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大 学 章 程 序 言 吉 林 大 学 始 建 于 1946 年, 1960 年 被 中 共 中 央 确 定 为 全 国 重 点 综 合 性 大 学 2000 年 6 月 12 日, 原 吉 林 大 学 吉 林 工 业 大 学 白 求 恩 医 科 大 学 长 春 科 技 大 学 长 春 邮 电 学 院 合 并 组 建 成 新 的 吉 林 大 学,2004 年, 原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军 需 大 学 转 隶 并 入 吉 林 大 学 在 长 期 发 展 历 程 中, 学 校 汇 聚 了 一 批 来 自 国 内 外 的 学 术 大 师 和 教 育 精 英, 为 国 家 建 设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类 进 步 培 养 了 大 批 栋 梁 之 才, 孕 育 了 丰 富 的 学 术 思 想 精 华, 创 造 了 众 多 的 高 水 平 科 研 成 果, 赢 得 了 良 好 的 学 术 声 誉 和 社 会 声 望, 形 成 了 优 良 的 传 统 和 校 风, 凝 炼 出 以 求 真 务 实 自 由 民 主 开 放 兼 容 隆 法 明 德 与 时 俱 进 为 核 心 的 大 学 精 神 面 向 未 来, 学 校 秉 承 求 实 创 新 励 志 图 强 的 校 训, 遵 循 以 人 为 本 的 办 学 理 念, 以 追 求 真 理 培 育 人 才 研 究 学 术 传 承 文 明 服 务 社 会 造 福 人 类 为 己 任, 加 快 推 进 高 水 平 研 究 型 大 学 建 设, 将 学 校 建 成 高 素 质 创 新 人 才 培 养 高 水 平 科 学 研 究 和 成 果 转 化 高 质 量 社 会 服 务 先 进 文 化 引 领 的 重 要 基 地, 努 力 向 世 界 一 流 大 学 目 标 迈 进 1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保 障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办 学, 完 善 现 代 大 学 制 度, 实 现 学 校 的 奋 斗 目 标,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定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学 校 名 称 为 吉 林 大 学, 简 称 为 吉 大 ; 英 译 为 Jilin University, 缩 写 为 JLU 第 三 条 学 校 法 定 住 所 为 吉 林 省 长 春 市 前 进 大 街 2699 号 学 校 实 行 多 校 区 办 学,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办 学 需 要, 设 立 和 调 整 校 区 学 校 官 方 网 址 是 http://www.jlu.edu.cn 第 四 条 学 校 为 非 营 利 性 事 业 组 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依 法 享 有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及 财 务 自 主 权, 独 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第 五 条 学 校 全 面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立 德 树 人,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富 有 良 知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具 有 创 新 精 神 实 践 能 力 和 国 际 视 野 的 高 级 专 门 人 才 第 六 条 学 校 按 照 依 法 办 学 自 主 管 理 民 主 监 督 社 会 参 与 的 原 则, 完 善 现 代 大 学 治 理 体 系 第 七 条 学 校 实 行 中 国 共 产 党 吉 林 大 学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校 长 2
负 责 制 校 长 是 学 校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第 八 条 学 校 坚 持 依 法 治 校, 实 行 教 授 治 学, 实 施 民 主 管 理 第 九 条 学 校 实 行 校 院 两 级 管 理 为 主 的 体 制 学 校 逐 步 扩 大 学 院 自 主 管 理 的 领 域 和 范 围, 发 挥 学 院 办 学 的 主 体 作 用 学 校 对 校 内 公 共 事 务 实 行 垂 直 管 理 延 伸 管 理 和 属 地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管 理 方 式 第 十 条 学 校 实 行 开 放 办 学, 主 动 服 务 国 家 战 略, 积 极 承 担 社 会 责 任, 依 法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推 进 教 育 国 际 化 第 二 章 学 校 举 办 者 第 十 一 条 学 校 为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由 国 家 举 办,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教 育 部 第 十 二 条 学 校 举 办 者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指 导 学 校 的 改 革 发 展, 规 范 学 校 的 办 学 行 为 ; 任 免 学 校 负 责 人, 推 动 学 校 负 责 人 选 拔 与 产 生 机 制 改 革 ; 考 核 评 估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和 科 学 研 究 水 平 ; 调 整 配 置 给 学 校 的 教 育 资 源 ; 对 学 校 不 当 行 使 办 学 自 主 权 的 行 为 予 以 纠 正 或 处 罚 等 