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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 讨 论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执 行 中 国 科 学 院 岗 位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科 发 人 教 字 2007 207 号 ), 制 定 本 方 案 第 二 条 研 究 所 将 按 照 优 化 学 科 机 构 布 局, 合 理 有 效 配 置 各 种 资 源 的 原 则, 在 院 核 定 编 制 数 额 内 确 定 研 究 管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岗 位 设 置 编 制 规 模 及 主 要 职 责 任 务 明 确 不 同 岗 位 的 职 责 和 聘 用 条 件, 公 开 聘 用 第 三 条 本 方 案 适 用 于 所 内 在 岗 人 员 但 所 领 导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二 章 岗 位 类 别 和 岗 位 等 级 第 四 条 研 究 所 设 置 创 新 岗 位 和 项 目 聘 用 岗 位, 并 分 别 包 括 科 技 支 撑 和 管 理 三 类 岗 位 第 五 条 科 技 岗 位 是 指 从 事 基 础 研 究 或 战 略 高 技 术 研 究 等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适 用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或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等 级 设 置 按 照 院 文 件 执 行 ( 下 同 ), 详 见 附 表 一 第 六 条 支 撑 岗 位 是 指 为 基 础 研 究 或 战 略 高 技 术 研 究 等 工 作 提 供 支 撑 和 辅 助 性 工 作 的 岗 位 主 要 设 置 在 技 术 平 台 支 撑 网 络 与 - 2 -

信 息 保 障 图 书 与 学 报 等 部 位 主 要 适 用 工 程 技 术 实 验 技 术 图 书 资 料 和 出 版 等 系 列, 等 级 设 置 见 附 表 一 对 兼 有 管 理 职 责 的 支 撑 岗 位,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也 可 适 用 职 员 系 列 支 撑 岗 位 还 包 括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适 用 工 勤 技 能 系 列, 等 级 设 置 见 附 表 一 第 七 条 管 理 岗 位 是 在 职 能 部 门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理 职 能 的 工 作 岗 位 适 用 职 员 系 列, 等 级 设 置 见 附 表 一 兼 有 专 业 技 术 职 责 要 求 的 科 技 管 理 岗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设 置 为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岗 位 会 计 审 计 等 国 家 有 职 业 资 格 要 求 的 岗 位, 适 用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第 八 条 项 目 聘 用 岗 位 参 照 上 述 执 行 原 则 上 不 设 置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五 级 及 以 上 职 员 岗 位 第 三 章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第 九 条 研 究 所 创 新 岗 位 中 科 技 支 撑 和 管 理 三 类 岗 位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70%,20%,10% 第 十 条 创 新 科 技 岗 位 中 高 级 科 技 岗 位 占 70%, 其 中 正 高 级 占 40% 正 高 级 科 技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为 国 家 专 设 的 特 级 岗 位, 由 国 家 实 行 总 量 控 制 和 管 理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2 4 4; - 3 -

副 高 级 科 技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3 4 3; 中 级 科 技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4 4 2; 初 级 科 技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8 2 第 十 一 条 创 新 支 撑 岗 位 中 高 级 支 撑 岗 位 占 50%, 其 中 正 高 级 占 15% 正 高 级 支 撑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3 7; 副 高 级 支 撑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3 4 3; 中 级 支 撑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4 4 2; 初 级 支 撑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8 2 第 十 二 条 创 新 管 理 岗 位 ( 含 适 用 职 员 系 列 的 支 撑 岗 位 ) 中, 四 级 及 以 上 职 员 岗 位 ( 含 所 局 领 导 )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和 权 限 确 定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不 超 过 职 员 岗 位 的 25%, 六 级 职 员 不 超 过 28%, 七 级 职 员 八 级 职 员 九 级 职 员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4 4 2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聘 用 岗 位 中, 科 技 支 撑 和 管 理 岗 位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6 3 1 第 十 四 条 项 目 聘 用 科 技 岗 位 ( 含 适 用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的 管 理 岗 - 4 -

