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宗教信仰對撒拉族鄉鎮企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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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第 一 節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思 想 伊 斯 蘭 教 作 為 一 種 思 想 信 仰 倫 理 道 德 宗 教 制 度 風 俗 習 慣 和 社 會 歷 史 文 化 現 象, 具 有 廣 泛 的 群 眾 性, 從 總 體 上 來 看, 伊 斯 蘭 教 在 中 國 經 過 千 年 的 發 展, 在 宗 教 信 仰 基 本 教 義 禮 儀 禮 俗 功 修 方 式 風 俗 習 慣 等 方 面 並 沒 有 發 生 根 本 性 的 改 變, 廣 大 的 中 國 穆 斯 林 仍 然 恪 守 伊 斯 蘭 教 的 基 本 信 仰 遵 行 伊 斯 蘭 教 的 基 本 宗 教 功 課 和 風 俗 習 慣 1 就 是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在 中 國 的 發 展 並 沒 有 發 生 結 構 性 的 變 化, 因 此 對 中 國 穆 斯 林 來 說, 其 核 心 價 值 觀 仍 受 到 伊 斯 蘭 教 的 影 響 馬 克 思 韋 伯 認 為, 伊 斯 蘭 教 相 較 於 其 他 的 宗 教, 有 一 個 顯 著 的 特 點, 就 是 伊 斯 蘭 教 的 涉 世 性 很 強 2 而 在 中 國 學 者 馬 明 良 的 看 法 中 也 認 為, 伊 斯 蘭 教 不 只 是 一 種 信 仰 體 系, 而 且 也 是 一 種 社 會 制 度, 一 種 生 活 方 式, 一 種 文 明 和 文 化 伊 斯 蘭 教 是 一 個 今 世 與 後 世 兼 顧, 物 質 與 精 神 並 重 的 務 實 宗 教 3 正 是 基 於 這 一 點,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思 想 因 此 應 運 而 生, 也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有 其 獨 特 的 經 濟 思 想, 所 以 在 經 濟 生 活 層 面 對 於 穆 斯 林 的 影 響 十 分 深 遠, 對 中 國 的 穆 斯 林 來 說, 尤 其 是 西 北 穆 斯 林 民 族 的 經 濟 發 展, 受 到 伊 斯 蘭 教 的 價 值 觀 影 響 很 深 張 中 復 教 授 在 其 論 文 中 也 提 到, 伊 斯 蘭 教 文 化 中 有 利 於 商 業 的 傳 統 機 制, 與 西 北 穆 斯 林 民 族 的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是 有 著 密 切 關 係 的 4 就 是 因 為 這 個 因 素, 因 此 筆 者 在 第 三 章 將 探 討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上 的 影 響 在 這 一 節 中 介 紹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思 想, 以 利 於 理 解 在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之 下, 撒 拉 族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所 受 到 的 影 響 及 其 發 展 上 面 臨 的 適 應 與 問 題 本 節 分 成 兩 個 部 分, 第 一 個 先 針 對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觀 念 作 探 討, 第 二 個 部 分 再 進 入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經 商 的 經 濟 思 想 內 容 來 做 分 析 一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觀 ( 一 ) 生 產 觀 學 者 馬 明 良 在 著 述 中 提 到,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生 產 是 人 類 生 存 和 發 展 的 基 礎, 也 是 交 換 分 配 消 費 的 前 提 5 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中 也 提 到, 總 而 言 之, 也 就 是 說, 生 產 是 一 切 商 業 交 易 活 動 最 起 碼 的 前 提 條 件, 沒 有 生 產, 1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銀 川 : 寧 夏 人 民 出 版 社,1999, 頁 24 2 Max Weber, edited by Guenther Roth and Claus Wittich, Economy and Society: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8, pp. 623-627. 3 馬 明 良 著, 伊 斯 蘭 文 化 新 論, 銀 川 : 寧 夏 人 民 出 版 社,1997, 頁 2 145 4 張 中 復, 當 代 中 國 大 陸 西 北 穆 斯 林 民 族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的 轉 折 點 - 從 西 部 大 開 發 " 的 相 關 影 響 及 評 估 談 起, 西 北 第 二 民 族 學 院 學 報,2001 年 第 4 期, 頁 19 5 馬 明 良 著, 伊 斯 蘭 文 化 新 論 頁 150 49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一 切 商 業 都 無 從 談 起 對 於 中 國 穆 斯 林 來 說, 努 力 發 展 經 濟 保 護 生 產,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件 事 情 除 此 之 外, 在 通 過 商 業 來 獲 利 的 同 時, 也 必 須 考 慮 消 費 者 的 權 益, 一 切 因 為 損 害 消 費 者 權 益 而 獲 得 的 利 益 都 是 非 法 的 由 於 伊 斯 蘭 教 禁 止 吸 煙 飲 酒 吃 豬 肉 及 一 切 自 死 之 物 及 動 物 的 血 液, 反 對 崇 拜 偶 像, 因 此 在 穆 斯 林 的 商 業 生 產 與 交 易 中, 上 述 這 些 物 品 是 被 排 除 在 外 的 但 是 也 有 學 者 的 研 究 發 現, 隨 著 時 代 的 發 展 和 服 務 對 象 的 擴 大, 有 些 地 區 的 清 真 餐 飲 管 理 也 有 香 菸 和 酒 類 的 販 賣 6 ( 二 ) 財 產 觀 7 伊 斯 蘭 教 是 典 型 的 一 神 教 信 仰, 認 為 安 拉 是 獨 一 無 二 的, 世 間 萬 物 的 創 造 者 恩 養 者 主 宰 者 8 關 於 這 個 觀 念, 在 古 蘭 經 中 有 多 次 提 到 : 我 展 開 了 大 地, 並 把 許 多 山 岳 安 置 在 大 地 上, 而 且 使 各 種 均 衡 的 東 西 生 出 來 我 在 大 地 上 為 你 們 和 你 們 所 不 能 供 養 者 而 創 造 了 許 多 生 活 資 料 9 他 創 造 了 牲 畜, 你 們 可 以 其 毛 和 皮 禦 寒, 可 以 其 乳 和 肉 充 饑, 還 有 許 多 益 處 你 們 把 牲 畜 趕 回 家 或 放 出 去 吃 草 的 時 候, 牲 畜 對 於 你 們 都 有 光 彩 牲 畜 把 你 們 的 貨 物 馱 運 到 你 們 須 經 困 難 才 能 到 達 的 地 方 去 你 們 的 主 確 是 至 仁 的, 確 是 至 慈 的 他 創 造 馬 騾 驢, 以 供 你 們 騎 乘, 以 作 你 們 的 裝 飾 他 還 創 造 你 們 所 不 知 道 的 東 西 真 主 負 責 指 示 正 道 的 責 任 有 些 道 路 是 偏 邪 的, 假 若 他 意 欲, 他 必 將 你 們 全 體 引 入 正 道 他 從 雲 中 降 下 雨 水, 你 們 可 以 用 做 飲 料, 你 們 賴 以 放 牧 的 樹 木 因 之 而 生 長 他 為 你 們 而 生 產 莊 稼 油 橄 欖 椰 棗 葡 萄 和 各 種 果 實 對 於 能 思 維 的 民 眾, 此 中 確 有 一 種 跡 象 他 為 你 們 而 制 服 了 晝 夜 和 日 月, 群 星 都 是 因 他 的 意 旨 而 被 制 服 的 ; 對 於 能 理 解 的 民 眾, 此 中 確 有 許 多 跡 象 ( 他 又 為 你 們 而 制 服 ) 他 所 為 你 們 創 造 於 大 地 的 各 色 物 品, 對 於 能 記 取 教 誨 的 民 眾, 此 中 確 有 一 種 跡 象 他 制 服 海 洋, 以 便 你 們 漁 取 其 中 的 鮮 肉, 做 你 們 的 食 品 ; 或 採 取 其 中 的 珠 寶, 做 你 們 的 裝 飾 你 看 船 舶 在 其 中 破 浪 而 行, 以 便 你 們 尋 求 他 的 恩 惠, 以 便 你 們 感 謝 10 根 據 萬 物 起 源 於 安 拉 的 觀 念,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安 拉 是 一 切 財 富 的 所 有 者, 古 蘭 經 : 天 地 的 庫 藏, 只 是 真 主 的 11 在 張 永 慶 馬 平 劉 天 明 著 之 伊 斯 蘭 教 與 經 濟 也 對 於 這 一 點 有 所 論 述, 提 到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世 人 對 於 財 產 的 權 利 只 能 是 一 種 佔 有 權, 人 們 所 佔 有 的 財 產 是 受 安 拉 的 托 付, 而 代 替 安 拉 在 世 間 掌 管 的 既 然 是 代 安 拉 掌 管 財 產, 就 必 須 按 照 安 拉 的 意 願 符 合 安 拉 意 志 的 制 度 及 法 6 7 8 9 10 11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頁 325-326 伊 斯 蘭 教 所 信 仰 的 創 造 宇 宙 萬 物 的 獨 一 主 宰 的 名 稱 阿 拉 伯 語 音 譯 通 用 波 斯 語 烏 爾 都 語 和 突 厥 語 的 穆 斯 林 稱 之 為 胡 達 " 中 國 通 用 漢 語 的 穆 斯 林 在 沿 用 安 拉 胡 達 稱 呼 的 同 時, 還 將 其 譯 稱 為 真 宰 " 真 主 " 等 參 考 :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頁 63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銀 川 : 寧 夏 人 民 出 版 社,2001, 頁 16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十 五 章 19-20 節, 北 京 : 中 國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2003, 頁 194 同 前 註, 第 十 六 章 5-14 節, 頁 197-198 同 前 註, 第 六 十 三 章 7 節, 頁 420 50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規 來 處 理 財 產 12 人 們 佔 有 財 產 的 權 利 應 受 財 產 所 有 者, 也 就 是 安 拉 的 制 約, 只 要 人 們 的 行 為 符 合 這 些 制 度 法 規, 那 麼 人 們 就 實 際 的 擁 有 處 理 財 產 的 權 利, 所 以,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財 產 的 實 際 所 有 權 其 實 是 掌 握 在 人 的 手 裡 ( 三 ) 財 產 分 配 觀 在 財 產 的 分 配 上,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萬 物 包 括 世 界 上 所 有 的 資 源 財 富 都 歸 安 拉 所 有, 人 只 是 暫 時 代 為 經 營 而 已 因 此, 人 們 佔 有 財 產 分 配 財 富 的 權 利, 是 受 到 安 拉 的 法 律 所 制 所 約 的 人 們 可 以 根 據 有 關 的 制 度 法 規, 來 支 配 處 理 使 用 自 己 所 佔 有 的 財 富, 而 社 會 的 全 體 成 員 都 有 佔 有 財 富 的 權 利 伊 斯 蘭 教 在 肯 定 人 人 都 有 佔 有 財 產 分 享 財 富 的 權 力 的 同 時, 也 同 樣 承 認 人 與 人 之 間 存 在 著 能 力 和 天 資 的 差 別, 因 此, 允 許 在 財 富 收 入 上 也 存 在 差 別 古 蘭 經 指 出 : 我 將 他 們 在 今 世 生 活 中 的 生 計 分 配 給 他 們, 我 使 他 們 彼 此 相 差 若 干 級, 以 便 他 們 層 層 節 制 13 真 主 使 你 們 互 相 超 越, 你 們 當 安 分 守 己 ; 不 要 妄 冀 非 分 ; 男 人 將 因 他 們 的 行 為 而 受 報 酬, 婦 女 也 將 因 她 們 的 行 為 而 受 報 酬 14 伊 斯 蘭 教 還 認 為, 應 根 據 人 對 安 拉 事 業 貢 獻 的 大 小 人 們 勤 奮 工 作 的 程 度, 來 實 踐 相 應 的 財 富 分 配 古 蘭 經 說 到 : 各 人 只 得 享 受 自 己 的 勞 績 15 伊 斯 蘭 教 一 方 面 鼓 勵 勞 動 努 力 生 產, 另 一 方 面 也 通 過 一 些 法 規 對 社 會 財 富 進 行 再 分 配, 因 為 人 們 對 財 產 的 佔 有 狀 況 不 同, 個 人 謀 生 的 能 力 也 有 差 別, 社 會 上 如 果 沒 有 一 個 有 效 的 機 制 來 對 於 財 產 分 配 進 行 一 定 動 的 管 理 的 話, 必 然 會 造 成 富 者 越 富 貧 者 越 貧 的 現 象, 但 是 伊 斯 蘭 教 並 不 主 張 實 行 公 有 制, 也 不 主 張 平 均 主 義, 而 是 主 張 透 過 一 些 方 式 來 對 於 貧 富 差 距 進 行 調 整 縮 小 差 距, 實 現 合 理 的 分 配, 而 根 據 學 者 馬 明 良 在 伊 斯 蘭 文 化 新 論 中 的 論 述, 伊 斯 蘭 教 採 取 的 措 施 有 四 點 : 16 1. 