3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举 办 者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保 障 学 校 行 使 办 学 自 主 权 ; 保 障 学 校 开 展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中 心 的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服 务 社 会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等 各 项 活 动 ; 保 障 学 校 办 学 经 费 的 稳 定 来 源 和 增 长 ; 提 供 必 备 的 办 学 保 障 条 件 和 必 要 的 政 策 支 持 等 第 三 章 学 校 功 能 和 教 育 形 式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以 人 才 培 养 为 根 本 任 务, 开 展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和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活 动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根 据 国 家 社 会 需 要 和 办 学 条 件, 合 理 确 定 办 学 规 模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学 科 门 类 齐 全, 以 综 合 性 研 究 型 开 放 式 为 办 学 特 色 ; 根 据 国 家 社 会 需 要 和 办 学 实 际, 依 法 自 主 设 置 和 调 整 学 科 专 业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按 照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和 择 优 录 取 的 原 则, 依 法 自 主 招 收 学 生,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实 施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适 当 开 展 高 等 职 业 教 育, 合 理 发 展 继 续 教 育 第 十 九 条 学 校 主 要 教 育 形 式 为 全 日 制 学 历 教 育 学 历 教 育 4
以 本 科 生 和 研 究 生 教 育 为 主 学 校 依 法 确 定 和 调 整 学 历 教 育 修 业 年 限, 实 行 学 分 制 第 二 十 条 学 校 根 据 人 才 培 养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自 主 制 定 学 生 培 养 方 案 教 学 计 划, 自 主 选 编 教 材, 组 织 实 施 教 学 活 动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校 依 法 颁 发 学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依 法 实 行 学 位 制 度, 授 予 学 士 硕 士 及 博 士 学 位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校 可 为 社 会 发 展 和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杰 出 人 士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可 向 卓 越 的 学 者 或 者 著 名 社 会 活 动 家, 依 照 规 定 授 予 名 誉 博 士 学 位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基 础 研 究 和 应 用 研 究, 推 动 学 术 进 步 科 技 创 新 成 果 转 化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校 发 挥 学 科 科 研 及 人 才 优 势, 主 动 服 务 经 济 建 设 政 治 建 设 文 化 建 设 社 会 建 设 和 生 态 文 明 建 设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文 化 育 人 功 能, 大 力 弘 扬 先 进 文 化, 积 极 推 进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为 中 华 文 化 发 展 和 人 类 文 明 进 步 作 贡 献 第 二 十 六 条 学 校 依 法 自 主 与 境 外 高 等 学 校 科 研 机 构 和 企 业 等 开 展 合 作 与 交 流 活 动, 发 展 留 学 生 教 育, 开 展 中 外 合 作 办 学 5
第 四 章 组 织 与 结 构 第 一 节 管 理 体 制 与 组 织 机 构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校 依 法 确 定 管 理 体 制, 设 置 组 织 机 构, 决 定 其 职 权 职 责 配 置 第 二 十 八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吉 林 大 学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领 导 核 心, 行 使 对 学 校 工 作 的 统 一 领 导 权, 支 持 校 长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 一 )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宣 传 和 执 行 党 中 央 上 级 组 织 和 本 级 组 织 的 决 议,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依 法 治 校, 依 靠 全 校 师 生 员 工 推 进 学 校 科 学 发 展, 培 养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合 格 