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IC 地 产 壹 周 政 策 原 文 (2013. 3.4-.3.10) 本 周 导 读 全 国 政 策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地 方 政 策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辽 宁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省 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入 黔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关 于 开 展 陕 西 省 全 省 建 筑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执 法 大 检 查 的 通 知 出 品 :CRIC 研 究 中 心 E-mail:research@cric.com 订 阅 电 话 :021-60867886
全 国 政 策 文 件 监 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013]17 号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各 直 属 机 构 : 2011 年 以 来, 各 地 区 各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关 于 加 强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的 决 策 和 部 署, 取 得 了 积 极 成 效 当 前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仍 处 在 关 键 时 期, 房 价 上 涨 预 期 增 强, 不 同 地 区 房 地 产 市 场 出 现 分 化 为 继 续 做 好 今 年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现 就 有 关 问 题 通 知 如 下 : 一 完 善 稳 定 房 价 工 作 责 任 制 认 真 落 实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总 责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抓 落 实 的 稳 定 房 价 工 作 责 任 制 各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和 省 会 城 市 ( 除 拉 萨 外 ), 要 按 照 保 持 房 价 基 本 稳 定 的 原 则, 制 定 本 地 区 年 度 新 建 商 品 住 房 ( 不 含 保 障 性 住 房, 下 同 ) 价 格 控 制 目 标, 并 于 一 季 度 向 社 会 公 布 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要 更 加 注 重 区 域 差 异, 加 强 分 类 指 导 对 行 政 区 域 内 住 房 供 不 应 求 房 价 上 涨 过 快 的 热 点 城 市, 应 指 导 其 增 加 住 房 及 住 房 用 地 的 有 效 供 应, 制 定 并 公 布 年 度 新 建 商 品 住 房 价 格 控 制 目 标 ; 对 存 在 住 房 供 过 于 求 等 情 况 的 城 市, 也 应 指 导 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持 市 场 稳 定 要 建 立 健 全 稳 定 房 价 工 作 的 考 核 问 责 制 度, 加 强 对 所 辖 城 市 的 督 查 考 核 和 问 责 工 作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稳 定 房 价 工 作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对 执 行 住 房 限 购 和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税 收 等 政 策 措 施 不 到 位 房 价 上 涨 过 快 的, 要 进 行 约 谈 和 问 责 二 坚 决 抑 制 投 机 投 资 性 购 房 继 续 严 格 执 行 商 品 住 房 限 购 措 施 已 实 施 限 购 措 施 的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和 省 会 城 市, 要 在 严 格 执 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房 地 产 市 场 调 控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2011 1 号 )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完 善 现 行 住 房 限 购 措 施 限 购 区 域 应 覆 盖 城 市 全 部 行 政 区 域 ; 限 购 住 房 类 型 应 包 括 所 有 新 建 商 品 住 房 和 二 手 住 房 ; 购 房 资 格 审 查 环 节 应 前 移 至 签 订 购 房 合 同 ( 认 购 ) 前 ; 对 拥 有 1 套 及 以 上 住 房 的 非 当 地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无 法 连 续 提 供 一 定 年 限 当 地 纳 税 证 明 或 社 会 保 险 缴 纳 证 明 的 非 当 地 户 籍 居 民 家 庭, 要 暂 停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向 其 售 房 住 房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房 价 上 涨 压 力 较 大 的 城 市, 要 在 上 述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进 一 步 从 严 调 整 限 购 措 施 ; 其 他 城 市 出 现 房 价 过 快 上 涨 情 况 的,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要 求 其 及 时 采 取 限 购 等 措 施 各 地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公 安 民 政 税 务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等 部 门 要 建 立 分 工 明 确 协 调 有 序 的 审 核 工 作 机 制 要 严 肃 查 处 限 购 措 施 执 行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对 存 在 规 避 住 房 限 购 措 施 行 为 的 项 目, 要 责 令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整 改 ; 购 房 人 不 具 备 购 房 资 格 的, 企 业 要 与 购 房 人 解 除 合 同 ; 对 教 唆 协 助 购 房 人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骗 取 购 房 资 格 的 中 介 机 构, 要 责 令 其 停 业 整 顿, 并 严 肃 处 理 相 关 责 任 人 ; 情 节 严 重 的, 要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继 续 严 格 实 施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进 一 步 落 实 好 对 首 套 房 贷 款 的 首 付 款 比 例 和 贷 款 利 率 政 策, 严 格 执 行 第 二 套 ( 及 以 上 )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要 强 化 借 款 人 资 格 审 查, 严 格 按 规 定 调 查 家 庭 住 房 登 记 记 录 和 借 款 人 征 信 记 录, 不 得 向 不 符 合 信 贷 政 策 的 借 款 人 违 规 发 放 贷 款 银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执 行 差 别 化 住 房 信 贷 政 策 的 日 常 管 理 和 专 项 检 查, 对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的, 要 及 时 制 止 纠 正 对 房 价 上 涨 过 快 的 城 市,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分 支 机 构 可 根 据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新 建 商 品 住 房 价 格 控 制 目 标 和 政 策 要 求, 进 一 步 提 高 第 二 套 住 房 贷 款 的 首 付 款 比 例 和 贷 款 利 率 充 分 发 挥 税 收 政 策 的 调 节 作 用 税 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对 出 售 自 有 住 房 按 规 定 应 征 收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通 过 税 收 征 管 房 屋 登 记 等 历 史 信 息 能 核 实 房 屋 原 值 的, 应 依 法 严 格 按 转 让 所 得 的 20% 计 征 总 结 个 人 住 房 房 产 税 改 革 试 点 城 市 经 验, 加 快 推 进 扩 大 试 点 工 作, 引 导 住 房 合 理 消 费 税 务 部 门 要 推 进 应 用 房 地 产 价 格 评 估 方 法 加 强 存 量 房 交 易 税 收 征 管 工 作 三 增 加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及 用 地 供 应 各 地 区 要 根 据 供 需 情 况 科 学 编 制 年 度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保 持 合 理 稳 定 的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规 模 原 则 上 2013 年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总 量 应 不 低 于 过 去 5 年 平 均 实 际 供 应 量 住 房 供 需 矛 盾 突 出 房 价 上 涨 压 力 较 大 的 部 分 热 点 城 市 和 区 域 中 心 城 市, 以 及 前 两 年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完 成 率 偏 低 的 城 市, 要 进 一 步 增 加 年 度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总 量, 提 高 其 占 年 度 土 地 供 应 计 划 的 比 例 加 大 土 地 市 场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市 县 人 民 政 府 应 于 一 季 度 公 布 年 度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计 划, 稳 定 土 地 市 场 预 期 各 地 区 要 继 续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完 善 土 地 出 让 方 式, 严 防 高 价 地 扰 乱 市 场 预 期 各 地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提 出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的 住 宅 建 设 套 数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设 施 条 件 开 竣 工 时
