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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通 过 建 立 岗 位 管 理 制 度 和 人 员 聘 用 制 度, 创 新 管 理 体 制, 转 换 用 人 机 制, 整 合 人 才 资 源, 凝 聚 优 秀 人 才, 实 现 岗 位 管 理 与 合 同 用 人, 调 动 学 校 各 类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促 进 学 校 事 业 的 发 展 根 据 省 人 事 厅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印 发 江 苏 省 高 等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实 施 意 见 的 通 知 ( 苏 人 通 2009 113 号 ) 和 省 教 育 厅 关 于 继 续 做 好 省 属 高 校 岗 位 设 置 和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的 通 知 ( 苏 教 人 2013 1 号 ) 等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基 本 原 则 ( 一 ) 科 学 设 岗, 宏 观 调 控 坚 持 从 人 才 培 养 科 学 研 究 和 社 会 服 务 的 需 要 出 发, 统 筹 学 科 建 设, 兼 顾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现 状, 合 理 确 定 岗 位 总 量 严 格 按 照 省 教 育 厅 规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标 准, 规 范 设 置 各 级 各 类 岗 位, 坚 持 因 事 设 岗, 加 强 调 控 和 监 督 管 理, 实 行 岗 位 总 量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和 最 高 等 级 的 控 制, 实 行 岗 位 的 动 态 调 整 和 管 理 ( 二 ) 优 化 结 构, 精 干 高 效 完 善 岗 位 设 置 分 类 分 级 体 系, 以 教 师 队 伍 为 主 体, 优 化 各 类 人 员 结 构 比 例, 合 理 配 置 人 力 资 源, 加 强 高 层 次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高 用 人 质 量 与 用 人 效 益 通 过 政 策 引 导, 逐 步 解 决 人 员 结 构 不 合 理 状 况 1

( 三 ) 按 岗 聘 任, 规 范 管 理 以 岗 位 设 置 为 基 础, 深 化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改 革, 完 善 人 才 遴 选 评 价 激 励 与 保 障 机 制, 加 强 规 范 管 理, 促 进 我 校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的 自 主 发 展 和 自 我 约 束 ( 四 ) 统 筹 规 划, 分 类 指 导 以 教 学 科 研 为 主 线, 以 创 新 型 人 才 培 养 为 目 标, 向 高 水 平 学 科 和 优 秀 学 术 群 体 倾 斜 区 别 不 同 学 科 类 型, 充 分 考 虑 单 位 的 办 学 水 平 队 伍 建 设 和 发 展 目 标 等 因 素, 实 行 分 类 指 导, 充 分 调 动 各 类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促 进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全 面 协 调 发 展 二 岗 位 总 量 与 岗 位 类 别 设 置 ( 一 ) 岗 位 总 量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主 要 根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的 我 校 教 职 工 编 制 数 现 有 正 式 工 作 人 员 数 和 学 校 工 作 需 要 等 因 素 综 合 确 定 岗 位 总 量 要 按 照 精 干 高 效 适 应 发 展 的 原 则 科 学 确 定, 我 校 可 设 置 的 岗 位 总 数 为 2685 个 开 展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时, 岗 位 数 原 则 上 以 现 有 在 职 在 岗 人 员 为 基 数, 要 将 现 有 人 员 按 照 现 聘 职 务 或 岗 位 进 入 相 应 等 级 的 岗 位 ( 二 ) 岗 位 类 别 学 校 岗 位 分 为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三 种 类 别, 以 及 根 据 学 校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设 置 的 特 设 岗 位 聘 用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得 同 时 在 两 类 岗 位 上 任 职, 六 级 及 以 上 职 员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而 且 符 合 双 肩 挑 条 件 的, 经 学 校 批 准 可 以 双 肩 挑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指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2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设 置 要 符 合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和 人 才 成 长 的 规 律 和 特 点, 适 应 学 校 发 展 教 育 事 业 与 提 高 专 业 水 平 的 需 要 学 校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教 师 岗 位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教 师 岗 位 指 承 担 教 育 教 学 学 生 管 理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等 工 作 职 责,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是 专 业 技 术 主 体 岗 位 ;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是 指 从 事 教 师 岗 位 以 外 的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具 有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和 能 力 要 求 的 工 作 岗 位, 主 要 包 括 工 程 实 验 图 书 档 案 编 辑 出 版 会 计 审 计 医 疗 卫 生 幼 儿 园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2. 管 理 岗 位 指 担 负 领 导 职 责 或 管 理 任 务 的 工 作 岗 位, 包 括 校 学 部 ( 院 ) 以 及 其 他 内 设 机 构 的 管 理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的 设 置 要 适 应 增 强 高 等 学 校 运 转 效 能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提 升 管 理 水 平 的 需 要 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指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等 职 责 的 工 作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设 置 要 适 应 提 高 操 作 维 护 技 能, 提 升 服 务 水 平 的 要 求, 满 足 学 校 教 学 科 研 和 日 常 运 行 等 需 要 已 经 实 现 社 会 化 服 务 的 一 般 性 劳 务 工 作, 不 再 设 置 相 应 的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 三 ) 结 构 比 例 学 校 设 置 的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不 低 于 岗 位 总 量 的 70%, 其 中 教 师 岗 位 不 低 于 岗 位 总 量 的 55%; 管 理 岗 位 不 超 过 岗 位 总 量 的 20%; 按 照 后 勤 社 会 化 的 改 革 方 向, 逐 步 减 少 工 勤 技 能 岗 3