位 ) 中, 副 高 级 岗 位 不 超 过 30%; 支 撑 岗 位 ( 不 含 工 勤 技 能 系 列 岗 位 ) 中, 副 高 级 岗 位 不 超 过 25%; 管 理 岗 位 ( 含 适 用 职 员 系 列 的 支 撑 岗 位 ) 中, 六 级 职 员 不 超 过 25% 第 十 五 条 项 目 聘 用 科 技 支 撑 岗 位 中 各 等 级 间 的 比 例 参 照 创 新 岗 位 控 制 第 四 章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第 十 六 条 根 据 不 同 岗 位 的 职 责 要 求, 在 满 足 学 历 学 位 任 职 年 限 等 任 职 资 格 的 基 础 上,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以 能 力, 贡 献 为 主 第 十 七 条 竞 聘 科 技 支 撑 和 管 理 岗 位 的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 一 )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 ( 二 ) 遵 守 中 国 科 学 院 章 程 和 院 所 规 章 制 度 ; ( 三 )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民 意 识 和 职 业 道 德 ; ( 四 ) 学 风 端 正, 科 学 态 度 严 谨, 爱 岗 敬 业 ; ( 五 )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或 技 能 条 件 ; ( 六 )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有 职 业 准 入 要 求 的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还 需 包 括 准 入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各 系 列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详 见 附 件 二 第 十 九 条 对 引 进 的 特 别 优 秀 人 才 或 做 出 重 大 创 新 贡 献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按 院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破 格 竞 聘 第 二 十 条 对 兼 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管 理 岗 位, 如 适 用 - 5 -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应 按 照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聘 用 ; 对 兼 有 管 理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支 撑 岗 位, 如 适 用 职 员 系 列, 应 按 照 相 关 职 员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聘 用 第 五 章 岗 位 聘 用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类 岗 位 聘 用, 须 按 照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科 学 院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 科 发 人 教 字 2006 142 号 ) 及 关 于 印 发 中 国 科 学 院 公 开 招 聘 人 员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 科 发 人 教 字 2006 208 号 的 有 关 规 定 严 格 执 行 第 二 十 二 条 研 究 所 分 类 分 级 成 立 岗 位 聘 用 组 织, 主 要 由 单 位 党 政 领 导 有 关 专 家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职 代 会 ( 或 工 会 ) 代 表 组 成, 一 般 不 少 于 9 人 高 级 岗 位 聘 用 组 织 中, 专 家 人 数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二 ( 含 ), 外 单 位 专 家 原 则 上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 含 ) 第 二 十 三 条 聘 用 工 作 按 照 国 家 和 院 相 关 规 定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第 二 十 四 条 聘 用 程 序 ( 一 ) 公 开 招 聘 适 用 本 办 法 的 所 有 岗 位 都 应 实 行 公 开 招 聘, 并 将 岗 位 名 称 等 级 职 责 任 职 条 件 和 待 遇 等, 按 一 定 程 序 公 开 发 布 涉 密 岗 位 确 需 其 他 方 法 的 除 外 ( 二 ) 竞 聘 上 岗 1. 应 聘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并 填 写 岗 位 聘 用 审 核 表 ( 附 件 三 ) 2. 人 事 部 门 对 应 聘 人 员 的 资 格 条 件 进 行 审 核 - 6 -

3. 聘 用 组 织 对 聘 用 人 员 进 行 考 核 评 议, 获 三 分 之 二 ( 含 ) 以 上 应 到 会 成 员 同 意 的, 报 单 位 领 导 集 体 研 究 是 否 聘 用 ( 三 ) 择 优 聘 用 1. 研 究 所 领 导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2. 对 拟 聘 人 员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一 般 为 7 日 3. 研 究 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人 与 受 聘 人 员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第 二 十 五 条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的 人 员, 按 照 上 述 程 序 初 评, 拟 聘 人 员 填 写 中 国 科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拟 聘 人 员 审 核 表 ( 附 件 四 ),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再 报 院 审 核, 通 过 后 正 式 聘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属 以 下 晋 聘 情 况 的, 应 严 格 按 照 本 方 案 第 二 十 四 条 程 序 聘 用 : 正 高 级 内 各 级 间 副 高 级 到 正 高 级 中 级 到 副 高 级 管 理 岗 位 各 级 间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各 级 间 其 他 聘 用 可 根 据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任 职 条 件 并 结 合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进 行 第 二 十 七 条 岗 位 类 别 未 发 生 变 动 的, 所 适 用 的 系 列 不 得 变 更 岗 位 类 别 变 动 的, 可 根 据 岗 位 要 求 适 用 相 应 系 列 岗 位 从 科 技 或 支 撑 岗 位 到 管 理 岗 位 的, 具 备 职 员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的 可 选 择 竞 聘 职 员 岗 位, 具 体 为 : ( 一 ) 竞 聘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须 在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 二 ) 竞 聘 七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须 在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2 年 ; 竞 聘 六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须 在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4 年 - 7 -

