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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润 预 计 为 360, 万 元 ; 假 设 2016 年 归 属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较 2015 年 度 预 测 值 的 基 础 上 增 长 15%, 为 414, 万 元 上 述 利 润 值 不 代 表 公 司 对 未 来 利 润 的 盈 利 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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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河 两 岸 耸 立 着 万 丈 高 山 战 士 们 站 在 河 畔 仰 起 头 看, 天 像 一 条 摆 动 的 长 带 子 人 要 站 在 河 两 岸 的 山 尖 上, 说 不 定 云 彩 就 从 耳 边 飞 过, 伸 手 也 能 摸 着 冰 凉 的 青 天 山 峡 中, 浑 黄 的 河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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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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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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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 # # # # # #!# # 铏 描 写 的 这 个 故 事 当 然 是 出 于 想 象 # 和 傅 会 # 而 作 为 便 于 讨 论 相 关 问 题 我 们 有 必 要 先! %!! #!!!!!!!!!!!! #!! #! # # 鷟 的 游 仙 窟! 记 叙 其 与 崔 十 娘 五 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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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 洲 研 究 年 第 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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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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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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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問 題 提 出

本 期 回 顾 管 子 枢 言 : 家 室 富 足, 则 行 衰 矣 ; 爵 禄 满, 则 忠 衰 矣 我 们 拥 有 爱 情 的 时 候, 却 看 到 他 人 的 奔 驰, 而 拥 有 奔 驰 的 时 候 却 羡 慕 他 人 的 爱 情 当 我 们 富 足 的 时 候, 我 们 企 盼 可 以 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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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 度 工 程 倫 理 講 習 會 工 程 倫 理 事 例 與 工 程 法 律 案 例 解 析 主 講 人 : 王 華 弘 亞 新 工 程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顧 問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主 辦

大 綱 一. 個 案 探 討 要 領 二. 倫 理 手 冊 事 例 三. 法 令 及 案 例 四. 結 語 2

一 個 案 探 討 要 領 (1/2) 倫 理 vs. 法 令 倫 理 方 向 第 二 象 限 第 一 象 限 合 法 方 向 第 三 象 限 第 四 象 限 衝 突 與 抉 擇 3

一 個 案 探 討 要 領 (2/2) 面 對 衝 突 抉 擇 收 集 事 實 資 料 1. 適 法 性 八 大 步 驟 定 義 倫 理 課 題 辨 識 利 害 關 係 人 辨 識 因 果 關 係 辨 識 自 身 的 義 務 責 任 思 考 具 創 意 的 行 動 辨 識 所 有 方 案, 並 評 估 比 較 可 能 後 果 檢 視 自 己 的 承 擔 能 力, 選 擇 最 適 當 的 方 案 四 大 檢 視 條 件 檢 視 事 件 本 身 是 否 已 觸 犯 法 令 規 定 2. 符 合 群 體 共 識 檢 視 相 關 專 業 規 範 守 則 組 織 章 程 及 工 作 規 則 等, 檢 核 事 件 是 否 違 反 群 體 規 則 及 共 識 3. 專 業 價 值 依 據 自 己 本 身 之 專 業 及 價 值 觀 判 斷 其 合 理 性, 並 以 誠 實 正 直 之 態 度 檢 視 事 件 之 正 當 性 4. 陽 光 測 試 假 設 事 件 公 諸 於 世, 你 的 決 定 可 以 心 安 理 得 的 接 受 社 會 公 論 嗎? 4

二 倫 理 手 冊 事 例 預 期 成 果 : 讓 學 員 經 由 解 說, 理 解 基 本 工 程 倫 理 規 範 自 個 案 研 討 中 體 會 倫 理 情 境 演 練 思 維 模 式 讓 學 員 瞭 解 因 人 而 異 之 倫 理 抉 擇 與 可 能 影 響 研 習 成 果 衡 量 : Participation & Presentation Comprehension & Application Quiz - Multiple choice / Essay writing? 5

Reading 強 化 工 程 倫 理 方 案 之 研 擬 及 推 動 專 業 服 務 計 畫 期 末 報 告,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民 國 95 年 12 月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工 程 倫 理 手 冊, 技 術 叢 書 052 96.3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網 頁 (http:// http://www.pcc.gov.tw) 及 工 程 倫 理 手 冊 檔 案 (http://210.69.177.103/pccweb2//upload/files/4 5/ethic960227.pdf) 6

工 程 倫 理 手 冊 之 事 例 採 編 編 輯 30 則 工 程 相 關 事 例 ( 虛 擬 體 ) 針 對 不 同 對 象 予 以 分 類 保 留 思 考 辨 析 空 間 對 照 倫 理 守 則 及 規 範 建 立 事 例 庫, 供 工 程 及 法 律 人 士 參 考 歡 迎 各 界 繼 續 提 供 事 例 7

8 工 程 倫 理 手 冊 工 程 倫 理 手 冊 - 事 例 總 覽 事 例 總 覽 (1/2) (1/2) 內 部 舉 發 四 跳 槽 或 挖 角 造 成 之 業 務 競 爭 四 工 程 驗 收 問 題 四 工 程 設 計 之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著 作 人 格 權 四 參 加 尾 牙 晚 宴 四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四 與 承 包 商 的 金 錢 往 來 三 上 班 時 間 兼 差 問 題 三 廣 告 代 言 問 題 二 規 範 適 用 問 題 二 利 用 職 權 欺 瞞 公 司 一 工 作 量 超 出 負 荷 而 造 成 服 務 品 質 下 降 一 勝 任 問 題 一 舊 的 設 計 資 料 套 用 一 因 商 業 競 爭, 提 供 有 安 全 疑 慮 的 商 品 一 技 師 簽 證 事 宜 一 工 程 人 員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工 地 主 住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技 師 其 他 履 約 流 程 招 投 標 施 工 統 包 專 案 管 理 監 造 設 計 規 劃 適 用 對 象 服 務 作 業 事 例 主 題 分 類

9 工 程 倫 理 手 冊 工 程 倫 理 手 冊 - 事 例 總 覽 事 例 總 覽 (2/2) (2/2) 環 境 保 育 與 工 程 建 設 的 衝 突 八 環 境 污 染 八 公 共 安 全 之 維 護 七 工 地 噪 音 及 建 物 保 護 事 宜 七 連 續 壁 施 工 問 題 七 政 策 趕 工 六 招 標 文 件 疑 異 造 成 履 約 爭 議 六 設 計 變 更 六 工 程 文 件 審 核 六 計 畫 書 審 查 六 設 計 最 佳 化 五 誇 大 廣 告 與 專 業 資 訊 不 對 稱 五 探 聽 工 程 規 劃 之 消 息 五 發 包 文 件 請 他 人 先 行 審 閱 五 工 程 人 員 品 質 管 理 人 員 工 地 主 住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技 師 其 他 履 約 流 程 招 投 標 施 工 統 包 專 案 管 理 監 造 設 計 規 劃 適 用 對 象 服 務 作 業 事 例 主 題 分 類