建 设 者 和 可 靠 接 班 人 ( 二 ) 审 议 确 定 学 校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讨 论 决 定 涉 及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稳 定 以 及 教 学 科 研 行 政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 三 ) 讨 论 决 定 学 校 内 部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及 其 负 责 人 的 人 选, 按 照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负 责 干 部 的 选 拔 教 育 培 养 考 核 和 监 督 负 责 领 导 班 子 建 设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和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 四 ) 负 责 学 校 党 组 织 的 思 想 建 设 组 织 建 设 作 风 建 设 制 度 建 设 和 反 腐 倡 廉 建 设 落 实 党 建 工 作 责 任 制 6
( 五 ) 按 照 建 设 学 习 型 党 组 织 的 要 求, 组 织 党 员 认 真 学 习 马 克 思 列 宁 主 义 毛 泽 东 思 想 邓 小 平 理 论 三 个 代 表 重 要 思 想 科 学 发 展 观, 坚 持 用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理 论 体 系 武 装 头 脑, 坚 定 走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的 信 念 组 织 党 员 学 习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决 议, 学 习 党 的 基 本 知 识, 学 习 科 学 文 化 法 律 和 业 务 知 识 设 ( 六 ) 领 导 学 校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德 育 工 作, 促 进 和 谐 校 园 建 ( 七 ) 领 导 学 校 的 工 会 共 青 团 妇 委 会 学 生 会 等 群 众 组 织 和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 八 ) 做 好 统 一 战 线 工 作 对 学 校 内 民 主 党 派 的 基 层 组 织 实 行 政 治 领 导, 支 持 其 依 照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活 动 支 持 无 党 派 人 士 等 统 一 战 线 成 员 参 加 统 一 战 线 相 关 活 动,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学 校 党 委 实 行 民 主 集 中 制, 完 善 集 体 领 导 和 个 人 分 工 负 责 相 结 合 的 制 度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党 委 会, 党 委 成 员 根 据 集 体 决 定 和 分 工 履 行 职 责 中 国 共 产 党 吉 林 大 学 委 员 会 全 体 会 议 闭 会 期 间, 由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履 行 职 责 第 二 十 九 条 中 国 共 产 党 吉 林 大 学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7
党 内 监 督 机 构, 在 学 校 党 委 和 上 级 纪 委 的 领 导 下, 围 绕 学 校 中 心 工 作, 检 查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决 议 及 学 校 重 大 决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查 处 违 纪 行 为, 确 保 教 育 清 廉, 保 障 和 促 进 学 校 各 项 事 业 健 康 发 展 第 三 十 条 校 长 作 为 学 校 法 定 代 表 人, 对 外 代 表 学 校, 对 内 负 责 全 面 行 政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权 是 : ( 一 ) 拟 订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具 体 规 章 制 度 和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 二 ) 组 织 开 展 教 学 活 动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和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 三 ) 拟 订 校 内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方 案, 推 荐 副 校 长 人 选, 按 干 部 任 免 权 限 任 免 校 内 组 织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 四 ) 聘 任 与 解 聘 教 职 员 工, 对 学 生 实 施 学 籍 管 理,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对 教 职 员 工 和 学 生 实 施 奖 励 或 者 处 分 ( 五 ) 拟 订 和 执 行 年 度 经 费 预 算 方 案, 保 护 和 管 理 学 校 资 产,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 六 )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三 十 一 条 校 长 行 使 职 权 履 行 职 责, 实 行 校 长 统 一 领 导 8