位 的 比 例 三 岗 位 等 级 及 结 构 比 例 ( 一 )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初 级 岗 位, 其 控 制 比 例 为 15 30 47 8( 其 中,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比 例 为 最 高 控 制 标 准 ) 正 高 级 设 置 一 至 四 级 岗 位 副 高 级 设 置 五 至 七 级 岗 位 中 级 设 置 八 至 十 级 岗 位 初 级 设 置 十 一 级 和 十 二 级 岗 位 正 高 级 岗 位 中, 专 业 技 术 一 级 岗 位 属 国 家 专 设 的 特 级 岗 位, 其 人 员 的 确 定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二 级 三 级 四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1 3 6; 副 高 级 岗 位 中,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2 4 4; 中 级 岗 位 中,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3 4 3; 初 级 岗 位 中,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之 间 的 比 例 为 5 5 正 副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中 所 占 的 比 例 以 及 正 高 级 教 师 岗 位 中 的 高 等 级 岗 位 的 比 例 均 应 高 于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在 聘 用 中 严 格 控 制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二 三 级 岗 位 的 聘 用 数 量, 留 有 一 定 比 例 岗 位 用 于 今 后 选 拔 和 吸 引 高 层 次 人 才 ( 二 ) 管 理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8 个 岗 位 等 级, 即 三 至 十 级 岗 位, 厅 级 正 职 厅 级 副 职 处 级 正 职 处 级 副 职 科 级 正 职 科 级 副 职 科 员 办 事 员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管 理 岗 位 三 至 十 级 职 员 4

