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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岗 位 总 量 分 类 及 结 构 比 例 ( 一 ) 岗 位 总 量 根 据 上 海 市 编 制 委 员 会 核 定 的 我 校 事 业 编 制 数, 同 时 结 合 市 教 委 核 定 的 学 校 在 校 生 规 模 数 的 实 际, 参 照 国 家 教 育 部 规 定 的 生 师 比 18:1 核 算 我 校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数, 确 定 首 次 聘 任 的 基 本 岗 位 总 量 学 校 严 格 控 制 上 海 市 编 制 委 员 会 于 1997 年 核 定 的 80 个 事 业 编 制 岗 位 数 学 校 将 根 据 市 教 委 核 定 的 在 校 生 规 模 数 和 实 际 需 要 对 基 本 岗 位 总 量 进 行 适 时 调 整 ( 二 ) 岗 位 类 别 及 比 例 学 校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及 少 量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今 后 随 着 我 校 后 勤 工 作 完 全 社 会 化 后, 将 不 再 设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1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是 指 从 事 教 育 教 学 及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当 教 师 与 相 关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其 中 教 师 岗 位 为 主 体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包 括 具 有 教 育 教 学 科 学 研 究 工 作 职 责 和 相 应 能 力 水 平 要 求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涵 盖 学 生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系 列 岗 位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实 验 图 书 资 料 编 辑 出 版 会 计 统 计 医 疗 卫 生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2 管 理 岗 位 是 指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理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指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中 承 担 班 车 的 正 常 运 转, 一 般 强 电 弱 电 通 讯 上 下 水 校 舍 及 家 具 等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等 工 作 岗 位 4 特 设 岗 位 的 设 置 和 聘 用 办 法 按 照 国 家 和 上 海 市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表 岗 位 名 称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教 师 其 它 专 技 百 分 比 80% 3% 13.5% 3.5% ( 三 ) 岗 位 等 级 及 结 构 比 例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1) 根 据 上 海 市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职 务 结 构 比 例 和 高 级 职 务 岗 位 设 置 的 意 见 ( 试 行 ) ( 沪 人 [2002]101 号 文 ) 的 文 件 精 神, 我 校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比 例 为 6:29:55:10; (2)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共 分 13 个 等 级 正 高 级 岗 位 : 一 级 岗 位 属 国 家 专 设 的 特 级 岗 位,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结 构 比 例 为 1:3:6; 副 高 级 岗 位 :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结 构 比 例 为 2:4:4; 中 级 岗 位 :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结 构 比 例 为 3:4:3; 初 级 岗 位 :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结 构 比 例 为 5:5; 十 三 级 为 员 级 ;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一 级 至 十 二 级, 其 它 专 技 岗 位 设 置 一 至 十 三 级 2 管 理 岗 位 (1) 本 校 管 理 岗 位 ( 参 照 公 办 新 设 本 科 高 校 ) 分 为 八 个 等 级, 按 局 级 正 职 局 级 副 职 处 级 正 职 处 级 副 职 科 级 正 职 科 级 副 职 科 员 和 办 事 员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管 理 岗 位 三 级 至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 (2) 六 级 职 员 及 以 上 职 员 岗 位 数 量 控 制 在 管 理 岗 位 总 量 的 35%, 其 