副 校 长 分 工 负 责 职 能 部 门 组 织 实 施 的 工 作 机 制 校 长 主 持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处 理 学 校 行 政 工 作 中 的 重 要 事 项 工 作 学 校 实 行 民 主 管 理 校 务 公 开, 校 长 向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学 术 委 员 会, 学 术 委 员 会 按 学 校 学 部 学 院 三 级 设 置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的 最 高 学 术 权 力 机 构, 依 法 统 筹 行 使 对 学 校 学 术 事 务 的 决 策 审 议 评 定 和 咨 询 权, 依 其 章 程 履 行 在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教 学 指 导 科 学 研 究 学 科 建 设 学 术 评 价 学 术 道 德 与 学 风 建 设 等 学 术 事 务 中 的 工 作 职 责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1 人, 副 主 任 委 员 若 干 人, 主 任 委 员 经 各 学 部 学 术 委 员 会 推 荐 校 长 提 名, 由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选 举 产 生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实 行 席 位 制, 委 员 人 数 为 50 人 左 右 的 单 数, 按 照 学 院 ( 学 科 ) 席 位, 经 民 主 选 举 产 生 学 部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在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指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下 设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教 学 委 员 会 等 专 门 委 员 会 各 专 门 委 员 会 向 学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报 告 工 作, 9
接 受 其 指 导 和 监 督, 依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评 审 的 专 门 机 构, 根 据 评 审 条 件 和 评 审 规 则, 开 展 教 师 职 务 的 评 审 工 作 校 教 学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事 务 的 专 门 机 构, 对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进 行 审 议 评 议 指 导 监 督 和 咨 询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是 负 责 学 校 学 位 事 务 的 专 门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和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学 位 管 理 评 定 学 位 授 予 等 工 作 学 校 根 据 实 际 设 立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根 据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授 权 开 展 工 作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校 支 持 学 术 委 员 会 和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依 照 各 自 章 程 行 使 职 权, 积 极 构 建 行 政 权 力 与 学 术 权 力 既 相 对 独 立, 又 相 互 支 撑 的 有 机 协 调 运 行 机 制 第 三 十 六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立 专 门 工 作 机 构 和 组 织, 依 其 规 则 履 行 职 责, 辅 助 学 校 决 策 第 三 十 七 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是 教 职 工 依 法 参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依 其 章 程 行 使 权 利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设 执 行 委 员 会, 由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10
选 举 产 生 学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执 行 委 员 会 根 据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的 授 权 履 行 职 责 活 动 第 三 十 八 条 校 内 各 民 主 党 派 及 群 众 组 织 依 照 各 自 章 程 开 展 第 三 十 九 条 校 务 委 员 会 是 学 校 咨 询 机 构, 对 学 校 的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重 大 改 革 措 施 学 科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校 园 建 设 等 方 面 的 重 大 事 项, 提 出 咨 询 意 见 和 建 议 校 务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学 校 的 院 士 代 表 资 深 教 授 代 表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部 分 退 休 校 领 导 基 层 单 位 负 责 人 代 表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民 