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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統 府 公 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壹 特 載 目 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國 慶 總 統 講 話 2 貳 總 統 令 一 任 免 官 員 9 二 授 予 勳 章 12 參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一 修 正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查 核 辦 法 條 文 13 二 修 正 特 勤 人 員 職 務 輪 調 及 回 任 辦 法 條 文 17 三 將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督 察 作 業 辦 法 名 稱 修 正 為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督 察 辦 法 並 修 正 條 文 18 肆 專 載 一 總 統 頒 授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指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林 百 里 勳 章 典 禮 19 二 總 統 頒 授 巴 拉 圭 共 和 國 副 總 統 艾 法 拉 勳 章 典 禮 19 三 外 賓 致 賀 我 國 國 慶 20 四 中 華 民 國 中 樞 暨 各 界 慶 祝 104 年 國 慶 大 會 20 伍 總 統 及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一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20 二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22 1

特 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國 慶 總 統 講 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0 日 和 平 繁 榮 永 續 臺 灣 大 會 主 席 立 法 院 王 院 長 索 羅 門 總 督 卡 布 依 閣 下 伉 儷 宏 都 拉 斯 副 總 統 阿 瓦 雷 茲 閣 下 伉 儷 巴 拉 圭 副 總 統 艾 法 拉 閣 下 伉 儷 聖 克 里 斯 多 福 副 總 理 李 察 斯 閣 下 史 瓦 濟 蘭 王 國 副 總 理 戴 保 羅 閣 下 各 國 祝 賀 代 表 團 及 駐 華 使 節 吳 副 總 統 連 前 副 總 統 蕭 前 副 總 統 各 位 院 長 各 位 政 黨 領 袖 各 位 貴 賓 各 位 僑 胞 各 位 鄉 親 父 老 各 位 媒 體 與 電 視 機 前 的 朋 友 : 大 家 早 安, 大 家 好! 一 國 家 生 日 意 義 深 遠, 七 年 努 力 成 果 豐 碩 今 天 是 民 國 104 年 的 國 慶 日, 讓 我 們 一 起 祝 中 華 民 國 生 日 快 樂! 今 天, 我 國 朝 野 政 黨 的 領 袖, 都 出 席 了 國 慶 典 禮, 令 人 欣 慰 我 希 望 這 代 表 大 家 無 分 朝 野, 都 認 同 中 華 民 國 支 持 中 華 民 國 今 年 的 國 慶 日, 還 有 特 別 的 意 義 今 年 是 抗 戰 勝 利 暨 臺 灣 光 復 七 十 週 年 70 年 前, 全 國 軍 民 在 國 民 政 府 的 領 導 下, 擊 敗 了 強 敵 挽 救 了 國 家 光 復 了 臺 灣 幫 助 了 盟 軍, 贏 得 了 二 戰 我 們 今 天 在 這 裡 歡 慶 國 家 的 生 日, 不 要 忘 記 在 過 去 120 年 當 中, 無 數 先 烈 先 賢 - 包 括 許 多 來 自 臺 灣 的 抗 日 志 士 與 抗 戰 英 雄 - 所 付 出 的 生 命 與 熱 血, 才 能 讓 我 們 今 天 在 臺 灣 享 有 自 由 安 定 與 繁 榮 的 生 活 2

七 年 來, 雖 然 政 府 全 心 全 意 為 臺 灣 打 拚, 但 是 還 是 有 一 些 不 如 人 意 的 地 方, 與 一 些 誤 解, 我 們 還 是 必 須 說 明 七 年 來, 我 們 捍 衛 臺 灣 的 自 由 民 主 美 國 自 由 之 家 評 定 : 不 論 人 民 的 政 治 權 利 或 公 民 自 由, 我 國 都 與 先 進 國 家 一 樣, 屬 於 自 由 國 家 七 年 來, 我 們 實 踐 社 會 公 平 照 聯 合 國 統 計, 臺 灣 性 別 不 平 等 指 數 是 全 球 最 低 的 前 五 名 儘 管 貧 富 差 距 仍 然 不 小, 但 我 們 的 所 得 分 配 持 續 改 善 從 90 年 史 上 最 高 的 家 戶 所 得 差 距 6.39 倍, 降 到 了 去 年 的 6.05 倍, 個 人 所 得 差 距 則 降 到 3.98 倍, 更 是 14 年 來 最 低 我 們 已 經 實 施 回 饋 稅 與 兩 稅 合 一 減 半 扣 抵, 以 改 善 所 得 分 配 並 促 進 財 政 健 全 ; 我 們 即 將 實 施 房 地 合 一 實 價 課 稅, 以 實 現 居 住 正 義, 這 些 都 是 重 大 改 革 此 外, 政 府 已 專 案 提 供 近 6,400 億 元 優 惠 貸 款 及 16 億 元 利 息 補 貼 給 20 萬 戶 購 屋 的 家 庭 ; 提 供 81 億 元 的 租 金 補 貼, 給 超 過 22 萬 戶 租 屋 的 家 庭 加 上 其 他 措 施, 總 計 政 府 為 67 萬 戶 家 庭 支 出 總 金 額 達 到 近 440 億 元, 這 是 歷 史 的 新 高, 超 過 七 年 前 的 16 倍, 受 惠 家 庭 數 則 是 22 倍 七 年 來, 我 們 大 力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我 們 鼓 勵 生 育, 提 供 305 億 元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津 貼 給 34 萬 年 輕 夫 妻 ; 去 年 全 臺 新 生 兒 也 突 破 21 萬 人, 是 十 年 來 的 第 二 高 ; 我 們 放 寬 標 準, 納 入 補 助 的 弱 勢 人 民, 從 26 萬 擴 大 到 70 多 萬 ; 我 們 推 動 二 代 健 保, 讓 這 個 全 球 頂 尖 健 保 的 財 務 更 穩 健, 大 多 數 人 的 保 費 不 漲, 鎖 卡 人 數 從 96 年 的 近 70 萬 減 少 到 現 在 的 不 到 4 萬, 落 實 弱 勢 照 顧 國 民 年 金 保 險 與 勞 保 年 金 開 辦 6 年 了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法 已 完 成 立 法, 長 期 照 顧 保 險 法 草 案 也 送 到 立 法 院, 為 長 輩 提 供 更 周 延 的 老 年 生 活 保 障 七 年 來, 我 們 打 造 了 更 能 安 居 樂 業 的 環 境 我 國 治 安 良 好, 高 居 世 界 第 二,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肯 定 犯 罪 發 生 數 下 降 近 四 成, 破 案 率 上 升 11 個 百 分 點 ; 酒 駕 死 亡 人 數 下 降 七 成 ; 詐 欺 損 失 金 額 減 少 八 成 ; 自 殺 人 數 3

