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OSH100-S321 各 國 墜 落 職 災 類 型 比 較 及 防 災 策 略 分 析 Comparison and Tactic Study of Falling Injury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IOSH100-S321 各 國 墜 落 職 災 類 型 比 較 及 防 災 策 略 分 析 Comparison and Tactic Study of Falling Injury 研 究 主 持 人 : 紀 佳 芬 劉 國 青 周 東 諭 計 畫 主 辦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研 究 期 間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02 月 19 日 至 100 年 12 月 31 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摘 要 國 內 職 業 災 害 類 型 以 墜 落 居 首, 為 降 低 該 類 型 災 害 發 生, 研 究 蒐 集 整 理 我 國 發 生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的 個 案 並 進 行 情 境 分 析, 先 找 出 每 件 墜 落 個 案 的 個 人 因 素 ( 年 齡 性 別 工 作 經 驗 ) 執 行 作 業 環 境 因 素 管 理 因 素 ( 公 司 雇 用 人 數 安 全 設 施 及 個 人 安 全 裝 備 ) 發 生 原 因 及 墜 落 地 點, 瞭 解 影 響 墜 落 職 災 的 人 為 錯 誤 工 具 設 計 與 環 境 特 性, 並 進 一 步 分 析 每 一 個 案 中 所 違 反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作 為 行 政 策 略 的 基 礎 另 參 考 英 美 日 等 國 的 墜 落 職 災, 本 研 究 亦 透 過 蒐 集 相 關 文 獻 與 資 料, 分 析 國 外 墜 落 事 故 的 原 因 及 特 性, 並 與 我 國 的 墜 落 情 境 比 較 分 析 差 異 在 完 成 墜 落 情 境 分 析 後, 透 過 實 地 訪 視 作 業 現 場 以 及 焦 點 團 體 的 方 法, 邀 請 國 內 相 關 研 究 領 域 的 學 者 專 家 與 工 作 人 員, 根 據 現 場 實 地 作 業 情 況, 一 起 討 論 出 能 被 現 場 工 人 採 納 的 具 體 防 災 措 施 最 後 研 究 結 合 國 內 外 墜 落 案 例 情 境 分 析 與 專 家 建 議, 對 國 內 政 府 機 關 公 司 管 理 階 層 現 場 管 理 人 員 營 造 工 人 提 出 行 政 策 略 與 改 善 措 施, 以 減 少 或 避 免 我 國 未 來 重 大 職 災 的 發 生 關 鍵 詞 : 職 業 災 害 墜 落 職 災 墜 落 情 境 分 析 i
Abstract Falling fatalities is top of the occupational fatalities in Taiwan. For reducing falling fatalities happened, the current study derive scenarios from falling fatalities in term of personal factors(age, gender and working experience), operation, environment, management, cause of management, the falling site, and Labor safety and Health law being violated to be used for future prevention of falling fatality. Besides, this study also compared the scenarios and prevention of falling fatalities between advanced countries such as England, America, Japan and Taiwan. Useful prevention strategies will be derived through visit of construction sites and focus group study with top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site and law legislators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Ultimately, all of the above content will be integrated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council of labor affairs, managers and workers for the future prevention of falling fatalities. Key Words: Falling fatalities, Falling prevention strategies,falling condition analysis ii
目 錄 摘 要... i Abstract... ii 目 錄... iii 圖 目 錄... v 表 目 錄... vi 第 一 章 背 景 與 目 的... 1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2 第 一 節 國 內 墜 落 職 災 概 況... 2 第 二 節 國 外 墜 落 職 災 概 況... 6 第 三 節 國 內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8 第 四 節 國 外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13 第 一 項 英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13 第 二 項 美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15 第 三 項 日 本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23 第 四 項 各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令 之 差 異 性 比 較... 25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26 第 一 節 研 究 流 程... 26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29 第 四 章 研 究 成 果... 34 第 一 節 墜 落 個 案 研 究 結 果... 34 第 二 節 Phi 分 析 結 果 -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61 第 三 節 現 場 訪 視 與 焦 點 團 體... 65 第 五 章 預 防 措 施 探 討... 68 第 一 節 墜 落 防 護 系 統 探 討... 68 iii
第 二 節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預 防 措 施... 70 第 三 節 法 規 探 討 墜 落 預 防 措 施... 73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82 第 一 節 結 論... 82 第 二 節 建 議... 83 致 謝... 85 參 考 文 獻... 86 附 錄 一 現 場 訪 視 紀 錄 表... 88 附 錄 二 焦 點 團 體 會 議 紀 錄... 96 iv
圖 目 錄 圖 1 90-99 年 墜 落 滾 落 死 亡 人 數 趨 勢 圖... 4 圖 2 研 究 流 程... 27 圖 3 AcciMap 的 六 層 基 礎 架 構 (Rasmussen [23])... 31 圖 4 營 造 物 大 樑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38 圖 5 地 板 開 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39 圖 6 鷹 架 工 作 台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39 圖 7 踏 穿 屋 頂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40 圖 8 合 梯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40 圖 9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41 圖 10 地 板 平 台 地 面 邊 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41 圖 11 未 滿 2 公 尺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42 圖 12 八 個 地 點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分 布 圖... 50 圖 13 墜 落 地 點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次 數 分 布 圖... 57 圖 14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58 圖 15 墜 落 防 護 系 統 探 討 流 程 圖... 68 圖 16 從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墜 落 之 AcciMap... 80 圖 17 合 梯 墜 落 之 AcciMap... 81 v
表 目 錄 表 1 國 內 90-99 年 墜 落 滾 落 職 災 死 亡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3 表 2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率 ( 全 體 產 業 )... 7 表 3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率 ( 營 造 業 )... 7 表 4 英 國 建 築 設 計 管 理 說 明 表... 14 表 5 安 全 網 安 全 距 離... 18 表 6 美 國 在 鷹 架 與 工 作 台 防 範 墜 落 之 相 關 法 規... 22 表 7 各 國 墜 落 法 規 差 異 性 比 較... 25 表 8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28 表 9 性 別 年 齡 雇 用 人 數 次 數 分 析... 34 表 10 墜 落 職 災 個 案 勞 工 所 從 事 的 作 業 類 型... 35 表 11 個 案 墜 落 地 點 次 數 統 計 表... 36 表 12 個 案 發 生 原 因 次 數 統 計 表... 37 表 13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交 叉 列 連 表... 43 表 14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次 數 統 計 表... 46 表 15 違 反 刑 法 次 數 統 計 表... 46 表 16 違 反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次 數 統 計 表... 47 表 17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次 數 統 計 表... 48 表 18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統 計 表... 51 表 19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次 數 統 計 表... 59 表 20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60 表 21 七 大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Phi 分 析 結 果... 62 表 22 未 滿 兩 公 尺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Phi 分 析 結 果... 64 表 23 六 處 現 場 訪 視 彙 整 表... 65 表 24 墜 落 地 點 與 原 因 之 預 防 措 施... 72 vi
第 一 章 背 景 與 目 的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鑑 於 職 業 災 害 預 防 及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方 案 計 畫 之 推 動, 應 在 法 規 面 執 行 面 涉 及 中 央 部 會 與 地 方 政 府 權 責, 上 下 各 機 關 應 進 一 步 加 以 合 作, 努 力 加 速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率, 進 而 達 到 英 美 日 等 工 安 標 竿 國 家 之 水 準 在 2009 年 並 正 式 推 動 經 過 行 政 院 核 定 的 中 程 計 畫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方 案, 設 定 目 標 在 3 年 內 (2009 年 至 2011 年 ) 將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災 害 千 人 率 降 低 至 千 分 之 四 以 下, 並 以 平 等 人 性 安 全 尊 嚴 為 核 心 理 念, 研 訂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促 進 方 案, 俾 達 成 職 業 安 全 身 心 健 康 舒 適 環 境 友 善 職 場 等 施 政 願 景 目 標, 落 實 我 國 人 權 之 保 障 此 外, 自 2001 年 起 推 動 四 年 期 降 災 中 程 計 畫, 迄 93 年 底 止 雖 達 成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人 數 40% 的 目 標, 但 比 起 英 美 日 等 工 業 先 進 國 家, 我 國 職 災 死 亡 率 仍 然 高 出 甚 多, 顯 示 我 國 在 職 場 減 災 工 作 的 推 動 上 仍 有 努 力 空 間 職 災 事 故 不 僅 造 成 勞 工 個 人 傷 亡 及 其 家 庭 破 碎, 更 需 付 出 沉 重 之 社 會 成 本 及 巨 大 經 濟 損 失 舉 例 而 言,95 年 勞 工 保 險 職 災 給 付 金 額 即 高 達 新 台 幣 59.7 億, 更 遑 論 職 災 發 生 後 各 項 難 以 估 算 之 直 接 與 間 接 經 濟 損 失 對 罹 災 勞 工 身 心 及 其 周 遭 親 友 都 將 造 成 永 遠 難 以 抹 滅 之 傷 痛 因 此 勞 委 會 為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擬 定 全 國 職 場 233 減 災 方 案, 以 落 實 弱 勢 優 先 政 策, 保 障 勞 動 基 本 人 權 在 學 術 研 究 上, 對 職 業 意 外 事 故 進 行 系 統 化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防 治 職 災 發 生 所 需 的 相 關 資 訊, 以 便 將 防 災 資 源 有 效 的 投 入 在 高 職 災 危 險 群 或 是 幾 個 與 事 故 發 生 有 關 的 情 境 深 入 瞭 解 職 業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的 原 因, 可 將 有 限 的 防 災 資 源 集 中 投 入 在 較 易 發 生 職 災 的 情 境 因 素, 以 獲 取 預 防 與 控 制 職 災 的 最 大 效 益 因 此, 本 研 究 預 計 透 過 個 案 分 析 文 獻 回 顧 現 場 訪 視 和 焦 點 團 體 等 一 連 串 的 方 法, 經 綜 合 結 論 提 出 給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事 業 單 位 之 政 策 管 理 層 面 改 善 建 議, 以 達 到 預 防 我 國 未 來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本 研 究 委 請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紀 教 授 佳 芬 研 究 實 驗 室 辦 理 相 關 工 作 項 目 1
第 一 節 國 內 墜 落 職 災 概 況 第 二 章 文 獻 回 顧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對 國 家 社 會 企 業 雇 主 及 勞 工 本 身 均 產 生 巨 大 的 影 響 除 造 成 勞 工 本 身 傷 殘 及 家 庭 負 擔 外, 也 造 成 雇 主 生 產 力 及 商 譽 的 降 低, 進 而 使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物 力 等 生 產 要 素 受 到 損 失, 而 降 低 經 濟 成 長 力 近 年 來 由 於 經 濟 快 速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及 生 活 環 境 品 質 提 高, 使 得 營 造 工 程 成 為 一 項 綜 合 工 業 由 於 營 造 工 程 技 術 的 不 斷 更 新 及 規 模 逐 漸 擴 大, 我 國 大 多 使 用 機 具 及 人 力 興 建 大 樓 或 相 關 營 造 工 程, 以 求 取 施 工 期 限 的 縮 短, 造 成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具 有 極 高 的 危 險 性 ; 加 上 國 內 勞 工 的 工 作 觀 念 不 正 確 教 育 訓 練 不 確 實, 導 致 勞 工 本 身 的 專 業 性 不 夠, 更 增 加 了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的 發 生 營 造 業 由 於 產 品 多 樣 性 複 雜 性 以 及 多 變 的 環 境 性, 先 天 上 具 有 較 高 的 風 險 專 業 分 工 造 成 層 層 轉 包 的 現 象, 使 得 管 理 困 難, 再 加 上 營 造 公 司 通 常 在 所 屬 的 營 造 地 點 雇 用 缺 乏 經 驗 與 工 作 訓 練 的 臨 時 工, 因 此 自 民 國 七 十 七 年 以 來, 營 造 業 發 生 重 大 職 災 案 例 每 年 高 居 全 產 業 之 冠, 而 大 多 數 的 職 業 災 害 類 型 多 屬 墜 落 滾 落 此 外, 根 據 紀 佳 芬 [1] 研 究 個 案 分 析 指 出 : 在 製 造 業 等 ( 營 造 業 以 外 )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之 人 因 工 程 分 析 中 發 現, 營 造 業 之 外 的 墜 落 案 例 中 有 一 類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的 發 生 原 因 與 營 建 業 幾 乎 相 同, 其 防 災 策 略 可 以 應 用 類 似 於 營 建 業 發 生 墜 落 Chi, Chang, & Hung[2] 分 析 民 國 88-89 年 間 台 灣 地 區 重 大 職 災 死 亡 個 案 784 個, 顯 示 在 784 個 重 大 職 災 個 案 中, 有 三 成 (240,30.6%) 的 個 案 是 屬 於 營 造 業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死 亡, 顯 示 我 國 過 去 大 多 數 的 重 大 職 災 都 屬 於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3] 營 造 業 容 易 致 災 是 因 為 營 造 工 地 本 身 即 為 一 處 尚 未 完 工 的 結 構 體, 隨 著 工 程 進 度 的 推 進, 不 僅 施 工 現 場 地 形 地 貌 變 化 大, 且 臨 時 開 口 缺 口 多, 若 這 些 危 險 情 境 無 適 當 之 防 護 或 封 閉, 即 是 誘 發 作 業 者 發 生 意 外 墜 落 事 故 的 危 險 環 境 因 素, 不 可 不 慎 此 外, 營 造 業 勞 工 作 業 時, 或 因 趕 工 本 身 的 作 業 習 慣 不 良 或 受 限 於 既 有 的 作 業 環 境, 常 有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產 生 依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9 年 公 布 的 2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資 料 顯 示, 我 國 自 90 年 至 99 年 等 10 年 期 間, 共 有 1074 人 因 發 生 墜 落 滾 落 而 死 亡, 其 中 營 造 業 共 有 497 人 死 亡, 占 全 部 產 業 比 例 高 達 46.28%, 是 所 有 業 別 中 發 生 墜 落 滾 落 死 亡 最 多 的 ; 次 高 的 墜 落 滾 落 死 亡 率 發 生 在 製 造 業, 共 有 272 人 死 亡, 比 例 為 25.33%, 此 死 亡 率 幾 乎 僅 為 營 造 業 的 一 半 ; 而 其 他 業 別 在 這 10 年 期 間, 發 生 墜 落 滾 落 的 死 亡 人 數 為 305 人, 占 全 體 比 例 28.39%, 由 此 可 見 營 造 業 是 最 容 易 發 生 墜 落 滾 落 職 災 事 故 的 業 別, 如 表 1 以 及 圖 1 之 趨 勢 圖 所 示 因 此 在 探 討 墜 落 職 災 的 預 防 策 略 上, 本 研 究 擬 以 營 造 業 為 主 要 探 討 的 行 業 別, 但 不 以 營 造 業 為 限, 來 查 詢 瞭 解 其 他 先 進 國 家 預 防 墜 落 職 災 的 措 施 表 1 國 內 90-99 年 墜 落 滾 落 職 災 死 亡 人 數 與 百 分 比 年 份 全 部 業 別 (%) 營 造 業 (%) 製 造 業 (%) 其 他 業 別 (%) 90 98(100%) 45(45.92%) 27(27.55%) 26(26.53%) 91 112(100%) 56(50.00%) 32(28.57%) 24(21.43%) 92 101(100%) 47(46.53%) 25(24.75%) 29(28.71%) 93 103(100%) 42(40.78%) 25(24.27%) 36(34.95%) 94 127(100%) 62(48.82%) 39(30.71%) 26(20.47%) 95 114(100%) 69(60.53%) 28(24.56%) 17(14.91%) 96 100(100%) 47(47.00%) 28(28.00%) 25(25.00%) 97 119(100%) 57(47.90%) 30(25.21%) 32(26.89%) 98 96(100%) 34(35.42%) 21(21.88%) 41(42.71%) 99 104(100%) 38(36.54%) 17(16.34%) 49(47.12%) 小 計 1074(100%) 497(46.28%) 272(25.33%) 305(28.39%) 單 位 : 死 亡 人 數 / 資 料 來 源 : 整 理 自 勞 委 會 統 計 年 報 3
圖 1 90-99 年 墜 落 滾 落 死 亡 人 數 趨 勢 圖 進 一 步 探 究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發 生 率 較 其 他 業 別 高 出 許 多 的 原 因 後, 發 現 在 於 營 造 業 作 業 期 短, 高 處 作 業 多, 且 營 造 業 是 一 種 承 攬 結 合 的 產 業, 其 經 營 型 態 常 因 承 攬 關 係 與 層 層 轉 包 下 趨 於 複 雜 營 造 廠 商 於 得 標 後, 通 常 又 將 分 項 工 程 一 再 層 層 轉 包, 形 成 多 次 承 攬 現 象 除 了 各 主 工 程 承 攬 商 所 直 屬 承 攬 間 的 管 理, 又 形 成 營 造 廠 商 與 各 專 業 平 行 承 攬 商 間 複 雜 的 情 形, 各 承 攬 商 再 承 攬 商 再 再 承 攬 商 ( 小 包 )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於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工 作, 因 小 包 勞 工 流 動 性 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水 準 低 守 法 性 不 高, 加 上 各 承 攬 商 間 互 不 隸 屬, 各 行 其 是, 造 成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困 難, 增 加 施 工 之 風 險 [4], 且 罹 災 之 勞 工 多 屬 再 承 攬 事 業 單 位 [5]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業 災 害 一 旦 發 生, 事 業 單 位 及 雇 主 之 相 關 責 任 常 難 以 釐 清, 係 由 於 營 造 業 之 契 約 關 係 以 僱 傭 契 約 及 承 攬 契 約 為 主, 且 多 層 分 包, 導 致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及 勞 工 間 之 契 約 關 係 並 不 單 純, 以 及 法 定 義 務 與 責 任 之 複 雜 再 加 上 導 致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之 原 因 眾 多, 使 得 事 業 單 位 及 雇 主 在 不 同 契 約 關 係 下, 對 於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之 義 務 及 職 業 災 害 所 須 負 之 責 任 更 為 錯 綜 複 雜 [6] 由 於 各 種 行 業 別 的 作 業 特 性 工 作 環 境 作 業 人 員 特 性 顯 著 不 同, 紀 佳 芬 [7] 蒐 集 民 國 78 年 至 83 年 間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個 案, 分 析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個 案 罹 災 者 年 齡 性 別 工 作 經 驗 公 司 規 模 行 業 別 及 其 他 相 關 因 素, 並 利 用 統 計 分 析 和 情 4
境 描 述 的 方 法, 探 討 發 生 重 大 墜 落 職 災 各 項 變 項 的 分 佈 情 形, 歸 納 如 下 : 一 在 行 業 別 及 公 司 規 模 方 面, 以 營 造 業 的 墜 落 發 生 率 最 高, 其 次 為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水 電 燃 氣 業 29 人 以 下 小 公 司 的 勞 工 墜 落 發 生 率 較 高 二 在 性 別 年 齡 及 工 作 經 驗 方 面, 男 性 勞 工 的 墜 落 發 生 率 遠 高 於 女 性, 男 性 的 墜 落 發 生 率 和 年 齡 呈 U 型 關 係, 高 齡 勞 工 和 24 歲 以 下 勞 工 是 發 生 墜 落 的 高 危 險 群, 女 性 勞 工 的 墜 落 發 生 率 和 年 齡 呈 指 數 上 升 發 生 墜 落 勞 工 的 工 作 經 驗 普 遍 不 足, 工 作 經 驗 多 在 一 年 以 內 三 不 同 月 份 的 墜 落 發 生 有 所 差 異, 以 五 ~ 九 月 份 的 墜 落 情 形 較 嚴 重, 正 值 梅 雨 季 節 和 颱 風 季 節, 降 雨 量 較 多 是 可 能 影 響 墜 落 的 因 素 之 一 在 一 天 之 中, 11~12 時 是 墜 落 發 生 最 多 的 時 段, 其 次 為 10~11 時,9~10 時,15~16 時 四 營 造 業 勞 工 發 生 墜 落 最 多 的 是 在 施 工 架 上 因 踩 滑 及 設 施 固 定 不 良 而 墜 落 五 製 造 業 發 生 墜 落 最 多 的 是 在 屋 頂 上 安 裝 採 光 罩 時, 未 設 架 安 全 走 道 或 是 踩 在 沒 有 支 撐 的 屋 頂 而 踏 穿 六 礦 業 及 土 石 採 取 業 勞 工 發 生 最 多 是 在 施 工 機 械 上, 因 機 具 失 控 或 操 作 不 當 而 墜 落 由 前 述 的 文 獻 探 討 得 知, 大 多 數 的 事 故 分 析 統 計 以 及 法 令 規 範 大 多 集 中 在 墜 落 事 故 最 嚴 重 的 營 建 業 5
第 二 節 國 外 墜 落 職 災 概 況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 於 2004 年 指 出, 全 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傷 害 統 計 推 估 如 下 : 每 年 平 均 發 生 二 億 七 千 萬 件 職 業 傷 害, 每 年 約 有 三 十 五 萬 人 於 工 作 中 意 外 喪 失 生 命, 而 平 均 每 天 因 工 作 相 關 意 外 或 疾 病 所 導 致 死 亡 約 有 五 千 件 而 從 國 外 的 相 關 營 造 業 墜 落 的 研 究 中 可 得 知, 在 美 國 1980 年 到 1989 年 這 段 時 間,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死 亡 的 案 例 共 有 2789 件 占 全 產 業 別 的 49.6%[8] Hoyos & Zimolong[9] 的 研 究 指 出 最 常 發 生 的 職 業 災 害 也 是 墜 落 在 華 盛 頓 州,Buskin & Paulozzi[10] 發 現 1973~1983 年 間 建 築 工 人 有 231 人 死 亡, 平 均 死 亡 率 是 27.5/100,000 人, 其 中 與 墜 落 有 關 的 案 例 有 67 件, 占 29%, 死 亡 率 是 8/100,000 人, 墜 落 是 造 成 營 造 工 人 死 亡 的 最 主 要 原 因 Sorock 等 人 [11] 分 析 美 國 新 紐 澤 西 州 1983~1989 年 間 有 200 名 營 造 業 的 男 性 工 人 死 亡, 死 亡 率 是 14.5/100,000 人, 營 造 業 男 性 工 人 死 亡 率 幾 乎 是 所 有 行 業 別 男 性 總 死 亡 率 的 3.2 倍 (4.6/100,000 人 ), 其 最 主 要 的 致 死 原 因 亦 是 墜 落 (46%) Huang & Hinze[12] 分 析 OSHA,1990 年 1 月 至 2001 年 10 月 共 7543 件 職 業 災 害 個 案, 發 現 墜 落 占 了 36.3%, 遭 撞 擊 24.3%, 感 電 13.4%, 夾 捲 夾 壓 11.6%, 其 他 類 型 14.5% 在 英 國 也 發 現 所 有 的 職 災 事 故 中, 有 18% 是 因 滑 倒 跌 倒 或 墜 落 所 引 起, 在 某 些 工 業 甚 至 達 1/3 的 事 故 和 墜 落 有 關 [13] Kartam, Flood & Koushki[14] 亦 探 討 分 析 科 威 特 的 營 造 業 安 全, 發 現 了 以 下 幾 個 主 要 問 題 :(1) 雇 用 臨 時 工 ;(2) 缺 乏 意 外 事 故 記 錄 系 統 ;(3) 大 規 模 的 雇 用 外 籍 勞 工 以 及 層 層 轉 包 承 攬 ;(4) 缺 乏 完 整 的 安 全 規 章 及 法 令 ;(5) 缺 乏 安 全 經 驗 的 累 積 ;(6) 大 多 數 的 營 造 公 司 都 是 小 公 司 ;(7) 營 造 公 司 多 但 標 案 少, 以 致 於 削 價 競 標 以 及 (8) 夏 天 不 良 的 氣 候 環 境 表 2 是 2000 年 至 2009 年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全 體 產 業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千 人 率, 表 3 是 2000 年 至 2009 年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千 人 率, 由 此 可 見 不 論 是 國 內 外, 營 造 業 為 首 要 發 生 墜 落 職 業 災 害 的 行 業 別 6
表 2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率 ( 全 體 產 業 ) 年 度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2000 0.043 0.009 0.035 2001 0.043 0.008 0.033 2002 0.040 0.007 0.031 2003 0.040 0.007 0.120 2004 0.041 0.007 0.120 2005 0.040 0.006 ----- 2006 0.042 0.007 ----- 2007 0.038 ----- ----- 2008 0.037 ----- ----- 2009 0.035 ----- ----- 單 位 : 千 人 率 ( ) 表 3 世 界 主 要 國 家 職 災 死 亡 率 ( 營 造 業 ) 年 度 美 國 英 國 日 本 2000 0.129 0.064 0.136 2001 0.133 0.053 0.124 2002 0.122 0.051 0.120 2003 0.117 0.044 0.120 2004 0.119 0.049 0.120 2005 0.110 0.037 ----- 2006 0.108 0.045 ----- 2007 0.105 ----- ----- 2008 0.096 ----- ----- 2009 0.099 ----- ----- 單 位 : 千 人 率 ( ) Cattledge[8] 等 人 則 是 少 數 針 對 墜 落 罹 災 者 在 墜 落 期 間 的 作 業 (activities) 進 行 探 討 的 研 究 之 一, 他 們 發 現 最 常 發 生 墜 落 的 三 個 作 業 是 使 用 工 具 (44, 24%) 物 料 搬 運 (41, 22.5%) 以 及 上 下 樓 梯 (19, 10.4%) 又 可 以 根 據 最 主 要 的 鷹 架 跟 梯 子 這 兩 個 接 觸 面 作 區 分 : 從 鷹 架 墜 落 大 多 屬 於 拆 除 油 漆 或 是 釘 東 西 三 種 作 業 ; 從 梯 子 墜 落 則 是 以 上 下 梯 子 為 主 要 作 業 因 此, 幾 乎 無 法 完 整 的 涵 蓋 所 有 的 營 造 業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罹 災 者 的 作 業 類 型, 7