( 三 ) 竞 聘 五 级 职 员 岗 位 的, 须 在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任 职 满 3 年 财 务 和 审 计 等 岗 位 聘 用 的 人 员, 已 适 用 会 计 审 计 等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转 为 职 员 系 列 岗 位 第 六 章 岗 位 动 态 优 化 第 二 十 八 条 为 提 高 创 新 队 伍 活 力, 创 新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的 更 新 率 原 则 上 每 年 不 低 于 5%, 其 中 副 高 级 及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所 聘 人 员 不 低 于 6% 项 目 聘 用 岗 位 人 员 不 低 于 15% 第 二 十 九 条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科 技 队 伍 的 动 态 优 化, 科 技 岗 位 聘 用 的 人 员 实 行 有 限 期 聘 用 制 ( 以 下 设 定 的 期 限 均 自 2006 年 5 月 26 日 起 计 算 ) 其 中 : ( 一 ) 中 级 或 初 级 科 技 岗 位 的 人 员,8 年 内 未 能 竞 聘 到 副 高 级 或 中 级 科 技 岗 位 的, 研 究 所 一 般 不 再 与 其 签 订 续 聘 合 同 ( 二 ) 副 高 级 科 技 岗 位 的 人 员,10 年 内 未 能 竞 聘 到 正 高 级 科 技 岗 位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再 竞 聘 正 高 级 科 技 岗 位 ( 三 ) 正 高 级 科 技 岗 位 的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三 级 岗 位 聘 用 时 间 均 不 超 过 10 年 在 此 期 限 内, 未 能 竞 聘 到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或 二 级 岗 位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再 竞 聘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或 二 级 岗 位 第 三 十 条 为 保 证 创 新 队 伍 合 理 的 年 龄 结 构, 新 聘 为 创 新 岗 位 的 人 员 中,35 岁 以 下 的 不 低 于 40%,55 岁 以 上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聘 用 - 8 -

非 在 编 的 项 目 聘 用 岗 位 人 员 中,35 岁 以 下 的 不 低 于 60% 第 三 十 一 条 在 创 新 岗 位 上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人 员, 经 过 不 少 于 10 年 的 聘 用, 可 签 订 长 期 聘 用 合 同 ( 一 般 至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 签 订 长 期 聘 用 合 同 的 人 员 控 制 在 创 新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的 20% 以 内 第 三 十 二 条 科 技 岗 位 中 聘 用 的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人 员 及 支 撑 岗 位 中 聘 用 的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人 员, 可 以 直 接 聘 用 至 国 家 规 定 的 退 休 年 龄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方 案 经 征 求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意 见 并 报 院 核 准 后 施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方 案 由 人 事 教 育 处 负 责 说 明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2007 年 10 月 15 日 - 9 -

附 件 一 : 一 科 技 岗 位 岗 位 岗 位 设 置 与 岗 位 等 级 国 家 通 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岗 位 等 级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一 级 研 究 员 一 级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一 级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二 级 研 究 员 二 级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二 级 三 级 研 究 员 三 级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三 级 四 级 研 究 员 四 级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四 级 五 级 副 研 究 员 一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一 级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六 级 副 研 究 员 二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二 级 七 级 副 研 究 员 三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三 级 八 级 助 理 研 究 员 一 级 工 程 师 一 级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九 级 助 理 研 究 员 二 级 工 程 师 二 级 十 级 助 理 研 究 员 三 级 工 程 师 三 级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十 一 级 研 究 实 习 员 一 级 助 理 工 程 师 一 级 十 二 级 研 究 实 习 员 二 级 助 理 工 程 师 二 级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十 三 级 技 术 员 - 10 -

二 支 撑 岗 位 1 专 业 技 术 系 列 岗 位 岗 位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国 家 通 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岗 位 等 级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图 书 资 料 和 出 版 系 列 三 级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三 级 研 究 馆 员 ( 编 审 ) 三 级 四 级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四 级 研 究 馆 员 ( 编 审 ) 四 级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五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一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一 级 副 研 究 馆 员 ( 副 编 审 ) 一 级 六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二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二 级 副 研 究 馆 员 ( 副 编 审 ) 二 级 七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三 级 高 级 实 验 师 三 级 副 研 究 馆 员 ( 副 编 审 ) 三 级 八 级 工 程 师 一 级 实 验 师 一 级 馆 员 ( 编 辑 技 术 编 辑 一 级 校 对 ) 一 级 九 级 工 程 师 二 级 实 验 师 二 级 馆 员 ( 编 辑 技 术 编 辑 一 级 校 对 ) 二 级 十 级 工 程 师 三 级 实 验 师 三 级 馆 员 ( 编 辑 技 术 编 辑 一 级 校 对 ) 三 级 十 一 级 助 理 馆 员 ( 助 理 编 辑 助 理 技 术 编 辑 二 级 助 理 工 程 师 一 级 助 理 实 验 师 一 级 校 对 ) 一 级 十 二 级 助 理 馆 员 ( 助 理 编 辑 助 理 技 术 编 辑 二 级 助 理 工 程 师 二 级 助 理 实 验 师 二 级 校 对 ) 二 级 十 三 级 技 术 员 实 验 员 管 理 员 ( 技 术 设 计 员 三 级 校 对 ) 2 工 勤 技 能 系 列 岗 位 岗 位 等 级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国 家 通 用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等 级 技 术 工 一 级 技 术 工 二 级 技 术 工 三 级 技 术 工 四 级 技 术 工 五 级 普 通 工 - 11 -