大 幅 下 降, 已 退 出 十 大 死 因 之 列 ; 去 年,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人 數 更 是 20 年 來 最 低 ; 我 國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的 績 效 在 美 國 國 務 院 評 比 中, 連 續 六 年 維 持 第 一 級 七 年 來, 政 府 大 力 發 展 再 生 能 源 從 98 年 再 生 能 源 發 展 條 例 實 施 後, 政 府 推 動 千 架 海 陸 風 力 機 陽 光 屋 頂 百 萬 座 等 政 策, 使 我 國 太 陽 能 光 電 的 裝 置 容 量 五 年 來 成 長 65 倍, 發 電 量 成 長 了 53 倍 ; 風 力 發 電 裝 置 容 量 成 長 1.7 倍, 而 發 電 量 成 長 2.7 倍 這 些 成 果 為 臺 灣 邁 向 綠 能 低 碳 社 會 奠 定 良 好 基 礎 但 是, 目 前 這 些 再 生 能 源 穩 定 度 較 低, 無 法 成 為 基 載 電 力 的 來 源, 未 來, 政 府 仍 然 應 該 在 節 能 減 碳 的 前 提 下, 尋 找 出 臺 灣 的 最 適 當 能 源 組 合, 全 力 節 能 減 碳 今 年 6 月,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及 管 理 法 通 過 了, 讓 我 國 跟 上 全 球 減 碳 趨 勢 七 年 來, 我 們 用 心 拚 經 濟 根 據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學 院 的 世 界 競 爭 力 年 報, 七 年 來, 中 華 民 國 的 全 球 排 名 總 平 均 是 11.5 名, 這 是 20 年 來 最 好 的 成 績 今 年 7 月, 美 國 全 球 金 融 雜 誌 公 布 以 購 買 力 平 價 計 算 的 人 均 國 內 生 產 毛 額, 我 國 排 名 全 球 第 17 名, 高 於 德 國 英 國 法 國 日 本 以 及 韓 國 勞 工 基 本 工 資 連 續 五 年 調 漲, 漲 幅 接 近 16%; 實 質 薪 資 去 年 成 長 2.36%, 今 年 上 半 年 成 長 約 4.4%, 都 是 亞 洲 四 小 龍 最 高 ; 我 們 失 業 率 降 到 3.73%, 是 15 年 來 最 低 ; 物 價 相 對 穩 定, 在 四 小 龍 中 最 低 而 2014 年 全 球 痛 苦 指 數 排 行, 在 108 個 國 家 中, 臺 灣 名 列 第 四 低 為 因 應 當 前 經 濟 不 景 氣, 兼 顧 國 際 產 業 發 展 趨 勢 與 臺 灣 出 口 導 向 的 特 性, 我 們 加 速 推 動 創 新 驅 動 的 新 經 濟 模 式 ; 並 以 物 聯 網 為 核 心, 結 合 雲 端 大 數 據 電 子 商 務 應 用 的 生 產 力 4.0 產 業 策 略, 以 系 統 整 合 與 商 品 服 務 為 出 口 的 新 藍 海, 促 進 臺 灣 產 業 升 級 與 經 濟 轉 型 4

二 兩 岸 和 平 廣 受 支 持, 國 際 空 間 大 幅 開 拓 七 年 多 來, 我 們 推 動 兩 岸 關 係 和 平 發 展, 將 臺 灣 海 峽 從 東 亞 的 戰 爭 熱 點, 轉 變 為 和 平 大 道, 贏 得 國 際 社 會 普 遍 肯 定 維 持 現 狀 已 經 成 為 臺 灣 共 識 ; 在 座 朝 野 政 黨 的 領 袖, 也 都 不 約 而 同 支 持 維 持 現 狀, 確 實 相 當 難 得, 這 也 再 次 證 明 政 府 七 年 來 的 兩 岸 政 策, 不 但 沒 有 親 中 賣 臺 或 矮 化 主 權, 反 而 成 為 民 意 的 主 流 這 七 年 多 來, 兩 岸 簽 署 了 23 項 合 作 協 議, 主 管 兩 岸 事 務 的 首 長 會 面 多 達 5 次 並 互 稱 官 銜 ; 陸 客 來 臺 累 計 超 過 1,400 萬 人, 去 年 一 年 就 接 近 400 萬 人, 成 長 10 多 倍 ; 來 臺 陸 生 從 823 人 增 加 到 33,000 人, 成 長 40 倍 ; 兩 岸 簽 訂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後, 節 省 關 稅 超 過 25 億 美 元, 我 方 對 大 陸 出 口 增 加, 受 惠 廠 商 有 一 半 是 中 小 企 業 ; 外 銷 大 陸 農 產 品 更 出 現 史 上 第 一 次 順 差, 而 且 年 年 擴 大 但 臺 灣 對 大 陸 出 口 的 依 存 度, 反 而 因 為 我 們 分 散 出 口 市 場 而 下 降 兩 岸 目 前 正 處 於 隔 海 分 治 66 年 以 來 最 和 平 繁 榮 的 時 期, 與 民 國 97 年 以 前 那 種 衝 突 對 立 的 現 狀, 完 全 不 同 在 國 際 關 係 方 面, 我 們 七 年 多 來 努 力 扮 演 和 平 締 造 者 與 人 道 援 助 者 的 角 色, 也 開 花 結 果 我 們 先 後 在 101 年 與 今 年 提 出 東 海 和 平 倡 議 與 南 海 和 平 倡 議, 與 日 本 簽 訂 臺 日 漁 業 協 議, 有 效 解 決 40 年 的 釣 魚 臺 漁 業 糾 紛, 達 成 主 權 未 讓 步 漁 權 大 進 步 的 目 標 ; 同 時, 我 們 與 菲 律 賓 也 達 成 海 上 和 平 執 法 事 前 通 報 儘 速 釋 放 等 共 識 從 海 地 到 日 本, 從 菲 律 賓 到 敘 利 亞 從 西 非 到 加 勒 比 海 從 尼 泊 爾 到 薩 爾 瓦 多, 從 伊 拉 克 到 瓜 地 馬 拉, 我 們 提 供 各 種 救 援 物 資 捐 款 或 服 務, 哪 裡 有 大 災 難, 我 們 的 人 道 援 助 就 送 到 哪 裡, 這 都 讓 受 惠 國 人 民 感 念 在 心, 也 讓 國 際 社 會 刮 目 相 看 5

