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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商 院 2012 2 号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商 学 院 评 标 专 家 和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的 通 知 各 教 学 教 辅 科 研 机 关 直 属 单 位 : 为 了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校 评 标 行 为, 确 保 评 标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提 高 评 标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广 大 教 职 工 在 阳 光 招 标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学 校 制 定 了 广 东 商 学 院 评 标 专 家 和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经 2011 年 第 22 次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审 定, 现 予 以 印 发, 请 严 格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二 一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广 东 商 学 院 评 标 专 家 和 评 标 专 家 库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评 标 行 为, 确 保 评 标 活 动 公 平 公 正, 提 高 评 标 质 量, 充 分 发 挥 广 大 教 职 工 在 阳 光 招 标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制 度,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校 内 评 标 专 家 的 资 格 认 定 及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组 建 管 理 使 用 等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评 标 专 家 是 指 符 合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件 且 以 独 立 身 份 参 加 校 内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竞 争 性 谈 判 单 一 来 源 等 采 购 项 目 有 关 评 审 工 作 的 专 业 人 员 第 四 条 评 标 专 家 实 行 统 一 条 件 分 类 入 库 集 中 管 理 随 机 选 取 管 用 分 离 的 管 理 方 式 评 标 专 家 库 实 行 动 态 化 管 理 第 五 条 招 投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评 标 专 家 的 资 格 认 定 聘 任 以 及 奖 罚 等 有 关 工 作 第 六 条 招 投 标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评 标 专 家 的 资 格 审 查 入 库 和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组 建 管 理 使 用 等 有 关 工 作 第 七 条 监 察 处 负 责 监 督 评 标 专 家 及 评 标 专 家 库 等 有 关 工 作 2

第 八 条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涉 评 标 专 家 及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二 章 评 标 专 家 的 资 格 条 件 第 九 条 评 标 专 家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资 格 条 件 : ( 一 ) 具 备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且 身 体 健 康, 能 够 承 担 评 标 工 作 ; ( 二 ) 具 有 较 高 的 业 务 素 质 和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能 以 客 观 公 正 廉 洁 自 律 遵 纪 守 法 为 行 为 准 则 ; ( 三 ) 从 事 相 关 领 域 工 作 满 8 年, 具 有 本 科 ( 含 本 科 ) 以 上 文 化 程 度,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者 具 有 同 等 专 业 水 平 ; ( 四 ) 熟 悉 招 标 采 购 相 关 政 策 法 规 和 业 务 理 论 知 识 及 技 能, 可 胜 任 评 标 工 作 ; ( 五 ) 本 人 愿 意 以 独 立 身 份 参 加 评 标 工 作, 并 接 受 学 校 及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监 督 管 理 ; ( 六 ) 没 有 违 纪 违 法 等 不 良 记 录 ; ( 七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评 标 专 家 以 校 内 在 编 人 员 为 主, 可 适 当 补 充 政 府 部 门 兄 弟 院 校 及 社 会 企 业 的 评 标 专 家 库 成 员 第 十 条 对 达 不 到 第 九 条 第 三 款 所 列 条 件 和 要 求, 但 在 相 关 工 作 领 域 有 突 出 的 专 业 特 长 或 业 绩 经 验 并 熟 悉 市 场 行 情, 且 符 合 3

评 标 专 家 其 他 资 格 条 件 的 专 业 人 员, 经 招 投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核 认 定 后 可 加 入 评 标 专 家 库 第 三 章 评 标 专 家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 十 一 条 评 标 专 家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 一 ) 对 招 标 采 购 制 度 及 相 关 情 况 的 知 情 权 ; ( 二 ) 对 供 应 商 所 供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的 独 立 评 审 权 及 表 决 权 ; ( 三 ) 推 荐 中 标 ( 成 交 ) 候 选 供 应 商 的 表 决 权 ; ( 四 ) 按 规 定 获 得 相 应 的 评 标 劳 务 报 酬 ; ( 五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十 二 条 评 标 专 家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 一 ) 提 供 真 实 可 靠 客 观 公 正 的 评 审 意 见, 并 对 自 己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 ( 二 ) 遵 守 评 标 工 作 纪 律, 不 泄 露 任 何 评 标 信 息 及 有 关 商 业 秘 密 ( 不 包 括 本 条 第 四 款 内 容 ), 与 供 应 商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 ( 三 ) 解 答 在 评 标 工 作 中 有 关 问 题 的 咨 询 质 疑 及 投 诉 ; ( 四 ) 接 受 组 织 者 及 监 察 处 的 监 督 管 理 ; ( 五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十 三 条 评 标 专 家 享 有 以 下 劳 务 报 酬 : 4

