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法 规 名 称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水 建 管 [2002]587 号 法 规 类 别 : 规 范 性 文 件 制 定 机 关 : 水 利 部 颁 布 日 期 :2002.12.25 实 施 日 期 :2002.12.25 修 改 日 期 : 法 规 内 容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根 据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 水 利 部 第 14 号 令,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的 特 点, 制 定 本 办 法 标 活 动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 监 理 的 招 标 投 第 三 条 项 目 符 合 规 定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范 围 与 标 准 必 须 进 行 监 理 招 标 国 家 和 水 利 部 对 项 目 技 术 复 杂 或 者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监 理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第 四 条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一 般 不 宜 分 标 如 若 分 标, 各 监 理 标 的 监 理 合 同 估 算 价 应 当 在 50 万 元 人 民 币 以 上 项 目 监 理 分 标 的, 应 当 利 于 管 理 和 竞 争, 利 于 保 证 监 理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和 相 对 独 立 性, 避 免 相 互 交 叉 和 干 扰, 造 成 监 理 责 任 不 清 包 括 : 第 五 条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进 行 行 政 监 督 内 容 标 ; ( 一 ) 监 督 检 查 招 标 人 是 否 按 照 招 标 前 提 交 备 案 的 项 目 招 标 报 告 进 行 监 理 招 ( 二 ) 可 派 员 监 督 项 目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等 活 动, 查 处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 三 ) 接 受 招 标 人 依 法 备 案 的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报 告 第 六 条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工 作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非 法 干 涉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第 二 章 招 标 第 七 条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分 为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第 八 条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的 招 标 人 是 该 项 目 的 项 目 法 人 续 第 九 条 招 标 人 自 行 办 理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事 宜 时,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核 准 手
第 十 条 招 标 人 委 托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招 标 事 宜 时, 受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符 合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项 目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或 者 初 步 设 计 已 经 批 复 ; ( 二 ) 监 理 所 需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 ( 三 ) 项 目 已 列 入 年 度 计 划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宜 在 相 应 的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设 备 和 材 料 招 标 活 动 开 始 前 完 成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一 般 按 照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第 十 四 条 招 标 公 告 或 者 投 标 邀 请 书 应 当 至 少 载 明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招 标 人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 ( 二 ) 监 理 项 目 的 内 容 规 模 资 金 来 源 ; ( 三 ) 监 理 项 目 的 实 施 地 点 和 服 务 期 ; ( 四 )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 ( 五 ) 对 招 标 文 件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收 取 的 费 用 ; ( 六 ) 对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的 要 求 第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审 查 分 为 资 格 预 审 和 资 格 后 审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一 般 不 再 进 行 资 格 后 审, 但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第 十 六 条 资 格 预 审, 是 指 在 投 标 前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进 行 的 资 格 审 查 资 格 预 审 一 般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进 行 : ( 一 ) 招 标 人 组 建 的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组 负 责 资 格 预 审 ( 二 )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组 按 照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对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进 行 评 审 ( 三 ) 资 格 预 审 完 成 后,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组 应 提 交 由 资 格 预 审 工 作 组 成 员 签 字 的 资 格 预 审 报 告, 并 由 招 标 人 存 档 备 查 ( 四 ) 经 资 格 预 审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向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发 出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通 知 书, 告 知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方 法, 并 同 时 向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告 知 资 格 预 审 结 果 第 十 七 条 资 格 后 审, 是 指 在 开 标 后,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提 出 资 格 审 查 报 告, 经 参 审 人 员 签 字 由 招 标 人 存 档 备 查, 同 时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参 考 第 十 八 条 资 格 审 查 应 主 要 审 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是 否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独 立 合 同 签 署 及 履 行 的 权 利 ; ( 二 )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的 能 力,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和 能 力, 资 金 设 备 和 其 他 物 质 设 施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类 似 工 程 经 验 信 誉 状 况 等 ; ( 三 ) 没 有 处 于 被 责 令 停 业, 投 标 资 格 被 取 消, 财 产 被 接 管 冻 结 等 ; ( 四 )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没 有 骗 取 中 标 和 严 重 违 约 及 重 大 质 量 问 题