這 也 突 顯 出 營 造 業 作 業 類 型 之 複 雜, 因 為 營 造 工 程 不 論 是 工 程 內 容 工 作 環 境 施 工 方 法 或 委 託 承 攬 及 其 他 勞 動 關 係 均 甚 為 複 雜, 且 變 異 性 非 常 大, 其 間 潛 藏 許 多 危 害 因 素, 隨 時 都 可 能 爆 發 形 成 災 害, 危 及 工 程 人 員 及 鄰 近 居 民 等 之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除 了 造 成 工 程 巨 大 損 失 外, 甚 至 威 脅 人 命 及 財 物 上 的 損 失, 而 人 命 的 傷 亡 更 是 無 法 彌 補 的 第 三 節 國 內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本 研 究 蒐 集 與 探 討 我 國 美 國 日 本 英 國 之 墜 落 職 災 防 止 法 規, 進 而 了 解 各 國 墜 落 職 災 防 治 機 制 之 運 作 原 理 關 於 墜 落 災 害 的 防 止, 行 政 院 勞 委 會 所 頒 佈 的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有 一 系 列 墜 落 災 害 防 止 的 規 定, 彙 整 如 下 : 一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 一 ) 有 關 工 作 場 所 及 通 路 羅 列 於 第 二 章 1. 第 30 條 出 入 口 樓 梯 安 全 門 通 道 安 全 梯 等 依 313 條 設 置 適 當 之 採 光 及 照 明 2. 第 31 條 室 內 工 作 場 所 足 夠 勞 工 使 用 通 道 需 大 於 及 等 於 1 公 尺 3. 第 35 條 橫 隔 兩 地 通 行 設 備 / 扶 手 踏 板 階 梯 等 適 當 通 行 設 備 4. 第 36 條 架 設 安 全 通 道 / 坡 度 扶 手 階 梯 平 台 間 繫 等 5. 第 38 條 設 置 固 定 梯 子 / 踏 條 凸 頂 60 公 分 及 護 籠 6. 第 39 條 坑 內 通 道 或 階 梯 防 止 捲 揚 裝 置 接 觸 危 險 ( 二 ) 二 公 尺 以 上 高 架 作 業 : 1. 邊 緣 及 開 口 部 分 應 有 適 當 強 度 之 圍 欄 握 把 覆 蓋 等 防 護 措 施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4 條 ) 2. 除 了 邊 緣 及 開 口 部 分 以 外, 需 以 架 設 施 工 架 等 方 法 設 置 工 作 台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5 條 ) 8
3. 遇 強 風 大 雨 等 惡 劣 天 氣 應 令 勞 工 停 止 作 業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6 條 ) 4. 有 墜 落 之 虞 者, 應 使 勞 工 戴 用 安 全 帽 安 全 帶 等 防 護 具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81 條 ) ( 三 ) 石 棉 板 鐵 皮 板 塑 膠 板 等 屋 頂 作 業 : 應 於 屋 架 上 設 置 適 當 強 度 且 寬 度 在 30 公 分 以 上 之 踏 板 或 裝 置 安 全 防 護 網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7 條 ) ( 四 ) 對 於 高 度 超 過 1.5 公 尺 以 上 的 作 業 場 所, 應 設 置 能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8 條 ) ( 五 ) 移 動 梯 應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29 條 ) 1. 堅 固 之 構 造 2. 材 質 無 顯 著 之 損 傷 或 腐 蝕 3. 寬 度 應 在 30 公 分 以 上 4. 安 置 防 止 滑 溜 或 防 轉 動 之 必 要 設 備 ( 六 ) 合 梯 應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0 條 ) 1. 堅 固 之 構 造 2. 材 質 無 顯 著 之 損 傷 或 腐 蝕 3. 梯 腳 與 地 面 角 度 應 在 75 度 以 內, 且 兩 梯 腳 間 有 繫 材 扣 牢 4. 有 安 全 之 梯 面 ( 七 ) 梯 式 施 工 架 立 木 之 梯 子 應 符 合 安 全 要 求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1 條 ) 1. 具 有 適 當 之 強 度 2. 至 於 座 板 或 墊 板 之 上, 並 視 土 壤 之 性 質 埋 入 地 下 至 必 要 之 深 度, 使 每 一 梯 子 之 二 立 木 平 穩 落 地, 並 將 梯 腳 適 當 紮 結 3. 以 一 梯 連 結 另 一 梯 增 加 長 度 時, 該 二 梯 至 少 應 疊 接 1.5 公 尺 以 上, 並 紮 結 牢 固 ( 八 )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有 墜 落 危 險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並 禁 止 與 工 作 無 關 之 9
人 員 進 入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2 條 ) ( 九 ) 雇 主 對 於 有 以 船 舶 運 輸 勞 工 前 往 作 業 場 所 時, 不 得 超 載, 且 應 備 置 救 生 衣 及 其 他 救 生 工 具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3 條 ) ( 十 ) 雇 主 對 於 水 上 作 業 勞 工 有 落 水 之 虞 時, 除 應 使 勞 工 穿 著 救 生 衣, 設 置 監 視 人 員 及 救 生 設 備 外, 並 應 符 合 規 定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234 條 ) 1. 使 用 水 上 動 力 船 隻, 應 設 置 滅 火 器 及 堵 漏 設 備 2. 使 用 水 上 動 力 船 隻 於 夜 間 作 業 時, 應 依 國 際 慣 例 懸 掛 燈 號 及 有 足 夠 照 明 3. 水 上 作 業, 應 備 置 急 救 設 備 4. 水 上 作 業 時, 應 先 查 明 鋪 設 於 水 下 之 電 纜 管 路 及 其 他 水 下 障 礙 物 位 置, 經 妥 善 處 理 後, 再 行 施 工 5. 有 水 上 岸 上 聯 合 作 業 情 況 時, 應 設 置 通 訊 設 備 或 採 行 其 聯 絡 功 能 之 措 施, 並 選 任 指 揮 聯 絡 人 員 二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 一 ) 第 二 章 工 作 場 所 墜 落 之 防 制 1. 第 17 條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作 業 場, 應 訂 定 防 墜 計 畫 與 措 施 2. 第 18 條 屋 頂 作 業 時, 應 指 派 專 人 督 導 災 害 防 止 設 施 3. 第 19 條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處 所 作 業 之 防 護 設 備, 應 有 護 欄 護 蓋 安 全 網 / 替 代 措 施 / 安 全 帶 4. 第 20 條 護 欄 的 構 材 高 度 及 防 護 功 能 之 規 定 5. 第 21 條 護 蓋 的 構 材 防 護 功 能 的 維 持 著 色 及 警 告 訊 息 6. 第 22 條 安 全 網 的 材 質 攔 截 高 度 網 下 淨 空 及 延 伸 距 離 7. 第 23 條 安 全 帶 或 安 全 母 索 的 材 質 水 平 安 全 母 索 墜 下 淨 空 距 離 8. 第 24 條 緩 坡 處 的 警 示 線 管 制 區 替 代 防 護 設 備 9. 第 25 條 廢 止 使 用 之 開 口 部 分 應 予 以 封 閉 ( 二 ) 其 他 墜 落 災 害 預 防 法 規 1. 第 39 條 雇 主 對 於 無 法 藉 梯 子 或 其 他 方 法 安 全 完 成 之 高 處 營 造 作 業, 應 設 10
置 適 當 之 施 工 架 2. 第 40 條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事 先 就 預 期 施 工 之 最 大 荷 重, 依 結 構 力 學 原 理 妥 為 安 全 計 畫 3. 第 41 條 指 定 作 業 主 管 於 施 工 構 台 與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懸 臂 式 施 工 架 及 高 度 五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架 之 組 配 及 拆 除 ( 簡 稱 施 工 架 組 配 ) 作 業, 於 作 業 現 場 應 辦 理 事 項 4. 第 42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施 工 架 組 配 作 業,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5. 第 45 條 雇 主 為 維 持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臺 之 穩 定,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6. 第 47 條 雇 主 不 得 使 勞 工 在 施 工 架 上 使 用 梯 子 合 梯 或 板 凳 等 從 事 作 業 7. 第 48 條 勞 工 於 高 度 2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架 上 作 業 時, 雇 主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8. 第 58 條 雇 主 對 於 懸 臂 式 施 工 架,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9. 第 131 條 雇 主 對 於 模 板 支 撐,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10. 第 133 條 雇 主 對 於 模 板 支 撐 組 配 拆 除 ( 以 下 簡 稱 模 板 支 撐 ) 作 業, 應 指 派 模 板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於 作 業 現 場 辦 理 之 事 項 11. 第 149 條 雇 主 對 於 鋼 構 組 配 拆 除 等 ( 以 下 簡 稱 鋼 構 組 配 ) 作 業, 應 指 定 鋼 構 組 配 作 業 主 管 於 作 業 現 場 所 應 辦 理 事 項 12. 第 151 條 雇 主 對 於 鋼 構 建 築 臨 時 性 構 台 之 舖 設,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13. 第 156 條 雇 主 對 於 構 造 物 之 拆 除, 應 選 任 專 人 於 現 場 指 揮 監 督 三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 ( 一 )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4 條 1. 高 架 作 業 高 度 在 2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5 公 尺 者, 每 工 作 2 小 時, 至 少 休 息 20 分 鐘 2. 高 架 作 業 高 度 在 5 公 尺 以 上 未 滿 20 公 尺 者, 每 工 作 2 小 時, 至 少 休 息 25 分 鐘 3. 高 架 作 業 高 度 在 20 公 尺 以 上 者, 每 工 作 2 小 時, 至 少 休 息 35 分 鐘 11
( 二 ) 第 四 條 所 訂 之 休 息 時 間, 雇 主 搶 修 或 其 他 特 殊 作 業 需 要, 經 採 取 相 對 減 少 工 作 時 間 或 其 他 保 護 措 施, 得 調 整 之 (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5 條 ) 1. 雇 主 應 使 作 業 勞 工 於 安 全 設 施 良 好 之 地 面 或 平 台 等 處 所 休 息 2. 雇 主 雇 用 勞 工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時, 應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及 管 理 ( 三 ) 勞 工 有 酒 醉 或 酒 醉 之 虞 者 體 弱 情 緒 不 穩 定 或 自 覺 不 適 從 事 工 作 者, 不 得 從 事 高 架 作 業 ( 高 架 作 業 勞 工 保 護 措 施 標 準 第 8 條 ) ( 四 ) 癲 癇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高 血 壓 心 血 管 疾 病 貧 血 平 衡 機 能 失 常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色 盲 視 力 不 良 聽 力 障 礙 肢 體 殘 障 等 不 適 合 高 架 作 業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20 條 ) 綜 合 上 述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之 內 容, 我 國 墜 落 防 止 法 規 之 制 定 特 點, 如 下 : 一 在 法 條 的 墜 落 防 止 計 畫 規 定 中 已 存 在 消 除 預 防 阻 擋 及 警 告 之 採 行 原 則 概 念 : 雖 然 墜 落 防 制 法 規 仍 存 在 於 不 同 法 規 中, 但 近 年 在 政 府 墜 落 災 害 預 防 中 已 明 確 提 出 消 除 預 防 阻 擋 及 警 告 之 採 行 原 則 ; 並 且 提 出 多 種 墜 落 防 制 之 規 定, 以 消 除 作 業 環 境 的 危 險 二 已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對 各 種 危 害 必 須 採 取 的 預 防 對 策 做 一 般 原 則 性 的 規 範 : 我 國 法 規 乃 針 對 事 業 單 位 雇 主 對 各 種 危 害 必 須 採 取 的 預 防 對 策 做 一 般 原 則 性 的 規 範, 但 並 未 責 成 設 備 供 應 商 應 負 之 相 關 責 任 因 此, 在 各 項 使 用 設 備 機 具 並 無 明 確 規 範 使 得 在 無 統 一 安 全 標 準 規 格 情 形 下, 若 勞 工 專 業 知 識 不 足 易 釀 成 意 外 事 故 三 個 人 防 護 具 使 用 之 監 督 : 勞 動 者 會 因 為 求 便 利 或 者 安 全 知 識 不 足 情 況 下, 無 法 正 確 且 適 時 適 地 的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因 此, 我 國 法 令 除 了 在 相 關 防 墜 條 文 中 說 明 雇 主 應 該 提 供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與 勞 動 者 使 用 外, 在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中 也 明 確 規 定 雇 主 須 設 置 作 業 主 管 機 關 以 監 督 勞 動 者 正 確 使 用 安 全 帶 12
第 四 節 國 外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第 一 項 英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英 國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個 針 對 安 全 衛 生 單 獨 立 法 的 國 家,1974 年 公 布 的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法 (Healthy and Safety at Work Act 1974) 是 現 今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的 法 源 依 據 1992 年, 英 國 依 據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第 16 條, 公 布 工 作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則 (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Regulations) 並 於 1993 年 實 施 其 所 規 範 的 義 務 主 體, 除 雇 主 勞 工 及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人 員 外, 大 部 分 法 條 係 就 國 家 相 關 單 位 組 織 執 掌 事 項 進 行 規 範 與 授 權 英 國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HSC) 及 安 全 衛 生 署 (HSE) 的 任 務, 是 執 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及 勞 工 福 利 的 檢 查 工 作, 也 制 定 實 務 規 章 (Approved Code of Practice) 及 指 引 (Guidance) 讓 雇 主 有 所 依 據 符 合 法 令 要 求 英 國 因 為 在 災 害 事 前 的 消 除 預 防 阻 擋 的 防 護 措 施 的 完 備, 因 此 能 夠 有 效 預 防 重 大 墜 落 災 害 的 發 生 英 國 因 為 是 典 型 的 不 成 文 法 國 家, 故 其 對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採 取 尊 重 任 意 性 原 則 也 因 此 英 國 並 沒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法 令 規 範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與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的 即 是 1974 年 公 布 的 工 作 安 全 衛 生 法 (Healthy and Safety at Work Act 1974) 1996 年 英 國 頒 布 營 造 ( 衛 生 安 全 與 福 利 設 施 ) 法 規, 在 墜 落 方 面 的 防 制 中, 該 法 的 第 六 條 有 關 墜 落 法 條 特 別 提 出 的 概 念 性 規 範 如 下 : 一 任 何 墜 落 場 所 工 作 平 台 必 須 有 護 欄 腳 趾 板 及 其 他 相 關 防 護 設 備 二 2 公 尺 以 上 工 作 場 所 或 地 板 開 口 需 有 防 墜 措 施 三 個 人 適 合 的 懸 掛 防 墜 工 具 定 期 檢 查 其 材 料 強 度 的 必 要 性 四 梯 子 使 用 的 適 合 時 機 以 及 須 能 達 到 使 用 梯 子 的 風 險 辨 識 五 相 關 防 墜 用 具 設 備 必 須 妥 善 保 養 六 需 有 合 格 的 人 監 督 提 供 安 裝 或 豎 立 任 何 施 工 架 七 提 供 工 作 用 途 的 樓 梯 或 工 作 平 台 是 不 可 以 作 為 存 放 用 途 使 用 根 據 上 述 墜 落 法 條 的 規 範 內 容, 可 發 現 英 國 對 於 墜 落 防 制 的 法 條 僅 針 對 概 念 13
性 的 觀 念 給 予 規 範 實 際 上 營 造 業 職 災 防 制 的 責 任 其 實 是 加 諸 於 營 造 廠 商 或 僱 主, 且 付 諸 執 行 已 久, 而 其 主 要 核 心 概 念 就 在 於 誰 能 控 制 工 作, 因 此 英 國 在 1994 年 透 過 法 律 將 這 個 責 任 擴 及 到 業 主 及 設 計 人 員 這 樣 的 新 規 定 使 得 設 計 者 和 承 包 商 之 間 必 須 互 助 合 作, 並 且 讓 設 計 出 來 的 作 品 的 可 施 工 性 (build ability) 提 高 英 國 透 過 1995 年 3 月 實 施 的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Regulation( CDM 法 案 ), 設 計 單 位 必 須 對 施 工 步 驟 方 法 編 擬 安 衛 計 劃 (pre-construction Health & Safety Plan), 提 供 給 有 意 承 攬 之 廠 商 參 考 [14] 根 據 英 國 上 述 新 制 度 帶 來 的 好 處 包 括 ( 表 4):1. 減 少 職 災 及 提 升 勞 工 長 期 較 佳 的 健 康 條 件 ;2. 較 佳 的 設 計 協 調 及 管 理 ;3. 提 高 可 施 工 性 及 施 工 規 劃 ;4. 改 善 建 物 完 工 後 的 維 護 及 保 養 雖 然 此 標 準 在 英 國 為 非 強 制 性 的, 但 是 英 國 政 府 相 關 單 位 與 業 者 皆 認 為 執 行 該 標 準 能 減 少 職 業 災 害 與 傷 亡, 並 因 而 減 少 事 業 單 位 的 金 錢 損 失 同 時, 此 標 準 的 制 定 也 能 夠 使 業 者 與 執 法 人 員 對 於 管 理 制 度 的 架 構 形 成 共 識 表 4 英 國 建 築 設 計 管 理 說 明 表 營 建 程 序 安 全 衛 生 責 任 者 保 護 對 象 安 全 衛 生 文 件 概 念 與 可 行 性 業 主 或 其 委 託 人 規 劃 主 管 多 階 段 全 部 相 關 人 員 設 計 和 規 劃 設 計 人 員 規 劃 主 管 設 計 人 員 規 劃 主 管 招 標 前 安 全 衛 計 畫 招 標 / 規 劃 主 管 業 主 選 擇 營 造 廠 商 施 工 階 段 原 事 業 單 位 施 工 人 員 一 般 大 眾 施 工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檔 案 製 作 移 交 規 劃 主 管 安 全 衛 生 檔 案 原 事 業 單 位 維 護 修 理 業 主 / 最 終 使 用 者 維 修 人 員 使 用 者 拆 除 更 新 拆 除 更 新 拆 除 人 員 一 般 大 眾 英 國 的 職 業 安 全 與 衛 生 法 有 以 下 幾 個 特 點 : 第 一, 強 調 合 理 和 可 行 性 原 則, 即 某 特 定 工 作 或 工 作 場 所 的 危 險 度 大 小 應 與 避 免 或 減 小 危 險 度 所 需 時 間 費 用 和 實 施 難 易 程 度 相 關 聯, 促 使 雇 主 進 行 危 險 度 評 估 第 二, 設 立 職 業 衛 生 安 全 委 員 14
會 協 調 法 規 設 計 的 各 個 方 面, 並 為 之 提 供 資 訊 和 諮 詢 服 務 第 三, 法 規 的 監 督 由 兩 方 面 進 行, 即 工 作 場 所 的 安 全 代 表 和 權 力 機 關 任 命 的 監 察 員, 而 且 賦 予 監 察 員 的 權 利 的 表 述 詳 細 而 全 面 第 四, 改 進 通 知 和 禁 止 通 知 制 度, 既 能 夠 實 現 監 察 員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也 保 護 了 當 事 人 和 相 關 人 員 的 知 情 權 等 權 益 第 二 項 美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美 國 於 1970 年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署 (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 公 布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SHA), 在 1988 年 因 深 知 墜 落 災 害 是 一 項 複 雜 且 牽 涉 多 樣 化 因 素 所 造 成 的 傷 害, 針 對 其 營 造 安 全 設 施 表 準 M 章 之 內 容, 根 據 美 國 高 墜 落 災 害, 以 及 工 會 安 全 專 家 所 批 評 法 規 之 不 健 全, 修 正 墜 落 防 護 法 規, 主 要 墜 落 防 護 之 法 規 如 下 M 章 總 計 有 四 條, 主 要 內 容 在 規 定 勞 工 可 能 暴 露 於 營 造 工 程 非 特 定 場 所 之 墜 落 保 護 至 於 勞 工 於 工 程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之 墜 落 防 護, 諸 如 施 工 架 上 起 重 機 和 鐵 塔 上 鋼 構 組 配 墜 道 開 挖 之 設 備 上 輸 配 電 線 及 設 備 等, 則 依 該 標 準 相 關 各 章 之 規 定 辦 理, 以 下 為 M 章 個 條 款 之 主 要 內 容 一 第 500 條 : 本 條 分 兩 項, 第 一 項 規 定 M 章 適 用 之 範 圍 適 用, 第 二 項 則 為 相 關 名 詞 定 義 ( 一 ) 適 用 範 圍 : 凡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標 準 所 涵 蓋 的 工 程 作 業 所 均 適 用, 但 工 程 正 式 開 始 營 造 作 業 前 或 工 程 完 工 後 人 員 從 事 檢 查 調 查 評 估 等 工 作 不 適 用 另 外, 特 殊 作 業 場 所 也 不 適 用 ( 二 ) 名 詞 定 義 : 本 項 中 就 M 章 中 所 使 用 的 墜 落 保 護 相 關 專 有 名 詞 予 以 定 義 歸 納 後 可 分 為 墜 落 保 護 系 統 系 統 配 件 墜 落 場 所 自 由 落 體 其 他 等 五 類 二 第 501 條 : 墜 落 防 止 責 任 本 條 是 針 對 營 造 工 程 之 一 般 作 業 有 墜 落 之 虞 之 場 所, 給 予 規 定 其 應 該 採 行 的 保 護 設 備 或 措 施 本 條 法 規 主 要 是 要 防 止 勞 15
工 重 心 一 位 和 防 止 此 等 支 持 勞 工 的 支 撐 發 生 破 壞 這 兩 方 面 給 予 規 定 ( 一 ) 通 行 / 工 作 平 面 : 應 該 有 足 夠 之 強 度 和 保 持 結 構 之 完 整 性 提 供 勞 工 足 夠 支 撐 的 工 作 平 台 ( 二 ) 1.8 公 尺 以 上 為 保 護 側 面 及 邊 緣 牆 面 開 口 : 作 業 勞 工 應 受 到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保 護 ( 三 ) 1.8 公 尺 以 上 前 緣 建 構 作 業 : 應 該 有 護 欄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倘 若 上 述 做 法 不 可 行 時, 雇 主 應 該 擬 定 墜 落 防 止 計 畫, 並 且 實 施 ( 四 ) 1.8 公 尺 以 上 吊 運 區 : 勞 工 應 有 護 欄 系 統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保 護 如 作 業 需 要 而 猜 除 部 分 護 欄 時, 則 應 該 使 用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 五 ) 坑 洞 : 應 採 護 蓋 或 護 欄 系 統, 或 供 給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但 物 體 有 從 坑 洞 飛 落 之 虞 者, 應 該 設 置 護 蓋 ( 六 ) 1.8 公 尺 以 上 模 板 和 鋼 筋 作 業 : 雇 主 應 採 用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安 全 網 系 統 或 定 位 裝 置 系 統 的 保 護 方 法 ( 七 ) 1.8 公 尺 以 上 坡 道 通 路 及 其 他 走 道 : 雇 主 應 設 置 護 欄 系 統 ( 八 ) 危 險 設 備 上 方 1.8 公 尺 以 上 的 作 業 : 勞 工 應 受 護 欄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保 護 但 在 設 備 上 方 1.8 公 尺 以 下 之 作 業, 勞 工 應 受 到 護 欄 系 統 或 設 備 本 身 防 護 裝 置 之 保 護 ( 九 ) 開 挖 深 度 1.8 公 尺 以 上 之 開 挖 面 : 雇 主 應 設 置 護 欄 圍 籬 柵 欄 或 護 蓋 等 保 護 方 法 ( 十 ) 1.8 公 尺 以 上 低 傾 斜 屋 頂 上 之 屋 頂 作 業, 雇 主 應 該 採 用 1. 護 欄 安 全 網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等 2. 警 示 線 與 護 欄 安 全 網 之 並 用 系 統 3. 警 示 線 與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4. 警 示 線 與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但 是 屋 頂 寬 度 在 10.3 公 尺 以 下, 可 以 僅 使 用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來 保 護 作 業 勞 工 ( 十 一 ) 1.8 公 尺 以 上 陡 坡 屋 頂 : 應 設 置 具 有 腳 趾 板 之 護 欄 系 統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16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等 之 保 護 ( 十 二 ) 1.8 公 尺 以 上 預 鑄 構 件 之 組 立 作 業 住 屋 之 建 造 : 勞 工 應 有 護 欄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等 之 保 護 如 果 上 述 方 法 均 不 可 行 時, 雇 主 應 該 擬 定 墜 落 防 止 計 畫, 並 且 實 施 之 ( 十 三 ) 其 他 1.8 公 尺 以 上 場 所 : 勞 工 應 受 到 護 欄 安 全 網 或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保 護 三 第 502 條 : 墜 落 保 護 系 統 的 性 能 標 準 和 實 作 為 了 確 保 M 張 中 各 墜 落 保 護 系 統 能 確 實 發 揮 預 期 之 功 能, 在 本 條 法 規 中 明 確 規 定 其 性 能 標 準, 讓 雇 主 據 以 遵 守 ( 一 ) 護 欄 系 統 : 1. 上 欄 杆 : (1) 高 度 1.1 公 尺 ~1.9 公 尺, 在 勞 工 使 用 梯 子 的 情 形 時, 上 欄 杆 的 高 度 應 加 上 梯 子 高 度 厚 度 或 直 徑 至 少 0.6 公 分 以 上 (2) 強 度 應 該 在 890N 以 上, 受 力 後 之 撓 度 不 得 使 上 欄 杆 之 高 度 低 於 1 公 尺 2. 中 欄 杆 : 網 屏 中 間 直 立 構 件, 高 度 至 少 53 公 分 以 上, 強 度 660N 以 上 (1) 使 用 中 欄 杆 : 應 設 置 於 上 欄 杆 及 工 作 平 面 之 中 間, 厚 度 或 直 徑 0.6 公 分 以 上 (2) 使 用 網 屏 金 屬 網 : 應 覆 蓋 於 上 欄 杆 與 工 作 平 面 之 整 個 面 積 (3) 立 柱 或 中 間 構 件 所 形 成 之 開 口 : 不 得 超 過 0.5 公 尺 ( 二 ) 安 全 網 系 統 : 1. 網 目 尺 寸 : 不 得 超 過 230 平 方 公 分, 任 一 邊 之 寬 應 小 於 15 公 分 2. 邊 緣 索 : 安 全 網 或 其 四 周 邊 緣 索 作 為 邊 帶, 其 斷 裂 強 度 222KN 以 上 而 且 兩 塊 安 全 網 之 連 接, 其 間 隙 不 得 大 於 15 公 分 3. 安 全 網 之 整 體 強 度 : 必 須 達 到 能 吸 收 180 公 斤 且 直 徑 76 公 分 之 砂 袋 自 最 高 工 作 平 面 下 墜 之 動 能 如 果 雇 主 任 位 以 上 的 試 驗 不 合 理, 則 應 該 在 安 17
全 網 正 式 使 用 前, 備 妥 檢 定 紀 錄 其 內 須 敘 明 安 全 網 及 其 安 裝 符 合 上 述 強 度 之 規 定 此 外, 安 全 網 在 移 置 大 修 後 或 安 裝 於 定 點, 每 隔 六 個 月 必 須 實 施 墜 落 測 試 4. 安 全 網 之 安 裝 : (1) 設 置 時 應 盡 可 能 依 靠 工 作 平 面 下, 但 不 得 低 於 平 面 下 9.1 公 尺 (2) 設 置 時 自 工 作 面 最 外 垂 直 投 影 縣 向 外 之 延 伸 圖, 如 下 表 5 表 5 安 全 網 安 全 距 離 自 工 作 面 至 網 平 面 之 垂 直 距 離 自 工 作 面 邊 緣 起 算 最 小 安 全 網 外 緣 之 水 平 距 離 小 於 5 呎 8 呎 大 於 5 呎 且 小 於 10 呎 10 呎 大 於 10 呎 13 呎 (3) 網 下 方 應 有 足 夠 淨 空, 足 以 防 止 人 體 墜 落 試 驗 時 網 之 下 垂 與 下 方 障 礙 物 碰 觸 ( 三 )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包 括 腰 負 式 安 全 帶 及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但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腰 負 式 安 全 帶 不 再 認 可 為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一 部 分 在 定 位 裝 置 系 統 中, 仍 可 使 用 腰 負 式 安 全 帶 1. 系 統 之 配 件 : (1) 皮 帶 扣 : 應 該 是 鍛 鑄 或 鋼 材 料 製 成, 且 應 有 防 腐 處 理, 表 面 應 光 滑, 防 止 損 及 系 統 之 其 他 配 件 (2) D 型 環 : 最 小 拉 力 強 度 22.2KN 以 上, 且 在 16KN 拉 力 荷 重 下 無 斷 裂, 裂 隙 或 永 久 變 形 (3) 掛 鉤 : 強 度 同 D 型 環 其 構 造 應 能 防 止 掛 鉤 舌 片 為 構 建 壓 力 而 解 脫, 採 上 鎖 型 設 計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只 允 許 使 用 上 鎖 式 掛 鉤 ) (4) 繫 索 : 最 小 斷 裂 強 度 應 為 22.2KN 以 上 2. 水 平 救 生 索 : (1) 是 個 人 墜 落 補 救 系 統 之 一 部 分, 其 安 全 係 數 應 在 2 以 上, 且 其 設 計 18