按 照 制 度 入 轨 平 稳 过 渡 的 原 则,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逐 步 纳 入 职 员 制 轨 道 四 级 以 上 岗 位 数 量,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确 定 管 理 岗 位 六 级 以 上 职 员 岗 位 数 占 管 理 岗 位 总 数 的 比 例 不 超 过 35% 管 理 岗 位 双 肩 挑 干 部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管 理, 可 参 加 专 业 技 术 分 级 ( 三 )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包 括 技 术 工 岗 位 和 普 通 工 岗 位, 其 中 技 术 工 岗 位 分 为 5 个 等 级, 即 技 术 工 一 至 五 级 岗 位, 高 级 技 师 技 师 高 级 工 中 级 工 初 级 工 依 次 分 别 对 应 一 至 五 级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普 通 工 岗 位 不 分 等 级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岗 位 的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35%, 其 中 一 级 二 级 技 术 工 岗 位 主 要 在 专 业 技 术 辅 助 岗 位 承 担 技 能 操 作 和 维 护 职 责 等 对 技 能 水 平 要 求 较 高 的 领 域 设 置, 其 总 量 占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总 量 的 比 例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5% ( 四 ) 特 设 岗 位 特 设 岗 位 是 为 适 应 高 等 学 校 聘 用 急 需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等 特 殊 需 要, 经 特 别 程 序 批 准 的 非 常 设 岗 位 特 设 岗 位 不 受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最 高 等 级 和 结 构 比 例 限 制, 在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后,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予 以 核 销 四 岗 位 聘 任 ( 一 ) 聘 任 范 围 5

我 校 事 业 编 制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工 及 由 学 校 与 之 签 订 用 人 合 同 的 人 事 代 理 人 员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技 能 人 员, 分 别 纳 入 相 应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管 理 中 涉 及 学 校 各 级 领 导 岗 位 的, 按 照 干 部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二 ) 基 本 条 件 学 校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和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基 本 条 件, 主 要 根 据 岗 位 的 职 责 任 务 和 任 职 条 件 确 定 三 类 岗 位 基 本 任 职 条 件 为 : 1.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2.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行 和 职 业 道 德 3. 满 足 岗 位 所 需 的 专 业 知 识 能 力 或 技 能 条 件 4. 适 应 岗 位 要 求 的 身 体 条 件 ( 三 ) 聘 用 条 件 1.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主 要 依 据 三 个 方 面 : 学 术 成 就, 包 括 获 得 科 研 和 教 学 奖 励 科 研 项 目 和 成 果 论 著 和 专 利 及 成 果 转 化 等 学 术 影 响, 包 括 在 学 术 组 织 中 担 任 的 职 务 级 别 学 术 地 位 学 术 声 誉 等 方 面 的 杰 出 表 现 学 术 资 历, 如 任 职 年 限 等, 重 点 考 虑 所 做 出 的 贡 献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应 具 有 较 高 的 学 术 造 诣 和 学 术 声 誉, 综 合 考 虑 学 术 成 就 学 术 影 响 学 术 奖 励 等 因 素, 充 分 体 现 在 学 校 发 展 人 才 培 养 6

科 学 研 究 社 会 服 务 等 方 面 的 突 出 成 就 和 贡 献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中 教 师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详 见 附 件 一,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详 见 附 件 二 2. 管 理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管 理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主 要 依 据 责 任 任 务, 年 资 表 现 和 贡 献 管 理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详 见 附 件 三 3.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主 要 依 据 技 术 等 级 任 务 表 现 和 工 作 技 能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聘 用 条 件 详 见 附 件 四 ( 四 ) 聘 任 办 法 1.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分 级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三 级 五 级 六 级 岗 位 和 管 理 六 级 以 上 岗 位 由 学 校 聘 任 ( 其 中, 专 业 技 术 二 级 级 岗 位 需 报 省 教 育 厅 审 核,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审 批 ); 其 他 岗 位 由 各 部 门 拟 聘 并 上 报 学 校 聘 任 2. 岗 位 聘 任 分 为 聘 期 聘 任 和 聘 期 内 聘 任, 聘 期 内 只 进 行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和 行 政 职 务 晋 升 以 及 转 岗 人 员 的 聘 任, 不 对 其 他 岗 位 等 级 进 行 聘 任 学 校 引 进 的 高 层 次 人 才, 由 单 位 提 议, 学 校 审 核 同 意 后 及 时 聘 任 ; 新 调 入 人 员 和 接 收 的 毕 业 生 聘 任 相 应 职 务 的 基 础 岗 位, 并 确 定 试 用 期 3. 在 已 改 制 企 业 工 作, 以 及 挂 靠 和 待 岗 的 我 校 事 业 编 制 人 员 可 参 加 校 内 的 岗 位 聘 任, 聘 任 至 校 内 岗 位 者, 办 理 校 内 调 动 手 续, 未 聘 任 至 校 内 岗 位 者, 暂 按 已 执 行 的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保 7