事 例 1: : 技 師 簽 證 事 宜 人 : 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A 工 程 師 S 地 質 技 師 事 務 所 :B 執 業 技 師 T 鑽 探 小 包 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的 鑽 探 報 告 都 是 由 S 地 質 技 師 事 務 所 進 行 簽 證,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最 近 由 於 工 作 量 非 常 多, 時 程 都 非 常 急 迫, 且 B 技 師 在 報 告 提 送 期 間 將 出 差 到 大 陸 地 區 1 個 月 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過 往 對 於 鑽 探 報 告 撰 寫 已 非 常 熟 練, 且 報 告 也 都 製 作 非 常 詳 實, 但 由 於 這 一 次 計 畫 時 程 真 的 非 常 趕, 如 果 等 待 B 技 師 回 國 後 再 簽 證, 報 告 提 交 將 延 誤, 所 以 在 事 前 就 由 B 技 師 先 行 在 空 白 的 封 面 蓋 好 技 師 圖 記 並 簽 名, 交 由 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於 報 告 完 成 後 裝 訂 時 一 併 附 上 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將 本 次 工 程 之 鑽 探 現 場 工 作 另 行 委 外, 由 T 鑽 探 小 包 承 作, 後 來 發 現 該 小 包 之 鑽 探 記 錄 與 室 內 試 驗 成 果 不 一 致, 常 常 試 驗 分 類 明 明 是 砂 土, 但 是 鑽 探 記 錄 表 上 就 是 記 載 粘 土 而 且 從 旁 瞭 解 該 鑽 探 小 包 對 於 現 地 標 準 貫 入 試 驗 N 值 施 作 並 不 確 實, 甚 至 有 省 卻 不 作 之 情 事 發 生 B 技 師 知 道 前 述 情 況, 但 認 為 現 場 工 作 並 非 由 其 督 導, 施 作 品 質 控 制 並 非 自 己 所 能 掌 控, 反 正 他 就 是 依 照 該 公 司 提 供 之 鑽 探 成 果 進 行 審 核 及 簽 證, 聽 起 來 好 像 也 沒 有 錯? 10

事 例 3: : 套 用 舊 的 設 計 資 料 人 : S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A 工 程 師 S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B 專 案 經 理 A 工 程 師 在 橋 梁 工 程 的 設 計 中, 業 主 要 求 另 行 增 設 電 力 預 留 管, 以 作 為 後 續 引 接 使 用, 對 於 這 部 份 額 外 的 要 求,A 工 程 師 之 長 官 B 專 案 經 理 認 為 這 部 份 是 小 工 作, 就 找 了 一 份 舊 的 電 力 管 道 設 計 圖 交 給 A 工 程 師, 並 告 訴 A 工 程 師 只 要 照 做 就 可 以 了, 但 A 工 程 師 對 於 這 一 部 份 完 全 不 瞭 解, 這 時 候 該 怎 麼 辦? A 工 程 師 雖 不 熟 悉 機 電 系 統, 但 反 正 主 管 這 麼 說, 就 這 麼 做 吧!A 工 程 師 後 來 發 現, 抄 到 的 圖 竟 然 是 舊 版 的, 現 在 的 設 計 已 經 完 全 不 採 用 這 種 規 格 了! 11

事 例 4: : 技 師 簽 證 與 勝 任 問 題 人 : A 顧 問 公 司 : 王 老 闆 新 科 技 師 : 小 明 小 明 大 學 畢 業 剛 從 軍 中 退 伍, 希 望 儘 快 考 取 技 師 執 照, 以 工 作 不 要 太 重 為 目 標 找 了 一 份 在 營 造 公 司 整 理 資 料 的 行 政 職 位, 歷 經 兩 年 多 勤 奮 苦 讀, 小 明 考 取 了 技 師 資 格, 開 始 尋 找 較 高 報 酬 的 工 作 A 顧 問 公 司 因 承 接 政 府 發 包 的 橋 樑 設 計 案, 但 負 責 簽 證 的 技 師 離 職, 必 須 尋 找 一 位 簽 證 技 師,A 公 司 王 老 闆 考 量 計 畫 成 本 及 公 司 內 並 不 缺 乏 設 計 人 員 等, 允 許 進 用 無 經 驗 的 技 師 來 進 行 簽 證 工 作 小 明 在 仲 介 公 司 牽 線 下 聯 絡 王 老 闆, 王 老 闆 承 諾 小 明, 雖 然 工 資 較 低, 但 公 司 不 會 限 制 小 明 在 上 班 時 間 接 觸 其 他 工 作, 只 希 望 他 為 工 程 簽 證 因 為 不 景 氣, 工 作 較 難 尋 找, 小 明 盤 算 若 有 A 公 司 的 薪 水 再 加 上 其 他 工 作 應 該 有 蠻 不 錯 的 收 入, 但 因 為 小 明 之 前 在 營 造 廠 上 班 是 以 行 政 工 作 為 主, 對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並 沒 有 太 多 經 驗, 考 量 簽 證 所 需 背 負 的 責 任 又 有 一 些 猶 豫 12

事 例 7: : 規 範 適 用 問 題 人 : X 顧 問 公 司 老 闆 A X 顧 問 公 司 專 案 經 理 :B 先 生 B 先 生 任 職 於 X 顧 問 公 司, 擔 任 一 個 污 水 處 理 廠 設 計 專 案 經 理 政 府 承 諾 該 區 居 民, 將 於 後 年 7 月 完 成 所 有 污 水 廠 的 工 程, 以 利 該 地 區 所 有 污 水 的 處 理 以 及 排 放, 改 善 該 區 長 期 因 污 水 直 接 排 放 河 川 所 造 成 的 汙 染 及 惡 臭 等 問 題 B 先 生 受 命 在 今 年 7 月 之 前 完 成 所 有 設 計 眼 見 設 計 工 作 逐 漸 完 成, 業 主 將 也 核 可 成 果 時,B 先 生 得 知 污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標 準 及 相 關 安 全 設 施 等 的 新 版 設 計 規 範, 將 於 今 年 7 月 份 公 布 B 先 生 知 道 新 規 範 對 於 污 水 處 理 廠 的 安 全 以 及 處 理 排 放 標 準 較 為 嚴 格, 不 論 對 於 設 施 耐 久 性 或 者 環 境 改 善 皆 較 有 幫 助, 但 此 時 計 畫 已 快 結 束, 若 再 依 據 新 規 範 進 行 修 正, 勢 必 影 響 既 有 設 計 發 包 時 程, 也 將 造 成 計 畫 成 本 增 加 B 先 生 將 此 情 況 向 老 闆 A 報 告, 建 議 應 將 此 情 形 與 業 主 溝 通, 並 應 以 新 規 範 標 準 修 正 設 計 成 果 A 老 闆 本 於 尊 重 專 業 的 角 度 同 意 B 先 生 的 看 法, 但 他 強 烈 要 求 B 先 生 不 得 增 加 計 畫 成 本, 並 且 必 須 維 持 計 畫 盈 餘, 否 則 將 免 除 其 專 案 經 理 職 位,B 先 生 面 對 此 難 以 兩 全 其 美 的 課 題, 應 該 如 何 是 好? 13

事 例 10: : 與 承 包 商 的 金 錢 往 來 人 : 工 地 主 任 : 老 王 老 王 是 某 營 造 廠 的 工 地 主 任, 負 責 一 段 道 路 新 建 工 程 的 施 工, 他 有 多 年 工 作 經 驗, 對 於 日 常 工 程 事 務 皆 相 當 瞭 解 與 熟 練, 能 確 實 掌 握 工 地 的 情 況 以 及 施 工 進 度, 是 一 位 相 當 優 秀 的 工 程 人 員 工 作 之 餘, 老 王 喜 歡 喝 兩 杯 以 及 摸 兩 把 小 牌 來 紓 解 平 日 的 工 作 壓 力 於 是 他 經 常 找 下 包 商 一 起 去 喝 酒 打 牌, 順 便 可 以 聯 絡 感 情 以 及 討 論 工 地 事 務 雖 然 剛 開 始 他 並 沒 有 要 佔 下 包 商 便 宜 的 念 頭, 但 是 每 次 喝 酒 打 牌 下 包 商 總 是 主 動 付 帳 及 放 水, 來 討 好 老 王 經 過 幾 次 之 後, 老 王 漸 漸 習 以 為 常, 樂 此 不 疲 雖 然 這 對 下 包 商 是 一 種 額 外 負 擔, 但 是 只 要 工 程 計 價 請 款 能 夠 順 利, 他 們 倒 也 樂 意 配 合 14

