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券 代 码 :002684 证 券 简 称 : 猛 狮 科 技 公 告 编 号 :2016-104 广 东 猛 狮 新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签 订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的 公 告 本 公 司 及 董 事 会 全 体 成 员 保 证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的 真 实 准 确 和 完 整, 没 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广 东 猛 狮 新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于 2016 年 6 月 7 日 召 开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关 于 签 署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的 补 充 协 议 的 议 案,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一 合 同 签 订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拟 以 非 公 开 发 行 方 式 向 特 定 对 象 合 计 发 行 不 超 过 57,186,426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发 行 对 象 为 : 上 海 青 尚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青 尚 股 权 ) 深 圳 鼎 江 金 控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深 圳 鼎 江 ) 深 圳 平 湖 金 控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深 圳 平 湖 ) 深 圳 市 景 和 道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下 简 称 景 和 道 ) 宁 波 中 汇 联 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宁 波 中 汇 ) 和 莫 杨 岛 川 2016 年 6 月 6 日, 公 司 分 别 与 青 尚 股 权 景 和 道 和 莫 杨 岛 川 就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签 署 了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之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2016 年 6 月 6 日, 公 司 分 别 与 深 圳 鼎 江 深 圳 平 湖 就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签 署 了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之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二 2016 年 6 月 6 日, 公 司 与 郑 皓 袁 丰 宁 波 中 汇 就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签 署 了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之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二 二 发 行 对 象 基 本 情 况 ( 一 ) 青 尚 股 权 1 基 本 情 况 1
公 司 名 称 : 上 海 青 尚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合 伙 类 型 : 有 限 合 伙 住 所 : 上 海 市 黄 浦 区 九 江 路 663 号 1808-1809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上 海 青 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委 派 代 表 : 阮 洪 艳 ) 认 缴 出 资 额 :30,000 万 元 成 立 日 期 :2015 年 9 月 9 日 经 营 范 围 : 股 权 投 资,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及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经 济 贸 易 咨 询,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实 业 投 资 ( 依 法 须 经 批 准 的 项 目, 经 相 关 部 门 批 准 后 方 可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2 股 权 控 制 关 系 青 尚 股 权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认 缴 出 资 金 额 合 伙 人 名 称 合 伙 人 性 质 号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上 海 青 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普 通 合 伙 人 300 1% 2 索 德 鹏 有 限 合 伙 人 29,700 99% 合 计 30,000 青 尚 股 权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刘 骁 索 德 鹏 50% 50% 上 海 青 尚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索 德 鹏 1% 99% 上 海 青 尚 股 权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3 主 营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及 最 近 一 年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青 尚 股 权 成 立 于 2015 年 9 月 9 日, 尚 未 有 实 际 业 务 开 展 青 尚 股 权 2015 年 12 月 末 总 资 产 和 净 资 产 分 别 为 2,998.95 万 元 和 2,998.95 万 元,2015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1.05 万 元 (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2
4 发 行 对 象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处 罚 或 重 大 诉 讼 情 况 青 尚 股 权 及 其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在 最 近 五 年 之 内 没 有 受 过 与 证 券 市 场 有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亦 没 有 涉 及 与 经 济 纠 纷 有 关 的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5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青 尚 股 权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业 务, 也 未 与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关 联 交 易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与 青 尚 股 权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情 形 ( 二 ) 深 圳 鼎 江 1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深 圳 鼎 江 金 控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5 年 7 月 23 日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翀 经 营 期 限 : 永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 不 得 以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从 