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說明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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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因 為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只 規 定 違 反 第 6 條 第 1 項 時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所 以 若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則 不 用 被 處 罰? 二 只 是 單 純 的 引 用 學 術 論 文 來 介 紹 食 品 特 色, 供 消 費 者 參 考, 就 算 有 疏 忽, 但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1 條 不 處 罰 過 失 犯, 所 以 無 罪? 三 只 在 網 站 上 刊 登 廣 告, 並 非 直 接 在 產 品 上 標 示 或 廣 告, 所 以 沒 有 違 法?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8 年 度 上 易 字 第 389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兼 上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選 任 辯 護 人 江 仁 俊 律 師 上 列 上 訴 人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不 服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7 年 度 易 字 第 3462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第 一 審 判 決 ( 起 訴 案 號 :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97 年 度 偵 字 第 2945 號 ), 提 起 上 訴,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上 訴 駁 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 案 經 本 院 審 理 結 果, 認 原 判 決 以 被 告 OO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OO 公 司 ) 被 告 甲 均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而 犯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之 罪, 被 告 甲 處 有 期 徒 刑 3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1000 元 折 算 壹 日, 被 告 OO 公 司 則 因 甲 係 其 負 責 人, 執 行 業 務 而 犯 前 揭 罪 名, 依 同 法 第 26 條 規 定, 亦 處 罰 金 新 臺 幣 拾 萬 元 核 其 認 事 用 法 及 量 刑 均 無 不 當, 應 予 維 持, 並 引 用 原 判 決 ( 如 附 件 ) 記 載 之 事 實 證 據 及 理 由 二 被 告 上 訴 意 旨 略 以 :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標 示 及 廣 告 用 詞 管 理 原 則 規 定, 非 健 康 食 品 字 樣, 不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該 條 僅 限 健 康 食 品 字 樣, 其 它 文 字 並 非 禁 止 範 圍 又 該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僅 規 定 違 反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者, 應 處 刑 事 罰, 縱 被 告 違 反 同 條 第 6 條 第 2 項 有 關 廣 告 保 健 功 效 者, 亦 不 能 依 該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處 罰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係 處 罰 故 意 犯, 被 告 只 是 單 純 引 用 學 術 論 文 來 介 紹 食 品 之 特 色, 供 消 費 者 參 考, 而 廣 告 刊 登 是 由 編 輯 小 組 負 責, 被 告 並 無 主 觀 犯 意, 雖 有 疏 忽, 但 該 條 並 不 1

處 罰 過 失 犯, 自 應 為 被 告 無 罪 之 判 決 云 云 三 經 查 : ( 一 ) 按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則 規 定 : 未 經 核 准 擅 製 造 或 輸 入 健 康 食 品 或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而 其 所 謂 健 康 食 品, 依 同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品, 指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並 標 示 或 廣 告 其 具 該 功 效 之 食 品 足 見 該 法 第 6 條 雖 僅 規 定 :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惟 其 中 健 康 食 品 之 定 義, 仍 應 依 同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之 內 容, 非 謂 只 要 未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字 樣, 其 他 文 字 即 非 屬 其 禁 止 範 圍, 仍 應 視 其 是 否 標 示 或 廣 告 具 有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而 加 以 判 斷 而 被 告 所 舉 主 管 機 關 公 布 之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標 示 及 廣 告 用 詞 管 理 原 則, 亦 就 標 示 及 廣 告 用 詞 之 管 理 區 別 為 兩 類, 其 一 即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字 樣 之 類 型, 其 次 則 為 宣 稱 功 效 之 類 型, 在 第 1 種 類 型 中, 只 要 使 用 之 字 樣 並 非 健 康 食 品 4 字, 均 不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然 若 其 標 示 或 廣 告 用 詞 有 宣 稱 已 公 告 之 保 健 功 效 時, 即 第 2 種 類 型, 自 仍 屬 該 條 項 禁 止 之 範 圍 被 告 所 刊 登 之 廣 告 內 容, 所 宣 稱 引 領 免 疫 系 統 正 常 運 行 降 血 脂 降 血 糖 降 低 血 壓 改 善 疲 勞 感. 優 化 免 疫 力 調 節 免 疫 功 能 抗 腫 瘤 與 降 血 糖 等 詞 句, 係 屬 已 公 告 之 健 康 食 品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調 節 血 壓 調 節 血 糖 及 調 節 血 脂 之 保 健 功 效, 自 應 認 係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而 應 依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第 26 條 分 別 處 罰 之 被 告 僅 以 前 揭 管 理 原 則 第 1 種 類 型 辯 稱 其 未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4 字 即 未 違 法 云 云, 自 屬 誤 會 至 於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係 指 食 品 如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先 依 同 法 第 7 條 規 定, 申 請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查 驗 登 記, 始 得 製 造 或 輸 入, 與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尚 無 直 接 關 係, 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2 年 9 月 8 日 衛 署 食 字 第 0920048800 號 函 釋 : 同 法 ( 即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業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規 定 辦 理 之 係 指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某 種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因 已 符 合 同 法 第 2 條 對 健 康 食 品 之 定 義, 因 此 該 食 品 應 依 同 法 第 7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為 健 康 食 品 2

換 言 之, 食 品 廣 告 或 標 示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依 同 法 第 2 條 對 健 康 食 品 之 定 義, 該 等 標 示 或 廣 告 之 行 為 已 可 認 定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標 示 或 廣 告, 如 果 該 食 品 未 依 同 法 第 7 條 之 規 定 申 請 取 得 許 可, 則 該 等 標 示 或 廣 告 亦 明 顯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應 依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處 理 等 語, 亦 同 上 旨 是 以, 被 告 執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未 以 違 反 同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為 構 成 要 件, 辯 稱 其 所 為 並 不 犯 罪 云 云, 自 非 可 採 ( 二 ) 至 於 被 告 辯 稱 其 只 是 單 純 引 用 學 術 論 文 來 介 紹 食 品 之 特 色, 供 消 費 者 參 考, 而 廣 告 刊 登 是 由 編 輯 小 組 負 責, 其 雖 有 疏 忽, 但 該 條 並 不 處 罰 過 失 犯, 自 屬 無 罪 云 云 惟 查, 本 件 網 站 廣 告 係 以 OO 蔬 果 食 療 館 或 OO 優 質 生 命 為 標 題, 網 站 下 方 並 直 接 標 出 被 告 甲 或 被 告 OO 公 司 名 稱 及 住 址 聯 絡 電 話, 自 應 認 該 網 站 之 廣 告 內 容 即 被 告 所 刊 登, 又 被 告 甲 亦 自 承 其 內 容 係 伊 應 編 輯 小 組 之 要 求 而 交 付, 是 為 增 加 顧 客 購 買 之 慾 望 等 語 ( 原 審 卷 第 10 頁 背 面 ), 是 縱 如 被 告 所 辯 該 網 站 係 經 編 輯 小 組 編 排 乙 情, 惟 網 站 之 內 容 既 為 被 告 甲 所 提 供 並 為 伊 所 欲 刊 登 之 廣 告, 自 屬 被 告 甲 故 意 所 為 被 告 辯 稱 其 為 過 失 犯 云 云, 應 非 可 採 據 上 論 斷, 應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368 條 第 373 條, 判 決 如 主 文 本 案 經 檢 察 官 黃 全 祿 到 庭 執 行 職 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刑 事 第 二 十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高 愈 杰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不 得 上 訴 3

附 件 ( 第 一 審 判 決 )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7 年 度 易 字 第 3462 號 公 訴 人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被 告 OO 有 限 公 司 兼 代 表 人 甲 上 列 被 告 等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聲 請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97 年 度 偵 字 第 2945 號 ), 本 院 認 不 宜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改 依 通 常 程 序 審 理,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OO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之 代 表 人, 因 執 行 業 務,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處 罰 金 新 臺 幣 拾 萬 元 甲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處 有 期 徒 刑 參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事 實 一 甲 係 址 設 臺 北 縣 OO 市 路 208 之 1 號 2 樓 之 OO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OO 公 司 ) 之 負 責 人, 因 執 行 業 務, 明 知 該 公 司 所 銷 售 之 樟 芝 CoQ10+ 肌 醇 等 食 品, 並 未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申 請 健 康 食 品 之 查 驗 登 記, 發 給 許 可 證,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竟 自 民 國 96 年 7 月 間 起, 分 別 在 OO 公 司 及 雅 虎 奇 摩 購 物 通 網 站 上 (http://sh2.yahoo.edyna.com/upulife life/item.asp?item_id=128393 http://sh2.yahoo.edyna.com/upulife/item.aem.asp?item_id=170084 http://www.upulife.com.tw/paw/page_show121.php?fkid=09&sid=03 &tkid=05), 刊 載 多 醣 體 - 有 多 種 具 強 心 降 血 脂 降 血 糖 抗 血 拴 等 效 果 的 成 分 三 菇 類 - 抑 制 肝 癌 細 胞 增 殖 作 用, 和 多 醣 體 同 樣 扮 演 著 抗 腫 瘤 活 性 調 節 之 重 要 角 色 並 能 有 效 地 抑 制 Angiotensinconverting enzyme(ace) 的 活 性, 進 而 降 低 血 壓 菇 蕈 多 醣 的 機 能 作 用. 改 善 疲 勞 感. 優 化 免 疫 力. 肌 膚 防 護 網. 抗 氧 化 消 除 自 由 基. 抑 制 腫 瘤 生 長 目 前 許 多 研 究 均 證 實 了 樟 芝 多 醣 體 的 各 種 活 性, 包 括 調 節 免 疫 功 能 抗 腫 瘤 與 降 血 糖 等 等 CoQ10 在 身 體 的 運 作 上 具 有 高 度 的 協 同 作 用 它 能 同 時 引 領 免 疫 系 統 正 常 運 行 以 及 協 助 身 體 聚 集 修 護 建 造 所 需 的 營 養 素 等 廣 告 4

文 字, 向 不 特 定 消 費 者 宣 稱 樟 芝 CoQ10+ 肌 醇 產 品 具 有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嗣 分 別 由 臺 中 市 衛 生 局 臺 中 縣 衛 生 局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查 獲 ( 刊 載 之 網 站 廣 告 食 品 刊 登 內 容 網 頁 出 處 分 別 詳 如 附 表 所 示 ) 二 案 經 臺 北 縣 政 府 函 送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偵 查 後 聲 請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本 院 認 不 宜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改 依 通 常 程 序 審 理 理 由 一 按 二 經 查 : ( 一 ) 被 告 甲 係 被 告 OO 公 司 之 登 記 負 責 人, 樟 芝 CoQ1 0+ 肌 醇 係 被 告 OO 公 司 所 販 售 之 食 品, 然 非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審 查 許 可 為 健 康 食 品 ; 被 告 甲 因 執 行 職 務, 自 96 年 7 月 份 起, 在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OO 公 司 及 雅 虎 奇 摩 購 物 通 網 站 上, 分 別 刊 登 如 附 表 所 示 被 告 OO 公 司 所 販 售 之 樟 芝 CoQ10+ 肌 醇 食 品 之 廣 告 內 容, ( 二 ) 按 ( 三 ) 查 被 告 甲 所 刊 登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廣 告 內 容, 所 宣 稱 之 引 領 免 疫 系 統 正 常 運 行 降 血 脂 降 血 糖 降 低 血 壓. 改 善 疲 勞 感. 優 化 免 疫 力 調 節 免 疫 功 能 抗 腫 瘤 與 降 血 糖 之 詞 句, 係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調 節 血 壓 調 節 血 糖 及 調 節 血 脂 之 保 健 功 效 字 詞, 此 有 臺 北 縣 政 府 96 年 8 月 31 日 北 府 衛 藥 字 第 0960080141 號 函 96 年 9 月 14 日 北 府 衛 藥 字 第 0960082938 號 函 各 1 紙 在 卷 可 證 雖 本 件 被 告 甲 以 被 告 OO 公 司 名 義 在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網 站 上 所 刊 登 之 上 開 廣 告, 非 直 接 於 產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上 稱 樟 芝 CoQ10+ 肌 醇 為 健 康 食 品 或 具 有 特 定 療 效, 惟 在 如 附 表 編 號 1 所 示 之 網 站 上, 除 刊 登 如 附 表 編 號 1 所 示 之 內 容 外, 於 該 內 容 前, 尚 有 樟 芝 之 產 品 特 色 介 紹, 內 容 清 楚 載 明 樟 芝 成 分 為 : 碳 水 化 合 物 多 醣 類 三 菇 類 等, 此 參 如 附 表 編 號 1 所 示 之 網 站 網 頁 即 明 ; 是 連 結 其 後 所 刊 登 之 多 醣 體 三 菇 類 之 保 健 功 效, 足 以 使 查 看 該 廣 告 之 一 般 民 眾, 產 生 樟 芝 即 有 降 血 糖 降 血 脂 降 低 血 壓 等 保 健 功 效 如 附 表 編 號 2 所 示 之 廣 告 內 容, 則 直 接 點 出 CoQ10 有 引 領 免 疫 系 統 正 常 運 行 之 功 效, 使 人 一 望 即 明 瞭 該 廣 告 欲 宣 稱 CoQ10+ 肌 醇 有 引 領 免 疫 系 統 正 常 運 行 之 效 能 在 如 附 表 編 號 3 所 示 之 網 站 網 頁 上, 5