三 管 理 岗 位 国 家 通 用 职 员 岗 位 岗 位 等 级 三 级 职 员 四 级 职 员 五 级 职 员 所 长 副 所 长 处 长 高 级 业 务 主 管 六 级 职 员 七 级 职 员 八 级 职 员 九 级 职 员 副 处 长 业 务 主 管 业 务 助 理 十 级 职 员 - 12 -

附 件 二 : 岗 位 任 职 条 件 一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系 列 岗 位 岗 位 等 级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研 究 员 一 级 研 究 员 二 级 研 究 员 三 级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或 在 自 然 科 学 工 程 技 术 社 会 科 学 领 域 做 出 系 统 的 创 造 性 的 成 就 和 重 大 贡 献 的 专 家 学 者 或 其 他 为 国 家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享 有 盛 誉, 业 内 公 认 的 一 流 人 才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领 军 人 才, 对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学 术 进 步 或 高 技 术 创 新 与 集 成 产 生 了 重 大 影 响, 并 被 国 内 外 同 行 认 可 ; 主 持 并 完 成 过 国 家 院 重 要 科 技 项 目 * 或 等 效 项 目 ; 任 研 究 员 三 级 岗 位 满 5 年 或 任 研 究 员 岗 位 满 10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学 术 带 头 人, 具 有 本 学 科 系 统 的 研 究 积 累 ; 取 得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原 创 性 科 技 成 果 或 关 键 技 术 成 果, 或 在 解 决 国 民 经 济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问 题 上, 提 出 了 有 价 值 的 新 思 路 或 新 方 法 ;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之 一 承 担 过 国 家 院 重 要 科 技 项 目 或 等 效 项 目 ; 任 研 究 员 四 级 岗 位 或 任 研 究 员 岗 位 满 5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有 较 强 的 科 研 工 作 能 力 和 较 深 厚 的 研 究 工 作 积 累,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水 平 ; 为 国 家 院 重 要 科 技 项 目 或 等 效 项 目 中 子 课 题 的 负 责 人 ; 具 有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和 经 历 ; 具 研 究 员 四 级 有 独 立 开 展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的 能 力 ; 任 副 研 究 员 满 5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等 ; 1991 年 ( 含 )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主 持 2 项 及 以 上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或 等 效 项 目 任 副 研 究 员 岗 位 满 4 年, 年 度 副 研 究 员 一 级 考 核 合 格 副 研 究 员 二 级 任 副 研 究 员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了 解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能 够 撰 写 出 较 高 水 平 的 研 究 报 告 或 发 表 过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的 论 文, 主 持 1 项 及 以 上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面 上 项 目 或 等 效 项 目 ; 能 利 用 外 语 独 立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1991 年 ( 含 )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应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任 助 副 研 究 员 三 级 理 研 究 员 岗 位 满 5 年, 或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满 2 年, 或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满 1 年 ;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优 秀 的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或 博 士 后 第 二 站 出 站 人 员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岗 位 满 3 年 ; 或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岗 位 满 1 年 ; 年 度 考 核 助 理 研 究 员 一 级 合 格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二 级 任 助 理 研 究 员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较 系 统 地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知 识, 有 一 定 撰 写 论 文 的 能 力 ; 具 有 外 助 理 研 究 员 三 级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岗 位 满 4 年,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岗 位 满 2 年 ;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研 究 实 习 员 一 级 任 研 究 实 习 员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掌 握 和 运 用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具 有 完 成 本 岗 位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能 够 胜 任 一 研 究 实 习 员 二 级 般 研 究 课 题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并 获 得 学 士 学 位,1 年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注 : 国 家 或 院 重 要 科 技 项 目 是 指 : 正 式 纳 入 国 家 科 技 计 划 系 列 的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包 括 国 家 科 技 支 撑 项 目 国 家 科 技 专 项 计 划 项 目 重 大 专 项 有 关 任 务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与 重 大 项 目 国 家 973 计 划 项 目 863 计 划 重 大 项 目 国 家 科 技 平 台 计 划 重 大 项 目 国 家 产 业 化 计 划 项 目 国 家 重 大 军 工 项 目 等, 以 及 中 国 科 学 院 知 识 创 新 工 程 重 大 项 目 或 方 向 项 目 - 13 -