资 格 审 查 时, 招 标 人 不 得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行 政 手 段 或 者 其 他 不 合 理 方 式 限 制 投 标 人 的 数 量 第 十 九 条 招 标 文 件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投 标 邀 请 书 ; ( 二 ) 投 标 人 须 知 投 标 人 须 知 应 当 包 括 : 招 标 项 目 概 况, 监 理 范 围 内 容 和 监 理 服 务 期,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现 场 工 作 及 生 活 条 件 ( 包 括 交 通 通 讯 住 宿 等 ) 和 试 验 检 测 条 件, 对 投 标 人 和 现 场 监 理 人 员 的 要 求, 投 标 人 应 当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格 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方 式 地 点 和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日 程 安 排, 投 标 有 效 期 等 ; ( 三 ) 书 面 合 同 书 格 式 大 中 型 项 目 的 监 理 合 同 书 应 当 使 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合 同 示 范 文 本 (GF 2000 0211), 小 型 项 目 可 参 照 使 用 ; ( 四 ) 投 标 报 价 书 投 标 保 证 金 和 授 权 委 托 书 协 议 书 和 履 约 保 函 的 格 式 ; ( 五 ) 必 要 的 设 计 文 件 图 纸 和 有 关 资 料 ; ( 六 ) 投 标 报 价 要 求 及 其 计 算 方 式 ; ( 七 ) 评 标 标 准 与 方 法 ; ( 八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 九 ) 其 它 辅 助 资 料
第 二 十 条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自 招 标 文 件 开 始 发 出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 最 短 不 得 少 于 20 日 第 二 十 一 条 招 标 文 件 一 经 发 出, 招 标 内 容 一 般 不 得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澄 清, 应 当 于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期 15 日 前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潜 在 投 标 人 该 修 改 和 澄 清 的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招 标 人 应 当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第 二 十 三 条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售 价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500 元 人 民 币 第 二 十 四 条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第 二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标 准 控 制 第 二 十 五 条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一 般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售 价 的 10 倍 控 制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按 照 监 理 合 同 价 的 2%~5% 控 制, 但 最 低 不 少 于 1 万 元 人 民 币 第 三 章 投 标 第 二 十 六 条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有 水 利 部 颁 发 的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资 质 证 书, 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具 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资 质 等 级 和 类 似 项 目 的 监 理 经 验 与 业 绩 ; ( 二 ) 与 招 标 项 目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人 力 物 力 和 财 力 ; ( 三 ) 其 他 条 件 第 二 十 七 条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时, 该 代 理 机 构 不 得 参 加 或 代 理 该 项 目 监 理 的 投 标
第 二 十 八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一 般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投 标 报 价 书 ; ( 二 ) 投 标 保 证 金 ; ( 三 ) 委 托 投 标 时,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 四 ) 投 标 人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以 及 其 它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 五 ) 监 理 大 纲 ; ( 六 )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及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简 历 业 绩 学 历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以 及 监 理 工 程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岗 位 证 书 等 证 明 文 件 ; ( 七 ) 拟 用 于 本 工 程 的 设 施 设 备 仪 器 ; 奖 证 明 ; ( 八 ) 近 3~5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工 程 有 关 方 面 对 投 标 人 的 评 价 意 见 以 及 获 ( 九 ) 投 标 人 近 3 年 财 务 状 况 ; ( 十 ) 投 标 报 价 的 计 算 和 说 明 ; ( 十 一 )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内 容 第 二 十 九 条 监 理 大 纲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 工 程 概 况 监 理 范 围 监 理 目 标 监 理 措 施 对 工 程 的 理 解 项 目 监 理 机 构 组 织 机 构 监 理 人 员 等
第 三 十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将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送 达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副 本 应 当 分 别 包 装, 包 装 封 套 上 加 贴 封 条, 加 盖 正 本 或 副 本 标 记 第 三 十 一 条 投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或 者 撤 回, 但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投 标 第 三 十 二 条 两 个 以 上 监 理 单 位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也 不 得 组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 招 标 人 不 得 强 制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第 三 十 三 条 联 合 体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并 获 通 过 的, 其 组 成 的 任 何 变 化 都 必 须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前 征 得 招 标 人 的 同 意 