繳 納 則 卡 提 "( 天 課 ) 17 則 卡 提, 是 阿 拉 伯 語, 為 潔 淨 之 意, 旨 在 使 穆 斯 林 通 過 繳 納 財 富 的 一 部 分, 來 達 到 滌 心 淨 慮 的 目 的 ( 因 為 從 伊 斯 蘭 的 教 義 來 看, 財 富 是 對 人 的 一 種 考 驗 ) 天 課 是 指 每 個 人 每 年 對 自 己 的 財 富 作 一 決 算, 除 基 本 的 消 費 之 外, 從 剩 餘 的 部 分 中 抽 出 一 定 比 例 ( 通 常 錢 是 2.5%, 其 他 金 銀 珠 寶 農 產 品 12 張 永 慶 馬 平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教 與 經 濟, 銀 川 : 寧 夏 人 民 出 版 社,1994, 頁 10 13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四 十 三 章 32 節, 頁 368 14 同 前 註, 第 四 章 32 節, 頁 60 15 同 前 註, 第 五 十 三 章 39 節, 頁 398 16 馬 明 良 著, 伊 斯 蘭 文 化 新 論, 頁 153-154 17 伊 斯 蘭 教 的 五 項 基 本 功 課 之 一 教 法 規 定, 凡 穆 斯 林 所 佔 有 的 資 產 超 過 一 定 限 額 時, 應 按 一 定 比 率 繳 納 天 課 徵 收 天 課 旨 在 限 制 富 有 者 聚 斂 財 富, 緩 和 貧 富 對 立 的 社 會 矛 盾 ; 告 誡 穆 斯 林 勿 因 重 私 慾, 貪 圖 今 世 的 榮 華 富 貴, 而 離 開 安 拉 的 法 度 參 考 :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頁 557 51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畜 產 品 等 都 有 不 同 比 例 ) 的 財 產, 用 於 包 括 接 濟 窮 人 在 內 的 八 種 人 身 上 如 此 一 來, 一 個 人 除 正 常 消 費 以 外, 剩 餘 的 財 產 越 多, 繳 納 的 就 越 多 18 天 課 一 般 每 年 繳 納 一 次, 用 於 社 會 福 利 和 公 益 事 業 19 而 天 課 是 穆 斯 林 必 須 履 行 的 天 命 ", 被 列 為 五 功 " 之 一, 透 過 這 樣 的 宗 教 義 務 來 達 到 財 產 合 理 分 配 縮 小 差 距 的 目 的 2. 分 散 遺 產 根 據 伊 斯 蘭 教 教 義, 人 對 其 財 產 只 有 佔 有 權, 沒 有 所 有 權, 他 死 後 對 世 間 財 產 的 佔 有 權 即 告 終 止 必 須 按 教 法 將 其 遺 產 進 行 分 配, 教 法 對 遺 產 分 配 有 詳 盡 的 規 定, 一 個 人 在 其 遺 囑 中 只 能 處 分 遺 產 中 的 三 分 之 一, 其 餘 的 三 分 之 二 必 須 在 亡 人 的 父 母 妻 子 兒 女 兄 弟 姊 妹 等 人 中 分 配, 甚 至 連 在 場 的 親 戚 孤 兒 貧 民 都 可 獲 得 一 份 遺 產 通 過 廣 泛 的 分 散 遺 產, 在 穆 斯 林 社 會 中 就 很 難 為 遺 產 的 累 積 而 成 為 鉅 富 20 3. 反 對 囤 積 財 富 及 禁 止 高 利 貸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囤 積 金 銀 財 寶 會 使 財 富 閑 置, 導 致 不 能 流 通 不 能 投 資 而 影 響 生 產, 因 而 不 能 為 社 會 帶 來 益 處, 也 就 喪 失 了 讓 財 富 為 主 道 服 務 的 作 用 而 利 用 囤 積 的 金 錢 來 放 高 利 貸 更 是 被 禁 止 的 事 情, 因 為 在 伊 斯 蘭 教 看 來, 高 利 貸 利 息 是 一 種 不 勞 而 獲 的 收 入, 它 會 使 富 人 的 錢 像 滾 雪 球 般 那 樣 越 滾 越 多, 而 債 務 人 則 債 台 高 築 負 債 累 累, 從 而 導 致 種 種 災 難 21 4. 提 倡 廣 泛 的 施 捨 天 課 是 穆 斯 林 必 須 履 行 的 義 務, 是 有 強 制 性 的, 而 施 捨 則 是 一 種 自 願 的 奉 獻, 不 帶 有 強 制 性, 只 做 為 一 種 道 德 實 踐 而 學 者 也 認 為, 伊 斯 蘭 教 將 施 捨 看 成 是 穆 斯 林 的 基 本 義 務, 要 求 在 能 力 範 圍 之 內, 經 常 進 行 施 捨 22 古 蘭 經 說 : 不 分 晝 夜, 不 拘 隱 顯 地 施 捨 財 物 的 人 們, 將 在 他 們 的 主 那 裡 享 受 報 酬, 他 們 將 來 沒 有 恐 懼, 也 不 憂 愁 23 ( 四 ) 重 商 的 價 值 觀 伊 斯 蘭 教 是 兩 世 並 重 的 宗 教, 他 鼓 勵 穆 斯 林 要 以 誠 實 勤 奮 的 勞 動 去 創 造 今 世 和 後 世 的 幸 福, 堅 決 反 對 消 極 無 為 者 和 怯 懦 偷 懶 者 的 行 為 中 國 伊 斯 蘭 教 界 也 積 極 宣 傳 勤 勞 是 兩 世 的 富 貴, 懶 惰 是 兩 世 的 貧 窮 ", 號 召 穆 斯 林 要 辛 勤 勞 作, 18 馬 明 良 著, 伊 斯 蘭 文 化 新 論, 頁 154 19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頁 22 20 馬 明 良 著, 伊 斯 蘭 文 化 新 論, 頁 154 21 同 前 註, 頁 154 22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伊 斯 蘭 教 的 歷 史 發 展 和 現 狀, 銀 川 : 寧 夏 人 民 出 版 社,1999, 頁 247 23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二 章 274 節, 頁 32 52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創 造 幸 福 生 活 中 國 穆 斯 林 遵 守 中 國 伊 斯 蘭 教 兩 世 吉 慶 奮 鬥 今 生 " 的 教 誨, 積 極 投 入 生 產, 特 別 是 伊 斯 蘭 教 提 倡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有 較 為 系 統 的 商 業 道 德 規 範, 要 求 穆 斯 林 合 法 經 商 誠 實 踐 約 買 賣 公 平 反 對 欺 行 霸 市 以 假 亂 真 囤 積 居 奇 高 利 盤 剝 等 行 為 中 國 伊 斯 蘭 教 以 兩 世 吉 慶 " 為 處 世 之 本, 既 注 重 信 仰 追 求, 也 不 放 棄 現 實 世 俗 生 活, 認 為 今 世 是 人 生 的 旅 途, 是 後 世 永 恆 生 命 的 開 端, 後 世 是 人 生 的 歸 宿, 兩 者 互 為 因 果, 今 生 生 活 是 通 往 後 世 生 活 的 橋 樑, 今 世 的 作 為 在 後 世 得 到 應 有 的 報 酬, 要 求 穆 斯 林 兩 世 兼 顧, 立 足 於 現 實 而 追 求 後 世 理 想 境 界, 把 今 生 生 活 和 後 世 生 活 融 合 起 來 因 此, 在 中 國 伊 斯 蘭 教 的 長 期 發 展 中, 始 終 把 經 濟 生 活 作 為 事 關 民 族 興 旺 發 達 的 大 事, 經 濟 發 展 是 中 國 伊 斯 蘭 教 發 展 的 重 要 基 礎 在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的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論 述 中 也 認 為, 由 於 伊 斯 蘭 教 主 張 物 質 生 活 和 精 神 生 活 相 結 合, 今 世 和 後 世 兼 顧, 倡 導 人 們 積 極 奮 鬥 人 生, 鄙 棄 消 極 無 為 者 的 行 為, 因 此, 在 現 實 生 活 的 各 方 面, 伊 斯 蘭 教 處 處 注 重 生 產 和 經 營 活 動, 這 種 積 極 奮 鬥 的 精 神, 成 為 廣 大 穆 斯 林 從 事 物 質 生 產 和 經 濟 活 動 的 動 力 24 兩 世 兼 重 的 伊 斯 蘭 教 不 僅 是 支 配 廣 大 穆 斯 林 日 常 生 活 行 為 和 生 活 方 式 的 標 準, 也 是 規 範 經 濟 生 活 的 準 則 由 於 伊 斯 蘭 教 產 生 初 期 特 殊 的 社 會 經 濟 狀 況 與 背 景, 決 定 了 它 對 商 業 活 動 的 重 視 和 鼓 勵, 先 知 穆 罕 默 德 本 人 就 曾 做 過 十 八 年 的 商 人, 他 一 邊 傳 教 一 邊 經 商, 把 經 商 說 成 是 一 件 聖 事 " 伊 斯 蘭 充 分 肯 定 行 商 的 價 值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商 人 猶 如 世 界 上 的 信 使, 是 安 拉 在 大 地 上 可 信 賴 的 奴 僕 " 25 因 此, 穆 斯 林 把 經 商 當 作 聖 行 " 來 看 待, 從 而 對 商 業 倍 加 重 視, 對 商 人 格 外 尊 重, 重 商 和 崇 商 的 價 值 觀 成 為 伊 斯 蘭 教 價 值 體 系 的 一 個 顯 著 特 徵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商 業 能 促 進 流 通 豐 富 商 品 活 躍 市 場 引 導 消 費 刺 激 生 產, 26 而 在 這 種 價 值 觀 念 的 影 下 之 下, 形 成 一 套 中 國 穆 斯 林 獨 特 的 經 濟 思 想, 而 伊 斯 蘭 教 所 提 倡 的 重 視 商 業, 但 是 禁 止 高 利 貸, 以 及 誠 實 經 商 公 平 交 易, 禁 止 囤 積 居 奇 操 縱 市 場, 也 成 為 了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經 商 原 則 27 ( 五 ) 消 費 觀 生 產 交 換 分 配 的 最 終 目 的 是 為 了 滿 足 人 們 的 消 費 需 要, 消 費 帶 動 起 生 產 也 帶 動 起 交 換 和 分 配, 消 費 觀 不 只 是 一 個 經 濟 問 題, 還 牽 涉 到 人 們 核 心 價 值 觀 與 生 活 方 式 的 體 現, 而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消 費 的 價 值 觀 念, 也 有 許 多 論 述, 主 要 分 成 下 列 三 點 : 24 25 26 27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頁 24-25 同 前 註, 頁 313 馬 明 良,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文 化, 西 北 民 族 研 究,1996 年 第 1 期, 頁 253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頁 131 53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1. 適 度 消 費 伊 斯 蘭 教 雖 然 反 對 禁 慾 主 義 的 消 費 觀, 允 許 穆 斯 林 享 受 一 切 財 富, 但 是 也 反 對 奢 侈 豪 華 浪 費,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人 的 慾 望 是 無 窮 的, 過 份 的 追 求 享 受 會 使 人 變 的 自 私 冷 酷 及 貪 婪, 因 此, 人 們 使 用 財 產 時 該 有 所 節 制, 物 質 生 活 上 適 當 的 自 我 克 制 是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的 一 種 美 德 古 蘭 經 說 : 你 們 應 當 吃, 應 當 喝, 但 不 要 過 份, 真 主 確 是 不 喜 歡 過 份 者 的 28 不 義 的 人 們 追 隨 他 們 所 享 受 的 豪 華 生 活 他 們 是 犯 罪 的 人 29 從 古 蘭 經 的 論 述 可 以 知 道, 伊 斯 蘭 反 對 追 求 豪 華 奢 侈 揮 霍 的 消 費 行 為, 反 對 禁 慾 主 義 的 消 費 行 為, 而 所 主 張 的 是 一 種 適 中 的 消 費 原 則 30 2. 正 當 消 費 伊 斯 蘭 教 將 消 費 行 為 劃 分 成 正 當 與 非 正 當 合 法 與 非 法, 而 提 倡 正 當 的 消 費 行 為 所 謂 正 當 的 消 費 行 為, 是 指 符 合 伊 斯 蘭 教 適 度 消 費 的 基 本 原 則, 對 於 社 會 生 活 風 氣 秩 序 人 的 健 康 關 係 等, 沒 有 不 良 影 響 的 消 費, 即 主 張 將 財 產 用 於 教 法 允 許 或 讚 揚 的 消 費, 例 如 : 維 持 一 般 生 活 撫 養 親 屬 接 受 教 育 和 從 事 朝 覲 等 而 不 正 當 消 費, 在 伊 斯 蘭 教 中 有 嚴 格 的 限 制 和 規 定, 包 括 飲 食 服 飾 娛 樂 婚 喪 嫁 娶 等 方 面 的 內 容, 例 如 : 禁 止 飲 酒 賭 博 嫖 娼 吃 禁 食 等 31 3. 