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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项 目 编 号 :STZ-ZB16001 务 项 目 项 目 名 称 :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竞 赛 组 织 服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二 一 六 年 三 月 第 1 页, 共 45 页

第 一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受 江 苏 省 社 会 体 育 管 理 中 心 的 委 托, 就 其 所 需 的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竞 赛 组 织 服 务 项 目 进 行 竞 争 性 磋 商 采 购, 兹 邀 请 合 格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1 项 目 编 号 :STZ-ZB16001 2 项 目 名 称 :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竞 赛 组 织 服 务 项 目 3 采 购 需 求 : 共 二 十 个 分 包, 详 见 第 三 章 4 磋 商 文 件 获 取 方 法 : 网 上 下 载, 现 场 付 费 5 响 应 文 件 份 数 :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6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文 本 费 :300 元 / 份 7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地 点 : 2016 年 3 月 22 日 9:30, 五 环 大 厦 11 楼 会 议 室 8 磋 商 时 间 地 点 :2016 年 3 月 22 日 9:30, 五 环 大 厦 11 楼 会 议 室, 届 时 请 参 加 磋 商 的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委 托 人 参 与 磋 商 9 信 息 公 布 网 站 :www.ccgp-jiangsu.gov.cn( 江 苏 政 府 采 购 网 ) 联 系 电 话 :025-51889606 025-51889545 联 系 传 真 :025-51889607 联 系 人 : 倪 芳 李 凌 林 地 址 : 南 京 市 广 州 路 191 号 五 环 大 厦 1204 室 邮 政 编 码 :210029 单 位 :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开 户 行 : 招 商 银 行 南 京 分 行 银 行 帐 号 :250682461210001 第 2 页, 共 45 页

第 二 章 竞 争 性 磋 商 须 知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一 资 质 1 应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2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和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能 力, 且 具 有 良 好 的 财 务 状 况 和 商 业 信 誉 的 供 应 商 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能 力 和 业 务 能 力, 具 有 体 育 比 赛 场 馆 使 用 权 4 具 有 完 整 的 组 织 内 部 运 作 体 系 和 规 章 制 度, 具 有 独 立 的 财 务 和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6 供 应 商 参 加 此 项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约 违 法 记 录 7 本 次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供 应 商 参 加 磋 商 二 响 应 文 件 编 制 及 要 求 ( 所 有 材 料 均 需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1 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响 应 文 件, 响 应 文 件 应 当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提 出 的 要 求 和 条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应 答 供 应 商 应 对 其 提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2 响 应 文 件 应 用 A4 规 格 纸 编 制 并 装 订 成 册, 主 要 由 以 下 几 个 部 分 组 成 : (1) 商 务 部 分 主 要 包 括 1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或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 原 件 ),2 营 业 执 照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税 务 登 记 证 明 ( 复 印 件 ) 等 证 明 文 件 3 磋 商 函 (2) 报 价 部 分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报 出 拟 提 供 的 项 目 单 价 总 价, 各 项 报 价 应 包 括 拟 提 供 服 务 的 利 润 税 金 等 全 部 费 用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所 投 项 目 进 行 完 整 报 价, 部 分 响 应 者 为 无 效 报 价 (3) 技 术 部 分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报 出 拟 提 供 的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方 案 及 服 务 承 诺 (4) 开 标 前 六 个 月 内 (2015 年 09 月 至 今 ) 中 任 一 月 份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复 印 件 ( 至 少 包 括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利 润 表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成 立 未 满 三 个 月 的 可 以 不 提 供 ); 近 六 个 月 (2015 年 09 月 至 今 ) 中 任 一 月 份 的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 提 供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证 明 或 银 行 代 扣 证 明 的 复 印 件,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政 策 免 缴 或 迟 缴 的 需 提 供 第 3 页, 共 45 页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5)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或 承 诺 (6)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7)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他 技 术 文 件 或 说 明 三 响 应 文 件 递 交 1 响 应 文 件 应 于 竞 争 性 磋 商 邀 请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密 封 送 达 装 备 中 心 指 定 的 地 点,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响 应 文 件, 装 备 中 心 将 拒 收 2 响 应 文 件 需 提 供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贰 份, 且 须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3 响 应 文 件 应 装 入 封 袋 密 封, 封 面 注 明 项 目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供 应 商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等 四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修 改 装 备 中 心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并 在 以 下 网 站 进 行 公 布, 请 供 应 商 予 以 关 注 www.ccgp-jiangsu.gov.cn( 江 苏 政 府 采 购 网 ) 五 响 应 文 件 的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可 以 对 所 递 交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并 书 面 通 知 装 备 中 心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响 应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与 响 应 文 件 不 一 致 的, 以 补 充 修 改 的 内 容 为 准 六 磋 商 1 磋 商 小 组 : 磋 商 小 组 依 法 由 相 关 专 家 和 采 购 人 代 表 三 人 以 上 单 数 组 成 2 实 质 性 响 应 审 查 : 磋 商 小 组 依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供 应 商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未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进 入 具 体 磋 商 程 序 3 磋 商 程 序 : 第 4 页, 共 45 页

3.1 供 应 商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应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书 或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与 复 印 件 各 1 份 准 时 到 场, 并 签 名 报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磋 商 会 参 加 磋 商 会 的 供 应 商 代 表 不 得 超 过 2 人 3.2 按 照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先 后, 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 磋 商 可 以 是 多 轮 次 进 行 3.4 磋 商 中, 磋 商 的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透 露 与 磋 商 有 关 的 其 他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资 料 价 格 和 其 他 信 息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如 有 实 质 性 变 动 的, 磋 商 小 组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谈 判 的 供 应 商 ; 3.5 磋 商 小 组 根 据 磋 商 情 况 可 以 要 求 磋 商 供 应 商 进 行 两 次 或 两 次 以 上 的 磋 商 报 价 磋 商 小 组 最 后 一 轮 谈 判 结 束 后,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对 磋 商 的 承 诺 和 最 后 报 价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签 署 ( 最 终 报 价 将 作 为 评 审 的 依 据 ) 4 成 交 标 准 4.1 磋 商 小 组 将 对 通 过 资 格 性 审 查 和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4.2 本 次 项 目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进 行 评 审 磋 商 小 组 仅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确 定 中 标 成 交 候 选 人, 任 何 单 项 因 素 的 最 优 不 能 作 为 中 标 成 交 的 保 证 4.3 磋 商 小 组 发 现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重 大 缺 陷 导 致 评 审 工 作 无 法 进 行, 或 者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内 容 存 在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磋 商 工 作 停 止, 装 备 中 心 修 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后 重 新 组 织 采 购 活 动 5 磋 商 开 始 后,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或 符 合 项 目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时, 视 情 况 采 取 继 续 进 行 谈 判 采 购, 或 按 照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或 取 消 本 次 竞 争 性 磋 商 七 签 订 合 同 1 装 备 中 心 向 成 交 供 应 商 发 出 成 交 通 知 书, 并 在 指 定 网 站 发 布 成 交 公 告 2 成 交 供 应 商 应 按 成 交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3 第 一 成 交 供 应 商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自 身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可 以 与 第 二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4 成 交 供 应 商 有 如 下 情 况 之 一 的 : 在 成 交 后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与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 合 同 的 ;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将 成 交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 拒 绝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的 ; 装 第 5 页, 共 45 页