安 裝 使 用 應 在 符 合 資 格 人 員 的 監 督 下 為 之 (2) 救 生 索 應 避 免 被 切 斷 或 磨 損 3. 垂 直 救 生 索 : (1) 使 用 限 制 : 使 用 救 生 索 之 每 一 勞 工 不 得 與 其 他 勞 工 共 用 ; 但 建 造 電 梯 升 降 路, 二 位 勞 工 位 於 具 有 欄 杆 之 臨 時 作 車 頂 之 情 況 下, 得 繫 掛 於 同 一 條 救 生 索 (2) 應 具 有 不 容 易 被 切 斷 或 磨 損 的 材 質 性 能 4. 主 動 收 縮 救 生 索 : (1) 功 能 要 求 : 主 動 限 制 自 由 下 墜 距 離 0.61 公 尺 以 下 者, 其 最 小 拉 力 荷 重 13.3KN 未 能 限 制 0.61 公 尺 之 下 墜 者, 最 小 拉 力 荷 重 為 22.2KN (2) 材 質 要 求 : 應 具 有 不 容 易 被 切 斷 或 磨 損 的 材 質 性 能 (3)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之 錨 定 : 應 能 支 持 銜 接 勞 工 每 人 至 少 22.2KN 之 荷 重 安 全 係 數 至 少 維 持 在 2 5. 腰 負 式 安 全 帶 : 作 用 於 勞 工 之 最 大 阻 止 力 限 制 為 4KN, 其 繫 固 點 應 在 使 用 者 腰 部 的 中 心, 又 其 寬 度 至 少 4.1 公 分 6.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 作 用 於 勞 工 之 最 大 阻 力 限 制 為 8KN, 其 繫 固 點 應 位 於 使 用 者 背 部 靠 近 肩 平 面 的 中 心, 或 高 過 使 用 者 之 頭 部 7.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的 其 他 性 能 要 求 : (1) 自 由 下 墜 距 離 應 小 於 1.8 公 尺, 且 不 得 碰 到 任 何 下 層 平 面 (2) 最 大 減 速 距 離 不 得 超 過 1.07 公 尺 (3) 具 有 足 夠 強 度 支 持 勞 工 自 由 下 墜 1.8 公 尺 ( 四 ) 定 位 裝 置 系 統 : 1. 整 體 裝 置 : 能 限 制 勞 工 自 由 下 墜 距 離 0.6 公 尺 以 內 配 件 連 接 組 合 之 最 小 拉 力 強 度 22.2KN 2. 皮 帶 扣 : 應 該 是 鍛 鑄 或 鋼 材 料 製 成, 且 應 有 防 腐 處 理, 表 面 及 邊 緣 應 光 滑 19
3. 錨 錠 : 錨 錠 強 度 至 少 能 支 持 二 倍 勞 工 下 墜 之 衝 擊 荷 重 或 13.3KN 以 上 4. D 型 環 : 最 小 張 力 荷 重 16KN 之 作 用 下 不 得 有 裂 縫 斷 裂 或 永 久 變 形 5. 掛 鉤 : 強 度 同 D 型 環 其 尺 寸 應 適 用 其 連 結 物 件, 且 應 為 上 鎖 型 設 計 ( 五 ) 警 示 線 系 統 : 依 第 501 條 之 規 定, 警 示 系 統 僅 允 許 使 用 於 1.8 公 尺 以 上 低 傾 斜 屋 頂 之 屋 頂 作 業, 且 不 得 單 獨 使 用 即 他 應 與 護 欄 安 全 網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或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併 用 1. 設 置 要 求 : (1) 應 沿 屋 頂 工 作 區 域 之 全 部 邊 緣 豎 立 無 機 械 設 備 時, 警 示 線 離 屋 頂 邊 緣 不 得 少 於 1.8 公 尺 ; 有 機 械 設 備 情 況 時, 警 示 線 自 平 行 於 機 械 方 向 之 屋 頂 邊 緣 算 起 不 得 少 於 1.8 公 尺, 且 垂 直 方 向 不 得 小 於 3.1 公 尺 (2) 入 口 材 料 處 置 儲 存 吊 運 區 等 應 用 二 條 警 示 線 形 成 依 通 路 與 工 作 區 聯 絡, 如 至 入 口 之 通 道 不 再 使 用, 且 應 用 繩 索 恆 至 於 通 道, 才 能 阻 止 其 他 人 不 能 進 入 工 作 區 2. 警 示 線 組 件 之 性 能 標 準 : (1) 繩 索 繩 線 或 鍊 條 : 每 下 垂 段 兼 具 小 於 1.8 公 尺, 用 淺 演 材 料 構 成 其 安 裝 和 支 持 方 式 應 使 其 最 低 點 距 工 作 平 面 0.9 公 尺 以 下, 最 高 點 1 公 尺 以 下 而 其 最 小 張 力 強 度 應 能 抵 抗 22.2KN 而 不 斷 裂 (2) 支 持 杆 : 強 度 應 能 抵 抗 作 用 於 其 上 之 水 平 最 少 7.1KN 不 歪 倒 其 高 度 應 在 工 作 平 面 上 0.8 公 尺 ( 六 ) 控 制 通 行 區 : 依 第 501 條 之 規 定, 控 制 通 行 區 僅 限 於 1.8 公 尺 以 上 超 過 有 高 層 砌 磚 及 相 關 工 作 才 可 使 用 但 本 條 中 允 許 於 混 凝 土 預 鑄 購 艦 之 阻 力 作 業 時 或 選 擇 採 用 墜 落 保 或 計 畫 者, 可 使 用 其 他 管 制 線 予 以 界 定, 而 管 制 線 又 由 繩 索 及 支 持 杆 組 構 而 成 1. 墜 落 保 護 計 畫 中 選 用 控 制 通 行 區 時, 管 制 線 之 設 備 要 求 : (1) 管 制 線 離 未 保 護 邊 或 前 緣 之 距 離 : 不 得 低 於 1.8 公 尺 或 超 過 7.7 公 尺 混 凝 土 預 鑄 構 建 阻 力 作 業 之 情 況, 自 前 緣 算 起 不 得 少 於 1.8 公 20
尺, 亦 不 得 超 過 1.8 公 尺 或 構 建 之 半 (2) 管 制 線 之 建 立 : 應 沿 整 個 為 保 護 邊 或 前 緣 延 伸 且 呈 平 行 另 應 連 結 於 護 欄 系 統 或 牆 之 每 一 邊 上 2. 超 過 肩 高 砌 磚 專 輯 相 關 工 作 時, 管 制 線 之 設 置 要 求 (1) 管 制 線 離 工 作 邊 緣 之 距 離 : 不 得 低 於 1.8 公 尺 或 超 過 7.7 公 尺 混 凝 土 預 鑄 構 件 組 立 作 業 之 情 況, 自 前 緣 算 起 不 得 少 於 1.8 公 尺, 亦 不 得 超 過 1.8 公 尺 或 構 件 之 半 (2) 管 制 線 的 建 立 : 應 該 延 伸 包 圍 在 工 作 台 邊 緣, 從 事 砌 磚 的 勞 工, 而 且 應 該 與 工 作 邊 緣 略 呈 水 平 3. 繩 索 纜 線 袋 子 的 性 能 標 準 (1) 設 置 高 度 及 間 距 : 期 最 低 點 距 工 作 平 面 不 得 少 於 1 公 尺, 最 高 點 不 得 超 過 1.3 公 尺 高 度 之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1.8 公 尺 (2) 強 度 : 最 小 斷 裂 強 度 0.88KN ( 七 )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 第 501 條 之 規 定,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只 能 使 用 於 低 斜 屋 頂 之 作 業, 且 應 與 警 示 線 系 統 併 用 但 是 屋 頂 寬 度 15.3 公 尺 以 下 時, 可 單 獨 使 用 美 國 墜 落 法 規 制 定 特 點 一 明 確 針 對 雇 主 以 及 受 雇 者 所 制 定 二 明 確 表 達 不 同 工 作 任 務, 所 必 須 要 有 的 防 護 措 施 三 要 求 使 用 適 當 的 保 護 系 統 的 設 計 和 裝 置 四 工 作 流 程 需 符 合 安 全 原 則 五 訓 練 勞 動 者 必 須 會 適 當 地 選 擇 使 用 和 維 護 墜 落 防 護 系 統 美 國 各 項 墜 落 防 制 制 定 時, 法 條 內 針 對 各 項 工 作 檢 查 程 序 給 予 一 定 自 我 檢 查 以 及 提 供 稽 核 之 條 例 項 目 茲 就 以 第 1926 L 章 鷹 架 工 作 台 之 法 條 為 例, 如 表 6 所 示 21
表 6 美 國 在 鷹 架 與 工 作 台 防 範 墜 落 之 相 關 法 規 法 令 大 綱 防 護 規 定 法 條 天 氣 :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掉 落 措 施 1926.451 強 風 大 雨 不 能 在 冰 雪 上 的 施 工 架 上 工 作 基 本 規 定 確 認 標 準 型 態 的 施 工 架 10 英 呎 以 上 即 需 要 墜 落 防 制 1926.451 個 人 墜 落 防 治 系 統 護 欄 系 統 1926.451(g)(1)(vii) 荷 重 材 料 工 作 和 天 氣 的 型 態 1926.451 確 認 基 腳 確 認 基 腳 的 荷 重 程 度 限 制 確 認 支 柱 架 構 22 1926.451 1926.451 確 認 材 料 確 認 轉 彎 處 裂 縫 處 坑 洞 生 鏽 處 凹 陷 處 1926.451 和 無 法 相 容 處 的 金 屬 成 分 進 入 方 式 不 要 使 用 橫 梁 交 叉 處 代 替 梯 子 1926.451 確 認 厚 度 確 認 木 板 厚 度 的 破 裂 處 已 達 約 0.6 公 分 (1/4 吋 ) 1926.451 木 板 厚 度 偏 斜 達 1/60 時, 即 具 有 危 險 性 1926.451 木 板 相 接 處 沒 有 超 過 2.54 公 分 (1 英 吋 ) 1926.451 支 撐 點 的 中 心 線 : 1926.451 十 英 呎 以 下 :6~12 英 吋 十 英 呎 以 上 : 低 於 18 英 吋 確 認 平 台 平 台 :14 英 吋 1926.451 柵 欄 使 用 支 柱 張 網 水 平 和 垂 直 保 護 頂 端 1926.451 個 人 墜 落 繫 索 垂 直 或 平 行 救 生 索 1926.502(d) 制 止 系 統 垂 直 救 生 索 安 全 的 錨 定 : 固 定 於 建 築 的 架 構 ; 不 能 將 錨 定 1926.451(g)(3)(i) 設 在 水 塔 出 風 口 及 電 線 管. 等 處 平 行 救 生 索 不 能 有 兩 個 以 上 的 垂 直 救 生 索 依 附 一 起, 或 使 用 同 一 個 錨 定 施 工 架 成 員 使 用 平 行 救 生 索 時, 需 有 2~3 位 施 工 成 員 護 欄 系 統 上 欄 杆 中 欄 杆 設 置 在 施 工 架 邊 緣 或 開 放 式 的 施 工 架 施 工 架 的 走 道 :9.5 英 吋 兩 邊 至 少 要 有 一 邊 護 欄 至 少 要 有 200 磅 支 撐 墜 落 及 水 平 方 向 的 防 護 欄 杆 頂 點 :36~45 英 吋 欄 杆 最 高 頂 點 : 超 過 45 英 吋 介 於 上 欄 杆 和 修 護 系 統 的 中 間 護 欄 系 統 至 少 要 有 150 磅 支 撐 墜 落 及 水 平 方 向 的 防 護 1926.451(g)(3)(iv) 1926.451(g)(3)(ii) 1926.451(g)(4)(i) 1926.451(g)(1)(v) 1926.451(g)(4) 1926.451(g)(4)(ix) 1926.451(g)(4)(iv) 安 全 網 範 圍 包 括 : 護 欄 系 統 的 頂 點 邊 緣 到 施 工 架 平 台 1926.451(g)(4)(v) 美 國 有 關 勞 工 於 施 工 架 工 作 之 墜 落 保 護, 依 L 章 之 規 定 OSHA Standard 29 CFR - 1926 Subpart L Scaffolds in Construction http://www.osha.gov/pls/oshaweb/owadisp.show_document?p_table=standards&p_id=10916
第 三 項 日 本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彙 整 日 本 於 1972 年 公 佈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勞 動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中 相 關 墜 落 防 止 條 文 係 適 用 於 全 部 行 業 ( 包 括 營 造 業 ) 其 主 要 之 墜 落 防 止 條 文 自 第 518 條 至 第 533 條, 共 16 條, 其 主 要 之 內 容 說 明 如 下 [15]: 一 墜 落 防 止 條 文 之 內 容 ( 一 ) 高 處 作 業 工 作 台 之 設 置 : 對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作 業, 雇 主 應 搭 設 施 工 架 等 方 式 設 置 工 作 台 供 勞 工 使 用, 若 有 困 難 時 應 張 掛 安 全 網 或 使 用 安 全 帶 ( 第 518 條 ) ( 二 ) 設 置 護 欄 扶 手 : 高 度 2 公 尺 以 上 工 作 臺 邊 緣 或 開 口 部, 應 設 置 護 欄 扶 手 護 蓋 等 防 墜 設 施, 但 有 困 難 時 得 以 安 全 網 安 全 帶 取 代 ( 第 519 條 ) ( 三 ) 使 用 安 全 帶 為 防 墜 落 方 法 時, 勞 工 應 該 確 實 使 用, 雇 主 應 該 提 供 適 當 的 繫 掛 裝 置 ( 第 520 條 ) ( 四 ) 雇 主 責 任 : 提 供 勞 工 於 2 公 尺 以 上 作 業 時 安 全 帶 設 置 安 全 網 ; 並 且 定 期 檢 查 ( 第 521 條 ) ( 五 ) 強 風 大 雨 大 雪 時, 應 令 高 處 作 業 勞 工 停 止 作 業 ( 第 522 條 ) ( 六 ) 警 告 標 示 : 對 於 高 處 作 業 有 墜 落 之 虞 者, 應 設 立 警 告 標 示, 禁 止 閒 人 進 入, 並 應 有 充 分 之 照 明 ( 第 523 條 ) ( 七 ) 踏 穿 屋 頂 : 對 於 石 綿 鐵 板 瓦 塑 膠 等 易 破 材 料 之 屋 頂 作 業 時, 雇 主 應 提 供 寬 30 公 分 之 上 踏 板 或 裝 設 安 全 網 ( 第 524 條 ) ( 八 ) 升 降 設 備 : 高 度 1.5 公 尺 以 上 的 場 所, 應 提 供 安 全 上 下 設 備, 對 於 不 用 豎 坑 應 禁 止 勞 工 在 其 附 近 作 業 ( 第 526 條 ) ( 九 ) 移 動 梯 合 梯 之 構 造 及 設 置 安 全 標 準 ( 第 527 528 條 ) ( 十 ) 監 督 主 管 : 橋 梁 建 築 物 施 工 架 等 高 處 作 業 時, 應 指 派 作 業 主 管 指 揮 作 業, 並 將 施 工 順 序 方 法 告 知 作 業 勞 工 ( 第 529 條 ) 23
( 十 一 ) 水 上 作 業 應 有 救 生 衣 救 生 設 備 並 不 得 超 載 ( 十 二 ) 物 料 之 料 斗 (hopper) 砂 石 貯 存 等 開 口 應 設 護 圍, 並 不 得 讓 勞 工 入 內 作 業, 但 有 困 難 時, 可 使 勞 工 使 用 安 全 帶 二 日 本 墜 落 防 止 法 規 之 特 點 分 析 : 日 本 墜 落 防 止 法 規 與 其 他 國 家 比 較 有 以 下 特 點 : ( 一 ) 定 義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高 處 所 需 採 取 墜 落 防 止 措 施 : 此 高 度 與 我 國 相 同, 但 與 美 國 有 些 許 差 異 日 本 墜 落 防 止 法 規 並 未 列 舉 採 取 防 墜 設 施 之 場 所 種 類, 此 為 日 本 強 烈 要 求 雇 主 優 先 設 置 工 作 台 之 原 因 ( 二 ) 要 求 以 搭 設 施 工 架, 再 搭 設 工 作 台 方 式 提 供 勞 工 安 全 之 高 處 作 業 空 間 : 墜 落 災 害 之 發 生 情 況 之 一 乃 是 勞 工 站 立 或 作 業 空 間 不 足, 導 致 勞 工 重 心 移 位 而 墜 落, 此 為 日 本 法 規 強 烈 要 求 雇 主 優 先 設 置 工 作 台 之 原 因 ( 三 ) 墜 落 保 護 措 施 法 令 中 無 明 確 規 定 優 先 採 行 原 則 : 日 本 防 墜 法 規 中, 出 現 於 法 規 中 的 防 止 墜 落 設 施 有 護 欄 護 蓋 安 全 網 安 全 帶 警 告 標 示 及 作 業 主 管 監 督 等 多 種, 但 並 無 強 制 規 規 定 雇 主 應 優 先 採 用 何 種 方 法, 除 護 欄 外, 其 餘 防 墜 設 施 皆 在 於 無 法 設 置 護 欄 或 在 特 別 情 況 下 雇 主 使 得 採 用 ( 四 ) 以 安 全 帶 為 防 墜 方 法 時, 特 別 規 定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雇 主 並 應 提 供 安 全 繫 掛 之 裝 置 : 勞 工 會 因 作 業 之 方 便, 對 於 雇 主 提 供 安 全 帶 做 為 防 墜 裝 置 之 使 用 意 願 不 高 ; 因 此 法 規 中 特 別 課 以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之 責 任 另 外, 若 沒 有 安 全 適 當 的 安 全 帶 繫 掛 裝 置, 除 了 造 成 安 全 帶 無 法 提 供 防 墜 功 能 外, 也 會 造 成 使 用 不 便 而 影 響 勞 工 的 使 用 意 願, 因 此 日 本 法 規 特 別 要 求 雇 主 以 安 全 帶 為 防 制 方 法 時, 應 先 提 供 安 全 帶 繫 掛 裝 置 ( 五 ) 法 規 中 無 防 墜 裝 置 設 施 之 安 全 標 準 : 例 如 護 欄 安 全 網 安 全 帶 警 告 標 示, 在 日 本 法 規 中, 並 未 見 其 性 能 標 準, 此 為 日 本 法 規 系 統 制 定 之 通 例 對 於 重 要 安 全 設 備 之 安 全 性 能 標 準, 日 本 政 府 將 另 訂 於 國 家 標 準 中, 或 以 解 釋 令 補 充 對 於 主 觀 機 關 而 言 有 其 便 利 性, 但 對 雇 主 而 言, 卻 有 不 便 之 處 24
( 六 ) 水 上 作 業 防 止 落 水 之 規 定 詳 盡 : 對 於 水 上 作 業 有 落 水 之 虞 之 場 所, 法 規 中 要 求 雇 主 不 得 超 載, 使 勞 工 著 救 生 衣, 並 備 妥 救 生 器 具 救 生 船 等 第 四 項 各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令 之 差 異 性 比 較 綜 合 上 述 各 國 墜 落 法 規 的 論 述, 英 國 在 墜 落 防 治 方 面 執 行 系 統 化 管 理 方 式, 已 實 行 多 年 美 國 在 墜 落 防 制 上, 規 定 法 令 條 款 清 晰 詳 細, 對 於 雇 主 而 言 遵 守 項 目 明 確 也 就 是 可 操 作 性 較 日 本 對 於 墜 落 探 討, 法 令 中 針 對 自 主 管 理 提 出 概 念 化 實 施 方 式 上 述 各 國 予 我 國 墜 落 相 關 法 規 比 較 如 表 7 在 法 令 所 規 範 範 圍 中, 英 國 以 風 險 管 理 方 式 由 建 築 設 計 端 開 始 即 賦 予 各 相 關 單 位 如 設 計 師 業 主 承 攬 商 設 備 製 作 端.. 等 預 防 墜 落 措 施 的 責 任 美 日 及 我 國 預 防 規 範 範 圍 僅 及 於 勞 工 而 管 理 方 式 英 國 因 上 述 規 範 機 制 屬 於 系 統 管 理 方 式, 美 日 及 我 國 仍 屬 自 主 管 理 階 段 此 外, 對 英 美 日 及 我 國 而 言 因 墜 落 主 要 發 生 的 產 業 為 建 築 業, 所 以 主 要 的 墜 落 法 規 皆 是 出 現 在 建 築 相 關 法 令 中 英 國 是 最 早 針 對 各 項 機 械 設 備 已 有 符 合 過 記 規 範 以 及 認 證 標 準 的 法 令, 美 日 兩 國 也 訂 定 其 國 家 級 的 機 械 設 備 驗 證 遵 守 項 目, 我 國 現 今 仍 在 朝 向 此 目 標 努 力 中 此 外, 在 國 家 預 防 監 督 方 面, 我 國 與 英 美 日 國 家 皆 在 為 勞 工 工 作 安 全 環 境 進 行 努 力 預 防 表 7 各 國 墜 落 法 規 差 異 性 比 較 法 令 精 神 英 美 日 我 國 規 範 範 圍 及 於 公 眾 風 險 管 理 及 於 勞 工 及 於 勞 工 及 於 勞 工 管 理 方 式 系 統 管 理 自 主 管 理 自 主 管 理 自 主 管 理 墜 落 法 令 範 圍 特 別 規 定 於 建 築 業 特 別 規 定 於 建 築 業 特 別 規 定 於 建 築 業 特 別 規 定 於 建 築 業 機 械 設 備 認 證 國 家 規 定 國 家 規 定 國 家 規 定 尚 無 完 全 規 定 國 家 預 防 監 督 有 有 有 有 25
第 三 章 研 究 方 法 第 一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根 據 勞 委 會 重 大 職 災 資 料 庫, 針 對 90-95 年 整 理 我 國 墜 落 職 災 發 生 事 故 死 亡 的 411 件 個 案 進 行 研 究 研 究 流 程 如 圖 2, 並 且 敘 述 如 下 : 一 先 進 行 個 案 因 素 的 歸 納 : 分 為 墜 落 地 點 發 生 原 因 與 違 反 法 規 並 進 行 墜 落 個 案 的 基 本 特 性 ( 個 人 因 素, 含 : 性 別 年 齡 工 作 經 驗, 作 業 因 素 ) 的 編 碼 與 統 計 編 碼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罹 災 勞 工 個 人 基 本 特 性 : 1. 性 別 :A. 男,B. 女 2. 年 齡 層 : 依 主 計 處 10 歲 年 齡 組 距 分 類 為 A.15-24 歲,B.25-34 歲,C.35-44 歲,D.45-54 歲,E.55 歲 以 上 3. 工 作 經 驗 :A. 一 年 以 下 ( 含 一 年 ),B.1-15 年,C.15 年 以 上,D. 不 詳 4. 執 行 作 業 :A. 屋 頂 作 業 ( 在 屋 頂 上 從 事 安 裝 拆 除 ),B. 鋼 構 鋼 柱 作 業,C. 拆 除 作 業 ( 工 具 及 安 全 網 或 安 全 器 具 架 設 或 收 拾 作 業 ),D. 模 版 作 業,E. 外 牆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砌 磚 帷 幕 牆 作 業 泥 作 ),F. 水 電 作 業, G. 清 潔 作 業,H. 吊 掛 搬 運 作 業,I.( 組 裝 拆 除 ) 施 工 架 作 業,J. 室 內 裝 修 裝 潢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油 漆 木 工 塑 膠 ),K. 管 理 作 業 監 督 作 業,L. 電 機 作 業,M. 混 凝 土 作 業 ( 含 灌 漿 與 鋼 筋 ),N. 安 裝 或 拆 除 運 輸 設 備 ( 含 電 梯 與 吊 車 ),O. 其 他 作 業 ( 定 線 作 業 土 方 作 業 天 溝 作 業 道 路 修 整 作 業 雜 項 作 業 花 苗 作 業 門 窗 框 架 構 作 業 窗 戶 定 位 玻 璃 安 裝 操 作 施 工 載 具 ) ( 二 ) 災 害 發 生 因 素 : 1. 營 造 業 安 全 研 究 中, 勞 工 的 工 作 地 點 與 工 作 性 質 有 很 大 的 關 係 [16],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墜 落 地 點 做 為 主 要 分 析 因 素 墜 落 發 生 地 點 分 為 :A. 屋 從 鷹 26
架 工 作 台 墜 落,B. 從 營 造 物 大 樑 或 建 築 物 鋼 樑 墜 落,C.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墜 落,D. 從 梯 子 墜 落,E. 從 地 板 或 地 面 邊 緣 墜 落,F. 從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墜 落,G. 從 地 板 開 口 處 墜 落,H. 從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墜 落,I. 不 另 分 類 者 [( 從 未 啟 動 的 ) 運 載 工 具 墜 落 或 跳 下 從 階 梯 墜 落 從 物 質 材 料 墜 落 ] 圖 2 研 究 流 程 ( 三 ) 違 反 法 規 編 碼 : 墜 落 個 案 違 反 法 規 :A.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B. 勞 動 基 準 法,C. 刑 法,D. 勞 工 保 險 條 例,E.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各 法 規 之 編 碼 表, 舉 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如 下 表 8 27
表 8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主 要 法 條 項 ( 子 類 別 ) 5( 第 五 條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5.1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5.2 防 止 爆 炸 性 發 火 性 等 物 質 引 起 之 危 害 5.3 防 止 電 熱 及 其 他 之 能 引 起 之 危 害 二 墜 落 情 境 事 故 分 析 將 資 料 編 碼 進 行 統 計 Phi 分 析, 並 結 合 個 案 違 反 國 內 相 關 法 規 次 數 統 計, 繪 製 AcciMap 本 研 究 著 重 探 討 科 技 及 能 源 變 遷 因 素, 訪 視 涵 蓋 營 造 業 製 造 業. 等 篩 選 出 六 處 墜 落 職 災 指 標 之 工 地 現 場 進 行 訪 視, 其 中 製 造 廠 屋 頂 搭 建 太 陽 能 板, 以 及 核 四 預 定 營 運 建 造 廠 內 管 線 搭 配 實 況 針 對 現 場 觀 察 驗 證 個 案 分 析 中 相 關 墜 落 情 境, 進 行 預 防 措 施 上 的 歸 納 與 探 討 此 外, 在 舉 辦 兩 次 焦 點 團 體, 邀 請 國 內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歸 納 出 墜 落 災 害 發 生 之 主 要 地 點, 以 及 墜 落 發 生 之 主 要 原 因 探 討 墜 落 職 災 相 關 議 題 最 後, 分 述 墜 落 個 案 情 境 分 析 現 場 訪 視 和 焦 點 團 體 之 綜 合 結 論, 提 出 對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政 策 事 業 單 位 管 理 層 面 之 改 善 建 議, 以 達 到 預 防 我 國 未 來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之 效 28
第 二 節 研 究 方 法 一 意 外 事 故 情 境 分 析 事 故 預 防 對 策 可 經 由 事 故 分 析 獲 取 重 要 的 因 素,Gordon[17] 將 傷 害 過 程 分 成 三 階 段 : 事 故 發 生 前 事 故 事 故 發 生 後 影 響 因 素 則 分 為 三 大 類 : 人 員 因 素 設 備 因 素 環 境 因 素 及 管 理 因 素 Aaltonen[18] 探 討 芬 蘭 家 具 業 之 職 業 傷 害 時, 將 職 災 分 成 (1) 活 動 (activity) 與 意 外 類 型 (type of accident) 的 前 導 事 件 (preceding event) (2) 以 傷 害 源 (source of injury) 為 主 的 接 觸 事 件 (contact event) 及 (3) 以 傷 害 類 型 (type of injury) 為 主 的 傷 害 事 件 (injury event) 等 三 個 階 段 其 中 前 導 事 件 還 意 外 類 型 與 活 動, 而 接 觸 事 件 以 傷 害 源 為 主, 傷 害 事 件 以 傷 害 類 型 為 主 並 認 為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是 這 些 因 素 以 事 件 鍊 鎖 (event chains) 的 方 式 環 環 相 扣 而 產 生 的 Drury & Brill[19] 建 議 必 須 整 合 災 害 收 集 到 的 資 料 加 以 重 整 並 排 除 不 必 要 的 資 訊 以 架 構 出 意 外 事 故,Drury & Brill[19] 情 境 分 析 提 到 : 傷 害 必 須 包 含 傷 害 種 類 意 外 事 故 人 類 行 為 等 主 要 因 素 根 據 這 些 典 型 的 傷 害 因 素 為 情 境 架 構 出 整 個 意 外 傷 害, 情 境 中 包 含 傷 者 產 品 環 境 及 作 業 等 因 素 每 一 個 情 境 均 以 人 為 因 素 作 為 主 要 的 敘 述 根 據 上 述 的 理 論 模 式, 意 外 事 故 影 響 因 素 不 外 乎 人 員 ( 性 別 年 齡 工 作 經 驗 等 ) 作 業 ( 行 業 作 業 類 型 等 ) 設 備 ( 媒 介 物 ) 環 境 災 害 類 型 災 害 原 因 等 因 素 因 此 可 以 根 據 情 境 分 析 的 架 構 找 出 重 大 職 災 的 致 災 因 素, 而 有 用 的 災 害 類 型 或 情 境 分 析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幾 項 條 件 :1. 發 生 機 率 較 大 的 六 種 情 境 需 涵 蓋 90% 的 意 外 事 故 2. 每 個 情 境 都 可 對 應 至 一 個 以 上 可 行 的 預 防 對 策 3. 每 個 情 境 間 彼 此 都 是 互 斥 的 二 Phi (φ) 係 數 Phi (φ) 係 數 限 制 在 2x2 列 聯 表 且 其 值 介 於 -1.00 跟 +1.00 之 間, 能 夠 直 接 提 供 兩 個 因 素 水 準 間 的 關 連 性 [20] 計 算 Phi 係 數 時, 每 個 因 素 必 須 重 新 編 碼 成 29
二 位 元 (binary measure) 利 用 Cramer s V 公 式 可 得 : (k=2) 另 外, 統 計 學 者 建 議 期 望 次 數 小 於 5 的 2x2 列 聯 表, 可 以 使 用 Fisher s exact test 來 作 為 檢 定 調 整 [21, 22] 本 研 究 墜 落 個 案 分 析 後, 經 統 計 篩 選 過 濾 後 共 得 8 個 墜 落 地 點 變 項 :1. 鷹 架 工 作 台,2. 踏 穿 屋 頂 天 窗,3. 營 造 物 大 樑,4. 合 梯,5. 地 板 開 口,6.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7.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與 分 析 後 之 28 個 發 生 原 因 細 項, 分 別 進 行 交 叉 phi 分 析 第 8 個 變 項 為 未 滿 兩 公 尺 之 墜 落 地 點, 與 分 析 後 之 15 個 發 生 原 因 細 項 進 行 交 叉 phi 分 析 三 AcciMap AcciMap 涵 蓋 因 果 圖 (CCC) 的 概 念, 圖 形 以 關 鍵 事 件 為 發 展 基 礎, 呈 現 關 鍵 事 件 前 的 原 因 及 產 生 的 後 果 依 據 墜 落 原 因, 找 出 導 致 第 一 線 作 業 勞 工 發 生 墜 落 的 致 災 因 素 : 不 安 全 行 為 機 具 設 備 環 境 (5 6 層 ) 分 析 違 反 法 規 可 找 出, 從 政 府 立 法 至 事 業 單 位 應 依 法 實 施 的 法 律 規 範 與 活 動 ( 第 1 至 第 4 層 ), 如 圖 3 所 示 : 30
圖 3 AcciMap 的 六 層 基 礎 架 構 (Rasmussen [23]) 各 階 層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政 府 : 立 法 : 對 於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此 階 層 主 要 為 勞 委 會 制 定 與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有 關 的 法 令, 主 要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動 檢 查 法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 二 ) 監 管 機 構 : 勞 動 檢 查 為 一 個 國 家 實 施 勞 動 法 令 重 要 措 施, 也 是 國 家 以 公 權 力 介 入 勞 資 關 係 之 私 人 領 域, 從 而 達 到 保 護 勞 動 者 目 的 之 有 效 制 度 在 此 階 層 包 含 中 央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勞 動 檢 查 機 關, 依 據 勞 動 檢 查 法 對 營 造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勞 動 檢 查, 以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並 對 違 規 的 事 業 單 位 有 通 知 改 善 停 工 罰 鍰 之 責, 督 促 事 業 單 位 建 立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24], 以 達 成 勞 工 在 安 全 的 環 境 下 工 作 且 若 有 發 生 職 災, 需 前 往 肇 事 現 場 實 施 調 查 並 撰 寫 職 災 報 告 ( 三 ) 公 司 管 理 規 劃 : 營 造 工 程 大 致 上 分 為 假 設 工 程 基 礎 工 程 結 構 工 程 裝 修 工 程 設 備 工 程 等 大 項, 再 將 各 大 項 工 程 進 行 細 分 成 各 項 分 項 工 程 31
