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 号 :EDB(LE)/P&R/MISC/25 教 育 局 通 函 第 162/2009 号 分 发 名 单 : 各 资 助 官 立 及 直 接 资 助 计 划 小 学 ( 不 包 括 英 基 学 校 及 国 际 学 校 ) 的 校 长 提 升 小 学 英 语 水 平 津 贴 计 划 摘 要 本 通 函 旨 在 (a) 告 知 各 资 助 官 立 及 直 接 资 助 计 划 ( 直 资 ) 小 学 有 关 提 升 小 学 英 语 水 平 津 贴 计 划, 以 及 (b) 邀 请 这 些 学 校 申 请 此 津 贴 背 景 2. 培 育 学 生 英 语 能 力 是 两 文 三 语 政 策 的 重 要 一 环 我 们 一 向 致 力 加 强 小 学 英 语 的 学 与 教, 使 学 生 为 中 学 英 语 学 习 的 多 元 化 需 要 作 好 准 备 教 育 局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六 月 发 出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6/2009 号, 公 布 微 调 中 学 教 学 语 言 安 排, 并 同 时 宣 布 为 小 学 推 出 多 项 支 持 措 施 其 中 一 项 是 重 新 调 配 资 源, 为 小 学 提 供 有 时 限 的 拨 款, 让 学 校 制 定 校 本 措 施, 提 升 学 生 英 语 水 平 计 划 目 的 3. 这 项 津 贴 旨 在 让 学 校 制 定 提 升 英 语 水 平 的 校 本 措 施, 藉 此 加 强 英 语 的 学 与 教 及 在 这 计 划 结 束 后 仍 可 取 得 持 续 的 成 效 资 格 4. 所 有 资 助 官 立 或 直 资 小 学 ( 包 括 设 有 小 学 部 的 特 殊 学 校 ) 均 可 提 出 申 请 津 贴 的 用 途 5. 学 校 应 运 用 这 项 津 贴 来 加 强 学 校 提 升 学 生 英 语 水 平 的 能 力, 使 计 划 结 束 后 仍 可 取 得 持 续 的 成 效 由 于 学 校 情 况 各 异, 学 校 应 根 据 个 别 的 需 要 订 定 有 关 计 划 学 校 亦 应 整 合 现 有 的 资 源 及 措 施, 从 而 制 定 整 体 及 1
连 贯 的 计 划, 确 保 所 得 的 额 外 资 源 会 对 学 生 的 英 语 学 习 带 来 可 持 续 的 成 效 6. 在 制 定 计 划 时, 学 校 应 针 对 特 定 的 学 生 群 组 及 或 发 展 范 畴, 例 如 - (a) 促 进 规 划 发 展 及 推 行 校 本 英 语 课 程, 包 括 为 学 生 顺 利 过 渡 不 同 的 英 语 学 习 阶 段 作 好 准 备 及 照 顾 学 生 在 英 语 学 习 上 的 差 异 ; (b) 针 对 学 校 内 有 关 英 语 学 与 教 的 关 注 事 项, 包 括 为 特 定 的 学 生 群 组 加 强 英 语 教 学, 如 有 特 殊 教 育 需 要 新 来 港 儿 童 并 非 以 英 语 为 母 语 的 非 华 语 学 生 及 社 会 经 济 背 景 稍 逊 的 学 生 ; (c) 提 升 英 语 教 师 的 专 业 发 展 ; 及 (d) 创 造 丰 富 的 英 语 学 习 环 境 7. 在 推 行 有 关 计 划 时, 学 校 可 运 用 这 津 贴 作 不 同 用 途, 例 如 : (a) 购 置 学 与 教 的 资 源 - 所 购 置 的 学 与 教 资 源 应 与 提 升 英 语 水 平 的 校 本 计 划 互 相 配 合, 为 学 校 提 升 英 语 学 与 教 的 能 力 增 值 学 校 应 说 明 新 购 置 的 资 源 如 何 为 学 生 带 来 可 持 续 的 效 益 津 贴 不 应 用 作 以 下 用 途 : 纯 粹 添 置 图 书 室 书 本 购 买 未 能 照 顾 学 生 差 异 的 预 制 英 语 节 目 (b) 雇 用 教 师 教 学 助 理 - 额 外 人 手 应 为 教 师 创 造 空 间, 让 他 们 发 展 校 本 英 语 课 程, 编 订 教 材 或 参 与 有 关 英 语 教 学 的 课 程 等 津 贴 不 应 用 作 减 轻 教 师 的 一 般 工 作 量 (c) 雇 用 服 务 为 学 生 举 办 英 语 学 习 活 动 - 如 学 校 计 划 雇 用 专 业 服 务 举 办 英 语 学 习 活 动 ( 例 如 戏 剧 集 体 朗 诵 ), 则 须 留 意 有 关 活 动 应 旨 在 发 展 教 师 和 学 生 的 知 识 及 技 能, 让 他 们 日 后 可 带 领 及 举 办 这 些 活 动, 使 学 生 在 学 习 上 得 益 所 举 办 的 活 动 不 可 欠 缺 教 师 参 与 及 专 业 发 展 的 元 素 (d) 聘 请 顾 问 专 家 为 教 师 举 办 专 业 发 展 课 程 - 2
