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文 件 国 管 房 地 2014 452 号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 为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中 共 中 央 直 属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国 务 院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2013 342 号 ), 我 局 制 定 了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按 照 执 行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遇 到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我 局 反 映 国 管 局 2014 年 9 月 29 日 1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 管 理, 根 据 关 于 开 展 中 央 和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2013 342 号 )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2013 396 号 ) 等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管 理 应 当 遵 循 组 织 协 调 分 工 负 责, 突 出 重 点 把 握 关 键, 廉 洁 自 律 恪 尽 职 守 的 原 则, 确 保 实 现 规 范 有 序 投 资 可 控 优 质 安 全 廉 洁 高 效 的 目 标 第 三 条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 以 下 简 称 国 管 局 ) 负 责 领 导 组 织 和 协 调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管 理 工 作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各 部 门 是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的 建 设 主 体, 负 责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的 安 全 质 量 造 价 进 度 和 廉 政 管 理 工 作, 承 担 主 体 责 任 第 二 章 项 目 审 批 第 四 条 各 部 门 组 织 完 成 本 部 门 本 级 所 属 产 权 的 老 旧 房 屋 排 查 鉴 定 后, 向 国 管 局 报 送 立 项 申 请 项 目 估 算 总 投 资 1,500 万 元 以 上 的, 应 当 提 交 项 目 建 议 书 ( 或 者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及 投 资 估 算 ; 涉 及 抗 震 加 固 的 老 旧 房 屋, 应 当 附 检 测 鉴 定 报 告 ; 属 于 已 售 2
公 有 住 房 的, 各 部 门 应 当 开 展 业 主 意 见 初 步 调 查, 征 得 专 有 部 分 占 建 筑 物 总 面 积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且 占 总 人 数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业 主 同 意 国 管 局 受 理 立 项 申 请 后, 组 织 开 展 项 目 现 场 核 查 ; 根 据 申 报 材 料 和 现 场 核 查 情 况, 结 合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总 体 规 划,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立 项 评 估 和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管 房 地 2006 37 号 ), 对 项 目 进 行 立 项 评 估 ; 评 估 合 格 的, 办 理 立 项 审 批 手 续 第 五 条 项 目 完 成 立 项 审 批 后, 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制 度 的 有 关 要 求, 选 取 设 计 单 位, 结 合 项 目 立 项 批 复, 及 时 组 织 编 制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报 送 国 管 局 国 管 局 受 理 初 步 设 计 申 报 材 料 后, 在 工 程 咨 询 服 务 单 位 名 录 中 选 择 评 审 单 位, 组 织 开 展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并 根 据 评 审 结 果 审 批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第 三 章 项 目 发 包 第 六 条 各 部 门 根 据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概 算 分 解 控 制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管 房 地 2007 291 号 ), 对 投 资 概 算 进 行 分 解, 编 制 各 分 项 工 程 合 同 的 预 控 金 额, 在 项 目 投 资 概 算 范 围 内 对 项 目 投 资 实 施 动 态 控 制 经 批 准 的 投 资 概 算 及 概 算 分 解 预 控 金 额 是 招 标 清 单 编 制 招 标 采 购 投 资 控 制 的 最 高 限 额, 是 合 同 支 付 的 重 要 前 提 3
第 七 条 各 部 门 根 据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结 合 概 算 分 解 预 控 情 况, 组 织 施 工 图 限 额 设 计, 并 编 制 相 应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图 限 额 设 计 应 当 落 实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评 审 意 见, 细 化 设 计 方 案 严 禁 在 施 工 图 中 擅 自 增 加 建 设 内 容 扩 大 规 模 或 者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第 八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管 房 地 2013 342 号 文 件 要 求, 采 用 经 批 准 的 招 标 方 式, 组 织 开 展 招 标 活 动, 严 格 规 范 招 标 行 为 不 得 通 过 肢 解 工 程 化 整 为 零 等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虚 假 招 标 ; 不 得 以 变 更 洽 商 联 系 单 或 者 补 充 协 议 等 形 式, 将 符 合 招 标 条 件 的 暂 估 项 专 业 工 程 和 其 他 新 增 事 项 直 接 委 托 给 承 包 商 实 施 对 于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等 不 适 宜 招 标 的 特 殊 工 程,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九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招 