间 等 要 求, 作 为 土 地 出 让 的 依 据, 并 纳 入 出 让 合 同 各 地 区 发 展 改 革 国 土 资 源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建 立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行 政 审 批 快 速 通 道,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严 格 落 实 开 竣 工 申 报 制 度, 督 促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建 设 施 工, 加 快 中 小 套 型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项 目 的 供 地 建 设 和 上 市, 尽 快 形 成 有 效 供 应 对 中 小 套 型 住 房 套 数 达 到 项 目 开 发 建 设 总 套 数 70% 以 上 的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建 设 项 目,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要 在 符 合 信 贷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优 先 支 持 其 开 发 贷 款 需 求 四 加 快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规 划 建 设 全 面 落 实 2013 年 城 镇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基 本 建 成 470 万 套 新 开 工 630 万 套 的 任 务 各 地 区 要 抓 紧 把 建 设 任 务 落 实 到 项 目 和 地 块, 确 保 资 金 尽 快 到 位, 尽 早 开 工 建 设 继 续 抓 好 城 市 和 国 有 工 矿 ( 含 煤 矿 ) 国 有 林 区 垦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重 点 抓 好 资 源 型 城 市 及 独 立 工 矿 区 棚 户 区 改 造 ; 积 极 推 进 非 成 片 棚 户 区 和 危 旧 房 改 造, 逐 步 开 展 城 镇 旧 住 宅 区 综 合 整 治, 稳 步 实 施 城 中 村 改 造 强 化 规 划 统 筹, 从 城 镇 化 发 展 和 改 善 居 民 住 房 条 件 等 实 际 需 要 出 发, 把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和 城 市 发 展 充 分 结 合 起 来,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住 房 建 设 等 规 划 中 统 筹 安 排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项 目 要 把 好 规 划 设 计 关 施 工 质 量 关 建 筑 材 料 关 和 竣 工 验 收 关, 落 实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要 合 理 安 排 布 局, 改 进 户 型 设 计, 方 便 保 障 对 象 的 工 作 和 生 活 要 加 大 配 套 基 础 设 施 投 入 力 度, 做 到 配 套 设 施 与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项 目 同 步 规 划 同 期 建 设 同 时 交 付 使 用, 确 保 竣 工 项 目 及 早 投 入 使 用 加 强 分 配 管 理 要 继 续 探 索 创 新 保 障 性 住 房 建 设 和 管 理 机 制, 完 善 保 障 性 住 房 申 请 家 庭 经 济 状 况 审 核 机 制, 严 格 准 入 退 出, 确 保 公 平 分 配 加 大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分 配 和 退 出 的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严 肃 查 处 擅 自 改 变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用 途 套 型 面 积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2013 年 底 前,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要 把 符 合 条 件 的 有 稳 定 就 业 的 外 来 务 工 人 员 纳 入 当 地 住 房 保 障 范 围 要 加 强 小 区 运 营 管 理, 完 善 社 区 公 共 服 务, 优 化 居 住 环 境 五 加 强 市 场 监 管 和 预 期 管 理 2013 年 起, 各 地 区 要 提 高 商 品 房 预 售 门 槛, 从 工 程 投 资 和 形 象 进 度 交 付 时 限 等 方 面 强 化 商 品 房 预 售 许 可 管 理, 引 导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理 性 定 价, 稳 步 推 进 商 品 房 预 售 制 度 改 革 继 续
严 格 执 行 商 品 房 销 售 明 码 标 价 一 房 一 价 规 定, 严 格 按 照 申 报 价 格 对 外 销 售 各 地 区 要 切 实 强 化 预 售 资 金 管 理, 完 善 监 管 制 度 ; 尚 未 实 行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的 地 区, 要 加 快 制 定 本 地 区 商 品 房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办 法 对 预 售 方 案 报 价 过 高 且 不 接 受 城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指 导, 或 没 有 实 行 预 售 资 金 监 管 的 商 品 房 项 目, 可 暂 不 核 发 预 售 许 可 证 书 各 地 区 要 大 力 推 进 城 镇 个 人 住 房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到 十 二 五 期 末, 所 有 地 级 以 上 城 市 原 则 上 要 实 现 联 网 加 强 房 地 产 企 业 信 用 管 理, 研 究 建 立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发 展 改 革 国 土 资 源 金 融 税 务 工 商 统 计 等 部 门 联 动 共 享 的 信 用 管 理 系 统, 及 时 记 录 公 布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对 存 在 闲 置 土 地 和 炒 地 捂 盘 惜 售 哄 抬 房 价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有 关 部 门 要 建 立 联 动 机 制, 加 大 查 处 力 度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禁 止 其 参 加 土 地 竞 买, 银 行 业 金 融 机 构 不 得 发 放 新 开 发 项 目 贷 款,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暂 停 批 准 其 上 市 再 融 资 或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银 行 业 监 管 部 门 要 禁 止 其 通 过 信 托 计 划 融 资 税 务 部 门 要 强 化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征 收 管 理 工 作,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清 算 审 核 和 稽 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工 商 等 部 门 要 联 合 开 展 对 房 屋 中 介 市 场 的 专 项 治 理 工 作, 整 顿 和 规 范 市 场 秩 序, 严 肃 查 处 中 介 机 构 和 经 纪 人 员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房 地 产 开 发 企 业 资 本 金 管 理, 加 大 对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的 监 测 力 度, 有 效 防 范 风 险 各 地 区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市 场 监 测 和 研 究 分 析, 及 时 主 动 发 布 商 品 住 房 建 设 交 易 及 房 价 房 租 等 方 面 的 权 威 信 息, 正 确 解 读 市 场 走 势 和 有 关 调 控 政 策 措 施, 引 导 社 会 舆 论, 稳 定 市 场 预 期 要 加 强 舆 情 监 测, 对 涉 及 房 地 产 市 场 的 不 实 信 息, 要 及 时 主 动 澄 清 对 诱 导 购 房 者 违 反 限 购 限 贷 等 政 策 措 施, 造 谣 传 谣 以 及 炒 作 不 实 信 息 误 导 消 费 者 的 企 业 机 构 媒 体 和 个 人, 要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六 加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引 导 房 地 产 市 场 健 康 发 展 的 长 效 机 制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加 强 基 础 性 工 作, 加 快 研 究 提 出 完 善 住 房 供 应 体 系 健 全 房 地 产 市 场 运 行 和 监 管 机 制 的 工 作 思 路 和 政 策 框 架, 推 进 房 地 产 税 制 改 革, 完 善 住 房 金 融 体 系 和 住 房 用 地 供 应 机 制, 推 进 住 宅 产 业 化, 促 进 房 地 产 市 场 持 续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013 年 3 月 4 日