有 关 的 教 师 专 业 发 展 课 程 应 配 合 校 本 英 语 计 划 课 程 应 旨 在 加 强 教 师 在 课 程 发 展 方 面 的 能 力 ; 提 升 校 内 英 语 学 与 教 的 效 能 ; 或 发 展 有 关 照 顾 学 生 差 异 方 面 ( 如 不 同 需 要 兴 趣 及 能 力 ) 的 教 学 法 教 师 在 完 成 有 关 培 训 后, 须 在 校 内 举 行 分 享 会, 推 展 行 动 方 案 及 或 为 学 生 举 办 英 语 学 习 活 动 8. 我 们 鼓 励 学 校 在 运 用 这 额 外 资 源 时 能 作 整 体 性 的 规 划, 学 校 可 使 用 这 项 津 贴 来 支 援 现 有 的 措 施, 在 提 交 申 请 时, 学 校 须 附 上 有 关 措 施 的 成 效 评 估 学 校 也 可 以 建 议 一 些 新 的 措 施, 以 填 补 学 生 在 学 习 上 及 资 源 方 面 的 不 足 之 处 学 校 亦 可 将 这 津 贴 与 其 它 现 有 的 津 贴 ( 例 如 学 校 发 展 津 贴 ) 合 并 使 用, 但 有 关 用 途 必 须 在 这 计 划 的 范 畴 之 内 学 校 须 要 提 交 独 立 的 财 务 报 表, 交 代 本 津 贴 的 所 有 开 支, 学 校 并 须 就 评 估 有 关 措 施 的 成 效 提 交 简 要 的 报 告 9. 本 津 贴 不 应 用 以 购 置 硬 件 ( 例 如 家 俬 视 听 器 材 电 脑 等 物 品 ); 为 员 工 提 供 附 带 福 利 ; 进 行 改 装 加 装 翻 新 工 程, 及 采 购 服 务 或 习 作 以 操 练 学 生 应 付 评 估 发 放 津 贴 10. 本 津 贴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五 十 万 元 每 所 学 校 实 际 获 得 的 津 贴 额, 会 视 乎 个 别 学 校 的 建 议 及 推 行 策 略 而 定 一 般 而 言, 我 们 每 年 将 按 学 校 预 算 的 开 支 来 发 放 所 预 留 的 津 贴 学 校 须 在 计 划 完 成 后, 退 还 未 动 用 的 款 项 学 校 如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参 加 第 一 轮 申 请, 有 关 款 项 将 最 早 于 同 年 九 月 发 放 给 学 校 申 请 11. 合 资 格 的 小 学 可 弹 性 地 选 择 在 二 零 一 零 二 零 一 一 或 二 零 一 二 年 递 交 有 关 申 请 我 们 并 没 有 设 定 每 一 轮 可 获 批 核 的 申 请 数 目 轮 次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措 施 推 行 时 间 表 1 2010 年 1 月 15 日 2010/11-2011/12 2 2011 年 1 月 中 2011/12-2012/13 3 2012 年 1 月 中 2012/13-2013/14 12. 申 请 这 津 贴 的 学 校 须 提 交 申 请 表 及 推 行 计 划, 内 容 须 涵 盖 (a) 现 况 ; (b) 整 体 的 校 本 计 划 ;(c) 拟 议 措 施 及 实 施 细 节 ;(d) 预 期 达 到 的 目 标 ( 以 可 3
量 度 的 为 佳 ); (e) 总 预 算 及 每 年 预 算 的 开 支 ;(f) 推 行 时 间 表 ;(g) 审 视 进 度 及 评 估 的 方 法 有 关 制 定 计 划 的 一 般 须 知, 模 板 及 申 请 表 载 于 附 件 I 评 审 申 请 13. 我 们 将 设 立 小 组 以 审 阅 学 校 建 议 的 措 施 是 否 适 切 可 行, 并 在 有 需 要 时 向 学 校 提 出 修 订 建 议 小 组 的 成 员 包 括 语 文 教 育 专 家 和 教 育 局 代 表, 学 校 毋 须 向 评 审 小 组 讲 解 他 们 的 计 划 我 们 会 在 每 年 五 月 或 以 前 通 知 有 关 学 校 申 请 的 结 果 学 校 的 责 任 14. 在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每 所 小 学 须 与 政 府 签 订 表 现 协 约, 列 明 发 放 津 贴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包 括 有 关 的 行 政 财 务 及 报 告 安 排 此 外, 学 校 须 遵 照 资 助 则 例 所 列 明 的 规 定, 以 及 由 教 育 局 发 出 的 有 关 函 件 通 告 及 指 引 行 事 雇 用 外 间 服 务 及 聘 用 员 工 须 知 载 于 附 件 II 15. 