道 德 消 費 所 謂 道 德 消 費, 是 指 鼓 勵 穆 斯 林 積 極 參 與 救 濟 窮 人 的 慈 善 活 動, 而 不 指 望 任 何 回 報 32 古 蘭 經 : 他 們 問 你 他 們 應 該 怎 樣 費 用, 你 說 : 你 們 所 費 用 的 財 產, 當 費 用 於 父 母 至 親 孤 兒 貧 民 旅 客 " 你 們 無 論 行 甚 麼 善 功, 都 確 是 真 主 所 全 知 的 33 你 們 把 自 己 的 臉 轉 向 東 方 和 西 方, 都 不 是 正 義 正 義 是 信 真 主, 信 末 日, 信 天 神, 信 天 經, 信 先 知, 並 將 所 愛 的 財 產 施 濟 親 戚 孤 兒 貧 民 旅 客 乞 丐 和 贖 取 奴 隸, 並 謹 守 拜 功, 完 納 天 課, 履 行 約 言, 忍 受 窮 困 患 難 和 戰 爭 這 等 人, 確 是 忠 貞 的 ; 這 等 人, 確 是 敬 畏 的 34 28 29 30 31 32 33 34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七 章 31 節, 頁 111 同 前 註, 第 十 一 章 116 節, 頁 172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頁 51-52 同 前 註, 頁 52 馬 明 良,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文 化, 頁 258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二 章 215 節, 頁 22 同 前 註, 第 二 章 177 節, 頁 18 54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二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思 想 中 的 商 業 原 則 從 上 述 的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觀 來 看, 可 以 了 解 到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思 想 內 容 非 常 豐 富, 而 學 者 馬 明 良 認 為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觀, 主 要 是 以 伊 斯 蘭 教 精 神 為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通 過 各 種 內 在 或 外 在 的 手 段 與 措 施 來 規 範 穆 斯 林 的 經 濟 行 為, 而 並 不 關 注 具 體 的 經 濟 如 何 快 速 發 展 的 問 題, 35 但 是 伊 斯 蘭 教 關 於 經 商 方 面 的 規 定 是 非 常 詳 盡 的, 接 下 來 的 這 一 部 分, 將 針 對 於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思 想 中 的 商 業 部 分 作 探 討, 下 面 分 成 三 點 來 分 析 伊 斯 蘭 教 的 商 業 原 則 ( 一 ) 公 平 交 易, 互 惠 互 利, 反 對 壟 斷 學 者 認 為 伊 斯 蘭 教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主 張 公 平 交 易 互 惠 互 利 以 及 反 對 壟 斷 的 原 則 認 為 正 當 的 買 賣 能 促 進 流 通 活 躍 市 場, 而 投 機 行 為 則 會 擾 亂 市 場 影 響 流 通, 因 而 嚴 禁 投 機 欺 詐 和 假 冒, 還 認 為 交 易 首 先 必 須 要 出 於 雙 方 自 願, 否 則 會 影 響 正 常 交 易 ; 其 次 還 非 常 重 視 秤 量 的 公 平 性, 不 在 秤 上 作 假, 爭 價 不 爭 秤 是 穆 斯 林 商 人 普 遍 遵 守 的 原 則 36 在 古 蘭 經 當 中 也 多 次 提 到 有 關 於 公 平 秤 量 的 內 容 : 你 們 當 用 充 足 的 斗 和 公 平 的 秤 37 你 們 當 使 用 充 足 的 斗 和 秤, 不 要 克 扣 別 人 所 應 得 的 貨 物 38 你 們 應 當 使 用 充 足 的 斗 和 公 平 的 秤, 你 們 不 要 克 扣 他 人 應 得 的 財 物 39 當 你 們 賣 糧 的 時 候, 應 當 量 足 份 量, 你 們 應 當 使 用 公 平 的 秤 稱 貨 物, 這 是 善 事, 是 結 局 最 優 良 的 40 你 們 應 當 用 足 量 的 升 斗, 不 要 克 扣 41 你 們 應 當 以 公 平 的 秤 稱 貨 物 你 們 不 要 克 扣 他 人 所 應 得 的 財 物 42 你 們 應 當 秉 公 地 謹 守 衡 度, 你 們 不 要 使 所 稱 之 物 份 量 不 足 43 傷 哉! 稱 量 不 公 的 人 們 當 他 們 從 別 人 稱 量 進 來 的 時 候, 他 們 稱 量 得 很 充 足 ; 當 他 們 量 給 別 人 或 稱 給 別 人 的 時 候, 他 們 不 稱 足 不 量 足 難 道 他 們 不 信 自 己 將 復 活, 在 一 個 重 大 的 日 子 嗎? 在 那 日, 人 們 將 為 全 世 界 的 主 而 起 立 44 伊 斯 蘭 教 主 張 人 們 為 了 今 世 的 幸 福 而 努 力 奮 鬥, 創 造 財 富, 但 不 可 因 財 富 見 利 忘 義, 危 害 他 人,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在 商 業 活 動 中, 競 爭 是 必 然 的, 並 且 提 倡 在 一 定 合 理 範 圍 內 的 競 爭 是 符 合 道 德 的 是 允 許 的, 因 此, 鼓 勵 平 等 競 爭, 但 是 反 對 囤 積 居 奇 壟 斷 市 場, 那 種 為 了 個 人 膨 脹 的 私 利 將 貨 物 囤 積 起 來 阻 滯 流 通, 或 者 壟 斷 行 業 欺 行 霸 市 坑 害 同 行 和 消 費 者, 或 者 投 機 取 巧 哄 抬 物 價 損 人 利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馬 明 良,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文 化, 頁 252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頁 322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六 章 152 節, 頁 107 同 前 註, 第 七 章 85 節, 頁 117 同 前 註, 第 十 一 章 85 節, 頁 169 同 前 註, 第 十 七 章 35 節, 頁 210 同 前 註, 第 二 十 六 章 181 節, 頁 279 同 前 註, 第 二 十 六 章 182-183 節, 頁 279 同 前 註, 第 五 十 五 章 9 節, 頁 401 同 前 註, 第 八 十 三 章 1-6 節, 頁 449 55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己 的 競 爭 行 為, 都 是 不 道 德 的, 為 教 義 所 不 允 許 的 45 古 蘭 經 指 出 : 窖 藏 金 銀, 而 不 用 於 主 道 者, 你 應 當 以 痛 苦 的 刑 罰 向 他 們 報 喜 46 真 主 確 是 不 喜 歡 不 義 者 的 應 受 責 備 的, 是 欺 侮 他 人 並 且 在 地 方 上 蠻 橫 無 理 者, 這 些 人 將 受 痛 苦 的 刑 罰 47 ( 二 ) 禁 止 高 利 貸 及 重 利 剝 削 伊 斯 蘭 教 義 中 嚴 厲 禁 止 商 業 活 動 中 的 放 高 利 貸 和 吃 重 利 行 為, 認 為 收 取 利 息 是 一 種 促 使 人 們 不 勞 而 獲 脫 離 生 產, 並 能 造 成 社 會 財 富 分 配 不 公 的 不 義 行 為 學 者 認 為 在 伊 斯 蘭 教 看 來, 賺 取 高 額 利 潤, 無 疑 也 同 買 賣 中 的 其 他 不 公 平 一 樣, 是 侵 占 別 人 的 財 務 的 行 為 48 古 蘭 經 說 到 : 吃 重 利 的 人, 要 像 中 了 魔 的 人 一 樣, 瘋 瘋 癲 癲 地 站 起 來 這 是 因 為 他 們 說 買 賣 恰 像 重 利 " 真 主 准 許 買 賣, 而 禁 止 重 利 49 真 主 褫 奪 重 利, 增 加 賑 物 50 信 道 的 人 們 啊! 如 果 你 們 真 是 信 士, 那 麼, 你 們 當 敬 畏 真 主, 當 放 棄 餘 欠 的 重 利 51 且 違 禁 而 取 重 利, 並 藉 詐 術 而 侵 蝕 別 人 的 錢 財, 我 已 為 他 們 中 不 信 道 的 人 而 預 備 痛 苦 的 刑 罰 52 ( 三 ) 勤 奮 努 力, 誠 實 經 商, 憑 約 守 信 伊 斯 蘭 教 不 輕 視 現 實 功 利, 只 要 是 合 法 並 不 傷 害 他 人 利 益 所 獲 得 之 利 益, 就 給 予 充 分 的 肯 定, 鼓 勵 商 人 勤 奮 工 作, 並 認 為 勤 奮 經 商 是 商 人 必 須 具 備 的 條 件 與 德 行 53 古 蘭 經 : 我 必 定 要 試 驗 你 們, 直 到 我 認 識 你 們 中 的 奮 鬥 者 和 堅 忍 者, 我 將 考 核 關 於 你 們 的 工 作 的 報 告 54 伊 斯 蘭 教 鼓 勵 勤 奮 經 商, 把 商 人 的 艱 辛 當 作 安 拉 對 他 們 的 考 驗, 因 此, 中 國 穆 斯 林 有 著 勤 儉 節 約 吃 苦 耐 勞 艱 苦 奮 鬥 的 傳 統 而 除 了 勤 奮 努 力 之 外, 伊 斯 蘭 教 還 十 分 重 視 誠 實 經 商 的 原 則, 並 且 把 是 否 誠 實 經 商 與 是 否 真 誠 信 教, 當 作 同 樣 的 事 情 來 看 待 55 伊 斯 蘭 教 嚴 厲 禁 止 商 業 活 動 中 的 各 種 詐 欺 假 冒 愚 弄 哄 騙 等 不 誠 實 的 行 為, 古 蘭 經 強 調 : 你 們 不 要 藉 詐 術 而 侵 蝕 別 人 的 財 產 56 不 信 守 契 約 是 伊 斯 蘭 教 不 允 許 的, 伊 斯 蘭 教 為 了 維 護 商 業 交 易 有 秩 序 的 正 常 進 行, 提 倡 重 視 商 業 契 約 遵 守 信 譽 的 思 想 伊 斯 蘭 教 還 將 憑 約 守 信 視 為 正 義 " 之 事, 使 得 中 國 穆 斯 林 商 人 多 半 受 其 影 響, 而 十 分 重 視 定 立 契 約 與 履 行 契 約 規 定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頁 322-323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九 章 34 節, 頁 140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四 十 二 章 40-42 節, 頁 365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頁 323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二 章 275 節, 頁 32 同 前 註, 第 二 章 276 節, 頁 32 同 前 註, 第 二 章 278 節, 頁 32 同 前 註, 第 四 章 161 節, 頁 74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頁 31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四 十 七 章 31 節, 頁 383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頁 321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四 章 29 節, 頁 59 56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的 權 利 義 務 57 古 蘭 經 : 當 你 們 締 結 盟 約 的 時 候, 你 們 應 當 履 行 真 主 的 盟 約 你 們 既 以 真 主 為 你 們 的 保 証 者, 則 締 結 盟 約 之 後 就 不 要 違 背 誓 言 真 主 的 確 知 道 你 們 的 行 為 58 與 你 訂 約 的 人 們, 其 實 只 是 與 真 主 訂 約 ; 真 主 的 手 是 在 他 們 的 手 之 上 的 背 約 者, 自 受 背 約 之 害 ; 實 踐 與 真 主 所 訂 約 者, 真 主 將 賞 賜 他 重 大 的 報 酬 59 在 介 紹 完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思 想 與 經 商 原 則 之 後, 下 面 一 節 將 進 入 到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部 分, 來 討 論 究 竟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撒 拉 族 在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的 時 候, 產 生 了 什 麼 影 響? 