則 先 介 紹 菇 蕈 多 醣 體 之 定 義, 刊 載 : 在 菇 蕈 類 食 品 中, 多 醣 體 的 成 分 特 別 豐 富, 不 同 種 類 的 菇 體 多 醣 體 成 分 內 容 都 不 一 樣 之 文 字, 另 刊 登 早 期 科 學 家 發 現 將 樟 芝 熬 煮 成 汁 並 餵 食 腫 瘤 小 鼠 竟 能 產 生 抑 制 腫 瘤 生 長, 所 以 他 們 便 進 一 步 分 析 這 些 樟 芝 熱 水 萃 取 物 的 成 分, 便 發 現 裡 面 含 有 大 量 化 學 結 構 為 β-glucan 的 多 醣 體, 並 將 這 些 多 醣 體 取 名 為 樟 芝 多 醣 體 等 文 字, 配 合 如 附 表 編 號 3 所 示 之 內 容, 亦 足 以 使 人 認 知 樟 芝 確 有 改 善 疲 勞 感 優 化 免 疫 力 調 節 免 疫 功 能 抗 腫 瘤 與 降 血 糖 之 保 健 功 效 被 告 甲 辯 稱 伊 所 刊 登 之 上 開 廣 告 僅 在 說 明 食 品 之 特 色, 並 無 特 別 宣 稱 療 效 保 健 功 能 云 云, 實 無 足 取 ( 四 ) 被 告 甲 所 刊 登 之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廣 告, 已 表 明 樟 芝 CoQ10+ 肌 醇 且 有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已 屬 於 健 康 食 品 之 廣 告,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規 定, 應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始 得 為 之 而 被 告 甲 身 為 被 告 OO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因 執 行 被 告 OO 公 司 之 業 務, 明 知 該 公 司 之 樟 芝 CoQ10+ 肌 醇 產 品, 並 未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並 發 給 許 可 證 書, 仍 刊 登 如 附 表 所 示 宣 稱 樟 芝 CoQ10+ 肌 醇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性 質 上 已 屬 於 健 康 食 品 之 廣 告, 使 觀 看 上 開 網 站 廣 告 之 不 特 定 人 得 以 共 聞 共 見, 此 等 行 為 均 屬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其 理 自 明 據 上 論 斷, 應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84 條 之 1 第 299 條 第 1 項 前 段,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第 26 條, 刑 法 第 11 條 前 段 第 41 條 第 1 項 前 段, 判 決 如 主 文 本 案 經 檢 察 官 廖 先 志 到 庭 執 行 職 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刑 事 第 九 庭 法 官 劉 素 如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如 不 服 本 判 決 應 於 收 受 送 達 後 10 日 內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訴 書 狀, 並 應 敘 述 具 體 理 由 ; 其 未 敘 述 上 訴 理 由 者, 應 於 上 訴 期 間 屆 滿 後 20 日 內 向 本 院 補 提 理 由 書 ( 圴 須 按 他 造 當 事 人 之 人 數 附 繕 本 ) 切 勿 逕 送 上 級 法 院 6

附 表 編 刊 登 之 網 站 網 頁 廣 告 食 刊 登 廣 告 內 容 證 據 ( 號 品 網 頁 ) 出 處 1 奇 摩 購 物 通 樟 芝 多 醣 體 - 有 多 種 具 96 年 度 ( 網 址 :http://sh2.yah 強 心 降 血 脂 降 血 他 字 第 oo.edynalife/item.asp? 糖 抗 血 拴 等 效 果 的 6349 號 item_id=128393) 成 分 三 菇 類 - 卷 第 12 抑 制 肝 癌 細 胞 增 殖 作 頁 用, 和 多 醣 體 同 樣 扮 演 著 抗 腫 瘤 活 性 調 節 之 重 要 角 色 並 能 有 效 地 抑 制 Angiotensi n convertingenzyme (ACE) 的 活 性, 進 而 降 低 血 壓 2 奇 摩 購 物 通 CoQ10 CoQ10 在 身 體 的 運 96 年 度 ( 網 址 :http://sh2.yah + 肌 醇 作 上 具 有 高 度 的 協 同 他 字 第 oo.edynalife/item.asp? 作 用 它 能 同 時 引 領 6349 號 item_id=0000000) 免 疫 系 統 正 常 運 行 以 卷 第 14 及 協 助 身 體 聚 集 修 護 頁 建 造 所 需 的 營 養 素 3 OO 公 司 網 站 樟 芝 菇 蕈 多 醣 的 機 能 作 96 年 度 ( 網 址 :http://www.upu 用. 改 善 疲 勞 感. 優 他 字 第 life.com.tw/paw/page_s 化 免 疫 力. 肌 膚 防 護 6597 號 how121.php?fki=09&tkid 網. 抗 氧 化 消 除 自 卷 第 17 =03&tikd=05) 由 基. 抑 制 腫 瘤 生 長 頁 目 前 許 多 研 究 均 證 實 了 樟 芝 多 醣 體 的 各 種 活 性, 包 括 調 節 免 疫 功 能 抗 腫 瘤 與 降 血 糖 等 等 7

一 於 產 品 上 並 沒 有 標 示 健 康 食 品 四 個 字, 僅 標 示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所 以 並 非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充 其 量 只 是 違 反 第 6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因 此 不 構 成 犯 罪 不 用 被 處 罰? 二 縣 府 移 送 函 的 主 旨 欄 認 為 被 告 違 反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但 檢 察 官 偵 查 結 果 係 以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起 訴?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7 年 度 上 易 字 第 646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兼 上 代 表 人 甲 上 列 上 訴 人 等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不 服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96 年 度 易 字 第 2840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第 一 審 判 決 ( 起 訴 案 號 :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96 年 度 偵 字 第 18680 號 ), 提 起 上 訴,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上 訴 駁 回 事 實 一 甲 係 址 設 臺 北 縣 中 和 市 路 OO 巷 OO 弄 OO 號 OO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OO 公 司 ) 之 負 責 人, 因 執 行 公 司 業 務, 其 明 知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登 記, 發 給 許 可 證,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或 標 示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竟 未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申 請 健 康 食 品 之 查 驗 登 記, 發 給 許 可 證, 竟 擅 自 於 民 國 91 年 12 月 4 日 在 網 際 網 路 網 址 為 http://www.u2-taiwan.com/forum/viewthread. php?tid=2 之 不 特 定 人 皆 可 點 選 觀 覽 之 網 站 上, 刊 載 宣 稱 消 除 血 脂 肪 三 酸 甘 油 脂 膽 固 醇 腎 功 能 改 善 糖 尿 病 改 善 風 濕 痛 關 節 炎 症 狀 改 善 疾 病 抵 抗 力 灰 指 甲 症 狀 改 善 子 宮 肌 瘤 囊 腫 改 善 等 健 康 食 品 調 節 血 脂 及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之 保 健 功 效 字 詞, 以 此 方 式 廣 告 推 銷 OO 公 司 所 經 銷 之 U2 活 性 酵 素 蜂 王 乳 嗣 於 96 年 3 月 8 日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政 處 網 路 疑 似 違 規 廣 告 監 測 發 現 後, 函 請 臺 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依 法 查 處 二 經 臺 北 縣 政 府 函 請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偵 查 起 訴 8

理 由 一 訊 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否 認 有 何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犯 行, 並 辯 稱 : 健 康 食 品 必 須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且 於 商 品 上 標 示 或 廣 告 其 具 該 功 效 之 食 品, 缺 一 不 可, 並 非 標 示 或 廣 告 其 具 該 功 效 之 食 品, 即 為 健 康 食 品 伊 公 司 上 開 產 品 並 沒 有 標 示 健 康 食 品 這 四 個 字, 僅 標 示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與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不 符, 應 依 該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而 非 處 罰 之 如 未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3 條 規 定, 向 主 管 機 關 提 出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者,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並 未 規 範 云 云 二 經 查 : ( 一 ) ( 二 ) 按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品, 係 指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並 標 示 或 廣 告 其 具 該 功 效 之 食 品 本 法 所 稱 之 保 健 功 效, 係 指 增 進 民 眾 健 康 減 少 疾 病 危 害 風 險, 具 具 有 實 質 科 學 證 據 之 功 效, 非 屬 治 療 矯 正 人 類 疾 病 之 醫 療 效 能,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定 有 明 文 本 條 係 95 年 5 月 17 日 修 正 之 規 定, 立 法 理 由 明 示 係 修 正 健 康 食 品 之 定 義 範 圍, 作 為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認 定 之 依 據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3 條 另 規 定 符 合 該 條 第 1 項 條 件, 而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者, 應 發 給 健 康 食 品 許 可 證, 同 法 第 4 條 則 規 定 健 康 食 品 之 保 健 功 效, 應 如 何 表 達 即 標 示 之 方 式 可 知, 經 健 康 食 品 審 查 許 可 之 產 品, 除 具 保 健 功 效 外, 其 標 示 或 廣 告 方 式, 係 呈 現 其 具 有 經 查 驗 之 功 效, 而 非 標 示 健 康 食 品 字 樣 甚 明 一 般 民 眾 亦 係 根 據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所 具 有 之 功 效, 認 定 是 否 健 康 食 品, 可 資 佐 證 又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所 稱 食 品 乃 上 位 概 念, 包 括 健 康 食 品 及 非 健 康 食 品 二 者 立 法 意 旨, 乃 在 限 制 非 健 康 食 品,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以 免 魚 目 混 珠, 誤 導 民 眾, 以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1 條 參 照 ) 而 健 康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方 式, 係 呈 現 具 有 經 查 驗 之 功 效, 已 如 上 述, 故 食 品 如 未 經 取 得 健 康 食 品 許 可 證, 而 陳 述 或 表 現 具 有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性 質 上 已 屬 於 健 康 食 品 之 標 示 或 廣 告, 均 屬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其 理 自 明 從 而, 被 告 辯 稱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僅 規 範 健 康 食 品, 而 不 涉 及 其 他 ( 非 健 康 ) 食 品, 顯 有 誤 解 本 件, 被 告 於 前 揭 網 站 上, 明 白 刊 登 宣 稱 且 有 降 血 脂 及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之 保 健 功 效 之 廣 9