如 果 变 化 后 的 联 合 体 削 弱 了 竞 争, 含 有 事 先 未 经 过 资 格 预 审 或 者 资 格 预 审 不 合 格 的 法 人, 或 者 使 联 合 体 的 资 质 降 到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最 低 标 准 下, 招 标 人 有 权 拒 绝 第 三 十 四 条 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指 定 牵 头 人, 授 权 其 代 表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负 责 投 标 和 合 同 实 施 阶 段 的 主 办 协 调 工 作, 并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由 所 有 联 合 体 成 员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第 三 十 五 条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应 当 以 联 合 体 各 方 或 者 联 合 体 中 牵 头 人 的 名 义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第 三 十 六 条 投 标 人 应 当 对 递 交 的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有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四 章 评 标 标 准 与 方 法 第 三 十 七 条 项 目 监 理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应 当 体 现 根 据 监 理 服 务 质 量 选 择 中 标 人 的 原 则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在 评 标 时 不 得 另 行 制 定 或 者 修 改 补 充 任 何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不 宜 设 置 标 底 第 三 十 八 条 评 标 标 准 包 括 投 标 人 的 业 绩 和 资 信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 和 能 力 资 源 配 置 监 理 大 纲 以 及 投 标 报 价 等 五 个 方 面 其 重 要 程 度 宜 分 别 赋 予 20% 25% 25% 20% 10% 的 权 重, 也 可 根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业 绩 和 资 信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设 置 评 价 指 标 : ( 一 ) 有 关 资 质 证 书 营 业 执 照 等 情 况 ; ( 二 ) 人 力 物 力 与 财 力 资 源 ; ( 三 ) 近 3~5 年 完 成 或 者 正 在 实 施 的 项 目 情 况 及 监 理 效 果 ; ( 四 ) 投 标 人 以 往 的 履 约 情 况 ; ( 五 ) 近 5 年 受 到 的 表 彰 或 者 不 良 业 绩 记 录 情 况 ; ( 六 ) 有 关 方 面 对 投 标 人 的 评 价 意 见 等 标 : 第 四 十 条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 和 能 力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设 置 评 价 指 ( 一 )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简 历 监 理 资 格 ;
( 二 )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主 持 或 者 参 与 监 理 的 类 似 工 程 项 目 及 监 理 业 绩 ; ( 三 ) 有 关 方 面 对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评 价 意 见 ; ( 四 )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月 驻 现 场 工 作 时 间 ; ( 五 )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陈 述 情 况 等 第 四 十 一 条 资 源 配 置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设 置 评 价 指 标 : ( 一 ) 项 目 副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部 门 负 责 人 的 简 历 及 监 理 资 格 ; ( 二 ) 项 目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数 量 来 源 职 称 监 理 资 格 年 龄 结 构 人 员 进 场 计 划 ; ( 三 )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的 月 驻 现 场 工 作 时 间 ; ( 四 )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从 事 类 似 工 程 的 相 关 经 验 ; ( 五 ) 拟 为 工 程 项 目 配 置 的 检 测 及 办 公 设 备 ; ( 六 ) 随 时 可 调 用 的 后 备 资 源 等 第 四 十 二 条 监 理 大 纲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设 置 评 价 指 标 : ( 一 ) 监 理 范 围 与 目 标 ; ( 二 ) 对 影 响 项 目 工 期 质 量 和 投 资 的 关 键 问 题 的 理 解 程 度 ; ( 三 ) 项 目 监 理 组 织 机 构 与 管 理 的 实 效 性 ; ( 四 ) 质 量 进 度 投 资 控 制 和 合 同 信 息 管 理 的 方 法 与 措 施 的 针 对 性 ;
( 五 ) 拟 定 的 监 理 质 量 体 系 文 件 等 ; ( 六 )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第 四 十 三 条 投 标 报 价 可 以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设 置 评 价 指 标 : ( 一 ) 监 理 服 务 范 围 时 限 ; ( 二 ) 监 理 费 用 结 构 总 价 及 所 包 含 的 项 目 ; ( 三 ) 人 员 进 场 计 划 ; ( 四 ) 监 理 费 用 报 价 取 费 原 则 是 否 合 理 第 四 十 四 条 评 标 方 法 主 要 为 综 合 评 分 法 两 阶 段 评 标 法 和 综 合 评 议 法, 可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和 技 术 难 易 程 度 选 择 采 用 大 中 型 项 目 或 者 技 术 复 杂 的 项 目 宜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或 者 两 阶 段 评 标 法, 项 目 规 模 小 或 者 技 术 简 单 的 项 目 可 采 用 综 合 评 议 法 ( 一 ) 综 合 评 分 法 根 据 评 标 标 准 设 置 详 细 的 评 价 指 标 和 评 分 标 准,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集 体 评 审 后, 评 标 委 员 会 分 别 对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评 价 指 标 进 行 评 分, 去 掉 最 高 分 和 最 低 分 后, 其 余 评 委 评 分 的 算 术 和 即 为 投 标 人 的 总 得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总 得 分 的 高 低 排 序 选 择 中 标 候 选 人 1~3 名 若 候 选 人 出 现 分 值 相 同 情 况, 则 对 分 值 相 同 的 投 标 人 改 为 投 票 法, 以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方 式, 也 可 根 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监 理 大 纲 的 得 分 高 低 决 定 次 序 选 择 中 标 候 选 人 ( 二 ) 两 阶 段 评 标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分 为 两 阶 段 进 行 首 先 进 行 技 术 评 审, 然 后 进 行 商 务 评 审 有 关 评 审 方 法 可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或 综 合 评 议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技 术 评 审 结 束 之 前, 不 得 接 触 投 标 文 件 中 商 务 部 分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确 定 的 评 审 标 准 选 出 技 术 评 审 排 序 的 前 几 名 投 标 人, 而 后 对 其 进 行 商 务 评 审 根 据 规 定 的 技 术 和 商 务 权 重, 对 这 些 投 标 人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和 