各 位 鄉 親 父 老, 七 年 來 國 際 環 境 變 得 友 善, 兩 岸 關 係 的 改 善 是 主 要 因 素, 臺 美 關 係 的 提 升 就 是 見 證 兩 岸 之 間, 不 再 進 行 惡 性 競 爭, 擺 脫 了 支 票 簿 外 交 等 負 面 的 國 際 觀 感 這 是 因 為 我 們 以 創 新 的 思 維, 同 時 處 理 兩 岸 與 國 際 這 兩 組 關 係, 創 造 出 了 一 套 嶄 新 的 活 路 外 交 兩 岸 關 係 越 平 穩, 我 們 越 有 條 件 推 動 目 的 正 當 過 程 合 法 執 行 有 效 的 援 外 政 策, 受 到 國 際 社 會 的 尊 敬 與 讚 許 也 越 多, 這 是 一 個 互 惠 雙 贏 的 良 性 循 環 我 國 已 經 連 續 七 年 以 適 當 名 稱 正 式 身 分 部 長 層 級 平 等 待 遇 直 接 聯 絡 等 方 式, 參 加 睽 違 38 年 的 世 界 衛 生 大 會 ; 我 們 也 參 加 了 睽 違 42 年 的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大 會, 加 入 了 世 貿 組 織 架 構 下 的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這 都 是 從 前 未 能 做 到 的 民 國 99 年, 我 們 與 大 陸 簽 署 了 兩 岸 經 濟 合 作 架 構 協 議 ;100 年 至 今, 我 們 與 日 本 簽 訂 投 資 保 障 與 促 進 協 議 等 25 個 協 議 ;102 年 3 月, 我 國 與 美 國 恢 復 在 貿 易 暨 投 資 架 構 協 定 之 下 的 協 商 ;7 月 與 紐 西 蘭 簽 訂 臺 紐 經 濟 合 作 協 定, 11 月 與 新 加 坡 簽 訂 臺 星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這 些 發 展, 每 一 項 都 是 突 破 未 來, 我 們 還 要 加 入 剛 剛 完 成 談 判 的 跨 太 平 洋 夥 伴 協 定, 以 及 區 域 全 面 經 濟 夥 伴 協 定, 加 速 參 與 區 域 經 濟 整 合 七 年 來, 中 華 民 國 的 國 際 形 象 變 好 了, 我 國 觀 光 客 更 受 到 世 界 各 國 的 歡 迎 從 民 國 86 年 到 我 上 任 前 的 96 年, 全 球 只 有 54 個 國 家 與 地 區, 給 予 我 國 人 民 免 簽 證 落 地 簽 證 或 簽 證 便 利, 而 現 在 已 經 擴 大 到 153 個, 增 加 了 99 個, 這 是 空 前 的 成 長 ; 境 外 旅 客 也 更 喜 歡 來 臺 灣, 去 年 已 經 達 到 991 萬 人, 是 我 上 任 前 的 2.6 倍, 成 長 率 全 球 第 二, 創 造 超 過 4,000 億 臺 幣 的 觀 光 收 入 這 些 也 是 前 所 未 有 的 七 年 前, 兩 岸 關 係 與 國 際 關 係 彼 此 原 是 惡 性 循 環, 我 們 把 它 扭 轉 為 良 性 循 環! 現 在, 臺 灣 多 數 人 要 維 持 的 是 什 麼 樣 的 現 狀? 就 是 這 個 良 性 循 環 的 現 狀! 6