标 投 标 政 府 采 购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在 北 京 市 和 国 管 局 招 标 确 定 的 合 格 承 包 人 名 录 中 确 定 设 计 项 目 管 理 工 程 监 理 施 工 等 项 目 参 建 单 位 未 达 到 招 标 规 模 标 准 的, 可 以 在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限 额 内 工 程 定 点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择 优 选 定 各 部 门 应 当 对 设 计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招 标 控 制 价 编 制 以 及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在 每 个 项 目 中 的 履 约 表 现 成 果 质 量 差 错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国 管 局 结 合 各 部 门 对 参 建 单 位 的 信 誉 评 价, 对 存 在 行 贿 受 贿 渎 职 造 假 舞 弊 及 扰 乱 建 设 市 场 秩 序 等 行 为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实 行 退 出 制 度 4
第 四 章 项 目 实 施 第 十 条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合 同 应 当 使 用 国 家 地 方 及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范 本 合 同, 明 确 工 程 质 量 工 期 要 求 价 款 工 程 款 支 付 履 约 担 保 结 算 方 式 以 及 违 约 处 罚 等 内 容, 并 与 招 标 文 件 表 述 一 致 各 部 门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30 日 内,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署 承 发 包 合 同, 并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国 管 局 办 理 工 程 合 同 备 案 手 续 严 禁 将 未 纳 入 招 标 范 围 的 专 业 工 程 增 加 给 中 标 人, 杜 绝 低 价 中 标 高 价 结 算 第 十 一 条 项 目 具 备 开 工 条 件 的, 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申 报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方 可 组 织 项 目 施 工 第 十 二 条 遵 循 先 审 核 后 实 施 现 场 签 认 量 清 价 定 总 量 控 制 的 原 则, 严 格 审 核 和 控 制 工 程 变 更, 杜 绝 随 意 变 更 和 超 投 资 概 算 变 更 等 现 象 对 确 需 变 更 的, 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国 管 房 地 2008 337 号 ) 的 规 定, 履 行 报 批 手 续 第 十 三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研 究 制 订 工 程 质 量 施 工 安 全 制 度 和 措 施, 执 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对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执 行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规 定 及 履 行 合 同 情 况 进 行 督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督 促 责 任 单 位 及 时 整 改 到 位,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追 究 责 任 5
第 十 四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监 理 单 位, 监 督 各 参 建 单 位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批 准 的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履 行 各 自 的 义 务, 确 保 项 目 按 期 完 工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调 整 项 目 工 期 的, 各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监 理 单 位, 组 织 各 参 建 单 位 及 相 关 专 业 部 门 分 析 工 期 调 整 原 因, 研 究 调 整 施 工 组 织 方 案, 并 及 时 报 送 国 管 局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中 应 当 确 保 工 程 进 度, 采 取 措 施 尽 量 减 少 扰 民, 妥 善 处 理 好 与 居 民 的 关 系 第 十 五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核 实 施 工 和 监 理 单 位 派 驻 现 场 的 主 要 管 理 和 技 术 人 员 是 否 与 投 标 时 承 诺 的 人 员 一 致 ; 督 促 施 工 监 理 人 员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并 建 立 人 员 到 岗 履 职 记 录 制 度 ; 对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违 规 更 换 派 驻 人 员 派 驻 人 员 脱 离 岗 位 或 者 不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等 行 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提 出 整 改 和 处 理 意 见 第 十 六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在 每 月 5 日 前 向 国 管 局 报 送 项 目 管 理 月 报, 反 映 项 目 质 量 目 标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际 进 度 与 计 划 进 度 的 对 比 情 况 分 项 细 化 预 算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总 投 资 的 控 制 情 况 等 内 容, 确 保 项 目 管 理 目 标 的 实 现 第 五 章 资 金 管 理 第 十 七 条 在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及 投 资 概 算 批 复 至 工 程 竣 工 过 程 中, 国 管 局 委 派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按 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对 项 目 概 算 分 解 工 程 量 清 单 招 标 控 制 价 合 同 文 件 暂 估 材 料 设 备 及 工 程 等 招 标 采 购 工 程 变 更 资 金 支 6
