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 坊 医 学 院 文 件 潍 医 审 字 2007 1 号 关 于 印 发 潍 坊 医 学 院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等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单 位 : 潍 坊 医 学 院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潍 坊 医 学 院 审 计 项 目 委 托 审 计 暂 行 规 定 潍 坊 医 学 院 招 标 审 计 监 督 工 作 细 则 和 潍 坊 医 学 院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管 理 规 定 已 经 2007 年 12 月 20 日 院 长 办 公 会 议 研 究 通 过, 现 予 印 发 实 施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1
潍 坊 医 学 院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院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维 护 学 校 经 济 秩 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以 及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等 文 件,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内 部 审 计 是 我 国 审 计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是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体 制 和 约 束 机 制 的 重 要 环 节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是 为 学 校 的 建 设 和 发 展 服 务, 促 进 学 校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遵 守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确 保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持 续 发 展 第 三 条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是 由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审 计 人 员 对 财 务 收 支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合 法 和 效 益 进 行 独 立 监 督 评 价 的 行 为 学 校 依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设 立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配 备 审 计 人 员, 完 善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章 制 度, 积 极 支 持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开 展 第 二 章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第 四 条 审 计 处 是 代 表 学 校 依 法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的 行 政 职 能 机 构 审 计 处 在 院 长 的 领 导 下,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以 及 上 级 部 门 和 学 校 的 规 章 制 度, 对 学 校 所 属 单 位 的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独 立 行 使 内 部 审 计 监 督 权, 对 院 长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同 时 接 受 国 家 审 计 机 关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内 2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五 条 学 校 定 期 研 究 部 署 和 检 查 审 计 工 作, 听 取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工 作 汇 报, 批 复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意 见 书 或 审 计 决 定, 督 促 审 计 意 见 书 或 审 计 决 定 的 执 行, 支 持 审 计 处 和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监 督 权 并 为 审 计 处 和 审 计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必 要 的 经 费 保 证 第 六 条 审 计 人 员 应 具 有 熟 练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业 务 能 力 要 不 断 学 习 掌 握 党 和 国 家 的 方 针 政 策 财 经 法 规 以 及 相 关 学 科 的 科 学 知 识, 学 习 并 掌 握 先 进 的 审 计 技 术 方 法, 接 受 后 续 教 育 和 一 定 的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政 治 业 务 素 质 审 计 人 员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严 格 遵 守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审 计 纪 律, 做 到 依 法 审 计, 客 观 公 正 实 事 求 是 廉 洁 奉 公 保 守 秘 