备 中 心 将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第 七 十 五 条 规 定, 不 予 退 还 其 交 纳 的 竞 争 性 磋 商 保 证 金, 情 节 严 重 的, 将 被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在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装 备 中 心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序 号 内 容 付 款 应 按 下 列 条 件 进 行 : 1 1 合 同 签 订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50% 作 为 预 付 款 ; 2 赛 事 结 束 绩 效 考 核 合 格 后,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50% 2 以 上 货 款 由 甲 方 以 人 民 币 直 接 负 责 结 算 3 服 务 时 间 要 求 : 详 见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八 质 疑 和 投 诉 1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活 动 事 项 有 疑 问 的, 可 以 向 装 备 中 心 提 出 询 问, 装 备 中 心 将 及 时 作 出 答 复,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2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过 程 和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在 知 道 或 者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装 备 中 心 提 出 质 疑, 但 需 对 质 疑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3 装 备 中 心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4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装 备 中 心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装 备 中 心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江 苏 省 体 育 局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九 特 别 声 明 请 供 应 商 认 真 阅 读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如 有 异 议, 请 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 9:30 前 提 出, 否 则, 进 入 磋 商 程 序 后, 所 有 关 于 磋 商 文 件 的 质 疑 视 为 无 效 第 6 页, 共 45 页

第 三 章 采 购 需 求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第 1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门 球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五 人 制 门 球 项 目 预 算 12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中 国 门 球 协 会 门 球 竞 赛 规 则 与 裁 判 法 2015 的 要 求, 准 备 四 连 片 或 两 处 相 邻 两 连 片 人 造 草 门 球 场 地 每 片 场 地 配 有 球 门 中 柱 及 记 分 板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门 球 计 时 钟 锣 ( 含 槌 ) 门 球 号 码 布 裁 判 标 志 比 赛 用 球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3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以 循 环 制 淘 汰 制 ( 或 佩 寄 制 )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名 ) 第 2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青 春 节 拍 大 赛 ( 暂 定 一 项 目 概 况 第 7 页, 共 45 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5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啦 啦 操 ( 舞 蹈 啦 啦 操 技 巧 啦 啦 操 ) 排 舞 ( 规 定 自 选 串 烧 ) 健 美 操 ( 单 人 混 双 三 人 五 人 ) 项 目 预 算 34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体 操 运 动 管 理 中 心 啦 啦 操 竞 赛 规 则 (2014 年 版 ) 全 国 排 舞 运 动 竞 赛 规 则 (2015 年 版 ) 2013-2016 竞 技 健 美 操 规 则 的 要 求 准 备 一 处 或 两 处 相 邻 互 不 干 扰 的 室 内 竞 赛 场 地 每 处 场 地 尺 寸 不 小 于 30 米 40 米, 木 地 板 地 面, 铺 设 16 米 16 米 的 啦 啦 操 健 美 操 专 用 地 垫 和 不 小 于 16 米 16 米 的 排 舞 地 毯, 搭 建 裁 判 席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 配 有 多 媒 体 ) 休 息 区 ( 室 ) 男 女 更 衣 化 妆 间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子 评 分 系 统 对 讲 机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 含 啦 啦 操 保 护 员 2-3 名 ),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6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名 ) 第 3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群 舞 飞 扬 大 赛 ( 暂 定 第 8 页, 共 45 页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5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广 场 舞 ( 规 定 自 选 ) 健 身 秧 歌 ( 规 定 自 选 ) 健 身 腰 鼓 ( 规 定 自 选 ) 项 目 预 算 34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中 心 中 国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员 协 会 全 国 广 场 舞 竞 赛 规 则 ( 试 行 ) (2015 年 版 )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社 会 体 育 管 理 中 心 中 国 健 身 秧 歌 竞 赛 规 则 与 裁 判 法 (2015 年 版 ) 和 健 身 腰 鼓 竞 赛 规 则 ( 试 行 ) (2008 年 版 ) 的 要 求, 准 备 一 处 或 两 处 相 邻 ( 互 不 干 扰 ) 的 竞 赛 场 地 ( 室 外 场 地 遇 雨 须 有 室 内 场 地 备 份 ) 每 处 场 地 不 小 于 30 米 40 米, 要 求 平 整 的 木 地 板 或 水 泥 地 面 各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男 女 更 衣 化 妆 间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讲 机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6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4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气 排 球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第 9 页, 共 45 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2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8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气 排 球 项 目 预 算 14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照 中 国 排 球 协 会 气 排 球 竞 赛 规 则 (2013 年 版 ) 的 要 求, 准 备 不 少 于 4 片 室 内 气 排 球 场 地, 铺 设 专 用 地 胶 或 木 地 板 每 片 场 地 配 有 网 柱 球 网 标 志 杆 裁 判 椅 替 补 席 记 录 台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比 赛 用 球 量 高 尺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以 循 环 制 淘 汰 制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5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快 乐 棋 牌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50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掼 蛋 双 人 赛, 象 棋 围 棋 国 际 跳 棋 (100 格 ) 个 人 赛 项 目 预 算 20 万 元 第 10 页, 共 45 页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江 苏 省 社 会 体 育 管 理 中 心 江 苏 省 掼 蛋 竞 赛 规 则 (2013 年 版 ) 及 2015 年 补 充 规 定 中 国 象 棋 协 会 象 棋 竞 赛 规 则 2011 中 国 围 棋 协 会 2002 年 中 国 围 棋 规 则 和 中 国 国 际 跳 棋 协 会 中 国 国 际 跳 棋 竞 赛 规 则 (2010 年 版 ) 的 要 求, 准 备 四 处 相 邻 ( 互 不 干 扰 ) 的 室 内 竞 赛 场 地 掼 蛋 比 赛 场 地 不 小 于 350 平 方 米, 配 有 不 少 于 40 套 牌 桌 ( 含 挡 板 ) 椅 和 投 影 设 备 象 棋 围 棋 国 际 跳 棋 比 赛 场 地 均 不 小 于 150 平 方 米, 分 别 配 有 不 少 于 32 套 标 准 棋 桌 椅 每 处 场 地 均 需 悬 挂 时 钟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比 赛 用 扑 克 牌, 棋 盘 棋 子 ( 围 棋 棋 盘 厚 度 不 低 于 3 厘 米, 棋 子 为 云 子 ), 棋 钟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3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6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武 术 气 功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4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传 统 武 术 ( 传 统 拳 术 传 统 器 械 太 极 拳 剑 个 人 赛, 传 统 项 目 集 体 赛 ) 健 身 气 功 ( 易 筋 经 五 禽 戏 六 字 第 11 页, 共 45 页