二 工 程 技 术 系 列 岗 位 岗 位 等 级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或 在 自 然 科 学 工 程 技 术 领 域 做 出 系 统 的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一 级 创 造 性 的 成 就 和 重 大 贡 献 的 专 家 学 者 或 其 他 为 国 家 做 出 重 大 贡 献, 享 有 盛 誉, 业 内 公 认 的 一 流 人 才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领 军 人 才, 对 本 学 科 领 域 的 学 术 进 步 或 高 技 术 创 新 与 集 成 产 生 了 重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二 级 大 影 响, 并 被 国 内 外 同 行 认 可 ; 主 持 并 完 成 过 国 家 院 重 要 科 技 项 目 或 等 效 项 目 ; 任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满 5 年 或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满 10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带 头 人 ; 取 得 了 具 有 一 定 影 响 的 原 创 性 科 技 成 果 或 关 键 技 术 成 果, 或 在 解 决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问 题 上, 提 出 了 有 价 值 的 新 思 路 或 新 方 法 ; 作 为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三 级 主 要 负 责 人 之 一 承 担 过 国 家 院 重 要 科 技 项 目 或 等 效 项 目 ; 任 专 业 技 术 四 级 岗 位 或 任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满 5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系 统 掌 握 本 专 业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及 规 程, 具 有 对 重 大 科 研 项 目 大 型 工 程 项 目 进 行 评 估 和 鉴 定 的 能 力 和 水 平 ; 为 国 家 院 重 要 科 技 项 目 或 等 效 项 目 中 子 课 题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四 级 的 负 责 人 ; 具 有 指 导 研 究 生 的 能 力 和 经 历 ; 能 利 用 外 语 独 立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 任 高 级 工 程 师 满 5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1991 年 ( 含 )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应 具 有 博 士 学 位 ( 支 撑 岗 位 中 的 正 高 级 工 程 师 四 级 岗 位 应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作 为 主 要 负 责 人 之 一 承 担 过 国 家 院 级 科 研 项 目 或 等 效 项 目 ; 任 高 级 工 程 师 岗 位 高 级 工 程 师 一 级 满 4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高 级 工 程 师 二 级 任 高 级 工 程 师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研 究 课 题 或 组 织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的 能 力,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取 得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或 社 会 效 益 的 成 果 ; 能 利 用 外 语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 任 工 程 师 岗 位 满 5 年, 或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任 工 程 师 岗 位 满 2 年 ;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1991 高 级 工 程 师 三 级 年 ( 含 )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支 撑 岗 位 中 的 高 级 工 程 师 三 级 岗 位 应 具 有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优 秀 的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或 博 士 后 第 二 站 出 站 人 员 任 工 程 师 岗 位 满 3 年, 或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任 工 程 师 岗 位 满 1 年 ;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工 程 师 一 级 博 士 后 出 站 人 员 工 程 师 二 级 任 工 程 师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博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一 般 工 程 项 目 的 能 力,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范 围 内 比 较 复 杂 的 技 术 问 题, 工 程 师 三 级 写 出 较 高 水 平 的 技 术 报 告 ; 具 有 一 定 的 外 语 基 础 ; 任 助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满 4 年,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任 助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满 2 年 ;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任 助 理 工 程 师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助 理 工 程 师 一 级 格 掌 握 相 关 业 务 的 专 业 知 识,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性 技 术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 参 加 过 一 定 数 助 理 工 程 师 二 级 量 的 技 术 工 作, 能 够 较 好 地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并 获 得 学 士 学 位,1 年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大 专 毕 业 任 技 术 员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初 步 掌 握 本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技 术 辅 助 性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大 专 毕 业 技 术 员 1 年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14 -

三 实 验 技 术 系 列 岗 位 岗 位 等 级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能 够 根 据 本 学 科 国 内 外 实 验 技 术 发 展 趋 势, 提 出 有 实 际 应 用 价 值 的 实 验 高 级 实 验 师 一 级 方 案, 在 国 家 院 科 技 项 目 或 等 效 项 目 中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 任 高 级 实 验 师 岗 位 满 4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组 织 过 本 学 科 的 大 型 实 验, 或 对 实 验 技 术 和 仪 器 设 备 进 行 过 重 要 的 改 进 高 级 实 验 师 二 级 或 开 发 利 用 工 作 ; 任 高 级 实 验 师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具 有 承 担 大 型 实 验 任 务 以 及 解 决 实 验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 在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管 理 培 养 实 验 技 术 人 员 等 方 面 成 绩 突 出 ; 应 具 有 大 专 及 以 上 学 历,1991 高 级 实 验 师 三 级 年 ( 含 ) 以 后 参 加 工 作 的, 应 具 有 学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 任 实 验 师 岗 位 满 5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实 验 师 一 级 任 实 验 师 岗 位 满 3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实 验 师 二 级 任 实 验 师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实 验 师 三 级 助 理 实 验 师 一 级 助 理 实 验 师 二 级 实 验 员 掌 握 与 实 验 工 作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原 理 和 性 能, 对 有 关 仪 器 及 设 备 具 有 调 试 维 护 和 排 除 故 障 的 能 力 ; 能 独 立 地 完 成 实 验 任 务, 写 出 较 高 水 平 的 实 验 报 告 ; 具 有 一 定 的 外 语 基 础 ;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岗 位 满 4 年,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岗 位 满 2 年 ;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任 助 理 实 验 师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或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掌 握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了 解 常 规 实 验 工 作 原 理 方 法 和 步 骤, 能 熟 练 地 使 用 与 实 验 工 作 有 关 的 仪 器 设 备, 较 好 地 完 成 实 验 任 务, 写 出 实 验 报 告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并 获 得 学 士 学 位,1 年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或 大 专 毕 业 任 实 验 员 岗 位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基 本 掌 握 专 业 基 础 知 识, 具 有 完 一 般 实 验 辅 助 性 工 作 的 能 力 ; 大 专 毕 业 1 年 见 习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 15 -