密,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和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第 七 条 审 计 人 员 办 理 审 计 事 项,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审 计 事 项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八 条 审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受 法 律 保 护,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设 置 障 碍 和 打 击 报 复 第 三 章 审 计 职 责 和 权 限 第 九 条 审 计 处 对 学 校 及 下 属 单 位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 一 ) 财 务 计 划 或 单 位 预 算 的 执 行 和 决 算 ; ( 二 ) 各 项 教 育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 三 ) 与 财 务 收 支 有 关 的 经 济 活 动 ;( 各 种 招 标 投 资 项 目 3
经 济 合 同 等 ) ( 四 )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 五 ) 学 校 各 经 营 单 位 的 资 产 负 债 和 损 益 及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 ( 六 ) 基 建 维 修 绿 化 工 程 的 预 决 算 ; ( 七 ) 办 学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 ( 八 ) 国 家 财 经 法 规 和 上 级 部 门 及 学 校 财 务 规 章 制 度 的 执 行 ; ( 九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立 健 全 性 有 效 性 和 风 险 管 理 进 行 评 审 ; ( 十 ) 下 属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主 要 负 责 人 在 任 职 期 间 对 本 部 门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应 负 经 济 责 任 的 履 行 情 况 ; ( 十 一 ) 学 校 负 责 人 和 上 级 内 审 计 机 构 交 办 的 其 他 审 计 事 项 第 十 条 审 计 处 对 学 校 和 下 属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调 查, 向 学 校 领 导 反 映 情 况, 报 告 审 计 调 查 结 果, 提 出 加 强 宏 观 管 理 和 宏 观 调 控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十 一 条 下 列 事 项 需 经 审 计 处 审 签 方 为 有 效 : ( 一 ) 学 校 财 务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决 算 报 表 的 上 报 ; ( 二 ) 各 种 专 项 经 费 结 算 和 决 算 的 上 报 ; ( 三 ) 自 筹 基 建 经 费 的 使 用, 基 建 修 缮 工 程 的 结 算 ; ( 四 ) 校 办 产 业 关 停 并 转 时 清 产 核 资 的 结 果 ; 4
( 五 ) 对 招 标 标 书 重 要 经 济 合 同 ( 协 议 ) 契 约 签 订 的 可 能 性 合 法 性 效 益 性 进 行 事 前 监 督 ; ( 六 ) 学 校 领 导 决 定 需 要 审 签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二 条 对 学 校 固 定 资 产 大 型 仪 器 设 备 和 物 资 的 购 置 存 储 使 用 调 出 及 报 废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第 十 三 条 参 与 研 究 拟 定 学 校 重 要 的 财 经 规 章 制 度 第 十 四 条 审 计 处 对 学 校 内 各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及 其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中 的 问 题 提 供 咨 询 服 务 第 十 五 条 审 计 处 在 审 计 范 围 内, 具 有 下 列 主 要 权 限 : ( 一 ) 根 据 审 计 工 作 的 需 要, 要 求 有 关 单 位 按 时 报 送 财 务 收 支 计 划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决 算 报 表 和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等 ; ( 二 ) 对 审 计 涉 及 的 有 关 事 项,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并 索 取 有 关 文 件 资 料 和 证 明 材 料 ; ( 三 ) 审 查 会 计 凭 证 账 簿 等, 检 查 资 金 和 财 产, 检 查 有 关 电 子 数 据 和 资 料, 在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帐 户 的 情 况, 勘 察 现 场 实 物 ; ( 四 ) 参 与 制 定 有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起 草 内 部 审 计 规 章 制 度 ; ( 五 ) 参 加 有 关 的 财 务 基 建 招 标 等 会 议, 召 开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会 议 ; ( 六 )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行 为, 经 学 校 领 导 同 意, 做 出 临 时 制 止 决 定 ; ( 七 ) 对 阻 挠 妨 碍 审 计 工 作 以 及 拒 绝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的, 经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可 以 采 取 必 要 的 临 时 性 强 制 措 施, 并 提 出 追 究 有 5