诀 八 段 锦 普 及 功 法 竞 赛 功 法 个 人 赛 和 集 体 赛, 大 舞 马 王 堆 导 引 术 导 引 养 生 功 十 二 法 太 极 养 生 杖 新 功 法 个 人 赛 和 集 体 赛, 集 体 功 法 展 示 ) 项 目 预 算 20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照 中 国 武 术 协 会 武 术 套 路 竞 赛 规 则 与 裁 判 法 (2012 年 版 ) 和 中 国 健 身 气 功 协 会 健 身 气 功 竞 赛 规 则 2012 的 要 求, 准 备 一 处 或 两 处 相 邻 ( 互 不 干 扰 ) 的 室 内 竞 赛 场 地 每 处 场 地 尺 寸 不 小 于 30 米 40 米, 木 地 板 地 面, 铺 设 两 片 8 米 14 米 的 武 术 地 毯, 搭 建 裁 判 席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男 女 更 衣 间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对 讲 机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总 裁 判 长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7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轮 滑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2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8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速 度 轮 滑 (300 米 个 人 计 时 赛 500 米 争 先 赛 1000 米 计 时 赛 5000 米 积 分 淘 汰 赛 ) 自 由 式 轮 滑 项 目 预 算 第 12 页, 共 45 页

10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中 心 速 度 轮 滑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通 则 (2013) 自 由 式 轮 滑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通 则 ( 试 行 ) (2013 年 版 ) 和 世 界 自 由 式 轮 滑 协 会 2015 版 自 由 式 轮 滑 竞 赛 规 则 的 要 求, 准 备 两 处 相 邻 的 竞 赛 场 地 1. 速 度 轮 滑 : 沥 青 基 材 丙 烯 酸 涂 料 面 层 地 面 的 标 准 速 滑 比 赛 场 地 2. 自 由 式 轮 滑 : 不 小 于 20 米 45 米 的 平 整 木 质 地 板 水 磨 石 或 细 腻 水 泥 地 面 3.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电 子 计 时 系 统 摇 铃 记 圈 牌 小 桩 杯 对 讲 机 发 令 枪 ( 弹 )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3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8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乒 乓 球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第 13 页, 共 45 页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团 体 赛 单 打 赛 项 目 预 算 12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中 国 乒 乓 球 协 会 乒 乓 球 竞 赛 规 则 2014 的 要 求, 准 备 不 少 于 12 片 标 准 的 室 内 乒 乓 球 场 地 每 片 场 地 配 有 球 台 球 网 场 地 挡 板 和 裁 判 台 场 地 四 周 不 得 有 直 射 的 自 然 光 和 反 光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比 赛 用 球 人 名 布 队 名 牌 场 分 牌 量 网 尺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9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龙 腾 华 夏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 有 风 无 雨 季 节 ), 承 办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4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8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龙 舟 (200 米 500 米 直 道 竞 速 ) 舞 龙 舞 狮 ( 舞 龙 自 选 北 狮 自 选 传 统 龙 狮 ) 风 筝 ( 龙 类 串 第 14 页, 共 45 页

类 长 串 类 翅 类 板 类 盘 旋 类 夜 光 软 体 造 型 地 方 特 色 运 动 风 筝 ) 项 目 预 算 32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中 国 龙 舟 协 会 中 国 龙 舟 竞 赛 规 则 和 裁 判 法 (2014 年 版 ) 国 际 龙 狮 运 动 联 合 会 国 际 舞 龙 南 狮 北 狮 竞 赛 规 则 裁 判 法 2011 中 国 风 筝 协 会 风 筝 竞 赛 规 则 与 裁 判 法 (2002 年 版 ) 和 国 际 运 动 风 筝 规 则 与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准 备 三 处 相 邻 竞 赛 场 地 1. 龙 舟 : 不 小 于 700 米 80 米 的 静 水 水 域, 平 均 水 深 2.5 米 以 上, 水 中 无 障 碍 物 ( 水 草 暗 桩 暗 礁 ) 布 设 不 少 于 4 条 航 道, 配 有 登 舟 码 头 起 点 终 点 平 台 2. 舞 龙 舞 狮 : 不 小 于 25 米 25 米 的 平 整 地 面, 铺 设 20 米 20 米 的 龙 狮 专 用 地 毯 3. 风 筝 : 放 飞 场 地, 具 有 不 小 于 200 米 200 米 ( 或 相 邻 两 片 100 米 100 米 ) 的 较 平 整 地 面, 空 中 必 须 无 障 碍, 四 周 树 木 不 高 于 6 米 工 艺 评 分 场 地, 不 小 于 30 米 20 米 的 室 内 空 间 4.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相 同 材 料 和 工 艺 制 作 的 22 人 龙 舟 14 条 ( 含 龙 头 龙 尾 鼓 舵 划 桨 救 生 衣 ) 摩 托 艇 救 生 艇 对 讲 机, 公 用 龙 具 狮 桌, 风 筝 测 角 器 发 令 枪 ( 弹 ),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第 15 页, 共 45 页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6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10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羽 毛 球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单 打 双 打 团 体 赛 项 目 预 算 12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中 国 羽 毛 球 协 会 羽 毛 球 竞 赛 规 则 2015 的 要 求, 准 备 不 少 于 10 片 标 准 的 室 内 羽 毛 球 塑 胶 场 地 每 片 场 地 配 有 标 准 的 网 柱 球 网 裁 判 椅 和 场 地 挡 板, 场 地 四 周 不 得 有 直 射 的 自 然 光 和 反 光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比 赛 用 球 量 网 尺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3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第 16 页, 共 45 页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11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三 人 篮 球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三 人 篮 球 项 目 预 算 20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中 国 篮 球 协 会 篮 球 运 动 规 则 (2014 年 版 ) 及 国 际 篮 联 三 人 篮 球 运 动 规 则 (2015 年 版 ) 的 要 求, 准 备 不 少 于 四 片 相 邻 ( 互 不 干 扰 ) 的 标 准 三 人 篮 球 场 地 ( 室 外 场 地 遇 雨 须 有 室 内 场 地 备 份 ), 木 地 板 或 塑 胶 地 面 每 片 场 地 配 有 标 准 篮 球 架 ( 含 篮 板 篮 圈 篮 网 ) 替 补 席 和 记 录 台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比 赛 用 球, 比 赛 计 时 投 篮 计 时 比 分 犯 规 次 数 等 显 示 设 备, 蜂 鸣 器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以 循 环 制 淘 汰 制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17 页, 共 45 页