留 其 档 案 工 资 4. 对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新 一 轮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期 间,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且 执 行 专 业 技 术 工 资 的 人 员, 符 合 高 岗 申 报 条 件 的, 可 参 与 高 岗 的 竞 聘, 不 占 学 校 岗 位 总 量 和 结 构 比 例 对 于 已 办 理 延 长 退 休 手 续 的 教 师, 如 不 再 参 与 新 一 轮 岗 位 聘 用, 经 个 人 申 请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可 按 现 聘 岗 位 办 理 退 休 手 续 5. 岗 位 聘 用 基 本 程 序 学 校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本 着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原 则, 严 格 聘 用 程 序 (1) 公 布 岗 位 岗 位 职 责 和 聘 用 条 件 ; (2) 应 聘 人 员 提 出 申 请 ; (3) 各 聘 任 组 织 对 申 请 人 员 进 行 资 格 审 查, 并 根 据 聘 任 条 件 提 出 拟 聘 人 选 ; (4) 公 示 拟 聘 人 员 ; (5) 公 布 聘 任 结 果,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五 组 织 领 导 全 校 教 职 工 的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在 校 党 委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成 立 校 二 级 单 位 两 级 聘 用 组 织 机 构 ( 一 ) 学 校 成 立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的 领 导 监 督 和 检 查 工 作, 制 定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办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8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处, 具 体 负 责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政 策 落 实 全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各 二 级 单 位 聘 用 结 果 的 审 核 政 策 解 释 等 工 作 ( 二 ) 学 校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考 核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管 理 岗 位 考 核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考 核 与 聘 用 委 员 会, 分 别 负 责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管 理 岗 位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的 考 核 与 聘 用 工 作 ( 三 ) 学 院 ( 部 ) 成 立 以 院 长 书 记 为 组 长, 有 教 师 代 表 参 加 的 岗 位 考 核 与 聘 用 工 作 组 织 ; 机 关 和 直 属 业 务 单 位 以 党 委 为 单 位, 成 立 以 党 委 书 记 为 组 长,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岗 位 考 核 与 聘 用 工 作 组 织 ; 其 他 单 位 成 立 以 部 门 负 责 人 为 组 长 的 岗 位 考 核 与 聘 用 工 作 组 织, 负 责 本 单 位 部 门 的 岗 位 设 置 考 核 与 聘 用 工 作 六 合 同 管 理 与 考 核 ( 一 ) 学 校 与 受 聘 人 员 按 照 法 律 政 策 规 定, 在 平 等 自 愿 协 商 一 致 的 基 础 上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聘 任 合 同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聘 任 的 岗 位 工 作 时 间 职 责 要 求 学 术 规 范 工 作 条 件 薪 酬 待 遇 合 同 期 限 合 同 变 更 和 终 止 的 条 件 违 反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经 双 方 协 商 认 为 需 要 约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 二 ) 岗 位 聘 任 期 限 : 一 个 聘 期 一 般 为 三 年 聘 用 期 限 未 满 但 已 达 到 退 休 年 龄 的 受 聘 人 员,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退 休 手 9

