 課 務 組 長 : (1) 協 助 擬 定 或 修 訂 各 項 試 務 章 則 及 辦 法 (2) 編 排 課 表 並 協 助 夜 間 選 修 課 程 教 室 與 閱 覽 室 安 排 (3) 召 集 配 課 會 議 (4) 督 導 教 師 缺 課 補 課 及 調 代 課 事 宜 (5) 協 助 一 般 教 室 及 專 業 教 室 之 分 配 使 用 (6) 辦 理 教 師 任 教 班 級 科 目 時 數 證 明 書 等 事 宜 (7) 審 查 教 師 授 課 鐘 點 ( 白 天 夜 輔 重 補 修 缺 代 課 ) 並 計 算 呈 報 9

(8) 辦 理 週 考 競 試 考 段 考 補 考 轉 學 考 等 各 項 考 試 事 宜 ( 日 程 表 監 考 表 ) (9) 執 行 模 擬 考 試 務 (10) 小 學 入 學 評 量 試 務 工 作 (11) 協 助 辦 理 校 外 委 辦 考 試 事 宜 (12) 會 同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審 核 選 定 教 科 書 教 學 參 考 用 書 及 教 具 等 (13) 配 合 各 科 進 行 教 師 用 書 之 請 購 及 發 放 (14) 協 助 辦 理 員 生 社 書 籍 部 書 籍 及 簿 本 採 購 發 放 事 宜 (15) 教 學 用 消 耗 品 申 購 及 供 應 (16) 各 項 文 件 簿 冊 表 格 之 登 錄 整 理 及 保 管 (17) 相 關 業 務 資 料 上 網 (18) 其 他 實 驗 設 備 組 長 : (1) 負 責 協 調 國 高 中 各 科 各 年 級 實 驗 課 程 安 排 (2) 協 助 各 科 能 力 競 賽 課 程 培 訓 (3) 負 責 與 規 劃 各 科 實 驗 室 管 理 ; 督 導 藥 品 的 配 置 分 類 及 管 理 (4) 實 驗 器 材 化 學 藥 品 設 備 採 購 及 維 修 處 理 實 驗 室 材 料 活 動 經 費 之 核 銷 (5) 實 驗 室 財 產 管 理 實 驗 室 器 材 保 管 及 出 借 管 理 規 則 與 安 全 條 例 訂 定 與 實 驗 日 誌 實 驗 單 彙 整 製 作 及 存 ( 建 ) 檔 (6) 協 助 辦 理 科 學 講 座 週 四 夜 間 科 學 實 驗 課 程 (7) 協 助 辦 理 自 然 科 學 科 校 內 外 學 藝 競 賽 科 學 展 覽 事 宜 (8) 協 助 辦 理 週 六 科 學 營 課 程 開 設 週 日 中 和 國 小 科 學 小 偵 探 與 暑 期 科 學 資 優 營 (9) 督 導 實 驗 教 室 預 約 系 統 管 理 (10) 協 助 每 週 專 題 課 程 實 驗 室 安 排 及 校 內 外 科 展 (11) 安 排 與 督 導 實 驗 前 所 有 實 驗 器 材 之 準 備 與 實 驗 完 畢 所 有 實 驗 器 材 整 理 歸 位 (12) 督 導 與 負 責 實 驗 室 廢 棄 液 處 理 (13) 規 劃 並 與 各 學 科 確 認 採 買 實 驗 所 需 材 料 (14) 構 想 與 規 劃 科 學 大 樓 各 實 驗 室 之 功 能 與 完 善 性 (15) 相 關 業 務 資 料 檔 案 彙 整 (ISO 與 校 務 評 鑑 ) (16) 協 助 招 生 宣 導 活 動 (17) 其 他 10

3. 學 務 處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七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綜 理 全 校 學 生 事 務 工 作 (2) 擬 訂 或 修 訂 學 生 事 務 處 ( 訓 導 處 ) 各 項 章 則 (3) 訓 導 人 員 工 作 分 配 及 考 核 (4) 審 核 訓 導 人 員 簽 會 文 稿 (5) 督 率 訓 導 人 員 達 成 訓 導 任 務 (6) 處 理 學 生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7) 召 開 學 生 事 務 處 ( 訓 導 處 ) 處 務 會 議 訓 育 委 員 會 ( 操 行 考 評 會 ) (8) 其 他 有 關 訓 導 工 作 之 策 劃 並 督 率 訓 導 人 員 達 成 任 務 主 任 教 官 : (1) 指 導 綜 理 全 般 軍 訓 業 務 (2) 襄 助 學 務 主 任, 處 理 有 關 學 務 事 務 (3) 負 責 軍 訓 工 作 及 校 園 安 全 之 召 集 籌 劃 督 考 協 調 指 導 及 臨 時 重 大 工 作 分 配 (4) 教 官 教 學 指 導 及 教 學 實 況 督 導 訓 育 組 長 : (1) 學 生 特 殊 事 項 :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辦 理 助 學 貸 款 急 難 救 助 簽 辦 冬 令 救 助 募 款 優 秀 學 生 選 拔 推 薦 工 讀 生 安 排 (2) 班 級 經 營 活 動 : 辦 理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推 動 班 級 自 治 活 動 辦 理 教 室 布 置 比 賽 導 師 會 報 召 集 發 行 班 級 快 訊 週 記 抽 查 (3) 民 主 法 治 教 育 : 政 令 宣 導 與 溝 通 辦 理 各 項 比 賽 班 週 會 安 排 節 慶 海 報 安 排 (4) 家 長 會 : 協 辦 家 長 會 業 務 招 募 家 長 義 工 (5) 其 他 : 辦 理 慶 典 活 動 園 遊 會 指 導 班 聯 會 畢 聯 會 導 師 座 位 安 排 教 室 安 排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 (1) 擔 任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2) 特 殊 事 件 處 理 及 報 告 呈 報 (3)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建 立 11

(4) 教 官 輔 導 學 生 及 全 國 教 官 為 全 國 學 生 服 務 成 果 統 計 (5) 春 暉 專 案 教 育 宣 導 (6) 賃 居 學 生 資 料 統 計 (7) 防 震 防 災 防 火 宣 導 (8)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9) 自 強 競 賽 (10) 安 全 檢 查 及 服 儀 檢 查 (11) 學 生 出 缺 勤 與 獎 懲 管 制 (12) 缺 曠 課 家 長 聯 繫 業 務 體 育 組 長 : (1) 承 學 校 指 示 辦 理 各 項 體 育 相 關 工 作 (2) 研 究 現 行 教 育 政 策 及 法 令 以 訂 定 教 學 方 針 (3) 擬 訂 或 修 定 各 項 體 育 章 則 及 辦 法 (4) 策 訂 與 體 育 有 關 之 管 制 項 目 計 畫 (5) 監 督 體 育 各 項 計 畫 及 管 制 案 之 執 行 (6) 課 程 標 準 的 研 究 及 修 訂 建 議 (7) 計 畫 遴 選 教 師 參 加 校 外 研 習 事 宜 (8) 出 席 各 種 有 關 體 育 之 會 議 並 執 行 其 決 議 事 項 (9) 教 學 圖 書 器 材 及 各 項 設 備 之 籌 劃 請 購 與 分 配 (10) 督 導 課 程 規 劃 與 分 配 落 實 教 學 成 效 (11) 抽 查 體 適 能 護 照 (12) 督 導 推 動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13) 處 理 學 生 教 學 反 應 (14) 其 他 有 關 體 育 工 作 事 宜 衛 生 組 長 : (1) 環 境 衛 生 (2) 餐 飲 管 理 (3) 環 境 保 護 政 策 執 行 (4) 學 生 健 康 維 護 (5) 衛 生 保 健 工 作 12

社 團 活 動 組 長 : (1) 社 團 活 動 : 學 生 社 團 規 劃 及 輔 導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之 聘 請 及 鐘 點 核 發 社 團 成 果 發 表 社 團 評 鑑 社 團 活 動 之 申 請 及 核 備 社 團 幹 部 訓 練 培 植 重 點 社 團 優 秀 社 團 校 外 參 演 指 導 社 聯 會 社 團 幹 部 證 明 參 加 證 明 之 審 核 及 發 放 (2) 校 外 教 學 : 公 民 教 育 團 體 活 動 年 級 校 外 教 學 規 劃 班 級 校 外 教 學 核 備 (3) 服 務 學 習 :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安 排 服 務 護 照 核 發 服 務 時 數 核 定 (4) 童 軍 教 育 : 師 資 聘 請 課 程 規 劃 童 軍 團 督 導 (5) 其 他 : 籌 辦 校 園 演 唱 會 規 劃 慶 典 活 動 規 劃 園 遊 會 活 動 規 劃 學 生 才 藝 競 賽 組 織 學 生 服 務 隊 課 外 活 動 組 長 : (1) 學 校 志 工 團 體 招 募 組 織 運 作, 舉 辦 志 工 基 礎 訓 練 與 特 殊 訓 練 (2) 校 際 交 流 活 動 規 劃 學 生 訓 練 聯 絡 執 行 (3) 模 擬 聯 合 國 團 隊 運 作 課 程 規 劃 學 生 訓 練 教 師 會 議 與 執 行 等 (4) 考 生 服 務 隊 4. 輔 導 處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二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規 劃 學 校 本 位 輔 導 工 作 計 劃 (2) 審 訂 定 各 項 輔 導 辦 法 (3) 參 加 校 內 外 各 項 行 政 及 輔 導 會 議 (4) 提 供 專 業 個 諮 及 團 輔 服 務 (5) 輔 導 教 師 輔 導 工 作 評 鑑 (6) 承 接 校 外 主 辦 各 項 業 務 (7) 規 劃 校 內 教 師 輔 導 知 能 研 習 活 動 (8) 主 持 個 案 研 討 (9) 主 持 輔 導 處 期 初 期 末 會 議 及 各 項 輔 導 演 講 (10) 主 持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11) 主 持 輔 導 處 科 務 會 議 (12) 引 進 輔 導 新 訊 及 充 實 輔 導 圖 書 資 源 (13) 審 訂 心 理 測 驗 使 用 種 類 13

生 涯 輔 導 組 長 : (1) 秉 承 主 任 指 示 規 劃 執 行 各 項 活 動 (2) 承 接 生 涯 輔 導 組 相 關 事 務 及 訂 定 相 關 活 動 辦 法 (3) 國 內 外 大 學 及 生 涯 資 訊 蒐 集 及 提 供 (4) 學 生 升 學 相 關 輔 導 業 務 執 行 (5) 各 類 生 涯 講 座 及 活 動 之 安 排 與 執 行 (6) 編 訂 學 期 生 涯 課 程 大 綱 製 作 各 類 問 卷 學 習 單 (7) 新 生 資 料 建 立 (8) 畢 業 生 及 校 友 追 蹤 及 網 絡 建 立 (9) 參 加 校 內 外 輔 導 相 關 會 議 (10) 提 供 個 諮 團 輔 服 務 生 命 教 育 組 長 : (1) 秉 承 主 任 指 示 規 劃 執 行 各 項 活 動 (2) 承 接 生 命 教 育 組 相 關 事 務 及 訂 定 相 關 活 動 辦 法 (3) 函 件 輔 導 及 南 山 TALK TALK 訂 定 (4) 新 生 資 料 建 立 (5) 安 排 生 命 教 育 演 講 及 活 動 之 執 行 (6) 編 訂 學 期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大 綱 (7) 協 助 大 學 申 請 面 試 指 導 (8) 特 殊 個 案 建 檔 及 追 蹤 (9) 參 加 校 內 外 輔 導 相 關 會 議 (10) 提 供 個 諮 團 輔 服 務 5. 總 務 處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四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秉 承 校 長 指 示 交 辦 處 理 事 務 (2) 協 助 所 屬 各 組 推 動 相 關 事 務 (3) 充 實 教 師 教 學 設 備 (4) 精 緻 學 生 學 習 環 境 (5) 支 援 各 處 室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事 宜 14

(6) 中 和 社 區 大 學 總 務 組 相 關 工 作 事 宜 (7) 獎 補 助 款 之 申 請 庶 務 組 長 : (1) 採 購 : 執 行 學 校 交 付 採 購 案 件, 辦 理 1 內 容 確 認 2 詢 價 3 比 價 4 議 價 5 訂 購 6 催 交 7 交 付 使 用 等 事 宜 (2) 營 繕 : 執 行 學 校 交 付 營 繕 案 件, 辦 理 1 內 容 確 認 2 詢 價 3 比 價 4 議 價 5 排 定 日 期 6 監 工 7 交 付 使 用 等 事 宜 受 理 1 影 印 機 2 速 印 機 3 電 話 之 報 修 處 理 (3) 例 行 事 務 : 每 月 辦 理 飲 水 設 備 檢 查 每 月 辦 理 機 械 停 車 設 備 保 養 每 月 辦 理 電 話 交 換 機 保 養 每 月 辦 理 高 壓 電 設 備 巡 檢 每 月 辦 理 速 印 機 保 養 每 月 辦 理 水 電 零 件 簽 單 核 銷 每 月 辦 理 電 梯 保 養 每 季 辦 理 飲 用 水 抽 驗 工 作 每 六 個 月 辦 理 水 塔 ( 池 ) 清 洗 工 作 每 學 期 辦 理 空 調 系 統 清 潔 保 養 工 作 每 年 辦 理 化 糞 池 抽 取 工 作 每 年 辦 理 供 應 商 審 查 意 見 提 報 不 定 期 辦 理 建 物 油 漆 保 養 工 作 不 定 期 補 充 油 印 室 耗 材 ( 油 墨 版 紙 速 印 紙 等 ) 不 定 期 補 充 影 印 機 耗 材 ( 碳 粉 紙 張 感 光 滾 筒 等 ) 不 定 期 補 充 公 務 用 品 不 定 期 辦 理 外 牆 清 洗 工 作 (4)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出 納 組 長 : (1) 編 製 學 生 註 冊 繳 費 明 細 表 並 洽 請 銀 行 代 為 印 製 學 生 註 冊 繳 費 四 聯 單 (2) 編 製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3) 辦 理 教 職 員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身 心 障 礙 等 學 生 及 插 班 生 之 註 冊 收 費 事 宜 (4) 核 對 註 冊 人 數 及 銀 行 收 費 金 額 (5) 核 算 書 籍 簿 本 實 習 材 料 工 具 服 裝 等 費 (6) 核 算 各 班 預 估 書 籍 等 費 與 實 際 費 用 之 差 額 並 辦 理 退 ( 補 ) 費 (7) 辦 理 學 生 休 學 退 費 轉 科 補 ( 退 ) 費 等 事 宜 (8) 整 理 繳 費 資 料 並 洽 請 銀 行 代 為 印 製 托 兒 所 學 生 註 冊 費 及 月 費 銀 行 繳 費 單 (9) 核 算 托 兒 所 學 生 人 數 及 銀 行 收 費 金 額 (10) 編 製 教 職 員 薪 資 表 (11) 製 作 銀 行 薪 資 轉 帳 明 細 表 及 磁 片 (12) 辦 理 薪 資 轉 帳 匯 款 事 宜 ( 高 中 職 國 中 部 及 托 兒 所 教 職 員 工 於 每 月 十 六 日 前 警 衛 及 綠 化 人 員 於 每 月 月 底 前 ) (13) 根 據 傳 票 開 立 支 票, 並 登 錄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付 款 簽 收 簿 (14) 將 貨 款 電 匯 給 廠 商, 或 通 知 廠 商 到 校 領 取 支 票 (15) 付 公 保 勞 保 健 保 水 電 費 所 得 稅 等 (16) 編 製 各 項 報 表 15

(17) 其 他 收 費 (18) 辦 理 銀 行 開 戶 銷 戶 存 款 領 款 及 轉 帳 對 帳 事 項 (19) 負 責 現 金 票 據 及 存 單 之 保 管 事 項 (20) 執 行 上 級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保 管 組 長 : (1) 新 購 入 財 產 驗 收, 並 登 錄 電 腦 開 立 財 產 增 加 單 消 耗 品 單 或 非 消 耗 品 單, 送 交 相 關 單 位 (2) 製 作 財 產 標 籤, 並 黏 貼 於 新 購 入 財 產 登 錄 財 產 明 細 分 列 帳 (3) 財 產 保 管 單 位 簽 報 之 報 廢 財 產 審 核, 並 登 錄 電 腦 開 立 財 產 減 損 單, 送 交 相 關 單 位 (4) 校 產 物 品 攜 出 與 外 借 管 制 作 業 (5) 實 施 年 度 財 產 清 點 平 時 抽 點 遇 意 外 災 害 後 清 點 與 教 育 部 指 定 清 點 (6) 每 日 依 據 各 班 所 填 報 的 教 室 財 產 毀 損 報 告 單 內 項 目 或 當 日 所 發 現 的 毀 損 物 品 分 配 與 督 導 維 修 工 作 (7) 每 年 十 二 月 底 填 寫 校 地 校 舍 統 計 報 表, 並 於 次 年 元 月 上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網 站 申 報 (8) 每 一 學 年 結 束, 登 錄 財 產 明 細 分 列 帳 並 與 會 計 室 年 度 結 算 對 帳, 並 製 作 年 度 財 產 增 減 清 冊 送 董 事 會 (9) 每 一 學 期 期 初 辦 理 各 班 教 室 財 產 移 交, 並 依 據 各 班 現 有 學 生 人 數 配 置 課 桌 椅 數 量 (10) 第 一 學 期 期 中 每 一 學 期 期 末 執 行 全 校 班 級 教 室 財 產 清 點 (11) 每 一 學 期 寒 假 與 暑 假 期 間 執 行 全 校 各 班 級 教 室 財 產 總 維 修 (12) 學 校 各 項 工 程 施 工 期 間 之 監 工 與 完 工 後 之 驗 收 作 業 (13) 校 舍 戶 外 照 明 設 備 之 維 護 與 檢 修 (14) 督 導 校 園 飲 用 水 設 備 維 護 與 保 養 作 業 (15) 校 內 各 項 電 機 電 器 設 備 之 維 護 與 保 養 作 業 (16) 督 導 與 協 助 組 員 執 行 其 職 掌 工 作 (17) 平 日 巡 檢 校 內 各 項 設 施 主 動 發 現 問 題, 並 即 時 處 理 (18) 執 行 上 級 臨 時 交 辦 之 事 項 安 全 維 護 組 長 : (1) 負 責 校 園 門 禁 管 理 災 害 防 治 (2) 校 園 安 全 業 務 之 召 集 規 劃 宣 導 及 執 行 (3) 學 生 安 全 教 育 宣 導 執 行 及 規 劃 16

(4) 能 源 管 理 之 召 集 推 行 及 規 劃 (5) 消 防 計 劃 之 擬 定 執 行 (6) 學 校 重 大 活 動 之 安 全 維 護 場 地 佈 置 交 通 引 導 及 服 務 工 作 (7) 有 關 警 務 工 作 之 協 調 聯 繫 及 處 理 (8) 指 導 警 衛 人 員 綠 化 人 員 夜 間 保 全 人 員 之 工 作 分 配 及 考 察 (9) 校 園 綠 化 美 化 之 推 行, 並 提 出 相 關 外 包 工 作 事 項 (10) 總 務 處 工 讀 生 之 選 訓 用 (11)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6.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五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訂 定 學 校 教 學 資 源 圖 書 資 源 之 各 項 軟 硬 體 之 發 展 計 劃 (2) 行 政 電 腦 化 系 統 發 展 與 規 劃 教 資 中 心 自 動 化 系 統 管 理 (3)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閱 讀 課 程 電 腦 課 程 總 召 集 人 (4) 建 立 本 館 與 他 館 之 館 際 合 作 (5) 校 園 環 境 營 造 與 美 育 課 程 架 構 之 規 劃 (6) 校 園 行 銷 文 宣 南 山 網 頁 架 構 之 規 劃 (7) 訂 定 各 組 工 作 內 容 流 程 及 績 效 考 核 信 息 組 長 : (1) 校 園 網 路 軟 硬 體 規 劃, 執 行 及 維 護, 建 立 教 學 及 行 政 上 之 資 訊 化 環 境 (2) 網 路 安 全 及 穩 定 性 效 能 及 速 率 提 升 (3) 校 園 網 路 頻 寬 管 理 及 監 控, 資 源 使 用 量 及 各 種 應 用 的 分 析 統 計 (4) 硬 體 連 線 規 劃 及 維 護 ( 含 Internet & Intranet) (5) 網 路 動 態 資 料 庫 及 軟 體 規 劃, 設 計 及 維 護 (6) 網 頁 (WWW) 及 檔 案 (ftp) 伺 服 器 內 容 增 修 及 規 劃 (7) EMail 設 定, 管 理 及 維 護 (8)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推 廣 及 教 授 (9) 網 路 技 術 研 究 及 發 展 (10) 處 理 教 育 部 來 函 指 示 辦 理 網 路 不 當 使 用 行 為 17

信 息 副 組 長 : (1) 南 山 網 站 設 計 與 維 護 更 新 (2) 校 園 現 有 各 項 程 式 之 維 護 並 規 劃 整 合 方 案 (3) 校 園 內 使 用 軟 體 規 劃 及 設 計 (4) 電 腦 軟 體 規 劃 購 置 保 管 (5) 電 腦 專 業 期 刊 書 籍 規 劃 購 置 報 廢 (6)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推 廣 及 教 授 (7) 軟 體 資 料 備 份 及 安 全 管 理 美 育 組 長 : (1) 統 籌 規 劃 美 育 之 相 關 活 動 (2) 美 育 課 程 教 學 規 劃 與 落 實 (3) 推 動 文 藝 季 民 俗 季 各 項 活 動 (4) 負 責 各 音 樂 社 團 之 規 劃 與 運 作 (5) 統 籌 美 育 類 專 業 教 室 管 理 (6) 統 籌 各 項 音 樂 比 賽 之 行 政 業 務 (7) 學 生 個 人 才 藝 選 修 之 輔 導 與 規 劃 美 育 副 組 長 : (1) 協 助 美 術 音 樂 教 育 之 推 廣 (2) 南 山 藝 廊 展 覽 業 務 (3) 校 內 外 文 宣 品 之 設 計 與 製 作 (4) 校 園 美 化 (5) 資 源 中 心 網 頁 製 作 與 維 護 (6) 視 聽 資 料 彙 整 建 購 (7) 校 園 電 視 節 目 安 排 (8) 南 山 雜 誌 封 面 製 作 (9) 各 項 藝 術 典 藏 品 之 建 檔 與 維 護 18

7. 人 事 室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教 職 員 甄 聘 業 務 安 排 及 溝 通 協 調 (2)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救 助 福 利 保 險 之 辦 法 研 擬 及 申 請 案 件 辦 理 (3) 全 校 員 額 統 計 分 類 及 相 關 報 表 製 作 (4) 教 職 員 敘 薪 核 計 (5) 每 月 公 勞 健 保 保 費 及 人 數 之 核 計 (6) 每 月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之 儲 金 之 核 計 (7) 教 職 員 評 鑑 業 務 安 排 溝 通 協 調 及 評 鑑 獎 金 處 理 (8) 教 職 員 平 日 各 項 表 現 之 獎 懲 處 理 (9) 人 事 相 關 會 議 之 記 錄 (10) 教 職 員 相 關 選 舉 業 務 安 排 與 協 調 (11) 資 深 優 良 教 師 相 關 業 務 (12) 教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相 關 業 務 處 理 (13) 南 山 學 園 互 助 金 辦 理 (14) 三 款 緩 召 業 務 辦 理 (15) 同 仁 感 恩 晚 會 活 動 的 安 排 彙 整 及 協 助 重 大 慶 典 人 事 接 待 安 排 (16) 教 師 本 位 進 修 研 習 條 核 發 (17) 新 進 教 職 員 研 習 會 安 排 與 協 調 (18) 實 習 老 師 業 務 連 繫 與 處 理 8. 會 計 室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綜 理 年 度 預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2) 綜 理 年 度 決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3) 綜 理 學 校 及 附 屬 單 位 年 度 歲 出 歲 入 會 計 業 務 (4) 綜 理 學 校 公 務 統 計 作 業 (5) 綜 理 學 校 稅 務 申 報 作 業 19

(6) 監 理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扣 繳 申 報 作 業 (7) 監 理 學 校 營 繕 採 購 作 業 (8) 監 理 學 校 財 物 管 理 作 業 (9) 監 理 學 校 資 金 調 撥 管 理 作 業 (10) 綜 理 學 校 融 資 貸 款 作 業 9. 秘 書 室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辦 理 校 長 交 辦 業 務 (2) 每 日 全 校 公 文 收 發 (3) 每 日 全 校 郵 件 收 發 (4) 主 管 會 議 擴 大 業 務 會 報 及 校 務 會 議 議 程 安 排 及 協 調 (5) 後 援 會 推 動 及 業 務 辦 理 (6) 校 友 會 推 動 及 業 務 辦 理 (7) 行 事 曆 協 調 彙 整 及 公 告 (8) 各 界 參 訪 活 動 規 劃 及 辦 理 (9) ISO-9001 相 關 業 務 辦 理 (10) 對 外 訊 息 發 言 及 與 媒 體 聯 繫 文 書 組 長 : (1) 每 日 全 校 公 文 收 發 (2)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填 報 資 料 檢 視, 並 通 知 承 辦 人 上 網 填 報 (3) 各 處 室 歸 檔 公 文 管 理 及 掃 描 (4)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填 報 (5) 南 山 雜 誌 校 稿 (6) 後 援 會 帳 務 處 理 (7) 校 務 會 議 資 料 校 稿 ; 教 師 出 席 刷 卡 紀 錄 彙 整 (8) 繕 打 行 事 曆 並 上 網 公 告 (9) 場 地 借 用 相 關 事 宜 20

(10) 秘 書 室 網 頁 管 理 10. 服 務 中 心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招 生 宣 導 及 各 類 招 生 文 宣 規 劃 匯 整 寄 送 招 生 品 掌 控 及 運 用 國 小 入 班. 入 校. 博 覽 會 與 各 校 校 長. 主 任 保 持 聯 繫 (2) 補 習 班 ( 安 親. 美 語. 數 學 ) 課 程 決 策 宣 導 執 行 (3) 南 山 學 員 教 育 基 金 會 研 習 活 動 決 策 宣 導 執 行 校 外 生 : 幼 兒 和 國 小 春 季 班. 夏 令 營. 秋 季 班. 冬 令 營 校 內 生 : 配 合 教 務 處 開 設 週 三 夜 間 和 週 六 選 修 課 程 活 動 報 名 : 小 奧 初 賽. 培 訓 等 (4) 各 類 活 動 對 外 招 生 報 名 窗 口 (5) 來 賓 服 務 窗 口 (6) 協 辦 各 處 室 相 關 活 動 (7) 南 山 藝 廊 管 理 及 導 覽 (8) 提 供 DHC 藝 文 票 技 術 士 簡 章 及 其 他 等 販 售 服 務 11. 托 兒 所 : 職 稱 : 主 任 一 人 組 長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主 任 : (1) 擬 訂 行 事 曆 (2) 各 項 大 型 活 動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3) 年 度 預 算 表 (4) 各 處 室 間 的 溝 通 與 協 調 (5) 人 員 招 募 及 工 作 安 排 21

(6) 對 外 之 公 文 處 理 及 業 務 接 洽 (7) 園 務 會 議 工 作 協 調 等 各 項 會 議 事 務 (8) 招 生 工 作 計 劃 (9) 評 鑑 及 各 教 學 活 動 資 料 建 檔 (10) 教 師 年 度 考 核 事 宜 教 保 組 長 : (1) 擬 定 學 期 教 學 行 事 曆, 並 推 動 各 項 既 定 事 宜 (2) 彙 整 各 班 教 學 物 品 之 申 請 與 採 購 (3) 協 助 托 兒 所 評 鑑 資 料 的 建 立 (4) ISO 資 料 的 建 檔 (5) 定 期 考 核 教 師 作 為 考 績 依 據 (6) 校 園 整 潔 之 維 護 與 督 導 (7) 校 園 財 產 之 維 護 與 保 管 (8) 廚 房 餐 點 之 規 劃 及 餐 點 費 之 申 請 (9) 零 用 金 之 管 理 娃 娃 車 之 申 請 (10) 月 費 之 收 取 ( 三 ) 本 校 設 下 列 教 學 單 位 : 1. 高 中 部 : 國 文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召 開 國 文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國 文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國 文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高 中 職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中 學 六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3) 安 排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22

(7) 排 定 高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高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高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閱 讀 心 得 競 賽 早 安 悅 讀 等 活 動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2. 高 中 部 : 英 文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召 開 英 文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英 文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英 文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高 中 職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中 學 六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3) 安 排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7) 排 定 高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高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高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競 賽 活 動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23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3. 高 中 部 : 數 學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召 開 數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數 學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數 學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高 中 職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中 學 六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3) 安 排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7) 排 定 高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高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高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競 賽 活 動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4. 高 中 部 : 社 會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召 開 社 會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社 會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社 會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高 中 職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中 學 六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24

(3) 安 排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7) 排 定 高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高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高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三 國 知 識 通 競 賽 活 動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5. 高 中 部 : 自 然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召 開 自 然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數 學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自 然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高 中 職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中 學 六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3) 安 排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7) 排 定 高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高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25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高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競 賽 活 動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6. 高 職 部 : 職 科 職 稱 : 科 主 任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召 開 職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及 參 加 各 科 目 教 學 研 究 會 議, 協 調 與 分 配 職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職 科 相 關 專 業 學 術 演 講 及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活 動 (2) 擬 定 學 校 交 辦 工 作 計 劃 並 督 導 實 施 (3) 依 高 職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專 業 科 目 之 教 學 進 度, 落 實 實 習 課 程, 貫 徹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4) 安 排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5)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6)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7)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8) 排 定 職 科 各 科 目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各 科 目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9)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10) 辦 理 校 內 技 藝 競 賽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1) 參 與 技 專 院 校 策 略 聯 盟 計 畫, 增 進 與 有 關 部 門 科 技 發 展 之 職 繫, 辦 理 教 師 進 修 觀 摩 (12) 實 習 工 場 之 規 劃 及 調 配 職 科 實 習 設 備 及 材 料 申 購 (13) 督 導 盤 點 實 習 設 備 及 材 料, 職 科 各 工 廠 之 器 具 保 養 暨 安 全 維 護 事 項 (14) 辦 理 工 商 業 類 在 校 生 專 案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與 協 助 辦 理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委 託 26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各 種 職 種 (15)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競 賽 活 動 協 助 職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職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6)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7. 國 中 部 : 國 文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協 助 召 開 國 文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國 文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國 文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國 中 新 生 暑 期 銜 接 與 國 中 三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3) 安 排 國 中 部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7) 排 定 國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國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國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閱 讀 心 得 競 賽 早 安 悅 讀 等 活 動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8. 國 中 部 : 英 文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27

(1) 協 助 召 開 英 文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英 文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英 文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國 中 新 生 暑 期 銜 接 與 國 中 三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3) 安 排 國 中 部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7) 排 定 國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國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國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競 賽 活 動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9. 國 中 部 : 數 學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協 助 召 開 數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數 學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數 學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國 中 新 生 暑 期 銜 接 與 國 中 三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3) 安 排 國 中 部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28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7) 排 定 國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國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國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競 賽 活 動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10. 國 中 部 : 社 會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協 助 召 開 社 會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社 會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社 會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國 中 三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3) 安 排 國 中 部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7) 排 定 國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國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國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三 國 知 識 通 競 賽 活 動 29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11. 國 中 部 : 自 然 科 職 稱 : 召 集 人 一 人 職 權 範 圍 : (1) 協 助 召 開 數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協 調 與 分 配 數 學 科 教 師 各 項 學 科 工 作, 安 排 數 學 科 相 關 活 動 及 教 師 進 修 內 容 (2) 依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統 籌 與 掌 握 各 學 期 之 教 學 進 度, 規 劃 國 中 新 生 暑 期 銜 接 與 國 中 三 年 完 整 教 育 課 程, 貫 徹 確 實 有 效 教 學, 奠 定 學 生 紮 實 基 礎 (3) 安 排 國 中 部 學 科 教 師 分 組, 協 助 推 動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與 專 業 社 群, 進 行 聽 課 說 課 與 科 內 教 師 教 學 經 驗 分 享 (4) 安 排 資 訊 能 力 研 習, 協 助 科 內 教 師 建 置 教 學 檔 案, 提 供 科 內 教 師 資 源 分 享 (5) 協 助 教 務 處 安 排 本 科 教 師 學 期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增 廣 培 訓 課 程 排 定 與 代 調 課 事 宜 (6) 提 供 教 學 檔 案 範 本 歷 屆 聯 考 試 題 及 校 內 教 師 命 題 試 卷, 供 新 進 教 師 參 考 教 學 資 料 考 題 趨 勢 及 命 題 方 法, 並 給 予 指 導 及 協 助, 提 升 教 學 成 效 (7) 排 定 國 中 部 各 項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定 考 前 召 開 國 中 部 審 題 小 組 會 議, 審 查 定 考 命 題 題 型 與 範 圍, 並 於 定 考 後 召 開 定 考 試 題 分 析 及 檢 討 會 議 (8) 協 調 教 科 用 書 補 充 教 材 及 講 義 採 購 與 編 印, 自 編 教 材 規 劃 編 輯 出 版 審 核 與 管 理 (9) 協 助 教 學 組 規 劃 辦 理 國 中 部 學 科 週 活 動 學 藝 競 賽 教 師 進 修 推 廣 活 動 及 作 業 抽 查 與 觀 摩, 安 排 師 資 培 訓 優 秀 學 生, 積 極 參 與 校 外 各 項 競 賽 活 動 (10) 協 助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圖 書 採 購 與 小 論 文 競 賽 活 動 (11) 協 助 同 科 教 師 解 決 教 學 上 之 問 題, 促 進 同 科 教 師 之 情 感 聯 誼 (12) 執 行 學 校 其 它 交 辦 事 項 ( 四 ) 校 務 會 議 由 校 長 召 開, 全 校 教 職 同 仁 參 加 ( 五 )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下 列 事 項 : 學 校 設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校 務 重 大 事 項, 包 含 1.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2. 學 校 各 種 重 要 章 則 3.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及 其 他 校 內 重 要 事 項 4.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經 校 務 會 議 議 決 之 事 項 30

5. 會 議 提 案 及 校 長 交 議 事 項 ( 六 ) 本 校 並 設 下 列 各 種 會 議 : 1. 教 務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教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期 初 召 開 說 明 學 期 教 務 工 作 計 畫 及 要 點, 期 末 進 行 教 務 工 作 檢 討 辦 理 方 式 : 期 初 期 末 各 召 開 一 次 2. 學 務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學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期 初 召 開 說 明 學 期 學 務 工 作 計 畫 及 要 點, 期 末 進 行 學 務 工 作 檢 討 辦 理 方 式 : 期 初 期 末 各 召 開 一 次 3. 輔 導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輔 導 處 會 議 目 的 : 期 初 召 開 說 明 學 期 輔 導 工 作 計 畫 及 要 點, 期 末 進 行 輔 導 工 作 檢 討 辦 理 方 式 : 期 初 期 末 各 召 開 一 次 4. 資 優 教 育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教 務 處 資 優 組 會 議 目 的 : 討 論 資 優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 例 如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計 畫, 台 灣 區 小 學 數 學 奧 林 匹 亞 競 賽 菁 英 班 特 色 課 程 等 等 ) 辦 理 方 式 : 由 資 優 組 召 集 相 關 行 政 同 仁 顧 問 老 師 學 科 召 集 人 導 師 以 及 相 關 教 師 組 成 委 員 會 依 每 學 期 排 定 會 議 會 議 時 間, 進 行 相 關 議 題 報 告, 彙 集 與 會 委 員 意 見 以 作 為 實 施 資 優 方 案 的 參 考 5. 主 管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秘 書 室 會 議 目 的 :1. 規 劃 學 校 辦 學 方 向 及 提 出 具 體 作 法 並 檢 討 落 實 情 況 2. 說 明 處 室 上 週 業 務 推 展 狀 況 及 本 週 工 作 重 點 3. 跨 處 室 工 作 溝 通 協 調 辦 理 方 式 : 處 室 主 任 參 與 每 週 召 開 一 次 6. 擴 大 業 務 會 報 召 集 單 位 : 秘 書 室 會 議 目 的 :1. 了 解 各 處 室 及 各 組 前 一 個 月 工 作 進 度 及 達 成 狀 況 2. 各 處 室 及 各 組 下 一 個 月 業 務 重 點 說 明 3. 跨 處 室 工 作 溝 通 協 調 辦 理 方 式 : 處 室 主 任 及 組 長 參 與 每 月 召 開 一 次 7. 導 師 會 報 31

召 集 單 位 : 學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班 級 及 行 政 業 務 的 宣 導 討 論 辦 理 方 式 : 全 校 教 師 同 仁 參 加, 隔 週 辦 理 8. 級 導 師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學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各 年 級 的 橫 向 溝 通 及 學 務 教 務 工 作 的 討 論 辦 理 方 式 : 學 務 處 教 務 處 各 年 級 級 導 師 參 加, 隔 週 辦 理 9. 招 生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服 務 中 心 教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訂 定 本 校 招 生 策 略 各 入 學 管 道 招 生 方 式 及 條 件 辦 理 方 式 : 服 務 中 心 及 教 務 處, 依 每 學 期 排 定 會 議 會 議 時 間, 召 集 業 務 相 關 同 仁 家 長 代 表, 擬 訂 新 學 年 度 招 生 時 程 入 學 方 式 及 招 生 條 件 10. 特 殊 個 案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輔 導 處 會 議 目 的 : 特 殊 個 案 安 置 及 IEP 討 論 辦 理 方 式 : 依 據 本 校 特 殊 學 生 認 輔 要 點 - 輔 導 處 身 心 障 礙 轉 銜 特 教 生 處 理 流 程 執 行 11. 家 長 代 表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學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討 論 家 長 代 表 提 案, 家 長 與 學 校 溝 通 的 重 要 橋 樑 辦 理 方 式 : 家 長 會 會 長 主 持, 參 加 人 員 為 家 長 會 成 員 及 本 校 行 政 主 管 及 導 師 每 學 期 舉 辦 一 次 12. 家 長 會 常 委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學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針 對 家 長 會 重 要 提 議 及 方 針 作 討 論 辦 理 方 式 : 家 長 會 常 委 及 本 校 家 長 會 秘 書 組 同 仁 參 加 每 學 期 代 表 大 會 前 一 至 兩 週 舉 行 13. 志 工 代 表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學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家 長 會 志 工 關 懷 團 隊 與 學 校 活 動 的 支 援, 同 時 舉 行 自 我 成 長 講 座 辦 理 方 式 : 家 長 會 志 工 參 加, 每 學 期 一 次, 以 會 議 和 講 座 形 式 舉 行 14. 校 園 安 全 會 議 32

召 集 單 位 : 總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學 期 結 束 前, 說 明 假 期 警 衛 工 作 要 點 及 該 學 期 工 作 檢 討 報 告 辦 理 方 式 : 每 學 期 期 末 召 開 一 次 15. 教 職 員 成 績 評 鑑 會 議 召 集 單 位 : 教 務 處 會 議 目 的 : 為 使 成 績 給 予 達 到 年 級 公 平 及 客 觀 辦 理 方 式 :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討 會 擬 訂 成 績 給 予 計 算 方 式 比 例 及 成 績 給 予 標 準 ( 七 ) 本 校 設 下 列 各 種 委 員 會 : 1.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2. 品 德 教 育 委 員 會 3. 環 境 教 育 委 員 會 4. 環 保 教 育 委 員 會 5. 校 舍 發 展 委 員 會 6.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7. 代 收 代 辦 費 審 議 委 員 會 8. 招 生 委 員 會 9.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10. 教 職 員 成 績 評 鑑 委 員 會 11. 輔 導 工 作 推 行 委 員 會 12. 生 涯 發 展 教 育 工 作 執 行 委 員 會 13. 高 中 優 質 化 推 動 委 員 會 14. 申 請 優 質 高 中 職 委 員 會 三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 一 ) 私 立 學 校 法 ( 二 ) 高 級 中 學 法 ( 三 ) 職 業 學 校 法 ( 四 ) 補 習 及 進 修 教 育 法 ( 五 ) 私 立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 六 ) 高 級 中 學 施 行 細 則 ( 七 )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33

( 八 ) 職 業 學 校 規 程 ( 九 ) 國 立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組 織 員 額 設 置 基 準 ( 十 ) 高 級 中 等 進 修 學 校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參 人 事 事 項 一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下 列 人 事 事 項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 一 ) 聘 僱 敘 薪 待 遇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資 遣 及 撫 卹 ( 二 ) 出 勤 差 假 訓 練 進 修 研 究 考 核 及 獎 懲 二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人 事 事 項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34

三 作 業 說 明 : ( 一 ) 聘 僱 : 1. 流 程 圖 : 業 務 單 位 提 出 需 求 人 事 室 送 主 管 會 議 審 查 徵 才 廣 告 刊 登 作 業 人 事 室 受 理 報 名 彙 整 應 徵 函 初 審 Y N 通 知 收 存 備 用 應 試 ( 筆 試 試 教 實 作 ) N Y 面 試 N Y 發 聘 存 檔 35

2. 作 業 程 序 : 2.1. 聘 僱 申 請 時 機 : 2.1.1. 職 員 工 : 2.1.1.1. 因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單 位 擴 編 或 增 設 單 位 時 2.1.1.2. 因 單 位 職 員 工 退 休 離 職 或 資 遣 時 2.1.1.3. 因 特 別 需 求 時, 經 簽 呈 校 長 核 准 者 2.1.2. 教 師 : 2.1.2.1. 因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增 設 科 別 或 班 級 2.1.2.2. 因 各 教 學 單 位 有 教 師 進 修 時 2.1.2.3. 因 教 師 退 休 離 職 資 遣 或 停 薪 留 職 時 2.2. 聘 僱 申 請 : 2.2.1. 職 員 工 依 據 人 力 任 用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2.2.2. 教 師 依 據 教 學 需 求 提 出 申 請 2.3. 聘 僱 條 件 及 資 格 : 2.3.1. 職 員 : 依 本 校 需 求 條 件 及 合 於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參 加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保 險 之 資 格 為 原 則 2.3.2. 約 僱 人 員 : 依 約 僱 人 員 工 作 所 需 資 格 進 用 2.3.3. 教 師 : 依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相 關 法 規 之 規 定 2.4. 公 開 徵 聘 資 訊 : 2.4.1. 經 業 務 單 位 提 出 需 求 後, 人 事 室 送 主 管 會 議 審 查 需 求, 即 由 人 事 室 進 行 徵 聘 廣 告 刊 登 作 業 2.5. 受 理 報 名 : 人 事 室 依 需 求 條 件 之 規 定 受 理 報 名 2.6. 職 員 工 及 約 僱 人 員 應 試 : 2.6.1. 測 試 以 筆 試 實 作 面 試 為 原 則 2.6.2. 經 測 試 後, 錄 取 適 當 人 選 編 製 正 取 與 備 取 名 單 由 人 事 單 位 陳 請 校 長 先 派 任 為 試 用 人 員, 期 限 三 個 月 2.7.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及 應 試 : 2.7.1. 教 師 甄 選 得 以 筆 試 試 教 實 作 面 試 為 原 則 2.7.2. 本 校 教 師 之 聘 任,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之 原 則 辦 理, 學 校 教 師, 就 經 公 開 甄 選 之 合 格 人 員 中, 由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通 過 後 聘 任 2.8. 任 用 與 聘 任 : 2.8.1. 職 員 工 : 試 用 期 滿 且 成 績 優 良 者, 即 由 人 事 單 位 辦 理 任 用 2.8.2.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 本 校 會 計 主 任 為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除 經 上 述 各 程 序 辦 理 外, 由 校 長 提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會 議 通 過 後 任 免 之 ( 參 照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36

度 實 施 辦 法 第 20 條 後 段 ) 2.8.3. 教 師 : 2.8.3.1. 獲 選 之 教 師, 由 人 事 室 製 作 教 師 聘 書 由 校 長 聘 任 2.8.3.2. 獲 選 之 教 師 在 收 到 聘 書 後 決 定 是 否 受 聘 本 校 2.8.3.3. 教 師 若 不 同 意 受 聘 須 將 應 聘 書 退 還 本 校 人 事 單 位 ; 若 同 意 受 聘 則 須 將 應 聘 書 回 擲 本 校 人 事 單 位, 並 將 應 聘 結 果 轉 知 相 關 單 位 2.9. 報 到 : 2.9.1. 本 校 新 聘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聘 書 起 聘 日 報 到 2.9.2. 提 前 或 延 後 報 到 :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有 特 殊 情 況 時, 必 須 先 行 到 職 或 延 後 報 到 者, 應 事 先 敘 明 理 由 3. 控 制 重 點 : 3.1. 聘 任 及 任 用 作 業 是 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3.2. 是 否 以 外 在 環 境 狀 況 改 變 程 度, 適 時 修 正 所 採 用 之 招 募 甄 選 方 式 3.3. 人 員 增 補 程 序 是 否 依 核 決 權 限 簽 核 3.4. 增 補 人 數 是 否 符 合 預 計 聘 僱 人 數 及 預 算 編 制 人 數 3.5. 是 否 按 規 定 辦 妥 一 切 手 續 並 建 立 人 事 基 本 資 料 3.6. 人 事 資 料 是 否 完 整 保 存 3.7. 除 獲 得 授 權 之 人 員 外, 其 他 人 員 是 否 均 不 得 調 閱 人 事 資 料 3.8. 任 免 主 辦 會 計 人 員, 是 否 由 校 長 提 經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後 任 免 之 3.9.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與 教 師 是 否 依 時 報 到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5.2. 教 師 法 5.3.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5.4.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5.5.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準 則 37

( 二 ) 敘 薪 及 待 遇 : 1. 流 程 圖 : 1.1. 敘 薪 開 始 依 服 務 評 鑑 成 績 優 良 得 每 滿 一 學 年 度 加 700 元 年 資 加 給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到 職 後 20 日 內, 填 具 覆 歷 表, 檢 齊 學 經 歷 證 件, 送 人 事 室 依 到 職 日 學 歷 經 歷 辦 理 起 敘 否 是 人 事 室 送 書 面 資 料 及 簽 案 轉 陳 校 長 核 准 否 是 通 知 當 事 人 結 束 38

1.2. 待 遇 開 始 依 擔 任 職 務 分 類 處 理 專 任 教 師 兼 行 專 任 教 師 專 任 職 員 及 聘 約 僱 人 員 政 及 導 師 僱 人 員 包 括 本 薪 俸 額 研 究 補 助 學 歷 及 合 格 積 點 加 給 年 資 加 給 職 務 加 給 及 主 管 特 支 導 師 費 等 包 括 本 薪 俸 額 研 究 補 助 學 歷 及 合 格 積 點 加 給 年 資 加 給 等 包 括 本 薪 俸 額 研 究 補 助 學 歷 積 點 加 給 年 資 加 給 等 依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約 僱 人 員 薪 資 待 遇 辦 法 辦 理 代 扣 公 勞 健 保 費 退 撫 儲 金 費 南 山 互 助 金 及 薪 資 所 得 稅 薪 資 稅 額 核 算 列 冊 ( 列 出 薪 資 印 領 清 冊 ) 會 計 室 審 核 否 是 人 事 室 簽 呈 轉 陳 校 長 核 准 否 是 出 納 組 薪 資 轉 帳 作 業 結 束 39