三 兩 岸 現 狀 維 持 不 易, 盼 後 人 延 續 目 前 作 法 我 們 在 兩 岸 關 係 獲 得 了 可 觀 的 成 果, 但 是, 這 個 現 狀, 未 來 能 夠 維 持 嗎? 坦 白 說, 我 確 實 很 憂 慮 因 為 維 持 現 狀 不 是 從 天 而 降, 不 能 視 為 當 然 兩 岸 關 係 必 須 堅 持 原 則, 才 能 維 持 現 狀 ; 一 旦 偏 離 原 則, 現 狀 就 會 改 變, 又 回 到 七 年 多 前 兩 岸 關 係 停 滯 國 際 關 係 生 變 的 困 境 以 下 就 是 兩 岸 關 係 七 年 來 得 以 維 持 現 狀 的 五 項 原 則 : 第 一 在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架 構 下, 維 持 兩 岸 不 統 不 獨 不 武 的 現 狀 這 是 有 近 八 成 民 意 支 持 的 臺 灣 共 識 第 二 在 九 二 共 識 一 中 各 表 的 基 礎 上, 推 動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這 是 由 臺 灣 提 出 大 陸 接 受 有 五 成 以 上 民 意 支 持 的 兩 岸 共 識 第 三 以 臺 灣 為 主, 對 人 民 有 利 的 交 流 原 則 第 四 先 急 後 緩, 先 易 後 難, 先 經 後 政 的 協 商 原 則 第 五 對 等 尊 嚴 互 惠 的 互 動 原 則 這 五 原 則 當 中, 又 以 第 二 個 原 則 - 九 二 共 識, 一 中 各 表 - 最 為 重 要, 因 為 從 23 年 來 九 二 共 識 的 歷 史 觀 察, 兩 岸 關 係 與 九 二 共 識, 彼 此 相 合 則 旺, 相 離 則 傷, 相 反 則 盪 而 九 二 共 識 的 依 據 就 是 我 國 憲 法, 我 方 表 達 的 一 中 當 然 就 是 中 華 民 國, 絕 不 會 是 兩 個 中 國 一 中 一 臺 或 臺 灣 獨 立 過 去 七 年, 我 們 依 據 九 二 共 識 所 推 動 的 兩 岸 政 策, 有 效 維 護 臺 灣 尊 嚴, 促 進 兩 岸 合 作, 成 功 創 造 了 臺 灣 多 數 人 支 持 的 現 狀 如 果 沒 有 九 二 共 識, 維 持 現 狀 就 只 是 一 句 口 號 一 句 空 話, 不 可 能 具 體 落 實, 也 不 可 能 推 動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剛 剛 提 到 的 臺 灣 共 識 與 兩 岸 共 識, 就 是 讓 兩 岸 關 係 與 國 際 關 係 產 生 良 性 循 環 的 基 礎, 如 果 下 一 任 總 統 願 意 沿 用, 兩 岸 關 係 將 繼 續 平 順 事 實 上, 不 論 哪 一 位 當 選 總 統, 就 職 時 依 據 憲 法 第 48 條 宣 誓, 7

誓 詞 第 一 句 就 是 余 謹 以 至 誠, 向 全 國 人 民 宣 誓, 余 必 遵 守 憲 法 因 此, 一 位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接 受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達 成 的 九 二 共 識, 合 憲 合 法, 理 所 當 然, 有 什 麼 困 難 呢? 大 陸 當 局 最 近 就 抗 戰 歷 史 提 出 共 享 史 料 共 寫 史 書 的 建 議, 我 們 抱 持 開 放 的 態 度 我 們 願 意 在 對 等 互 惠 檔 案 公 開 不 設 禁 區 自 由 研 究 的 原 則 之 下 進 行, 並 且 不 排 除 外 國 學 者 專 家 的 參 與 我 們 相 信 雙 方 如 能 誠 實 面 對 歷 史, 將 拉 近 兩 岸 人 民 距 離, 有 助 兩 岸 和 平 發 展 四 結 語 各 位 鄉 親 父 老, 在 我 任 內, 兩 岸 關 係 越 來 越 和 平 穩 定 但 是, 在 國 慶 日 的 今 天, 我 特 別 說 出 我 的 憂 慮, 一 方 面 基 於 國 家 領 導 人 的 責 任, 二 方 面 也 是 基 於 我 對 臺 灣 的 感 情 人 無 遠 慮, 必 有 近 憂, 我 有 必 要 在 這 個 重 要 的 場 合, 讓 所 有 國 人 明 白, 臺 灣 將 會 面 對 什 麼 樣 的 未 來, 以 及 因 應 的 方 法 各 位 鄉 親, 政 府 執 政, 就 像 是 建 築 一 條 公 路 我 們 的 進 度 或 許 不 夠 快, 但 我 們 方 向 正 確 計 畫 完 整 基 礎 扎 實, 讓 後 人 一 上 路 就 能 大 步 向 前 我 相 信, 只 要 臺 灣 能 堅 持 走 這 條 正 確 的 道 路, 我 們 現 在 享 有 的 和 平 繁 榮 現 狀 就 一 定 能 繼 續 下 去 現 在, 請 大 家 和 我 一 起 高 呼 : 中 華 民 國 萬 歲! 臺 灣 民 主 萬 歲! 謝 謝 大 家 8

總 統 令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特 派 黃 婷 婷 為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長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特 派 周 志 龍 為 105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長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特 派 蔡 良 文 為 105 年 第 一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牙 醫 師 藥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藥 師 醫 事 檢 驗 師 醫 事 放 射 師 助 產 師 物 理 治 療 師 職 能 治 療 師 呼 吸 治 療 師 獸 醫 師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長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9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任 命 紀 淑 娟 為 新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任 命 吳 文 園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木 柵 垃 圾 焚 化 廠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廠 長, 王 三 中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產 業 發 展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副 局 長 任 命 王 子 忠 為 臺 北 市 議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王 天 勇 為 臺 北 市 議 會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室 主 任 任 命 劉 怡 吟 為 桃 園 市 政 府 都 市 發 展 局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專 門 委 員 任 命 郭 章 英 為 臺 中 市 政 府 政 風 處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任 命 陳 克 文 為 高 雄 市 政 府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主 任 秘 書 任 命 戴 瑞 文 為 彰 化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李 俊 興 為 嘉 義 縣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秘 書, 簡 世 明 以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為 嘉 義 縣 財 政 稅 務 局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局 長 任 命 陳 朝 金 為 福 建 省 政 府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組 長 任 命 柯 偉 宏 為 金 門 縣 政 府 政 風 處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處 長 任 命 朱 佳 如 林 育 瀅 王 于 甄 鄧 雅 丰 張 柏 義 蔡 偉 潔 張 育 誠 楊 琇 評 劉 玉 真 賈 維 嫆 黃 姵 瑜 吳 嘉 振 邵 綺 穎 陳 怡 君 王 琇 鋒 柯 雅 文 詹 雅 婷 魏 珮 如 陳 世 嫈 曾 文 裕 林 倩 如 張 琮 祐 陳 烱 力 陳 汎 凌 鄭 芳 青 徐 規 傑 李 宣 樺 田 育 任 吳 雅 婷 林 穎 均 姚 政 松 歐 璨 瑋 劉 人 豪 楊 禮 薇 周 彥 瑜 謝 惠 雯 鍾 瑞 烟 李 清 華 黃 惠 娟 徐 子 麒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蔡 燕 菁 楊 雅 琦 廖 芳 妤 彭 道 賢 洪 婉 婷 王 曉 梅 孫 鈺 婷 莊 敬 偉 陳 世 美 林 建 志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10