[25], 形 成 層 層 轉 包 的 現 象 一 個 工 地 上 匯 集 了 多 家 施 工 者, 營 造 工 程 不 論 是 工 程 內 容 工 作 環 境 施 工 方 法 或 委 託 承 攬 及 其 他 勞 動 關 係 都 很 複 雜, 且 變 異 性 極 大, 其 間 潛 藏 許 多 危 險 與 危 害 從 分 析 承 攬 關 係 與 法 規 可 知, 這 階 層 主 要 為 營 造 公 司 對 工 程 的 規 劃 與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設 置 安 衛 組 織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工 作 守 則 體 格 與 健 康 檢 查, 並 對 勞 工 危 害 告 知 ( 四 ) 技 術 與 作 業 管 理 : 營 造 工 程 大 多 由 營 造 廠 承 包, 主 要 負 責 施 工 的 單 位 為 營 造 工 地, 管 理 常 是 獨 立 於 總 公 司 外 的, 總 公 司 需 訂 立 管 理 機 制 以 掌 控 工 程 狀 況, 工 程 中 的 每 一 項 作 業, 都 應 有 事 業 單 位 的 作 業 主 管, 擔 負 安 全 監 視 或 檢 點 工 作, 監 督 勞 工 作 業 [26] 事 業 單 位 必 須 依 照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於 有 墜 落 之 虞 處 設 置 固 定 式 防 護 設 備, 使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並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於 營 造 工 地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設 置 共 同 作 業 監 督 ( 五 ) 實 體 過 程 與 參 與 者 行 動 :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者, 大 部 分 來 自 營 造 現 場, 未 端 承 攬 單 位 ( 分 包 商 ) 所 雇 用 的 第 一 線 作 業 勞 工 [27] 依 據 所 分 析 的 墜 落 原 因, 可 找 出 導 致 勞 工 發 生 墜 落 的 直 接 原 因 間 接 原 因, 以 及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的 關 鍵 事 件 而 墜 落 職 災 之 發 生, 乃 由 於 人 體 從 高 處 向 低 處 移 位, 造 成 位 能 變 化 成 動 能, 此 動 能 在 人 體 墜 落 後, 如 由 人 體 吸 收 之 動 能 超 過 其 安 全 吸 收 量, 則 造 成 人 員 損 傷 而 罹 災 造 成 墜 落 的 因 素 則 可 分 為 勞 工 重 心 位 移 及 支 撐 失 效 兩 項, 勞 工 位 於 支 撐 不 穩 強 度 不 足 的 結 構, 亦 會 導 致 勞 工 重 心 位 移 而 墜 落 [27] 事 業 單 位 需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使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並 遵 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於 營 造 工 地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教 育 訓 練 以 及 設 置 共 同 作 業 監 督 ( 六 ) 設 備 與 周 圍 環 境 : 所 有 會 造 成 勞 工 罹 災 的 設 備 與 環 境 因 素 皆 發 生 在 此 階 層,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是 否 確 實, 會 導 致 勞 工 暴 露 於 潛 在 的 危 害 風 險 ( 不 安 全 設 備 與 環 境 ) 中 作 業, 容 易 造 成 勞 工 發 生 墜 落 四 焦 點 團 體 焦 點 團 體 (Focus Group Interview) 與 一 般 人 員 訪 問 的 最 大 差 異, 在 於 : 前 者 的 資 訊 流 程 是 多 向 的, 後 者 的 資 訊 流 程 則 是 單 向 的 採 用 焦 點 團 體 能 夠 鼓 勵 與 會 者 進 行 意 見 交 流, 每 一 個 與 會 者 不 僅 聽 取 其 他 人 的 意 見, 也 向 其 他 人 表 達 自 己 32
的 看 法 焦 點 團 體 特 徵 有 : 與 會 者 人 數 不 宜 過 多 (6-12 人 為 宜 ) 與 會 者 間 需 要 有 高 度 同 質 性 和 注 重 客 觀 資 料 的 蒐 集 程 序 焦 點 團 體 優 點 為 : 可 根 據 與 會 者 的 經 驗, 發 展 更 為 具 體 的 議 題 可 對 先 前 的 研 究 結 果 和 發 現, 尋 求 參 與 者 的 解 釋 過 去 許 多 研 究 採 用 焦 點 團 體 的 理 由 是 : 可 在 設 定 的 環 境 中 蒐 集 參 與 者 的 質 化 資 料 在 與 會 過 程 中 具 有 較 大 的 彈 性 成 本 較 低 資 料 具 有 表 面 效 度 (Face Validity) 和 能 在 短 期 間 蒐 集 到 所 需 的 資 料 33
第 一 節 墜 落 個 案 研 究 結 果 第 四 章 研 究 成 果 為 正 確 了 解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發 生 情 境 與 原 因, 研 究 採 行 個 案 分 析, 確 認 2001 至 2005 年 間 411 件 營 造 業 墜 落 職 災 檢 查 報 告 書, 逐 一 檢 視 個 案 內 容, 先 進 行 個 案 基 本 特 性 ( 個 人 因 素 包 括, 性 別 年 齡 工 作 經 驗 及 作 業 因 素 ) 分 析 ; 之 後, 即 針 對 環 境 因 素 ( 墜 落 地 點 ) 發 生 原 因 與 違 反 法 規 進 行 統 計 分 析 : 一 基 本 特 性 分 析 : 根 據 每 個 變 項 的 次 數 分 佈 可 以 看 出 罹 災 者 以 男 性 居 多 (385, 93.7%), 年 齡 分 布 在 35-44 歲 間 (118, 28.7%),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下 ( 含 1 年 )(305,74.2%) 針 對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下 ( 含 1 年 ) 即 高 達 74.2% 的 原 因 Kartam, Flood & Koushki [13] 研 究 科 威 特 營 造 業 問 題 時, 發 現 幾 個 主 要 的 問 題 的 第 一 項 即 是 : 臨 時 工 ( 工 作 經 驗 一 年 以 下 包 含 1 年 ) 的 問 題, 如 表 9 此 外, 在 本 研 究 過 程 中 兩 次 專 家 焦 點 訪 談 中 發 現, 勞 動 現 場 中 許 多 臨 時 工 因 為 對 工 作 現 場 的 不 熟 識,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的 頻 率 較 高 是 存 在 的 現 象 表 9 性 別 年 齡 雇 用 人 數 次 數 分 析 因 素 因 素 類 別 次 數 百 分 比 (%) 男 385 93.7 性 別 女 18 4.4 不 詳 8 1.9 15-24 26 6.3 25-34 101 24.6 年 齡 35-44 118 28.7 45-54 101 24.6 55 57 13.9 不 詳 8 1.9 1 年 以 下 ( 含 1 年 ) 305 74.2 工 作 經 驗 1-15 年 80 19.5 15 年 以 上 8 1.9 不 詳 18 4.4 二 災 害 案 件 作 業 因 素 分 析 : 在 作 業 因 素 部 分, 排 名 前 五 名 之 高 危 險 性 作 業 是 : 屋 頂 作 業 共 71 件, 占 17.3% 最 多 ; 鋼 構 作 業 共 47 件, 占 11.4% 為 第 二 惡 ; 拆 除 作 業 與 模 版 作 業 各 有 36 34
件, 各 占 8.8% 為 第 三 惡 ; 外 牆 作 業 有 29 件, 占 7.1% 為 第 五 惡 ; 水 電 作 業 有 27 件, 占 6.6% 為 第 六 惡 ; 清 潔 作 業 占 24 件, 占 5.8% 為 第 七 惡 ; 和 吊 掛 搬 運 作 業 有 34 件, 占 8.3% 為 第 八 惡 ) 其 餘 依 序 為 室 內 裝 修 裝 潢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油 漆 木 工 塑 膠 ) 占 26 件, 占 6.3%;( 組 裝 拆 除 ) 施 工 架 作 業 占 20 件, 占 4.9%; 管 理 作 業 監 督 作 業 占 13 件, 占 3.2%; 電 機 作 業 占 11 件, 占 2.7%; 混 凝 土 作 業 ( 含 灌 漿 與 鋼 筋 ) 占 9 件, 占 2.2%; 安 裝 或 拆 除 運 輸 設 備 ( 含 電 梯 與 吊 車 ) 占 7 件, 占 1.7%; 其 他 作 業 ( 定 線 作 業 土 方 作 業 天 溝 作 業 道 路 修 整 作 業 雜 項 作 業 花 苗 作 業 門 窗 框 架 構 作 業 窗 戶 定 位 玻 璃 安 裝 操 作 施 工 載 具 ) 占 17 件, 占 4.1% ( 表 10) 表 10 墜 落 職 災 個 案 勞 工 所 從 事 的 作 業 類 型 執 行 作 業 合 計 百 分 比 (%) 屋 頂 作 業 ( 在 屋 頂 上 從 事 安 裝 拆 除 ) 71 17.3 鋼 構 鋼 柱 作 業 47 11.4 拆 除 作 業 ( 工 具 及 安 全 網 或 安 全 器 具 架 設 或 收 拾 作 業 ) 36 8.8 模 版 作 業 36 8.8 吊 掛 搬 運 作 業 34 8.3 外 牆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砌 磚 帷 幕 牆 作 業 泥 作 ) 29 7.1 水 電 作 業 27 6.6 室 內 裝 修 裝 潢 作 業 ( 粉 刷 貼 磚 油 漆 木 工 塑 膠 ) 26 6.3 清 潔 作 業 24 5.8 ( 組 裝 拆 除 ) 施 工 架 作 業 20 4.9 管 理 作 業 監 督 作 業 13 3.2 電 機 作 業 11 2.7 混 凝 土 作 業 ( 含 灌 漿 與 鋼 筋 ) 9 2.2 安 裝 或 拆 除 運 輸 設 備 ( 含 電 梯 與 吊 車 ) 7 1.7 其 他 作 業 ( 定 線 作 業 土 方 作 業 天 溝 作 業 道 路 修 整 作 業 雜 項 作 業 花 苗 作 業 門 窗 框 架 構 作 業 窗 戶 定 位 玻 璃 17 4.1 安 裝 操 作 施 工 載 具 ) 不 詳 4 1.0 三 災 害 媒 介 物 - 墜 落 地 點 分 析 : 主 要 的 墜 落 地 點, 也 即 可 稱 為 災 害 媒 介 物, 前 七 名 依 序 為 : 從 鷹 架 工 作 台 墜 落 共 97 件, 占 23.6% 最 嚴 重 ; 營 造 物 大 樑 或 建 築 物 鋼 樑 共 62 件, 占 15.1% 居 35
次 ;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共 51 件, 占 12.4%; 梯 子 墜 落 共 38 件, 占 9.3%; 地 板 或 地 面 邊 緣 墜 落 共 29 件, 占 7.1%;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墜 落 共 27 件, 占 6.6%; 地 板 開 口 處 墜 落 共 26 件, 占 6.3%( 表 11) 表 11 個 案 墜 落 地 點 次 數 統 計 表 墜 落 地 點 次 數 百 分 比 從 鷹 架 工 作 台 墜 落 97 23.6 從 營 造 物 大 樑 或 建 築 物 鋼 樑 墜 落 62 15.1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墜 落 51 12.4 從 梯 子 墜 落 38 9.3 從 地 板 或 地 面 邊 緣 墜 落 29 7.1 從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墜 落 27 6.6 從 地 板 開 口 處 墜 落 26 6.3 從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墜 落 11 2.7 不 另 分 類 者 ( 從 ( 未 啟 動 的 ) 運 載 工 具 墜 落 或 跳 下 從 階 梯 墜 落 從 物 質 材 料 墜 落 ) 70 16.9 四 災 害 發 生 相 關 因 素 : 表 12 列 出 墜 落 情 境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交 叉 列 連 表, 前 五 種 最 易 發 生 墜 落 事 故 的 情 形 如 下 發 生 次 數 第 一 順 位 是 勞 動 者 在 鷹 架 工 作 臺 從 事 工 作 時,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時, 墜 落 事 故 發 生 的 次 數 是 49 次 其 次 為 勞 動 者 在 踏 穿 屋 頂 工 作, 當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所 時, 產 生 的 意 外 事 故 次 數 是 47 次 第 三 順 位 有 兩 種 情 形, 其 一 為 勞 動 者 在 營 造 物 大 梁 工 作 時, 且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 以 及 在 勞 動 者 在 鷹 架 工 作 臺 工 作, 卻 因 未 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而 造 成 墜 落 事 故 發 生 時, 次 數 皆 為 27 次 第 四 順 位 是 勞 動 者 在 鷹 架 工 作 臺 工 作, 搭 設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時, 墜 落 次 數 為 25 次 36
從 上 述 五 個 危 險 墜 落 發 生 情 境 與 原 因 中 發 現, 當 勞 動 者 在 鷹 架 工 作 臺 從 事 工 作 時, 以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未 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及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三 種 不 安 全 因 素 所 發 生 墜 落 事 故 的 次 數 最 多 由 此 可 顯 見, 鷹 架 工 作 台 在 墜 落 情 境 中 是 一 個 高 度 不 安 全 的 工 作 場 所 表 12 個 案 發 生 原 因 次 數 統 計 表 發 生 原 因 墜 落 情 境 鷹 架 工 作 臺 營 造 物 大 樑 踏 穿 屋 頂 地 面 或 平 台 屋 頂 邊 緣 合 梯 地 板 開 口 兩 公 尺 以 下 合 計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49 27 4 15 11 5 10 1 122 無 可 供 安 全 帶 勾 掛 點 17 16 3 5 5 5 3 54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47 4 51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25 11 3 1 3 43 安 全 網 失 效 17 17 1 1 3 2 1 42 不 安 全 開 口 2 1 3 8 11 1 14 40 未 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27 1 2 1 1 32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工 具 19 9 28 不 當 動 作 6 7 4 3 4 4 28 施 工 架 無 平 台 15 1 1 17 不 當 工 作 程 序 1 4 1 1 2 1 4 14 移 除 防 護 措 施 3 1 1 4 2 2 13 通 道 不 平 或 狹 窄 2 2 1 1 1 2 2 11 無 施 工 架 樓 梯 2 7 1 10 攀 爬 施 工 架 5 3 1 9 被 拉 3 2 2 2 9 過 度 伸 展 1 2 1 3 2 9 氣 候 不 良 4 1 1 1 7 護 蓋 未 固 定 1 3 4 建 築 或 結 構 物 倒 塌 1 3 4 被 墜 落 物 打 到 2 1 3 機 具 故 障 2 1 3 精 神 不 集 中 1 1 2 照 明 不 足 1 1 1 3 其 他 不 安 全 環 境 1 1 2 不 當 進 入 危 險 區 域 1 1 2 37
五 違 反 法 規 統 計 結 果 :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在 以 營 造 物 大 樑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52 次 的 法 條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42 次 的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交 叉 列 連 為 表 13, 分 布 圖 4 所 示 圖 4 營 造 物 大 樑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以 地 板 開 口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24 次 的 是 第 32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之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其 次, 為 發 生 17 次 的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分 布 圖 5 所 示 38
圖 5 地 板 開 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以 鷹 架 工 作 台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87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68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6 所 示 圖 6 鷹 架 工 作 台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踏 穿 屋 頂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52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40 次 的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分 布 圖 7 所 示 39
圖 7 踏 穿 屋 頂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合 梯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33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30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8 所 示 圖 8 合 梯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以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19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15 次 的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以 及 同 樣 發 生 15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40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9 所 示 : 圖 9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地 板 平 台 地 面 邊 緣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20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18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10 所 示 圖 10 地 板 平 台 地 面 邊 緣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在 未 滿 兩 公 尺 為 地 點 所 發 生 的 職 災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違 次 數 最 多 為 10 次 的 是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其 次, 為 發 生 7 次 的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41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分 布 圖 11 所 示 圖 11 未 滿 2 公 尺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此 外, 上 述 八 個 墜 落 發 生 地 點 中 除 了 墜 落 地 點 為 地 板 開 口 外, 其 餘 七 個 墜 落 地 點, 如 營 造 物 大 樑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以 及 未 滿 兩 公 尺 違 反 次 數 最 多 的 法 條, 皆 是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而 違 反 次 數 居 第 二 順 位 的 是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一 十 二 條 :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以 及 第 三 順 位 是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鑒 於 上 述 統 計 結 果, 重 大 職 災 案 例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條, 亦 是 事 業 單 位 或 雇 主 在 執 行 墜 落 職 災 預 防 時 最 常 忽 略 之 執 行 辦 理 事 項 ; 因 此, 我 國 勞 動 檢 查 單 位 在 執 行 檢 查 時 可 針 對 上 述 法 條 列 為 加 強 檢 查 及 評 估 之 項 目 本 研 究 所 提 相 關 預 防 措 施 將 列 於 後 續 討 論 章 節 4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表 13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交 叉 列 連 表 屋 頂 邊 緣 地 板 平 台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條 項 款 法 規 內 容 或 開 口 或 地 面 邊 緣 未 滿 兩 公 尺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1 5 雇 主 應 有 符 合 標 準 之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 以 防 止 有 墜 落 崩 塌 等 之 虞 之 作 業 場 所 引 起 之 危 害 32 10 13 3 56 6 29 11 12 7 15 11 3 4 5 雇 主 對 就 業 場 所 之 通 道 地 板 階 梯 或 通 風 採 光 照 明 保 3 2 溫 防 濕 休 息 避 難 急 救 醫 療 及 其 他 為 保 護 勞 工 健 康 及 5 4 10 4 4 安 全 設 備 應 妥 為 規 劃,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12 1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11 19 6 8 15 53 14 24 13 17 6 9 7 11 2 5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14 雇 主 應 依 事 業 規 模 性 質,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並 設 置 勞 工 安 1 4 2 8 3 2 全 衛 生 組 織 人 員 22 9 38 21 13 11 10 5 雇 主 對 於 第 五 條 第 一 項 之 設 備 及 其 作 業, 應 訂 定 自 動 檢 查 計 2 24 9 34 15 14 6 9 5 畫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16 事 業 單 位 招 人 承 攬 時, 承 攬 人 就 承 攬 部 分 負 本 法 所 定 雇 主 之 責 任 ; 原 事 業 單 位 就 職 災 補 償 仍 與 承 攬 人 負 連 帶 責 任 再 承 攬 者 11 2 16 16 4 2 3 亦 同 17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交 付 承 攬 時, 應 於 事 前 告 知 1 25 10 37 23 16 11 12 5 該 承 攬 人 工 作 環 境 危 害 因 素 暨 安 衛 規 定 應 採 取 措 施 10 5 7 6 5 承 攬 人 就 其 承 攬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分 交 付 再 承 攬 時, 應 依 規 定 告 2 7 9 3 知 再 承 攬 人 1 1-5 事 業 單 位 與 承 攬 人 再 承 攬 人 分 別 僱 用 勞 工 共 同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職 災, 原 事 業 單 位 應 : 設 置 協 議 組 織, 指 定 工 作 廠 所 負 25 13 61 21 15 10 11 5 18 責 人, 擔 任 指 揮 及 協 調 2 3 2 事 業 單 位 分 別 交 付 二 個 以 上 承 攬 人 共 同 作 業 而 未 參 與 共 同 作 業 時, 應 指 定 承 攬 人 之 一 負 原 事 業 單 位 之 責 任 2 23 1 雇 主 對 勞 工 應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之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29 12 12 3 61 31 2 22 9 12 5 43
表 13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交 叉 列 連 表 ( 續 ) 屋 頂 邊 緣 地 板 平 台 條 項 款 法 規 內 容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未 滿 兩 公 尺 或 開 口 或 地 面 邊 緣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25 雇 主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適 合 其 需 要 之 安 全 衛 25 17 2 50 33 2 17 2 17 3 17 10 生 工 作 守 則, 報 經 檢 查 機 構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如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應 即 採 取 必 要 急 1 2 救 搶 救 等 措 施, 並 實 施 調 查 分 析 及 作 成 紀 錄 28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重 大 職 災, 雇 主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2 4 2 1-4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4 6 10 8 4 5 44
( 二 ) 勞 動 基 準 法 表 14 中 列 出 8 個 墜 落 地 點 的 職 業 災 害 個 案 中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五 十 九 條 第 一 項 1-4 款 共 112 件, 此 條 例 乃 有 關 違 反 職 災 後 補 償 之 規 定 ; 其 所 占 比 例 為 全 部 411 件 職 災 案 例 中 的 27.25% 而 違 反 第 六 十 二 條 第 一 項 共 28 件, 其 所 占 比 例 為 全 部 411 件 職 災 案 例 中 的 6.81% 此 法 條 亦 屬 墜 落 災 害 發 生 事 後 之 消 極 預 防 措 施 之 一, 法 條 中 對 雇 主 以 及 承 攬 單 位 對 罹 災 者 的 賠 償 規 定, 對 於 補 償 罹 災 者 所 留 下 的 家 人 的 生 活 狀 況 保 護 法 源 之 一 ( 三 ) 刑 法 表 15 中 可 發 現 8 個 墜 落 地 點 的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中, 違 反 刑 法 第 二 百 七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共 293 件, 此 條 例 乃 有 關 違 反 職 災 後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因 業 務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者 之 規 定 ; 所 佔 比 例 為 全 部 411 件 職 災 案 例 中 的 71.29% 在 8 個 墜 落 地 點, 所 有 因 墜 落 而 致 死 的 重 大 職 業 災 害 中, 有 71.29% 事 業 單 位 或 是 雇 主 負 有 業 務 上 的 過 失 的 責 任 在 事 後 災 害 處 理 方 面, 將 雇 主 處 以 刑 事 責 任 的 法 條, 只 能 視 為 在 墜 落 災 害 發 生 後 消 極 的 赫 阻 雇 主 對 墜 落 預 防 保 護 措 施 的 方 法 之 一 ( 四 )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表 16 表 17 中 可 發 現 8 個 墜 落 地 點 的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中, 違 反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六 條 :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六 十 歲 以 下 之 勞 工, 應 以 其 雇 主 或 所 屬 團 體 或 所 屬 機 構 為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勞 保 共 76 件, 並 且 在 鷹 架 工 作 台 墜 落 地 點 發 生 頻 率 最 高 45