主 党 派 及 无 党 派 人 士 代 表 教 师 代 表 学 生 代 表 等 组 成 校 务 委 员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依 其 工 作 规 则 履 行 职 责 第 四 十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理 事 会, 参 与 学 校 治 理, 对 涉 及 学 校 改 革 发 展 的 重 要 事 项 进 行 咨 询 建 议 指 导 和 监 督 理 事 会 成 员 由 政 府 代 表 学 界 精 英 大 学 校 长 著 名 校 友 知 名 企 业 家 学 校 相 关 领 导 及 其 他 社 会 杰 出 人 士 等 组 成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依 其 章 程 履 行 职 责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校 按 照 精 简 统 一 效 能 的 原 则, 依 法 设 置 党 政 职 能 机 构 直 属 机 构 群 团 组 织 等, 各 组 织 机 构 依 据 学 校 授 权 履 行 管 理 和 服 务 职 责 11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在 校 区 设 立 派 出 机 构, 就 属 地 事 务 进 行 协 调 管 理 和 服 务 第 四 十 二 条 学 校 图 书 馆 是 学 校 建 设 发 展 的 重 要 支 撑 平 台, 提 供 学 习 研 究 咨 询 服 务 等 第 四 十 三 条 学 校 博 物 馆 档 案 馆 网 络 中 心 等 公 共 服 务 机 构, 依 法 履 行 职 能 第 四 十 四 条 学 校 附 属 的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单 位,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学 校 规 定 实 行 相 对 独 立 运 营 与 管 理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与 外 界 联 合 设 立 的 组 织 机 构, 依 法 开 展 合 作 办 学 合 作 研 究 与 技 术 开 发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 第 二 节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原 则 上 以 一 级 学 科 或 学 科 群 为 依 据 设 置 学 院 学 院 作 为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文 化 传 承 创 新 国 际 合 作 与 交 流 的 组 织 实 施 单 位, 在 学 校 授 权 范 围 内 实 行 自 主 管 理 学 校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的 学 系 和 教 学 中 心, 依 相 关 规 定 和 授 权, 享 有 相 应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第 四 十 七 条 学 院 根 据 学 校 的 规 划 规 定 或 授 权, 制 订 学 院 12
发 展 规 划, 制 订 并 组 织 实 施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课 程 建 设 及 教 学 计 划, 组 织 开 展 科 学 研 究 和 其 他 学 术 活 动, 提 出 年 度 招 生 计 划 建 议, 设 置 内 部 机 构, 制 定 内 部 工 作 规 则 和 办 法, 决 定 学 院 人 员 的 聘 任 与 管 理, 负 责 学 生 的 教 育 与 管 理 对 学 生 的 奖 惩 提 出 意 见, 管 理 和 使 用 学 校 核 拨 的 办 学 经 费 和 资 产, 行 使 学 校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院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是 学 院 议 事 决 策 的 主 要 形 式, 讨 论 和 决 定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学 科 建 设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和 行 政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重 要 事 项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主 持 人 根 据 会 议 内 容 确 定, 涉 及 党 委 的 工 作 事 项 由 党 委 书 记 主 持, 涉 及 行 政 的 工 作 事 项 由 院 长 主 持, 属 于 党 政 工 作 交 叉 性 质 的 事 项 由 党 委 书 记 和 院 长 协 商 确 定 主 持 人 第 四 十 九 条 院 长 是 学 院 行 政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学 院 的 学 科 建 设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师 资 队 伍 建 设 及 其 他 行 政 管 理 事 务 院 长 采 取 民 主 推 荐 组 织 推 荐 等 方 式 进 行 选 拔 或 公 开 招 聘 产 生, 经 学 校 党 委 批 准, 由 校 长 聘 任 作 院 长 定 期 向 本 学 院 全 体 教 职 员 工 或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第 五 十 条 学 院 党 委 ( 总 支 ) 负 责 学 院 思 想 政 治 和 党 建 工 作, 13