( 一 ) 半 天 或 3 小 时 内 完 成 评 标 全 过 程 的, 每 位 专 家 领 取 劳 务 费 300 元 / 项 ; 每 延 长 1 小 时, 每 位 专 家 相 应 增 加 100 元 / 项 ; ( 二 ) 因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数 量 不 足 未 能 开 标, 但 已 按 要 求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的, 每 位 专 家 领 取 劳 务 费 100 元 ; 开 标 后, 经 初 审 有 效 投 标 人 不 足 未 能 继 续 评 标 的, 每 位 专 家 领 取 劳 务 费 200 元 ; ( 三 ) 单 独 进 行 资 格 预 审 的 项 目, 按 照 评 标 专 家 费 标 准 发 放 评 审 费 以 上 劳 务 报 酬 校 内 在 编 人 员 含 税, 校 外 人 员 不 含 税 第 四 章 评 标 专 家 的 入 库 方 式 与 程 序 第 十 四 条 符 合 评 标 专 家 资 格 条 件 并 愿 意 认 真 履 行 评 标 专 家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专 业 人 员 可 通 过 个 人 自 荐 或 单 位 推 荐 或 行 业 协 会 推 荐 的 方 式, 经 个 人 签 名 和 推 荐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后 向 招 投 标 中 心 递 交 广 东 商 学 院 评 标 专 家 登 记 表 及 其 学 历 业 绩 证 明 等 书 面 申 请 材 料, 申 请 加 入 评 标 专 家 库 第 十 五 条 招 投 标 中 心 负 责 对 评 标 专 家 的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初 审 合 格 后 报 招 投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确 定 入 库 的,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录 入 评 标 专 家 库 并 向 入 库 专 家 发 出 录 用 通 知 或 聘 书 或 资 格 证 书 已 批 准 进 入 政 府 各 部 门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在 册 专 家 递 交 申 请 材 5

料 及 相 关 证 明 后 可 直 接 登 记 进 入 相 关 专 家 库 第 十 六 条 评 标 专 家 实 行 聘 任 制, 每 届 聘 期 三 年 经 业 务 能 力 和 职 业 操 守 等 综 合 考 核 合 格, 可 以 连 续 聘 任, 次 数 不 限 第 十 七 条 评 标 专 家 如 因 身 体 等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胜 任 评 标 工 作 的, 可 向 招 投 标 中 心 递 交 退 出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书 面 申 请, 经 招 投 标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批 准 后 即 可 解 聘, 并 将 原 已 获 得 的 资 格 证 书 交 回 招 投 标 中 心 第 十 八 条 招 投 标 中 心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评 标 专 家 招 聘 工 作, 不 断 补 充 评 标 专 家 库 成 员 第 五 章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管 理 与 使 用 第 十 九 条 评 标 专 家 库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及 要 求 进 行 组 建,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维 护 管 理, 并 通 过 相 对 独 立 安 全 的 现 代 化 软 硬 件 及 环 境 进 行 专 家 的 管 理 和 抽 取 使 用 第 二 十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依 法 组 建,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根 据 招 标 人 的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第 二 十 一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委 派 的 用 户 代 表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评 标 专 家 组 成, 成 员 人 数 为 5 人 或 以 上 单 数 (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人 数 为 3 人 或 以 上 单 数 ), 其 中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不 得 少 于 成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6

开 标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等 单 位 应 按 要 求 填 写 委 派 用 户 代 表 及 监 督 人 员 登 记 表 并 书 面 报 送 招 投 标 中 心 第 二 十 二 条 评 标 专 家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项 目 经 办 人 按 要 求 如 实 填 写 评 标 专 家 抽 取 登 记 表 报 招 投 标 中 心 负 责 人 审 批 原 则 上 在 开 标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评 标 专 家 库 维 护 管 理 专 员 在 监 察 处 的 监 督 下 从 专 家 库 相 应 类 别 中 进 行 随 机 抽 取, 并 负 责 通 知 评 标 专 家, 通 知 时 不 得 泄 露 与 评 标 项 目 相 关 的 任 何 内 容 如 评 标 专 家 库 维 护 管 理 专 员 外 出 请 假 等 特 殊 原 因, 招 投 标 中 心 主 任 可 委 派 一 名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负 责 专 家 抽 取 和 通 知 等 工 作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干 预 评 标 专 家 的 抽 取 工 作 第 二 十 三 条 评 标 专 家 的 使 用 应 当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 一 ) 通 用 类 项 目, 系 指 评 标 难 度 不 大 的 一 般 类 项 目 : 评 标 专 家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条 款 执 行 随 机 抽 取 ; ( 二 ) 专 业 项 目, 系 指 专 业 要 求 高 技 术 相 对 复 杂 的 项 目 :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和 招 投 标 中 心 提 出 并 报 招 标 工 作 小 组 确 认 后, 再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在 相 应 专 家 库 四 级 类 别 ( 技 术 类 专 家 ) 中 抽 取 ; ( 三 ) 特 殊 项 目, 系 指 专 业 性 要 求 特 别 高 或 技 术 特 别 复 杂 或 有 其 他 特 别 要 求,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方 式 确 定 的 专 家 难 以 胜 任 的 项 目 : 由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招 投 标 中 心 提 出 并 报 招 标 工 作 小 组 确 认 后, 再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邀 请 资 深 校 内 外 专 家 及 有 关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第 二 十 四 条 评 标 专 家 抽 取 方 式 : 7