事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受 托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 以 上 不 得 从 事 信 托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等 业 务 ); 股 权 投 资 ;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报 ); 商 业 信 息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投 资 信 息 咨 询 投 资 项 目 策 划 财 务 咨 询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以 上 各 项 均 不 含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的 项 目, 限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2 股 权 控 制 关 系 深 圳 鼎 江 的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常 州 燕 湖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0 合 计 500 3
深 圳 鼎 江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中 海 晟 丰 ( 北 京 )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直 锟 99.8% 0.2% 中 海 晟 融 ( 北 京 )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植 金 控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州 燕 湖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鼎 江 金 控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主 营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及 最 近 一 年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深 圳 鼎 江 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 成 立, 尚 未 有 实 际 业 务 开 展 深 圳 鼎 江 2016 年 3 月 末 总 资 产 和 净 资 产 分 别 为 1,500.02 万 元 和 -0.03 万 元, 2016 年 1-3 月 净 利 润 为 -0.03 万 元 (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4 发 行 对 象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处 罚 或 重 大 诉 讼 情 况 深 圳 鼎 江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最 近 五 年 之 内 没 有 受 过 与 证 券 市 场 有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亦 没 有 涉 及 与 经 济 纠 纷 有 关 的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5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深 圳 鼎 江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业 务, 也 未 与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关 联 交 易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与 深 圳 鼎 江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情 形 ( 三 ) 深 圳 平 湖 1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深 圳 平 湖 金 控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4
成 立 日 期 :2015 年 7 月 23 日 公 司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5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翀 经 营 期 限 : 永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 不 得 以 公 开 方 式 募 集 资 金, 不 得 从 事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 受 托 资 产 管 理 投 资 管 理 ( 以 上 不 得 从 事 信 托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证 券 资 产 管 理 等 业 务 ); 股 权 投 资 ;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报 ); 投 资 咨 询 ( 不 含 限 制 项 目 ); 商 业 信 息 咨 询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企 业 形 象 策 划 市 场 营 销 策 划 投 资 信 息 咨 询 投 资 项 目 策 划 财 务 咨 询 经 济 信 息 咨 询 ( 以 上 各 项 均 不 含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国 务 院 决 定 禁 止 的 项 目, 限 制 的 项 目 须 取 得 许 可 后 方 可 经 营 ) 2 股 权 控 制 关 系 深 圳 平 湖 的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常 州 燕 湖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00 合 计 500 深 圳 平 湖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中 海 晟 丰 ( 北 京 )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解 直 锟 99.8% 0.2% 中 海 晟 融 ( 北 京 )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植 金 控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常 州 燕 湖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平 湖 金 控 资 本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5
3 主 营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及 最 近 一 年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深 圳 平 湖 于 2015 年 7 月 23 日 成 立, 尚 未 有 实 际 业 务 开 展 深 圳 平 湖 2016 年 3 月 末 总 资 产 和 净 资 产 分 别 为 1,500.02 万 元 和 -0.03 万 元, 2016 年 1-3 月 净 利 润 为 -0.03 万 元 (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4 发 行 对 象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处 罚 或 重 大 诉 讼 情 况 深 圳 平 湖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最 近 五 年 之 内 没 有 受 过 与 证 券 市 场 有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亦 没 有 涉 及 与 经 济 纠 纷 有 关 的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5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深 圳 平 湖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业 务, 也 未 与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关 联 交 