事 例 11: : 採 購 作 業 流 程 人 : P 營 造 廠 採 購 主 管 :A: 副 理 P 營 造 廠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B: 工 程 師 P 營 造 廠 董 事 :C: 董 事 P 營 造 廠 辦 理 發 包, 以 採 購 工 地 反 光 背 心 100 件 及 工 地 安 全 帽 100 頂,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B 先 生 認 為 該 採 購 屬 一 般 性 採 購, 應 廣 邀 供 應 商 比 價 P 營 造 廠 C 董 事 之 親 戚 恰 巧 為 該 類 產 品 之 代 理 商, 代 理 品 牌 為 貴 的 好 GREAT, 該 產 品 之 品 質 優 良, 屬 國 際 知 名 品 牌, 堅 固 耐 用 通 風 透 氣, 但 是 售 價 為 一 般 品 質 之 安 全 帽 及 反 光 背 心 的 3 倍 C 董 事 向 A 副 理 強 力 推 薦 貴 的 好 GREAT 反 光 背 心 及 安 全 帽,A 副 理 不 想 獨 自 承 擔 責 任, 所 以 口 頭 指 示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B 工 程 師, 修 改 該 項 產 品 之 採 購 需 求, 採 限 制 性 招 商, 並 要 求 B 工 程 師 以 其 名 義 進 行 採 購 簽 辦 15

事 例 12: : 參 加 尾 牙 晚 宴 人 : 最 厲 害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設 計 經 理 :A 經 理 ( 兼 施 工 中 諮 詢 服 務 ) 最 嚴 格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監 造 經 理 :B 經 理 R 營 造 廠 公 關 經 理 :C 經 理 R 營 造 廠 是 國 內 排 名 前 十 大 的 營 造 廠, 以 工 程 品 質 優 良 技 術 領 先 著 稱 該 公 司 最 近 承 攬 許 多 重 大 工 程, 當 中 以 P 案 工 程 最 龐 大, 工 程 總 經 費 約 300 億 元 依 最 厲 害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之 設 計, 在 最 嚴 格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的 監 造 下,R 營 造 廠 施 工 品 質 良 好 工 進 超 前, 極 有 機 會 參 加 今 年 的 金 質 獎 評 選 年 關 將 近, R 營 造 廠 由 於 工 程 進 行 順 利, 本 年 業 務 獲 利 情 況 佳, 盛 大 舉 行 年 終 尾 牙 餐 宴, 並 為 感 謝 各 單 位 的 協 助 及 配 合,R 營 造 廠 邀 請 A 經 理 及 B 經 理 與 會, 他 們 認 為 平 常 R 營 造 廠 工 程 服 務 好 工 作 配 合 度 高, 所 以 出 席 應 該 不 致 造 成 問 題, 所 以 都 去 參 加 了 尾 牙 餐 宴 尾 牙 總 少 不 了 摸 彩 活 動, 由 於 R 營 造 廠 今 年 獲 利 不 少, 所 以 老 闆 大 方 地 提 供 許 多 獎 金 及 獎 品 今 年 的 最 大 獎 是 BMW 轎 車 一 台, 由 該 公 司 的 現 場 工 程 師 獲 得, 此 外 還 有 很 多 獎 項 幸 運 地,A 經 理 抽 到 獎 金 10 萬 元, 而 B 經 理 則 獲 得 42 吋 電 漿 電 視 一 台 A 經 理 和 B 經 理 不 知 道 該 不 該 將 尾 牙 獎 品 推 辭 掉? 16

事 例 13: : 工 程 設 計 之 智 慧 財 產 人 : 老 字 號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老 闆 :O 董 事 長 老 字 號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機 電 工 程 師 :E 先 生 ( 能 力 優 良, 獲 新 生 代 機 電 施 工 公 司 高 薪 挖 角 ) 原 任 職 於 老 字 號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的 E 先 生 是 位 電 機 技 師, 是 國 內 頂 尖 大 學 碩 士, 也 是 美 國 著 名 學 府 博 士, 在 老 字 號 公 司 服 務 期 間 所 研 發 設 計 之 交 控 系 統 曾 獲 得 該 年 度 之 經 濟 部 創 新 研 發 獎, 是 位 不 可 多 得 的 人 才 新 生 代 機 電 施 工 公 司 由 於 承 攬 老 字 號 公 司 所 設 計 之 交 控 系 統 工 程, 覺 得 E 先 生 所 設 計 之 交 控 系 統 真 是 優 異, 於 是 就 以 2 倍 的 年 薪 外 加 500 張 新 生 代 公 司 股 票 ( 現 值 約 2 千 萬 元 ), 挖 角 E 先 生 至 新 生 代 公 司 服 務 新 生 代 公 司 除 委 請 E 先 生 進 行 交 控 系 統 的 設 計 外, 同 時 也 發 現 E 先 生 原 本 在 老 字 號 公 司 的 其 他 研 發 同 樣 也 是 棒 得 不 得 了, 所 以 希 望 E 先 生 將 這 些 理 念 及 研 發 成 果 應 用 在 新 生 代 公 司 的 其 他 業 務 中 E 先 生 覺 得 這 些 東 西 雖 然 是 在 老 字 號 公 司 服 務 期 間 所 研 究, 但 當 時 老 字 號 公 司 O 董 事 長 認 為 實 用 性 不 高 而 未 予 採 用 ; 其 間 雖 有 其 他 同 仁 的 配 合, 因 自 己 是 該 項 研 究 的 計 畫 主 持 人, 大 部 份 構 想 皆 屬 自 己 的 理 念 既 然 老 字 號 公 司 的 O 董 事 長 不 採 用, 公 司 對 該 研 發 的 智 慧 財 產 權 也 沒 有 明 確 的 規 定, 所 以 E 先 生 認 為, 將 這 些 理 念 進 一 步 在 新 生 代 公 司 延 伸 發 展 應 該 是 沒 問 題 的 17

事 例 16: : 內 部 舉 發 人 : 甲 營 造 廠 工 地 監 工 : 小 林 甲 營 造 廠 工 地 主 任 : 老 李 小 林 是 甲 營 造 廠 的 監 工, 負 責 台 中 市 一 個 建 築 工 地, 他 的 工 作 就 是 每 天 掌 控 工 程 承 包 商 的 人 機 料 等, 以 及 工 程 進 度 控 制 工 程 經 過 一 年 多 的 施 工, 眼 見 即 將 順 利 完 工 此 時 小 林 在 整 理 資 料 時, 卻 發 現 在 假 設 工 程 的 部 份, 工 地 實 際 用 料 跟 報 表 上 面 的 數 量 有 誤 差 因 為 這 些 差 額, 公 司 已 經 額 外 支 付 新 台 幣 300 萬 元 給 下 包 承 商 由 於 有 關 工 地 材 料 的 數 量 計 算 與 核 對, 一 直 是 工 地 主 任 - 老 李 及 小 林 負 責, 所 以 在 發 現 誤 差 的 第 一 時 間, 小 林 就 立 刻 跟 老 李 報 告 此 情 況 老 李 在 聽 取 小 林 的 報 告 後, 便 示 意 小 林 隱 匿 事 實, 否 則 兩 人 都 將 受 到 公 司 處 罰 或 解 雇 此 事 一 直 未 被 公 司 發 現, 本 工 地 因 為 施 工 進 度 掌 控 得 宜, 即 將 完 工, 公 司 可 能 會 發 一 筆 可 觀 的 完 工 獎 金 來 犒 賞 工 地 員 工 老 李 承 諾 到 時 將 增 加 小 林 的 分 配 比 重 基 於 陳 報 事 實 可 能 將 使 自 己 失 業 的 後 果, 小 林 對 於 是 否 隱 匿 事 實, 陷 入 苦 思 18