地 方 政 策 文 件 监 控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的 通 知 京 建 法 2013 2 号 各 区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东 城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各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检 测 机 构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企 业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企 业,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水 平, 依 据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全 面 规 范 本 市 建 筑 市 场 进 一 步 强 化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意 见 的 通 知 ( 京 政 办 发 2011 4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制 定 了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附 件 :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013 年 3 月 4 日 京 建 法 2013 2 号 附 件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评 估 管 理 办 法 ( 暂 行 )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推 动 工 程 参 建 各 方 自 主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构 建 自 律 与 竞 争 机 制, 实 现 精 细 化 差 别 化 监 管,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水 平, 依 据 国 家 和 本 市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简 称 建 设 工 程 )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评 估 是 指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以 及 检 测 机 构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企 业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依 据 评 估 指 标 对 其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状 况 进 行 评 价 的 行 为
第 三 条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评 估 ( 以 下 简 称 评 估 ) 工 作 应 遵 循 实 事 求 是 客 观 公 正 量 化 评 价 动 态 管 理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评 估 指 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制 定, 包 括 安 全 质 量 和 绿 色 施 工 管 理 三 个 方 面 第 五 条 评 估 工 作 应 通 过 北 京 市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 开 展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登 录 网 址 为 :www.bjjs.gov.cn 各 单 位 通 过 建 设 网 办 事 大 厅 登 录, 市 区 县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综 合 办 公 门 户 登 录 第 六 条 建 设 工 程 开 工 后 7 日 内,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项 目 部 应 将 建 设 工 程 基 本 信 息 上 传 至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第 七 条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项 目 部 应 对 建 设 工 程 分 别 开 展 月 度 自 评, 并 在 当 月 25 日 前 将 评 估 信 息 上 传 至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第 八 条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应 对 其 本 市 范 围 内 所 辖 建 设 工 程 开 展 季 度 评 估, 并 在 当 季 末 月 27 日 前 将 评 估 信 息 上 传 至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第 九 条 检 测 机 构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企 业 混 凝 土 预 制 构 件 企 业 应 开 展 季 度 自 评, 并 在 当 季 末 月 27 日 前 将 评 估 信 息 上 传 至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第 十 条 各 单 位 应 对 其 评 估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有 效 性 负 责,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加 强 管 理, 并 对 发 现 的 安 全 质 量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整 改 第 十 一 条 市 区 县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各 单 位 评 估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并 依 据 执 法 检 查 情 况, 结 合 评 估 结 果 实 施 差 别 化 监 管 对 各 单 位 在 评 估 工 作 中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市 区 县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约 谈 企 业 相 关 负 责 人, 并 予 以 通 报 第 十 二 条 安 全 质 量 状 况 评 估 结 果 与 建 筑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实 施 联 动 第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 起 施 行
关 于 印 发 辽 宁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辽 住 建 发 [2012]43 号 各 市 绥 中 县 昌 图 县 建 委 ( 局 ): 为 深 入 贯 彻 实 施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号 ), 进 一 步 提 高 我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水 平, 结 合 我 省 两 年 来 贯 彻 5 号 部 令 的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辽 宁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辽 宁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以 下 统 称 工 程 )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保 护 人 民 生 命 和 财 产 安 全, 规 范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及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 以 下 统 称 主 管 部 门 )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行 为, 督 促 工 程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 以 下 统 称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落 实 质 量 责 任, 根 据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辽 宁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条 例 和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令 第 5 号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第 二 条 在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主 管 部 门 对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工 程 实 施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条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全 省 工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具 体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委 托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实 施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具 体 工 作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委 托 其 所 属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实 施 按 国 家 和 省 有 关 规 定, 同 级 政 府 应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经 费 第 四 条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实 行 企 业 自 控 监 理 检 验 业 主 验 收 政 府 监 督 社 会 评 价 的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有 关 单 位, 必 须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依 法 对 工 程 质 量 负 责