在 校 本 管 理 的 原 则 下, 学 校 须 把 推 行 计 划 纳 入 学 校 发 展 计 划 之 内, 并 按 所 订 的 目 标 在 周 年 校 务 报 告 中 汇 报 有 关 进 度 和 评 估 结 果 计 划 在 获 得 批 准 后, 任 何 重 大 修 改 ( 包 括 时 间 表 及 内 容 ), 须 事 先 获 得 教 育 局 批 准 16. 学 校 须 在 计 划 完 结 后 三 个 月 内 向 教 育 局 提 交 总 结 报 告, 当 中 须 包 括 财 务 报 表 和 有 关 措 施 的 评 估 报 告 倘 若 推 行 时 间 需 时 两 年, 学 校 须 在 首 年 推 行 后 三 个 月 内 提 交 进 度 报 告 我 们 会 通 知 学 校 总 结 报 告 内 所 需 涵 盖 的 范 畴 倘 若 学 校 的 周 年 报 告 内 已 涵 盖 所 需 的 范 畴, 学 校 亦 可 提 交 周 年 报 告 作 为 进 度 报 告 或 总 结 报 告 申 请 意 向 17. 学 校 可 弹 性 地 考 虑 何 时 提 出 申 请 及 开 展 有 关 措 施 如 学 校 计 划 在 二 零 一 零 年 九 月 推 行 有 关 措 施, 请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或 以 前 提 交 申 请 为 利 便 教 育 局 筹 划 有 关 工 作, 请 有 意 参 加 计 划 的 学 校 填 妥 附 件 III, 注 明 暂 定 的 申 请 时 间, 并 在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或 之 前 将 有 关 文 件 电 邮 至 eegs@edb.gov.hk 简 介 会 及 工 作 坊 18. 为 了 让 学 校 加 深 了 解 这 计 划 的 内 容 及 津 贴 的 用 途, 我 们 将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举 办 四 场 相 同 的 简 介 会 现 诚 邀 贵 校 提 名 最 多 三 位 代 表 出 席 其 中 一 个 简 介 会, 并 登 入 培 训 行 事 历 报 名 参 加 我 们 会 安 排 工 作 坊, 4
以 助 学 校 制 定 一 个 全 面 的 提 升 英 语 水 平 校 本 计 划 有 关 工 作 坊 的 详 情, 将 稍 后 上 载 在 培 训 行 事 历 日 期 时 间 内 容 地 点 2009 年 11 月 12 日 ( 星 期 四 ) 2009 年 11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2009 年 1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2009 年 11 月 19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时 15 分 至 5 时 计 划 的 行 政 安 排 上 智 英 文 书 院 九 龙 石 硖 尾 伟 智 街 3 号 津 贴 用 途 的 圣 公 会 油 塘 基 显 小 学 守 则 九 龙 油 塘 油 塘 道 23 号 嘉 诺 撒 圣 家 学 校 ( 九 龙 塘 ) 九 龙 九 龙 塘 添 福 道 8 号 圣 公 会 油 塘 基 显 小 学 九 龙 油 塘 油 塘 道 23 号 查 询 19. 如 有 查 询, 请 致 电 3527 0162 与 唐 嘉 丽 女 士 及 3527 0176 与 杨 素 文 女 士 联 络 各 项 附 件 可 于 www.language-education.com 下 载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四 日 教 育 局 局 长 ( 张 赵 凯 渝 代 行 ) 5