條 項 款 法 規 內 容 59 1 1-4 62 1 刑 法 2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災 而 致 死 亡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時, 雇 主 應 依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但 如 同 一 事 故,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已 由 雇 主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雇 主 得 予 以 抵 充 之 : 事 業 單 位 以 其 事 業 招 人 承 攬, 如 有 再 承 攬 時, 承 攬 人 或 中 間 承 攬 人, 就 各 該 承 攬 部 分 所 使 用 之 勞 工, 均 與 最 後 承 攬 人, 連 帶 負 雇 主 應 負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之 責 任 事 業 單 位 或 承 攬 人 或 中 間 承 攬 人, 為 前 項 之 災 害 補 償 時, 就 其 所 補 償 部 分, 得 向 最 後 承 攬 人 求 償 條 項 法 規 內 容 276 2 從 事 業 務 之 人, 因 業 務 過 失 致 人 於 死 者,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拘 役, 得 併 科 三 千 元 以 下 罰 金 表 14 違 反 勞 動 基 準 法 次 數 統 計 表 屋 頂 邊 緣 地 板 平 台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未 滿 兩 公 尺 或 開 口 或 地 面 邊 緣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條 項 款 5 17 4 13 23 2 19 3 12 2 2 8 2 8 2 11 2 5 表 15 違 反 刑 法 次 數 統 計 表 屋 頂 邊 緣 或 地 板 平 台 或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未 滿 兩 公 尺 開 口 地 面 邊 緣 條 項 條 項 條 項 條 項 條 項 條 項 條 項 條 項 57 19 87 49 32 21 19 9 46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條 法 規 內 容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6 11 14 年 滿 十 五 歲 以 上, 六 十 歲 以 下 之 勞 工, 應 以 其 雇 主 或 所 屬 團 體 或 所 屬 機 構 為 投 保 單 位, 參 加 勞 保 各 投 保 單 位 應 於 其 所 屬 勞 工 到 職 入 會 到 訓 離 職 退 會 結 訓 之 當 日, 列 表 通 知 保 險 人 ; 保 險 效 力 之 開 始 或 停 止, 均 自 應 為 通 知 之 當 日 起 算 月 投 保 薪 資, 係 指 投 保 單 位 按 被 保 險 人 之 月 薪 資 總 額, 依 投 保 薪 資 分 級 表 之 規 定, 向 保 險 人 申 報 之 薪 資 ; 以 件 計 算 者, 其 月 投 保 薪 資, 由 投 保 單 位 比 照 同 一 工 作 等 級 勞 工 之 月 薪 資 總 額, 按 分 級 表 規 定 申 報 者 為 準 表 16 違 反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次 數 統 計 表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10 8 34 7 9 6 2 5 7 11 7 4 6 8 4 2 未 滿 兩 公 尺 47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條 法 規 內 容 224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工 作 場 所 邊 緣 及 開 口 部 份, 應 設 有 適 當 強 度 之 圍 欄 握 把 覆 蓋 等 防 護 措 施 225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處 所, 應 以 架 設 施 工 架 或 其 他 方 法 設 置 工 作 台 但 工 作 台 之 邊 緣 及 開 口 部 分, 不 在 此 限 設 置 工 作 台 有 困 難 時, 應 採 取 張 掛 安 全 網 使 用 安 全 帶 等 防 墜 措 施 表 17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次 數 統 計 表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2 6 7 4 4 4 11 2 11 未 滿 兩 公 尺 227 對 勞 工 於 石 綿 板 鐵 皮 板 瓦 木 板 茅 草 塑 膠 等 材 料 構 築 之 屋 頂 從 事 作 業 時, 為 防 止 踏 穿, 應 於 屋 架 上 設 置 適 當 強 度, 寬 度 在 30 公 分 以 上 之 踏 板 或 裝 設 安 全 網 228 雇 主 對 勞 工 於 高 差 超 過 一. 五 公 尺 以 上 之 場 所 作 業 時, 應 設 置 能 使 勞 工 安 全 上 下 之 設 備 229 雇 主 對 於 使 用 之 移 動 梯, 應 符 合 下 列 之 規 定 : 一 具 有 堅 固 之 構 造 二 其 材 質 不 得 有 顯 著 之 損 傷 腐 蝕 等 現 象 三 寬 度 應 在 三 十 公 分 以 上 四 應 採 取 防 止 滑 溜 或 其 他 防 止 轉 動 之 必 要 措 施 230 雇 主 對 於 使 用 之 合 梯,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具 有 堅 固 之 構 造 二 其 材 質 不 得 有 顯 著 之 損 傷 腐 蝕 等 三 梯 腳 與 地 面 之 角 度 在 七 十 五 度 以 內, 兩 梯 腳 間 有 繫 材 扣 牢 四 有 安 全 之 梯 面 3 37 3 3 16 10 3 7 6 48
表 17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次 數 統 計 表 ( 續 ) 條 法 規 內 容 營 造 物 屋 頂 邊 緣 地 板 平 台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大 樑 或 開 口 或 地 面 邊 緣 232 雇 主 對 於 勞 工 有 墜 落 危 險 之 場 所, 應 設 置 警 告 標 示, 並 禁 止 與 工 作 無 關 之 人 員 進 入 2 2 281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高 處 作 業, 應 使 勞 工 使 用 安 全 帶 安 全 帽 及 其 他 必 要 防 護 具, 但 經 雇 主 採 安 全 網 等 措 施 者, 不 在 32 16 63 38 18 18 13 此 限 未 滿 兩 公 尺 49
( 五 )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八 個 墜 落 地 點 的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中, 統 計 之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的 次 數 分 布 圖 12 中 可 發 現, 以 鷹 架 工 作 台 墜 落 地 點 所 違 反 的 法 條 項 目 最 多, 在 第 一 十 九 條 : 雇 主 對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屋 頂 鋼 樑 開 口 部 分 階 梯 樓 梯 坡 道 工 作 台 擋 土 牆 擋 土 支 撐 施 工 構 台 橋 樑 墩 柱 及 橋 樑 上 部 結 構 橋 台 等 場 所 作 業, 應 於 該 處 設 置 護 欄 護 蓋 或 安 全 網 等 防 護 設 備 次 數 最 高 達 50 次 此 外, 此 法 條 在 8 個 墜 落 地 點 中, 除 了 兩 公 尺 以 下 的 墜 落 地 點 外, 其 他 7 個 墜 落 地 點 皆 有 違 反 的 法 令 鷹 架 工 作 台 在 第 四 十 八 條 : 勞 工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架 上 作 業 時, 雇 主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事 項 違 反 次 數 居 次, 共 22 次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統 計 為 表 18 營 造 物 大 樑 為 墜 落 地 點 共 違 反 9 條 法 令, 視 為 反 法 令 條 目 居 次 的 地 點 其 和 鷹 架 工 作 台 一 樣 違 法 第 一 十 九 條 之 次 數 最 多, 有 23 次 圖 12 八 個 地 點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分 布 圖 50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條 6 11-1 17 19 法 規 內 容 雇 主 對 於 營 造 工 作 場 所, 應 於 作 業 前, 指 派 勞 工 安 衛 人 員 或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實 施 危 害 調 查 評 估, 並 採 適 當 防 護 設 施, 以 防 止 職 災 之 發 生 雇 主 對 於 進 入 營 繕 工 程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人 員, 應 提 供 適 當 安 全 帽, 並 使 其 正 確 戴 用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工 作 場 所, 應 依 規 定 訂 定 墜 落 災 害 防 止 計 畫, 採 取 適 當 墜 落 災 害 防 止 設 施 : 一 經 由 設 計 或 工 法 之 選 擇, 儘 量 使 勞 工 於 地 面 完 成 作 業 減 少 高 處 作 業 項 目 二 經 由 施 工 程 序 之 變 更, 優 先 施 作 永 久 構 造 物 之 上 下 昇 降 設 備 或 防 墜 設 施 三 設 置 護 欄 護 蓋 四 張 掛 安 全 網 五 使 勞 工 佩 掛 安 全 帶 六 設 置 警 示 線 系 統 七 限 制 作 業 人 員 進 入 管 制 區 八 因 開 放 邊 線 組 模 收 尾 作 業 等 及 採 取 第 一 款 至 第 五 款 規 定 之 設 施 致 增 加 其 作 業 危 險 者, 應 訂 定 保 護 計 畫 雇 主 對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屋 頂 鋼 樑 開 口 部 分 階 梯 樓 梯 坡 道 工 作 台 擋 土 牆 擋 土 支 撐 施 工 構 台 橋 樑 墩 柱 及 橋 樑 上 部 結 構 橋 台 等 場 所 作 業, 應 於 該 處 設 置 護 欄 護 蓋 或 安 全 網 等 防 護 設 備 表 18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統 計 表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3 3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未 滿 兩 公 尺 2 2 5 2 2 5 3 8 5 3 23 15 50 9 7 13 8 51
表 18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統 計 表 ( 續 ) 條 20 法 規 內 容 雇 主 依 規 定 設 置 之 護 欄,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具 有 高 度 九 十 公 分 以 上 之 上 欄 杆 高 度 在 三 十 五 公 分 以 上, 五 十 五 公 分 以 下 之 中 間 欄 杆 或 等 效 設 備 ( 以 下 簡 稱 中 欄 杆 ) 腳 趾 板 及 杆 柱 等 構 材 二 以 木 材 構 成 者, 其 規 格 如 下 : ( 一 ) 上 欄 杆 應 平 整, 且 其 斷 面 應 在 三 十 平 方 公 分 以 上 ( 二 ) 中 間 欄 杆 斷 面 應 在 二 十 五 平 方 公 分 以 上 ( 三 ) 腳 趾 板 高 度 應 在 十 公 分 以 上, 厚 度 在 一 公 分 以 上, 並 密 接 於 地 盤 面 或 樓 板 面 舖 設 ( 四 ) 杆 柱 斷 面 應 在 三 十 平 方 公 分 以 上, 相 鄰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二 公 尺 三 以 鋼 管 構 成 者, 其 上 欄 杆 中 間 欄 杆 及 杆 柱 之 直 徑 均 不 得 小 於 三 點 八 公 分, 杆 柱 相 鄰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二 點 五 公 尺 四 採 用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其 他 材 料 或 型 式 構 築 者, 應 具 同 等 以 上 之 強 度 五 任 何 型 式 之 護 欄, 其 杆 柱 杆 件 之 強 度 及 錨 錠, 應 使 整 個 護 欄 具 有 抵 抗 於 上 欄 杆 之 任 何 一 點, 於 任 何 方 向 加 以 七 十 五 公 斤 之 荷 重, 而 無 顯 著 變 形 之 強 度 六 除 必 須 之 進 出 口 外, 護 欄 應 圍 繞 所 有 危 險 開 口 部 分 七 護 欄 前 方 二 公 尺 內 之 樓 板 地 板, 不 得 堆 放 任 何 物 料 設 備, 並 不 得 使 用 梯 子 合 梯 踏 凳 作 業 及 停 放 車 輛 機 械 供 勞 工 使 用 但 護 欄 高 度 超 過 堆 放 之 物 料 設 備 梯 凳 及 車 輛 機 械 之 最 高 部 達 九 十 公 分 以 上, 或 已 採 取 適 當 安 全 設 施 足 以 防 止 墜 落 者, 不 在 此 限 八 以 金 屬 網 塑 膠 網 遮 覆 上 欄 杆 中 欄 杆 與 樓 板 或 地 板 間 之 空 隙 者,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得 不 設 腳 趾 板 但 網 應 密 接 於 樓 板 或 地 板, 且 杆 柱 之 間 距 不 得 超 過 一 點 五 公 尺 ( 二 ) 網 應 確 實 固 定 於 上 欄 杆 中 欄 杆 及 杆 柱 ( 三 ) 網 目 大 小 不 得 超 過 十 五 平 方 公 分 ( 四 ) 固 定 網 時, 應 有 防 止 網 之 反 彈 設 施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4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未 滿 兩 公 尺 52
表 18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統 計 表 ( 續 ) 條 法 規 內 容 39 雇 主 對 於 無 法 藉 梯 子 或 其 他 方 法 安 全 完 成 之 高 處 營 造 作 業, 應 設 置 適 當 之 施 工 架 3 3 3 40 雇 主 對 於 施 工 構 臺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懸 臂 式 施 工 架 系 統 式 施 工 架 及 高 度 五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架 之 構 築, 應 由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事 先 就 預 期 施 工 之 最 大 荷 重, 依 結 構 力 學 原 理 妥 為 安 全 設 計, 並 8 簽 章 確 認 強 度 計 算 書 依 法 不 須 設 置 專 任 工 程 人 員 者, 得 由 雇 主 指 定 專 業 人 員 為 之 41 雇 主 對 於 施 工 構 台 與 懸 吊 式 施 工 架 懸 臂 式 施 工 架 及 高 度 五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架 之 組 配 及 拆 除 ( 簡 稱 施 工 架 組 配 ) 作 業, 應 指 定 作 業 主 管 於 作 業 現 場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二 實 施 檢 點, 檢 查 材 料 工 具 器 具 等, 汰 換 其 不 良 品 4 三 監 督 勞 工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使 用 四 確 認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之 有 效 狀 況 五 其 他 為 維 持 作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所 必 要 之 設 備 及 措 施 42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施 工 架 組 配 作 業,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將 作 業 時 間 範 圍 及 順 序 等 告 知 作 業 勞 工 二 禁 止 作 業 無 關 人 員 擅 自 進 入 組 配 作 業 區 域 內 三 強 風 大 雨 大 雪 等 惡 劣 天 候, 實 施 作 業 預 估 有 危 險 之 虞 時, 應 即 停 止 作 業 四 於 紮 緊 拆 卸 傳 遞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台 構 材 等 之 作 業 時, 設 寬 度 在 二 十 公 分 以 上 之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台 踏 板, 並 使 勞 工 使 用 安 全 帶 等 防 墜 落 危 險 之 設 備 與 措 施 五 吊 升 或 卸 放 材 料 器 具 工 具 等 時, 要 求 勞 工 使 用 吊 索 吊 物 專 用 袋 六 構 築 使 用 之 材 料 有 突 出 之 釘 類 均 應 釘 入 或 拔 除 七 對 於 使 用 之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台, 事 前 依 本 標 準 及 其 他 安 全 規 定 檢 查 後, 始 得 使 用 3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未 滿 兩 公 尺 53
表 18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統 計 表 ( 續 ) 條 45 法 規 內 容 雇 主 為 維 持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作 臺 之 穩 定,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 一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臺 不 得 與 混 凝 土 模 板 支 撐 或 其 他 臨 時 構 造 連 接 二 以 斜 撐 材 作 適 當 而 充 分 之 支 撐 三 施 工 架 在 適 當 之 垂 直 水 平 距 離 處 與 構 造 物 妥 實 連 接, 其 間 隔 在 垂 直 方 向 以 不 超 過 五 點 五 公 尺, 水 平 方 向 以 不 超 過 七 點 五 公 尺 為 限 四 因 作 業 需 要 而 局 部 拆 除 繫 牆 桿 壁 連 座 等 連 接 設 施 時, 應 採 取 補 強 或 其 他 適 當 安 全 設 施, 以 維 持 穩 定 五 獨 立 之 施 工 架 在 該 架 最 後 拆 除 前, 至 少 應 有 三 分 之 一 之 踏 腳 桁 不 得 移 動, 並 使 之 與 橫 檔 或 立 柱 紮 牢 六 鬆 動 之 磚 排 水 管 煙 囪 或 其 他 不 當 材 料, 不 得 用 以 建 造 或 支 撐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臺 七 施 工 架 及 施 工 構 臺 之 基 礎 地 面 應 平 整, 且 夯 實 緊 密, 並 襯 以 適 當 材 質 之 墊 材, 以 防 止 滑 動 或 不 均 勻 沈 陷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2 2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未 滿 兩 公 尺 48 勞 工 於 高 度 二 公 尺 以 上 施 工 架 上 作 業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 一 應 供 給 足 夠 強 度 之 工 作 台 二 工 作 台 寬 度 應 在 四 十 公 分 以 上 並 舖 滿 密 接 之 板 料, 其 支 撐 點 至 少 應 有 兩 處 以 上, 並 應 綁 結 固 定, 無 脫 落 或 位 移 之 虞, 板 料 與 板 料 之 間 縫 隙 不 得 大 於 三 公 分 三 三 活 動 式 板 料 如 使 用 木 板 時, 寬 度 應 在 二 十 公 分 以 上, 厚 度 應 在 三. 五 公 分 以 上, 長 度 應 在 三. 六 公 尺 以 上 ; 寬 度 大 於 三 十 公 分 時, 厚 度 應 在 六 公 分 以 上, 長 度 應 在 四 公 尺 以 上, 其 支 撐 點 均 至 少 應 有 三 處 以 上, 且 板 端 突 出 支 撐 點 之 長 度 應 在 十 公 分 以 上, 不 得 大 於 板 長 十 八 分 之 一, 板 料 於 板 長 方 向 重 疊 時, 應 於 支 撐 點 處 重 疊, 其 重 疊 部 分 之 長 度 不 得 小 於 二 十 公 分 22 54
條 58 133 134 149 表 18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統 計 表 ( 續 ) 法 規 內 容 雇 主 對 於 懸 臂 式 施 工 架,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依 其 長 度 及 斷 面, 設 計 足 夠 之 強 度, 必 要 時 以 斜 撐 補 強, 並 與 構 造 物 妥 為 錨 定 二 施 工 架 之 各 部 分, 應 以 構 造 物 之 堅 固 部 分 支 持 之 三 工 作 臺 置 於 嵌 入 牆 內 之 托 架 上 者, 該 托 架 應 設 斜 撐 並 與 牆 壁 紮 牢 雇 主 對 於 模 板 支 撐 組 配 拆 除 ( 以 下 簡 稱 模 板 支 撐 ) 作 業, 應 指 派 模 板 支 撐 作 業 主 管 於 作 業 現 場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二 實 施 檢 點, 檢 查 材 料 工 具 器 具 等, 並 汰 換 其 不 良 品 三 監 督 勞 工 確 實 使 用 個 人 防 護 具 四 確 認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之 有 效 狀 況 五 其 他 為 維 持 作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所 必 要 之 措 施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汰 換 不 良 品 規 定, 對 於 進 行 拆 除 作 業 之 待 拆 物 件 不 適 用 之 雇 主 以 一 般 鋼 管 為 模 板 支 撐 之 支 柱 時,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 一 高 度 每 隔 二 公 尺 內 應 設 置 足 夠 強 度 之 縱 向 橫 向 之 水 平 繫 條, 並 與 牆 柱 橋 墩 等 構 造 物 或 穩 固 之 牆 模 柱 模 等 妥 實 連 結, 以 防 止 支 柱 移 位 二 上 端 支 以 樑 或 軌 枕 等 貫 材 時, 應 置 鋼 製 頂 板 或 托 架, 並 將 貫 材 固 定 其 上 雇 主 對 於 鋼 構 組 配 拆 除 等 ( 以 下 簡 稱 鋼 構 組 配 ) 作 業, 應 指 定 鋼 構 組 配 作 業 主 管 於 作 業 現 場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決 定 作 業 方 法, 指 揮 勞 工 作 業 二 實 施 檢 點, 檢 查 材 料 工 具 器 具 等, 並 汰 換 其 不 良 品 三 監 督 勞 工 個 人 防 護 具 之 使 用 四 確 認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及 措 施 之 有 效 狀 況 五 其 他 為 維 持 作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所 必 要 之 設 備 及 措 施 前 項 第 二 款 規 定 於 進 行 拆 除 作 業 時 不 適 用 營 造 物 大 樑 3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2 踏 穿 屋 頂 2 9 2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10 3 2 未 滿 兩 公 尺 55
表 18 違 反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次 數 統 計 表 ( 續 ) 條 法 規 內 容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未 滿 兩 公 尺 151 雇 主 對 於 鋼 構 建 築 臨 時 性 構 台 之 舖 設,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 一 用 於 放 置 起 重 機 或 其 他 機 具 之 臨 時 性 構 台, 應 依 預 期 荷 重 設 計 木 板 或 座 鈑, 緊 密 舖 設 防 止 移 動, 並 於 下 方 支 撐 物 確 認 其 結 構 安 全 二 不 適 於 舖 設 臨 時 性 構 台 之 鋼 構 建 築, 且 未 使 用 施 工 架 而 落 距 差 超 過 二 層 樓 或 七. 五 公 尺 以 上 時, 應 張 設 安 全 網, 下 方 應 具 有 足 夠 淨 空, 以 防 彈 動 下 沉 撞 及 下 面 之 結 構 物 安 全 網 於 使 用 前 須 作 好 耐 燃 和 耐 衝 擊 的 相 關 現 場 試 驗 三 以 地 面 之 起 重 機 從 事 鋼 構 組 配 之 高 處 作 業 時, 如 勞 工 於 其 上 方 從 事 熔 接 焊 接 上 螺 絲 等 併 接 或 上 漆 作 業, 其 鋼 樑 正 下 方 二 層 樓 或 七. 五 公 尺 高 度 內, 應 安 裝 密 實 之 舖 版 或 相 關 的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2 156 雇 主 對 於 構 造 物 之 拆 除, 應 選 任 專 人 於 現 場 指 揮 監 督 3 56
( 六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在 8 個 墜 落 地 點 的 職 業 災 害 案 例 中, 皆 違 反 事 前 應 接 受 教 育 訓 練 之 法 令 規 定 即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第 一 十 三 條 :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操 作 之 勞 工, 應 於 事 前 接 受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操 作 尤 其 在 營 造 物 大 樑 墜 落 地 點 所 違 反 的 次 數 最 多, 有 16 次 鷹 架 工 作 台 與 踏 穿 屋 頂 次 數 相 同, 各 有 12 次 違 反 法 令 案 例 ( 圖 13)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次 數 統 計 如 表 19 圖 13 墜 落 地 點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次 數 分 布 圖 ( 七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辦 法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中, 第 四 條 :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三 十 人 者, 應 置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得 由 事 業 經 營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擔 任 以 踏 穿 屋 頂 墜 落 地 點 所 違 反 的 次 數 最 多, 有 19 次 營 造 物 大 樑 有 13 次 違 反 辦 法 的 案 例 ( 圖 14)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如 表 20 57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20 15 10 5 0 墜 落 地 點 4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三 十 人 者, 應 置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得 由 事 業 經 營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擔 任 圖 14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次 數 分 布 圖 58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表 19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次 數 統 計 表 條 法 規 內 容 營 造 物 鷹 架 屋 頂 邊 緣 地 板 平 台 地 板 開 口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大 樑 工 作 台 或 開 口 或 地 面 邊 緣 未 滿 兩 公 尺 3 雇 主 對 擔 任 甲 種 乙 種 及 丙 種 勞 安 衛 業 務 主 管 之 勞 工, 應 於 事 前 接 受 勞 安 衛 主 管 之 安 衛 教 育 訓 練 事 業 經 營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擔 任 丙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者, 亦 同 前 項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及 時 數, 依 附 表 一 之 規 定 2 2 第 一 項 人 員, 具 有 勞 安 管 理 師 勞 衛 管 理 師 勞 安 衛 管 理 員 資 格 或 經 勞 安 管 理 師 勞 衛 管 理 師 勞 安 衛 管 理 員 訓 練 合 格 領 有 結 業 證 書 者, 得 免 接 受 第 一 項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13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操 作 之 勞 工, 應 於 事 前 接 受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一 鍋 爐 操 作 人 員 二 第 一 種 壓 力 容 器 操 作 人 員 16 6 12 12 8 3 7 2 三 高 壓 氣 體 特 定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四 高 壓 氣 體 容 器 操 作 人 員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21 辦 理 教 育 訓 練 者, 應 於 十 五 日 前 檢 附 文 件,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一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報 備 書 二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表 三 講 師 概 況 四 學 員 名 冊 五 負 責 之 專 責 輔 導 員 名 單 前 項 訓 練 課 程, 學 科 術 科 每 日 上 課 時 數, 不 得 逾 八 小 時 但 夜 間 上 課 每 日 以 三 小 時 為 原 則 2 59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表 20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條 法 規 內 容 營 造 物 大 樑 地 板 開 口 鷹 架 屋 頂 邊 緣 或 地 板 平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工 作 台 開 口 或 地 面 邊 緣 4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三 十 人 者, 應 置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得 由 事 業 經 營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擔 任 13 12 19 11 5 6 74 勞 工 從 事 船 舶 清 艙 解 體 作 業 時, 應 使 該 勞 工 就 其 作 業 有 關 事 項 實 施 檢 點 2 2 未 滿 兩 公 尺 60