第 12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五 人 制 足 球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全 省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五 人 制 足 球 项 目 预 算 20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国 际 足 联 室 内 五 人 制 足 球 竞 赛 规 则 2014-2015 要 求, 准 备 不 少 于 两 片 相 邻 ( 互 不 干 扰 ) 的 五 人 制 足 球 场 地 每 片 场 地 尺 寸 不 小 于 45 米 25 米, 铺 设 40 米 20 米 的 五 人 制 专 用 地 板 ( 木 地 板 ) 或 人 工 草 坪, 配 有 3 米 2 米 的 五 人 制 专 用 球 门 及 球 网 替 补 席 裁 判 席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运 动 员 分 队 休 息 室 ( 区 ) 裁 判 员 休 息 室 ( 有 独 立 卫 生 间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比 赛 用 球, 比 分 犯 规 次 数 等 显 示 设 备, 蜂 鸣 器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以 循 环 制 淘 汰 制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定 名 ) 第 13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体 育 舞 蹈 大 赛 ( 暂 第 18 页, 共 45 页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标 准 舞 拉 丁 舞 项 目 预 算 10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照 世 界 体 育 舞 蹈 联 合 会 WDSF 竞 赛 规 则 和 中 国 体 育 舞 蹈 联 合 会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准 备 不 小 于 30 米 40 米 室 内 竞 赛 场 地, 木 地 板 地 面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男 女 更 衣 化 妆 间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6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14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拔 河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男 子 640 公 斤 级 女 子 540 公 斤 级 混 合 600 公 斤 级 和 无 限 制 重 量 级 项 目 预 算 12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第 19 页, 共 45 页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中 国 拔 河 协 会 拔 河 竞 赛 规 则 与 裁 判 法 2011 的 要 求, 准 备 不 小 于 45 米 15 米 具 有 一 定 摩 擦 力 的 平 整 地 面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专 业 拔 河 道 ( 荷 兰 产 邓 禄 普 牌 ), 专 业 拔 河 绳, 运 动 员 保 护 服 安 全 头 盔, 集 体 个 人 体 重 秤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以 循 环 制 淘 汰 制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6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15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力 与 美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8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健 美 ( 古 典 健 美 传 统 健 美 男 子 元 老 女 子 健 体 ) 健 身 ( 男 子 健 体 健 身 先 生 健 身 小 姐 女 子 比 基 尼 ) 及 健 身 瑜 伽 项 目 预 算 16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第 20 页, 共 45 页

( 二 ) 按 中 国 健 美 协 会 健 美 竞 赛 规 则 与 裁 判 法 2015 版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中 心 全 国 瑜 伽 运 动 推 广 委 员 会 健 身 瑜 伽 竞 赛 规 则 2016 版 的 要 求, 准 备 不 小 于 30 米 40 米 的 室 内 竞 赛 场 地, 搭 建 或 具 有 高 出 地 面 1 米 以 上 不 小 于 10 米 15 米 的 比 赛 台 比 赛 台 铺 设 浅 色 地 毯, 配 备 不 小 于 6 米 15 米 的 深 色 背 幕, 配 有 前 顶 灯 前 底 灯 左 右 灯 背 幕 灯 等 暖 光 灯, 光 照 度 不 得 低 于 4500 勒 克 斯 热 身 区 以 及 前 后 场 通 道 必 须 铺 设 地 毯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男 女 更 衣 化 妆 间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热 身 器 材 ( 平 卧 推 架 杠 铃 哑 铃 瑜 伽 垫 等 ) 称 量 体 重 身 高 设 备 对 讲 机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16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网 球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2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双 打 和 团 体 赛 项 目 预 算 12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第 21 页, 共 45 页

( 二 ) 中 国 网 球 协 会 网 球 竞 赛 规 则 2013 的 要 求, 准 备 不 少 于 八 片 丙 烯 酸 材 质 硬 地 网 球 场 地 ( 室 内 场 地 不 少 于 两 片 ) 每 片 场 地 配 有 标 准 的 网 柱 中 心 带 球 网 裁 判 椅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运 动 员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比 赛 用 球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3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以 循 环 制 淘 汰 制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17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钓 鱼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个 人 全 能 项 目 预 算 8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中 国 钓 鱼 运 动 协 会 中 国 淡 水 池 钓 钓 鱼 竞 赛 规 则 2015 的 要 求, 准 备 三 处 相 邻 竞 赛 场 地, 鱼 池 长 边 南 北 走 向, 水 深 1.5-2.0 米, 钓 位 地 面 为 平 整 地 面, 水 面 距 钓 位 地 面 0.3-0.5 米 1. 手 竿 鲫 鱼 池 一 处, 水 面 不 小 于 90 米 20 米, 池 内 小 鲫 鱼 50-150 克 / 尾, 投 鱼 总 量 800-1000 公 斤 / 亩 2. 手 竿 混 养 鱼 池 一 处, 水 面 不 小 于 100 米 25 米, 池 内 青 鱼 500 克 以 上 / 第 22 页, 共 45 页

尾, 草 鱼 500 克 以 上 / 尾, 鳊 鱼 500 克 以 上 / 尾, 鲫 鱼 150 克 以 上 / 尾, 鲤 鱼 250 克 以 上 / 尾 投 鱼 总 量 1250 公 斤 以 上 / 亩 3. 抛 竿 混 养 鱼 池 一 处, 水 面 不 小 于 100 100 米, 池 内 青 草 鲫 鳊 鲤 鱼 均 500 克 以 上 / 尾, 投 鱼 1000 公 斤 / 亩 4.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发 令 枪 ( 弹 )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3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18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毽 绳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2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8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毽 球 ( 双 人 三 人 毽 球, 三 人 平 推 ) 花 毽 ( 个 人 团 体 接 力 计 数 赛 ) 跳 绳 ( 个 人 单 摇 跳 个 人 双 摇 跳 单 摇 接 力 10 人 长 绳 8 字 跳 计 数 赛 ) 项 目 预 算 20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中 国 毽 球 协 会 毽 球 竞 赛 规 则 2011 和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中 心 花 式 毽 竞 赛 规 则 2011 全 国 跳 绳 运 动 竞 赛 规 则 2015 的 要 求, 准 备 两 处 相 邻 室 内 竞 赛 场 地 第 23 页, 共 45 页