任 命 蔡 秉 樺 陳 敬 佳 蕭 雅 文 杜 旻 霏 楊 曉 嵐 姜 俊 豪 謝 峻 岦 錢 信 凱 吳 冠 賢 鍾 承 芸 莊 曜 君 邱 彥 超 林 炎 璋 陳 光 華 陳 建 廷 曾 文 暘 謝 佳 諭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吳 穎 哲 龔 俊 維 蘇 鈺 雯 施 松 汶 康 詩 凰 周 維 勇 劉 凱 邱 佩 璿 高 雅 雯 李 姿 儀 郭 庭 瑜 蘇 芳 瑩 温 宗 翰 王 曉 玲 楊 叢 印 張 鳳 儀 陳 俊 合 林 曉 萱 陳 易 鋒 趙 傳 睿 邱 家 蕙 黃 瓊 枝 楊 臙 嫆 賴 思 樺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陳 美 瑜 劉 旻 奇 謝 昕 曄 黃 靖 雯 蔡 曉 菁 黃 詩 婷 陳 志 豪 楊 晶 翔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劉 建 智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廖 唯 喆 彭 姸 筑 郭 雅 煖 蕭 名 汎 黃 郁 文 葉 益 良 藍 婉 真 陳 明 鈺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廖 婉 竹 林 珮 萱 李 詩 涵 方 一 霖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尤 仁 君 郭 怡 廷 蘇 婉 瑜 池 軒 吳 昆 鴻 黃 美 嘉 柯 欣 瑜 張 雅 壹 陳 苒 瑀 洪 靖 雅 楊 開 翔 謝 桂 蘭 王 品 承 林 冠 甫 吳 孟 芳 陳 香 吟 林 靜 宜 林 宛 儒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賴 佳 琪 王 筱 歡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張 克 寧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林 春 紅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高 佳 珍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王 宜 苹 林 雨 潔 劉 士 帆 沈 道 中 賴 宇 楨 楊 涵 妮 呂 志 紋 郭 家 旻 曾 甯 甯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許 珮 甄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任 命 賴 怡 臻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11

任 命 蔡 秀 麗 謝 志 佳 林 芷 君 羅 文 伶 鄭 如 茵 李 秀 珍 吳 欣 潔 鄧 怡 廖 志 龍 范 潤 薈 黃 順 欽 王 家 偉 蘭 庭 妮 莊 斯 絜 林 煜 俊 陳 詩 元 黃 子 暢 李 采 凌 黃 馨 慧 許 寶 仁 陳 俊 皓 賴 怡 心 王 世 俠 李 佳 倩 胡 桂 馨 詹 翊 佩 邱 心 怡 金 康 嵐 林 立 晨 莊 詠 貽 王 文 慶 陳 玟 慧 張 陌 耘 張 智 瑋 黃 旭 平 陳 以 寰 吳 承 諭 李 俊 義 余 可 文 胡 雅 雯 紀 孟 祺 陳 麗 安 陳 筱 宜 蔡 宗 達 黃 建 文 康 琨 永 為 薦 任 公 務 人 員 派 林 昶 名 為 薦 派 公 務 人 員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任 命 柳 柏 全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任 命 周 裕 盛 為 警 正 警 察 官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0400083940 號 茲 授 予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指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林 百 里 二 等 卿 雲 勳 章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12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華 總 二 榮 字 第 10400109280 號 茲 授 予 巴 拉 圭 共 和 國 副 總 統 艾 法 拉 特 種 大 綬 景 星 勳 章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外 交 部 部 長 林 永 樂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發 文 字 號 :(104) 鴻 祥 字 第 0012375 號 修 正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查 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附 修 正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查 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局 長 楊 國 強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查 核 辦 法 修 正 第 四 條 第 五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六 條 第 十 九 條 及 第 二 十 一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公 布 第 四 條 安 全 查 核 之 對 象 如 下 ( 以 下 稱 受 查 核 人 ): 一 情 報 機 關 所 屬 情 報 人 員 二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二 項 所 稱 視 同 情 報 機 關, 其 主 管 有 關 國 家 情 報 事 項 範 圍 內 之 人 員 13