第 二 節 Phi 分 析 結 果 -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表 21 為 七 大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Phi 分 析 結 果 : 從 ( 一 ) 鷹 架 工 作 台 墜 落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是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與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13 個,φ=0.22, p <0.01), 或 是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6 個,φ=0.135,p=0.014),..., 或 是 未 搭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3 個,φ=0.12,p=0.042) ( 二 ) 從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是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43 個,φ=0.884,p <0.01), 或 是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與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2 個,φ=0.186,p=0.015), 或 是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與 沒 有 可 供 安 全 帶 勾 掛 (2 個,φ=0.141,p=0.042) ( 三 ) 從 營 造 物 大 樑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是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8 個,φ=0.127,p=0.017), 或 是 安 全 網 失 效 (4 個,φ=0.155,p=0.012),..., 或 是 無 施 工 架 樓 梯 與 沒 有 可 供 安 全 帶 勾 掛 的 點 與 安 全 網 失 效 (2 個,φ=0.166,p=0.022) ( 四 )) 從 鋁 梯 墜 落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是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工 具 (15 個,φ=0.566,p <0.01), 或 是 不 當 動 作 (3 個,φ=0.137,p=0.03) ( 五 ) 從 地 板 開 口 墜 落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是 不 安 全 開 口 (5 個,φ=0.189,p=0.003), 或 是 不 安 全 開 口 與 通 道 不 平 或 狹 窄 (2 個,φ=0.213,p=0.011), 或 是 護 蓋 未 固 定 與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2 個,φ=0.213,p=0.011) ( 六 ) 從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墜 落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是 不 安 全 開 口 與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6 個,φ=0.251,p <0.01), 或 是 過 度 伸 展 與 不 安 全 開 口 (2 個,φ=0.208,p =0.012) ( 七 )) 從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墜 落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是 移 除 防 護 措 施 與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3 個,φ=0.204,p =0.005), 或 是 被 拉 與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2 個,φ=0.143, p =0.042), 或 是 不 安 全 開 口 與 沒 有 可 供 安 全 帶 勾 掛 的 點 (2 個,φ=0.143, p =0.042) 61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施 工 架 無 平 台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施 工 架 無 平 台 安 全 網 失 效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無 安 全 帶 可 勾 掛 的 點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安 全 網 失 效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0 表 21 七 大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Phi 分 析 結 果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營 造 物 大 樑 合 梯 地 板 開 口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13 0.22 f (0.000) ++ 0 6 0.135 f (0.014) + 0 3-0.001 f (1.000) 1-0.022 f (0.719) 0 0 2 0.059 f (0.234) 1-0.014 f (1.000) 0 0 6 0.219 0 0 0 0 0 0 f (0.000) ++ 6 0.193 0 0 0 0 0 0 f (0.001) + + 5 0.2 0 0 0 0 0 0 f (0.001) + + 5 0.2 0 0 0 0 0 0 f (0.001) + + 4 0.147 0 0 0 0 f (0.012) + 3 0.12 0 0 0 0 0 f (0.042) + 43 0.884 0 0 0 f (0.000) ++ 1 0.06 f (0.289) 2-0.03 f (0.754)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2 0.026 f (0.643) 0 1 0.069 f (0.255) 0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0 2 0.186 0 0 0 0 0 f (0.015) +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2 無 安 全 帶 可 勾 掛 的 點 0 0.141 0 0 0 f (0.042) +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5-0.016 f (0.742) 安 全 網 失 效 0 0 不 當 動 作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無 施 工 架 樓 梯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1-0.044 f (0.471) 0 0 0 0 8 4 0.127 0.064 f (0.017) + f (0.262) 4 0.155 0 0 f (0.012) + 4 0.123 0 0 f (0.033) + 2 0.021 f (1.000) 1 0.093 f (0.185) 1-0.024 f (0.724) 1 0.041 f (0.381) 1 0.027 f (1.000) 3 0.203 0 0 0 0 f (0.003) + + 不 當 工 作 程 序 無 安 全 帶 可 勾 掛 的 點 0 0 2 0.166 f (0.022) + 0 0 0 0 0 2 0.012 f (1.000) 0 2 0.089 f (0.127) 62
建 築 或 結 構 物 倒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無 施 工 架 樓 梯 表 21 七 大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Phi 分 析 結 果 ( 續 )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營 造 物 大 樑 合 梯 地 板 開 口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0 0 無 安 全 帶 可 勾 掛 的 點 0 0 安 全 網 失 效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工 具 0 0 0 不 當 動 作 0 0 不 安 全 開 口 不 安 全 開 口 通 道 不 平 或 狹 窄 護 蓋 未 固 定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不 安 全 開 口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1-0.091 f (0.086) 2 0.166 0 0 0 0 f (0.022) + 2 0.166 0 0 0 0 f (0.022) + 1-0.01 f (1.00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0.082 f (0.133) 1-0.038 f (0.705) 15 0.566 f (0.000) + + 0 0 3 0.137 f (0.03) + 0 0 0 0 5 0.189 f (0.003) + + 1 0.034 f (1.000) 2 0.039 f (0.621) 2 1 0.213 0.093 0 f (0.011) + f (0.185) 2 0.213 0 0 f (0.011) + 3 0.103 f (0.073) 0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2 0.034 f (0.628) 3 6 f (0.000) ++ f (0.095) 0.251 0.092 過 度 伸 展 不 安 全 開 口 0 0 0 0 1 0.095 f (0.178) 2 0.208 f (0.012) + 0 移 除 防 護 措 施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0 1 0.016 f (1.000) 1 0.005 f (1.000) 0 0 0 3 0.204 f (0.005) + + 被 拉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1-0.009 f (1.000) 不 安 全 開 口 1 無 安 全 帶 可 勾 掛 的 點 0 0.026 f (1.000) 0 0 0 1 0.015 f (1.000) 0 1 0.062 f (0.28) 1 0.062 f (0.28) 0 0 2 0.143 f (0.042) + 2 0.143 f (0.042) + ++ 正 相 關 且 達 顯 著 水 準 0.01 + 正 相 關 且 達 顯 著 水 準 0.05 f 用 Fisher's exact test 進 行 顯 著 檢 定 表 22 為 未 滿 兩 公 尺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Phi 分 析 結 果 :( 一 ) 從 合 梯 墜 落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是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工 具 (7 個,φ=0.59,p =0.006) ( 二 ) 從 吊 料 預 留 孔 墜 落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是 移 除 防 護 措 施 (1 個,φ=1,p =0.042) 63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工 具 移 除 防 護 措 施 0 不 當 動 作 不 當 工 作 程 序 過 度 伸 展 精 神 不 集 中 表 22 未 滿 兩 公 尺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之 Phi 分 析 結 果 合 梯 地 板 或 吊 料 預 留 孔 營 造 物 大 樑 鷹 架 工 作 台 地 面 邊 緣 64 階 梯 ( 未 啟 動 的 ) 運 載 工 具 7 0.59 0 0 0 0 0 0 0 f (0.006) + 1-0.025 f (1.000) 1-0.158 f (0.576) 1 0.192 f (1.000) 1 0.192 f (1.000) 不 當 動 作 1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0.192 工 具 f (1.000) 不 當 工 作 程 序 1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0.192 工 具 f (1.000) 無 施 工 架 樓 梯 0 0 過 度 伸 展 通 道 不 平 或 狹 0 0 窄 不 當 動 作 施 工 架 無 平 台 0 0 氣 候 不 良 通 道 不 平 或 狹 窄 移 除 防 護 措 施 照 明 不 足 1 1 0 0 0 0 0 0 f (0.042) + 0 0 0 0 0 0 0 0 0 1 0.692 f (0.083) 0 0 1 0.552 f (0.12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552 f (0.125) 1 0.552 f (0.125) 1 0.552 f (0.125)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692 f (0.083) 1 0.692 f (0.083) 攀 爬 施 工 架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0 0 0 0 警 告 區 其 他 不 安 全 環 境 不 當 使 用 安 0 0 0 0 全 帶 ++ 正 相 關 且 達 顯 著 水 準 0.01 + 正 相 關 且 達 顯 著 水 準 0.05 f 用 Fisher's exact test 進 行 顯 著 檢 定 0 0 0 0 0 0 0 0 1 0.692 f (0.083) 1 0.692 f (0.083) 0 0 0 0 0 0 移 動 式 施 工 架 1 0.552 f (0.125)
第 三 節 現 場 訪 視 與 焦 點 團 體 本 研 究 為 達 到 確 實 了 解 作 業 現 場 有 關 墜 落 職 災 發 生 因 素 的 實 際 情 形, 經 過 對 個 案 統 計 以 及 現 今 職 災 工 作 現 場 趨 勢.. 等 因 素 下, 篩 選 出 六 個 符 合 對 未 來 墜 落 預 防 叫 具 有 標 竿 性 的 訪 視 地 點 另 外, 透 過 與 墜 落 職 災 發 生 相 關 產 業 的 專 家, 舉 辦 兩 次 專 家 焦 點 座 談 探 討 在 實 地 訪 查 及 個 案 研 究 後, 墜 落 預 防 現 今 的 實 施 概 況 與 建 議 的 提 出 六 處 訪 視 地 點 如 表 23 表 23 六 處 現 場 訪 視 彙 整 表 地 點 行 程 A 1. 輕 油 裂 解 廠, 本 次 參 觀 為 更 新 計 畫 中 的 吊 掛 及 施 工 架 部 分 B 2. 煉 油 廠 烷 化 工 場 的 新 建 工 程 1. 山 岳 隧 道 施 工 安 全 C 2. 覆 工 板 組 拆 作 業 安 全 3. 鋼 構 工 程 作 業 安 全 傾 卸 平 台 實 地 觀 摩 及 屋 頂 防 墜 措 施 D 探 討 活 動 E 現 場 作 業 場 所 屋 頂 太 陽 能 板 參 觀 F 管 線 配 置 之 施 工 架 管 理 訪 視 發 現 重 要 墜 落 職 災 議 題 如 下 : 一 系 統 管 理 之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減 低 職 災 發 生 率 : 在 訪 視 單 位 中 組 織 的 系 統 管 理 之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健 全, 且 組 織 各 階 層 皆 有 執 行 政 策 的 決 心, 在 初 期 或 許 勞 工 會 因 產 生 遵 守 紀 律 所 造 成 不 便, 甚 至 產 生 抵 抗 心 態 ; 但 在 獲 得 減 少 職 災 發 生 的 成 效 後, 勞 工 感 受 到 業 主 對 自 身 安 全 的 關 懷, 便 會 願 意 遵 守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方 式, 也 會 將 安 衛 習 慣 養 成 並 達 到 自 我 保 護 之 安 全 意 識 二 企 業 文 化 是 影 響 管 理 的 主 要 因 素 : C 工 程 案 在 不 同 的 工 作 場 所 中, 如 隧 道 場 站.. 地 區 的 勞 動 者, 皆 呈 現 一 65
致 性 工 作 程 序 與 管 理 方 法 在 公 司 要 求 標 準 一 致 的 情 形 下, 才 能 帶 領 勞 動 者 接 受 安 衛 管 理 方 式 三 車 輛 移 動 的 動 線 以 及 高 低 落 差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墜 落 意 外 : 車 輛 移 動 的 動 線 以 及 高 低 落 差 所 可 能 造 成 的 墜 落 意 外, 應 該 列 為 隨 車 人 員 風 險 辨 識 的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之 項 目 四 太 陽 能 板 相 對 採 光 罩 之 安 裝 及 維 修 : 溫 室 效 應 造 成 地 球 暖 化, 節 能 減 碳 是 國 際 趨 勢 亦 是 現 今 國 家 政 策 太 陽 能 板 安 裝 於 屋 頂 將 是 未 來 屋 頂 修 繕 勞 動 者 經 常 會 面 對 之 工 作 場 所 太 陽 能 板 相 對 採 光 罩 之 安 裝 及 維 修 較 為 複 雜, 更 應 該 在 屋 頂 架 設 安 全 母 索 焦 點 訪 談 重 要 議 題 : 一 勞 工 安 全 費 用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 大 部 分 的 勞 安 費 用 都 放 在 主 承 包 商 ; 但 是, 主 承 包 商 在 分 包 下 去 之 後, 是 否 有 把 它 延 續 放 在 分 包 商 的 合 約? 其 實, 在 削 價 競 爭 下, 很 多 勞 安 費 用 被 縮 編, 甚 至 沒 有 被 提 列 ; 所 以, 未 來 是 否 制 式 規 定 落 實 在 發 包 合 約 上, 因 為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都 是 由 分 包 商 出 面 處 理 ; 因 此, 除 了 勞 安 規 範 的 移 轉, 勞 安 預 算 也 應 該 直 接 移 轉 二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不 足 : 在 中 小 企 業 的 承 包 商, 因 為 公 司 經 費 的 因 素, 常 會 將 教 育 訓 練 的 執 行 以 應 付 監 管 機 關 的 查 核 的 方 式, 而 未 確 實 實 施 三 大 部 分 業 主 缺 乏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 作 業 現 場 的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若 沒 有 監 理 機 關 監 督 情 形 下 會 有 得 過 且 過 的 心 態 特 別 是 作 業 現 場 存 在 許 多 必 須 特 別 加 以 提 醒 才 能 避 免 發 生 職 災 的 危 險 承 攬 小 包 商 常 會 因 初 到 作 業 現 場 不 了 解 作 業 環 境 的 既 有 危 險 而 發 生 災 害 事 故 四 業 主 因 成 本 考 量, 因 而 要 求 勞 動 者 趕 工 程 進 度 : 安 全 設 施 的 設 置 需 要 花 費 更 多 的 工 程 時 間, 有 些 業 主 為 了 趕 工 程 進 度 要 求 勞 動 者 在 限 制 時 間 內 完 成 作 業 因 此, 為 求 速 成, 讓 勞 動 者 捨 棄 架 設 安 全 設 施 時 間 66
五 高 空 作 業 的 臨 時 工 管 理 問 題 : 直 線 工 作 距 離 勞 工 管 理 不 易, 監 督 人 員 因 距 離 因 素 無 法 有 效 執 行 對 高 空 作 業 臨 時 工 之 監 督 與 管 理 67
第 五 章 預 防 措 施 探 討 本 研 究 首 先 透 過 411 件 重 大 墜 落 個 案 之 歸 納 統 計 及 違 反 法 規 量 化 統 計 後, 運 用 AcciMap 因 果 關 係 工 地 訪 視 及 焦 點 訪 談 之 重 要 結 論 後 探 討 職 場 墜 落 情 境 分 析 後, 歸 納 出 適 合 我 國 勞 工 單 位 執 行 的 墜 落 預 防 措 施 ( 如 圖 15) 如 下 所 述 第 一 節 墜 落 防 護 系 統 探 討 依 據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所 研 訂 的 營 造 工 程 墜 落 防 止 技 術 手 冊 [28] 指 出, 就 墜 落 防 止 之 技 術 層 面 而 言, 可 透 過 墜 落 危 害 避 免 ( 本 質 安 全 危 害 消 除 ) 墜 落 多 數 保 護 (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採 行 後 可 保 護 在 設 施 附 近 工 作 之 人 員 ) 墜 落 個 人 保 護 ( 個 人 安 全 防 護 具, 只 保 護 穿 戴 之 個 人 ) 及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 警 告 措 施, 危 害 仍 存 在 ) 等 方 法 的 優 先 次 序 執 行 以 防 止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 圖 15) 1. 墜 落 危 害 之 避 免 ( 本 質 安 全, 危 害 消 除 ) 2. 墜 落 多 數 保 護 (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採 行 後 可 保 護 在 設 施 附 近 工 作 之 人 員 ) 3. 墜 落 個 人 保 護 ( 個 人 防 護 具, 指 保 護 穿 戴 之 個 人 ) 4.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 警 告 措 施, 危 害 仍 存 在 ) 圖 15 墜 落 防 護 系 統 探 討 流 程 圖 安 全 化 設 計 可 以 避 免 墜 落 危 害 場 所 之 產 生, 其 包 括 規 劃 設 計 發 包 建 造 使 用 維 護 及 拆 除 等 階 段 這 些 階 段 牽 涉 許 多 專 業 之 工 程 設 計 技 術 層 面 範 圍, 本 研 究 將 只 針 對 此 法 令 範 圍 所 衍 生 之 管 理 層 面 問 題 加 以 進 行 預 防 措 施 的 討 論 墜 落 多 數 保 護 包 括 : 68
一 開 放 邊 緣 之 防 護 : 是 指 樓 板 屋 頂 或 其 他 工 作 面 工 作 平 台 樓 梯 爬 梯 之 前 緣 或 邊 緣, 此 一 前 緣 或 邊 緣 可 採 用 適 當 強 度 之 護 欄 握 把 及 扶 手 等 垂 直 豎 立 之 柵 欄 系 統 以 防 止 勞 工 墜 落 至 下 方 平 面 護 欄 應 設 計 有 一 定 之 高 度 強 度 及 防 止 撞 擊 之 能 力 ; 此 外, 其 下 並 應 該 設 置 腳 趾 板, 以 防 止 人 員 跌 落 及 物 體 飛 落 二 開 口 之 防 護 : 此 類 別 是 指 另 一 類 型 之 開 放 邊 緣 為 地 面, 以 及 垂 直 牆 面 之 開 口, 例 如 : 電 梯 間 門 窗 地 面 開 口 及 坑 洞 等 此 類 之 開 口 防 護 可 透 過 設 置 隔 柵 護 蓋 或 護 欄 等 系 統 以 防 止 人 員 從 該 處 墜 落, 上 述 裝 置 設 計 必 須 能 承 受 一 定 之 側 向 或 垂 直 壓 力, 並 且 需 有 止 滑 功 能 三 安 全 系 統 : 除 了 護 欄 或 護 蓋 之 外, 另 一 種 可 進 行 多 數 保 護 之 防 墜 系 統 為 安 全 網 其 可 在 人 員 發 生 墜 落 時 適 時 的 給 予 攔 截, 安 全 網 下 方 應 有 足 夠 的 淨 空 範 圍 ; 俾 能 吸 收 人 員 墜 落 時 所 產 生 之 衝 擊 力, 進 而 防 止 人 員 與 下 方 之 結 構 或 平 面 接 觸 撞 擊 墜 落 個 人 保 護 系 統 包 括 : 一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 係 指 用 以 制 止 勞 工 自 工 作 面 墜 落 的 系 統, 一 旦 勞 工 發 生 墜 落, 此 裝 置 即 能 及 時 制 止 下 墜, 一 般 包 括 錨 定 裝 置 連 結 器 及 腰 負 式 或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另 為 工 作 之 故 亦 可 增 加 水 平 或 垂 直 安 全 母 索 減 速 及 吸 震 裝 置, 以 利 勞 工 於 水 平 及 垂 直 面 上 移 動 二 垂 直 定 位 系 統 : 此 種 系 統 係 指 裝 配 一 腰 負 式 或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系 統 固 定 於 錨 錠 端 上, 可 使 勞 工 被 支 持 於 在 一 高 處 垂 直 表 面, 如 牆 面 或 柱 面, 且 在 後 靠 時 兩 首 可 自 由 活 動 三 活 動 限 制 系 統 : 此 裝 置 一 般 運 用 錨 錠 裝 置 使 用 固 定 長 度 之 繫 索 及 腰 負 式 安 全 帶, 將 人 員 限 制 於 某 一 活 動 範 圍 內, 通 常 將 人 員 限 制 在 開 口 邊 緣 或 開 口 一 定 距 離 以 外, 此 裝 置 特 色 為 利 用 固 定 長 度 之 繫 索 將 人 員 隔 離 在 墜 落 危 險 區 域 外, 同 時 並 允 許 人 員 在 某 一 範 圍 移 動 工 作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包 括 : 69
一 控 制 通 行 區 : 由 管 制 現 構 成 的 控 制 通 行 區, 主 要 在 界 定 一 個 特 別 的 區 域, 用 來 警 告 勞 工 或 其 他 人 員 接 近 設 有 多 數 保 護 系 統 的 開 放 邊 緣 或 開 口 並 且 能 夠 控 制 通 行 區 的 人 員 受 到 管 制, 使 欲 在 此 區 域 工 作 之 勞 工 接 受 監 視 系 統 的 監 控, 人 員 並 且 儘 可 能 採 用 個 人 墜 落 保 護 裝 置 二 安 全 監 視 系 統 : 主 要 是 指 權 責 人 員 監 視 其 他 勞 工 安 全 的 方 式, 通 常 會 配 合 控 制 通 行 的 設 置, 例 如 裝 設 錨 錠 裝 置 或 護 欄 護 蓋 的 人 員 本 身 則 暴 露 在 墜 落 的 危 害 之 下 每 一 種 墜 落 原 因 可 能 會 有 數 種 的 防 護 裝 置 可 以 使 用, 因 此 可 以 使 用 多 重 防 護 裝 置 避 免 墜 落 意 外 的 發 生 第 二 節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預 防 措 施 本 節 先 由 作 業 類 別 提 出 前 三 項 最 易 發 生 墜 落 由 於 墜 落 地 點 與 發 生 原 因 和 違 反 法 規 有 高 度 相 關, 因 此, 本 研 究 將 資 料 進 行 相 關 分 析 (Phi 分 析 ), 找 出 墜 落 地 點 對 發 生 原 因 的 因 果 關 係 後, 針 對 第 一 節 所 述 墜 落 防 護 系 統 的 探 討, 所 列 出 的 七 個 墜 落 地 點 以 及 墜 落 原 做 為 制 訂 墜 落 預 防 措 施 的 基 礎, 結 果 分 述 如 下 為 防 止 從 鷹 架 及 工 作 台 上 的 墜 落 預 防 措 施 有 : 需 設 置 護 欄, 並 在 安 裝 護 欄 的 期 間,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正 確 的 將 獨 立 的 安 全 帶 掛 繫 上 安 全 母 索 安 全 網 也 必 須 設 置 在 無 法 安 裝 護 欄 或 設 置 安 全 母 索 錨 錠 的 工 作 環 境 之 時 此 外, 警 告 標 誌 必 須 設 置 在 讓 被 警 告 者 充 分 知 悉 ( 語 言 位 置 ) 之 處 工 作 環 境 的 施 工 架 設 立 也 是 能 夠 預 防 墜 落 的 方 式, 例 如, 建 築 外 牆 的 施 工 架 扶 手 先 行 工 法 最 基 本 且 重 要 的 預 防 原 則 是, 勞 工 必 須 接 受 符 合 工 作 需 求 的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在 踏 穿 屋 頂 的 強 度 不 足 以 及 勞 工 不 安 全 行 為 發 生 墜 落, 其 最 根 本 的 防 制 作 法 是 必 須 使 用 牢 固 的 屋 頂 材 料, 不 僅 要 能 夠 支 撐 勞 工 及 設 備, 最 重 要 還 必 須 能 夠 支 撐 勞 工 移 動 時 的 負 荷, 以 及 放 置 物 料 修 護 機 具 的 重 量 此 外, 必 須 設 置 安 全 母 索 於 屋 頂 ; 勞 工 必 須 有 健 全 的 教 育 訓 練 才 能 辨 識 其 在 現 今 因 建 築 設 計 的 多 樣 性, 所 面 對 的 不 同 形 式 屋 頂 作 業 環 境 下, 自 身 可 能 承 受 的 危 機 風 險, 以 達 到 自 主 式 的 墜 70
落 預 防 的 根 本 作 法 之 一 營 造 物 大 樑 因 為 無 法 使 用 固 定 式 的 防 護 欄, 勞 工 在 其 任 何 一 處 皆 可 能 發 生 墜 落 災 害 個 人 墜 落 制 止 系 統, 如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垂 直 安 全 母 索 及 錨 錠 裝 置 ; 以 及 安 全 網 的 設 立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此 外, 若 夠 設 置 施 工 架 的 情 形 下, 施 工 架 1.5 公 尺 以 上 及 必 須 設 置 安 全 上 下 之 樓 梯 裝 置 在 個 案 中 勞 工 不 安 全 的 使 用 設 備, 亦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問 題, 這 也 提 醒 事 業 單 位 讓 勞 工 接 受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學 習 辨 識 及 改 善 危 害 環 境, 有 效 使 用 墜 落 防 制 系 統 檢 查 測 試 防 護 工 具 設 備 環 境, 在 行 政 管 理 上 是 一 個 不 可 忽 視 的 部 分 合 梯 的 墜 落 方 式, 因 為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工 具 以 及 不 安 全 動 作 根 據 Cohen & Lin[29] 所 提 出 的 三 個 論 點, 可 以 (1) 選 擇 合 乎 作 業 環 境 的 梯 子 (2) 使 用 安 全 的 梯 子 (3) 定 期 檢 查 維 護 梯 子 的 安 全 另 外, 勞 工 不 安 全 的 動 作 也 顯 見 缺 乏 風 險 辨 識 觀 念, 以 致 忽 視 不 安 全 行 為 為 致 災 因 素 之 一, 所 以 在 防 止 使 用 合 梯 導 致 墜 落 的 職 災 時,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也 是 一 個 防 墜 災 害 的 根 本 預 防 措 施 在 地 板 開 口 的 預 防 墜 落 措 施, 開 口 的 部 分 必 須 採 用 固 定 式 的 護 欄 或 適 當 的 護 蓋 保 護 例 如 : 能 夠 支 撐 物 件 的 重 量 及 顯 示 出 開 口 位 置 的 護 蓋 此 外, 必 須 讓 勞 工 配 置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裝 備 及 繫 上 安 全 母 索, 才 能 進 入 沒 有 安 全 護 蓋 的 開 口 區 域 安 全 教 育 的 實 施 是 預 防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的 情 形 的 根 本 作 法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的 墜 落 因 素 是 1. 不 安 全 開 口 或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2. 過 度 伸 展 不 安 全 開 口 屋 頂 邊 緣 的 墜 落, 尤 其 在 有 斜 度 的 屋 頂, 必 須 在 屋 頂 邊 緣 加 裝 護 欄 以 及 安 全 母 索 屋 頂 開 口 部 分 必 須 以 護 欄 或 護 蓋 方 式 最 為 適 當 預 防 措 施 此 外, 實 施 勞 工 的 安 全 教 育 也 是 在 預 防 其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的 措 施 方 法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預 防 措 施 方 面 ( 表 24), 高 度 在 2 公 尺 以 上 的 工 作 場 所 或 地 面 開 口 部 分, 應 賅 設 有 適 當 強 度 的 圍 欄 握 把 或 覆 蓋 的 防 護 措 施 另 外, 為 防 止 勞 工 被 其 他 設 備 拉 扯 導 致 墜 落, 個 人 墜 落 系 統 仍 是 防 墜 措 施 之 一 在 此 一 地 點 的 墜 落 個 案 中, 勞 工 缺 乏 風 險 辨 識 以 致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的 情 形 下, 安 全 教 育 的 實 施 仍 是 預 防 墜 落 的 方 式 之 一 71
表 24 墜 落 地 點 與 原 因 之 預 防 措 施 墜 落 地 點 墜 落 原 因 預 防 措 施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營 造 物 大 樑 合 梯 地 板 開 口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1.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且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1. 護 欄 2.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2. 安 全 母 索 3. 施 工 架 無 平 台 且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3. 安 全 網 4.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且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4. 錨 錠 5. 施 工 架 無 平 台 且 安 全 網 失 效 5. 警 告 區 6.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無 安 全 帶 可 掛 鉤 的 點 6.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7.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且 安 全 網 失 效 7. 設 立 安 全 施 工 架 8. 未 設 施 工 架 或 警 告 區 1.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1. 加 強 屋 頂 強 度 2.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且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2. 安 全 母 索 3. 屋 頂 材 料 強 度 不 足 且 無 安 全 帶 可 勾 掛 的 點 3.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1.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1. 背 式 安 全 帶 2. 安 全 網 失 效 2. 安 全 網 3. 不 當 動 作 且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3. 垂 直 安 全 母 索 等 4. 無 施 工 架 樓 梯 且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4. 設 立 安 全 施 工 架 樓 5. 不 當 工 作 程 序 且 無 安 全 帶 可 勾 掛 的 點 梯 6. 建 築 或 結 構 物 倒, 不 安 全 施 工 架 5.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7. 無 施 工 架 樓 梯 且 無 安 全 帶 可 勾 掛 的 點 且 安 全 網 失 效 1. 不 安 全 梯 子 或 工 具 1. 合 格 設 備 2. 不 安 全 動 作 2.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1. 不 安 全 開 口 1. 護 蓋 柵 欄 護 蓋 2. 不 安 全 開 口, 通 道 不 平 或 狹 窄 2.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3. 護 蓋 未 固 定 且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1 護 蓋 柵 欄 1. 不 安 全 開 口 或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2. 安 全 母 索 2. 過 度 伸 展 不 安 全 開 口 3.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1. 護 欄 1. 移 除 防 護 措 施 或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2. 個 人 墜 落 系 統 2. 被 拉 或 不 當 使 用 安 全 帶 3.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72