关 人 员 责 任 的 建 议 ; ( 八 ) 提 出 改 进 管 理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经 济 效 益 的 建 议 ; 对 模 范 遵 守 和 维 护 财 经 法 纪 成 绩 显 著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提 出 给 予 表 彰 的 建 议 ; 对 违 法 违 规 和 造 成 损 失 浪 费 的 行 为 提 出 纠 正 处 理 的 意 见 ; 对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和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的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提 出 经 济 处 罚 措 施 或 移 交 纪 检 监 察 或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的 建 议 ; ( 九 ) 根 据 学 校 的 授 权, 进 行 经 济 处 理 和 经 济 处 罚 ; ( 十 ) 检 查 经 学 校 领 导 批 准 的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决 定 或 审 计 意 见 书 的 执 行 情 况 第 四 章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第 十 六 条 审 计 处 应 根 据 学 校 领 导 意 见 上 级 机 关 的 要 求 和 上 级 审 计 机 构 的 部 署 并 结 合 具 体 情 况, 拟 定 年 度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报 经 学 校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实 施 第 十 七 条 审 计 处 根 据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确 定 审 计 事 项, 组 成 二 人 以 上 审 计 组, 制 定 审 计 方 案, 并 在 实 施 审 计 前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送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第 十 八 条 审 计 组 对 审 计 事 项 实 施 审 计, 取 得 有 关 审 计 证 明 材 料, 做 好 审 计 记 录, 编 制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审 计 人 员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时, 应 出 示 审 计 人 员 的 工 作 证 件 或 审 计 通 知 书 副 本 第 十 九 条 审 计 终 结, 审 计 组 编 制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意 见 被 审 计 单 位 应 自 接 到 审 计 报 告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将 其 书 面 6
意 见 书 送 交 审 计 处, 逾 期 即 视 为 无 异 议 第 二 十 条 审 计 处 审 定 审 计 报 告 后, 对 审 计 事 项 作 出 评 价, 出 具 审 计 意 见 书, 对 严 重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和 上 级 部 门 及 我 院 财 经 制 度 的 财 务 收 支 行 为, 需 要 依 法 处 理 的 还 应 作 出 审 计 决 定, 并 将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意 见 书 和 审 计 决 定 一 并 报 院 领 导 审 批, 院 领 导 在 二 十 日 内 批 复, 并 责 成 审 计 处 具 体 办 理 和 监 督 执 行 经 批 准 后 的 审 计 决 定 审 计 意 见 书 要 及 时 送 达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有 关 单 位, 被 审 计 单 位 和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执 行 第 二 十 一 条 被 审 计 单 位 或 有 关 单 位 对 审 计 决 定 或 审 计 意 见 书 如 有 异 议, 可 在 收 到 审 计 决 定 或 审 计 意 见 书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向 主 管 审 计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书 面 提 出, 该 领 导 应 当 在 二 十 日 内 做 出 是 否 更 改 的 决 定 如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该 领 导 的 决 定 仍 有 异 议, 可 按 规 定 向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关 提 出 复 审 第 二 十 二 条 审 计 处 对 重 要 审 计 事 项 进 行 后 续 审 计, 检 查 审 计 决 定 或 审 计 意 见 书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结 果 第 二 十 三 条 审 计 处 在 审 计 事 项 结 束 后, 应 建 立 审 计 档 案, 按 照 规 定 管 理 第 五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违 反 本 规 定 行 为 之 一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审 计 处 可 以 提 出 警 告 通 报 批 评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经 济 处 罚 等 建 议, 报 请 学 校 及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 一 ) 拒 绝 或 拖 延 提 供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文 件 会 计 资 料 和 7