告 文 字, 不 特 定 之 消 費 者 既 可 以 透 過 上 該 網 站 之 閱 覽 知 悉 該 公 司 之 產 品, 係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自 已 達 到 廣 告 該 公 司 上 開 產 品 之 效 用, 自 屬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第 6 條 第 1 項 所 稱 之 廣 告 ( 三 ) 又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規 定 辦 理 之 係 因 食 品 如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已 可 認 定 係 健 康 食 品 之 標 示 或 廣 告, 應 先 依 本 法 第 7 條 規 定,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始 得 製 造 或 輸 入 如 食 品 未 依 第 7 條 規 定 申 請, 而 直 接 於 食 品 上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該 等 標 示 或 廣 告, 已 然 違 反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依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處 罰 本 件 祐 圖 公 司 在 全 球 資 訊 網 頁 所 刊 登 之 上 開 廣 告, 雖 非 係 直 接 於 產 品 標 示 稱 U2 活 性 酵 素 蜂 王 乳 為 健 康 食 品, 但 以 廣 告 宣 稱 該 產 品 具 有 消 除 血 脂 肪 三 酸 甘 油 脂 膽 固 醇 腎 功 能 改 善 糖 尿 病 改 善 風 濕 痛 關 節 炎 症 狀 改 善 疾 病 抵 抗 力 灰 指 甲 症 狀 改 善 子 宮 肌 瘤 囊 腫 改 善 等 保 健 功 效 字 詞 之 事 實,, 已 足 以 使 不 特 定 社 會 大 眾 經 由 該 廣 告 內 容, 產 生 U2 活 性 酵 素 蜂 王 乳 為 具 有 上 開 各 種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食 品, 其 既 未 經 申 請 許 可, 依 上 開 說 明, 即 係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應 依 同 法 第 21 條 規 定 處 罰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雖 僅 稱 應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未 明 定 其 法 律 效 果, 惟 未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製 造 或 輸 入 者 即 非 健 康 食 品, 依 法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有 健 康 食 品 之 功 效, 自 違 反 同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得 依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處 罰 被 告 辯 稱 違 反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並 無 處 罰 規 定 云 云, 亦 不 可 採 又 台 北 縣 政 府 移 送 函 主 旨 欄 雖 認 被 告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惟 台 北 縣 政 府 僅 係 告 發 人 之 地 位, 本 件 經 檢 察 官 偵 查 結, 既 以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起 訴, 法 院 自 得 審 理, 併 此 敘 明 10

一 廣 告 內 容, 雖 非 直 接 宣 稱 所 銷 售 之 產 品 為 健 康 食 品, 但 標 榜 強 調 可 降 血 糖 血 壓 治 療 肝 病 有 治 療 骨 頭 酸 痛 強 筋 壯 骨 功 能, 顯 係 廣 告 該 食 品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二 內 容 以 廣 播 之 形 式 播 送, 自 屬 廣 告 行 為 臺 灣 台 北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8 年 度 易 字 第 2070 號 公 訴 人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被 告 乙 甲 上 列 被 告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98 年 度 偵 字 第 12111 號 ), 由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改 依 通 常 程 序 審 理 後, 判 決 移 轉 管 轄 (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98 年 度 易 字 第 1476 號 ),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乙 甲 共 同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各 處 有 期 徒 刑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均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事 實 一 乙 (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書 誤 載 為 連, 業 經 公 訴 人 當 庭 更 正 ) 與 甲 明 知 其 等 所 販 售 之 雪 中 寶 王 徽 珍 珠 粉 等 食 品, 並 未 依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登 記 而 領 有 許 可 證,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竟 共 同 基 於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犯 意 聯 絡, 由 甲 向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申 辦 0000 000000 號 免 付 費 電 話 作 為 客 戶 聯 絡 訂 購 上 開 產 品 之 用, 並 於 主 管 機 關 因 上 開 食 品 問 題 進 行 約 談 時, 負 責 出 面 說 明, 乙 則 負 責 向 基 隆 地 區 FM99.3 兆 赫 頻 率 臺 北 地 區 FM96.9 兆 赫 頻 率 之 某 地 下 廣 播 電 台 購 買 廣 告 時 段, 而 自 98 年 8 月 1 日 起 至 同 年 8 月 5 日 止, 於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時 間, 先 後 在 上 開 地 下 廣 播 電 台 之 廣 告 中 聲 稱 雪 中 寶 王 徽 珍 珠 粉 分 別 具 有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特 殊 營 養 素 及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以 此 方 式 廣 告 上 開 食 品 為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健 康 食 品 二 案 經 臺 北 縣 政 府 函 請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偵 查 後, 聲 請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經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改 以 通 常 程 序 審 理, 判 決 管 轄 錯 誤 移 轉 本 院 審 理 理 由 11

一 按 二 經 查 : ( 一 ) ( 二 ) 按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品, 係 指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特 別 加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而 非 以 治 療 矯 正 人 類 疾 病 為 目 的 之 食 品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係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食 品 為 規 範 對 象, 從 而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當 包 括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情 形, 而 非 僅 規 範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一 詞 之 行 為, 否 則 該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加 強 健 康 食 品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 該 法 第 1 條 規 定 參 照 ), 顯 然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查 本 件 被 告 2 人 先 後 在 基 隆 地 區 FM99.3 兆 赫 頻 率 臺 北 地 區 FM96.9 兆 赫 頻 率 之 地 下 廣 播 電 台 播 送 附 表 所 示 之 廣 告 內 容, 雖 非 直 接 宣 稱 所 銷 售 之 雪 中 寶 王 徽 珍 珠 粉 等 為 健 康 食 品, 但 所 標 榜 及 強 調 雪 中 寶 可 降 低 血 糖 血 壓 及 治 療 肝 病 對 尿 酸 痛 風 比 吃 藥 有 用 ; 王 徽 珍 珠 粉 含 有 鋅 元 素, 且 有 治 療 骨 頭 痠 痛 骨 質 疏 鬆 症, 可 強 筋 壯 骨 安 魂 定 魄, 退 胎 火 解 胎 毒 之 功 能, 顯 係 廣 告 該 等 食 品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又 上 開 廣 告 內 容 以 廣 播 之 形 式 播 送, 使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均 得 藉 由 收 聽 廣 播 之 方 式 知 悉 上 開 廣 告 內 容, 自 屬 廣 告 無 訛,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規 定, 應 依 該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而 取 得 許 可 證 後, 始 得 為 之 而 被 告 乙 前 曾 告 知 被 告 甲 如 因 上 開 廣 告 內 容 遭 約 談 時, 由 甲 負 責 出 面 說 明 等 情, 亦 據 被 告 2 人 供 承 在 卷, 足 徵 其 2 人 主 觀 上 均 明 知 其 等 所 販 售 之 雪 中 寶 王 徽 珍 珠 粉 為 食 品, 未 依 法 申 請 許 可 甚 明 其 2 人 未 依 法 申 請 許 可, 即 為 上 開 庭 告, 自 有 違 反 上 開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洵 堪 認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刑 事 第 十 四 庭 法 官 李 殷 君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如 不 服 本 判 決 應 於 收 受 送 達 後 10 日 內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訴 書 狀, 並 應 敘 述 具 體 理 由 ; 其 未 敘 述 上 訴 理 由 者, 應 於 上 訴 期 間 屆 滿 後 20 日 12

內 向 本 院 補 提 理 由 書 ( 均 須 按 他 造 當 事 人 之 人 數 附 繕 ) 切 勿 逕 送 上 級 法 院 附 表 : 編 號 廣 告 頻 道 廣 告 日 期 廣 告 產 品 廣 告 內 容 宣 稱 之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1. 基 隆 地 區 FM 97 年 8 月 1 雪 中 寶 尿 酸 痛 風 吃 雪 中 寶 比 吃 降 低 血 糖 血 99.3 兆 赫 頻 日 上 午 6 藥 有 用 雪 中 寶 是 糖 尿 病 壓, 治 療 肝 病 率 之 某 地 下 時 12 分 許 的 剋 星,3 個 月 就 正 常 尿 酸 痛 風 之 廣 播 電 台 降 血 壓, 治 肝 病 電 話 功 能 0000000000 2. 臺 北 地 區 FM 97 年 8 月 5 王 徽 珍 珠 粉 日 本 進 品 王 徽 珍 珠 粉 治 療 骨 頭 痠 痛 96.9 兆 赫 頻 日 下 午 3 含 有 鋅 元 素 衛 生 署 註 冊 許 骨 質 疏 鬆 症 率 之 某 地 下 時 15 分 起 可, 治 療 骨 頭 痠 痛 骨 質, 具 有 強 筋 壯 廣 播 電 台 至 同 日 3 疏 鬆 症, 每 天 早 上 空 腹 晚 骨 安 魂 定 魄 時 45 分 許 上 睡 前 服 用 2 次, 可 強 筋 退 胎 火 解 胎 止 壯 骨 安 魂 定 魄, 孕 婦 服 毒 之 功 能 用 可 退 胎 火 解 胎 毒 奠 定 胎 兒 生 長 的 基 礎,1 罐 2800 元 再 送 王 徽 珍 珠 膏, 註 文 電 話 :0000000000 13

一 廣 告 是 廣 播 電 台 負 責 人 拿 我 的 帶 子 去 播 放, 我 不 知 情? 二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當 然 包 括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情 形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9 年 度 簡 上 字 第 1186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 上 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不 服 本 院 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所 為 之 99 年 度 簡 字 第 5857 號 第 一 審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書 案 號 :99 年 度 偵 字 第 5787 號 移 送 併 辦 案 號 :99 年 度 偵 字 第 20091 號 ), 提 起 上 訴, 本 院 管 轄 之 第 二 審 合 議 庭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上 訴 駁 回 事 實 一 OO 前 因 偽 造 文 書 等 案 件,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以 96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1723 號 判 決 有 期 徒 刑 4 月 2 月, 經 減 為 有 期 徒 刑 2 月 1 月, 應 執 行 有 期 徒 刑 3 月 確 定, 於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易 科 罰 金 執 行 完 畢 ( 於 本 案 構 成 累 犯 ) 詎 仍 不 知 悔 改, 明 知 其 所 販 售 之 巴 西 磨 菇 福 丸 那 卡 散 膠 囊 福 丸 保 骨 寧 膠 囊 福 丸 使 你 明 膠 囊 福 丸 C 肝 膠 囊 福 丸 新 邁 斯 S 膠 囊 等 食 品, 並 未 依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登 記 而 領 有 許 可 證,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竟 於 附 表 所 示 之 時 間, 在 不 詳 之 地 點, 使 用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廣 播 電 台 頻 道, 播 放 如 附 表 所 示 內 容 之 電 台 廣 告, 向 收 聽 之 不 特 定 消 費 者 宣 稱 該 巴 西 蘑 菇 福 丸 那 卡 散 膠 囊 福 丸 保 骨 寧 膠 囊 福 丸 使 你 明 膠 囊 福 丸 C 肝 膠 囊 福 丸 新 邁 斯 S 膠 囊 等 具 有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以 此 方 式 廣 告 上 開 食 品 為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健 康 食 品, 並 於 廣 告 內 容 中 提 供 門 號 00-000 00000 00-0000000 號 之 室 內 電 話 作 為 聯 絡 訂 購 之 用, 而 以 此 方 式 廣 告 上 揭 食 品 為 健 康 食 品 二 案 經 臺 北 縣 政 府 函 送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呈 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長 令 轉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14