保 证 党 和 国 家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和 学 校 各 项 决 定 在 本 学 院 的 贯 彻 执 行, 支 持 并 监 督 院 长 履 行 其 职 责 第 五 十 一 条 学 院 设 置 院 级 学 术 委 员 会, 依 照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第 五 十 二 条 依 托 学 院 建 立 的 各 类 各 级 研 究 中 心 ( 院 所 ) 重 点 实 验 室 工 程 实 验 室 和 工 程 中 心 等,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和 学 校 授 权 享 有 相 应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义 务 第 五 十 三 条 学 校 按 照 学 科 门 类 及 实 际 需 要 划 分 学 部 学 部 一 般 由 学 科 性 质 相 近 的 教 学 科 研 机 构 组 成 学 部 依 据 学 校 授 权 开 展 工 作 第 五 十 四 条 学 部 设 置 学 部 长 学 部 长 经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决 定, 由 校 长 任 免, 根 据 校 长 授 权 开 展 工 作 展 工 作 第 五 十 五 条 学 部 设 置 学 术 委 员 会, 依 照 章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开 第 五 章 教 职 员 工 第 五 十 六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由 教 师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等 组 成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学 校 对 教 职 员 工 实 行 聘 用 制 度 和 岗 位 14
管 理 制 度 第 五 十 七 条 学 校 对 教 师 实 行 资 格 认 证 和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对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职 业 资 格 准 入 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对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教 育 职 员 制 度 第 五 十 八 条 学 校 制 定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对 教 职 员 工 定 期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对 各 类 人 员 聘 任 晋 升 和 奖 惩 的 依 据 第 五 十 九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 一 ) 按 规 定 使 用 学 校 的 公 共 资 源 ; ( 二 ) 公 平 获 得 自 身 发 展 所 需 的 相 应 工 作 机 会 和 条 件 ; ( 三 ) 在 品 德 能 力 和 业 绩 等 方 面 获 得 公 正 评 价 ; ( 四 ) 公 平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各 级 各 类 奖 励 及 各 种 荣 誉 称 号 ; 项 ; ( 五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议 ; ( 六 ) 参 与 民 主 管 理 和 民 主 监 督,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 七 ) 就 职 务 评 聘 福 利 待 遇 评 优 评 奖 处 分 等 事 项 表 达 15
异 议 和 提 出 申 诉 ; 权 利 ( 八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或 者 聘 任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第 六 十 条 学 校 教 职 员 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学 校 规 定,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 ( 一 ) 尊 重 和 爱 护 学 生 ; ( 二 ) 勤 奋 工 作, 尽 职 尽 责 ; ( 三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学 术 规 范 ; ( 四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五 ) 遵 守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义 务 ( 六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或 者 聘 任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第 六 十 一 条 教 师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主 体 力 量, 应 为 人 师 表, 教 书 育 人, 努 力 创 新 科 学 知 识, 传 播 先 进 思 想, 培 育 精 英 人 才 第 六 十 二 条 学 校 尊 重 教 师 的 创 造 性 劳 动, 维 护 学 术 民 主 与 学 术 自 由, 为 教 师 开 展 教 学 和 科 学 研 究 活 动 进 行 学 术 创 新 职 业 发 展 个 人 成 长 提 供 必 要 的 条 件 和 保 障 16