事 例 19: : 誇 大 廣 告 與 專 業 資 訊 不 對 稱 人 : 土 地 開 發 業 主 : 王 老 先 生 土 地 開 發 業 者 : 一 定 發 顧 問 公 司 王 老 先 生 在 南 投 山 區 有 塊 山 坡 地, 預 計 退 休 後 到 此 養 老 居 住, 眼 見 兩 年 後 即 屆 齡 退 休, 王 老 先 生 開 始 尋 找 設 計 顧 問 來 進 行 開 發 規 劃 王 老 先 生 對 於 工 程 一 竅 不 通, 也 不 知 道 該 找 哪 一 家 廠 商 來 幫 他 比 較 可 靠 某 日 他 在 一 本 雜 誌 上 看 到 一 定 發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的 廣 告, 顯 示 該 公 司 具 有 豐 富 的 工 程 實 績 經 驗, 並 詳 列 許 多 專 業 人 員 如 建 築 師 技 師 室 內 設 計 師 等, 團 隊 陣 容 十 分 堅 強 於 是 王 老 先 生 依 廣 告 中 的 電 話 與 該 公 司 接 洽, 並 在 該 公 司 業 務 人 員 說 了 一 堆 他 並 不 清 楚 的 工 程 名 詞 後, 委 託 該 公 司 進 行 整 個 規 劃 設 計 及 發 包 施 工 不 料 一 年 多 過 去 了, 工 程 無 法 順 利 推 進, 工 程 費 亦 不 斷 增 加, 王 老 先 生 對 此 感 到 相 當 懷 疑, 透 過 關 係 詢 問 其 他 人, 發 現 其 實 該 顧 問 公 司 廣 告 中 的 工 程 實 績 並 非 完 全 由 該 公 司 完 成, 它 只 是 參 與 其 中 一 小 部 分 工 作 ; 更 令 王 老 先 生 不 滿 的 是 當 初 廣 告 中 所 列 的 專 業 人 員 有 絕 大 多 是 都 是 該 公 司 找 來 的 掛 名 人 頭, 並 沒 有 實 際 參 與 工 程, 難 怪 工 程 始 終 無 法 順 利 進 行 19

事 例 20: : 設 計 最 佳 化 人 : 機 電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專 案 經 理 : 沈 經 理 機 電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工 程 師 : 小 政 小 政 在 一 家 機 電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中 工 作, 負 責 一 棟 新 建 辦 公 大 樓 的 機 電 配 置 與 設 計 工 作 由 於 該 大 樓 屬 於 公 共 工 程, 預 定 於 三 個 月 後 即 將 發 包 施 工 因 此 所 有 的 設 計 圖 說 以 及 發 包 文 件 皆 處 於 最 後 彙 整 階 段 小 政 在 整 理 設 計 圖 時, 突 然 靈 機 一 動, 發 現 既 有 的 設 計 應 該 可 以 有 較 佳 之 替 代 方 案 若 是 在 線 路 配 置 及 設 備 上, 進 行 適 當 調 整 後, 應 該 可 以 維 持 既 有 需 求, 並 且 減 少 20% 的 材 料 數 量, 替 業 主 節 省 工 程 費 用 於 是 小 政 立 刻 將 想 法 向 本 計 畫 專 案 經 理 報 告 沈 經 理 與 小 政 討 論 後, 相 當 肯 定 小 政 的 想 法, 但 考 量 本 案 發 包 在 即, 況 且 本 計 畫 服 務 費 用 乃 依 工 程 費 百 分 比 法 計 價, 若 重 新 設 計 的 話, 勢 必 影 響 計 畫 期 程, 增 加 計 畫 成 本 並 減 少 計 畫 利 潤, 又 免 不 了 受 到 業 主 責 怪, 對 計 畫 本 身 而 言, 百 害 而 無 一 利 因 此, 沈 經 理 決 定 仍 以 既 有 設 計 圖 說 提 供 業 主 發 包 施 工 20

事 例 22: : 機 關 審 核 工 程 文 件 人 :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技 士 :A 先 生 營 造 廠 商 技 師 :B 技 師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工 程 師 :C 小 姐 A 先 生 任 職 於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主 要 工 作 為 政 府 道 路 工 程 的 業 務 承 辦 人, 他 有 一 件 發 包 工 程 已 進 入 施 工 階 段 依 據 契 約, 營 造 廠 於 施 工 前 必 須 提 送 施 工 計 畫 以 及 相 關 圖 說 送 審 後 方 可 據 以 施 工 但 是 A 先 生 多 次 收 到 營 造 廠 的 送 審 文 件 中, 發 現 許 多 錯 誤 以 及 不 合 理 之 處, 因 此 退 回 要 求 修 正 後 再 提 送 經 過 幾 次 審 查 修 正 過 程, 施 工 廠 商 B 技 師 開 始 不 耐 煩, 認 為 A 先 生 故 意 刁 難, 便 主 動 聯 繫 A 先 生, 以 瞭 解 計 畫 有 何 不 足 之 處, 並 希 望 可 提 供 協 助 B 技 師 在 與 A 先 生 討 論 後, 瞭 解 有 些 部 份 並 非 自 己 能 力 可 以 完 成 之 項 目, 於 是 詢 問 A 先 生 是 否 可 介 紹 適 當 人 選 協 助 A 先 生 想 到 朋 友 C 小 姐 在 本 工 程 原 設 計 顧 問 公 司 上 班, 對 相 關 工 程 應 該 瞭 解, 因 此 建 議 B 技 師 去 找 C 小 姐 協 助 在 C 小 姐 個 人 協 助 下, 營 造 廠 的 施 工 計 畫 果 然 很 快 地 通 過 審 查, 並 且 即 可 進 行 施 工 B 技 師 為 答 謝 A 先 生 與 C 小 姐 協 助, 邀 請 兩 位 一 起 吃 飯, 並 且 給 C 小 姐 相 當 豐 厚 的 報 酬 21

事 例 23: : 設 計 變 更 人 : 業 主 監 造 工 程 師 :A 工 程 師 U 營 造 廠 現 地 工 程 師 :B 工 地 主 任 (A 工 程 師 之 大 學 同 學 )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設 計 工 程 師 :C 工 程 師 U 營 造 廠 進 行 某 工 程 投 標, 於 得 標 後 發 現 原 設 計 之 某 工 項 於 議 價 時 單 價 偏 低, 且 該 工 項 所 需 工 料 於 市 場 中 較 不 易 取 得, 工 期 控 制 不 易, 由 於 U 營 造 廠 之 B 工 地 主 任 與 業 主 之 監 造 A 工 程 師 為 舊 識, 遂 向 其 提 出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之 要 求, 建 議 採 用 替 代 工 法 取 代 原 設 計, 並 進 行 新 工 項 之 重 新 議 價 A 工 程 師 與 B 工 地 主 任 交 情 深 厚, 遂 答 應 其 請 託, 以 利 於 工 進 且 安 全 無 虞 之 理 由, 指 示 原 設 計 之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配 合 辦 理 變 更 設 計 協 商 會 議 中,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之 C 工 程 師 認 為 其 原 設 計 並 無 不 當, 並 向 業 主 A 工 程 師 建 議, 敘 明 廠 商 提 出 替 代 工 法 之 工 程 費 用 不 應 高 於 該 工 項 原 簽 約 金 額, 且 業 主 不 應 接 受 U 營 造 廠 變 更 設 計 之 要 求 22