第 五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是 指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成 立, 经 省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考 核, 受 当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委 托,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对 工 程 建 设 实 施 过 程 中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质 量 行 为 及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是 指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对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和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采 取 巡 查 抽 查 等 方 式 实 施 监 督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监 督, 是 指 主 管 部 门 对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履 行 法 定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情 况, 采 取 抽 查 方 式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称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是 指 主 管 部 门 对 涉 及 工 程 结 构 安 全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建 筑 节 能 环 保 等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及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和 使 用 安 全 功 能 方 面 的 检 验 资 料, 采 取 抽 查 抽 测 方 式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称 巡 查 是 指 主 管 部 门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技 术 标 准,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质 量 行 为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及 下 级 主 管 部 门 落 实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情 况 实 施 的 不 定 期 巡 回 检 查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称 抽 查 是 指 主 管 部 门 随 机 确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一 个 或 若 干 个 受 检 工 程, 对 其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质 量 行 为 及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或 对 某 一 个 工 程 随 机 检 查 其 中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内 容 的 抽 样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称 抽 测 是 指 主 管 部 门 利 用 检 测 仪 器 设 备 工 具 等 对 建 筑 原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等 进 行 随 机 抽 样 检 测 或 测 量 的 监 督 检 查 活 动 本 办 法 所 称 不 良 记 录 是 指 对 从 事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单 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所 规 定 的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的 行 为, 以 及 勘 察 设 计 文 件 和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不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技 术 标 准 情 况 的 记 录 第 二 章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和 人 员 第 六 条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委 托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负 责 对 全 省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和 考 核 管 理 ; 各 市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所 属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本 辖 区 内 县 ( 市 区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进 行 业 务 指 导 第 七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当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明 确 其 监 督 工 作 内 容 职 责 权 限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托 书 ( 二 ) 具 有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人 员 数 量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并 依 据 下 列 原 则 确 定 地 市 级 以 上 城 市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监 督 人 员 不 少 于 9 人, 县 ( 市 区 ) 级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监 督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 ; 监 督 人 员 应 占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总 人 数 的 75% 以 上, 监 督 人 员 专 业 配 备 应 满 足 监 督 工 作 需 要, 结 构 合 理 监 督 人 员 数 量 配 备, 对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的 人 均 监 督 面 积, 沈 阳 大 连 市 不 宜 超 过 30 万 平 方 米, 其 他 市 不 宜 超 过 10 万 平 方 米, 县 ( 市 区 ) 不 宜 超 过 5 万 平 方 米 ; 对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的 人 均 监 督 工 作 量, 沈 阳 大 连 市 不 宜 超 过 2 亿 元 ; 其 他 市 不 宜 超 过 1 亿 元 ( 三 ) 具 有 开 展 监 督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固 定 办 公 场 所 和 交 通 工 具 ; 配 备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需 要 的 仪 器 设 备 工 具 ( 四 ) 有 健 全 的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制 度, 具 备 与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信 息 化 管 理 条 件 第 八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工 程 类 专 业 大 学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工 程 类 执 业 注 册 资 格 ; ( 二 ) 具 有 三 年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或 者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工 作 经 历 ; ( 三 ) 熟 悉 掌 握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相 关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 四 ) 具 有 一 定 的 组 织 协 调 能 力 和 良 好 职 业 道 德 监 督 人 员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经 基 本 条 件 和 业 务 能 力 考 核 合 格 后, 方 可 从 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第 九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经 当 地 机 构 编 制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由 地 级 以 上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向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申 请,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依 据 本 办 法 第 七 条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考 核 并 合 格,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考 核 证 书 和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委 托 书 后, 方 可 在 考 核 认 定 的 监 督 范 围 内 依 法 实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并 对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承 担 监 督 责 任 第 十 条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对 全 省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每 三 年 考 核 一 次,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考 核 管 理 档 案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情 况 ;