1. 毽 球 花 毽 : 不 少 于 4 片 标 准 的 毽 球 比 赛 场 地 ( 尺 寸 同 羽 毛 球 场 地 ), 塑 胶 或 木 地 板 地 面 每 片 场 地 配 有 网 柱 球 网 标 志 杆 和 裁 判 椅 2. 跳 绳 : 不 小 于 21 米 21 米 的 平 整 地 面, 铺 设 跳 绳 专 用 地 胶 或 木 地 板, 配 有 场 地 挡 板 3.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比 赛 用 毽 球 花 毽, 量 网 尺, 专 业 计 数 设 备,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19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柔 力 球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2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10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套 路 比 赛 ( 集 体 规 定, 集 体 双 人 单 人 自 选 ) 竞 技 比 赛 ( 单 打 双 打 ) 项 目 预 算 12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 二 ) 按 国 家 体 育 总 局 社 会 体 育 指 导 中 心 柔 力 球 竞 赛 规 则 与 裁 判 法 (2012 第 24 页, 共 45 页

年 版 ) 的 要 求, 准 备 两 处 相 邻 ( 互 不 干 扰 ) 的 室 内 竞 赛 场 地 1. 套 路 比 赛 : 场 地 尺 寸 不 小 于 30 米 20 米, 铺 设 比 赛 专 用 地 胶 或 木 地 板, 搭 建 裁 判 席 2. 竞 技 比 赛 : 不 少 于 4 片 柔 力 球 竞 技 比 赛 场 地 ( 尺 寸 同 羽 毛 球 场 地 ), 铺 设 比 赛 专 用 地 胶 每 片 场 地 配 有 标 准 的 网 柱 球 网 裁 判 椅 和 场 地 挡 板 3.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竞 技 比 赛 用 球 量 网 尺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为 参 赛 队 提 供 赛 前 训 练 场 地 和 时 间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6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第 20 包 :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电 子 竞 技 大 赛 ( 暂 定 名 ) 一 项 目 概 况 于 2016 年 5 月 至 10 月 中 旬, 承 办 不 少 于 一 次 比 赛, 参 赛 规 模 不 少 于 300 人, 参 赛 单 位 覆 盖 不 少 于 8 个 省 辖 市, 竞 赛 项 目 为 英 雄 联 盟 FIFA online3 炉 石 传 说 项 目 预 算 10 万 元 二 单 次 比 赛 承 办 要 求 ( 一 ) 按 省 体 育 局 项 目 管 理 中 心 或 省 级 单 项 运 动 协 会 审 定 的 竞 赛 规 程 执 行 比 赛 第 25 页, 共 45 页

( 二 ) 参 照 2015 全 国 电 子 竞 技 公 开 赛 有 关 项 目 规 则 和 要 求, 准 备 不 小 于 300 平 方 米 的 室 内 竞 赛 场 地, 提 供 不 低 于 20M 带 宽 的 电 信 宽 带 和 不 低 于 50KW 功 率 的 电 力 场 地 需 划 分 出 比 赛 区 舞 台 区 解 说 区 等 区 域 ( 使 用 场 地 挡 板 隔 离 ), 配 有 不 少 于 50 台 达 到 英 雄 联 盟 官 网 推 荐 配 置 的 电 脑 ( 含 液 晶 显 示 器 ) 配 套 电 脑 桌 椅 和 现 场 转 播 设 备 赛 场 附 近 需 配 有 卫 生 间 竞 赛 办 公 室 休 息 区 ( 室 ) ( 三 ) 按 照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和 实 际 需 要, 准 备 竞 赛 器 材 和 裁 判 用 具,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适 用 于 电 子 竞 技 比 赛 的 鼠 标 键 盘 耳 机 等 外 接 设 备, 英 雄 联 盟 比 赛 账 号 对 讲 机 摄 像 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配 发 比 赛 所 需 奖 证 ( 四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配 备 裁 判 员 ( 省 体 育 局 选 派 比 赛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50% 的 裁 判 员 ) 和 工 作 人 员,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比 赛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 五 ) 按 前 款 所 列 竞 赛 规 则 及 裁 判 法 的 要 求 合 理 编 排 赛 程 ( 六 ) 按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图 样 和 工 艺 要 求, 制 作 背 景 板 ( 原 则 上 不 小 于 4 米 10 米 ) 秩 序 册 及 成 绩 册 ( 页 面 大 度 16 开, 封 面 封 底 250g 铜 版 纸 四 色 印 刷, 内 页 80g 双 胶 纸 黑 白 印 刷 ) 胸 卡 和 赛 场 广 告 以 上 项 目 对 比 赛 承 办 方 的 通 用 要 求 : 1 比 赛 期 间 举 行 裁 判 员 会 议 竞 委 会 会 议 开 赛 仪 式 颁 奖 等 活 动 2 接 受 各 省 辖 市 参 赛 报 名, 组 织 社 会 参 赛 报 名 按 每 人 每 天 100 元 标 准 收 取 参 赛 队 食 宿 费, 并 按 不 低 于 二 星 级 以 上 宾 馆 住 宿 标 准 和 每 人 每 天 100 元 伙 食 标 准 提 供 食 宿 接 待 比 赛 接 待 宾 馆 应 当 干 净 卫 生 安 全, 有 空 调 淋 浴 3 比 赛 期 间 提 供 赛 场 和 驻 地 的 安 全 保 卫 以 及 医 疗 服 务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救 护 车 医 生 护 士 及 相 关 急 救 药 品 ), 杜 绝 人 身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4 比 赛 期 间 为 参 赛 队 裁 判 员 工 作 人 员 提 供 城 区 内 接 送 站 和 赛 场 与 驻 地 之 间 免 费 交 通 服 务 5 比 赛 筹 备 组 织 期 间 接 受 省 体 育 局 巡 查 组 的 监 督, 杜 绝 违 反 赛 风 赛 纪 行 为, 参 赛 队 满 意 度 ( 对 竞 赛 满 意 的 参 赛 队 数 量 / 参 赛 队 总 数 ) 不 低 于 70% 第 26 页, 共 45 页

6 市 级 以 上 纸 媒 报 道 比 赛 数 量 不 少 于 5 篇, 市 级 以 上 电 视 媒 体 报 道 比 赛 时 长 不 少 于 5 分 钟 7 采 购 人 按 中 标 价 给 予 承 办 单 位 比 赛 经 费 补 助, 不 足 部 分 承 办 单 位 可 利 用 所 承 办 比 赛 进 行 市 场 开 发 8 比 赛 结 束 后 15 天 内, 比 赛 承 办 方 须 将 比 赛 工 作 总 结 各 项 上 报 材 料 秩 序 册 成 绩 册 送 交 采 购 人 备 案 第 27 页, 共 45 页