2. 作 業 程 序 : 2.1. 敘 薪 作 業 : 2.1.1. 本 校 教 職 員 薪 資 表 分 校 長 薪 資 一 覽 表 教 師 薪 級 薪 資 對 照 表 及 職 員 薪 資 對 照 表 辦 理 ; 約 僱 人 員 之 敘 薪 則 依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約 僱 人 員 薪 資 待 遇 辦 法 辦 理 2.1.2. 新 聘 教 師 敘 薪 原 則 : 2.1.2.1. 依 其 學 歷 教 學 年 資 起 敘 為 原 則 2.1.2.2. 曾 任 職 於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專 任 合 格 教 師, 在 教 學 年 資 未 中 斷 下,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每 滿 一 學 年 度 加 700 元 年 資 加 給 ( 薪 級 提 敘 一 級, 但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 2.1.2.3. 曾 任 職 於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代 理 教 師 ( 合 格 教 師 ), 在 教 學 年 資 未 中 斷 下, 且 服 務 成 績 優 良, 得 每 滿 一 學 年 度 加 700 元 年 資 加 給 ( 薪 級 提 敘 一 級, 但 受 本 職 最 高 年 功 薪 之 限 制 ) 2.1.2.4. 代 理 教 師 不 核 與 合 格 積 點 加 給 10000 元 亦 不 採 計 校 外 年 資 2.1.3. 新 進 職 員 敘 薪 原 則 : 2.1.3.1. 依 學 歷 起 敘 為 原 則 2.1.4. 新 進 約 僱 人 員 敘 薪 原 則 : 依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約 僱 人 員 薪 資 待 遇 辦 法 辦 理 為 原 則 ; 有 賦 予 其 他 任 務 再 加 以 職 務 加 給 或 津 貼 2.1.5.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應 於 到 職 後 二 十 日 內, 填 具 履 歷 表, 檢 齊 學 經 歷 證 件, 送 人 事 室 辦 理 敘 薪 事 宜 2.1.6. 教 職 員 工 起 薪 及 改 支,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2.1.6.1. 起 薪 :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自 實 際 到 職 之 日 起 薪 2.1.6.2. 改 支 : 因 補 繳 學 經 歷 證 件 或 取 得 新 資 格 申 請 改 敘 者, 均 自 審 定 改 敘 之 日 起 改 支 2.1.7. 本 作 業 程 序 參 考 教 育 部 所 頒 之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及 本 校 相 關 人 事 規 定 辦 理 2.2. 待 遇 作 業 : 本 校 教 職 員 之 薪 給,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 包 括 本 薪 俸 額 研 究 補 助 學 歷 及 合 格 積 點 加 給 年 資 加 給 職 務 加 給 及 主 管 特 支 等 ) 2.3. 薪 資 核 計 及 發 放 作 業 : 2.3.1.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其 薪 資 包 括 本 薪 俸 額 研 究 補 助 學 歷 及 合 格 積 點 加 給 年 資 加 給 職 務 加 給 及 主 管 特 支 等 計 算 薪 資 總 額 2.3.2. 依 教 職 員 工 身 分, 投 保 金 額 代 扣 公 勞 健 保 費 及 退 撫 儲 金 費 2.3.3. 依 扶 養 親 屬 表 及 扣 繳 標 準 計 算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2.3.4. 有 關 教 職 員 工 各 項 代 扣 款, 應 依 規 定 扣 款 2.3.5. 薪 資 由 人 事 室 或 業 務 單 位, 根 據 每 月 異 動 行 簽 案 說 明, 並 會 總 務 處 會 計 室, 經 校 長 核 定 可 ; 出 納 組 進 行 當 月 薪 資 印 領 清 冊 調 整, 再 交 會 計 室 核 對 薪 資 無 誤 後, 由 人 事 室 簽 案, 出 納 組 負 責 薪 資 轉 帳 作 業 2.3.6. 無 帳 戶 或 特 殊 情 況 人 員, 則 匯 發 現 金, 並 簽 收 為 憑 40

3. 控 制 重 點 : 3.1.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是 否 依 校 長 薪 資 一 覽 表 教 師 薪 級 薪 資 對 照 表 及 職 員 薪 資 對 照 表 辦 理 約 僱 人 員 之 薪 資 是 否 依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約 僱 人 員 薪 資 待 遇 辦 法 辦 理 3.2. 教 師 職 員 及 工 友 敘 薪 原 則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3.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是 否 依 扣 繳 率 標 準 表 按 月 代 扣 3.4. 代 扣 薪 資 所 得 稅 之 代 扣 款 是 否 如 期 報 繳 3.5. 代 扣 公 勞 健 保 費 及 儲 金 費 是 否 依 保 險 金 額 表 及 撥 繳 儲 金 費 用 表 之 等 級 每 月 代 扣 3.6. 權 責 單 位 編 製 之 薪 資 異 動 簽 案 說 明 及 薪 資 印 領 清 冊 是 否 正 確 3.7. 教 職 員 工 薪 資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3.8. 薪 資 是 否 按 期 發 放 3.9. 撥 匯 薪 資 款 項 是 否 正 確 無 誤 4. 使 用 表 單 : 4.1. 校 長 薪 資 一 覽 表 4.2. 教 師 薪 級 薪 資 對 照 表 4.3. 職 員 薪 資 對 照 表 4.4. 薪 資 印 領 清 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公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辦 法 5.2. 教 職 員 敘 薪 注 意 事 項 5.3.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約 僱 人 員 薪 資 待 遇 辦 法 41

( 三 ) 福 利 及 保 險 : 1. 流 程 圖 : 1.1. 保 險 事 項 流 程 圖 1.1.1. 加 保 開 始 公 保 ( 起 聘 日 加 保 ) 勞 保 ( 起 聘 當 日 加 保 ) 健 保 ( 起 聘 日 加 保 ) 依 薪 級 本 俸 申 請 加 保 依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申 請 加 保 依 投 保 薪 資 等 級 申 請 加 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異 動 名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冊 保 險 聲 明 書 勞 保 加 保 申 報 表 健 保 投 保 申 報 表 校 長 核 准 每 月 薪 資 代 扣 個 人 負 擔 部 分 結 束 42

1.1.2. 申 請 保 險 給 付 開 始 公 保 勞 保 事 實 發 生 後 5 年 內 請 領 事 實 發 生 後 2 年 內 請 領 申 請 給 付 相 關 證 明 公 保 現 金 給 付 申 請 書 申 請 給 付 相 關 證 明 勞 保 給 付 申 請 書 通 知 當 事 人 補 正 或 撤 銷 校 長 核 准 通 知 當 事 人 補 正 或 撤 銷 否 公 保 處 核 定 勞 保 局 核 定 否 給 付 申 請 書 影 本 及 給 付 通 知 書 存 檔 備 查 結 束 43

2. 作 業 程 序 : 2.1. 福 利 : 2.1.1. 本 校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包 括 : 團 體 保 險 南 山 學 園 互 助 基 金 住 院 慰 問 金 退 休 慰 問 金 出 國 旅 遊 補 助 子 女 就 讀 本 校 學 雜 費 減 免 感 恩 聯 歡 晚 會 慶 生 禮 券 資 深 人 員 敬 師 禮 券 學 校 支 付 入 會 費 加 入 中 和 市 台 北 縣 教 育 會 免 費 基 本 健 康 檢 查 每 日 在 校 午 餐 半 額 經 費 補 助 急 難 救 助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及 資 遣 費 2.1.2. 本 校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及 其 補 助 支 付 標 準, 依 本 校 相 關 辦 法 辦 理 2.2. 保 險 : 2.2.1. 本 校 教 職 員 一 律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工 友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則 一 律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2.2.2. 本 校 教 職 員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依 照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及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2.2.3. 本 校 工 友 之 勞 工 保 險, 依 照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及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2.2.4.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之 健 康 保 險, 依 照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辦 理 3. 控 制 重 點 : 3.1. 各 項 福 利 事 項 補 助 金 額 是 否 依 其 補 助 標 準 支 付 金 額 3.2. 教 職 員 工 之 福 利 事 項 相 關 簽 案,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3. 教 職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投 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3.4. 工 友 及 約 聘 僱 人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校 各 項 福 利 補 助 申 請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5.2.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5.3.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5.4.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5.5.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5.6.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施 行 細 則 44

( 四 ) 退 休 資 遣 離 職 及 撫 卹 : 1. 流 程 圖 : 1.1. 退 休 教 職 員 工 退 休 屆 齡 退 休 命 令 退 休 自 願 退 休 當 事 人 於 三 個 月 前 提 出 申 請 填 寫 退 休 事 實 表 退 休 給 與 選 擇 書 並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人 事 室 初 核 按 序 裝 訂 至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事 系 統 確 認 資 料 校 長 核 定 用 印 否 是 函 轉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複 核 核 定 給 付 核 定 不 給 付 1.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發 給 退 休 金 2. 公 保 部 核 發 養 老 給 付 1.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不 給 付 退 休 金 2. 公 保 部 核 發 養 老 給 付 將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函 退 休 證 支 票 轉 交 退 休 者 簽 收 1. 養 老 給 付 領 據 聯 簽 章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寄 回 公 保 部 2.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結 束 45

1.2. 撫 卹 撫 卹 教 職 員 在 職 亡 故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因 公 死 亡 休 遺 族 聲 請 撫 卹 填 寫 撫 卹 事 實 表 撫 卹 給 與 選 擇 書 同 意 書 並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人 事 室 初 核 按 序 裝 訂 1. 至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事 系 統 鍵 入 死 亡 日 期 2. 向 公 保 部 申 請 死 亡 給 付 校 長 核 定 用 印 否 是 函 轉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複 核 核 定 給 付 1.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給 付 撫 卹 金 2. 公 保 部 核 發 死 亡 給 付 將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函 證 件 撫 卹 金 支 票 轉 交 遺 族 領 卹 代 表 簽 收 結 束 46

1.3. 資 遣 教 職 員 工 資 遣 教 師 職 員 召 開 教 評 會 議 召 開 評 鑑 會 議 人 事 室 轉 知 當 事 人 資 遣 核 定 結 果 填 寫 資 遣 年 資 表 資 遣 給 與 選 擇 書 並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人 事 室 初 核 按 序 裝 訂 至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事 系 統 鍵 入 資 遣 生 效 日 期 校 長 核 定 用 印 否 是 函 轉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複 核 是 核 定 給 付 否 資 遣 案 不 成 立 1.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給 付 資 遣 費 2. 公 保 部 核 發 養 老 給 付 1. 將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函 及 支 票 轉 交 當 事 人 2. 養 老 給 付 領 據 聯 簽 章 加 蓋 機 關 印 信 寄 回 公 保 部 3. 辦 理 離 職 手 續 結 束 47

1.4. 離 職 教 職 員 離 職 當 事 人 提 出 離 職 申 請 校 長 裁 定 否 是 暫 不 請 領 離 職 給 與 請 領 離 職 給 與 1. 學 校 公 文 2. 離 職 給 與 選 擇 書 1. 學 校 公 文 2. 離 職 給 與 選 擇 書 3. 離 職 給 與 申 請 書 4. 學 校 開 立 之 離 職 證 明 書 人 事 室 1. 至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事 系 統 鍵 入 離 職 資 料 2. 備 函 報 送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事 室 1. 至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人 事 系 統 鍵 入 離 職 資 料 2. 檢 核 相 關 文 件 資 料 備 函 轉 報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核 定 給 與 轉 發 儲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函 於 離 職 人 員 結 束 48

2. 作 業 程 序 : 2.1. 退 休 ( 退 職 ): 2.1.1. 教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准 其 自 願 退 休 : 2.1.1.1. 年 滿 六 十 歲 2.1.1.2. 任 職 滿 二 十 五 年 2.1.2. 配 合 私 立 學 校 組 織 變 更 停 辦 或 合 併 依 法 令 辦 理 精 簡 者, 其 未 符 前 項 規 定 而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得 准 其 自 願 退 休 : 2.1.2.1. 任 職 滿 二 十 年 以 上 2.1.2.2. 任 職 滿 十 年 以 上, 年 滿 五 十 歲 2.1.2.3. 任 本 職 務 年 功 薪 最 高 級 滿 三 年 2.1.3. 前 2.1.1. 所 規 定 之 年 齡, 對 所 任 職 務 有 體 能 上 之 限 制 者,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酌 予 降 低 但 不 得 少 於 五 十 五 歲 2.1.4. 教 職 員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本 校 應 主 動 辦 理 其 屆 齡 退 休 但 校 長 聘 期 未 屆 滿 者, 得 任 職 至 聘 期 屆 滿 ; 其 聘 期 屆 滿 而 獲 續 聘 者, 亦 同 但 不 得 逾 七 十 歲 2.1.5. 私 立 學 校 於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 以 下 稱 本 條 例 ) 施 行 後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遴 聘 年 齡 逾 六 十 五 歲 之 校 長 或 專 任 教 師, 除 依 第 八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款 由 校 長 教 師 個 人 撥 繳 退 撫 儲 金 外, 其 餘 均 由 私 立 學 校 提 撥 2.1.6. 教 職 員 任 職 滿 五 年 以 上, 因 身 心 障 礙 致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而 不 願 提 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者, 經 私 立 學 校 主 管 人 員 及 人 事 人 員 送 校 長 核 定 後, 應 命 令 其 就 醫 治 療 ; 逾 二 學 期 仍 不 堪 勝 任 職 務 或 仍 未 療 癒, 應 由 學 校 主 動 辦 理 其 命 令 退 休 2.1.7. 教 職 員 退 休 年 齡 之 認 定, 依 戶 籍 記 載 自 出 生 之 日 起 計 算 2.1.7.1. 校 長 或 教 師 依 2.1.1. 規 定 自 願 退 休 者, 除 有 特 殊 原 因 並 經 服 務 學 校 證 明 不 影 響 教 學 者 外, 其 退 休 生 效 日 以 二 月 一 日 或 八 月 一 日 為 準 2.1.7.2. 教 職 員 依 2.1.4. 規 定 屆 齡 退 休 者, 其 於 八 月 一 日 至 次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以 次 年 二 月 一 日 為 退 休 生 效 日 ; 其 於 二 月 一 日 至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以 八 月 一 日 為 退 休 生 效 日 2.1.7.3. 前 2.1.7.1 所 稱 特 殊 原 因 之 認 定 基 準, 比 照 公 立 學 校 之 規 定 辦 理 2.1.8. 退 休 金 給 付 方 式 如 下 : 2.1.8.1. 未 滿 十 五 年, 給 與 一 次 給 付 2.1.8.2. 任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由 教 職 員 就 下 列 退 休 給 與, 擇 一 支 領 之 : 2.1.8.2.1. 一 次 給 付 2.1.8.2.2. 定 期 給 付 ( 購 買 年 金 保 險 ) 2.1.8.2.3. 兼 領 一 次 給 付 及 定 期 給 付 得 兼 領 比 例 之 基 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 部 分 購 買 年 金 保 險 ) 2.1.8.3. 一 次 給 付, 以 教 職 員 個 人 之 退 撫 儲 金 專 戶 本 息 及 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應 給 付 退 休 金 之 總 和 一 次 領 取 2.1.8.4. 定 期 給 付, 由 教 職 員 以 一 次 給 付 應 領 取 總 額, 投 保 符 合 保 險 法 規 定 之 年 金 保 險, 作 為 定 期 發 給 之 退 休 金 49

2.1.8.5. 擇 領 或 兼 領 定 期 給 付 人 員, 退 休 時 得 以 依 法 領 取 之 退 休 金 或 社 會 保 險 給 付, 一 次 繳 足 購 買 前 項 規 定 之 年 金 保 險 2.1.8.6. 依 2.1.8.2.3. 規 定 支 領 者, 其 退 休 金 各 依 兼 領 一 次 給 付 及 定 期 給 付 比 例 計 算 之 2.1.8.7. 因 公 傷 病 退 休 人 員, 除 不 受 任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始 得 支 領 定 期 給 付 限 制 外, 另 由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原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規 定 按 一 次 退 休 金 標 準, 另 行 支 給 百 分 之 二 十 之 一 次 給 付, 其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五 年, 以 五 年 計 2.1.8.8. 前 項 所 稱 因 公 傷 病, 指 經 服 務 學 校 證 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以 致 傷 病, 並 繳 驗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者 : 2.1.8.8.1.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2.1.8.8.2. 於 辦 公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2.1.8.8.3. 於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遇 意 外 危 險 2.1.8.8.4.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2.1.9. 擇 領 或 兼 領 定 期 給 付 人 員 亡 故 時, 其 依 前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四 項 規 定 參 加 之 年 金 保 險, 未 提 供 遺 族 繼 續 領 取 規 定 者, 扣 除 其 已 領 取 定 期 給 付 總 額, 未 達 其 參 加 該 年 金 保 險 之 保 證 金 額 時, 保 險 業 應 將 餘 額 按 預 定 利 率 折 現 一 次 發 給 其 遺 族 領 受 2.1.10. 前 2.1.9 給 與, 無 遺 族 或 無 遺 囑 指 定 用 途 者, 由 原 服 務 學 校 具 領 必 要 費 用 作 為 喪 葬 之 用 後, 餘 額 專 供 原 服 務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使 用 2.1.11. 第 一 項 所 定 遺 族 之 範 圍 順 序 及 領 受 比 率, 依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之 約 定 ; 未 約 定 者, 依 民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2. 撫 卹 : 2.2.1. 教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給 與 其 遺 族 撫 卹 金 : 2.2.1.1.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2.2.1.2. 因 公 死 亡 2.2.1.3. 教 職 員 除 因 犯 罪 自 殺 死 亡 者 外, 比 照 病 故 者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2.2.1.4.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因 公 死 亡, 指 經 服 務 學 校 證 明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以 致 死 亡 者 : 2.2.1.4.1.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2.2.1.4.2. 於 辦 公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2.2.1.4.3. 於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遇 意 外 危 險 2.2.1.4.4.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2.2.2. 撫 卹 金 給 付 方 式 如 下 : 2.2.2.1. 任 職 年 資 未 滿 十 五 年, 給 與 一 次 撫 卹 金 2.2.2.2. 任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由 教 職 員 遺 族 就 下 列 撫 卹 給 與, 擇 一 支 領 之 : 2.2.2.2.1. 一 次 撫 卹 金 2.2.2.2.2. 年 撫 卹 金 ( 購 買 年 金 保 險 ) 2.2.2.3. 一 次 撫 卹 金, 以 教 職 員 個 人 之 退 撫 儲 金 專 戶 本 息 及 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應 給 付 撫 卹 金 之 總 和 一 次 領 取 2.2.2.4. 年 撫 卹 金, 由 教 職 員 遺 族 以 一 次 撫 卹 金 應 領 取 總 額, 投 保 符 合 保 險 法 規 定 之 年 金 保 險, 作 為 定 期 發 給 之 年 撫 卹 金 50

2.2.2.5. 擇 領 年 撫 卹 金 人 員, 撫 卹 時 得 以 社 會 保 險 或 其 他 合 法 退 休 金 制 度 之 一 次 給 付 全 部 或 部 分, 一 次 繳 足 購 買 前 項 規 定 之 年 金 保 險 2.2.3. 因 公 死 亡 之 教 職 員, 除 依 2.2.2. 規 定 給 卹 外, 並 增 一 次 撫 卹 金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者, 增 給 百 分 之 五 十 2.2.3.1. 因 公 死 亡 人 員, 在 職 未 滿 十 五 年 者, 以 十 五 年 計 ;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者, 在 職 十 五 年 以 上 未 滿 三 十 年, 以 三 十 年 計 2.2.3.2.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加 發 之 撫 卹 金, 由 私 立 學 校 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原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撫 卹 規 定 標 準 支 給 2.2.4. 教 職 員 遺 族 撫 卹 金, 應 由 未 再 婚 配 偶 領 受 二 分 之 一 ; 其 餘 由 下 列 順 序 之 遺 族 平 均 領 受 之 : 2.2.4.1 子 女 教 職 員 為 獨 生 子 女 之 父 母 2.2.4.2. 父 母 2.2.5. 前 項 遺 族 同 一 順 序 有 數 人 時, 如 有 死 亡 拋 棄 撫 卹 金 領 受 權 者, 其 撫 卹 金 應 平 均 分 給 同 一 順 序 其 餘 有 領 受 權 之 遺 族 ; 無 第 一 順 序 遺 族 領 受 人 時, 由 次 一 順 序 遺 族 平 均 領 受 2.2.6. 第 一 項 遺 族 領 受 撫 卹 金 順 序 經 教 職 員 生 前 預 立 遺 囑 指 定 者, 從 其 遺 囑 無 第 一 項 遺 族 或 不 合 本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撫 卹 者, 教 職 員 之 繼 承 人 得 向 儲 金 管 理 會 申 請 發 還 教 職 員 個 人 帳 戶 之 退 撫 儲 金 本 息 ; 無 繼 承 人 者, 得 由 原 服 務 學 校 具 領 必 要 費 用 作 為 喪 葬 之 用 後, 餘 額 專 供 原 服 務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使 用 2.3. 資 遣 及 離 職 2.3.1. 教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未 符 合 退 休 條 件 者, 得 由 私 立 學 校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程 序 予 以 資 遣 但 校 長 係 由 學 校 法 人 予 以 資 遣, 必 要 時 得 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命 其 為 之 : 2.3.1.1. 因 科 系 課 程 調 整 或 學 校 減 班 停 辦 解 散, 現 職 已 無 工 作 且 無 其 他 適 當 工 作 可 擔 任 2.3.1.2. 因 身 心 障 礙 不 能 勝 任 工 作,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醫 院 評 鑑 合 格 以 上 之 醫 院 發 給 證 明 ( 需 經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認 定 屬 實 ) 2.3.1.3. 現 職 工 作 質 量 均 未 達 教 學 基 準, 經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認 定 屬 實 2.3.1.4. 受 監 護 宣 告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以 前 受 禁 治 產 宣 告 )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2.3.2. 教 職 員 資 遣 給 與, 按 一 次 給 付 標 準 計 算 2.3.3. 教 職 員 不 符 合 退 休 資 遣 規 定 而 離 職 者, 得 一 次 領 取 其 個 人 退 撫 儲 金 專 戶 本 息 但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犯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者, 其 領 取 範 圍, 以 其 本 人 撥 繳 之 儲 金 本 息 為 限 教 職 員 於 其 任 職 期 間, 有 前 項 但 書 利 用 職 務 上 之 機 會 犯 罪 情 形, 依 本 條 例 規 定 支 領 退 休 金 資 遣 給 與 後 始 判 刑 確 定 者, 其 所 領 私 立 學 校 及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撥 繳 儲 金 之 本 息, 應 予 繳 還 2.3.4. 除 2.3.3. 所 定 利 用 職 務 上 機 會 犯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者 外, 符 合 離 職 資 遣 教 職 員, 得 不 領 取 其 依 規 定 核 發 之 離 職 或 資 遣 給 與, 於 年 滿 六 十 歲 之 日 起 由 儲 金 管 理 會 發 還 其 未 領 取 離 職 或 資 遣 給 與 本 息, 或 得 準 用 2.1.8.4. 規 定 辦 理 年 金 保 險 2.3.5 前 項 人 員 於 未 滿 六 十 歲 前 亡 故, 其 未 領 取 離 職 或 資 遣 給 與 本 息, 由 儲 金 管 理 會 51

一 次 發 還 其 遺 族 領 取 ; 遺 族 領 受 範 圍 順 序 及 比 率, 依 民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3.6. 前 2.3.4. 辦 理 年 金 保 險 者, 其 遺 族 之 範 圍 順 序 及 領 受 比 例, 依 年 金 保 險 契 約 之 約 定 ; 未 約 定 者, 依 民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2.4.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併 計 標 準, 其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資 遣 給 與 基 數 內 涵 及 核 計 最 高 基 數, 依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原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規 定 辦 理 本 條 例 施 行 前 任 職 年 資 之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給 與, 由 儲 金 管 理 會 以 原 私 校 退 撫 基 金 支 給 3. 控 制 重 點 : 3.1. 退 休 ( 職 ) 金 是 否 依 規 定 提 撥 ( 繳 ) 3.2. 退 休 ( 職 ) 金 申 請 是 否 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3. 符 合 強 制 退 休 或 命 令 退 職 是 否 係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4. 撫 卹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5. 資 遣 作 業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6. 資 遣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符 合 達 資 遣 之 要 件 3.7. 教 師 資 遣, 是 否 經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3.8. 職 員 工 資 遣, 是 否 經 本 校 職 員 工 評 鑑 委 員 會 通 過 3.9. 自 民 國 99 年 1 月 1 日 起, 本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及 資 遣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之 規 定 4. 使 用 表 單 : 4.1. 退 休 事 實 表 4.2. 退 休 給 與 選 擇 書 4.3. 撫 卹 事 實 表 4.4. 撫 卹 給 與 選 擇 書 4.5. 資 遣 事 實 表 4.6. 資 遣 給 與 選 擇 書 4.7. 離 職 給 與 證 明 書 4.8. 離 職 給 與 選 擇 書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學 校 法 人 及 其 所 屬 私 立 學 校 教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離 職 資 遣 條 例 52

( 五 ) 出 勤 : 1. 流 程 圖 : 開 始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辦 公 時 間 外 出 每 次 2 小 時 內 上 班 刷 卡 簽 到 下 班 刷 卡 簽 退 線 上 出 缺 勤 系 統 人 事 室 即 時 查 核 人 事 室 產 出 每 日 每 月 每 學 年 出 缺 勤 資 料 結 束 2. 作 業 程 序 : 2.1. 出 勤 : 2.1.1. 上 班 時 間 : 除 假 日 外, 每 日 應 依 照 辦 公 時 間 到 校 上 下 班 2.1.2. 出 勤 紀 錄 : 教 職 員 工 因 公 出 差 或 因 故 請 假 外, 應 照 規 定 時 間 上 下 班 進 出 校 門 刷 卡 未 刷 卡 者, 請 填 未 刷 卡 報 告 單 由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初 核, 送 交 人 事 室 彙 辦 後, 轉 陳 校 長 核 准 ; 再 由 人 事 室 登 錄 時 間 2.2. 加 班 : 2.2.1. 本 校 職 員 工 約 聘 僱 人 員 及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之 教 師 於 規 定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經 單 位 主 管 指 派 延 長 工 作 視 為 加 班, 得 申 報 加 班 費 或 加 班 補 休 假 2.2.2. 各 單 位 遇 有 必 要 加 班 時, 應 填 具 加 班 申 請 單, 由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初 核, 送 交 人 事 室 彙 辦 後, 轉 陳 校 長 核 准 2.2.3. 加 班 費 支 給 標 準 : 53

依 本 校 職 員 工 加 班 規 定 計 算 2.2.4. 當 月 已 申 請 加 班 之 單 位, 應 於 每 月 月 底 填 具 加 班 時 間 表 彙 總, 並 簽 案 陳 校 長 核 准, 送 交 會 計 室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憑 撥 支 付 2.2.5. 加 班 補 休 需 於 加 班 後 學 年 度 結 束 前 休 畢, 學 年 度 結 束 未 補 休 者 以 自 動 放 棄 論 2.2.6. 各 單 位 對 加 班 之 申 請, 應 嚴 加 審 核 如 有 虛 報 浮 報 加 班 情 事, 將 依 相 關 辦 法 議 處 3. 控 制 重 點 : 3.1.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循 規 定 出 勤 上 下 班 3.2. 加 班 費 申 請 彙 總 表 是 否 依 據 加 班 申 請 單 彙 總 3.3. 各 單 位 對 加 班 申 請, 是 否 有 虛 報 浮 報 加 班 情 事, 並 依 相 關 程 序 議 處 4. 使 用 表 單 : 4.1. 加 班 申 請 單 4.2. 加 班 時 間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54

( 六 ) 差 假 : 1. 流 程 圖 : 1.1. 請 假 請 假 作 業 請 假 人 進 入 線 上 出 缺 勤 系 統 進 行 請 假 單 輸 入 依 申 請 對 象 分 五 類 處 理 處 室 主 任 請 假 轉 會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辦 理 調 課 經 校 長 核 定 專 任 教 師 請 假 轉 會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辦 理 調 課 經 教 務 主 任 簽 核 ( 若 三 天 以 上 必 須 經 校 長 核 定 ) 藝 能 科 專 任 教 師 請 假 轉 會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辦 理 調 課 經 單 位 組 長 簽 核 主 管 單 位 主 任 簽 核 ( 若 三 天 以 上 必 須 經 校 長 核 定 ) 專 任 教 師 兼 導 師 請 假 轉 會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辦 理 調 課 經 學 務 處 訓 育 組, 安 排 導 師 代 理 人 學 務 主 任 簽 核 ( 若 三 天 以 上 必 須 經 校 長 核 定 ) 專 任 職 員 及 約 僱 人 員 請 假 經 主 管 單 位 組 長 簽 核 主 管 單 位 主 任 簽 核 ( 若 三 天 以 上 必 須 經 校 長 核 定 ) 公 假 者 需 將 簽 核 完 成 之 公 文 或 簽 案 影 本 一 份 給 人 事 室 完 成 請 假 手 續 55

1.2. 公 差 假 出 差 作 業 因 職 務 上 需 要 或 符 合 公 假 規 定 須 出 差 者 提 出 公 文 申 請 主 管 對 公 差 之 派 遣 應 審 核 其 性 質 及 事 實 依 修 正 或 審 查 事 項 調 整 再 送 核 否 是 會 人 事 室 審 核 並 確 定 假 別 是 會 會 計 室 經 費 確 定 是 陳 核 校 長 校 核 准 否 否 否 是 線 上 出 缺 勤 系 統 請 公 假 出 差 人 員 依 據 核 准 公 文 或 簽 案, 於 出 差 結 束 後, 填 具 公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會 計 室 審 核 出 差 人 員 交 通 住 宿 餐 費 等 製 作 傳 票 校 長 核 准 出 納 組 依 據 核 准 傳 票 匯 款 支 付 出 差 人 差 旅 費 結 束 56

2. 作 業 程 序 : 2.1. 請 假 : ( 教 師 及 職 員 請 假 應 符 合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及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約 僱 人 員 請 假, 依 本 校 訂 定 之 辦 法 ) 2.1.1. 教 師 及 職 員 請 假 : 2.1.1.1. 事 假 與 家 庭 照 顧 假 : 因 有 要 事 必 須 親 自 處 理 者, 得 就 其 不 妨 礙 職 務 範 圍 內 酌 給 事 假, 每 學 年 合 計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14 日 其 家 庭 成 員 預 防 接 種 發 生 嚴 重 之 疾 病 或 其 他 重 大 事 故 須 親 自 照 顧 時, 得 請 家 庭 照 顧 假, 每 學 年 准 給 7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事 假 計 算 超 過 規 定 日 數 之 事 假, 需 另 案 申 請 核 准, 並 按 日 扣 除 薪 津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 2.1.1.2. 病 假 : 因 病 必 須 療 治 或 休 養 者, 得 請 病 假 ( 病 假 在 二 日 以 上 者, 應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 每 學 年 最 多 合 計 不 得 超 過 28 日, 其 超 過 規 定 日 數 者, 以 事 假 抵 銷 女 性 教 職 員 因 生 理 日 致 工 作 有 困 難 者, 每 月 得 請 生 理 假 一 日, 其 請 假 日 數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逾 限 者 按 日 扣 除 薪 津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 2.1.1.3. 婚 假 : 因 結 婚 者, 給 婚 假 14 日 除 因 特 殊 事 由, 經 學 校 核 准 延 後 給 假 或 於 結 婚 前 五 日 內 提 前 給 假 者 外, 應 自 結 婚 之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請 畢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3 條 第 3 項 ) 2.1.1.4. 產 前 假 娩 假 與 流 產 假 : 女 性 教 職 員 因 懷 孕 者, 於 分 娩 前, 給 產 前 假 ( 產 前 檢 查 )8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不 得 保 留 至 分 娩 後 ; 於 分 娩 後, 核 給 娩 假 42 日 懷 孕 滿 五 個 月 以 上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42 日 ; 懷 孕 三 個 月 以 上 未 滿 五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21 日 ; 懷 孕 未 滿 三 個 月 流 產 者, 給 流 產 假 14 日 娩 假 及 流 產 假 應 一 次 請 畢 ( 應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 且 不 得 扣 除 寒 暑 假 之 日 數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項 ) 2.1.1.5. 陪 產 假 : 因 配 偶 生 產 得 請 陪 產 假 3 日, 得 分 次 申 請 ( 應 檢 具 醫 療 機 構 或 專 科 醫 師 證 明 書 ) 但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日 前 後 三 日 內 請 畢, 例 假 日 順 延 之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3 條 第 5 項 ) 2.1.1.6. 喪 假 : 因 父 母 配 偶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15 日 繼 父 母 配 偶 之 父 母 子 女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10 日 曾 祖 父 母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祖 父 母 配 偶 之 繼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死 亡 者, 給 喪 假 5 日 喪 假 得 自 死 亡 日 起 百 日 內 分 次 申 請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3 條 第 6 項 ) 2.1.1.7. 休 假 : 教 ( 兼 行 政 業 務 人 員 ) 職 員 工, 得 視 業 務 閒 暇 時, 酌 情 核 給 休 假 凡 連 續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一 學 年 者, 從 第 二 學 年 起 每 學 年 可 休 假 2 日, 以 此 類 推, 但 最 57

多 不 得 超 過 28 日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3 條 第 7 項 ) 2.1.1.8. 公 假 : 教 職 員 有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11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給 予 公 假 其 期 間 由 本 校 視 實 際 需 要 定 之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11 條 ) 2.1.1.9. 事 假 病 假 產 前 假 得 以 時 計 婚 假 陪 產 假 喪 假, 每 次 請 假 應 至 少 半 日 2.1.1.10. 教 職 員 工 任 職 滿 一 年 後, 於 每 一 子 女 滿 3 歲 前, 得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至 該 子 女 滿 3 歲 止, 但 不 得 逾 2 年 ; 同 時 撫 育 子 女 二 人 以 上 者, 其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應 合 併 計 算, 最 長 以 最 幼 子 女 受 撫 育 2 年 為 限 ( 參 照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及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12 條 ) 2.1.1.11.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人 員 須 上 網 填 具 請 假 單 逐 級 核 轉 校 長 核 准 但 請 假 二 日 以 內 且 非 續 假 者 得 授 權 各 處 室 主 管 核 准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7 條 ) 2.1.1.12. 未 經 准 假 擅 自 離 守 或 假 滿 仍 未 銷 假 上 班 工 作 者 以 曠 職 論, 並 按 日 扣 除 薪 津, 每 學 期 合 計 超 過 10 日, 視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解 聘 或 免 職 ( 參 照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第 8 條 ) 2.1.2. 約 僱 人 員 請 假 : 依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契 約 書 中 之 特 別 約 定 2.2. 出 差 : 2.2.1.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職 務 需 要 或 符 合 公 假 規 定 須 出 差 者, 經 核 准 程 序 准 予 出 差 2.2.2.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出 差, 應 於 線 上 出 缺 勤 系 統 填 具 請 假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核 准 2.2.3. 申 請 出 差 須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由 校 長 核 准, 始 得 離 校 洽 公 2.2.4. 出 差 事 竣 後, 得 填 報 公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報 支 差 旅 費 2.2.5. 差 旅 費 包 括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餐 費 等 三 項 2.2.6.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因 公 至 國 外 出 差, 應 以 簽 呈 專 案 處 理 3. 控 制 重 點 : 3.1.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申 請 假 別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3.2.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3. 公 差 假 人 員 是 否 依 本 校 規 定 申 請 辦 理 3.4. 公 差 假 人 員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5. 公 差 假 出 差 旅 費 之 報 銷 是 否 均 檢 具 規 定 憑 證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4. 使 用 表 單 : 4.1. 公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教 師 法 5.2.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5.3. 教 職 員 工 出 勤 及 請 假 辦 法 58

( 七 ) 訓 練 : 1. 流 程 圖 : 開 始 承 辦 單 位 提 出 規 劃 之 研 習 資 料 承 辦 單 位 以 書 面 網 路 或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執 行 ( 如 需 其 他 單 位 協 助, 並 事 先 通 知 其 工 作 分 配 事 宜 ) 成 果 報 告 ( 由 各 單 位 存 相 關 紀 錄 錄 )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人 事 室 簽 案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並 存 檔 : 1. 進 修 研 習 行 事 曆 或 研 習 實 施 計 劃 及 核 准 簽 呈 影 本 或 公 文 2. 研 習 簽 到 紀 錄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及 存 檔 59

2. 作 業 程 序 : 2.1. 教 育 訓 練 對 象 為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2.2. 教 育 訓 練 目 的 : 為 提 升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單 位 業 務 需 要 及 校 務 發 展 需 要 2.3.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 2.3.1. 課 程 規 劃 : 由 主 辦 單 位 製 訂 年 度 訓 練 課 程 ( 含 設 計 課 程 內 容 及 活 動 方 式 ), 簽 案 陳 校 長 核 准 通 過 後 實 施 2.3.2. 公 告 課 程 : 由 主 辦 單 位 公 告 2.3.3. 經 費 編 列 : 主 辦 單 位 編 列 教 育 訓 練 活 動 費 用 2.3.4. 課 程 執 行 : 依 開 課 時 間 執 行 訓 練 課 程 2.3.5. 經 費 核 銷 : 課 程 結 束 後, 由 主 辦 單 位 相 關 費 用 彙 整 核 銷, 並 留 存 參 加 人 員 簽 到 表 研 習 手 冊 或 會 議 資 料 等 以 作 為 結 案 報 告 2.4. 教 育 訓 練 區 分 : 2.4.1. 職 前 訓 練 :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均 參 加 新 進 教 職 同 仁 研 習 會 2.4.2. 在 職 訓 練 : 2.4.2.1.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 各 科 教 師 本 位 進 修 研 習 ): 每 學 期 由 各 科 填 寫, 教 務 處 彙 整, 人 事 室 上 網 公 告 備 查 2.4.2.2. 教 職 員 電 腦 研 習 : 由 需 求 單 位 提 出, 資 源 中 心 信 息 組 承 辦 2.4.2.3. 特 殊 研 習 : 由 各 需 求 單 位 辦 理 2.4.3. 參 加 外 部 訓 練 ( 校 外 研 習 ) 須 有 簽 核 完 整 之 公 文 或 簽 案, 完 成 研 習 課 程 後, 應 有 書 面 心 得 報 告 課 程 回 授 或 其 他 方 式 回 饋 科 內 教 師 3. 控 制 重 點 : 3.1. 年 度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是 否 符 合 業 務 實 際 需 要 或 有 助 提 升 個 人 專 業 能 力 3.2. 除 經 權 責 核 准 外, 課 程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3.3.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經 費 核 銷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4. 新 進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參 加 職 前 訓 練 ( 或 領 取 書 面 資 料 參 考 使 用 ) 3.5. 參 加 外 部 訓 練, 是 否 有 確 實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6. 參 加 外 部 訓 練 ( 校 外 研 習 ) 完 畢, 是 否 確 實 完 成 回 饋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校 本 位 教 師 進 修 行 事 曆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無 60

( 八 ) 進 修 : 1. 流 程 圖 : 開 始 當 事 人 自 行 提 出 申 請 向 人 事 室 詢 問 相 關 資 訊 N 人 事 室 提 報 主 管 會 議 審 議 Y 通 知 申 請 人 通 過 校 長 核 定 1. 教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申 請 表 2. 入 學 通 知 影 本 3. 選 課 單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程 序 完 成 61

2. 作 業 程 序 : 2.1. 教 師 進 修 : 2.1.1. 教 師 進 修 係 指 教 師 申 請 或 本 校 遴 派 在 國 內 外 學 校 修 讀 與 其 職 務 或 專 業 有 關 學 位, 其 申 請 之 學 校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2.1.2. 本 校 專 任 教 師 連 續 服 務 五 年 以 上, 導 師 和 行 政 幹 部 服 務 年 資 三 年 以 上 教 學 與 服 務 績 效 評 鑑 成 績 優 良 ( 連 續 三 年 甲 上 等 以 上 ), 且 符 合 本 校 發 展 需 求 者, 經 本 校 同 意, 始 得 申 請 公 假 進 行 教 師 進 修 2.1.3. 本 校 教 師 進 修, 分 為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與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與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分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2.1.3.1.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 2.1.3.1.1. 係 指 基 於 教 學 或 業 務 需 要, 主 動 薦 送 指 派 或 同 意 教 師, 每 星 期 給 一 天 半 公 假, 經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而 參 加 之 進 修 ( 參 照 教 職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辦 法 教 師 部 分 之 規 定 ) 2.1.3.1.2. 未 達 公 假 條 件 者, 經 本 校 同 意 給 予 事 假, 於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而 參 加 之 進 修 2.1.3.1.3. 公 餘 進 修 : 係 指 基 於 教 學 或 業 務 需 要, 主 動 薦 送 指 派 或 同 意 教 師, 利 用 假 期 週 末 或 夜 間 參 加 之 進 修 研 究 2.1.3.2.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 係 指 基 於 教 學 或 業 務 需 要, 同 意 教 師 在 一 定 期 間 內 保 留 職 務 與 停 止 支 薪 而 參 加 之 進 修 研 究 2.1.4. 教 師 進 修 修 讀 年 限,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辦 法 教 師 部 分 之 規 定 2.1.5. 教 師 進 修 申 請, 應 於 進 修 年 度 報 考 前 先 向 人 事 室 詢 問 公 假 當 年 累 計 名 額 是 否 尚 有 缺 額, 並 瞭 解 延 長 服 務 年 限 之 規 定, 始 得 報 考 或 參 加 考 上 後, 再 備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申 請 表 入 學 通 知 影 本 選 課 單,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參 加 進 修 2.1.6. 獲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其 薪 資 鐘 點 費 依 下 列 規 定 核 發 : 2.1.6.1. 帶 職 帶 薪 進 修 者, 仍 應 遵 守 本 校 教 師 服 務 規 章 2.1.6.2. 留 職 停 薪 進 修 者,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得 另 支 領 任 何 薪 資 2.1.7. 獲 准 進 修 之 教 師, 於 進 修 期 滿 取 得 學 位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送 人 事 單 位 存 查 或 向 所 屬 單 位 提 進 修 成 果 報 告 2.1.8. 進 修 教 師 取 得 其 進 修 學 位 後, 義 務 服 務 期 限 未 滿 而 辭 職, 視 為 違 約, 違 約 時, 依 本 校 違 約 離 職 之 懲 罰 性 違 約 金 處 理 原 則 辦 理 2.1.9. 每 年 進 修 核 准 之 教 師 人 數,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辦 法 教 師 部 分 之 規 定 2.1.10. 凡 未 申 請 通 過 進 修 者, 不 得 私 自 前 往 進 修, 違 反 規 定 者 提 請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2.2. 職 員 工 進 修 : 2.2.1. 本 校 職 員 工 連 續 在 本 校 服 務 滿 二 年 以 上, 且 基 於 單 位 業 務 需 要, 服 務 績 效 評 鑑 成 績 優 良 ( 連 續 二 年 甲 上 等 以 上 ), 得 申 請 公 假 進 行 進 修 2.2.2. 本 校 職 員 工 進 修 為 公 餘 進 修 如 2.1.3.1.3 62

2.2.3. 職 員 工 進 修 修 讀 年 限, 依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辦 法 行 政 職 員 部 分 之 規 定 2.2.4. 職 員 工 進 修 申 請, 應 於 進 修 年 度 報 考 前 先 向 人 事 室 詢 問 公 假 當 年 累 計 名 額 是 否 尚 有 缺 額, 並 瞭 解 延 長 服 務 年 限 之 規 定, 始 得 報 考 或 參 加 考 上 後, 再 備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申 請 表 入 學 通 知 影 本 選 課 單, 經 單 位 主 管 提 示 書 面 意 見, 在 未 影 響 該 單 位 業 務 之 下,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始 得 參 加 進 修 3. 控 制 重 點 : 3.1. 教 職 員 工 進 修 申 請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辦 理 3.2. 欲 進 修 之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經 校 長 核 定 3.3. 獲 准 進 修 教 師 於 進 修 前, 是 否 填 具 教 師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申 請 表 3.4. 獲 准 進 修 教 職 員 工, 其 薪 資 鐘 點 費 是 否 依 規 定 核 發 3.5. 進 修 完 畢 返 校 服 務 之 教 職 員 工, 是 否 依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之 年 限, 如 違 反 履 行 服 務 義 務 之 年 限, 是 否 依 規 定 賠 償 本 校 3.6. 職 員 工 於 進 修 期 滿 取 得 學 位 後 一 個 月 內, 應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送 人 事 單 位 存 查 ; 或 向 所 屬 單 位 提 進 修 成 果 報 告 3.7. 職 員 工 進 修 完 畢, 欲 改 聘 或 納 入 專 任 教 師 薪 資 調 整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4.1. 教 師 在 職 進 修 申 請 表 4.2. 職 員 在 職 進 修 申 請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教 師 法 5.2.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工 在 職 進 修 辦 法 63

( 九 ) 評 鑑 : 1. 流 程 圖 : 開 始 制 定 評 鑑 時 間 流 程 平 時 評 鑑 初 評 ( 各 處 室 主 管 進 行 評 分 ) 複 評 ( 各 處 室 主 管 會 議 ) 初 核 ( 評 鑑 委 員 會 議 ) N 校 長 複 核 Y 發 送 教 職 員 成 績 評 鑑 通 知 書 造 冊 呈 報 董 事 會 存 檔 64

2. 作 業 程 序 : 2.1. 教 職 員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分 為 平 時 評 鑑 與 學 年 評 鑑 2.2. 平 時 評 鑑 為 建 議 教 職 員 改 善 之 用, 由 相 關 處 室 主 管 告 知 2.3. 學 年 度 結 束 後, 進 行 學 年 評 鑑 : 2.3.1. 初 評 由 各 處 室 主 管 依 各 學 年 度 教 職 員 評 鑑 比 例 項 目 進 行 評 分 2.3.2. 複 評 由 校 長 及 各 處 室 主 管 會 議 中 逐 一 檢 視 討 論 2.3.3. 初 核 召 開 評 鑑 委 員 會 議, 會 議 中 逐 一 再 行 檢 視 確 認 2.3.4. 初 核 評 鑑 委 員 會 議 中, 若 有 薦 請 校 長 調 整 等 第, 在 複 核 時 送 請 校 長 最 後 核 定 2.3.5. 送 請 校 長 複 核 ; 複 核 時, 若 校 長 有 意 見, 將 駁 回 評 鑑 委 員 會 議 中 再 行 討 論 決 議 2.3.6. 依 成 績 評 鑑 結 果 發 教 職 員 成 績 評 鑑 通 知 書 2.3.7. 依 成 績 評 鑑 結 果 及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發 給 成 績 評 鑑 獎 金 2.3.8. 製 作 教 職 員 評 鑑 成 績 清 冊, 呈 報 董 事 會 3. 控 制 重 點 : 3.1. 是 否 對 每 一 教 職 員 工 進 行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3.2. 教 職 員 之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辦 法 及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標 準, 是 否 分 別 先 行 告 知 教 職 員 工 3.3. 對 教 職 員 工 評 鑑 是 否 經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委 員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送 校 長 核 定 3.4. 教 職 員 工 評 鑑 結 果, 是 否 以 成 績 評 鑑 通 知 書 書 面 通 知 受 評 鑑 人 3.5. 教 職 員 工 評 鑑 結 果, 是 否 作 為 晉 級 獎 金 之 依 據 4. 使 用 表 單 : 4.1. 教 職 員 評 鑑 表 4.2. 教 職 員 成 績 評 鑑 通 知 書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法 施 行 細 則 5.2.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辦 法 5.3.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成 績 評 鑑 辦 法 5.4.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各 學 年 度 教 職 員 評 鑑 比 例 項 目 5.5.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65

( 十 ) 獎 懲 : 1. 流 程 圖 : 開 始 提 案 處 室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榮 譽 榜 或 檢 附 具 體 事 實 說 明 之 報 告 人 事 室 彙 整 相 關 處 室 之 書 面 資 料 送 主 管 會 議 或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委 員 會 審 議 是 否 有 異 議 者, 七 日 內 提 出 書 面 申 覆 通 知 所 屬 處 室 及 個 人 由 人 事 室 發 佈 獎 懲 令 結 束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平 時 表 現 之 獎 懲, 依 本 作 業 辦 理 2.2. 本 校 對 教 職 員 有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獎 懲 要 點 所 規 定 情 形 之 一, 具 體 事 實 足 資 證 明 者, 依 規 定 予 以 獎 懲 2.3. 約 僱 人 員 依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契 約 書 中 規 定 處 理 2.4. 獎 懲 原 則 如 下 : 2.4.1. 對 於 職 責 內 應 辦 事 項, 除 屬 績 效 卓 著 或 有 特 殊 貢 獻 者 得 予 獎 勵 外, 經 常 性 例 行 性 業 務, 僅 作 為 學 年 度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之 參 考 2.4.2. 同 一 事 項, 應 俟 全 部 完 成 後, 視 實 際 績 效 依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且 不 得 重 複 獎 懲 66