易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与 深 圳 平 湖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情 形 ( 四 ) 景 和 道 1 基 本 情 况 企 业 名 称 : 深 圳 市 景 和 道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合 伙 类 型 : 有 限 合 伙 住 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 入 驻 深 圳 市 前 海 商 务 秘 书 有 限 公 司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深 圳 市 景 和 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委 派 代 表 : 曾 仕 杰 ) 认 缴 出 资 额 :1,000 万 元 成 立 日 期 :2014 年 6 月 19 日 经 营 范 围 : 投 资 管 理 ; 投 资 咨 询 ; 股 权 投 资 ; 受 托 管 理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投 资 兴 办 实 业 ( 具 体 项 目 另 行 申 报 ); 国 内 贸 易 ( 不 含 专 营 专 控 专 卖 商 品 ); 经 营 进 出 口 业 务 2 股 权 控 制 关 系 景 和 道 的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6
序 号 出 资 人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深 圳 市 景 和 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300 30% 2 曾 仕 杰 550 55% 3 曾 漫 宜 150 15% 合 计 1,000 景 和 道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曾 漫 宜 37.5% 深 圳 市 景 和 道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62.5% 曾 仕 杰 30% 15% 55% 深 圳 市 景 和 道 投 资 管 理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3 主 营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及 最 近 一 年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景 和 道 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 成 立, 成 立 后 主 要 致 力 于 股 权 投 资 业 务, 并 已 向 新 能 源 领 域 进 行 投 资 景 和 道 2015 年 12 月 末 总 资 产 和 净 资 产 分 别 为 7,992.96 万 元 和 992.96 万 元, 2015 年 度 净 利 润 为 -4.76 万 元 ( 以 上 数 据 未 经 审 计 ) 4 发 行 对 象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处 罚 或 重 大 诉 讼 情 况 景 和 道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最 近 五 年 之 内 没 有 受 过 与 证 券 市 场 有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亦 没 有 涉 及 与 经 济 纠 纷 有 关 的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5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景 和 道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业 务, 也 未 与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关 联 交 易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与 景 和 道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情 形 ( 五 ) 宁 波 中 汇 1 基 本 情 况 公 司 名 称 : 宁 波 中 汇 联 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日 期 :2016 年 3 月 8 日 7
公 司 住 所 : 北 仑 区 梅 山 大 道 商 务 中 心 五 号 办 公 楼 460 室 注 册 资 本 :1,000 万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郑 皓 经 营 期 限 : 永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一 般 经 营 项 目 : 资 产 管 理 实 业 投 资 投 资 管 理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财 务 咨 询 ( 未 经 金 融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不 得 从 事 吸 收 存 款 融 资 担 保 代 客 理 财 向 社 会 公 众 集 ( 融 ) 资 等 金 融 业 务 ) 2 股 权 控 制 关 系 宁 波 中 汇 的 出 资 情 况 如 下 : 序 号 出 资 人 出 资 金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1 郑 皓 800 80% 2 袁 丰 200 20% 合 计 1,000 宁 波 中 汇 的 股 权 结 构 图 如 下 : 郑 皓 袁 丰 80% 20% 宁 波 中 汇 联 合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3 主 营 业 务 发 展 状 况 及 最 近 一 年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宁 波 中 汇 成 立 于 2016 年 3 月 8 日, 尚 未 有 实 际 业 务 开 展, 暂 无 历 史 财 务 数 据 4 发 行 对 象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处 罚 或 重 大 诉 讼 情 况 宁 波 中 汇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在 最 近 五 年 之 内 没 有 受 过 与 证 券 市 场 有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亦 没 有 涉 及 与 经 济 纠 纷 有 关 的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5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8
宁 波 中 汇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业 务, 也 未 与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关 联 交 易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与 宁 波 中 汇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情 形 ( 六 ) 莫 杨 岛 川 1 基 本 情 况 自 然 人 莫 杨 岛 川 先 生 基 本 情 况 如 下 : (1) 简 历 莫 杨 岛 川 先 生, 男,1986 年 8 月 出 生, 中 国 国 籍, 湖 南 师 范 大 学 旅 游 学 院 学 士,2011 年 起 至 今 任 浏 阳 市 淮 川 西 湖 楼 酒 家 总 经 理,2014 年 起 至 今 任 湖 南 桔 子 电 梯 有 限 公 司 监 事,2014 年 起 至 今 任 湖 南 米 拓 环 境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2) 控 制 的 核 心 企 业 和 关 联 企 业 的 基 本 情 况 自 然 人 莫 杨 岛 川 控 制 的 核 心 企 业 和 关 联 企 业 如 下 : 序 号 被 投 资 或 控 制 的 企 业 名 称 主 营 业 务 控 制 关 系 1 浏 阳 市 淮 川 西 湖 楼 酒 家 餐 饮 莫 杨 岛 川 家 族 投 资, 莫 杨 岛 川 担 任 总 经 理 2 长 沙 市 开 福 区 西 湖 楼 酒 家 餐 饮 莫 杨 岛 川 家 族 投 资 3 长 沙 西 湖 楼 置 业 有 限 公 司 房 地 产 开 发 莫 杨 岛 川 家 族 投 资 2 发 行 对 象 及 其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受 处 罚 或 重 大 诉 讼 情 况 自 然 人 莫 杨 岛 川 先 生 在 最 近 五 年 之 内 没 有 受 过 与 证 券 市 场 有 关 的 行 政 处 罚 刑 事 处 罚, 亦 没 有 涉 及 与 经 济 纠 纷 有 关 的 重 大 民 事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3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情 况 自 然 人 莫 杨 岛 川 先 生 控 制 的 企 业 未 从 事 与 公 司 相 关 的 业 务, 也 未 与 公 司 发 生 任 何 关 联 交 易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与 莫 杨 岛 川 先 生 控 制 的 企 业 之 间 不 存 在 因 本 次 发 行 新 增 同 业 竞 争 及 关 联 交 易 的 情 形 三 公 司 与 青 尚 股 权 深 圳 鼎 江 深 圳 平 湖 景 和 道 和 莫 杨 岛 川 签 订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 一 ) 合 同 主 体 签 订 时 间 9