三 情 報 人 員 任 用 考 試 榜 示 後 錄 取 人 員 四 情 報 機 關 規 劃 任 用 之 情 報 人 員 及 情 報 協 助 人 員 ; 規 劃 任 用 之 情 報 協 助 人 員 於 必 要 時, 始 進 行 安 全 查 核 五 派 任 配 屬 或 支 援 本 機 關, 而 有 接 觸 本 機 關 之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者 各 情 報 機 關 得 於 必 要 時, 查 核 前 項 受 查 核 人 之 配 偶 直 系 血 親 或 同 財 共 居 之 人 員 等 有 關 資 訊 第 五 條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經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免 予 辦 理 安 全 查 核 作 業 而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 一 機 關 委 任 之 律 師, 於 提 供 法 律 訴 訟 服 務 時, 確 有 接 觸 機 密 資 訊 必 要, 並 簽 訂 保 密 契 約, 願 確 遵 國 家 機 密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者 二 其 他 緊 急 情 況 下, 有 充 分 證 明 在 有 限 時 間 內, 確 實 無 法 遵 循 本 辦 法 完 成 安 全 查 核, 並 經 權 責 長 官 核 定 授 權 者 第 十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定 期 查 核, 指 受 查 核 人 於 任 用 後, 因 其 業 務 職 掌 範 圍 或 執 行 專 案 任 務, 有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事 項 者, 依 機 密 等 級 之 區 分, 而 辦 理 之 定 期 性 安 全 查 核 前 項 定 期 查 核 之 種 類 及 接 密 權 限 區 分 如 下 : 一 甲 種 查 核 :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屬 絕 對 機 密 等 級 資 訊 之 權 限 二 乙 種 查 核 :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屬 極 機 密 等 級 資 訊 之 權 限 三 丙 種 查 核 :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屬 機 密 等 級 資 訊 之 權 限 14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所 列 之 人 員, 其 未 任 用 或 接 觸 前 之 安 全 查 核, 依 丙 種 查 核 基 準 辦 理 ; 任 用 或 接 觸 後 依 其 實 際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程 度, 另 行 辦 理 相 對 等 級 之 查 核 第 十 六 條 受 查 核 人 在 前 次 查 核 效 力 存 續 期 間, 有 以 下 情 事 之 一, 得 實 施 不 定 期 之 安 全 查 核 : 一 職 務 異 動 升 等 晉 升 或 將 派 赴 專 案 任 務 者 二 預 備 將 受 查 核 人 之 接 密 等 級 提 升 三 受 查 核 人 結 婚 前, 或 發 覺 受 查 核 人 有 與 非 親 屬 間 發 生 同 財 共 居 之 情 形 者 四 發 現 受 查 核 人 有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安 全 顧 慮 情 事 五 發 生 或 可 能 發 生 洩 漏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或 情 報 人 員 重 大 違 法 案 件 時, 各 情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之 人, 認 有 針 對 特 定 受 查 核 人, 實 施 不 定 期 之 安 全 查 核 者 六 受 查 核 人 定 期 不 定 期 實 施 之 心 理 測 驗 或 科 學 儀 器 檢 測 結 果, 有 異 常 反 應 者 七 其 他 特 殊 情 形 前 項 不 定 期 安 全 查 核 事 項, 應 由 情 報 機 關 首 長 或 其 授 權 之 人, 以 書 面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十 九 條 依 第 十 三 條 所 辦 理 之 查 核, 其 結 果 及 效 力 如 下 : 一 認 有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者, 應 判 定 該 次 查 核 不 通 過, 受 查 核 人 為 本 機 關 人 員 者, 自 接 獲 通 知 之 日 起 不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 非 本 機 關 人 員 者, 不 予 分 配 訓 練 任 用 或 使 其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已 在 訓 練 中 者, 不 予 及 格 15

二 無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者, 應 判 定 該 次 查 核 通 過, 受 查 核 人 為 本 機 關 人 員 者, 自 核 定 之 日 起,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效 期 依 甲 乙 丙 三 種 查 核, 各 為 一 年 三 年 五 年 依 第 十 六 條 所 辦 理 之 查 核, 其 結 果 及 效 力 如 下 : 一 認 有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者, 應 判 定 該 次 查 核 不 通 過, 前 所 通 過 之 查 核 結 果 予 以 註 銷, 受 查 核 人 自 核 定 通 知 之 日 起, 不 得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二 無 第 七 條 至 第 十 二 條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者, 應 判 定 該 次 查 核 通 過, 前 所 通 過 之 查 核 結 果 及 所 生 之 接 觸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及 國 防 秘 密 權 限 及 效 期, 均 予 維 持 拒 絕 配 合 填 具 查 核 作 業 所 需 之 申 請 表 格, 且 經 約 訪 無 法 提 出 拒 絕 填 表 之 正 當 理 由 或 拒 絕 約 訪, 該 次 查 核 得 逕 判 予 不 通 過 依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科 學 儀 器 檢 測 或 心 理 測 驗 施 測 結 果, 認 受 查 核 人 有 判 斷 基 準 所 列 之 安 全 顧 慮 或 施 測 結 果 無 法 判 定 時, 得 由 機 關 首 長 佐 以 受 查 核 人 其 他 查 核 資 料, 判 定 是 否 通 過 查 核 受 查 核 人 拒 絕 查 核 機 關 依 第 十 五 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而 施 作 之 科 學 儀 器 檢 測 或 心 理 測 驗 者, 得 逕 判 該 次 查 核 不 通 過 受 查 核 人 涉 有 施 用 毒 品 濫 用 管 制 藥 品 或 酒 精 等 嫌 疑 者, 查 核 機 關 得 要 求 受 查 核 人 開 具 同 意 書, 配 合 提 出 公 立 醫 院 體 檢 報 告, 受 查 核 人 不 願 意 配 合 者, 得 逕 判 該 次 查 核 不 通 過 16

第 二 十 一 條 查 核 效 力 期 限 屆 滿 前 一 個 月, 受 查 核 人 所 屬 單 位 主 管, 認 受 查 核 人 有 持 續 接 觸 相 對 等 級 之 國 家 機 密 軍 事 機 密 或 國 防 秘 密 者, 應 重 行 辦 理 查 核, 查 核 內 容 依 受 查 核 人 之 接 密 等 級 區 分 之 ; 未 重 行 辦 理 者, 迄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之 日 起 失 其 效 力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發 文 字 號 :(104) 鴻 祥 字 第 0012377 號 修 正 特 勤 人 員 職 務 輪 調 及 回 任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十 一 條 附 修 正 特 勤 人 員 職 務 輪 調 及 回 任 辦 法 第 三 條 第 十 一 條 局 長 楊 國 強 特 勤 人 員 職 務 輪 調 及 回 任 辦 法 修 正 第 三 條 及 第 十 一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公 布 第 三 條 辦 理 特 勤 人 員 職 務 輪 調 之 權 責 單 位, 區 分 如 下 : 一 各 特 勤 編 組 中 之 內 部 職 務 輪 調 : 由 各 特 勤 編 組 單 位 自 行 辦 理 二 各 特 勤 編 組 間 之 職 務 輪 調 : 由 國 家 安 全 局 特 種 勤 務 指 揮 中 心 ( 以 下 簡 稱 特 勤 中 心 ) 協 同 相 關 特 種 勤 務 專 責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特 勤 專 責 單 位 ) 及 其 隸 屬 機 關 辦 理 第 十 一 條 借 調 特 勤 中 心 執 行 特 種 勤 務 之 特 勤 編 組 人 員, 準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17