2.4.3. 對 涉 及 數 處 室 協 力 完 成 之 案 件, 獎 勵 應 以 負 主 要 責 任 之 主 辦 處 室 人 員 為 優 先, 其 餘 人 員 視 其 具 體 績 效 審 慎 核 議 獎 勵 ; 懲 處 應 不 分 主 從 處 室 一 併 檢 討 責 任 歸 屬, 覈 實 議 處 2.4.4. 基 於 獎 勵 不 重 複 原 則, 已 領 取 津 貼 或 工 作 酬 勞 者, 除 具 有 特 殊 之 功 績 外, 酌 量 減 少 或 不 議 獎 2.4.5. 校 外 單 位 建 議 敘 獎 案, 由 本 校 衡 酌 實 情 並 參 考 往 例 辦 理 2.4.6. 教 育 部 或 各 級 政 府 明 定 之 獎 懲 案 件, 依 教 育 部 或 各 級 政 府 之 規 定 辦 理 2.4.7. 獎 勵 之 高 低, 依 其 所 著 之 功 績 為 標 準, 懲 罰 之 輕 重, 依 其 所 犯 之 事 實 為 標 準 2.4.8. 獎 懲 案 件 審 議 時, 得 邀 請 與 獎 懲 案 件 有 關 之 處 室 主 管 或 相 關 人 員 列 席 職 員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委 員 會 說 明 2.5. 教 職 員 工 之 獎 懲 事 宜, 由 提 案 處 室 主 管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榮 譽 榜 或 檢 附 具 體 事 實 說 明 之 報 告, 依 下 列 程 序,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2.5.1. 嘉 獎 記 功 及 記 大 功 之 獎 勵, 依 行 政 程 序 辦 理, 核 示 結 果 由 人 事 室 公 告 及 發 予 個 人 獎 懲 令 2.5.2. 申 誡 記 過 及 記 大 過 之 懲 誡, 由 有 關 之 處 室 主 管 提 報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轉 提 報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委 員 會 討 論, 經 出 席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通 過, 由 人 事 室 公 告 及 發 予 個 人 獎 懲 令 2.6. 核 定 之 獎 懲 結 果, 當 事 人 收 到 人 事 室 繕 製 之 獎 懲 通 知, 當 事 人 如 對 獎 懲 內 容 有 異 議 時, 得 於 收 到 獎 懲 通 知 起 七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向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服 務 成 績 評 鑑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覆 3. 控 制 重 點 : 3.1.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填 具 教 職 員 工 榮 譽 榜 或 檢 附 具 體 事 實 說 明 之 報 告, 經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2. 經 提 案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依 獎 懲 程 度 不 同, 經 規 定 程 序 審 核 通 過, 報 請 校 長 核 定 之 3.3. 教 職 員 工 獎 懲 是 否 適 時 公 告 3.4. 當 事 人 對 獎 懲 內 容 有 異 議 而 申 覆 或 對 申 覆 結 果 不 服 提 出 申 訴 者, 是 否 依 規 定 受 理 4. 使 用 表 單 : 4.1. 教 職 員 工 榮 譽 榜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教 職 員 獎 懲 要 點 5.2. 約 僱 人 員 僱 用 契 約 書 67

肆 財 務 事 項 : 一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下 列 財 務 事 項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 參 照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第 8 條 ) ( 一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 二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三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 四 )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 五 )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 六 )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 七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二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財 務 事 項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68

( 一 ) 投 資 有 價 證 券 與 其 他 投 資 之 決 策 買 賣 保 管 及 記 錄 : 1. 流 程 圖 : 剩 餘 款 董 事 會 通 主 管 機 關 彌 補 以 前 年 餘 額 保 留 於 過 決 算 備 查 度 收 支 不 足 學 校 基 金 累 積 盈 餘 的 二 分 之 一 風 險 評 估 提 報 董 事 會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決 議 並 紀 錄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資 金 動 用 申 請 書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書 董 事 長 或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投 資 標 的 投 資 明 細 表 投 資 專 員 管 理 買 賣 成 交 單 取 得 保 管 異 動 抵 質 押 盤 點 處 分 紀 錄 資 金 處 分 申 請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69

2. 作 業 程 序 : 2.1. 取 得 : 2.1.1. 本 校 當 年 度 收 支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執 行 後 有 賸 餘 款 者, 應 於 決 算 經 本 校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後 一 個 月 內, 彌 補 以 前 年 度 收 支 互 抵 之 不 足 後, 將 餘 額 保 留 於 學 校 基 金, 並 以 特 定 科 目 記 錄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2 條 ) 2.1.2. 本 校 將 賸 餘 款 轉 為 投 資, 其 總 額 不 得 超 過 累 積 盈 餘 之 二 分 之 一 本 校 於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將 部 分 特 種 基 金 指 定 列 入 投 資 基 金 範 圍 者, 不 受 累 積 盈 餘 所 定 二 分 之 一 額 度 之 限 制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3 條 第 2 項 及 第 3 項 修 改 ) 2.1.3. 本 校 賸 餘 款 進 行 投 資 前, 應 先 計 算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並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同 意 後, 始 得 辦 理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4 條 第 1 項 ) 2.1.4. 本 校 依 前 項 規 定 提 報 董 事 會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時, 應 同 時 告 知 所 有 參 與 董 事 會 議 及 決 議 之 董 事 有 關 私 立 學 校 法 之 規 定, 並 記 載 於 董 事 會 議 紀 錄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4 條 第 2 項 修 改 ) 2.1.5. 本 校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以 購 買 國 內 上 市 上 櫃 公 司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或 運 用 於 其 他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之 投 資 項 目 為 限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5 條 ) 2.1.6. 為 分 散 本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之 風 險, 其 投 資 同 一 公 司 發 行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同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其 額 度 合 計 不 得 逾 可 投 資 額 度 上 限 之 10%, 亦 不 得 逾 同 一 被 投 資 公 司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總 數 之 10%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 2.1.7. 本 校 於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8 年 8 月 1 日 施 行 前 所 投 資 之 股 票, 已 逾 前 項 規 定 者, 得 繼 續 持 有, 並 不 得 再 增 加 投 資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 2.1.8. 本 校 受 贈 取 得 或 投 資 之 股 票, 因 原 股 票 發 行 公 司 辦 理 現 金 增 資, 依 公 司 法 第 267 條 規 定, 得 依 持 股 比 例 儘 先 認 購 新 股 時, 其 投 資 金 額 不 受 2.1.6. 規 定 之 限 制, 並 應 於 2.1.3. 之 可 投 資 額 度 限 制 內 為 之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7 條 ) 2.1.9.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管 理, 由 本 校 指 派 專 人 擔 任 投 資 人 員 ( 依 實 際 情 況 指 派 專 人 擔 任 或 其 他 人 員 兼 任 ) 2.1.10.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動 用 前, 本 校 投 資 人 員 應 進 行 投 資 效 益 分 析 及 風 險 評 估, 並 填 具 資 金 動 用 申 請 書,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或 董 事 長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始 得 進 行 投 資 2.1.11. 本 校 因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之 所 有 權, 應 以 本 校 名 義 登 記 2.1.12. 本 校 投 資 人 員 應 定 期 檢 視 賸 餘 款 投 資 之 項 目 額 度 及 盈 虧 情 形, 並 向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報 告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8 條 修 改 ) 2.1.13.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董 事 會 應 依 據 章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為 之,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致 學 校 法 人 受 有 虧 損, 參 與 決 議 之 董 事 對 虧 損 額 度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補 足 之 但 經 表 示 異 議 之 董 事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可 證 者, 免 其 責 任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6 70

條 第 3 項 ) 2.2. 保 管 : 2.2.1. 本 校 投 資 人 員 因 投 資 取 得 投 資 標 的 為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應 交 出 納 單 位 保 管 ; 屬 無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登 載 於 存 摺 或 對 帳 單, 亦 交 出 納 單 位 保 管 2.2.2. 保 管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2.2.2.1. 對 保 管 物 品 皆 應 設 立 登 記 簿 2.2.2.2. 對 保 管 物 品 皆 應 指 定 專 人 管 理 2.2.2.3. 登 記 簿 應 隨 時 維 持 完 整 且 詳 細 的 記 錄, 以 供 查 閱 2.2.2.4. 經 管 人 員 對 於 有 價 證 券, 應 隨 時 檢 查 還 本 付 息 日 期, 按 期 收 回 本 金, 領 取 利 息 或 股 息 ; 並 於 收 到 後 將 資 料 轉 交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3. 異 動 : 2.3.1.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 定 存 單 續 存 或 解 約 除 外 ) 欲 出 借 或 領 出 時, 由 申 請 人 申 請, 經 投 資 人 員 同 意, 並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或 董 事 長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後 始 得 向 出 納 單 位 取 出 2.3.2. 借 出 期 限 到 期 若 未 歸 還, 應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追 回, 投 資 人 員 負 責 控 管 並 追 蹤 2.4. 抵 質 押 : 2.4.1. 有 價 證 券 若 須 抵 押 或 擔 保 者, 應 依 照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質 押 後, 應 取 回 質 押 單 位 簽 收 證 明, 陳 權 責 主 管 簽 核, 由 投 資 人 員 列 帳 清 冊 管 理 2.4.2. 抵 押 解 除 時, 應 辦 理 抵 押 註 銷 2.5. 盤 點 : 2.5.1. 保 管 人 應 不 定 期 自 行 盤 點 作 業 2.5.2. 會 計 單 位 每 年 應 實 施 定 期 盤 點, 並 會 同 會 計 師 參 與 監 盤 2.5.3. 盤 點 結 果 若 與 實 際 結 存 發 生 差 異 時, 應 註 明 差 異 原 因 處 理 對 策 及 責 任 歸 屬,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或 董 事 長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後 辦 理 2.6. 處 分 : 2.6.1. 投 資 人 員 欲 處 分 投 資 時, 應 填 寫 資 金 處 分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陳 董 事 長 簽 核 或 董 事 長 授 權 校 長 簽 核, 如 非 因 有 價 證 券 到 期 解 約 而 擬 提 前 處 分 者, 需 加 註 分 析 說 明 2.6.2. 投 資 人 員 於 處 分 投 資 後, 應 將 處 分 結 果 填 入 投 資 明 細 表, 檢 附 相 關 佐 證 文 件 送 請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6.3. 處 分 投 資 而 收 取 之 價 款, 應 存 入 本 校 在 金 融 機 構 開 設 之 帳 戶, 避 免 發 生 挪 用 或 移 用 後 再 行 存 入 之 情 形 2.7. 記 錄 : 2.7.1. 投 資 交 易 完 成 後, 投 資 人 員 應 將 取 得 之 買 賣 成 交 單 正 本, 交 會 計 單 位 作 為 入 帳 憑 證, 並 按 取 得 日 期 記 入 投 資 明 細 表 2.7.2. 收 到 被 投 資 公 司 股 利 發 放 通 知 書 時, 如 屬 股 票 股 利 者 應 將 股 利 發 放 通 知 書 影 印 一 份 存 查 後 憑 正 本 向 被 投 資 公 司 領 取 股 票, 並 將 被 投 資 公 司 名 稱 配 發 股 數 及 股 票 或 集 保 存 摺 影 本 等 資 料 送 交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7.3. 會 計 單 位 應 依 各 項 投 資 性 質, 對 其 增 置 處 分 成 本 分 攤 與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每 年 決 算 後 學 校 應 認 列 之 投 資 損 益 等 交 易, 遵 循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規 定 選 用 適 當 之 會 計 科 目, 為 適 當 之 評 價 及 帳 務 處 理 71

2.7.4. 會 計 單 位 應 保 持 各 項 投 資 之 完 整 交 易 紀 錄, 並 適 時 編 製 相 關 投 資 結 果 報 表, 提 供 各 階 段 投 資 實 際 與 原 預 期 效 益 之 差 異, 以 利 於 決 策 單 位 擬 定 投 資 擴 張 或 緊 縮 等 決 定 之 依 據 3. 控 制 重 點 : 3.1. 取 得 : 3.1.1. 本 校 是 否 未 動 支 本 年 度 營 運 資 金 ( 如 本 年 度 收 取 之 學 雜 費 收 入 建 教 合 作 收 入 推 廣 教 育 收 入 財 務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 購 置 上 市 上 櫃 股 票 公 司 債 受 益 憑 證 等 有 價 證 券 3.1.2. 本 校 年 度 剩 餘 資 金 轉 列 投 資 基 金 及 流 用 之 金 額,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3 條 規 定 辦 理, 無 虛 增 轉 列 情 況 3.1.3. 本 校 年 度 剩 餘 資 金 轉 列 投 資 基 金 之 金 額,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6 條 規 定,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3.1.4. 本 校 投 資 基 金 之 投 資 項 目,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5 條 規 定, 僅 購 買 國 內 依 法 核 准 公 開 發 行 上 市 上 櫃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國 內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無 購 買 上 開 範 圍 以 外 之 項 目 3.1.5. 本 校 投 資 基 金 之 投 資 項 目,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第 6 條 第 7 條 規 定, 投 資 同 一 公 司 發 行 之 股 票 及 公 司 債, 同 一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公 司 發 行 之 受 益 憑 證, 其 額 度 合 計 未 逾 可 投 資 基 金 額 度 之 10%, 亦 未 逾 同 一 被 投 資 公 司 發 行 在 外 股 份 總 數 之 10% 3.1.6. 學 校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短 期 投 資 特 種 基 金 投 資 基 金 及 其 他 約 當 現 金 是 否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5 條 第 1 項 規 定 無 寄 託 或 貸 放 與 董 事 長 董 事 監 察 人 及 其 他 個 人 或 非 金 融 事 業 機 構 3.1.7. 賸 餘 款 之 投 資 動 用 前, 是 否 進 行 分 析 及 評 估, 並 填 具 資 金 動 用 申 請 書, 經 權 責 人 員 核 准, 始 得 進 行 投 資 3.1.8.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有 違 反 規 定 致 學 校 法 人 受 有 虧 損 時, 董 事 會 是 否 依 據 章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參 與 決 議 之 董 事 對 虧 損 額 度 應 負 連 帶 責 任 補 足 之 但 經 表 示 異 議 之 董 事 有 紀 錄 或 書 面 聲 明 可 證 者, 免 其 責 任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6 條 第 3 項 ) 3.2. 保 管 : 3.2.1.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及 帳 務 處 理 是 否 非 同 一 人 辦 理 3.2.2. 有 價 證 券 之 保 管 場 所, 是 否 有 安 全 維 護 設 備, 並 應 採 取 適 當 防 範 措 施 3.3. 異 動 : 3.3.1. 實 體 有 價 證 券 欲 出 借 或 領 出 時, 是 否 依 程 序 申 請 及 核 准 3.3.2. 借 出 期 限 到 期 若 未 歸 還, 是 否 由 申 請 人 負 責 追 回, 投 資 人 員 負 責 控 管 並 追 蹤 3.4. 抵 質 押 : 3.4.1. 有 價 證 券 供 作 抵 押,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始 得 為 之 3.4.2. 有 價 證 券 因 異 動 抵 質 押 及 盤 點, 於 保 管 處 ( 保 管 箱 ) 中 取 出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並 明 確 登 載 3.5. 盤 點 : 3.5.1. 保 管 人 是 否 不 定 期 自 行 盤 點 作 業 72

3.5.2. 存 放 於 校 外 之 有 價 證 券 是 否 函 證 保 管 者, 並 將 盤 點 與 函 證 結 果 與 帳 載 紀 錄 核 對 3.5.3. 盤 點 若 有 差 異, 盤 點 人 員 是 否 追 查 不 明 原 因 3.5.4. 有 價 證 券 因 質 押 供 作 保 證 而 存 放 他 處, 是 否 取 得 收 據 3.6. 處 分 : 3.6.1. 投 資 處 分 是 否 依 作 業 程 序, 經 權 責 人 員 核 准 3.6.2. 投 資 處 分 是 否 及 時 登 帳 3.6.3. 處 分 投 資 之 價 款, 是 否 存 入 本 校 在 金 融 機 構 開 設 之 帳 戶 3.6.4. 投 資 處 分 結 果 是 否 損 及 學 校 權 益,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是 否 過 於 簡 略 或 不 實 3.7. 記 錄 : 3.7.1. 投 資 成 本 列 帳 金 額 是 否 適 當 3.7.2. 投 資 損 益 計 算 是 否 無 誤, 帳 務 處 理 是 否 允 當 3.7.3. 是 否 依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選 用 適 當 的 會 計 科 目 3.7.4. 是 否 對 投 資 結 果 進 行 評 估, 以 作 投 資 擴 張 或 緊 縮 等 決 定 之 依 據 4. 使 用 表 單 : 4.1. 資 金 動 用 申 請 書 4.2. 資 金 處 分 申 請 書 4.3.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4.4. 投 資 明 細 表 4.5. 買 賣 成 交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法 5.2. 私 立 學 校 賸 餘 款 投 資 及 流 用 辦 法 5.3. 南 山 高 中 會 計 制 度 73

( 二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動 產 之 購 置 及 附 屬 機 構 之 設 立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購 置 或 出 租 作 業 : 1. 流 程 圖 : 不 動 產 購 置 或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或 出 租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教 育 部 核 准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不 動 產 購 置 或 處 分, 除 依 總 務 事 項 -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外, 應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辦 理 2.2. 本 校 就 不 動 產 之 設 定 負 擔 或 出 租, 應 經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並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辦 理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9 條 第 1 項 修 改 ) 2.3. 本 校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或 設 定 負 擔,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9 條 第 2 項 修 改 ) 2.3.1. 不 動 產 之 處 分, 以 不 妨 礙 學 校 發 展 校 務 進 行 為 限 2.3.2. 不 動 產 以 與 教 學 無 直 接 關 係 或 經 核 定 廢 置 之 校 地 建 築 物 為 限, 始 得 設 定 負 擔 2.4. 其 他 法 律 之 規 定, 對 本 校 之 不 動 產 具 有 法 定 抵 押 權 者, 依 其 規 定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9 條 第 3 項 修 改 )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不 動 產 之 購 置 出 租 處 分 設 定 負 擔 ( 含 不 動 產 之 出 售 報 廢 抵 押 等 ), 是 否 符 合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49 條 之 規 定 ( 但 學 校 拆 除 建 築 物 及 校 內 不 動 產 出 租 予 校 外 廠 商 經 營 書 店 餐 廳 影 印 店 及 其 他 商 店, 僅 對 學 校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營 業 者 不 在 此 限 )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法 74

動 產 之 購 置 作 業 : 1. 流 程 圖 : 申 請 人 總 務 處 庶 務 組 會 計 室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校 長 室 提 出 申 請 採 購 簽 呈 主 管 審 核 否 採 購 規 範 是 否 清 楚 詢 價 是 符 合 預 算 否 否 是 核 准 否 5 萬 元 以 上? 是 議 價 程 序 否 100 萬 元 以 上? 是 1 2 3 75

申 請 人 總 務 處 庶 務 組 會 計 室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校 長 室 1 2 3 三 家 以 上 廠 商 比 議 價 三 家 以 上 廠 商 比 議 價 採 購 議 價 小 組 會 議 合 約 ( 交 貨 期 一 個 月 以 上 者 ) 總 務 主 管 核 准 核 准 訂 送 貨 驗 收 紀 錄 驗 收 資 本 支 出 否 是 財 產 增 加 單 請 付 款 作 業 財 產 增 置 作 業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動 產 購 置, 依 總 務 事 項 -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動 產 購 置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無 76

附 屬 機 構 設 立 及 相 關 事 業 之 辦 理 : 1. 流 程 圖 : 提 出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需 求 確 定 投 資 目 的 及 其 必 要 性 擬 訂 投 資 計 劃 否 效 益 評 估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可 行 投 資 方 案 選 擇 決 定 投 資 具 體 實 施 規 劃 投 資 管 理 成 果 報 告 回 饋 2. 作 業 程 序 : 2.1. 學 校 為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並 充 實 學 校 財 源, 得 從 事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以 使 學 校 營 運 更 加 健 全 2.2. 投 資 決 策 執 行 前 應 經 適 當 審 慎 研 究 評 估, 包 括 評 估 各 潛 在 被 投 資 機 構 或 事 業 之 條 件, 並 實 地 勘 查 其 營 運 情 形 ; 對 於 擬 新 設 之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亦 應 藉 由 類 似 機 構 或 事 業 之 訪 視 或 調 查 深 入 評 估 後, 報 請 董 事 會 決 議 通 過 後 始 告 確 定 2.3. 妥 善 規 劃 編 列 預 算, 事 先 籌 措 決 定 資 金 來 源, 不 可 影 響 學 校 正 常 營 運 資 金 2.4. 投 資 決 策 執 行 程 序 : 2.4.1. 提 出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投 資 需 求 2.4.2. 確 定 投 資 目 的 及 其 必 要 性 : 投 資 之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必 須 與 教 學 實 習 實 驗 研 究 或 推 廣 相 關 2.4.3. 擬 訂 投 資 計 劃, 進 行 效 益 評 估 及 可 行 性 分 析 2.4.4. 投 資 方 案 選 擇 決 定 2.4.5. 投 資 具 體 實 施 規 劃 2.4.6. 投 資 計 劃 執 行 管 理 與 成 果 報 告 回 饋 77

2.5. 投 資 計 劃 效 益 評 估 : 2.5.1. 投 資 計 劃 之 選 擇 以 增 進 教 學 效 果 及 經 濟 效 益 之 大 小 為 取 捨 標 準, 其 主 要 作 用 在 計 算 投 資 所 可 能 產 生 之 成 效 或 報 酬 是 否 與 預 期 一 致, 並 作 為 排 列 各 項 投 資 優 先 次 序 與 選 擇 最 佳 投 資 方 案 之 參 考 依 據 2.5.2. 於 從 事 投 資 計 劃 效 益 評 估 之 同 時, 應 以 能 更 周 密 考 慮 各 項 投 資 之 優 劣, 並 對 方 案 做 最 佳 之 選 擇 2.6. 投 資 管 理 : 2.6.1. 出 納 單 位 應 根 據 經 核 准 之 投 資 決 策 文 件 及 會 計 單 位 支 出 傳 票, 依 付 款 作 業 規 定 請 領 投 資 款 項 之 支 付 2.6.2.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之 所 有 權 或 登 記 設 立 及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文 件 等 各 項 投 資 文 件 應 依 其 性 質, 授 權 主 管 指 定 人 員 負 責 保 管 之 2.6.3. 學 校 投 資 之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需 定 期 提 供 財 務 報 表 給 本 校, 供 會 計 單 位 檢 視 2.6.4. 若 財 務 報 表 上 所 揭 露 之 事 項 不 足 時, 需 再 向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要 求 補 充 資 料, 若 無 重 大 變 動 事 項, 將 附 屬 機 構 之 財 務 報 告 轉 交 會 計 單 位 進 行 帳 務 處 理 2.6.5. 會 計 單 位 應 依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投 資 性 質 不 同 為 明 細 之 記 載, 並 定 期 依 權 責 主 管 要 求 提 供 各 項 投 資 報 表, 供 其 瞭 解 及 評 估 投 資 狀 況 與 擬 訂 相 關 投 資 決 策 之 參 考 2.6.6. 投 資 管 理 需 隨 時 進 行, 所 以 投 資 執 行 單 位 應 不 定 期 對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重 大 政 策 及 經 營 管 理 變 革 進 行 研 究 與 簽 辦, 如 果 評 估 結 果 應 停 止 該 項 投 資 時, 應 將 評 估 報 告 陳 請 董 事 長 簽 核 後 轉 陳 董 事 會 報 告 2.6.7. 若 董 事 會 決 議 終 止 該 項 投 資 時, 即 將 該 投 資 評 估 報 告 及 決 議 事 項 轉 交 投 資 單 位 執 行 終 止 投 資 事 宜 ; 若 董 事 會 決 定 進 行 投 資 時, 應 將 該 資 料 送 回 投 資 執 行 單 位 留 底 存 檔, 以 便 要 求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進 行 營 運 之 改 善 2.7.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財 務, 應 與 學 校 之 財 務 嚴 格 劃 分, 其 盈 餘 應 用 於 改 善 師 資 充 實 設 備 及 撥 充 學 校 基 金,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者 外,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對 特 定 之 人 給 予 特 殊 利 益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0 條 第 2 項 前 段 ) 2.8.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停 辦 時 所 賸 餘 之 財 產, 應 歸 屬 於 學 校 法 人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0 條 第 2 項 後 段 )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依 私 立 學 校 法 規 定 申 請 設 立 之 附 屬 機 構 或 辦 理 之 相 關 事 業, 是 否 先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依 相 關 法 規 規 定 向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3.2.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財 務, 是 否 與 本 校 之 財 務 嚴 格 劃 分 3.3.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業 務 與 財 務 是 否 受 學 校 法 人 之 監 督 3.4.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之 盈 餘 是 否 用 於 改 善 師 資 充 實 設 備 及 撥 充 學 校 基 金 3.5. 附 屬 機 構 或 相 關 事 業 停 辦 時 所 賸 餘 之 財 產, 是 否 歸 屬 於 學 校 法 人 4. 使 用 表 單 : 4.1. 簽 呈 4.2. 投 資 計 劃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法 78

( 三 ) 募 款 收 受 捐 贈 借 款 資 本 租 賃 之 決 策 執 行 及 記 錄 : 募 款 作 業 1. 流 程 圖 : 本 校 及 各 單 位 提 出 校 長 決 定 同 意 否 從 事 個 人 之 募 款 活 動 辦 理 募 款 活 動 出 納 單 位 結 清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及 各 單 位 得 經 校 長 同 意, 辦 理 校 外 個 人 民 間 機 構 ( 機 關 ) 團 體 對 本 校 及 各 單 位 捐 款 之 募 款 活 動 2.2. 本 校 教 職 員 生 不 得 以 學 校 名 義 或 使 用 學 校 相 關 設 施, 從 事 個 人 之 募 款 活 動 2.3. 募 款 收 款 方 式 可 為 支 票 匯 票 轉 帳 電 匯 及 現 金 方 式 : 2.3.1. 支 票 及 匯 票 : 抬 頭 上 寫 明 本 校 校 名, 加 劃 雙 橫 線, 並 註 明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字 樣, 以 掛 號 郵 寄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收 信 函 內 請 註 明 捐 款 字 樣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及 捐 款 用 途 等, 俟 收 到 款 額 後 始 寄 發 正 式 收 據 2.3.2. 轉 帳 及 電 匯 : 募 款 活 動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先 向 出 納 單 位 約 定 收 款 帳 戶, 請 捐 款 者 直 接 匯 入 該 帳 戶, 並 請 其 傳 真 轉 帳 及 電 匯 憑 證 告 知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並 註 明 捐 款 字 樣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及 捐 款 用 途 等, 俟 確 認 入 帳 後 始 寄 發 正 式 收 據 2.3.3. 現 金 : 募 款 活 動 之 主 辦 單 位 應 先 向 出 納 單 位 領 取 手 開 收 據, 捐 贈 人 於 活 動 日 當 場 捐 款 者, 應 即 開 立 有 校 長 主 辦 會 計 及 經 收 人 章 之 收 據, 並 將 收 執 聯 交 予 捐 贈 人 ; 活 動 後 之 捐 款 則 請 捐 贈 人 直 接 將 款 項 送 至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簽 收 2.4. 主 辦 單 位 應 於 募 款 活 動 結 束 後, 將 募 得 之 款 項 連 同 已 用 或 未 用 之 收 據 交 付 出 納 單 位 結 清 2.5. 收 受 之 捐 款 由 出 納 人 員 將 所 募 款 項 解 交 銀 行, 並 將 收 據 之 會 計 聯 併 同 交 銀 行 之 證 明 送 本 校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3. 控 制 重 點 : 79

3.1. 募 款 活 動 是 否 經 校 長 核 准 3.2. 募 款 收 取 之 捐 贈 款 是 否 依 規 定 開 立 捐 贈 收 據 3.3. 募 款 活 動 結 束 後, 是 否 依 規 定 將 募 得 之 款 項 連 同 已 用 或 未 用 之 收 據 交 付 出 納 單 位 結 清 3.4. 捐 贈 收 據 各 聯 交 付 保 管 及 存 查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5. 捐 贈 款 是 否 適 時 登 帳, 且 登 帳 正 確 3.6. 募 款 活 動 是 否 符 合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或 本 校 捐 贈 募 款 辦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4. 使 用 表 單 : 4.1. 捐 贈 收 據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5.2. 南 山 學 園 集 資 興 學 後 援 會 組 織 章 程 80

收 取 捐 贈 作 業 1. 流 程 圖 : 接 受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捐 贈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捐 贈 財 產 捐 贈 未 指 定 用 途 指 定 用 途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動 產 不 動 產 圖 書 本 校 統 籌 運 用 依 指 定 用 途 使 用 出 納 單 位 統 籌 受 理 總 務 處 點 收 圖 書 館 點 收 捐 贈 收 據 公 開 場 合 表 揚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接 受 國 內 外 機 關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捐 贈 主 要 區 分 為 現 金 有 價 證 券 及 財 產 ( 包 括 不 動 產 動 產 及 圖 書 ) 捐 贈 2.2.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捐 贈 由 出 納 單 位 統 籌 受 理 ; 動 產 不 動 產 交 總 務 處 點 收 ; 圖 書 交 圖 書 館 點 收 2.3.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捐 贈 : 2.3.1. 未 指 定 用 途 者, 全 數 由 本 校 統 籌 運 用 2.3.2. 指 定 用 途 作 為 講 座 經 費 建 築 設 施 之 興 建 或 修 繕 經 費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學 生 事 務 處 及 教 務 處 核 備 之 學 生 活 動 經 費 全 校 性 發 展 經 費, 以 及 配 合 學 校 特 定 目 的 募 款 活 動 之 捐 贈, 全 數 依 指 定 用 途 使 用 2.3.3. 其 他 指 定 用 途 或 指 定 使 用 單 位 者, 由 接 受 指 定 用 途 或 指 定 捐 贈 單 位, 依 指 定 用 途 自 行 運 用 2.4. 財 產 捐 贈 : 2.4.1. 本 校 接 獲 校 外 單 位 來 函 表 示 捐 贈, 受 贈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得 請 捐 贈 者 協 助 附 上 財 81

產 捐 贈 清 冊, 並 請 對 方 附 上 捐 贈 財 產 之 統 一 發 票 影 印 本, 以 供 認 定 財 產 價 值 捐 贈 者 無 法 提 供 完 整 資 料 時, 受 贈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應 委 請 公 正 客 觀 之 相 關 廠 商 至 少 兩 家 進 行 估 價, 出 具 廠 商 估 價 單, 並 載 明 於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2.4.2. 受 贈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併 同 簽 案 檢 附 捐 贈 者 來 函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及 統 一 發 票 影 印 本 或 廠 商 估 價 單 乙 份, 會 辦 保 管 單 位 確 認 每 筆 財 產 之 耐 用 年 限 及 價 值, 再 會 辦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及 校 長 核 准 2.5. 捐 贈 收 據 : 2.5.1. 本 校 接 受 捐 贈, 一 律 由 出 納 單 位 開 立 有 校 長 主 辦 會 計 及 經 收 人 章 之 三 聯 式 收 據 2.5.2. 捐 贈 人 以 現 金 或 即 期 票 據 捐 贈 者, 出 納 單 位 應 即 開 立 收 據, 將 收 執 聯 交 與 捐 贈 人, 並 將 現 金 及 即 期 票 據 解 繳 銀 行, 如 係 收 受 遠 期 票 據, 應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 出 納 人 員 應 於 收 執 聯 註 明 遠 期 票 據 之 到 期 日 2.5.3. 已 匯 入 收 款 帳 戶 之 捐 贈 款 明 細 及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票 據 之 證 明, 應 併 同 收 據 會 計 聯 送 交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5.4. 收 據 存 根 聯 由 出 納 單 位 存 查 2.6. 本 校 接 受 捐 贈 後, 對 捐 贈 人 為 表 達 感 謝 之 意, 即 製 作 感 謝 狀 感 謝 牌 或 匾 額, 得 於 公 開 場 合 表 揚 3. 控 制 重 點 : 3.1. 接 受 捐 贈 是 否 依 規 定 開 立 捐 贈 收 據 及 辦 理 規 定 之 表 揚 感 謝 事 宜 3.2. 屬 財 產 捐 贈 是 否 附 上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及 捐 贈 財 產 之 統 一 發 票 影 印 本 或 廠 商 估 價 單 3.3. 屬 現 金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捐 贈 款, 其 用 途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4. 接 受 遠 期 票 據 捐 贈, 是 否 依 規 定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3.5. 出 納 單 位 收 受 遠 期 票 據 時, 是 否 於 收 執 聯 註 明 遠 期 票 據 之 到 期 日 3.6. 捐 贈 收 據 各 聯 交 付 保 管 及 存 查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7. 捐 贈 款 是 否 適 時 登 帳, 且 登 帳 正 確 4. 使 用 表 單 : 4.1. 財 產 捐 贈 清 冊 4.2. 捐 贈 收 據 4.3. 廠 商 估 價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5.2. 南 山 學 園 集 資 興 學 後 援 會 組 織 章 程 82

借 款 作 業 1. 流 程 圖 : 資 金 預 算 年 度 預 計 現 金 流 量 表 可 用 資 金 餘 額 表 銀 行 額 度 使 用 明 細 表 銀 行 授 信 額 度 使 用 彙 總 表 借 款 額 度 申 請 借 款 需 求 專 案 簽 呈 會 計 出 納 單 位 會 簽 校 長 核 准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舉 債 指 數 核 准 及 核 備 借 款 額 度 動 用 估 列 利 息 費 用 到 期 續 借 或 還 款 2. 作 業 程 序 : 2.1. 資 金 預 算 : 2.1.1. 本 校 會 計 單 位 應 於 每 學 年 初 研 擬 各 種 資 金 來 源 之 額 度 支 出 與 運 用 期 間, 並 規 劃 資 金 調 度 之 原 則, 編 製 年 度 預 計 現 金 流 量 表 2.1.2. 出 納 單 位 依 據 應 付 票 據 明 細 表 定 期 存 款 月 報 表 未 撥 款 領 據 一 覽 表 及 借 入 款 還 款 計 劃 表 等, 深 入 了 解 資 金 收 支 預 計 之 餘 絀 金 額, 依 資 金 進 出 83

情 況 定 期 編 製 可 用 資 金 餘 額 表 銀 行 額 度 使 用 明 細 表 ; 並 依 據 未 來 資 金 或 營 運 需 求 定 期 編 製 銀 行 授 信 額 度 使 用 彙 總 表, 以 確 實 掌 握 資 金 收 支 預 算 2.1.3. 資 金 流 量 經 評 估 結 果, 若 有 不 足 時, 應 確 定 本 校 與 銀 行 之 貸 款 契 約 及 額 度 狀 況 2.1.4. 銀 行 帳 戶 資 金 經 調 撥, 仍 有 不 足 時, 應 進 行 增 加 借 款 額 度 或 申 請 動 用 額 度 2.2. 借 款 額 度 申 請 : 2.2.1. 本 校 年 度 資 金 調 度 不 足, 或 日 常 資 金 調 度 不 足, 或 借 款 已 無 額 度, 會 計 單 位 應 依 據 年 度 短 期 借 款 計 劃 或 中 長 期 借 款 計 劃, 於 適 當 時 機 向 銀 行 申 請 融 資 額 度 或 於 原 融 資 額 度 到 期 前 向 銀 行 申 請 換 約, 以 備 籌 措 資 金 之 需 2.2.2. 首 次 增 加 借 款 額 度 或 原 融 資 額 度 到 期 換 約 申 請, 應 由 會 計 單 位 專 案 簽 呈, 會 出 納 單 位 會 簽, 陳 校 長 核 准, 再 轉 陳 董 事 會 通 過 2.2.3. 會 計 單 位 於 選 擇 銀 行 及 額 度 時, 應 比 較 各 銀 行 提 供 之 條 件, 擇 優 選 定 貸 款 銀 行 2.2.4. 向 銀 行 簽 訂 之 銀 行 借 款 額 度, 不 可 逾 董 事 會 通 過 之 可 申 貸 總 額 度 2.2.5. 銀 行 核 准 融 資 額 度 後, 會 計 單 位 應 陳 送 簽 約 文 件 經 校 長 及 董 事 長 核 准 後, 與 銀 行 辦 理 簽 約 手 續 2.3. 借 款 額 度 動 用 : 2.3.1. 當 資 金 調 度 不 足 須 向 銀 行 動 用 額 度 借 款 或 原 借 款 到 期 續 借 時, 會 計 單 位 填 寫 印 信 使 用 申 請 單 動 用 借 款 時 間 表, 陳 校 長 簽 核 用 印 後, 向 銀 行 申 請 借 款 2.3.2. 借 款 動 用 之 考 量 : 2.3.2.1. 借 款 如 係 指 定 用 途 者, 應 依 計 劃 或 約 定 予 以 動 用,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2.3.2.2. 若 係 約 定 到 期 一 次 償 還 或 分 期 償 還 者, 會 計 單 位 應 依 借 款 計 劃 於 到 期 前 預 為 籌 措 資 金, 以 備 到 期 時 償 還 2.3.2.3. 若 約 定 應 提 償 債 基 金 者, 應 依 約 提 列, 該 項 基 金 之 運 用 應 合 於 約 定 2.3.3. 會 計 單 位 應 依 各 銀 行 之 借 款 變 動 情 形 編 製 借 入 款 變 動 表 及 借 入 款 還 款 計 劃 表 並 計 算 可 動 用 之 借 款 額 度 2.4. 利 息 費 用 : 2.4.1. 會 計 單 位 應 於 每 月 月 底, 依 約 定 利 率 或 最 近 一 次 支 付 之 利 率 及 借 款 期 間 予 以 估 列 應 付 利 息 2.4.2. 出 納 單 位 於 收 到 支 付 利 息 通 知 單 後, 依 合 約 約 定 利 率 及 借 款 期 間, 核 算 應 支 付 之 利 息 是 否 正 確, 如 正 確 無 誤, 依 本 校 支 出 作 業 辦 理 2.5. 到 期 續 借 或 還 款 : 2.5.1. 會 計 單 位 於 借 款 到 期 日 依 本 校 資 金 調 度 情 形 決 定 借 款 展 延 或 還 款 2.5.2. 如 決 定 續 借 該 筆 借 款, 則 依 借 款 額 度 動 用 作 業 辦 理 2.5.3. 如 決 定 清 償 借 款, 會 計 單 位 除 償 還 地 方 建 設 基 金 貸 款 外, 應 填 寫 資 金 動 用 申 請 書,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由 出 納 單 位 轉 帳 或 開 立 支 票 還 款, 並 更 新 借 入 款 變 動 表 及 銀 行 額 度 使 用 明 細 表 2.6. 舉 債 指 數 核 准 及 核 備 :( 參 照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 2.6.1. 舉 債 指 數 : 指 本 校 借 款 淨 額 除 以 扣 減 不 動 產 支 出 前 現 金 餘 絀 所 得 之 商 數 本 校 有 附 屬 機 構 與 相 關 事 業, 應 補 充 計 算 各 附 屬 機 構 及 相 關 事 業 之 舉 債 指 數 ( 參 照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第 3 點 前 段 及 後 段 84

修 改 ) 2.6.2. 本 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應 於 借 款 前, 專 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後 始 得 辦 理 :( 參 照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第 4 點 修 改 ) 2.6.2.1. 舉 債 指 數 大 於 五 或 扣 減 不 動 產 支 出 前 之 餘 額 為 負 數 2.6.2.2. 私 立 學 校 擴 建 分 校 分 部 或 附 屬 機 構 及 相 關 事 業 增 置 擴 建 2.6.2.3. 財 務 異 常,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糾 正 有 案 或 應 限 期 改 善 2.6.2.4. 本 校 為 新 設,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進 行 實 地 查 核,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者 (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審 酌 訂 定 ) 2.6.3. 本 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應 於 借 款 後 一 個 月 內, 專 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 參 照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第 5 點 第 1 項 ) 2.6.3.1. 舉 債 指 數 大 於 零 且 小 於 或 等 於 五 2.6.3.2. 為 支 應 短 期 資 金 需 求, 舉 借 三 個 月 以 內 短 期 借 款 2.6.4. 為 支 應 短 期 資 金 需 求, 舉 借 三 個 月 以 內 之 短 期 借 款, 不 受 舉 債 指 數 之 限 制 但 本 校 不 得 以 短 期 借 款 資 金 支 應 購 建 固 定 資 產 等 長 期 性 資 金 需 求 ( 參 照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第 5 點 第 2 項 修 改 ) 2.6.5. 本 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其 辦 理 借 款 無 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或 備 查 : ( 參 照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第 6 點 修 改 ) 2.6.5.1. 舉 債 指 數 等 於 零 2.6.5.2. 私 立 學 校 於 學 期 更 替 之 際, 次 學 期 學 費 未 收 繳 前, 為 支 付 員 工 薪 資, 辦 理 貸 款 之 額 度 在 二 個 月 薪 資 總 額 內, 且 貸 款 期 限 未 超 過 三 個 月 之 短 期 借 款 2.6.6. 為 健 全 本 校 財 務 結 構 安 全 性, 除 符 合 2.6.2.4. 條 件 外, 於 招 生 三 年 內 不 得 向 外 舉 債 興 建 校 舍 ( 參 照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第 7 點 修 改 )( 學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自 行 審 酌 訂 定 ) 2.6.7. 本 校 借 款, 符 合 借 款 前, 專 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時, 應 檢 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資 料 文 件 ( 參 照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第 8 點 修 改 ) 2.6.8. 本 校 於 年 度 中, 有 新 增 借 款 者, 應 依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於 借 款 後 次 月 檢 送 舉 債 指 數 計 算 表, 並 附 註 說 明 借 款 類 別 對 象 金 額 期 間 及 還 款 方 式 等, 併 同 會 計 月 報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應 於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中 揭 露 舉 債 指 數 計 算 表 ( 參 照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第 10 點 )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借 款 額 度 申 請, 是 否 考 量 資 金 調 度 需 求 評 估, 其 評 估 是 否 合 理 3.2. 有 關 借 款 額 度 申 請 是 否 依 程 序 辦 理 3.3. 有 關 借 款 額 度 動 用 申 請 是 否 依 程 序 辦 理 3.4. 短 期 借 款 之 用 途 是 否 限 用 於 支 應 營 運 資 金, 有 無 支 應 長 期 資 本 支 出 者 3.5. 是 否 依 約 定 利 率 或 最 近 一 次 支 付 之 利 率 及 借 款 期 間 予 以 估 列 應 付 利 息 3.6. 是 否 依 借 款 合 約 支 付 借 款 利 息 85

3.7. 是 否 依 約 償 還 借 款 本 金 3.8. 借 款 額 度 合 約 及 借 款 合 約 到 期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續 約 3.9. 依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檢 送 舉 債 指 數 計 算 表, 不 論 本 學 年 度 內 是 否 有 借 款, 是 否 均 請 以 本 校 本 學 年 度 決 算 資 料 計 算 舉 債 指 數 3.10. 本 校 借 款 時, 符 合 專 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或 備 查 條 件 時, 是 否 依 限 專 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或 備 查 3.11. 本 校 借 款 無 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或 備 查 時,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條 件 3.12. 本 校 借 款, 符 合 借 款 前, 專 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時, 是 否 檢 附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資 料 文 件 3.13. 本 校 於 年 度 中, 有 新 增 借 款 者, 是 否 依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於 借 款 後 次 月 檢 送 舉 債 指 數 計 算 表, 並 附 註 說 明 借 款 類 別 對 象 金 額 期 間 及 還 款 方 式 等, 併 同 會 計 月 報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應 於 會 計 師 簽 證 之 財 務 報 表 中 揭 露 舉 債 指 數 計 算 表 3.14. 本 校 若 向 關 係 人 其 他 個 人 或 非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其 借 款 利 率 是 否 等 於 或 小 於 相 同 時 期 台 灣 銀 行 基 準 利 率 3.15. 本 校 若 向 關 係 人 其 他 個 人 或 非 金 融 機 構 借 款, 其 借 款 利 率 等 於 0 時, 確 認 是 否 有 不 利 本 校 之 負 債 承 諾 或 有 事 項, 或 其 他 涉 及 非 常 規 事 項 之 安 排 4. 使 用 表 單 : 4.1. 年 度 預 計 現 金 流 量 表 4.2. 應 付 票 據 明 細 表 4.3. 定 期 存 款 月 報 表 4.4. 未 撥 款 領 據 一 覽 表 4.5. 借 入 款 還 款 計 劃 表 4.6. 可 用 資 金 餘 額 表 4.7. 銀 行 額 度 使 用 明 細 表 4.8. 銀 行 授 信 額 度 使 用 彙 總 表 4.9. 短 期 借 款 計 劃 4.10. 中 長 期 借 款 計 劃 4.11. 動 用 借 款 時 間 表 4.12. 借 入 款 變 動 表 4.13. 舉 債 指 數 計 算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法 5.2. 教 育 部 監 督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融 資 作 業 要 點 86

資 本 租 賃 作 業 1. 流 程 圖 : 承 租 資 產 校 務 會 議 核 准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應 考 量 學 校 發 展 及 資 金 調 度 情 形 2.2.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為 資 本 租 賃 時,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始 得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2.3. 本 校 簽 訂 之 租 賃 契 約 應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建 檔 控 管 2.4.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為 資 本 租 賃 時, 會 計 處 理 應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符 合 資 本 租 賃 之 條 件, 是 否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始 簽 訂 租 賃 契 約 3.2. 本 校 租 賃 契 約 是 否 指 定 相 關 人 員 建 檔 控 管 3.3. 本 校 承 租 資 產 為 資 本 租 賃 時,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依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規 定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無 87

( 四 )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之 管 理 及 記 錄 : 1. 流 程 圖 : 負 債 承 諾 及 或 有 事 項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及 處 理 程 序 簽 訂 重 大 採 購 或 工 程 合 約 財 務 報 表 揭 露 彙 總 列 冊 管 理 董 事 會 同 意 通 過 情 節 重 大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2. 作 業 程 序 : 2.1. 或 有 事 項 係 指 平 衡 表 日 以 前 即 存 在 之 事 實 或 狀 況, 可 能 業 已 對 本 校 產 生 利 得 或 損 失, 惟 確 切 結 果 有 賴 於 未 來 不 確 定 事 項 之 發 生 或 不 發 生 予 以 證 實 2.2. 本 校 對 於 負 債 承 諾 及 或 有 事 項 ( 如 : 借 款 租 約 及 訴 訟 非 訴 訟 等 ) 事 宜, 應 作 成 書 面 紀 錄 及 處 理 程 序 以 掌 握 該 等 事 項 之 發 展 追 蹤 及 對 本 校 所 產 生 之 可 能 影 響 2.3. 本 校 於 平 衡 表 日 後, 財 務 報 表 提 出 前, 就 已 知 之 資 料, 包 括 過 去 經 驗 專 家 經 驗 及 相 關 事 項 之 發 展 情 況, 以 研 討 或 有 事 項, 據 以 估 計 其 產 生 利 得 或 損 失 之 可 能 及 金 額, 適 當 揭 露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2.4. 本 校 簽 訂 重 大 採 購 或 工 程 合 約 時, 應 注 意 違 反 合 約 時 損 失 負 擔 之 約 定, 並 彙 總 列 冊 管 理 2.5. 本 校 對 於 情 節 重 大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需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通 過 3. 控 制 重 點 : 3.1. 負 債 承 諾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並 建 檔 控 管 3.2. 重 要 合 約 未 決 訟 案 及 重 要 校 務 會 議 是 否 建 檔 管 理 3.3. 針 對 本 校 於 平 衡 表 日 後, 財 務 報 表 出 具 之 前, 相 關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是 否 合 理 且 適 當 估 計 或 有 損 益, 並 於 財 務 報 表 上 作 適 當 揭 露 3.4. 或 有 事 項 若 已 確 定 存 在 且 可 能 產 生 重 大 損 益, 是 否 已 建 檔 控 管 及 追 蹤 3.5. 情 節 重 大 之 負 債 承 諾 與 或 有 事 項 是 否 經 董 事 會 同 意 通 過 4. 使 用 表 單 : 4.1. 簽 呈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無 88

( 五 ) 獎 補 助 款 之 收 支 管 理 執 行 及 記 錄 : 1. 流 程 圖 : 申 請 各 項 獎 補 助 計 畫 案 獎 補 助 單 位 來 函 核 定 獎 補 助 金 額 承 辦 單 位 填 寫 領 據 一 式 三 聯 附 公 文 及 經 費 概 算 明 細 表 影 本 一 份 送 會 計 單 位 作 為 經 費 審 核 依 據 出 納 會 計 及 校 長 核 章 領 據 送 交 獎 補 助 單 位 請 款 檢 附 並 交 付 出 納 及 會 計 單 位 正 本 領 據 各 乙 份 經 費 變 更 申 請 獎 補 助 單 位 同 意 收 到 獎 補 助 款 撥 付 通 知 時, 出 納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副 聯 轉 會 計 登 帳 預 算 變 更 申 請 表 申 請 支 用 計 畫 之 各 項 經 費 會 計 校 長 核 章 經 常 門 費 用 支 出 申 請 單 資 本 門 採 購 申 請 單 財 產 驗 收 單 及 財 產 增 加 單 請 購 與 審 核 流 程 申 請 支 出 付 款 作 業 流 程 彙 訂 成 冊 專 案 管 理 製 作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收 支 明 細 帳 發 文 補 助 單 位 結 案 2. 作 業 程 序 : 2.1. 收 款 : 89