提 升 小 学 英 语 水 平 津 贴 计 划 制 定 推 行 计 划 一 般 须 知 附 件 I 可 以 摘 要 形 式 简 述 计 划 的 大 纲, 篇 幅 约 为 三 页 (I) 现 况 简 述 学 校 在 提 升 学 生 英 语 能 力 方 面 的 现 况 及 需 要 (II) 整 体 性 的 校 本 计 划 (a) 有 关 计 划 可 涵 盖 以 下 范 畴.. 促 进 规 划 发 展 及 推 行 校 本 英 语 课 程 ( 包 括 把 学 与 教 评 估 纳 入 为 课 程 中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分 ) ( 例 子 : 推 展 阅 读 工 作 坊 照 顾 学 生 学 习 差 异 的 辅 导 或 增 润 课 程 加 强 学 生 衔 接 各 个 重 要 学 习 阶 段 及 开 发 创 新 或 有 效 的 英 语 教 学 策 略, 或 透 过 有 效 的 回 馈, 加 强 促 进 学 习 的 评 估 ) 提 升 英 语 教 师 的 专 业 发 展 ( 例 子 : 让 教 师 参 加 有 关 英 语 学 与 教 的 专 业 发 展 课 程, 及 雇 用 专 业 服 务 与 教 师 协 作, 规 划 及 举 办 英 语 学 习 活 动 及 教 师 工 作 坊 ) 营 造 丰 富 的 英 语 环 境 ( 这 方 面 的 措 施 可 包 括 校 园 环 境 和 增 加 学 生 接 触 及 使 用 英 语 的 机 会 例 如 在 校 园 内 张 贴 英 语 告 示 海 报, 为 英 语 室 英 语 角 添 置 丰 富 多 样 化 及 有 趣 的 书 本 及 游 戏, 以 推 动 学 生 在 课 堂 外 使 用 英 语 所 添 置 的 资 源 应 与 提 升 英 语 水 平 的 校 本 计 划 互 相 配 合 ) (b) 学 校 应 解 释 如 何 运 用 这 项 津 贴 来 推 行 上 述 校 本 计 划 (III) 预 期 达 到 的 目 标 学 校 在 制 订 预 期 达 到 的 目 标 时, 应 兼 备 资 源 投 放 及 成 果 两 方 面 的 目 标 有 关 资 源 投 放 方 面 的 目 标 可 包 括 上 述 (II) 部 的 计 划 内 容 学 校 毋 须 特 别 为 每 项 措 施 制 订 个 别 目 标, 而 应 就 对 提 升 学 生 整 体 英 语 学 习 的 影 响, 或 就 特 定 英 语 能 力 ( 例 如 写 作 说 话 ) 的 表 现 订 定 目 标 6
学 校 应 陈 述 如 何 在 计 划 结 束 后 仍 可 取 得 持 续 的 成 效 (VI) 预 算 学 校 应 列 出 每 项 改 善 措 施 的 每 年 所 需 支 出, 以 及 预 算 的 总 开 支 学 校 可 参 考 其 它 由 政 府 资 助 的 计 划 ( 例 如 优 质 教 育 基 金 ) 一 般 所 采 用 的 成 本 价 格 此 外, 学 校 应 按 照 相 关 的 通 告 及 或 资 助 则 例, 办 理 采 购 或 聘 任 的 事 宜 ( 附 件 II) 如 学 校 计 划 把 津 贴 与 其 它 资 金 合 并 使 用, 以 推 行 有 关 措 施 活 动, 学 校 须 清 楚 列 明 这 项 津 贴 及 其 它 资 源 的 分 配 情 况 7
( 范 本 ) 使 用 提 升 小 学 英 语 水 平 津 贴 之 校 本 计 划 附 件 I 学 校 名 称 : (I) 学 校 现 况 : (II) 整 体 的 校 本 计 划 (III) 拟 议 措 施 的 推 行 细 节 : 拟 议 措 施 预 期 的 效 益 及 如 时 间 表 所 需 资 源 监 察 进 度 的 方 法 及 何 持 续 有 关 效 益 ( 年 月 ) 评 估 方 法 (1) (2) (IV) 预 期 达 到 的 目 标 : (V) 预 算 : 由 这 项 计 划 提 供 资 助 的 措 施 / 活 动 预 算 开 支 (1) $xxxx (2) $xxxx 注 意 : 如 合 并 使 用 其 它 资 金 以 推 行 有 关 措 施 活 动, 请 列 明 有 关 情 况 (VI) 预 算 每 年 的 开 支 : 学 年 现 金 需 求 $ $ 8
附 件 I 致 : 教 育 局 局 长 ( 经 办 人 : 教 育 局 教 育 基 建 分 部 语 文 教 育 组 ) [ 电 邮 :eegs@edb.gov.hk] [ 请 于 电 邮 的 题 目 上 标 明 申 请 提 升 小 学 英 语 水 平 津 贴 计 划 ] 提 升 小 学 英 语 水 平 津 贴 计 划 申 请 表 甲 部 学 校 资 料 学 校 名 称 : 学 校 地 址 : 电 话 : 传 真 : 校 长 : 负 责 教 师 : 职 位 : 联 络 电 话 ( 如 与 上 述 电 话 号 码 不 同 ): 乙 部 教 师 资 料 1. 英 语 教 师 总 人 数 : 在 常 额 教 员 编 制 内 的 人 数 : 在 常 额 教 员 编 制 外 的 人 数 ( 例 如 : 临 时 教 师 ): 以 英 语 为 母 语 的 英 语 教 师 计 划 内 的 教 师 人 数 : 2. 在 常 额 教 员 编 制 内, 持 有 主 修 英 国 语 文 的 教 育 学 士 学 位 或 主 修 英 国 语 文 的 学 士 学 位 及 学 位 教 师 教 育 文 凭 或 证 书 的 英 语 教 师 人 数 : 3. 在 常 额 教 员 编 制 内, 兼 教 其 它 料 目 的 的 英 语 教 师 人 数 : 9