第 三 節 法 規 探 討 墜 落 預 防 措 施 在 法 規 墜 落 預 防 的 探 討 部 分, 本 節 僅 對 災 害 事 前 發 生 的 法 條 提 出 探 討, 對 於 職 災 發 生 後 的 消 極 預 防, 如 刑 責 補 償 的 法 規 則 不 提 出 探 討 建 議 主 要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一 法 規 與 墜 落 地 點 問 題 :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 1. 安 衛 工 作 守 則 無 法 具 體 落 實 於 作 業 現 場 : 在 八 個 墜 落 地 點 中 除 了 地 板 開 口 外, 其 餘 共 有 七 個 地 點 :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營 造 物 大 樑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及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皆 以 違 反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第 二 十 五 條 為 最 多 也 就 是 在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上 面 普 遍 存 在 未 確 實 實 施 於 勞 工 作 業 現 場 的 現 象 2. 體 格 檢 查 問 題 : 在 八 個 墜 落 地 點 個 案 中, 違 反 法 條 居 次 的 是 第 一 十 二 條 有 關 雇 主 對 勞 工 實 施 定 期 體 格 檢 查 的 問 題 勞 工 在 勞 力 密 集 的 工 作 場 所 中, 身 體 疲 勞 以 及 骨 骼 肌 肉 傷 害 的 健 康 問 題, 對 勞 工 而 言 是 壓 力 來 源 之 一 ; 身 心 健 康 因 此 受 到 傷 害, 也 增 加 其 發 生 墜 落 災 害 的 潛 在 危 機 因 素 之 一 ( 二 )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 1. 二 公 尺 以 上 工 作 場 所 應 設 置 護 欄 護 蓋 或 安 全 網 的 問 題 : 高 度 在 二 公 尺 以 上 的 八 個 墜 落 個 案 中, 以 鷹 架 工 作 台 及 營 造 物 大 樑 兩 墜 落 地 點 違 反 第 一 十 九 條 之 規 定 應 該 設 置 護 欄 護 蓋 或 安 全 網 為 最 多 兩 項 2. 鷹 架 工 作 台 可 列 為 檢 查 單 位 重 要 稽 查 項 目 : 所 有 個 案 在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共 違 反 17 條 法 令, 而 以 鷹 架 工 作 台 為 墜 落 地 點 的 職 災 中, 所 有 個 案 共 違 反 12 條 法 條, 是 違 規 法 令 最 多 的 地 點 顯 示 在 鷹 架 工 作 台 目 前 不 管 是 在 事 業 單 位 或 勞 工 普 遍 存 在 高 風 險 損 失 以 及 危 險 的 狀 態 73
( 三 ) 勞 工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 危 險 性 設 備 的 教 育 訓 練 問 題 : 針 對 此 法 的 第 一 十 三 條 : 雇 主 對 擔 任 下 列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操 作 之 勞 工, 應 於 事 前 接 受 具 有 危 險 性 之 設 備 操 作 人 員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在 8 個 墜 落 地 點 中, 皆 有 違 規 的 個 案 發 生 對 於 危 險 機 具 的 教 育 訓 練 問 題, 事 業 單 位 及 雇 主 仍 須 有 努 力 改 進 的 空 間 ( 四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 設 置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主 管 的 問 題 : 在 此 法 第 四 條 有 關 事 業 單 位 勞 工 人 數 未 滿 三 十 人 者, 應 設 置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得 由 事 業 經 營 負 責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擔 任 在 營 造 物 大 樑 鷹 架 工 作 台 踏 穿 屋 頂 合 梯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及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皆 有 違 反 此 法 條 的 職 災 個 案 發 生 也 就 是 在 30 人 以 下 的 小 型 事 業 單 位, 設 治 安 衛 主 管 的 人 力 方 面 是 一 個 致 災 管 理 的 問 題 二 針 對 法 規 提 出 之 預 防 措 施 ( 一 ) 勞 工 方 面 : 1. 主 動 接 受 職 業 安 全 教 育 的 觀 念 : 勞 工 對 於 作 業 現 場 的 環 境 設 備.. 等 的 風 險 辨 識 能 力, 是 降 低 不 安 全 行 為 引 起 職 業 災 害 的 根 本 方 法 之 一 因 此, 透 過 提 前 於 教 育 階 段 的 宣 導 是 可 以 及 早 建 立 勞 工 對 自 身 安 全 各 項 權 益 的 瞭 解 2. 身 體 健 康 的 重 視 : 對 於 勞 力 密 集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勞 工 因 體 力 負 荷 可 能 造 成 身 心 壓 力 的 來 源, 造 成 社 會 問 題 的 發 生 ; 因 此, 勞 動 者 個 人 本 身 也 應 該 積 極 透 過 政 府 以 及 是 業 主 提 供 各 項 健 康 服 務, 甚 至 對 自 己 的 身 體 健 康 權 益 篩 選 合 格 的 工 作 環 境 ( 二 ) 勞 動 作 業 現 場 檢 核 面 : 確 實 執 行 安 衛 人 員 自 主 管 理 : 在 作 業 現 場 的 安 衛 管 理 員, 必 須 落 實 公 司 規 定 之 安 全 衛 生 制 度 的 管 理, 尤 其 在 我 國 中 小 企 業 是 我 國 經 濟 的 主 幹, 近 幾 年 來 中 小 企 業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傷 亡 件 數, 占 全 產 業 的 50% 以 上, 主 要 原 因 為 欠 缺 人 力 及 物 力, 且 安 衛 設 施 因 陋 就 簡, 常 發 生 防 災 資 訊 不 足 導 致 職 災 發 生 實 74
際 上 職 災 發 生 時 雇 主 所 應 付 出 的 賠 償 責 任 損 失, 是 可 以 透 過 確 實 執 行 現 場 安 衛 管 理 員 的 督 導, 降 低 職 災 風 險 進 而 減 低 公 司 的 成 本 ( 三 ) 公 司 管 理 面 : 1. 系 統 化 與 動 態 管 理 機 制 : 運 用 公 司 各 管 理 階 層 對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執 行, 層 層 把 關 2. 建 立 安 全 的 企 業 文 化 : 企 業 文 化 可 以 形 成 一 種 組 織 內 的 風 氣, 進 而 使 員 工 相 互 影 響 與 激 勵 所 以, 公 司 若 能 夠 將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做 為 內 部 風 險 管 理 的 主 要 方 法, 將 可 因 為 安 全 獲 得 職 災 的 降 低, 員 工 因 為 工 作 環 境 安 全 而 獲 得 更 大 向 心 力, 提 昇 工 作 效 率 ( 四 ) 政 府 行 政 面 : 1. 協 調 各 機 關 促 進 職 場 防 災 : 職 場 防 災 不 僅 是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的 責 任, 許 多 法 令 推 動 需 要 相 關 部 會 輔 導 及 督 促 目 的 事 業 單 位, 在 保 障 人 權 的 概 念 下, 各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如 教 育 衛 生 交 通 經 濟 醫 療.. 等 部 會 通 力 合 作 才 能 將 政 策 合 力 推 動 建 構 安 全 健 康 的 工 作 環 境 2. 建 構 國 家 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制 度 : 現 今 政 府 除 努 力 持 續 降 低 職 業 災 害, 除 了 推 動 現 有 防 災 各 項 措 施 外, 可 以 參 考 2006 年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架 構 公 約, 訂 定 一 套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讓 中 小 型 企 業 能 夠 有 所 遵 循 模 式 墜 落 地 點 對 違 反 法 規 之 因 果 關 係 : 為 完 善 引 用 勞 安 法 規 體 系 有 關 墜 落 預 防 之 違 反 條 文, 研 究 除 了 進 行 母 法 之 條 文 論 述, 亦 加 入 對 應 子 法 之 條 文 ; 因 此, 每 一 個 案 違 反 法 規 組 合 眾 多, 造 成 排 列 間 的 異 質 性 遽 升, 故 Phi 分 析 難 以 得 出 統 計 上 的 顯 著 水 準, 即 無 法 彰 顯 墜 落 地 點 對 違 反 法 規 的 因 果 關 係 因 此, 研 究 參 考 表 2 個 案 違 反 法 規 次 數 統 計 表, 扣 除 次 數 只 出 現 1 次 者, 其 餘 盡 數 納 入 分 析 75
根 據 上 述 找 出 的 墜 落 地 點 對 發 生 原 因 和 違 反 法 規 之 因 果 關 係, 輔 以 圖 形 工 具 AcciMap, 依 照 組 織 階 層 ( 從 政 府 機 關 至 基 層 員 工 ), 將 意 外 事 故 情 境 分 析 結 果 示 圖 出 來, 可 發 現 各 層 級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發 生 墜 落 職 災 很 少 為 單 一 原 因, 通 常 是 多 項 原 因 一 起 觸 發 的 然 而, 以 往 分 析 墜 落 職 災, 對 於 事 故 原 因 常 著 重 在 不 安 全 行 為 或 狀 況 ; 但 是, 管 理 階 層 的 不 當 管 理 也 是 造 成 事 故 發 生 的 重 要 因 素 透 過 分 析 營 墜 落 個 案 資 料, 應 用 AcciMap 層 級 架 構, 除 了 可 以 找 出 造 成 勞 工 墜 落 的 主 要 發 生 原 因, 還 可 發 掘 間 接 的 管 理 因 素 另 外, 亦 可 檢 視 先 前 研 究 較 不 被 重 視 的 法 令 規 章, 和 事 故 後 對 有 過 失 責 任 之 雇 主 造 成 的 影 響 應 用 AcciMap 圖 形 示 意 層 級 間 的 因 果 關 係, 進 一 步 再 探 討 每 個 階 層 如 何 預 防 墜 落 職 災 的 發 生, 研 究 再 將 AcciMap 中 所 涉 及 的 六 個 階 層, 分 為 四 類 探 討, 依 序 為 : 政 府 主 管 相 關 單 位 (1. 政 府 : 立 法 2. 監 管 機 構 ) 事 業 單 位 (3. 公 司 管 理 規 劃 4. 技 術 與 作 業 管 理 ) 地 點 和 原 因 一 政 府 主 管 相 關 單 位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為 降 低 我 國 全 產 業 職 業 災 害 發 生 率, 一 直 積 極 制 訂 相 關 策 略 及 法 令 規 章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的 發 生, 而 法 規 制 定 的 周 詳 性 可 行 性 深 深 影 響 責 任 承 擔 者 遵 守 的 程 度 政 府 的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令 政 策 只 是 執 行 依 據, 對 於 所 制 定 的 法 規 是 否 能 有 效 的 傳 達 給 雇 主, 且 願 意 主 動 去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為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尤 其 在 雇 主 誤 認 為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僅 為 成 本 支 出 而 無 回 收 之 錯 誤 觀 念 下, 更 突 顯 安 全 法 規 的 重 要 性 [27] 二 事 業 單 位 : 企 業 結 構 多 為 小 規 模 事 業, 設 備 管 理 教 育 訓 練 未 能 理 想, 尤 其 勞 動 人 力 缺 乏, 流 動 力 甚 高, 且 營 造 工 程 層 層 轉 包, 勞 工 多 無 專 屬 雇 主, 管 理 上 發 生 極 大 困 難 而 且 同 業 間 惡 性 競 爭 及 公 共 工 程 搶 標 現 象, 常 犧 牲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費 用, 以 降 低 成 本 搶 標 承 攬, 同 時 承 造 廠 商 往 往 將 工 程 層 層 轉 包, 形 成 多 次 承 攬 的 特 殊 情 形 為 了 徹 底 做 好 墜 落 職 災 防 止, 除 了 有 合 理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費 用 良 好 的 安 全 76
衛 生 管 理 規 劃 公 司 良 好 的 安 全 文 化 安 全 政 策 外, 還 需 依 賴 第 一 線 監 工 的 人 員 及 領 班 作 業 主 管, 徹 底 實 施 自 動 檢 查 與 監 督 督 導 勞 工, 減 少 工 作 場 所 不 安 全 的 環 境 及 第 一 線 勞 工 的 不 安 全 行 為 三 地 點 : 墜 落 發 生 的 地 點 繁 多, 根 據 統 計 得 知, 以 鷹 架 與 工 作 台 次 數 最 多 (23.6), 營 建 物 大 型 鋼 樑 次 之 (15.1), 接 續 為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12.4) 從 梯 子 墜 落 (9.3%) 地 板 平 台 或 地 面 邊 緣 (7.1%) 屋 頂 邊 緣 或 開 口 (6.6%) 地 板 開 口 (6.3) 自 未 滿 兩 公 尺 高 度 墜 落 (5.83) 以 上 共 八 處 地 點 共 佔 了 全 部 墜 落 案 例 86.13% 四 原 因 : 造 成 勞 工 墜 落 的 致 災 因 素 不 外 乎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不 安 全 的 機 具 設 備 不 安 全 環 境 及 個 人 安 全 裝 備 不 安 全 所 造 成, 本 研 究 再 細 分 為 三 部 份 探 討 : ( 一 ) 不 安 全 行 為 : 勞 工 不 安 全 行 為 之 產 生, 受 到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是 否 足 夠 與 勞 工 安 全 觀 念 是 否 建 立, 及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是 否 落 實 都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營 造 業 勞 工 多 屬 無 一 定 雇 主 之 流 動 性 勞 工 或 不 同 時 期 進 場 作 業 之 不 同 職 種 勞 工, 雇 主 為 符 合 法 令 規 定, 僅 於 工 期 中 辦 理 一 次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其 實 施 方 式 亦 未 落 實, 訓 練 效 果 低 微, 無 法 認 知 工 地 危 害, 而 現 場 主 管 無 全 員 參 與 安 全 衛 生 的 觀 念, 認 為 安 全 衛 生 的 推 動 與 執 行 屬 勞 安 管 理 人 員 的 責 任, 易 使 勞 工 無 視 自 身 他 人 安 全 ( 二 ) 不 安 全 的 機 具 設 備 不 安 全 環 境 : 工 作 場 所 不 安 全 的 環 境 及 作 業 勞 工 不 安 全 的 行 為, 需 依 賴 從 事 第 一 線 監 工 人 員 及 領 班 作 業 主 管, 做 好 安 全 衛 生 職 責, 對 於 營 造 現 場 會 造 成 勞 工 墜 落 的 缺 失 設 備 徹 底 執 行 自 動 檢 查, 並 立 即 改 善 降 低 危 害 風 險 ( 三 ) 個 人 安 全 裝 備 不 安 全 : 雇 主 及 工 地 管 理 人 基 於 保 護 勞 工 之 立 場, 應 依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注 意 防 止 危 害 之 發 生, 設 置 符 合 標 準 之 必 要 安 全 設 備, 並 督 促 勞 工 正 確 77
使 用, 以 維 護 勞 工 作 業 安 全 本 研 究 計 列 2 處 墜 落 地 點 之 ( 從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墜 落 合 梯 墜 落 )AcciMap 代 表 圖 16 踏 穿 屋 頂 案 例 整 理 後 的 AcciMap 中 可 看 出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勞 動 基 準 法 與 刑 法 屬 於 政 府 與 立 法 單 位 層 級 所 應 負 訂 定 與 修 正 的 責 任 ; 此 外, 以 上 法 規 也 是 對 各 施 工 公 司 單 位 所 給 予 工 作 現 場 的 限 制 第 二 層 監 管 單 位, 利 用 政 府 所 訂 定 之 相 關 法 條 所 衍 生 出 之 勞 工 安 全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勞 安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辦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及 勞 工 安 全 設 施 規 則 為 監 管 標 準, 向 各 受 監 管 公 司 單 位 進 行 監 督 與 管 理 而 各 工 程 單 位 或 公 司, 可 依 照 監 管 單 位 所 執 行 之 監 管 規 則 與 辦 法 等, 訂 定 公 司 內 部 之 教 育 訓 練 計 畫 自 動 檢 查 計 畫 墜 落 防 治 計 畫 設 施 管 理 計 畫 因 此, 在 現 場 之 作 業 管 理 人 員 可 針 對 上 述 之 四 項 計 畫 最 為 每 天 工 地 現 場 自 主 管 理 的 依 據 進 而 能 夠 預 防 勞 動 者 在 進 行 踏 穿 屋 頂 工 作 時 所 產 生 的 墜 落 災 害 圖 17 合 梯 案 例 整 理 後 的 AcciMap 中 可 看 出 個 案 所 違 反 的 法 條 有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5 條 訂 定 安 衛 守 則,5.1 條 安 衛 設 備,5.2 條 規 劃 勞 健 及 安 衛 設 備 12 條 體 格 檢 查,14.1 條 設 置 勞 安 人 員,14.2 條 自 動 檢 查,16 條 連 帶 責 任,17 條 告 知 工 作 環 境,18 條 共 同 作 業 監 督,23 條 安 衛 教 育 實 施 勞 動 基 準 法 59.1.4 條 死 亡 補 償 ;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6 條 需 參 加 勞 工 保 險 與 刑 法 276 條 過 失 致 死 的 法 規 政 府 負 責 單 位 可 透 過 法 條 與 墜 落 現 況 的 預 防 探 討 是 否 修 正 或 訂 定 相 關 預 防 法 規 的 責 任 因 為, 法 規 亦 是 對 各 施 工 公 司 雇 主 給 予 工 作 現 場 的 基 本 限 制 在 監 管 單 位 部 分, 可 以 針 對 合 梯 墜 落 事 件 雇 主 或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容 易 產 生 疏 忽 的 事 項, 進 行 加 強 監 督 與 輔 導 而 在 第 三 層,1. 各 工 程 單 位 或 公 司, 可 依 照 合 梯 墜 落 事 件 易 發 生 的 違 反 法 條 在 施 工 前 的 安 全 衛 生 協 議 會 議 訂 定 預 防 合 梯 墜 落 安 衛 守 則,2.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計 畫 時 必 須 確 實 作 到 體 格 檢 查 規 劃 勞 健 及 各 項 安 衛 設 備 是 否 合 乎 安 全 規 定 3. 安 全 衛 生 制 度 計 畫, 並 且 針 對 共 同 監 督 設 置 勞 安 人 員 自 動 檢 查 方 面 進 行 計 畫 可 行 性 實 施 的 內 容 4. 在 每 天 工 作 前 的 墜 落 防 護 設 施 計 畫 時, 必 須 確 實 告 知 工 作 環 境 各 項 機 械 設 備 操 作 注 意 事 項 以 及 安 衛 教 育 實 施 在 現 場 之 作 業 管 理 78
人 員 可 針 對 上 述 之 四 項 計 畫 內 容 做 為 預 防 墜 落 的 加 強 管 理 與 監 督 的 依 據 尤 其 在 不 安 全 的 梯 子 與 勞 工 的 不 安 全 動 作 時, 提 高 檢 查 項 目 與 督 導 ; 進 而 能 夠 預 防 勞 動 者 在 進 行 工 作 時 所 產 生 的 墜 落 災 害 AcciMap 層 級 之 間 互 有 因 果 關 係, 因 此, 勞 動 者 在 地 點 原 因 時 有 不 安 全 行 為 發 生 時, 各 相 關 單 位 可 以 往 上 回 溯 各 主 管 單 位 監 理 機 關 所 應 面 對 的 預 防 策 略 探 討, 進 而 快 速 進 行 風 險 掌 控 及 策 略 修 正 再 本 研 究 所 提 出 梯 子 墜 落 事 件 預 防 探 討 中, 建 議 政 府 立 法 機 關 可 針 對 梯 子 在 安 全 認 證 使 用 的 相 關 法 令 進 行 法 規 改 進, 利 用 勞 工 不 當 使 行 為 以 及 不 安 全 梯 子 所 造 成 墜 落 發 生 的 工 作 地 點 及 發 生 原 因 之 個 案, 產 生 減 少 墜 落 災 嗨 的 政 策 方 向 之 參 考 79
圖 16 從 踏 穿 屋 頂 天 窗 墜 落 之 AcciMap 80
圖 17 合 梯 墜 落 之 AcciMap 81
第 六 章 結 論 與 建 議 第 一 節 結 論 本 研 究 透 過 統 計 分 析 AcciMap 以 及 工 地 訪 視 焦 點 訪 談 歸 納 出 以 下 防 制 墜 落 之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的 結 論 如 下 : 一 系 統 化 及 動 態 的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 系 統 化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是 指 由 公 司 的 確 立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透 過 組 織 會 議 方 式 協 調 業 主 監 造 機 關 與 廠 商 共 同 制 訂 安 全 衛 生 制 度 ; 並 在 施 工 前 訂 定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並 且 由 各 級 安 衛 人 員 輔 導 及 管 理, 俾 使 勞 工 能 確 實 遵 守 安 全 衛 生 制 度 此 外, 透 過 各 級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的 稽 核, 安 全 衛 生 計 畫 需 隨 時 按 照 勞 工 及 作 業 現 場 狀 況 作 調 整, 維 持 動 態 化 的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機 制 二 企 業 文 化 支 持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 對 企 業 而 言, 良 好 的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是 一 項 可 以 節 省 建 造 成 本 的 方 式, 因 此, 當 公 司 在 企 業 文 化 中 首 重 安 全 政 策 時, 將 可 達 到 員 工 因 感 受 關 懷 達 到 正 向 的 工 作 態 度, 進 而 達 到 減 災 的 正 向 循 環 三 宣 導 勞 工 接 受 職 場 教 育 訓 練 重 要 性 : 透 過 政 府 各 單 位 的 相 互 溝 通 協 調, 運 用 教 育 新 聞 傳 播 資 源 教 導 勞 工 接 受 職 場 教 育 訓 練 的 重 要 性, 產 生 擁 有 自 主 防 墜 機 制 即 對 風 險 辨 識 的 觀 念 四 推 廣 本 質 安 全 的 重 要 性 : 高 空 作 業 時 設 備 設 施 檢 查 工 作 通 常 於 作 業 現 場 會 發 生 檢 查 不 確 實, 以 及 勞 動 者 會 因 一 時 之 便 無 法 落 實 安 全 觀 念 操 作 機 具 行 為, 導 致 不 安 全 行 為 使 得 設 備 發 生 故 障, 因 此 發 生 墜 落 事 故 五 訂 定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讓 各 級 安 衛 人 員 責 任 落 實 : 透 過 政 府 頒 佈 國 家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系 統 指 引 讓 各 事 業 單 位 的 安 衛 管 理 人 員 有 所 遵 照 依 據, 俾 能 加 強 各 級 人 員 調 查 紀 錄 且 分 析 危 害, 進 而 立 即 採 取 防 災 措 施 的 使 命 82
第 二 節 建 議 一 政 府 提 倡 本 質 安 全 為 優 先 的 建 築 設 計 與 創 意 設 計 : 當 建 築 設 計 時 即 將 安 全 設 計 安 全 工 法 與 安 全 程 序 列 入 於 建 築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如 此 不 僅 預 先 做 到 風 險 控 制, 並 可 將 勞 工 安 全 之 風 險 降 低, 在 之 後 建 築 維 修 保 持 階 段 亦 將 低 許 多 風 險 存 在 建 議 可 參 考 英 國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CDM 法 規 的 設 置 此 外, 政 府 可 鼓 勵 研 發 本 質 安 全 為 優 先 的 創 意 設 計 的 安 全 設 施, 讓 符 合 安 全 設 計 安 全 工 法 及 安 全 程 序 之 產 品 能 夠 簡 易 裝 設 與 維 修 例 如 : 遙 控 型 可 升 降 式 燈 架... 等 進 而 解 決 因 時 間 空 間 環 境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不 安 全 環 境, 進 而 降 低 勞 動 者 暴 露 於 危 險 工 作 場 所 的 機 率 二 推 動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制 度 與 職 業 教 育 訓 練 結 合 : 政 府 可 以 透 過 各 項 技 能 檢 定 證 照 的 核 發, 將 各 項 機 具 操 作 訓 練 以 實 習 方 式 結 合 職 業 教 育 訓 練 ; 不 但 可 管 理 勞 動 技 術 人 員 的 技 術 知 能, 並 可 透 過 部 定 期 的 複 訓 制 度, 給 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建 立 其 對 風 險 判 斷 的 知 覺 與 能 力 三 訂 定 安 全 認 證 之 機 械 設 備 規 章 : 在 合 梯 使 用 方 面 所 產 生 的 墜 落 意 外, 許 多 案 例 是 使 用 不 安 全 合 梯 所 造 成 在 歐 盟 日 本 韓 國 等 國 家 為 防 止 機 械 器 具 設 備 或 化 學 品 引 發 之 風 險 危 害, 均 已 立 法 採 取 源 頭 安 全 管 制, 規 定 任 何 人 不 得 製 造 輸 入 販 售 展 示 或 租 賃 不 符 安 全 衛 生 標 準 的 機 械 器 具 設 備 ; 但 在 我 國 現 行 法 令 規 定 中, 僅 針 對 使 用 末 端 加 以 設 限, 即 要 求 雇 主 不 得 設 置 不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所 定 防 護 標 準 的 機 械 器 具 供 勞 工 使 用, 而 未 於 源 頭 的 製 造 輸 入 端 予 以 商 品 的 管 制 [30]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建 立 各 項 機 具 設 備 之 法 令 規 章 認 證 制 度, 加 強 對 機 具 設 備 製 造 廠 商 予 以 規 範 四 公 告 建 案 或 營 造 廠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透 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的 修 訂, 公 告 建 案 或 營 造 廠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條 例, 達 到 嚇 阻 作 用, 讓 業 者 能 夠 落 實 執 行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能 夠 於 施 工 前 預 防 墜 落 安 衛 83
管 理 之 重 點 原 因 五 將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列 入 建 築 品 質 獎 的 評 等 項 目 : 政 府 每 年 舉 辦 國 家 建 築 金 質 獎, 可 研 擬 將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亦 列 入 評 等 項 目, 提 高 工 地 作 業 安 全 政 府 可 將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列 入 建 築 品 質 獎 的 評 等 項 目 84
致 謝 本 研 究 計 畫 參 與 人 員 除 劉 助 理 研 究 員 員 國 青 周 助 理 研 究 員 東 諭 外, 另 包 含 國 立 臺 灣 科 技 大 學 紀 佳 芬 教 授 研 究 團 隊 等 人, 謹 此 敬 表 謝 忱 85
參 考 文 獻 [1] 紀 佳 芬 : 製 造 業 等 ( 營 造 業 以 外 ) 墜 落 重 大 職 災 之 人 因 工 程 分 析 行 政 院 國 家 科 學 委 員 會 (NSC) ;1998/08-1999/07 [2] Chi CF, Chang TC, Hung KH. Significant industry-source of injury-accident type for occupational fatalities in Taiw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Ergonomics 2004;34:77-91. [3] 傅 還 然 : 降 低 營 造 業 職 業 災 害 - 台 北 經 驗 報 告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2000;131:19-48 [4] 林 楨 中 : 我 國 營 造 業 協 議 組 織 運 作 現 況 之 調 查 分 析 及 建 議 行 政 院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報 告 ;1999 [5] 吳 品 賢 : 營 造 業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定 義 務 與 責 任 類 型 化 之 研 究 桃 園 : 國 立 中 央 大 學 營 建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2003 [6] Chi CF, Wu, ML. Effects of age and occupation on occupational fatality rates, Safety Science 1997; 27:1-17. [7] Cattledge GH, Schneiderman A, Stanevich R, Hendricks, S, Greenwood J. Nonfatal occupational fall injuries in the west Virginia construction industry. Accid. Anal. and Prev 1996; 28:655-663. [8] Hoyos CG, Zimolong B.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Accident Prevention Behavioral Strategies and Methods, Elsevier 1998; 167. [9] Buskin SE, Paulozzi LJ. Fatal injures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Washington State. American Journal of Industrial Medicine 1987; 11:453-460. [10] Sorock GS, Courtney TK. Epidemiologic concerns for ergonomists: illustrations from the musculoskeletal disorder literature. Ergonomics 1996; 39:4, 562-578. [11] Huang X, Hinze J. Analysis of Construction Worker Fall Accidents,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2003; 129: 3, 262-271. [12] Proctor TD, Coleman V. Slipping, tripping and falling accidents in Great Britain-present and future. Journal of Occupational Accidents 1988; 9: 269-285. [13] Kartam NA, Flood I, Koushki P. Construction safety in Kuwait: issues, procedures, problems, and recommendations. Safety Science 2000; 36: 163-184. [14] Construction design and management, www.hse.gov.uk/construction/cdm.htm. [15] 日 本 労 働 安 全 衛 生 規 則 http://law.e-gov.go.jp/cgi-bin/idxselect.cgi?idx_opt=4&h_name=&h_nam E_YOMI=%82%a0&H_NO_GENGO=H&H_NO_YEAR=&H_NO_TYPE=2& 86