2.1.1. 本 校 擬 向 各 級 政 府 申 請 各 項 獎 補 助 款 時, 應 提 出 計 畫 或 申 請 補 助 資 料 依 規 定 程 序 向 獎 補 助 單 位 申 請 2.1.2. 獎 補 助 單 位 核 定 獎 補 助 金 額 後, 由 承 辦 單 位 依 核 定 之 經 費 填 寫 領 據, 領 據 為 一 式 三 聯, 陳 請 出 納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及 校 長 核 准 後, 將 領 據 送 交 獎 補 助 單 位 請 款,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及 出 納 單 位 收 款 應 為 正 本 2.1.3. 出 納 單 位 收 到 獎 補 助 單 位 撥 付 票 據 或 直 接 匯 入 學 校 之 款 項 通 知 時, 經 核 對 原 留 存 領 據 正 本 無 誤 後, 於 領 據 正 本 中 註 明 所 收 銀 行 支 票 號 碼 及 送 存 銀 行 帳 號, 影 印 領 據, 並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副 聯 轉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2. 支 用 : 2.2.1. 申 請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收 到 獎 補 助 單 位 之 計 畫 核 定 公 文, 應 檢 附 公 文 及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影 本 一 份 送 會 計 單 位 作 為 經 費 審 核 依 據 2.2.2. 申 請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依 核 定 之 經 費 明 細, 登 錄 計 畫 經 費 支 用 明 細, 並 經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確 定, 始 得 申 請 支 用 計 畫 之 各 項 經 費 2.2.3. 本 校 依 規 定 接 受 之 獎 助, 應 按 該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之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支 用 比 例, 於 一 定 期 限 內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妥 為 規 劃 使 用 2.2.4. 支 出 申 請 : 2.2.4.1. 經 費 支 用 需 以 被 核 定 之 經 費 明 細 為 依 據, 不 得 挪 移 墊 用, 並 不 得 有 消 化 預 算 情 事 2.2.4.2. 經 常 門 項 目 之 支 出, 填 寫 費 用 支 出 申 請 單, 依 本 校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2.2.4.3. 資 本 門 項 目 之 支 出, 填 寫 採 購 申 請 單, 依 本 校 財 物 採 購 作 業 辦 理 2.2.5. 經 費 變 更 : 2.2.5.1. 經 費 支 用 項 目 用 途 不 符 者 應 事 先 辦 理 變 更, 才 可 申 請 支 用 2.2.5.2. 經 費 變 更 需 經 獎 補 助 單 位 同 意 始 可 變 更 2.2.6. 本 校 於 獎 補 助 款 內 所 購 置 之 財 物, 均 應 列 入 學 校 財 產, 並 依 規 定 設 置 帳 籍 管 理 2.2.7. 核 銷 及 付 款 : 2.2.7.1. 申 請 單 位 或 承 辦 單 位 需 檢 附 費 用 支 出 申 請 單 或 採 購 申 請 單 財 物 驗 收 單 及 發 票 收 據 等 憑 證, 送 會 計 單 位 承 辦 審 核 2.2.7.2. 會 計 單 位 承 辦 審 核 完 成, 陳 校 長 核 准 後, 開 立 傳 票, 送 出 納 單 位 據 以 付 款 2.2.7.3. 本 校 以 獎 補 助 款 支 付 廠 商 之 款 項, 除 依 規 定 得 由 零 用 金 支 付 者 外, 應 簽 發 支 票 或 直 接 撥 付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代 領 轉 付 2.3. 專 帳 : 2.3.1.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應 由 業 務 單 位 結 報, 會 計 單 位 負 責 審 核 及 專 帳 管 理 2.3.2. 本 校 接 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款 項 下 依 計 畫 支 用 經 費 取 得 之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計 畫 及 科 目 分 別 整 理 彙 訂 成 冊, 並 妥 為 保 管, 俾 供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派 員 查 核, 或 供 辦 理 核 銷 之 用 ( 參 照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實 施 要 點 )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當 年 度 接 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經 費 而 購 置 之 設 備, 是 否 無 閒 置 未 經 使 用 90

3.2. 本 校 本 學 年 接 受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款 之 運 用, 是 否 符 合 有 關 規 定 3.3. 本 校 受 領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款 其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依 據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實 施 要 點 及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設 置 專 帳 紀 錄 3.4. 本 校 使 用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補 助 款 購 置 之 財 物 勞 務, 每 一 採 購 個 案 若 補 助 金 額 超 過 所 購 置 財 物 勞 務 價 格 之 半 數 以 上, 且 金 額 超 過 100 萬 元 者, 其 採 購 程 序 是 否 依 據 政 府 採 購 法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4.1. 領 據 4.2. 收 款 收 據 4.3. 費 用 支 出 申 請 單 4.4. 採 購 申 請 單 4.5. 財 物 驗 收 單 4.6. 教 育 部 補 助 款 收 支 結 算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法 5.2.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實 施 要 點 5.3.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5.4.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獎 勵 補 助 辦 法 91

( 六 ) 代 收 款 項 與 其 他 收 支 之 審 核 收 支 管 理 及 記 錄 : 1. 流 程 圖 : 代 收 代 辦 費 用 其 他 收 支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取 學 生 費 用 辦 法 規 定 收 取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明 細 經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後, 送 收 取 學 生 代 收 代 辦 費 審 議 委 員 會 議 核 定 其 他 收 入 屬 銷 售 貨 物 或 勞 務 應 稅 者 須 報 繳 營 業 稅 出 納 編 製 往 來 金 融 機 構 日 報 表 及 收 入 報 告 表 出 納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承 辦 單 位 製 作 應 付 明 細 申 請 支 出 付 款 作 業 流 程 結 案 2. 作 業 程 序 : 2.1. 代 收 款 項 :( 由 各 校 依 實 際 狀 況 自 行 審 酌 訂 定 ) 2.1.1. 本 校 代 收 及 代 辦 學 生 費 用 項 目, 應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規 範 之 項 目, 經 學 校 家 長 會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代 表 出 席 之 會 議 通 過 2.1.2. 會 計 單 位 依 據 出 納 單 位 編 製 之 往 來 金 融 機 構 報 表 及 收 費 明 細 總 報 表 登 帳, 貸 記 代 收 款 項 科 目 2.1.3. 代 收 代 辦 費 支 用 : 承 辦 單 位 製 作 應 付 明 細, 依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申 請 付 款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代 收 代 付 內 容 金 額 無 誤 後, 沖 銷 代 收 款 項 科 目 並 送 出 納 單 位 開 立 代 付 款 支 票 2.2. 其 他 收 支 : 2.2.1. 其 他 收 入 係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定 義 之 其 他 收 入 2.2.2. 其 他 收 入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符 合 稅 法 規 定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提 供 勞 務 者, 應 依 稅 92

法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2.2.3. 收 取 其 他 收 入 應 由 發 生 單 位,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送 出 納 單 位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轉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2.4. 其 他 支 出 係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定 義 之 其 他 支 出 2.2.5. 其 他 支 出 之 申 請, 依 本 校 費 用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辦 理 3. 控 制 重 點 : 3.1. 其 他 教 學 活 動 收 入 各 項 代 辦 費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如 自 行 舉 辦 考 試 之 試 務 費 收 入, 學 校 福 利 社 實 習 商 店 餐 廳 停 車 場 等 有 關 之 權 利 金 租 金 或 其 他 名 義 之 收 入, 是 否 無 漏 列 或 低 列 3.2. 應 以 收 入 類 科 目 列 帳 之 收 入 並 無 以 代 收 款 項 科 目 列 帳 3.3.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款 項 填 具 單 據 及 權 責 核 准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3.4.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款 項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適 當 3.5. 其 他 收 入 符 合 稅 法 規 定 之 銷 售 貨 物 或 提 供 勞 務 者, 是 否 依 稅 法 規 定 報 繳 營 業 稅 3.6. 收 取 其 他 收 入 是 否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並 轉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4. 使 用 表 單 : 4.1. 往 來 金 融 機 構 報 表 4.2. 收 費 明 細 總 報 表 4.3. 收 款 收 據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93

( 七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財 務 與 非 財 務 資 訊 之 揭 露 :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1. 流 程 圖 : * 預 算 編 製 流 程 圖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各 單 位 發 展 需 求 單 位 教 學 與 工 作 計 畫 各 單 位 估 計 經 費 收 支 資 本 門 預 算 明 細 表 經 常 門 預 算 明 細 表 會 計 室 彙 整 行 政 會 議 校 務 會 議 核 備 預 算 表 董 事 會 審 議 修 正 預 算 表 執 行 核 備 報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有 意 見 修 正 意 見 94

預 算 執 行 流 程 圖 預 算 核 定 各 單 位 執 行 申 請 變 更 報 部 備 查 單 位 申 請 使 用 預 算 支 用 報 表 董 事 會 審 議 會 計 室 審 核 校 長 核 定 校 務 會 議 核 備 預 算 使 用 會 計 師 查 核 收 支 帳 核 銷 會 計 室 審 核 年 度 決 算 表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會 計 年 度, 自 每 年 8 月 1 日 開 始, 至 次 年 7 月 31 日, 並 以 年 度 開 始 日 之 中 華 民 國 紀 元 年 次 為 其 會 計 年 度 名 稱 ( 參 照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第 6 條 修 改 ) 2.2. 本 校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依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辦 理, 本 校 未 規 範 詳 盡 之 事 項, 則 依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辦 理 2.3. 本 校 會 計 基 礎 採 權 責 發 生 基 礎 ( 參 照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第 8 條 ) 2.4. 本 校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應 列 入 會 計 制 度 中, 並 本 前 後 一 致 之 原 則 辦 理 其 有 變 更 之 必 要 者, 應 循 修 訂 會 計 制 度 之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2.5. 本 校 之 會 計 帳 籍 及 表 報, 應 以 本 國 貨 幣 記 載 2.6. 預 算 編 製 : 2.6.1. 本 校 應 於 每 一 會 計 年 度 開 始 前, 預 估 下 一 年 度 財 務 收 支 情 形, 擬 編 預 算, 經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於 每 年 7 月 31 日 前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 參 照 學 校 財 團 95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修 改 ) 2.6.2. 會 計 單 位 於 每 年 5 月 底 前, 考 量 本 校 整 體 財 務 狀 況 及 發 展 需 要 預 估 下 學 年 度 可 分 配 預 算 總 額, 提 預 算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下 學 年 度 之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及 各 單 位 預 算 限 額 2.6.3. 會 計 單 位 於 每 年 6 月 初, 將 下 學 年 度 之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各 單 位 預 算 限 額 預 算 編 製 注 意 事 項 及 預 算 編 製 表 格 通 知 各 單 位 主 管 2.6.4. 各 單 位 主 管 依 其 下 學 年 度 之 教 學 或 工 作 計 劃, 編 列 下 學 年 度 預 算 支 用 明 細 表, 經 各 單 位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增 刪 項 目 及 優 先 順 序, 於 每 年 6 月 底 前 送 會 計 單 位 彙 總 整 理 2.6.5. 會 計 單 位 收 到 各 單 位 下 學 年 度 之 預 算 支 用 明 細 表, 應 執 行 下 列 審 查 工 作 : 2.6.5.1. 各 單 位 編 製 金 額 是 否 與 被 分 配 之 預 算 限 額 一 致 2.6.5.2. 各 單 位 編 製 內 容 是 否 遵 循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及 預 算 編 製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2.6.5.3. 各 單 位 之 編 製 內 容 與 當 學 年 度 作 比 較, 是 否 有 重 大 差 異 有 重 大 差 異 者, 應 分 析 差 異 原 因 及 其 合 理 性 2.6.5.4. 不 適 當 之 項 目 或 金 額 應 建 議 調 整, 並 與 單 位 主 管 協 調 或 溝 通 2.6.5.5. 會 計 單 位 與 單 位 主 管 無 法 達 成 協 議 之 部 份 彙 集 於 審 查 意 見 2.6.6. 會 計 單 位 彙 整 各 單 位 預 算 支 用 明 細 表 連 同 審 查 意 見, 陳 校 長 核 示 2.6.7. 校 長 不 同 意 各 單 位 預 算 支 用 明 細 時, 各 單 位 應 依 校 長 核 示 進 行 預 算 編 製 之 調 整, 於 通 知 調 整 5 日 內 送 回 會 計 單 位 彙 總, 再 次 陳 校 長 核 示 2.6.8. 會 計 單 位 依 科 目 別 整 合 各 單 位 調 整 後 之 預 算 明 細, 編 列 全 校 收 支 預 算 報 告 表, 經 董 事 會 審 議 通 過, 陳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備 2.6.9. 本 校 預 算 編 列 之 項 目 種 類 標 準 計 算 方 式 及 經 費 來 源, 應 於 學 校 資 訊 網 路 公 告 至 預 算 年 度 終 止 日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2 條 第 2 項 ) 2.7. 決 算 編 製 : 2.7.1. 會 計 單 位 應 依 據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編 製 本 校 財 務 報 表 2.7.2. 財 務 報 表 編 製 之 內 容 與 方 式, 應 依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2.7.3. 財 務 報 表 應 依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簽 名 或 蓋 章 2.7.4. 本 校 應 於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4 個 月 內 完 成 決 算, 連 同 其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自 行 委 請 符 合 學 校 法 人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後, 除 經 本 校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外,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後,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3 條 第 1 項 修 改 ) 2.7.5. 本 校 經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決 算 及 年 度 財 務 報 表, 另 依 教 育 經 費 編 列 與 管 理 法 相 關 規 定 公 告 之 ( 參 照 私 立 學 校 法 第 53 條 第 4 項 修 改 ) 3. 控 制 重 點 : 3.1. 預 算 報 表 是 否 經 董 事 會 通 過,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3.2. 會 計 單 位 預 估 下 學 年 度 可 分 配 預 算 總 額, 是 否 於 期 限 內 提 預 算 審 查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下 學 年 度 之 經 費 分 配 原 則 及 各 單 位 預 算 限 額 3.3. 經 各 單 位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增 刪 項 目 及 優 先 順 序 之 各 單 位 主 管 預 算 支 用 明 細 表, 是 否 於 公 告 期 限 前 將 送 會 計 單 位 彙 總 整 理 3.4. 下 學 年 度 預 算 編 製 是 否 考 量 以 前 年 度 預 算 金 額 與 實 際 營 運 結 果 做 分 析 比 較, 並 了 解 96

原 因 3.5. 本 校 於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是 否 即 時 辦 理 決 算,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將 財 務 報 表 委 請 符 合 學 校 法 人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經 董 事 會 議 通 過, 於 規 定 期 限 前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3.6. 決 算 財 務 報 表 之 會 計 科 目 的 分 類 是 否 適 當 3.7. 決 算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格 式 編 製 3.8. 已 審 核 之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經 權 責 人 員 簽 名 或 蓋 章 3.9. 查 核 後 之 財 務 報 表 連 同 會 計 師 之 查 核 報 告 書 及 重 要 會 計 科 目 明 細 表, 是 否 彙 整 提 報 董 事 會 通 過,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函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備 查 3.10. 本 校 當 學 年 度 簽 證 會 計 師 是 否 符 合 最 近 3 年 內 並 不 曾 在 受 查 核 之 私 立 學 校 專 ( 兼 ) 任 教 職 董 事, 或 有 償 提 供 學 校 諮 詢 及 顧 問 業 務 另 該 會 計 師 於 查 核 學 年 度 之 前 3 學 年 度, 未 受 會 計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懲 戒 3.11. 學 校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本 學 年 度 決 算 財 務 報 表 是 否 於 於 學 年 度 結 束 後 4 個 月 內, 將 (1)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之 會 計 師 查 核 報 告 書 (2) 平 衡 表 (3) 收 支 餘 絀 表 (4) 現 金 流 量 表 (5) 現 金 收 支 概 況 表 (6) 收 入 明 細 表 (7) 支 出 明 細 表 (8)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依 據 之 附 註, 於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4. 使 用 表 單 : 4.1. 預 算 財 務 報 表 4.2. 預 算 支 用 明 細 表 4.3. 收 支 預 算 報 告 表 4.4. 決 算 財 務 報 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法 5.2.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5.3.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5.4. 南 山 高 中 會 計 制 度 97

財 務 及 非 財 務 資 訊 揭 露 作 業 1. 流 程 圖 : 財 務 資 訊 非 財 務 資 訊 公 告 本 校 網 站 2. 作 業 程 序 : 2.1. 財 務 資 訊 : 2.1.1. 本 校 依 據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規 定 及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編 製 財 務 報 表 2.1.2. 財 務 資 訊 依 預 算 與 決 算 之 編 製 作 業 辦 理 2.2. 非 財 務 資 訊 : 2.2.1. 本 校 對 於 重 大 必 要 性 及 符 合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之 事 項,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校 內 外 人 士 可 進 入 本 校 網 站 瀏 覽 2.2.2. 本 校 對 於 屬 非 必 要 公 開 之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資 訊, 以 校 內 區 域 網 路 網 站 密 碼 權 限 瀏 覽 或 電 子 郵 件 寄 發 等 方 法 傳 達 資 訊 2.3. 其 他 : 本 校 依 據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其 他 方 式 揭 露 與 財 務 及 非 財 務 有 關 資 訊 3. 控 制 重 點 : 3.1. 財 務 資 訊 是 否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方 式 揭 露 3.2. 非 財 務 資 訊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揭 露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法 5.2. 學 校 財 團 法 人 及 所 設 私 立 學 校 建 立 會 計 制 度 實 施 辦 法 5.3.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5.4. 南 山 高 中 會 計 制 度 98

伍 營 運 事 項 : 一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營 運 事 項 之 下 列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 一 ) 教 學 事 項 ( 二 ) 學 生 事 項 ( 三 ) 總 務 事 項 ( 四 ) 研 究 發 展 事 項 ( 五 ) 產 學 合 作 事 項 ( 六 ) 國 際 交 流 及 合 作 事 項 ( 七 ) 資 訊 處 理 事 項 ( 八 ) 其 他 營 運 事 項 二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營 運 事 項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 一 ) 教 學 事 項 : 99

課 程 規 劃 作 業 1. 流 程 圖 : 排 定 課 程 發 展 會 議 時 程 召 開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學 科 研 究 會 校 務 會 議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每 學 年 應 依 其 科 班 學 程 發 展 特 色, 規 劃 課 程, 訂 定 原 則 如 下 : (1). 本 校 各 學 制 課 程 科 目 包 括 必 修 課 程 選 修 課 程 二 類 (2). 必 修 課 程 及 選 修 課 程 內 容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依 據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訂 定 之 開 課 科 目 由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訂 定 於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2.2.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之 課 程 訂 定, 由 各 教 學 單 位 製 成 教 學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經 各 教 學 單 位 教 學 研 究 會 通 過, 送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議 2.3. 經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教 學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送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2.4. 本 校 課 程 經 規 劃 通 過 後 需 調 整 者, 依 原 訂 定 課 程 程 序 審 議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是 否 依 學 校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訂 定 課 程 3.2. 課 程 科 目 內 容 制 定 是 否 依 本 校 課 程 發 展 機 制 辦 理 3.3. 各 教 學 單 位 制 定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總 表, 是 否 經 教 學 研 究 會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校 務 會 議 審 核 通 過 及 校 長 核 准 4. 使 用 表 單 : 4.1. 科 目 教 學 科 目 及 學 分 表 5. 依 據 文 件 100

5.1.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5.2.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5.3.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5.4.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組 織 章 程 5.5.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課 程 計 畫 101

選 課 作 業 1. 流 程 圖 : 選 課 宣 導 ; 課 程 公 告 學 生 選 課 ; 繳 費 編 班 ; 授 課 教 師 派 任 ; 公 告 跑 班 上 課 ; 學 生 加 退 選 後 設 評 鑑 成 果 追 踪 ; 結 案 統 計 2. 作 業 程 序 : 2.1. 學 生 應 於 每 學 期 規 定 期 限 內, 依 相 關 選 課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並 繳 交 選 課 資 料 2.2. 選 課 學 分 數 : 2.2.1. 各 科 班 學 程 之 學 分 數 : 依 部 定 課 程 綱 要 及 本 校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書 規 定 辦 理 2.2.2. 學 分 之 計 算, 原 則 以 每 週 授 課 1 小 時, 修 滿 一 學 期 而 成 績 及 格 者 為 1 學 分 2.3. 加 退 選 科 目 應 依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在 規 定 期 間 內 辦 理,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2.4. 學 生 不 得 因 加 退 選 科 目 而 使 其 應 修 學 分 數 少 於 或 超 過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3. 控 制 重 點 : 3.1. 學 生 選 課 是 否 完 成 並 繳 交 選 課 資 料 3.2. 學 生 選 課 是 否 依 學 校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3.3. 學 生 選 課 加 退 選 科 目 是 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辦 理 3.4. 學 生 選 課 學 分 數 是 否 不 少 於 及 不 多 於 規 定 學 分 數 4. 使 用 表 單 : 4.1 選 課 繳 費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102

5.1.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課 程 綱 要 5.2. 職 業 學 校 群 科 課 程 綱 要 5.3.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總 體 課 程 計 畫 5.4.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學 校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103

週 六 課 業 輔 導 作 業 1. 流 程 圖 : 教 務 處 學 科 成 就 測 驗 學 段 考 公 告 課 業 輔 導 班 成 員 圈 定 班 級 編 定 ; 編 派 專 責 導 師 ; 公 告 製 作 家 長 通 知 與 同 意 書 N Y 週 六 執 行 ; 出 缺 勤 統 計 成 績 追 踪 ; 結 案 2. 作 業 程 序 : 2.1. 課 業 輔 導 原 則 : 2.1.1. 本 校 針 對 低 學 習 成 就 學 生, 應 設 置 補 救 教 學 的 輔 導 方 案 與 措 施, 使 學 生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達 到 基 本 學 識 與 技 能 的 要 求 2.1.2. 本 校 得 視 學 生 需 要 開 設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以 提 升 其 學 習 興 趣 及 信 心 2.2. 輔 導 方 式 : 2.2.1. 圈 定 並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補 救 教 學 課 程 2.2.2. 由 教 務 處 統 籌 規 劃, 針 對 學 生 學 習 安 排 課 業 輔 導 老 師 進 行 輔 導 2.3. 輔 導 教 師 : 由 教 務 處 遴 派 教 師 擔 任 2.4. 教 務 處 發 通 告 告 知 學 生 家 長 各 班 導 師, 課 業 輔 導 之 規 劃 與 安 排 2.5. 輔 導 課 程 時 間 不 得 與 正 常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若 衝 突 者, 以 正 課 業 為 當 然 選 項 2.6. 輔 導 課 程 於 實 施 結 束 後, 進 行 考 核 檢 討, 以 作 為 下 次 辦 理 之 參 考 3. 控 制 重 點 : 3.1. 是 否 針 對 學 習 成 就 低 落 學 生, 設 置 補 救 教 學 的 輔 導 方 案 與 措 施 3.2. 輔 導 課 程 是 否 依 學 生 需 求 及 程 度 訂 定 授 課 內 容 及 進 度 3.3. 各 輔 導 課 程 實 施 成 效 是 否 進 行 檢 核 104

4. 使 用 表 單 : 4.1. 課 業 輔 導 圈 定 依 據 及 學 生 名 冊 4.2. 家 長 通 知 與 同 意 書 4.3. 成 果 追 踪 一 覽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國 立 及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學 課 業 輔 導 實 施 要 點 5.2.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105

教 學 研 究 會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學 科 研 究 會 召 開 時 程 公 告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召 開 行 事 曆 人 事 室 簽 核 與 公 告 學 科 研 究 會 召 開 人 事 室 簽 核 與 研 習 時 數 核 定 會 議 記 錄 彙 整 留 存 教 務 處 2. 作 業 程 序 : 2.1. 教 學 組 彙 整 制 定 各 學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時 間 表 2.2. 教 學 組 彙 整 學 科 行 事 曆 會 人 事 室 呈 校 長 簽 核 2.3. 人 事 室 於 期 初 簽 核 後 於 校 內 網 頁 公 告 並 於 教 師 研 習 系 統 中 登 錄 研 習 場 次 2.4. 各 學 科 規 劃 分 科 ( 年 級 ) 備 課 2.5. 國 高 中 召 集 人 主 持 國 高 中 部 研 究 會 2.6. 分 科 ( 年 級 ) 負 責 人 主 持 分 科 ( 年 級 ) 備 課 會 議 2.7. 每 月 彙 整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紀 錄 送 教 務 處 核 備 2.8. 教 務 處 留 存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記 錄 2.9. 期 末 教 務 處 依 實 際 執 行 之 研 習 一 覽 表 會 簽 人 事 室, 人 事 室 依 簽 核 後 名 單 於 全 誼 系 統 進 行 時 數 核 發 2.10. 補 充 說 明 : 2.10.1.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時 間 表 含 國 英 數 社 自 職 藝 能 及 其 他 科 目 2.10.2.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由 國 高 中 召 集 人 規 劃 主 持, 教 務 處 依 需 要 派 人 參 加 2.10.3. 教 學 組 核 備 國 英 數 社 自 五 學 科, 職 科 核 備 資 訊 科 資 處 科, 其 他 科 目 不 列 入 核 備 3. 控 制 重 點 : 3.1. 是 否 訂 有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時 間 表 3.2. 各 學 科 是 否 依 時 程 定 有 研 究 會 召 開 行 事 曆 規 劃 3.3. 教 務 處 是 否 有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實 施 彙 整 表 3.4.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召 開 是 否 經 校 長 核 准 4. 使 用 表 單 : 106

4.1. 學 科 研 究 會 召 開 行 事 曆 4.2. 學 校 本 位 教 師 進 修 行 事 曆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期 初 教 務 會 議 規 劃 5.2.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時 間 表 5.3. 學 校 本 位 教 師 進 修 研 習 記 錄 107

學 科 競 賽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學 科 競 賽 時 程 公 告 學 科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公 告 學 科 競 賽 實 施 競 賽 成 果 ; 獎 懲 公 告 2. 作 業 程 序 : 2.1. 教 務 處 於 期 初 教 務 會 議 公 告 各 學 科 競 賽 實 施 期 程 2.2. 本 校 各 學 科 競 賽 由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主 辦, 教 務 處 協 助 辦 理 2.3. 本 校 各 學 科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細 則 暨 獎 懲 由 各 學 科 擬 定 後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公 告 2.4. 本 校 各 學 科 競 賽 之 實 施, 統 籌 由 學 科 研 究 會 執 行 辦 理, 教 務 處 協 助 場 地 暨 後 勤 支 援 相 關 事 宜 2.5. 各 學 科 競 賽 辦 理 完 成 後, 競 賽 成 果 暨 競 賽 獎 懲 事 宜, 由 教 務 處 統 一 公 告 並 彙 整 競 賽 相 關 資 料 存 檔 備 查 3. 控 制 重 點 : 3.1. 是 否 訂 有 各 學 科 競 賽 實 施 期 程 3.2. 各 學 科 能 否 有 學 科 競 賽 實 施 參 賽 獎 懲 辦 法, 並 公 告 之 3.3. 能 否 有 完 整 記 錄 彙 整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科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4.2. 學 科 競 賽 參 賽 獎 懲 公 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教 務 處 學 期 初 教 務 會 議 報 告 彙 本 5.2. 各 學 科 競 賽 實 施 辦 法 108

學 段 考 試 試 題 審 題 暨 試 題 分 析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學 段 考 日 程 公 告 學 科 審 題 小 組 ; 學 段 考 命 題 教 師 公 告 學 科 學 段 考 審 題 規 準 學 段 考 前 依 規 準 審 題 學 段 考 後 試 題 分 析 與 探 究 學 科 學 段 考 試 題 庫 建 置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學 段 考 試 題 審 題 暨 試 題 分 析, 由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各 自 執 行 辦 理 2.2. 本 校 各 學 科 須 由 學 科 領 域 內 資 深 專 長 教 師 組 成 學 段 考 試 題 審 題 小 組 2.3. 本 校 各 學 科 審 題 小 組 需 擬 定 學 科 學 段 考 試 題 審 題 規 準 2.4. 本 校 各 學 科 審 題 小 組 於 每 學 段 考 試 前 依 學 科 試 題 審 題 規 準 進 行 學 科 試 題 審 題 2.5. 本 校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於 每 學 段 考 試 後, 進 行 學 生 答 題 分 析 2.6. 本 學 校 各 學 科 研 究 會 於 每 學 科 答 題 分 析 後, 篩 檢 出 符 合 學 科 課 綱 精 神 測 驗 目 標 之 試 題, 彙 集 至 教 務 處 建 置 學 科 試 題 庫 2.7. 本 校 學 科 試 題 庫 之 建 置 由 教 務 處 協 助 處 理 3. 控 制 重 點 : 3.1. 是 否 有 學 段 考 日 程 公 告 3.2. 各 學 科 能 否 有 學 科 學 段 考 試 題 審 題 小 組 ; 學 段 考 試 命 題 教 師 一 覽 表 3.3. 各 學 科 學 段 考 審 題 小 組 能 否 有 審 題 規 準 3.4. 各 學 科 審 題 小 組 能 否 依 審 題 規 準 進 行 學 段 考 試 題 之 審 題 3.5. 各 學 科 於 每 學 段 考 後 能 否 進 行 學 生 答 題 與 試 題 分 析 3.6. 能 否 建 置 學 科 試 題 庫 4. 使 用 表 單 : 109

4.1. 學 科 試 題 審 題 規 準 4.2. 學 生 答 題 分 析 一 覽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本 校 100 學 年 第 一 次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決 議 110

學 科 重 補 修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學 期 ( 年 ) 成 績 公 告 學 生 重 補 修 選 課 ; 繳 費 專 班 自 學 班 編 班 ; 師 資 ; 使 用 教 室 公 告 後 設 評 鑑 成 績 追 踪 ; 公 告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學 科 重 補 修 課 程, 由 教 務 處 統 籌 辦 理 2.2. 本 校 教 務 處 於 每 學 期 ( 年 ) 成 績 結 算 後, 即 公 告 學 科 重 補 修 相 關 作 業 2.3. 本 校 學 生 如 有 重 補 修 之 必 須 者,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線 上 選 課 2.4. 學 生 選 課 結 束 後, 教 務 處 依 選 修 科 目 人 數 進 行 編 班 授 課 教 師 配 置 教 室 安 排 等 前 置 作 業 並 公 告 之 2.5. 本 校 學 科 重 補 修 學 生, 需 按 開 課 時 程 準 時 到 班 上 課 2.6. 本 校 重 補 修 授 課 教 師, 需 於 正 式 開 課 前 將 重 補 修 課 程 規 畫 公 告 學 員 週 知 2.7. 本 校 學 科 重 補 修 學 生 之 重 補 修 成 績, 概 由 重 補 修 授 課 教 師 依 教 師 專 業 負 責 給 予 2.8. 教 務 處 於 學 科 重 補 修 課 程 結 束 後, 公 告 學 生 學 科 重 補 修 成 績 3. 控 制 重 點 : 3.1. 能 否 有 學 科 重 補 修 相 關 作 業 公 告 3.2. 學 生 能 否 於 期 限 內 進 行 線 上 選 課 3.3. 能 否 有 編 班 師 資 使 用 教 室 之 公 告 3.4. 能 否 有 學 科 重 補 修 課 程 規 畫 3.5. 能 否 公 告 學 生 重 補 修 成 績 111

4. 使 用 表 單 : 4.1. 重 補 修 教 師 手 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中 職 學 生 學 科 重 補 修 作 業 要 點 112

學 科 課 後 作 業 查 核 作 業 1. 流 程 圖 : 教 務 處 制 定 學 科 作 業 檢 查 日 程 通 知 執 行 公 告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作 業 抽 查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2.2. 教 學 組 依 教 務 處 工 作 行 事 曆 制 定 各 學 科 作 業 檢 查 時 程 2.3. 教 學 組 依 表 訂 時 程 下 達 作 業 抽 查 通 知 單, 進 行 定 期 作 業 查 核 2.4. 教 學 組 依 處 室 巡 堂 觀 察 所 視, 下 達 作 業 抽 查 單, 進 行 不 定 期 作 業 查 核 2.5. 凡 作 業 查 核 表 現 優 良 或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者, 教 學 組 依 校 規 辦 理 獎 懲 2.6. 作 業 查 核 獎 懲 名 冊 公 告 於 校 園 網 頁 3. 控 制 重 點 : 3.1. 是 否 訂 有 作 業 查 核 期 程 表 3.2. 能 否 有 作 業 查 核 下 達 通 知 單 3.3. 能 否 有 作 業 查 核 獎 懲 記 錄 3.4. 能 否 公 告 作 業 查 核 獎 懲 記 錄 3.5. 能 否 有 作 業 查 核 彙 整 記 錄 4. 使 用 表 單 : 4.1. 作 業 查 核 通 知 單 4.2. 作 業 查 核 獎 懲 記 錄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本 校 作 業 查 核 實 施 要 點 5.2. 教 務 處 作 業 查 核 時 程 一 覽 表 113

課 程 異 動 作 業 1. 流 程 圖 : 課 程 異 動 申 請 查 核 N Y 記 錄 / 受 理 處 室 會 辦 / 簽 核 相 關 處 室 後 續 協 辦 追 踪 管 制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課 程 異 動 申 請 作 業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2.2. 家 長 學 生 老 師 在 既 定 期 限 內, 提 書 面 申 請 表 2.3. 學 生 攜 帶 書 面 申 請 表 暨 相 關 資 料 至 教 學 組 接 受 查 核 2.4. 教 學 組 登 記 申 請 者 基 本 資 料, 並 收 取 異 動 申 請 表 2.5. 經 相 關 處 室 會 簽 後, 呈 校 長 批 示 2.6. 校 長 批 示 後, 影 本 轉 相 關 處 室 辦 理 後 續 作 業 2.7. 申 請 異 動 者 所 屬 班 級 導 師, 需 填 寫 課 程 異 動 評 鑑 追 踪 表 2.8. 教 學 組 會 整 課 程 異 動 一 覽 表 暨 異 動 申 請 者 全 校 統 計 表 2.9. 記 錄 保 存 3. 控 制 重 點 : 114

3.1. 能 否 訂 定 並 公 告 課 程 異 動 申 請 期 限 3.2 申 請 者 能 否 有 書 面 申 請 書 暨 相 關 證 明 資 料 3.3. 課 程 異 動 之 申 請, 能 否 依 程 序 會 辦 相 關 處 室 並 呈 校 長 批 示 3.4. 導 師 能 否 按 期 限 填 寫 追 踪 評 鑑 表 3.6. 教 學 組 能 否 彙 整 評 鑑 追 踪 表 後 匯 入 課 程 異 動 一 覽 表 3.7. 教 學 組 能 否 公 告 課 程 異 動 一 覽 表 課 程 異 動 申 請 統 計 表 於 校 園 網 頁 4. 使 用 表 單 : 4.1. 課 程 異 動 申 請 表 4.2. 課 程 異 動 登 記 一 覽 表 4.3. 課 程 異 動 統 計 表 4.4. 課 程 異 動 評 鑑 追 踪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本 校 課 程 異 動 實 施 要 點 5.2. 教 務 處 期 初 教 務 會 議 資 料 彙 整 115

教 學 反 應 作 業 1. 流 程 圖 : 教 學 反 應 記 錄 受 理 通 報 隨 班 聽 課 Y 教 師 觀 察 與 聽 課 記 錄 N 處 置 回 報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教 務 處 接 受 家 長 學 生 老 師, 電 話 電 子 郵 件 或 親 自 造 訪 反 應 校 務 相 關 事 件, 隨 即 以 書 面 記 錄 之 2.2. 教 學 組 編 號 受 理 並 彙 整 教 學 反 應 受 理 一 覽 表 2.3. 教 學 組 受 理 後, 隨 即 通 報 反 應 事 件 相 關 處 室 做 後 續 處 置 2.4. 各 處 室 處 置 後 回 覆 教 學 組 2.5. 教 師 教 學 相 關 事 項, 如 需 教 學 組 進 行 隨 班 聽 課, 則 依 本 校 聽 課 實 施 辦 法 進 行 之, 該 班 導 師 做 後 續 處 置 回 報 2.6. 教 學 組 做 最 終 結 案, 記 錄 保 存 116

3. 控 制 重 點 : 3.1. 能 否 有 教 學 反 應 受 理 記 錄 3.2. 能 否 有 通 報 處 置 記 錄 3.3. 能 否 在 控 制 期 限 內 完 成 各 項 作 業 程 序 3.4. 能 否 有 記 錄 保 存 4. 使 用 表 單 : 4.1. 教 學 反 應 / 處 置 通 報 表 4.2. 教 學 反 應 受 理 一 覽 表 4.3. 聽 課 記 錄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聽 課 實 施 辦 法 117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流 程 1. 流 程 圖 : 申 請 審 查 施 測 N 測 驗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程 序 結 束 Y 甄 別 小 組 會 議 審 議 N 審 議 資 格 未 通 過, 程 序 結 束 Y 輔 導 評 估 檢 討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申 請 者 : 老 師 家 長 學 生 2.2. 依 據 教 育 部 ( 局 ) 相 關 申 請 表 單 辦 理 2.3. 教 務 處 資 優 教 育 組 審 核 2.4.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供 學 業 成 績 資 料 2.5. 輔 導 處 提 供 心 理 及 教 育 測 驗 資 料 118

2.6. 教 務 處 資 優 教 育 組 邀 集 相 關 審 核 人 員, 召 開 校 內 甄 別 小 組 會 議 2.7. 甄 別 時 程 : 依 教 育 部 ( 局 ) 規 定 辦 理 2.8. 依 據 甄 別 小 組 會 議 決 議 提 報 教 育 部 ( 局 ) 辦 理 審 議 2.9. 未 通 過 者 通 知 學 生 及 家 長 2.10. 學 期 末 召 開 個 案 會 議 檢 討 學 生 學 習 適 應 狀 況, 是 否 繼 續 學 習 或 調 整 輔 導 計 劃 3. 控 制 重 點 : 3.1 申 請 個 案 是 否 合 乎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的 條 件 3.2 申 請 個 案 成 就 測 驗 是 否 通 過 鑑 定 標 準 3.3 通 過 免 修 跳 級 申 請 的 個 案 是 否 適 應 良 好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臺 北 縣 縣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及 各 私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要 點 5.2.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申 請 表 5.3. 臺 北 縣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縮 短 修 業 年 限 觀 察 及 特 殊 表 現 紀 錄 表 5.4. 會 議 記 錄 119

特 殊 班 校 內 甄 選 流 程 1. 流 程 圖 : 資 格 審 定 報 名 初 試 Y 複 試 Y 輔 導 安 置 N N 初 試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程 序 結 束 複 試 成 績 未 達 標 準, 程 序 結 束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成 績 符 合 南 山 中 學 國 中 部 特 殊 班 學 生 進 退 場 實 行 細 則 進 場 標 準 者 2.2. 資 優 教 育 組 受 理 報 名 事 宜 2.3. 報 名 表 需 經 家 長 簽 章 同 意 始 得 參 與 報 名 2.4. 初 試 採 筆 試 方 式, 通 知 初 試 通 過 者 參 加 複 試 2.5. 複 試 採 口 試 方 式, 通 知 複 試 通 過 者 及 相 關 訊 息 2.6. 註 冊 組 調 整 相 關 學 籍 資 料 2.7. 課 務 組 處 理 課 本 問 題 2.8. 導 師 注 意 學 生 班 級 適 應 情 形 3. 控 制 重 點 : 3.1. 報 名 學 生 是 否 達 到 成 績 要 求 標 準 3.2. 學 生 與 家 長 是 否 均 有 意 願 參 加 轉 班 4. 使 用 表 單 : 4.1. 特 殊 班 校 內 甄 選 報 名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特 殊 班 學 生 進 退 場 實 行 細 則 120

排 課 管 理 程 序 : 1. 流 程 圖 :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繼 續 電 腦 排 課 彙 整 資 料 人 工 排 課 輸 入 排 課 條 件 列 印 課 表 檢 查 資 料 發 送 初 期 課 表 檢 查 邏 輯 資 料 調 整 課 表 ( 一 週 調 整 週 ) 設 定 排 課 順 序 列 印 課 表 進 行 電 腦 排 課 發 送 學 期 課 表 檢 查 排 課 失 敗 資 料 紀 錄 保 存 121

2. 作 業 程 序 : 2.1.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2.1.1. 依 配 課 資 料 於 系 統 A. 基 本 資 料 處, 依 序 輸 入 教 師 代 碼 班 級 代 碼 科 目 代 碼 每 天 節 數 設 定 總 表 標 題 等 資 料 2.1.2. 此 流 程 可 與 程 序 流 程 中 輸 入 B. 排 課 條 件 時 一 併 完 成 2.2. 彙 整 資 料 : 2.2.1. 依 實 際 狀 況 需 求 彙 整 A. 基 本 資 料 B. 排 課 條 件 C. 修 飾 條 件 各 類 資 料 2.2.2. 配 課 資 料 如 有 疑 問 需 與 配 課 同 仁 聯 繫 確 認 或 要 求 修 改 2.3. 輸 入 排 課 條 件 : 2.3.1. 依 彙 整 資 料 於 系 統 中 A. 基 本 資 料 處, 輸 入 特 別 教 室 代 碼 全 校 共 同 科 目 班 級 手 排 課 開 課 資 料 及 教 師 配 課 班 級 群 科 目 群 2.3.2. 依 彙 整 資 料 於 系 統 中 B. 排 課 條 件 處, 輸 入 科 目 不 排 時 段 教 師 不 排 時 段 教 師 僅 能 排 課 時 段 同 時 上 課 班 級 科 目 不 可 排 同 天 科 目 不 排 法 教 師 每 天 上 課 節 數 設 定 特 別 教 室 使 用 設 定 場 地 最 多 使 用 班 數 設 定 先 排 教 師 先 排 班 級 先 排 科 目 等 項 2.3.3. 依 彙 整 資 料 於 系 統 中 C. 修 飾 條 件 處, 輸 入 最 多 連 堂 設 定 科 目 後 不 排 科 目 設 定 2.3.4. 依 實 際 狀 況 需 求 決 定 是 否 輸 入 其 他 資 料 2.4. 檢 查 資 料 : 2.4.1. 於 系 統 D. 資 料 除 錯 中 班 級 排 課 數, 檢 查 各 班 之 排 課 總 節 數 全 校 共 同 科 目 班 級 手 排 課 開 課 資 料 及 教 師 配 課 ( 科 目 教 師 連 堂 方 式 ) 同 時 上 課 班 級 等 資 料 2.4.2. 如 需 修 改, 至 原 資 料 輸 入 處 進 行 2.5. 修 改 邏 輯 錯 誤 資 料 : 2.5.1. 課 務 組 自 行 修 改 2.5.2. 與 配 課 同 仁 聯 繫 後 修 改 2.5.3. 如 不 符 排 課 原 則, 徵 求 教 務 主 任 口 頭 同 意 後 修 改 2.6. 人 工 排 課 : 2.6.1. 視 失 敗 筆 數 量, 可 考 慮 以 人 工 排 定 失 敗 筆 數 ( 約 40 筆 左 右 ) 2.6.2. 課 程 如 白 天 與 夜 間 授 課 教 師 不 同, 則 於 此 時 輸 入 夜 輔 課 程 2.6.3. 人 工 排 定 時 需 注 意 科 目 連 續 性 教 師 上 課 總 節 數 等 現 象 2.7. 進 入 排 課 轉 網 路 程 式 按 更 改 點 選 本 次 排 課 檔 名 點 選 dbf 點 選 選 擇 點 選 確 定 出 現 是 否 轉 換 資 料 至 點 選 是 出 現 轉 換 完 成, 按 確 定 按 離 開, 即 完 成 2.8. 調 整 課 表 : 2.8.1. 依 學 校 需 求 調 整 課 表, 不 需 徵 求 教 師 同 意, 惟 調 整 後 需 email 告 知 2.8.2. 教 師 間 需 求 調 整 課 表 ( 可 調 整 時 間 依 公 告 規 定 ), 需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班 級 課 表, 標 示 清 楚 調 整 處, 並 經 各 方 簽 名, 惟 如 與 排 課 原 則 衝 突 者, 通 知 無 法 受 理 2.8.3. 課 務 組 於 每 日 下 班 前 上 網 公 告 當 日 調 整 狀 況, 供 老 師 參 考 2.9. 依 處 室 主 任 需 求, 發 送 班 級 課 表 及 教 師 課 表 ( 教 務 學 務 人 事 會 計 等 ) 2.10. 非 學 校 需 求 更 改, 配 課 同 仁 如 欲 調 整 資 料, 需 填 排 課 資 料 異 動 申 請 單, 為 掌 握 時 效, 122

3. 控 制 重 點 : 可 先 電 話 或 email 立 即 提 出, 再 後 補 申 請 單 3.1. 基 本 原 則 : 3.1.1. 以 學 生 之 學 習 效 果 為 主 要 考 量 3.1.2. 不 違 背 排 課 原 則 以 及 公 平 客 觀 為 前 提 3.2. 一 般 原 則 : 3.2.1. 編 排 班 級 日 課 表 : 3.2.1.1. 作 文 實 驗 公 民 電 腦 實 習 課 及 軍 護 等 課 程 以 二 節 連 排 為 原 則 3.2.1.2. 音 樂 美 術 體 育 工 藝 家 政 公 民 軍 護 電 腦 操 作 及 自 習 等 課 程 不 排 第 一 二 節 3.2.1.3. 同 性 質 同 一 任 課 教 師 的 科 目 以 不 排 同 一 天 為 原 則 3.2.1.4. 同 一 天 內, 同 一 科 目, 以 不 排 兩 節 為 原 則 ( 連 堂 課 除 外 ) 3.2.1.5. 除 因 教 師 請 假, 短 期 派 代 課 教 師 而 調 課 卻 有 困 難 外, 一 天 內 同 一 種 課 不 得 排 三 節 課 ( 術 科 及 實 習 課 除 外 ) 3.2.1.6. 上 述 情 形 因 特 殊 原 因, 得 以 調 整 3.3. 編 排 教 師 日 課 表 : 3.3.1. 每 日 授 課 時 數, 除 因 特 殊 情 形 ( 如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較 多 ), 以 不 超 過 六 節 ( 含 六 節 ) 為 原 則 3.3.2. 課 表 之 編 排 在 不 違 背 基 本 原 則 及 一 般 原 則 下, 盡 量 考 慮 教 師 之 方 便 3.3.3. 教 師 或 班 級 排 下 午 第 一 節, 避 免 集 中 於 同 一 班 級 主 科 或 同 一 教 師 課 程 3.3.4. 盡 量 考 量 課 程 連 貫 性 及 老 師 的 空 堂 集 中, 便 於 教 師 自 我 安 排 及 進 修 3.3.5. 上 述 情 形 因 特 殊 原 因, 得 以 調 整 3.3.6. 教 師 排 課 意 見 : 如 有 特 別 需 求, 在 不 違 背 基 本 原 則 及 一 般 原 則 下, 不 影 響 其 他 教 師 權 益, 為 電 腦 能 力 所 及 者, 當 儘 可 能 配 合 教 師 意 願 4. 使 用 表 單 : 4.1. 各 班 各 科 目 授 課 教 師 表 ( 電 腦 表 單 ) 4.2. 科 目 代 碼 表 ( 電 腦 表 單 ) 4.3. 教 師 代 碼 表 ( 電 腦 表 單 ) 4.4. 教 師 特 殊 排 課 時 段 表 ( 電 腦 表 單 ) 4.5. 班 級 課 表 ( 電 腦 表 單 ) 4.6. 教 師 課 表 ( 電 腦 表 單 ) 4.7. 配 課 條 件 表 4.8. 排 課 資 料 異 動 申 請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排 課 原 則 5.2. 欣 河 資 訊 電 腦 排 課 管 理 系 統 Windows 版 使 用 手 冊 SPV2000 123

調 代 課 管 理 流 程 : 1. 流 程 圖 提 出 需 求 調 課 知 會 紀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提 出 需 求 之 說 明 2.1.1. 會 簽 假 單, 並 依 其 需 求 進 行 調 代 課 2.1.2. 依 公 務 需 求 進 行 調 代 課 2.1.3. 教 師 缺 課 : 2.1.3.1. 由 教 務 處 通 知 其 補 課 時 間 2.1.3.2. 教 師 知 會 教 務 處 其 補 課 時 間 2.2. 教 務 處 會 簽 公 假 研 習 教 師 之 假 單 後,e-mail 教 師 校 外 研 習 心 得 報 告 檔 案, 並 明 確 告 知 繳 交 期 限 (10 天 內 ) 3. 控 制 重 點 : 3.1. 參 閱 排 課 原 則, 教 師 特 殊 排 課 時 段 表, 及 配 課 條 件 表 等 設 定, 如 遇 特 殊 狀 況, 須 經 主 管 口 頭 同 意 4. 使 用 表 單 : 4.1. 班 級 調 代 課 通 知 單 4.2. 教 師 調 代 課 通 知 單 4.3. 教 師 校 外 研 習 心 得 報 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排 課 原 則 5.2. 教 職 員 工 請 假 管 理 程 序 124