官 偵 查 後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理 由 一 按 二 訊 據 被 告 固 坦 承 有 錄 製 上 揭 食 品 廣 告 內 容, 惟 矢 口 否 認 涉 有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犯 行, 辯 稱 : 當 初 我 是 有 說 這 些 話 沒 錯, 但 這 次 起 訴 的 部 分, 我 已 經 沒 有 做 了, 是 廖 宗 權 拿 我 的 帶 子 去 播 放 的,00-00000000 這 支 電 話 我 也 已 經 停 掉, 他 那 個 電 台 是 地 下 電 台, 拿 我 的 帶 子 去 墊 檔 云 云 經 查 : ( 一 )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廣 告 內 容 之 食 品 巴 西 磨 菇 福 丸 那 卡 散 膠 囊 福 丸 保 骨 寧 膠 囊 福 丸 使 你 明 膠 囊 福 丸 C 肝 膠 囊 福 丸 新 邁 斯 S 膠 囊 等 食 品, 未 曾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健 康 食 品 之 查 驗 登 記 並 發 給 許 可 證, 又 上 揭 廣 告 內 容 所 示 聲 音 係 被 告 所 有 ( 二 ) 被 告 雖 辯 稱 並 未 播 放 上 揭 廣 告, 惟 查 : 堪 認 上 揭 室 內 電 話, 於 98 年 8 9 月 間, 係 被 告 所 使 用 無 訛 準 此, 上 揭 廣 告 內 容 之 聲 音 既 屬 被 告 所 有, 且 供 不 特 定 之 人 於 聽 聞 上 揭 廣 告 後 購 買 該 食 品 之 上 揭 2 室 內 電 話 號 碼, 於 案 發 時 亦 為 被 告 所 使 用, 則 上 揭 廣 告 係 由 被 告 所 播 放 等 情, 堪 以 認 定 ( 三 ) 至 被 告 另 辯 稱 : 上 揭 廣 告 係 廖 宗 權 拿 伊 的 帶 子 去 播 放, 伊 並 不 知 情 云 云, 然 查 : 復 參 以 廣 播 電 台 具 有 對 不 特 定 之 群 眾 放 送 資 訊 之 功 能, 於 廣 播 電 台 播 送 廣 告, 可 達 相 當 之 宣 傳 效 果, 故 廣 播 時 段 具 有 相 當 之 經 濟 價 值, 一 般 人 欲 在 廣 播 電 台 放 送 廣 告, 均 需 支 付 一 定 之 費 用 予 廣 播 電 台 購 買 時 段 始 得 為 之, 此 參 照 證 人 廖 宗 權 所 證 稱 : 我 幫 被 告 播 帶 子, 他 會 給 我 小 額 社 會 運 動 的 經 費 等 語, 即 可 見 一 般, 衡 情 豈 有 由 廣 播 電 台 之 負 責 人 未 經 授 權 自 行 播 放 他 人 廣 告 之 理, 況 被 告 若 無 播 放 上 揭 食 品 廣 告 之 意 思, 大 可 將 廣 告 帶 取 回 或 銷 燬, 又 豈 有 任 由 他 人 播 放 之 情 依 此, 應 認 被 告 上 揭 辯 詞, 顯 與 情 理 有 違, 尚 無 足 採 信 ( 四 ) 按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品, 指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並 標 示 或 廣 告 其 具 該 功 效 之 食 品 本 法 所 稱 之 保 健 功 效, 係 指 增 進 民 眾 健 康 減 少 疾 病 危 害 風 險, 且 具 有 實 質 科 學 證 據 之 功 效, 非 屬 治 療 矯 正 人 類 疾 病 之 醫 療 效 能,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係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15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食 品 為 規 範 對 象, 從 而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當 包 括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情 形, 而 非 僅 規 範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一 詞 之 行 為, 否 則 該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加 強 健 康 食 品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顯 然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本 件 被 告 在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廣 播 電 台 所 為 如 附 表 所 示 內 容 之 廣 告, 雖 非 直 接 宣 稱 其 所 販 售 之 巴 西 蘑 菇 福 丸 那 卡 散 膠 囊 福 丸 保 骨 寧 膠 囊 福 丸 使 你 明 膠 囊 福 丸 C 肝 膠 囊 福 丸 新 邁 斯 S 膠 囊 等 為 健 康 食 品, 但 其 所 標 榜 及 強 調 巴 西 蘑 菇 含 有 多 醣 體, 可 增 強 抵 抗 力 血 脂 功 能 提 高 免 疫 功 能 以 對 抗 癌 細 胞 增 強 體 力, 福 丸 那 卡 散 膠 囊 具 有 增 強 男 性 性 能 力, 福 丸 保 骨 寧 膠 囊 具 有 治 療 骨 頭 痠 痛 之 功 能, 福 丸 使 你 明 膠 囊 具 有 治 療 視 力 模 糊 之 功 能, 福 丸 C 肝 膠 囊 具 有 治 療 肝 病 之 功 能, 福 丸 新 邁 斯 S 膠 囊 具 有 治 療 心 血 管 疾 病 之 功 能 等, 即 係 廣 告 該 食 品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揆 諸 上 揭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之 規 定, 自 仍 應 依 該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而 取 得 許 可 證 後, 始 得 為 之, 被 告 未 依 法 申 請 許 可, 即 為 上 開 廣 告, 自 有 違 該 法 之 規 定 ( 五 ) 綜 上 所 陳, 本 件 被 告 所 涉 上 揭 犯 行, 事 證 明 確, 自 應 依 法 論 科 16

附 表 : 編 號 廣 告 頻 道 廣 告 日 期 廣 告 內 容 宣 稱 之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1 FM88.7 98 年 8 月... 如 果 吃 我 們 的 巴 西 磨 菇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10 日 14 時... 巴 西 磨 菇 就 可 以 增 強 免 疫 增 強 抵 抗 力 20 分 許 系 統, 產 生 抵 抗 力, 然 後 用 抵 消 滅 癌 細 胞 抗 力 將 癌 細 胞 控 制 住, 控 制 住 等 功 能 不 要 動... 如 果 吃 巴 西 磨 菇 的 話 就 可 以 將 癌 細 胞 控 制 住 不 要 動, 控 制 住 以 後 還 可 以 增 加 免 疫 系 統 增 加 抵 抗 力, 就 是 用 巴 西 磨 菇... 我 們 巴 西 磨 菇 原 產 地 進 口 的 巴 西 磨 菇, 多 醣 體 有 高 達 12%, 這 個 多 醣 體 就 可 以 加 強 免 疫 系 統, 增 強 抵 抗 力, 再 用 我 們 的 抵 抗 力 慢 慢 的 消 滅 癌 細 胞, 慢 慢 消 滅, 慢 慢 消 滅, 自 然 就 可 把 癌 細 胞 消 滅 丟 掉... 電 話 0000000,... 2 FM101.1 98 年 9 月 查 甫 人 前 門 卡 謀 夠 力 的, 可 增 強 男 性 性 能 青 山 廣 播 16 日 15 時 以 服 用 福 丸 那 卡 散 膠 囊 力 治 療 骨 頭 股 份 有 限 20 分 許 骨 頭 痠 痛, 可 以 服 用 福 丸 保 骨 痠 痛 視 力 模 公 司 寧 膠 囊 要 是 眼 睛 濛 眼 糊 肝 病 及 心 睛 壞, 可 以 服 用 福 丸 使 你 明 膠 血 管 疾 病 等 功 囊 要 是 肝 病 眼 睛 黃 金 能 金 的, 可 以 服 用 福 丸 C 肝 膠 囊 心 路 不 通 高 血 壓 心 肌 梗 塞, 可 以 服 用 福 丸 新 邁 斯 S 膠 囊... 諮 詢 專 線 00-00000 021 17

一 被 告 於 法 院 審 理 時, 始 自 白 犯 罪, 法 院 得 改 依 簡 易 程 序 審 理 二 於 電 台 廣 播 節 目 中, 以 健 康 諮 詢 的 方 式 為 談 論 二 食 品 如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已 可 認 定 係 健 康 食 品 之 標 示 或 廣 告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99 年 度 簡 字 第 9373 號 公 訴 人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被 告 陳 OO 上 列 被 告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等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99 年 度 偵 字 第 8031 8992 號 ), 被 告 自 白 犯 罪, 本 院 認 宜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茲 逕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如 下 : 主 文 陳 OO 明 知 為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之 食 品 而 販 賣, 處 有 期 徒 刑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扣 案 如 附 表 二 至 四 所 示 之 物 均 沒 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犯 罪 事 實 : ( 一 ) 緣 蔡 OO ( 二 ) 陳 OO 亦 明 知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登 記, 發 給 許 可 證,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或 標 示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並 不 得 販 賣 違 反 上 開 規 定 之 食 品 且 其 所 販 售 如 附 表 一 所 示 之 食 品, 並 未 依 上 開 規 定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取 得 許 可 證, 竟 又 基 於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犯 意, 於 附 表 一 所 示 之 時 間, 在 前 開 快 樂 出 帆 之 廣 播 節 目 中, 自 稱 陳 帆, 以 談 論 健 康 諮 詢 之 方 式, 講 述 骨 頭 的 保 養 素, 含 葡 萄 糖 胺 玻 尿 酸 軟 骨 素 珊 瑚 鈣 每 罐 一 百 粒 裝, 早 晚 吃 一 粒 含 蜂 膠 維 生 素 B 群 C 酵 母 三 合 一, 每 罐 一 百 粒 裝 眼 睛 的 營 養 素, 含 脂 化 型 葉 黃 素, 美 國 專 利 配 方 等 如 附 表 一 所 示 含 有 表 彰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或 含 有 特 殊 之 營 養 素 之 話 語, 而 向 不 特 定 之 聽 眾 廣 告 上 開 食 品, 並 提 供 (02)00000000 號 室 內 電 話 作 為 聯 絡 訂 購 之 用 進 而 販 賣 之 ( 三 ) ( 四 ) 案 經 臺 北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移 請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偵 查 起 訴, 被 告 於 本 院 審 理 中 自 白 犯 罪, 本 院 改 依 簡 易 程 序 18

審 理 二 證 據 部 分 : 據 此, 本 案 事 證 明 確, 被 告 犯 行 堪 以 認 定 三 論 罪 科 刑 部 分 : ( 一 ) 按 ( 二 ) 按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則 規 定 : 未 經 核 准 擅 製 造 或 輸 入 健 康 食 品 或 違 反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者,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其 中 所 謂 健 康 食 品, 依 同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規 定 :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品, 指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並 標 示 或 廣 告 其 具 該 功 效 之 食 品 等 語 可 知, 該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雖 僅 規 定 :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惟 其 中 健 康 食 品 之 定 義 仍 應 依 同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所 定 之 內 容, 非 謂 只 要 未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字 樣, 其 他 文 字 即 非 屬 其 禁 止 範 圍, 仍 應 視 其 是 否 標 示 或 廣 告 具 有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而 加 以 判 斷 又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2 項 規 定 :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規 定 辦 理 之, 此 係 因 食 品 如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已 可 認 定 係 健 康 食 品 之 標 示 或 廣 告, 應 先 依 該 法 第 7 條 規 定,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始 得 製 造 或 輸 入 如 食 品 未 依 第 7 條 規 定 申 請, 而 直 接 於 食 品 上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該 等 標 示 或 廣 告, 已 然 違 反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規 定, 亦 應 依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處 罰 準 此, 被 告 雖 非 直 接 宣 稱 其 所 銷 售 如 附 表 一 所 示 之 食 品 為 健 康 食 品, 但 標 榜 及 強 調 佳 利 骨 具 有 骨 頭 保 健 之 功 效 三 合 一 營 養 素 含 有 蜂 膠 維 生 素 B 群 C 酵 母 等 營 養 素 佳 視 利 為 眼 睛 的 營 養 素, 含 脂 化 型 葉 黃 素 佳 力 活 具 有 肝 臟 保 健 之 功 效 蜂 膠 具 有 腸 胃 保 健 之 功 效, 即 係 指 明 前 開 各 食 品 具 有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或 含 有 特 殊 之 營 養 素 ; 又 上 開 內 容 係 以 廣 播 之 形 式 播 送, 使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均 得 藉 由 收 聽 廣 播 之 方 式 知 悉 上 開 內 容, 被 告 並 藉 此 販 賣 各 該 食 品, 自 屬 廣 告 無 訛 是 被 告 未 依 上 開 規 定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取 得 許 可 證, 即 透 過 同 案 被 告 蔡 OO 所 經 營 之 非 法 廣 播 電 台 廣 告 播 送 進 而 販 賣 各 該 食 品, 核 其 所 為, 係 犯 電 信 法 第 58 條 第 2 項 未 經 核 准 擅 自 使 用 無 線 電 頻 率 罪 及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1 條 第 2 項 之 販 賣 非 法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食 品 罪 四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49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第 450 條 第 1 項, 19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1 條 第 2 項 第 1 項, 逕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如 主 文 五 如 不 服 本 判 決, 得 自 收 受 送 達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訴 狀, 上 訴 於 本 院 合 議 庭 ( 須 附 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 事 第 九 庭 法 官 張 紹 省 附 表 : 調 頻 FM88.1 兆 赫 (MHz) 無 線 電 頻 率 之 播 放 時 段 廣 告 產 品 項 目 與 內 容 編 號 產 品 項 目 播 放 時 段 廣 告 內 容 所 宣 稱 之 保 健 功 效 99.01.01 13:00-14:00 骨 頭 保 健, 含 葡 萄 糖 胺 玻 尿 酸 軟 骨 素 珊 瑚 鈣 每 99.01.05 12:00-13:00 罐 一 百 粒 裝, 早 晚 吃 一 粒 一 骨 頭 營 養 素 ( 即 佳 利 骨 ) 99.01.11 13:00-14:00 99.01.21 13:00-14:00 99.01.26 13:00-14:00 99.01.02 12:00-13:00 含 蜂 膠 維 生 素 B 群 C 酵 母 三 合 一, 每 罐 一 百 粒 裝, 99.01.03 12:00-13:00 一 盒 三 千 元, 買 二 盒 六 千 元 二 三 合 一 營 養 素 再 送 一 盒, 買 二 送 一 ( 即 蜂 膠 ) 99.01.08 13:00-14:00 99.01.16 13:00-14:00 99.01.19 13:00-14:00 99.01.02 13:00-14:00 眼 睛 的 營 養 素, 含 脂 化 型 葉 黃 素, 美 國 專 利 配 方, 一 罐 99.01.03 13:00-14:00 二 千 五 百 元, 買 二 送 一, 再 送 玫 瑰 抗 皺 護 膚 霜 99.01.07 13:00-14:00 20