( 一 ) 自 动 抽 取 : 系 统 按 照 预 先 设 定 的 关 联 程 序 自 动 随 机 地 抽 取 相 应 数 量 的 评 标 专 家, 具 体 见 评 标 专 家 自 动 抽 取 暂 行 规 定 ; ( 二 ) 手 动 抽 取 : 如 不 能 满 足 自 动 抽 取 条 件 的 项 目, 可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通 过 手 动 选 择 专 家 类 别 进 行 随 机 抽 取 ; ( 三 ) 应 急 抽 取 : 适 用 于 开 标 后 须 递 补 缺 席 评 标 专 家 成 员,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选 择 自 动 抽 取 和 手 动 抽 取 ; ( 四 ) 按 规 定 不 实 行 专 家 抽 取 的 项 目, 可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根 据 项 目 实 际 需 要 直 接 确 定 评 标 专 家 第 二 十 五 条 评 标 专 家 抽 取 结 果 及 通 知 情 况 应 当 场 记 录 备 案, 以 备 后 查 参 加 评 标 专 家 抽 取 的 有 关 人 员 对 被 抽 取 专 家 的 姓 名 单 位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内 容 保 密 第 二 十 六 条 评 标 工 作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评 标 专 家 应 当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 ( 一 )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 ( 二 )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等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评 审 的 ; ( 三 ) 曾 因 在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应 当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但 未 提 出 回 避 的, 经 发 现 后, 评 标 组 织 者 或 监 察 处 应 当 立 即 终 止 其 参 与 评 标 活 动, 已 完 成 评 标 活 动 的, 评 审 结 果 无 效 8

第 二 十 七 条 招 投 标 中 心 与 监 察 处 的 所 有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作 为 评 标 专 家, 但 竞 争 性 谈 判 单 一 来 源 和 特 殊 项 目 以 及 学 校 另 有 要 求 的, 由 项 目 所 在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使 用 部 门 各 推 荐 1 名 代 表, 其 他 谈 判 专 家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从 其 他 部 门 或 中 心 内 部 人 员 中 确 定 第 二 十 八 条 校 外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需 要 学 校 委 派 业 主 代 表 或 用 户 代 表 的, 如 果 只 需 要 1 名 的, 由 项 目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1 名 代 表 报 招 投 标 中 心 确 认 ; 如 果 需 要 2 名 或 以 上 的, 除 项 目 所 在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1 名 代 表 外, 其 余 代 表, 如 条 件 允 许 可 按 照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规 定 的 资 格 要 求 在 校 内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如 条 件 不 允 许 或 学 校 另 有 要 求 的,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会 有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报 招 标 工 作 小 组 确 定 第 二 十 九 条 评 标 委 员 会 或 谈 判 小 组 成 员 中 来 自 同 一 部 门 的 评 标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1 名 第 六 章 违 规 处 罚 第 三 十 条 评 标 专 家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接 受 评 标 邀 请, 或 者 已 接 受 评 标 邀 请 无 正 当 理 由 迟 到 早 退 缺 席, 或 者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不 能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 上 述 行 为 达 到 两 次 ), 给 予 通 报 并 取 消 其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资 格, 不 得 再 参 加 学 校 任 何 评 标 活 动 9

第 三 十 一 条 评 标 专 家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人 的, 或 者 收 受 投 标 人 其 他 利 益 关 系 人 的 财 物 或 其 他 好 处, 或 者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给 予 通 报, 没 收 收 受 的 财 物, 同 时 取 消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资 格, 不 得 再 参 加 学 校 任 何 评 标 活 动 第 三 十 二 条 评 标 专 家 和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行 为 触 犯 国 家 政 府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的, 应 当 依 法 依 规 接 受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三 十 三 条 招 投 标 中 心 监 察 处 等 部 门 应 当 不 断 加 强 和 完 善 对 评 标 专 家 工 作 人 员 及 评 标 专 家 库 的 管 理, 提 高 评 标 的 规 范 化 和 专 业 化 水 平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招 投 标 中 心 负 责 解 释 主 题 词 : 招 投 标 专 家 办 法 通 知 广 东 商 学 院 办 公 室 主 动 公 开 2012 年 2 月 22 日 印 发 ( 共 印 85 份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