事 例 24: : 招 標 文 件 疑 義 造 成 履 約 爭 議 人 : P 業 主 受 業 主 委 託 之 Q 測 量 公 司 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S 營 造 廠 P 業 主 基 於 辦 理 某 工 程 招 標 需 要, 委 託 Q 測 量 公 司 進 行 工 程 測 量 工 作, 並 將 其 測 量 成 果 列 於 設 計 服 務 標 之 發 包 文 件 中 開 標 後 該 工 程 設 計 工 作 由 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得 標, 而 P 業 主 基 於 工 期 緊 迫, 委 託 之 設 計 服 務 並 未 包 含 補 充 測 量 工 作,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在 現 勘 時 發 現 地 形 現 況 與 測 量 成 果 有 所 出 入, 但 仍 依 據 發 包 文 件 中 之 測 量 成 果 進 行 設 計, 並 於 設 計 成 果 通 過 審 查 後, 由 P 業 主 完 成 施 工 招 標, 由 S 營 造 廠 得 標 S 營 造 廠 進 場 進 行 便 道 修 築 等 先 期 工 程 時, 發 現 設 計 圖 與 現 場 不 符, 造 成 施 工 成 本 增 加, 遂 向 P 業 主 反 應 於 協 商 會 議 中,R 工 程 顧 問 公 司 為 免 除 其 設 計 責 任, 指 出 契 約 中 該 工 項 採 一 式 計 價, 認 為 S 營 造 廠 於 投 標 時 應 已 充 份 瞭 解 工 程 內 容, 應 自 行 吸 收 所 增 成 本, 繼 續 施 工 23

事 例 25: : 政 策 趕 工 人 : 縣 政 府 承 辦 人 : 小 陳 工 地 主 任 : 小 江 小 陳 是 縣 政 府 工 務 局 的 科 員, 手 頭 上 承 辦 一 件 公 有 市 場 的 開 發 工 程, 本 工 程 於 去 年 發 包 施 工, 預 定 今 年 年 底 完 工 由 於 遭 遇 到 許 多 颱 風, 造 成 水 災, 致 工 程 進 度 落 後 年 底 正 值 縣 市 長 選 舉, 本 工 程 可 說 是 現 任 縣 長 競 選 連 任 重 要 政 績 之 一, 因 此 長 官 交 代 無 論 如 何 必 須 在 年 底 前 完 工, 面 對 此 限 期 完 工 之 壓 力, 小 陳 便 指 示 施 工 廠 商 及 監 造 顧 問 公 司 想 辦 法 加 速 工 程 進 度 施 工 廠 商 及 監 造 面 對 業 主 的 壓 力, 經 過 討 論 後, 工 地 主 任 小 江 建 議 用 高 強 度 混 凝 土 或 早 強 混 凝 土 來 代 替 一 般 混 凝 土, 以 縮 短 混 凝 土 養 護 時 間, 爭 取 工 期 惟 材 料 變 更 必 須 另 行 議 價, 因 此 將 增 加 工 程 費 用 此 一 替 代 方 案, 似 乎 可 有 效 縮 短 工 期, 因 此 乃 依 程 序 辦 理 變 更 不 過 小 陳 及 施 工 廠 商 瞭 解, 因 為 趕 工 原 因, 造 成 混 凝 土 澆 注 品 質 可 能 將 受 影 響, 但 是 工 程 完 工 後 將 移 交 管 理 單 位 維 護, 若 有 些 許 瑕 疵, 再 由 管 理 單 位 花 錢 修 繕 即 可 經 過 日 夜 趕 工, 本 工 程 也 如 預 期 於 年 底 完 工 小 陳 因 為 績 效 卓 著, 因 此 接 受 縣 長 表 揚, 並 記 功 獎 勵 24

事 例 26: : 連 續 壁 施 工 問 題 人 : 蓋 好 樓 營 造 廠 施 工 領 班 :A 工 程 師 ( 大 學 畢 業, 工 作 經 驗 半 年 ) 蓋 好 樓 營 造 廠 工 地 主 任 :B 工 地 主 任 ( 工 作 經 驗 15 年 ) 連 續 壁 專 業 承 包 商 :C 工 程 師 蓋 好 樓 營 造 廠 於 台 北 市 信 義 路 上 施 工 一 地 上 12 樓 地 下 3 樓 的 住 宅 開 挖 深 度 為 11m, 原 設 計 之 連 續 壁 長 度 為 23m 某 晚 連 續 壁 施 工 作 業 中, 漕 溝 坍 孔 嚴 重, 經 多 次 清 理, 溝 底 依 然 有 非 常 多 的 污 泥 當 鋼 筋 籠 吊 放 後, 發 現 還 有 3m 露 出 地 表 連 續 壁 施 工 專 業 廠 商 C 工 程 師, 緊 急 找 營 造 廠 施 工 領 班 A 工 程 師 會 商, 營 造 廠 施 工 領 班 認 為 事 情 嚴 重, 趕 緊 再 找 B 工 地 主 任 至 現 場 做 決 定 近 年 房 屋 市 況 良 好, 所 有 建 商 都 急 著 推 案, 本 工 程 於 開 工 之 初 即 有 延 誤, 故 營 造 廠 老 闆 答 應 建 商 要 在 今 年 完 工 交 屋, 所 以 實 在 無 法 讓 連 續 壁 工 程 再 重 新 施 工 工 地 主 任 B 以 其 多 年 的 實 務 經 驗 判 斷, 認 為 20m(23m-3m) 之 連 續 壁 對 開 挖 施 工 沒 有 問 題 而 且 鄰 地 前 年 施 工 建 案 一 樣 開 挖 11m, 其 連 續 壁 設 計 採 用 20m, 一 樣 完 工 使 用, 沒 有 問 題 所 以 工 地 主 任 指 示 將 外 露 鋼 筋 籠 切 除, 繼 續 趕 工 而 且 絕 口 不 提 施 工 當 中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情 境 甲 : 工 程 順 利 完 工, 老 闆 發 給 每 人 20 萬 元 的 趕 工 獎 金 情 境 乙 : 開 挖 過 程 中, 連 日 豪 雨, 造 成 地 下 水 位 上 升, 連 續 壁 位 移, 鄰 近 建 物 龜 裂, 工 程 損 失 約 3000 萬 元, 工 程 停 擺 25

事 例 27: : 工 地 噪 音 及 建 物 保 護 事 宜 人 : S 營 造 廠 :A 工 地 主 任 S 營 造 廠 於 從 事 某 捷 運 工 程 時, 原 設 計 對 於 沿 線 建 物 基 礎 進 行 地 盤 改 良 灌 漿 等 工 作 以 保 護 鄰 近 建 築 物,A 工 地 主 任 於 施 工 過 程 中, 由 當 地 里 長 的 居 中 牽 線 瞭 解 到 沿 線 居 民 的 心 聲, 沿 線 居 民 希 望 可 以 不 要 進 行 地 盤 改 良, 只 要 每 戶 依 面 積 大 小 發 放 10~30 萬 元 的 補 償 費, 將 來 若 房 子 裂 了 倒 了 由 營 造 廠 另 行 修 復 或 蓋 新 的 房 子 即 可 面 對 此 問 題,A 工 地 主 任 無 法 作 決 定, 所 以 便 與 老 闆 討 論 經 過 初 步 試 算, 補 償 費 用 大 概 要 3000 萬 元, 相 對 於 建 物 保 護 的 費 用 約 1 億 5 千 萬 元,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就 算 建 物 裂 損 修 補 也 僅 需 約 4000 萬 元 費 用, 所 以 營 造 廠 老 闆 希 望 依 照 里 長 的 建 議 及 居 民 的 心 聲, 以 發 放 補 償 費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上 述 作 法 是 否 合 宜? 工 程 師 就 其 所 學 知 識 及 專 業 認 知, 應 如 何 提 出 建 議 說 服 沿 線 居 民 或 營 造 廠 老 闆? 26