学 校 关 注 青 年 教 师 的 成 长 和 发 展, 为 其 提 供 和 创 造 良 好 的 制 度 文 化 环 境 和 学 术 氛 围 尚 学 校 规 范 教 师 的 学 术 行 为, 引 导 教 师 树 立 良 好 的 学 术 道 德 风 第 六 十 三 条 讲 座 教 授 兼 职 教 授 名 誉 教 授 访 问 学 者 在 站 博 士 后 外 籍 教 师 等 在 学 校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人 员,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学 校 规 定 聘 任 合 同, 享 受 相 应 的 权 利, 履 行 相 应 的 义 务 第 六 十 四 条 学 校 依 法 建 立 权 利 保 护 和 救 济 机 制, 保 障 教 职 员 工 合 法 权 益 第 六 十 五 条 学 校 依 法 完 善 教 职 员 工 工 作 生 活 保 障 制 度, 根 据 办 学 实 际, 努 力 改 善 教 职 工 工 作 生 活 条 件 第 六 章 学 生 第 六 十 六 条 学 生 是 指 被 学 校 依 法 录 取 取 得 入 学 资 格, 具 有 学 校 学 籍 的 受 教 育 者 列 权 利 : 第 六 十 七 条 学 生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享 有 下 ( 一 ) 公 平 接 受 学 校 教 育, 平 等 利 用 学 校 公 共 教 育 资 源, 公 17
平 接 受 就 业 指 导 和 服 务 ; 课 程 ; ( 二 ) 按 规 定 条 件 和 程 序 重 新 选 择 专 业, 跨 学 科 学 院 选 修 ( 三 ) 公 平 获 得 在 境 内 外 深 造 学 习 和 参 加 学 术 文 化 交 流 活 动 的 机 会 ; ( 四 ) 为 发 展 个 性 获 得 全 面 的 素 质 教 育 ; ( 五 ) 按 规 定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业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 ( 六 ) 依 照 法 律 和 学 校 规 定 组 织 和 参 加 学 生 社 团 ; ( 七 ) 公 平 获 得 奖 学 金 助 学 金 各 级 各 类 荣 誉 称 号 和 奖 励 ; ( 八 ) 知 悉 学 校 改 革 建 设 和 发 展 及 关 涉 个 人 切 身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对 学 校 工 作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 ; ( 九 ) 对 纪 律 处 分 和 涉 及 自 身 利 益 的 相 关 决 定 向 学 校 教 育 主 管 行 政 部 门 或 者 司 法 机 关 提 出 异 议 和 申 诉 诉 讼 ; ( 十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列 义 务 : 第 六 十 八 条 学 生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履 行 下 ( 一 ) 努 力 学 习, 完 成 规 定 学 业 ; 18
( 二 ) 珍 惜 和 维 护 学 校 名 誉, 维 护 学 校 利 益 ; ( 三 ) 遵 守 学 校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和 学 生 行 为 规 范 ; ( 四 ) 遵 守 学 校 考 试 制 度 和 获 得 学 历 学 位 的 相 应 规 定 ; ( 五 ) 按 规 定 交 纳 学 费 及 有 关 费 用 ; ( 六 ) 爱 护 并 合 理 使 用 教 育 教 学 设 备 和 生 活 设 施 ; ( 七 )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学 校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六 十 九 条 学 校 引 导 学 生 养 成 热 爱 祖 国 珍 爱 生 命 尊 重 人 权 尊 敬 师 长 诚 实 守 信 关 爱 自 然 热 心 公 益 的 良 好 品 格 第 七 十 条 学 校 建 立 学 生 权 利 保 护 机 制, 保 障 学 生 合 法 权 益 第 七 十 一 条 学 校 关 怀 在 学 习 生 活 中 遇 到 特 殊 困 难 的 学 生, 为 其 健 康 成 长 提 供 必 要 的 帮 助 第 七 十 二 条 学 校 对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和 为 学 校 争 得 荣 誉 的 学 生 集 体 或 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奖 励 ; 对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相 应 的 纪 律 处 分 第 七 十 三 条 学 校 为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内 容,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的 学 生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 对 符 合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的, 授 予 其 学 位 第 七 十 四 条 学 生 代 表 大 会 研 究 生 代 表 大 会 是 学 生 依 法 参 19
与 学 校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的 基 本 形 式, 一 般 每 一 至 两 年 举 行 一 次, 选 举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审 查 和 决 定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的 工 作, 修 改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章 程 学 生 会 研 究 生 会 是 学 生 自 我 教 育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服 务 的 学 生 组 织, 在 中 国 共 产 党 吉 林 大 学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在 中 国 共 产 主 义 共 青 团 吉 林 大 学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依 其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第 七 十 