比 较,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1~3 名 ( 三 ) 综 合 评 议 法 根 据 评 标 标 准 设 置 详 细 的 评 价 指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各 个 投 标 人 进 行 定 性 比 较 分 析, 综 合 评 议, 采 用 投 票 表 决 的 形 式, 以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方 式, 排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1~3 名 第 五 章 开 标 评 标 和 中 标 第 四 十 五 条 开 标 时 间 地 点 应 当 为 招 标 文 件 中 确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开 标 工 作 人 员 至 少 有 主 持 人 监 标 人 开 标 人 唱 标 人 记 录 人 组 成 招 标 人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当 检 查 其 密 封 性, 进 行 登 记 并 提 供 回 执 已 收 投 标 文 件 应 妥 善 保 管, 开 标 前 不 得 开 启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后 送 达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拒 收 第 四 十 六 条 开 标 由 招 标 人 主 持,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人 应 当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第 四 十 七 条 开 标 人 员 应 当 在 开 标 前 检 查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人 有 关 身 份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的 登 记 表 上 签 名 报 到 第 四 十 八 条 开 标 一 般 按 照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处 理 : 第 四 十 九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或 者 按 无 效 标
( 一 )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会 议 ; ( 二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要 求 密 封 或 者 逾 期 送 达 ; ( 三 ) 投 标 文 件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或 者 未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人 ) 签 字 ( 或 者 印 鉴 ); ( 四 ) 投 标 人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 五 ) 投 标 文 件 字 迹 模 糊 导 致 无 法 确 认 涉 及 关 键 技 术 方 案 关 键 工 期 关 键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投 标 价 格 ; ( 六 ) 投 标 文 件 未 按 照 规 定 的 格 式 内 容 和 要 求 编 制 ; ( 七 ) 投 标 人 在 一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报 有 两 个 或 者 多 个 报 价 且 没 有 确 定 的 报 价 说 明 ; ( 八 ) 投 标 人 对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递 交 两 份 或 者 多 份 内 容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未 书 面 声 明 哪 一 个 有 效 ; ( 九 )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有 虚 假 资 料 ; ( 十 )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组 织 机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不 一 致 ; ( 十 一 )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第 五 十 条 评 标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按 照 规 定 第 四 十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进 行 第 五 十 一 条 评 标 专 家 的 选 择 按 照 规 定 第 四 十 一 条 第 四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第 五 十 二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并 不 得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 ( 一 )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代 理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 二 )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 三 ) 在 5 年 内 与 投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曾 有 工 作 关 系 ; ( 四 )5 年 内 与 投 标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的 公 正 评 审 的 人 员 ; ( 五 )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员 下 进 行 第 五 十 三 条 招 标 人 应 当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保 证 评 标 过 程 在 严 格 保 密 的 情 况 第 五 十 四 条 评 标 工 作 一 般 按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 一 ) 招 标 人 宣 布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并 确 定 主 任 委 员 ; ( 二 ) 招 标 人 宣 布 有 关 评 标 纪 律 ; ( 三 ) 在 主 任 委 员 的 主 持 下, 根 据 需 要, 讨 论 通 过 成 立 有 关 专 业 组 和 工 作 组 ; ( 四 ) 听 取 招 标 人 介 绍 招 标 文 件 ; ( 五 ) 组 织 评 标 人 员 学 习 评 标 标 准 与 方 法 ; ( 六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符 合 性 和 响 应 性 评 定 ;
( 七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算 术 错 误 进 行 更 正 ; 评 审 ; ( 八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与 方 法 对 有 效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 九 ) 评 标 委 员 会 听 取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陈 述 ; ( 十 )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讨 论, 并 经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提 出 需 投 标 人 澄 清 的 问 题,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送 达 投 标 人 ; ( 十 一 ) 投 标 人 对 需 书 面 澄 清 的 问 题,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授 权 代 表 人 签 字 后,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送 达 评 标 委 员 会 ; ( 十 二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与 方 法,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横 向 比 较,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推 荐 顺 序 ; ( 十 三 )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成 员 同 意 并 在 全 体 成 员 签 字 的 情 况 下, 通 过 评 标 报 告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必 须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若 有 不 同 意 见, 应 明 确 记 载 并 由 其 本 人 签 字, 方 可 作 为 评 标 报 告 附 件 第 五 十 五 条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 一 ) 招 标 项 目 基 本 情 况 ; ( 二 ) 对 投 标 人 的 业 绩 和 资 信 的 评 价 ; ( 三 ) 对 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 素 质 和 能 力 的 评 价 ; ( 四 ) 对 资 源 配 置 的 评 价 ; ( 五 ) 对 监 理 大 纲 的 评 价 ;