付 费 用 索 赔 与 反 索 赔 工 程 结 算 等 事 项 进 行 审 核 第 十 八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做 好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基 建 财 务 管 理 基 础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财 务 制 度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加 强 项 目 的 财 务 控 制 监 督 和 核 算 管 理, 并 根 据 项 目 预 算 的 不 同 下 达 方 式, 按 照 规 定 设 置 独 立 的 财 务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项 目 基 建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 ( 一 ) 对 于 项 目 预 算 全 部 下 达 至 国 管 局 部 门 预 算 的, 各 部 门 应 当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建 立 项 目 收 支 台 账, 归 类 整 理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基 础 资 料, 建 立 财 务 档 案, 每 季 度 与 国 管 局 对 账 ( 二 ) 对 于 项 目 预 算 全 部 下 达 至 各 部 门 预 算 的, 各 部 门 应 当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单 独 建 账 单 独 核 算 ; 按 照 项 目 施 工 进 度, 定 期 进 行 财 产 物 资 清 查, 做 好 核 算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 按 有 关 要 求 将 核 算 情 况 纳 入 单 位 账 簿 和 财 务 报 表, 每 季 度 将 相 关 会 计 报 表 报 送 国 管 局 备 案 ( 三 ) 对 于 项 目 预 算 部 分 下 达 至 国 管 局 部 门 预 算 部 分 下 达 至 各 部 门 预 算 或 者 各 部 门 自 筹 资 金 的, 各 部 门 应 当 以 项 目 为 单 位, 按 预 算 的 不 同 下 达 方 式 进 行 拆 分, 分 别 建 账 第 十 九 条 各 部 门 向 国 管 局 申 请 支 付 资 金,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年 度 支 出 预 算 工 程 进 度 等, 填 写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资 金 支 付 核 定 单 国 管 局 审 核 确 认 后 办 理 资 金 支 付 手 续, 采 用 财 政 授 权 支 付 方 式 的, 由 国 管 局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账 户 信 息 办 理 授 权 支 付 手 续 ; 采 用 财 政 直 接 支 付 方 式 7
的, 报 经 财 政 部 驻 北 京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国 库 支 付 执 行 机 构 审 核 后 办 理 直 接 支 付 手 续 第 二 十 条 各 部 门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通 过 本 部 门 实 有 资 金 账 户 支 付 工 程 价 款, 确 因 重 大 紧 急 突 发 事 项 需 要 垫 付 资 金 的, 应 当 履 行 垫 付 归 垫 申 请 审 批 程 序 需 从 国 管 局 部 门 预 算 资 金 中 归 垫 的, 各 部 门 应 当 在 垫 付 前 向 国 管 局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由 国 管 局 统 一 组 织 报 财 政 部 备 案 第 二 十 一 条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预 算 资 金 应 当 遵 循 专 款 专 用 原 则, 不 得 挤 占 挪 用, 严 格 按 批 准 的 项 目 概 算 执 行 超 出 概 算 部 分 的 资 金, 由 建 设 单 位 使 用 住 宅 专 项 维 修 资 金 售 房 款 部 门 自 筹 或 者 业 主 自 筹 等 方 式 筹 措 第 二 十 二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合 同 台 账, 加 强 合 同 签 订 和 执 行 情 况 的 监 督,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付 款 进 度 和 方 式 进 行 资 金 支 付 第 二 十 三 条 在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工 程 发 包 承 包 活 动 中 推 行 担 保 制 度, 投 标 人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担 保, 承 包 人 应 当 提 交 保 修 金 担 保 第 二 十 四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严 格 执 行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制 度 工 程 完 工 后 60 日 内 组 织 编 制 项 目 竣 工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和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规 定 支 付 资 金, 并 按 照 不 低 于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总 额 的 5% 预 留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待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且 质 保 期 到 期 后 结 清, 或 者 提 供 不 低 于 工 程 结 算 价 款 总 额 5% 的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作 为 工 程 8
质 量 保 证 金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项 目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的 组 织 编 制 工 作, 在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3 个 月 内, 编 制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报 送 国 管 局 不 能 按 时 报 送 的, 应 当 向 国 管 局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并 明 确 延 时 报 送 时 限 第 六 章 竣 工 验 收 及 后 评 价 第 二 十 六 条 工 程 完 工 后, 各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建 设 工 程 质 监 等 单 位 进 行 综 合 验 收 国 管 局 对 各 部 门 的 竣 工 验 收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重 要 项 目 由 国 管 局 组 织 验 收 第 二 十 七 