证 明 材 料 的 ; ( 二 )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销 毁 有 关 文 件 和 会 计 资 料 的 ; ( 三 ) 转 移 隐 匿 违 法 所 得 财 产 的 ; ( 四 ) 弄 虚 作 假 隐 瞒 事 实 真 相 的 ; ( 五 ) 阻 挠 审 计 人 员 行 使 职 权, 抗 拒 破 坏 监 督 检 查 的 ; ( 六 ) 拒 不 执 行 审 计 决 定 或 审 计 意 见 书 的 ; ( 七 ) 报 复 陷 害 审 计 人 员 和 检 举 人 的 上 述 各 款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提 请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审 计 人 员 违 反 本 规 定,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学 校 及 有 关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或 党 纪 行 政 处 分 : ( 一 ) 滥 用 职 权 谋 取 私 利 的 ; ( 二 )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的 ; ( 三 ) 玩 忽 职 守 给 国 家 和 单 位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 四 ) 泄 露 秘 密 的 上 述 各 款 行 为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提 请 司 法 部 门 处 理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规 定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原 潍 坊 医 学 校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规 定 ( 潍 医 办 字 [2001]1 号 印 发 ) 同 时 废 止 8
潍 坊 医 学 院 审 计 项 目 委 托 审 计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审 计 项 目 委 托 审 计 行 为,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审 计 项 目 是 指 : ( 一 )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 维 修 装 饰 安 装 工 程 的 结 算 ; 招 标 项 目 验 证 核 算 ( 二 ) 需 委 托 审 计 的 其 他 项 目 第 三 条 为 落 实 回 避 原 则, 潍 坊 市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承 包 的 项 目, 由 外 地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 外 地 建 筑 施 工 单 位 承 包 的 项 目, 由 潍 坊 市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第 四 条 审 计 处 是 代 表 学 校 进 行 委 托 审 计 的 主 管 部 门 需 要 由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的 委 托 业 务,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办 理, 其 他 部 门 一 律 不 得 自 行 委 托 审 计 委 托 审 计 采 取 如 下 方 式 : ( 一 ) 通 过 招 标 议 标 确 定 被 委 托 的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 二 ) 择 优 确 定 被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由 审 计 处 牵 头, 纪 委 等 相 关 部 门 参 与, 通 过 对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的 资 质 信 誉, 审 计 质 量 等 进 行 比 较 后 确 定 ( 三 ) 对 不 需 要 通 过 招 标 议 标 确 定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的 工 程 项 目, 可 从 已 招 标 确 定 的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中, 择 优 确 定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委 托 其 审 计 ( 四 ) 委 托 审 计 的 招 标 议 标 按 照 潍 坊 医 学 院 招 标 工 作 管 9
理 暂 行 规 定 的 要 求 实 施 第 五 条 择 优 确 定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后, 应 填 写 审 计 项 目 委 托 审 计 呈 批 单 报 院 长 批 准 后, 实 施 委 托 第 六 条 委 托 审 计 合 同 的 签 订, 应 明 确 审 计 的 范 围 内 容 时 间 质 量 收 费 双 方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以 及 违 约 责 任 等 第 七 条 委 托 审 计 工 程 结 算 实 行 三 级 审 核 制 度, 一 级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审 计 处 专 业 人 员 初 审, 二 级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三 级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审 计 处 再 次 复 核, 经 以 上 三 级 复 核 后 方 可 定 案 第 八 条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结 束 后, 按 委 托 审 计 合 同 的 要 求 向 审 计 处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和 