又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觀 念 和 經 商 原 則, 使 得 撒 拉 族 在 市 場 經 濟 體 制 之 下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的 時 候, 面 臨 到 什 麼 樣 的 問 題 或 是 適 應? 57 58 59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頁 323-324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十 六 章 91 節, 頁 204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四 十 八 章 10 節, 頁 384 57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第 二 節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思 想 對 鄉 鎮 企 業 發 展 的 影 響 撒 拉 族 受 到 伊 斯 蘭 教 的 影 響, 是 一 個 崇 尚 經 商 善 於 經 商 的 民 族 據 明 史 官 職 志 記 載, 當 時 河 州 的 茶 馬 司 設 在 河 州 城 南, 但 是 交 易 場 所 在 積 石 關 ( 循 化 撒 拉 族 自 治 縣 所 在 地 ) 60 而 根 據 循 化 志 記 載, 乾 隆 以 前 的 撒 拉 人 已 知 修 建 水 磨, 61 光 緒 年 間 在 一 些 集 鎮 上, 已 出 現 鐵 匠 木 匠 瓦 匠 等 專 業 性 作 坊, 隨 著 手 工 業 和 專 業 性 作 坊 的 發 展, 撒 拉 族 的 商 業 也 得 以 緩 慢 發 展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撒 拉 族 人 發 揮 善 於 經 商 的 特 長, 開 飯 館 辦 商 店 跑 運 輸 擺 小 攤 販, 尤 其 是 鄉 鎮 企 業 的 異 軍 突 起 使 撒 拉 族 的 經 濟 有 了 突 飛 猛 進 的 發 展 學 者 們 也 認 為, 從 古 代 的 茶 馬 戶 市 " 到 今 天 的 市 場 經 濟, 撒 拉 族 人 都 表 現 出 強 烈 的 經 商 意 願 以 及 經 商 才 能 62 伊 斯 蘭 教 作 為 西 北 穆 斯 林 民 族 的 核 心 價 值, 直 接 影 響 到 經 濟 行 為 及 經 濟 發 展, 在 美 國 學 者 杜 磊 (Dru C.Gladney) 的 中 國 穆 斯 林 (Muslim Chinese:Ethnic Nationalis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一 書 中, 也 有 對 於 穆 斯 林 民 族 喜 好 從 商 的 特 色 作 論 述, 杜 磊 以 河 北 省 長 營 的 回 族 為 例, 說 明 了 在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當 地 的 回 族 因 為 深 受 本 民 族 宗 教 伊 斯 蘭 教 的 影 響, 而 天 生 喜 愛 經 商 的 因 子 再 次 有 了 發 展 的 機 會, 並 積 極 興 辦 小 型 工 業 與 從 事 個 體 私 營 的 商 業 活 動, 因 而 快 速 的 提 升 了 長 營 回 族 的 收 入, 這 是 一 種 因 為 宗 教 影 響 而 產 生 的 企 業 主 義 63 撒 拉 族 是 一 個 全 民 信 仰 伊 斯 蘭 教 的 民 族, 因 此,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撒 拉 族 也 有 著 深 遠 的 影 響 接 下 來 在 這 一 節 中, 就 從 伊 斯 蘭 教 的 價 值 觀 來 探 討 撒 拉 族 人 在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時 所 受 到 的 影 響 一 經 營 現 世 的 經 濟 觀 伊 斯 蘭 教 提 倡 今 世 與 後 世 兼 顧 的 兩 世 觀, 64 認 為 穆 斯 林 在 為 來 世 追 求 幸 福 而 敬 拜 安 拉 的 同 時, 不 應 該 捨 棄 現 世 的 利 益 與 享 受, 並 且 認 為 現 世 的 奮 鬥 與 努 力 是 值 得 鼓 勵 的 善 行, 因 此, 在 經 濟 觀 念 方 面, 伊 斯 蘭 教 今 世 與 後 世 兼 顧, 以 及 鼓 勵 經 營 現 世 的 精 神, 使 得 撒 拉 族 遭 遇 挫 折 時, 比 較 不 會 陷 入 消 極 的 狀 態, 撒 拉 族 認 為 努 力 的 經 營 現 世 創 造 財 富, 是 安 拉 所 讚 許 的 善 功 這 種 經 營 現 世 的 觀 念 對 於 經 濟 發 展 的 影 響 在 馬 克 思 韋 伯 的 著 作 中 有 提 到 : 新 教 徒, 不 管 是 作 為 統 治 階 級 60 羋 一 之 著, 撒 拉 族 史, 頁 104 61 所 謂 水 磨, 是 用 以 進 行 糧 食 加 工, 磨 麥 成 粉 參 考 : 羋 一 之 著, 撒 拉 族 史, 頁 161 62 楊 啟 辰 楊 華 主 編, 中 國 穆 斯 林 的 禮 儀 禮 俗 文 化, 頁 319-320 63 Dru C.Gladney, Muslim Chinese:Ethnic Nationalis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Press, 1991, pp235-236. 64 伊 斯 蘭 教 將 今 世 的 現 實 生 活 視 為 人 的 旅 途, 將 後 世 視 為 人 的 歸 宿 倡 導 兩 世 並 重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人 在 現 世 生 活 之 後, 還 有 來 世 的 生 活, 即 末 日 或 審 判 之 日 此 日 人 被 復 活, 按 生 前 善 惡 受 審 判, 善 者 進 入 天 園, 永 享 幸 福, 惡 者 墮 入 火 獄, 備 受 痛 苦 參 考 :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頁 676 58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還 是 被 統 治 階 級, 不 管 作 為 多 數 還 是 作 為 少 數, 都 表 現 出 一 種 特 別 善 於 發 揚 經 濟 理 性 主 義 的 傾 向 ; 而 這 種 經 濟 理 性 主 義 在 天 主 教 徒 身 上, 不 管 他 們 的 處 境 是 上 述 的 前 一 種 還 是 後 一 種, 卻 從 未 表 現 到 這 樣 的 程 度 這 樣, 我 們 就 必 須 在 其 宗 教 信 仰 的 永 恆 的 內 在 特 徵 中, 而 不 是 在 其 暫 時 的 政 治 歷 史 處 境 中, 來 尋 求 這 一 差 異 的 主 要 解 釋 天 主 教 更 注 重 來 世, 其 最 高 理 想 更 具 禁 慾 苦 行 色 彩, 這 無 疑 會 將 其 信 徒 培 養 得 對 現 世 的 利 益 無 動 於 衷 65 從 上 述 這 一 段 論 述 中 可 以 知 道, 馬 克 思 韋 伯 認 為 一 個 宗 教 的 內 在 觀 念, 對 於 其 信 徒 在 經 濟 的 表 現 上 是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影 響 的, 因 為 宗 教 所 主 張 的 觀 點 不 同, 就 會 影 響 到 信 徒 在 其 生 活 上 的 差 異, 例 如 基 督 新 教 與 天 主 教 來 說, 天 主 教 更 注 重 來 世, 基 督 新 教 則 認 為 : 個 人 道 德 活 動 所 能 採 取 的 最 高 形 式, 應 是 對 其 履 行 世 俗 事 務 的 義 務 進 行 評 價 上 帝 應 許 的 唯 一 生 存 方 式, 不 是 要 人 們 以 苦 修 的 禁 慾 超 越 世 俗 道 德, 而 是 要 人 完 成 個 人 在 現 世 裡 所 處 地 位 賦 予 他 的 責 任 和 義 務 這 是 他 的 天 職 66 從 這 裡 可 以 看 出, 在 基 督 新 教 中, 經 營 現 世 的 觀 點 也 是 其 很 重 要 的 特 色, 並 且 在 經 濟 發 展 上 的 影 響 也 相 當 的 深 遠 而 伊 斯 蘭 教 這 種 注 重 經 營 現 世 的 觀 念, 對 於 撒 拉 族 來 說, 可 以 算 是 一 種 激 勵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的 動 力, 在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鄉 鎮 企 業 的 崛 起 是 整 個 中 國 經 濟 制 度 改 革 的 成 果, 這 一 點 在 第 二 章 已 經 做 過 探 討, 不 過 對 於 原 本 地 理 位 置 處 於 中 國 西 北 邊 陲 的 循 化 縣 來 說, 發 展 鄉 鎮 企 業 的 條 件 並 不 是 太 好, 一 方 面 是 交 通 不 便 的 因 素, 一 方 面 是 資 金 不 足 的 緣 故, 使 得 整 個 青 海 的 鄉 鎮 企 業 發 展 是 屬 於 落 後 的 狀 態, 67 但 是 就 循 化 縣 的 經 濟 發 展 而 言, 其 鄉 鎮 企 業 的 發 展 卻 是 非 常 蓬 勃 的, 根 據 二 三 年 的 統 計, 循 化 縣 鄉 鎮 企 業 的 總 產 值 是 52,814 萬 元, 佔 全 循 化 縣 工 農 業 總 產 值 的 94% 68 也 就 是 因 為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中 國 的 經 濟 體 制 改 革 使 大 力 提 倡 農 村 興 辦 鄉 鎮 企 業, 撒 拉 族 人 有 了 比 過 去 更 好 的 機 會 來 經 營 現 世, 因 此, 循 化 縣 鄉 鎮 企 業 的 興 辦 在 八 年 代 之 後, 可 以 說 是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冒 出 頭 來, 在 馬 成 俊 教 授 所 主 編 的 循 化 縣 社 會 經 濟 可 持 續 發 展 研 究 中 甚 至 提 到 : 近 二 十 年 循 化 經 濟 發 展 的 最 重 要 指 標 和 成 果 就 是 鄉 鎮 企 業 的 發 展 ; 在 1980~1998 年 間, 全 縣 工 農 業 產 值 由 1,897 萬 元 增 加 到 21,564.86 萬 元, 在 新 增 工 農 業 總 產 值 19,667 萬 元 中, 鄉 鎮 企 業 產 值 增 長 的 貢 獻 率 高 達 97.7% 由 此 可 見, 沒 有 鄉 鎮 企 業 的 發 展 就 沒 有 循 化 經 濟 的 今 天 69 從 上 述 的 統 計 數 據 來 看, 我 們 就 以 了 解 到 鄉 鎮 企 業 在 循 化 縣 經 濟 發 展 上 的 比 重 是 相 當 大 的, 幾 乎 佔 了 全 縣 一 整 年 總 產 值 的 九 成, 這 樣 的 比 例 是 非 常 可 觀 的, 由 此 我 們 可 以 知 道, 鄉 鎮 企 業 的 發 展 對 於 循 化 縣 的 經 濟 的 影 響 有 多 麼 的 強 大, 而 65 馬 克 思 韋 伯 著, 于 曉 陳 維 剛 等 譯, 新 教 倫 理 與 資 本 主 義 精 神, 北 京 : 生 活 讀 書 新 知 三 聯 書 店,1987, 頁 26-27 66 同 前 註, 頁 59 67 威 廉 伯 徳 林 青 松 主 編, 中 國 鄉 鎮 企 業 的 歷 史 性 崛 起, 頁 345 68 循 化 統 計 局, 循 化 撒 拉 族 自 治 縣 二 三 年 國 民 經 濟 主 要 統 計 指 標,2004, 頁 19 69 馬 成 俊 主 編, 循 化 縣 社 會 經 濟 可 持 續 發 展 研 究, 頁 99 59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且 其 中 發 展 最 好 的 三 家 龍 頭 企 業, 青 海 雪 舟 三 絨 集 團 伊 佳 民 族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青 海 興 旺 集 團 公 司, 都 是 由 撒 拉 族 人 所 興 辦 經 營 的, 在 訪 問 這 些 鄉 鎮 企 業 的 過 程 中, 了 解 到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可 謂 非 常 深 遠, 對 撒 拉 族 人 來 說, 努 力 經 營 事 業 創 造 財 富, 是 一 件 一 舉 兩 得 兩 全 其 美 的 事 情, 不 但 是 可 以 因 為 經 營 現 世 來 完 成 功 修, 另 一 方 面 也 為 自 己 的 後 世 做 準 備, 只 有 把 今 世 經 營 的 好 的 人, 才 會 受 到 真 主 的 肯 定, 也 才 能 保 障 後 世 的 幸 福, 因 此 伊 斯 蘭 教 這 種 今 世 與 後 世 兼 顧 的 兩 世 觀 念, 成 為 撒 拉 族 在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的 一 個 強 大 動 力, 在 經 營 的 動 機 和 努 力 的 目 標 上 給 了 撒 拉 族 相 當 大 的 誘 因, 使 撒 拉 族 人 對 於 能 夠 通 過 合 法 的 經 營 現 世 創 造 財 富, 來 達 成 人 生 的 功 課 二 積 極 經 營 的 經 濟 觀 除 了 經 營 現 世 的 觀 念 之 外, 積 極 經 營 的 觀 念 對 鄉 鎮 企 業 的 發 展 也 很 重 要, 伊 斯 蘭 教 主 張 的 信 前 定 " 70 對 撒 拉 族 而 言, 是 另 一 個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的 動 力, 伊 斯 蘭 教 的 前 定 論 認 為, 一 個 人 的 成 敗 得 失 榮 辱 禍 福, 雖 然 有 客 觀 因 素 及 機 緣 的 問 題 存 在, 但 歸 根 結 底 的 來 說 是 由 安 拉 決 定 的, 既 然 成 敗 得 失 由 安 拉 來 決 定, 那 麼 在 做 任 何 事 情 的 時 候, 就 不 必 患 得 患 失 裹 足 不 前, 而 應 該 滿 懷 信 心 的 去 做 