中 五 级 六 级 职 员 按 1:2 配 置, 三 级 四 级 职 员 岗 位 职 数 参 照 略 少 于 同 类 公 办 高 校 的 职 数 确 定 (3) 七 级 八 级 职 员 岗 位 占 管 理 岗 位 50%, 按 2:3 配 置 ; (4) 九 级 十 级 职 员 岗 位 占 管 理 岗 位 的 15%, 其 中 95% 为 九 级 职 员 岗 位 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保 证 学 校 班 车 正 常 运 行 的 驾 驶 员 岗 位, 一 般 强 电 弱 电 通 讯 上 下 水 校 舍 及 家 具 等 维 修 和 维 护 保 养 工 作 的 普 通 工 岗 位, 普 通 工 不 分 等 级, 但 鼓 励 一 人 多 岗 4 特 设 岗 位 特 设 岗 位 是 根 据 学 校 聘 用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等 特 殊 需 要, 经 批 准 设 置 的 工 作 岗 位, 是 非 常 设 岗 位, 不 受 岗 位 总 量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在 完 成 任 务 后,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予 以 核 销 四 岗 位 聘 用 ( 一 )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聘 用

1 根 据 有 关 文 件 的 精 神, 学 校 以 任 职 资 历 学 术 成 果 学 术 影 响 学 历 学 位 现 实 表 现 为 主 要 依 据, 同 等 情 况 下 综 合 考 虑 工 作 年 限 和 校 龄, 统 一 制 订 二 级 至 七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2 按 照 学 校 发 展 的 定 位, 兼 顾 学 科 间 学 院 间 不 同 发 展 阶 段 的 实 际, 调 控 好 结 构 比 例 分 布, 使 岗 位 设 置 更 具 合 理 性 和 发 展 空 间 3 对 八 级 及 以 下 的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学 校 制 订 指 导 性 意 见, 由 各 二 级 学 院 岗 位 评 议 小 组 根 据 专 业 特 点 和 工 作 要 求 补 充 制 订 具 体 任 职 要 求 ( 二 ) 管 理 岗 位 的 聘 用 1 学 校 以 任 职 资 历 工 作 能 力 现 实 表 现 为 主 要 依 据, 同 等 情 况 下 综 合 考 虑 工 作 年 限 和 校 龄, 统 一 制 订 管 理 岗 位 五 级 至 十 级 聘 用 条 件 2 参 照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类 岗 位 上 任 职, 因 行 业 特 点 确 需 兼 职 的, 应 按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审 批 的 精 神, 学 校 遵 循 从 严 控 制, 规 范 管 理 的 原 则, 在 确 需 兼 任 的 五 级 及 以 上 职 员 ( 含 少 量 六 级 职 员 ) 岗 位 中 聘 用 双 肩 挑 人 员 3 学 校 制 订 五 级 及 以 下 的 管 理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本 着 先 入 轨, 后 完 善 的 原 则, 逐 步 将 管 理 岗 位 上 的 聘 用 人 员 纳 入 职 员 职 级 体 系 ( 三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按 学 校 后 勤 工 作 的 需 求, 由 学 校 统 一 进 行 聘 用 五 聘 用 组 织 机 构 1 成 立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校 长 任 组 长,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副 校 长 分 管 组 织 工 作 副 书 记 任 副 组 长, 成 员 由 校 党 政 领 导 各 二 级 学 院 的 院 长 工 会 负 责 人 和 部 分 骨 干 教 师 组 成 2 成 立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负 责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聘 用 的 审 定 由 校 长 任 主 任,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组 织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或 教 授 代 表 任 副 主 任, 成 员 由 党 委 委 员 院 处 领 导 代 表 等 组 成,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和 组 织 部 为 秘 书 单 位 3 成 立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管 理 岗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负 责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聘 用 的 审 定 由 校 长 任 主 任, 分 管 人 事 工 作 的 副 校 长 或 组 织 工 作 的 副 书 记 或 教 授 代 表 任 副 主 任, 成 员 由 校 领 导 教 授 代 表 工 会 人 事 组 织 部 门 负 责 人 等 组 成