三 顧 眼 睛 的 營 養 素 99.01.09 13:00-14:00 ( 即 佳 視 利 ) 99.01.13 13:00-14:00 99.01.18 13:00-14:00 99.01.20 12:00-13:00 99.01.28 13:00-14:00 99.01.04 13:00-14:00 肝 臟 保 健 四 保 肝 營 養 素 ( 即 佳 力 活 ) 99.02.26 09:00-10:00 99.02.26 10:00-11:00 五 治 腸 胃 疾 病 產 品 99.01.08 12:00-13:00 腸 胃 保 健 ( 即 蜂 膠 ) 21

一 累 犯 二 辯 稱 他 人 借 用 自 己 的 名 義 來 打 廣 告? 三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係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食 品 為 規 範 對 象, 而 非 僅 規 範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一 詞 之 行 為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99 年 度 簡 字 第 8782 號 聲 請 人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被 告 OO 上 列 被 告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聲 請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99 年 度 偵 字 第 25650 號 ),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OO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累 犯, 處 有 期 徒 刑 肆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犯 罪 事 實 : OO 前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經 本 院 以 98 年 度 易 字 第 1591 號 判 決 處 有 期 徒 刑 4 月 確 定, 於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易 科 罰 金 執 行 完 畢 詎 仍 不 知 悔 改, 明 知 其 所 販 售 之 巴 西 磨 菇 食 品, 並 未 依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登 記 而 領 有 許 可 證,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竟 於 附 表 所 示 之 時 間, 向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廣 播 電 台 購 買 廣 告 時 段, 播 放 如 附 表 所 示 內 容 之 廣 告, 向 收 聽 之 不 特 定 消 費 者 宣 稱 該 巴 西 蘑 菇 具 有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以 此 方 式 廣 告 上 開 食 品 為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健 康 食 品, 並 提 供 00-00000000 號 市 內 電 話 供 聽 眾 撥 打 訂 購 二 被 告 OO 於 偵 查 中 矢 口 否 認 有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犯 行, 辯 稱 : 伊 已 經 1 2 年 沒 做 這 方 面 的 工 作 了, 可 能 是 有 人 想 要 借 用 伊 的 名 氣 來 打 這 支 廣 告, 也 有 可 能 是 別 人 不 想 花 錢 拿 伊 以 前 的 節 目 來 播 云 云 經 查 : ( 一 ) 被 告 所 販 售 之 巴 西 磨 菇 食 品, 未 曾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健 康 食 品 之 查 驗 登 記 並 發 給 許 可 證, 以 及 被 告 確 有 於 附 表 所 示 之 時 間, 播 放 如 附 表 所 示 內 容 之 廣 告, 向 收 聽 之 不 特 定 消 費 者 宣 稱 該 巴 西 蘑 菇 食 品 具 有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並 提 供 00-00000000 號 市 內 電 話 供 聽 眾 撥 打 訂 購 等 事 實, 有 在 卷 可 稽, 自 堪 認 定 22

( 二 ) 被 告 雖 以 前 開 情 詞 置 辯 ; 惟 被 告 於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廣 播 電 台 節 目 中 所 提 供 之 00-00000000 市 內 電 話 之 申 登 人 為 被 告 之 父 吳 歲, 而 吳 歲 已 於 98 年 12 月 23 日 死 亡, 有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北 區 電 信 分 公 司 板 和 營 運 處 99 年 4 月 29 日 板 和 服 (99) 字 第 A181 號 函 所 附 之 通 聯 紀 錄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結 果 及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查 詢 結 果 各 1 紙 在 卷 足 憑, 足 認 於 99 年 3 月 至 5 月 間, 上 開 00-00000000 號 市 內 電 話 確 係 供 被 告 使 用 無 訛 另 衡 諸 常 情, 廣 播 電 台 乃 係 具 有 相 當 數 量 收 聽 群 眾 之 媒 體, 於 廣 播 電 台 播 出 廣 告, 可 獲 得 不 小 之 宣 傳 效 果, 是 廣 播 電 台 之 時 段 乃 具 有 相 當 之 經 濟 價 值, 一 般 人 欲 在 廣 播 電 台 播 出 廣 告, 均 需 支 付 一 定 之 費 用 向 廣 播 公 司 購 買 時 段 始 能 為 之, 廣 播 公 司 絕 無 不 需 收 取 費 用 即 逕 自 播 放 廣 告 之 理, 是 被 告 所 辯, 顯 與 一 般 商 業 常 情 有 違, 委 無 可 採 ( 三 ) 按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品, 指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並 標 示 或 廣 告 其 具 該 功 效 之 食 品 本 法 所 稱 之 保 健 功 效, 係 指 增 進 民 眾 健 康 減 少 疾 病 危 害 風 險, 且 具 有 實 質 科 學 證 據 之 功 效, 非 屬 治 療 矯 正 人 類 疾 病 之 醫 療 效 能,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係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食 品 為 規 範 對 象, 從 而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當 包 括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情 形, 而 非 僅 規 範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一 詞 之 行 為, 否 則 該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加 強 健 康 食 品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 見 該 法 第 1 條 之 規 定 ), 顯 然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本 件 被 告 在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廣 播 電 台 所 為 如 附 表 所 示 內 容 之 廣 告, 雖 非 直 接 宣 稱 其 所 販 售 之 巴 西 蘑 菇 為 健 康 食 品, 但 其 所 標 榜 及 強 調 巴 西 蘑 菇 具 有 提 高 抵 抗 力 及 免 疫 系 統 可 以 降 血 糖 治 療 癌 症 維 持 血 壓 正 常 心 律 正 常 等 功 能, 即 係 廣 告 該 食 品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規 定, 自 仍 應 依 該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而 取 得 許 可 證 後, 始 得 為 之 被 告 未 依 法 申 請 許 可, 即 為 上 開 廣 告, 自 有 違 該 法 23

之 規 定 本 案 事 證 明 確, 被 告 犯 行 洵 堪 認 定, 應 予 依 法 論 科 三 又 被 告 有 如 上 述 之 論 罪 科 刑 及 執 行 情 形, 此 有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被 告 前 案 紀 錄 表 1 份 在 卷 可 稽, 其 受 有 期 徒 刑 之 執 行 完 畢 後,5 年 以 內 故 意 再 犯 本 件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罪, 為 累 犯, 應 依 法 加 重 其 刑 爰 審 酌 被 告 前 已 有 多 次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前 科 紀 錄, 明 知 其 販 售 之 巴 西 蘑 菇 食 品 未 經 依 法 送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並 取 得 許 可 證, 仍 不 知 悔 改, 再 次 透 過 廣 播 向 消 費 者 誇 稱 該 食 品 有 多 項 保 健 功 效, 足 以 影 響 混 淆 消 費 者 購 買 之 意 願, 對 於 食 品 衛 生 安 全 造 成 重 大 危 害, 兼 衡 其 智 識 程 度 犯 罪 動 機 手 段 目 的 所 生 危 害 及 犯 罪 後 飾 詞 否 認 之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諭 知 易 科 罰 金 之 折 算 標 準, 以 資 懲 儆 四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49 條 第 1 項 前 段 第 3 項,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1 條 第 1 項 刑 法 第 11 條 前 段 第 47 條 第 1 項 第 41 條 第 1 項 前 段, 逕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如 主 文 五 如 不 服 本 判 決, 得 自 收 受 送 達 之 日 起 10 日 內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訴 狀, 上 訴 於 本 院 第 二 審 合 議 庭 ( 須 附 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刑 事 第 二 十 三 庭 法 官 劉 凱 寧 附 表 : 編 號 廣 告 頻 道 廣 告 日 期 廣 告 內 容 宣 稱 之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1 FM101.0 民 國 99 年 巴 西 蘑 菇 提 高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臺 北 地 區 3 月 19 日 抵 抗 力 及 免 疫 系 上 午 0 時 統... 服 務 電 0 分 許 至 話 00000000 1 時 許 2 FM100.1 民 國 99 年 巴 西 蘑 菇 增 強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臺 北 地 區 3 月 27 日 抵 抗 力 及 免 疫 系 調 節 血 糖 功 能 上 午 10 時 統 治 療 癌 症. 15 分 許 至... 糖 尿 病 吃 24

11 時 10 分 了 可 以 降 血 糖. 許 服 務 電 話 00000000 3 FM101.0 99 年 4 月 巴 西 蘑 菇 維 持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桃 園 地 區 4 日 14 時 血 壓 正 常 心 律 正 調 解 血 壓 功 能 40 分 許 常.. 增 強 抵 抗 力... 消 滅 一 些 病 症.. 服 務 電 話 00000000 4 FM101.0 99 年 4 月 1 巴 西 蘑 菇 提 高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臺 北 地 區 0 日 11 時 抵 抗 力 及 免 疫 系 30 分 許 至 統... 服 務 電 12 時 15 分 話 00000000 許 5 FM93.5 99 年 5 月 4 巴 西 蘑 菇 增 強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日 10 時 26 抵 抗 力 驚 人 抗 調 解 血 壓 功 能 分 許 癌 的 效 果... 高 血 壓 吃 了 血 壓 穩 定.. 服 務 電 話 00000000 25