就 可 以 了, 至 於 最 後 的 結 果 是 成 功 還 是 失 敗 就 不 必 在 意 71 也 因 為 如 此, 在 撒 拉 族 社 會 中 普 遍 有 一 種 積 極 向 上 的 精 神, 他 們 認 為 既 然 個 人 的 成 敗 得 失 升 遷 沉 浮 等 都 取 決 於 真 主 的 意 志, 那 麼 在 人 生 的 旅 途 中 就 不 必 畏 縮 不 前 患 得 患 失, 而 應 該 抱 持 著 堅 定 的 信 念, 勇 於 嘗 試 敢 於 冒 險, 把 成 敗 得 失 置 之 度 外 在 筆 者 訪 問 到 伊 佳 民 族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老 闆 韓 阿 乙 草 的 時 候, 72 就 了 解 到 這 個 信 前 定 的 觀 念 對 於 韓 老 闆 的 重 要 性, 因 為 韓 老 闆 原 本 是 清 真 寺 裡 的 滿 拉, 73 在 寺 裡 學 經 十 三 年,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時 赴 巴 基 斯 坦 留 學, 就 是 因 為 有 這 個 留 學 的 機 緣, 讓 韓 老 闆 接 觸 到 外 面 的 世 界, 他 發 現 巴 基 斯 坦 有 電 腦 刺 繡 的 穆 斯 林 所 戴 的 帽 子, 因 此 就 把 帽 子 帶 回 青 海 來 販 賣, 因 為 中 國 沒 有 電 腦 刺 繡 的 制 帽 工 廠, 過 去 都 是 從 孟 加 拉 巴 基 斯 坦 沙 烏 地 阿 拉 伯 等 地 進 口, 而 韓 老 闆 認 為 這 是 他 的 前 定 以 及 大 好 機 會, 所 以 之 後 就 放 棄 了 留 學 的 機 會,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到 孟 加 拉 考 察 電 腦 刺 繡 制 70 是 伊 斯 蘭 教 基 本 信 仰 六 大 信 仰 之 一,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凡 萬 事 萬 物 皆 由 安 拉 前 定 "( 又 稱 主 的 定 然 "), 是 人 的 意 志 不 能 違 抗 的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前 定 與 自 由 意 志 的 相 互 關 係 是 : 既 反 對 極 端 的 宿 命 論, 也 反 對 絶 對 的 人 定 論 ; 人 類 對 自 己 的 行 為, 應 順 其 前 定, 自 負 其 責 參 考 :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頁 319-320 71 馬 明 良, 撒 拉 族 商 業 觀 念 與 商 業 活 動, 青 海 民 族 學 院 學 報 ( 社 會 科 學 版 ),1995 年 第 1 期, 頁 103 72 此 段 資 料 是 筆 者 於 2003 年 7 月 25 日 在 循 化 縣 訪 問 韓 阿 乙 草 所 做 之 紀 錄 整 理 73 中 國 伊 斯 蘭 教 清 真 寺 經 堂 學 員 的 稱 謂, 亦 作 滿 喇 " 曼 拉 " 是 阿 拉 伯 語 的 轉 音, 意 為 有 知 識 者 中 國 甘 肅 寧 夏 青 海 等 地 區 把 正 在 清 真 寺 學 習 宗 教 專 業 知 識, 力 求 達 到 阿 訇 水 平 的 學 生, 稱 為 滿 拉, 類 同 內 地 所 稱 的 海 里 凡 參 考 :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頁 362 60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帽 工 廠 的 生 產 線, 一 九 九 九 年 回 到 循 化 開 辦 伊 佳 民 族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從 初 期 的 只 生 產 帽 子 和 阿 拉 伯 文 工 藝 扇, 到 現 在 成 為 全 中 國 最 大 的 穆 斯 林 民 族 用 品 公 司, 主 要 生 產 帽 子 紗 巾 禮 拜 毯 阿 拉 伯 文 刺 繡 阿 拉 伯 掛 毯 等 民 族 用 品, 還 外 銷 到 全 世 界 十 二 個 國 家, 包 括 甘 肅 臨 夏 的 民 族 用 品, 基 本 上 也 是 從 循 化 銷 售 過 去 的 這 樣 的 發 展, 對 韓 阿 乙 草 來 說, 當 然 是 他 積 極 努 力 的 成 果, 但 是 信 前 定 這 樣 的 價 值 觀 在 韓 阿 乙 草 的 身 上 有 著 非 常 強 烈 的 體 現 他 對 於 機 會 掌 握 的 非 常 的 好, 不 會 被 已 經 學 了 十 三 年 經 所 累 積 的 知 識 與 地 位 所 束 縛, 他 認 為 放 棄 念 經 以 及 留 學 的 機 會, 也 是 安 拉 的 前 定, 只 要 懂 得 順 應 前 定, 不 斷 努 力, 就 可 以 創 造 更 多 的 幸 福 在 訪 問 馬 成 俊 教 授 關 於 撒 拉 族 社 會 中 為 什 麼 會 普 遍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的 現 象 時, 他 也 提 到, 撒 拉 族 人 非 常 善 於 抓 住 機 會, 看 到 別 人 怎 麼 賺 到 錢, 那 他 就 會 想 用 同 樣 的 方 式 去 賺 錢 主 要 是 因 為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銀 行 的 銀 根 放 鬆, 很 容 易 貸 到 款 子, 很 多 人 不 會 考 慮 太 多 其 他 的 問 題, 只 要 是 能 把 銀 行 的 錢 貸 出 來, 能 夠 有 機 會 賺 錢, 撒 拉 族 人 就 會 努 力 去 做, 不 會 想 到 其 他 的 後 果 74 這 樣 的 想 法 在 撒 拉 族 社 會 中 相 當 的 普 遍, 也 是 筆 者 在 田 野 調 查 過 程 中 感 受 到 撒 拉 族 相 當 強 烈 的 一 個 特 質 撒 拉 族 人 在 經 營 企 業 的 時 候, 往 往 是 懷 抱 著 一 股 熱 情 的 向 前 衝, 勇 於 興 辦 企 業 因 此, 在 筆 者 訪 問 許 多 企 業 經 營 者 的 時 候, 關 於 為 什 麼 會 冒 風 險 創 辦 企 業 的 問 題, 基 本 上 答 案 都 是 相 當 雷 同 的, 那 就 是 在 創 辦 企 業 的 時 候, 多 半 的 撒 拉 族 人 對 於 風 險 都 沒 有 太 多 的 想 法, 不 會 考 慮 什 麼 成 敗 的 問 題, 只 是 因 為 生 活 所 需, 再 加 上 碰 到 了 政 府 改 革 開 放 的 時 機, 只 要 能 夠 賺 取 較 多 的 利 益 與 財 富, 撒 拉 族 人 都 會 不 怕 辛 苦 不 怕 失 敗 的 去 努 力 經 營 積 極 嘗 試, 他 們 相 信 就 算 真 的 失 敗 也 是 人 生 中 的 功 課, 是 真 主 的 前 定, 沒 有 什 麼 事 情 會 讓 他 們 真 正 失 敗, 除 了 自 己 放 棄 經 營 放 棄 機 會 不 過 在 這 樣 的 價 值 觀 影 響 之 下, 也 造 成 許 多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的 撒 拉 族 人 因 為 沒 有 經 驗, 加 上 對 於 企 業 發 展 思 考 的 不 詳 實 周 嚴, 真 的 有 許 多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的 人 沒 有 辦 法 妥 善 經 營 因 為 一 開 始 只 是 有 了 機 會, 卻 沒 有 思 考 長 期 發 展 的 可 能 性, 或 者 是 沒 有 考 慮 會 遭 遇 的 風 險 與 困 難, 因 此 造 成 有 很 多 撒 拉 族 人 在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上 遭 到 失 敗 撒 拉 族 人 認 為, 只 有 透 過 自 己 不 斷 的 努 力, 才 能 夠 求 得 今 世 以 及 來 世 的 幸 福 75 也 就 是 受 到 伊 斯 蘭 教 這 種 兩 世 吉 慶 " 以 及 信 前 定 " 的 價 值 觀 念 所 影 響, 使 得 撒 拉 族 人 認 為 既 然 今 世 的 努 力 奮 鬥, 既 可 以 帶 來 現 實 的 利 益, 又 可 以 取 悅 安 拉, 何 樂 而 不 為? 使 得 撒 拉 族 在 經 營 人 生 的 過 程 中, 長 期 以 來 都 是 抱 持 著 勇 往 直 前 不 因 為 挫 折 而 退 卻 的 想 法, 這 樣 的 價 值 觀 對 於 撒 拉 族 的 發 展 有 著 強 大 的 影 響 力 74 此 段 訪 談 是 筆 者 於 2004 年 7 月 24 日 在 西 寧 訪 問 馬 成 俊 教 授 所 做 之 紀 錄 馬 成 俊 教 授 是 青 海 民 族 學 院 民 族 研 究 所 所 長, 本 身 是 撒 拉 族 75 馬 成 俊 主 編, 循 化 縣 社 會 經 濟 可 持 續 發 展 研 究, 頁 128 61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三 努 力 生 產 在 第 一 節 中 有 提 到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思 想 中 很 重 要 的 一 個 內 涵, 就 是 努 力 生 產 的 觀 念, 努 力 生 產 與 保 護 生 產 是 伊 斯 蘭 教 所 提 倡 的 主 張, 在 古 蘭 經 中 也 多 有 著 墨 而 這 個 觀 念 與 上 面 所 提 及 的 今 世 與 來 世 兼 顧 有 相 當 密 切 的 關 係, 就 是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相 對 於 與 其 他 宗 教 在 經 濟 方 面 有 著 不 同 的 主 張, 因 此 在 對 於 信 仰 者 的 經 濟 行 為 也 有 著 不 同 的 影 響, 基 本 上 撒 拉 族 是 全 族 信 仰 伊 斯 蘭 教 的, 在 這 樣 的 宗 教 信 仰 體 系 之 下,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有 著 注 重 經 營 現 世, 來 達 到 追 求 後 世 的 目 的, 使 得 努 力 生 產 的 觀 念, 在 撒 拉 族 社 會 中 是 非 常 核 心 的 價 值 概 念 改 革 開 放 以 來, 撒 拉 族 在 經 濟 發 展 上 有 了 較 好 的 機 會, 鄉 鎮 企 業 的 興 辦, 成 為 撒 拉 族 社 會 中 的 一 種 普 遍 性 現 象, 而 筆 者 認 為 這 個 現 象 與 努 力 生 產 的 觀 念 是 密 切 不 可 分 的, 就 是 因 為 有 努 力 生 產 的 觀 念, 因 此 撒 拉 族 人 並 不 以 吃 飽 穿 暖 為 滿 足, 積 極 的 參 與 工 作, 創 造 更 多 的 財 富, 對 撒 拉 族 人 來 說 是 一 個 非 常 根 本 的 人 生 目 標, 撒 拉 族 人 在 努 力 生 產 的 方 面, 是 有 著 非 常 顯 著 的 特 色 的, 他 們 只 要 有 機 會, 不 論 工 作 有 多 麼 的 艱 苦 和 困 難, 都 會 盡 他 們 自 己 的 力 量 來 達 到 目 的 以 筆 者 去 訪 談 過 的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雪 舟 三 絨 集 團 的 原 物 料 是 三 種 動 物 的 絨 毛, 牦 牛 絨 羊 絨 以 及 駝 絨, 其 實 早 在 清 朝 乾 隆 年 間 對 於 撒 拉 族 人 的 羊 絨 就 有 過 記 載, 據 循 化 志 卷 七 說 : 貨 則 黑 褐 白 褐 沙 毡 撒 拉 絨 雖 有 名, 此 地 實 不 出, 出 於 狄 道, 76 從 上 面 這 段 記 載 可 以 看 出, 撒 拉 人 在 製 造 以 羊 毛 為 原 料 的 褐 子 和 毛 毡 等 方 面, 早 有 一 定 的 基 礎, 只 不 過 循 化 當 地 並 不 出 產 羊 毛 而 這 些 原 物 料 的 產 地 都 在 青 藏 高 原 甘 肅 南 部 和 新 疆 等 地 區, 要 能 夠 以 低 價 取 得 這 些 原 物 料, 才 能 壓 低 成 本 增 加 利 潤, 也 才 能 跟 其 他 相 同 企 業 的 產 品 在 市 場 競 爭, 但 是 這 些 原 物 料 產 地 的 氣 候 非 常 的 嚴 酷, 而 且 生 產 這 些 原 物 料 的 人 都 是 牧 民, 居 住 區 域 相 對 分 散 不 集 中, 而 撒 拉 族 人 為 了 要 取 得 品 質 較 好 又 價 格 較 低 的 原 物 料, 只 能 靠 著 堅 強 的 毅 力 奔 波 在 高 原 與 沙 漠 之 間, 如 果 沒 有 這 樣 堅 強 的 毅 力, 那 麼 雪 舟 三 絨 是 不 可 能 達 到 今 天 這 樣 的 成 績, 在 訪 問 青 海 雪 舟 三 絨 集 團 的 韓 國 輝 董 事 時 他 說 : 77 我 們 廠 裡 面 去 收 購 這 些 絨 毛 原 料 的 員 工 都 是 撒 拉 族 人, 是 挨 家 挨 戶 去 跟 塔 吉 克 族 藏 族 蒙 古 族 等 牧 民 買 來 的, 採 購 人 員 都 是 撒 拉 族, 裡 面 有 3%~5% 四 十 歲 以 上 的 人 會 說 藏 文 就 是 有 這 些 肯 辛 苦 到 處 收 購 原 料 的 撒 拉 族 人, 雪 舟 三 絨 集 團 才 有 今 天 這 樣 的 發 展 雪 舟 三 絨 集 團 目 前 是 全 中 國 最 大 的 分 梳 絨 加 工 基 地, 而 且 全 世 界 四 分 之 一 的 牦 牛 絨 原 料 是 由 雪 舟 三 絨 集 團 所 收 購, 一 九 九 七 年 總 產 值 達 到 六 千 多 萬 元, 並 羋 一 之 著, 撒 拉 族 史, 頁 160 此 段 訪 談 是 筆 者 於 2004 年 7 月 30 日 在 循 化 縣 雪 舟 三 絨 工 廠 內 訪 問 韓 國 輝 董 