考 試 管 理 程 序 : 1. 流 程 圖 制 定 日 程 表 公 告 日 程 表 排 定 監 考 匯 整 試 卷 送 印 / 分 裝 監 考 任 課 教 師 領 卷 紀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依 教 務 處 行 事 曆 及 教 學 組 考 科 表 制 定 日 程 表 2.2. 週 考 日 程 表 於 期 初 教 務 會 議 資 料 公 告, 其 他 日 程 表 於 考 前 以 書 面 或 email 方 式 公 告 公 告 2.3. 週 ( 抽 ) 考 由 導 師 或 該 節 任 課 教 師 監 考, 其 他 監 考 另 行 排 定, 監 考 排 定 參 閱 監 考 原 則 2.4. 試 卷 書 面 繳 交 課 務 組, 檔 案 ( 含 答 案 ) 繳 交 教 學 組 2.5. 試 卷 逾 期 未 交,email 通 知 命 題 教 師 2.6. 依 班 級 人 數 送 印, 印 製 完 成 後 依 班 級 別 或 教 室 別 裝 袋 125

2.7. 週 ( 抽 ) 考 由 教 務 處 同 仁 依 規 定 時 間 送 至 定 點, 監 考 者 至 定 點 領 卷, 其 他 監 考 者 依 規 定 至 試 務 中 心 領 卷, 並 簽 名 2.8. 監 考 要 點 : 2.8.1. 定 期 考 查 : 2.8.1.1. 凡 擔 任 課 程 之 教 師 皆 負 監 考 之 責 2.8.1.2. 擔 任 特 殊 職 務 或 情 況 特 殊 者 2.8.1.2.1. 不 排 監 考 : 2.8.1.2.1.1. 一 級 主 管 2.8.1.2.1.2. 教 務 處 組 長 : 考 試 試 務 管 理 責 任 2.8.1.2.1.3. 教 官 : 考 試 秩 序 管 理 責 任 2.8.1.2.1.4. 懷 孕 同 仁 : 考 量 孕 婦 體 力 及 其 與 嬰 兒 之 安 全, 不 宜 長 期 站 立 2.8.1.2.1.5. 公 ( 差 ) 假 同 仁 2.8.1.2.2. 每 天 排 1 節 : 2.8.1.2.2.1. 除 一 級 主 管 及 教 務 處 組 長 外 之 行 政 同 仁 2.8.1.2.2.2. 顧 問 及 特 聘 教 師 2.8.2. 排 定 順 序 : 2.8.2.1. 班 級 : 以 國 一 第 1 班 起 依 次 為 國 二 國 三 普 一 普 二 普 三 訊 一 訊 二 訊 三 資 一 資 二 資 三 2.8.2.2. 教 師 : 以 教 師 代 碼 順 序 2.8.2.1.1. 先 排 監 考 者 : 2.8.2.1.1.1. 特 殊 考 試 : 因 考 試 科 目 需 求, 依 名 單 先 排 2.8.2.1.1.2. 兼 課 教 師 : 依 兼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間 先 排, 以 最 大 監 考 量 為 考 量 2.8.2.1.2. 預 備 監 考 : 等 同 監 考 預 備 監 考 為 每 節 總 考 班 級 數 除 以 15( 無 條 件 進 入 ), 於 該 節 所 有 班 級 排 定 後 始 排 入 2.8.2.3. 排 定 公 告 後, 教 師 間 可 相 互 調 整, 惟 不 可 影 響 出 題 巡 堂 之 責, 並 必 須 事 先 知 會 教 務 處 登 錄 2.8.2.4. 未 完 成 監 考 責 任 者, 扣 除 該 節 鐘 點 費 ( 以 高 中 鐘 點 計 算 ) 2.8.3. 競 試 : 該 節 任 課 教 師 監 考, 未 依 排 定 完 成 監 考 責 任 者, 扣 除 該 節 鐘 點 費 2.8.4. 模 擬 考 : 該 節 任 課 教 師 監 考, 視 考 試 時 間 需 求, 教 師 應 提 早 或 延 後 監 考, 未 依 排 定 完 成 監 考 責 任 者, 扣 除 該 節 鐘 點 費 2.8.5. 學 期 補 考 : 各 學 科 排 定 監 考 順 位, 交 教 務 處 執 行 ( 無 監 考 費 ) 2.8.6. 轉 學 考 : 教 務 處 依 狀 況 排 定 ( 無 監 考 費 ) 2.8.7. 週 ( 抽 ) 考 : 如 為 早 自 習 彈 性 時 間 或 導 師 時 間, 由 導 師 監 考 2.8.8. 於 早 自 習 彈 性 時 間 或 導 師 時 間 進 行 之 考 試, 因 該 節 次 責 任 歸 屬 導 師, 故 由 導 師 監 考 ( 無 監 考 費 ) 2.8.9. 特 殊 狀 況 依 公 告 為 之, 不 在 此 限 126

2.9. 填 寫 試 卷 袋 上 資 料, 簽 名 繳 回 2.10. 簽 名 領 回 批 閱 2.11. 任 課 教 師 閱 卷 後 依 成 績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輸 入 成 績 2.12. 依 期 限 繳 回 試 卷 袋, 並 簽 名 2.13. 試 卷 檔 案 留 存 教 學 組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考 試 概 分 為 週 考 定 期 考 查 ( 段 考 期 末 考 ) 模 擬 考 競 試 及 補 考 等, 均 按 照 行 事 曆 所 定 日 期 舉 行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表 由 教 務 處 事 先 排 定 公 佈 3.2. 各 科 考 試 範 圍 悉 依 預 定 進 度 為 準 據, 不 得 超 越 或 縮 減 3.3. 各 科 試 題 非 特 殊 原 因 均 以 同 年 級 同 科 目 統 一 命 題 為 原 則, 由 各 科 任 課 教 師 輪 流 命 題, 其 輪 流 次 序 由 年 級 負 責 人 排 定 3.4. 命 題 方 式 ( 由 一 個 人 統 一 命 題 或 由 多 人 分 段 分 項 命 題 ) 由 年 級 負 責 人 會 同 同 年 級 任 課 教 師 商 議 決 定 之 3.5. 試 題 繳 交 日 期, 模 擬 考 為 考 前 14 個 工 作 天 ; 定 期 考 查 競 試 為 考 前 7 個 工 作 天 ; 週 考 為 考 前 3 個 工 作 天, 其 他 試 題 依 當 時 規 定 辦 理 3.6. 試 題 須 使 用 校 訂 之 命 題 紙 格 式, 繳 交 書 面 給 課 務 組, 電 子 檔 案 ( 含 答 案 ) 給 教 學 組 3.7. 命 題 老 師 負 有 試 題 保 密 之 責, 命 完 試 題 之 稿 紙 必 須 密 藏 或 銷 毀, 不 能 流 失 於 學 生 手 中 3.8. 試 題 印 製 過 程 中 命 題 老 師 必 須 負 起 適 時 校 對 之 責, 不 得 拖 延 時 間, 影 響 考 試 3.9. 考 試 時 由 監 考 老 師 親 領 試 題, 嚴 禁 學 生 代 領 3.10. 考 試 時 之 試 場, 如 無 特 別 規 定, 均 在 各 班 原 教 室 舉 行 考 試 時 間 依 教 務 處 排 定 時 間 實 施 3.11. 教 師 監 考 表 由 教 務 處 於 考 前 排 定 公 告 各 科 命 題 教 師, 於 該 科 考 試 時 儘 量 不 排 監 考, 但 應 巡 迴 於 該 科 考 試 時 之 各 教 室 3.12. 技 能 學 科 ( 體 育 音 樂 美 術 工 藝 家 政 等 ) 不 另 排 考 試 時 間 表,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授 課 時 間 內, 以 活 動 或 實 作 給 予 應 得 成 績 3.13.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另 行 公 告, 不 受 此 限 3.14. 監 考 教 師 依 監 考 排 定 要 點 辦 理 3.15. 試 題 繳 交 日 期, 定 期 考 查 為 考 前 7 個 工 作 天 ; 週 ( 抽 ) 考 為 考 前 3 個 工 作 天, 其 他 依 考 試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3.16. 週 ( 抽 ) 考 捲 卷 不 裝 袋, 不 須 簽 名 及 繳 回 試 卷 袋 3.17. 缺 考 者 依 補 考 要 點 辦 理 3.18. 試 卷 袋 繳 回 期 限 同 成 績 輸 入 期 限 3.19.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或 因 特 殊 原 因 調 整, 另 行 公 告 為 準 4. 使 用 表 單 : 4.1. 定 期 考 查 ( 段 考 ) 日 程 表 ( 電 腦 表 單 ) 4.2. 週 考 日 程 表 ( 電 腦 表 單 ) 4.3. 命 題 教 師 表 ( 電 腦 表 單 ) 4.4. 試 卷 領 繳 簽 名 單 127

4.5. 試 卷 袋 繳 回 簽 名 單 4.6. 補 考 申 請 表 4.7. 命 題 紙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考 試 訂 定 管 理 程 序 5.2. 成 績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5.3. 補 考 要 點 5.4. 考 試 要 點 5.5. 監 考 須 知 5.6. 監 考 排 定 要 點 128

教 科 書 選 購 管 理 程 序 : 1. 流 程 圖 : 選 書 通 知 樣 書 索 取 Y 出 版 社 獨 賣 N 各 科 討 論 議 價 三 家 比 價 彙 整 簽 呈 課 發 會 決 議 輔 材 採 購 審 定 書 議 價 配 書 / 發 書 / 退 書 書 單 學 生 每 人 一 張 書 費 多 退 少 補 ( 出 納 組 ) 紀 錄 保 存 129

2. 作 業 程 序 : 2.1. 每 年 分 兩 次 進 行 : 2.1.1. 每 年 5 月 中 旬 後 : 選 購 下 學 年 度 之 暑 輔 上 學 期 ( 及 寒 輔 ) 用 書 2.1.2. 每 年 12 月 : 選 購 該 年 度 之 下 學 期 ( 及 寒 輔 ) 用 書 2.1.3. 如 為 暑 輔 用 書 或 特 別 需 求, 須 註 記 2.1.4. 如 為 搭 配 之 贈 書, 須 註 記 3. 控 制 重 點 : 3.1. 該 學 期 未 完 成 之 自 編 教 材 仍 須 於 書 單 中 提 出 3.2. 送 回 教 學 研 究 會 研 商 採 用 教 科 書 會 議 紀 錄 及 附 件 1, 回 傳 教 學 研 究 會 研 商 採 用 教 科 書 會 議 紀 錄 附 件 2-4 3.3. 未 能 於 學 期 採 購 時 段 提 出 之 書 籍, 由 教 學 組 簽 請 核 准 後, 始 可 採 購 3.4. 書 籍 經 課 發 會 定 案 後, 如 有 增 刪, 須 填 寫 教 科 書 選 購 異 動 表 3.5. 若 非 獨 賣 書 籍 須 經 三 家 比 價 後 採 購 3.6. 採 購 程 序 由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協 助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4.1. 教 科 書 會 議 記 錄 4.2. 教 科 書 選 購 異 動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教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5.2. 年 級 書 單 130

增 減 調 整 科 班 學 程 及 招 生 人 數 1. 流 程 圖 : 增 減 調 整 科 班 學 程 及 招 生 人 數 流 程 招 生 會 議 規 劃 招 生 科 別 班 數 教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討 論 主 管 會 議 ( 招 生 委 員 會 ) 決 議 招 生 申 請 表 有 增 減 及 調 整 科 班 學 程 提 報 計 畫 書 呈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2. 作 業 程 序 : 2.1. 增 減 調 整 科 班 學 程 及 招 生 人 數 規 劃 原 則 : 考 量 國 家 建 設 地 方 產 業 需 求 學 生 未 來 就 業 發 展 社 會 變 遷 及 職 場 需 求, 設 置 具 前 瞻 性 實 務 性 科 班 學 程 配 合 學 校 中 程 發 展 計 畫 學 校 特 色 軟 硬 體 教 學 設 施 專 任 師 資 素 質 水 準 學 生 就 業 情 形 招 生 情 況 等 資 源 條 件, 整 合 現 有 規 模 及 資 源 2.2. 新 增 科 班 學 程 程 序 : 教 務 處 會 議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後, 依 規 陳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2.3. 增 減 調 整 科 班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作 業 程 序 : 教 務 處 會 議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後, 依 規 陳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 若 對 科 班 學 程 學 制 擬 停 招 或 調 整, 比 照 辦 理 ) 3. 控 制 重 點 : 3.1. 新 增 增 減 及 調 整 或 停 招 科 班 學 程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4.1. 招 生 申 請 表 增 減 及 調 整 科 班 學 程 計 畫 書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級 中 學 法 5.2. 職 業 學 校 法 5.3.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131

國 中 部 招 生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國 中 部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招 生 會 議 規 劃 招 生 班 級 數 網 路 公 告 宣 傳 參 加 各 校 升 學 博 覽 會 及 宣 導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及 12 年 國 教 宣 導 依 規 定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登 記 新 生 名 冊 呈 報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新 生 報 到 註 冊, 編 班 學 籍 建 立 登 錄 核 備 文 號 2. 作 業 程 序 : 2.1. 網 路 公 告 並 發 放 招 生 宣 傳 資 料 2.2. 針 對 國 小 家 長 辦 理 本 校 辦 學 理 念 說 明 會 及 12 年 國 教 宣 導 2.3. 依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規 定 辦 理 新 生 登 記 入 學, 新 生 繳 交 國 小 畢 業 證 書 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2.4.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製 作 登 記 新 生 名 冊 並 送 交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2.5.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及 編 班 作 業 2.6. 登 錄 市 政 府 公 布 當 年 度 公 文 核 備 文, 建 立 學 籍 3. 控 制 重 點 : 3.1. 學 生 入 學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2. 是 否 依 錄 取 名 單 通 知 學 生 報 到 註 冊 事 宜 3.3. 遇 招 生 糾 紛 是 否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的 時 間 辦 理 132

4. 使 用 表 單 : 4.1. 新 生 報 到 名 冊 4.2. 班 級 名 單 4.3. 導 師 名 單 4.4. 新 生 名 冊 4.5. 招 生 宣 傳 單 4.6. 新 生 入 學 申 請 登 記 卡 4.7. 新 生 名 冊 ( 外 來 文 件 ) 4.8. 註 冊 須 知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學 年 度 招 生 會 議 決 議 5.2.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國 中 部 招 生 辦 法 133

高 中 部 招 生 作 業 1. 流 程 圖 : 高 中 招 生 作 業 流 程 招 生 會 議 決 定 招 生 科 別 班 級 數 人 數 訂 定 各 招 生 管 道 入 學 標 準 網 路 公 告 宣 導, 參 加 各 校 升 學 博 覽 會 依 規 定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 1. 免 試 入 學 直 升 2. 申 請 入 學 3. 登 記 分 發 4. 獨 立 招 生 新 生 報 到 1. 辦 理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2. 家 長 會 給 家 長 一 封 信 學 籍 建 立 編 班 新 生 名 冊 呈 報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核 准 文 號 登 錄 並 存 檔 管 理 2. 作 業 程 序 : 2.1. 教 務 處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定 之 科 班 學 程 班 級 數 透 過 各 種 招 生 入 學 管 道 辦 理 招 生 工 作 2.2. 本 校 應 組 成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教 務 處 彙 整 之 各 科 班 學 程 招 生 名 額 及 入 學 條 件 擬 定 招 生 簡 章, 並 依 據 各 種 招 生 入 學 管 道 委 員 會 規 定 之 簡 章 內 容 辦 理 各 項 招 生 事 宜 134

2.3. 分 發 或 放 榜 後, 依 錄 取 名 單 通 知 學 生 報 到 新 生 入 學 說 明 會 發 放 家 長 會 給 家 長 一 封 信 及 註 冊 事 宜 2.4. 考 生 如 對 招 生 事 宜 有 任 何 疑 義 或 糾 紛, 應 於 錄 取 放 榜 後,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覆 招 生 委 員 會 受 理 後 應 於 規 定 的 時 間 內 正 式 答 覆, 必 要 時 應 組 成 專 案 小 組 公 正 調 查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覆 人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3. 控 制 重 點 : 3.1. 學 生 招 考 入 學 是 否 符 合 各 管 道 規 定 辦 理 3.2. 錄 取 放 榜 後, 是 否 依 錄 取 名 單 通 知 學 生 報 到 入 學 說 明 會 及 註 冊 事 宜 3.3 家 長 會 給 家 長 一 封 信 回 條 之 建 議 事 項 是 否 主 動 回 覆 家 長 疑 義 3.4. 遇 招 生 糾 紛 是 否 依 招 生 委 員 會 規 定 的 時 間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4.1. 招 生 申 請 表 4.2. 申 請 入 學 簡 章 4.3. 申 請 入 學 報 名 學 生 名 冊 4.4. 申 請 入 學 錄 取 新 生 報 到 名 冊 4.5. 獨 立 招 生 新 生 登 記 表 4.6. 新 生 人 數 統 計 表 4.7. 註 冊 須 知 4.8. 新 生 名 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中 及 高 職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5.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5.3.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補 充 規 定 5.4.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十 二 年 就 學 安 置 辦 法 5.5. 教 育 部 主 管 職 業 學 校 及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辦 理 國 民 中 學 技 藝 技 能 優 良 學 生 甄 審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135

轉 學 生 招 收 作 業 1. 流 程 圖 : 轉 學 生 招 收 作 業 流 程 決 定 招 生 科 別 名 額 公 告 招 生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考 試 公 告 放 榜 通 知 轉 學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通 知 學 籍 建 立 及 相 關 證 件 製 作 轉 學 生 名 冊 呈 報 主 管 機 關 學 籍 表 登 錄 核 定 學 籍 文 號 2. 作 業 程 序 : 2.1. 決 定 招 收 科 別 年 級 2.2. 決 定 考 試 及 相 關 作 業 時 間 2.3. 接 受 報 名, 並 現 場 發 給 准 考 證 2.4. 決 定 錄 取 名 單 網 路 公 告 2.5. 依 註 冊 須 知 辦 理 註 冊 事 宜 2.6. 報 到 學 生 填 寫 轉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並 輸 入 學 籍 檔 案 2.7. 呈 報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核 備 3. 控 制 重 點 : 3.1. 招 收 轉 學 生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2. 轉 學 生 入 學 是 否 依 規 定 持 有 合 格 證 明 學 籍 文 件 136

4. 使 用 表 單 : 4.1. 轉 學 生 報 名 暨 錄 取 相 關 事 項 4.2. 轉 學 考 報 名 表 及 准 考 證 4.3. 錄 取 轉 學 生 名 單 4.4. 註 冊 須 知 4.5. 轉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表 4.6. 轉 學 生 名 冊 4.7. 學 生 學 籍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級 中 學 法 5.2. 職 業 學 校 法 137

學 生 註 冊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學 生 註 冊 作 業 流 程 公 告 收 費 內 容 註 冊 日 期 發 放 繳 費 單 及 繳 費 方 式 及 註 冊 須 知 學 生 依 規 定 繳 交 註 冊 費 用 並 辦 理 註 冊 事 宜 助 學 貸 款 就 學 減 免 者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彙 整 註 冊 名 單 2. 作 業 程 序 : 2.1. 凡 新 生 入 學, 應 依 照 本 校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但 因 特 殊 事 故 得 於 日 內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學 校 核 准 後 補 行 註 冊, 逾 期 即 取 消 其 入 學 資 格 2.2. 新 生 因 重 病 徵 召 服 兵 役 懷 孕 生 產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於 當 學 年 入 學 時, 應 依 規 定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完 成 註 冊 後,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經 學 校 核 准, 始 可 於 本 學 年 以 後 申 請 復 學 2.3. 新 生 入 學 時, 須 填 具 學 籍 記 載 表 及 其 他 規 定 之 書 表 經 教 務 處 審 核 無 誤 製 給 學 生 證 新 生 入 學 有 舞 弊 或 所 繳 交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者,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由 本 校 通 知 其 家 長 2.4. 舊 生 因 故 未 克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註 冊 ; 如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應 於 事 前 檢 具 證 明 文 件, 請 假 核 准 者, 得 延 期 註 冊 家 境 困 境 者, 導 師 應 安 排 家 訪 了 解 實 際 情 形, 則 可 辦 理 分 期 付 款 辦 理 註 冊 2.5. 舊 生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應 依 照 規 定 日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手 續 完 成 始 取 得 該 學 期 學 籍 2.6. 學 生 就 學 減 免,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2.7.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退 學 或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其 所 繳 各 費 用 退 還 方 式 依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辦 理 3. 控 制 重 點 : 3.1. 新 生 入 學 遇 特 殊 事 故 是 否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補 行 註 冊 138

3.2. 新 生 因 重 病 徵 召 服 兵 役 懷 孕 生 產 或 特 殊 事 故, 不 能 於 當 學 年 入 學 時,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保 留 入 學 資 料 3.3. 新 生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年 限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3.4. 新 生 入 學 時, 是 否 填 具 學 籍 記 載 表 及 其 他 規 定 之 書 表 3.5. 舊 生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延 期 註 冊, 是 否 經 核 准 請 假 3.6. 已 取 得 該 學 期 學 籍 之 學 生 是 否 已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3.7. 學 生 因 故 申 請 退 學 或 休 學 經 核 准 者, 其 所 繳 各 費 用 退 還 方 式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籍 記 載 表 4.2. 休 學 申 請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國 立 及 臺 灣 省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雜 費 及 代 收 代 付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本 校 家 長 代 表 大 會 審 議 決 議 5.2.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139

學 生 成 績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學 生 成 績 作 業 流 程 依 班 級 名 單 編 製 成 績 冊 公 告 於 網 路 供 教 師 下 載 教 師 依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成 績 評 定 各 科 利 用 教 學 研 討 會 決 議 作 業 形 式 及 內 容 教 學 進 度 學 業 成 績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成 績 有 誤 需 經 任 課 教 師 填 具 學 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表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定 期 考 查 補 考 者 依 補 考 規 定 辦 理 學 期 成 績 存 於 學 籍 紀 錄 2. 作 業 程 序 : 2.1. 學 生 成 績 分 為 德 行 評 量 及 學 業 成 績 2.2.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依 教 育 部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暨 本 校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2.3.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採 百 分 計 分 法 為 原 則, 以 100 分 為 滿 分 2.4. 學 業 成 績 計 算 依 教 育 部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暨 本 校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2.5. 學 業 成 績 由 任 課 教 師 於 規 定 時 限 內 送 交 教 務 處, 教 務 處 彙 總 各 科 成 績 後 通 知 學 生 核 對 是 否 有 誤 2.6.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經 評 定 送 教 務 處 後, 不 得 更 改 若 因 教 師 之 失 誤 有 遺 漏 或 核 算 錯 誤, 致 成 績 有 誤, 其 成 績 之 更 改 需 經 任 課 教 師 填 具 學 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表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140

2.7.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於 定 期 考 查 時, 因 故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查, 經 學 校 核 准 給 假 者, 准 予 補 行 考 試 或 採 其 他 方 式 考 查 之 ; 其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及 計 算, 依 教 育 部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暨 本 校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2.8. 學 生 考 試 試 卷 應 由 教 務 處 妥 為 保 管, 以 備 查 考 或 備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調 閱, 其 保 存 時 間 須 滿 一 年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應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結 束,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2.9.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應 妥 為 登 錄, 並 永 久 保 存 2.10. 如 學 生 對 於 複 查 之 成 績 仍 有 疑 問,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向 學 生 事 務 處 申 請 辦 理 2.11. 學 期 成 績 經 申 訴 成 功 者, 任 課 教 師 應 填 寫 更 正 成 績 申 請 表, 並 檢 附 申 訴 評 議 書 影 本 後, 逕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成 績 更 正 3. 控 制 重 點 : 3.1.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計 算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2. 任 課 教 師 登 錄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3.3. 因 教 師 之 失 誤 有 遺 漏 或 核 算 錯 誤, 致 學 生 成 績 有 誤, 任 課 教 師 是 否 填 具 學 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表, 教 務 處 辦 理 成 績 更 正 3.4. 學 生 補 考 學 業 成 績 之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3.5. 學 生 補 考 學 業 成 績 計 算 是 否 正 確 3.6. 學 生 考 試 試 卷 及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是 否 依 規 定 期 限 保 存 3.7. 學 生 對 於 複 查 之 成 績 仍 有 疑 問, 提 起 申 訴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學 生 成 績 更 正 申 請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2.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3.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5.4.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41

學 籍 管 理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學 籍 管 理 學 籍 資 料 製 作 核 對 新 生 資 料 製 作 轉 入 學 生 資 料 製 作 異 動 資 料 製 作 畢 ( 結 ) 業 資 料 製 作 審 核 新 生 名 冊 新 生 學 籍 表 製 作 轉 入 學 生 名 冊 轉 入 學 生 學 籍 表 製 作 學 生 學 籍 異 動 名 冊 審 核 是 否 畢 業 是 否 核 發 畢 業 證 書 畢 業 生 名 冊 呈 報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輔 導 延 修 登 錄 核 准 文 號 於 學 籍 表 2. 作 業 程 序 : 2.1. 新 生 入 學, 依 註 冊 作 業 取 得 學 籍 2.2. 新 生 於 招 生 考 試 有 舞 弊 或 所 繳 交 入 學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有 假 借 冒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等 情 事 者, 經 查 明 屬 實, 即 開 除 學 籍, 由 學 校 通 知 其 家 長 在 本 校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畢 業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撤 銷 其 畢 業 資 格 2.3. 學 生 在 校 肄 業 之 科 班 學 程 肄 業 年 級 與 學 業 成 績, 以 及 註 冊 轉 學 轉 科 休 學 復 學 自 動 退 學 畢 業 等 學 籍 紀 錄, 概 以 教 務 處 各 項 學 籍 與 成 績 登 錄 原 始 表 冊 為 準, 並 建 檔 永 久 保 存 2.4. 學 生 得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申 請 休 學 2.5. 辦 理 休 學, 須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經 導 師 科 2. 學 程. 主 任 及 相 關 處 室 主 任 核 可 後, 完 成 休 學 及 離 校 手 續 142

2.6. 學 生 申 請 休 學, 一 次 為 一 學 年 或 一 學 期 ; 休 學 期 滿 得 再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一 年 休 學 一 學 年 者 得 申 請 提 前 復 學 ; 期 滿 無 特 殊 原 因 不 復 學 者, 以 自 動 退 學 論 2.7. 在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懷 孕 休 學,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者, 其 前 述 期 間 不 計 入 休 學 期 限 2.8. 休 學 生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肄 業 科 相 銜 接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學 期 中 途 休 學 者, 復 學 時, 應 入 原 休 學 之 學 年 或 學 期 肄 業, 該 休 學 學 期 內 之 成 績 概 不 予 計 算 2.9. 學 生 得 經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後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2.10. 申 請 自 動 退 學, 須 向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經 導 師 科 2. 學 程. 主 任 及 相 關 處 室 主 任 核 可 後, 完 成 自 動 退 學 及 離 校 手 續 2.11.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視 同 自 動 退 學 : 2.11.1 休 學 期 滿 未 申 請 復 學 或 未 繼 續 申 請 延 長 休 學 年 限 者 2.11.2 未 辦 妥 註 冊 手 續 規 定 者 2.11.3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2.12. 入 學 資 格 經 核 備, 且 在 校 修 滿 一 學 期 以 上 自 動 退 學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 轉 學 ) 證 明 書, 發 給 後 不 得 請 求 重 返 本 校 肄 業 2.13. 入 學 或 轉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之 學 生, 不 發 給 有 關 修 業 之 任 何 證 明 文 件 2.14. 學 生 對 於 遭 受 退 學 處 分 有 異 議 者, 依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辦 法 提 出 申 訴 2.15. 入 學 新 生 基 本 資 料, 應 以 身 分 證 或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所 載 者 為 準 不 符 者, 應 即 更 正 2.16. 在 校 生 及 畢 ( 肄 ) 業 校 友 申 請 更 改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者, 應 檢 具 戶 政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報 請 本 校 辦 理 其 畢 業 生 之 學 位 證 書, 並 由 學 校 改 註 加 蓋 校 印 3. 控 制 重 點 : 3.1. 學 生 學 生 學 籍 表 記 載 內 容 是 否 與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3.2. 符 合 規 定 申 請 休 學 之 學 生 是 否 依 規 定 保 留 學 籍 3.3. 學 籍 資 料 更 正 是 否 檢 附 規 定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生 學 籍 表 4.2. 離 校 ( 休 退 學 ) 申 請 書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2.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3.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5.4.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43

休 退 轉 學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 休 退 轉 學 作 業 流 程 自 動 提 出 輔 導 退 轉 家 長 知 會 導 導 師 知 會 家 填 離 校 申 請 表 填 寫 離 校 申 請 單 繳 回 學 生 證 核 發 轉 學 或 休 學 證 明 呈 報 主 管 教 育 機 學 籍 登 錄 留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自 動 申 請 者, 需 家 長 監 護 人 提 出 經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輔 導 退 轉 學 者 則 經 由 導 師 通 知 學 生 家 長 2.2. 各 單 位 簽 核, 學 生 若 有 未 完 成 事 項, 可 請 其 補 救 2.3. 休 退 學 生 退 費, 依 照 註 冊 須 知 辦 理 2.4. 繳 回 離 校 程 序 單 學 生 證 2.5.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後, 若 需 要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由 註 冊 組 製 作 2.6. 依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規 定 日 期 造 冊 核 備 登 錄 核 准 文 號 2.7. 學 生 異 動 名 冊 以 書 面 方 式 永 久 保 存 ; 學 生 學 籍 表 以 書 面 或 光 碟 永 久 保 存 3. 控 制 重 點 3.1. 學 生 學 生 學 籍 表 記 載 內 容 是 否 與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3.2. 符 合 規 定 申 請 休 退 轉 學 之 學 生 是 否 依 規 定 保 留 學 籍 4. 使 用 表 單 : 4.1. 離 校 ( 休 退 學 ) 申 請 單 4.2. 學 生 學 籍 表 144

4.3. 修 業 證 明 書 及 轉 學 證 明 書 4.4. 學 生 異 動 名 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2.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3.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5.4.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45

畢 業 生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 畢 業 生 資 格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畢 業 生 成 績 資 料 提 供 審 核 畢 業 資 格 未 通 過 輔 導 延 修 通 過 繕 造 並 核 對 畢 業 生 名 冊 教 務 主 任 審 核 / 校 長 核 定 畢 業 生 名 冊 呈 報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登 錄 核 准 文 號 學 籍 建 檔 2. 作 業 程 序 : 2.1. 送 各 班 學 生 核 校 2.2. 註 冊 組 初 審 2.3. 召 開 會 議 畢 業 生 資 格 複 審 2.4. 製 作 畢 業 生 名 冊 及 人 數 統 計 表 2.5. 畢 業 生 名 冊 用 印 2.6. 畢 業 證 書 用 印 2.7. 畢 業 生 名 冊 呈 報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核 備 2.8. 畢 業 生 依 離 校 手 續 作 業 要 點, 簽 收 畢 業 證 書 2.9. 核 備 文 號 登 錄 學 生 學 籍 表 3. 控 制 重 點 : 3.1. 學 生 學 生 學 籍 表 記 載 內 容 是 否 與 提 供 之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146

3.2. 符 合 規 定 畢 業 及 未 畢 業 學 生 是 否 依 規 定 建 立 學 籍 表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生 學 籍 表 4.2. 畢 業 證 明 書 4.3. 畢 業 生 名 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2.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3.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5.4.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147

獎 助 學 金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獎 助 學 金 作 業 流 程 獎 助 學 金 辦 法 公 告 繳 交 申 請 表 單 及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 校 內 依 獎 學 金 成 績 發 放 者 可 不 用 填 寫 申 請 表 件 ) 合 格 教 務 處 初 審 N 駁 回 校 外 : 轉 寄 申 請 單 位 校 內 : 造 冊 並 經 相 關 主 管 核 定 發 放 紀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公 告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條 件 資 格 期 限 2.2. 經 辦 人 初 步 審 核 申 請 人 資 料 及 相 關 應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2.3. 校 內 獎 助 學 金 依 得 獎 名 單 制 定 請 領 名 冊 及 會 簽 2.4. 公 告 並 執 行 發 放 事 宜 3. 控 制 重 點 : 3.1. 獎 學 金 發 放 是 否 依 獎 學 金 辦 法 要 點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印 領 清 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各 年 級 自 強 不 息 獎 學 金 辦 法 5.2. 各 獎 助 學 金 相 關 辦 法 148

證 明 書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證 明 書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填 寫 申 請 表 申 請 繳 驗 相 關 證 件 審 核 N Y 繳 費 駁 回 填 表 製 證 相 關 主 管 審 核 發 放 紀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需 備 齊 所 應 繳 驗 之 證 明 文 件 2.2. 查 核 申 請 人 資 料 是 否 有 誤 2.3. 依 證 明 書 申 請 說 明 中 所 訂 費 用 繳 交 費 用 2.4. 駁 回 者 表 示 申 請 人 者 資 格 不 符 或 資 料 有 誤, 可 重 新 申 請 或 放 棄 證 明 書 申. 請 說 明 2.5. 依 程 序 填 寫 詳 細 申 請 書 2.6. 完 成 之 證 明 書, 連 同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證 件 置 於 證 明 書 後, 供 相 關 人 員 核 定 並 蓋 章 2.7. 核 章 後 證 明 書 上 需 由 總 務 處 加 蓋 學 校 關 防 149

2.8. 現 場 領 取 或 郵 寄 2.9. 申 請 書 及 存 根 聯 書 面 留 存 一 學 期 3. 控 制 重 點 : 3.1 申 請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2 申 請 者 是 否 提 供 正 確 身 份 證 明 文 件 3.3 各 項 證 件 補 發 是 否 確 實 依 照 學 籍 建 立 資 料 辦 理 4. 相 關 表 單 : 4.1. 學 生 學 籍 表 4.2. 畢 業 證 明 書 4.3. 資 格 證 明 書 4.4. 成 績 證 明 書 4.5. 中 文 歷 年 成 績 單 4.6. 畢 業 證 書 遺 失 補 發 4.7.( 日 校 ) 結 業 證 書 資 格 證 書 4.8.( 補 校 ) 修 業 證 明 書 遺 失 補 發 4.9. 英 文 成 績 單 4.10. 英 文 畢 業 證 明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5.2.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150

實 驗 課 申 請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 老 師 : 提 出 實 驗 單 管 理 員 : 安 排 實 驗 時 間 有 衝 堂 課 務 組 : 調 課 無 衝 堂 準 備 器 材 是 老 師 : 預 約 實 驗 室 否 老 師 : 通 知 管 理 員 是 是 否 補 做 登 記 違 規 否 進 行 實 驗 課 程 填 寫 實 驗 日 誌 收 拾 實 驗 器 材 記 錄 保 存 151

2. 作 業 程 序 : 2.1. 實 驗 需 求 單 應 於 實 驗 開 始 前 一 個 禮 拜 寄 給 實 驗 室 管 理 員 2.2. 實 驗 前 各 科 老 師 先 定 好 實 驗 時 間 2.3. 特 殊 情 況 由 實 驗 設 備 組 處 理 調 課 2.4. 實 驗 器 材 於 實 驗 開 始 前 一 天 準 備 完 畢 2.5. 老 師 於 上 課 前 一 日 上 網 預 約 實 驗 室 : 2.5.1. 未 上 網 預 約 者, 登 記 違 規 並 寄 發 電 子 郵 件 提 醒, 由 管 理 員 補 登 實 驗 室 預 約 2.5.2. 若 上 網 預 約 卻 沒 有 在 原 訂 時 間 做 實 驗, 也 沒 有 告 知 管 理 員, 登 記 違 規 2.5.3. 若 需 另 約 時 間 補 做 實 驗 者, 需 與 管 理 員 約 定 時 間 2.6. 每 節 實 驗 課 結 束 後 : 2.6.1. 老 師 督 促 學 生 整 理 實 驗 室 環 境, 確 認 器 材 數 量 2.6.2. 確 實 填 寫 實 驗 日 誌 2.6.3. 管 理 員 清 點 器 材 數 量, 補 充 消 耗 品 2.7. 實 驗 課 程 完 全 結 束 後, 管 理 員 收 拾 實 驗 器 材 3. 控 制 重 點 : 3.1. 老 師 使 否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實 驗 需 求 單 3.2. 管 理 員 是 否 在 規 定 時 間 內 準 備 好 器 材 3.3. 老 師 是 否 有 上 網 預 約 實 驗 室 3.4. 課 程 結 束 後 是 否 有 填 寫 實 驗 日 誌 4. 使 用 表 單 : 4.1. 實 驗 需 求 單 4.2. 實 驗 日 誌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實 驗 室 管 理 辦 法 152

辦 理 在 校 生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管 理 程 序 1. 流 程 圖 : 在 校 生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管 理 程 序 受 理 委 辦 公 文 制 訂 辦 理 日 期 人 員 配 置 召 開 事 務 協 調 會 編 列 預 算 表 遴 選 監 評 委 員 填 寫 工 作 日 程 表 線 上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監 評 委 員 名 單 場 次 時 間 測 試 日 程 表 於 2 週 前 通 知 考 生 寄 送 預 算 表 領 據 監 評 委 員 名 單 日 程 表 於 委 託 單 位 預 支 經 費 並 進 行 考 場 佈 置 辦 理 術 科 測 驗 繳 回 考 生 測 驗 成 績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紀 錄 保 存 153

2. 作 業 程 序 : 2.1. 依 據 委 託 單 位 公 文 2.2. 召 開 試 務 人 員 工 作 協 調 會 2.3. 填 寫 工 作 計 畫 之 相 關 資 料 遴 選 監 評 委 員 編 列 預 算 表 2.4. 線 上 填 報 術 科 檢 定 相 關 資 料 : 測 試 日 程 表 時 間 場 次 人 數 填 報 考 生 相 關 資 料 監 評 委 員 資 料 2.5. 考 試 日 期 前 二 週, 通 知 考 生 2.6. 寄 送 相 關 資 料 於 委 託 單 位 : 測 試 日 程 表 時 間 場 次 人 數 填 報 考 生 相 關 資 料 監 評 委 員 資 料 領 據 預 算 表 2.7. 借 支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費 用 2.8. 考 試 前 一 日 考 場 佈 置 完 畢 考 場 照 相 存 查 2.9. 依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辦 理 術 科 測 驗 2.10. 依 主 辦 單 位 需 求 上 傳 繳 回 學 生 成 績 總 表 2.11. 核 銷 辦 理 技 能 檢 定 費 用 3. 控 制 重 點 : 3.1. 技 能 檢 定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2. 是 否 依 規 定 編 列 預 算 表 3.3. 是 否 依 規 定 通 知 學 生 3.4. 是 否 依 規 定 上 傳 測 驗 成 績 3.5.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4. 使 用 表 單 : 4.1. 收 支 經 費 預 算 表 請 款 收 據 測 試 實 施 日 程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技 能 檢 定 學 術 科 測 驗 工 作 相 關 規 定 5.2.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作 業 及 試 場 規 則 5.3. 年 度 術 科 測 試 工 作 計 畫 5.4. 鑑 評 人 員 從 事 監 評 工 作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154

申 購 資 訊 科 新 生 實 習 工 具 管 理 程 序 申 購 資 訊 科 新 生 實 習 工 具 管 理 程 序 依 職 科 會 議 決 議 填 寫 實 習 工 具 申 購 單 會 簽 相 關 單 位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採 購 邀 請 廠 商 到 校 說 明 及 展 示 由 資 訊 科 教 師 討 論 及 決 議 依 總 務 處 採 購 管 理 程 序 辦 理 採 購 發 放 新 生 工 具 紀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依 職 科 會 議 討 論 及 決 議 欲 採 購 工 具 2.2. 由 召 集 人 填 寫 新 生 實 習 工 具 申 購 單 2.3. 經 費 由 代 收 代 辦 費 項 下 預 收 2.4.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採 購 並 邀 請 廠 商 到 校 說 明 及 展 示 2.5. 由 資 訊 科 教 師 討 論 及 決 議 2.6. 由 資 訊 科 教 師 討 論 及 決 議 2.7. 依 總 務 處 採 購 管 理 程 序 辦 理 採 購 2.8. 發 放 新 生 工 具 3. 控 制 重 點 : 3.1. 職 科 是 否 依 規 定 召 開 科 會 討 論 155

3.2. 是 否 依 規 定 邀 請 廠 商 到 校 說 明 及 展 示 3.3. 是 否 依 總 務 處 採 購 管 理 程 序 辦 理 採 購 4. 使 用 表 單 : 4.1. 新 生 實 習 工 具 申 購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採 購 管 理 程 序 5.2. 職 科 會 議 記 錄 156

實 習 材 料 購 置 及 發 放 管 理 程 序 實 習 材 料 購 置 及 發 放 管 理 程 序 依 職 科 會 議 決 議 填 寫 實 習 材 料 申 購 單 會 簽 相 關 單 位 依 總 務 處 採 購 管 理 程 序 辦 理 採 購 發 放 實 習 材 料 紀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依 職 科 會 議 討 論 及 決 議 欲 採 購 工 具 2.2. 由 召 集 人 填 寫 實 習 材 料 申 購 單 2.3. 經 費 由 代 收 代 辦 費 項 下 預 收 2.4. 請 總 務 處 協 助 採 購 並 邀 請 廠 商 到 校 說 明 及 展 示 2.5. 由 資 訊 科 教 師 討 論 及 決 議 2.6. 由 資 訊 科 教 師 討 論 及 決 議 2.7. 依 總 務 處 採 購 管 理 程 序 辦 理 採 購 2.8. 發 放 新 生 工 具 3. 控 制 重 點 : 3.1. 職 科 是 否 依 規 定 召 開 科 會 討 論 3.2. 是 否 依 總 務 處 採 購 管 理 程 序 辦 理 採 購 4. 使 用 表 單 : 4.1. 實 習 材 料 申 請 單 157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採 購 管 理 程 序 5.2. 職 科 會 議 記 錄 158

( 二 ) 學 生 事 項 : 體 育 器 材 借 ( 使 ) 用 程 序 1. 流 程 圖 確 認 課 程 所 需 器 材 填 寫 表 單 領 用 負 責 老 師 確 認 所 借 器 材 是 否 完 整 YES NO 填 寫 器 材 損 壞 登 記 表 歸 還 照 價 賠 償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確 認 所 需 器 材 2.2 依 需 求 填 具 表 單 2.3 核 對 借 ( 使 ) 用 器 材 及 數 量 2.4 負 責 老 師 督 導 管 理 與 檢 驗 器 材 是 否 完 整 2.5 確 認 歸 還 器 材 及 數 量 2.6 若 負 責 老 師 判 斷 為 自 然 壞 損 則 直 接 歸 還 2.7 若 負 責 老 師 判 斷 為 人 為 壞 損 則 照 價 賠 償 2.8 確 實 歸 還 2.9 記 錄 存 檔 159

3. 控 制 重 點 : 3.1 體 育 課 班 級 因 課 程 需 要, 得 依 規 定 借 用 體 育 器 材 並 使 用 體 育 場 地 3.2 非 體 育 課 班 級 不 得 借 ( 使 ) 用 器 材 與 場 地, 若 特 殊 原 由 則 由 導 師 提 出 申 請 3.3 借 ( 使 ) 用 器 材 單 位 必 須 依 規 定, 確 實 填 寫 相 關 借 用 表 單 3.4 學 生 不 得 擅 自 拿 取 器 材 與 使 用, 違 者 一 律 依 校 規 議 處 3.4 各 借 用 器 材 單 位 負 有 器 材 管 理 之 責, 器 材 若 有 損 壞 與 遺 失, 均 需 照 價 賠 償 3.5 器 材 借 ( 使 ) 用 單 位 若 為 學 生, 必 須 有 指 導 老 師 在 場 督 導, 以 免 造 成 意 外 情 事 4. 使 用 表 單 : 4.1 體 育 課 器 材 借 ( 使 ) 用 登 記 表 4.2 非 體 育 課 班 級 借 用 場 地 及 器 材 申 請 表 4.3 南 山 中 學 體 育 器 材 損 壞 登 記 表 5. 相 關 文 件 : 5.1 體 育 器 材 借 ( 使 ) 用 辦 法 160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程 序 1. 流 程 圖 交 通 安 全 狀 況 分 析 研 擬 對 策 公 告 宣 導 對 策 執 行 N 問 題 處 理 Y 成 效 評 估 審 核 記 錄 存 檔 2. 作 業 程 序 2.1 依 學 生 交 通 行 為 態 樣 及 學 校 周 邊 交 通 狀 況 提 列 危 安 因 素 分 析 2.2 (1) 針 對 學 生 交 通 行 為 研 擬 相 關 管 理 辦 法 後, 簽 請 實 施 列 入 規 範 (2) 如 有 交 通 設 施 須 改 善 者 協 調 連 繫 政 府 有 關 單 位 處 理 2.3 (1) 運 用 集 會 宣 導 教 育 (2) 新 生 及 轉 學 生 講 習 時 宣 導 2.4 (1) 協 調 各 教 師 科 處 室 共 同 編 組 執 行 交 通 安 全 維 護 161

(2) 發 現 學 生 交 通 違 規 事 件 登 記 糾 正 (3) 遇 發 生 重 大 交 通 事 故 立 即 依 校 園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防 治 與 處 理 程 序 向 上 通 報 2.5 (1) 彙 整 違 規 學 生 名 單 施 以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2) 累 犯 不 聽 規 勸 或 違 規 情 節 嚴 重 者, 依 校 規 簽 處 (3) 學 生 須 填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紀 錄 ( 學 生 心 得 報 告 ) 2.6 (1) 學 務 處 每 兩 個 月 統 計 交 通 安 全 執 行 成 效 提 報 (2) 權 責 長 官 督 導 核 示 (3) 缺 失 檢 討, 研 擬 相 關 對 策 2.7 交 通 安 全 輔 導 紀 錄 由 學 務 處 保 存 至 學 生 畢 業 3. 補 充 說 明 3.1 學 生 交 通 行 為 態 樣 概 可 區 分 : 3.1.1 步 行 返 家 3.1.2 搭 乘 公 車 3.1.3 搭 乘 校 車 3.1.4 家 長 接 送 3.1.5 騎 乘 自 備 交 通 工 具 ( 如 腳 踏 車 ) 3.2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須 經 學 務 會 議 討 論 後, 簽 請 校 長 核 准 後 公 佈 施 行 3.3 新 生 訓 練 及 轉 學 生 訓 練 針 對 交 通 安 全 基 本 觀 念 與 規 範 宣 導 溝 通 建 立 3.4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將 本 案 列 入 研 習 內 容, 由 學 務 處 報 告 3.5 對 程 序 執 行 中 能 有 效 消 弭 危 安 因 素 妥 善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或 顯 有 功 績 者, 另 簽 議 獎 4. 使 用 表 單 4.1 交 通 安 全 違 規 處 理 登 記 表 4.2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通 知 單 4.3 交 通 安 全 狀 況 暨 宣 導 成 效 統 計 表 4.4 學 生 交 通 安 全 維 護 實 施 分 配 表 5. 相 關 文 件 5.1 腳 踏 車 管 理 辦 法 5.2 交 通 違 規 講 習 實 施 作 法 162

助 學 貸 款 申 請 程 序 1. 流 程 圖 公 佈 助 貸 訊 息 提 出 申 請 審 核 資 格 結 案 領 取 專 用 繳 費 四 聯 單 辦 理 註 冊 繳 費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傳 輸 教 育 部 助 學 貸 款 彙 報 系 統 審 查 父 母 年 收 入 是 否 合 於 規 定 Y N 通 知 未 通 過 之 學 生 結 案 N 是 否 手 足 同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Y 造 冊 送 件 銀 行 辦 理 貸 款 銀 行 撥 款 紀 錄 保 存 163