四 职 员 系 列 岗 位 岗 位 等 级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系 统 地 掌 握 岗 位 所 需 业 务 知 识 和 方 法, 具 有 较 高 的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较 强 的 分 析 能 力 组 织 管 理 及 协 调 能 力 ; 能 够 分 管 一 个 系 统 内 某 一 部 门 或 单 位 某 一 方 面 工 作, 能 为 改 进 管 理 工 作 提 高 管 理 水 平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和 设 想, 并 能 组 织 实 施 ; 五 级 职 员 近 五 年 来, 作 为 主 要 作 者 公 开 发 表 过 一 定 数 量 的 管 理 类 文 章, 或 起 草 过 被 院 ( 所 ) 采 纳 的 重 要 报 告 或 重 要 文 件 1981 年 以 来 参 加 工 作 的 应 具 有 大 学 本 科 ( 含 ) 及 以 上 学 历 ; 其 他 人 员 应 具 有 大 学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任 六 级 职 员 满 3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六 级 职 员 任 七 级 职 员 满 3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掌 握 岗 位 所 需 专 业 知 识 和 方 法 ; 有 一 定 的 政 策 理 论 水 平 业 务 能 任 八 级 职 员 满 3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博 士 七 级 职 员 力 系 统 分 析 能 力 及 解 决 实 际 问 研 究 生 毕 业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题 的 能 力 ; 独 立 承 担 某 一 方 面 的 任 九 级 职 员 满 3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硕 士 管 理 工 作 ; 独 立 起 草 文 稿 ( 包 括 八 级 职 员 研 究 生 毕 业 任 九 级 职 员 满 1 年, 年 度 考 核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计 划 报 告 等 ) 合 格 和 阶 段 性 工 作 计 划 并 组 织 实 施 任 十 级 职 员 满 2 年,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硕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大 学 九 级 职 员 基 本 掌 握 本 职 管 理 工 作 的 理 论 知 本 科 毕 业 并 获 得 学 士 学 位,1 年 试 用 期 满 且 识 和 技 能 方 法, 胜 任 某 项 具 体 的 考 核 合 格 管 理 工 作 十 级 职 员 大 专 毕 业 1 年 试 用 期 满 且 考 核 合 格 五 工 勤 技 能 系 列 岗 位 岗 位 等 级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技 术 工 一 级 ( 高 级 技 师 ) 通 过 高 级 技 师 等 级 考 评, 并 任 技 师 或 技 术 工 二 级 岗 位 满 5 年 技 术 工 二 级 ( 技 师 ) 通 过 技 师 等 级 考 评, 任 高 级 工 或 技 术 工 三 级 岗 位 满 5 年 技 术 工 三 级 ( 高 级 工 ) 通 过 高 级 工 等 级 考 核, 并 任 中 级 工 或 技 术 工 四 级 岗 位 满 5 年 技 术 工 四 级 ( 中 级 工 ) 通 过 中 级 工 等 级 考 核, 并 任 初 级 工 或 技 术 工 五 级 岗 位 满 5 年 技 术 工 五 级 ( 初 级 工 ) 学 徒 ( 培 训 生 ) 学 习 期 满 和 工 人 见 习 试 用 期 满, 并 通 过 初 级 工 技 术 等 级 考 核 - 16 -

附 件 三 : 岗 位 聘 用 审 核 表 单 位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年 月 最 高 毕 业 毕 业 学 校 学 历 时 间 及 专 业 最 高 获 得 授 予 学 校 学 位 时 间 或 单 位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时 间 申 请 岗 位 本 人 工 作 简 历 ( 包 括 工 作 单 位, 岗 位 任 职 经 历 ): 任 现 岗 位 以 来 的 主 要 工 作 业 绩 : - 17 -

对 应 聘 岗 位 的 工 作 设 想 : 本 人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目 标 聘 期, 自 觉 接 受 岗 位 考 核 本 人 承 诺 以 上 内 容 真 实 可 靠 签 名 : 年 月 日 人 事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岗 位 聘 用 委 员 会 意 见 人 事 部 门 ( 盖 章 ) 年 月 日 聘 用 委 员 会 应 到 人, 实 到 人 同 意 人, 不 同 意 人, 弃 权 人 推 荐 同 志 为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聘 用 委 员 会 主 任 ( 签 字 ): 年 月 日 同 意 同 志 聘 用 为 岗 位, 聘 期 自 年 单 位 聘 用 意 见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人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中 国 科 学 院 人 事 教 育 局 制 - 18 -