事 兼 副 總 經 理 所 做 之 紀 錄 76 77 62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且 其 牛 絨 衫 的 銷 售 量 市 場 佔 有 率 擠 進 全 中 國 百 家 商 廠 銷 售 的 前 十 五 名 ; 78 二 二 年 還 被 中 國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總 局 商 標 局 認 定 為 中 國 馳 名 商 標 ", 至 此 才 結 束 了 青 海 省 無 馳 名 商 標 的 歷 史, 也 成 為 中 國 唯 一 的 一 家 牦 牛 絨 馳 名 商 標 在 循 化 這 個 地 方, 其 實 基 本 條 件 實 在 沒 有 辦 法 拿 來 和 中 國 東 南 部 的 水 準 來 比 擬, 不 論 是 自 然 環 境 資 金 的 投 入 以 及 教 育 水 準, 但 是 筆 者 認 為 就 是 依 靠 著 撒 拉 族 人 努 力 生 產 的 特 性, 才 能 有 今 天 這 樣 不 輸 人 的 成 績, 這 只 是 雪 舟 三 絨 集 團 的 例 子 但 筆 者 在 循 化 縣 做 田 野 調 查 的 期 間, 實 際 感 受 到 撒 拉 族 人 努 力 工 作 不 怕 辛 勞 的 個 性, 確 實 是 一 種 基 本 的 價 值 觀 普 遍 存 在 於 撒 拉 族 的 社 會 之 中, 這 種 從 信 仰 到 實 際 生 活 層 面 都 存 在 的 價 值 觀, 對 於 撒 拉 族 的 鄉 鎮 企 業 之 發 展, 確 實 是 起 到 了 激 勵 生 產 的 作 用 四 重 視 商 業 撒 拉 族 之 所 以 形 成 善 於 經 商 的 傳 統, 與 其 重 視 商 業 價 值 觀 有 著 密 切 的 關 係, 而 撒 拉 族 重 視 商 業 的 價 值 觀, 在 根 本 上 是 受 到 了 伊 斯 蘭 教 的 影 響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是 個 相 當 注 重 商 業 的 宗 教, 這 一 點 在 上 一 節 中 已 經 做 過 討 論, 在 此 不 多 做 贅 述 就 是 因 為 撒 拉 族 認 為 經 商 是 被 安 拉 所 喜 愛 認 同 且 鼓 勵 的, 因 此 長 期 以 來, 在 撒 拉 族 的 社 會 中, 重 視 商 業 與 商 人 的 觀 念, 可 以 說 是 根 植 於 撒 拉 族 的 價 值 觀 之 中 就 是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的 影 響, 撒 拉 族 人 普 遍 認 為 一 個 人 會 否 經 商, 也 成 為 衡 量 這 個 人 有 沒 有 本 事 的 標 準 在 筆 者 所 訪 問 的 過 程 中, 基 本 上 做 買 賣 在 撒 拉 族 社 會 中 是 一 個 相 當 普 遍 的 事 情, 而 且 也 以 做 買 賣 為 榮 以 經 商 為 榮 的 價 值 觀 可 以 說 是 成 為 了 撒 拉 族 社 會 的 一 種 普 世 價 值, 也 因 為 如 此, 鄉 鎮 企 業 的 興 辦, 就 成 為 撒 拉 族 人 在 改 革 開 放 之 後 最 好 的 選 擇, 既 可 以 創 造 利 益, 又 可 以 獲 得 安 拉 和 撒 拉 族 社 會 的 讚 許, 鄉 鎮 企 業 就 在 這 樣 的 氛 圍 中 異 軍 突 起 五 合 理 分 配 伊 斯 蘭 教 很 重 視 合 理 分 配 的 觀 念,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財 產 觀 念 的 核 心 價 值 是 強 調, 真 主 是 一 切 財 富 的 所 有 者, 人 類 有 佔 有 權, 人 們 所 佔 有 的 財 產 是 受 安 拉 所 托 付, 而 代 替 安 拉 在 世 間 掌 管 的 雖 然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每 個 人 因 為 聰 明 才 智 不 同, 努 力 的 程 度 也 不 同, 因 此 財 富 不 可 能 完 全 平 均 的 分 配 在 每 個 人 手 中, 但 是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世 界 上 的 財 富 要 公 平 合 理 的 分 配, 反 對 財 富 集 中 在 少 數 人 的 手 中, 以 免 造 成 社 會 上 的 貧 富 差 距 太 過 懸 殊 這 樣 的 觀 念 造 成 了 伊 斯 蘭 教 通 過 一 些 方 式 來 進 行 財 富 再 分 配, 使 世 界 上 的 貧 困 問 題 能 夠 獲 得 適 當 的 解 決, 而 這 些 方 式 在 第 一 節 也 有 78 馬 成 俊 主 編, 循 化 縣 社 會 經 濟 可 持 續 發 展 研 究, 頁 359 63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所 提 及, 在 這 裡 也 不 再 重 複, 這 裡 將 探 討 這 些 措 施 對 於 撒 拉 族 人 在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時 的 影 響 是 什 麼 伊 斯 蘭 教 解 決 財 富 再 分 配 的 方 式 有 : 繳 納 則 卡 提 "( 天 課 ) 分 散 遺 產 反 對 囤 積 財 富 及 禁 止 高 利 貸 提 倡 廣 泛 的 施 捨 這 四 種 措 施 而 筆 者 在 田 野 調 查 時 所 調 查 到 對 於 鄉 鎮 企 業 經 營 者 較 有 影 響 的 是 表 現 在 繳 納 則 卡 提 "( 天 課 ) 與 提 倡 廣 泛 的 施 捨 上 面, 尤 其 是 在 廣 泛 的 施 捨 這 個 部 分, 在 循 化 當 地 有 相 當 明 顯 的 表 現, 例 如 興 旺 集 團 的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韓 興 旺 先 生, 他 的 興 旺 集 團 對 於 循 化 當 地 的 回 饋 是 相 當 著 名 的 其 實 興 旺 集 團 的 業 務 真 的 很 龐 大 也 很 多 樣, 並 不 僅 限 於 循 化 地 區, 光 是 水 電 站 的 工 程 就 有 好 幾 座 是 興 旺 集 團 興 建 的, 包 括 平 安 縣 的 柳 灣 水 電 站 瑪 多 縣 的 黃 河 源 水 電 站 等 算 是 目 前 循 化 鄉 鎮 企 業 在 建 築 工 程 方 面 發 展 的 最 好 的 企 業 體 韓 興 旺 總 經 理 也 是 個 虔 誠 的 穆 斯 林, 他 不 吸 煙 不 喝 酒, 嚴 謹 的 遵 循 伊 斯 蘭 教 教 規 在 廣 泛 的 施 捨 這 個 部 分, 也 對 於 他 的 故 鄉 循 化 縣 投 入 很 多 他 在 進 入 循 化 縣 的 入 口 處 三 岔 口 設 立 了 一 座 駱 駝 的 雕 像, 這 座 駱 駝 雕 像 就 是 象 徵 當 年 尕 勒 莽 阿 哈 莽 兄 弟 二 人 從 中 亞 撒 馬 爾 罕 所 牽 來 的 那 一 峰 白 色 駱 駝 這 使 得 循 化 的 撒 拉 族 有 了 一 個 具 象 的 民 族 象 徵, 這 對 於 撒 拉 族 來 說, 可 謂 是 讓 外 人 能 夠 了 解 他 們 民 族 來 源 與 文 化 的 第 一 步, 另 外 還 資 助 撒 拉 族 的 失 學 兒 童 返 校 復 學, 並 答 應 幫 助 孩 子 們 完 成 小 學 學 業 讀 完 初 中, 並 培 養 有 能 力 的 孩 子 上 大 學 韓 興 旺 在 接 受 訪 問 時 說 過 : 79 我 自 己 小 時 候 是 沒 有 辦 法 讀 書, 為 了 生 活 只 能 出 來 做 包 工 頭, 我 完 全 了 解 沒 辦 法 讀 書 的 痛 苦 幫 他 們 繼 續 有 書 讀, 不 算 什 麼, 我 現 在 有 能 力 了, 也 希 望 自 己 的 族 人 能 夠 好 起 來, 我 現 在 做 的 事 情 沒 有 什 麼 從 這 裡 可 以 看 到 一 個 事 業 非 常 成 功 的 撒 拉 族 人, 對 於 他 本 民 族 文 化 的 提 升 是 不 遺 餘 力, 他 認 為 就 是 因 為 他 現 在 有 能 力 了, 因 此 才 有 機 會 來 幫 助 自 己 的 家 鄉 自 己 的 族 人 韓 總 經 理 也 認 為 這 樣 的 資 助 是 應 該 要 做 的 事 情, 不 論 是 身 為 一 個 穆 斯 林 應 該 要 廣 泛 的 施 捨, 或 是 身 為 一 個 撒 拉 族 人 要 幫 助 自 己 的 民 族, 對 他 來 說, 他 都 認 為 這 些 事 情 是 責 無 旁 貸 的 而 禁 止 高 利 貸 的 部 分, 則 是 撒 拉 族 在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上, 與 其 他 西 北 穆 斯 林 民 族 有 比 較 不 同 的 表 現 在 筆 者 所 訪 問 的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經 營 者 中, 幾 乎 沒 有 人 是 不 跟 銀 行 貸 款 而 興 辦 企 業 的, 這 一 點 與 筆 者 二 四 年 在 甘 肅 臨 夏 所 做 的 田 野 調 查 情 況 有 所 出 入, 因 此 接 下 來 一 節, 會 針 對 這 個 部 分 來 做 分 析 與 比 較, 探 討 同 樣 是 穆 斯 林 興 辦 鄉 鎮 企 業, 卻 在 利 息 的 方 面 有 不 同 的 表 現 之 現 況 與 其 原 因 79 此 段 訪 談 是 筆 者 於 2003 年 7 月 23 日 在 西 寧 訪 問 韓 興 旺 董 事 長 所 做 之 紀 錄 韓 興 旺 董 事 長 是 興 旺 集 團 的 董 事 長 兼 總 經 理 64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第 三 節 伊 斯 蘭 教 的 利 息 觀 與 鄉 鎮 企 業 經 營 一 伊 斯 蘭 教 經 濟 思 想 中 的 利 息 觀 念 在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思 想 中, 是 鼓 勵 從 事 可 靠 保 險 合 法 的 交 易 行 為, 是 提 倡 勤 勞 誠 實 公 平 等 原 則 來 作 為 基 礎 的, 反 對 那 種 不 以 勤 奮 工 作 為 其 經 營 基 礎 的 商 業 經 營 行 為 這 樣 的 經 濟 思 想 有 其 歷 史 背 景,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的 經 濟 思 想, 主 要 是 源 自 於 七 世 紀 的 阿 拉 伯 半 島 特 殊 的 社 會 經 濟 文 化 之 中, 與 目 前 以 西 方 金 融 體 制 為 主 體 的 現 代 經 濟 生 活 有 其 合 理 的 適 應 性, 但 是 也 有 格 格 不 入 無 法 相 容 的 地 方, 而 這 種 明 顯 不 協 調 的 部 分, 主 要 是 體 現 在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利 息 的 觀 念 上 面, 例 如 : 在 張 永 慶 馬 平 劉 天 明 著 之 伊 斯 蘭 教 與 經 濟 有 提 到, 銀 行 支 付 利 息 和 收 取 利 息 的 金 融 模 式, 以 及 在 現 代 經 濟 活 動 中 的 股 市 活 動, 這 種 以 金 錢 來 賺 取 金 錢 的 手 段, 並 且 高 風 險 的 經 濟 活 動, 都 是 被 伊 斯 蘭 教 所 禁 止 的 行 為 80 伊 斯 蘭 教 重 視 商 業, 鼓 勵 穆 斯 林 透 過 經 商 來 獲 得 應 得 的 利 益, 但 堅 決 反 對 通 過 經 濟 活 動 來 獲 取 重 利 在 伊 斯 蘭 教 裡 是 禁 止 商 業 金 融 活 動 中 吃 利 貸 的 行 為, 禁 止 貨 幣 對 貨 幣 型 的 交 易 中 收 取 額 外 的 貨 幣 在 古 蘭 經 中 有 提 到 : 信 道 的 人 們 啊! 你 們 不 要 吃 重 復 加 倍 的 利 息, 你 們 當 敬 畏 真 主, 以 便 你 們 成 功, 81 在 聖 訓 經 中 也 提 到 : 穆 聖 憎 恨 吃 利 貸 者, 用 利 貸 者, 及 其 書 寫 者 和 見 證 者 他 說 他 們 同 盟 作 弊, 一 律 同 罪 " 82 從 這 裡 可 以 看 出, 在 伊 斯 蘭 教 的 教 義 當 中, 對 於 利 息 的 態 度 其 實 是 相 當 的 嚴 格, 凡 是 參 與 到 利 貸 活 動 中 的 一 切 行 為, 都 是 被 嚴 格 禁 止 的 從 西 方 的 金 融 體 制 觀 點 看 來, 利 息 是 刺 激 一 切 金 融 活 動 的 根 本 動 力, 沒 有 利 息, 銀 行 就 無 法 匯 集 到 資 金, 企 業 就 得 不 到 投 資 的 貸 款, 如 此 一 來 資 金 無 法 流 通, 融 資 活 動 便 會 消 失, 整 個 經 濟 活 動 就 會 呈 現 停 滯 狀 態 但 是 從 伊 斯 蘭 教 的 觀 點 來 看, 認 為 利 息 是 一 種 不 勞 而 獲 的 收 入, 只 會 鼓 勵 人 們 放 棄 誠 實 勤 奮 的 勞 動, 而 依 靠 吃 利 息 過 生 活, 從 而 會 使 人 腐 化 墮 落, 使 整 個 社 會 的 運 作 遭 到 破 壞 在 張 永 慶 馬 平 劉 天 明 著 之 伊 斯 蘭 教 與 經 濟 中 也 有 關 於 這 方 面 的 論 述, 西 方 金 融 觀 點 認 為 利 息 是 一 種 延 後 消 費 的 報 酬, 把 時 間 和 金 錢 都 當 作 商 品, 而 利 息 就 是 時 間 和 金 錢 的 價 格 ; 但 是 伊 斯 蘭 教 認 為, 財 富 的 增 長 只 能 是 透 過 勞 動 來 實 現, 錢 本 身 不 會 生 出 更 多 的 錢, 一 個 人 的 收 入 應 該 要 反 映 出 他 對 社 會 的 貢 獻, 也 認 為 時 間 和 金 錢 不 是 商 品, 因 此 利 息 的 存 在 是 不 合 理 的 事 情 83 但 是 其 實 長 期 以 來, 伊 斯 蘭 教 界 對 於 利 息 的 觀 點 也 一 直 存 在 爭 議, 對 於 伊 斯 蘭 教 經 典 中 所 禁 止 的 里 巴 " 84 有 著 不 同 的 理 解 在 聖 訓 中 對 里 巴 " 的 解 釋 80 81 82 83 84 張 永 慶 馬 平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教 與 經 濟, 頁 27 64 馬 堅 譯, 古 蘭 經, 第 三 章 130 節, 頁 47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頁 32 張 永 慶 馬 平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教 與 經 濟, 頁 65-66 伊 斯 蘭 教 用 語, 阿 拉 伯 語 音 譯 意 為 利 息 重 利 參 考 :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65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為 : 1. 