事 例 30: : 環 境 保 育 與 工 程 建 設 的 衝 突 人 : 土 地 開 發 公 司 資 深 工 程 師 : 施 君 施 君 任 職 於 一 家 土 地 開 發 顧 問 公 司, 是 一 位 熱 愛 地 球, 而 且 對 於 環 境 保 護 推 動 不 遺 餘 力 的 環 保 人 士 近 年 來 由 於 政 府 大 力 推 動 獎 勵 民 間 投 資, 因 此 該 公 司 與 南 部 一 位 大 地 主 洽 談 合 作, 將 於 南 部 開 發 一 處 可 媲 美 迪 士 尼 樂 園 的 遊 樂 區 由 於 該 遊 樂 區 的 開 發 預 計 將 可 為 當 地 帶 來 相 當 可 觀 的 觀 光 人 潮, 帶 動 當 地 觀 光 產 業 發 展, 因 此 不 論 當 地 政 府 或 居 民, 皆 熱 烈 期 待 本 開 發 計 畫 該 預 定 地 因 為 地 形 氣 候 等 條 件, 為 每 年 候 鳥 固 定 經 過 及 棲 息 之 地, 若 開 發 本 遊 樂 區, 將 使 候 鳥 失 去 棲 身 之 所, 對 於 環 境 生 態 將 造 成 衝 擊 與 破 壞 為 此 環 保 團 體 極 力 反 對 本 案, 並 且 將 以 實 際 的 抗 議 行 動 來 表 達 不 滿 施 君 雖 在 該 土 地 開 發 顧 問 公 司 工 作, 但 他 並 沒 有 直 接 接 觸 或 執 行 這 個 計 畫, 實 際 上 他 內 心 中 也 對 本 工 程 存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環 保 團 體 希 望 施 君 能 以 工 程 人 員 的 觀 點 及 角 度 協 助 他 們 一 起 反 對 本 工 程 案 的 開 發 施 君 面 對 公 司 利 益 居 民 期 待 及 環 保 課 題 間 的 衝 突, 應 該 如 何 抉 擇? 27

三 法 令 及 案 例 政 府 採 購 法 -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工 程 會 相 關 函 釋 案 例 28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1/8) (88.4.26 發 布 88.5.27 施 行 ) 第 一 條 本 準 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一 百 十 二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準 則 所 稱 採 購 人 員, 指 機 關 辦 理 本 法 採 購 事 項 之 人 員 辦 理 本 法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三 十 九 條 或 第 六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事 項 之 廠 商 人 員, 於 辦 理 該 等 事 項 時, 準 用 本 準 則 之 規 定 第 三 條 採 購 人 員 應 致 力 於 公 平 公 開 之 採 購 程 序,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與 功 能, 確 保 採 購 品 質, 並 促 使 採 購 制 度 健 全 發 展 29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2/8) 第 四 條 採 購 人 員 應 依 據 法 令, 本 於 良 知,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不 為 及 不 受 任 何 請 託 或 關 說 第 五 條 採 購 人 員 辦 理 採 購 應 努 力 發 現 真 實, 對 機 關 及 廠 商 之 權 利 均 應 注 意 維 護 對 機 關 及 廠 商 有 利 及 不 利 之 情 形 均 應 仔 細 查 察, 務 求 認 事 用 法 允 妥, 以 昭 公 信 第 六 條 採 購 人 員 應 廉 潔 自 持, 重 視 榮 譽, 言 詞 謹 慎, 行 為 端 莊 30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3/8) 第 七 條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一 利 用 職 務 關 係 對 廠 商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回 扣 餽 贈 優 惠 交 易 或 其 他 不 正 利 益 二 接 受 與 職 務 有 關 廠 商 之 食 宿 交 通 娛 樂 旅 遊 冶 遊 或 其 他 類 似 情 形 之 免 費 或 優 惠 招 待 三 不 依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四 妨 礙 採 購 效 率 五 浪 費 國 家 資 源 六 未 公 正 辦 理 採 購 七 洩 漏 應 保 守 秘 密 之 採 購 資 訊 八 利 用 機 關 場 所 營 私 或 公 器 私 用 九 利 用 職 務 關 係 募 款 或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十 利 用 職 務 所 獲 非 公 開 資 訊 圖 私 人 不 正 利 益 31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4/8) 第 七 條 ( 續 )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為 : 十 一 於 機 關 任 職 期 間 同 時 為 廠 商 所 僱 用 十 二 於 公 務 場 所 張 貼 或 懸 掛 廠 商 廣 告 物 十 三 利 用 職 務 關 係 媒 介 親 友 至 廠 商 處 所 任 職 十 四 利 用 職 務 關 係 與 廠 商 有 借 貸 或 非 經 公 開 交 易 之 投 資 關 係 十 五 要 求 廠 商 提 供 與 採 購 無 關 之 服 務 十 六 為 廠 商 請 託 或 關 說 十 七 意 圖 為 私 人 不 正 利 益 而 高 估 預 算 底 價 或 應 付 契 約 價 金, 或 為 不 當 之 規 劃 設 計 招 標 審 標 決 標 履 約 管 理 或 驗 收 十 八 藉 婚 喪 喜 慶 機 會 向 廠 商 索 取 金 錢 或 財 物 十 九 從 事 足 以 影 響 採 購 人 員 尊 嚴 或 使 一 般 人 認 其 有 不 能 公 正 執 行 職 務 事 務 或 活 動 二 十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32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5/8) 第 八 條 採 購 人 員 不 接 受 與 職 務 或 利 益 有 關 廠 商 之 下 列 餽 贈 或 招 待, 反 不 符 合 社 會 禮 儀 或 習 俗 者, 得 予 接 受, 不 受 前 條 之 限 制 但 以 非 主 動 求 取, 且 係 偶 發 之 情 形 為 限 一 價 值 在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下 之 廣 告 物 促 銷 品 紀 念 品 禮 物 折 扣 或 服 務 二 價 值 在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以 下 之 飲 食 招 待 三 公 開 舉 行 且 邀 請 一 般 人 參 加 之 餐 會 四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價 值 逾 新 臺 幣 五 百 元, 退 還 有 困 難 者, 得 於 獲 贈 或 知 悉 獲 贈 日 起 七 日 內 付 費 收 受 歸 公 或 轉 贈 慈 善 機 構 餽 贈 或 招 待 係 基 於 家 庭 或 私 人 情 誼 所 為 者, 不 適 用 前 二 項 規 定 33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6/8) 第 九 條 採 購 人 員 不 接 受 與 職 務 有 關 廠 商 之 下 列 招 待, 反 有 礙 業 務 執 行 者, 得 予 接 受, 不 受 第 七 條 之 限 制 一 於 無 適 當 食 宿 場 所 之 地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由 廠 商 於 其 場 所 提 供 與 一 般 工 作 人 員 同 等 之 食 宿 二 於 交 通 不 便 之 地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須 使 用 廠 商 提 供 之 交 通 工 具 三 廠 商 因 公 務 目 的 於 正 當 場 所 開 會 並 附 餐 飲, 邀 請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四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者 前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契 約 規 定 應 由 廠 商 提 供 者, 從 其 規 定 ; 契 約 未 規 定 者, 廠 商 得 向 機 關 請 求 支 付 其 提 供 食 宿 或 交 通 工 具 所 生 之 必 要 費 用 34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7/8) 第 十 條 採 購 人 員 發 現 有 違 反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之 情 事 時, 應 即 採 取 改 正 措 施 或 以 書 面 向 有 關 單 位 陳 述 意 見 第 十 一 條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指 定 人 員 或 政 風 人 員 應 隨 時 注 意 採 購 人 員 之 操 守, 對 於 有 違 反 本 準 則 之 虞 者,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之 導 正 或 防 範 措 施 第 十 二 條 機 關 發 現 採 購 人 員 有 違 反 本 準 則 之 情 事 者, 應 審 酌 其 情 狀, 並 給 予 申 辯 機 會 後, 迅 速 採 取 下 列 必 要 之 處 置 : 一 依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處 置 其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應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二 調 離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職 務 三 施 予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訓 練 採 購 人 員 違 反 本 準 則, 其 情 節 重 大 者, 機 關 於 作 成 前 項 處 置 前, 應 先 將 其 調 離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職 務 機 關 未 依 前 二 項 規 定 處 置 或 處 置 不 當 者, 主 管 機 關 得 通 知 該 機 關 或 其 上 級 機 關 另 為 適 當 之 處 置 35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8/8) 第 十 三 條 採 購 人 員 有 違 反 本 準 則 之 行 為, 其 主 管 知 情 不 予 處 置 者, 應 視 情 節 輕 重, 依 法 懲 處 第 十 四 條 採 購 人 員 操 守 堅 正 或 致 力 提 升 採 購 效 能 著 有 貢 獻 者, 其 主 管 得 列 舉 事 實, 陳 報 獎 勵 第 十 五 條 本 準 則 自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施 行 36