续 ( 三 ) 受 聘 人 员 应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聘 任 合 同, 保 质 保 量 地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和 目 标 任 务 聘 任 合 同 的 变 更 和 解 除, 按 聘 任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 四 ) 经 医 疗 单 位 确 诊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无 法 承 担 工 作 任 务 的, 暂 缓 签 订 聘 任 合 同 ( 五 ) 近 三 年 内 受 过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者,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为 基 本 合 格 不 合 格 者, 发 生 过 Ⅱ 级 以 上 教 学 事 故 者, 只 能 聘 任 至 本 人 职 称 对 应 的 起 始 岗 ( 六 ) 学 校 依 据 教 务 处 科 技 处 ( 社 科 处 ) 研 究 生 院 ( 学 科 办 ) 制 订 的 关 于 教 学 工 作 量 ( 见 附 件 5) 科 研 工 作 量 ( 见 徐 州 师 范 大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考 核 办 法 ( 徐 师 大 科 [2011]8 号 )) 以 及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量 ( 见 附 件 6) 的 要 求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对 受 聘 人 员 进 行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在 完 成 规 定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三 分 之 二 的 前 提 下, 教 学 科 研 和 学 科 工 作 量 之 间 可 以 打 通 使 用 ; 专 职 科 研 编 制 人 员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可 以 用 科 研 和 学 科 建 设 工 作 量 折 算 年 度 考 核 主 要 考 核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及 个 人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兑 现 绩 效 工 资 的 重 要 依 据 ; 聘 期 考 核 重 点 考 核 聘 期 工 作 目 标 的 完 成 情 况,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续 聘 解 聘 晋 级 调 整 岗 位 的 重 要 依 据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以 上 并 完 成 规 定 工 作 量, 发 放 全 额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合 格 者, 其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10

业 绩 津 贴 下 浮 50% 发 放, 其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岗 位 津 贴 从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审 核 备 案 的 次 月 起 停 发 3 个 月 ; 考 核 结 果 为 不 合 格 者, 不 发 放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业 绩 津 贴 部 分, 其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岗 位 津 贴 从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审 核 备 案 的 次 月 起 停 发 6 个 月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及 以 上 者, 符 合 现 岗 位 上 岗 条 件 可 继 续 申 报 现 岗 位 ; 基 本 合 格 者, 符 合 现 岗 位 上 岗 条 件 可 继 续 申 报 现 岗 位, 但 不 得 申 报 竞 聘 高 一 级 岗 位 ; 不 合 格 者, 按 低 一 级 岗 位 的 上 岗 条 件 申 报 聘 用 或 转 聘 其 他 岗 位, 低 聘 或 转 聘 后 聘 期 考 核 再 次 不 合 格 者, 不 再 聘 任 为 鼓 励 多 出 标 志 性 成 果, 对 于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合 格 或 不 合 格 者, 若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达 到 合 格, 可 以 补 发 扣 发 的 业 绩 津 贴 七 聘 期 待 遇 ( 一 ) 教 职 工 在 受 聘 期 间 原 则 上 按 所 聘 岗 位 享 受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资 薪 级 工 资 和 绩 效 工 资 ( 二 ) 受 聘 在 教 师 岗 位 的 人 员 应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职 务 不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职 务 受 聘 在 教 师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仍 纳 入 教 师 岗 位 管 理 但 在 岗 位 聘 用 时 只 能 聘 至 本 层 级 岗 位 的 最 低 等 级, 在 没 有 取 得 高 校 教 师 职 务 前, 不 得 晋 升 更 高 等 级 岗 位 受 聘 在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人 员 出 现 同 类 情 况, 按 照 此 规 定 处 理 ( 三 ) 管 理 人 员 已 执 行 了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的, 在 续 聘 管 理 岗 位 职 级 时, 可 继 续 执 行 原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待 其 晋 升 的 职 员 职 级 的 岗 位 工 资 高 于 原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时, 执 行 相 应 的 11