一 切 不 勞 而 獲 的 利 息 和 收 入 2. 用 欺 詐 賭 博 投 機 取 巧 等 不 正 當 手 段 或 不 等 價 交 換 所 獲 得 的 收 入 3. 高 利 貸 的 收 入 85 但 後 來 有 些 伊 斯 蘭 教 學 者 認 為, 銀 行 的 貸 款 多 為 投 資 性 的 活 動,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生 產, 因 此 從 中 收 取 利 息 並 沒 有 違 反 教 義, 實 際 上 也 是 屬 於 幫 助 生 產 的 行 為 不 過 絕 大 部 分 的 伊 斯 蘭 教 學 者 不 這 麼 認 為, 他 們 認 為 里 巴 " 與 現 代 利 息 沒 有 本 質 上 的 區 別, 它 們 都 是 一 種 未 經 付 出 勞 動 按 一 定 比 例 超 過 原 借 貸 金 額 之 外 的 收 入, 是 一 種 不 公 道 不 正 當 的 收 入, 而 根 據 類 比 原 則, 古 蘭 經 與 聖 訓 中 所 禁 止 的 里 巴 " 規 定, 完 全 可 以 適 用 於 當 今 的 金 融 利 息 86 現 代 的 伊 斯 蘭 教 金 融 思 想 中, 基 本 上 對 於 利 息 仍 保 持 著 禁 止 的 態 度, 認 為 利 息 是 一 切 非 生 產 性 或 不 含 有 價 值 創 造 生 產 過 程 的 收 益 或 資 本 增 值 反 對 西 方 視 利 息 為 貨 幣 的 市 場 價 格 的 觀 點, 認 為 只 有 勞 動 創 造 的 產 品 才 有 價 值, 貨 幣 本 身 不 屬 於 商 品, 更 沒 有 價 格, 也 不 能 以 利 率 形 式 作 為 價 格 機 制 87 於 是 在 一 些 伊 斯 蘭 教 國 家 中, 就 發 展 出 符 合 伊 斯 蘭 教 教 義 的 伊 斯 蘭 銀 行, 在 銀 行 與 客 戶 之 間 建 立 一 種 合 夥 關 係, 銀 行 將 客 戶 的 存 款 用 於 投 資 經 營, 雙 方 共 擔 風 險, 共 分 投 資 利 潤, 透 過 共 享 投 資 利 潤, 讓 雙 方 都 能 獲 得 利 益, 這 一 種 以 投 資 利 潤 代 替 利 息 的 金 融 原 則, 被 稱 為 無 息 " 伊 斯 蘭 金 融, 88 已 經 有 許 多 伊 斯 蘭 國 家 實 行 這 種 制 度, 目 前 世 界 上 已 存 在 有 一 百 多 家 伊 斯 蘭 金 融 機 構 89 二 中 國 甘 肅 臨 夏 地 區 回 族 企 業 家 對 利 息 的 觀 念 與 態 度 筆 者 在 二 四 年 跟 隨 張 中 復 老 師 赴 甘 肅 省 臨 夏 回 族 自 治 州, 針 對 臨 夏 市 的 回 族 穆 斯 林 企 業 進 行 過 調 查, 當 時 筆 者 所 關 心 的 問 題 也 是 在 於,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臨 夏 市 回 族 穆 斯 林 企 業 的 經 營 的 影 響, 當 時 筆 者 就 在 田 野 調 查 的 過 程 中 訪 問 了 一 些 回 族 企 業 經 營 者, 對 於 這 些 回 族 企 業 家 在 經 營 企 業 時 所 受 到 伊 斯 蘭 教 的 影 響 有 一 些 了 解 臨 夏 市 的 總 人 口 有 202,449 人, 而 回 族 佔 全 市 總 人 口 的 88.68%, 90 可 以 說 是 強 勢 多 數 的 局 面, 臨 夏 市 的 伊 斯 蘭 教 氛 圍 相 當 的 強 烈, 這 裡 還 被 稱 為 中 國 的 小 麥 加 ", 而 且 伊 斯 蘭 教 嚴 禁 收 取 利 息 的 規 定, 對 臨 夏 市 的 回 族 企 業 家 有 著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隨 著 改 革 開 放, 商 品 經 濟 的 發 展, 商 品 交 易 的 規 模 也 日 益 擴 大, 資 金 的 流 通 速 度 也 跟 著 加 快, 並 且 要 發 展 更 大 規 模 的 生 產 就 必 須 要 有 更 多 的 資 金, 但 是 臨 夏 的 回 族 穆 斯 林 對 於 銀 行 等 信 用 機 構 收 取 與 預 付 利 息 的 做 法, 非 常 不 能 認 同,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頁 311 85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頁 311 86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頁 260 87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編 輯 委 員 會 編, 中 國 伊 斯 蘭 百 科 全 書, 頁 680 88 張 永 慶 馬 平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教 與 經 濟, 頁 68-69 89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頁 8 90 臨 夏 市 地 方 志 編 纂 委 員 會 編, 臨 夏 市 年 鑑, 頁 5 66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因 此 不 願 意 跟 銀 行 往 來 的 穆 斯 林 人 數 非 常 多, 據 統 計 臨 夏 地 區 穆 斯 林 在 銀 行 開 戶 僅 佔 總 戶 數 的 13%, 手 持 現 金 和 存 款 比 例 為 9:1 91 在 筆 者 所 訪 問 的 臨 夏 市 的 穆 斯 林 企 業 家, 也 發 現 他 們 多 數 不 願 意 跟 銀 行 有 業 務 上 的 關 係, 認 為 向 銀 行 貸 款 是 不 合 伊 斯 蘭 教 義 的 事 情, 所 訪 問 的 七 家 穆 斯 林 企 業 中, 只 有 臨 夏 州 建 築 公 司 第 六 隊 於 開 始 創 業 的 時 候, 向 銀 行 貸 款 了 人 民 幣 三 千 元 做 資 本, 以 及 啟 雲 超 市 有 向 銀 行 貸 款 ; 其 他 的 企 業 全 部 都 是 個 人 累 積 了 資 本, 或 是 向 同 樣 是 穆 斯 林 的 親 戚 朋 友 先 借 資 本, 但 是 沒 有 收 取 利 息, 才 開 始 創 業 而 在 創 業 之 後, 在 企 業 經 營 的 資 金 運 作 上, 只 有 啟 雲 超 市 還 有 持 續 向 銀 行 貸 款, 其 他 的 企 業 多 半 仍 然 不 願 意 跟 銀 行 有 所 往 來 ; 不 過 臨 夏 市 銀 河 奶 糖 廠, 在 創 業 時 雖 為 廠 長 個 人 出 資, 並 無 向 銀 行 貸 款, 但 之 後 在 經 營 上 有 一 百 到 二 百 萬 的 貸 款, 雖 然 廠 長 也 認 為 貸 款 與 利 息 與 伊 斯 蘭 教 義 不 合, 但 是 廠 長 用 存 款 利 息 來 支 付 貸 款 的 金 額 所 需 支 付 的 利 息, 讓 銀 行 自 行 消 化 了 利 息 的 問 題, 他 認 為 這 樣 的 處 理 模 式 剛 好 解 決 了 這 利 息 的 問 題, 也 解 決 了 與 銀 行 往 來 會 違 反 伊 斯 蘭 教 教 義 的 問 題 在 調 查 過 程 中, 發 現 多 數 臨 夏 的 回 族 穆 斯 林 企 業 經 營 者 與 產 權 擁 有 者 都 不 願 意 與 銀 行 有 太 多 的 業 務 往 來, 認 為 向 銀 行 貸 款 是 不 合 伊 斯 蘭 教 義 的 事 情, 但 是 這 樣 的 觀 念 也 出 現 了 年 齡 層 的 分 歧, 在 我 們 所 訪 問 的 企 業 中, 年 齡 較 大 的 經 營 者 對 於 伊 斯 蘭 教 的 規 定 比 較 堅 持, 而 年 齡 層 較 輕 的 經 營 者 相 對 來 說, 雖 然 也 認 同 向 銀 行 貸 款 不 合 乎 伊 斯 蘭 教 的 教 義, 但 是 大 多 認 為 如 果 能 向 銀 行 貸 款, 那 麼 在 企 業 經 營 上 就 能 獲 得 較 多 的 支 持, 在 資 金 調 度 上 也 就 比 較 寬 裕, 而 企 業 的 規 模 也 能 夠 發 展 的 更 大 例 如 在 臨 夏 市 所 訪 問 的 A 鄉 鎮 企 業 經 營 者 透 露 說 : 92 其 實 不 跟 銀 行 貸 款 子 來 作 投 資, 對 我 們 在 作 買 賣 的 時 候 真 的 是 很 不 方 便, 可 是 我 現 在 沒 有 辦 法 跟 銀 行 貸 款, 因 為 家 裡 面 的 老 人 家 不 會 答 應, 但 是 之 後 還 是 會 考 慮 貸 款 的 問 題 如 果 能 跟 銀 行 貸 款 的 話, 公 司 也 可 以 發 展 的 比 較 快 從 上 面 這 一 段 話 可 以 看 出 年 輕 一 代 的 穆 斯 林 對 於 利 息 有 新 的 看 法, 但 是 因 為 家 裡 面 的 長 輩 不 允 許 跟 銀 行 往 來, 所 以 目 前 還 是 只 能 跟 同 樣 是 穆 斯 林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相 互 週 轉 資 金 年 齡 層 不 同 的 回 族 穆 斯 林 因 為 對 傳 統 觀 念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因 此 也 出 現 了 企 業 經 營 模 式 的 差 異 伊 斯 蘭 教 對 於 回 族 而 言, 是 具 有 主 導 地 位 的 核 心 文 化 價 值, 而 伊 斯 蘭 教 的 影 響 更 是 深 入 回 族 人 民 的 生 活, 但 是 面 對 整 體 社 會 文 化 的 變 遷, 以 及 現 代 經 濟 體 制 的 運 作, 對 於 信 仰 伊 斯 蘭 教 的 回 族 產 生 了 衝 擊 與 適 應 上 的 矛 盾 點, 在 與 銀 行 的 貸 款 業 務 上, 尤 其 可 看 出 發 展 經 濟 與 傳 統 觀 念 的 衝 突 在 現 代 的 經 濟 制 度 的 金 融 體 制 之 下, 不 與 銀 行 在 業 務 上 來 往, 對 於 企 業 發 展 91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頁 6 92 此 段 訪 談 是 筆 者 於 2004 年 7 月 10 日, 跟 隨 張 中 復 老 師 的 中 國 大 陸 西 北 穆 斯 林 社 會 田 野 調 查 隊, 在 臨 夏 市 訪 問 A 鄉 鎮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所 做 之 紀 錄 因 為 對 於 向 銀 行 貸 款 的 問 題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在 此 以 匿 名 方 式 67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就 有 了 很 大 的 限 制, 不 論 是 投 資 的 資 本 調 度 較 困 難, 在 企 業 運 作 上 流 動 資 金 的 缺 乏, 對 於 回 族 穆 斯 林 企 業 實 際 上 造 成 了 無 法 解 決 的 矛 盾, 雖 然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義 中 認 為 穆 斯 林 皆 兄 弟, 穆 斯 林 與 穆 斯 林 企 業 之 間 會 相 互 幫 助, 並 且 不 收 取 利 息, 但 是 這 樣 的 運 作 方 式, 屬 於 較 小 額 度 的 調 度 運 用, 不 可 諱 言 與 其 他 非 穆 斯 林 企 業 相 比, 是 缺 少 了 資 本 的 競 爭 力, 在 伊 斯 蘭 教 與 經 濟 中 提 到 : 伊 斯 蘭 教 的 金 融 原 則 造 成 穆 斯 林 社 會 經 濟 活 動 中 的 缺 憾, 93 這 是 回 族 穆 斯 林 企 業 家 在 現 代 經 濟 體 制 下 經 營 企 業 的 格 格 不 入 之 處, 也 造 成 多 數 回 族 穆 斯 林 企 業 家 無 法 創 造 更 大 獲 利 擴 展 業 務 的 原 因 94 在 一 九 八 四 年 六 月, 臨 夏 市 穆 斯 林 馬 占 良 開 設 了 便 民 銀 行 ", 穆 斯 臨 喇 依 禮 又 辦 了 民 間 信 貸 部 ", 但 是 由 於 他 們 還 是 採 用 了 一 般 銀 行 的 做 法, 並 沒 有 實 現 伊 斯 蘭 教 金 融 思 想 的 無 利 息 特 點, 因 此 也 未 能 受 到 伊 斯 蘭 教 界 人 士 和 穆 斯 林 的 支 持, 使 得 這 種 由 穆 斯 林 來 經 營 的 民 間 信 用 合 作 社 沒 能 有 所 發 展 95 三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經 營 對 利 息 的 處 理 與 分 析 相 較 於 隔 了 一 座 積 石 山 的 臨 夏 地 區 而 言, 撒 拉 族 雖 然 也 是 全 