2016 年 6 月 6 日, 公 司 分 别 与 青 尚 股 权 景 和 道 和 莫 杨 岛 川 就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签 署 了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之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2016 年 6 月 6 日, 公 司 分 别 与 深 圳 鼎 江 深 圳 平 湖 就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签 署 了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之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二 在 认 购 协 议 中, 公 司 为 甲 方, 发 行 对 象 为 乙 方 ( 二 ) 认 购 价 格 双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格, 乙 方 以 调 整 后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认 购 甲 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 甲 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调 整 为 甲 方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日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格 由 调 整 后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与 调 整 前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26.23 元 / 股 根 据 孰 高 原 则 确 定, 因 此,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确 定 为 26.23 元 / 股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若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确 定 的 认 购 价 格 高 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甲 方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70%, 则 甲 方 启 动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工 作, 向 乙 方 发 出 认 购 款 缴 纳 通 知 ; 反 之, 若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确 定 的 认 购 价 格 低 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甲 方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70%, 则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为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甲 方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70%, 以 乙 方 认 购 协 议 约 定 的 金 额 为 基 础, 重 新 计 算 乙 方 认 购 股 数 ( 单 位 为 股, 计 算 结 果 为 非 整 数 时, 舍 弃 小 数 点 后 部 分 确 定 整 数 认 购 股 数, 并 以 该 整 数 认 购 股 数 乘 以 调 整 后 的 发 行 价 格 确 定 乙 方 的 最 终 认 购 金 额 ) 甲 方 股 票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将 对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三 ) 战 略 合 作 乙 方 看 好 新 能 源 行 业 长 期 发 展, 根 据 认 购 协 议 的 约 定, 乙 方 认 购 的 甲 方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自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甲 方 权 益, 具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持 股 意 愿, 希 望 通 过 本 次 认 购 支 持 甲 方 的 业 务 发 展 从 而 获 得 中 长 期 的 投 资 回 报 为 保 障 甲 方 股 权 结 构 及 经 营 稳 定 性, 双 方 充 分 利 用 互 有 资 源, 相 互 支 持 促 进, 谋 求 共 同 发 展, 实 现 互 利 双 赢, 着 眼 长 远, 稳 定 合 作, 双 方 建 立 紧 密 10
的 战 略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 四 ) 乙 方 保 证 公 司 与 青 尚 股 权 景 和 道 约 定 如 下 : 乙 方 保 证 在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本 次 发 行 方 案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前, 本 次 股 份 认 购 款 筹 集 缴 付 到 位 ( 五 ) 认 购 保 证 金 公 司 与 景 和 道 约 定 如 下 : 为 保 证 本 协 议 及 认 购 协 议 的 履 行, 乙 方 特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百 分 之 五 (5%) 向 甲 方 支 付 认 购 保 证 金, 甲 方 同 意 乙 方 在 审 议 有 关 调 整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事 宜 议 案 的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前 将 上 述 认 购 保 证 金 足 额 支 付 至 甲 方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六 ) 违 约 责 任 公 司 与 青 尚 股 权 景 和 道 莫 杨 岛 川 约 定 如 下 : 1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除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及 时 不 适 当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其 应 履 行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违 反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作 出 的 任 何 陈 述 保 证 或 承 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2 如 本 次 发 行 未 经 甲 方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或 者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或 其 他 有 权 核 准 部 门 ) 核 准, 不 视 