2. 作 業 程 序 2.1 新 生 於 註 冊 時 提 供 右 項 文 件, 高 二 三 學 生 由 班 長 統 一 調 查 需 求 2.2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後, 由 學 生 逕 送 台 灣 銀 行 2.3 銀 行 核 章, 並 發 給 助 貸 申 請 書, 資 格 不 符 者, 即 無 法 申 請 2.4 總 務 處 提 供 助 學 貸 款 專 用 繳 費 四 聯 單, 學 務 處 代 發 2.5 學 生 至 金 融 單 位 繳 費, 由 該 單 位 於 單 據 核 章 2.6 將 教 務 處 或 導 師 所 發 給 的 註 冊 卡 助 學 貸 款 學 生 專 用 繳 費 四 聯 單 代 收 代 辦 費 繳 費 單 交 至 學 務 處 2.7 寄 送 稅 捐 處 資 訊 中 心 2.8 稅 捐 處 審 查, 並 將 結 果 告 知 學 校, 未 通 過 之 學 生, 如 家 中 有 二 人 以 上 同 讀 高 中 ( 或 高 中 以 上 ), 可 備 證 明 文 件 再 送 件 2.9 審 核 文 件, 學 生 備 齊 戶 籍 謄 本 學 生 本 人 及 手 足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資 格 仍 不 符 者 即 無 法 申 請 2.10 寄 送 至 台 灣 銀 行 2.11 撥 款 至 學 校, 存 檔 3. 控 制 重 點 3.1 本 辦 法 僅 適 用 於 高 中 部 3.2 如 以 子 女 二 人 同 讀 高 中 以 上 學 校 資 格 辦 理 貸 款, 於 貸 款 辦 理 完 成 第 二 個 月 起, 每 月 繳 交 貸 款 利 息 3.3 每 年 五 月 起, 通 知 高 三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貸 款 總 金 額 3.4 每 年 九 月 起, 寄 發 通 知 給 家 長 3.4.1 子 女 若 當 兵 或 升 學, 需 辦 理 貸 款 展 延 3.4.2 未 當 兵 或 升 學 者, 畢 業 第 二 年 七 月 起 辦 理 還 款 3.5 審 核 不 通 過 之 結 案 方 式 為 退 件, 不 通 過 者 仍 應 補 繳 學 費 4 使 用 表 單 4.1 助 學 貸 款 名 冊 ( 班 級 於 註 冊 前 統 一 調 查 需 求 之 清 冊 ) 5. 相 關 文 件 5.1 學 生 辦 理 助 學 貸 款 應 注 意 事 項 164

社 團 成 立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提 出 申 請 尋 求 連 署 繳 交 申 請 書 審 核 N Y 公 開 社 團 成 立 召 開 社 員 大 會 審 核 N Y 社 團 活 動 開 始 社 團 評 鑑 紀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1) 學 期 開 始 前 發 出 申 請 通 告 (2) 符 合 社 團 組 成 要 件 (3) 考 量 學 校 經 費 場 地 師 資 及 現 有 社 團 環 境 2.2 (1) 擬 定 活 動 內 容, 進 行 招 募 (2) 尋 求 本 校 學 生 二 十 人 以 上 之 連 署 發 起 為 基 本 社 員 2.3 填 妥 資 料 連 同 組 織 章 程 草 案 一 併 繳 交 申 請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165

2.4 (1) 依 規 定 辦 法 加 以 審 核 (2) 審 核 不 符 規 定, 得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或 取 消 申 請 (3) 轉 呈 校 長 核 准 後, 社 團 成 立 並 進 行 活 動 開 始 前 之 籌 備 2.5 (1) 列 入 社 團 公 開 招 募 新 社 員, 選 社 程 序, 對 全 校 招 募 社 員 (2) 依 電 腦 排 選 志 願 加 入 新 社 員 (3) 確 認 社 員 異 動 2.6 (1) 報 請 學 務 處 派 員 列 席 輔 導 (2) 議 決 組 織 章 程 草 案, 完 成 社 團 組 織 之 架 構 及 確 認 學 期 活 動 計 畫 2.7 審 核 社 員 大 會 決 議 內 容 與 社 團 成 立 申 請 相 關 表 格 異 動 事 項 2.8 列 入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及 活 動 地 點 一 覽 表, 始 得 開 始 活 動 2.9 (1) 學 期 末 所 有 社 團 接 受 評 鑑 (2) 依 評 鑑 成 績 核 予 獎 勵 或 處 分, 並 公 告 成 績 2.10 (1) 學 期 末 社 團 召 開 社 員 大 會 連 同 改 組 異 動 資 料 一 併 繳 交 (2) 社 團 幹 部 及 社 員 名 冊 輸 入 電 腦 歸 檔 備 查 3. 控 制 重 點 : 3.1 學 生 為 辦 理 經 常 性 課 外 活 動, 得 依 本 校 社 團 組 織 輔 導 辦 法 之 規 定, 向 社 團 活 動 組 申 請 組 織 社 團 3.2 本 校 學 生 社 團 之 組 成 需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要 件 : 3.2.1 本 校 不 得 成 立 校 際 性 政 治 性 宗 教 性 色 彩 之 社 團, 其 宗 旨 不 得 違 反 國 家 法 令 3.2.2 社 團 組 成 應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依 個 人 興 趣 需 求 意 願 參 加 3.2.3 學 生 發 起 組 織 之 社 團, 若 校 內 已 有 相 同 性 質 及 活 動 內 容 之 社 團 者, 則 不 予 核 可 3.3 所 有 社 團 組 織 運 作 概 況 ( 社 團 改 組 報 告 書 社 員 名 冊 社 員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 應 列 入 移 交 及 資 料 備 查 4. 使 用 表 單 4.1 社 員 名 冊 ( 電 腦 表 單 ) 4.2 社 團 成 立 登 記 申 請 書 4.3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登 記 表 4.4 社 團 成 立 連 署 名 冊 4.5 社 團 成 立 審 查 申 請 書 4.6 社 團 改 組 報 告 書 5. 相 關 文 件 5.1 學 生 社 團 組 織 輔 導 辦 法 (S2-21) 5.2 學 生 選 社 作 業 辦 法 (S2-04) 5.3 學 生 社 團 評 鑑 實 施 辦 法 (S2-22) 5.4 學 期 活 動 計 畫 表 5.5 社 員 大 會 會 議 紀 錄 5.6 社 團 指 導 老 師 及 活 動 地 點 一 覽 表 166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101.9.14 制 訂 1. 預 定 實 施 校 外 教 學 2. 相 關 人 員 召 開 會 議 討 論, 決 議 計 畫 方 向 3. 依 規 格 進 行 招 標 作 業 4. 確 認 合 約 內 容 及 簽 約 5. 任 務 分 工 與 協 調 6. 向 學 校 報 備 計 畫 執 行 與 參 加 人 數 7. 行 前 工 作 會 議 學 生 行 前 教 育 8. 出 發 當 日 行 前 檢 查 ( 人 數 天 候 車 輛 物 品 ) 9. 活 動 日 出 發, 並 依 計 畫 行 程 執 行, 因 應 突 發 狀 況, 現 場 調 度 調 整 10. 活 動 結 束, 邀 集 參 與 人 員 辦 理 檢 討 11. 給 付 尾 款, 經 費 核 銷 12. 結 案 建 檔 167

2. 作 業 程 序 : 2.1 (1) 學 年 開 始 前, 確 認 校 外 教 學 執 行 方 向 與 實 施 對 象 (2) 排 入 學 校 行 事 曆 (3) 考 量 學 生 在 學 校 就 讀 六 年 期 間, 進 行 整 體 規 劃 2.2 (1) 召 集 年 級 導 師 會 議, 擬 定 活 動 內 容, 確 認 執 行 方 向 (2) 實 施 地 點 方 式 參 加 對 象 預 算 及 繳 費 (3) 一 併 參 考 往 年 作 法 與 檢 討 報 告 2.3 (1) 依 據 決 議 進 行 招 標 作 業, 尋 找 適 合 廠 商 三 家 以 上, 進 行 提 案 (2) 往 年 辦 理 成 效 優 良 及 滿 意 度 調 查 高 者, 列 入 優 先 考 量 (3) 必 要 時 進 行 場 地 探 勘, 以 確 認 廠 商 執 行 能 力 2.4 (1) 與 得 標 廠 商 進 行 議 價 及 行 程 細 節 確 認 (2) 依 國 內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辦 理 簽 約, 學 務 主 任 為 校 方 簽 約 代 表 人 2.5 (1) 發 放 家 長 同 意 書, 並 接 受 學 生 報 名 與 代 收 繳 費 (2) 帶 隊 人 員 選 派 及 調 課 與 公 假 (3) 前 往 參 觀 之 機 關 或 場 所, 事 先 聯 繫 協 調 備 妥 公 函, 請 求 協 助 與 導 覽 (4) 必 要 時 安 排 校 護 或 家 長 義 工 一 同 前 往 協 助 執 行 (5) 確 認 參 加 人 員 資 料, 並 辦 理 保 險 2.6 (1) 報 告 校 外 教 學 計 畫, 並 請 校 長 核 示 (2) 必 要 時 請 相 關 處 室 協 助 (3) 給 付 旅 行 社 出 發 款 項, 為 參 加 人 數 之 70% 金 額 2.7 (1) 召 集 參 加 人 員 及 學 生 實 施 行 前 教 育 說 明 會, 進 行 行 程 說 明 安 全 宣 導 及 講 解 教 學 目 標 (2) 發 放 行 前 活 動 手 冊 給 學 生, 並 提 供 家 長 緊 急 聯 繫 電 話 及 瞭 解 返 校 時 間 2.8 (1) 各 車 領 隊 帶 領 學 生 瞭 解 遊 覽 車 安 全 門 之 開 啟 滅 火 器 配 置 車 窗 擊 破 方 式 及 逃 生 動 線 (2) 校 外 教 學 天 候 認 定 : 校 外 教 學 原 則 上 風 雨 無 阻, 總 領 隊 視 情 況 與 旅 行 社 調 整 雨 天 備 案 及 行 程 臨 時 應 變 若 發 佈 陸 上 颱 風 警 報, 則 暫 停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日 後 延 期 辦 理 或 取 消 (3) 出 發 前 人 數 清 點 並 確 認 攜 帶 物 品, 未 到 學 生 則 通 知 家 長 (4) 交 通 遊 覽 車 之 租 用 及 檢 查 應 符 合 政 府 相 關 規 定 2.9 (1) 校 外 教 學 過 程 中, 領 隊 及 隨 隊 教 師 應 隨 時 清 楚 活 動 狀 況, 承 辦 旅 行 社 有 回 報 之 義 務 ; 若 遇 突 發 狀 況 需 修 改 行 程, 得 經 領 隊 及 隨 隊 教 師 同 意, 並 向 學 生 說 明 (2)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之 應 變 作 為 : A. 現 場 應 變 : 外 傷 輕 傷 者, 現 場 由 具 護 理 經 驗 領 隊 作 緊 急 處 理 B. 送 醫 處 理 : 疾 病 重 傷 者, 立 即 送 醫 緊 急 處 理, 並 通 知 家 長 C. 通 知 學 校 : 成 立 聯 繫 小 組, 隨 時 掌 握 狀 況 回 報 (3) 發 生 重 大 意 外 事 故, 除 現 場 應 變 進 行 組 織 人 員 進 行 疏 散 及 醫 療 處 置, 同 時 依 學 校 層 級 通 報, 並 指 定 專 人 對 外 發 言 及 與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02-33437855) 保 持 聯 繫 2.10 (1) 辦 理 學 生 及 老 師 之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意 見 反 應, 進 行 書 面 彙 整 (2) 學 校 承 辦 人 會 同 隨 隊 老 師 針 對 事 前 行 程 規 劃, 及 活 動 過 程 等 相 關 事 宜,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3) 核 對 校 外 教 學 實 際 執 行 過 程, 與 旅 行 社 簽 訂 契 約 規 格 是 否 相 符, 作 為 尾 款 給 付 之 依 據 2.11 (1) 若 個 人 因 素 臨 時 無 法 參 加, 或 天 候 因 素 造 成 延 期 或 取 消, 後 續 事 宜 及 退 費 規 定 依 國 內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之 約 定 辦 理 168

(2) 尾 款 30% 扣 除 必 要 開 銷 學 生 退 費, 及 未 依 計 畫 執 行 之 扣 款 後, 將 餘 款 給 付 旅 行 社 2.12 (1) 本 次 計 畫 資 料 等 書 面 建 檔 保 存 3. 控 制 重 點 : 3.1 召 集 年 級 導 師 會 議, 擬 定 活 動 內 容, 確 認 執 行 方 向 3.2 校 外 教 學 參 觀 活 動 委 託 服 務 之 旅 行 業 者, 須 具 備 下 列 資 料 審 核 : A. 交 通 部 頒 發 旅 行 業 執 照 B. 經 濟 部 頒 發 公 司 設 立 之 相 關 證 明 C.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3.3 依 國 內 旅 遊 定 型 化 契 約 書 辦 理 簽 約 3.4 校 外 教 學 參 觀 活 動, 若 有 住 宿 之 飯 店, 或 前 往 遊 樂 區 設 施 之 行 程, 須 具 備 下 列 資 料 審 核 : A.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B. 消 防 設 備 檢 查 合 格 C. 安 全 設 施 檢 查 合 格 3.5 彙 整 學 生 及 老 師 之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意 見 反 應, 召 開 會 議 檢 討 4. 使 用 表 單 4.1 校 外 教 學 家 長 同 意 書 4.2 人 員 編 組 表 4.3 旅 遊 契 約 書 4.4 行 前 活 動 手 冊 4.5 校 外 教 學 保 險 名 冊 4.6 會 議 紀 錄 4.7 滿 意 度 調 查 及 意 見 反 應 4.8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租 ( 使 ) 用 交 通 工 具 出 發 前 檢 查 及 逃 生 演 練 紀 錄 表 5. 相 關 文 件 5.1 教 育 部 各 級 學 校 辦 理 校 外 教 學 活 動 租 ( 使 ) 用 交 通 工 具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5.2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校 外 教 學 旅 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3 交 通 部 學 校 或 團 體 乘 坐 遊 覽 車 集 體 旅 遊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169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程 序 1. 流 程 圖 導 師 家 庭 訪 問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主 動 查 訪 申 請 救 助 Y 審 核 資 格 核 定 金 額 N 結 案 申 請 補 助 撥 款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導 師 瞭 解 學 生 家 中 實 際 發 生 問 題 情 形, 並 填 寫 表 單 ; 教 職 同 仁 則 由 單 位 主 管 主 動 提 出 2.2 送 交 學 生 事 務 處 訓 育 組 2.3 學 務 處 審 核, 不 通 過 即 無 法 申 請 2.4 經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並 核 定 救 助 金 額 2.5 由 南 山 後 援 會 急 難 救 助 金 項 下 支 出 2.6 由 總 務 處 通 知 當 事 人 領 款 2.7 記 錄 影 本 存 檔 3. 控 制 重 點 : 3.1 由 導 師 主 動 提 出, 並 確 實 了 解 實 際 狀 況 3.2 需 經 過 學 務 處 審 核 是 否 符 合 資 格 3.3 需 經 過 主 管 會 議 核 定 補 助 金 額 4. 使 用 表 單 : 4.1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表 5. 相 關 文 件 : 5.1 急 難 救 助 申 請 辦 法 170

校 園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防 治 與 處 理 程 序 1 流 程 圖 提 出 草 案 彚 整 防 治 計 劃 訂 定 防 災 演 練 計 畫 審 核 N Y 公 告 宣 導 實 施 訓 練 教 育 擬 演 練 項 目 草 案 N 審 核 Y 執 行 ( 真 實 狀 況 ) 評 估 檢 討 記 錄 存 檔 2 作 業 程 序 : 2.1 依 本 校 實 施 需 要, 針 對 常 發 生 之 災 害 規 劃 2.2 於 每 學 期 期 初 訂 定 防 災 演 練 實 施 計 劃 (1) 考 量 編 訓 之 效 果 與 時 機 (2) 執 行 資 源 及 人 員 負 責 之 適 切 性 2.3 利 用 導 師 會 報 及 網 路 公 告 使 師 生 均 能 了 解 重 點 及 程 序 2.4 配 合 行 事 曆 排 定 演 訓 課 目 及 項 目 2.5 (1) 核 准 支 用 經 費 171

(2) 核 定 演 練 程 序 2.6 (1) 編 組 演 練 或 現 況 處 理 (2) 效 果 評 核 檢 討 (3) 彙 整 演 練 資 績 2.7 (1) 如 遇 真 正 災 害 發 生 之 狀 況 依 時 限 通 報 (2) 優 缺 點 之 提 示 (3) 辦 理 獎 懲 及 經 驗 彙 整 2.8 (1) 依 計 劃 執 行 考 核 (2) 歸 檔 存 編 3 控 制 重 點 : 3.1 偶 發 事 件 內 容 包 括 : 一 防 火 水 風 震 災 二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處 理 三 心 理 安 全 輔 導 四 防 飲 食 中 毒 五 防 竊 盜 六 防 溺 水 七 防 暴 力 鬥 毆 事 件 八 防 自 我 傷 害 九 防 性 騷 擾 及 傷 害 十 外 力 侵 擾 校 園 十 一 爆 裂 物 及 不 明 物 體 十 二 其 他 3.2 編 組 人 員 資 格 考 慮 : 2.2.1 召 集 人 : 由 校 長 兼 ( 指 導 危 機 處 理 ) 2.2.2 總 幹 事 : 由 學 務 主 任 兼 ( 綜 理 危 機 處 理 ) 2.2.3 副 總 幹 事 : 由 秘 書 室 主 任 兼 ( 對 外 公 關 及 發 言 ) 2.2.4 聯 絡 組 : 由 教 務 主 任 兼 ( 任 務 訓 練 之 調 課 與 聯 繫 ) 2.2.5 預 算 組 : 由 會 計 室 主 任 兼 ( 支 用 及 預 算 編 列 ) 2.2.6 支 援 組 : 由 總 務 主 任 兼 ( 專 責 財 產 清 核 與 搶 救 設 備 維 修 採 購 等 ) 2.2.7 輔 導 組 : 由 輔 導 處 主 任 兼 ( 專 責 心 理 輔 導 及 資 料 提 供 ) 2.2.8 醫 護 組 : 由 衛 生 組 長 兼 ( 專 責 搶 救 及 醫 務 ) 2.2.9 防 毒 處 理 協 調 組 : 由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兼 ( 專 責 文 宣 及 協 調 工 作 ) 2.2.10 作 業 組 : 由 承 辦 人 兼 ( 專 責 計 劃 執 行 完 成 之 執 行 ); 另 納 編 相 當 之 教 官 協 助 臨 時 調 度 等 工 作 3.3 成 效 考 成 2.3.1 由 作 業 組 檢 核 演 訓 或 實 況 成 效 列 入 考 績 參 考, 重 大 事 功 者 另 簽 請 專 案 獎 勵 4 使 用 表 單 : 172

4.1 演 習 程 序 表 4.2 演 習 心 得 報 告 4.3 演 習 成 績 及 優 缺 點 發 佈 表 5 相 關 文 件 : 5.1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實 施 辦 法 173

校 際 交 流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撰 寫 計 劃 書 主 管 會 議 取 消 出 團 N Y Y 報 名 確 認 出 團 N 取 消 出 團 旅 行 社 招 標 處 室 工 作 協 調 行 前 說 明 會 檢 討 會 議 174

2. 作 業 程 序 : 2.1 與 交 流 校 確 認 時 間, 擬 寫 計 劃 書, 2.2 計 劃 書 提 報 主 務 會 議 通 過 2.3 印 發 通 知 單 進 行 報 名 作 業 2.4 確 認 出 團 名 單 及 帶 團 老 師 2.5 (1) 徵 集 三 家 廠 商 進 行 招 標 作 業 (2) 進 行 招 標 會 議 2.6 由 學 務 處 代 表 與 廠 商 簽 約 2.7 進 行 行 前 禮 儀 及 各 項 培 訓 2.8 舉 辦 行 前 說 明 會 2.9 舉 辦 檢 討 會 3. 控 制 重 點 : 3.1 擬 定 計 劃 書 確 定 訪 問 時 間 及 行 程 3.2 需 有 至 少 三 家 廠 商 參 與 招 標 3.3 舉 辦 行 前 說 明 會 3.4 舉 辦 檢 討 會 議 4. 使 用 表 單 : 4.1 參 訪 團 學 生 報 名 表 5. 相 關 文 件 : 175

海 外 遊 學 團 及 教 育 旅 行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召 開 路 線 規 劃 會 議 N 處 務 會 議 Y 廠 商 說 明 及 甄 選 會 議 校 內 家 長 說 明 會 報 名 確 認 出 團 N 取 消 出 團 Y 廠 商 簽 約 行 前 訓 練 及 說 明 會 檢 討 會 議 176

2. 作 業 程 序 : 2.1 (1) 召 集 英 文 科 社 會 科 等 教 師, 進 行 路 線 規 劃 會 議, (2) 確 認 出 團 路 線 與 日 期, 提 報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2.2 (1) 徵 集 三 家 廠 商 到 校 進 行 規 劃 説 明 (2) 甄 選 會 議 進 行 評 選 2.3 印 發 通 知 單 舉 辦 家 長 說 明 會 2.4 進 行 報 名 及 繳 交 訂 金 工 作 2.5 確 認 出 團 名 單 及 帶 團 老 師 2.6 簽 定 合 約 書 (1) 一 式 兩 份, 合 約 書 需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2) 由 學 務 處 代 表 與 廠 商 簽 約 2.7 進 行 行 前 禮 儀 及 各 項 培 訓 2.8 廠 商 到 校 舉 辦 行 前 說 明 會 3. 控 制 重 點 : 3.1 由 路 線 規 劃 會 議 決 定 該 年 海 外 遊 學 團 及 教 育 旅 行 之 出 訪 路 線 3.2 需 有 至 少 三 家 廠 商 參 與 說 明 會 及 甄 選 3.3 海 外 遊 學 團 及 教 育 旅 行 合 約 書 需 符 合 教 育 部 規 定 3.4 舉 辦 檢 討 會 議 4. 使 用 表 單 : 4.1 海 外 遊 學 團 學 生 報 名 表 5. 相 關 文 件 : 5.1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理 賠 申 請 書 ( 外 來 表 單 ) 177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管 理 程 序 1. 流 程 圖 彙 整 學 生 經 常 違 規 項 目 Y 公 告 納 入 執 行 要 項 宣 導 講 習 教 育 問 題 之 處 理 審 核 N Y 輔 導 及 辦 理 銷 過 記 錄 存 檔 2 作 業 程 序 : 2.1 生 輔 組 就 學 生 常 犯 生 活 常 規 項 目 彙 整, 並 訂 定 處 理 原 則 如 補 充 說 明 2.2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頁 中 2.3 (1) 集 會 時 宣 導 教 育 (2)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時 宣 導 2.4 (1) 師 長 發 現 問 題 之 簽 處 (2) 師 長 之 通 報 ( 導 師 家 長 ) (3) 輔 導 及 適 時 之 處 置 2.5 (1) 導 師 及 輔 導 教 官 了 解 問 題 原 因 並 查 證 事 實 (2) 檢 討 表 之 輔 導 記 錄 (3) 生 輔 組 輔 導 處 研 擬 意 見 (4) 權 責 主 管 批 示 2.6 (1) 輔 導 記 錄 表 列 記 學 生 事 蹟 資 料 (2) 結 果 通 知 家 長 配 合 178

(3) 提 供 銷 過 申 請 及 執 行 銷 過 2.7 (1) 累 計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成 績 (2) 資 料 傳 送 教 務 處 (3) 重 大 違 規 送 教 務 處 輔 導 處 配 合 輔 導 (4) 長 期 保 留 備 查 3 控 制 重 點 : 3.1 學 生 問 題 概 述 : 2.1.1 服 裝 儀 容 2.1.2 曠 課 2.1.3 吸 菸 及 騎 乘 機 車 2.1.4 鬥 毆 2.1.5 不 服 糾 正 2.1.6 作 弊 ( 偷 竊 ) 2.1.7 其 他 3.2 新 生 訓 練 時 對 學 生 易 犯 之 行 為, 由 學 務 處 生 輔 組 集 中 講 習 以 達 宣 導 效 果 3.3 新 進 教 師 研 習 將 本 案 列 入 研 習 內 容, 由 生 輔 組 報 告 3.4 成 效 考 評 2.5.1 學 生 問 題 衍 生 之 結 果 由 生 輔 組 列 入 自 強 競 賽 評 比 並 逐 週 公 告 2.5.2 教 職 員 對 學 生 問 題 執 行 之 態 度 方 式 及 協 調 與 結 果 列 入 教 師 評 核 項 目 中, 提 供 學 務 主 任 參 酌 2.5.3 對 處 理 程 序 中 能 消 弭 或 顯 有 功 績 者 另 簽 議 獎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生 違 規 事 件 處 理 表 4.2 學 生 行 為 輔 導 記 錄 表 4.3 大 過 簽 辦 單 4.4 記 過 簽 辦 單 4.5 學 生 自 省 銷 過 申 請 表 4.6 記 功 簽 辦 單 4.7 個 人 獎 懲 記 錄 表 ( 電 腦 表 單 ) 4.8 缺 曠 及 獎 懲 通 知 函 ( 電 腦 表 單 ) 5 相 關 文 件 5.1 學 生 問 題 之 處 理 流 程 及 原 則 5.2 學 生 行 為 輔 導 辦 法 179

學 生 申 訴 管 理 程 序 1. 流 程 圖 策 定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實 施 要 點 公 告 宣 導 對 策 及 執 行 ( 接 受 申 訴 管 道 ) 審 核 作 業 問 題 處 理 成 效 評 估 記 錄 存 檔 2. 作 業 程 序 : 2.1 為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促 進 校 園 和 諧, 訂 定 學 生 申 訴 辦 法 2.2 (1)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及 各 (2) 項 申 請 表 格 (3) 利 用 學 校 網 路 公 告 (4) 利 用 各 種 集 會 宣 導 2.3 (1) 賦 予 編 組 委 員 權 責 (2) 提 供 學 生 或 代 理 人 申 訴 管 道 (3) 接 受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2.4 審 查 申 訴 之 要 件 是 否 符 合 2.5 (1) 召 集 評 議 會 議 及 邀 集 相 關 人 員 出 席 180

(2) 討 論 決 議 (3) 簽 處 並 核 發 議 決 說 明 書 2.6 (1) 生 輔 組 每 學 期 統 計 申 訴 案 件 及 其 結 果 成 效 (2) 權 責 長 官 核 示 並 針 對 缺 失 研 修 相 關 要 點 2.7 (1) 評 議 會 議 記 錄 建 檔 存 查 (2) 申 訴 人 畢 業 二 年 後 去 除 檔 案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申 訴 電 話 :(02)2249 2588 3.2 學 生 申 訴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旨 在 維 護 學 生 個 人 權 益 並 獲 得 及 時 補 救, 以 符 民 主 潮 流 3.3 修 訂 內 容 如 相 關 文 件 之 辦 法 其 中 組 織 編 組 每 年 修 訂 乙 次 3.4 接 受 申 訴 之 方 式 得 以 電 話 口 頭 為 之 並 於 申 訴 後 儘 量 以 書 面 為 之 3.5 申 訴 案 件 必 須 由 學 生 或 監 護 人 提 出 其 中 要 項 包 人 事 時 地 物 如 何 為 何 及 急 需 救 濟 之 目 的 或 期 望 3.6 會 議 討 論 以 不 公 開 方 式 為 之 其 記 錄 以 保 密 保 存 為 原 則 3.6.1 簽 呈 及 評 議 說 明 以 文 稿 或 寄 發 簽 收, 以 保 障 申 訴 人 之 權 益 3.6.2 申 請 案 件 之 統 計 以 處 理 及 結 果 為 主 3.7 缺 失 部 份 另 以 主 管 會 議 時 討 論 修 定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生 申 訴 書 4.2 學 生 申 訴 事 件 評 議 說 明 書 4.3 學 生 評 議 事 實 說 明 書 4.4 學 生 申 訴 年 度 統 計 表 4.5 學 生 申 訴 意 見 缺 失 改 進 意 見 表 5 相 關 文 件 : 5.1 學 校 輔 導 與 管 教 學 生 要 點 5.2 處 理 學 生 申 訴 案 件 實 施 要 點 181

學 生 健 康 管 理 程 序 1. 流 程 圖 辦 理 說 明 會 回 收 資 料 通 知 彙 整 資 料 記 錄 存 檔 2. 作 業 程 序 : 2.1 (1) 新 生 訓 練 時 辦 理 (2) 發 衛 生 保 健 室 通 告 及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卡 給 學 生 (3) 說 明 體 檢 必 檢 項 目 2.2 (1) 衛 生 保 健 室 通 告 回 條 (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卡 (3) 資 料 不 齊 者 退 回 補 齊 2.3 發 體 檢 通 知 單 給 學 生 2.4 (1) 彚 整 各 班 特 殊 疾 病 學 生 資 料 (2) 提 供 衛 生 局 或 教 育 局 各 項 報 表 3. 控 制 重 點 : 3.1 相 關 資 料 未 經 家 長 同 意 或 法 律 規 定 者 不 得 無 故 洩 露 3.2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卡 是 否 登 記 完 整 3.3 是 否 建 立 全 校 特 殊 疾 病 表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生 健 康 檢 查 資 料 卡 4.2 特 殊 疾 病 表 4.3 衛 生 保 健 室 通 告 4.4 體 檢 通 知 單 5. 相 關 文 件 : 5.1 新 生 健 康 檢 查 辦 法 182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程 序 1. 流 程 圖 制 定 檢 查 評 分 公 佈 改 進 狀 況 N Y 記 錄 存 檔 2. 作 業 程 序 2.1 制 定 各 班 外 掃 環 境 區 域 2.2 每 日 依 環 境 整 潔 檢 查 表 檢 查 各 班 環 境 區 域 依 整 潔 評 分 辦 法 填 環 境 整 潔 檢 查 表 填 各 處 室 整 潔 工 作 回 覆 表 2.3 內 含 日 期 班 級 缺 失 等 2.4 缺 失 列 入 隔 日 或 隔 週 檢 查 必 檢 項 目 2.5 列 入 自 強 競 賽 整 潔 評 比 項 目 3. 控 制 重 點 3.1 能 即 時 改 進 者, 免 扣 分 3.2 外 掃 股 長 每 日 打 掃 時, 請 各 辦 公 室 指 導 老 師 指 導 並 簽 名 3.3 各 處 室 整 潔 工 作 回 覆 表 缺 失 部 分 列 入 隔 週 檢 查 項 目 4. 使 用 表 單 4.1 環 境 整 潔 檢 查 表 4.2 各 處 室 整 潔 工 作 回 覆 表 5. 相 關 文 件 5.1 環 境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5.2 環 境 整 潔 辦 法 5.3 整 潔 評 分 辦 法 5.4 資 源 回 收 辦 法 183

學 生 團 體 平 安 保 險 理 賠 作 業 程 序 1. 流 程 圖 學 生 提 出 申 請 學 校 審 核 N Y 取 件 保 險 公 司 審 核 N 駁 回 退 件 Y 理 賠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1) 學 生 備 齊 右 項 申 請 書 中 所 載 明 之 相 關 文 件 (2) 學 務 處 確 認 文 件 均 符 合 規 定 2.2 (1) 彙 整 於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理 賠 登 記 表 (2) 校 內 由 訓 育 組 長 校 長 核 章 2.3 保 險 公 司 取 件 2.4 審 核 理 賠 及 核 定 金 額 2.5 由 保 險 公 司 將 理 賠 金 額 匯 入 當 事 人 相 關 帳 戶 2.6 學 校 存 檔 3. 控 制 重 點 : 3.1 校 內 審 核 未 通 過 之 處 置 方 式 為 補 齊 證 件 3.2 保 險 公 司 審 核 未 通 過 之 結 案 方 式 為 退 件 或 重 新 提 出 申 請 4. 使 用 表 單 : 4.1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理 賠 登 記 表 5. 相 關 文 件 : 5.1 學 生 團 體 保 險 理 賠 申 請 書 ( 外 來 表 單 ) 184

餐 飲 衛 生 管 理 程 序 1. 流 程 圖 制 定 合 約 餐 飲 管 理 辦 法 伙 委 幹 部 研 習 廠 商 供 餐 缺 失 及 意 見 餐 飲 座 談 會 2. 作 業 程 序 2.1 制 定 合 約 2.2 公 佈 餐 飲 管 理 辦 法 2.3 伙 委 幹 部 研 習 2.4 召 開 餐 飲 座 談 會 2.5 依 合 約 及 餐 飲 管 理 辦 法 執 行 3. 控 制 重 點 3.1 合 約 精 神 是 否 符 合 新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各 級 學 校 外 訂 餐 盒 或 中 央 餐 廚 採 購 契 約 書 參 考 範 本 3.2 餐 飲 廠 商 是 否 具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證 之 HACCP 資 格 3.3 是 否 實 施 伙 委 研 習 3.4 是 否 召 開 餐 飲 座 談 會 4. 使 用 表 單 4.1 團 膳 檢 核 表 4.2 餐 飲 缺 失 及 意 見 表 5. 相 關 文 件 5.1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執 行 校 園 食 品 規 範 督 導 考 核 要 點 5.2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販 售 食 品 自 主 管 理 檢 核 表 5.3 學 校 餐 廳 廚 房 員 生 消 費 合 作 社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185

學 生 諮 商 輔 導 作 業 1. 流 程 圖 個 案 導 師 任 課 經 南 山 人 自 個 案 老 師 或 其 輔 導 老 師 我 情 緒 量 表 主 動 前 來 他 處 室 轉 主 動 發 現 篩 檢 出 之 高 介 關 懷 個 案 與 個 案 聯 繫 並 預 約 個 別 諮 商 時 間 個 別 諮 商 與 評 估 回 報 轉 介 者 輕 微 單 次 諮 商 長 期 諮 商 並 視 需 要 轉 介 精 神 科 醫 師 嚴 重 召 開 特 殊 個 案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會 議 定 期 追 蹤 填 寫 個 輔 記 錄 個 輔 資 料 建 檔 並 製 作 諮 商 輔 導 統 計 表 存 檔 186

2. 作 業 程 序 2.1 個 案 主 動 前 來 時 若 輔 導 老 師 不 在, 可 填 寫 學 生 晤 談 申 請 表, 再 由 輔 導 老 師 與 個 案 聯 繫 約 時 間 進 行 晤 談 2.2 教 師 或 其 它 處 室 同 仁 若 發 現 學 生 需 要 專 業 輔 導 時, 可 用 電 話 口 頭 轉 介 學 生 或 到 輔 導 處 填 寫 學 生 轉 介 單 2.3 必 要 時 輔 導 處 將 轉 介 個 案 接 受 專 業 醫 師 的 診 斷 評 估, 並 適 時 由 輔 導 處 召 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輔 導 會 議 2.4 輔 導 老 師 與 學 生 晤 談 後, 必 須 填 寫 個 輔 記 錄 單 2.5 輔 導 處 統 計 分 析 每 個 月 的 個 輔 情 形 製 成 個 輔 月 報 表 呈 閱 校 長, 每 學 期 並 製 作 個 輔 晤 談 各 月 總 統 計 表 存 檔 3. 控 制 重 點 3.1 個 案 能 獲 得 轉 介 及 個 別 諮 商, 並 有 輔 導 紀 錄 3.2 能 協 同 導 師 或 醫 療 專 業 之 協 助, 進 行 安 置 3.3 依 個 案 狀 況 需 要 召 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輔 導 會 議 3.4 每 學 期 統 計 諮 商 輔 導 個 案, 並 製 表 存 檔 4. 使 用 表 單 4.1 輔 導 處 學 生 轉 介 單 4.2 輔 導 處 學 生 晤 談 申 請 單 4.3 輔 導 處 個 輔 記 錄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5.1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中 學 生 諮 商 輔 導 辦 法 187

身 心 狀 況 特 殊 學 生 輔 導 作 業 1. 流 程 圖 導 師 發 現 班 級 中 身 心 有 特 殊 狀 況 之 學 生 與 家 長 聯 繫 與 該 班 輔 導 老 師 討 論 及 處 理 輔 導 老 師 提 輔 導 處 會 議 討 論 醫 院 專 業 醫 師 診 斷 繳 交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影 本 給 輔 導 處 存 檔 輔 導 處 提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審 核 確 定 為 身 心 狀 況 特 殊 個 案, 由 輔 導 處 列 管 並 召 開 個 別 化 教 育 輔 導 會 議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後 續 處 理 方 式 188

2. 作 業 程 序 2.1 學 期 初 讓 導 師 填 寫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個 案 填 報 單, 掌 握 身 心 狀 況 特 殊 學 生 名 單 2.2 導 師 與 家 長 及 輔 導 處 保 持 聯 繫, 共 同 協 助 身 心 狀 況 特 殊 學 生 2.3 必 要 時, 請 家 長 帶 學 生 到 醫 院, 由 醫 師 進 行 診 斷 及 評 估, 讓 醫 療 資 源 適 當 介 入 2.4 請 家 長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影 本 給 輔 導 處 存 檔 2.5 輔 導 處 視 個 案 狀 況, 召 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IEP) 輔 導 會 議 2.6 會 議 後 通 知 任 課 教 師 及 相 關 單 位 同 仁 後 續 處 理 方 式 3. 控 制 重 點 3.1 有 效 列 管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個 案 學 生 3.2 針 對 身 心 狀 況 特 殊 學 生, 召 開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IEP) 輔 導 會 議 3.3 依 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劃 (IEP) 輔 導 會 議 進 行 後 續 處 理 及 安 置 4. 使 用 表 單 4.1 輔 導 處 身 心 障 礙 及 特 殊 個 案 填 報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5.1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中 身 心 狀 況 特 殊 學 生 輔 導 要 點 189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時 程 表 公 告 辦 理 升 學 講 座 召 開 第 一 次 甄 選 入 學 工 作 協 調 會 繁 星 推 薦 校 內 填 表 登 記 召 開 第 二 次 甄 選 入 學 工 作 協 調 會 面 試 及 備 審 資 料 輔 導 甄 選 問 卷 調 查 表 匯 整 甄 選 工 作 檢 討 190

2. 作 業 程 序 : 2.1. 於 每 學 年 期 初 公 告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時 程 表 2.2. 依 據 學 生 及 家 長 的 需 求, 辦 理 升 學 講 座 2.3. 上 學 期 召 集 普 三 導 師 相 關 行 政 同 仁, 召 開 第 一 次 甄 選 入 學 工 作 協 調 會 2.4. 按 照 當 年 度 時 程, 辦 理 繁 星 推 薦 校 內 填 表 登 記 2.5. 下 學 期 召 集 普 三 導 師 相 關 行 政 同 仁, 召 開 第 二 次 甄 選 入 學 工 作 協 調 會 2.6. 於 個 人 申 請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結 果 公 告 後, 進 行 面 試 及 備 審 資 料 輔 導 2.7. 請 參 與 面 試 的 學 生 填 寫 甄 選 問 卷 調 查 表, 由 生 涯 輔 導 組 進 行 匯 整 2.8. 甄 選 工 作 結 束 後, 進 行 工 作 檢 討 3. 控 制 重 點 : 3.1. 每 學 年 期 初 需 公 告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時 程 表 3.2. 上 學 期 需 召 開 第 一 次 甄 選 入 學 工 作 協 調 會 3.3. 需 辦 理 繁 星 推 薦 校 內 填 表 登 記 3.4. 下 學 期 需 召 開 第 二 次 甄 選 入 學 工 作 協 調 會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相 關 文 件 :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實 施 要 點 191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作 業 1. 流 程 圖 : 教 育 局 發 放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召 集 國 一 導 師 任 課 輔 導 老 師 召 開 會 議 ( 手 冊 由 導 師 收 存 ) 內 容 填 寫 (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學 生 家 長 ) 期 末 由 輔 導 老 師 檢 核 內 容 完 整 度 輔 導 處 進 行 抽 查 作 業 畢 業 生 領 回 轉 學 生 將 手 冊 交 回 輔 導 處, 方 能 完 成 離 校 手 續 2. 作 業 程 序 : 2.1. 教 育 局 於 每 學 年 開 學 前 發 放 符 合 國 一 新 生 數 量 的 國 民 中 學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2.2. 召 集 國 一 導 師 及 任 課 輔 導 老 師, 說 明 手 冊 的 使 用 方 法 時 程 及 注 意 事 項 2.3. 輔 導 老 師 負 責 輔 導 活 動 課 程 中 帶 領 學 生 填 寫 內 容 2.4. 教 務 處 提 供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複 習 評 量 成 績, 學 務 處 提 供 獎 懲 紀 錄 服 務 學 習 紀 錄, 由 導 師 負 責 帶 領 學 生 將 資 料 填 寫 至 手 冊 中 192

2.5. 導 師 可 運 用 學 校 日 時 間, 或 請 學 生 將 手 冊 帶 回 家, 請 家 長 填 寫 家 長 的 話 2.6. 導 師 輔 導 老 師 學 生 隨 時 可 自 行 填 寫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及 生 涯 諮 詢 紀 錄 2.7. 每 學 期 末 由 輔 導 老 師 檢 核 內 容 完 整 度 2.8. 輔 導 處 每 學 年 進 行 手 冊 抽 查 2.9. 轉 學 生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時, 需 將 手 冊 交 回 輔 導 處, 以 便 將 資 料 轉 移 至 新 學 校 2.10. 學 生 畢 業 時, 將 手 冊 交 還 給 學 生 自 行 保 管 3. 控 制 重 點 : 3.1. 每 學 年 需 召 集 國 一 導 師 及 任 課 輔 導 老 師 開 會 3.2. 輔 導 老 師 每 學 期 需 確 實 檢 核 學 生 手 冊 內 容 的 完 整 度 3.3. 輔 導 處 需 每 學 年 進 行 手 冊 之 抽 查 3.4. 轉 學 生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時, 需 將 手 冊 交 回 輔 導 處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相 關 文 件 :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學 生 生 涯 輔 導 紀 錄 手 冊 使 用 要 點 193

( 三 ) 總 務 事 項 :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1. 流 程 圖 1.1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圖 : 需 求 單 位 簽 案 進 行 請 購 申 請 依 批 示 辦 理 簽 案 審 核 N 庶 務 組 Y 詢 價 / 比 價 / 議 價 庶 務 組 採 購 申 請 依 批 示 辦 理 簽 案 審 核 N 庶 務 組 訂 購 Y 交 付 提 案 單 位 驗 收 進 行 付 款 作 業 194

1.2 營 繕 管 理 流 程 圖 單 位 需 求 報 修 保 管 組 判 定 是 否 能 行 維 修 N 保 管 組 N 判 定 有 無 保 固 N Y 排 定 時 程 處 置 施 工 維 修 申 請 簽 案 審 核 Y 庶 務 組 Y 詢 價 / 比 價 / 議 價 庶 務 組 施 做 案 提 出 簽 案 審 核 N Y 庶 務 組 作 業 約 期 施 工 送 交 廠 商 處 理 完 工 取 回 / 交 還 提 案 單 位 驗 收 N Y 進 行 付 款 作 業 195

1.3 緊 急 特 殊 事 件 營 繕 管 理 流 程 圖 需 求 單 位 保 管 組 判 定 是 否 能 自 行 處 理 理 Y 立 即 處 置 庶 務 組 N 直 接 連 絡 廠 商 搶 修 設 置 報 價 議 價 支 付 簽 呈 提 出 N 審 核 Y 驗 收 Y 進 行 付 款 作 業 2. 作 業 程 序 : 2.1. 請 購 : 採 購 與 營 繕 工 程 之 申 請, 應 簽 請 核 准 並 依 規 定 格 式 註 明 相 關 事 項, 惟 對 品 質 性 能 及 時 效 性 有 特 殊 要 求 者, 應 予 特 別 註 明, 經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會 辦 總 務 處 會 計 室,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總 務 處 辦 理 2.2. 採 購 及 營 繕 : 2.2.1. 作 業 金 額 於 新 臺 幣 四 千 元 以 內 者 之 採 購 及 營 繕 案 件, 得 由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後 逕 行 採 購, 依 零 用 金 付 款 辦 法 辦 理 核 銷 2.2.2. 作 業 金 額 超 過 新 臺 幣 四 千 元 至 新 臺 幣 五 萬 元 以 內 之 採 購 及 營 繕 案 件, 得 覓 妥 一 家 優 良 廠 商 報 價 並 直 接 議 價, 層 轉 核 定 後 處 理 之 2.2.3. 作 業 金 額 五 萬 元 以 上 至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內 之 採 購 及 營 繕 案 件, 需 覓 妥 三 家 廠 196

商 報 價, 並 以 最 低 一 家 直 接 議 價, 層 轉 核 定 後 處 理 之 2.2.4. 金 額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之 採 購 及 營 繕 案 件, 應 舉 行 比 議 價 會 議, 選 出 最 適 廠 商, 經 擇 優 議 價 後, 層 轉 核 定 後 處 理 之 2.3. 合 約 : 2.3.1. 總 價 在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者, 決 標 後 應 簽 訂 採 購 或 營 繕 工 程 合 約 2.3.2. 合 約 製 作 應 注 意 事 項 : 2.3.2.1. 載 明 雙 方 立 合 約 書 人 2.3.2.2. 採 購 或 營 繕 標 的 之 數 量 內 容 規 格 2.3.2.3. 採 購 或 工 程 價 款 2.3.2.4. 交 貨 日 期 或 施 工 期 間 2.3.2.5. 付 款 方 式 2.3.2.6. 保 固 期 限 及 保 證 責 任 2.3.2.7. 營 繕 施 工 作 業 安 全 2.3.2.8. 施 工 工 程 及 施 工 人 員 投 保 2.3.2.9. 終 止 合 約 規 定 2.3.2.10. 違 約 賠 償 事 宜 2.4. 驗 收 : 2.4.1. 財 物 驗 收 時, 須 由 使 用 單 位 與 承 辦 單 位 共 同 辦 理 驗 收 2.4.2. 營 繕 工 程 辦 理 驗 收 時, 凡 經 公 開 招 標 之 工 程, 由 校 長 指 派 主 驗 人 配 合 使 用 單 位 與 總 務 處 共 同 驗 收, 並 由 會 計 單 位 派 員 監 驗 2.4.3. 財 物 及 營 繕 工 程, 驗 收 金 額 在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者, 應 由 會 計 單 位 及 保 管 單 位 人 員 會 同 監 驗 惟 其 品 質 及 性 能 須 檢 驗 者, 另 須 會 同 申 請 單 位 或 專 業 判 定 單 位 驗 可 後, 方 始 完 成 手 續 2.4.4. 驗 收 過 程 應 詳 盡 記 載 於 驗 收 紀 錄 表 中, 驗 收 完 成 後 應 填 具 財 產 增 加 單 2.4.5. 驗 收 時 如 發 現 規 格 數 量 品 質 與 規 定 不 符, 應 要 求 廠 商 補 換 或 重 製, 在 未 改 善 前 不 予 付 款 2.4.6. 如 因 補 換 或 重 製 而 延 誤 時 效, 應 依 合 約 規 定 由 承 售 ( 製 ) 廠 商 賠 償 2.5. 付 款 : 2.5.1. 驗 收 完 成 後 承 辦 單 位 應 彙 整 單 據 憑 證 及 財 產 增 加 單, 經 申 請 單 位 簽 收 確 認, 層 轉 審 核 後, 由 會 計 單 位 辦 理 核 付 款 項 2.5.2. 本 校 支 付 廠 商 之 款 項, 除 依 規 定 得 由 零 用 金 支 付 者 外, 應 於 金 融 機 關 匯 款 或 直 接 撥 付 受 款 人, 不 得 由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代 領 轉 付 3. 控 制 重 點 : 3.1. 各 單 位 採 購 與 營 繕 工 程 之 申 請, 是 否 簽 請 核 准, 經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送 總 務 處 辦 理 3.2. 依 採 購 或 營 繕 金 額 不 同, 是 否 逕 行 不 同 審 查 或 審 議 程 序 3.3. 應 招 標 比 價 及 議 價 之 採 購 或 營 繕 案,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4. 應 簽 訂 合 約 書 之 採 購 與 營 繕 案,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5. 採 購 與 營 繕 驗 收 是 否 確 實 執 行 3.6. 營 繕 工 程 驗 收, 是 否 依 規 定 由 負 責 人 員 驗 收 及 監 驗 197