一 簡 式 審 判 程 序 二 廣 告 內 容 雖 非 直 接 宣 稱 為 健 康 食 品, 但 標 榜 及 強 調 該 食 品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及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8 年 度 易 字 第 1591 號 公 訴 人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被 告 OO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兼 代 表 人 甲 上 列 被 告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提 起 公 訴 (98 年 度 偵 字 第 14583 號 ), 被 告 為 有 罪 之 陳 述, 改 行 簡 式 審 判 程 序,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OO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之 代 表 人, 因 執 行 業 務,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處 罰 金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甲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累 犯, 處 有 期 徒 刑 肆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犯 罪 事 實 : ( 一 ) 甲 於 民 國 94 年 間, 因 偽 造 文 書 偽 造 署 押 等 案 件, 經 本 院 以 94 年 度 訴 字 第 2956 號 判 決 分 別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4 月 2 月, 應 執 行 有 期 徒 刑 5 月, 提 起 上 訴 後, 由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以 96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1723 號 判 決 分 別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4 月 2 月, 經 減 刑 並 定 其 應 執 行 刑 為 有 期 徒 刑 3 月 確 定, 於 96 年 11 月 28 日 易 科 罰 金 執 行 完 畢 ( 於 本 案 構 成 累 犯 ) ( 二 ) 詎 其 仍 不 知 悔 改, 於 擔 任 OO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址 設 臺 北 縣 市 路 號 樓, 下 稱 OO 公 司 ) 負 責 人 期 間, 因 執 行 業 務, 明 知 OO 公 司 所 販 售 之 巴 西 蘑 菇 讓 你 明 深 海 魚 油 保 骨 靈 新 力 肝 等 食 品, 並 未 依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登 記 而 領 有 許 可 證,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竟 於 附 表 編 號 7 及 8 所 示 之 時 間, 向 調 頻 101.0 兆 赫 頻 率 之 廣 播 電 台 購 買 廣 告 時 段, 透 過 如 附 表 7 及 8 之 廣 告 內 容 聲 稱 該 巴 西 蘑 菇 讓 你 明 深 海 魚 油 保 骨 靈 新 力 肝 等 具 有 如 附 表 編 號 7 及 8 所 示 之 特 殊 營 養 素 及 26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案 經 臺 北 縣 政 府 函 送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呈 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長 核 轉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偵 查 起 訴, 經 改 依 簡 式 審 判 程 序 審 理 二 證 據 : ( 一 ) 被 告 甲 於 偵 訊 中 及 本 院 訊 問 審 理 時 之 自 白 ( 二 ) 臺 北 縣 政 府 98 年 2 月 11 日 北 府 衛 藥 字 第 0980009047 號 函 通 聯 記 錄 查 詢 系 統 列 印 臺 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97 年 12 月 15 日 北 衛 藥 字 第 0970128155 號 函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97 年 12 月 3 日 桃 衛 食 字 第 0970011337 號 函 桃 園 縣 大 溪 鎮 衛 生 所 97 年 11 月 27 日 溪 鎮 衛 字 第 0970002685 號 函 各 乙 份 及 桃 園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監 控 違 規 廣 告 紀 錄 表 2 份 三 按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品, 係 指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特 別 加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而 非 以 治 療 矯 正 人 類 疾 病 為 目 的 之 食 品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係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食 品 為 規 範 對 象, 從 而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當 包 括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情 形, 而 非 僅 規 範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一 詞 之 行 為, 否 則 該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加 強 健 康 食 品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 該 法 第 1 條 規 定 參 照 ), 顯 然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查 本 件 被 告 OO 公 司 在 FM101. 0 兆 赫 頻 率 之 某 地 下 電 臺 播 送 附 表 編 號 7 及 8 所 示 之 廣 告 內 容, 雖 非 直 接 宣 稱 所 銷 售 之 巴 西 蘑 菇 讓 你 明 深 海 魚 油 保 骨 靈 新 力 肝 等 為 健 康 食 品, 但 所 標 榜 及 強 調 巴 西 蘑 菇 可 控 制 癌 細 胞, 肝 硬 化 半 身 不 遂 肺 炎 十 二 指 腸 潰 爛 慢 性 胃 炎 胃 潰 瘍 肝 臟 肥 大 糖 尿 病 都 能 醫, 增 強 免 疫 系 統, 增 進 抵 抗 力 ; 讓 你 明 具 有 增 強 眼 力 之 功 能 ; 深 海 魚 油 保 護 血 管 ; 保 骨 靈 保 護 關 節 膝 蓋 骨 頭 牙 齒 ; 新 力 肝 含 有 超 過 3 千 種 的 活 性 酵 素 等 即 係 指 明 該 食 品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及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 又 上 開 廣 告 內 容 以 廣 播 之 形 式 播 送, 使 不 特 定 多 數 人 均 得 藉 由 收 聽 廣 播 之 方 式 知 悉 上 開 廣 告 內 容, 自 屬 廣 告 無 訛,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規 定, 應 依 該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而 取 得 許 可 證 後, 始 得 為 之 27

被 告 OO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即 被 告 甲 未 依 法 申 請 許 可, 即 為 上 開 廣 告, 自 有 違 該 法 之 規 定 ; 況 被 告 甲 前 曾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法 案 件, 二 度 經 法 院 判 刑 確 定, 有 本 院 97 年 度 簡 字 第 1044 號 簡 易 判 決 書 97 年 度 簡 上 字 第 1315 號 判 決 書 及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被 告 前 案 紀 錄 表 各 1 份 在 卷 可 稽, 詎 仍 再 度 為 本 件 犯 行, 其 有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犯 意 甚 明 本 案 事 證 明 確, 被 告 犯 行 洵 堪 認 定, 應 依 法 論 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刑 事 第 十 三 庭 法 官 鄭 燕 璘 附 表 : 編 號 廣 告 頻 道 廣 告 日 期 廣 告 產 品 廣 告 內 容 宣 稱 之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1. 調 頻 100 兆 97 年 4 月 巴 西 蘑 菇 癌 症 腫 瘤 吃 了 正 常 工 作 吃 了 精 神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赫 頻 率 不 知 10 日 2 時 好 加 強 抵 抗 力 電 話 00-000000 名 電 台 之 至 4 時 21 世 間 人 的 心 聲 節 目 2. 調 頻 93.4 兆 97 年 5 月 巴 西 蘑 菇 巴 西 蘑 菇 可 以 抗 癌 杭 菌 電 話 02 免 疫 調 節 功 能 赫 頻 率 不 知 26 日 11 時 -00000000 名 電 台 24 分 3. 調 頻 92.0 兆 97 年 6 月 3 巴 西 蘑 菇 降 三 酸 甘 油 脂 膽 固 醇... 電 話 調 節 血 脂 功 能 赫 頻 率 不 知 日 7 時 34 00-00000000 名 電 台 分 4. 調 頻 101 兆 97 年 6 月 新 艾 斯 S 膠 經 過 衛 生 署 最 高 單 位 的 字 號 0910 調 節 血 壓 功 能 赫 頻 率 不 知 16 日 20 時 囊 004864 檢 驗 認 可 保 健 食 品... 具 名 電 台 11 分 改 善 高 血 壓 心 肌 梗 塞... 電 話 00-00000000 5. 調 頻 101 兆 97 年 6 月 福 源 新 力 肝 經 過 衛 生 署 的 字 號 0000000000 登 護 肝 功 能 赫 頻 率 不 知 16 日 20 時 膠 囊 記.. 電 話 00-0000002l 名 電 台 9 分 28

6. 調 頻 101.1 97 年 9 月 3 巴 西 蘑 菇 顧 關 節 健 康 就 是 咱 們 的 巴 西 蘑 菇 調 節 血 脂 功 能 兆 赫 頻 率 不 日 23 時 50..., 看 你 常 常 感 冒, 我 介 紹 買 知 名 電 台 分 至 23 時 巴 西 蘑 菇 來 吃, 把 你 身 體 顧 好 起 55 分 來.. 顧 肝 顧 血, 血 紅 血 濃 血 路 不 通 顧 關 節 柔 軟 疏 鬆 訂 購 專 線 :00000000 7. 調 頻 101.0 97 年 11 月 巴 西 蘑 菇 吃 巴 西 蘑 菇 可 預 防 萬 病, 因 巴 西 免 疫 調 節 調 節 兆 赫 頻 率 之 23 日 11 時 讓 你 明 深 蘑 菇 吃 下 肚 自 然 有 抵 抗 力 免 疫 血 脂 護 肝 功 能 不 知 名 電 台 40 分 海 魚 油 保 系 統 萬 病 不 侵.. 除 了 巴 西 蘑 售 骨 靈 新 力 菇 外 還 有 六 大 優 良 產 品,.. 顧 眼 肝 睛 的 讓 你 明.. 就 是 讓 我 們 的 眼 睛 明 眼 睛 顧 好.., 血 管 保 護 深 海 魚 油.. 是 不 是 血 渾 濁... 要 上 醫 院 檢 查 是 不 是 血 管 硬 化, 血 管 硬 梆 梆, 像 這 種 有 關 血 管 的 保 護.., 保 骨 寧 不 僅 對 關 節 膝 蓋 骨 頭, 包 括 對 牙 齒 的 保 護 都 有 兼 顧.. 新 力 肝 超 過 3000 種 的 活 性 酵 素, 讓 我 們 身 體 自 然 肝 變 成 彩 色 的 電 話 00-0000002l 8. 調 頻 101.0 97 年 ]1 月 巴 西 蘑 菇 百 分 百 純 正 自 巴 西 進 口 之 巴 西 蘑 護 肝 胃 腸 功 能 兆 赫 頻 率 之 23 日 14 時 菇... 肝 硬 化, 半 身 不 遂, 肺 炎 改 善 免 疫 調 節 不 知 名 電 台 10 分, 十 二 指 腸 潰 瘍, 慢 性 胃 炎, 胃 調 節 血 糖 功 能 潰 瘍, 肝 臟 肥 大,.. 好 像 仙 丹 一 樣, 什 麼 都 能 醫,.. 吃 進 肚 內 會 增 強 我 們 的 免 疫 系 統... 巴 西 蘑 菇 是 為 了 增 進 我 們 的 抵 抗 力... 糖 尿 病 是 甲 本 人 吃 好, 以 前 糖 分 400 多.. 吃 半 年 巴 西 蘑 菇, 糖 分 降 下 來 130 幾.. 也 有 癌 症 的 人 目 前 到 現 在 還 在 購 買 服 用.. 可 以 控 制 癌 細 胞.. 電 話 02-22 262021 29

一 未 於 廣 告 中 宣 稱 巴 西 蘑 菇 為 健 康 食 品, 且 係 基 於 販 售 保 健 食 品 的 意 圖 而 為 廣 告? 二 廣 告 係 以 台 語 播 放, 依 台 語 播 放 之 陳 述 並 不 違 法?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7 年 度 簡 上 字 第 1315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OO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兼 代 表 人 甲 上 列 上 訴 人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不 服 本 院 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 以 97 年 度 簡 字 第 7790 號 所 為 之 第 一 審 判 決 (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案 號 :97 年 度 偵 字 第 3991 號 ), 提 起 上 訴, 本 院 管 轄 之 第 二 審 合 議 庭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原 判 決 關 於 OO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部 分 撤 銷 OO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之 代 表 人, 因 執 行 業 務,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處 罰 金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其 餘 上 訴 駁 回 事 實 一 甲 於 民 國 94 年 間, 因 偽 造 文 書 偽 造 署 押 等 案 件,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以 96 年 度 上 訴 字 第 1723 號 判 決 分 別 處 有 期 徒 刑 4 月 2 月, 經 減 刑 並 定 其 應 執 行 刑 為 有 期 徒 刑 3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銀 元 300 元 折 算 1 日, 甫 於 96 年 11 月 28 日 易 科 罰 金 執 行 完 畢 ( 本 案 構 成 累 犯 ) 仍 不 知 悔 改, 於 擔 任 設 於 臺 北 縣 中 和 市 路 22 號 1 樓 OO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OO 公 司 ) 負 責 人 期 間, 因 執 行 業 務, 明 知 OO 公 司 所 販 售 之 巴 西 蘑 菇 並 未 依 法 經 主 管 機 關 查 驗 登 記 而 領 有 許 可 證,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竟 於 附 表 所 示 之 時 間, 向 調 頻 94.6 兆 赫 頻 率 自 由 之 聲 廣 播 電 台 購 買 廣 告 時 段, 並 於 廣 告 中 聲 稱 巴 西 蘑 菇 含 有 多 醣 體, 具 有 降 低 血 糖 調 節 血 壓 提 高 免 疫 功 能 以 對 抗 癌 細 胞 增 強 體 力 等 詳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以 此 方 式 廣 告 上 開 食 品 為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健 康 食 品 二 案 經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自 動 檢 舉 偵 查 後 聲 請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理 由 30