採 購 倫 理 函 釋 (1/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十 月 二 十 二 日 發 文 字 號 : 工 程 企 字 第 09600397270 號 根 據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39 條 主 旨 : 關 於 政 府 採 購 法 ( 下 稱 本 法 ) 第 39 條 之 相 關 疑 義, 復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復 貴 公 司 96 年 10 月 1 日 071001-1 號 函 二 所 詢 問 題 (1)( ) 及 (3):( 依 來 函 所 述 甲 公 司 (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 與 乙 公 司 ( 規 劃 設 計 廠 商 ) 之 關 係, 如 甲 公 司 擔 任 乙 公 司 承 包 之 其 他 公 共 工 程 之 下 包 商 或 乙 公 司 承 租 甲 公 司 負 責 人 名 下 之 建 築 物 作 為 辦 公 場 所, 雖 非 本 法 第 39 條 所 明 定 之 情 形, 惟 依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第 7 條 第 1 款 規 定, 採 購 人 員 不 得 有 利 用 職 務 關 係 對 廠 商 要 求 期 約 或 收 受 賄 賂 回 扣 餽 贈 優 惠 交 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利 益 之 行 為, 又 同 準 則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 辦 理 本 法 第 4 條 第 5 條 第 39 條 或 第 63 條 第 2 項 規 定 事 項 之 廠 商 人 員, 於 辦 理 該 等 事 項 時, 準 用 本 準 則 之 規 定, 併 請 注 意 ; 如 貴 公 司 無 法 釐 清 上 開 甲 乙 公 司 關 係 之 適 法 性, 建 議 迴 避 之 三 所 詢 問 題 (2):( 招 標 程 序 之 公 平 性 係 本 法 相 當 重 要 之 原 則, 甲 公 司 與 乙 公 司 間 既 屬 管 理 者 與 被 管 理 者 之 關 係, 其 應 否 迴 避 合 作 承 攬 其 他 公 共 工 程 乙 節, 應 由 主 辦 機 關 依 本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6 條 規 定, 並 類 推 適 用 本 法 第 39 條 第 2 項 規 定 加 以 論 斷 37

採 購 倫 理 函 釋 (2/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工 程 企 字 第 09500403430 號 根 據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112 條 綜 合 主 旨 : 關 於 廠 商 人 員 辦 理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事 項 時, 於 本 準 則 之 準 用 規 定 如 說 明, 請 查 照, 並 請 轉 知 所 屬 ( 轄 ) 機 關 說 明 : 一 旨 揭 廠 商 人 員 如 非 機 關 人 員, 於 辦 理 本 準 則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事 項, 其 性 質 與 機 關 辦 理 政 府 採 購 法 採 購 事 項 之 人 員 性 質 相 近 時, 仍 適 用 本 準 則 第 3 條 至 第 10 條 之 規 定 二 上 開 廠 商 人 員 如 有 違 反 本 準 則 規 定 者, 不 適 用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惟 私 部 門 得 依 內 部 規 定 追 究 責 任, 並 得 依 本 準 則 第 12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及 第 3 款 規 定, 將 該 等 人 員 調 離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職 務 或 施 予 與 採 購 有 關 之 訓 練 機 關 並 應 依 相 關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法 令 規 定, 移 請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處 罰 ; 如 觸 犯 刑 事 法 令 者, 應 依 本 準 則 第 1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後 段 規 定, 移 送 司 法 機 關 處 理 38

採 購 倫 理 函 釋 (3/3)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5 日 發 文 字 號 : 工 程 企 字 第 09500388590 號 根 據 : 政 府 採 購 法 第 94 條 第 112 條 主 旨 : 機 關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辦 理 採 購 涉 及 評 選 作 業 者, 請 於 評 選 前 提 醒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注 意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須 知 及 採 購 人 員 倫 理 準 則 第 7 條 規 定 之 內 容 請 查 照 並 惠 予 轉 知 所 屬 ( 轄 ) 機 關 說 明 : 一 邇 來 媒 體 頻 傳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弊 端, 如 部 分 評 選 委 員 涉 及 收 賄 情 形, 嚴 重 影 響 政 府 形 象, 實 宜 有 效 採 取 積 極 作 為, 以 防 範 未 然 二 各 類 專 家 學 者 熱 心 提 供 相 關 專 業 意 見, 並 鼎 力 協 助 各 機 關 完 成 各 項 評 選 案 件, 對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制 度 之 貢 獻 自 應 予 肯 定 ; 惟 評 選 過 程 建 議 仍 請 強 調 旨 揭 採 購 須 知 與 倫 理 準 則, 另 依 規 定 應 保 密 之 評 選 名 單 亦 應 依 法 遵 行, 以 杜 弊 端 三 機 關 如 發 現 擔 任 評 選 委 員 之 專 家 學 者 有 評 選 不 公 接 受 廠 商 邀 宴 收 受 不 法 利 益 或 圖 利 特 定 廠 商 等 影 響 採 購 公 正 之 違 法 或 不 當 行 為 情 事 者, 請 依 本 會 95 年 8 月 31 日 工 程 企 字 第 09500334050 號 函 頒 之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除 名 原 則 ( 詳 本 會 網 站 ), 敘 明 事 實, 函 本 會 處 理 39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高 雄 分 院 裁 判 書 (93) 主 文 原 判 決 關 於 駁 回 上 訴 人 後 開 第 2 3 項 之 訴 部 分, 及 該 部 分 假 執 行 之 聲 請, 並 訴 訟 費 用 之 裁 判 廢 棄 理 由 上 訴 人 既 未 為 整 修, 裂 痕 理 當 存 在, 況 台 灣 落 塵 量 極 大, 鑑 定 人 就 其 所 稱 從 上 面 灰 塵 累 積 之 程 度 可 以 分 辨 新 舊 裂 縫, 究 竟 如 何 分 辨, 就 活 載 重 超 過 原 設 計 及 樓 地 板 開 孔 如 何 破 壞 結 構 等, 均 未 於 鑑 定 報 告 中 說 明 理 由 或 提 出 論 理 之 依 據, 其 未 說 明 獲 致 結 論 之 具 體 理 由, 鑑 定 即 有 重 大 之 瑕 疵, 自 難 據 以 認 定 係 造 成 上 訴 人 2 樓 房 屋 龜 裂 之 因 素 關 於 機 器 產 生 震 動 之 因 素, 據 鑑 定 人 稱 : 感 覺 震 動, 但 不 能 分 辨 是 升 降 機 或 機 器 運 轉 的 振 動 ; 砂 石 車 之 震 動 如 果 存 在 且 達 到 微 震 的 程 度 並 具 有 持 續 性, 亦 會 造 成 損 害 ( 同 上 卷 ), 而 系 爭 房 屋 位 於 砂 石 車 往 來 頻 繁 要 道 上, 為 兩 造 所 不 爭 執, 然 鑑 定 人 及 鑑 定 報 告 均 未 剔 除 來 往 頻 繁 之 砂 石 車 造 成 震 動 之 因 素, 參 以 本 院 履 勘 結 果, 僅 是 機 器 運 轉 並 未 感 覺 有 明 顯 之 震 動, 有 勘 驗 筆 錄 可 查 公 會 鑑 定 賠 償 修 復 費 用 即 屬 無 據 40