审 计 结 论 意 见, 同 时 将 有 关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建 设 工 程 结 算 书 审 计 报 告 书 等 审 计 证 据 材 料, 交 审 计 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立 卷 归 档 第 九 条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完 成 审 计 委 托 业 务 后, 审 计 处 对 照 委 托 审 计 合 同, 检 查 受 托 社 会 审 计 单 位 计 审 计 工 作 的 完 成 情 况 经 确 认 符 合 合 同 要 求 的, 审 计 处 将 审 计 结 论 意 见 和 审 计 报 告 报 经 院 长 批 准 后, 向 被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支 付 审 计 费 第 十 条 为 增 强 被 委 托 方 的 审 计 责 任, 切 实 维 护 甲 方 的 利 益, 对 受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后 的 工 程 项 目, 经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审 计 处 复 核, 再 次 审 减 金 额, 超 出 合 同 约 定 部 分, 从 委 托 审 计 单 位 的 审 计 费 中 两 倍 扣 除 第 十 一 条 本 规 定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0
潍 坊 医 学 院 招 标 审 计 监 督 工 作 细 则 为 加 强 对 招 投 标 工 作 的 审 计 监 督, 进 一 步 明 确 审 计 监 督 的 职 责 和 监 督 范 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原 国 家 教 委 教 育 系 统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等 法 规 和 潍 坊 医 学 院 招 标 工 作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制 定 本 细 则 一 审 计 监 督 人 员 职 责 ( 一 ) 认 真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维 护 招 标 纪 律, 严 格 招 标 程 序, 认 真 签 署 监 督 意 见 ( 二 ) 按 时 参 加 有 关 招 标 议 标 会 议, 参 与 招 标 议 标 前 的 项 目 考 察 工 作 ( 三 ) 做 好 工 作 记 录, 收 集 保 存 招 标 中 的 相 关 资 料 ( 四 ) 对 中 标 合 同 进 行 审 签, 作 为 项 目 结 算 审 计 依 据, 项 目 验 收 审 计 结 束 后, 连 同 招 标 资 料 一 并 备 案 存 档 ( 五 ) 参 与 招 标 项 目 的 验 收 工 作, 审 查 合 同 的 履 约 情 况, 签 署 验 收 意 见 二 审 计 监 督 程 序 ( 一 ) 招 标 办 公 室 发 放 招 标 书 前, 送 审 计 处 招 标 书 一 份 审 计 监 督 人 员 要 详 细 阅 读 标 书 的 主 要 条 款, 发 现 不 足 应 及 时 向 招 标 办 公 室 反 馈 ( 二 ) 招 标 结 束 后, 招 标 办 公 室 要 将 招 标 记 录 中 标 通 知 书 复 印 件 送 审 计 处 备 案 11
( 三 ) 职 能 部 门 与 中 标 方 草 签 的 合 同 送 审 计 处 审 阅 后, 方 能 签 订 正 式 合 同 ; 项 目 结 束 后 通 知 审 计 处 参 加 验 收 ( 四 ) 审 计 人 员 依 据 合 同 验 收 意 见, 出 具 审 计 意 见 书, 凭 审 计 意 见 书 结 算 支 付 项 目 款 三 招 投 标 审 计 监 督 的 内 容 ( 一 ) 招 投 标 项 目 审 批 表 的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招 投 标 审 批 程 序 ( 二 ) 招 标 项 目 有 无 项 目 立 项 审 批 报 告 ( 三 ) 招 标 文 件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是 否 体 现 公 平 原 则, 有 无 对 学 校 不 利 的 内 容 条 款, 有 无 带 有 倾 向 性 的 技 术 条 款 ( 四 ) 投 标 单 位 是 否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资 质 条 件 ( 五 )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评 委 的 组 成 是 否 符 合 我 院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六 ) 投 标 书 是 否 按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密 封 提 交 ( 七 ) 开 标 评 标 中 标 的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文 件 规 定 ( 八 ) 中 标 人 是 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各 项 评 价 标 准 ( 九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签 署 意 见 是 否 完 整, 评 委 的 评 议 书 是 否 集 中 备 案 ( 十 )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否 按 评 委 集 体 确 定 要 求 的 价 格 及 质 量 要 求 签 发 ( 十 一 ) 中 标 合 同 是 否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签 订, 当 事 人 对 中 标 12