3.7. 金 額 一 百 萬 以 上 之 案 件, 是 否 會 監 驗 人 員 監 驗 3.8. 驗 收 時 如 發 現 規 格 數 量 品 質 與 規 定 不 符, 是 否 確 實 追 蹤 3.9. 購 置 固 定 資 產 之 採 購 程 序, 是 否 依 據 學 校 內 部 規 章 辦 理, 每 期 支 付 之 設 備 款 工 程 款 是 否 與 採 購 契 約 營 繕 契 約 所 訂 付 款 條 件 期 限 相 符, 無 提 前 付 款 情 事 ( 因 提 早 完 工 而 提 早 付 款 者 不 在 此 限 ) 3.10. 驗 收 完 成 後 承 辦 單 位 申 請 付 款, 是 否 檢 附 相 關 憑 證 及 文 件 辦 理 4. 使 用 表 單 : 4.1. 驗 收 紀 錄 表 4.2. 財 產 增 加 單 4.3.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4.4. 公 物 缺 損 報 告 單 4.5. 建 築 物 設 備 缺 損 通 知 單 4.6. 財 產 放 行 管 理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採 購 管 理 程 序 5.2.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營 繕 管 理 程 序 198

財 物 管 理 作 業 1. 流 程 圖 : 1.1 財 產 設 備 管 理 程 序 之 流 程 圖 新 購 財 產 到 校 不 合 格 退 回 廠 商 否 驗 收 登 錄 建 檔 製 作 財 產 標 籤 並 黏 貼 於 該 項 財 產 財 產 撥 交 予 使 用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財 產 維 修 財 產 報 廢 財 產 異 動 財 產 清 點 2. 作 業 程 序 : 2.1. 所 稱 財 物, 係 指 下 列 二 類 : 2.1.1. 財 產 : 2.1.1.1. 供 使 用 之 校 地 建 築 物 土 地 改 良 物, 暨 金 額 單 價 超 過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以 上, 且 使 用 年 限 在 五 年 以 上 之 機 械 儀 器 及 設 備 無 形 資 產 圖 書 博 物 與 其 他 設 備 等 科 目 2.1.1.2. 圖 書 館 典 藏 之 分 類 圖 書 199

2.1.2. 物 品 : 係 指 購 置 單 價 未 滿 新 臺 幣 壹 萬 元, 且 使 用 年 限 超 過 2 年 以 上 之 非 消 耗 品 2.2. 財 產 管 理 權 責 劃 分 : 2.2.1. 總 務 處 : 為 全 校 財 產 管 理 之 負 責 單 位, 負 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盤 點 查 核 之 責 2.2.2. 會 計 室 : 審 核 財 產 帳 及 其 憑 證 2.2.3.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 負 責 資 訊 視 聽 設 備 特 科 教 室 設 備 與 圖 書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及 其 相 關 表 報 之 編 製 2.2.4. 實 習 處 : 負 責 實 習 工 場 設 備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2.2.5. 體 育 組 : 負 責 體 育 器 材 之 管 理 及 其 相 關 表 報 之 編 製 2.2.6. 衛 生 保 健 室 : 負 責 醫 療 用 品 之 管 理 及 其 相 關 表 報 之 編 製 2.2.7. 教 務 處 : 負 責 教 學 設 備 與 實 驗 室 設 備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2.2.8. 學 務 處 : 負 責 教 師 辦 公 室 設 備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2.3. 財 產 產 籍 登 記 : 2.3.1. 新 購 財 產 經 驗 收 確 認 後, 即 由 保 管 組 依 財 產 類 別 及 本 校 會 計 制 度 規 定 之 會 計 科 目, 予 以 分 類 編 號 及 登 記 列 管, 保 管 單 位 並 依 登 記 之 財 產 資 料 登 載 於 財 產 卡 2.3.2. 財 產 依 下 列 憑 證 辦 理 產 籍 新 設 登 錄 及 變 更 登 錄 : 2.3.2.1. 財 產 增 加 之 登 記 : 財 產 增 加 單 2.3.2.2. 財 產 異 動 之 登 記 : 財 產 移 轉 單 2.3.2.3. 財 產 減 損 之 登 記 : 財 產 減 損 單 2.3.3. 財 產 經 分 類 編 號 及 登 記 後, 均 應 黏 貼 財 產 標 籤 識 別 2.3.3.1. 標 籤 製 作 由 保 管 組 統 一 辦 理, 如 不 適 於 黏 貼 標 籤 財 產, 則 標 示 於 該 財 產 放 置 地 點 附 近 明 顯 處, 或 各 單 位 妥 為 保 存 備 用 2.3.3.2. 凡 屬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款 購 置 財 產, 均 應 黏 貼 標 示 年 度 及 教 育 部 獎 補 助 經 費 購 置 字 樣 標 籤 2.3.3.3. 其 他 各 補 助 專 款 購 置 之 設 備,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2.4. 財 產 保 管 : 2.4.1. 保 管 組 為 本 校 財 產 管 理 業 務 執 行 單 位 2.4.2. 為 落 實 財 產 管 理 制 度, 各 單 位 對 財 產 負 有 保 管 責 任, 對 於 財 產 異 動 相 關 事 項 皆 應 主 動 知 會 保 管 組, 以 利 財 產 資 料 之 準 確 性 2.4.3. 財 產 管 理 監 督 人 : 單 位 主 管 為 該 單 位 當 然 財 產 管 理 監 督 人, 應 確 實 瞭 解 並 注 意 該 單 位 財 產 使 用 及 管 理 狀 況, 負 適 時 糾 正 責 任 2.4.4. 財 產 保 管 人 : 財 產 管 理 監 督 人 應 指 派 單 位 編 制 內 專 職 人 員 為 財 產 保 管 人, 負 該 財 產 保 管 責 任 ; 若 屬 個 人 使 用 之 辦 公 用 設 備 或 實 驗 用 設 備, 則 由 該 使 用 者 為 財 產 保 管 人 2.4.5. 單 位 主 管 若 遇 調 整 職 務 或 調 職 時, 應 辦 理 財 產 移 交 手 續, 編 列 財 產 移 交 清 冊, 由 財 產 移 交 人 接 交 人 及 保 管 單 位, 會 同 本 校 指 派 之 監 交 人 辦 理 移 交 2.4.6. 單 位 如 遇 改 組 合 併 或 裁 撤 時, 應 辦 理 財 產 移 交 手 續, 編 列 財 產 移 交 清 冊, 200

由 財 產 移 交 人 及 保 管 單 位, 會 同 本 校 指 派 之 監 交 人 辦 理 移 交 2.5. 財 產 增 加 : 2.5.1. 增 購 財 產 經 驗 收 合 格 後, 由 保 管 組 依 財 產 增 加 單 辦 理 財 產 產 籍 登 記 2.5.2. 圖 書 部 份, 驗 收 後 由 圖 書 館 負 責 編 碼 與 保 管, 編 列 圖 書 清 冊 分 別 送 保 管 組 及 會 計 室 留 底 備 查 2.5.3. 財 產 雖 非 因 購 置 ( 如 捐 贈 ) 取 得 時, 仍 應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及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產 產 籍 登 記 2.6. 財 產 保 養 及 修 護 : 2.6.1. 財 產 保 管 人 及 財 產 使 用 人 應 經 常 注 意 財 產 養 護 檢 查 及 清 潔, 並 於 保 養 維 護 紀 錄 表 記 載 2.6.2. 財 產 經 檢 查 後, 如 發 現 損 壞 時, 應 由 經 管 單 位 依 本 校 財 產 維 修 辦 法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請 修 2.6.3. 財 產 經 管 單 位 對 於 可 能 發 生 之 災 害, 應 事 先 妥 善 防 範, 以 策 安 全 為 避 免 本 校 財 產 於 災 害 發 生 時 遭 受 重 大 損 失, 保 管 單 位 得 據 實 簽 報 提 請 投 保 產 物 保 險 2.7. 財 產 移 轉 : 2.7.1. 各 單 位 間 財 產 因 業 務 或 特 定 需 求 有 轉 移 之 必 要, 始 得 辦 理 移 轉 2.7.2. 由 移 出 單 位 填 寫 財 產 移 轉 單, 連 同 財 產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移 入 單 位 2.7.3. 移 入 單 位 主 管 及 財 產 保 管 人 經 財 產 點 收 簽 章 確 認, 並 加 註 放 置 地 點 後,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財 產 產 籍 移 轉 登 記 2.7.4. 各 單 位 經 管 財 產 未 辦 妥 移 轉 手 續, 原 單 位 財 產 保 管 責 任 不 得 解 除 2.8. 財 產 領 借 : 2.8.1. 領 借 財 產 時, 僅 限 於 校 內 業 務 教 學 研 究 或 慶 典 活 動 所 需 為 主 各 單 位 所 經 管 財 產 若 有 必 要 外 借, 應 逐 級 簽 准 始 得 為 之, 惟 回 復 原 狀 仍 屬 原 經 管 單 位 責 任 2.8.2. 校 內 各 單 位 間 財 產 之 借 用, 借 用 人 應 填 具 財 產 領 借 單, 並 載 明 借 用 財 產 養 護 與 安 全 保 管 責 任, 交 財 產 保 管 人 存 查, 始 得 領 借 2.8.3. 財 產 保 管 人, 依 財 產 領 借 單 即 時 登 載 錄 於 財 產 借 出 登 記 簿 2.8.4. 歸 還 時, 應 逐 項 點 交 財 產, 如 有 損 壞 或 短 少 時, 借 用 人 應 依 評 定 市 價 金 額 賠 償 財 產 保 管 人 點 交 無 誤, 應 即 時 於 財 產 借 出 登 記 簿 記 載 歸 還 2.8.5. 凡 財 產 借 用 須 於 每 年 清 點 日 前 歸 還, 以 利 財 產 清 點 作 業 之 進 行 2.8.6. 凡 財 產 撥 借 於 校 外 其 他 單 位, 應 將 財 產 領 借 單 陳 校 長 核 准, 並 知 會 總 務 處 保 管 組 後 辦 理 相 關 手 續 財 產 放 行 管 理 單, 始 得 借 出 2.8.7. 若 因 故 障 須 送 校 外 廠 商 維 修 時, 則 應 電 腦 線 上 報 修, 並 知 會 庶 務 組 申 辦 相 關 手 續 財 產 設 備 委 外 維 修 申 請 單 2.8.8. 本 校 所 有 財 產, 非 經 正 式 領 借 或 保 管 單 位 調 用, 不 得 隨 意 移 動 或 攜 出 校 外 2.9. 財 產 折 舊 攤 提 減 損 及 廢 品 處 理 : 201

2.9.1. 本 校 財 產 使 用 年 限, 不 得 低 於 行 政 院 頒 布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訂 定 之 最 低 使 用 年 限 2.9.2. 財 產 於 登 記 財 產 分 類 帳 後, 於 次 月 起 按 月 依 直 線 法, 計 算 折 舊 費 用 與 攤 銷 費 用, 其 會 計 處 理 應 符 合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規 定 辦 理 2.9.3. 本 校 財 產 逾 使 用 年 限, 符 合 報 廢 狀 態, 始 可 填 具 財 產 減 損 單 提 出 報 廢 申 請 2.9.4. 凡 報 廢 財 產 單 價 逾 新 臺 幣 五 00 萬 元 以 上 及 房 屋 建 築 類 財 產 者, 由 總 務 主 任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相 關 專 業 人 員 及 會 計 主 任 會 勘 之, 會 勘 後 確 認 簽 報 校 長 核 准 2.9.5. 經 管 或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財 產 報 廢 申 請 後, 由 保 管 組 派 員 前 往 會 勘 該 申 請 報 廢 財 產 之 損 壞 程 度, 經 簽 註 意 見 後, 陳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辦 理 除 帳, 再 轉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銷 帳, 並 處 理 廢 品 2.9.6. 各 單 位 廢 品 經 依 前 條 規 定 認 定 已 無 利 用 價 值, 及 有 環 保 顧 慮 之 廢 品, 以 要 求 提 供 新 品 之 廠 商 議 價 或 無 條 件 回 收 為 原 則 2.9.7. 汰 舊 尚 堪 使 用 或 可 資 源 回 收 之 廢 品, 以 報 請 變 賣 或 捐 贈 為 原 則, 變 賣 所 得 轉 陳 會 計 室 登 帳 2.10. 財 產 管 理 盤 點 : 2.10.1. 各 經 管 及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應 重 視 財 產 管 理 督 導 工 作,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自 行 盤 點 該 單 位 之 財 產 2.10.2. 保 管 組 依 本 校 財 產 清 點 作 業 辦 法 得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至 各 單 位 進 行 財 產 盤 點 查 核 工 作, 以 確 保 固 定 資 產 之 帳 物 一 致 性, 並 針 對 問 題 提 請 檢 討 及 改 善, 列 入 紀 錄 備 查 2.10.3. 年 度 盤 點 : 由 保 管 組 編 製 單 位 財 產 查 列 表, 會 同 會 計 室 進 行 盤 點, 盤 點 作 業 完 成 後, 並 由 保 管 組 編 製 單 位 財 產 清 冊 交 由 財 產 保 管 單 位 留 底 備 查 2.11. 物 品 管 理 : 2.11.1. 非 消 耗 品 依 物 品 驗 收 單 ( 非 消 耗 品 ), 由 物 品 保 管 人 自 行 盤 檢 及 數 量 管 控, 不 列 入 定 期 盤 點, 職 務 異 動 時 列 入 移 交 清 點 2.11.2. 非 消 耗 品 減 損 時 由 經 管 單 位 比 照 財 產 減 損 之 規 定, 填 具 財 產 減 損 單 陳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後, 逕 送 保 管 組 辦 理 除 帳 即 可 減 損 後 廢 品 同 本 作 業 程 序, 依 財 產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之 2.12. 定 期 報 表 : 2.12.1. 保 管 組 每 月 應 根 據 當 月 份 財 產 增 加 單 及 財 產 減 損 單 編 製 財 產 增 減 月 報 表, 轉 會 計 室 覆 核 彙 辦, 陳 董 事 會 核 備 2.12.2. 每 學 年 度 應 列 印 各 經 管 單 位 財 產 清 冊, 交 予 各 單 位 保 管 存 查 3. 控 制 重 點 : 3.1. 本 校 新 增 或 現 有 財 物 是 否 以 財 產 與 非 消 耗 品 劃 分 明 確, 並 以 適 當 會 計 科 目 入 帳 3.2. 財 產 產 籍 登 記 是 否 明 確 3.3. 發 生 應 辦 理 產 籍 登 錄 時 機, 是 否 確 實 登 錄 202

3.4. 所 有 財 產 經 分 類 編 號 及 登 記 後, 是 否 均 黏 貼 財 產 標 籤 識 別 3.5. 保 管 單 位, 是 否 明 確 列 出 財 產 保 管 人 名 冊 3.6. 本 校 財 產 增 加, 是 否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並 完 成 驗 收 3.7. 財 產 雖 非 因 購 置 ( 如 捐 贈 ) 取 得, 是 否 仍 填 寫 財 產 增 加 單 3.8. 財 產 養 護 檢 查 及 清 潔, 是 否 確 實 記 載 於 保 養 維 修 紀 錄 表 3.9. 各 單 位 間 財 產 因 業 務 或 特 定 需 求 有 轉 移 之 必 要, 是 否 由 移 出 單 位 填 寫 財 產 移 轉 單, 連 同 財 產 相 關 資 料 送 至 移 入 單 位 3.10. 財 產 領 借, 是 否 依 規 定 填 寫 財 產 領 借 單 3.11. 財 產 折 舊 及 攤 提 方 法 及 會 計 處 理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並 依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一 致 規 定 辦 理 3.12. 學 校 財 產 報 廢, 是 否 依 據 學 校 現 有 財 產 管 理 法 規 所 定 程 序, 予 以 簽 核 除 帳 3.13. 財 產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間 進 行 盤 點 3.14. 非 消 耗 品 管 理 是 否 依 規 定 編 列 物 品 驗 收 單 3.15. 物 品 減 損, 是 否 填 具 財 產 減 損 單, 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16. 保 管 單 位 是 否 每 一 學 期 編 製 財 產 增 減 學 期 報 表, 陳 相 關 單 位 覆 核 及 核 備 3.17. 財 物 管 理 各 項 表 單 是 否 依 規 定 存 查 4. 使 用 表 單 : 4.1.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卡 4.2.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增 加 單 ( 電 腦 表 單 ) 4.3.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移 轉 單 ( 電 腦 表 單 ) 4.4.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減 損 單 ( 電 腦 表 單 ) 4.5.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標 籤 ( 電 腦 表 單 ) 4.6.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物 品 驗 收 單 ( 非 消 耗 品 ) ( 電 腦 表 單 ) 4.7.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物 品 驗 收 單 ( 消 耗 品 ) ( 電 腦 表 單 ) 4.8.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明 細 分 類 帳 ( 電 腦 表 單 ) 4.9.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保 養 維 修 紀 錄 表 4.10.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領 借 單 4.11.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借 出 登 記 簿 4.12.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增 減 學 期 報 表 4.13.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移 交 清 冊 4.14.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查 列 表 4.15.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清 冊 4.16.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圖 書 清 冊 4.17.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設 備 委 外 維 修 申 請 單 4.18.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放 行 管 理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行 政 院 頒 布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5.2.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設 備 管 理 辦 法 203

5.3.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驗 收 作 業 辦 法 5.4.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清 點 作 業 辦 法 5.5.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異 動 作 業 辦 法 5.6.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報 廢 作 業 辦 法 5.7. 私 立 南 山 高 級 中 學 財 產 維 修 作 業 辦 法 204

文 書 處 理 作 業 1. 流 程 圖 : 1.1 收 文 流 程 圖 收 文 電 子 公 文 紙 本 公 文 秘 書 室 綜 閱 判 別 處 室 編 號 並 登 錄 建 檔 是 分 文 否 單 位 登 記 收 文 擬 辦 會 簽 否 結 案 歸 檔 是 批 示 完 成 / 保 存 / 調 閱 205

1.2 發 文 流 程 圖 擬 稿 會 簽 否 退 至 承 辦 人 更 正 資 料 是 秘 書 室 核 發 文 號 並 將 函 稿 轉 成 正 式 公 文 否 是 否 電 子 交 換 是 紙 本 / 附 件 實 體 電 子 交 換 送 總 務 處 用 印 以 IC 卡 憑 證 進 行 電 子 交 換 總 務 處 通 知 承 辦 人 領 取 公 文 否 確 認 受 文 方 接 收 公 文 是 結 案 歸 檔 完 成 206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為 加 強 公 文 管 制 業 務, 由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負 責 總 收 發 工 作, 以 強 化 公 文 處 理 之 行 政 效 率 2.2. 收 文 處 理 : 2.2.1. 簽 收 : 2.2.1.1. 信 件 收 受 人 員 收 到 公 文 後, 彙 整 轉 交 文 書 組 拆 驗 2.2.1.2. 普 件 拆 驗 : 應 即 點 驗 來 文 及 附 件 名 稱 數 量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錯 誤 或 短 缺, 應 於 公 文 上 註 明 並 以 電 話 或 書 面 向 發 文 機 關 查 詢 核 對 2.2.1.3. 密 件 拆 驗 : 文 書 組 收 到 公 文 拆 收 後, 如 屬 機 密 公 文, 交 由 秘 書 室 主 任 拆 封, 再 由 文 書 組 登 錄 後 親 自 送 承 辦 單 位 簽 收 2.2.2. 分 文 : 2.2.2.1. 文 書 組 依 文 函 之 主 旨 內 容 判 別 發 送 處 室, 並 由 秘 書 室 主 任 複 閱 2.2.2.2. 本 校 公 文 分 為 掛 號 歸 檔 及 自 行 存 檔 二 種, 掛 文 號 公 文 得 於 辦 理 結 束 後 送 回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歸 檔, 自 行 存 檔 則 由 各 單 位 自 行 管 理 2.2.2.3. 文 書 組 將 公 文 拆 驗 後 辦 理 分 文 如 係 電 子 交 換 傳 真 等 公 文 亦 同 2.2.2.4. 來 文 內 容 涉 及 二 個 單 位 以 上 者, 應 以 來 文 所 敘 業 務 較 多 或 首 項 業 務 之 主 辦 單 位 為 主, 於 收 辦 後 再 行 會 辦 或 協 調 分 辦 2.2.3. 編 號 及 登 錄 : 2.2.3.1. 來 文 完 成 分 文 手 續, 若 為 電 子 公 文 即 於 來 文 正 面 適 當 位 置 加 蓋 電 子 公 文 章, 紙 本 來 文 則 將 來 文 機 關 文 號 速 別 文 別 附 件 及 主 旨 摘 要 登 錄 於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並 列 印 公 文 簽 收 清 單, 由 文 書 組 親 自 送 至 各 單 位 負 責 同 仁 簽 收 2.2.3.2. 承 辦 單 位 如 因 故 遺 失 業 經 收 文 編 號 之 公 文, 經 原 發 文 機 關 補 發 後 要 求 補 辦 收 文 手 續 時, 仍 應 沿 用 原 收 文 日 期 及 原 收 文 字 號 且 於 公 文 首 頁 加 蓋 補 字 樣 2.2.4. 單 位 收 發 承 辦 : 2.2.4.1. 承 辦 單 位 應 指 定 專 人 擔 任 單 位 收 發 登 錄 工 作 2.2.4.2. 透 過 傳 真 或 郵 件 形 式 之 公 文, 應 先 送 至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補 登 錄, 始 得 承 辦 2.2.5. 退 文 改 分 : 2.2.5.1. 各 單 位 承 辦 人 如 發 現 公 文 分 文 有 誤 或 有 疑 問 時, 由 原 分 文 承 辦 單 位 向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要 求 改 分, 經 核 判 確 定 之 承 辦 單 位 應 即 簽 收 承 辦 2.2.5.2. 退 文 改 分 作 業 視 同 最 速 件 處 理, 原 分 文 承 辦 單 位 不 得 積 件 延 誤 辦 文 2.3. 發 文 處 理 : 2.3.1. 創 稿 : 2.3.1.1. 承 辦 單 位 依 業 務 需 求 製 作 公 文 之 撰 稿 並 送 主 管 核 准 2.3.1.2. 擬 稿 必 須 條 理 分 明, 措 詞 以 簡 明 扼 要, 切 實 誠 懇 為 主 2.3.1.3. 擬 辦 復 文 的 稿 件, 要 將 來 文 機 關 及 其 發 文 日 期 與 字 號, 填 入 文 稿 說 明 欄 中, 俾 便 參 考 2.3.2. 會 簽 : 2.3.2.1. 凡 是 文 稿 案 件 的 性 質 或 內 容, 與 其 它 單 位 的 業 務 有 關, 應 會 簽 單 位 得 視 情 況 需 要, 於 文 件 正 面 敘 明 會 簽 單 位 予 以 送 會 207

2.3.3. 校 對 : 2.3.3.1. 各 承 辦 單 位 應 將 函 稿 電 子 檔 案 傳 送 至 總 務 處 文 書 組 校 對 2.3.4. 繕 印 : 2.3.4.1. 由 發 文 單 位 承 辦 人 將 會 簽 完 的 文 稿 寄 給 文 書 組, 經 校 對 無 誤 後, 由 文 書 組 將 函 稿 轉 為 正 式 公 文 2.3.5. 用 印 : 2.3.5.1. 依 印 鑑 管 理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2.3.5.2. 文 書 組 將 函 稿 與 紙 本 公 文 交 至 總 務 處 蓋 關 防 或 校 長 簽 名 章 2.3.6. 封 發 : 2.3.6.1. 單 位 簽 收 發 文 簽 收 清 單, 確 認 已 領 收 發 文 2.3.6.2. 紙 本 發 文 : 總 務 處 完 成 用 印 後, 通 知 承 辦 單 位 取 回 公 文, 由 承 辦 人 將 公 文 寄 送 收 文 單 位 2.3.6.3. 電 子 發 文 由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進 行 線 上 傳 遞, 收 文 單 位 於 次 日 仍 無 法 確 認 者, 則 改 發 紙 本 文, 並 在 公 文 正 面 上 加 蓋 已 電 子 交 換 未 確 認 章 戳 2.4. 歸 檔 : 2.4.1. 公 文 歸 檔 以 各 單 位 為 分 類 標 準 2.4.2. 凡 經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掛 有 全 校 總 收 發 字 號 之 公 文, 一 律 由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歸 檔 公 文 2.5. 稽 催 : 2.5.1. 公 文 辦 理 期 限, 最 速 件 隨 到 隨 辦 ; 速 件 不 超 過 三 日 ; 普 通 件 不 超 過 六 日 2.5.2. 逾 期 未 結 案 之 公 文,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應 稽 催, 各 單 位 接 獲 通 知 後 須 盡 快 交 回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備 查 2.6. 調 閱 : 2.6.1. 調 檔 人 以 業 務 承 辦 人 及 其 主 管 為 限 2.6.2. 各 單 位 因 業 務 所 需 必 須 調 檔 時,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始 得 調 閱 2.6.3. 調 閱 機 密 案 件, 應 依 本 校 機 密 文 件 處 理 程 序 規 定, 經 核 准 權 限 辦 理 調 閱 2.6.4. 調 檔 人 應 對 所 調 檔 案 負 保 密 及 妥 善 保 管 之 責, 不 得 洩 密 拆 散 塗 改 抽 換 增 損 轉 借 轉 抄 及 遺 失, 非 經 簽 准 不 得 複 印 3. 控 制 重 點 : 3.1. 收 文 處 理 : 3.1.1. 收 受 公 文 之 簽 收 拆 驗 分 文 編 號 及 登 錄,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1.2. 單 位 退 文 改 分, 是 否 依 規 定 程 序 辦 理 3.1.3 歸 檔 公 文 是 否 逾 期 末 完 成 歸 檔 3.2. 發 文 處 理 : 3.2.1. 擬 辦 業 務 製 發 公 文 之 撰 稿, 是 否 經 單 位 之 主 管 核 准 3.2.2. 文 稿 案 件 的 性 質 或 內 容, 與 其 它 單 位 的 業 務 有 關, 是 否 會 簽 相 關 單 位 3.2.3. 文 稿 擬 定 是 否 經 核 稿 閱 稿 及 校 對 程 序 3.2.4. 文 稿 經 審 閱 校 對 後, 是 否 經 承 辦 人 加 蓋 職 章, 並 送 至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將 函 稿 轉 為 正 式 公 文 3.2.5. 公 文 發 出, 是 否 確 認 收 文 單 位 已 收 受 公 文, 並 於 發 文 簽 收 清 單 簽 收 208

3.3. 歸 檔 : 公 文 歸 檔, 是 否 以 分 類 標 準, 由 秘 書 室 文 書 組 統 一 歸 檔 公 文 3.4. 稽 催 : 公 文 辦 理 期 限 已 逾 期 間, 是 否 依 程 序 稽 催 3.5. 調 閱 : 3.5.1. 調 閱 檔 案 之 單 位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且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5.2. 屬 機 密 案 件 之 調 閱, 是 否 依 本 校 機 密 文 件 處 理 程 序 規 定, 權 限 核 准 辦 理 調 閱 4. 使 用 表 單 : 4.1. 公 文 收 件 紀 錄 表 4.2. 收 文 記 錄 簿 4.3. 公 文 收 發 件 數 表 4.4. 發 文 記 錄 簿 4.5. 檔 案 公 文 調 閱 登 記 紀 錄 表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公 文 程 式 條 例 5.2. 行 政 院 秘 書 處 編 印 文 書 處 理 檔 案 管 理 手 冊 5.3.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中 公 文 處 理 辦 法 5.4. 新 北 市 南 山 高 中 用 印 作 業 規 範 209

印 鑑 管 理 作 業 1. 流 程 圖 : 申 請 保 管 單 位 印 鑑 製 發 總 務 處 庶 務 組 申 請 單 位 用 印 處 理 校 印 校 長 職 章 單 位 條 章 戳 申 請 製 發 申 請 用 印 遺 失 或 換 發 公 告 作 廢 填 寫 請 製 ( 換 補 ) 章 戳 申 請 表 製 做 單 位 章 戳 填 寫 申 請 單 簽 稿 填 寫 不 辦 文 稿 辦 文 稿 印 鑑 製 發 ( 換 發 ) 或 補 發 申 請 表 拓 製 印 模 填 寫 蓋 用 印 信 申 請 用 印 申 請 向 教 育 部 申 請 補 發 通 知 領 取 各 單 位 章 戳 拓 模 登 記 簿 校 長 核 准 換 發 時 如 為 換 發 原 印 鑑 依 印 鑑 銷 毀 程 序 辦 理 收 繳 原 戳 章 存 檔 備 查 檢 查 行 政 程 序 及 相 關 資 料 是 否 完 整 印 章 截 角 用 印 銷 毀 作 業 交 還 申 請 單 位 校 印 或 校 長 職 章 繳 回 教 育 部 統 一 銷 毀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校 印 支 票 及 銀 行 領 款 等 財 務 專 用 章 暨 各 單 位 章 戳 印 鑑 依 本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210

2.2. 印 鑑 之 登 記 與 保 管 : 2.2.1. 校 印 由 庶 務 組 專 責 保 管 2.2.2. 開 立 支 票 印 鑑 與 支 票 應 由 不 同 人 員 保 管 2.2.3. 印 鑑 管 理 單 位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印 信 之 製 發 換 發 補 發 及 每 年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之 盤 點 等 工 作, 並 設 置 印 鑑 保 管 單 拓 具 印 模 並 編 列 成 印 鑑 清 冊, 作 為 保 管 紀 錄 2.2.4. 各 式 印 鑑 的 保 管 人 員 應 監 督 印 鑑 之 使 用 及 管 理, 如 有 遺 失 或 誤 用 則 應 負 議 處 之 責 任 2.2.5. 若 保 管 人 員 有 變 更 之 情 事, 務 必 確 實 辦 理 移 交 手 續 2.3. 印 信 之 啟 用 及 蓋 用 : 2.3.1. 蓋 用 印 信 將 視 文 件 之 性 質 內 容 對 等 原 則 及 慣 例 等 配 合 辦 理 用 印 2.3.2. 舉 凡 蓋 用 本 校 印 信 之 文 件, 非 經 校 長 判 發 者, 不 得 蓋 用 印 信, 不 辦 文 稿 之 文 件, 應 填 具 用 印 申 請 表 核 定 後 用 印 2.3.3. 印 信 保 管 人 應 將 用 印 申 請 表 依 序 編 號 列 冊, 定 期 呈 權 責 主 管 核 閱 2.4. 印 信 製 發 ( 換 發 ) 或 補 發 : 2.4.1. 本 校 申 請 製 發 校 印, 應 依 印 信 條 例 及 印 信 製 發 啟 用 管 理 換 發 及 廢 舊 印 信 繳 銷 辦 法 規 定, 填 具 製 發 印 信 申 請 表, 逐 級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發 2.4.2. 本 校 各 單 位 章 戳 印 鑑 製 發 ( 換 發 ) 或 補 發, 由 申 請 單 位 填 具 印 鑑 製 發 ( 換 發 ) 或 補 發 申 請 表, 說 明 製 發 ( 換 發 ) 或 補 發 申 請 之 用 途 及 正 當 的 理 由, 會 簽 庶 務 組, 校 長 核 定 後, 統 一 由 庶 務 組 製 發, 並 拓 印 存 查 後, 交 業 務 單 位 使 用 2.4.3. 印 鑑 毀 損 或 遺 失 時, 如 屬 對 外 登 記 之 印 鑑, 保 管 人 員 應 向 該 印 鑑 之 登 記 機 構 報 備 並 依 規 定 公 告 作 廢, 另 填 具 印 鑑 製 發 ( 換 發 ) 或 補 發 申 請 表 述 明 毀 損 ( 遺 失 ) 之 事 由 經 過, 經 核 決 權 限 核 准 補 發 2.4.4. 換 發 印 鑑, 保 管 單 位 應 繳 交 原 印 鑑 回 組, 並 依 印 鑑 管 理 程 序 辦 理 銷 毀 2.4.5. 遺 失 之 印 鑑 尋 獲 時, 亦 應 依 印 鑑 管 理 程 序 辦 理 銷 毀 2.5. 印 鑑 繳 銷 : 2.5.1. 印 鑑 繳 回 庶 務 組 未 銷 毀 前, 庶 務 組 應 將 印 鑑 截 角 2.5.2. 已 繳 回 待 銷 毀 之 印 鑑 應 由 庶 務 組 統 一 銷 毀, 並 由 文 書 組 監 毀 3. 控 制 重 點 : 3.1. 各 類 銀 行 存 款 之 開 戶 印 鑑, 是 否 由 校 長 或 其 代 理 人 主 辦 會 計 及 出 納 人 員 分 別 保 管, 未 將 各 項 印 章 由 特 定 人 員 統 一 收 存 之 情 況 3.2. 應 申 請 用 印 使 用 之 事 項, 是 否 填 具 用 印 申 請 表 核 定 後 用 印 3.3. 各 單 位 印 鑑 是 否 經 核 准 後 製 發, 並 編 列 印 鑑 清 冊 妥 為 保 管 3.4. 用 印 申 請 是 否 依 核 決 權 限 適 當 核 准 3.5. 印 鑑 遺 失 補 發 後 尋 獲 或 以 失 其 必 要 性 時, 是 否 依 規 定 辦 理 印 鑑 繳 銷 4. 使 用 表 單 : 4.1. 用 印 申 請 表 4.2. 印 鑑 清 冊 4.3. 製 發 印 信 申 請 表 4.4. 印 鑑 製 發 ( 換 發 ) 或 補 發 申 請 表 211

4.5. 印 鑑 保 管 清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印 信 條 例 5.2. 印 信 製 發 啟 用 管 理 換 發 及 廢 舊 印 信 繳 銷 辦 法 212

出 納 管 理 作 業 1. 流 程 圖 : 收 款 作 業 收 款 需 求 通 知 繳 款 人 根 據 收 款 通 知 單 收 蓋 收 款 章 登 記 收 款 備 查 存 入 銀 行 登 入 現 金 暫 記 填 寫 銀 行 存 款 憑 證 出 納 組 長 蓋 章 總 務 主 任 核 章 會 計 主 任 核 章 編 製 收 入 傳 票 登 入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213

付 款 作 業 開 立 支 票 登 帳 會 計 室 核 章 校 長 核 章 匯 款 及 支 票 支 付 整 理 傳 票 傳 票 歸 檔 214

零 用 金 制 度 作 業 檢 查 原 始 憑 證 根 據 原 始 憑 證 付 款 登 入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零 金 用 結 報 會 計 主 任 核 章 零 用 金 撥 補 開 立 支 票 會 計 主 任 核 章 校 長 蓋 章 零 用 撥 補 215

收 據 管 理 作 業 記 錄 填 寫 收 據 領 用 單 領 用 收 據 收 據 保 管 開 立 收 據 收 據 作 廢 登 錄 收 據 領 用 紀 錄 卡 2. 作 業 程 序 : 2.1. 出 納 人 員 職 務 或 工 作 得 輪 換, 並 貫 徹 休 假 代 理 制 度 2.2. 出 納 人 員 於 職 務 或 工 作 輪 調 時, 應 辦 理 交 代, 並 由 校 長 指 定 人 員 會 同 出 納 單 位 主 管 監 交 2.3. 出 納 人 員 應 於 後 任 接 替 之 日 起 30 日 內 完 成 交 代 2.4. 出 納 人 員 辦 理 交 代, 應 將 經 管 出 納 事 務 所 用 章 戳 文 件 帳 表 及 其 他 公 有 物, 連 同 經 辦 之 未 了 事 項, 造 表 悉 數 交 付 後 任, 並 由 前 後 任 出 納 人 員 及 監 交 人 員 簽 章 後 陳 校 長 2.5. 出 納 人 員 超 過 3 人 時, 應 按 業 務 實 際 狀 況, 適 當 分 配 其 工 作, 並 按 其 職 務 範 圍, 詳 細 規 定 其 職 掌 及 責 任 2.6. 出 納 單 位 對 本 校 自 行 收 支 款 項, 收 入 部 分, 得 委 託 銀 行 代 收, 支 出 部 分, 除 零 用 金 外, 以 直 接 匯 撥 或 簽 發 支 票 為 原 則 2.7. 出 納 人 員 主 要 工 作 內 容, 依 本 校 出 納 管 理 作 業 流 程 規 定 2.8. 收 款 作 業 : 2.8.1. 出 納 人 員 於 收 到 相 關 單 位 之 收 款 通 知 單, 應 即 通 知 繳 款 人 繳 納 收 受 時, 出 納 人 員 對 收 入 款 項, 須 當 面 清 點 檢 查, 並 及 時 登 記 收 款 備 查 簿, 如 該 款 項 依 規 定 應 送 存 銀 行 者, 應 填 具 銀 行 存 款 單, 如 數 繳 存 銀 行, 填 寫 銀 行 存 款 憑 證 簿 並 將 存 款 收 據 黏 貼 於 銀 行 存 款 憑 證 簿 經 出 納 組 長 總 務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蓋 216

章 後 送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8.2. 出 納 人 員 對 依 法 令 規 定 應 收 納 之 款 項, 得 先 行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於 款 項 滙 入 本 校 帳 戶 後, 填 寫 銀 行 存 款 憑 證 簿 並 將 銀 行 對 帳 單 黏 貼 於 銀 行 存 款 憑 證 簿, 經 出 納 組 長 總 務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蓋 章, 送 會 計 單 位 開 收 入 傳 票 入 帳 2.8.3. 收 受 支 票, 應 審 閱 發 票 人 抬 頭 金 額 日 期 背 書 等 是 否 與 規 定 相 符 2.8.4. 款 項 收 妥 後, 即 在 收 款 備 查 簿 上 加 註 收 訖 日 期 2.8.5. 每 日 結 算 終 了 仍 有 收 受 款 項 等, 應 記 入 現 金 暫 記 簿, 次 日 再 補 行 正 式 登 帳 2.8.6. 出 納 人 員 對 收 受 款 項, 應 隨 時 按 順 序 登 帳 2.8.7. 當 日 收 到 之 現 金, 應 於 當 日 或 次 日 由 出 納 人 員 或 配 合 銀 行 收 款 人 員 繳 存 銀 行 或 直 接 匯 入 學 校 帳 戶, 以 免 挪 移 墊 用 2.8.8. 經 收 現 金 或 有 價 證 券, 如 發 現 偽 造 或 變 造 時, 應 查 明 處 理 2.9. 付 款 作 業 : 2.9.1. 廠 商 交 貨 經 完 成 驗 收 程 序 後, 採 購 單 位 通 知 領 款 人 檢 附 相 關 憑 證 辦 理 付 款 作 業 2.9.2. 採 購 單 位 應 將 廠 商 請 款 之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粘 貼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註 明 用 途, 並 檢 附 經 核 准 之 內 部 表 單 及 合 約 等 相 關 文 件,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送 會 計 單 位 登 帳 2.9.3. 會 計 單 位 應 審 核 採 購 單 位 送 交 相 關 憑 證 及 文 件 審 核 無 誤 後, 依 付 款 條 件 分 別 登 載 會 計 傳 票 2.9.4. 出 納 單 位 根 據 會 計 傳 票 相 關 憑 證 及 文 件, 按 本 校 付 款 作 業 於 指 定 付 款 日 前 開 立 支 票 匯 款 或 現 款 支 付, 登 入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及 支 票 領 取 銀 行 匯 款 登 記 簿, 並 編 製 銀 行 匯 款 資 料 磁 片 遞 送 單 辦 理 票 款 撥 付 或 支 票 支 付 手 續 2.9.5. 符 合 一 定 金 額 及 規 定 之 現 款 支 出 時, 應 依 本 校 零 用 金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支 付 現 金 之 數 額, 應 請 收 款 人 當 面 點 清 簽 收 2.9.6. 簽 發 支 票 應 依 本 校 簽 發 支 票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2.9.7. 以 支 票 付 款 撥 付 廠 商 貨 款 時, 其 開 立 之 票 據 一 律 劃 線, 並 禁 止 背 書 轉 讓 或 直 接 匯 入 廠 商 銀 行 帳 戶, 不 得 由 教 職 員 工 代 領 轉 付 2.9.8. 匯 款 方 式 支 付 貨 款, 應 匯 入 以 交 易 廠 商 名 義 開 立 之 銀 行 帳 戶 2.9.9. 以 支 付 現 款 簽 發 支 票 付 訖 後, 經 付 人 即 在 相 關 憑 證 及 文 件 上 加 蓋 付 訖 日 期 戳 記 並 簽 章 2.9.10. 出 納 單 位 接 到 相 關 憑 證 及 文 件 後, 除 緊 急 付 款 事 項 外, 應 定 期 彙 整 辦 理 支 付, 不 得 積 延 2.10. 各 項 稅 費 款 之 扣 繳 作 業 : 2.10.1. 員 工 薪 津 及 各 項 支 出 應 扣 繳 之 各 種 稅 費 款, 須 依 據 有 關 會 計 憑 證 或 核 准 程 序 通 知, 始 得 辦 理 2.10.2. 出 納 單 位 代 扣 之 各 項 稅 費 款, 應 依 中 華 民 國 所 得 稅 法 辦 理 扣 繳 繳 款 2.11. 零 用 金 制 度 : 2.11.1. 零 用 金 係 各 項 零 星 支 付 及 因 應 緊 急 支 用 而 設 置 2.11.2. 本 校 採 定 額 零 用 金 制 度, 定 額 數 為 新 臺 幣 陸 萬 元, 由 出 納 組 保 管 2.11.3. 本 校 各 教 學 單 位 及 其 他 因 業 務 需 要 之 行 政 單 位, 凡 因 公 辦 理 各 項 事 務 所 必 須 支 付 金 額 在 新 台 幣 肆 仟 元 以 下 之 小 額 支 出, 得 由 零 用 金 項 下 支 付 或 依 本 校 緊 急 217

傷 病 處 理 辦 法 緊 急 支 用 2.11.4.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由 出 納 人 員 專 責 擔 任, 各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得 經 其 單 位 主 管 及 出 納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向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員 借 款 備 付 零 用, 惟 應 自 借 款 日 起 7 日 內 檢 附 支 出 憑 證 辦 理 核 銷 2.11.5. 各 單 位 依 程 序 檢 具 合 法 憑 證, 經 單 位 主 管 核 准 後 向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領 取, 以 零 用 金 支 出 之 費 用, 其 原 始 憑 證 應 由 經 辦 人 員 粘 貼 於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2.11.6. 零 用 金 支 付 後, 零 用 金 保 管 人 應 將 原 始 憑 證 加 蓋 付 訖 章, 隨 時 逐 筆 登 入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2.11.7. 零 用 金 於 支 付 後, 於 適 當 數 額 時 辦 理 結 報, 按 類 別 整 理 歸 類, 填 具 零 用 金 一 覽 表, 連 同 支 出 憑 證, 經 出 納 單 位 主 管 核 章 後, 送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依 規 定 程 序 撥 補 2.11.8. 零 用 金 支 付 及 結 墊 撥 還, 應 隨 時 登 記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並 結 計 餘 額, 帳 面 餘 額 應 與 櫃 存 現 金 借 款 備 付 零 用 金 及 未 核 銷 支 出 之 合 計 數 相 符 2.11.9.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零 用 金 之 結 轉 或 繳 回 2.12. 收 據 管 理 : 2.12.1. 本 校 印 製 之 空 白 收 據, 應 由 會 計 單 位 負 責 保 管 2.12.2. 收 據 之 領 用, 應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填 具 領 用 單 一 式 二 聯, 經 主 辦 出 納 或 使 用 單 位 主 管 簽 核 後, 向 會 計 單 位 領 用 領 用 第 一 聯 由 會 計 單 位 抽 存, 第 二 聯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保 管 存 查, 並 應 設 置 收 據 紀 錄 卡, 隨 時 記 錄 使 用 情 形, 備 供 查 核 2.12.3. 已 使 用 之 收 據, 第 一 聯 交 繳 款 人 收 執, 第 二 聯 報 核, 送 會 計 單 位 列 帳 第 三 聯 存 根,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存 查 2.12.4. 未 使 用 或 已 使 用 擬 作 廢 之 收 據, 由 保 管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列 表 記 錄 起 訖 號 碼, 截 角 作 廢, 並 妥 慎 保 管 備 查, 保 管 期 限 至 少 二 年, 屆 滿 二 年 後, 陳 經 校 長 同 意 得 予 銷 毀 2.12.5. 收 據 應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不 得 跳 號, 並 以 類 別 分 類 2.12.6. 彙 解 各 項 收 入 款 時, 屬 票 據 繳 納 者, 應 在 各 該 繳 款 單 據 備 註 欄 內 填 寫 收 款 之 收 據 字 軌 號 碼 及 繳 存 票 據 號 碼 ; 屬 電 匯 款 者, 應 在 收 入 憑 證 粘 存 單 內 填 寫 收 款 之 收 據 字 軌 號 碼 2.12.7. 為 加 強 收 據 之 管 制, 會 計 單 位 應 設 置 收 據 領 用 紀 錄 卡, 並 不 定 期 抽 查 領 用 情 形, 作 成 紀 錄 備 查 2.12.8. 利 用 機 器 收 款 者, 其 使 用 完 畢 之 電 腦 處 理 紀 錄 資 料 貯 存 體, 應 分 年 編 號 收 藏, 並 製 目 錄 備 查 2.13. 安 全 及 設 施 : 2.13.1. 出 納 單 位 對 於 經 管 之 現 金 票 據 有 價 證 券 及 其 他 保 管 品, 須 有 安 全 維 護 設 備, 並 應 採 取 適 當 防 範 措 施 2.13.2. 出 納 單 位 之 保 險 櫃, 應 放 置 於 乾 燥 處 所, 並 儘 量 靠 近 出 納 單 位 主 管 2.13.3. 出 納 單 位 對 於 有 關 單 據 及 憑 證, 應 妥 慎 管 理 2.13.4. 出 納 單 位 之 保 險 櫃 門 鍵 應 牢 固 櫃 壁 應 堅 實 密 碼 盤 應 採 複 算 者 218

3. 控 制 重 點 : 3.1. 出 納 人 員 輪 調 或 增 設 人 員, 是 否 依 規 定 交 代 3.2. 出 納 單 位 收 款 作 業, 屬 現 金 收 款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3.3. 出 納 單 位 收 款 作 業, 屬 支 票 收 款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3.4. 出 納 單 位 收 款 作 業 是 否 製 給 收 款 收 據 3.5. 款 項 已 收 妥 後, 是 否 於 收 款 備 查 簿 上 加 註 收 訖 日 期 3.6. 出 納 人 員 對 收 受 款 項, 是 否 隨 時 按 順 序 登 帳 3.7. 經 辦 支 付 事 項, 除 依 規 定 期 限 支 付 外, 是 否 按 申 請 先 後 辦 理 3.8. 廠 商 已 請 款 是 否 將 原 始 憑 證 粘 貼 在 粘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註 明 用 途, 並 檢 附 經 核 准 之 內 部 表 單 及 合 約 等 相 關 文 件 3.9. 相 關 憑 證 及 文 件 是 否 經 會 計 單 位 審 核 通 過 3.10. 出 納 單 位 是 否 根 據 會 計 傳 票 相 關 憑 證 及 文 件, 按 本 校 付 款 作 業 於 指 定 付 款 日 前 開 立 支 票 匯 款 或 現 款 支 付, 經 逐 級 核 章 後 登 入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及 支 票 領 取 銀 行 匯 款 登 記 簿 3.11. 簽 發 支 票 是 否 依 本 校 規 定 開 立 3.12. 款 項 付 訖 後, 經 付 人 是 否 即 在 相 關 憑 證 及 文 件 上 加 蓋 付 訖 戳 記 並 簽 章 3.13. 員 工 薪 津 及 各 項 支 出 應 扣 繳 之 各 種 稅 費 款, 是 否 依 程 序 辦 理 3.14. 定 額 零 用 金 之 定 額 數 是 否 同 規 定 3.15. 零 用 金 是 否 用 以 支 付 在 新 臺 幣 肆 仟 元 以 下 之 經 費 支 出 或 依 本 校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辦 法 緊 急 支 用 3.16. 各 業 務 承 辦 單 位 因 業 務 需 要, 經 核 准 後 借 用 零 用 金, 是 否 自 借 款 日 起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檢 附 支 出 憑 證 辦 理 核 銷 3.17. 零 用 金 支 付 後, 是 否 於 支 出 憑 證 加 蓋 付 訖 章, 隨 時 逐 筆 登 入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3.18. 零 用 金 撥 補 是 否 於 規 定 時 機 辦 理 3.19. 零 用 金 撥 補 是 否 按 類 別 整 理 歸 類, 登 載 各 表 冊, 並 經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3.20. 櫃 存 現 金 借 款 備 付 零 用 及 未 核 銷 支 出 之 合 計 數, 是 否 與 零 用 金 帳 面 餘 額 相 符 3.21. 空 白 收 據 是 否 由 會 計 單 位 負 責 保 管 3.22. 是 否 依 規 定 領 用 收 據 及 記 錄 使 用 情 形 3.23. 已 使 用 之 收 據, 是 否 依 規 定 交 繳 款 人 收 執 送 會 計 單 位 報 核 及 由 出 納 管 理 單 位 或 使 用 單 位 存 查 3.24. 未 使 用 或 已 使 用 擬 作 廢 之 收 據, 是 否 依 規 定 保 管 及 銷 毀 3.25. 收 據 是 否 按 編 號 順 序 開 立, 且 無 跳 號 情 形 3.26. 會 計 單 位 是 否 設 置 收 據 領 用 紀 錄 卡, 並 不 定 期 抽 查 領 用 情 形 及 作 成 紀 錄 3.27. 利 用 機 器 收 款 者, 其 電 腦 處 理 紀 錄 資 料 貯 存 體, 是 否 分 年 編 號 收 藏, 並 製 目 錄 備 查 3.28. 出 納 單 位 之 安 全 及 設 施,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4. 使 用 表 單 : 4.1. 收 款 備 查 簿 4.2. 銀 行 存 款 單 4.3. 收 款 收 據 4.4. 現 金 暫 記 簿 219