职 员 职 级 岗 位 工 资 ; 绩 效 工 资 按 管 理 岗 位 执 行 ( 四 ) 会 计 审 计 图 书 档 案 基 建 等 部 门 的 部 分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在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较 低 的 情 况 下, 执 行 了 管 理 岗 位 职 员 职 级 工 资, 在 续 聘 时, 可 继 续 执 行 原 管 理 岗 位 工 资 待 其 晋 升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岗 位 工 资 高 于 原 管 理 岗 位 职 员 职 级 工 资 时, 执 行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以 后 此 类 人 员 不 得 晋 升 管 理 岗 位 职 员 职 级 ( 五 ) 原 是 工 人 身 份 的 工 勤 人 员 聘 用 到 管 理 岗 位 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必 须 符 合 拟 聘 岗 位 的 任 职 条 件, 聘 用 到 管 理 岗 位 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后, 将 按 照 新 聘 岗 位 执 行 新 的 岗 位 工 资 从 首 轮 岗 位 聘 任 开 始, 连 续 聘 在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或 管 理 岗 位 满 十 年 且 在 所 聘 岗 位 退 休 的, 可 按 所 聘 岗 位 国 家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退 休, 并 享 受 相 关 的 退 休 待 遇 八 聘 余 人 员 的 管 理 ( 一 ) 学 校 事 业 编 制 在 职 人 员, 因 岗 位 和 聘 任 条 件 限 制 未 聘 任 上 岗 的 人 员 ( 不 含 出 国 逾 期 未 归 人 员 ) 为 聘 余 人 员 聘 余 人 员 可 按 规 定 进 入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聘 余 人 员 在 职 期 间 学 校 保 留 其 档 案 工 资 ( 二 ) 经 确 诊 患 有 严 重 疾 病 而 未 聘 任 岗 位 的 人 员, 可 以 履 行 病 假 手 续, 按 照 国 家 的 规 定 执 行 病 假 工 资 和 福 利 待 遇 经 鉴 定 为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病 退 或 退 职 手 续 12

九 争 议 处 理 为 了 使 岗 位 聘 任 工 作 做 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妥 善 处 理 在 聘 任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学 校 成 立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应 聘 者 对 聘 用 程 序 聘 用 结 果 和 考 核 有 异 议, 有 权 提 出 申 诉, 申 诉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否 则 将 不 予 受 理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受 理 教 职 工 对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任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申 诉 ; ( 二 ) 负 责 对 教 职 工 申 诉 意 见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 三 ) 责 成 有 关 单 位 对 需 要 纠 正 的 问 题 限 期 予 以 纠 正, 必 要 时 提 交 学 校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处 理 ; ( 四 ) 将 处 理 结 果 向 申 诉 人 反 馈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设 在 校 工 会 任 何 申 诉 均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并 签 署 真 实 姓 名, 否 则 不 予 受 理 申 诉 人 必 须 以 事 实 为 依 据, 经 查 实, 属 于 诬 告 者, 将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申 诉 受 理 委 员 会 有 责 任 为 投 诉 人 保 密,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对 申 诉 人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十 附 则 ( 一 ) 本 办 法 包 括 四 项 实 施 细 则 ( 见 附 件 1 至 附 件 4) ( 二 ) 本 办 法 及 附 件 所 涉 及 的 任 职 时 间 可 截 止 到 实 施 前, 但 科 研 项 目 科 研 成 果 和 获 奖 时 间 等, 一 律 截 到 止 2012 年 12 月 31 日 ( 三 ) 后 勤 集 团 科 文 学 院 等 单 位 签 订 用 人 合 同 的 人 事 代 13

理 人 员 参 照 本 办 法, 结 合 实 际 制 定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方 案, 报 学 校 批 准 后 实 施 ( 四 ) 本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及 省 有 关 文 件 执 行, 由 人 事 处 负 责 解 释 ( 五 ) 本 办 法 自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原 徐 州 师 范 大 学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暂 行 办 法 ( 徐 师 大 发 2009 64 号 ) 同 时 废 止 附 件 :1. 教 师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2.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3. 管 理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4. 工 勤 技 能 岗 位 设 置 与 聘 用 实 施 细 则 5.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教 学 工 作 业 绩 量 化 表 6. 江 苏 师 范 大 学 学 科 岗 位 考 核 规 定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