( 二 ) 工 程 监 督 覆 盖 率 所 监 督 工 程 参 建 责 任 主 体 的 质 量 行 为 及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情 况 ; ( 三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基 本 条 件 的 符 合 情 况 ; ( 四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建 立 情 况 ; ( 五 ) 行 政 执 法 情 况 ; ( 六 ) 所 监 督 区 域 发 生 质 量 事 故 及 组 织 或 参 与 调 查 处 理 情 况 ; ( 七 )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内 容 第 十 一 条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对 监 督 人 员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岗 位 考 核,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档 案 监 督 人 员 考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 ( 一 )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规 定 情 况 ; ( 二 ) 所 监 督 工 程 参 建 责 任 主 体 的 质 量 行 为 及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符 合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情 况 ; ( 三 ) 监 督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 ( 四 ) 监 督 人 员 条 件 符 合 情 况 ; ( 五 ) 业 务 能 力 情 况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组 织 对 监 督 人 员 进 行 一 次 法 律 法 规 或 业 务 知 识 培 训, 并 适 时 开 展 继 续 教 育 培 训 第 十 二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根 据 工 作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聘 请 中 级 职 称 以 上 的 工 程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协 助 实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第 三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三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抽 查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情 况 ; ( 二 ) 抽 查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的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 ( 三 ) 抽 查 抽 测 主 要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的 质 量 ; ( 四 ) 抽 查 抽 测 涉 及 工 程 结 构 安 全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实 体 质 量 ; ( 五 )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进 行 监 督 ;
( 六 ) 组 织 或 参 与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 七 ) 掌 握 本 地 区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根 据 建 设 规 模 质 量 状 况 和 质 量 工 作 目 标, 制 定 年 度 或 阶 段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 定 期 对 本 地 区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进 行 统 计 分 析, 发 布 质 量 形 势 报 告 ; ( 八 ) 依 法 对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质 量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行 为 实 施 处 罚 第 十 四 条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时, 有 权 采 取 下 列 措 施 : ( 一 ) 要 求 被 检 查 单 位 提 供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 ( 二 ) 进 入 被 检 查 单 位 的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检 查 ; ( 三 ) 发 现 有 影 响 工 程 质 量 的 问 题 时, 责 令 整 改 第 十 五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可 遵 循 差 别 化 监 督 原 则, 根 据 工 程 类 别 重 要 性 及 工 程 参 建 单 位 的 业 绩 信 誉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等 情 况 实 施 分 类 监 督 重 点 加 强 对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及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等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和 政 府 投 资 ( 或 以 政 府 投 资 为 主 )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管 理 第 十 六 条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区 工 程 质 量 状 况, 建 立 健 全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及 检 测 ( 监 测 ) 单 位 的 质 量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工 作 体 制 机 制, 实 行 守 信 奖 励 失 信 惩 戒 的 质 量 信 用 管 理 制 度, 逐 步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信 用 档 案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建 立 不 良 记 录 管 理 制 度, 定 期 将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以 及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中 发 现 的 涉 及 结 构 安 全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及 整 改 情 况,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并 按 规 定 汇 总 上 传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适 时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电 子 政 务 ; 积 极 推 进 和 加 强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信 息 网 络 管 理 工 作,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网 络 动 态 体 系, 实 现 检 测 数 据 网 络 动 态 监 控, 依 靠 科 学 管 理, 提 高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效 能 第 四 章 监 督 工 作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工 程 项 目 实 施 质 量 监 督, 应 当 依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 一 ) 受 理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 ( 二 ) 制 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 三 ) 抽 查 抽 测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的 质 量 行 为 ; ( 四 ) 监 督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 五 ) 形 成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 六 ) 建 立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第 十 九 条 受 理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受 理 书, 核 查 其 填 