4.5. 粘 貼 憑 證 單 4.6. 支 票 領 取 銀 行 匯 款 登 記 簿 4.7.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4.8. 零 用 金 一 覽 表 4.9. 零 用 金 備 查 簿 4.10. 銀 行 存 款 憑 證 簿 4.11. 收 據 紀 錄 卡 4.12 收 據 領 用 紀 錄 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南 山 高 中 出 納 管 理 作 業 流 程 及 工 作 手 冊 5.2. 南 山 高 中 零 用 金 管 理 辦 法 5.3. 南 山 高 中 簽 發 支 票 注 意 事 項 220

學 雜 費 收 款 作 業 由 本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註 冊 收 費 資 料 審 核 會 議 公 告 印 製 註 冊 費 繳 費 單 分 送 各 班 學 生 繳 費 辦 理 註 冊 核 對 註 冊 費 填 寫 銀 行 存 款 憑 證 簿 編 製 報 表 編 製 傳 票 清 查 短 漏 繳 學 生 編 製 短 漏 繳 學 生 通 知 學 生 補 繳 221

2. 作 業 程 序 : 2.1. 本 校 依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規 定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包 括 學 費 雜 費 代 收 代 付 費 等 2.2. 收 費 : 2.2.1. 於 收 費 標 準 確 定 後 公 告, 由 出 納 單 位 會 銀 行 印 製 註 冊 費 繳 費 單, 交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分 發 各 班 學 生 2.3. 繳 費 : 2.3.1. 學 生 於 指 定 之 繳 款 期 限 前, 依 註 冊 須 知 所 列 繳 費 方 式 完 成 繳 費 手 續 2.3.2. 已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之 學 生, 於 規 定 日 期 持 台 銀 核 准 就 學 貸 款 之 證 明 文 件 至 學 校 辦 理 手 續, 並 向 銀 行 繳 交 差 額 2.3.3. 已 繳 款 之 學 生 於 註 冊 日 至 學 校 註 冊 繳 回 註 冊 費 繳 費 單 註 冊 聯,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2.3.4. 會 計 單 位 對 學 生 於 註 冊 以 前 繳 交 銀 行 之 學 雜 費, 經 出 納 單 位 依 銀 行 學 生 繳 費 明 細 表 及 銀 行 收 支 明 細 表 先 行 以 預 收 款 列 帳 2.3.5. 會 計 單 位 對 辦 理 就 學 貸 款, 緩 繳 之 學 費 以 應 收 款 入 帳, 待 銀 行 撥 付 後 自 應 收 款 轉 正 2.4. 編 收 款 清 單 及 登 帳 : 2.4.1. 出 納 單 位 於 註 冊 完 成 後, 編 製 學 雜 費 收 入 統 計 表 並 與 銀 行 編 製 學 生 繳 費 明 細 表 核 對 無 誤 後, 併 同 銀 行 收 支 明 細 表 一 併 送 會 計 單 位 2.4.2. 會 計 單 位 經 核 對 學 雜 費 收 入 統 計 表 及 收 支 明 細 表 無 誤 後, 將 原 登 載 預 收 款 轉 列 學 雜 費 收 入 2.5. 差 異 追 查 與 催 繳 : 2.5.1. 出 納 單 位 核 對 學 雜 費 收 入 統 計 表 及 學 生 繳 費 明 細 表, 若 有 不 符, 應 追 查 發 生 差 異 之 原 因, 並 視 情 況 需 要 簽 請 處 理 2.5.2. 出 納 單 位 核 對 註 冊 學 生 名 單 與 學 生 繳 費 明 細 表 編 製 短 漏 繳 學 生 清 冊, 據 以 催 繳 2.5.3. 出 納 單 位 根 據 短 漏 繳 學 生 清 冊 之 名 單 通 知 學 生 補 繳 學 雜 費 2.5.4. 出 納 單 位 彙 總 收 款 將 資 料 轉 交 會 計 單 位 列 帳 3. 控 制 重 點 : 3.1. 學 年 度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訂 定, 是 否 依 照 教 育 部 公 告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辦 理, 且 將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公 告 通 知 3.2. 印 製 註 冊 費 繳 費 單 是 否 與 已 核 定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相 同 3.3. 會 計 單 位 對 學 生 於 註 冊 以 前 繳 交 銀 行 之 學 雜 費, 是 否 先 行 以 預 收 款 列 帳, 且 金 額 無 誤 3.4. 出 納 單 位 編 製 學 雜 費 收 入 統 計 表 與 銀 行 編 製 的 學 生 繳 費 明 細 表 核 對, 除 應 調 節 外, 是 否 無 誤 3.5. 會 計 單 位 核 對 學 雜 費 收 入 統 計 表 及 銀 行 收 支 明 細 表 無 誤 後, 是 否 將 原 登 載 預 收 款 轉 列 學 雜 費 收 入 3.6. 未 繳 納 學 雜 費 之 學 生, 是 否 依 規 定 通 知 繳 款 及 辦 理 催 收 ; 應 收 學 雜 費 會 計 單 位 是 否 予 以 入 帳 列 管 3.7. 久 懸 帳 上 之 催 收 款, 是 否 依 規 定 積 極 清 理 4. 使 用 表 單 : 4.1. 註 冊 費 繳 費 單 4.2. 註 冊 須 知 222

4.3. 學 生 繳 費 明 細 表 4.4. 學 雜 費 收 入 統 計 表 4.5. 收 費 日 報 表 4.6. 銀 行 存 款 憑 證 簿 4.6. 短 漏 繳 學 生 清 冊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向 學 生 收 取 費 用 辦 法 5.2.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公 文 5.3. 南 山 高 中 學 校 學 生 註 冊 辦 法 223

薪 資 支 付 作 業 : 1. 流 程 圖 : 收 集 薪 資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薪 資 相 關 資 料 收 集 薪 資 相 關 資 料 編 製 薪 資 表 各 處 室 核 章 開 立 傳 票 支 票 蓋 印 鑑 章 委 託 銀 行 撥 帳 銀 行 蓋 章 寄 發 薪 資 明 細 表 由 本 校 依 實 際 需 要 繪 製 224

2. 作 業 程 序 : 2.1 收 集 教 職 員 薪 資 之 相 關 資 料 2.2 編 製 教 職 員 薪 資 表 2.3 會 計 室 複 核 2.4 薪 資 表 核 章 : 出 納 組 總 務 主 任 人 事 主 任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2.5 薪 資 表 送 交 會 計 室 製 作 傳 票 2.6 製 作 銀 行 受 託 代 理 薪 資 撥 帳 資 料 媒 體 遞 送 單 及 磁 片 2.7 根 據 傳 票 開 立 支 票 2.8 支 票 核 印 :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出 納 組 2.9 辦 理 薪 資 撥 帳 事 宜 ( 高 中 職 國 中 部 及 托 兒 所 教 職 員 工 於 每 月 十 六 日 前 警 衛 及 綠 化 人 員 於 每 月 月 底 前 外 籍 教 師 於 次 月 五 日 前 ) 2.10 將 個 人 薪 資 明 細 表 以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各 處 室 教 職 員 3. 控 制 重 點 : 3.1 薪 資 表 健 保 公 保 勞 保 勞 退 退 撫 自 提 金 額 與 人 事 室 所 提 供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3.2 教 師 超 支 鐘 點 缺 代 課 輔 導 課 時 數 興 教 務 處 所 提 供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3.3 導 師 費 及 導 師 津 貼 與 學 務 處 所 提 供 資 料 是 否 相 符 3.4 薪 資 清 冊 與 彰 銀 撥 帳 資 料 金 額 是 否 相 符 4. 使 用 表 單 : 4.1 薪 資 表 4.2 薪 資 明 細 表 4.3 銀 行 受 託 代 理 薪 資 撥 帳 資 料 媒 體 遞 送 單 225

( 四 ) 產 學 合 作 事 項 : 職 業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1. 流 程 圖 : 職 業 類 科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管 理 程 序 受 理 委 辦 公 文 並 予 以 公 告 申 請 人 依 辦 法 上 網 報 名 檢 閱 人 申 請 資 料 並 協 助 報 名 事 宜 公 文 轉 交 審 核 通 過 者 獲 推 薦 教 師 依 辦 理 日 期 前 往 研 習 並 協 助 公 假 辦 理 紀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受 理 職 業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委 辦 公 文 並 公 告 予 職 科 教 師 2.2. 欲 參 加 教 師 依 規 定 上 網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並 選 擇 欲 參 加 研 習 的 種 類 2.3. 職 科 科 辦 協 助 上 網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並 依 教 師 報 名 研 習 種 類 協 助 推 薦 2.4. 通 知 經 獲 審 核 通 過 參 與 研 習 教 師, 並 提 醒 參 與 研 習 時 間 及 交 通 事 宜 2.5. 獲 推 薦 教 師 依 辦 理 日 期 前 往 研 習, 職 科 辦 公 室 並 協 助 辦 理 公 假 2.6. 紀 錄 保 存 3. 控 制 重 點 : 3.1. 專 任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公 文 是 否 公 告 於 科 內 教 師 3.2. 參 與 研 習 教 師 是 否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上 網 填 報 相 關 資 料 3.3. 獲 推 薦 審 核 通 過 教 師 是 否 依 規 定 前 往 研 習 4. 使 用 表 單 : 4.1. 審 核 通 過 公 文 226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職 業 學 校 法 5.2. 教 育 部 補 助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職 業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赴 公 民 營 機 構 研 習 服 務 作 業 要 點 227

( 五 ) 國 際 交 流 及 合 作 事 項 :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作 業 1. 流 程 圖 : 聯 繫 學 校 學 校 參 訪 評 估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可 行 性 N 結 束 N 提 出 意 向 Y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簽 約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為 促 進 本 校 與 國 外 學 校 建 立 聯 誼 學 校 關 係 及 辦 理 相 關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依 本 程 序 辦 理 2.2. 建 立 聯 誼 學 校 關 係 及 辦 理 相 關 學 術 交 流 活 動 時, 應 符 合 本 校 目 標 2.3. 建 立 聯 誼 學 校 關 係 及 辦 理 相 關 學 術 交 流 相 關 活 動 時, 須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 2.3.1.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對 象 須 為 已 向 各 國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之 學 校 2.3.2. 須 簽 訂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協 議 書 2.4. 簽 訂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流 程 : 2.4.1. 透 過 電 話 與 正 式 函 文 書 信 聯 繫 欲 進 行 締 結 交 流 之 國 外 學 校 228

2.4.2. 查 詢 是 否 為 該 國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立 案 之 學 校 2.4.3. 參 訪 欲 進 行 締 結 交 流 之 國 外 學 校 或 該 校 來 本 校 參 訪 2.4.4. 蒐 集 相 關 重 點 學 校 資 料 評 估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可 行 性 2.4.5. 經 由 函 文 書 信 或 面 談 了 解 合 作 意 願 與 性 質 評 估 合 作 可 行 性 2.4.6. 就 協 議 書 進 行 初 步 討 論 達 成 共 識 2.4.7. 相 關 計 畫 提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2.4.8. 準 備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協 議 書 及 紀 念 品 2.4.9. 正 式 簽 訂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協 議 書 2.5. 協 議 書 內 容,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2.5.1. 聯 誼 學 校 之 學 校 名 稱 2.5.2. 交 流 形 態 : 包 括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之 交 流 2.5.3. 交 流 項 目 及 內 容 2.5.4. 對 等 性 : 本 校 將 配 合 或 提 供 的 項 目 及 聯 誼 學 校 將 配 合 或 提 供 的 項 目 2.5.5.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協 議 書 日 期 2.6. 簽 訂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協 議 書 方 式 : 2.6.1. 聯 誼 學 校 相 關 人 員 至 本 校 簽 約 2.6.2. 本 校 相 關 人 員 至 聯 誼 學 校 簽 約 2.6.3. 透 過 正 式 函 文 書 信 往 返 完 成 簽 約 事 宜 2.7. 各 項 交 流 活 動 如 聯 誼 學 校 互 訪 交 換 學 生 及 教 師 學 術 交 流 實 習 遊 學 相 關 活 動, 應 依 各 項 活 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8. 為 確 實 推 動 聯 誼 學 校 交 流 活 動, 學 校 得 編 列 相 關 經 費 支 應 2.9. 應 定 期 評 估 交 流 情 形 與 本 校 預 期 成 效 之 符 合 程 度 3. 控 制 重 點 : 3.1. 進 行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評 估, 是 否 先 行 擬 定 計 劃, 並 提 主 管 會 議 通 過 3.2. 簽 訂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協 議 書, 是 否 具 對 等 性 3.3. 是 否 定 期 評 估 交 流 情 形 與 本 校 預 期 成 效 之 符 合 程 度 4. 使 用 表 單 : 4.1. 締 結 聯 誼 學 校 協 議 書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無 229

( 六 ) 資 訊 處 理 事 項 : 系 統 開 發 及 程 式 修 改 作 業 1. 流 程 圖 :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電 腦 作 業 需 求 委 外 人 力 不 足 評 估 可 行 性 不 可 行 結 束 自 行 開 發 系 統 分 析 及 功 能 確 認 系 統 分 析 及 功 能 確 認 訂 定 契 約 程 式 撰 寫 / 修 改 N 程 式 測 試 Y 正 式 上 線 結 案 2. 作 業 程 序 : 2.1. 應 用 系 統 開 發 及 管 理 制 度 : 2.1.1. 應 訂 定 應 用 系 統 開 發 及 管 理 制 度 2.1.2. 系 統 開 發 應 配 合 學 校 整 體 發 展 策 略 2.2. 系 統 計 劃 開 發 及 管 理 : 2.2.1. 需 求 提 出 : 應 用 系 統 開 發 前, 應 由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電 腦 作 業 需 求, 說 明 系 統 開 發 或 程 式 修 改 等 具 體 需 求 事 項, 交 由 資 源 中 心 進 行 可 行 性 評 估 2.2.2. 系 統 分 析 : 2.2.2.1. 系 統 分 析 階 段, 系 統 分 析 人 員 應 與 使 用 單 位 相 關 人 員 充 分 討 論 2.2.2.2. 系 統 分 析 人 員 於 完 成 系 統 分 析 作 業 後, 對 申 請 單 位 再 次 確 認 系 統 開 發 與 設 計 方 向 之 正 確 性 2.3. 系 統 發 展 及 測 試 管 理 : 230

2.3.1. 系 統 分 析 人 員 根 據 系 統 設 計 規 劃, 由 專 責 人 員 進 行 程 式 碼 撰 寫 及 編 譯 2.3.2. 系 統 程 式 之 整 體 性 測 試, 由 系 統 分 析 人 員 進 行 測 試 2.3.3. 整 體 性 測 試 完 後,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依 發 現 的 錯 誤 進 行 修 改 2.3.4. 程 式 設 計 完 成 後, 由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進 行 初 期 測 試 2.3.5. 測 試 結 果 應 經 使 用 單 位 確 認 結 果, 方 可 結 案 2.4. 系 統 運 作 使 用 管 理 : 2.4.1. 使 用 人 員 應 進 行 系 統 操 作 測 試 作 業 2.4.2. 系 統 移 交 後 應 有 各 單 位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維 護 工 作 2.5. 系 統 評 核 管 理 : 2.5.1. 系 統 開 始 使 用 後, 須 評 核 其 使 用 情 形, 如 有 執 行 結 果 不 當 或 錯 誤 時, 應 回 饋 至 予 資 源 中 心 人 員 2.5.2. 依 系 統 使 用 者 所 回 饋 的 訊 息,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進 行 系 統 運 作 不 當 或 錯 誤 檢 核 並 修 正 2.6. 系 統 維 護 組 織 及 管 理 : 2.6.1. 經 開 發 使 用 中 之 系 統, 如 有 修 改 需 求 時, 應 由 需 求 單 位 主 管 與 資 源 中 心 相 關 負 責 人 員 討 論 並 達 成 共 識, 始 得 進 行 修 改 作 業 2.6.2.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應 先 評 估 程 式 修 改 之 必 要 性 及 影 響 性 後, 始 修 改 程 式 2.6.3. 程 式 修 改 完 成 後,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應 通 知 需 求 單 位 進 行 測 試 2.6.5. 需 求 單 位 應 將 測 試 結 果 回 饋 予 程 式 設 計 人 員, 以 反 應 系 統 運 作 是 否 有 繼 續 修 改 之 必 要 性 2.6.6. 後 續 衍 生 之 修 改 需 求, 亦 應 提 出 修 改 申 請 2.7. 外 包 業 務 管 理 : 2.7.1. 系 統 開 發 業 務 外 包, 應 經 過 既 定 程 序 核 准, 且 所 委 託 業 務 內 容 及 責 任 範 圍, 須 明 訂 於 契 約 2.7.2. 由 資 源 中 心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外 包 管 理 作 業 2.7.3. 保 固 期 滿 後, 資 源 中 心 考 量 人 力 及 能 力 狀 況, 必 要 時, 與 外 包 公 司 明 訂 維 護 契 約 2.8. 資 源 中 心 信 息 組 人 員 異 動 : 2.8.1. 信 息 組 人 員 因 故 離 職 或 調 職 時, 應 確 實 填 具 交 接 清 冊, 並 與 職 務 接 任 人 員 辦 理 交 接 事 宜 2.8.2. 離 職 或 調 職 人 員 與 職 務 接 任 人 員 於 完 成 交 接 工 作 後, 雙 方 均 須 於 交 接 清 冊 內 簽 名 確 認, 並 將 確 認 後 之 職 務 交 接 文 件 陳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核 准 3. 控 制 重 點 : 3.1. 系 統 計 劃 開 發 及 管 理 : 3.2.1. 需 求 提 出 : 開 發 新 程 式 或 更 動 原 程 式 之 前, 電 腦 作 業 需 求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討 論 及 評 估 其 必 要 性 3.2.2. 系 統 分 析 : 3.2.2.1. 設 計 人 員 是 否 與 相 關 單 位 人 員 有 充 份 的 討 論 互 動 3.2.2.2. 系 統 分 析 人 員 是 否 向 相 關 人 員 確 認 系 統 開 發 設 計 及 修 改 方 向 之 正 確 性 3.2.3. 系 統 設 計 : 231

3.2.3.1. 系 統 正 式 開 發 前, 是 否 經 相 關 主 管 確 認 3.3. 系 統 發 展 與 測 試 管 理 : 3.3.1. 系 統 測 試 環 境 與 正 式 作 業 環 境 轉 換 所 發 生 問 題 是 否 經 適 當 解 決 3.3.2. 程 式 執 行 異 常 時, 是 否 依 規 定 之 程 序 回 報 修 改 3.4. 系 統 運 作 使 用 管 理 : 3.4.1. 資 源 中 心 人 員 負 責 教 育 及 訓 練 使 用 人 員 操 作 新 系 統, 並 告 知 注 意 事 項 3.5. 系 統 評 核 管 理 : 3.5.1. 系 統 啟 用 後, 如 有 執 行 結 果 不 當 或 錯 誤 時, 是 否 回 饋 予 資 源 中 心 人 員 3.5.2. 程 式 設 計 員 是 否 依 使 用 者 回 饋 訊 息, 執 行 運 作 不 當 或 錯 誤 檢 核 並 進 行 修 正 3.6. 系 統 之 維 護 組 織 與 管 理 : 3.6.1. 資 源 中 心 是 否 對 程 式 修 改 申 請 進 行 評 估 3.6.2. 需 求 單 位 是 否 將 修 改 後 程 式 之 測 試 結 果 回 饋 予 系 統 分 析 人 員 3.7. 外 包 業 務 管 理 : 3.7.1. 外 包 業 務 之 契 約 內 容 是 否 週 詳 3.7.2. 與 被 委 託 單 位 之 權 責 是 否 劃 分 詳 盡 3.7.3. 委 外 開 發 系 統 是 否 經 過 品 質 測 試 確 認 程 序 3.7.4. 資 源 中 心 人 力 及 能 力 不 足 時, 外 包 時 是 否 與 外 包 公 司 簽 訂 系 統 維 護 合 約 3.8. 資 源 中 心 信 息 組 人 員 異 動 : 3.8.1. 資 源 中 心 人 員 離 職 或 調 職 時, 是 否 確 實 填 具 交 接 清 冊, 並 與 職 務 接 任 人 員 辦 理 交 接 事 宜 3.8.2. 交 接 清 冊 是 否 經 離 職 或 調 職 人 員 及 職 務 接 任 人 員 簽 名 確 認, 職 務 交 接 文 件 亦 是 否 陳 權 責 主 管 核 准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無 232

系 統 檔 案 及 設 備 之 安 全 作 業 與 復 原 計 畫 1. 流 程 圖 : 故 障 通 報 或 定 期 維 護 工 作 維 護 人 員 填 寫 進 入 電 腦 機 房 記 錄 N 身 分 確 認 Y 進 行 維 護 / 修 復 工 作 完 成 維 護 / 修 復 工 作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機 房 管 理 : 2.1.1. 電 腦 機 房 應 確 實 配 置 環 境 控 制 設 備, 如 溫 度 防 火 設 備 門 禁 管 制 等 2.1.2. 重 要 電 腦 設 備 及 通 訊 設 備 應 放 置 於 電 腦 機 房 防 護, 對 於 人 員 的 進 出 應 記 錄, 亦 應 以 門 鎖 或 錄 影 設 備 控 管, 未 經 授 權 者 不 得 擅 自 進 入 2.1.3. 電 腦 機 房 應 有 不 斷 電 電 力 系 統, 並 定 期 進 行 維 護 2.1.4. 電 腦 機 房 內 不 應 放 置 易 燃 或 爆 裂 物 等 危 險 物 品 ; 且 須 設 置 滅 火 設 備, 並 定 期 檢 測 其 有 效 使 用 期 間 2.2. 檔 案 備 份 : 2.2.1. 信 息 組 應 依 電 腦 備 援 系 統 維 護 程 序 進 行 檔 案 備 份, 並 確 認 主 機 檔 案 備 份 是 否 完 整 2.2.2. 正 確 及 完 整 的 備 份 資 料, 除 存 放 在 主 要 的 作 業 場 所 外, 應 另 存 放 於 安 全 距 離 的 場 所, 防 止 災 害 發 生 時 可 能 帶 來 的 傷 害 2.2.3. 檔 案 備 份 資 料, 應 定 期 清 除 備 份 資 料 及 定 期 盤 點 備 份 資 料 233

2.3. 安 全 管 理 : 2.3.1. 電 腦 使 用 區 域 之 家 具 設 備 地 板 等 宜 不 易 燃 2.3.2. 應 設 置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器 因 應 突 發 狀 況 2.4. 異 地 備 份 : 2.4.1. 檔 案 備 份 資 料 另 存 放 於 異 地, 應 具 保 全 性 2.5. 備 援 措 施 : 2.5.1. 在 主 要 的 硬 體 或 軟 體 發 生 故 障 時, 或 暫 時 性 或 永 久 性 的 設 備 損 壞 時, 應 有 能 力 建 立 備 援 系 統 以 處 理 關 鍵 性 工 作 2.5.2. 備 援 人 員 應 定 期 接 受 備 援 訓 練, 以 熟 悉 備 援 業 務 2.6. 故 障 復 原 : 2.2.1. 硬 體 軟 體 或 網 路 發 生 故 障 異 常 時, 使 用 者 應 依 電 腦 設 備 維 修 程 序 電 腦 網 路 維 修 程 序 立 即 登 錄 維 修 管 理 系 統 網 站 填 具 維 修 申 請, 通 報 資 源 中 心 人 員 處 理 ; 維 修 人 員 經 適 當 授 權 後 始 執 行 修 復 作 業, 且 將 處 理 情 形 回 覆 至 維 修 管 理 網 站 通 知 使 用 者 修 復 狀 況, 並 保 留 維 修 紀 錄, 並 定 期 依 電 腦 維 護 統 計 技 術 管 理 程 序, 製 作 設 備 故 障 及 維 修 統 計 表 2.2.2. 硬 體 或 軟 體 發 生 嚴 重 故 障 損 壞 進 行 暫 時 性 應 變 措 施 時, 資 源 中 心 人 員 應 立 即 進 行 硬 體 或 軟 體 復 原 工 作, 如 損 壞 程 度 已 無 法 修 復, 資 源 中 心 人 員 應 隨 即 採 購 相 容 性 高 的 硬 體 或 軟 體 設 備, 並 儘 速 復 原 設 備 至 正 常 運 作 狀 態 3. 控 制 重 點 : 3.1. 機 房 管 理 : 3.1.1. 人 員 進 出 機 房 是 否 管 制 並 紀 錄 3.1.2. 電 腦 機 房 是 否 具 不 斷 電 系 統 及 溫 度 控 管 等 設 備 3.1.3. 電 腦 機 房 是 否 嚴 禁 擺 置 易 燃 或 爆 裂 物 等 危 險 物 品 ; 滅 火 設 備 是 否 定 期 檢 測 有 效 使 用 期 間 3.2. 檔 案 備 份 : 3.2.1. 檔 案 備 份 是 否 依 電 腦 備 援 系 統 維 護 程 序 確 實 備 份 3.2.2. 檔 案 備 份 資 料 是 否 置 放 於 安 全 且 獨 立 於 機 房 外 之 處 所 3.2.3. 檔 案 備 份 資 料 是 否 定 期 清 除 及 定 期 盤 點 3.3. 安 全 管 理 : 3.3.1. 電 腦 使 用 區 域 之 辦 公 設 備 地 板 等, 是 否 具 不 易 燃 燒 且 防 火 功 能 之 材 質 3.3.2. 是 否 設 置 二 氧 化 碳 滅 火 器 因 應 突 發 狀 況 3.3.3. 對 進 出 機 房 是 否 有 足 夠 的 管 制 措 施 3.4. 異 地 備 份 : 3.4.1. 檔 案 備 份 資 料 存 放 於 異 地, 是 否 具 備 保 全 性 3.5. 備 援 措 施 : 3.5.1. 備 援 人 員 是 否 定 期 接 受 備 援 訓 練 3.6. 故 障 復 原 : 3.6.1. 對 於 人 為 破 壞 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所 造 成 之 系 統 毀 損, 是 否 立 即 與 廠 商 協 商, 取 得 暫 時 替 代 性 軟 硬 體 供 及 時 性 資 料 處 理 之 用, 避 免 本 校 系 統 運 作 中 斷 4. 使 用 表 單 : 234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電 腦 備 援 系 統 維 護 程 序 5.2. 電 腦 設 備 維 修 程 序 5.3. 電 腦 網 路 維 修 程 序 5.4. 電 腦 維 護 統 計 技 術 管 理 程 序 235

硬 體 及 系 統 軟 體 之 採 購 及 維 護 作 業 1. 採 購 流 程 圖 : 編 列 軟 硬 體 設 備 預 算 資 源 中 心 軟 硬 體 保 管 使 用 單 位 提 出 軟 硬 體 需 求 N 評 估 必 要 性 結 束 依 申 請 電 腦 設 備 程 序 採 購 Y 依 電 腦 硬 體 設 備 測 試 程 序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硬 體 設 施 管 理 : 2.1.1. 各 設 備 裝 置 故 障 之 原 因 經 分 析 後, 均 應 採 取 適 當 整 復 措 施 2.1.2. 各 裝 置 應 定 期 辦 理 預 防 性 維 護 2.1.3. 應 與 廠 商 訂 定 書 面 契 約 以 確 定 維 護 內 容 2.1.4. 電 腦 機 房 各 主 機 之 詳 細 配 備 使 用 軟 體 內 容 應 記 錄 並 保 存 2.1.5. 連 線 之 線 路 配 製 圖, 應 徹 底 瞭 解 並 保 存 2.1.6 當 設 備 送 場 外 維 修 時, 應 採 取 適 當 的 資 訊 安 全 控 制 措 施 2.2. 可 攜 式 媒 體 管 理 : 2.2.1. 光 碟 隨 身 碟 及 記 憶 卡 等 媒 體, 均 應 確 實 管 理 2.2.2. 納 入 正 式 作 業 之 媒 體, 標 籤 須 註 明 清 楚 2.2.3. 媒 體 不 使 用 時, 應 妥 善 收 存 歸 位 2.2.4. 可 攜 式 媒 體, 應 置 於 安 全 位 置 區 2.3. 智 慧 財 產 權 之 管 理 : 236

2.3.1. 本 校 應 使 用 經 授 權 之 合 法 應 用 軟 體 2.4. 軟 硬 體 採 購 管 理 : 2.4.1. 硬 體 及 系 統 軟 體 選 購 : 2.4.1.1. 電 腦 設 備 之 採 購 以 預 先 編 列 之 學 年 度 預 算 為 標 準 2.4.1.2. 電 腦 設 備 採 購 應 考 慮 本 校 整 體 短 中 長 期 策 略 與 發 展 方 向 2.4.1.3. 電 腦 軟 硬 體 之 採 購 方 法, 應 遵 循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流 程 2.4.1.4. 採 購 電 腦 設 備 應 由 資 源 中 心 及 使 用 單 位 共 同 進 行 效 益 評 估 及 規 格 調 整 依 申 請 電 腦 設 備 程 序 採 購 之 2.4.2. 硬 體 及 系 統 軟 體 之 安 裝 : 2.4.2.1. 硬 體 及 系 統 軟 體 在 使 用 之 前 應 予 以 綜 合 廣 泛 地 測 試 2.4.2.2. 應 覆 核 電 腦 硬 體 設 備 測 試 程 序, 並 確 認 測 試 依 測 試 程 序 實 施 且 圓 滿 達 成 目 標 2.4.3. 未 經 授 權 的 情 況 下, 設 備 資 訊 或 是 軟 體 不 應 被 帶 離 所 屬 區 域 2.4.4. 應 限 制 只 有 經 過 授 權 之 人 員 才 可 接 近 取 存 系 統 軟 體 3. 控 制 重 點 : 3.1. 硬 體 設 施 管 理 : 3.1.1. 硬 體 故 障 是 否 經 適 當 處 理 故 障 原 因 是 否 經 評 估 分 析 所 有 故 障 異 常 情 形 是 否 完 整 記 錄, 並 有 專 人 保 管 紀 錄 之 核 閱 亦 是 否 確 實 3.1.2. 是 否 評 估 簽 訂 硬 體 維 護 合 約 3.2. 可 攜 式 媒 體 管 理 : 3.2.1. 光 碟 隨 身 碟 及 記 憶 卡 等 媒 體, 是 否 確 實 管 理 3.2.2. 可 攜 式 媒 體, 是 否 置 於 保 險 櫃 3.3. 軟 硬 體 採 購 管 理 : 3.4.1. 電 腦 軟 硬 體 採 購 是 否 編 列 學 年 度 預 算 3.4.2. 電 腦 軟 硬 體 採 購 是 否 考 慮 本 校 整 體 短 中 長 期 策 略 與 發 展 方 向 3.4.3. 電 腦 設 備 採 購 是 否 依 據 財 物 採 購 與 營 繕 作 業 程 序 辦 理, 並 經 資 源 中 心 及 使 用 單 位 共 同 進 行 效 益 評 估 及 規 格 調 整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申 請 電 腦 設 備 程 序 電 腦 硬 體 設 備 測 試 程 序 237

資 訊 安 全 之 檢 查 作 業 1. 流 程 圖 : 資 源 中 心 訂 定 資 訊 暨 網 路 安 全 規 範 公 告 資 訊 暨 網 路 安 全 規 範 教 育 宣 導 資 源 中 心 人 員 不 定 期 檢 視 N 是 否 符 合 規 範 Y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2.1. 資 源 中 心 處 應 負 責 資 訊 暨 網 路 安 全 規 範 擬 訂, 執 行 資 訊 管 理 工 具 之 設 定 與 操 作, 確 保 系 統 與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與 完 整 性 2.2. 使 用 單 位 電 腦 及 網 路 系 統 伺 服 器, 應 具 備 病 毒 掃 瞄 軟 體, 並 且 定 期 掃 瞄 電 腦 病 毒 與 更 新 病 毒 碼 2.3. 資 料 經 由 電 子 郵 件 傳 送 或 接 收 時, 應 於 電 腦 系 統 設 置 防 毒 軟 體, 以 防 止 駭 客 或 電 腦 病 毒 之 侵 害 2.4. 員 工 非 經 權 責 主 管 授 權, 禁 止 將 本 校 相 關 資 料 經 由 電 子 郵 件 對 外 傳 送 2.5. 禁 止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透 過 網 路 收 發 或 下 載 與 未 經 授 權 使 用 之 軟 體 及 其 它 不 當 軟 體, 以 避 免 佔 用 本 校 網 路 資 源 及 電 腦 病 毒 感 染 機 會 2.6. 重 要 軟 體 及 檔 案 應 加 密 處 理, 並 定 期 更 新 密 碼, 避 免 遭 挪 用 或 剽 竊 2.7.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遵 循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相 關 規 定 3. 控 制 重 點 : 3.1. 是 否 建 立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的 安 全 控 管 機 制, 以 確 保 網 路 傳 輸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防 止 未 經 授 權 的 系 統 存 取 3.2. 使 用 單 位 電 腦 及 網 路 系 統 伺 服 器, 是 否 具 備 病 毒 掃 瞄 軟 體 3.3. 本 校 郵 件 伺 服 器 是 否 設 置 防 毒 軟 體, 以 防 止 駭 客 或 電 腦 病 毒 之 侵 害 3.4. 是 否 教 育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正 確 使 用 合 法 軟 體 之 概 念 238

3.5. 資 源 中 心 人 員 是 否 定 期 檢 視 網 路 流 量 表, 若 有 異 常 狀 況 是 否 陳 報 權 責 主 管 處 理 3.6. 機 密 檔 案 是 否 以 予 加 密 保 護 3.7. 是 否 教 育 教 職 員 工 及 學 生 正 確 之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概 念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239

向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網 站 進 行 公 開 資 訊 申 報 相 關 作 業 1. 流 程 圖 :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來 文 草 擬 公 開 資 訊 公 告 權 責 主 管 確 認 公 告 資 訊 正 確 性 N Y 線 上 填 報 記 錄 保 存 2. 作 業 程 序 : 1.1. 依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於 規 定 期 限 及 內 容, 向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網 站 進 行 公 開 資 訊 申 報 1.2. 已 於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網 站 進 行 公 開 資 訊 申 報 之 財 務 資 訊 及 非 財 務 資 訊, 由 權 責 主 管 再 次 確 認 公 告 資 訊 正 確 性 3. 控 制 重 點 : 3.1. 公 開 資 訊 公 告 事 項 是 否 經 權 責 主 管 覆 核 3.2. 應 申 報 的 公 開 資 訊 是 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公 告 3.3. 已 於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網 站 進 行 公 開 資 訊 申 報 之 財 務 資 訊 及 非 財 務 資 訊, 是 否 再 次 確 認 正 確 性 4. 使 用 表 單 : 無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來 文 240

陸 關 係 人 交 易 : 一 目 的 : 為 使 本 校 就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作 業 程 序 有 所 依 循 二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關 係 人 交 易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均 依 本 制 度 辦 理 三 作 業 說 明 :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控 制 作 業 : 1. 流 程 圖 : 建 立 關 係 人 名 單 不 定 期 更 新 名 單 關 係 人 交 易 管 理 關 係 人 交 易 對 帳 關 係 人 交 易 合 約 管 理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表 達 與 揭 露 2. 作 業 程 序 : 2.1. 關 係 人 交 易, 指 學 校 法 人 或 本 校 與 下 列 自 然 人 法 人 間 之 買 賣 租 賃 資 金 借 入 行 為, 其 關 係 人 定 義 如 下 : 2.1.1.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校 長 2.1.2.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校 長 之 配 偶 2.1.3. 董 事 監 察 人 或 校 長 之 二 親 等 以 內 親 屬 2.1.4. 由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監 察 人 所 擔 任 董 ( 理 ) 事 長 之 法 人 2.1.5. 其 董 ( 理 ) 事 監 察 人 ( 監 事 ) 與 學 校 法 人 董 事 有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相 同 之 法 人 241

2.2. 關 係 人 之 辨 識 與 維 護 : 2.2.1. 編 製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名 單 2.2.2. 不 定 期 更 新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名 單 2.3. 關 係 人 之 交 易 管 理 : 2.3.1. 本 校 與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間 有 關 財 務 往 來 規 範 如 下 : 2.3.1.1. 學 校 基 金 及 經 費 不 得 寄 託 或 借 貸 與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2.3.1.2. 本 校 因 營 運 需 求 向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借 入 之 款 項, 應 分 別 列 明, 並 應 註 明 貸 款 對 象 借 款 期 間 利 率 保 證 情 形 及 預 定 償 還 方 式 並 遵 照 融 資 活 動 辦 理 2.3.1.3. 本 校 若 向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借 款, 其 借 款 利 率 應 等 於 或 小 於 相 同 時 期 台 灣 銀 行 基 準 利 率 2.3.2. 本 校 與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間 有 關 業 務 往 來 規 範 如 下 : 2.3.2.1. 學 校 與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之 財 產 採 購 及 支 出 交 易, 仍 依 總 務 循 環 辦 理 若 有 特 殊 因 素 或 具 有 優 良 條 件 不 同 於 一 般 供 應 商, 可 依 合 理 約 定 給 予 優 惠 之 價 格 或 付 款 條 件, 除 此 之 外 其 價 格 及 付 款 條 件 應 比 照 一 般 供 應 商 2.3.2.2. 學 校 與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之 財 產 處 分 交 易, 仍 依 總 務 循 環 辦 理 其 屬 重 大 財 產 處 理 應 考 量 價 格 合 理 性 並 依 公 平 市 價 ( 市 價 明 顯 者 ) 或 評 定 價 格 議 定 2.3.2.3. 承 租 或 出 租 不 動 產 必 須 訂 定 合 理 租 賃 契 約, 並 比 照 一 般 合 理 價 格 計 算 2.4. 關 係 人 交 易 對 帳 : 依 據 交 易 管 理 程 序, 財 會 部 門 應 定 期 核 對 往 來 帳 務 及 調 節, 並 遵 照 交 易 條 件 收 付 款 項 2.5. 關 係 人 交 易 合 約 管 理 : 有 關 重 大 採 購 支 出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資 金 融 通 等 如 應 訂 立 合 約 時 應 會 法 務 顧 問, 以 確 認 雙 方 之 權 利 義 務 2.6.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表 達 與 揭 露 : 本 校 與 其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發 生 之 交 易 事 項, 應 依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私 立 中 等 學 校 財 務 報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於 財 務 報 表 中 詳 實 揭 露 3. 控 制 重 點 : 3.1. 關 係 人 之 名 單 是 否 正 確 3.2. 關 係 人 之 交 易 內 容 是 否 無 違 反 法 令 規 章 之 行 為 3.3. 關 係 人 交 易 是 否 正 確 實 施 對 帳 或 調 節 3.4. 針 對 關 係 人 交 易 控 制 情 形, 搭 配 各 作 業 事 項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抽 測, 了 解 其 交 易 是 否 符 合 本 作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4. 使 用 表 單 : 4.1. 關 係 人 關 係 機 構 及 事 業 名 單 5. 依 據 及 相 關 文 件 : 5.1. 私 立 學 校 法 5.2. 私 立 學 校 會 計 制 度 之 一 致 規 定 5.3. 財 務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5.4.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私 立 中 等 學 校 ( 北 高 2 市 除 外 ) 財 務 報 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242

柒 內 部 稽 核 實 施 細 則 : 1. 目 的 : 協 助 校 長 檢 核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之 有 效 程 度, 衡 量 學 校 營 運 之 效 果 及 效 率, 適 時 提 供 改 進 建 議, 確 保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得 以 持 續 有 效 實 施 2. 適 用 範 圍 : 本 校 各 單 位 3. 作 業 說 明 : 3.1. 內 部 稽 核 之 組 織 : 3.1.1. 依 本 校 規 模 業 務 情 況 管 理 需 要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設 置 本 稽 核 單 位, 由 適 當 及 適 任 校 內 外 專 業 人 員 組 成 3.1.2. 會 計 稽 核 聘 任 校 外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3.1.3. 本 校 稽 核 人 員 由 處 室 主 任 或 組 長 擔 任, 交 互 稽 核, 如 有 需 求, 可 聘 任 校 內 外 專 業 人 士 協 助 稽 核 3.1.4. 稽 核 人 員 應 秉 持 超 然 獨 立 之 精 神, 以 客 觀 公 正 之 立 場, 確 實 執 行 其 職 務, 並 定 期 向 校 長 或 董 事 會 及 監 察 人 報 告 稽 核 業 務 3.2. 稽 核 人 員 之 職 權 : 3.2.1. 本 校 之 人 事 事 項 財 務 事 項 營 運 事 項 及 關 係 人 交 易 之 事 後 查 核 3.2.2. 本 校 現 金 出 納 處 理 之 事 後 查 核 3.2.3. 本 校 現 金 銀 行 存 款 及 有 價 證 券 之 盤 點 3.2.4. 本 校 財 務 上 增 進 效 率 與 減 少 不 經 濟 支 出 之 查 核 及 建 議 3.2.5. 本 校 之 專 案 稽 核 事 項 3.3. 稽 核 人 員 之 職 責 : 3.3.1. 稽 核 人 員 應 擬 訂 稽 核 計 畫, 據 以 稽 核 本 校 之 內 部 控 制 學 校 稽 核 計 畫 應 經 校 長 核 定 ; 修 正 時, 亦 同 3.3.2. 稽 核 人 員 於 稽 核 時 所 發 現 之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缺 失 異 常 事 項 及 其 他 缺 失 事 項, 應 於 年 度 稽 核 報 告 中 據 實 提 出, 並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定 期 追 蹤 至 改 善 為 止 稽 核 報 告 及 相 關 資 料, 應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3.3.3. 前 項 所 謂 其 他 缺 失 事 項, 應 包 括 如 下 : 3.3.3.1. 政 府 機 關 檢 查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3.3.3.2. 財 務 簽 證 會 計 師 查 核 時, 本 校 提 供 本 制 度 聲 明 書 所 列 之 缺 失 3.3.3.3. 會 計 師 於 財 務 查 核 簽 證 或 專 案 查 核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3.3.3.4. 其 他 缺 失 3.3.4. 稽 核 人 員 應 將 本 校 稽 核 報 告 及 追 蹤 報 告 送 校 長 核 閱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各 監 察 人 查 閱 但 如 發 現 重 大 違 規 情 事, 對 學 校 法 人 或 本 校 有 受 重 大 損 害 之 虞 時, 應 立 即 作 成 稽 核 報 告 陳 送 校 長 核 閱, 校 長 接 獲 報 告 後, 應 立 即 送 董 事 會,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各 監 察 人 查 閱 3.3.5. 稽 核 人 員 稽 核 時, 得 請 本 校 之 行 政 人 員, 提 供 有 關 帳 冊 憑 證 文 件 及 其 他 稽 核 所 須 之 資 料 243

3.4. 內 部 稽 核 方 式 及 方 法 : 3.4.1. 學 期 初 召 開 本 學 年 內 部 稽 核 會 議, 並 完 成 分 工 作 業 稽 核 人 員 應 於 評 估 本 校 作 業 週 期 後, 擬 定 包 含 稽 核 項 目 稽 核 重 點 稽 核 方 法 及 稽 核 結 果 等 之 稽 核 計 畫 並 執 行 稽 核, 稽 核 時 得 依 情 況 適 時 調 整 3.4.2. 稽 核 單 位 依 專 業 領 域 之 考 量, 得 經 校 長 同 意 聘 請 校 內 外 專 家 擔 任 協 同 稽 核, 以 提 升 內 部 稽 核 之 實 質 成 效 3.4.3. 本 校 稽 核 種 類, 視 情 況 得 分 為 計 畫 性 稽 核 及 專 案 性 稽 核 3.4.4. 稽 核 程 序 如 下 : 3.4.4.1. 確 定 稽 核 之 目 的 及 範 圍, 區 分 為 計 畫 性 稽 核 或 專 案 性 稽 核 3.4.4.2. 稽 核 工 作 準 備 : 3.4.4.2.1. 稽 核 工 作 規 劃 3.4.4.2.2. 撰 寫 稽 核 程 式, 並 經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同 意 3.4.4.2.3. 稽 核 單 位 應 與 受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事 前 溝 通, 確 定 稽 核 時 間 及 相 關 協 調 工 作 3.4.4.2.4. 稽 核 單 位 應 於 稽 核 前 7 日, 通 知 受 稽 核 單 位 3.4.4.3. 稽 核 工 作 執 行 : 3.4.4.3.1. 執 行 稽 核 時, 將 稽 核 過 程 記 錄 於 工 作 底 稿, 作 為 編 製 報 告 之 根 據 3.4.4.3.2. 執 行 稽 核 時, 受 稽 核 人 員 需 確 實 提 供 相 關 之 資 料 或 回 答 所 詢 問 之 各 項 問 題 3.4.4.3.3. 執 行 稽 核 時, 若 有 不 符 合 事 項 時, 應 知 會 該 單 位 主 管, 以 澄 清 其 不 符 合 事 項 是 否 存 在 3.4.4.3.4. 稽 核 作 業 所 發 現 之 缺 失, 稽 核 人 員 應 記 錄 在 內 部 稽 核 觀 察 建 議 及 回 覆 紀 錄 表 3.4.4.4. 稽 核 事 後 會 議 : 3.4.4.4.1. 稽 核 人 員 將 工 作 底 稿 內 部 稽 核 觀 察 建 議 及 回 覆 紀 錄 表, 陳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審 核 3.4.4.4.2. 審 定 之 內 部 稽 核 觀 察 建 議 及 回 覆 紀 錄 表, 送 各 受 稽 核 單 位 確 認 3.4.4.4.3. 稽 核 單 位 協 調 稽 核 事 後 會 議 時 間, 並 舉 行 稽 核 事 後 會 議 3.4.4.5. 撰 寫 稽 核 報 告 : 3.4.4.5.1. 稽 核 人 員 依 據 稽 核 工 作 底 稿 及 審 定 內 部 稽 核 觀 察 建 議 及 回 覆 紀 錄 表 撰 寫 稽 核 報 告 3.4.4.5.2. 稽 核 報 告 應 經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覆 核 轉 受 稽 核 單 位 會 簽, 陳 送 校 長 核 閱 ;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各 監 察 人 查 閱 3.4.4.6. 稽 核 追 蹤 : 3.4.4.6.1. 稽 核 人 員 依 受 稽 核 單 位 所 提 出 之 預 定 完 成 改 善 期 限 進 行 追 蹤 查 核 3.4.4.6.2. 稽 核 人 員 依 據 稽 核 追 蹤 工 作 底 稿 撰 寫 追 蹤 報 告 3.4.4.6.3. 受 稽 核 單 位 之 改 善 事 項 未 於 改 善 期 限 完 成 或 未 執 行 改 善 者, 稽 核 人 員 應 於 追 蹤 報 告 中 明 確 記 載 3.4.4.6.4. 追 蹤 報 告 應 經 稽 核 單 位 主 管 覆 核 轉 受 稽 核 單 位 會 簽, 陳 送 校 長 核 閱 ; 並 將 副 本 交 付 各 監 察 人 查 閱 244

3.4.4.6.5. 改 善 事 項 未 於 改 善 期 限 完 成 或 未 執 行 改 善 追 蹤 事 項 者, 應 依 本 校 相 關 獎 勵 懲 處 辦 法 處 理, 並 列 入 下 次 稽 核 重 點 3.4.4.6.6. 與 經 費 有 關 之 事 項, 做 為 下 學 年 度 預 算 之 參 考 3.5. 獎 勵 懲 處 : 為 有 效 提 升 本 校 實 施 治 理 成 效, 稽 核 報 告 結 果 及 缺 失 改 善 情 形, 列 入 本 校 績 效 考 核 參 考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