条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6 个 月 内, 各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央 国 家 机 关 建 设 项 目 绩 效 评 价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及 其 规 程 的 通 知 ( 国 管 房 地 2006 69 号 ) 有 关 规 定, 对 项 目 进 行 自 我 评 价, 并 向 国 管 局 报 送 自 我 评 价 报 告 国 管 局 委 托 工 程 咨 询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专 家, 对 重 点 或 者 典 型 项 目 进 行 独 立 的 绩 效 评 价 对 绩 效 评 价 发 现 的 问 题, 各 部 门 应 当 提 出 改 进 意 见 及 补 救 措 施, 并 组 织 协 调 有 关 单 位 认 真 整 改 落 实 第 二 十 八 条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后, 各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收 集 整 理 和 归 档 项 目 各 环 节 的 建 设 工 程 资 料, 包 括 项 目 前 期 申 报 审 批 文 件 勘 察 设 计 建 设 手 续 招 标 采 购 合 同 协 议 工 程 变 更 资 金 账 务 竣 工 验 收 和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等, 建 立 健 全 项 目 档 案, 按 规 定 移 交 城 建 档 案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并 向 国 管 局 报 送 电 子 版 档 案 9
第 七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二 十 九 条 国 管 局 应 当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加 强 对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的 监 督 检 查 : ( 一 ) 全 过 程 检 查 国 管 局 委 托 专 业 中 介 服 务 单 位, 对 投 资 额 度 大 整 治 内 容 多 样 且 相 对 复 杂 的 重 点 项 目 进 行 全 过 程 的 跟 踪 检 查 ( 二 ) 不 定 期 巡 查 国 管 局 选 调 各 部 门 从 事 老 旧 小 区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管 理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参 建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组 成 检 查 小 组, 对 项 目 整 个 建 设 过 程 中 的 前 期 工 作 招 标 投 标 施 工 许 可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进 度 资 金 支 付 安 全 管 理 廉 政 建 设 等 情 况 进 行 不 定 期 巡 查 ( 三 ) 专 项 抽 查 国 管 局 委 托 专 业 中 介 服 务 单 位, 对 施 工 图 限 额 设 计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招 标 投 标 竣 工 验 收 等 关 键 环 节 进 行 专 项 抽 查 第 三 十 条 推 行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跟 踪 审 计 制 度 审 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独 立 开 展 项 目 审 计 工 作 ; 各 部 门 应 当 主 动 接 受 并 积 极 配 合 审 计 部 门 的 审 计 监 督, 对 项 目 审 计 提 出 的 问 题 认 真 进 行 整 改 第 三 十 一 条 各 部 门 应 当 在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实 施 中 加 强 廉 政 教 育 工 作, 对 项 目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职 业 道 德 廉 洁 自 律 教 育 抓 好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的 落 实,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管 理 和 监 督 防 范 制 度, 对 项 目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履 行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10
开 展 项 目 实 施 情 况 监 察, 强 化 对 项 目 招 标 投 标 资 金 使 用 质 量 和 安 全 等 环 节 的 检 查 ; 畅 通 投 诉 举 报 渠 道, 在 机 关 和 项 目 现 场 公 布 投 诉 举 报 电 话, 及 时 受 理 并 调 查 核 实 群 众 举 报, 严 肃 查 处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第 八 章 责 任 追 究 第 三 十 二 条 综 合 整 治 项 目 实 行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负 责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 第 三 十 三 条 各 部 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国 管 局 应 当 视 情 节 暂 停 项 目 执 行 或 者 暂 停 资 金 支 付 ; 构 成 违 法 违 规 的, 移 交 有 关 部 门 追 究 责 任 : ( 一 )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的 ; ( 二 ) 未 经 批 准 在 施 工 图 中 擅 自 增 加 建 设 内 容 扩 大 规 模 或 者 提 高 建 设 标 准 的 ; ( 三 ) 应 当 公 开 招 标 而 未 公 开 招 标, 应 当 招 标 而 未 招 标 直 接 发 包, 不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而 招 标 的 或 者 违 反 规 定 肢 解 发 包 规 避 招 标 的 ; ( 四 ) 违 反 规 定 将 工 程 发 包 给 无 资 质 等 级 或 者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的 ; ( 五 ) 未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擅 自 施 工, 或 者 未 经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使 用 工 程 设 施 的 ; 11
( 六 )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管 局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国 家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办 公 室 2014 年 10 月 8 日 印 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