一 按 二 訊 據 被 告 甲 固 坦 承 其 係 被 告 OO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被 告 OO 公 司 所 販 售 之 食 品 巴 西 蘑 菇, 未 曾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核 准 許 可 為 健 康 食 品, 且 其 曾 於 如 附 表 所 示 時 間, 在 自 由 之 聲 廣 播 電 台 之 廣 告 中 聲 稱 巴 西 蘑 菇 含 有 多 醣 體, 具 有 降 低 血 糖 調 節 血 壓 提 高 免 疫 功 能 以 對 抗 癌 細 胞 增 強 體 力 等 詳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等 情, 惟 否 認 有 何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犯 行, 辯 稱 : 其 從 未 於 廣 告 中 宣 稱 巴 西 蘑 菇 係 健 康 食 品, 其 係 基 於 販 售 保 健 食 品 之 意 圖 為 上 述 行 為 等 語 經 查 : ( 一 ) 被 告 甲 係 被 告 OO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有 被 告 OO 公 司 之 基 本 資 料 查 詢 1 紙 附 卷 可 稽 ( 附 於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96 年 度 他 字 第 7816 號 卷 第 85 頁 ) 又 被 告 甲 於 擔 任 被 告 OO 公 司 之 負 責 人 期 間, 確 有 向 調 頻 94.6 兆 赫 頻 率 自 由 之 聲 廣 播 電 台 購 買 廣 告 時 段, 並 於 如 附 表 所 示 之 時 間, 在 廣 告 中 聲 稱 巴 西 蘑 菇 含 有 多 醣 體, 具 有 降 低 血 糖 調 節 血 壓 提 高 免 疫 功 能 以 對 抗 癌 細 胞 增 強 體 力 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等 節, 核 與 證 人 柯 文 正 林 玉 輝 林 洛 羽 於 偵 訊 時 之 證 述 相 符 此 部 分 自 可 認 定 ( 二 ) 按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品, 指 具 有 保 健 功 效, 並 標 示 或 廣 告 其 具 該 功 效 之 食 品 本 法 所 稱 之 保 健 功 效, 係 指 增 進 民 眾 健 康 減 少 疾 病 危 害 風 險, 且 具 有 實 質 科 學 證 據 之 功 效, 非 屬 治 療 矯 正 人 類 疾 病 之 醫 療 效 能, 並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係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食 品 為 規 範 對 象, 從 而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當 包 括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情 形, 而 非 僅 規 範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一 詞 之 行 為, 否 則 該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加 強 健 康 食 品 之 管 理 與 監 督, 維 護 國 民 健 康, 並 保 障 消 費 者 之 權 益 ( 見 該 法 第 1 條 之 規 定 ), 顯 然 無 法 有 效 落 實 本 件 被 告 在 調 頻 94.6 兆 赫 頻 率 自 由 之 聲 廣 播 電 台 所 為 如 附 表 所 示 內 容 之 廣 告, 雖 非 直 接 宣 稱 其 所 販 售 之 巴 西 蘑 菇 為 健 康 食 品, 但 其 所 標 榜 及 強 調 巴 西 蘑 菇 含 有 多 醣 體, 可 降 低 血 糖 調 節 血 31

壓 提 高 免 疫 功 能 以 對 抗 癌 細 胞 增 強 體 力 等 功 能, 顯 係 廣 告 該 食 品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規 定, 自 仍 應 依 該 法 之 規 定 申 請 許 可, 而 取 得 許 可 證 後, 始 得 為 之, 不 因 該 廣 告 是 否 明 白 宣 稱 上 開 食 品 為 健 康 食 品 而 異 被 告 甲 辯 陳 上 開 廣 告 從 未 宣 稱 巴 西 蘑 菇 乃 健 康 食 品, 且 該 等 廣 告 係 以 台 語 播 放, 依 台 語 播 放 之 陳 述 並 不 違 法 云 云, 無 非 事 後 圖 卸 之 詞, 不 足 採 信 本 件 事 證 明 確, 被 告 犯 行 應 堪 認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 事 第 二 十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吳 冠 霆 法 官 廖 怡 貞 法 官 吳 佳 穎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不 得 上 訴 附 表 時 間 ( 民 國 ) 廣 告 內 容 1.96 年 7 月 20 日 才 知 道 說 原 來 巴 西 蘑 菇 是 真 正 伊 找 尋 5 年 所 要 吃 的 19 時 34 分 許 產 品, 而 且 我 們 這 個 是 純 天 然 的 食 品 不 是 藥 品, 所 以 對 於 身 體 可 以 將 血 糖 降 低 可 以 使 血 壓 正 常 還 可 以 預 防 各 種 併 發 症 我 們 工 商 服 務 電 話 (03)0000000 2.96 年 8 月 13 日 吃 巴 西 蘑 菇 的 時 候 可 將 癌 細 胞 控 制 住 再 繼 續 增 加 0 時 5 分 許 你 的 免 疫 系 統 增 加 你 的 抵 抗 力 巴 西 蘑 菇 是 蕈 類 東 西, 全 世 界 的 菇 類 沒 有 一 樣 可 以 比 上 巴 西 蘑 菇 的 多 醣 體, 普 通 的 菇 類 含 多 醣 體 只 有 2.3 % 3.1 %, 我 們 巴 西 原 產 地 進 口 的 巴 西 蘑 菇 含 多 醣 體 成 份 12%, 多 醣 體 可 以 加 強 免 疫 系 統, 增 強 抵 抗 力, 然 後 用 我 們 的 抵 抗 力 再 慢 慢 消 滅 這 些 癌 細 胞 3.96 年 9 月 6 日 巴 西 蘑 菇 很 神 奇, 裡 面 含 有 6 種 高 分 子 多 醣 體, 也 15 時 15 分 能 說 從 別 的 東 西 無 法 找 到 的, 尤 其 是 B-D 葡 聚 醣 這 是 我 們 細 胞 最 需 要 的, 也 就 是 能 顧 全 我 們 的 細 胞 再 32

來 還 有 豐 富 的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豐 富 的 不 飽 和 脂 肪 酸 亞 麻 油 酸 以 及 我 們 細 胞 膜 最 需 要 的 好 的 固 醇 類 4.96 年 10 月 4 日 用 巴 西 蘑 菇 對 抗 癌 細 胞 巴 西 蘑 菇 也 能 夠 幫 助 他 14 時 40 分 加 強 這 種 對 抗, 產 生 自 己 本 身 的 抵 抗 力, 把 自 己 的 體 力 補 充 的 更 好 5.96 年 10 月 11 日 我 們 原 產 地 進 口 的 巴 西 蘑 菇, 效 果 會 嚇 人, 如 何 嚇 16 時 10 分 人, 你 若 眼 睛 要 保 養, 若 要 作 更 好 的 營 養 補 充, 讓 眼 睛 更 明 亮, 吃 吃 看 效 果 真 的 驚 人 配 合 我 們 巴 西 蘑 菇 讓 你 不 酸 不 麻 血 也 很 清 心 臟 都 好 起 來 了 6.96 年 10 月 18 日 有 食 療 和 藥 用 的 效 果 在, 很 快 讓 大 家 好 朋 友 感 受 到 15 時 0 分 免 疫 力 和 抵 抗 力 的 感 覺, 避 免 感 冒 還 是 過 敏 的 困 擾 基 本 上 它 不 是 藥 也 沒 有 藥 物 的 缺 點, 這 是 一 種 非 常 安 全 的 食 品 的 療 養, 所 以 一 些 慢 性 病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的 情 形, 都 能 得 到 穩 定 得 到 穩 定, 讓 血 糖 血 壓 控 制 得 比 較 穩 定 7.96 年 12 月 6 日 包 括 糖 尿 病 的 來 吃 效 果 很 明 顯, 血 糖 降 低 血 糖 降 16 時 10 分 低 就 能 控 制 併 發 症 再 來 就 是 有 癌 症 有 腫 瘤 的 人 免 疫 系 統 提 高, 抵 抗 力 加 強 8.96 年 12 月 31 日 自 從 吃 巴 西 蘑 菇 之 後, 身 體 比 較 勇, 比 較 有 氣 力 17 時 39 分 比 較 有 體 力 精 神 比 較 好 研 究 說, 巴 西 蘑 菇 努 力 吃 (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可 以 將 癌 細 胞 打 開, 然 後 將 它 包 起 來, 圍 起 來, 把 它 處 刑 書 誤 載 為 96 消 滅 掉 阿 這 是 什 麼 力 量, 這 是 我 們 身 體 60 條 的 細 胞 年 12 月 3 日 17 時,60 條 的 細 胞, 就 是 這 個 叫 作 免 疫 力 免 疫 力, 這 60 39 分, 應 予 更 正 條 的 細 胞 如 果 有 得 到 充 足 的 營 養 分, 也 就 是 我 們 的 巴 ) 西 蘑 菇 33

因 為 在 網 路 平 台 上 刊 登 廣 告 必 需 登 入 產 品 類 別, 於 是 登 錄 在 健 康 食 品 類, 所 以 才 會 出 現 健 康 食 品 的 字 樣, 但 在 廣 告 上 有 註 明 是 食 品 沒 有 療 效?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97 年 度 簡 字 第 1751 號 聲 請 人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被 告 OOO 奈 米 生 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兼 代 表 人 甲 上 列 被 告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聲 請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97 年 度 偵 字 第 128 號 第 5817 號 ),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OOO 奈 米 生 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其 代 表 人 執 行 業 務 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非 法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罪, 處 罰 金 新 臺 幣 拾 萬 元, 減 為 罰 金 伍 萬 元 甲 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之 非 法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罪, 處 有 期 徒 刑 肆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 減 為 處 有 期 徒 刑 貳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 案 犯 罪 事 實 證 據 及 應 適 用 之 法 條, 除 證 據 部 分 補 充 :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被 告 前 案 紀 錄 表 一 份 外, 其 餘 均 引 用 如 附 件 檢 察 官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書 之 記 載 二 按 三 被 告 固 否 認 有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犯 行, 辯 稱 並 無 製 造 或 輸 入 上 開 食 品, 檢 察 官 以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顯 有 違 誤 云 云, 按 未 經 核 准 擅 自 製 造 或 輸 入 健 康 食 品 或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處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得 併 科 新 臺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六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定 有 明 文, 被 告 縱 無 製 造 或 輸 入 上 開 食 品 之 行 為, 惟 其 違 反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行 為, 有 臺 北 縣 政 府 衛 生 局 九 十 六 年 七 月 十 日 北 衛 藥 字 第 九 六 六 二 四 二 六 號 函 臺 北 縣 政 府 九 十 六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北 府 衛 藥 字 第 九 六 五 一 四 號 函 OOO 奈 米 生 醫 股 份 有 34