写 内 容 完 整 和 材 料 齐 全 情 况 ; 建 设 单 位 办 理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时, 应 向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 ( 一 )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中 标 通 知 书 ; ( 二 )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检 测 ( 监 测 ) 合 同 及 单 位 资 质 证 书 ; ( 三 )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报 告 ; ( 四 ) 建 设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工 程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机 构 组 成 及 有 关 人 员 资 格 证 书 ; ( 五 ) 其 他 需 要 的 文 件 资 料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对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的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受 理 书 以 及 相 关 资 料 进 行 审 核, 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审 核 完 毕 ; 符 合 规 定 的, 由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核 发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申 报 受 理 书 ; 工 程 已 登 记 的 内 容 如 有 变 化, 须 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可 遵 循 差 别 化 监 督 原 则, 根 据 辖 区 内 主 体 结 构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突 出 问 题 工 程 类 别 重 要 性 以 及 参 建 单 位 的 业 绩 信 誉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能 力 等 制 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受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登 记 后, 监 督 人 员 应 结 合 工 程 实 际 及 时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经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审 定 后,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工 作 计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工 程 基 本 情 况 ; ( 二 ) 监 督 人 员 ; ( 三 )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质 量 行 为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方 式 ; ( 四 )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检 查 的 内 容 和 方 式 ; ( 五 )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监 督 内 容 和 方 式 第 二 十 一 条 抽 查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的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时, 重 点 检 查 以 下 内 容, 并 形 成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抽 查 记 录
( 一 ) 建 设 单 位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手 续 施 工 许 可 证 ; 施 工 图 设 计 审 查 及 原 设 计 有 重 大 修 改 变 动 的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重 新 报 审 情 况 ;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等 情 况 ; 形 成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等 情 况 ( 二 )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 签 发 设 计 修 改 变 更 技 术 洽 商 情 况 ; 参 加 地 基 验 槽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及 有 关 重 要 分 部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情 况 ; 参 加 有 关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和 质 量 事 故 的 处 理 等 情 况 ;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报 告 等 情 况 ( 三 ) 施 工 单 位 :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建 立 情 况 ;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经 理 )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施 工 管 理 负 责 人 等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资 格 和 到 岗 履 职 情 况 ; 相 关 专 业 工 种 操 作 上 岗 资 格 及 配 备 到 位 情 况 ;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及 对 分 包 单 位 的 管 理 情 况 ; 按 图 施 工 施 工 检 ( 试 ) 验 质 量 问 题 的 整 改 和 质 量 事 故 的 处 理 等 情 况 ; 工 程 竣 工 报 告 等 情 况 ( 四 ) 监 理 单 位 : 质 量 保 证 体 系 建 立 情 况 ;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和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项 目 监 理 人 员 资 格 和 到 岗 履 职 情 况 ;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 对 重 点 部 位 关 键 工 序 实 施 旁 站 监 理 及 平 行 检 验 情 况 ; 组 织 检 验 批 分 项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的 质 量 验 收, 参 与 单 位 ( 子 单 位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情 况 ; 出 具 工 程 质 量 评 估 报 告 等 情 况 ( 五 )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单 位 : 是 否 超 越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接 任 务 ; 是 否 按 照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进 行 检 测 ( 监 测 ), 工 作 成 果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且 真 实 有 效 ; 是 否 按 时 上 报 检 测 不 合 格 信 息 等 情 况 第 二 十 二 条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以 抽 查 为 主 要 方 式, 检 查 工 程 结 构 安 全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及 工 程 技 术 资 料 对 涉 及 工 程 结 构 安 全 使 用 功 能 和 关 键 部 位 的 抽 测 项 目 主 要 应 包 括 : ( 一 ) 钢 筋 等 建 筑 材 料 需 抽 测 的 项 目 ; ( 二 ) 结 构 混 凝 土 强 度 ; ( 三 ) 受 力 钢 筋 数 量 位 置 及 混 凝 土 保 护 层 厚 度 ; ( 四 ) 现 浇 楼 板 厚 度 ; ( 五 ) 主 体 结 构 检 测 报 告 ; ( 六 ) 钢 结 构 工 程 中 需 抽 测 的 项 目 ; ( 七 ) 安 装 工 程 中 需 抽 测 的 项 目 ;
( 八 )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中 其 他 需 检 测 的 项 目 ; ( 九 ) 易 出 现 工 程 质 量 通 病 的 部 位 和 节 点 抽 查 抽 测 须 形 成 记 录, 包 括 抽 查 抽 测 的 部 位 内 容 和 结 果 等 第 二 十 三 条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7 个 工 作 日 将 验 收 的 时 间 地 点 方 案,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的 标 准 情 况 以 及 验 收 组 成 人 员 名 单, 书 面 通 知 当 地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组 织 形 式 验 收 程 序 执 行 验 收 标 准 等 情 况 进 行 现 场 监 督, 发 现 有 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规 定 行 为 的, 责 令 改 正, 并 将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的 监 督 情 况 作 为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的 重 要 内 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 建 筑 物 明 显 部 位 设 置 永 久 性 标 牌, 载 明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等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的 