族 虔 誠 信 仰 伊 斯 蘭 教 的 民 族, 但 是 在 經 營 鄉 鎮 企 業 上 遇 到 有 關 於 利 息 的 問 題, 卻 不 像 臨 夏 地 區 那 樣, 產 生 出 與 現 代 金 融 體 制 無 法 相 容 的 現 象, 但 是 為 什 麼 同 樣 受 到 伊 斯 蘭 教 影 響 的 穆 斯 林 企 業, 會 在 利 息 的 問 題 上 出 現 態 度 上 的 分 歧, 筆 者 將 在 下 面 的 論 述 中 來 做 一 個 分 析 在 筆 者 所 訪 問 的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經 營 者 中, 幾 乎 全 部 都 跟 銀 行 有 所 業 務 往 來, 以 興 旺 集 團 的 董 事 長 韓 興 旺 來 說, 他 如 果 沒 有 跟 銀 行 貸 款 資 金 來 做 投 資 創 業, 也 不 會 有 今 天 興 旺 集 團 的 表 現, 96 於 二 三 年 被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青 海 省 分 行 評 定 為 一 級 (AA) 信 用 企 業 ; 而 天 香 兩 椒 有 限 公 司 與 仙 紅 辣 椒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也 都 是 透 過 向 銀 行 貸 款, 才 能 創 業 與 運 作, 同 樣 都 被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青 海 省 分 行 評 定 為 一 級 (AA) 信 用 企 業 ; 雪 舟 三 絨 集 團 則 是 從 一 九 九 九 年 以 來, 連 續 四 年 被 評 定 為 特 級 (AAA) 信 用 企 業 ; 包 括 伊 佳 民 族 用 品 有 限 公 司, 同 樣 與 銀 行 往 來, 在 二 二 年 以 來 就 評 定 為 特 級 (AAA) 信 用 企 業 而 與 銀 行 業 務 往 來 的 狀 況, 不 僅 止 於 這 幾 家 企 業, 事 實 上 在 筆 者 的 了 解, 向 銀 行 貸 款 對 於 撒 拉 族 人 來 說, 並 沒 有 成 為 一 件 被 視 為 忌 諱 的 事 情, 筆 者 也 有 訪 問 過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例 如 循 化 T 鄉 鎮 企 業 的 老 闆 提 到 : 97 93 張 永 慶 馬 平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教 與 經 濟, 頁 367 94 上 述 有 關 於 臨 夏 回 族 穆 斯 臨 企 業 家 的 調 查 資 料, 都 參 考 : 中 國 大 陸 西 北 穆 斯 林 社 會 田 野 調 查 隊, 黃 土 高 原 上 的 伊 斯 蘭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民 族 學 系 九 十 二 學 年 度 中 國 大 陸 西 北 穆 斯 林 社 會 田 野 調 查 隊 研 究 報 告, 頁 33-36 95 劉 天 明 著, 伊 斯 蘭 經 濟 思 想, 頁 7 96 此 段 資 料 是 筆 者 於 2003 年 7 月 23 日 在 西 寧 市 訪 問 韓 興 旺 所 做 之 紀 錄 整 理 97 此 段 訪 談 是 筆 者 於 2004 年 7 月 30 日, 在 循 化 縣 訪 問 T 鄉 鎮 企 業 的 經 營 者 所 做 之 紀 錄 因 為 對 68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最 開 始 跟 銀 行 貸 款 是 二 十 萬, 才 能 夠 買 了 塊 地, 蓋 上 十 幾 間 房 子, 這 才 把 廠 子 辦 起 來 了, 要 是 沒 有 跟 銀 行 貸 款 的 話, 也 沒 有 辦 法 開 始 從 上 面 的 訪 談 可 以 看 出, 對 撒 拉 族 人 來 說, 其 實 跟 銀 行 貸 款 是 他 們 創 辦 企 業 的 最 快 也 是 當 時 的 唯 一 途 徑 也 就 是 有 這 樣 的 背 景 因 素, 造 成 從 一 開 始 興 辦 鄉 鎮 企 業 的 時 候, 向 銀 行 貸 款 就 成 為 撒 拉 族 人 的 很 平 常 的 事 情, 他 們 多 半 不 會 考 慮 到 其 他 有 關 教 義 的 問 題 筆 者 認 為 這 是 因 為 在 興 辦 企 業 的 當 時, 貸 款 是 撒 拉 族 唯 一 的 出 路, 若 是 堅 持 不 跟 銀 行 貸 款, 那 麼 現 在 循 化 撒 拉 族 的 經 濟 是 沒 有 辦 法 發 展 的 起 來 的 筆 者 詢 問 撒 拉 族 企 業 經 營 者 有 關 於 利 息 的 問 題, 發 現 對 於 利 息 問 題 也 有 他 們 自 己 的 解 決 方 式 以 韓 興 旺 董 事 長 為 例, 他 認 為 其 實 向 銀 行 貸 款 所 繳 交 的 利 息, 是 屬 於 生 產 成 本 的 一 部 分, 這 是 他 應 該 配 合 現 代 金 融 體 制 所 繳 納 的 金 錢, 而 他 放 在 銀 行 的 存 款 利 息, 則 是 屬 於 不 勞 而 獲 的 部 分, 因 此 他 會 拿 來 作 為 公 司 員 工 的 紅 利 金, 按 比 例 分 紅 給 員 工, 因 此 韓 興 旺 董 事 長 認 為 這 樣 就 不 會 違 反 伊 斯 蘭 教 教 義 而 雪 舟 三 絨 集 團 對 於 利 息 的 解 決 方 式, 就 是 拿 來 再 做 投 資 之 用, 不 會 落 入 私 人 口 袋 中, 因 為 利 息 重 新 被 作 為 投 資 用 途, 因 此, 對 於 生 產 也 有 所 幫 助, 不 認 為 會 與 教 義 不 合 除 了 把 利 息 拿 來 分 紅 給 員 工 繼 續 轉 作 投 資 用 途,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家 也 認 為 如 果 真 的 因 為 在 銀 行 存 款 而 有 多 餘 的 利 息, 那 麼 他 們 會 捐 獻 出 來, 給 貧 困 需 要 幫 助 的 人, 如 果 利 息 能 夠 做 妥 善 的 運 用, 就 不 會 造 成 問 題, 不 會 違 反 伊 斯 蘭 教 的 公 平 原 則 從 這 幾 家 撒 拉 族 龍 頭 企 業 對 於 利 息 問 題 的 態 度, 就 可 以 窺 知 其 實 在 撒 拉 族 社 會 中, 利 息 的 問 題 並 不 會 困 擾 著 他 們, 在 與 銀 行 往 來 有 出 現 利 息 問 題 的 時 候, 他 們 總 可 以 找 出 屬 於 他 們 合 理 的 解 決 方 式 而 筆 者 在 調 查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經 營 者 面 對 銀 行 利 息 的 態 度, 以 及 他 們 處 理 方 式 之 後, 再 拿 來 與 甘 肅 臨 夏 地 區 回 族 穆 斯 林 企 業 家 做 比 較, 會 發 現 雖 然 這 兩 個 民 族 都 是 信 仰 伊 斯 蘭 教, 其 居 住 的 地 區 也 屬 於 甘 青 結 合 部 的 河 湟 地 區, 在 地 理 資 源 經 濟 水 準 和 人 文 等 方 面, 都 表 現 出 許 多 共 同 的 經 濟 上 的 特 徵, 但 是 在 面 對 利 息 的 問 題 的 時 候, 確 有 著 非 常 大 的 不 同, 筆 者 認 為 有 下 列 幾 點 原 因 : ( 一 )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不 同 雖 然 青 海 省 的 循 化 縣 與 甘 肅 省 的 臨 夏 州 的 地 理 位 置 是 連 在 一 起 的, 而 且 自 古 就 是 屬 於 同 一 個 經 濟 區 域, 但 是 事 實 上 在 經 濟 的 發 展 上 仍 有 差 異 以 臨 夏 州 的 首 府 臨 夏 市 來 說, 它 是 是 臨 夏 回 族 自 治 州 的 首 府, 跟 循 化 縣 相 比, 不 論 在 政 治 資 源 或 是 文 化 資 源 上 水 準 相 對 較 高, 屬 於 一 個 都 會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較 早, 金 融 體 系 也 相 對 健 全 ; 但 是 循 化 縣 雖 然 近 年 來 鄉 鎮 企 業 發 展 快 速, 卻 是 近 二 十 年 來 快 速 從 農 村 經 濟 轉 型 的 結 果, 就 算 到 目 前 為 止, 農 業 仍 是 循 化 相 當 重 要 的 產 業, 而 且 農 業 的 從 業 人 數 也 最 多 筆 者 認 為 就 是 因 為 臨 夏 和 循 化 在 經 濟 發 展 的 程 度 上 有 落 差, 於 向 銀 行 貸 款 的 問 題 有 不 同 的 看 法, 在 此 以 匿 名 方 式 69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對 於 銀 行 利 息 的 問 題 也 產 生 不 同 的 見 解 筆 者 認 為 對 臨 夏 地 區 的 商 人 來 說, 他 們 比 循 化 地 區 容 易 接 觸 外 面 的 世 界, 對 於 現 代 金 融 體 系 也 接 觸 較 早, 對 於 利 息 的 問 題 也 經 過 長 期 的 碰 撞, 也 比 較 有 經 驗 ; 而 循 化 地 區 則 是 在 改 革 開 放 後, 農 村 地 區 突 然 的 解 放 鬆 綁, 政 府 又 大 力 的 釋 放 利 多, 鼓 勵 鄉 鎮 企 業 的 興 辦, 讓 想 貸 款 創 業 的 人 多 半 能 夠 跟 銀 行 借 到 錢, 就 是 在 這 樣 的 氣 氛 之 下, 使 循 化 縣 的 撒 拉 族 好 不 容 易 得 到 了 許 久 以 來 沒 有 的 機 會, 因 此 在 與 銀 行 往 來 的 業 務 中 就 算 會 碰 到 利 息 的 問 題, 對 大 多 數 的 撒 拉 族 人 而 言, 反 而 不 是 他 們 一 時 半 刻 會 擔 心 的 問 題, 首 要 之 務, 是 如 何 抓 住 機 會 把 鄉 鎮 企 業 興 辦 起 來 才 是 最 重 要 的 ( 二 ) 對 伊 斯 蘭 教 利 息 問 題 的 認 知 不 同 除 了 經 濟 發 展 程 度 的 差 異 之 外, 筆 者 發 現 有 些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經 營 者 會 認 為, 銀 行 的 利 息 不 算 重 利, 因 此 不 會 涉 及 違 反 伊 斯 蘭 教 教 義 的 問 題 這 些 撒 拉 族 經 營 者 認 為, 在 伊 斯 蘭 教 的 教 義 中 所 主 張 的 嚴 禁 重 利, 是 屬 於 不 合 理 的 高 利, 他 們 認 為 高 利 貸 當 然 是 不 合 法 且 不 道 德 的, 但 是 對 於 現 代 銀 行 的 放 款 利 息 和 存 款 利 息, 他 們 認 為 這 只 是 一 種 金 融 體 系 中 的 微 小 手 續 費 用, 並 不 會 造 成 社 會 不 公 不 義 貧 富 不 均, 或 是 導 致 貸 款 人 無 力 償 還 的 問 題 既 然 這 樣 的 利 息 不 會 造 成 社 會 問 題, 那 麼 就 是 在 合 理 可 接 受 的 範 圍 之 內, 所 以 多 數 的 撒 拉 族 人 都 不 會 不 願 意 跟 銀 行 往 來 ( 三 ) 撒 拉 族 本 身 價 值 觀 與 臨 夏 回 族 的 差 異 對 於 利 息 的 態 度 方 面, 筆 者 認 為 臨 夏 的 回 族 與 循 化 的 撒 拉 族 還 存 在 一 個 差 異, 那 就 是 本 身 民 族 文 化 的 差 異 筆 者 認 為 因 為 撒 拉 族 的 聚 居 地 循 化, 除 了 撒 拉 族 之 外, 還 有 藏 族 回 族 漢 族 等 民 族, 而 且 其 實 撒 拉 族 的 人 數 在 河 湟 地 區 也 是 屬 於 相 對 弱 勢, 在 歷 史 的 發 展 過 程 中, 撒 拉 族 除 了 本 身 伊 斯 蘭 教 信 仰 對 其 文 化 的 影 響 之 外, 另 一 方 面, 長 期 與 許 多 不 同 文 化 的 各 民 族 相 處, 也 培 養 出 撒 拉 族 獨 特 的 文 化 模 式 就 是 因 為 撒 拉 族 在 文 化 上 與 周 邊 各 族 長 期 的 交 流 互 動, 造 成 了 撒 拉 族 的 包 容 性 和 適 應 性 非 常 的 強, 在 面 對 許 多 外 來 文 化 刺 激 的 同 時, 撒 拉 族 也 學 習 在 這 樣 的 環 境 中 適 應 與 生 存 因 此 筆 者 認 為, 在 面 對 利 息 的 問 題 的 時 候,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家 各 自 找 尋 他 們 認 為 合 理 的 解 決 方 式, 就 是 一 個 適 應 環 境 的 體 現, 這 在 撒 拉 族 的 價 值 觀 中, 是 非 常 特 殊 的 部 分, 也 是 筆 者 認 為 撒 拉 族 能 夠 在 循 化 生 存 七 百 年 之 久 的 一 個 重 要 因 素 下 面 一 章 將 進 入 到 從 撒 拉 族 的 文 化 來 探 討 其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第 一 節 就 會 從 撒 拉 族 社 會 的 價 值 體 系 來 切 入, 可 以 進 一 步 了 解 是 什 麼 樣 的 價 值 觀, 讓 撒 拉 族 在 面 對 現 代 金 融 體 系 所 產 生 與 伊 斯 蘭 教 教 義 不 合 的 問 題 時, 還 能 找 出 適 應 70

第 三 章 宗 教 信 仰 對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的 影 響 的 機 制 來 發 展 鄉 鎮 企 業, 而 不 因 為 伊 斯 蘭 教 與 現 代 金 融 體 系 在 利 息 上 的 問 題, 來 影 響 了 資 金 的 流 通 與 企 業 的 運 作 71

社 會 文 化 變 遷 與 民 族 經 濟 發 展 關 係 之 研 究 以 青 海 循 化 撒 拉 族 鄉 鎮 企 業 為 例 72