H_NO_NO=&H_FILE_NAME=S47F04101000032&H_RYAKU=1&H_CTG=4 4&H_YOMI_GUN=1&H_CTG_GUN=1 [16] Lortie M, Rizzo P. The classification of accident data. Safety Science 1999, 31: 31-57. [17] Gordon SS. Injuries as a prevent disease: the control of occupational injuries from the medical and public health perspective. Ergonomics 1987; 30: 213-220. [18] Aaltonen MVP. Occupational injuries in the Finnish furniture industry. Scandinavian. Journal Work Environmental Health 1996; 22: 197-203. [19] Drury CG, Brill M. Human Factors in Consumer Product Accident Investigation. Human Factors 1983; 25: 329-342. [20] Kurtz N.Statistical Analysis for the Social Science. Allyn & Bacon MA. 1999, 316. [21] Jaccard J, Becker MA. Statistical for the behavioral sciences. Brooks/Cole publishing company, CA;1997, 428. [22] Mehta CR, Patel N R, Senchaudhuri P. Exact stratified linear rank tests for ordered categorical and binary data. Jornal Computational and Graphical Stastics 1992; 1: 21-40. [23] Rasmussen J, Sevdung I. Proactive risk management in a dynamic society. Swedish Rescue Service Agency, Karlstad, 2000, Sweden. [24] 吳 世 雄 : 如 何 建 立 勞 動 檢 查 體 制, 提 昇 勞 動 檢 查 效 能,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月 刊 2002;154:45-50 [25]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動 檢 查 處 營 造 業 安 全 衛 生 自 主 管 理 與 自 動 檢 查 手 冊 ( 第 六 版 ) 台 北 市 ;2006 [26]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動 檢 查 所 營 造 組 營 造 承 攬 管 理 台 北 市 ;2007 [27]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營 造 業 墜 落 安 全 問 題 分 析 研 究 台 北 市 ;1997 [28]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營 造 工 程 墜 落 防 止 技 術 手 冊 台 北 市 ;2001 [29] Cohen HH, Lin LJ. A Scenario Analysis of Ladder Fall Accidents. Journal of Safety Research 1991, 22: 31-39. [30] 傅 還 然 林 毓 堂 : 當 前 我 國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策 略 之 規 劃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月 刊 2009:13-30 87
附 錄 一 現 場 訪 視 紀 錄 表 工 地 訪 視 紀 錄 表 1 地 點 :A 時 間 :2011/07/19( 二 )10:30~11:00 人 員 : 公 司 專 案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經 理 : 盧 東 元 經 理 品 質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部 ; 計 畫 成 員 : 紀 佳 芬 教 授 鄭 弘 緯 陳 信 成 柯 宜 良 內 容 : 本 次 參 觀 為 更 新 計 畫 中 的 吊 掛 及 施 工 架 部 分 整 個 更 新 計 畫 之 花 費 達 230 億, 目 的 在 於 提 高 乙 烯 產 量, 預 計 達 到 年 產 能 72 萬 公 噸 工 程 時 期 總 共 1200 日 曆 天, 在 2009 年 開 工 動 土 下 游 承 攬 商 達 四 十 家 以 上, 目 前 每 日 工 地 及 預 製 廠 平 均 人 數 約 六 百 人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建 議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經 費 提 撥 約 佔 直 接 經 費 0.3~3, 而 公 司 在 此 經 費 預 計 執 行 總 額 達 四 億 兩 千 多 萬, 佔 建 造 直 接 經 費 約 8%, 故 可 看 出 對 於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的 重 視 程 度 之 高 在 細 項 執 行 上, 人 員 的 部 份 包 含 一 開 始 勞 工 的 勞 健 保 證 照 審 核 教 育 訓 練 門 禁 管 理 措 施 每 日 工 具 箱 會 議 及 收 工 前 協 調 會 議 定 期 稽 查 員 工 健 康 照 護 等 機 具 及 作 業 部 分 包 含 設 備 的 進 場 申 請 一 機 三 證 之 檢 驗 設 立 各 種 機 具 入 場 檢 點 加 強 安 全 防 護 具 及 提 高 識 別 方 法 工 作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自 動 檢 查 機 制 等 88
另 外 公 司 也 特 別 重 視 高 架 作 業 安 全, 以 降 低 人 員 墜 落 發 生 的 可 能 性, 除 了 透 過 各 種 防 護 具 及 防 護 設 備 的 要 求 和 設 置 外, 對 於 各 種 大 型 施 工 物 的 組 裝 流 程 也 有 規 範, 如 : 設 備 平 台 先 行 在 地 面 安 裝 及 裂 解 爐 先 完 成 必 要 模 組 安 裝, 以 減 少 人 員 的 高 處 作 業 如 必 須 進 行 高 架 作 業 時, 工 人 也 必 須 穿 戴 背 負 式 安 全 帶 以 增 加 安 全 度 而 在 防 感 電 的 部 份, 公 司 嚴 格 要 求 工 地 內 的 電 線 不 落 地 或 立 告 示 牌 提 醒 他 人, 以 確 保 所 有 人 員 的 安 全 此 外 也 實 行 顏 色 管 理, 如 : 廠 商 需 將 自 家 的 物 料 漆 上 專 屬 的 顏 色 以 預 防 和 他 家 廠 商 混 雜, 在 安 全 帽 背 心 許 可 證 上 也 透 過 不 同 顏 色 來 區 分 人 員 身 分 如 下 圖 三 四 所 示, 利 用 顏 色 的 差 異 來 增 加 辨 識 率, 各 種 顏 色 所 代 表 之 意 義 皆 不 同, 除 了 證 照 技 術 的 區 分, 時 間 也 區 分 也 能 透 過 顏 色 來 表 示, 如 : 第 一 季 以 黃 色 表 示, 第 二 季 以 紅 色 表 示 等 如 此 員 工 可 清 楚 識 別, 也 提 高 在 安 全 上 之 管 理 工 地 訪 視 紀 錄 表 2 地 點 :B 時 間 :2011/07/19 ( 二 ) 13:30~14:00 人 員 : 品 質 安 全 衛 生 環 境 部 計 畫 成 員 : 紀 佳 芬 教 授 鄭 弘 緯 陳 信 成 柯 宜 良 內 容 : 本 計 劃 是 化 工 場 的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日 期 從 2010 年 到 2012 年 整 體 計 畫 的 經 費 超 過 50 億, 目 的 在 於 提 高 油 品 品 質, 由 公 司 承 包 工 廠 設 計 採 購 建 造 及 試 運 轉 89
在 人 員 安 全 與 衛 生 上 非 常 重 視, 在 人 員 環 境 部 份 包 含 入 場 一 般 教 育 訓 練 特 殊 作 業 安 衛 環 教 育 訓 練 門 禁 管 理 措 施 每 日 工 具 箱 會 議 及 收 工 前 協 調 會 議 5S( 清 掃 清 潔 整 理 整 頓 教 養 ) 定 期 稽 查 員 工 健 康 照 護 採 用 立 牌 告 知 所 有 工 作 人 員 需 注 意 何 處 有 埋 設 高 壓 電 線 RO 飲 水 站 設 立 等 機 具 及 作 業 部 分 包 含 設 備 的 進 場 申 請 一 機 三 證 之 檢 驗 設 立 各 種 機 具 入 場 檢 點 加 強 安 全 防 護 具 及 提 高 識 別 方 法 工 作 許 可 證 的 申 請 等 另 外, 工 地 經 理 也 分 享 實 務 上 如 何 塑 造 安 全 文 化, 透 過 監 督 以 及 在 工 人 違 規 時 的 後 續 處 罰 方 式 藉 由 人 性 化 的 管 理, 制 訂 違 反 安 全 作 業 行 為 的 罰 款, 來 降 低 工 人 再 次 發 生 相 同 違 規 的 可 能 性, 並 使 勞 工 瞭 解 相 關 規 定 的 真 正 用 意 是 為 預 防 意 外 事 故 的 發 生 其 次 也 透 過 更 多 的 獎 勵 制 度, 使 工 人 願 意 遵 守 規 範 建 議 在 工 地 內 部 的 導 覽 可 在 各 項 設 施 或 建 築 物 前 設 立 告 示 板, 讓 參 觀 人 員 能 更 清 楚 了 解 工 地 內 各 區 域 之 配 置 與 建 造 原 理 90
工 地 訪 視 紀 錄 表 3 地 點 :C 時 間 :2011/10/24( 一 )08:30~12:30 人 員 : 新 北 市 營 造 從 業 人 員 ( 含 營 造 業 工 地 主 任 勞 安 人 員 及 作 業 勞 工 ), 其 他 ( 官 員 學 者 研 究 人 員 ); 計 畫 成 員 : 林 暄 茲 陳 信 成 內 容 : 工 地 訪 視 前, 公 司 進 行 了 勞 安 管 理 制 度 分 享, 該 安 全 衛 生 政 策 為 : 遵 守 安 全 紀 律 提 升 工 安 文 化 和 重 視 生 命 價 值 該 政 策 由 組 織 中 最 高 層 級 制 定, 將 經 營 理 念 融 入 安 全, 並 追 求 最 高 水 準 的 安 全 衛 生 績 效, 過 程 承 諾 提 供 適 當 資 源 以 執 行 政 策 ( 於 EIP 系 統 提 供 各 項 資 源 及 SOP), 之 後 即 訂 定 並 發 布 安 全 衛 生 目 標 : 零 重 大 職 災, 再 要 求 全 部 員 工 的 參 與 工 地 訪 視 的 第 一 站 為 : 覆 工 板 拆 卸 吊 運 作 業, 該 作 業 的 主 要 為 害 因 素 有 : 1. 人 員 墜 落 2. 被 撞, 被 夾 3. 物 體 飛 落 4. 起 重 機 翻 覆 和 5. 倒 塌 該 危 險 作 業 標 準 要 求 :1. 人 員 需 配 戴 安 全 帽 2. 作 業 半 徑 範 圍 禁 止 非 作 業 人 員 進 入 和 3. 作 業 主 管 需 在 場 監 督 指 揮 工 地 訪 視 的 第 二 站 為 : 山 岳 隧 道 施 工 作 業, 進 入 隧 道 者 應 :1. 正 確 穿 著 反 光 背 心 及 配 戴 個 人 防 護 具 2. 進 入 隧 道 時, 將 人 員 管 制 名 牌 置 入 入 坑 欄 位 ; 出 隧 道 時, 則 需 將 人 員 管 制 名 牌 置 入 出 坑 欄 位 3. 隧 道 作 業 區 域, 禁 止 非 作 業 相 關 人 員 進 入 4. 進 入 隧 道 時, 必 須 遵 守 作 業 主 管 之 指 示 5. 隧 道 內 步 行 者, 須 走 人 行 專 用 步 道 6. 車 輛 行 駛 嚴 守 時 速 限 制 (10km/h) 7. 車 輛 停 駛 時, 必 須 裝 置 防 滑 輪 檔 8. 隧 道 內, 嚴 禁 煙 火! 香 菸 及 打 火 機 禁 止 攜 入 隧 道 內, 應 放 置 於 坑 口 管 制 處 之 收 集 盒 9. 吸 菸 時, 必 須 在 指 定 場 所 10. 喝 酒 後 禁 止 進 入 隧 道, 進 隧 道 嚴 禁 攜 帶 含 酒 精 性 飲 料 和 11. 隧 道 內 作 業 時 注 意 警 報, 警 報 響 91
時立即向隧道外安全處疏散 工地訪視的第三站為 鋼構工程作業 該作業的主要為害因素有 1. 人 員墜落 2.物體飛落 3. 倒塌 該危險作業標準要求 1. 人員需配戴安全帶 2. 作業半徑範圍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和 3. 作業主管需在場監督 指揮 該自 主管理有 1. 模板作業同步做護欄和 2. 使用高空作業車減少施工架 工地訪視紀錄表 4 地點 D 時間 2011/11/03 四 10:40~12:30 人員 南區 含台南市 嘉義縣市 高雄縣市 屏東縣市 之高風險事業單位 從業人員 此次主題以環保清潔事業相關人員及作業勞工為主 其他 官員 學者 研究人員 計畫成員 紀佳芬教授 林暄茲 內容 一 傾卸平台實地觀摩及屋頂防墜措施探討活動 此次工地訪視活動 係 100 年度台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南區勞動檢查所 與廠商共同辦理 垃圾清運傾卸作業實務講習 當日活動主要目的 1.落實預知 危險現場化 2.宣導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程序 3.防止墜落意外事故發生 本活動於焚化廠工作平台進行情境模擬 介紹清運人員於道路接收清理垃 圾及進入焚化廠傾卸平台 執行傾卸工作時應注意之安全事項 並模擬進行若 不慎發生工作人員跌落垃圾貯坑時之情境 相關單位及人員應採取之安全應變 92
動 作, 及 救 援 活 動 1. 垃 圾 傾 倒 洞 口 需 有 安 全 防 護 欄 2. 垃 圾 傾 倒 口 需 有 紐 澤 西 護 欄 防 護 車 輛 撞 擊 掉 落 該 作 業 的 主 要 為 害 因 素 有 :1. 人 員 墜 落 2. 人 員 被 撞, 被 夾 3. 車 輛 撞 擊 護 欄 或 輪 胎 掉 落 洞 口 二 墜 落 事 件 發 生 情 境 模 擬 : 狀 況 一 : 工 作 人 員 跌 落 垃 圾 貯 坑 可 自 行 攀 爬 繩 梯 安 全 應 變 動 作 及 救 援 活 動 : 1. 透 過 中 控 室 廣 播 人 員 墜 落 2. 放 置 三 角 錐 於 掉 落 平 台 口 ( 左 中 右 ) 之 車 道 附 近, 避 免 車 輛 再 次 開 入 3. 救 援 人 員 配 掛 安 全 帶 拋 繩 梯, 並 朝 平 台 口 呼 喊 墜 落 者 姓 名, 確 認 其 方 位 4. 幫 助 繩 梯 固 定, 等 待 墜 落 者 自 行 爬 上 平 台 主 要 危 害 因 素 :1. 墜 落 傷 害 2. 垃 圾 貯 坑 缺 乏 氧 氣, 以 致 墜 落 人 員 缺 氧 窒 息 3. 垃 圾 飛 落 狀 況 二 : 工 作 人 員 跌 落 垃 圾 貯 坑, 身 體 受 傷 無 法 自 行 攀 爬 繩 梯 需 要 救 援 1. 中 控 室 廣 播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成 立, 場 內 工 作 人 員 並 且 按 下 緊 停 紐 防 止 各 項 傾 倒 動 作 2. 任 務 編 組 清 點 : 所 有 人 力 共 約 七 人, 包 括, 交 1) 通 指 揮 組 負 責 防 止 其 他 車 輛 人 員 進 入 墜 落 事 故 現 場 ;2) 救 援 人 員 裝 配 安 全 護 具 以 及 繫 帶 安 全 帶 並 佩 掛 呼 吸 器 進 行 救 援 ;3) 救 護 人 員 協 助 傷 者 獲 救 後 之 初 步 護 理 93
3. 運用吊籃實施救援 救援人員須確實掛上安全鎖於吊籃之護欄 並且儘量 壓低身體姿勢 防止搖晃 4. 救援人員須攜帶正壓式空氣管線 平台上需有人員協助維護管線之方向調 整 避免管線打結 以致於無法輸送氧氣 5. 所有人員運用對講機與手勢溝通 6. 傷者獲救後 吊籃運送儘量貼牆壁吊掛至平台 避免吊籃晃動 主要危害因素有 1. 墜落傷害 2.垃圾飛落 3. 垃圾貯坑缺乏氧氣 以致墜 落人員缺氧窒息 4.正壓式空氣管線打結 無法輸送氧氣導致傷者缺氧而窒息 工地訪視紀錄表 5 地點 E 時間 2011/11/02 一 13:30~16:30 人員 製造部工程師及現場作業勞工 計畫成員 紀佳芬教授 林暄茲 內容 溫室氣體減量法 已經在立法院中進行審議 能源稅或碳稅開徵勢在必 行 油 電漲價是未來二年內可見的政策 廠房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可以節省 電力開銷 降低廠房溫度 減少碳排放量抵減碳稅 如果採行售電方案 還可 以為企業開闢財源 因此 廠房加裝太陽能板將形成未來趨勢 為了探討太陽 能板的搭建與維修相對一般踏穿屋頂之墜落預防程序的差異 研究小組至高雄 機械廠房進行實地太陽能屋頂觀摩 94
此 次 工 地 訪 視 主 要 是 針 對 太 陽 能 板 裝 置 於 製 造 廠 屋 頂, 並 且 模 擬 維 修 時 將 面 臨 之 潛 藏 墜 落 災 害 狀 況 廠 房 距 離 地 面 高 度 過 高, 需 要 藉 由 升 降 機 將 維 修 人 員 送 至 廠 房 屋 頂 主 要 危 害 因 素 有 :1. 人 員 墜 落 2. 被 撞, 被 夾 3. 物 體 飛 落 4. 起 重 機 翻 覆 和 5. 倒 塌 該 危 險 作 業 標 準 要 求 :1. 人 員 需 配 戴 安 全 帽 2. 作 業 半 徑 範 圍 禁 止 非 作 業 人 員 進 入 3. 作 業 人 員 搭 配 安 全 索 作 業 4. 主 管 需 在 場 監 督 指 揮 工 地 訪 視 紀 錄 表 6: 地 點 :F 時 間 :2011 年 12 月 04 日 下 午 2:00~5:00 人 員 : 計 畫 成 員 林 暄 茲 Ikhwan 內 容 : 核 二 廠 是 採 日 本 設 計 之 核 能 電 廠 規 格, 因 此 內 部 之 空 間 規 劃 設 計, 如 走 道 高 度 寬 度 不 適 合 我 國 勞 工 身 體 之 工 作 環 境 因 此, 執 行 各 項 作 業 時 所 產 生 之 空 間 限 制, 加 強 措 施 之 方 法 1. 確 實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教 育 2. 詳 細 的 事 前 工 作 地 點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規 劃 3. 確 實 執 行 現 場 勞 安 主 管 的 輔 導 與 監 督 4. 對 於 各 項 勞 工 安 全 規 定 的 執 行 因 場 所 屬 警 政 單 位 管 制 地 區, 故 無 法 拍 照 95
附 錄 二 焦 點 團 體 會 議 紀 錄 焦 點 團 體 紀 錄 表 1 地 點 :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管 理 學 院 1 樓 會 議 室 時 間 :2011/7/27( 三 )18:00~20:00 人 員 : 紀 佳 芬 教 授 及 各 學 者 專 家 ; 計 畫 成 員 : 鄭 弘 緯 陳 信 成 柯 宜 良 議 程 : 壹 主 席 報 告 與 人 員 介 紹 18:00~18:10 貳 議 程 討 論 ( 每 項 議 題 討 論 時 間 約 15 至 20 分 鐘 ) 一 工 地 現 場 預 防 及 管 理 方 法? 二 現 行 國 外 法 規 與 預 防 措 施? 三 對 我 國 法 令 的 建 議? 參 其 它 議 題 19:30~19:50 肆 主 席 結 論 19:50 伍 散 會 20:00 內 容 : 工 地 現 場 預 防 及 管 理 方 法 : 我 國 的 重 大 工 程 慣 例 是 編 列 百 分 之 三 的 經 費, 通 常 廠 商 拿 到 標 案 之 後, 會 按 照 比 例 來 執 行 ; 所 以, 如 果 有 編 列 這 個 預 算 廠 商 就 會 去 做 當 然, 業 主 也 是 可 以 要 求 勞 安 經 費 一 般 都 是 放 在 臨 時 工 程, 而 比 較 具 體 的 作 法, 就 是 把 它 納 入 圖 說 並 編 列 預 算, 比 如 : 支 架 的 架 設 防 護 等 能 夠 在 合 約 上 就 說 明, 對 勞 安 比 較 有 保 障 現 行 國 外 法 規 與 預 防 措 施 : 日 商 清 水 的 勞 安 不 管 是 在 日 本 本 土, 或 是 國 外 工 程, 都 是 由 內 部 管 控, 對 照 安 全 衛 生 手 冊 可 以 看 的 出 來 它 們 是 很 嚴 謹 ; 只 是, 嚴 謹 不 一 定 代 表 落 實, 因 為 到 不 同 國 家 不 同 地 區, 不 一 定 都 有 編 列 預 算, 且 各 國 勞 工 的 特 性 與 民 情 也 會 影 響 勞 安 執 行 的 狀 況 目 前, 大 部 分 的 勞 安 費 用 都 放 在 主 承 包 商 ; 但 是, 主 承 包 商 在 分 包 下 去 之 後, 是 否 有 把 它 延 續 放 在 分 包 商 的 合 約? 其 實, 在 削 價 競 爭 下, 很 多 勞 安 費 用 被 縮 編, 甚 至 沒 有 被 提 列 ; 所 以, 未 來 是 否 制 式 規 定 落 實 在 發 包 合 約 上, 因 為 一 旦 發 生 事 故, 都 是 由 分 包 商 出 面 處 理 ; 因 此, 除 了 勞 安 規 範 的 移 轉, 勞 安 預 算 也 應 該 直 接 移 轉, 這 樣, 對 勞 工 比 較 有 保 障 對 我 國 法 令 的 建 議 包 商 業 主 的 勞 資 關 係 是 很 明 確 的 ; 然 而, 若 包 商 的 勞 工 發 生 職 災, 還 是 96
會 牽 涉 到 業 主, 尤 其 在 賠 償 上, 如 果 包 商 沒 有 辦 法 完 全 支 付 工 傷 賠 償 的 行 情 價, 業 主 應 該 要 予 以 協 助 ; 可 是, 問 題 往 往 就 在 這 個 環 節 上 發 生, 如 果 說 責 任 歸 屬 已 經 有 所 劃 分, 業 主 就 不 一 定 那 麼 樂 意 配 合, 除 了 怕 影 響 到 公 司 形 象, 也 會 影 響 到 主 管 工 地 事 務 的 主 管 其 個 人 升 遷 ; 更 甚, 還 可 能 被 扣 銷 勞 安 費 用 之 前 在 討 論 職 災 保 護 法 時, 有 很 多 理 賠 糾 紛 的 問 題 ; 所 以, 提 議 是 否 把 營 造 工 地 當 成 標 的 物, 只 要 是 在 這 個 工 地 上 作 業 的 勞 工 發 生 事 故, 就 得 理 賠 目 前 已 經 有 營 造 廠 向 外 商 保 險 業 者 投 保 這 種 不 具 名 的 保 單, 當 然, 費 用 相 對 較 高 ; 未 來, 希 望 推 廣 到 所 有 保 險 業 務 都 能 接 受 這 樣 的 模 式 ; 或 是,XX 公 司 目 前 是 與 保 險 業 者 簽 約 購 足 一 次 投 保 險 該 公 司 所 承 攬 十 個 工 地 所 有 職 災 的 保 險 事 宜 仿 照 汽 車 第 三 責 任 險, 整 合 保 險 資 源, 只 要 是 在 投 保 工 地 作 業 的 人 員, 不 論 隸 屬 業 主 承 攬 商 分 包 商, 如 果 不 幸 發 生 職 災 都 有 理 賠 目 前 國 外 大 型 工 地 有 所 謂 的 零 損 保 險, 保 險 公 司 再 保 險, 以 確 保 長 期 工 程 零 損 事 故 的 鉅 額 理 賠 金 其 他 議 題 : 除 了 勞 安 費 用 的 編 列, 執 行 力 和 工 作 紀 律 也 很 重 要, 以 國 內 著 名 企 業 來 說, 有 設 立 總 管 理 處 來 稽 核 承 攬 商, 作 法 有 : 工 作 前 講 習 安 全 評 估 每 日 施 工 前 的 安 全 告 知 工 具 箱 會 議 安 全 巡 檢 早 中 晚 三 次 發 生 異 常 ( 防 護 不 確 實 開 口 未 設 護 欄 ) 要 有 改 善 對 策 等 防 護 措 施 應 該 由 誰 來 負 責? 承 包 商 還 是 分 包 商? 目 前 國 內 的 營 造 生 態, 傾 向 層 層 分 包, 按 照 規 模, 承 包 商 應 該 比 較 有 能 力 來 執 行 ; 當 然, 分 包 商 的 部 分 還 是 委 由 分 包 商 處 理, 只 是 愈 往 下 做 愈 粗 糙 ; 另 外, 工 人 對 勞 安 的 觀 念 也 還 不 夠 普 及, 雖 然 有 一 些 相 關 的 講 座 ; 但 是 參 加 的 通 常 還 是 管 理 人 員 焦 點 團 體 紀 錄 表 2 地 點 : 台 灣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大 樓 4 樓 會 議 室 時 間 :2011/12/2( 五 )18:30~20:30 人 員 : 主 席 : 紀 佳 芬 教 授 與 各 專 家 學 者 ; 計 畫 成 員 : 林 暄 茲 陳 信 成 柯 宜 良 議 程 : 壹 主 席 報 告 與 人 員 介 紹 18:30~18:40 貳 議 程 討 論 ( 每 項 議 題 討 論 時 間 約 10 至 15 分 鐘 ) 一 您 所 管 轄 的 工 作 環 境 內 存 有 那 些 普 遍 的 潛 在 危 險 會 導 致 勞 動 者 從 高 處 墜 下? 造 成 墜 落 的 主 要 原 因 為 何? 二 怎 樣 可 以 改 善 工 人 於 使 用 梯 子 時 的 安 全? 97
三 請 問 您 在 實 務 經 驗 中 如 何 提 升 勞 動 者 在 高 空 工 作 時 的 安 全? 四 在 執 行 高 空 工 作 的 安 全 程 序 管 理 過 程 中 有 那 些 主 要 的 問 題 或 困 難? 五 台 灣 現 行 職 災 相 關 法 規 中, 您 在 實 務 經 驗 中 曾 面 臨 過 的 困 難 點? 參 主 席 結 論 20:20 肆 散 會 20:30 內 容 : 壹 工 地 現 場 墜 落 主 要 因 素 及 預 防 管 理 方 法 : 一 工 地 管 理 困 境 1. 勞 工 安 全 費 用 的 撥 放 : 業 主 若 沒 有 確 實 執 行 勞 工 安 全 費 用 的 撥 款, 往 往 會 使 承 攬 商 明 知 道 許 多 先 進 勞 工 安 全 設 施, 例 如 : 扶 手 先 進 工 法 優 良 的 勞 安 設 備, 卻 因 沒 有 編 列 預 算 以 及 節 省 經 費 考 量 下, 無 法 確 實 執 行 合 乎 現 場 要 求 的 勞 工 安 全 設 備 2.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不 足 : 台 灣 因 社 會 文 化 關 係, 通 常 從 事 基 礎 工 程 建 設 之 勞 動 者 會 因 因 為 命 運 艱 苦 所 以 從 事 危 險 工 作 的 宿 命 理 論, 因 此, 對 自 身 安 全 的 保 障 卻 因 此 而 疏 忽, 也 忽 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對 自 身 的 重 要 性 3. 缺 乏 風 險 評 估 的 觀 念 : 作 業 現 場 的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若 沒 有 監 理 機 關 監 督 情 形 下 會 有 得 過 且 過 心 態, 也 因 此, 承 攬 小 包 商 會 因 初 到 作 業 現 場 不 了 解 作 業 環 境 而 發 生 災 害 事 故 二 預 防 管 理 方 法 1. 透 過 政 府 明 確 規 定 與 要 求 : 政 府 立 法 機 關 可 以 研 擬 勞 安 費 用 提 撥 的 明 文 規 定 讓 民 間 業 者 不 至 於 專 法 律 漏 洞, 並 且 確 實 執 行 2. 將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列 入 建 築 品 質 獎 的 評 等 項 目 : 政 府 每 年 舉 辦 國 家 建 築 金 質 獎, 可 研 擬 將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亦 列 入 評 等 項 目, 提 高 工 地 作 業 安 全 3. 公 告 建 案 或 營 造 廠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 透 過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的 修 訂, 公 告 建 案 或 營 造 廠 違 反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條 例, 達 到 嚇 阻 作 用, 讓 業 者 能 夠 落 實 執 行 自 主 管 理 機 制 貳 梯 子 使 用 安 全 的 改 善 : 1. 安 全 認 證 之 工 具 標 章 : 墜 落 事 件 中, 有 許 多 案 例 是 使 用 不 安 全 器 具 或 是 機 具 操 作 不 當, 在 合 梯 使 用 方 面 所 產 生 的 墜 落 意 外 事 件 亦 是 如 此 ; 然 而, 國 外 已 有 許 多 安 全 設 計 鋁 梯, 且 可 以 適 應 不 同 工 作 型 態 的 安 全 梯 的 商 品 因 此 建 議 政 府 建 立 安 全 梯 之 器 具 安 全 認 證 制 度, 讓 不 合 安 全 規 定 之 梯 子, 透 過 市 場 機 制 無 法 在 國 內 市 場 銷 售 2. 以 本 質 安 全 為 優 先 的 創 意 設 計 的 安 全 設 施 : 政 府 鼓 勵 研 發 本 質 安 全 為 優 先 的 創 意 設 計 的 安 全 設 施, 讓 符 合 安 全 設 計 安 全 工 法 及 安 全 程 序 之 產 品 能 夠 簡 易 裝 設 與 維 修 例 如 : 遙 控 型 可 升 降 式 燈 架... 等 進 而 解 決 因 時 間 空 間 環 境 等 因 素 造 成 的 不 安 全 環 境, 進 而 降 低 勞 動 者 暴 露 於 危 險 工 作 場 所 的 機 率 參 勞 動 者 高 空 作 業 的 困 境 與 安 全 程 序 管 理 建 議 1. 業 主 因 成 本 考 量, 因 而 要 求 勞 動 者 趕 工 程 進 度 : 安 全 設 施 的 設 置 需 要 花 費 更 多 的 工 程 時 間, 有 些 業 主 為 了 趕 工 程 進 度 要 求 勞 動 者 在 時 間 限 制 下 完 成 因 98
此, 為 求 快 速 因 素 下 勞 動 者 捨 棄 架 設 安 全 設 施 的 時 間 2. 建 築 設 計 未 考 量 人 因 設 計 : 現 代 建 築 設 計 追 求 美 觀 與 設 計 感, 但 卻 失 去 考 量 工 程 修 繕 之 人 因 設 計, 造 成 勞 動 者 修 繕 困 難 與 危 險 3. 高 空 作 業 線 型 管 理 困 難 4. 高 空 作 業 的 臨 時 工 管 理 問 題 : 勞 安 管 理 員 每 天 基 礎 檢 查 一 定 要 落 實, 並 且 可 以 運 用 器 具 量 測, 善 盡 管 理 之 責 肆 台 灣 法 規 曾 面 臨 的 困 難 點 1. 小 型 承 攬 商 會 將 基 礎 勞 工 退 勞 工 保 險 : 小 型 承 攬 商 在 通 過 上 級 承 攬 商 之 合 約 確 認 後, 有 些 不 肖 廠 商 會 將 基 礎 勞 工 退 勞 工 保 險, 進 而 節 省 公 司 成 本 然 而, 再 個 人 資 料 秘 密 保 護 原 則 下, 上 級 承 攬 人 無 權 限 檢 查 承 包 商 是 否 有 確 實 在 工 作 期 間 給 予 勞 動 者 保 險 若 在 業 者 投 機 心 態 下, 假 設 墜 落 事 故 發 生, 常 會 造 成 基 礎 勞 工 無 法 獲 得 有 效 保 障, 進 而 使 該 家 庭 陷 入 困 境 99
各 國 墜 落 職 災 類 型 比 較 及 防 災 策 略 分 析 著 ( 編 譯 ) 者 : 紀 佳 芬 劉 國 青 周 東 諭 出 版 機 關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221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橫 科 路 407 巷 99 號 電 話 :02-26607600 http://www.iosh.gov.tw/ 出 版 年 月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版 ( 刷 ) 次 :1 版 1 刷 定 價 : 200 元 展 售 處 : 五 南 文 化 廣 場 國 家 書 店 松 江 門 市 台 中 市 中 區 中 山 路 2 號 B1 電 話 :04-22260330 台 北 市 松 江 路 209 號 1 樓 電 話 :02-25180207 本 書 同 時 登 載 於 本 所 網 站 之 出 版 中 心, 網 址 為 http://www.iosh.gov.tw/book/report_publish.aspx 本 所 保 留 所 有 權 利 欲 利 用 本 書 全 部 或 部 分 內 容 者, 須 徵 求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同 意 或 書 面 授 權 版 權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GP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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