國 家 安 全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發 文 字 號 :(104) 鴻 祥 字 第 0012374 號 修 正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督 察 作 業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督 察 辦 法 附 修 正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督 察 辦 法 第 二 條 第 三 條 局 長 楊 國 強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督 察 辦 法 修 正 第 二 條 及 第 三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公 布 第 二 條 各 情 報 機 關 首 長 應 指 定 所 屬 之 保 防 督 察 政 風 或 其 他 同 性 質 單 位 ( 以 下 簡 稱 督 察 單 位 ), 負 責 綜 理 本 辦 法 所 定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統 合 指 導 協 調 支 援 各 情 報 機 關 督 察 單 位 或 人 員 執 行 督 察 工 作 為 執 行 前 項 工 作, 主 管 機 關 得 召 開 國 家 情 報 督 察 工 作 協 調 會 報 第 三 條 督 察 單 位 承 機 關 首 長 之 工 作 指 導 及 任 務 賦 予, 辦 理 反 制 間 諜 及 有 關 情 報 工 作 之 紀 律 保 密 安 全 查 核 等 事 項 ; 其 工 作 項 目 如 下 : 一 足 以 影 響 國 家 安 全 或 利 益 之 資 訊, 所 進 行 之 蒐 集 研 析 處 理 及 運 用 等 之 監 督 與 查 察 二 用 保 防 偵 防 安 全 管 制 等 措 施 反 制 外 國 或 敵 對 勢 力 對 我 國 實 行 情 報 工 作 行 為 等 之 監 督 與 查 察 三 情 報 人 員 身 分 行 動 或 通 訊 安 全 管 制 等 事 項 之 監 督 與 查 察 18

四 有 關 涉 及 洩 漏 或 交 付 國 家 情 報 應 秘 密 資 訊 之 調 查 或 協 助 司 ( 軍 ) 法 檢 察 機 關 之 犯 罪 偵 查 事 項 五 其 他 與 本 機 關 及 其 他 情 報 機 關 為 有 效 遂 行 國 家 情 報 工 作 有 關 之 安 全 稽 核 協 調 配 合 等 之 監 督 與 查 察 前 項 反 制 間 諜 及 安 全 查 核 工 作 事 項, 另 依 相 關 法 令 辦 理 專 載 總 統 頒 授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指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林 百 里 勳 章 典 禮 總 統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上 午 9 時 在 總 統 府 3 樓 臺 灣 晴 廳, 頒 授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指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林 百 里 二 等 卿 雲 勳 章, 以 表 彰 渠 長 期 贊 助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恢 弘 國 家 重 要 文 化 資 產 授 勳 時,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馮 燕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院 長 馮 明 珠 副 院 長 周 筑 昆 何 傳 馨 顧 問 廖 寶 秀 主 任 林 文 益 李 月 娥 臺 灣 銀 行 董 事 長 李 紀 珠 劉 培 森 建 築 師 廣 達 文 教 基 金 會 執 行 長 徐 繪 珈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第 三 局 局 長 張 芬 芬 及 受 勳 者 親 友 等 在 場 觀 禮 總 統 頒 授 巴 拉 圭 共 和 國 副 總 統 艾 法 拉 勳 章 典 禮 總 統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下 午 4 時 在 總 統 府 3 樓 臺 灣 晴 廳, 接 見 巴 拉 圭 共 和 國 副 總 統 艾 法 拉 (Excmo. Sr. Juan Eudes Afara Maciel) 閣 下 伉 儷 一 行, 並 頒 授 艾 法 拉 副 總 統 特 種 大 綬 景 星 勳 章 乙 座, 以 表 彰 渠 致 力 促 進 中 華 民 國 與 巴 拉 圭 共 和 國 間 之 友 好 合 作 關 係, 成 效 卓 著 授 勳 時, 巴 拉 圭 駐 華 大 使 柏 馬 紹 伉 儷 大 使 館 一 等 秘 書 雷 19

卡 諾 伉 儷 武 官 鳳 翱 龍 伉 儷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第 三 局 局 長 張 芬 芬 外 交 部 政 務 次 長 柯 森 耀 拉 美 司 司 長 陳 新 東 禮 賓 處 處 長 曾 瑞 利 及 訪 問 團 成 員 等 在 場 觀 禮 外 賓 致 賀 我 國 國 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國 慶, 各 國 特 使 及 貴 賓 駐 華 使 節 及 駐 華 外 國 機 構 代 表 等 210 人, 於 10 月 10 日 上 午 9 時 30 分 起, 在 臺 灣 晴 廳 依 序 向 總 統 伉 儷 副 總 統 伉 儷 祝 賀 我 國 國 慶 ; 在 場 陪 同 受 賀 人 員 有 總 統 府 秘 書 長 曾 永 權 外 交 部 部 長 林 永 樂 及 總 統 府 第 三 局 局 長 張 芬 芬 歷 時 25 分 鐘 結 束 中 華 民 國 中 樞 暨 各 界 慶 祝 104 年 國 慶 大 會 總 統 伉 儷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0 日 上 午 10 時 30 分 蒞 臨 國 慶 大 會, 會 中 馬 總 統 英 九 先 生 致 詞 並 全 程 觀 賞 表 演 節 目, 大 會 至 11 時 40 分 結 束 記 事 期 間 :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104 年 10 月 2 日 至 104 年 10 月 10 日 10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無 公 開 行 程 10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蒞 臨 抗 戰 勝 利 70 週 年 紀 念 影 展 : 英 烈 千 秋 電 影 特 映 會 觀 影 後 談 話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光 點 華 山 電 影 院 ) 20