第 四 章 评 分 标 准 与 评 分 办 法 一 评 标 方 法 与 定 标 原 则 磋 商 小 组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磋 商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按 评 审 后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相 同 的, 按 投 标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顺 序 排 列 得 分 且 投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按 技 术 指 标 优 劣 顺 序 排 列 二 响 应 文 件 的 初 审 1 报 价 审 查 : 报 价 超 过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价 的 为 无 效 标, 无 效 投 标 不 再 进 行 综 合 评 审 ; 2 实 质 性 响 应 审 查 : 磋 商 小 组 依 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从 供 应 商 递 交 响 应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做 出 响 应 未 对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得 进 入 具 体 磋 商 程 序 3 其 他 与 响 应 文 件 有 实 质 性 偏 离 情 况 三 初 审 结 果 评 判 参 加 评 标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为 3 个 以 上 ( 含 3 个 ) 时, 则 本 次 评 标 有 效, 由 磋 商 小 组 按 照 评 标 规 则 进 行 打 分 ; 不 足 三 家 时, 按 财 政 部 第 18 号 令 第 四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四 响 应 文 件 的 评 价 (100 分 ) 投 标 报 价 (20 分 ) 行 业 业 绩 (20 分 ) 满 足 磋 商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其 价 格 分 为 满 分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分 统 一 按 照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项 目 投 标 总 报 价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总 报 价 ) 20, 小 数 点 后 保 留 2 位 2012 年 至 2015 年 承 办 省 辖 市 ( 含 省 内 区 域 性 ) 体 育 竞 赛 经 验 比 赛, 每 次 得 3 分 ( 提 供 所 办 比 赛 秩 序 册 复 印 件 ) (15 分 ) 2012 年 至 2015 年 承 办 省 级 以 上 体 育 比 赛, 每 次 得 5 分 ( 提 供 所 办 比 赛 秩 序 册 复 印 件 ) 第 28 页, 共 45 页

实 施 方 案 (35 分 ) 行 政 表 彰 (5 分 ) 竞 赛 组 织 (10 分 ) 后 勤 保 障 (10 分 ) 参 赛 规 模 (10 分 ) 创 新 和 可 持 续 性 (5 分 ) 2012 年 至 2015 年 受 到 省 辖 市 级 以 上 体 育 行 政 部 门 表 彰 (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 竞 赛 设 计 科 学 规 范 可 操 作 性 强, 优 得 10 分 中 得 5 分 差 得 0 分 住 宿 餐 饮 交 通 等 后 勤 接 待 周 到 细 致, 安 全 保 障 强, 优 得 10 分 中 得 5 分 差 得 0 分 超 过 项 目 需 求 规 定 的 最 低 参 赛 人 数, 每 超 过 20% 得 2 分 具 有 自 主 开 发 的 创 新 内 容 和 特 色, 组 织 模 式 便 于 推 广, 具 有 可 持 续 性, 优 得 5 分 中 3 得 分 差 得 0 分 竞 赛 场 馆 与 人 员 场 馆 设 施 (5 分 ) (10 分 ) 专 业 人 员 (5 分 ) 具 有 与 项 目 需 求 和 实 施 方 案 相 匹 配 的 竞 赛 场 馆 ( 提 供 竞 赛 场 馆 出 具 的 声 明 ) 具 有 承 办 比 赛 项 目 我 省 在 册 一 级 及 以 上 裁 判 员 10 人 ( 提 供 裁 判 等 级 证 书 和 裁 判 个 人 出 具 的 声 明 ) 经 费 保 障 (15 分 ) 资 金 保 障 (10 分 ) 市 场 运 作 (5 分 ) 具 有 与 实 施 方 案 经 费 预 算 一 致 的 资 金 ( 提 供 投 标 截 止 前 一 周 内, 投 标 人 银 行 帐 户 资 信 证 明 ) 2012 年 至 2015 年 接 受 社 会 赞 助 捐 赠 额 达 到 20 万 元 得 1 分, 每 超 出 20 万 元 加 1 分, 不 足 20 万 元 不 得 分 ( 提 供 投 标 人 为 收 款 人, 具 有 赞 助 捐 赠 项 目 名 称 及 金 额 的 发 票 复 印 件 ) 四 其 他 1 评 委 会 成 员 根 据 评 分 情 况 及 时 将 结 果 填 入 评 分 表 中 2 评 委 会 成 员 将 响 应 文 件 评 价 得 分 加 总 后, 得 出 本 次 评 标 的 最 终 得 分 3 项 目 评 分 时, 分 值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4 供 应 商 的 最 后 得 分 为 评 委 会 成 员 所 评 分 数 的 平 均 值 5 经 评 委 会 成 员 审 查, 得 分 按 由 高 到 低 排 列, 推 荐 出 一 名 中 标 候 选 人 6 评 委 会 成 员 没 有 向 投 标 人 解 释 评 标 过 程 的 义 务 7 本 规 则 的 解 释 权 在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8 遇 到 本 规 则 未 能 考 虑 到 的 问 题, 由 评 委 会 成 员 会 同 采 购 人 协 商 决 定 第 29 页, 共 45 页