为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3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乙 方 不 按 协 议 约 定 如 期 参 与 认 购, 则 乙 方 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另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5%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4 如 乙 方 参 与 认 购 的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拟 认 购 数 量 ( 若 甲 方 股 票 价 格 因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而 变 更, 乙 方 本 次 认 购 股 票 数 量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 则 乙 方 按 未 认 购 金 额 的 5%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但 乙 方 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可 以 用 作 抵 扣 本 次 股 票 认 购 价 款 四 公 司 与 郑 皓 袁 丰 宁 波 中 汇 签 订 的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 一 ) 合 同 主 体 签 订 时 间 11
2016 年 6 月 6 日, 公 司 与 郑 皓 袁 丰 宁 波 中 汇 就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签 署 了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之 附 条 件 生 效 的 股 份 认 购 协 议 之 补 充 协 议 二 在 认 购 协 议 中, 公 司 为 甲 方, 郑 皓 和 袁 丰 为 乙 方, 宁 波 中 汇 为 丙 方 ( 二 ) 认 购 价 格 甲 方 丙 方 同 意 按 以 下 方 式 确 定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格, 丙 方 以 调 整 后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认 购 甲 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 甲 方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调 整 为 甲 方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十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告 日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发 行 价 格 由 调 整 后 的 定 价 基 准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公 司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百 分 之 九 十 与 调 整 前 确 定 的 发 行 价 格 26.23 元 / 股 根 据 孰 高 原 则 确 定, 因 此, 本 次 发 行 价 格 确 定 为 26.23 元 / 股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若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确 定 的 认 购 价 格 高 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甲 方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70%, 则 甲 方 启 动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发 行 工 作, 向 丙 方 发 出 认 购 款 缴 纳 通 知 ; 反 之, 若 根 据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确 定 的 认 购 价 格 低 于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甲 方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70%, 则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价 格 调 整 为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期 首 日 前 二 十 个 交 易 日 甲 方 股 票 交 易 均 价 的 70%, 以 丙 方 补 充 协 议 一 约 定 的 金 额 为 基 础, 重 新 计 算 丙 方 认 购 股 数 ( 单 位 为 股, 计 算 结 果 为 非 整 数 时, 舍 弃 小 数 点 后 部 分 确 定 整 数 认 购 股 数, 并 以 该 整 数 认 购 股 数 乘 以 调 整 后 的 发 行 价 格 确 定 丙 方 的 最 终 认 购 金 额 ) 甲 方 股 票 在 定 价 基 准 日 至 发 行 日 期 间 如 有 派 息 送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等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将 对 发 行 价 格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三 ) 战 略 合 作 丙 方 看 好 新 能 源 行 业 长 期 发 展, 根 据 补 充 协 议 一 的 约 定, 丙 方 认 购 的 甲 方 非 公 开 发 行 的 股 票 自 本 次 发 行 完 成 后 36 个 月 内 不 转 让 其 持 有 的 甲 方 权 益, 具 有 长 期 稳 定 的 持 股 意 愿, 希 望 通 过 本 次 认 购 支 持 甲 方 的 业 务 发 展 从 而 获 得 中 长 期 的 投 资 回 报 为 保 障 甲 方 股 权 结 构 及 经 营 稳 定 性, 双 方 充 分 利 用 互 有 资 源, 相 互 支 持 促 进, 谋 求 共 同 发 展, 实 现 互 利 双 赢, 着 眼 长 远, 稳 定 合 作, 双 方 建 立 紧 密 的 战 略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 四 ) 违 约 责 任 12
1 本 协 议 签 订 后, 除 不 可 抗 力 以 外, 任 何 一 方 不 履 行 或 不 及 时 不 适 当 履 行 本 协 议 项 下 其 应 履 行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违 反 其 在 本 协 议 项 下 作 出 的 任 何 陈 述 保 证 或 承 诺, 应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承 担 相 应 法 律 责 任 2 如 本 次 发 行 未 经 甲 方 董 事 会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或 者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或 其 他 有 权 核 准 部 门 ) 核 准, 不 视 为 任 何 一 方 违 约 3 本 协 议 生 效 后, 丙 方 不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如 期 参 与 认 购, 则 丙 方 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另 按 认 购 金 额 的 5%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4 如 丙 方 参 与 认 购 的 股 票 数 量 未 达 到 3,812,428 股 ( 若 甲 方 股 票 价 格 因 本 协 议 第 一 条 的 约 定 而 变 更, 丙 方 本 次 认 购 股 票 数 量 将 作 相 应 调 整 ), 则 丙 方 按 未 认 购 金 额 的 5%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但 丙 方 所 缴 纳 的 保 证 金 可 以 用 作 抵 扣 本 次 股 票 认 购 价 款 5 乙 方 对 丙 方 应 向 甲 方 履 行 的 违 约 责 任 承 担 连 带 保 证 担 保 责 任 特 此 公 告 广 东 猛 狮 新 能 源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二 〇 一 六 年 六 月 七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