名 称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第 二 十 四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之 日 起 5 日 内, 向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部 门 提 交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监 督 报 告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工 程 概 况 和 监 督 工 作 概 况 ; ( 二 ) 对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检 测 ( 监 测 ) 单 位 质 量 行 为 及 执 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等 的 检 查 情 况 ; ( 三 )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 包 括 监 督 检 测 ) 情 况 ; ( 四 ) 工 程 质 量 技 术 档 案 和 施 工 管 理 资 料 抽 查 情 况 ; ( 五 )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 和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 ( 六 ) 各 方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及 相 关 有 资 格 人 员 的 不 良 记 录 内 容 ; ( 七 )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记 录 ; ( 八 ) 对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的 建 议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应 由 负 责 该 项 目 的 质 量 监 督 人 员 编 写, 有 关 专 业 监 督 人 员 签 字,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人 审 查 第 二 十 五 条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应 配 备 专 门 或 兼 职 档 案 工 作 人 员, 统 一 管 理 本 单 位 的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档 案, 建 立 健 全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由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收 集 整 理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中 所 形 成 的 具 有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文 字 图 表 图 片 声 像 等 文 件 资 料 ; 在 收 到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之 日 起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形 成 工 程 监 督 档 案 工 程 监 督 档 案 包 括 : ( 一 ) 监 督 登 记 及 工 程 项 目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 ( 二 ) 工 程 质 量 行 为 监 督 记 录 ; ( 三 ) 地 基 基 础 主 体 结 构 工 程 抽 查 ( 包 括 监 督 检 测 ) 记 录 ; ( 四 ) 工 程 质 量 竣 工 验 收 监 督 记 录 ; ( 五 )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报 告 ; ( 六 )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不 良 记 录 ; ( 七 ) 施 工 中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的 整 改 和 质 量 事 故 处 理 的 有 关 资 料 ; ( 八 ) 工 程 监 督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影 像 资 料 ; ( 九 )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第 五 章 监 督 责 任 第 二 十 六 条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工 程 质 量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要 依 法 行 政 文 明 执 法, 按 照 相 关 工 作 要 求 和 规 定, 认 真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严 格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做 好 监 督 执 法 工 作 记 录, 并 提 出 相 应 的 质 量 管 理 控 制 工 作 要 求 第 二 十 七 条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工 程 质 量 执 法 监 督 检 查 工 作 中, 发 现 工 程 质 量 责 任 主 体 和 质 量 检 测 ( 监 测 ) 等 单 位 和 相 关 执 业 人 员 违 反 工 程 质 量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等, 不 履 行 法 定 质 量 责 任 和 义 务, 工 程 质 量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和 隐 患 时, 要 予 以 制 止 纠 正 责 令 整 改, 并 及 时 调 查 取 证, 做 好 相 关 执 法 工 作 记 录, 依 法 予 以 查 处 第 二 十 八 条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不 按 本 办 法 实 施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在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由 发 证 机 关 取 消 其 监 督 人 员 资 格,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所 在 地 相 关 部 门 对 其 进 行 党 纪 或 政 纪 处 分 ; 对 发 生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的 工 程, 如 存 在 监 督 工 作 失 职, 依 法 追 究 行 政 或 刑 事 责 任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抢 险 救 灾 工 程 临 时 性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和 农 民 自 建 低 层 住 宅 工 程, 不 适 用 本 办 法 第 三 十 条 本 办 法 由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本 办 法 制 定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省 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入 黔 管 理 规 定 的 通 知 黔 建 建 通 2013 126 号 各 市 ( 州 )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了 加 强 对 省 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到 我 省 开 展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活 动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营 造 良 好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市 场 环 境, 保 证 其 公 平 公 正 参 与 竞 争, 促 进 我 省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行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根 据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令 第 149 号 ), 我 厅 制 定 了 贵 州 省 省 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入 黔 管 理 规 定, 现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执 行 中 的 有 关 情 况 和 问 题, 请 及 时 告 贵 州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总 站 同 时, 在 我 省 已 经 成 立 分 支 机 构 或 已 经 开 展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但 未 办 理 企 业 资 质 核 验 的 省 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以 及 在 我 省 已 经 成 立 2 年 以 上 的 分 支 机 构, 应 按 贵 州 省 省 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入 黔 管 理 规 定 的 要 求, 办 理 企 业 资 质 核 验 手 续 附 件 : 贵 州 省 省 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入 黔 管 理 规 定 101004 http://www.gzjs.gov.cn/website/main/pagedetail.aspx?fid=3a450553-6edf-4d66-a146-45a1260284a0&fcol= 贵 州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013 年 3 月 5 日