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合 同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采 购 人 ( 以 下 称 甲 方 ): 住 所 地 : 供 应 商 ( 以 下 称 乙 方 ): 住 所 地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甲 乙 双 方 按 照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的 招 标 结 果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赛 事 服 务 内 容 1 项 目 名 称 : 2 竞 赛 服 务 内 容 : 乙 方 作 为 江 苏 省 第 七 届 全 民 健 身 运 动 会 ( 以 下 简 称 运 动 会 ) 竞 赛 承 办 机 构, 在 规 定 区 域 开 展 赛 事 筹 备 赞 助 招 商 组 织 报 名 竞 赛 活 动 实 施 后 勤 接 待 安 全 保 障 新 闻 报 道 资 料 上 报 等 工 作 第 二 条 合 同 金 额 本 合 同 金 额 为 ( 大 写 ): 元 ( 元 ) 人 民 币 本 合 同 价 款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服 务 成 本 利 润 保 险 费 等 费 用, 以 及 已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和 其 它 税 费 等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本 合 同 价 款 还 包 含 乙 方 应 当 提 供 的 伴 随 服 务 费 用 本 合 同 执 行 期 间 合 同 价 款 不 变 第 三 条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有 关 文 件 下 列 关 于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STZ-ZB16001 号 的 招 投 标 文 件 或 与 本 次 采 购 活 动 方 式 相 适 应 的 文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是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第 30 页, 共 45 页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这 些 文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乙 方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报 价 表 ; (2) 投 标 承 诺 ; (3) 服 务 承 诺 ; (4) 中 标 或 成 交 通 知 书 ; (5) 甲 乙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文 件 第 四 条 权 利 保 证 乙 方 应 保 证 甲 方 在 使 用 接 受 本 合 同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版 权 商 标 权 和 工 业 设 计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一 旦 出 现 侵 权, 由 乙 方 负 全 部 责 任 第 五 条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1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拥 有 赛 事 的 主 办 权, 甲 方 受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委 托, 指 导 乙 方 筹 备 组 织 比 赛 2 审 定 赛 事 活 动 方 案 ( 包 括 竞 赛 会 议, 开 赛 颁 奖 仪 式 等 ) 并 印 发 比 赛 文 件 和 竞 赛 规 程 3 与 乙 方 组 成 赛 事 筹 备 执 行 机 构 ( 竞 赛 委 员 会 ), 负 责 整 个 赛 事 活 动 的 筹 备 组 织 实 施 4 赛 前 派 遣 技 术 人 员 协 助 乙 方 开 展 比 赛 筹 备 工 作 比 赛 期 间 选 派 仲 裁 裁 判 长 编 排 记 录 长 以 及 部 分 裁 判 员 ( 不 足 部 分 由 乙 方 选 派 ) 参 与 竞 赛 组 织 工 作 乙 方 承 担 以 上 人 员 因 工 作 需 要 发 生 的 差 旅 费 食 宿 费 和 劳 务 费 5 提 供 比 赛 所 需 证 书 和 奖 杯 ( 奖 匾 ) 6 运 动 会 及 本 赛 事 标 志 会 徽 等 设 计 所 产 生 的 著 作 权 等 权 属 归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所 有 甲 方 协 助 乙 方 进 行 赛 事 商 务 开 发 及 宣 传 工 作, 向 乙 方 提 供 所 需 的 正 式 委 托 函 件 第 六 条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第 31 页, 共 45 页

1 拥 有 独 家 开 展 该 项 赛 事 的 商 务 开 发 和 宣 传 推 广 的 权 利 如 广 告 业 务 涉 及 烟 草, 应 提 前 3 个 月 报 告 甲 方, 并 经 甲 方 请 示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按 批 准 情 况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承 担 运 动 会 组 委 会 统 一 规 定 的 广 告 回 报,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赛 事 场 地 广 告 宣 传 品 广 告 媒 体 广 告 等 3 制 定 赛 事 工 作 方 案, 起 草 竞 赛 规 程, 并 按 甲 方 要 求 筹 备 组 织 比 赛, 承 担 办 赛 所 需 经 费 (1) 提 供 符 合 要 求 的 比 赛 活 动 场 地 ( 包 括 场 地 布 置 ) 附 属 设 施 竞 赛 器 材 ( 包 括 秩 序 册 成 绩 册 ) 和 裁 判 用 具 (2) 负 责 赛 事 所 需 工 作 人 员 志 愿 者 的 招 募 和 培 训 (3) 接 受 各 省 辖 市 参 赛 报 名, 组 织 社 会 参 赛 报 名, 并 按 组 委 会 统 一 标 准, 向 参 赛 运 动 队 ( 员 ) 收 取 食 宿 费 (4) 按 组 委 会 统 一 标 准, 为 组 委 会 竞 委 会 官 员 仲 裁 裁 判 工 作 人 员 和 运 动 队 提 供 食 宿 医 疗 交 通 服 务 (5) 提 供 比 赛 期 间 赛 场 和 驻 地 的 安 全 保 卫, 维 护 赛 场 秩 序, 确 保 参 赛 人 员 的 人 身 财 产 安 全 (6) 按 组 委 会 统 一 标 准, 于 比 赛 ( 或 分 站 赛 ) 结 束 前 1 天 发 放 仲 裁 裁 判 工 作 人 员 差 旅 费 劳 务 费 4 邀 请 媒 体 对 赛 事 进 行 正 面 报 道, 并 承 担 费 用 获 得 组 委 会 授 权 的 情 况 下, 甲 乙 双 方 共 同 拥 有 本 赛 事 的 音 像 制 品 的 版 权, 并 且 可 以 独 立 无 偿 使 用 5 比 赛 结 束 后 15 天 内, 向 甲 方 提 供 承 办 工 作 总 结 各 项 上 报 材 料 ( 包 括 文 字 图 片 及 音 像 资 料 ) 秩 序 册 成 绩 册 等 6 合 作 期 满 后, 乙 方 拥 有 与 甲 方 继 续 合 作 该 项 赛 事 的 优 先 权 第 七 条 技 术 资 料 1 乙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甲 方 提 供 赛 事 服 务 实 施 方 案 的 有 关 资 料 第 32 页, 共 45 页

2 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将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格 或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即 使 向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人 员 提 供,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 需 范 围 第 八 条 比 赛 时 间 地 点 场 次 1 比 赛 时 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比 赛 地 点 : 3 比 赛 场 次 : ( 每 场 次 人 ) 第 九 条 款 项 支 付 1 本 合 同 所 有 款 项 均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 合 同 签 订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乙 方 提 供 等 额 有 效 发 票,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50%; 比 赛 结 束 绩 效 考 核 合 格 后, 乙 方 提 供 等 额 有 效 发 票,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 价 款 的 50% 2 如 乙 方 根 据 本 合 同 规 定 有 责 任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或 其 它 赔 偿 时, 甲 方 在 书 面 通 知 乙 方 后, 有 权 从 上 述 付 款 中 扣 除 该 等 款 项 第 十 条 税 费 本 合 同 执 行 中 相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第 十 一 条 违 约 责 任 1 甲 乙 双 方 应 本 着 诚 信 的 原 则 共 同 遵 守 本 合 同, 认 真 履 行 各 自 应 尽 义 务 任 何 一 方 如 果 全 部 或 部 分 不 能 履 行 义 务 时, 违 约 方 应 向 守 约 方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 2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致 使 比 赛 未 能 如 期 举 行, 双 方 协 商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如 无 法 补 救,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 3 在 甲 方 履 约 的 前 提 下, 如 果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如 期 举 办 比 赛, 乙 方 应 退 回 甲 方 支 付 的 款 项, 向 甲 方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并 向 甲 方 支 付 不 少 于 本 合 同 标 的 额 100% 的 违 约 金 同 时 甲 方 拥 有 另 行 安 排 此 比 赛 的 权 利, 并 享 有 比 第 33 页, 共 45 页