附 件 四 : 中 国 科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审 核 表 姓 名 学 科 ( 填 写 二 级 学 科 ) 单 位 ( 公 章 ) 中 国 科 学 院 人 事 教 育 局 制 - 19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年 月 性 别 最 高 学 位 最 高 学 历 现 任 岗 位 任 职 时 间 年 月 学 科 方 向 ( 二 级 学 科 ) 承 担 科 研 项 目 情 况 ( 最 多 填 五 项 )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类 别 项 目 经 费 本 人 角 色 起 止 时 间 题 目 代 表 性 论 著 情 况 ( 最 多 填 五 篇 ) 发 表 刊 物 / 出 版 社 名 称 时 间 本 人 排 名 - 20 -

专 利 与 成 果 转 化 情 况 ( 成 果 转 化 包 括 发 明 专 利 软 件 著 作 权 登 记 技 术 标 准 和 技 术 转 移 等, 限 五 项 ) 专 利 名 称 转 化 结 果 意 义 及 评 价 获 科 技 奖 励 情 况 ( 最 多 填 五 项 ) 年 度 奖 励 种 类 获 奖 项 目 名 称 等 次 排 名 国 内 外 学 术 任 职 情 况 ( 最 多 填 五 项 ) 任 职 组 织 名 称 担 任 职 务 任 职 起 止 时 间 - 21 -

其 他 需 要 说 明 的 问 题 本 人 承 诺 本 人 明 确 岗 位 职 责 目 标 聘 期, 自 觉 接 受 岗 位 考 核 本 人 承 诺 所 有 业 绩 均 属 现 任 职 务 以 来 的 工 作 业 绩, 以 上 内 容 真 实 可 靠 本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专 家 聘 用 委 员 会 应 到 人, 实 到 人, 同 意 人, 不 同 意 人, 弃 权 人 研 究 所 初 评 意 见 同 意 推 荐 同 志 为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聘 用 委 员 会 主 任 ( 签 字 ): ( 公 章 ) 年 月 日 - 22 -

专 家 评 议 推 荐 委 员 会 应 到 人, 实 到 人, 同 意 人, 不 同 意 人, 弃 权 人 同 意 推 荐 同 志 为 岗 位 拟 聘 人 选 中 国 科 学 院 审 核 意 见 专 家 评 议 推 荐 委 员 会 主 任 ( 签 字 ): 年 月 日 同 意 你 单 位 同 志 聘 为 岗 位, 经 院 批 准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 人 事 教 育 局 代 章 ) 年 月 日 - 23 -

附 件 2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实 施 办 法 ( 讨 论 稿 ) 为 做 好 我 所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工 作, 根 据 中 国 科 学 院 中 国 科 学 院 岗 位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 科 发 人 教 字 2007 207 号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工 作 的 实 施 意 见 ( 科 发 人 教 字 [2007]209 号 ) 及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 半 发 人 教 字 [2007]? 号 ), 结 合 所 内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队 伍 现 状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指 导 原 则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工 作, 需 重 点 考 虑 现 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所 在 岗 位 承 担 的 科 研 任 务 贡 献 能 力 及 任 职 年 限 等 因 素, 力 求 兼 顾 历 史, 面 向 未 来, 公 开 公 正 二 适 用 范 围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的 范 围 为 本 文 下 发 之 日 起 在 编 在 岗 职 工 中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待 岗 分 流 及 离 岗 安 置 和 长 期 病 休 等 不 在 岗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照 2006 年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时 套 定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确 定, 不 再 进 行 岗 位 分 级 聘 用 2006 年 7 月 1 日 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 之 间 退 休, 且 退 休 前 在 岗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按 本 人 退 休 前 的 岗 位 申 请 等 级 岗 位 三 聘 用 指 标 限 额 及 条 件 根 据 院 核 准 的 我 所 各 专 业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数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研 究 所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限 额 如 下 : 岗 位 国 家 通 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等 级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限 额 备 注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一 级 9 两 院 院 士 二 级 9 另 留 20% 三 级 18 另 留 20% 四 级 32 五 级 31 六 级 42 七 级 - 24 -