技 師 懲 戒 覆 審 決 議 書 ( 技 19-1-3)1/2 主 文 覆 審 駁 回 事 實 緣 被 付 懲 戒 人 環 境 工 程 科 技 師 甲 OO93 年 5 月 辦 理 臺 南 縣 OO 化 學 工 廠 OOO 申 請 之 水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及 許 可 簽 證 資 料 有 誤, 案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下 稱 環 保 署 ) 於 95 年 3 月 2 日 以 環 署 管 字 第 0950016704 號 函 交 付 懲 戒, 本 會 技 師 懲 戒 委 員 會 認 被 付 懲 戒 人 有 未 覈 實 查 證 委 託 事 業 申 請 案 之 情 事, 違 反 行 為 時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第 5 條 第 3 款 及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款 第 6 款 規 定, 有 行 為 時 技 師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所 規 定 之 禁 止 情 事, 以 96 年 8 月 16 日 工 程 懲 字 第 09600332603 號 函 附 工 程 懲 字 第 95041001 號 決 議 書, 決 議 被 付 懲 戒 人 應 予 停 止 業 務 4 個 月, 被 付 懲 戒 人 不 服, 向 本 會 技 師 懲 戒 覆 審 委 員 會 請 求 覆 審 41

技 師 懲 戒 覆 審 決 議 書 ( 技 19-1-3)2/2 理 由 被 付 懲 戒 人 之 簽 證 資 料 有 廢 污 水 處 理 設 施 功 能 測 試 之 廢 水 處 理 廠 工 作 日 誌 與 現 場 實 際 工 作 日 誌 之 水 量 PH 值 與 水 溫 紀 錄 未 符 合 之 情 事, 被 付 懲 戒 人 未 主 動 查 明 業 者 提 供 資 料 之 正 確 性, 顯 未 盡 現 場 查 核 之 責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款 規 定, 技 師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17 條 第 4 項 執 行 簽 證 業 務 時, 應 查 核 廢 ( 污 ) 水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推 估 之 確 實 性 及 合 理 性, 故 技 師 辦 理 簽 證 時, 本 負 有 查 核 業 主 提 供 資 料 正 確 性 之 責, 本 案 被 付 懲 戒 人 未 實 際 進 行 查 核, 卻 將 簽 證 不 實 之 責 諉 於 環 保 局 及 業 主, 顯 為 誤 解 法 規 或 卸 責 之 詞 被 付 懲 戒 人 復 稱 已 於 96 年 8 月 27 日 確 認 申 請 文 件 所 附 之 工 作 日 誌 部 分 差 異 係 由 於 記 錄 之 基 準 點 不 同 所 致, 縱 屬 實 情, 然 此 舉 應 在 進 行 查 核 之 時 即 應 完 成, 而 非 事 後 再 予 以 確 認 文 件 差 異 原 因, 亦 顯 見 被 付 懲 戒 人 未 盡 實 地 查 核 之 責 被 付 懲 戒 人 簽 證 OO 化 學 工 廠 OOO 申 請 之 廢 水 排 放 許 可 文 件 內 容,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功 能 測 試 檢 測 記 錄 報 告 書 之 93 年 5 月 份 廢 水 處 理 廠 工 作 日 誌 中, 亦 有 記 錄 放 流 水 水 量, 現 場 既 已 有 放 流 水 錶, 卻 發 生 申 請 文 件 工 作 日 誌 紀 錄 之 放 流 水 水 量 與 現 場 報 表 紀 錄 之 放 流 水 量 不 一 致 之 情 形, 顯 不 合 常 理 據 上 論 結, 被 付 懲 戒 人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執 行 簽 證 業 務 時, 違 反 行 為 時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8 條 第 1 款 第 6 款 及 環 境 工 程 技 師 簽 證 規 則 第 5 條 第 3 款, 足 堪 認 定, 有 行 為 時 技 師 法 第 19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之 禁 止 行 為, 原 懲 戒 決 議 依 同 法 第 39 條 第 1 款 第 41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並 衡 酌 被 付 懲 戒 人 違 規 程 度, 處 被 付 懲 戒 人 應 予 停 止 業 務 4 個 月, 洵 無 違 誤, 應 予 維 持, 爰 決 議 如 主 文 42

相 關 法 令 :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施 行 細 則 8( 環 工 ) 技 師 依 本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執 行 簽 證 業 務 時, 應 查 核 下 列 事 項 : 一 廢 ( 污 ) 水 水 質 水 量 調 查 推 估 之 確 實 性 及 合 理 性 二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計 是 否 需 經 小 型 實 驗, 是 否 已 取 得 必 需 之 可 靠 設 計 參 數 三 廢 ( 污 ) 水 及 污 泥 處 理 系 統 放 流 口 設 施 設 計 之 功 能 及 計 算, 是 否 符 合 本 法 之 規 定 四 廢 ( 污 ) 水 及 污 泥 處 理 設 施 完 工 時, 查 核 其 規 格 是 否 與 原 設 計 圖 相 符, 不 符 之 處 是 否 已 於 計 畫 變 更 說 明 書 中 指 陳 說 明 五 廢 ( 污 ) 水 處 理 及 污 泥 設 施 完 成 試 車, 進 行 功 能 測 試 時, 前 往 現 場 查 核 事 業 之 廢 ( 污 ) 水 與 污 泥 產 生 量 作 業 系 統 廢 ( 污 ) 水 與 污 泥 處 理 操 作 狀 態 取 樣 位 置 數 量 頻 率 是 否 符 合 規 定 及 相 關 紀 錄 是 否 確 實 六 申 報 文 件 與 現 場 查 核 是 否 一 致 七 事 業 自 行 取 樣 檢 驗 廢 ( 污 ) 水 污 泥 與 處 理 設 施 操 作 維 護 保 養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及 緊 急 應 變 措 施, 是 否 足 以 確 保 符 合 規 定 八 其 他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應 查 核 之 事 項 43

四 結 語 建 議 專 業 團 體 參 考 相 關 倫 理 規 範, 建 立 適 合 自 身 特 性 的 實 踐 機 制 持 續 擴 充 工 程 倫 理 事 例 庫, 促 進 討 論 交 流 工 程 倫 理 不 僅 要 知 對 錯, 更 要 力 行 ; 工 程 專 業 人 員 需 慎 思 篤 行 : 自 律 機 制 ( 重 於 他 律 ) 善 的 文 明 44

Q & A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