10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蒞 臨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2015 永 慶 盃 路 跑 活 動 致 詞 並 與 民 眾 一 同 跑 完 全 程 5 公 里 的 路 程 ( 臺 北 市 政 府 市 民 廣 場 ) 10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無 公 開 行 程 10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無 公 開 行 程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接 見 美 國 飛 虎 隊 陳 納 德 將 軍 遺 孀 陳 香 梅 女 士 等 一 行 並 頒 贈 抗 戰 勝 利 紀 念 章 由 陳 香 梅 女 士 代 表 接 受 接 見 國 防 大 學 國 際 高 階 將 領 班 第 10 期 學 員 暨 眷 屬 一 行 10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頒 贈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指 導 委 員 會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林 百 里 二 等 卿 雲 勳 章 ( 總 統 府 ) 蒞 臨 2015 世 界 和 平 大 會 開 幕 典 禮 致 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王 朝 大 酒 店 ) 偕 同 副 總 統 蒞 臨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聯 合 會 慶 祝 104 年 國 慶 聯 誼 茶 會 致 詞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圓 山 大 飯 店 ) 頒 授 巴 拉 圭 共 和 國 副 總 統 艾 法 拉 (Juan Eudes Afara Maciel) 特 種 大 綬 景 星 勳 章 ( 總 統 府 ) 蒞 臨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90 週 年 院 慶 暨 特 展 開 幕 晚 會 致 詞 並 頒 發 感 謝 狀 予 高 仁 俊 索 予 明 及 張 銀 武 等 三 位 故 宮 資 深 退 休 人 員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 10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蒞 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臺 北 市 各 界 紀 念 大 成 至 聖 先 師 孔 子 誕 辰 2565 週 年 釋 奠 典 禮 上 香 行 三 鞠 躬 禮 並 致 詞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臺 北 市 孔 廟 ) 21

接 見 美 國 共 和 黨 全 國 委 員 會 (RNC) 訪 華 團 一 行 接 見 宏 都 拉 斯 共 和 國 副 總 統 阿 瓦 雷 茲 (Ricardo Antonio Álvarez Arias) 伉 儷 訪 華 團 一 行 蒞 臨 慶 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國 慶 四 海 同 心 聯 歡 大 會 致 詞 (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臺 北 小 巨 蛋 ) 接 見 瓜 地 馬 拉 最 高 法 院 院 長 巴 基 阿 斯 (Josué Felipe Baquiax) 伉 儷 一 行 接 見 索 羅 門 群 島 總 督 卡 布 依 (Frank Kabui) 伉 儷 訪 華 團 一 行 10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偕 同 夫 人 與 副 總 統 伉 儷 接 受 外 賓 致 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國 慶 ( 總 統 府 ) 偕 同 夫 人 蒞 臨 中 華 民 國 中 樞 暨 各 界 慶 祝 104 年 國 慶 大 會 並 以 和 平 繁 榮 永 續 臺 灣 為 題 發 表 演 說 ( 總 統 府 府 前 廣 場 ) 接 見 並 以 午 餐 款 待 中 華 民 國 國 慶 日 本 祝 賀 團 一 行 ( 總 統 府 ) 接 見 美 國 聯 邦 眾 議 院 軍 事 委 員 會 戰 備 小 組 民 主 黨 首 席 議 員 博 達 悠 (Madeleine Bordallo)(D-GU) 等 一 行 偕 同 夫 人 與 副 總 統 伉 儷 蒞 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國 慶 酒 會 與 中 外 貴 賓 寒 暄 致 意 並 觀 賞 表 演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臺 北 賓 館 ) 記 事 期 間 : 副 總 統 活 動 紀 要 104 年 10 月 2 日 至 104 年 10 月 10 日 22

10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蒞 臨 世 界 華 商 經 貿 聯 合 總 會 年 會 暨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致 詞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臺 北 國 軍 英 雄 館 ) 蒞 臨 第 3 屆 傑 出 大 陸 臺 商 頒 獎 典 禮 頒 獎 並 致 詞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財 團 法 人 海 峽 交 流 基 金 會 ) 10 月 3 日 ( 星 期 六 ) 蒞 臨 慶 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國 慶 全 國 萬 人 健 走 大 會 師 為 活 動 開 場 鳴 槍 頒 發 感 謝 狀 予 各 協 助 單 位 並 致 詞 ( 基 隆 市 中 山 區 外 木 山 ) 蒞 臨 金 馬 澎 離 島 聯 盟 成 立 大 會 暨 離 島 自 由 貿 易 區 研 究 論 文 徵 文 頒 獎 活 動 頒 獎 並 致 詞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三 軍 軍 官 俱 樂 部 ) 蒞 臨 臺 灣 寺 廟 金 蘭 會 會 員 大 會 致 詞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松 山 慈 惠 堂 ) 10 月 4 日 ( 星 期 日 ) 蒞 臨 2015 南 投 世 界 茶 葉 博 覽 會 至 虎 山 藝 術 館 品 茗 參 觀 各 陳 設 攤 位 至 中 興 高 中 青 年 活 動 中 心 參 與 活 動 並 於 千 人 茶 會 致 詞 (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新 村 ) 10 月 5 日 ( 星 期 一 ) 無 公 開 行 程 10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接 見 美 國 康 乃 迪 克 州 副 州 長 懷 曼 (Nancy Wyman) 訪 華 團 一 行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三 ) 蒞 臨 104 年 僑 聯 總 會 海 外 理 事 會 暨 華 僑 節 慶 祝 大 會 致 詞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臺 北 國 軍 英 雄 館 ) 10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蒞 臨 世 界 陳 氏 宗 親 總 會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致 詞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三 軍 軍 官 俱 樂 部 ) 23

陪 同 總 統 蒞 臨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聯 合 會 慶 祝 104 年 國 慶 聯 誼 茶 會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圓 山 大 飯 店 ) 設 宴 款 待 巴 拉 圭 共 和 國 副 總 統 艾 法 拉 (Juan Eudes Afara Maciel) 伉 儷 並 接 受 贈 勳 ( 總 統 府 ) 10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偕 同 夫 人 以 午 宴 款 待 宏 都 拉 斯 共 和 國 副 總 統 阿 瓦 雷 茲 (Ricardo Antonio Álvarez Arias) 伉 儷 一 行 ( 總 統 府 ) 10 月 10 日 ( 星 期 六 ) 偕 同 夫 人 陪 同 總 統 伉 儷 接 受 外 賓 致 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國 慶 ( 總 統 府 ) 偕 同 夫 人 出 席 中 華 民 國 中 樞 暨 各 界 慶 祝 104 年 國 慶 大 會 ( 總 統 府 府 前 廣 場 ) 偕 同 夫 人 出 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國 慶 酒 會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臺 北 賓 館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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