内 容 有 无 修 改, 合 同 条 款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十 二 ) 中 标 人 是 否 严 格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投 标 项 目, 职 能 部 门 是 否 组 织 技 术 人 员 按 合 同 条 款 进 行 项 目 验 收 ( 十 三 ) 验 收 项 目 是 否 符 合 招 标 书 及 合 同 要 求, 有 无 变 更, 变 更 项 目 是 否 有 院 领 导 批 示 四 审 计 监 督 的 纪 律 ( 一 ) 审 计 监 督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 二 ) 审 计 监 督 要 廉 洁 自 律 严 格 遵 守 审 计 工 作 八 不 准 和 内 部 管 理 细 则, 杜 绝 违 规 违 纪 现 象 的 发 生 ( 三 ) 审 计 监 督 要 严 格 遵 守 招 标 纪 律, 自 觉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 四 ) 审 计 监 督 要 自 觉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的 监 督, 虚 心 接 受 其 合 理 化 建 议 五 附 则 本 细 则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13
潍 坊 医 学 院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对 我 院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的 审 计 监 督, 规 范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院 实 际,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是 指 学 校 各 类 房 屋 建 筑 的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设 改 造, 以 及 与 之 配 套 的 线 路 管 道 设 备 安 装 活 动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是 指 项 目 投 资 经 济 活 动 开 始 至 竣 工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前, 由 学 校 审 计 处 统 一 组 织 的, 对 工 程 项 目 有 关 工 程 造 价 财 务 收 支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的 审 计 监 督 第 四 条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的 目 的, 是 促 进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节 约 资 金, 加 强 管 理, 保 障 工 程 投 资 合 理 合 法 地 使 用, 提 高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水 平 第 二 章 审 计 部 门 第 五 条 审 计 处 是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监 督 的 主 管 部 门, 基 建 财 务 总 务 等 职 能 部 门 依 照 各 自 职 责, 协 同 审 计 处 做 好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工 作 第 六 条 审 计 处 在 院 长 的 直 接 领 导 下,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制 度 规 定 的 职 权 和 程 序, 对 工 程 项 目 依 法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监 督 权, 不 受 其 它 任 何 部 门 或 个 人 的 干 扰 14
第 七 条 所 有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的 审 计 均 应 有 审 计 处 的 工 程 经 济 等 专 业 人 员 承 担 根 据 审 计 工 作 的 需 要, 请 示 院 领 导 同 意 后, 可 对 部 分 工 程 项 目 统 一 由 审 计 处 委 托 社 会 审 计, 对 学 校 外 部 施 工 单 位 承 建 的 工 程 项 目 的 审 计, 审 计 处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审 计 费, 审 计 发 生 的 审 计 费 中 介 费 劳 务 收 入 均 纳 入 学 校 财 务 统 一 管 理 第 八 条 所 有 的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未 经 审 计 一 律 不 得 办 理 工 程 结 算 第 三 章 审 计 内 容 第 九 条 项 目 准 备 期 审 计 内 容 : ( 一 ) 工 程 项 目 的 各 项 论 证 报 批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合 法, 是 否 按 有 关 程 序 申 报 批 准 ( 二 ) 工 程 项 目 是 否 按 有 关 程 序 招 标 ; 招 标 工 程, 招 标 书 要 征 求 审 计 处 意 见 ( 三 )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 时, 应 通 知 审 计 处 派 人 参 加 ; 审 计 处 对 合 同 或 协 议 的 内 容 是 否 规 范 条 款 中 的 责 权 利 工 期 要 求 质 量 要 求 取 费 等 级 付 款 方 式 奖 惩 保 修 等 是 否 明 确 合 理 合 法 提 出 审 计 意 见 第 十 条 项 目 实 施 期 审 计 内 容 : ( 一 )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及 隐 蔽 工 程 施 工 是 否 按 程 序 进 行, 各 方 签 字 是 否 完 备 ( 二 ) 工 程 设 备 材 料 等 是 否 经 招 标 采 购, 其 检 测 复 核 验 收 保 管 制 度 是 否 完 善 有 效 15