限 公 司 網 站 之 網 頁 列 印 資 料 等 在 卷 可 稽, 又 被 告 於 偵 查 時 供 稱 : ( 檢 察 官 問 : 為 何 你 們 公 司 產 品 的 廣 告 上 有 打 健 康 食 品 的 字 樣?) 因 我 們 在 該 平 臺 上 刊 登 廣 告 必 須 要 登 入 產 品 類 別 我 們 是 登 錄 在 健 康 食 品 的 類 別, 所 以 才 會 出 現 這 個 字 樣 我 們 有 在 廣 告 上 註 明 是 食 品 沒 有 療 效 云 云, 所 述 已 然 矛 盾, 所 辯 顯 不 可 採, 是 被 告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自 九 十 五 年 六 七 月 間 某 日 起, 繼 續 至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止, 未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健 康 食 品 之 許 可 證, 即 在 網 路 上 刊 登 廣 告 所 販 售 之 HSMP 美 豐 胸 挺 系 列 - 完 美 D 計 畫 產 品 為 健 康 食 品, 核 其 所 為 係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之 規 定, 應 依 同 法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論 處 被 告 OOO 奈 米 生 醫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則 應 依 同 法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論 處 爰 審 酌 被 告 甲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應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申 請 健 康 食 品 之 查 驗 登 記, 並 發 給 許 可 證, 始 得 對 外 公 開 廣 告 宣 稱 係 屬 健 康 食 品, 此 一 規 範 係 為 保 障 國 民 健 康, 避 免 偽 劣 食 品 魚 目 混 珠, 訛 詐 大 眾, 詎 被 告 為 在 網 路 上 販 售 其 健 康 食 品 以 謀 利, 竟 罔 顧 上 開 規 定, 規 避 法 定 程 序 而 為 本 件 犯 行, 實 屬 可 議, 兼 衡 其 有 恐 嚇 前 科 之 素 行, 暨 其 犯 後 否 認 犯 行 之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諭 知 易 科 罰 金 之 折 算 標 準, 以 資 警 懲 四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49 條 第 1 項 前 段 第 3 項 第 454 條 第 2 項,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1 條 第 1 項 第 26 條, 刑 法 第 11 條 前 段 第 41 條 第 1 項 前 段,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減 刑 條 例 第 2 條 第 1 項 第 3 款 第 7 條, 逕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如 主 文 五 如 不 服 本 判 決, 得 自 收 受 送 達 之 日 起 十 日 內 向 本 院 提 出 上 訴 狀, 上 訴 於 本 院 第 二 審 合 議 庭 ( 須 附 繕 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刑 事 第 三 庭 法 官 王 偉 光 35

以 特 定 醫 療 功 能 之 詞 句, 來 廣 告 所 販 售 之 食 品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97 年 度 簡 字 第 93 號 聲 請 人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被 告 OO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兼 代 表 人 甲 上 列 被 告 等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聲 請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96 年 度 偵 字 第 28587 號 ) 及 移 送 併 案 (97 年 度 偵 字 第 955 4 號 ),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OO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人 之 代 表 人, 因 執 行 業 務,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處 罰 金 新 臺 幣 捌 萬 元 甲 違 反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處 有 期 徒 刑 貳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犯 罪 事 實 : 甲 係 址 設 臺 北 縣 市 路 段 號 一 樓 OO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OO 公 司 ) 負 責 人, 因 執 行 公 司 業 務, 明 知 該 公 司 所 販 賣 之 迷 你 他 冬 蟲 夏 草 粉 台 灣 三 寶 養 生 茶 食 品, 並 未 向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申 請 健 康 食 品 ( 係 指 增 進 民 眾 健 康 減 少 疾 病 危 害 風 險, 且 具 有 實 質 科 學 證 據 之 效, 非 屬 治 療 矯 正 人 類 疾 病 之 醫 療 效 能 ) 之 查 驗 登 記, 未 領 有 許 可 證, 且 明 知 食 品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竟 於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七 日, 在 網 際 網 路 伊 保 健 康 網 站 ( 網 址 : http://mall.nove llink.com/ 200089/product.php?pid_f or_shoow=488 48 9) 刊 載 宣 稱 : 狗 尾 草, 健 胃 補 脾 消 積 解 鬱 增 強 抵 抗 力 兒 童 轉 骨 ( 助 長 發 育 ) 及 軀 體 內 蟲 最 天 然 無 副 作 用 的 食 品 台 灣 五 葉 蔘, 又 名 七 葉 膽 或 絞 股 藍,, 對 高 血 壓 低 血 壓 便 秘 下 痢 具 調 節 作 用, 並 可 改 善 神 經 痛 胃 潰 瘍 關 節 炎 糖 尿 病, 是 長 生 不 老 的 保 健 食 品 增 加 免 疫 力 現 代 醫 學 基 礎 研 究 顯 示 蟲 草 多 糖 對 下 列 人 群 具 有 明 顯 效 用 : 免 疫 力 低 下, 易 感 冒 者 ; 心 血 管 疾 病 患 者 ; 支 氣 管 炎 哮 喘 病 患 者 ; 36

腎 功 能 衰 竭 ; 放 療 化 療 不 良 反 應 者 ; 白 血 球 血 小 板 低 下 者 ; 高 血 壓 高 血 脂 糖 尿 病 患 者 等 涉 及 特 定 醫 療 功 能 之 詞 句, 以 此 方 式 廣 告 迷 你 他 冬 蟲 夏 草 粉 台 灣 三 寶 養 生 茶 等 係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健 康 食 品 二 證 據 : 三 核 被 告 甲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規 定, 未 向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健 康 食 品 之 許 可 證, 即 在 網 路 上 刊 登 所 販 售 之 迷 你 他 冬 蟲 夏 草 粉 台 灣 三 寶 養 生 茶 為 健 康 食 品, 核 其 所 為 係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之 規 定, 應 依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規 定 論 處 被 告 OO 生 物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因 公 司 負 責 人, 執 行 業 務, 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之 罪, 應 依 同 法 第 26 條 之 規 定, 科 處 同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之 罰 金 臺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97 年 度 偵 字 第 9554 號 移 送 併 案 審 理 之 犯 罪 事 實, 與 本 案 犯 罪 事 實 均 相 同, 屬 事 實 上 之 同 一 案 件, 本 院 自 應 併 予 審 酌, 附 此 敘 明 爰 審 酌 被 告 甲 並 無 犯 罪 紀 錄, 有 台 灣 高 等 法 院 被 告 前 案 紀 錄 表 1 份 在 卷 可 佐 其 犯 罪 之 動 機 目 的 及 手 段, 所 販 售 產 品 價 格 不 高, 且 該 產 品 尚 屬 一 般 天 然 食 品, 不 致 造 成 消 費 者 身 體 健 康 之 危 害, 及 被 告 甲 犯 罪 後 坦 承 犯 行 之 態 度 等 一 切 情 狀, 分 別 量 處 如 主 文 所 示 之 刑, 並 就 被 告 甲 部 分 諭 知 易 科 罰 金 之 折 算 標 準 三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49 條 第 1 項 前 段 第 3 項,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1 條 第 1 項 第 26 條, 刑 法 第 11 條 前 段 第 41 條 第 1 項 前 段, 逕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如 主 文 如 不 服 本 件 判 決, 得 自 收 受 送 達 之 日 起 10 日 內, 向 本 院 提 起 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台 灣 板 橋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第 十 三 庭 法 官 俞 秀 美 37

販 售 之 食 品, 於 包 裝 上 用 日 語 標 示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刑 事 簡 易 判 決 97 年 度 朴 簡 字 第 241 號 聲 請 人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檢 察 官 被 告 OO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被 告 兼 代 表 人 甲 上 列 被 告 因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案 件, 經 檢 察 官 聲 請 以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96 年 度 偵 字 第 7805 號 ),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甲 未 經 核 准 擅 自 販 賣 健 康 食 品, 處 有 期 徒 刑 參 月, 如 易 科 罰 金, 以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折 算 壹 日 緩 刑 貳 年 OO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其 法 人 之 代 表 人 執 行 業 務, 未 經 核 准 擅 自 販 賣 健 康 食 品, 科 罰 金 新 臺 幣 參 萬 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 件 犯 罪 事 實 及 證 據 均 引 用 檢 察 官 聲 請 簡 易 判 決 處 刑 書 之 記 載 二 按 本 法 所 稱 健 康 食 品, 係 指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之 保 健 功 效, 特 別 加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而 非 以 治 療 矯 正 人 類 疾 病 為 目 的 之 食 品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食 品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者, 應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之,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 條 第 6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分 別 定 有 明 文 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係 以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食 品 為 規 範 對 象, 從 而 同 法 第 6 條 第 1 項 食 品 非 依 本 法 之 規 定, 不 得 標 示 或 廣 告 為 健 康 食 品 之 規 定, 當 包 括 標 示 或 廣 告 提 供 特 殊 營 養 素 或 具 有 特 定 保 健 功 效 之 情 形, 而 非 僅 規 範 使 用 健 康 食 品 一 詞 之 行 為 本 案 甲 係 OO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之 代 表 人, 有 營 利 事 業 登 記 證 附 卷 足 憑 ( 交 查 卷 第 26 頁 ), 其 販 售 之 曲 纖 蔬 代 餐 條 食 品, 未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為 健 康 食 品, 竟 於 包 裝 標 示 敘 述 美 細 添 加 值 物 膠 原 及 藤 黃 膠 原 質 加 元 老 化 遲 食 健 康, 於 產 品 標 示 具 有 延 緩 老 化 功 能 之 健 康 食 品, 此 亦 有 照 片 ( 交 查 卷 第 65 頁 ) 可 38

稽 而 該 等 標 示 已 涉 及 健 康 食 品 之 標 示, 且 未 經 向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申 請 查 驗 登 記 並 取 得 健 康 食 品 許 可 證 等 情, 亦 有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96 年 7 月 18 日 衛 署 食 字 第 0960026833 號 函 可 稽, 本 案 被 告 甲 及 OO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違 反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之 犯 行, 應 堪 認 定 三 核 被 告 甲 所 為, 係 觸 犯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非 依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標 示 健 康 食 品 罪 未 經 核 淮 擅 自 製 造 及 販 賣 健 康 食 品 罪 四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449 條 第 1 項 前 段 第 454 條 第 2 項, 健 康 食 品 管 理 法 第 21 條 第 1 項 第 2 項 第 26 條, 刑 法 第 11 條 前 段 第 41 條 第 1 項 前 段 第 74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判 決 如 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朴 子 簡 易 庭 法 官 黃 義 成 39

一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34 條, 亦 為 刑 事 特 別 法 二 學 童 中 毒, 並 非 是 我 所 製 造 的 食 品 造 成, 是 其 他 食 品 導 致? 三 業 者 製 造 油 麵 含 過 氧 化 氫 過 多, 此 情 比 比 皆 是, 故 請 求 緩 刑?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裁 判 書 -- 刑 事 類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95 年 度 上 易 字 第 821 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 任 辯 護 人 律 師 上 列 上 訴 人 因 違 反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等 案 件, 不 服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95 年 度 易 字 第 159 號,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第 一 審 判 決 ( 起 訴 案 號 :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94 年 度 偵 字 第 11688 號 ), 提 起 上 訴, 本 院 判 決 如 下 : 主 文 上 訴 駁 回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 案 經 本 院 審 理 結 果, 認 第 一 審 以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犯 食 品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34 條 第 1 項,, 分 別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6 月, 併 科 罰 金 新 台 幣 27 萬 元, 核 其 認 事 用 法 及 量 刑 均 無 不 當, 應 予 維 持 二 被 告 上 訴 意 旨 略 以 : 本 件 民 國 ( 下 同 )92 年 9 月 9 日 中 午 台 北 縣 國 小 以 及 國 小 小 學 童 食 用 餐 盒 中 毒 事 件, 造 成 學 童 噁 心 嘔 吐 頭 昏 頭 痛 原 因, 並 非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製 造 之 油 麵 含 有 過 氧 化 氫 過 多 所 致, 應 係 其 他 食 物 之 其 他 原 因 所 造 成 而 製 造 油 麵 含 過 氧 化 氫 過 多 之 情 形, 業 者 比 比 皆 是, 請 求 宣 告 緩 刑, 以 勵 自 新 云 云 三 經 查 : (1). 上 開 92 年 9 月 9 日 學 童 午 餐 中 毒 事 件, 不 但 為 上 訴 人 被 告 所 是 認, 且 經 台 北 縣 衛 生 局 派 員 採 集 食 餘 檢 體 送 驗, 次 經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藥 物 食 品 檢 驗 局 檢 驗 結 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所 提 供 國 小 餐 盒 內 之 油 麵, 確 含 有 過 氧 化 氫 880ppm, 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公 司 之 油 麵 亦 含 有 過 氧 化 氫 939ppm, 此 有 該 局 92 年 9 月 19 日 藥 檢 伍 字 第 0929218943 號 檢 驗 成 績 書 在 卷 可 稽 復 按 過 氧 化 氫 (H2O2), 俗 稱 雙 氧 水, 可 做 為 食 品 菌 劑, 具 有 漂 白 防 腐 效 果 及 使 食 品 有 Q 感 等 用 途, 依 據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規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