( 六 ) 对 投 标 报 价 的 评 价 ; ( 七 )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 ( 八 ) 评 审 结 果 及 推 荐 顺 序 ; ( 九 ) 废 标 情 况 说 明 ; ( 十 ) 问 题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 ( 十 一 ) 其 它 说 明 ; ( 十 二 ) 附 件 第 五 十 六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但 澄 清 或 说 明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主 要 监 理 人 员 监 理 大 纲 和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第 五 十 七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招 标 人 应 当 重 新 招 标, 并 报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五 十 八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第 五 十 九 条 遵 循 根 据 监 理 服 务 质 量 选 择 中 标 人 的 原 则, 中 标 人 应 当 是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地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的 投 标 人 第 六 十 条 招 标 人 可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也 可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当 招 标 人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不 一 致 时, 应 当 有 充 足 的 理 由, 并 按 项 目 管 理 权 限 报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第 六 十 一 条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前, 招 标 人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方 案 投 标 价 格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自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招 标 人 一 般 应 在 15 日 内 确 定 中 标 人, 最 迟 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日 30 个 工 作 日 前 确 定 第 六 十 二 条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招 标 人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有 效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并 将 中 标 结 果 通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招 标 人 不 得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压 低 报 价 增 加 工 作 量 延 长 服 务 期 或 其 他 违 背 中 标 人 意 愿 的 要 求, 以 此 作 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和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第 六 十 三 条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招 标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的, 或 者 中 标 人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六 十 四 条 中 标 人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应 当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第 六 十 五 条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在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不 得 再 行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其 他 协 议 第 六 十 六 条 当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时, 招 标 人 可 与 确 定 的 候 补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第 六 十 七 条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也 不 得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向 他 人 转 让
第 六 十 八 条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当 向 中 标 人 和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第 六 十 九 条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15 日 之 内,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项 目 管 理 权 限 向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招 标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总 结 报 告 书 面 总 结 报 告 至 少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开 标 前 招 标 准 备 情 况 ; ( 二 ) 开 标 记 录 ; ( 三 )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成 和 评 标 报 告 ; ( 四 )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 ( 五 ) 附 件 :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十 条 由 于 招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致 使 招 标 失 败 ( 包 括 未 能 如 期 签 订 合 同 ),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保 证 金 双 倍 的 金 额 赔 偿 投 标 人, 同 时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七 十 一 条 在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出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和 国 务 院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第 七 十 二 条 使 用 国 际 组 织 或 者 外 国 政 府 贷 款 援 助 资 金 的 项 目 监 理 招 标, 贷 款 方 资 金 提 供 方 对 招 标 投 标 的 具 体 条 件 和 程 序 有 不 同 规 定 的, 可 以 从 其 规 定, 但 违 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的 除 外 第 七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由 水 利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七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