( 三 ) 工 程 拨 款 是 否 按 形 象 进 度 计 划 及 合 同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竣 工 期 审 计 内 容 : ( 一 ) 工 程 竣 工 是 否 按 规 定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验 收 ( 二 )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备 料 款 进 度 款 等 各 往 来 账 款 是 否 按 规 定 办 理, 是 否 真 实 清 楚 ( 三 ) 交 付 使 用 的 财 产 是 否 真 实 完 整, 是 否 符 合 交 付 使 用 的 条 件, 移 交 手 续 是 否 齐 全 ( 四 ) 报 送 的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是 否 经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及 监 理 单 位 审 核 签 证, 有 关 资 料 是 否 真 实 合 规 全 面 ; 工 程 量 是 否 真 实, 套 用 定 额 是 否 准 确, 计 费 的 子 项 内 容 有 无 调 整 和 取 舍, 材 料 差 价 调 整 是 否 合 理 ; 工 程 变 更 有 无 依 据 是 否 真 实 ; 工 程 类 别 的 套 用 是 否 与 实 际 相 符, 施 工 队 伍 的 资 质 是 否 真 实, 各 项 费 率 的 计 取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计 算 是 否 有 误, 执 行 有 关 文 件 选 套 定 额 是 否 准 确 合 规 ( 五 ) 报 送 的 零 星 维 修 工 程 如 是 其 它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破 坏 的, 应 有 工 程 破 坏 单 位 恢 复 原 样, 并 负 责 工 程 费 用 如 有 其 它 单 位 施 工 恢 复 原 样, 报 送 部 门 应 注 明 工 程 原 破 坏 单 位 并 有 其 负 责 破 坏 工 程 的 恢 复 费 用 第 四 章 审 计 程 序 第 十 二 条 审 计 处 对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按 照 开 工 前 施 工 中 竣 工 结 算 三 个 阶 段, 进 行 全 过 程 跟 踪 审 计 监 督 第 十 三 条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审 计 人 员 要 经 常 深 入 现 场, 了 解 工 程 质 量 工 期 等 情 况, 收 集 各 方 面 信 息, 为 竣 工 结 算 打 好 16
基 础, 并 参 加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后, 基 建 修 缮 及 零 星 管 理 部 门 应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及 时 编 制 工 程 结 算 书,( 其 中 立 项 工 程 应 在 验 收 后 7 日 内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应 在 竣 工 后 30 日 内 报 送 有 关 结 算 资 料,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如 为 隐 蔽 工 程, 在 隐 蔽 前 应 通 知 审 计 单 位 现 场 查 看,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修 缮 及 零 星 工 程 一 般 按 丁 级 四 类 取 费, 特 殊 情 况 再 另 行 商 定 ) 并 将 下 列 资 料 报 审 计 处 审 计 ( 全 部 用 A4 纸 按 以 下 顺 序 装 订 ) 1. 立 项 报 告 或 批 准 文 件 2.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 见 附 件 ) 3. 合 同 或 协 议 书 包 括 施 工 合 同 自 行 采 购 设 备 材 料 的 合 同 清 单 及 出 入 库 单 甲 方 供 料 清 单 工 程 承 包 补 充 协 议 4. 经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5. 竣 工 图 纸 ( 可 不 装 订 ), 图 纸 会 审 记 录,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工 程 设 计 变 更 现 场 变 更 签 证, 零 星 工 程 的 工 程 量 签 证 及 其 它 签 证 记 录 6. 原 工 程 预 算 书, 结 算 书, 竣 工 结 算 工 程 量 计 算 书, 工 料 机 分 析 表, 钢 筋 计 算 书 7. 招 投 标 工 程, 须 有 完 整 的 招 投 标 文 件 ( 包 含 准 确 的 投 标 文 件 明 细 表 ) 如 果 是 经 招 标 投 标 总 价 下 降 的 工 程 项 目, 应 有 明 细 表 中 单 项 内 容 如 何 下 降 的 详 细 说 明 8. 总 价 包 定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应 有 工 程 竣 工 内 容 和 包 定 内 容 对 比 说 明, 主 要 说 明 是 否 完 全 按 总 价 包 定 内 容 施 工, 如 发 生 增 减 17
变 更, 应 列 明 总 价 包 定 明 细 表 中 的 具 体 变 更 项 目 9. 综 合 单 价 包 定 工 程, 应 有 综 合 单 价 详 细 计 算 书 10. 价 格 签 证, 附 有 关 购 买 发 票 复 印 件 第 十 四 条 为 保 证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及 时 取 得 合 法 真 实 完 整 的 签 证 资 料, 便 于 在 竣 工 结 算 时 进 行 客 观 公 正 的 结 算, 对 施 工 中 的 签 证 办 理 作 如 下 规 定 : 1. 工 程 项 目 图 纸 完 整 明 确, 实 际 施 工 又 按 图 纸 施 工 的 工 程, 完 工 后 一 并 提 交 审 计 处, 审 计 人 员 按 图 纸 及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审 计 工 程 量 应 办 理 由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签 发 的 按 图 纸 施 工, 同 意 按 图 纸 工 程 量 结 算 的 说 明 签 证 2. 工 程 项 目 图 纸 不 完 整 不 明 确 的, 或 是 图 纸 虽 然 完 整 明 确 而 实 际 没 按 图 施 工 的 工 程, 应 办 理 工 程 量 现 场 签 证, 详 细 说 明 工 程 量 的 内 容 和 具 体 位 置 甲 方 签 字 人 员 对 施 工 方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负 责, 在 审 计 过 程 中, 审 计 人 员 可 抽 查, 复 核 工 程 量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审 计 人 员 按 签 证 及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审 计 工 程 量 3. 