4 各 二 级 学 院 或 机 关 总 支 成 立 岗 位 评 议 小 组, 负 责 本 部 门 人 员 的 岗 位 评 议 和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成 员 由 部 门 主 要 负 责 人 系 主 任 或 教 师 代 表 基 层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管 理 人 员 及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5 参 与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等 岗 位 评 聘 ( 议 ) 成 员, 在 讨 论 评 聘 中 涉 及 到 本 人 或 本 人 所 在 部 门 人 员 时, 经 事 绩 和 意 见 陈 述 后 实 行 回 避 制 六 聘 用 程 序 1 学 校 公 布 拟 聘 的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和 任 职 条 件 ; 2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按 要 求 下 载 和 填 写 岗 位 应 聘 表 ; 3 各 类 人 员 聘 用 程 序 : 1)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三 级 和 五 级 六 级 以 及 八 级 九 级 岗 位 申 报 人 员 按 学 校 公 布 的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由 二 级 管 理 部 门 岗 位 评 议 小 组 根 据 聘 用 条 件 进 行 资 格 初 审, 符 合 基 本 条 件 的 予 以 推 荐, 交 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汇 总, 提 交 校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进 行 评 议, 提 出 拟 聘 名 单 公 示 后 报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教 师 与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审 定 2) 管 理 岗 位 : 申 报 晋 升 职 员 岗 位 的, 经 基 层 岗 位 评 议 小 组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按 拟 聘 岗 位 数 和 任 职 条 件 予 以 资 格 审 核, 进 行 推 荐 排 名, 交 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处 汇 总, 经 校 岗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评 议 提 出 拟 聘 名 单 3) 各 类 各 级 岗 位 拟 聘 任 名 单 公 示 一 周 4) 校 岗 位 评 聘 委 员 会 审 定 聘 用, 被 晋 升 聘 用 人 员, 均 实 行 一 年 试 用 期 制 度 ; 其 中 管 理 四 级 领 导 职 级 岗 位 由 学 校 董 事 会 通 过 聘 任 ;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人 员 报 市 人 保 局 和 市 教 委 批 准 后 予 以 聘 任 七 聘 用 合 同 和 人 员 晋 级 1 首 次 进 行 岗 位 聘 用 时 间 一 般 为 贰 年, 新 进 校 初 次 聘 期 未 满 人 员 的 聘 期 按 进 校 聘 用 合 同 的 约 定 聘 用 期 限 2 学 校 将 依 据 每 个 人 已 签 订 的 有 效 合 同 签 订 或 补 签 聘 期 工 作 任 务 书, 合 同 期 限 已 不 满 贰 年 的 需 延 至 贰 年 3 在 核 准 的 合 理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空 间 内, 学 校 每 年 下 半 年 将 开 展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管 理 岗 位 等 级 晋 级 工 作, 各 类 拟 申 请 岗 位 晋 级 的 人 员 可 根 据 学 校 公 布 的 空 岗 数,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申 报 和 评 聘

八 投 诉 申 诉 及 受 理 1 学 校 成 立 岗 位 聘 任 投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主 任 为 校 纪 委 书 记, 成 员 为 纪 委 校 办 工 会 负 责 人 以 及 教 职 工 代 表, 纪 委 负 责 日 常 工 作 2 应 聘 者 有 权 对 学 校 各 级 评 聘 组 织 的 人 员 组 成 聘 任 程 序 聘 任 决 定 进 行 公 开 的 监 督, 有 权 提 出 投 诉 和 申 诉 3 投 诉 或 申 诉 一 般 在 聘 任 工 作 进 行 中 或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签 署 真 实 姓 名 4 学 校 岗 位 聘 任 投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受 理 投 申 诉 后, 负 责 对 事 实 展 开 调 查 召 开 必 要 的 听 证 会 等 ; 负 责 向 相 关 的 聘 任 组 织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和 建 议, 最 后 报 校 党 政 和 工 会 参 加 的 联 席 会 议 研 究 决 定, 并 负 责 向 投 申 诉 人 反 馈 意 见 与 投 申 诉 人 同 一 部 门 的 教 职 工 代 表 在 审 核 过 程 中 应 实 行 回 避 5 学 校 岗 位 聘 任 投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有 责 任 为 投 申 诉 人 保 守 秘 密, 投 申 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任 何 部 门 或 个 人 不 得 侵 犯, 不 得 以 任 何 形 式 打 击 报 复 九 本 实 施 办 法 由 校 部 负 责 解 释 上 海 杉 达 学 院 二 O 一 一 年 五 月 二 十 日 注 :2015-2016 年 继 续 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