关 于 开 展 陕 西 省 全 省 建 筑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执 法 大 检 查 的 通 知 陕 建 发 [2013]47 号 各 设 区 市 建 设 规 划 局 ( 建 委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屋 管 理 局 ( 棚 改 办 ) 西 安 市 市 政 公 用 局 杨 凌 示 范 区 规 划 建 设 局 西 咸 新 区 管 委 会 建 设 局 韩 城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 为 切 实 加 强 我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进 一 步 促 进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主 体 落 实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根 据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质 函 [2013]108 号 ) 要 求, 省 厅 决 定 在 全 省 范 围 内 组 织 开 展 以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和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为 重 点 的 监 督 执 法 大 检 查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检 查 范 围 在 建 以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为 重 点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二 检 查 内 容 ( 一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1 各 市 ( 区 )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情 况 ; 开 展 以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检 查 为 重 点 的 自 查 情 况 ; 贯 彻 执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 陕 建 发 [2011]150 号 ) 落 实 住 宅 工 程 分 户 验 收 管 理 办 法 关 于 对 住 宅 排 气 道 制 品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整 治 的 通 知 ( 陕 建 发 [2012]131 号 ) 的 情 况 ;2012 年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处 理 情 况 2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和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等 有 关 单 位 及 执 业 人 员 贯 彻 落 实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条 例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陕 西 省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情 况 3 施 工 企 业 对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下 发 的 质 量 安 全 文 件 落 实 情 况 ; 质 量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的 建 立 及 运 行 情 况 ; 对 专 项 方 案 的 审 批 和 安 全 设 施 检 查 验 收 等 情 况 ;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编 制 及 演 练 计 划 情 况 ; 对 项 目 部 管 理 人 员 的 组 成 任 命 和 管 理 情 况 4 工 程 实 体 质 量 情 况 : 重 点 检 查 建 筑 结 构 勘 察 设 计 质 量 地 基 基 础 和 主 体 结 构 实 体 质 量, 重 要 设 计 变 更 的 执 行, 是 否 存 在 违 背 强 制 性 条 文 规 定, 擅 自 更 改 设 计 图 纸, 改 变 建 筑 结 构 不
做 墙 体 保 温, 住 宅 工 程 质 量 通 病 治 理 的 情 况 ;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试 验 检 测 是 否 由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质 量 安 全 自 查 情 况 5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重 点 查 塔 吊 电 梯 等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施 工 吊 兰 深 基 坑 附 着 式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模 板 支 撑 体 系 施 工 用 电 三 宝 使 用 四 口 五 临 边 防 护 火 灾 隐 患 等 方 面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培 训 和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是 否 在 开 工 前 一 次 性 足 额 给 付 到 位 及 使 用 情 况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的 履 行 情 况 ( 二 )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1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标 准 规 范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贯 彻 执 行 情 况 2 工 程 建 设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检 测 施 工 图 审 查 等 各 方 主 体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3 工 程 风 险 管 控 情 况, 重 点 专 项 勘 察 专 项 设 计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监 控 量 测 等 实 施 情 况 4 施 工 现 场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情 况 5 应 急 管 理 情 况, 重 点 是 应 急 预 案 的 制 定 应 急 资 源 保 障 及 应 急 演 练 情 况 部 分 检 查 内 容 遵 照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检 查 指 南 ( 试 行 ) ( 建 质 [2012]68 号 )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三 时 间 安 排 检 查 分 为 以 下 三 个 阶 段, 时 间 为 2013 年 3 月 至 5 月,6 月 起 接 受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的 检 查 第 一 阶 段 : 企 业 自 查 (3 月 份 ), 建 设 工 程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对 所 有 在 建 项 目 进 行 自 查 整 改 ; 第 二 阶 段 : 市 县 检 查 (4 月 份 ), 工 程 所 在 地 市 县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检 查 ; 第 三 阶 段 : 省 厅 检 查 (5 月 份 ), 省 厅 组 织 检 查 组 进 行 检 查 ( 到 达 各 市 区 时 间 和 人 员 另 行 通 知 ) 四 工 作 要 求 ( 一 ) 严 肃 认 真 地 开 展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企 业 要 高 度 重 视,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周 密 安 排 部 署, 精 心 组 织 好 检 查 工 作, 坚 决 避 免 走 形 式 的 检 查 要 采 取 全 面 检 查 和 重 点 检 查 相 结 合 自 查 与 抽 查 相 结 合 明 查 与 暗 查 相 结 合 等 方 式 进 行 检 查, 真
正 做 到 发 现 问 题 解 决 问 题 自 查 要 覆 盖 所 有 在 建 房 屋 和 市 政 工 程 ( 含 保 障 房 ) 以 及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 二 ) 严 肃 认 真 地 抓 好 检 查 责 任 落 实 和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查 处 各 级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有 关 企 业 要 制 定 详 实 的 检 查 方 案, 明 确 检 查 内 容, 落 实 检 查 责 任, 坚 持 谁 检 查,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对 所 管 辖 的 建 筑 工 程 认 真 开 展 拉 网 式 排 查, 狠 抓 薄 弱 环 节, 彻 底 消 除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对 检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和 责 任 单 位 责 任 人 员, 要 严 格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责 任 ( 三 ) 严 肃 认 真 地 做 好 隐 患 问 题 整 改 和 检 查 总 结 各 地 对 查 出 的 问 题 和 隐 患, 要 及 时 彻 底 整 改 要 对 本 地 区 自 查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总 结, 提 炼 好 的 做 法, 查 找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相 应 的 对 策 措 施 各 市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务 必 在 4 月 30 日 前 将 本 地 自 查 整 改 总 结 ( 含 电 子 版 ) 报 省 厅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处 联 系 电 话 :029-87290157 电 子 邮 箱 :ybq@shaanxijs.gov.cn 20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