现 夹 附 经 校 董 会 法 团 校 董 会 通 过 的 推 行 计 划 书 校 监 / 校 长 * 签 署 : 校 监 / 校 长 * 姓 名 : 日 期 : * 请 删 去 不 适 用 者 10
雇 用 外 间 服 务 及 聘 用 员 工 须 知 附 件 II 1. 官 立 学 校 (i) 官 立 学 校 在 雇 用 外 间 服 务 及 聘 用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雇 员 时, 务 须 遵 守 有 关 的 规 则 及 规 例 学 校 尤 其 应 谨 守 教 育 局 内 部 通 告 第 4/2007 号 所 订 明 有 关 聘 用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雇 员 的 程 序, 以 确 保 在 运 用 这 项 津 贴 聘 请 非 公 务 员 合 约 雇 员 时, 保 持 公 开 及 公 平 的 原 则 (ii) 学 校 亦 须 注 意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 第 485 章 ) 所 订 明 教 育 局 作 为 雇 主 的 法 定 责 任, 并 按 照 本 局 程 序 安 排 有 关 雇 员 加 入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2. 资 助 及 直 接 资 助 ( 直 资 ) 学 校 (i) 资 助 学 校 须 遵 守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四 日 发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15/2007 号 资 助 学 校 招 标 及 采 购 程 序 的 相 关 规 定 ; 在 处 理 员 工 聘 用 事 宜 时, 则 须 遵 守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十 六 日 发 出 的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5/2005 号 附 件 IV 所 载 的 注 意 事 项 (ii) 为 避 免 在 雇 用 服 务 及 聘 用 员 工 事 宜 上 涉 及 利 益 冲 突, 直 资 学 校 应 在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遵 守 前 述 各 通 告 所 载 的 有 关 程 序 和 注 意 事 项 (iii) 学 校 在 适 用 的 情 况 下 须 遵 守 相 关 的 法 例, 包 括 教 育 条 例 雇 佣 条 例 及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条 例 3. 所 有 学 校 (i) 学 校 务 请 注 意, 所 有 参 加 提 早 退 休 计 划 的 资 助 中 小 学 教 师, 均 不 得 在 资 助 及 直 资 学 校 担 任 全 职 或 兼 职 的 教 席 ( 包 括 旨 在 为 学 校 提 供 额 外 教 师 而 以 公 帑 开 设 的 教 学 职 位, 但 每 次 受 聘 不 超 过 90 天 的 日 薪 兼 职 工 作 除 外 ) (ii) 在 所 有 招 聘 及 聘 用 程 序 上, 学 校 应 遵 守 平 等 机 会 的 原 则 及 避 免 涉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歧 视 我 们 鼓 励 学 校 在 聘 用 员 工 时, 遇 有 合 适 的 残 疾 人 士, 应 加 以 聘 用 11
附 件 III 致.. 教 育 局 ( 经 办 人.. 教 育 基 建 分 部 语 文 教 育 组 ) [ 电 邮 :eegs@edb.gov.hk] [ 请 于 电 邮 的 题 目 上 标 明 暂 定 的 申 请 时 间 ] ( 请 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 或 之 前 交 回 ) 提 升 小 学 英 语 水 平 津 贴 计 划 暂 定 的 申 请 时 间 本 校 暂 定 的 申 请 时 间 为.. 截 止 申 请 日 期 开 展 有 关 措 施 ( 学 年 ) 第 一 轮 2010 年 1 月 15 日 2010/11 第 二 轮 2011 年 1 月 中 2011/12 第 三 轮 2012 年 1 月 中 2012/13 请 在 适 当 方 格 内 加 上 号 学 校 名 称 : 学 校 地 址 : 校 长 姓 名 : 签 署 : 联 络 电 话 : 日 期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