签 证 的 办 理, 应 用 统 一 的 格 式 ( 见 附 件 ), 叙 述 要 明 确, 填 写 要 规 范, 书 写 要 清 晰 已 办 理 的 签 证 如 需 修 改, 须 有 原 签 证 人 修 改 并 在 修 改 处 签 字, 否 则 无 效 4. 现 场 签 证 价 格 签 证 须 有 施 工 单 位 工 地 负 责 人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驻 工 地 代 表 签 字, 甲 方 须 有 两 人 以 上 签 字, 并 加 盖 部 门 公 章 5. 签 证 一 式 四 份, 分 别 由 施 工 单 位 工 程 监 理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审 计 处 保 存 18
6. 需 办 理 签 证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完 工 后, 应 在 三 天 内 及 时 办 理 有 关 签 证 7. 价 格 签 证 应 有 购 买 前 定 价 说 明, 并 与 实 际 购 买 发 票 价 格 相 符 第 十 五 条 审 计 处 对 报 审 的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进 行 全 面 审 计, 如 发 现 问 题, 报 审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进 一 步 提 供 详 细 真 实 的 资 料 第 十 六 条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的 工 程 决 算, 经 审 计 处 审 计 后 如 有 异 议, 由 审 计 处 与 报 审 单 位 和 施 工 单 位 协 商 解 决 第 十 七 条 工 程 结 算 审 计 中 的 材 料 价 格, 以 现 场 甲 方 人 员 价 格 签 证, 施 工 期 定 额 站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结 合 购 料 发 票, 确 定 实 际 结 算 价 格 在 施 工 中 没 有 安 装 水 表 电 表 计 费 的, 施 工 中 使 用 甲 方 水 电 的, 按 工 程 总 造 价 的 1% 扣 除 定 额 人 工 费 没 有 办 理 签 证 手 续 的, 按 22 元 / 工 日 计 取, 零 星 用 工 人 工 费, 由 现 场 施 工 人 员 按 工 程 的 技 术 含 量 高 低 在 30-45 元 / 工 日 范 围 内 确 定, 特 殊 情 况 再 另 行 商 定 第 十 八 条 工 程 量 以 施 工 图 工 程 变 更 通 知 现 场 签 证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审 核, 审 计 时 发 现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与 图 纸 不 符, 又 无 工 程 变 更 通 知 和 现 场 签 证 的, 审 计 处 责 成 工 程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纠 正 学 校 现 场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应 对 工 程 量 签 证 的 真 实 准 确 性 负 责, 并 须 经 使 用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认 可, 如 经 审 计 后 工 程 量 有 较 大 出 入,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严 肃 处 理 19
工 程 竣 工 后, 现 场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先 对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认 为 无 质 量 问 题, 然 后 填 写 验 收 表 格 的 有 关 栏 目, 再 组 织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验 收, 现 场 工 程 管 理 人 员 是 工 程 质 量 和 工 程 量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第 十 九 条 审 计 处 严 格 依 据 合 同, 省 市 有 关 工 程 审 计 的 规 定, 有 关 资 料, 积 极 实 施 审 计, 审 计 完 毕, 如 双 方 均 无 异 议, 由 主 审 人, 复 审 人, 审 计 负 责 人 签 字 后,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是 施 工 单 位 办 理 结 算 的 依 据 第 五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条 报 审 单 位 应 当 对 报 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凡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资 料 的, 一 经 发 现, 依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审 计 过 程 中 查 出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审 计 处 应 当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处 罚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规 定 由 审 计 处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主 题 词 : 审 计 管 理 制 度 通 知 潍 坊 医 学 院 办 公 室 2007 年 12 月 20 日 印 发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