赛 的 全 部 收 益 甲 方 有 权 向 民 政 工 商 管 理 及 行 业 主 管 等 部 门 提 交 乙 方 失 信 行 为,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4 本 合 同 签 订 后,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允 许, 乙 方 不 能 自 行 更 改 比 赛 地 点,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或 者 不 正 当 使 用 运 动 会 的 商 业 秘 密 或 保 密 信 息, 否 则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不 少 于 本 合 同 标 的 额 100% 的 违 约 金 5 如 因 乙 方 未 能 完 全 或 部 分 履 行 其 责 任 和 义 务, 不 能 达 到 甲 方 绩 效 考 核 的 要 求, 乙 方 应 退 回 甲 方 支 付 的 款 项, 赔 偿 由 此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甲 方 有 权 向 民 政 工 商 管 理 及 行 业 主 管 等 部 门 提 交 乙 方 失 信 行 为, 由 此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第 十 二 条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除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49 条 第 50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本 合 同 一 经 签 订, 买 卖 双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第 十 三 条 合 同 的 转 让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义 务 第 十 四 条 争 议 的 解 决 因 履 行 本 合 同 引 起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甲 乙 双 方 应 首 先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如 果 协 商 不 能 解 决 争 议, 向 甲 方 所 在 地 有 管 辖 权 的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他 1 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并 于 见 证 方 见 证 后 生 效 2 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买 卖 双 方 各 执 二 份, 一 份 交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存 档, 一 份 报 送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3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为 甲 方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甲 方 的 授 权 依 法 确 定 乙 方 为 中 标 人, 但 不 承 担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4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中 所 述 联 系 方 式 如 有 变 更, 变 更 的 一 方 应 当 在 变 后 以 书 面 方 式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否 则 一 方 依 据 合 同 及 其 附 件 中 所 述 的 联 系 方 式 发 出 的 通 知 第 34 页, 共 45 页

经 过 一 定 期 间 视 为 通 知 已 到 达 5 本 合 同 应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现 行 法 律 进 行 解 释 甲 方 ( 单 位 盖 章 ): 乙 方 ( 单 位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表 人 签 字 : 委 托 代 表 人 签 字 : 联 系 方 式 : 联 系 方 式 : 邮 编 : 开 户 行 : 地 址 : 账 号 :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见 证 方 ( 单 位 盖 章 ):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项 目 负 责 人 : 联 系 方 式 :025-51889606 地 址 : 南 京 市 广 州 路 191 号 五 环 大 厦 1204 室 邮 编 :210029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35 页, 共 45 页

第 五 章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说 明 : 凡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 已 提 供 响 应 文 件 格 式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应 按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填 写, 不 准 有 空 项 ; 无 相 应 内 容 可 填 的 项 应 填 写 无 未 测 试 或 没 有 相 应 指 标 等 明 确 的 回 答 文 字 其 余 未 提 供 格 式 的 内 容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设 计 编 写, 但 不 得 造 成 与 本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内 容 有 实 质 性 的 违 背 第 36 页, 共 45 页

响 应 文 件 正 / 副 本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供 应 商 名 称 : 地 址 : 授 权 代 表 : 联 系 电 话 : 日 期 : 第 37 页, 共 45 页

一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对 照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响 应 内 容 是 否 响 应 ( 填 是 或 者 否 ) 投 标 人 制 作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页 码 位 置 1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2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3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相 关 材 料 4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 5 谈 判 申 请 及 声 明 6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7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原 件 第 38 页, 共 45 页

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 ( 参 考 格 式 ) 声 明 我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2013 年 3 月 22 日 ---2016 年 3 月 21 日 ) 内, 我 公 司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投 标 供 应 商 名 称 (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 签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39 页, 共 45 页

三 磋 商 函 格 式 致 :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根 据 贵 方 号 磋 商 文 件, 正 式 授 权 下 述 签 字 人 ( 姓 名 和 职 务 ) 代 表 申 报 人 ( 磋 商 供 应 商 名 称 ), 提 交 下 述 文 件 正 本 一 式 壹 份, 副 本 一 式 贰 份 商 务 部 分 文 件 / 报 价 表 / 技 术 规 格 响 应 文 件 / 售 后 服 务 承 诺 据 此 函, 签 字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 1 总 报 价 为 ( 大 写 ) 元 人 民 币 2 我 们 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本 次 磋 商 有 关 的 任 何 证 据 或 资 料 3 一 旦 我 方 成 交, 我 方 将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的 规 定,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保 证 于 承 诺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赛 事 服 务 4 我 方 将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规 定, 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将 被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体 彩 中 心 的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机 关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1)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的 ; (2)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谈 判 人 的 ; (3) 与 采 购 人 其 它 谈 判 人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的 ; (4)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5)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的 5 与 本 谈 判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箱 : 磋 商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 签 字 ): 磋 商 供 应 商 名 称 (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40 页, 共 45 页

四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 职 务, 是 我 单 位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 在 我 单 位 任 ( 职 务 名 称 ) 特 此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住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附 后 ) 法 定 代 表 人 电 话 : 投 标 人 全 称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 41 页, 共 45 页

五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江 苏 省 体 育 装 备 中 心 :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 投 标 人 名 称 )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授 权 ( 被 授 权 人 的 姓 名 职 务 ) 为 我 方 就 贵 方 组 织 的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招 标 编 号 : 的 投 标 活 动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全 权 处 理 一 切 与 该 项 目 投 标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 职 务 : 单 位 名 称 : 代 理 人 ( 被 授 权 人 ) 签 字 盖 章 :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附 后 ) 职 务 : 单 位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第 42 页, 共 45 页

六 报 价 表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STZ-ZB 项 目 分 包 号 分 包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元 其 他 供 应 商 名 称 ( 公 章 ): 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1. 所 有 价 格 均 以 人 民 币 表 示 ; 2. 谈 判 报 价 均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服 务 成 本 利 润 保 险 费 等 费 用, 以 及 已 支 付 或 将 支 付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和 其 它 税 费 等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第 43 页, 共 45 页

七 技 术 要 求 响 应 及 偏 离 表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分 包 号 : 序 号 采 购 需 求 主 要 条 款 描 述 投 标 供 应 商 相 应 承 诺 描 述 超 出 符 合 或 偏 离 原 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填 写 说 明 : 1 按 照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详 细 填 列 ; 2 行 数 不 够, 可 自 行 添 加 ; 3 若 投 标 人 投 标 多 个 分 包 的, 则 每 个 分 包 须 分 别 填 写 此 表, 并 注 明 分 包 号 第 44 页, 共 45 页

八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 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第 45 页, 共 4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