按 照 院 的 相 关 规 定, 一 级 科 技 岗 位 限 定 为 中 国 科 学 院 院 士 和 中 国 工 程 院 院 士 ; 为 给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职 业 发 展 留 出 空 间,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时 在 二 三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中 设 置 了 20% 的 空 岗 ; 上 述 限 额 不 得 超 过 聘 用 条 件 见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之 附 件 此 外, 国 家 杰 出 青 年 科 学 基 金 获 得 者 及 终 期 评 估 为 优 秀 的 百 人 计 划 入 选 者,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优 先 聘 为 专 业 技 术 三 级 岗 位,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聘 为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各 等 级 岗 位 任 职 年 限 截 止 日 期 为 2007 年 8 月 31 日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未 参 加 考 核 的 年 次, 不 计 入 有 效 任 职 年 限 四 聘 用 组 织 和 程 序 ( 一 ) 为 公 开 公 正 地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工 作, 研 究 所 将 成 立 具 有 公 信 力 和 权 威 性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委 员 会 ( 简 称 首 次 聘 用 委 员 会 ) 和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监 督 委 员 会 ( 简 称 首 次 聘 用 监 委 会 ) 首 次 聘 用 委 员 会 按 照 正 研 级 岗 位 和 副 研 级 及 以 下 岗 位 分 别 成 立 正 研 级 首 次 聘 用 委 员 会 由 所 党 政 领 导 院 士 和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代 表 共 13 或 15 人 组 成, 负 责 正 研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等 级 岗 位 的 评 审 推 荐 工 作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代 表 由 所 学 术 委 员 会 推 举, 所 务 会 批 准 副 研 级 及 以 下 首 次 聘 用 委 员 会 由 所 领 导 各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实 验 室 主 任 组 成 ( 不 少 于 15 人 ), 负 责 副 研 级 及 以 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等 级 岗 位 的 评 审 推 荐 工 作 首 次 聘 用 监 委 会 由 所 纪 律 检 查 委 员 会 副 书 记 工 会 负 责 人 职 工 代 表 共 5 人 组 成, 并 以 派 成 员 列 席 各 环 节 工 作 活 动 的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其 中 职 工 代 表 由 所 工 会 组 织 推 选 产 生 首 次 聘 用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能 兼 任 首 次 聘 用 监 委 会 成 员 各 委 员 会 均 实 行 回 避 制 度 ( 二 )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及 以 下 等 级 岗 位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工 作 程 序 如 下 : 1. 公 布 经 院 核 准 的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数 量 2. 申 请 应 聘 二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者,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中 国 科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审 核 表 ( 附 件 四 ), 申 请 应 聘 三 五 六 八 九 十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由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岗 位 聘 用 审 核 表 ( 见 中 - 25 -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究 所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之 附 件 ), 并 提 交 必 要 的 相 关 材 料 申 请 聘 任 高 中 初 各 级 最 低 等 级 岗 位 的, 不 需 提 交 岗 位 聘 用 审 核 表 3. 人 教 处 对 申 请 人 的 任 职 年 限 等 进 行 资 格 审 核 4. 首 次 聘 用 委 员 会 对 申 请 人 进 行 评 议 和 投 票, 获 应 到 会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赞 成 票 的, 可 推 荐 为 拟 聘 人 选 5. 所 领 导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拟 聘 人 员 6. 对 拟 聘 用 人 员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7 天 7. 公 布 聘 用 结 果 ( 新 等 级 岗 位 聘 用 的 起 始 时 间 为 2007 年 8 月 31 日 ) ( 三 )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首 次 聘 用 工 作, 按 上 述 程 序 1 至 4 进 行, 然 后 由 所 领 导 会 议 集 体 研 究 确 定 拟 聘 人 员 并 排 序, 经 公 示 后 报 院, 院 审 核 通 过 后 由 所 聘 用 并 由 院 授 予 中 国 科 学 院 杰 出 研 究 员 或 中 国 科 学 院 杰 出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称 号 五 需 要 说 明 的 几 个 问 题 所 有 参 加 首 次 岗 位 分 级 人 员 兑 现 岗 位 工 资 的 起 始 时 间 均 为 2007 年 9 月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不 接 受 破 格 聘 用 的 申 请 下 列 人 员 直 接 由 人 教 处 按 规 定 确 定 等 级 岗 位 : 本 科 毕 业 获 学 士 学 位 者 聘 为 专 业 技 术 十 二 级 岗 位 ; 研 究 生 毕 业 获 硕 士 学 位 者 聘 为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岗 位 ; 研 究 生 毕 业 获 博 士 学 位 者 聘 为 专 业 技 术 九 级 岗 位 ; 博 士 后 期 满 出 站 者 聘 为 专 业 技 术 八 级 岗 位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提 交 岗 位 聘 用 审 核 表 的, 均 按 2006 年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时 套 定 的 等 级 岗 位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请 岗 位 应 如 实 填 报 规 定 信 息, 提 供 不 实 信 息 的, 一 经 发 现, 将 酌 情 降 低 其 应 聘 用 的 岗 位 等 级 六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人 事 教 育 处 负 责 说 明 七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2007 年 月 日 起 施 行, 首 次 分 级 聘 用 完 成 后 即 行 废 止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2007.10.15. - 26 -

主 题 词 : 岗 位 设 置 方 案 报 告 中 国 科 学 院 半 导 体 研 究 所 2007 年 10 月 15 日 印 发 -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