五 条 学 生 社 团 经 学 校 批 准 成 立,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学 校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学 生 社 团 联 合 会 统 筹 协 调 学 生 社 团 及 其 活 动, 依 其 章 程 行 使 权 利 第 七 章 经 费 资 产 基 建 后 勤 第 七 十 六 条 学 校 以 国 家 财 政 拨 款 为 主, 多 渠 道 筹 措 办 学 经 费 经 费 来 源 包 括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和 其 他 收 入 学 校 积 极 拓 展 办 学 经 费 来 源 渠 道, 筹 措 事 业 发 展 资 金 ; 学 校 面 向 社 会 筹 措 教 学 科 研 经 费 各 类 奖 助 基 金 及 其 他 办 学 经 费, 增 加 办 学 资 源 第 七 十 七 条 学 校 坚 持 勤 俭 办 学, 提 高 资 金 使 用 效 益, 建 设 节 约 型 校 园 20
第 七 十 八 条 学 校 实 行 统 一 领 导 集 中 核 算 分 级 管 理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建 立 健 全 经 济 责 任 制 度 和 审 计 监 督 制 度, 保 证 资 金 运 行 安 全 权 第 七 十 九 条 学 校 保 护 并 合 理 利 用 校 名 校 誉 和 校 有 知 识 产 第 八 十 条 学 校 对 占 有 使 用 的 国 有 资 产 实 施 管 理, 建 立 健 全 资 产 管 理 制 度, 合 理 配 置 资 源, 提 高 资 源 使 用 效 率 第 八 十 一 条 学 校 实 施 基 本 建 设 的 科 学 规 划, 按 规 划 内 容 确 定 建 设 项 目, 开 展 基 本 建 设, 优 化 校 区 功 能 布 局, 改 善 办 学 条 件, 促 进 各 校 区 协 调 发 展 第 八 十 二 条 学 校 不 断 完 善 后 勤 管 理 和 服 务 体 系, 为 学 生 和 教 职 员 工 的 学 习 工 作 和 生 活 提 供 保 障 第 八 章 学 校 与 社 会 第 八 十 三 条 学 校 积 极 开 展 社 会 服 务 和 公 益 活 动, 依 法 实 行 信 息 公 开,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第 八 十 四 条 学 校 加 强 与 行 业 组 织 企 事 业 单 位 科 研 院 所 社 会 团 体 的 交 流 和 合 作, 推 动 协 同 创 新 学 校 鼓 励 和 支 持 依 法 设 立 的 社 会 学 术 团 体 在 学 校 设 立 工 作 21
机 构, 各 工 作 机 构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其 章 程 开 展 工 作 第 八 十 五 条 学 校 充 分 发 挥 校 理 事 会 与 社 会 沟 通 联 络 的 桥 梁 作 用, 拓 宽 合 作 途 径, 积 极 募 集 办 学 资 源 第 八 十 六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教 育 基 金 会, 争 取 社 会 捐 赠, 筹 措 资 金, 资 助 学 生 成 长, 支 持 学 术 研 究,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建 设 发 展 第 八 十 七 条 学 校 依 法 设 置 校 友 会, 以 多 种 方 式 联 系 和 服 务 校 友, 鼓 励 校 友 参 与 学 校 建 设 发 展, 凝 聚 校 友 力 量, 拓 展 办 学 资 源 第 九 章 校 徽 校 旗 校 歌 校 庆 日 纪 念 日 第 八 十 八 条 学 校 校 徽 包 括 徽 志 和 徽 章 学 校 徽 志 是 由 两 个 半 径 不 等 的 同 心 圆 构 成, 内 圆 中 间 部 分 为 吉 林 大 学 英 译 文 缩 写 JLU 组 成 的 天 鹅 飞 翔 图 案, 上 方 有 1946 字 样, 代 表 学 校 建 校 时 间 ; 两 圆 环 相 间 部 分 上 方 是 英 文 JILIN UNIVERSITY CHINA, 下 方 是 郭 沫 若 题 写 的 校 名 学 校 徽 章 为 镌 刻 郭 沫 若 题 写 校 名 的 长 方 形 证 章 第 八 十 九 条 学 校 校 旗 为 天 蓝 色 长 方 形 旗 帜, 中 央 印 有 郭 沫 若 题 写 的 校 名, 左 上 角 配 以 学 校 徽 志 第 九 十 条 学 校 校 歌 是 吉 林 大 学 校 歌, 公 木 作 词, 王 世 光 22
作 曲 第 九 十 一 条 学 校 确 定 每 年 的 9 月 16 日 为 校 庆 日, 合 校 前 各 校 的 建 校 日 为 学 校 纪 念 日 第 十 章 附 则 第 九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是 学 校 依 法 办 学 自 主 管 理 和 履 行 公 共 职 能 的 基 本 准 则, 学 校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与 本 章 程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章 程 为 准 第 九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订 由 学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提 出,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拟 定 修 改 草 案, 经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广 泛 征 求 师 生 员 工 意 见 后,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审 定, 报 教 育 部 核 准 第 九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由 学 校 党 委 会 负 责 解 释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